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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近 来,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SWFs) 被 认 为 是 各 方 面 所 接 受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国 际 货 币 与 金 融 体 系 中 重 要 的 参 与 者 2007 年 10 月, 国 际 货 币 与 金 融 委 员 会 (IMFC) 强 调 了 这 一 点 当 时, 国 际 货 币 与 金 融 委 员 会 表 示 需 进 一 步 分 析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流 动 给 投 资 者 和 接 1 受 者 带 来 的 主 要 问 题, 包 括 就 确 定 最 佳 做 法 进 行 对 话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国 际 工 作 组 (IWG), 是 在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国 家 于 2008 年 4 月 30 日 至 5 月 1 日 在 华 盛 顿 召 开 的 会 议 上 成 立 的 会 上 同 意 工 作 组 发 起 一 项 由 基 金 组 织 提 供 便 利 并 加 以 协 调 的 进 程 阿 布 扎 比 财 政 部 副 部 长 Hamad al Suwadi 先 生 以 及 国 际 货 币 基 金 组 织 货 币 与 资 本 市 场 部 主 任 Jaime Caruana 先 生 当 选 工 作 组 联 合 主 席 工 作 组 由 来 自 基 金 组 织 26 个 拥 有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的 成 员 国 组 成 2 工 作 组 在 以 下 三 地 分 别 举 行 会 议, 华 盛 顿 新 加 坡 和 圣 地 亚 哥 ( 智 利 ), 以 确 定 和 起 草 一 套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GAPP), 这 些 原 则 和 做 法 适 当 反 映 了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的 投 资 做 法 和 目 标, 并 在 第 三 次 会 议 上 就 圣 地 亚 哥 原 则 达 成 一 致 工 作 组 还 成 立 了 一 个 分 组, 由 澳 大 利 亚 未 来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主 席 David Murray 先 生 担 任 主 席, 并 开 展 技 术 性 起 草 工 作 起 草 小 组 分 别 在 三 地 即 奥 斯 陆 新 加 坡 和 圣 地 亚 哥 举 行 会 议, 以 便 起 草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在 执 行 此 工 作 过 程 中, 工 作 组 利 用 了 由 基 金 组 织 组 织 的 就 目 前 主 权 财 富 3 基 金 的 结 构 和 做 法 进 行 的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自 愿 调 查 的 结 果, 并 从 相 关 国 际 原 则 和 做 法 ( 它 们 在 相 关 领 域 中 已 被 普 遍 接 受 ) 中 汲 取 经 验 工 作 组 还 获 益 于 若 干 接 受 国 提 出 的 意 见, 澳 大 利 亚 巴 西 法 国 德 国 印 度 意 大 利 日 本 南 非 英 国 和 美 国, 以 及 欧 盟 委 员 会 4 经 合 组 织 和 世 界 银 行 基 金 组 织 为 工 作 组 的 工 作 提 供 了 便 利 和 协 调, 并 担 当 了 工 作 组 秘 书 处 ( 见 附 录 II) 1 国 际 货 币 与 金 融 委 员 会 (IMFC) 是 国 际 货 币 基 金 组 织 理 事 会 的 一 个 委 员 会, 理 事 会 由 基 金 组 织 185 个 成 员 国 的 代 表 组 成, 通 常 为 财 长 和 中 央 银 行 行 长 2 工 作 组 的 成 员 国 包 括 : 澳 大 利 亚 阿 塞 拜 疆 巴 林 博 茨 瓦 纳 加 拿 大 智 利 中 国 赤 道 几 内 亚 伊 朗 爱 尔 兰 韩 国 科 威 特 利 比 亚 墨 西 哥 新 西 兰 挪 威 卡 塔 尔 俄 罗 斯 新 加 坡 东 帝 汶 特 立 尼 达 和 多 巴 哥 阿 拉 伯 联 合 酋 长 国 和 美 国 工 作 组 永 久 观 察 员 包 括 : 阿 曼 沙 特 阿 拉 伯 越 南 经 合 组 织 和 世 界 银 行 一 套 完 整 的 国 家 名 单 及 相 关 代 表 见 附 录 II 3 见 Sovereign Wealth Funds: A Survey of Current Institutional and Operational Practices 4 在 工 作 组 中, 由 欧 盟 委 员 会 代 表 欧 盟, 这 是 根 据 在 2008 年 3 月 14 日 欧 洲 理 事 会 达 成 的 一 致

Hamad Al Hurr Al-Suwaidi 工 作 组 联 合 主 席 及 阿 布 扎 比 财 政 部 副 部 长 Jaime Caruana 工 作 组 联 合 主 席 及 国 际 货 币 基 金 组 织 货 币 与 资 本 市 场 部 主 任 2008 年 10 月

3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 目 标 与 目 的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SWFs) 是 具 有 特 殊 目 的 的 投 资 基 金 或 安 排, 由 广 义 政 府 拥 有 5 6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是 由 广 义 政 府 为 实 现 宏 观 经 济 目 的 而 设 立 的, 它 们 持 有 管 理 或 处 理 资 产, 以 实 现 金 融 目 标, 它 们 还 运 用 一 系 列 投 资 战 略, 包 括 投 资 于 外 国 金 融 资 产 7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具 有 不 同 的 法 律 体 制 和 治 理 安 排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是 一 个 异 质 集 团, 包 括 财 政 稳 定 基 金 储 蓄 基 金 储 备 投 资 公 司 发 展 基 金 以 及 并 没 有 显 性 养 老 金 负 债 的 养 老 储 备 基 金 附 录 I 更 详 细 地 讨 论 了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的 定 义, 附 录 II 简 要 介 绍 了 工 作 组 中 的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作 为 各 方 面 公 认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开 展 跨 境 投 资 