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CORNING 1 作 为 特 殊 玻 璃 和 陶 瓷 材 料 的 全 球 领 导 者, 开 发 并 生 产 出 了 众 多 广 泛 用 于 高 科 技 消 费 电 子 移 动 排 放 控 制 通 信 和 生 命 科 学 领 域 产 品 的 关 键 组 成 部 分 开 展 业 务 时, 我 们 会 收 集 和 处 理 有 关 公 司 员 工 求 职 者 临 时 工 客 户 供 应 商 及 其 他 业 务 合 作 伙 伴 的 相 关 个 人 数 据 2 目 的 本 政 策 的 目 的 是 阐 明 CORNING 在 处 理 个 人 数 据 时 适 用 的 标 准, 重 点 概 述 相 关 资 料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与 其 个 人 数 据 如 何 被 处 理, 及 如 何 行 使 这 些 权 利 适 用 范 围 本 政 策 涵 盖 由 CORNING 实 体 或 代 表 CORNING 实 体 处 理 的 所 有 个 人 数 据, 不 论 此 类 个 人 数 据 采 用 何 种 格 式 ( 例 如 电 子 档 案 纸 质 档 案 录 像 等 ) 目 标 受 众 所 有 CORNING 实 体 及 所 有 CORNING 员 工 临 时 工 都 必 须 遵 守 本 政 策 受 CORNING 委 托 或 代 表 CORNING 处 理 个 人 数 据 的 所 有 供 应 商 3 以 及 任 何 适 用 的 第 三 方 4 都 必 须 就 个 人 数 据 保 护 标 准, 提 供 符 合 要 求 的 保 证, 此 类 保 证 至 少 应 等 同 于 本 政 策 所 包 含 之 保 证 公 司 绑 定 规 则 (BCR) CORNING 实 施 了 一 套 BCR, 确 保 在 CORNING 集 团 内 部 传 输 个 人 数 据 时, 提 供 适 当 的 保 护 BCR 的 实 施 为 欧 盟 CORNING 实 体 向 全 球 其 他 CORNING 实 体 传 输 个 人 数 据 提 供 适 当 的 保 护 5 BCR 的 原 则 符 合 1995 年 10 月 24 日 通 过 的 欧 盟 指 令 95/46/EC( 简 称 欧 盟 指 令 ), 该 指 令 用 于 在 个 人 数 据 处 理 以 及 这 类 资 料 的 自 由 传 送 方 面 对 个 人 进 行 保 护 BCR 不 仅 能 够 使 集 团 内 的 国 际 间 个 人 数 据 传 输 合 法 化, 还 可 确 保 CORNING 一 致 而 有 效 地 遵 守 全 球 各 地 的 数 据 隐 私 法 规 尽 管 欧 盟 法 律 只 适 用 于 在 欧 盟 使 用 和 收 集 的 个 人 数 据, 但 CORNING 在 全 球 范 围 内 针 对 CORNING 处 理 个 人 数 据 的 情 况 实 行 了 BCR 要 了 解 关 于 BCR 的 更 多 信 息, 请 访 问 :http://www.corning.com/worldwide/en/privacypolicy/binding-corporate-rules.html 发 布 CORNING 努 力 让 所 有 资 料 当 事 人 都 能 轻 松 获 取 此 现 行 政 策 为 此,CORNING 内 联 网 和 CORNING 外 部 网 站 都 发 布 有 此 政 策 的 当 前 版 本 一 般 规 则 CORNING 致 力 于 根 据 BCR 中 规 定 的 原 则, 保 护 和 保 障 由 员 工 求 职 者 临 时 工 客 户 供 应 商 业 务 合 作 伙 伴 及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委 托 给 Corning 的 个 人 数 据 1 CORNING ( 或 我 们 ) 是 指 总 部 位 于 美 国 纽 约 州 科 宁 的 Corning Incorporated, 以 及 由 Corning Incorporated 直 接 或 间 接 拥 有 或 控 制 的 全 球 子 公 