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服 務 人 培 訓 講 習 招 生 簡 章 委 託 單 位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受 託 單 位 : 中 華 民 國 物 業 管 理 經 理 人 協 會 委 託 期 間 : 即 日 起 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委 託 中 華 民 國 物 業 管 理 經 理 人 協 會 辦 理 事 務 管 理 公 寓 大 廈 技 術 服 務 人 員 培 訓 講 習 招 生 簡 章 壹 依 據 一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條 例 第 46 條 二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服 務 人 管 理 辦 法 第 3 條 第 4 條 及 第 19 條 貳 目 的 一 在 使 執 行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維 護 事 務 之 人 員, 深 入 瞭 解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條 例 及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服 務 人 管 理 辦 法, 並 熟 稔 公 寓 大 廈 事 務 管 理 技 術 服 務, 以 利 遂 行 所 賦 工 作 二 強 化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功 能, 促 使 建 築 物 管 理 維 護 服 務 專 業 化 參 委 託 單 位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肆 受 託 單 位 : 中 華 民 國 物 業 管 理 經 理 人 協 會 伍 講 習 對 象 類 別 及 參 訓 人 員 資 格 一 事 務 管 理 人 員 符 合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服 務 人 管 理 辦 法 第 3 條 公 寓 大 廈 事 務 管 理 人 員 資 格 者 : 具 有 國 民 中 學 或 相 當 於 國 民 中 學 以 上 畢 業 學 歷, 且 3 年 內 未 曾 因 違 反 本 條 例 規 定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廢 止 其 認 可 證 者 二 符 合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服 務 人 管 理 辦 法 第 4 條 公 寓 大 廈 技 術 服 務 人 員 資 格 者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管 理 人 員 ( 一 ) 國 民 中 學 或 相 當 於 國 民 中 學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並 於 畢 業 後 具 有 相 關 建 築 土 木 電 機 機 械 工 程 經 驗 ; 其 服 務 年 資,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為 3 年 以 上,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者 為 1 年 以 上 ( 二 )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以 上 學 校 修 習 建 築 土 木 工 程 營 建 管 理 室 內 設 計 電 子 電 機 資 訊 機 械 消 防 環 境 工 程 等 招 生 簡 章 1
相 關 學 科 系 畢 業 ( 三 ) 領 有 建 築 土 木 昇 降 機 裝 修 電 氣 機 械 空 調 消 防 等 相 關 技 術 人 員 資 格 證 者 設 備 安 全 管 理 人 員 ( 一 ) 國 民 中 學 或 相 當 於 國 民 中 學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並 於 畢 業 後 具 有 相 關 電 機 機 械 工 程 經 驗 ; 其 服 務 年 資,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者 為 3 年 以 上,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者 為 1 年 以 上 ( 二 )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以 上 學 校 修 習 電 子 電 機 資 訊 機 械 消 防 環 境 工 程 等 相 關 學 科 系 畢 業 ( 三 ) 領 有 昇 降 機 裝 修 電 氣 機 械 空 調 消 防 等 相 關 技 術 人 員 資 格 證 者 陸 受 訓 名 額 及 訓 練 期 間 自 即 日 起 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止, 依 講 習 類 別 不 同 分 別 開 班, 招 生 人 數 為 40 名, 額 滿 則 增 開 新 班 柒 培 訓 地 點 中 華 民 國 物 業 管 理 經 理 人 協 會 訓 練 教 室 台 北 市 信 義 區 永 吉 路 168 號 6 樓 之 2 電 話 :(02)8791-0317 傳 真 :(02)8791-3855 捌 成 績 考 核 一 參 加 講 習 人 員, 需 經 考 試 測 驗 合 格 後, 方 能 取 得 講 習 合 格 資 格,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不 予 核 發 講 習 結 業 證 書, 並 不 得 補 考 ( 一 ) 請 假 時 數 超 過 2 小 時 者 ( 二 ) 遲 到 早 退 超 過 10 分 鐘 該 節 視 同 曠 課, 曠 課 時 間 超 過 2 小 時 者 二 講 習 人 員 需 親 自 參 訓 並 簽 到 ( 不 得 以 圖 章 代 替 ), 如 有 代 理 上 課 情 事, 撤 銷 參 訓 資 格, 並 不 再 受 理 報 名 參 訓 三 考 試 時 間 60 分 鐘, 成 績 以 60 分 為 及 格 玖 證 書 核 發 受 訓 人 員 講 習 合 格 者, 由 受 託 單 位 電 腦 製 作 結 業 證 書, 於 受 託 單 位 代 表 人 用 印 後, 發 給 結 業 證 書 招 生 簡 章 2