已 有 多 年 的 历 史 其 投 资 帮 助 促 进 了 资 本 输 出 国 和 接 受 国 的 经 济 增 长 繁 荣 和 发 展 在 其 母 国,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在 帮 助 改 进 公 共 财 务 管 理 和 实 现 宏 观 经 济 稳 定 以 及 支 持 高 质 量 的 经 济 增 长 方 面 发 挥 至 关 重 要 的 作 用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还 为 全 球 市 场 带 来 重 大 益 处 在 许 多 情 况 下, 它 们 在 投 资 中 所 采 取 的 长 期 视 角 以 及 经 受 商 业 周 期 的 能 力, 给 全 球 金 融 市 场 带 来 了 重 要 的 多 元 化, 这 一 点 极 为 有 益, 特 别 是 在 发 生 金 融 动 荡 或 面 临 宏 观 经 济 压 力 的 时 期 近 期, 一 些 国 家 迅 速 积 累 外 汇 资 产 导 致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的 数 目 和 规 模 日 益 增 加 不 同 预 测 表 明 它 们 在 国 际 资 本 市 场 中 的 地 位 将 进 一 步 提 升 由 于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投 资 于 公 共 和 私 人 股 权 持 有 的 资 产 水 平 日 益 增 加, 它 们 对 公 司 治 理 做 法 的 影 响 越 来 越 大 8 工 作 组 承 认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投 资 对 国 际 市 场 来 说 既 是 有 益 的 也 是 重 要 的 为 此, 继 续 向 国 内 和 投 资 接 受 国 以 及 国 际 金 融 市 场 证 明,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的 安 排 设 立 得 当 投 资 也 是 基 于 经 济 和 金 融 基 础 开 展 的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因 此,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由 下 述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指 导 目 标 支 持 : i. 帮 助 维 护 一 个 稳 定 的 全 球 金 融 体 系 以 及 资 金 和 投 资 的 自 由 流 动 ; ii. 遵 守 其 所 投 资 国 家 所 有 适 用 的 监 管 与 披 露 要 求 ; 5 6 广 义 政 府 包 括 中 央 政 府 和 各 级 地 方 政 府 这 些 不 包 括, 例 如 由 货 币 当 局 为 传 统 的 国 际 收 支 或 货 币 政 策 目 的 而 持 有 的 外 汇 储 备 资 产, 传 统 意 义 上 的 国 有 企 业 (SEOs) 政 府 雇 员 养 老 基 金 或 为 个 人 利 益 而 管 理 的 资 产 7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通 常 由 国 际 收 支 顺 差 官 方 外 汇 业 务 私 有 化 收 益 财 政 盈 余 以 及 商 品 出 口 收 入 设 立 8 与 总 的 全 球 金 融 资 产 相 比, 虽 然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仍 相 对 较 小, 但 相 对 于 成 熟 市 场 的 股 票 市 场 市 值 和 新 兴 市 场 经 济 体 的 债 务 和 资 本 市 场 而 言 则 相 当 大 根 据 市 场 来 源,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规 模 估 计 在 2 至 3 万 亿 美 元 之 间, 而 根 据 基 金 组 织 2007 年 10 月 份 全 球 金 融 稳 定 报 告 第 139 页, 总 的 全 球 金 融 资 产 估 计 为 190 万 亿 美 元, 成 熟 市 场 股 票 市 场 市 值 为 39.2 万 亿 美 元, 新 兴 市 场 经 济 体 的 债 务 和 资 本 市 场 为 17.8 万 亿 美 元

4 iii. iv. 从 经 济 和 金 融 风 险 以 及 相 关 的 收 益 考 虑 出 发 进 行 投 资 ; 以 及 制 定 一 套 透 明 和 健 全 的 治 理 结 构, 以 便 形 成 适 当 的 操 作 控 制 风 险 管 理 和 问 责 制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的 目 的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的 目 的 是 制 定 一 套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它 们 能 够 适 当 地 反 映 恰 当 的 治 理 问 责 安 排, 以 及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在 审 慎 和 稳 健 的 基 础 上 实 施 投 资 做 法 因 此,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的 内 容 是 在 对 一 些 国 家 现 有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的 做 法 进 行 评 估 的 基 础 上, 从 适 用 于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活 动 并 业 已 在 其 他 国 际 论 坛 付 诸 实 施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中 提 取 出 来 的 ( 见 参 考 清 单 ) 让 大 家 了 解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将 有 助 于 增 进 本 国 和 投 资 接 受 国 以 及 国 际 金 融 市 场 对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的 了 解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还 寻 求 确 保 通 过 遵 循 这 些 原 则 和 做 法,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继 续 为 本 国 投 资 接 受 国 和 国 际 金 融 体 系 带 来 经 济 和 金 融 好 处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旨 在 为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根 据 其 政 策 目 的 和 目 标 而 制 定 的 制 度 框 架 治 理 和 投 资 操 作 提 供 支 持, 并 与 稳 健 的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框 架 保 持 一 致 公 