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 酒 蒸 餾 酒 酒 精 為 基 酒, 加 入 0.5% 以 上 之 鹽, 添 加 或 不 添 加 其 他 調 味 料, 調 製 而 成 供 烹 調 用 之 酒 項 下 所 稱 0.5% 以 上 之 鹽, 是 否 包 含 其 本 數 0.5% 二 十 二 ( 續 ) 有 關 CCC210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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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7.7% 3.2% PEDvPEDv 2

Transcription:

農 產 品 一 進 口 供 自 用 參 展 及 餽 贈 用 洋 菸 酒 之 規 定 二 不 含 酒 精 飲 料 之 進 口 規 定 三 進 口 歐 盟 各 會 員 國 產 製 之 菸 酒 檢 附 原 產 地 證 明 書 之 認 定 問 題 案 四 澳 門 製 五 娘 液 白 酒 可 否 進 口 之 釋 疑 五 廠 商 進 口 含 有 實 施 關 稅 配 額 農 產 品 之 原 料 型 態 混 合 物 處 理 原 則 六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之 進 口 規 定 七 遠 洋 漁 船 魚 貨 進 口 規 定 八 含 花 生 仁 之 糕 餅 粉 混 合 料 進 口 規 定 九 釋 示 CCC 五 一 節 下 貨 品 疑 義 十 駐 華 外 交 機 構 及 其 人 員 進 口 關 稅 配 額 農 產 品 之 處 理 原 則 十 一 醫 療 用 中 藥 材 歸 屬 號 列 參 考 名 單 十 二 出 口 國 與 我 國 諮 商 取 代 該 國 產 地 證 明 之 文 件 十 三 輸 入 CCC1211.90.91.90-5 其 他 藥 用 植 物 及 植 物 之 一 部 份 ( 包 括 種 子 及 果 實 ), 新 鮮 或 乾 燥, 不 論 是 否 已 切 割 壓 碎 或 製 粉, 免 依 輸 入 規 定 代 號 502 辦 理 項 目 十 四 廠 商 自 國 外 進 口 決 明 子 乾 品, 可 否 免 依 輸 入 規 定 代 號 502 辦 理 十 五 日 本 對 輸 入 水 產 品 之 衛 生 檢 疫 措 施 十 六 我 國 漁 船 在 海 外 捕 獲 之 水 產 品, 不 適 外 銷 運 回 國 內 銷 售, 不 需 依 貨 品 輸 入 管 理 辦 法 辦 理 簽 證 十 七 有 關 進 口 CCC2208.30.00.00-0 項 下 威 士 忌 酒, 輸 入 規 定 代 號 462 適 用 之 相 關 說 明 十 八 有 關 個 人 進 口 CCC2208.30.00.00-0 項 下 威 士 忌 酒, 數 量 逾 5 公 升, 可 否 提 領 未 超 過 5 公 升 部 分, 並 免 附 英 國 海 關 (HMRC) 核 發 之 蘇 格 蘭 威 士 忌 酒 酒 齡 及 產 地 證 明 書 ( 亦 即 C&E 94J 證 明 書 ) 十 九 有 關 廠 商 未 取 得 財 政 部 菸 酒 進 口 業 許 可 執 照 夾 藏 與 艙 單 貨 名 不 符 之 香 菸, 是 否 有 違 貿 易 法 ( 如 第 17 條 ) 相 關 規 定 二 十 有 關 廠 商 進 口 列 屬 CCC2306.10.00.00-5 棉 子 油 渣 餅 及 固 體 殘 渣 物 項 下 之 棉 仔 粕, 並 全 數 販 賣 予 其 他 廠 商, 是 否 有 違 貿 易 法 第 28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等 相 關 規 定 二 十 一 有 關 航 空 公 司 報 運 英 國 蘇 格 蘭 威 士 忌 酒 進 儲 保 稅 倉 庫 以 供 飛 機 上 販 賣 之 免 稅 酒, 是 否 應 依 輸 入 規 定 462 辦 理 二 十 二 有 關 CCC2103.90.90.10-2 一 般 料 理 酒, 以 穀 類 或 其 他 含 澱 粉 之 植 物 性 原 料, 經 糖 化 後 加 入 酒 精 製 得 產 品 為 基 酒, 或 直 接 以 釀 - 1 -

造 酒 蒸 餾 酒 酒 精 為 基 酒, 加 入 0.5% 以 上 之 鹽, 添 加 或 不 添 加 其 他 調 味 料, 調 製 而 成 供 烹 調 用 之 酒 項 下 所 稱 0.5% 以 上 之 鹽, 是 否 包 含 其 本 數 0.5% 二 十 二 ( 續 ) 有 關 CCC2103.90.90.10-2 一 般 料 理 酒, 以 穀 類 或 其 他 含 澱 粉 之 植 物 性 原 料, 經 糖 化 後 加 入 酒 精 製 得 產 品 為 基 酒, 或 直 接 以 釀 造 酒 蒸 餾 酒 酒 精 為 基 酒, 加 入 0.5% 以 上 之 鹽, 添 加 或 不 添 加 其 他 調 味 料, 調 製 而 成 供 烹 調 用 之 酒 項 下 所 稱 0.5% 以 上 之 鹽, 是 否 包 含 其 本 數 0.5% - 2 -

附 件 一 : 農 產 品 項 次 標 題 ( 相 關 機 關 ) 現 行 內 容 修 正 後 備 註 一 進 口 供 自 用 參 展 及 餽 贈 用 洋 菸 酒 之 規 定 (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 ( 一 ) 自 九 十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進 口 供 餽 贈 或 自 用 ( 含 展 覽 品 ) 之 洋 菸 酒, 其 數 量 不 超 過 下 列 規 定 者, 進 口 時 免 附 菸 酒 進 口 業 許 可 執 照 影 本 : 1. 菸 : 捲 菸 五 條 ( 一 支 ) 雪 茄 一 二 五 支 菸 絲 五 磅 2. 酒 : 五 公 升 ( 二 ) 超 過 前 開 數 量 限 制, 且 經 財 政 部 核 符 關 稅 法 第 四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者, 得 憑 該 部 核 發 之 同 意 文 件 進 口, 進 口 後 不 得 作 營 業 用 途 使 用 依 據 : 財 政 部 90 年 12 月 31 日 台 財 庫 第 0900351445 號 令 一 自 一 二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輸 入 供 自 用 之 菸 酒, 其 數 量 不 超 過 下 列 一 定 數 量 規 定 者, 免 附 菸 酒 進 口 業 許 可 執 照 影 本 : 1. 菸 : 捲 菸 五 條 ( 一 支 ) 雪 茄 一 二 五 支 菸 絲 五 磅 2. 酒 : 五 公 升 二 超 過 前 開 一 定 數 量, 且 經 財 政 部 核 符 關 稅 法 第 四 十 九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者, 得 憑 財 政 部 核 發 之 同 意 文 件 輸 入 三 依 前 二 方 式 輸 入 之 菸 酒, 輸 入 後 不 得 移 作 營 業 用 途 使 用 依 據 :( 一 ) 財 政 部 90 年 12 月 31 日 台 財 庫 第 0900351445 號 令 ( 二 ) 財 政 部 101 年 11 月 26 日 台 財 庫 字 第 10103736720 號 令 及 第 10103736570 號 公 告 ( 三 )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105 年 3 月 31 日 台 庫 酒 字 第 10503640360 號 函 國 庫 署 修 正 - 3 -

二 不 含 酒 精 飲 料 之 進 口 規 定 菸 酒 新 制 實 施 後, 不 含 酒 精 飲 料 ( 係 指 飲 料 含 酒 精 不 超 過 0.5%VOL) 即 非 屬 菸 酒 管 理 法 所 稱 之 酒,, 不 得 以 酒 含 酒 精 成 分 以 容 量 計 算 不 超 過 百 分 之 零 點 五 之 飲 料, 即 非 屬 菸 酒 管 理 法 第 四 國 庫 署 修 正 (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 為 標 示 及 宣 傳, 包 括 其 產 品 包 裝 之 文 字 圖 案 均 不 得 有 使 人 誤 信 其 為 酒 之 情 事, 在 菸 酒 管 理 法 第 四 條 第 三 十 五 條 及 同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十 一 條 均 有 明 文, 如 有 違 反, 依 該 法 第 五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七 款 規 定, 處 新 臺 幣 五 萬 元 以 上, 二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依 據 : 財 政 部 91 年 2 月 19 日 台 財 庫 字 第 0910006861 號 函 條 所 稱 之 酒, 不 得 為 酒 或 使 人 誤 信 為 酒 之 標 示 廣 告 或 促 銷, 如 有 違 反, 依 該 法 第 五 十 二 條 第 二 款 規 定 處 新 臺 幣 五 萬 元 以 上 二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依 據 : ( 一 ) 財 政 部 91 年 2 月 19 日 台 財 庫 字 第 0910006861 號 函 ( 二 )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105 年 3 月 31 日 台 庫 酒 字 第 10503640360 號 函 三 進 口 歐 盟 各 會 員 國 產 製 之 菸 酒 檢 附 原 產 地 證 明 書 之 認 定 問 題 案 (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 廠 商 進 口 歐 盟 各 會 員 國 產 製 之 菸 酒, 在 不 違 背 中 美 菸 酒 協 議 書 之 原 則 下, 有 關 產 地 證 明 書 之 認 定, 凡 由 歐 盟 各 會 員 國 之 授 權 機 構 為 其 他 任 一 會 員 國 所 產 菸 酒 簽 發 之 歐 盟 產 地 證 明 書, 均 視 同 由 生 產 國 政 府 或 商 會 所 開 具 之 原 產 地 證 明 書 依 據 : 本 局 85 年 2 月 6 日 貿 (85) 一 發 字 第 01292 號 函 廠 商 進 口 歐 盟 各 會 員 國 產 製 之 菸 酒, 在 不 違 背 中 美 菸 酒 協 議 書 之 原 則 下, 有 關 產 地 證 明 書 之 認 定, 凡 由 歐 盟 各 會 員 國 之 授 權 機 構 為 其 他 任 一 會 員 國 所 產 菸 酒 簽 發 之 歐 盟 產 地 證 明 書, 均 視 同 由 生 產 國 政 府 或 商 會 所 開 具 之 原 產 地 證 明 書 國 庫 署 : 無 需 修 正 依 據 :( 一 ) 本 局 85 年 2 月 6 日 貿 (85) 一 發 字 第 01292 號 函 ( 二 )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105 年 3 月 31 日 台 庫 酒 字 第 10503640360 號 函 - 4 -