拾 報 名 手 續 一 填 具 報 名 表 ( 附 件 二 請 依 所 須 類 別 勾 選 ), 選 填 梯 次 別 志 願, 繳 交 最 近 二 個 月 內 2 吋 脫 帽 半 身 彩 色 照 片 ( 光 面 紙 ) 一 式 四 張, 背 面 正 楷 書 寫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及 繳 交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報 名 類 別 二 繳 交 學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三 繳 交 相 關 工 程 經 驗 之 工 作 資 歷 證 明 文 件, 如 報 名 技 術 服 務 人 員 應 檢 附 勞 保 卡 影 本 或 所 得 稅 扣 繳 憑 單 影 本 四 填 寫 具 結 書 五 繳 交 費 用 : ( 一 )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500 整 ( 二 ) 學 費 :1. 事 務 管 理 人 員 : 新 台 幣 5000 整 2. 技 術 服 務 人 員 : 新 台 幣 5000 整 ( 三 ) 認 可 證 書 費 : 新 台 幣 1000 元 可 利 用 支 票 或 匯 款 繳 款 帳 戶 : 玉 山 銀 行 中 崙 分 行 0912-44000-5055 六 注 意 事 項 ( 一 ) 請 依 右 列 順 序, 將 報 名 表 件 依 序 整 理 齊 全 後, 用 迴 紋 針 夾 在 左 上 角, 請 勿 折 疊 ( 二 ) 本 講 習 班 分 親 自 報 名 及 通 訊 報 名 二 種 1. 親 自 報 名 : 請 繳 交 所 須 之 報 名 資 料 及 費 用 2. 通 訊 報 名 :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所 須 費 用 匯 票 或 支 票 或 匯 款 等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裝 入 A4 規 格 信 封 內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會 抬 頭 : 社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物 業 管 理 經 理 人 協 會 帳 戶 : 玉 山 銀 行 中 崙 分 行 0912-44000-5055 地 址 : 台 北 市 114 內 湖 區 新 湖 二 路 339 號 5 樓 電 話 :(02)8791-0317 招 生 簡 章 3
( 三 ) 報 名 書 表 及 應 繳 之 費 用 不 全 者,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函 件 須 以 掛 號 寄 發, 否 則 若 有 遺 失, 由 寄 件 人 自 行 負 責 ( 四 ) 報 名 期 間 : 自 即 日 起, 額 滿 為 止 ( 五 ) 各 項 證 件 如 有 不 符 第 伍 及 第 拾 之 ( 三 ) 各 項 規 定 或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者, 應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且 一 經 查 明 即 取 消 其 與 本 訓 練 班 所 有 之 資 格 認 定 ( 包 括 受 訓 資 格 領 證 資 格 換 證 資 格 等 ), 並 不 予 退 費 ( 六 ) 初 審 核 可 業 經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者, 若 經 複 審 發 現 證 件 不 合 簡 章 之 規 定, 本 班 通 知 限 期 補 件 若 於 限 期 內 無 法 補 足 證 件 者, 本 班 將 取 消 其 受 訓 資 格, 並 退 回 已 繳 之 學 費, 報 名 費 恕 不 退 回 其 他 於 註 冊 後, 概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退 費 ( 七 ) 對 已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之 學 員, 如 因 該 梯 ( 期 ) 學 員 過 少 時, 本 訓 練 班 將 協 調 其 轉 班 或 退 回 已 繳 之 學 費, 報 名 費 恕 不 退 回 ( 八 ) 學 員 經 錄 取 通 知 上 課, 受 訓 期 間 如 有 冒 名 頂 替 上 課 者, 一 經 查 出, 撤 銷 參 訓 資 格, 並 不 再 受 理 報 名 參 訓, 不 退 還 已 繳 交 之 所 有 費 用 拾 壹 註 冊 方 式 一 學 員 資 格 經 初 審 核 可 者, 本 會 工 作 人 員 將 個 別 以 電 話 通 知 上 課 二 學 員 於 收 到 上 課 通 知 後, 於 指 定 日 期 時 間 至 本 會 辦 理 註 冊 繳 費 及 領 取 教 材 及 相 關 資 料 附 件 一 課 程 表 附 件 二 招 生 簡 章 報 名 表 報 名 表 (1): 請 勾 選 參 訓 類 別, 每 張 只 限 一 類 報 名 表 (2): 身 分 證 影 本 黏 貼 處 報 名 表 (3): 畢 業 證 書 或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黏 貼 處 報 名 表 (4): 工 作 資 歷 證 明 書 報 名 表 (5): 具 結 書 招 生 簡 章 4