布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应 有 助 于 改 善 本 国 和 投 资 接 受 国 对 于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这 一 以 经 济 和 金 融 为 导 向 的 实 体 的 了 解, 从 而 为 稳 定 全 球 金 融 体 系 减 少 保 护 主 义 压 力 以 及 帮 助 保 持 一 个 开 放 而 稳 定 的 投 资 环 境 做 出 贡 献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将 能 够 帮 助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特 别 是 新 近 设 立 的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制 定 评 估 或 强 化 其 组 织 政 策 和 投 资 做 法 9 为 确 保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取 得 成 功, 投 资 接 受 国 作 出 建 设 性 和 合 作 性 的 回 应 必 不 可 少 工 作 组 认 为,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与 经 合 组 织 即 将 出 台 的 投 资 接 受 国 指 南 10 一 道, 将 有 助 于 实 现 一 个 稳 定 和 开 放 的 投 资 环 境 的 共 同 目 标 提 高 透 明 度, 既 包 括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提 高 其 结 构 和 操 作 的 透 明 度, 也 包 括 接 受 国 提 高 其 在 投 资 审 查 过 程 以 及 公 平 对 待 投 资 者 方 面 的 透 明 度, 是 实 现 这 一 共 同 目 标 的 主 要 因 素 之 一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的 性 质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是 一 套 得 到 工 作 组 成 员 支 持 的 自 愿 性 原 则 和 做 法, 各 成 员 已 经 遵 循 或 希 望 实 行 这 些 原 则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代 表 一 般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处 于 任 何 9 人 们 的 理 解 是, 采 用 某 些 或 所 有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可 能 与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的 国 内 资 产 不 相 关 或 不 适 用 10 经 合 组 织 投 资 委 员 会 通 过 一 份 有 关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投 资 接 受 国 政 策 的 报 告, 该 报 告 于 2008 年 6 月 初 由 经 合 组 织 部 长 批 准 见 经 合 组 织 投 资 委 员 会 2008 年 4 月 报 告 : 经 合 组 织 将 继 续 开 展 工 作, 研 究 如 何 让 投 资 接 受 国 在 保 护 重 要 安 全 利 益 的 同 时, 维 持 其 对 开 放 国 际 投 资 政 策 做 出 的 承 诺, 包 括 对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产 生 的 框 架 将 造 就 一 个 互 利 环 境,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在 投 资 接 受 国 市 场 可 享 有 公 平 待 遇, 而 投 资 接 受 国 可 以 有 信 心 地 抵 制 保 护 主 义 压 力

5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的 国 家 都 有 潜 力 实 施 这 些 原 则 和 做 法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受 制 于 政 府 间 协 议 规 定 以 及 法 律 和 监 管 要 求 因 此, 对 于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中 的 每 一 条 原 则 的 实 施, 都 要 遵 循 适 用 的 母 国 法 律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中 列 出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及 其 注 释, 将 对 现 有 和 未 来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的 各 方 面 活 动 提 供 指 导, 最 重 要 的 是 按 照 其 投 资 政 策 目 标 进 行 专 业 化 投 资 ; 并 为 相 关 的 法 律 和 体 制 改 革 提 供 依 据 作 为 投 资 机 构,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在 诚 信 基 础 上 开 展 运 作, 并 从 经 济 和 金 融 风 险 以 及 相 关 的 收 益 考 虑 出 发 进 行 投 资 因 此, 它 们 遵 循 母 国 以 及 投 资 接 受 国 适 当 的 监 管 和 披 露 要 求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的 结 构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包 括 以 下 三 个 关 键 领 域 的 做 法 和 原 则 这 包 括 :(1) 法 律 框 架 目 标 以 及 与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的 协 调 ;(2) 体 制 框 架 和 治 理 结 构 ; 以 及 (3) 投 资 和 风 险 管 理 框 架 第 一 个 领 域 中 健 全 的 做 法 和 原 则 为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拥 有 一 个 稳 健 的 体 制 框 架 和 治 理 结 构 奠 定 了 基 础, 它 促 进 了 适 当 投 资 策 略 的 形 成, 这 些 投 资 策 略 与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所 说 明 的 政 策 目 标 是 一 致 的 一 个 将 所 有 者 治 理 机 构 与 管 理 层 功 能 分 离 开 来 的 稳 健 治 理 结 构, 可 促 使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管 理 具 有 操 作 上 的 独 立 性, 以 便 使 投 资 决 定 和 投 资 操 作 免 受 政 治 影 响 一 个 明 确 的 投 资 政 策 可 以 表 明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对 