四 澳 門 製 五 娘 液 白 酒 可 否 進 口 之 釋 疑 (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 XX 貿 易 公 司 擬 進 口 澳 門 製 五 娘 液 白 酒, 經 查 其 所 使 用 之 品 牌 五 娘 液, 與 大 陸 五 糧 液 之 品 牌 不 同, 如 確 屬 澳 門 產 製 者, 可 依 酒 類 之 輸 入 規 定 辦 理 進 口, 惟 是 項 貨 品 所 使 用 之 商 標 圖 案, 仍 應 符 合 商 標 法 公 平 交 易 法 及 其 他 國 內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XX 貿 易 公 司 擬 進 口 澳 門 製 五 娘 液 白 酒, 經 查 其 所 使 用 之 品 牌 五 娘 液, 與 大 陸 五 糧 液 之 品 牌 不 同, 如 確 屬 澳 門 產 製 者, 可 依 酒 類 之 輸 入 規 定 辦 理 進 口, 惟 是 項 貨 品 所 使 用 之 商 標 國 庫 署 : 無 需 修 正 圖 案, 仍 應 符 合 商 標 法 公 平 交 易 法 及 依 據 : 本 局 87 年 5 月 15 日 貿 (87) 一 發 字 第 05027 號 函 其 他 國 內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依 據 :( 一 ) 本 局 87 年 5 月 15 日 貿 (87) 一 發 字 第 05027 號 函 ( 二 )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105 年 3 月 31 日 台 庫 酒 字 第 10503640360 號 函 - 5 -

五 廠 商 進 口 含 有 實 施 關 稅 配 額 農 產 品 之 原 料 型 態 混 合 物 處 理 原 則 (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 ( 一 ) 廠 商 進 口 原 料 型 態 混 合 物 之 農 產 品, 其 應 歸 屬 之 稅 則 號 別 原 則 一 廠 商 進 口 原 料 型 態 混 合 物 之 農 產 品, 其 上 應 依 HS( 國 際 商 品 統 一 分 類 制 度 ) 之 稅 則 歸 列 原 則, 按 實 應 歸 屬 之 稅 則 號 別 原 則 上 應 依 HS( 國 質 上 構 成 該 項 貨 品 主 要 特 徵 所 用 之 材 料 或 成 分 歸 列 際 商 品 統 一 分 類 制 度 ) 之 稅 則 歸 列 原 ( 二 ) 如 歸 列 之 稅 則 號 別 屬 稅 則 第 九 十 八 章 實 施 關 稅 配 額 貨 物 時, 應 則, 按 實 質 上 構 成 該 項 貨 品 主 要 特 徵 所 依 所 歸 列 之 稅 則 號 別 檢 附 該 稅 號 所 屬 產 品 之 關 稅 配 額 證 明 用 之 材 料 或 成 分 歸 列 書, 並 按 該 混 合 物 全 部 淨 重 核 銷 配 額 內 之 數 量 二 如 歸 列 之 稅 則 號 別 屬 稅 則 第 九 十 八 章 實 ( 三 ) 如 歸 列 之 稅 則 號 別 非 屬 第 九 十 八 章 實 施 關 稅 配 額 之 產 品 者, 若 施 關 稅 配 額 貨 物 時, 應 依 所 歸 列 之 稅 則 業 者 有 藉 機 逃 避 關 稅 配 額 之 虞 時, 得 要 求 進 口 人 重 新 分 項 申 號 別 檢 附 該 稅 號 所 屬 產 品 之 關 稅 配 額 證 報 至 於 有 關 藉 機 逃 避 關 稅 配 額 之 虞 之 認 定, 以 該 等 原 料 明 書, 並 按 該 混 合 物 全 部 淨 重 核 銷 配 額 型 態 混 合 物 所 含 紅 豆 花 生 桂 圓 乾 香 菇 大 蒜 乾 金 針 合 內 之 數 量 及 稻 米 計 重 量 超 過 全 部 混 合 物 重 量 二 十 %, 或 稻 米 之 個 別 重 量 三 如 歸 列 之 稅 則 號 別 非 屬 第 九 十 八 章 實 施 等 於 或 超 過 十 %, 作 為 實 務 認 定 之 標 準 關 稅 配 額 之 產 品 者, 若 業 者 有 藉 機 逃 避 ( 四 ) 實 務 上, 廠 商 進 口 原 料 型 態 混 合 物, 如 歸 列 之 稅 則 號 別 非 屬 第 關 稅 配 額 之 虞 時, 得 要 求 進 口 人 重 新 分 九 十 八 章 實 施 關 稅 配 額 之 貨 品, 即 使 所 含 實 施 關 稅 配 額 農 產 品 項 申 報 至 於 有 關 藉 機 逃 避 關 稅 配 額 之 重 量 合 計 未 超 過 全 部 混 合 物 重 量 之 二 十 %, 如 經 進 口 地 海 關 之 虞 之 認 定, 以 該 等 原 料 型 態 混 合 物 查 明 涉 有 逃 避 關 稅 配 額 管 理 之 情 事 時, 海 關 仍 得 要 求 進 口 人 分 所 含 紅 豆 花 生 桂 圓 乾 香 菇 大 蒜 項 申 報 重 新 分 項 申 報 之 稅 則 號 別 是 否 准 予 進 口, 依 經 濟 部 公 乾 金 針 合 及 稻 米 計 重 量 超 過 全 部 混 合 物 告 之 輸 入 規 定 為 準 重 量 二 十 %, 或 稻 米 之 個 別 重 量 等 於 或 超 過 十 %, 作 為 實 務 認 定 之 標 準 四 實 務 上, 廠 商 進 口 原 料 型 態 混 合 物, 如 依 據 :( 一 ) 財 政 部 91 年 10 月 24 日 台 財 關 第 0910061152 號 函 歸 列 之 稅 則 號 別 非 屬 第 九 十 八 章 實 施 關 ( 二 ) 財 政 部 關 稅 總 局 91 年 10 月 25 日 台 總 局 徵 字 第 91107190 稅 配 額 之 貨 品, 即 使 所 含 實 施 關 稅 配 額 號 公 告 農 產 品 之 重 量 合 計 未 超 過 全 部 混 合 物 重 ( 三 ) 財 政 部 關 稅 總 局 92 年 1 月 8 日 台 總 局 徵 字 第 0920100183 量 之 二 十 %, 如 經 進 口 地 海 關 查 明 涉 有 號 公 告 逃 避 關 稅 配 額 管 理 之 情 事 時, 海 關 仍 得 要 求 進 口 人 分 項 申 報 重 新 分 項 申 報 之 - 6 - 關 務 署 : 無 修 正 意 見

稅 則 號 別 是 否 准 予 進 口, 依 經 濟 部 公 告 之 輸 入 規 定 為 準 依 據 :( 一 ) 財 政 部 91 年 10 月 24 日 台 財 關 第 0910061152 號 函 ( 二 ) 財 政 部 關 稅 總 局 91 年 10 月 25 日 台 總 局 徵 字 第 91107190 號 公 告 ( 三 ) 財 政 部 關 稅 總 局 92 年 1 月 8 日 台 總 局 徵 字 第 0920100183 號 公 告 ( 四 )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105 年 3 月 31 日 台 庫 酒 字 第 10503640360 號 函 - 7 -

六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之 進 口 規 定 ( 衛 福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 進 口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請 依 照 輸 入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查 驗 登 記 作 業 要 點 說 明 備 齊 所 需 相 關 文 件 資 料 向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提 出 申 請 ; 非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則 無 需 事 先 向 衛 生 署 辦 理 查 驗 登 記 手 續 ; 至 於 產 品 之 衛 生 標 示 添 加 物 等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請 參 照 衛 生 署 編 印 食 品 衛 生 法 規 錄 編 之 相 關 規 定 依 據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84 年 6 月 15 日 衛 署 食 字 第 84032236 號 輸 入 錠 狀 膠 囊 狀 產 品 供 食 品 販 售 用 途 者, 應 先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查 驗 登 記 手 續, 取 得 許 可 文 件, 始 得 進 口 有 關 輸 入 膠 囊 錠 狀 食 品 查 驗 登 記 申 辦 說 明 作 業 事 項 及 申 請 書 等 相 關 資 訊, 可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網 站 (http://www.fda.gov.tw 首 頁 便 民 服 務 下 載 專 區 食 品 申 請 作 業 及 表 單 下 載 區 輸 入 膠 囊 錠 狀 查 驗 登 記 新 案 申 請 移 轉 展 延 變 更 補 換 發 申 辦 業 務 ) 下 載 查 詢 依 據 :( 一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84 年 6 月 15 日 衛 署 食 字 第 84032236 號 ( 二 ) 衛 生 福 利 部 103 年 1 月 8 日 部 授 食 字 第 1021351782 號 公 告 ( 三 )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105 年 4 月 18 日 FDA 食 字 第 1059006313 號 函 食 藥 署 修 正 - 8 -

七 遠 洋 漁 船 魚 貨 進 口 規 定 (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漁 業 署 ) 達 洋 漁 船 魚 貨 交 由 其 他 漁 船 或 漁 獲 物 運 搬 船 運 回 國 內 銷 售 者, 免 辦 進 口 簽 證 ; 委 由 商 船 或 飛 機 運 回 國 內 銷 售 者, 經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機 構 或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機 構 或 人 員 簽 證 確 定 者, 應 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文 件 辦 理 進 口 簽 證 及 免 徵 進 口 關 稅 依 據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85 年 8 月 14 日 85 農 漁 字 第 5040651A 號 公 告 國 外 基 地 作 業 漁 船 所 捕 撈 之 漁 獲 物,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之 一 者, 免 辦 進 口 簽 證 及 免 徵 進 口 關 稅 : 一 由 國 外 基 地 作 業 漁 船 自 行 運 回 國 內 或 經 核 准 委 由 漁 獲 物 運 搬 船 其 他 漁 船 運 回 國 內 二 委 由 商 船 或 飛 機 運 回 國 內 者, 經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機 構 或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機 構 或 人 員 簽 證 確 定, 且 取 得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漁 船 捕 獲 證 明 文 件 三 委 由 商 船 或 飛 機 運 回 國 內, 且 採 行 漁 船 船 位 回 報 措 施 適 時 回 報 船 位 及 漁 獲 狀 況, 並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為 特 定 種 類 作 業 漁 船, 取 得 其 所 屬 漁 業 團 體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核 轉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漁 船 捕 獲 證 明 文 件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特 定 種 類 作 業 漁 船,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依 漁 業 種 類 作 業 區 域 及 漁 業 管 理 實 況 需 要 予 以 公 告, 並 刊 登 政 府 公 報 依 據 :( 一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85 年 8 月 14 日 85 農 漁 字 第 5040651A 號 公 告 ( 二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99 年 7 月 28 日 農 漁 字 第 0991330878 號 令 修 正 公 告 之 漁 船 及 船 員 在 海 外 基 地 作 業 管 理 辦 法 ( 第 12 條 ) ( 三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105 年 4 月 1 日 漁 四 字 第 1051253987 號 函 - 9 - 漁 業 署 修 正

