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 公 司 非 常 重 视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在 业 务 项 目 的 法 律 风 险 防 范 的 作 用, 由 具 有 政 法 专 业 知 识 背 景 的 公 司 总 裁 亲 自 兼 职 企 业 总 法 律 顾 问, 分 管 公 司 法 律 事 宜 ( 二 ) 企 业 法 律 风 险 防 范



Similar documents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4) 具 有 较 强 的 书 面 表 达 口 头 表 达 评 价 决 策 能 力 (5) 具 有 良 好 的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和 英 语 能 力 2. 招 聘 岗 位 : 综 合 管 理 部 行 政 综 合 管 理 (1) 负 责 做 好 公 司 领 导 日 常 工 作 安 排 和 协

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4D F736F F 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一 开 放 性 的 政 策 与 法 规 二 两 岸 共 同 的 文 化 传 承 三 两 岸 高 校 各 自 具 有 专 业 优 势 远 见 杂 志 年 月 日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4D F736F F 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4D F736F F D20C6F3D2B5C5E0D1B5CAA6B9FABCD2D6B0D2B5B1EAD7BC2E646F63>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433A5C446F63756D656E E E67735C41646D696E 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 合 计 5,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 工 资 福 利 2, 政 府 性 基 金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玉师院党〔2005〕 号

<4D F736F F D20D0A3B7A2A1B A1B 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doc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untitled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书面申请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 ) 信 号 与 系 统 Ⅰ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教 周 2016 年 06 月 13 日 (08:00-09:35) ( )

<4D F736F F D20D6DCC4EAB4F3BBE1BBE1D2E9D7CAC1CF2E646F63>

的 尚 未 公 开 信 息 谋 取 利 益 第 二 章 机 构 与 人 员 第 一 节 项 目 小 组 与 人 员 第 六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针 对 每 家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设 立 专 门 项 目 小 组, 负 责 尽 职 调 查, 起 草 尽 职 调 查 报 告, 制 作 推 荐 文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一 人 员 经 费 一 般 财 力 人 员 支 出 成 品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编号: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简报

第 一 部 分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是 省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是 : 拟 订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的 行 业 管 理 ;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一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的 概 述 学 位 论 文 是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或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全 面 训 练,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新 能 力,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4D F736F F D20B5E7D7D3B7A2CEC4CEC4CDB7A3A8D2CBB1F6D1A7D4BACEC4BCFEA3A92E646F63>

安钢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证券简称:中珠控股 证券代码: 编号: 号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2016年南开大学MBA招生信息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一、资质申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超日太阳 公告编号: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管理工作流

西 南 民 族 学 院 学 报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第 卷 资 料 来 源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年 年 新 中 国 五 十 年 统 计 资 料 汇 编 中 国 人 口 统 计 年 鉴 年 数 据 资 料 来 源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中 国 统 计 出 版 社 年 版 资 料 来 源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鄂考院﹝2016﹞2号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一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2013 年 末, 全 市 共 有 从 事 第 二 产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活 动 的 法 人 单 位 3.57 万 个, 比 2008 年 末 (2008 年 是 第 二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年 份 下 同 ) 增 加 1.59 万 个, 增 长 79.7%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4D F736F F D20D2DAB3CFB7A8C2C9BCF2D1B633D4C2BFAFA3A C4EAD7DCB5DA3436C6DAA3A9>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Microsoft Word - 文档 1

<4D F736F F D20C3F1BABDBFD5B5B3B7A2A3A A3A93136BAC52E646F63>

第 六 条 本 规 定 的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范 围 为 水 电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及 其 附 属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工 程 中 的 质 量 监 督 由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七 条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说 明

<4D F736F F D20322EC9F3BACBC8CBD4B1D7CAB8F1D7A2B2E1B9DCC0EDB9E6B7B6B8BDB1ED2E646F63>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 二 ) 现 行 统 一 高 考 制 度 不 利 于 培 养 人 的 创 新 精 神,,,,,,,,,,,,, [ ],,,,,,,,,,, :, ;,,,,,,? ( 三 ) 现 行 统 一 高 考 制 度 不 利 于 全 体 学 生 都 获 得 全 面 发 展,, [ ],,,,,,,,,,,

