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 方 全 球 人 寿 [2015] 疾 病 保 险 112 号 同 方 全 球 附 加 恶 性 肿 瘤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阅 读 指 引 请 扫 描 以 查 询 验 证 条 款 本 阅 读 指 引 有 助 于 您 理 解 条 款, 对 本 附 加 合 同 内 容 的 解 释 以 条 款 为 准... 您 拥 有 的 重 要 权 益 本 附 加 合 同 提 供 的 保 障...2.4 您 有 解 除 合 同 的 权 利...4.1 您 应 当 特 别 注 意 的 事 项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我 们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2.5 解 除 合 同 会 给 您 造 成 一 定 的 损 失, 请 您 慎 重 决 策...4.1 我 们 对 一 些 重 要 术 语 进 行 了 解 释, 并 作 了 显 著 标 识, 请 您 注 意...5 条 款 是 保 险 合 同 的 重 要 内 容, 为 充 分 保 障 您 的 权 益, 请 您 仔 细 阅 读 本 条 款 条 款 目 录 1 您 与 我 们 订 立 的 合 同 1.1 合 同 构 成 1.2 投 保 范 围 1.3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1.4 合 同 终 止 2 我 们 提 供 的 保 障 2.1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2.2 保 险 期 间 2.3 等 待 期 2.4 保 险 责 任 2.5 责 任 免 除 3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3.1 保 险 金 申 请 3.2 诉 讼 时 效 4 合 同 解 除 4.1 您 解 除 合 同 的 手 续 及 风 险 5 释 义 5.1 投 保 年 龄 5.2 周 岁 5.3 法 定 身 份 证 明 5.4 保 单 周 年 日 5.5 保 单 年 度 5.6 恶 性 肿 瘤 5.7 发 病 5.8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院 5.9 专 科 医 生 5.10 轻 症 疾 病 5.11 特 定 恶 性 肿 瘤 5.12 原 位 癌 5.13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5.14 毒 品 5.15 酒 后 驾 驶 5.16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5.17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5.18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5.19 遗 传 性 疾 病 5.20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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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方 全 球 附 加 恶 性 肿 瘤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在 本 条 款 中, 您 指 投 保 人, 我 们 指 同 方 全 球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本 附 加 合 同 指 您 与 我 们 之 间 订 立 的 同 方 全 球 附 加 恶 性 肿 瘤 疾 病 保 险 合 同 1 您 与 我 们 订 立 的 合 同 1.1 合 同 构 成 本 附 加 合 同 依 您 的 申 请, 附 加 于 您 与 我 们 订 立 的 主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主 合 同 ) 之 上, 并 经 我 们 审 核 同 意, 在 保 险 单 或 批 注 中 列 明 后 生 效 本 附 加 合 同 未 约 定 的 事 项, 以 主 合 同 为 准 ; 若 主 合 同 与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条 款 内 容 互 有 冲 突, 则 以 本 附 加 合 同 为 准 1.2 投 保 范 围 本 附 加 合 同 接 受 的 被 保 险 人 投 保 年 龄 为 出 生 满 七 天 至 六 十 周 岁 1.3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若 您 于 投 保 主 合 同 时 投 保 本 附 加 合 同, 则 主 合 同 的 合 同 成 立 日 与 生 效 日 分 别 为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合 同 成 立 日 与 生 效 日, 并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若 您 于 主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申 请 附 加 本 附 加 合 同, 我 们 同 意 承 保, 则 本 附 加 合 同 成 立, 合 同 成 立 日 期 在 批 注 上 载 明 您 交 纳 应 交 的 保 险 费 且 我 们 同 意 承 保 后, 则 本 附 加 合 同 自 批 注 上 所 载 的 生 效 日 的 零 时 起 生 效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日 以 后 每 年 的 保 单 周 年 日 保 单 年 度 保 单 月 份 保 险 费 约 定 支 付 日 均 以 该 日 期 计 算 1.4 合 同 终 止 本 附 加 合 同 因 以 下 事 项 而 终 止 效 力 : 1. 