八 含 花 生 仁 之 糕 餅 粉 混 合 料 進 口 規 定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含 花 生 仁 之 糕 餅 粉 混 合 料 成 分 為 樹 薯 澱 粉 81% 及 花 生 19%, 並 不 適 用 中 華 民 國 海 關 進 口 稅 則 進 出 口 貨 品 分 類 表 合 訂 本 中 注 意 事 項 第 18 項 有 關 進 口 農 產 品 原 料 型 態 混 合 物 之 規 定 上 項 貨 品 非 屬 一 般 正 常 混 合 貨 品, 依 照 一 般 餅 乾 使 用 主 原 料 應 為 麵 粉, 樹 薯 澱 粉 因 無 麵 筋, 無 法 製 作 餅 乾, 另 含 整 粒 或 半 粒 之 花 生 通 常 是 麵 糰 於 烘 烤 前 才 加 入 無 法 於 形 成 麵 糰 前 即 混 合, 兩 者 無 必 然 之 相 關 性, 且 極 易 分 離 應 將 兩 者 分 歸 不 同 號 列, 即 樹 薯 澱 粉 歸 CCC1108.14.10.00-1 實 用 樹 薯 澱 粉 項 下, 屬 准 許 進 口 免 辦 簽 證 貨 品 ; 花 生 歸 CCC1202.20.00.00-0 去 殼 花 生, 不 論 是 否 破 碎 項 下, 屬 准 許 進 口 免 簽 發 輸 入 許 可 證 貨 品, 惟 屬 關 稅 配 額 貨 品 依 據 :( 一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88 年 8 月 24 日 (88) 農 合 字 第 88139151 號 函 本 局 88 年 11 月 4 日 貿 (88) 一 發 字 第 013735 號 函 ( 二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98 年 8 月 3 日 農 際 字 第 0980060882 號 函 含 花 生 仁 之 糕 餅 粉 混 合 料 成 分 為 樹 薯 澱 粉 81% 及 花 生 19%, 並 不 適 用 中 華 民 國 海 關 進 口 稅 則 進 出 口 貨 品 分 類 表 合 訂 本 中 注 意 事 項 第 18 項 有 關 進 口 農 產 品 原 料 型 態 混 合 物 之 規 定 上 項 貨 品 非 屬 一 般 正 常 混 合 貨 品, 依 照 一 般 餅 乾 使 用 主 原 料 應 為 麵 粉, 樹 薯 澱 粉 因 無 麵 筋, 無 法 製 作 餅 乾, 另 含 整 粒 或 半 粒 之 花 生 通 常 是 麵 糰 於 烘 烤 前 才 加 入 無 法 於 形 成 麵 糰 前 即 混 合, 兩 者 無 必 然 之 相 關 性, 且 極 易 分 離 應 將 兩 者 分 歸 不 同 號 列, 即 樹 薯 澱 粉 歸 CCC1108.14.10.00-1 食 用 樹 薯 澱 粉 項 下, 屬 准 許 進 口 免 辦 簽 證 貨 品 ; 花 生 歸 CCC1202.42.00.00-4 去 殼 花 生, 不 論 是 否 破 碎 項 下, 屬 准 許 進 口 免 簽 發 輸 入 許 可 證 貨 品, 惟 屬 關 稅 配 額 貨 品 依 據 :( 一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88 年 8 月 24 日 ( 88) 農 合 字 第 88139151 號 函 本 局 88 年 11 月 4 日 貿 (88) 一 發 字 第 013735 號 函 ( 二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98 年 8 月 3 日 農 際 字 第 0980060882 號 函 ( 三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105 年 4 月 20 日 農 際 字 第 1050062334 號 函 ( 四 )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105 年 5 月 3 日 台 關 業 字 第 1051008816 號 函 農 委 會 : 無 需 修 正 關 務 署 : 建 議 依 現 況 調 整 貨 品 分 類 號 列 號 列 及 貨 名 - 10 -

九 釋 示 CCC 五 一 節 下 貨 品 疑 義 (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 ( 一 ) 有 關 商 品 分 類 號 列 第 0510 節 下 貨 品, 部 分 品 名 加 註 包 括 中 一 有 關 商 品 分 類 號 列 第 0510 節 下 貨 品, 部 藥 用 如 麝 香 粒 ( 包 括 中 藥 用 ), 部 分 品 名 直 接 冠 以 中 藥 分 品 名 加 註 包 括 中 藥 用 如 麝 香 粒 用 ( 如 中 藥 用 珍 珠 ), 又 部 分 品 名 則 未 有 中 藥 用 字 樣 ( 如 ( 包 括 中 藥 用 ), 部 分 品 名 直 接 冠 以 中 阿 膠 熊 膽 ) 等, 三 者 在 稅 則 號 列 之 解 釋 上 有 何 區 別 乙 節, 依 藥 用 ( 如 中 藥 用 珍 珠 ), 又 部 分 品 名 則 據 海 關 進 口 稅 則 解 釋 準 則 之 規 定, 應 依 照 該 節 所 列 貨 品 名 未 有 中 藥 用 字 樣 ( 如 阿 膠 熊 膽 ) 稱 為 解 釋 之 原 則, 準 此, 除 直 接 冠 以 中 藥 用 者, 是 為 專 屬 等, 三 者 在 稅 則 號 列 之 解 釋 上 有 何 區 別 稅 則, 非 此 用 途 不 得 適 用 外, 其 他 二 者, 並 非 僅 限 中 藥 用, 例 乙 節, 依 據 海 關 進 口 稅 則 解 釋 準 則 如 供 提 煉 西 藥 之 用 等 亦 可 適 用, 實 務 上, 對 於 該 稅 則 號 別 之 解 之 規 定, 應 依 照 該 節 所 列 貨 品 名 稱 為 解 釋, 並 無 區 別, 均 以 實 到 貨 品 品 名, 予 以 歸 列 稅 號 因 此, 生 釋 之 原 則, 準 此, 除 直 接 冠 以 中 藥 用 鮮 冷 藏 型 態 之 非 中 藥 用 熊 膽 如 係 供 作 其 他 製 藥 用 途 者, 者, 是 為 專 屬 稅 則, 非 此 用 途 不 得 適 用 應 可 歸 列 稅 則 第 0510.0044 號 外, 其 他 二 者, 並 非 僅 限 中 藥 用, 例 如 ( 二 ) 關 於 該 節 下 各 款 貨 品 是 否 均 包 括 生 鮮 冷 凍 冷 藏 乾 等 供 提 煉 西 藥 之 用 等 亦 可 適 用, 實 務 上, 型 態 乙 節, 依 據 稅 則 第 0510 節 貨 名 及 HS 註 解 第 27 頁 對 該 對 於 該 稅 則 號 別 之 解 釋, 並 無 區 別, 均 節 之 解 釋, 龍 涎 香 海 狸 香 麝 狸 香 及 麝 香 ; 斑 蝥 ; 膽 汁 等 貨 以 實 到 貨 品 品 名, 予 以 歸 列 稅 號 因 此, 品, 乾 鮮 均 包 括 在 該 節 內, 惟 動 物 腺 體 及 動 物 之 其 他 器 官, 用 生 鮮 冷 藏 型 態 之 非 中 藥 用 熊 膽 如 於 配 製 有 機 醫 療 產 品 者, 以 新 鮮 冷 藏 冷 凍 及 為 運 輸 或 儲 藏, 係 供 作 其 他 製 藥 用 途 者, 應 可 歸 列 稅 則 另 用 其 他 方 法 暫 時 保 藏 者 ( 例 如 在 甘 油 丙 酮 或 酒 精 中 ), 歸 第 0510.0044 號 列 於 該 節 內 二 關 於 該 節 下 各 款 貨 品 是 否 均 包 括 生 鮮 ( 三 ) 關 於 該 節 下 各 款 貨 品 是 否 均 係 中 藥 用, 有 無 含 非 中 藥 用 者 冷 凍 冷 藏 乾 等 型 態 乙 節, 依 據 稅 乙 節, 查 稅 則 第 0510 節 之 貨 品 除 稅 則 第 0510.0033.0510.0034 則 第 0510 節 貨 名 及 HS 註 解 第 27 頁 對 號 之 中 藥 用 珍 珠 中 藥 用 珍 珠 碎 或 珍 珠 末 限 中 藥 用 外, 參 據 該 該 節 之 解 釋, 龍 涎 香 海 狸 香 麝 狸 香 節 之 註 解, 除 動 物 腺 體 及 動 物 之 其 他 器 官 係 限 用 於 配 製 有 及 麝 香 ; 斑 蝥 ; 膽 汁 等 貨 品, 乾 鮮 均 包 機 醫 療 產 品, 惟 並 未 限 用 於 中 藥 用 外, 其 他 如 龍 涎 香 海 狸 括 在 該 節 內, 惟 動 物 腺 體 及 動 物 之 其 他 香 麝 狸 香 及 麝 香 ; 斑 蝥 ; 膽 汁 等 貨 品, 查 無 用 途 之 限 制 器 官, 用 於 配 製 有 機 醫 療 產 品 者, 以 新 依 據 : 財 政 部 關 稅 總 局 83 年 4 月 18 日 (83) 台 普 稅 字 第 00656 號 函 鮮 冷 藏 冷 凍 及 為 運 輸 或 儲 藏, 另 用 其 他 方 法 暫 時 保 藏 者 ( 例 如 在 甘 油 丙 - 11 - 關 務 署 : 無 需 正 意 見 ; 衛 福 部 : 無 需 修 正