股票代码:000936


课程类 别

非公开发行合规性报告

<433A5C C6B73625C B746F705CB9FABCCAD6D0D2BDD2A9D7A8D2B5B8DFBCB6BCBCCAF5D6B0B3C6C6C0C9F3C9EAC7EBD6B8C4CFA3A CDA8D3C3B0E6A3A92E646F63>

Transcription:

普 天 银 通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法 律 管 理 诊 断 报 告 根 据 关 于 认 真 做 好 管 理 诊 断 的 通 知 ( 中 普 股 企 2012 196 号 ),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国 普 天 管 理 提 升 活 动 精 神, 普 天 银 通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普 天 银 通 或 公 司 ) 结 合 自 身 实 际 对 照 法 律 管 理 诊 断 模 板, 着 重 总 法 律 顾 问 制 度 企 业 法 律 风 险 防 范 机 制 企 业 法 律 工 作 体 系 企 业 依 法 治 企 能 力 四 个 方 面, 总 结 与 诊 断 公 司 法 律 管 理 状 况, 特 此 汇 报 如 下 : 一 公 司 法 律 管 理 概 况 ( 一 ) 总 法 律 顾 问 制 度 1. 制 度 建 设 公 司 制 定 了 企 业 总 法 律 顾 问 制 度, 并 作 为 基 本 制 度 纳 入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汇 编 中, 但 未 在 企 业 章 程 中 特 定 突 出 体 现 企 业 总 法 律 顾 问 制 度 结 合 国 有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管 理 办 法, 该 制 度 明 确 了 企 业 总 法 律 顾 问 的 地 位 工 作 范 围 岗 位 职 责 及 相 关 工 作 流 程 2. 人 员 配 备 根 据 国 有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管 理 办 法 并 基 于 精 简 机 构 等 各 方 面 考 虑, 公 司 目 前 暂 时 未 设 置 专 职 的 企 业 总 法 律 顾 问, 1

但 公 司 非 常 重 视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在 业 务 项 目 的 法 律 风 险 防 范 的 作 用, 由 具 有 政 法 专 业 知 识 背 景 的 公 司 总 裁 亲 自 兼 职 企 业 总 法 律 顾 问, 分 管 公 司 法 律 事 宜 ( 二 ) 企 业 法 律 风 险 防 范 机 制 1. 法 律 审 核 参 与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的 建 立 修 改 及 完 善 全 过 程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不 包 括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流 程 ) 由 主 办 部 门 起 草 后, 提 交 风 险 管 理 部 审 核, 法 律 审 核 参 与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的 复 审 修 订 及 完 善, 因 此 不 再 出 具 专 门 的 法 律 审 核 意 见 2. 法 律 审 核 参 与 经 济 合 同 审 核 达 100% 公 司 制 定 了 合 同 管 理 办 法, 为 加 强 合 同 的 有 效 管 理, 公 司 建 立 了 合 同 法 律 审 核 台 账 与 管 理 工 作 流 程,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予 以 督 办, 自 2010 年 公 司 成 立 至 今 审 核 签 订 合 同 约 240 余 份 ; 此 外, 为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公 司 共 制 定 6 份 合 同 范 本 随 着 业 务 的 深 入 开 展, 逐 步 细 化 审 批 流 程, 发 挥 事 先 防 范 事 中 控 制 的 作 用 一 是 风 险 管 理 部 提 供 法 律 咨 询, 参 与 项 目 谈 判, 降 低 合 同 谈 判 成 本, 事 前 防 范 可 能 违 规 或 不 利 于 公 司 的 合 同 条 款 ; 二 是 通 过 谈 判 及 协 议 审 核, 必 要 时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供 业 务 部 门 参 考, 加 强 事 中 控 制, 主 动 防 范 法 律 风 险, 目 前 公 司 全 部 项 目 合 同 法 律 审 核 度 达 到 100% 3. 法 律 审 核 参 与 重 大 决 策 审 核 达 100% 2