主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 2. 您 于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向 我 们 申 请 解 除 合 同 ; 3.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 4.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 5. 本 附 加 合 同 因 其 他 条 款 所 列 情 况 而 终 止 本 附 加 合 同 因 上 述 第 1 条 或 第 3 条 而 效 力 终 止 时, 若 被 保 险 人 未 曾 领 取 过 恶 性 肿 瘤 关 爱 保 险 金, 则 我 们 向 您 退 还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时 的 现 金 价 值 若 有 借 款, 则 先 扣 除 未 偿 还 的 借 款 及 借 款 利 息
2 我 们 提 供 的 保 障 2.1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由 您 于 投 保 时 与 我 们 约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或 批 注 上 载 明 若 该 金 额 发 生 变 更, 则 以 变 更 后 的 金 额 为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2.2 保 险 期 间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为 自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日 零 时 起 至 被 保 险 人 年 满 七 十 周 岁 后 的 首 个 保 单 周 年 日 的 零 时 止 2.3 等 待 期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 或 最 后 一 次 复 效, 以 较 迟 者 为 准 ) 日 起 九 十 天 ( 含 第 九 十 天 ) 内 为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等 待 期 若 被 保 险 人 在 等 待 期 结 束 前 首 次 发 病 或 被 确 诊 患 有 恶 性 肿 瘤, 我 们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并 将 向 您 无 息 返 还 累 计 已 交 纳 的 保 险 费, 本 附 加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2.4 保 险 责 任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我 们 承 担 下 列 保 险 责 任 : 2.4.1 恶 性 肿 瘤 关 爱 保 险 金 若 被 保 险 人 于 等 待 期 后, 首 次 发 病 并 经 我 们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院 的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首 次 患 有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恶 性 肿 瘤, 则 我 们 按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恶 性 肿 瘤 关 爱 保 险 金 予 被 保 险 人 ( 若 被 保 险 人 同 时 符 合 一 项 以 上 恶 性 肿 瘤 时, 该 给 付 以 一 项 为 限 ), 本 附 加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2.4.2 特 定 恶 性 肿 瘤 关 爱 保 险 金 若 被 保 险 人 于 等 待 期 后, 首 次 发 病 并 经 我 们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院 的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首 次 患 有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特 定 恶 性 肿 瘤, 则 我 们 除 按 2.4.1 条 的 约 定 给 付 恶 性 肿 瘤 关 爱 保 险 金 外, 还 按 本 附 加 合 同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的 50% 给 付 特 定 恶 性 肿 瘤 关 爱 保 险 金 予 被 保 险 人 ( 若 被 保 险 人 同 时 符 合 其 中 一 项 以 上 特 定 恶 性 肿 瘤 时, 该 给 付 以 一 项 为 限 ), 本 附 加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2.4.3 轻 症 疾 病 保 费 豁 免 若 被 保 险 人 于 等 待 期 后, 首 次 发 病 并 经 我 们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院 的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首 次 患 有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轻 症 疾 病, 则 我 们 自 被 保 险 人 被 确 诊 首 次 患 有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轻 症 疾 病 后 的 下 一 个 保 单 周 年 日 开 始, 豁 免 本 附 加 合 同 后 续 应 交 纳 的 各 期 保 险 费 被 豁 免 的 保 险 费 视 为 已 交 纳, 同 时 本 附 加 合 同 继 续 有 效 2.5 责 任 免 除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因 下 列 原 因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患 有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恶 性