酮 或 酒 精 中 ), 歸 列 於 該 節 內 三 關 於 該 節 下 各 款 貨 品 是 否 均 係 中 藥 用, 有 無 含 非 中 藥 用 者 乙 節, 查 稅 則 第 0510 節 之 貨 品 除 稅 則 第 0510.0033.0510.0034 號 之 中 藥 用 珍 珠 中 藥 用 珍 珠 碎 或 珍 珠 末 限 中 藥 用 外, 參 據 該 節 之 註 解, 除 動 物 腺 體 及 動 物 之 其 他 器 官 係 限 用 於 配 製 有 機 醫 療 產 品, 惟 並 未 限 用 於 中 藥 用 外, 其 他 如 龍 涎 香 海 狸 香 麝 狸 香 及 麝 香 ; 斑 蝥 ; 膽 汁 等 貨 品, 查 無 用 途 之 限 制 依 據 :( 一 ) 財 政 部 關 稅 總 局 83 年 4 月 18 日 ( 83) 台 普 稅 字 第 00656 號 函 ( 二 )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105 年 5 月 3 日 台 關 業 字 第 1051008816 號 函 ( 三 ) 衛 生 福 利 部 105 年 4 月 13 日 衛 部 中 字 第 1051840294 號 函 - 12 -

十 駐 華 外 交 機 構 及 其 人 員 進 口 關 稅 配 額 ( 一 ) 以 外 交 公 務 自 用 名 義 免 稅 進 口 之 22 種 關 稅 配 額 農 產 品 不 得 作 公 開 展 示 ( 售 ) 之 用, 如 其 使 用 目 的 一 以 外 交 公 務 自 用 名 義 免 稅 進 口 之 16 種 關 稅 配 額 農 產 品 不 得 作 公 開 外 交 部 修 正 農 產 品 之 處 理 原 則 有 涉 及 此 類 活 動, 應 依 據 一 般 展 覽 物 品 進 出 口 通 展 示 ( 售 ) 之 用, 如 其 使 用 目 的 有 ( 外 交 部 ) 關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進 口 涉 及 此 類 活 動, 應 依 據 一 般 展 覽 ( 二 ) 申 請 機 構 應 說 明 免 稅 進 口 22 種 關 稅 配 額 農 產 品 之 物 品 進 出 口 通 關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進 用 途 及 數 量, 外 交 部 將 依 外 交 慣 例 及 互 惠 原 則 審 核, 並 徵 詢 農 委 會 意 見 口 二 申 請 機 構 應 說 明 免 稅 進 口 16 種 關 依 據 : 外 交 部 91 年 3 月 5 日 外 禮 三 字 第 09101017980 號 函 稅 配 額 農 產 品 之 用 途 及 數 量, 外 交 部 將 依 外 交 慣 例 及 互 惠 原 則 審 核, 並 徵 詢 農 委 會 意 見 依 據 :( 一 ) 外 交 部 91 年 3 月 5 日 外 禮 三 字 第 09101017980 號 函 ( 二 ) 外 交 部 105 年 3 月 31 日 外 經 組 字 第 10500093930 號 函 申 請 進 口 有 關 貨 品 分 類 未 列 有 專 號 之 十 一 醫 療 用 中 藥 材 歸 屬 申 請 進 口 有 關 貨 品 分 類 未 列 有 專 號 之 醫 療 用 中 藥 材, 其 歸 衛 福 部 : 號 列 參 考 名 單 屬 之 號 列 請 參 考 附 件 之 醫 療 用 中 藥 材 歸 屬 號 列 參 考 名 醫 療 用 中 藥 材, 其 歸 屬 之 號 列 請 參 考 附 醫 療 用 (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醫 單 件 之 醫 療 用 中 藥 材 歸 屬 號 列 參 考 名 中 藥 材 藥 司 ) 單 歸 屬 號 依 據 : 一 本 局 88 年 11 月 11 日 貿 (88) 一 發 字 第 14091 依 據 :( 一 ) 本 局 88 年 11 月 11 日 貿 (88) 列 參 考 號 公 告 一 發 字 第 14091 號 公 告 名 單 如 二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本 (101) 年 8 月 13 ( 二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後 附 日 衛 中 會 藥 字 第 1010012375 號 函 本 (101) 年 8 月 13 日 衛 中 會 藥 字 第 1010012375 號 函 醫 療 用 中 藥 材 歸 屬 號 列 參 考 名 單 - 13 -

1211.90.91.92-3 其 他 乾 燥 藥 用 植 物 及 植 物 之 一 部 份 ( 包 括 種 子 及 果 實 ), 不 論 是 否 已 切 割 壓 碎 或 製 粉 九 節 菖 蒲 人 參 花 八 角 蓮 刀 豆 十 大 功 勞 葉 三 稜 千 年 健 千 里 及 千 金 子 大 風 子 大 薊 女 貞 子 小 薊 山 刁 竹 根 山 豆 根 山 柰 山 茱 萸 山 梔 子 川 槿 皮 五 加 皮 五 味 子 五 倍 子 升 麻 天 竹 黃 天 明 精 天 門 冬 天 南 星 ( 虎 掌 天 南 星 天 香 爐 ( 金 榭 榴 ) 天 葵 子 天 葵 草 太 子 參 巴 豆 巴 戟 木 通 木 棉 皮 木 犀 木 賊 木 蝴 蝶 木 虌 子 毛 慈 姑 ( 毛 茨 菇 毛 麝 香 牛 蒡 子 牛 蒡 子 ( 路 路 通 ) 王 不 留 行 仙 茅 仙 鶴 草 冬 葵 子 冬 蟲 夏 草 半 枝 蓮 半 邊 蓮 古 蘇 花 台 烏 藥 玉 黍 鬚 甘 松 甘 遂 白 及 白 毛 藤 白 花 草 ( 金 錢 薄 荷 ) 白 花 蛇 舌 草 白 花 菜 子 白 芷 白 前 白 扁 豆 白 茅 根 白 茄 根 白 馬 骨 白 蒺 藜 白 膠 香 白 頭 翁 白 薇 白 雞 骨 ( 雞 骨 草 ) 白 蘚 白 蘞 石 南 葉 石 胡 荽 石 斛 石 菖 蒲 石 葦 石 榴 皮 石 蓮 子 合 歡 皮 地 骨 皮 地 榆 地 蜈 蚣 地 膚 子 安 石 榴 百 部 竹 茹 羊 躑 躅 肉 蓯 蓉 艾 葉 佛 手 片 何 首 烏 伸 筋 草 ( 石 松 ) 吳 茱 萸 忍 冬 花 忍 冬 藤 旱 蓮 草 ( 鱧 腸 ) 沙 苑 子 決 明 子 牡 丹 皮 皂 刺 皂 莢 赤 芍 車 前 子 防 己 使 君 子 佩 蘭 ( 蘭 草 ) 卷 柏 夜 交 藤 延 胡 索 枇 杷 葉 板 藍 根 松 花 粉 油 松 節 狗 脊 羌 活 虎 耳 草 虎 舌 黃 虎 杖 金 不 換 金 果 欖 金 星 草 金 星 草 金 線 蓮 金 錢 草 金 雞 納 樹 皮 金 櫻 子 青 皮 青 蒿 青 箱 子 青 黛 芫 花 前 胡 南 沙 參 南 星 南 燭 子 厚 朴 威 靈 仙 宣 木 瓜 扁 豆 花 括 樓 根 柿 蒂 柿 餅 霜 柏 子 仁 洋 金 花 ( 曼 陀 羅 ) 省 藤 ( 紅 藤 ) ( 三 ) 衛 生 福 利 部 105 年 4 月 13 日 衛 部 中 字 第 1051840294 號 函 - 14 -

紅 骨 蛇 胖 大 海 胡 桐 淚 胡 麻 仁 苧 麻 根 苦 丁 茶 苦 丁 茶 粉 末 苦 參 苦 參 子 苦 楝 子 苦 楝 皮 降 真 香 韭 椇 子 枳 實 茺 蔚 子 凌 霄 花 夏 枯 草 娑 羅 子 射 干 徐 長 卿 桔 梗 桑 白 皮 桑 枝 桑 寄 生 桑 葉 海 芙 蓉 海 金 砂 海 桐 皮 烏 藥 根 狼 牙 狼 毒 珠 爾 參 益 母 草 益 智 仁 秦 皮 秦 艽 荔 枝 核 荊 芥 草 果 草 馬 茵 陳 蒿 蚤 休 馬 尾 絲 馬 勃 馬 齒 莧 馬 蹄 香 馬 鞭 草 馬 藺 子 骨 碎 補 鬼 南 星 ) 鬼 督 郵 鬼 箭 羽 栝 樓 仁 栝 樓 實 茜 草 乾 葛 花 乾 漆 乾 蓮 子 心 商 陸 密 蒙 花 常 山 敗 醬 草 旋 覆 花 梧 桐 子 淡 竹 葉 淡 豆 鼓 淫 羊 藿 牽 牛 子 甜 瓜 蒂 畢 撥 畢 澄 茄 細 辛 蛇 床 子 貫 眾 通 草 連 翹 透 骨 草 鹿 肚 草 鹿 銜 草 ( 鹿 含 草 鹿 蹄 草 ) 麥 門 冬 麻 黃 莨 菪 子 棕 櫚 子 楮 實 子 款 冬 花 番 木 虌 紫 貝 浮 萍 紫 花 地 丁 紫 金 牛 紫 苑 紫 荊 ( 紫 荊 皮 ) 紫 草 紫 蘇 子 紫 蘇 葉 絡 石 藤 萍 蓬 草 ( 川 骨 ) 萊 菔 子 萎 蕤 ( 玉 竹 ) 菟 絲 子 訶 子 黃 水 茄 黃 目 子 黃 柏 黃 樟 黃 藤 菝 契 萆 斛 慈 菇 ) 榆 白 皮 榆 樹 皮 ( 榆 樹 皮 粉 ) 葫 盧 巴 蜀 椒 補 骨 脂 雷 丸 葶 藶 子 萹 蓄 槐 ( 槐 角 子 槐 花 槐 花 米 ) 漏 盧 蒿 本 蒲 公 英 蒲 黃 蒼 朮 蒼 耳 子 遠 志 酸 漿 實 鳳 仙 子 鳳 尾 草 鳳 眼 草 榧 子 豨 簽 草 劉 寄 奴 廣 木 香 穀 芽 穀 精 草 蓮 鬚 蔓 荊 子 豬 苓 壁 蝨 胡 麻 橘 紅 橘 核 橘 絡 橘 葉 澤 漆 澤 瀉 澤 蘭 燈 心 草 髓 獨 活 蕪 荑 龍 膽 蕤 仁 薤 白 蕺 菜 瞿 麥 薰 草 覆 盆 子 鎖 陽 雞 血 藤 - 15 -