2011 年 公 司 设 立 了 以 公 司 总 裁 为 主 任 委 员 的 投 资 与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财 务 审 查 委 员 会 安 全 管 理 指 导 委 员 会 预 算 管 理 委 员 会 集 中 采 购 委 员 会 反 洗 钱 领 导 小 组, 公 司 总 法 律 顾 问 基 本 系 上 述 委 员 会 的 主 任 各 专 业 委 员 会 均 在 各 自 职 责 权 限 范 围 有 序 开 展 工 作, 为 高 级 管 理 层 科 学 决 策 提 供 了 一 定 支 持 对 于 重 大 项 目 与 决 策, 公 司 须 经 过 项 目 立 项 风 险 评 估 财 务 预 测 等 多 重 审 核, 法 务 专 岗 参 与 风 控 委 对 重 大 项 目 的 评 审 环 节, 最 终 以 会 签 项 目 组 工 作 纪 要 等 方 式 表 决, 经 总 法 律 顾 问 签 字 后 方 能 实 施 4. 企 业 重 大 法 律 纠 纷 案 件 管 理 制 度 的 建 设 公 司 制 定 了 重 大 法 律 纠 纷 案 件 处 理 流 程, 如 发 生 重 大 法 律 纠 纷 案 件, 须 于 24 小 时 内 报 告 分 管 领 导 由 于 公 司 成 立 时 间 较 短, 在 各 部 门 的 配 合 下, 注 重 调 解 为 主 的 非 诉 争 端 解 决 方 式, 公 司 成 立 至 今, 重 大 法 律 纠 纷 案 件 为 0 5. 企 业 法 律 风 险 防 范 体 系 建 设 首 先, 根 据 行 业 特 性 及 人 民 银 行 监 管 要 求, 公 司 法 律 风 险 防 范 体 系 辐 射 各 类 制 度 一 是 通 过 实 行 资 金 集 中 管 理, 完 善 客 户 备 付 金 管 理 制 度, 确 保 客 户 备 付 金 的 安 全 ; 二 是 设 立 业 务 运 营 的 多 岗 复 核 制 度, 加 强 客 户 身 份 识 别 与 客 户 身 份 及 交 易 资 料 的 记 录 与 保 存 ; 三 是 根 据 监 管 机 构 相 关 法 规 政 策 的 出 台, 及 时 调 整 了 2011 年 度 三 年 规 划, 力 求 合 规 与 效 益 并 举 ; 四 是 加 强 客 户 身 份 识 别 客 户 风 险 评 级 管 理 等, 于 2012 3

年 初 步 建 立 客 户 风 险 评 级 体 系, 防 范 不 法 分 子 欺 诈 套 现 洗 钱 等 风 险 通 过 对 政 策 财 务 战 略 市 场 运 营 风 险 的 防 范, 也 较 为 有 效 地 防 止 了 公 司 潜 在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其 次, 公 司 注 重 构 筑 风 险 控 制 的 三 道 防 线 一 是 操 作 执 行 层 面 的 员 工 明 确 各 自 的 职 责 权 限, 按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各 司 其 职 各 负 其 责, 形 成 由 自 我 约 束 和 不 相 容 职 务 分 离 控 制 作 业 偏 差 的 第 一 道 防 线 ; 二 是 各 管 理 部 门 按 照 部 门 职 责 认 真 履 行 其 管 理 职 责, 加 强 对 操 作 层 的 指 导 与 监 督, 相 互 配 合 相 互 制 约, 形 成 风 险 管 控 的 第 二 道 防 线 ; 三 是 稽 核 监 察 部 作 为 第 三 道 防 线, 通 过 采 用 现 场 稽 核 和 非 现 场 稽 核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开 展 定 期 与 不 定 期 的 稽 核 检 查 法 律 风 险 也 是 纳 入 三 道 防 线 范 围 内 的 重 点 工 作 之 一 ( 三 ) 企 业 法 律 工 作 体 系 1. 组 织 保 障 及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队 伍 素 质 公 司 设 立 风 险 管 理 部, 由 公 司 一 把 手 直 接 分 管, 负 责 参 与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的 制 定 及 修 订, 项 目 风 险 控 制, 处 理 公 司 法 律 合 规 事 务, 包 括 公 司 变 更 登 记 各 类 合 同 审 核 履 行 反 洗 钱 职 责 知 识 产 权 申 报 规 章 制 度 的 审 核 把 关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法 律 风 险 报 告 等 2012 年, 公 司 已 全 面 公 司 落 实 法 律 顾 问 专 职 率 100% 的 要 求, 在 风 险 管 理 部 设 置 专 职 的 法 务 岗, 该 法 务 人 员 已 通 过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并 获 得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执 业 证 书 4