附 件 一 公 寓 大 廈 事 務 管 理 人 員 培 訓 講 習 班 課 程 表 ( 1 ) 101 ~101 ( 計 32HRS) 日 期 課 程 項 目 內 容 大 網 時 數 備 註 1.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條 例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條 文 說 明 4 共 同 2.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服 務 人 管 理 辦 法 3. 規 約 範 本 科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服 務 人 管 理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規 約 與 建 築 物 使 用 管 理 維 護 之 關 聯 性 3 3 目 專 業 科 目 4. 建 築 物 管 理 維 護 技 術 及 企 畫 5. 集 合 住 宅 住 戶 使 用 維 護 手 冊 範 本 6.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組 織 籌 組 運 作 及 申 請 報 備 處 理 原 則 7.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維 護 爭 議 事 件 處 理 8. 公 寓 大 廈 公 共 行 政 事 務 管 理 實 務 A. 建 築 物 使 用 者 之 需 求 B. 區 分 所 有 建 物 之 經 營 管 理 C. 建 築 物 的 保 養 管 理 A. 公 寓 大 廈 共 用 部 分 及 約 定 共 用 部 分 之 使 用 維 護 B. 公 寓 大 廈 專 有 部 分 及 約 定 專 有 部 分 之 使 用 維 護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組 織 報 備 程 序 4 公 寓 大 廈 及 社 區 爭 議 事 件 問 與 答 5 A. 文 書 處 理 及 信 件 管 理 B. 會 議 規 範 2 2 5 9. 公 寓 大 廈 財 務 管 理 實 務 會 計 作 業 及 財 務 管 理 2 10. 其 他 開 訓 結 訓 主 管 談 話 1 11. 考 試 1
公 寓 大 廈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管 理 人 員 培 訓 講 習 班 課 程 表 ( 2 ) 101 ~101 ( 計 32HRS) 日 期 課 程 項 目 內 容 大 網 時 數 講 師 專 業 科 目 1.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條 例 及 條 文 說 明 其 施 行 細 則 4 共 2.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服 務 人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服 務 人 管 理 辦 法 條 管 理 辦 法 文 說 明 同 3. 規 約 範 本 規 約 與 建 築 物 使 用 管 理 維 護 之 關 聯 性 3 3 科 4. 建 築 物 管 理 維 護 技 術 A. 建 築 物 使 用 者 之 需 求 及 企 劃 B. 區 分 所 有 建 物 之 經 營 管 理 2 目 C. 建 築 物 的 保 養 管 理 5. 集 合 住 宅 住 戶 使 用 維 護 手 冊 範 本 6.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及 消 防 設 備 維 護 7. 建 築 物 使 用 管 理 相 關 法 令 8.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簽 證 及 申 報 辦 法 與 作 業 程 序 A. 公 寓 大 廈 共 用 部 分 及 約 定 共 用 部 分 之 使 用 維 護 B. 公 寓 大 廈 專 有 部 分 及 約 定 專 有 部 分 之 使 用 維 護 A. 各 類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設 置 標 準 B.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及 消 防 設 備 維 護 A. 建 築 物 使 用 管 理 與 維 護 B. 建 築 物 變 更 使 用 及 防 火 避 難 C. 違 章 建 築 管 理 D.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管 理 辦 法 E. 大 樓 消 防 安 全 防 護 計 劃 書 A.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簽 證 及 申 報 制 度 ( 包 括 消 防 安 全 檢 查 申 報 書 範 本 及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申 報 書 範 本 ) B.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類 檢 查 項 目 內 容 及 實 例 防 火 區 劃 非 防 火 區 劃 分 間 牆 內 部 裝 修 材 料 避 難 層 出 入 口 避 難 層 以 外 樓 層 出 入 口 走 廊 ( 室 內 通 路 ) 直 通 樓 梯 安 全 梯 特 別 安 全 梯 屋 頂 避 難 平 台 緊 急 進 口 C. 建 築 物 設 備 安 全 類 檢 查 項 目 內 容 9. 其 他 開 訓 結 訓 主 管 談 話 1 10. 考 試 1 2 5 6 5
公 寓 大 廈 設 備 安 全 管 理 人 員 培 訓 講 習 班 課 程 表 ( 3 ) 101 ~101 ( 計 32HRS) 日 期 課 程 項 目 內 容 大 網 時 數 備 註 1.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條 例 及 條 文 說 明 其 施 行 細 則 4 共 2.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服 務 人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服 務 人 管 理 辦 法 條 管 理 辦 法 文 說 明 同 3. 規 約 範 本 規 約 與 建 築 物 使 用 管 理 維 護 之 關 聯 性 3 3 科 4. 建 築 物 管 理 維 護 技 術 A. 建 築 物 使 用 者 之 需 求 及 企 劃 B. 區 分 所 有 建 物 之 經 營 管 理 2 目 C. 建 築 物 的 保 養 管 理 專 業 科 目 5. 集 合 住 宅 住 戶 使 用 維 護 手 冊 範 本 6. 建 築 物 設 備 設 置 標 準 及 維 護 7. 建 築 物 使 用 管 理 相 關 法 令 8.