雞 腸 草 臘 梅 花 藤 瘤 ( 紫 藤 瘤 ) 藜 蘆 蘆 根 蘇 木 蘇 合 香 藿 香 櫻 皮 續 隨 子 續 斷 靈 芝 觀 音 草 ( 正 0510.00.29.00-0 其 他 節 肢 動 物 類 藥 材 : 蟬 蛻 蟬 花 樗 雞 ( 紅 娘 子 ) 紫 鉚 蠐 螬 斑 蝥 芫 青 地 膽 葛 上 亭 長 露 蜂 房 亡 蟲 桑 螵 蛸 蜈 蚣 庶 蟲 蜣 螂 番 打 馬 ( 白 打 馬 ) 0510.00.39.00-8 其 他 無 脊 椎 動 物 類 藥 材 : 牡 蠣 殼 紫 貝 石 決 明 ( 九 孔 殼 ) 瓦 楞 子 蛤 蜊 烏 賊 骨 ( 海 螵 蛸 ) 0510.00.49.00-6 其 他 脊 椎 動 物 類 藥 材 : 哈 士 蟆 蟾 酥 守 宮 蛇 退 膃 肭 臍 ( 海 狗 腎 ) 烏 梢 蛇 白 花 蛇 雞 內 金 望 月 砂 狗 寶 獺 肝 馬 寶 五 靈 脂 2530.90.91.00-6 未 列 名 粗 製 礦 物 質 藥 材 方 解 石 明 礬 石 硝 石 銅 青 ( 孔 雀 石 ) 五 色 石 脂 石 燕 石 蟹 花 蕊 石 ( 蛇 紋 大 理 石 ) 玄 精 石 ( 造 石 膏 ) 爐 十 二 出 口 國 與 我 國 諮 商 ( 一 ) 依 據 現 行 輸 入 規 定, 進 口 牡 蠣 等 13 項 貨 品 時, 應 一 依 據 現 行 輸 入 規 定, 進 口 牡 蠣 等 關 務 署 取 代 該 國 產 地 證 明 檢 附 ( 一 ) 產 製 國 政 府 或 其 授 權 單 位 出 具 之 產 地 證 14 項 貨 品 時, 應 檢 附 ( 一 ) 產 製 及 本 組 之 文 件 明, 或 ( 二 )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公 告 出 口 國 與 我 國 國 政 府 或 其 授 權 單 位 出 具 之 產 承 辦 人 諮 商 取 代 該 國 產 地 證 明 之 文 件 ( 輸 入 規 定 代 號 四 地 證 明, 或 ( 二 )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修 正 六 五 ) 易 局 公 告 出 口 國 與 我 國 諮 商 取 ( 二 ) 本 局 已 公 告 進 口 CCC0307.10.19.00-7 其 他 活 代 該 國 產 地 證 明 之 文 件 ( 輸 入 規 生 鮮 或 冷 藏 牡 蠣 ( 蠔 蚵 ) 及 CCC0307.10.20.00-4 定 代 號 465 ) 冷 凍 牡 蠣 ( 蠔 蚵 ) 等 兩 項 貨 品 時, 出 口 國 與 二 本 局 已 公 告 進 口 我 諮 商 取 代 該 國 產 地 證 明 之 文 件 : CCC0307.11.90.00-8 其 他 活 - 16 -

1. 美 國 華 盛 頓 州 (State of Washington) 衛 生 廳 核 發 之 statement of licensure and certification ( 附 件 1) 2. 美 國 奧 勒 岡 州 (State of Oregon) 農 業 局 食 品 安 全 組 (Food Safety Division, Oregon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核 發 之 出 口 證 明 (Certification, 附 件 2) ( 三 ) 本 局 99 年 12 月 15 日 公 告 CCC0301.92.10.10-1 活 鰻 ( 白 鰻 ) 等 12 項 貨 品 可 檢 附 加 拿 大 食 品 檢 驗 局 (Canadian Food Inspection Agency, CFIA) 核 發 之 衛 生 證 明 書 Health Certificate for fish and fishery products originated from Canada intended for export to Taiwan(CFIA/ACIA5362) 辦 理 報 關 手 續 ( 附 件 3) 依 據 :( 一 ) 本 局 92 年 5 月 16 日 貿 服 字 第 09270077440 號 公 告 ( 二 ) 本 局 92 年 5 月 16 日 貿 服 字 第 09270077441 號 公 告 ( 三 ) 本 局 93 年 11 月 1 日 貿 服 字 第 09370162210 號 公 告 ( 四 ) 本 局 99 年 12 月 15 日 貿 服 字 第 09901531910 號 公 告 - 17 - 生 鮮 或 冷 藏 牡 蠣 ( 蠔 蚵 ) 及 CCC0307.19.10.00-7 冷 凍 牡 蠣 ( 蠔 蚵 ), 但 未 燻 製 等 2 項 貨 品 時, 出 口 國 與 我 諮 商 取 代 該 國 產 地 證 明 之 文 件 : 1. 美 國 華 盛 頓 州 (State of Washington) 衛 生 廳 核 發 之 statement of licensure and certification ( 附 件 1) 2. 美 國 奧 勒 岡 州 (State of Oregon) 農 業 局 食 品 安 全 組 (Food Safety Division, Oregon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核 發 之 出 口 證 明 (Certification, 附 件 2) ( 三 ) 本 局 99 年 12 月 15 日 公 告 CCC0301.92.10.10-1 活 鰻 ( 白 鰻 ) 等 12 項 貨 品 可 檢 附 加 拿 大 食 品 檢 驗 局 (Canadian Food Inspection Agency, CFIA) 核 發 之 衛 生 證 明 書 Health Certificate for fish and fishery products originated from Canada intended for

export to Taiwan (CFIA/ACIA5362) 辦 理 報 關 手 續 ( 附 件 3) 依 據 :( 一 ) 本 局 92 年 5 月 16 日 貿 服 字 第 09270077440 號 公 告 附 件 一 附 件 二 附 件 三 ( 二 ) 本 局 92 年 5 月 16 日 貿 服 字 第 09270077441 號 公 告 ( 三 ) 本 局 93 年 11 月 1 日 貿 服 字 第 09370162210 號 公 告 ( 四 ) 本 局 99 年 12 月 15 日 貿 服 字 第 09901531910 號 公 告 ( 五 )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105 年 5 月 3 日 台 關 業 字 第 1051008816 號 函 附 件 一 附 件 二 附 件 三 - 18 -

十 三 輸 入 CCC1211.90.91.92-3 其 他 藥 用 植 物 及 植 物 之 一 部 份 ( 包 括 種 子 及 果 實 ), 新 鮮 或 乾 燥, 不 論 是 否 已 切 割 壓 碎 或 製 粉, 免 依 輸 入 規 定 代 號 502 辦 理 項 目 (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醫 藥 司 ) ( 一 ) 靈 芝 依 據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94 年 4 月 6 日 衛 中 會 藥 字 第 0940004861 號 函 查 告, 靈 芝 雖 收 載 於 本 草 綱 目, 惟 罕 為 中 醫 師 使 用, 久 已 未 列 為 中 藥 材 管 理, 進 口 時 可 免 依 輸 入 規 定 代 號 502 辦 理, 但 仍 應 符 合 B01 及 F02 規 定 ( 二 ) 洋 車 前 子 殼 粉 非 屬 中 藥 材 管 理, 進 口 時 可 免 依 輸 入 規 定 代 號 502 辦 理, 但 仍 應 符 合 B01 及 F02 規 定 ( 三 ) 乾 燥 碎 狀 野 生 Damiana leaves(wildturnera diffusa) 非 屬 中 藥 材 管 理, 但 列 為 可 供 食 品 使 用 原 料, 進 口 時 可 免 依 輸 入 規 定 代 號 502 辦 理, 但 仍 應 符 合 B01 及 F02 規 定 ( 四 ) 洋 車 前 子 殼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96 年 10 月 30 日 函 復, 該 品 項 非 屬 中 藥 管 理, 惟 不 得 宣 稱 醫 療 效 能, 並 確 保 消 費 者 使 用 上 無 安 全 或 衛 生 上 之 危 險 依 該 會 上 述 意 見, 該 品 項 因 非 屬 非 屬 中 藥 管 理, 進 口 時 可 免 依 輸 入 規 定 代 號 502 辦 理, 但 仍 應 符 合 B01 及 F02 規 定 依 據 :( 一 ) 本 局 95.8.17 貿 服 字 第 09570158070 號 函 ( 二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94.4.6 衛 中 會 藥 字 第 0940004861 號 函 ( 三 ) 本 局 94.4.13 貿 服 字 第 09470049720 號 書 函 ( 四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95.6.28 衛 中 會 藥 字 第 0950007115 號 函 ( 五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96 年 10 月 30 日 衛 中 會 藥 字 第 0960011747 號 函 一 靈 芝 依 據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醫 衛 福 部 藥 委 員 會 94 年 4 月 6 日 衛 中 會 藥 修 正 字 第 0940004861 號 函 查 告, 靈 芝 雖 收 載 於 本 草 綱 目, 惟 罕 為 中 醫 師 使 用, 久 已 未 列 為 中 藥 材 管 理, 進 口 時 可 免 依 輸 入 規 定 代 號 502 辦 理, 但 仍 應 符 合 B01 及 F02 規 定 二 乾 燥 碎 狀 野 生 Damiana leaves (WildTurnera diffusa) 非 屬 中 藥 材 管 理, 但 列 為 可 供 食 品 使 用 原 料, 進 口 時 可 免 依 輸 入 規 定 代 號 502 辦 理, 但 仍 應 符 合 B01 及 F02 規 定 依 據 :( 一 ) 本 局 95.8.17 貿 服 字 第 09570158070 號 函 ( 二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94.4.6 衛 中 會 藥 字 第 0940004861 號 函 ( 三 ) 本 局 94.4.13 貿 服 字 第 09470049720 號 書 函 ( 四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95.6.28 衛 中 會 藥 字 第 0950007115 號 函 - 19 -