2. 部 分 实 现 法 律 管 理 信 息 化 针 对 行 业 特 性, 公 司 已 完 成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软 件 形 成 和 数 据 录 入 工 作, 包 括 反 洗 钱 检 测 与 报 告 系 统 及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IMIS 系 统, 使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初 步 实 现 信 息 化 运 行 3. 法 律 工 作 述 职 汇 报 风 险 管 理 部 将 按 年 度 向 公 司 领 导 汇 报 当 年 法 务 工 作 情 况, 履 行 法 律 工 作 述 职 义 务 ( 四 ) 企 业 依 法 治 企 能 力 1. 强 化 培 训, 增 加 员 工 风 险 意 识 和 业 务 技 能 一 方 面, 公 司 非 常 重 视 员 工 风 险 意 识 尤 其 是 法 律 风 险 意 识 的 提 高, 积 极 组 织 以 全 员 培 训 或 专 岗 专 员 为 受 众 群 体 的 各 类 相 关 法 规 制 度 的 网 络 教 育 举 办 专 题 讲 座 开 辟 学 习 园 地 等 ; 力 争 做 到 培 训 主 题 多 样 化, 包 括 预 付 卡 相 关 的 专 题 讲 座 与 培 训 : 第 三 方 支 付 机 构 反 洗 钱 客 户 备 付 金 存 管 暂 行 办 法 等 法 规 的 解 读 第 三 方 支 付 业 务 及 发 展 趋 势 等, 有 效 提 高 各 类 员 工 的 法 律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及 业 务 操 作 水 平 2. 开 展 合 规 文 化 建 设, 防 范 法 律 风 险, 人 人 有 责 一 方 面, 为 加 强 业 务 部 门 的 联 系, 公 司 以 专 职 为 主 兼 职 为 辅 原 则, 设 立 了 业 务 部 门 合 规 员 岗 制 度 由 各 部 门 推 荐 经 公 司 审 核 的 合 格 人 员 担 任 兼 职 合 规 员, 按 照 风 险 管 理 部 指 导 和 要 求, 负 责 处 理 负 责 本 部 门 本 业 务 条 线 的 法 务 事 5

宜 另 一 方 面, 公 司 积 极 承 担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一 是 做 好 对 客 户 合 作 伙 伴 的 反 洗 钱 等 事 宜 的 解 释 咨 询 工 作 ; 二 是 在 营 业 厅 宣 传 普 及 知 识, 引 导 公 众 警 惕 洗 钱 陷 阱 等, 远 离 犯 罪, 保 障 资 金 财 产 安 全, 以 确 保 公 司 合 作 业 务 的 合 规 经 营, 同 时 履 行 国 有 企 业 应 承 担 的 社 会 责 任 二 存 在 的 薄 弱 环 节 及 整 改 设 想 ( 一 ) 进 一 步 健 全 企 业 总 法 律 顾 问 制 度 总 法 律 顾 问 制 度 不 仅 能 使 公 司 的 法 制 工 作 更 加 条 线 清 晰 化, 而 且 有 利 于 站 在 公 司 战 略 及 发 展 的 高 度 开 展 统 筹 与 协 调 工 作 因 此, 公 司 获 得 支 付 业 务 许 可 证 后, 将 更 加 关 注 总 法 律 顾 问 制 度 的 建 设, 针 对 目 前 制 度 尚 不 完 善, 公 司 计 划 适 时 将 企 业 总 法 律 顾 问 制 度 纳 入 企 业 章 程, 坚 定 依 法 治 企 的 决 心 ( 二 ) 进 一 步 改 进 企 业 法 律 风 险 防 范 机 制 一 是 虽 公 司 通 过 逐 步 完 善, 现 已 实 现 经 济 合 同 规 章 制 度 重 大 决 策 法 律 审 核 率 100%, 但 在 后 两 者 的 法 律 审 核 中, 应 适 时 增 加 专 业 的 法 律 审 核 意 见 工 作 流 程, 确 保 法 律 审 核 文 件 规 范 化 此 外, 稽 核 监 察 业 务 风 险 审 核 与 法 律 审 核 尚 需 进 一 步 互 相 配 合, 尤 其 在 业 务 风 险 审 核 与 法 律 审 核 在 重 大 决 策 和 规 章 制 度 审 核 方 面, 应 进 一 步 梳 理 工 作 流 程, 加 强 沟 通 交 流 6