司 如 本 文 所 用, 拥 有 或 控 制 一 家 实 体 需 要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该 实 体 的 股 份 或 其 他 权 益, 并 在 选 举 或 任 命 该 实 体 的 董 事 管 理 人 员 普 通 合 伙 人 或 类 似 职 位 时, 拥 有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50%) 的 表 决 权 或 其 他 类 似 权 力 在 本 文 中, 该 集 团 企 业 有 时 也 被 称 为 CORNING 集 团 2 个 人 数 据 是 指 与 指 定 自 然 人 或 可 识 别 自 然 人 ( 资 料 当 事 人 ) 有 关 的 任 何 信 息 ; 可 识 别 人 员 是 指 其 身 份 可 通 过 参 考 身 份 证 号 码, 或 特 定 于 该 人 员 身 体 生 理 心 理 经 济 文 化 或 社 会 身 份 的 一 个 或 多 个 因 素,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识 别 出 来 的 人 员 在 保 护 与 指 定 或 可 识 别 的 法 律 实 体 有 关 信 息 的 适 用 国 家 数 据 保 护 法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术 语 个 人 数 据 也 应 包 含 此 类 信 息 3 术 语 供 应 商 是 指 Corning 大 多 数 的 处 理 方 供 应 商 为 按 Corning 指 示 处 理 个 人 数 据 的 签 约 实 体, 例 如 工 资 单 提 供 商 4 第 三 方 是 指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公 共 机 关 机 构 或 组 织, 但 资 料 当 事 人 管 理 者 处 理 方 以 及 受 管 理 者 或 处 理 方 直 接 领 导 并 被 授 权 处 理 资 料 的 其 他 人 员 除 外 5 数 据 传 输 是 指 从 一 个 实 体 向 另 一 个 实 体 传 输 任 何 个 人 数 据 个 人 数 据 的 传 输 可 通 过 网 络, 以 通 信 复 制 转 发 或 披 露 的 形 式 进 行, 包 括 远 程 访 问 数 据 库 或 在 任 何 类 型 的 介 质 之 间 传 输 ( 例 如 从 电 脑 硬 盘 到 服 务 器 ) 1
CORNING 的 数 据 保 护 实 践 和 计 划 符 合 CORNING 的 价 值 观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对 于 委 托 给 供 应 商 和 业 务 合 作 伙 伴 的 个 人 数 据,CORNING 要 求 供 应 商 和 业 务 合 作 伙 伴 采 取 严 格 程 度 至 少 与 CORNING BCR 中 所 述 程 度 相 当 的 数 据 保 护 实 践 数 据 保 护 基 础 CORNING 的 6 个 人 数 据 处 理 基 于 以 下 基 本 数 据 保 护 原 则 : - 处 理 个 人 数 据 和 敏 感 个 人 数 据 的 法 律 依 据 7 : 欧 盟 指 令 和 CORNING BCR - 目 的 限 制 : 个 人 数 据 的 收 集 只 能 出 于 指 定 明 确 和 合 法 的 目 的, 不 得 以 不 符 合 此 类 目 的 方 式 做 进 一 步 处 理 - 资 料 质 量 和 比 例 : 个 人 数 据 应 与 收 集 和 / 或 进 一 步 处 理 的 目 的 相 关 且 适 量, 不 得 超 出 此 类 目 的 的 范 围 - 准 确 性 和 时 效 性 : 个 人 数 据 应 该 准 确, 并 根 据 需 要 保 持 时 效 性 - 适 当 的 资 料 保 留 : 个 人 数 据 如 能 辨 别 数 据 当 事 人 身 分, 其 保 存 时 间, 应 不 长 于 为 达 成 其 个 人 数 据 收 集 与 进 一 步 处 理 之 目 的 所 需 要 的 时 间 - 自 动 决 策 : 对 于 对 资 料 当 事 人 产 生 法 律 效 力 或 严 重 影 响 的 决 定, 如 果 此 类 决 定 完 全 基 于 对 个 人 数 据 的 自 动 化 处 理, 来 评 估 某 些 与 资 料 当 事 人 有 关 的 个 人 方 面, 例 如 工 作 表 现 信 誉 可 靠 性 和 行 为 等, 资 料 当 事 人 有 权 不 接 受 此 类 决 定 - 知 情 权 : 个 人 数 据 应 始 终 以 透 明 方 式 收 集 和 进 一 步 处 理 - 访 问 纠 正 和 擦 除 或 限 制 和 反 对 个 人 数 据 处 理 的 权 利 : 资 料 当 事 人 有 权 了 解 CORNING 维 护 的 个 人 数 据 内 容, 并 可 在 特 定 限 制 条 件 下 访 问 纠 正 和 擦 除 或 阻 挠 和 反 对 处 理 其 个 人 数 据 - 安 全 性 和 保 密 性 : 应 实 施 合 适 的 技 术 与 组 织 方 面 的 安 全 措 施 来 保 护 个 人 数 据, 以 防 意 外 或 非 法 损 毁, 或 意 外 丢 失 更 改 非 授 权 披 露 或 访 问, 以 及 所 有 其 他 非 法 形 式 的 处 理 - 传 输 到 供 应 商 第 三 方 和 / 或 第 三 国 / 地 区 :CORNING 是 一 家 跨 国 企 业, 在 全 球 各 地 设 有 法 人 实 体, 其 业 务 IT 系 统 管 理 结 构 和 流 程 跨 多 个 行 业 因 此,CORNING 经 常 需 要 将 个 人 数 据 传 输 到 与 最 初 提 供 该 个 人 数 据 的 一 方 位 于 相 同 或 不 同 国 家 / 地 区 的 其 他 CORNING 实 体 供 应 商 或 第 三 方, 和 / 或 将 个 人 数 据 存 储 到 在 其 他 国 家 / 地 区 托 管 的 数 据 库 或 可 从 其 他 国 家 / 地 区 访 问 的 数 据 库 CORNING 采 用 的 BCR 系 统 具 有 符 合 欧 盟 法 律 规 定 的 原 则 规 则 和 工 具, 可 确 保 有 效 的 数 据 保 护 级 别, 尤 其 是 在 向 欧 盟 经 济 区 (EEA) 以 外 传 输 个 人 数 据 时 数 据 保 护 原 则 处 理 个 人 数 据 的 法 律 依 据 CORNING 仅 在 以 下 情 况 收 集 和 处 理 个 人 数 据 : - 资 料 当 事 人 已 明 确 同 意 8 ; 或 6 个 人 数 据 处 理 是 指 对 个 人 数 据 执 行 的 任 何 一 项 或 一 组 自 动 或 非 自 动 操 作, 例 如 收 集 记 录 组 织 存 储 改 编 或 更 改 检 索 咨 询 使 用 传 播 披 露 散 播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提 供 排 列 或 组 合 阻 挠 擦 除 或 损 毁 7 敏 感 个 人 数 据 是 指 透 露 种 族 或 民 族 政 治 观 点 宗 教 或 哲 学 信 仰 工 会 会 员 资 格, 以 及 有 关 个 人 健 康 或 性 生 活 的 资 料 2
- 为 履 行 资 料 当 事 人 签 署 之 合 约, 或 为 了 在 签 订 合 约 之 前, 应 资 料 当 事 人 要 求 采 取 措 施, 而 必 须 进 行 资 料 处 理 ; 或 - 为 遵 守 CORNING 的 法 律 义 务 而 必 须 进 行 资 料 处 理 ; 或 - 为 保 护 资 料 当 事 人 的 切 身 利 益 而 必 须 进 行 资 料 处 理 ; 或 - 出 于 公 众 利 益 而 执 行 任 务, 或 为 行 使 CORNING 或 向 其 披 露 个 人 数 据 的 第 三 方 的 职 务 权 限, 而 必 须 进 行 资 料 处 理 ; 或 - 为 追 求 CORNING 作 为 管 理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或 9 向 其 披 露 个 人 数 据 的 第 三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而 