有 约 束 的 投 资 计 划 和 做 法 的 承 诺 同 样, 一 个 可 靠 的 风 险 管 理 框 架 将 促 进 其 良 好 的 投 资 操 作 和 问 责 制 本 文 件 包 括 三 个 部 分 :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 第 一 部 分 ); 对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进 行 讨 论, 每 一 条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分 原 则 都 附 带 解 释 性 注 释, 这 些 注 释 给 出 了 有 关 原 则 的 基 本 道 理 和 目 标, 同 时 举 例 说 明 该 原 则 在 某 些 国 家 是 如 何 实 施 的 ( 第 二 部 分 ); 附 录 和 参 考 资 料, 包 括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的 定 义 工 作 组 中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代 表 的 背 景 信 息 专 业 文 献 参 考 以 及 其 他 国 际 标 准 和 准 则, 其 中 部 分 适 用 于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 第 三 部 分 )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的 实 施 与 评 估 工 作 组 承 认, 国 际 资 本 流 动 具 有 不 断 变 化 的 性 质, 也 承 认 一 些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仍 在 创 建 业 务 的 过 程 之 中 同 时, 仍 有 可 能 出 现 其 他 形 式 的 主 权 投 资 安 排 因 此, 特 别 是 对 于 那 些 新 近 设 立 的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实 施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 例 如 第 17 和 22 条 ) 可 能 具 有 挑 战 性, 可 能 需 要 有 一 个 适 当 的 过 渡 期 例 如, 在 第 17 条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下, 人 们 公 认 一 些 新 近 设 立 的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可 能 需 要 有 一 定 的 时 间 来 实 现 其 理 想 的 长 期 资 产 配 置 以 及 相 关 的 绩 效 标 准, 并 有 能 力 按 照 这 一 原 则 要 求 披 露 相 关 信 息 对 于 这 些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由 于 具 体 的 战 略 性 资 产 配 置 战 略 具 有 不 同 的 投 资 目 标 策 略 和 时

6 间 框 架, 因 此, 在 完 成 这 一 要 求 方 面 有 不 同 的 时 间 期 限 对 于 其 他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而 言, 它 们 可 能 已 经 开 始 实 施 一 些 制 定 已 久 的 做 法,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可 作 为 最 低 标 准 然 而,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在 制 定 上 是 相 当 宽 泛 的, 它 们 可 以 适 应 现 有 各 类 国 家 不 同 的 体 制 宪 法 和 法 律 环 境 工 作 组 还 承 认, 在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的 若 干 方 面 进 行 更 多 的 研 究 和 工 作 会 带 来 益 处, 例 如, 就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的 过 去 现 在 和 未 来 活 动 以 及 其 投 资 操 作 面 临 的 潜 在 风 险 和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提 供 全 面 和 可 靠 的 信 息 方 面 同 样, 随 着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投 资 对 宏 观 经 济 和 金 融 稳 定 所 造 成 的 影 响 发 生 变 化 以 及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做 法 发 展, 可 能 需 要 重 新 对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的 某 些 内 容 进 行 检 查 就 有 关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共 同 感 兴 趣 的 问 题, 继 续 在 国 际 层 面 进 行 协 调 和 磋 商 可 能 也 是 必 要 的 为 便 利 这 一 工 作, 打 算 成 立 一 个 永 久 性 常 设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小 组 该 小 组 将 对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给 予 适 当 审 议, 并 促 进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的 传 播 适 当 理 解 和 实 施 它 还 将 为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 它 们 可 能 选 择 这 么 做 ) 提 供 一 个 相 互 之 间 以 及 与 接 受 国 之 间 继 续 交 流 看 法 的 场 合 该 小 组 还 可 能 会 考 察 如 何 定 期 收 集 提 供 和 解 释 有 关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操 作 的 汇 总 信 息