二 是 做 到 向 中 国 普 天 总 部 及 人 民 银 行 双 向 汇 报 公 司 将 结 合 人 民 银 行 监 管 要 求, 及 时 调 整 修 订 重 大 法 律 纠 纷 案 件 管 理 制 度 及 报 告 制 度, 确 保 相 关 制 度 合 法 合 规 三 是 随 着 新 产 品 新 业 务 的 深 入 开 展, 公 司 将 根 据 人 民 银 行 的 相 关 要 求 及 行 业 的 特 性, 防 范 商 户 风 险, 研 究 并 制 定 商 户 及 部 分 卡 品 种 的 市 场 退 出 机 制, 维 护 社 会 各 方 及 消 费 者 的 权 益, 防 止 出 现 重 大 法 律 纠 纷, 尤 其 是 对 社 会 有 较 大 影 响 的 纠 纷 案 件 为 防 范 重 大 法 律 纠 纷 的 发 生, 公 司 将 对 如 下 事 项 做 进 一 步 的 完 善 : 1. 自 主 商 户 的 开 拓 实 名 制 管 理 及 商 户 风 险 等 级 体 系 ; 2. 预 付 卡 备 付 金 管 理 ; 3. 反 洗 钱 工 作 流 程 的 修 订 及 完 善, 包 括 身 份 识 别 的 有 效 性 可 疑 交 易 标 准 的 报 告 及 分 析 ; 4. 重 大 事 项 报 告 制 度 及 工 作 流 程 ; 5.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演 练 常 态 化, 包 括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运 行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等 方 面 四 是 与 时 俱 进 进 一 步 修 改 完 善 现 有 公 司 法 律 风 险 防 范 及 评 估 机 制 有 待 进 一 步 完 善 公 司 正 处 在 一 个 新 兴 的 行 业, 一 方 面 2010 年 9 月 起 人 民 银 行 等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相 继 出 台 非 金 融 机 构 支 付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等 新 的 法 律 政 策, 对 市 场 主 体 市 场 行 为 逐 步 规 范 管 理, 另 一 方 面 行 业 惯 例 根 据 本 行 业 特 点 7

及 法 律 要 求, 逐 步 调 整, 因 此 目 前 该 行 业 的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具 有 较 大 的 不 明 确 性 普 天 银 通 不 仅 要 确 保 现 阶 段 在 已 知 的 政 策 范 围 内 公 司 相 关 合 同 项 目 的 合 规 化, 更 要 逐 步 建 立 法 律 风 险 预 警 和 评 估 机 制, 针 对 政 策 法 规 变 化, 提 出 防 范 预 案 ( 三 ) 进 一 步 完 善 公 司 法 律 工 作 体 系 一 是 进 一 步 提 升 实 现 法 律 管 理 信 息 化 率 一 方 面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逐 步 将 纠 纷 案 件 法 律 人 员 信 息 系 统 合 同 法 律 条 文 信 息 查 询 系 统 等 纳 入 信 息 化 管 理 ; 另 一 方 面 完 善 公 司 反 洗 钱 系 统, 提 高 客 户 信 息 的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和 有 效 性, 细 化 可 疑 交 易 标 准 和 分 析 报 告 程 序, 提 高 对 高 风 险 客 户 的 交 易 情 况 的 跟 踪 记 录 分 析 判 断 报 告 的 能 力 二 是 加 强 合 规 建 设, 将 业 务 部 门 合 规 员 及 相 关 反 洗 钱 等 内 控 建 设 工 作 纳 入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考 核 体 系, 并 加 强 学 习 和 培 训, 使 合 规 员 具 备 履 行 反 洗 钱 职 责 的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从 而 不 断 提 升 从 业 人 员 的 专 业 技 能, 为 全 司 法 律 工 作 的 顺 利 开 展 奠 定 坚 实 基 础 8