必 须 进 行 资 料 处 理, 除 非 资 料 当 事 人 需 要 受 保 护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自 由 比 此 类 权 益 更 为 重 要 CORNING 可 能 会 处 理 与 犯 罪 刑 事 定 罪 或 安 全 措 施 有 关 的 个 人 数 据,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此 类 个 人 数 据 处 理 只 能 在 官 方 机 构 的 控 制 下 执 行, 并 且 必 须 遵 守 适 用 国 家 法 律 规 定 的 具 体 保 障 措 施 处 理 敏 感 个 人 数 据 的 法 律 依 据 CORNING 通 常 不 会 处 理 敏 感 个 人 数 据, 但 以 下 情 况 除 外 : - 资 料 当 事 人 明 确 同 意 处 理 此 类 敏 感 个 人 数 据 ( 除 非 适 用 法 律 明 确 禁 止 ); 或 - 为 履 行 CORNING 实 体 作 为 雇 佣 法 下 管 理 者 的 义 务 和 行 使 特 定 权 利, 而 必 须 进 行 资 料 处 理, 这 些 义 务 和 权 利 由 国 家 法 律 授 予, 可 提 供 足 够 的 保 障 ; 或 - 为 保 护 资 料 当 事 人 或 因 身 体 或 法 律 原 因 而 无 法 表 示 同 意 的 其 他 人 的 切 身 利 益, 而 必 须 进 行 资 料 处 理 ; 或 - 为 确 立 行 使 或 捍 卫 合 法 要 求, 而 必 须 处 理 敏 感 个 人 数 据 ; 或 - 处 理 涉 及 由 资 料 当 事 人 明 确 公 开 的 敏 感 个 人 数 据 目 的 限 制 CORNING 出 于 指 定 合 法 目 的 处 理 个 人 数 据, 不 会 以 不 符 合 此 类 目 的 的 方 式 做 进 一 步 处 理 在 未 核 实 是 否 有 其 他 数 据 隐 私 要 求 的 情 况 下,CORNING 不 会 针 对 次 要 目 的 ( 例 如 营 销 ) 处 理 个 人 数 据, 此 类 要 求 包 括 当 地 数 据 保 护 机 构 (DPA) 收 到 的 其 他 通 知, 和 / 或 在 必 要 时 通 知 或 获 取 资 料 当 事 人 的 同 意 资 料 质 量 和 比 例 CORNING 在 合 法 商 业 利 益 要 求 的 范 围 内, 同 时 考 虑 个 人 的 权 利, 以 公 正 合 法 的 方 式 收 集 和 处 理 个 人 数 据 CORNING 只 出 于 合 理 适 当 的 商 业 目 的 收 集 个 人 数 据 在 处 理 个 人 数 据 时,CORNING 确 保 仅 收 集 和 / 或 进 一 步 处 理 相 关 且 适 量 的 数 据, 不 会 超 过 此 类 目 的 的 范 围 为 特 定 目 的 收 集 的 个 人 数 据 的 具 体 类 型 可 能 各 不 相 同, 主 要 取 决 于 收 集 的 原 因 和 适 用 的 法 规 如 果 CORNING 收 到 的 个 人 数 据 超 出 资 料 收 集 的 预 期 目 的 或 与 之 无 关, 或 超 出 向 资 料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范 畴,CORNING 应 酌 情 采 取 措 施, 以 防 发 送 人 进 一 步 传 输 过 多 或 无 关 的 个 人 数 据, 并 且 应 使 用 合 理 的 方 式 ( 例 如 销 毁 ) 确 保 不 会 进 一 步 处 理 无 关 或 过 多 的 个 人 数 据 准 确 性 和 时 效 性 CORNING 采 取 适 当 的 措 施 以 确 保 处 理 的 个 人 数 据 准 确 无 误, 必 要 时, 可 对 其 进 行 纠 正 和 更 新 CORNING 应 在 适 当 时 采 取 措 施, 就 资 料 收 集 或 进 一 步 处 理 目 的, 确 保 擦 除 或 纠 正 不 准 确 或 不 完 8 本 政 策 中 未 定 义 的 所 有 关 键 术 语 均 具 有 符 合 欧 盟 指 令 的 含 义 9 管 理 者 是 指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公 共 机 关 机 构 或 任 何 其 他 组 织, 管 理 者 单 独 或 与 他 人 共 同 确 定 个 人 数 据 处 理 的 目 的 和 方 式 3