( 五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96 年 10 月 30 日 衛 中 會 藥 字 第 0960011747 號 函 ( 六 ) 衛 生 福 利 部 105 年 4 月 13 日 衛 部 中 字 第 1051840294 號 函 - 20 -

十 四 廠 商 自 國 外 進 口 決 明 子 乾 品, 可 否 免 依 輸 入 規 定 代 號 502 辦 理 (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醫 藥 司 ) 決 明 子 於 本 草 綱 目 典 籍 已 有 收 載 應 屬 中 藥 材 管 理, 且 非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公 告 可 同 時 供 食 品 使 用 之 中 藥 材, 進 口 該 品 項 須 具 有 中 藥 商 許 可 執 照 方 可 辦 理 鑒 此, 廠 商 自 國 外 進 口 決 明 子 乾 品, 仍 應 依 輸 入 規 定 代 號 502 辦 理 依 據 : ( 一 ) 本 局 96.3.16 貿 服 字 第 09670051920 號 函 ( 二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96.3.14 衛 中 會 藥 字 第 0960002590 號 函 ( 刪 除 ) 衛 福 部 建 議 刪 除 ( 衛 生 福 利 部 105 年 4 月 13 日 衛 部 中 字 第 10518402 94 號 函 ); 已 另 有 專 屬 號 列 1211.90. 91.63-8, 輸 入 該 貨 品 應 依 其 輸 入 規 定 528 查 驗 ( 依 據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105 年 3 月 2 日 貿 服 字 第 10501503 74 號 ) - 21 -

十 五 日 本 對 輸 入 水 產 品 之 衛 生 檢 疫 措 施 ( 台 北 駐 日 經 濟 文 化 代 表 處 經 濟 組 ) ( 一 ) 品 目 及 相 關 法 令 1. 品 目 : 生 鮮 冷 藏 冷 凍 鹽 藏 及 調 製 之 魚 類 甲 殼 類 軟 體 動 物 等 2. 主 要 相 關 法 令 : 食 品 衛 生 法 檢 疫 法 JAS 法 ( 二 ) 檢 疫 對 水 產 品 的 輸 入, 不 指 定 輸 入 禁 止 地 區 但 自 霍 亂 疫 區 或 有 受 污 染 之 虞 地 區 輸 入 水 產 品, 則 依 檢 疫 法 列 入 檢 查 對 象 ( 三 ) 添 加 物 等 之 限 制 1. 止 添 加 一 氧 化 碳 (CO) 2. 養 殖 水 產 物 使 用 抗 生 物 質 土 霉 素 (OXYTETRACYCLINE) 之 殘 留 標 準 為 0.1ppm 3. 輸 入 河 豚 時 須 檢 附 輸 出 國 政 府 核 發 之 魚 種 捕 撈 海 域 等 衛 生 證 明 4. 有 需 要 審 查 時, 由 檢 查 官 執 行 現 場 檢 查, 合 格 時, 於 食 品 等 輸 入 申 請 書 上 核 章 ; 不 合 格 時, 貨 品 予 以 銷 毀 或 退 運 5. 冷 凍 生 食 用 切 片 之 細 菌 數 須 在 100,000/g 以 下, 且 大 腸 菌 群 屬 陰 性 6. 經 加 熱 冷 凍 處 理 過 的 水 產 品 之 細 菌 數 須 在 3,000,000 以 下, 且 E. coli 屬 陰 性 7. 乾 製 品 鹽 藏 品 等 水 產 加 工 品 需 注 意 添 加 物 之 使 用 基 準 等 相 關 規 定 ( 四 ) 依 據 食 品 衛 生 法 的 檢 查 手 續 1. 申 請 人 需 向 所 轄 之 檢 疫 所 食 品 監 視 承 辦 課 提 出 - 22 - 一 品 目 及 相 關 法 令 1. 品 目 : 活 魚 生 鮮 冷 藏 冷 凍 乾 製 鹽 藏 及 調 製 之 魚 類 甲 殼 類 軟 體 動 物 等 2. 主 要 相 關 法 令 : 食 品 衛 生 法 檢 疫 法 JAS 法 水 產 資 源 保 護 法 健 康 增 進 法 二 檢 疫 對 水 產 品 的 輸 入, 不 指 定 輸 入 禁 止 地 區 但 自 霍 亂 疫 區 或 有 受 污 染 之 虞 地 區 輸 入 水 產 品, 則 依 檢 疫 法 列 入 檢 查 對 象 三 活 體 水 產 動 物 針 對 輸 入 防 疫 對 項 疾 病, 必 須 取 得 輸 入 許 可 ( 出 口 國 核 發 經 進 口 國 認 可 之 衛 生 證 明 書 ) (http://www.maff.go.jp/j/syo uan/suisan/suisan_boueki/su i_boueki.html) 1. 鯉 魚 : 鯉 春 季 毒 血 症 鯉 泡 疹 病 毒 病 2. 金 魚 及 其 他 鯽 屬 魚 類 白 鰱 黑 鰱 草 魚 青 魚 : 鯉 春 季 毒 血 症 3. 鮭 科 魚 類 之 發 眼 卵 及 稚 魚 : 病 毒 性 出 血 性 敗 血 症 流 行 性 造 血 台 北 駐 日 經 濟 文 化 代 表 處 經 濟 組 修 正

2 份 食 品 等 輸 入 申 請 表, 經 檢 疫 所 審 查 檢 查 後 若 無 食 品 衛 生 法 上 之 問 題, 於 申 請 書 上 核 蓋 申 請 畢 之 章 後 退 還 申 請 人 2. 輸 入 手 續 方 面, 請 參 閱 相 關 資 料 之 規 定 ( 五 ) 依 據 食 品 衛 生 法 之 過 敏 物 質 標 示 含 有 鮑 魚 魷 魚 鮭 魚 卵 蝦 蟹 鮭 魚 鯖 魚 等 之 食 品, 鼓 勵 標 示 含 有 過 敏 物 質, 詳 細 之 標 示 例, 請 參 考 食 品 衛 生 法 ( 六 )JAS 制 度 1. 品 質 表 示 對 生 鮮 魚 類 須 標 示 品 名 原 產 國, 對 水 產 加 工 品 須 標 示 品 名 原 材 料 內 容 量 製 造 業 者 賞 味 期 限 保 存 方 法 等 2. 貼 附 JAS 標 籤 對 魚 肉 香 腸 火 腿 等 水 產 加 工 品, 於 通 關 後 向 JAS 登 錄 認 定 機 關 申 請 後 可 貼 上 JAS 標 籤 但 是 否 貼 JAS 標 籤, 由 製 造 業 者 ( 輸 入 業 者 ) 決 定, 無 強 制 性 ( 七 ) 水 產 品 之 成 分 基 準 ( 摘 要 ) 器 壞 死 症 魚 類 立 克 次 體 症 腸 性 紅 嘴 病 4. 斑 節 蝦 屬 之 蝦 類 及 幼 蝦 : 黃 頭 症 傳 染 性 皮 下 造 血 組 織 壞 死 症 套 拉 症 對 蝦 桿 狀 病 毒 症 草 蝦 桿 狀 病 毒 症 * 預 定 2016 年 7 月 增 加 至 13 種 水 產 動 植 物 四 添 加 物 等 之 限 制 (https://www.jetro.go.jp/wo rld/japan/regulations.html) 1. 依 食 品 衛 生 法 規 定, 未 符 合 厚 生 勞 動 省 告 示 第 370 號 食 品 添 加 物 等 之 規 格 基 準, 不 得 輸 入 日 本 2. 除 食 品 一 般 規 格 標 準, 水 產 品 及 其 加 工 品 相 關 須 依 食 品 別, 決 定 成 分 規 格 製 造 及 保 存 標 準, 並 須 留 意 農 藥 殘 留 基 品 目 基 準 準, 厚 生 勞 動 省 第 370 號 食 品 添 加 物 等 之 規 格 基 準 規 魚 肉 煉 製 品 大 腸 菌 群 : 陰 性 定 殘 留 農 藥 之 白 名 單 制 度 亞 硝 酸 根 :0.05g/kg 以 下 3. 鮭 魚 卵 亞 硝 酸 根 :0.05g/kg 以 下 添 加 一 氧 化 碳 (CO) 冷 凍 水 煮 章 魚 細 菌 數 :100,000/g 以 下 大 腸 菌 群 : 陰 性 4. 養 殖 水 產 物 使 用 抗 生 物 質 土 霉 素 (OXYTETRACYCLINE) 之 - 23 -

生 食 用 牡 蠣 細 菌 數 :50,000/g 以 下 殘 留 標 準 為 0.1ppm 5. 輸 入 河 豚 時 須 檢 附 輸 出 國 政 E. coli 數 :230/100g 以 下 府 核 發 之 魚 種 捕 撈 海 域 等 衛 生 食 用 冷 凍 貝 類 細 菌 數 :100,000/g 以 下 生 證 明 大 腸 菌 群 : 陰 性 6. 有 需 要 審 查 時, 由 檢 查 官 執 行 現 場 檢 查, 合 格 時, 於 食 品 依 據 : 台 北 駐 日 經 濟 文 化 代 表 處 經 濟 組 98 年 7 月 23 日 日 等 輸 入 申 請 書 上 核 章 ; 不 合 經 組 漁 字 第 0980460 號 函 格 時, 貨 品 予 以 銷 毀 或 退 運 7. 冷 凍 生 食 用 切 片 之 細 菌 數 須 在 100,000/g 以 下, 且 大 腸 菌 群 屬 陰 性 8. 經 加 熱 冷 凍 處 理 過 的 水 產 品 之 細 菌 數 須 在 3,000,000 以 下, 且 E. coli 屬 陰 性 9. 乾 製 品 鹽 藏 品 等 水 產 加 工 品 需 注 意 添 加 物 之 使 用 基 準 等 相 關 規 定 五 依 據 食 品 衛 生 法 的 檢 查 手 續 1. 以 販 賣 為 目 的 輸 入 時, 申 請 人 需 向 所 轄 之 檢 疫 所 食 品 監 視 承 辦 課 提 出 2 份 食 品 等 輸 入 申 請 表 及 相 關 書 面 文 件 ( 原 材 料 成 分 或 製 程 相 關 說 明 書 必 要 時 檢 附 衛 生 證 明 書 檢 驗 成 績 書 ), 經 檢 疫 所 審 查 檢 查 後 若 無 食 品 衛 生 法 上 - 24 -