法 律 管 理 诊 断 诊 断 正 文 一 企 业 总 法 律 顾 问 制 度 ( 一 ) 总 部 总 法 律 顾 问 制 度 建 设 1. 企 业 总 法 律 顾 问 相 关 制 度 状 况 : A 制 度 健 全, 已 纳 入 企 业 章 程 B 制 度 健 全, 但 没 有 纳 入 企 业 章 程 C 制 度 不 健 全 2. 企 业 是 否 设 立 总 法 律 顾 问 : A 已 设 立 B 没 有 设 立 3. 企 业 总 法 律 顾 问 是 否 为 专 职 : A 专 门 担 任 总 法 律 顾 问 B 由 企 业 其 他 领 导 兼 任 但 具 有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执 业 资 格 或 其 他 法 律 资 格 ( 具 有 政 法 专 业 本 科 文 凭 ) C 由 企 业 其 他 领 导 兼 任 但 不 具 有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执 业 资 格 或 其 他 法 律 资 格 D 没 有 设 立 企 业 总 法 律 顾 问 ( 二 ) 重 要 子 企 业 总 法 律 顾 问 制 度 建 设 4. 重 要 子 企 业 户 数 :0 户 5. 重 要 子 企 业 设 立 总 法 律 顾 问 情 况 : A 全 部 设 立 B 设 立 比 例 在 80% 以 上 C 设 立 比 例 不 到 80% 6. 重 要 子 企 业 总 法 律 顾 问 专 职 率 : 9

A 达 到 80% B 达 到 50% C 达 到 20% D 无 ( 三 ) 企 业 总 法 律 顾 问 制 度 定 位 及 作 用 7. 总 法 律 顾 问 的 定 位 : A 作 为 企 业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总 经 济 师 总 工 程 师 总 经 理 ( 总 裁 ) 助 理 处 于 同 一 职 务 序 列, 或 者 高 于 此 序 列 B 作 为 企 业 一 般 管 理 人 员, 低 于 总 经 济 师 总 工 程 师 总 经 理 ( 总 裁 ) 助 理 的 职 务 序 列 C 没 有 总 法 律 顾 问 8. 总 法 律 顾 问 直 接 负 责 对 象 : A 直 接 对 本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总 经 理 责 任 B 对 分 管 公 司 领 导 负 责 9. 总 法 律 顾 问 是 否 全 面 履 行 国 有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管 理 办 法 ( 国 资 委 令 第 6 号 ) 第 21 条 规 定 的 七 项 职 责 : ( 办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了 企 业 总 法 律 顾 问 应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1. 全 面 负 责 企 业 法 律 事 务 工 作, 统 一 协 调 处 理 企 业 决 策 经 营 和 管 理 中 的 法 律 事 务 ;2. 参 与 企 业 重 大 经 营 决 策, 保 证 决 策 的 合 法 性, 并 对 相 关 法 律 风 险 提 出 防 范 意 见 ;3. 参 与 企 业 重 要 规 章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实 施, 建 立 健 全 企 业 法 律 事 务 机 构 ;4. 负 责 企 业 的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和 培 训 工 作, 组 织 建 立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业 务 培 训 制 度 ;5. 对 企 业 及 下 属 单 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提 出 纠 正 意 见, 监 督 或 者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予 以 整 改 ;6. 指 导 下 属 单 位 法 律 事 务 工 作, 对 下 属 单 位 法 律 事 务 负 责 人 的 任 免 提 出 建 议 ;7. 其 他 应 当 由 企 业 总 法 律 顾 问 履 行 的 职 责 ) 10. 总 法 律 顾 问 是 否 能 够 全 面 组 织 领 导 本 企 业 法 律 事 务 工 作, 能 够 确 保 参 加 企 业 总 裁 办 公 会 等 重 要 决 策 会 议 : 10

二 企 业 法 律 风 险 防 范 机 制 ( 一 ) 企 业 规 章 制 度 法 律 审 核 11. 企 业 规 章 制 度 法 律 审 核 的 相 关 管 理 办 法 情 况 : A 有 专 门 管 理 办 法 B 有 相 关 管 理 办 法, 但 不 健 全 C 没 有 相 关 管 理 办 法 12. 法 律 审 核 的 作 用 : A 法 律 审 核 嵌 入 企 业 规 章 制 度 制 定 修 改 的 工 作 流 程 B 法 律 审 核 没 有 嵌 入 企 业 规 章 制 度 制 定 修 改 的 工 作 流 程 13. 企 业 规 章 制 度 的 法 律 审 核 情 况 : A 法 律 审 核 率 实 现 100%, 法 律 审 核 意 见 完 备 可 查 B 法 律 审 核 率 实 现 100%, 但 法 律 审 核 意 见 未 实 现 完 备 可 查 C 法 律 审 核 率 不 到 100%, 法 律 审 核 意 见 完 备 可 查 D 法 律 审 核 率 不 到 100%, 法 律 审 核 意 见 未 实 现 完 备 可 查 E 没 有 法 律 审 核 14. 企 业 规 章 制 度 法 律 审 核 率 : 100% ( 二 ) 企 业 经 济 合 同 法 律 审 核 15. 企 业 经 济 合 同 法 律 审 核 的 相 关 管 理 办 法 情 况 : A 有 专 门 管 理 办 法 B 有 相 关 管 理 办 法, 但 不 健 全 C 没 有 相 关 管 理 办 法 16. 企 业 法 律 事 务 机 构 是 否 归 口 开 展 企 业 合 同 基 础 管 理 工 作 : 17. 企 业 经 济 合 同 法 律 审 核 程 序 是 否 明 确 规 范 : 11