整 的 个 人 数 据 资 料 当 事 人 可 以 联 系 以 下 相 关 章 节 中 指 定 的 CORNING 联 系 点 如 果 可 能, CORNING 还 会 向 个 人 提 供 自 助 式 访 问 更 正 和 / 或 更 新 其 个 人 数 据 的 途 径 4
适 当 的 资 料 保 留 CORNING 根 据 法 律 和 商 业 保 留 要 求 保 留 个 人 数 据 在 以 下 情 况,CORNING 会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来 销 毁 个 人 数 据 :(i) 就 资 料 收 集 目 的 而 言 已 不 再 需 要, 和 / 或 (ii) 已 超 过 适 用 法 律 ( 如 有 ) 规 定 的 最 长 保 留 期 限 自 动 决 策 CORNING 采 取 适 当 的 措 施 来 确 保 资 料 当 事 人 有 权 不 接 受 自 动 决 策 知 情 权 CORNING 在 合 法 商 业 利 益 要 求 的 范 围 内, 同 时 考 虑 个 人 的 权 利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对 所 收 集 和 持 有 个 人 数 据 的 知 情 权 ), 以 公 正 合 法 的 方 式 收 集 和 处 理 个 人 数 据 CORNING 向 资 料 当 事 人 至 少 提 供 以 下 信 息, 除 非 资 料 当 事 人 已 经 拥 有 此 类 消 息 : - 管 理 者 的 身 份 和 管 理 者 的 代 表 ( 如 有 ), 适 当 时 还 包 括 管 理 者 在 EEA 以 外 的 办 公 场 所 ; - 个 人 数 据 的 既 定 处 理 目 的, 适 当 时 还 包 括 向 EEA 以 外 地 区 传 输 个 人 数 据 的 目 的 ; - 任 何 其 他 信 息, 例 如 : 相 关 个 人 数 据 的 类 别 ; 个 人 数 据 的 接 收 者 10 或 接 收 者 类 别 ; 是 否 需 要 回 复 问 题, 以 及 未 能 回 答 调 查 问 卷 的 可 能 结 果 ; 访 问 纠 正 和 擦 除 个 人 数 据 的 权 利, 或 阻 挠 和 反 对 处 理 个 人 数 据 的 权 利 如 果 个 人 数 据 不 是 直 接 从 资 料 当 事 人 处 获 得,CORNING 将 在 开 始 记 录 个 人 数 据 或 预 计 向 第 三 方 披 露 资 料 时, 向 资 料 当 事 人 提 供 以 上 信 息, 最 晚 不 超 过 个 人 数 据 的 首 次 披 露 时 间 通 知 资 料 当 事 人 的 义 务 不 适 用 于 以 下 情 况 :(i) 经 证 明, 无 法 提 供 此 类 信 息 ;(ii) 可 能 需 要 付 出 太 多 努 力 ;(iii) 法 律 明 确 规 定 要 记 录 或 披 露 此 类 个 人 数 据 访 问 纠 正 和 擦 除 或 阻 挠 和 反 对 个 人 数 据 处 理 的 权 利 所 有 资 料 当 事 人 都 有 权 从 CORNING 获 取 以 下 信 息 : -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间 隔 内, 不 受 限 制, 无 过 度 迟 延 或 过 高 费 用, 适 用 时 可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 o 确 认 以 下 事 项 : 与 资 料 当 事 人 有 关 的 个 人 数 据 是 否 正 在 处 理, 信 息 至 少 针 对 处 理 目 的, 相 关 资 料 的 类 别, 向 其 披 露 个 人 数 据 的 接 收 者 或 接 收 者 类 别 ; o 以 可 理 解 的 形 式 向 资 料 当 事 人 说 明 正 在 处 