之 問 題, 於 申 請 書 上 核 蓋 申 請 畢 之 章 後 退 還 申 請 人 2. 輸 入 手 續 方 面, 請 參 閱 相 關 資 料 之 規 定 六 依 據 食 品 衛 生 法 之 過 敏 物 質 標 示 (https://www.jetro.go.jp/wo rld/qa/04m-091203.html) 1. 特 定 原 材 料 ( 賦 予 標 示 義 務 ): 蝦 蟹 2. 準 特 定 原 材 料 ( 獎 勵 標 示 ): 鮑 魚 魷 魚 鮭 魚 卵 鮭 魚 鯖 魚 等 七 JAS 制 度 1. 品 質 表 示 對 生 鮮 魚 類 須 標 示 品 名 原 產 國, 對 水 產 加 工 品 須 標 示 品 名 原 材 料 內 容 量 製 造 業 者 賞 味 期 限 保 存 方 法 等 2. 貼 附 JAS 標 籤 對 魚 肉 香 腸 火 腿 等 水 產 加 工 品, 於 通 關 後 向 JAS 登 錄 認 定 機 關 申 請 後 可 貼 上 JAS 標 籤 但 是 否 貼 JAS 標 籤, 由 製 造 業 者 ( 輸 入 業 者 ) 決 定, 無 強 制 性 八 水 產 品 之 成 分 基 準 ( 摘 要, 如 下 ) - 25 -

品 目 基 準 魚 肉 煉 製 大 腸 菌 群 : 陰 性 亞 硝 酸 根 :0.05g/kg 以 下 品 (http://www.mhlw.go.jp/file/06-seisaku jouhou-11130500-shokuhinanzenbu/000009 4505.pdf) 鮭 魚 亞 硝 酸 根 :0.005g/kg 以 下 卵 鯡 魚 卵 鱈 魚 卵 冷 凍 水 煮 章 魚 細 菌 數 :100,000/g 以 下 腸 炎 弧 菌 : 陰 性 (http://www.mhlw.go.jp/file/06-seisaku jouhou-11130500-shokuhinanzenbu/000009 4501.pdf) 水 煮 蟹 肉 細 菌 數 :100,000/g 以 下 腸 炎 弧 菌 : 陰 性 (http://www.mhlw.go.jp/file/06-seisaku jouhou-11130500-shokuhinanzenbu/000009-26 -

4502.pdf) 生 食 用 生 鮮 魚 貝 類 切 片 或 撥 殼 生 鮮 魚 貝 類 ( 冷 凍 品 除 外 ) 腸 炎 弧 菌 數 :100/g 以 下 (http://www.mhlw.go.jp/file/06-seisaku jouhou-11130500-shokuhinanzenbu/000007 1199.pdf) 生 食 用 牡 蠣 細 菌 數 :50,000/g 以 下 E. coli 數 :230/100g 以 下 (http://www.mhlw.go.jp/file/06-seisaku jouhou-11130500-shokuhinanzenbu/000007 3042.pdf) 生 食 用 冷 凍 貝 類 細 菌 數 :100,000/g 以 下 大 腸 菌 群 : 陰 性 (http://www.mhlw.go.jp/file/06-seisaku jouhou-11130500-shokuhinanzenbu/000007 3043.pdf) 洋 菜 硼 酸 (H3BO3):1g/kg 以 下 - 27 -

依 據 : ( 一 ) 台 北 駐 日 經 濟 文 化 代 表 處 經 濟 組 98 年 7 月 23 日 日 經 組 漁 字 第 0980460 號 函 ( 二 ) 駐 日 本 代 表 處 經 濟 組 105 年 3 月 28 日 日 經 組 字 第 1050000302 號 函 十 六 我 國 漁 船 在 海 外 捕 獲 之 水 產 品, 不 適 外 銷 運 回 國 內 銷 售, 不 需 依 貨 品 輸 入 管 理 辦 法 辦 我 國 漁 船 在 海 外 捕 獲 之 水 產 品, 不 適 外 銷 運 回 國 內 銷 售, 該 水 產 品 已 取 得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同 意 發 給 我 國 漁 船 捕 獲 證 明 及 部 分 水 產 品 免 列 入 442 輸 出 入 查 核, 若 進 口 人 進 口 符 合 漁 船 及 船 員 在 國 外 基 地 作 業 管 理 辦 法 第 12 條 規 定 之 漁 獲 物, 優 先 適 用 該 項 免 辦 進 口 簽 證 我 國 漁 船 在 海 外 捕 獲 之 水 產 品, 不 適 外 銷 運 回 國 內 銷 售, 該 水 產 品 已 取 得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同 意 發 給 我 國 漁 船 捕 獲 證 明 及 部 分 水 產 品 免 列 入 442 輸 出 入 查 核, 若 進 口 人 進 口 符 農 委 會 : 無 需 修 正 理 簽 證 (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漁 之 規 定, 不 須 再 依 照 貨 品 輸 入 管 理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合 漁 船 及 船 員 在 國 外 基 地 作 業 管 理 辦 法 第 12 條 規 定 之 漁 獲 物, 優 先 適 用 業 署 ) 依 據 : 本 局 100 年 8 月 19 日 簽 該 項 免 辦 進 口 簽 證 之 規 定, 不 須 再 依 照 貨 品 輸 入 管 理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依 據 :( 一 ) 本 局 100 年 8 月 19 日 簽 ( 二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105 年 4 月 1 日 漁 四 字 第 1051253987 號 函 十 七 有 關 進 口 一 輸 入 規 定 代 號 462 係 81 年 中 英 經 貿 諮 商 我 方 同 意 一 輸 入 規 定 代 號 462 係 81 年 中 英 關 務 署 CC2208.30.00.00- 英 方 要 求 之 承 諾 事 項 ( 與 歐 盟 或 他 國 無 涉 ), 凡 是 進 經 貿 諮 商 我 方 同 意 英 方 要 求 之 承 意 見 : 0 項 下 威 士 忌 口 英 國 蘇 格 蘭 威 士 忌 酒, 仍 應 檢 附 英 國 海 關 (HMRC) 諾 事 項 ( 與 歐 盟 或 他 國 無 涉 ), 凡 海 關 係 酒, 輸 入 規 定 代 號 核 發 之 蘇 格 蘭 威 士 忌 酒 酒 齡 及 產 地 證 明 書 ( 亦 即 C&E 是 進 口 英 國 蘇 格 蘭 威 士 忌 酒, 仍 應 左 列 內 462 適 用 之 相 關 94J, 樣 張 詳 如 附 件 ) 辦 理 通 關 進 口, 不 得 以 歐 盟 或 檢 附 英 國 海 關 (HMRC) 核 發 之 蘇 格 容 執 行 - 28 -

說 明 他 國 產 證, 或 是 其 他 證 明 書 取 代 (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 依 據 : 1. 本 局 100 年 9 月 23 日 貿 服 字 第 10070245910 號 函 復 財 政 部 基 隆 關 稅 局 100 年 4 月 8 日 未 列 字 號 通 關 疑 義 暨 權 責 機 關 答 覆 聯 絡 單 2. 駐 英 國 代 表 處 經 濟 組 100 年 9 月 20 日 英 經 發 字 第 10012003810 號 函 3. 本 局 100 年 11 月 29 日 答 復 財 政 部 臺 北 關 稅 局 ( 進 口 組 )100 年 11 月 29 日 100 北 進 業 一 ( 一 ) 字 第 B100007 號 通 關 疑 義 暨 權 責 機 關 答 覆 聯 絡 單 4. 本 局 100 年 12 月 9 日 答 復 財 政 部 臺 北 關 稅 局 ( 進 口 組 )100 年 12 月 8 日 100 北 進 業 一 ( 一 ) 字 第 B100009 號 通 關 疑 義 暨 權 責 機 關 答 覆 聯 絡 單 二 進 口 商 以 同 一 進 口 報 單 報 運 進 口 多 項 蘇 格 蘭 威 士 忌 酒, 部 分 項 次 個 別 數 量 雖 未 達 5 公 升, 惟 因 報 運 進 口 總 數 量 已 逾 5 公 升, 仍 須 依 現 行 輸 入 規 定 代 號 462 辦 理 依 據 : 本 局 101 年 4 月 27 日 貿 服 字 第 1010101116 號 函 復 財 政 部 臺 北 關 稅 局 ( 外 棧 組 ) 101 年 4 月 26 日 北 外 棧 字 第 10100002 號 通 關 疑 義 暨 權 責 機 關 答 覆 聯 絡 單 三 進 口 人 無 法 及 時 持 英 國 蘇 格 蘭 威 士 忌 酒 酒 齡 及 產 地 證 明 書 (C&E 94J) 正 本 報 運 進 口 蘇 格 蘭 產 製 威 士 忌, 可 否 改 以 C&E 94J 證 明 書 影 本, 先 予 押 款 放 行 一 節, - 29 - 蘭 威 士 忌 酒 酒 齡 及 產 地 證 明 書 ( 亦 單 位, 可 即 C&E 94J, 樣 張 詳 如 附 件 ) 辦 理 依 現 行 通 關 進 口, 不 得 以 歐 盟 或 他 國 產 規 定 配 證, 或 是 其 他 證 明 書 取 代 合 辦 依 據 : 理 ( 一 ) 本 局 100 年 9 月 23 日 貿 服 字 第 10070245910 號 函 復 財 政 部 基 隆 關 稅 局 100 年 4 月 8 日 未 列 字 號 通 關 疑 義 暨 權 責 機 關 答 覆 聯 絡 單 ( 二 ) 駐 英 國 代 表 處 經 濟 組 100 年 9 月 20 日 英 經 發 字 第 10012003810 號 函 ( 三 ) 本 局 100 年 11 月 29 日 答 復 財 政 部 臺 北 關 稅 局 ( 進 口 組 )100 年 11 月 29 日 100 北 進 業 一 ( 一 ) 字 第 B100007 號 通 關 疑 義 暨 權 責 機 關 答 覆 聯 絡 單 ( 四 ) 本 局 100 年 12 月 9 日 答 復 財 政 部 臺 北 關 稅 局 ( 進 口 組 )100 年 12 月 8 日 100 北 進 業 一 ( 一 ) 字 第 B100009 號 通 關 疑 義 暨 權 責 機 關 答 覆 聯 絡 單 二 進 口 商 以 同 一 進 口 報 單 報 運 進 口 多 項 蘇 格 蘭 威 士 忌 酒, 部 分 項 次 個 別