18.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是 否 全 程 参 与 重 大 经 济 合 同 的 谈 判 起 草 签 约 履 约 工 作 : 19. 企 业 经 济 合 同 的 法 律 审 核 情 况 : A 法 律 审 核 率 实 现 100%, 法 律 审 核 意 见 完 备 可 查 B 法 律 审 核 率 实 现 100%, 但 法 律 审 核 意 见 未 实 现 完 备 可 查 C 法 律 审 核 率 不 到 100%, 法 律 审 核 意 见 完 备 可 查 D 法 律 审 核 率 不 到 100%, 法 律 审 核 意 见 未 实 现 完 备 可 查 E 没 有 法 律 审 核 20. 企 业 经 济 合 同 法 律 审 核 率 :100% ( 三 ) 企 业 重 大 决 策 法 律 审 核 21. 企 业 重 要 决 策 法 律 审 核 的 相 关 管 理 办 法 情 况 : A 相 关 管 理 办 法 健 全 B 在 企 业 相 关 制 度 中 明 确 规 定 重 要 决 策 须 经 法 律 审 核 的 内 容 C 没 有 相 关 管 理 办 法 22. 企 业 重 要 决 策 法 律 审 核 程 序 情 况 : A 法 律 审 核 程 序 明 确 规 范, 企 业 总 法 律 顾 问 或 法 律 顾 问 通 过 出 席 重 要 决 策 会 议 参 加 项 目 组 会 签 文 件 以 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等 形 式 对 企 业 重 要 经 营 决 策 进 行 法 律 审 核 B 进 行 法 律 审 核, 但 审 核 程 序 不 明 确 不 规 范 C 没 有 相 关 法 律 审 核 程 序 23. 企 业 重 要 经 营 决 策 的 法 律 审 核 情 况 : A 法 律 审 核 率 实 现 100%, 法 律 审 核 意 见 完 备 可 查 B 法 律 审 核 率 实 现 100%, 但 法 律 审 核 意 见 未 实 现 完 备 可 查 C 法 律 审 核 率 不 到 100%, 法 律 审 核 意 见 完 备 可 查 12

D 法 律 审 核 率 不 到 100%, 法 律 审 核 意 见 未 实 现 完 备 可 查 E 没 有 法 律 审 核 24. 企 业 重 大 决 策 法 律 审 核 率 :100% ( 四 ) 企 业 重 大 法 律 纠 纷 案 件 管 理 25. 企 业 重 大 法 律 纠 纷 案 件 管 理 制 度 情 况 : A 有 专 门 管 理 办 法, 健 全 B 有 相 关 管 理 办 法, 但 不 健 全 C 没 有 相 关 管 理 办 法 26. 企 业 历 史 遗 留 的 重 大 法 律 纠 纷 案 件 是 否 基 本 解 决 : 27. 尚 未 解 决 的 重 大 法 律 纠 纷 情 况 : 无 28. 重 大 法 律 纠 纷 案 件 备 案 情 况 : A 按 照 中 央 企 业 重 大 法 律 纠 纷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规 定, 定 期 就 本 企 业 重 大 法 律 纠 纷 案 件 情 况 向 上 级 单 位 备 案 B 提 前 或 发 生 案 件 时 向 上 级 单 位 备 案 C 案 件 发 生 后 判 决 前 向 上 级 单 位 备 案 D 没 有 向 上 级 单 位 备 案 29. 企 业 是 否 存 在 因 自 身 违 法 违 规 引 发 新 的 重 大 法 律 纠 纷 案 件 : A 基 本 杜 绝 B 还 存 在 ( 五 ) 企 业 法 律 风 险 防 范 体 系 建 设 30. 企 业 系 统 内 是 否 制 订 法 律 风 险 防 范 指 引 文 件 或 手 册 : 31. 企 业 系 统 内 法 律 风 险 防 范 体 系 情 况 : 13