肿 瘤 或 轻 症 疾 病, 我 们 不 承 担 2.4.1 条 至 2.4.3 条 的 各 项 保 险 责 任 : 1. 您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故 意 杀 害 故 意 伤 害 ; 2.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自 伤 故 意 犯 罪 或 抗 拒 依 法 采 取 的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 3. 被 保 险 人 主 动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 4. 被 保 险 人 酒 后 驾 驶,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或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的 机 动 车 ; 5. 战 争 军 事 冲 突 暴 乱 或 武 装 叛 乱 ; 6.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或 核 污 染 ; 7. 被 保 险 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 经 输 血 或 经 职 业 ( 医 生 类 ) 导 致 的 艾 滋 病 除 外 ) 期 间 因 疾 病 导 致 ; 8. 遗 传 性 疾 病,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3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3.1 保 险 金 申 请 若 被 保 险 人 经 我 们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院 的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首 次 患 有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恶 性 肿 瘤 或 轻 症 疾 病, 申 请 人 应 填 写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并 向 我 们 提 供 以 下 证 明 和 资 料 原 件 : 1. 保 险 合 同 ; 2.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3. 我 们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院 的 专 科 医 生 出 具 的 所 有 病 历 资 料, 包 含 附 有 病 理 检 查 血 液 检 验 及 其 他 科 学 方 法 检 验 报 告 的 医 学 诊 断 证 明 书 ; 4. 其 它 与 确 定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等 有 关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以 上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我 们 将 及 时 一 次 性 通 知 申 请 人 补 充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3.2 诉 讼 时 效 被 保 险 人 向 我 们 请 求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两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4 合 同 解 除 4.1 您 解 除 合 同 的 手 续 及 风 险 您 于 犹 豫 期 后, 可 以 向 我 们 书 面 申 请 解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并 向 我 们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 1. 保 险 合 同 ; 2.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
3. 您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自 我 们 收 到 您 的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时 起, 本 附 加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我 们 自 收 到 您 的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向 您 退 还 解 除 合 同 时 的 现 金 价 值 若 有 借 款, 则 先 扣 除 未 偿 还 的 借 款 及 借 款 利 息 您 犹 豫 期 后 解 除 合 同 会 遭 受 一 定 损 失 5 释 义 5.1 投 保 年 龄 指 您 投 保 时 被 保 险 人 的 年 龄, 投 保 年 龄 以 周 岁 计 算 5.2 周 岁 指 按 法 定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中 记 载 的 出 生 日 期 计 算 的 年 龄 自 出 生 之 日 起 为 零 周 岁, 每 经 过 一 年 增 加 一 岁, 不 足 一 年 的 不 计 5.3 法 定 身 份 证 明 指 依 据 法 律 规 定, 由 有 权 机 构 制 作 颁 发 的 证 明 身 份 的 证 件 文 件 等, 如 : 居 民 身 份 证 户 口 簿 护 照 军 人 证 等 5.4 保 单 周 年 日 指 保 单 生 效 之 后 每 年 与 生 效 日 