理 的 个 人 数 据 以 及 任 何 可 用 的 信 息 来 源 ; o 自 动 决 策 涉 及 的 逻 辑 知 识 - 因 为 个 人 数 据 不 完 整 或 不 准 确, 酌 情 纠 正 和 擦 除 个 人 数 据 ; - 根 据 与 资 料 当 事 人 具 体 情 况 有 关 的 正 当 合 法 理 由, 阻 挠 或 反 对 因 直 接 营 销 之 目 的 而 处 理 与 资 料 当 事 人 相 关 的 个 人 数 据 处 理 针 对 在 向 资 料 当 事 人 提 供 访 问 纠 正 和 擦 除, 以 及 阻 挠 或 反 对 处 理 CORNING 维 护 的 与 其 相 关 的 个 人 数 据 之 权 利,CORNING 制 定 了 相 关 程 序, 用 于 说 明 相 关 角 色 和 职 责 资 料 当 事 人 可 通 过 CORNING 本 地 网 站 上 载 明 之 邮 寄 电 话 电 子 邮 件 或 本 人 送 达 的 方 式, 将 请 求 提 交 至 本 地 数 据 保 护 官 (LDPO) 人 力 资 源 (HR) 指 定 联 系 人 全 球 供 应 链 管 理 (GSM) 代 表 销 售 或 营 销 代 表 以 及 客 服 代 表 10 接 收 者 是 指 向 其 披 露 个 人 数 据 的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公 共 机 关 机 构 或 任 何 其 他 组 织, 无 论 是 否 为 第 三 方 ; 然 而, 在 特 定 调 查 框 架 内 获 取 资 料 的 机 构 不 得 被 视 为 接 收 者 5
CORNING 可 拒 绝 过 分 的 请 求, 尤 其 是 在 数 量 重 复 性 或 系 统 性 特 征 方 面 过 分 的 请 求 安 全 性 和 保 密 性 考 虑 到 技 术 的 先 进 性 和 实 施 成 本,CORNING 实 施 了 适 当 且 从 商 业 角 度 来 看 合 理 的 技 术 与 组 织 方 面 的 安 全 措 施, 以 对 其 收 集 和 持 有 的 个 人 数 据 进 行 保 密, 同 时 保 护 这 些 资 料 不 会 受 到 未 经 授 权 或 非 法 的 披 露 或 访 问 意 外 丢 失 销 毁 更 改 或 损 坏 这 些 措 施 旨 在 针 对 受 保 护 之 个 人 数 据 性 质 上 与 处 理 中 的 固 有 风 险, 提 供 程 度 与 适 用 的 数 据 保 护 法 规 定 之 安 全 要 求 一 致 的 适 当 安 全 级 别 CORNING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以 确 保 被 授 权 访 问 个 人 数 据 的 供 应 商 应 采 取 至 少 与 CORNING 所 实 施 安 全 措 施 同 样 严 格 的 安 全 措 施 传 输 到 供 应 商 第 三 方 和 / 或 第 三 国 / 地 区 传 输 到 CORNING 实 体 : 只 有 在 个 人 数 据 的 传 输 是 基 于 合 法 的 具 体 商 业 目 的, 并 且 接 收 实 体 保 证 遵 守 本 政 策 BCR, 以 及 适 用 于 数 据 传 输 和 后 续 处 理 ( 包 括 前 向 传 输 ) 的 更 严 格 当 地 法 律 的 情 况 下, 才 可 在 CORNING 实 体 之 间 传 输 个 人 数 据 根 据 BCR 规 定, 如 果 一 家 CORNING 实 体 要 求 另 一 家 CORNING 实 体 代 表 其 处 理 个 人 数 据, 接 受 处 理 服 务 的 CORNNG 实 体 应 选 择 另 一 家 CORNING 实 体, 就 监 管 处 理 的 技 术 与 组 织 方 面 的 安 全 措 施 提 供 充 分 的 保 证, 并 确 保 遵 守 这 些 措 施 受 BCR 约 束 之 CORNING 实 体 承 诺 提 供 充 分 的 保 证, 并 在 代 表 另 一 家 CORNING 实 体 作 为 处 理 方 11 时, 遵 守 BCR 包 含 的 所 有 保 障 措 施, 尤 其 是 要 遵 守 CORNING 实 体 对 传 输 个 