A 基 本 形 成 法 律 风 险 防 范 的 完 整 链 条, 定 期 对 法 律 风 险 开 展 分 析 评 估 预 警 等 工 作 B 没 有 形 成 法 律 风 险 防 范 的 完 整 链 条, 偶 尔 对 法 律 风 险 开 展 分 析 评 估 预 警 等 工 作 C 没 有 形 成 法 律 风 险 防 范 的 完 整 链 条, 从 没 有 对 法 律 风 险 开 展 分 析 评 估 预 警 等 工 作 32. 企 业 是 否 实 施 法 律 风 险 的 岗 位 防 控, 将 法 律 风 险 防 范 责 任 落 实 到 岗 落 实 到 人 : 三 完 善 企 业 法 律 工 作 体 系 33. 企 业 是 否 设 立 了 法 律 事 务 机 构 对 公 司 法 律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 : 34. 如 是, 该 法 律 事 务 机 构 是 否 为 独 立 的 机 构 : 35. 下 属 企 业 是 否 有 健 全 的 法 律 事 务 机 构 : A 是 36. 企 业 是 否 具 备 对 本 公 司 及 下 属 企 业 全 面 的 法 律 管 控 能 力 : 37. 是 否 建 立 了 本 公 司 法 律 工 作 基 础 数 据 定 期 上 报 制 度 : A 是 B 否 38. 本 公 司 是 否 针 对 法 律 管 理 建 立 了 信 息 化 的 管 理 方 式 : 14

39. 如 是, 请 选 择 本 公 司 建 立 了 哪 些 信 息 系 统 : A 规 章 制 度 B 合 同 C 纠 纷 案 件 D 法 律 人 员 信 息 系 统 E 法 律 条 文 案 例 信 息 查 询 系 统 40. 是 否 实 行 了 本 公 司 范 围 内 的 法 律 工 作 述 职 制 度 : 41. 是 否 实 行 了 针 对 本 企 业 法 律 纠 纷 案 件 向 集 团 汇 报 并 备 案 的 制 度 : 四 全 面 提 高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队 伍 素 质 42. 本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队 伍 人 数 为 : 2 人 43. 本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持 证 上 岗 率 达 到 : A 30% 以 下 B 30% 50%( 含 ) C 50% 80% D 80% 及 以 上 44. 本 企 业 总 法 律 顾 问 是 否 每 年 参 加 总 法 律 顾 问 履 职 能 力 相 关 培 训 : 45. 本 企 业 法 律 工 作 人 员 是 否 每 年 参 加 履 职 能 力 相 关 培 训 : 15

46. 本 企 业 是 否 已 经 开 展 法 律 顾 问 等 级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 五 加 强 普 法, 全 面 提 高 企 业 依 法 治 企 能 力 47. 是 否 成 立 了 推 进 企 业 法 制 工 作 的 相 关 领 导 机 构, 并 听 取 法 制 工 作 专 门 汇 报 : 48. 是 否 将 依 法 治 企 工 作 纳 入 对 子 企 业 的 绩 效 考 核 : A 是 49.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是 否 定 期 学 法 : 50. 是 否 每 年 定 期 对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和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开 展 普 法 培 训 : 51. 是 否 建 立 并 健 全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的 规 章 制 度 : 52. 如 是, 本 企 业 建 立 了 哪 些 规 章 制 度 ( 多 选 ): A 投 资 B 采 购 C 并 购 重 组 D 劳 动 关 系 E 安 全 生 产 16

F 合 同 管 理 G 印 章 管 理 H 其 他, 请 补 充 : 客 户 风 险 等 级 评 级 制 度 反 洗 钱 制 度 客 户 身 份 识 别 和 资 料 保 存 制 度 重 大 事 项 报 告 制 度 应 急 演 练 制 度 可 疑 交 易 制 度 等 53. 是 否 落 实 了 法 律 风 险 防 范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有 效 实 行 两 个 问 责 : 54. 是 否 在 本 企 业 系 统 内 全 面 开 展 合 规 文 化 建 设 : 55. 如 是, 请 列 举 具 体 举 措 : 组 织 开 展 相 关 法 规 制 度 的 网 络 教 育 举 办 专 题 讲 座 开 辟 学 习 园 地 等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