对 应 的 日 期, 如 果 保 单 年 度 的 该 日 期 大 于 当 月 天 数, 我 们 则 将 该 月 的 最 后 一 日 作 为 当 年 的 保 单 周 年 日 5.5 保 单 年 度 从 保 险 合 同 生 效 日 或 保 单 周 年 日 零 时 起 至 下 一 年 度 保 单 周 年 日 零 时 止 为 一 个 保 单 年 度 5.6 恶 性 肿 瘤 指 恶 性 细 胞 不 受 控 制 的 进 行 性 增 长 和 扩 散, 浸 润 和 破 坏 周 围 正 常 组 织, 可 以 经 血 管 淋 巴 管 和 体 腔 扩 散 转 移 到 身 体 其 它 部 位 的 疾 病 经 病 理 学 检 查 结 果 明 确 诊 断, 临 床 诊 断 属 于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的 恶 性 肿 瘤 范 畴 下 列 疾 病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1. 原 位 癌 ; 2. 相 当 于 Binet 分 期 方 案 A 期 程 度 的 慢 性 淋 巴 细 胞 白 血 病 ; 3. 相 当 于 Ann Arbor 分 期 方 案 I 期 程 度 的 何 杰 金 氏 病 ; 4. 皮 肤 癌 ( 不 包 括 恶 性 黑 色 素 瘤 及 已 发 生 转 移 的 皮 肤 癌 ); 5. TNM 分 期 为 T1N0M0 期 或 更 轻 分 期 的 前 列 腺 癌 ; 6.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期 间 所 患 恶 性 肿 瘤
5.7 发 病 指 出 现 疾 病 的 前 兆 或 异 常 的 身 体 状 况, 或 已 经 显 现 足 以 促 使 一 般 普 通 谨 慎 人 士 引 起 注 意 寻 求 诊 断 治 疗 或 护 理 的 病 症 5.8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院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称 的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院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港 澳 台 除 外 ) 且 符 合 下 列 所 有 条 件 : 1. 拥 有 合 法 经 营 执 照 ; 2. 设 立 的 主 要 目 的 为 向 受 伤 者 和 患 病 者 提 供 留 院 治 疗 和 护 理 服 务 ; 3. 有 合 格 的 医 生 (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其 配 偶 或 其 直 系 亲 属 除 外 ) 和 护 士 提 供 全 日 二 十 四 小 时 的 医 疗 和 护 理 服 务 ; 4. 具 有 系 统 性 诊 疗 等 程 序 或 手 术 设 备 的 二 级 或 以 上 的 综 合 性 医 院 或 专 科 医 院, 但 不 包 括 观 察 室 联 合 病 房 和 康 复 病 房 ; 5. 非 主 要 作 为 康 复 医 院 诊 所 护 理 疗 养 戒 酒 戒 毒 或 类 似 的 医 疗 机 构 5.9 专 科 医 生 专 科 医 生 应 当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四 项 资 格 条 件 : 1.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 2.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并 按 期 到 相 关 部 门 登 记 注 册 ; 3.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治 医 师 或 主 治 医 师 以 上 职 称 的 医 师 职 称 证 书 ; 4. 在 二 级 或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的 相 应 科 室 从 事 临 床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5.10 轻 症 疾 病 5.10.1 极 早 期 恶 性 肿 瘤 或 恶 性 病 变 指 被 保 险 人 经 组 织 病 理 学 检 查 被 明 确 诊 断 为 下 列 恶 性 病 变, 并 且 接 受 了 相 应 的 治 疗 1. 原 位 癌 ; 2. 相 当 于 Binet 分 期 方 案 A 期 程 度 的 慢 性 淋 巴 细 胞 白 血 病 ; 3. 相 当 于 Ann Arbor 分 期 方 案 I 期 程 度 的 何 杰 金 氏 病 ; 4. 皮 肤 癌 ( 不 包 括 恶 性 黑 色 素 瘤 及 已 发 生 转 移 的 皮 肤 癌 ); 5. TNM 分 期 为 T1N0M0 期 或 更 轻 分 期 的 前 列 腺 癌 但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期 间 所 患 极 早 期 恶 性 肿 瘤 或 恶 性 病 变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5.10.2 不 典 型 的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指 被 临 床 诊 断 为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并 接 受 了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治 疗 虽 然 未 达 到 重 大 疾 病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的 给 付 标 准, 但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肌 钙 蛋 白 有 诊 断 意 义 的 升 高 ;