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簽 證 及 申 報 辦 法 與 作 業 程 序 A. 公 寓 大 廈 共 用 部 分 及 約 定 共 用 部 分 之 使 用 維 護 B. 公 寓 大 廈 專 有 部 分 及 約 定 專 有 部 分 之 使 用 維 護 A. 各 類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設 置 標 準 B. 建 築 物 設 備 維 護 機 電 設 備 之 維 護 消 防 設 備 之 維 護 警 報 系 統 與 逃 生 A. 建 築 物 使 用 管 理 與 維 護 B. 建 築 物 變 更 使 用 及 防 火 避 難 C. 違 章 建 築 處 理 D.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管 理 辦 法 E. 大 樓 消 防 安 全 防 護 計 劃 書 A.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簽 證 及 申 報 制 度 ( 包 括 消 防 安 全 檢 查 申 報 書 範 本 及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申 報 書 範 本 ) B. 建 築 物 設 備 安 全 類 檢 查 項 目 內 容 昇 降 設 備 避 雷 設 備 緊 急 供 電 系 統 特 殊 供 電 空 調 風 管 燃 氣 設 備 C.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類 檢 查 項 目 內 容 及 實 例 9. 其 他 開 訓 結 訓 主 管 談 話 1 10. 考 試 1 2 5 6 5
報 名 日 期 : 年 月 日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服 務 人 員 第 梯 ( 期 ) 講 習 報 名 表 受 託 單 位 : 中 華 民 國 物 業 管 理 經 理 人 協 會 報 名 類 別 : 事 務 管 理 人 員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管 理 人 員 設 備 安 全 管 理 人 員 ( 請 勾 選 ) 二 吋 照 片 黏 貼 處 通 訊 地 址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籍 貫 省 市 縣 O: FAX: 聯 絡 電 話 H: 手 機 : 郵 遞 區 號 E-mail 學 歷 學 校 名 稱 科 系 學 位 經 歷 單 位 名 稱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現 職 年 月 起 送 驗 證 件 名 稱 件 數 合 計 總 年 資 : 年 月 1. 最 近 2 個 月 2 吋 脫 帽 彩 色 相 片 ( 光 面 紙 ) 4 張 背 面 書 寫 姓 名 2.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3. 畢 業 證 書 或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4. 工 作 資 歷 證 明 書 ( 如 報 名 技 術 服 務 人 應 檢 附 : 勞 保 卡 影 本 或 所 得 稅 扣 繳 憑 單 影 本 ) 5. 具 結 書 簽 名 蓋 章 收 據 抬 頭 開 立 本 人 姓 名 開 立 公 司 名 稱 : 講 習 地 點 中 華 民 國 物 業 管 理 經 理 人 協 會 台 北 市 信 義 區 永 吉 路 168 號 6 樓 之 2 TEL:(02)8791-0317 以 下 報 名 人 員 免 填 繳 費 狀 況 : 已 繳 ($ ) 劃 撥 支 票 現 金 書 學 號 資 格 核 定 講 習 期 別 第 期 結 業 證 書 字 號 合 格 不 合 格 複 審 初 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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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 業 證 書 或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每 一 證 件 限 用 一 張, 可 影 印 使 用 ) 請 縮 小 至 B5 規 格 並 黏 貼 於 此 此 影 本 與 正 本 相 符 無 誤 ( 簽 章 ) 報 名 表 附 件 2
工 作 資 歷 證 明 書 ( 每 一 經 歷 限 用 一 張, 可 影 印 使 用 ) 姓 名 職 稱 服 務 部 門 身 分 證 字 號 工 作 內 容 任 職 起 迄 時 間 自 年 月 日 起 服 務 至 年 月 日 止, 共 服 務 年 月 現 仍 在 職 現 已 離 職 下 列 證 明 如 有 不 實,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 須 蓋 公 司 大 小 章 ) 證 明 機 構 ( 全 銜 ): 負 責 人 : 機 構 地 址 : 電 話 : 機 構 登 記 統 一 編 號 : ( 機 關 及 公 營 機 構 免 填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報 名 表 附 件 3
具 結 書 本 人 參 加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委 託 中 華 民 國 物 業 管 理 經 理 人 協 會 辦 理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服 務 人 員 講 習, 所 附 前 項 證 件 如 有 偽 造 假 造 塗 改 等 情 事 者, 應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且 一 經 查 明 取 消 本 人 所 有 資 格 認 定 ( 包 括 講 習 資 格 領 證 資 格 ), 並 不 要 求 任 何 退 費 此 據 具 結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報 名 表 附 件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