7 I.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GAPP)- 圣 地 亚 哥 原 则 为 实 现 目 标 和 目 的, 工 作 组 成 员 已 经 或 打 算 在 自 愿 基 础 上 实 施 下 述 原 则 和 做 法, 其 中 每 一 条 都 受 制 于 母 国 法 律 规 定 要 求 和 义 务 本 段 是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的 有 机 组 成 部 分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1. 原 则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的 法 律 框 架 应 是 健 全 的, 它 应 对 有 效 运 作 和 实 现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所 说 明 的 目 标 起 到 支 持 作 用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1.1 分 原 则 其 交 易 的 法 律 健 全 性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的 法 律 框 架 应 确 保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及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1.2 分 原 则 应 公 开 披 露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法 律 基 础 和 结 构 的 主 要 特 点, 以 及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与 其 他 国 家 机 构 之 间 的 法 律 关 系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2. 原 则 应 明 确 定 义 和 公 开 披 露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的 政 策 目 的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3. 原 则 如 果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活 动 对 本 国 具 有 重 大 直 接 宏 观 经 济 影 响, 这 些 活 动 应 密 切 与 本 国 财 政 和 货 币 当 局 协 调, 以 便 确 保 与 总 体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相 一 致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4. 原 则 在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融 资 提 款 及 支 出 操 作 的 一 般 方 法 方 面, 应 该 具 备 明 确 以 及 公 开 披 露 的 政 策 规 则 程 序 或 安 排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4.1 分 原 则 应 公 开 披 露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资 金 来 源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4.2 分 原 则 支 出 的 一 般 方 法 应 公 开 披 露 从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提 款 以 及 其 代 表 政 府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5. 原 则 应 及 时 向 所 有 者 报 告 与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相 关 的 统 计 数 据, 或 按 要 求 纳 入 适 当 的 宏 观 经 济 数 据 组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6. 原 则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应 具 备 稳 健 的 治 理 框 架, 应 建 立 一 个 明 确 有 效 的 职 责 分 工, 促 进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管 理 的 问 责 制 和 操 作 独 立 性, 以 实 现 其 目 标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7. 原 则 所 有 者 应 根 据 明 确 定 义 的 程 序 确 定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的 目 标, 指 定 管 理 机 构 的 成 员, 并 对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操 作 进 行 监 督

8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8. 原 则 管 理 机 构 应 服 务 于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最 大 利 益, 并 具 备 明 确 的 职 责 和 充 分 授 权 以 及 行 使 其 职 能 的 能 力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9. 原 则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的 操 作 管 理 应 以 独 立 的 方 式 来 执 行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的 战 略, 并 与 明 确 定 义 的 责 任 保 持 一 致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10. 原 则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操 作 的 问 责 制 框 架 应 在 相 关 法 律 章 程 或 其 他 章 程 性 文 件 或 管 理 协 议 中 明 确 定 义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11. 原 则 应 按 照 与 认 可 的 国 际 或 国 家 会 计 标 准 一 致 的 方 式, 及 时 准 备 有 关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操 作 及 业 绩 的 年 报 和 所 附 财 务 报 表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12. 原 则 应 按 照 与 认 可 的 国 际 或 国 家 会 计 标 准 一 致 的 方 式, 对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的 操 作 和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年 度 审 计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13. 原 则 应 明 确 定 义 专 业 和 道 德 标 准, 并 向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的 管 理 机 构 管 理 层 和 工 作 人 员 公 布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14. 