人 数 据 及 实 施 技 术 与 组 织 方 面 的 安 全 措 施 的 指 示, 以 充 分 保 护 个 人 数 据 不 受 意 外 或 非 法 损 坏 或 意 外 丢 失 更 改 未 授 权 之 披 露 或 访 问 向 CORNING 集 团 外 的 实 体 传 输 资 料 : - 供 应 商 :CORNING 已 经 或 将 要 与 供 应 商 签 署 书 面 合 约, 以 确 保 供 应 商 根 据 CORNING 的 指 示 处 理 个 人 数 据, 建 立 和 维 护 适 当 的 安 全 和 保 密 措 施, 提 供 适 当 水 平 的 保 护 此 外,CORNING 还 要 求 此 类 供 应 商 就 以 下 方 面 提 供 符 合 要 求 的 保 证 :(i) 其 标 准 至 少 与 本 政 策 所 含 的 标 准 相 当 ;(ii) 遵 守 适 用 的 数 据 保 护 法, 尤 其 是 适 用 于 个 人 数 据 传 输 和 前 向 传 输 的 法 律 此 类 供 应 商 只 在 出 于 执 行 适 用 服 务 合 约 中 规 定 的 服 务 时, 才 可 访 问 个 人 数 据 如 果 CORNING 实 体 认 为 供 应 商 未 遵 守 这 些 义 务, 将 立 即 采 取 适 当 的 措 施 此 外,CORNING 不 会 向 欧 盟 境 外 的 供 应 商 传 输 个 人 数 据, 除 非 此 类 供 应 商 根 据 相 关 欧 盟 隐 私 权 要 求 ( 例 如, 如 果 供 应 商 所 在 国 家 不 提 供 适 当 水 平 的 个 人 数 据 保 护, 则 确 保 供 应 商 签 署 欧 盟 委 员 会 于 2010 年 2 月 5 日 通 过 的 欧 盟 标 准 合 同 条 款 (c2010/0593), 按 照 规 定,CORNING 应 与 欧 盟 境 外 的 供 应 商 签 订 此 类 条 款 ), 采 用 适 当 的 隐 私 权 和 安 全 控 制 措 施, 保 护 个 人 数 据 - 第 三 方 :CORNING 实 体 可 能 需 要 向 第 三 方 披 露 特 定 个 人 数 据 尤 其 是, 在 为 了 遵 守 适 用 的 法 律 ( 例 如 向 税 务 局 披 露 薪 资 数 据 ) 或 在 资 料 当 事 人 的 健 康 或 安 全 受 到 威 胁 ( 例 如 发 生 事 故 ) 时, 可 能 需 要 进 行 此 类 披 露 CORNING 还 可 能 出 于 保 护 其 合 法 权 利 之 目 的 披 露 个 人 数 据 ( 例 如 在 诉 讼 中 ) 对 于 遵 守 本 政 策 的 承 诺 和 实 施 方 式 CORNING 设 立 了 全 球 数 据 隐 私 办 公 室 并 推 出 了 相 关 计 划, 以 定 期 监 控 本 政 策 的 遵 守 情 况, 帮 助 确 保 CORNING 实 体 员 工 遵 守 适 用 于 个 人 数 据 处 理 的 BCR 相 关 法 律 要 求 及 合 约 协 议 11 处 理 方 是 指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公 共 机 关 机 构 或 代 表 管 理 者 处 理 个 人 数 据 的 任 何 其 他 组 织 处 理 方 在 安 全 港 协 议 中 的 对 应 词 为 代 理 ; 代 理 是 指 代 表 或 按 照 管 理 者 的 指 示, 以 代 理 身 份 执 行 任 务 的 第 三 方 6
此 类 计 划 包 括 定 期 培 训 和 审 计, 确 保 CORNING 能 够 验 证 我 们 政 策 和 BCR 的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突 出 显 示 性 完 全 实 施 性 和 可 访 问 性 CORNING 任 命 了 一 位 全 球 数 据 隐 私 官 (GDPO), 负 责 管 理 CORNING 集 团 层 面 对 本 政 策 和 BCR 的 遵 守 情 况, 同 时 发 起 并 协 调 有 关 本 政 策 BCR 相 关 政 策 及 程 序 的 完 善 事 宜 CORNING GDPO 的 直 属 上 级 是 CORNING 