2. 心 电 图 有 损 伤 性 的 ST 段 改 变 但 未 出 现 病 理 Q 波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在 不 典 型 的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后 90 天 内 实 施 了 冠 状 动 脉 介 入 手 术, 本 合 同 只 给 予 在 本 疾 病 项 下 的 理 赔, 不 再 给 予 冠 状 动 脉 介 入 手 术 理 赔 理 赔 后 不 典 型 的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和 冠 状 动 脉 介 入 手 术 保 障 同 时 终 止 5.10.3 轻 微 脑 中 风 指 实 际 发 生 了 脑 血 管 的 突 发 病 变 并 出 现 神 经 系 统 功 能 障 碍 表 现, 头 颅 断 层 扫 描 (CT) 核 磁 共 振 (MRI) 等 影 像 学 检 查 证 实 存 在 对 应 病 灶, 确 诊 为 脑 出 血 脑 栓 塞 或 脑 梗 塞, 在 确 诊 180 天 后 神 经 系 统 功 能 障 碍 程 度 虽 未 达 到 重 大 疾 病 脑 中 风 后 遗 症 的 给 付 标 准, 但 仍 遗 留 下 列 一 种 或 一 种 以 上 障 碍 : 1. 一 侧 肢 体 ( 上 肢 和 下 肢 ) 肌 力 2 级 或 2 级 以 下 ; 2.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部 分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两 项 或 两 项 以 上 短 暂 性 脑 缺 血 发 作 (TIA) 和 腔 隙 性 脑 梗 塞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5.10.4 冠 状 动 脉 介 入 手 术 ( 非 开 胸 手 术 ) 为 了 治 疗 明 显 的 冠 状 动 脉 狭 窄 性 疾 病, 首 次 实 际 实 施 了 冠 状 动 脉 球 囊 扩 张 成 形 术 冠 状 动 脉 支 架 植 入 术 冠 状 动 脉 粥 肿 斑 块 切 除 术 或 激 光 冠 状 动 脉 成 形 术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在 冠 状 动 脉 介 入 治 疗 时 发 生 不 典 型 的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本 合 同 只 给 予 在 本 疾 病 项 下 的 理 赔, 不 再 给 予 不 典 型 的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理 赔 理 赔 后 冠 状 动 脉 介 入 手 术 和 不 典 型 的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保 障 同 时 终 止 5.10.5 心 脏 瓣 膜 介 入 手 术 ( 非 开 胸 手 术 ) 为 了 治 疗 心 脏 瓣 膜 疾 病, 实 际 实 施 了 非 开 胸 的 经 胸 壁 打 孔 内 镜 手 术 或 经 皮 经 导 管 介 入 手 术 进 行 的 心 脏 瓣 膜 置 换 或 修 复 手 术 5.10.6 视 力 严 重 受 损 三 岁 始 理 赔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双 目 视 力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丧 失, 虽 然 未 达 到 重 大 疾 病 双 目 失 明 的 给 付 标 准, 但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双 眼 中 较 好 眼 矫 正 视 力 低 于 0.1(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视 力 表, 如 果 使 用 其 他 视 力 表 应 进 行 换 算 ); 2. 双 眼 中 较 好 眼 视 野 半 径 小 于 20 度 申 请 理 赔 时,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须 在 三 周 岁 以 上, 并 且 须 提 供 理 赔 当 时 的 视 力 丧 失 诊 断 及 检 查 证 据 5.10.7 主 动 脉 内 手 术 ( 非 开 胸 手 术 ) 为 了 治 疗 主 动 脉 疾 病 实 际 实 施 了 经 皮 经 导 管 进 行 的 动 脉 内 手 术 主 动 脉 指 胸 主 动 脉 和 腹 主 动 脉, 不 包 括 胸 主 动 脉 和 腹 主 动 脉 的 分 支 血 管 5.10.8 脑 垂 体 瘤 脑 囊 肿 脑 动 脉 瘤 及 脑 血 管 瘤 指 经 头 颅 断 层 扫 描 (CT) 核 磁 共 振 (MRI) 或 其 他 影 像 学 检 查 被 确 诊 为 下 列 病 变, 并 实 际 接 受 了 手 术 或 放 射 治 疗
1. 脑 垂 体 瘤 ; 2. 脑 囊 肿 ; 3. 脑 动 脉 瘤 脑 血 管 瘤 5.10.9 特 定 面 积 Ⅲ 度 烧 伤 指 烧 伤 程 度 为 Ⅲ 度, 且 Ⅲ 度 烧 伤 面 积 为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10% 或 10% 以 上, 但 尚 未 达 到 20% 体 表 面 积 根 据 中 国 新 九 分 法 计 算 5.10.10 重 度 头 部 外 伤 指 因 头 部 遭 受 机 械 性 外 力, 引 起 脑 重 要 部 位 损 伤, 导 致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须 由 头 颅 断 层 扫 描 (CT) 核 磁 共 振 检 查 (MRI) 或 正 电 子 发 射 断 层 扫 描 (PET) 等 影 像 学 检 查 证 实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指 脑 损 伤 180 天 后, 仍 完 全 丧 失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二 项 或 以 上 5.11 特 定 恶 性 肿 瘤 特 定 恶 性 肿 瘤 指 下 列 所 定 义 的 八 项 恶 性 肿 瘤 : 