原 则 出 于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操 作 管 理 目 的 而 与 第 三 方 打 交 道, 应 以 经 济 和 金 融 为 基 础 并 遵 循 明 确 的 规 则 和 程 序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15. 原 则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在 东 道 国 开 展 操 作 和 活 动 时, 应 遵 循 其 所 在 国 家 所 有 适 用 的 监 管 和 披 露 要 求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16. 原 则 操 作 上 独 立 于 所 有 者 的 管 理 方 式 应 公 开 披 露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的 治 理 框 架 目 标 以 及 从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17. 原 则 应 公 开 披 露 有 关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相 关 的 财 务 信 息, 以 证 明 其 经 济 和 金 融 导 向, 以 便 为 国 际 金 融 市 场 的 稳 定 做 出 贡 献, 并 增 强 接 受 国 的 信 赖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18. 原 则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的 投 资 政 策 应 是 明 确 的, 并 与 其 所 有 者 或 管 理 机 构 定 义 的 目 标 风 险 容 忍 度 和 投 资 策 略 保 持 一 致, 而 且 应 基 于 稳 健 的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原 则

9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18.1 分 原 则 可 能 对 杠 杆 的 利 用 投 资 政 策 应 指 导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的 金 融 风 险 暴 露 和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18.2 分 原 则 投 资 政 策 应 规 定 在 多 大 程 度 上 聘 用 内 部 和 / 或 外 部 投 资 经 理 其 活 动 及 授 权 范 围 以 及 遴 选 和 监 督 其 业 绩 的 过 程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18.3 分 原 则 应 公 开 披 露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的 投 资 政 策 说 明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19. 原 则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的 投 资 决 定, 应 以 经 风 险 调 整 的 财 务 收 益 最 大 化 为 目 的, 并 与 其 投 资 政 策 保 持 一 致, 同 时 基 于 经 济 和 金 融 考 虑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19.1 分 原 则 如 果 投 资 决 定 是 出 于 经 济 和 金 融 以 外 的 考 虑, 这 些 应 明 确 列 在 投 资 政 策 之 中 并 公 开 披 露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19.2 分 原 则 资 产 管 理 做 法 保 持 一 致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资 产 的 管 理 应 与 被 普 遍 接 受 的 稳 健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20. 原 则 在 与 私 人 实 体 竞 争 时,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不 应 寻 求 或 利 用 特 别 信 息 或 更 广 泛 政 府 的 不 当 影 响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21. 原 则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将 股 东 所 有 权 看 作 其 股 权 投 资 价 值 的 基 本 要 素 如 果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选 择 行 使 其 所 有 权, 它 应 保 持 与 其 投 资 政 策 一 致 的 方 式, 并 保 护 其 投 资 价 值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应 公 开 披 露 其 对 待 上 市 实 体 中 有 投 票 权 证 券 的 一 般 方 法, 包 括 指 导 其 行 使 所 有 权 的 关 键 因 素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22. 原 则 的 框 架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应 具 备 识 别 评 估 和 管 理 其 操 作 风 险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22.1 分 原 则 风 险 管 理 框 架 应 包 括 可 靠 的 信 息 和 及 时 的 报 告 体 系 ( 确 保 对 相 关 风 险 进 行 适 当 的 监 测 和 管 理, 使 之 保 持 在 可 接 受 的 参 数 及 水 平 内 ) 控 制 与 激 励 机 制 行 为 准 则 业 务 持 续 性 计 划 以 及 独 立 审 计 功 能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22.2 分 原 则 法 应 公 开 披 露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风 险 管 理 框 架 的 一 般 方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23. 原 则 应 衡 量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的 ( 绝 对 或 相 对 于 基 准 的, 如 有 基 准 ) 资 产 和 投 资 业 绩, 并 按 照 明 确 定 义 地 原 则 和 标 准 向 所 有 者 报 告

10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24. 原 则 主 权 财 富 基 金 应 参 与 或 派 代 表 参 与 对 普 遍 接 受 的 原 则 和 做 法 的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的 定 期 审 议 过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