首 席 信 息 安 全 官 (CISO) 索 赔 处 理 与 执 行 机 制 如 果 以 违 反 本 政 策 或 BCR 的 方 式 访 问 处 理 或 使 用 个 人 数 据,CORNING 实 体 将 根 据 适 用 法 律 采 取 适 当 的 补 救 措 施, 其 中 可 能 包 括 纪 律 处 分 如 果 资 料 当 事 人 认 为, 对 其 个 人 数 据 的 处 理 方 式 违 反 了 本 政 策 或 BCR, 资 料 当 事 人 可 以 按 如 下 所 述 方 式 提 起 诉 讼 针 对 处 理 和 回 复 资 料 当 事 人 提 起 的 隐 私 权 投 诉,CORNING 制 定 了 相 关 程 序, 用 于 说 明 相 关 角 色 和 职 责 为 方 便 资 料 当 事 人 提 起 诉 讼, 所 有 CORNING 实 体 都 拥 有 自 己 的 网 站 实 用 工 具, 包 括 至 少 以 下 一 项 : 投 诉 表 的 网 络 链 接,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电 话 号 码, 或 邮 政 地 址 员 工 提 交 的 隐 私 权 投 诉 CORNING 员 工 可 通 过 CORNING 内 联 网 和 对 外 网 站 上 的 隐 私 权 投 诉 表 提 交 隐 私 权 投 诉 填 写 完 隐 私 权 投 诉 表 后, 可 通 过 以 下 方 式 提 交 表 格 : 电 子 邮 件 邮 寄 或 亲 自 交 给 本 地 数 据 保 护 官 (LDPO) 或 人 力 资 源 指 定 联 系 人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至 Corning 数 据 隐 私 办 公 室 (CDPO), 邮 箱 地 址 为 : privacy@corning.com 其 他 资 料 当 事 人 ( 例 如 临 时 工 供 应 商 客 户 ) 提 交 的 隐 私 权 投 诉 其 他 资 料 当 事 人 可 通 过 CORNING 对 外 网 站 上 的 隐 私 权 投 诉 表 提 交 隐 私 权 投 诉 填 写 完 隐 私 权 投 诉 表 后, 可 通 过 以 下 方 式 提 交 表 格 : 电 子 邮 件 邮 寄 或 亲 自 交 给 本 地 数 据 隐 私 主 管 (LDPO) 客 服 代 表 GSM 代 表 或 销 售 及 营 销 代 表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至 CDPO, 邮 箱 地 址 为 :privacy@corning.com 投 诉 登 记 后, 必 须 在 合 理 的 期 限 ( 三 个 月, 可 基 于 合 理 正 当 理 由 续 期, 具 体 取 决 于 案 例 的 复 杂 性 ) 内 确 认 并 处 理 如 果 资 料 当 事 人 对 本 地 或 全 球 层 面 的 回 复 不 满 意, 有 权 向 相 关 DPA 和 / 或 CORNING 实 体 所 在 地 的 合 法 管 辖 机 构 提 起 诉 讼 在 向 相 关 DPA 和 / 或 合 法 管 辖 机 构 移 送 案 件 之 前, 各 方 应 通 过 上 述 内 部 投 诉 机 制 尽 力 解 决 索 赔 问 题 CORNING 联 系 点 如 果 您 对 于 本 政 策 有 任 何 疑 问, 或 需 要 进 行 投 诉 或 提 出 请 求 ( 例 如 访 问 反 对 或 纠 正 请 求 ), 建 议 您 联 系 GDPO, 邮 箱 地 址 为 :privacy@corning.com 7
如 果 您 是 CORNING 员 工, 还 可 联 系 当 地 或 部 门 的 本 地 数 据 保 护 官 或 人 力 资 源 指 定 联 系 人 8
修 订 本 政 策 可 能 会 不 定 期 修 订 最 新 版 的 政 策 将 于 Corning 内 联 网 和 外 部 网 站 上 发 布, 也 可 能 在 适 当 的 时 间 以 硬 拷 贝 或 电 子 版 形 式 发 给 所 有 员 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