5.11.1 脑 癌 指 原 发 于 颅 内 脑 组 织 ( 包 含 大 脑 小 脑 及 脑 干 ) 的 恶 性 肿 瘤, 但 不 包 括 转 移 癌 5.11.2 胰 腺 癌 原 发 于 胰 腺 部 位 的 恶 性 肿 瘤, 但 不 包 括 转 移 癌 5.11.3 淋 巴 癌 指 原 发 于 淋 巴 系 统 的 恶 性 肿 瘤, 但 不 包 括 转 移 癌 5.11.4 肺 癌 原 发 于 肺 部 的 恶 性 肿 瘤, 但 不 包 括 转 移 癌 5.11.5 肝 癌 指 原 发 于 肝 部 的 恶 性 肿 瘤, 但 不 包 括 肝 内 胆 管 恶 性 肿 瘤 及 转 移 癌 5.11.6 胃 癌 原 发 于 胃 部 的 恶 性 肿 瘤, 但 不 包 括 转 移 癌 5.11.7 扁 桃 体 癌 指 原 发 于 扁 桃 体 的 恶 性 肿 瘤, 但 不 包 括 转 移 癌 5.11.8 白 血 病 白 血 病 是 一 种 造 血 系 统 的 恶 性 肿 瘤, 其 主 要 表 现 为 白 血 病 细 胞 在 骨 髓 或 其 他 造 血 组 织 中 大 量 克 隆 异 常 增 生, 大 量 聚 集 的 白 细 胞 抑 制 正 常 造 血 并 浸 润 全 身 器 官 和 组 织 周 围 白 细 胞 有 质 和 量 的 变 化, 出 现 相 应 临 床 表 现 被 保 险 人 所 患 白 血 病 必 须 根 据 骨 髓 的 活 组 织 检 查 和 周 围 血 象 由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5.12 原 位 癌
原 位 癌 指 恶 性 细 胞 局 限 于 上 皮 内 尚 未 穿 破 基 底 膜 浸 润 周 围 正 常 组 织 的 癌 细 胞 新 生 物 原 位 癌 必 须 经 对 固 定 活 组 织 的 组 织 病 理 学 检 查 明 确 诊 断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已 经 接 受 了 针 对 原 位 癌 病 灶 的 积 极 治 疗 5.13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是 指 (1) 穿 衣 : 自 己 能 够 穿 衣 及 脱 衣 ;(2) 移 动 : 自 己 从 一 个 房 间 到 另 一 个 房 间 ; (3) 行 动 : 自 己 上 下 床 或 上 下 轮 椅 ;(4) 如 厕 : 自 己 控 制 进 行 大 小 便 ;(5) 进 食 : 自 己 从 已 准 备 好 的 碗 或 碟 中 取 食 物 放 入 口 中 ;(6) 洗 澡 : 自 己 进 行 淋 浴 或 盆 浴 5.14 毒 品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规 定 的 鸦 片 海 洛 因 甲 基 苯 丙 胺 ( 冰 毒 ) 吗 啡 大 麻 可 卡 因 以 及 国 家 规 定 管 制 的 其 他 能 够 使 人 形 成 瘾 癖 的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但 不 包 括 由 医 生 开 具 并 遵 医 嘱 使 用 的 用 于 治 疗 疾 病 但 含 有 毒 品 成 分 的 处 方 药 品 5.15 酒 后 驾 驶 指 经 检 测 或 鉴 定, 发 生 事 故 时 车 辆 驾 驶 人 员 每 百 毫 升 血 液 中 的 酒 精 含 量 达 到 或 超 过 一 定 的 标 准,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的 规 定 认 定 为 饮 酒 后 驾 驶 或 醉 酒 后 驾 驶 5.16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没 有 取 得 驾 驶 资 格 ; 2. 驾 驶 与 驾 驶 证 准 驾 车 型 不 相 符 合 的 车 辆 ; 3. 持 审 验 不 合 格 的 驾 驶 证 驾 驶 ; 4. 持 学 习 驾 驶 证 学 习 驾 车 时, 无 教 练 员 随 车 指 导, 或 不 按 指 定 时 间 路 线 学 习 驾 车 5.17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机 动 车 被 依 法 注 销 登 记 的 ; 2. 未 依 法 按 时 进 行 或 通 过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5.18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艾 滋 病 病 毒 指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英 文 缩 写 为 HIV 艾 滋 病 指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引 起 的 获 得 性 免 疫 缺 陷 综 合 征, 英 文 缩 写 为 AIDS 在 人 体 血 液 或 其 它 样 本 中 检 测 到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其 抗 体 呈 阳 性, 没 有 出 现 临 床 症 状 或 体 征 的, 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 如 果 同 时 出 现 了 明 显 临 床 症 状 或 体 征 的, 为 患 艾 滋 病 5.19 遗 传 性 疾 病 指 生 殖 细 胞 或 受 精 卵 的 遗 传 物 质 ( 染 色 体 和 基 因 ) 发 生 突 变 或 畸 变 所 引 起 的 疾 病, 通 常 具 有 由 亲 代 传 至 后 代 的 垂 直 传 递 的 特 征
5.20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指 被 保 险 人 出 生 时 就 具 有 的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和 染 色 体 异 常 依 照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确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