查 C&E 94J 證 明 書 正 本 係 通 關 所 需, 所 詢 通 關 實 務, 應 由 海 關 逕 依 權 責 辦 理 ; 至 如 對 於 所 附 HMRC 於 簽 發 之 C&E 94J 證 明 書 影 本 存 有 疑 義, 應 請 海 關 逕 洽 駐 英 國 代 表 處 經 濟 組 查 證 依 據 : 本 局 100 年 1 月 9 日 答 復 財 政 部 基 隆 關 稅 局 五 堵 分 局 100 年 1 月 6 日 101 基 五 進 一 估 ( 二 ) 傳 字 第 16 號 通 關 疑 義 暨 權 責 機 關 答 覆 聯 絡 單 四 進 口 商 以 D5 保 稅 貨 物 出 口 英 國 蘇 格 蘭 威 士 忌 一 批, 再 購 回 部 份 報 運 進 口, 係 屬 原 貨 出 口 後 復 運 進 口 案 件, 應 由 海 關 逕 依 權 責 辦 理 依 據 : 本 局 99 年 3 月 12 日 答 復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基 隆 關 稅 局 進 口 組 99 年 3 月 11 日 ( 99) 基 進 聯 字 第 160 號 通 關 疑 義 暨 權 責 機 關 答 覆 聯 絡 單 五 以 三 角 貿 易 方 式 自 第 三 國 進 口 英 國 蘇 格 蘭 威 士 忌 酒, 仍 需 檢 附 英 國 蘇 格 蘭 威 士 忌 酒 酒 齡 及 產 地 證 明 書 (C&E 94J) 報 運 進 口 依 據 : 本 局 101 年 12 月 4 日 1010017024 號 電 子 郵 件 數 量 雖 未 達 5 公 升, 惟 因 報 運 進 口 總 數 量 已 逾 5 公 升, 仍 須 依 現 行 輸 入 規 定 代 號 462 辦 理 依 據 : 本 局 101 年 4 月 27 日 貿 服 字 第 1010101116 號 函 復 財 政 部 臺 北 關 稅 局 ( 外 棧 組 ) 101 年 4 月 26 日 北 外 棧 字 第 10100002 號 通 關 疑 義 暨 權 責 機 關 答 覆 聯 絡 三 進 口 人 無 法 及 時 持 英 國 蘇 格 蘭 威 士 忌 酒 酒 齡 及 產 地 證 明 書 (C&E 94J) 正 本 報 運 進 口 蘇 格 蘭 產 製 威 士 忌, 可 否 改 以 C&E 94J 證 明 書 影 本, 先 予 押 款 放 行 一 節, 查 C&E 94J 證 明 書 正 本 係 通 關 所 需, 所 詢 通 關 實 務, 應 由 海 關 逕 依 權 責 辦 理 ; 至 如 對 於 所 附 HMRC 於 簽 發 之 C&E 94J 證 明 書 影 本 存 有 疑 義, 應 請 海 關 逕 洽 駐 英 國 代 表 處 經 濟 組 查 證 依 據 : 本 局 100 年 1 月 9 日 答 復 財 政 部 基 隆 關 稅 局 五 堵 分 局 100 年 1 月 6 日 101 基 五 進 一 估 ( 二 ) 傳 字 第 16 號 通 關 疑 義 暨 權 責 機 關 答 覆 聯 絡 單 四 進 口 商 以 D5 保 稅 貨 物 出 口 英 國 蘇 格 蘭 威 士 忌 一 批, 再 購 回 部 份 報 運 進 口, 係 屬 原 貨 出 口 後 復 運 進 口 案 - 30 -

件, 應 由 海 關 逕 依 權 責 辦 理 依 據 : 本 局 99 年 3 月 12 日 答 復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基 隆 關 ( 前 財 政 部 基 隆 關 稅 局 ) 進 口 組 99 年 3 月 11 日 ( 99) 基 進 聯 字 第 160 號 通 關 疑 義 暨 權 責 機 關 答 覆 聯 絡 單 五 以 三 角 貿 易 方 式 自 第 三 國 進 口 英 國 蘇 格 蘭 威 士 忌 酒, 仍 需 檢 附 英 國 蘇 格 蘭 威 士 忌 酒 酒 齡 及 產 地 證 明 書 (C&E 94J) 報 運 進 口 依 據 : 本 局 101 年 12 月 4 日 101001702 號 電 子 郵 件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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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有 關 個 人 進 口 CCC2208.30.00.00-0 項 下 威 士 忌 酒, 數 量 逾 5 公 升, 可 否 提 領 未 超 過 5 公 升 部 分, 並 免 附 英 國 海 關 (HMRC) 核 發 之 蘇 格 蘭 威 士 忌 酒 酒 齡 及 產 地 證 明 書 ( 亦 即 C&E 94J 證 明 書 ) 1. 查 輸 入 規 定 代 號 462 之 內 容 為 : 進 口 英 國 蘇 格 蘭 威 士 忌 酒, 應 檢 附 英 國 海 關 核 發 之 蘇 格 蘭 威 士 忌 酒 酒 齡 及 產 地 證 明 書 ; 如 屬 進 口 供 自 用 且 其 數 量 不 超 過 5 公 升 者 免 附 2. 本 案 進 口 人 申 報 進 口 英 國 蘇 格 蘭 威 士 忌 酒 6.3 公 升, 申 請 提 領 4.2 公 升, 餘 2.1 公 升 逕 辦 理 退 運 一 節, 與 前 項 462 輸 入 規 定 並 無 不 符 爰 准 予 提 領 未 超 過 5 公 升 部 分, 並 免 附 英 國 海 關 核 發 之 蘇 格 蘭 威 士 忌 酒 酒 齡 及 產 地 證 明 書 依 據 : 本 局 102 年 10 月 8 日 答 復 財 政 部 臺 北 關 稅 局 102 年 10 月 8 日 102 北 進 業 一 一 ( 一 ) 字 第 02053 號 通 關 疑 義 暨 權 責 機 關 答 覆 聯 絡 單 一 查 輸 入 規 定 代 號 462 之 內 容 為 : 進 口 英 國 蘇 格 蘭 威 士 忌 酒, 應 檢 附 英 國 海 關 核 發 之 蘇 格 蘭 威 士 忌 酒 酒 齡 及 產 地 證 明 書 ; 如 屬 進 口 供 自 用 且 其 數 量 不 超 過 5 公 升 者 免 附 二 本 案 進 口 人 申 報 進 口 英 國 蘇 格 蘭 威 士 忌 酒 6.3 公 升, 申 請 提 領 4.2 公 升, 餘 2.1 公 升 逕 辦 理 退 運 一 節, 與 前 項 462 輸 入 規 定 並 無 不 符 爰 准 予 提 領 未 超 過 5 公 升 部 分, 並 免 附 英 國 海 關 核 發 之 蘇 格 蘭 威 士 忌 酒 酒 齡 及 產 地 證 明 書 依 據 : 本 局 102 年 10 月 8 日 答 復 財 政 部 臺 北 關 稅 局 102 年 10 月 8 日 102 北 進 業 一 一 ( 一 ) 字 第 02053 號 通 關 疑 義 暨 權 責 機 關 答 覆 聯 絡 單 關 務 署 意 見 : 海 關 係 左 列 內 容 執 行 單 位, 可 依 現 行 規 定 配 合 辦 理 - 33 -

十 九 有 關 廠 商 未 取 得 財 政 部 菸 酒 進 口 業 許 可 執 照 夾 藏 與 艙 單 貨 名 不 符 之 香 菸, 是 否 有 違 貿 易 法 ( 如 第 17 條 ) 相 關 規 定 (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 1. 查 依 CCC2402.20.00.00-6 含 菸 葉 之 紙 菸 項 下 香 菸 之 輸 入 規 定 為 463, 即 進 口 時 應 檢 附 財 政 部 核 發 之 菸 酒 進 口 業 許 可 執 照 影 本 或 財 政 部 同 意 文 件 爰 凡 屬 已 向 本 局 辦 理 登 記 之 廠 商, 可 檢 附 上 揭 菸 酒 進 口 業 許 可 執 照 影 本 或 同 意 文 件, 免 向 本 局 申 辦 輸 入 許 可 證, 逕 向 海 關 申 報 香 菸 進 口 2. 次 查 台 灣 基 隆 地 方 法 院 102 年 度 基 簡 字 第 738 號 刑 事 簡 易 判 決 附 件 起 訴 書 所 載, 本 案 屬 尚 未 以 進 口 報 單 申 請 報 運 進 口 貨 物, 而 是 在 貨 櫃 運 抵 基 隆 港 即 遭 海 關 查 獲, 艙 單 貨 名 為 海 苔, 夾 藏 與 艙 單 貨 名 不 符 之 香 煙 案 件, 合 先 敘 明 3. 又 查 本 案 上 揭 違 規 行 為 並 不 符 合 貿 易 法 第 17 條 第 1 款 至 第 5 款 及 第 7 款 所 列 禁 止 行 為 之 態 樣, 至 是 否 適 用 該 條 第 6 款 以 不 正 當 方 法 擾 亂 貿 易 秩 序, 依 貿 易 法 立 法 資 料 ( 立 法 院 第 1 屆 第 84 會 期 第 17 次 會 議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參 照 ), 貿 易 法 草 案 總 說 明, 立 法 重 點 第 9 點 不 公 平 競 爭 行 為 之 禁 止 : 目 前 國 際 間 盛 行 貿 易 保 護 主 義, 各 國 政 府 均 採 取 法 律 及 行 政 措 施, 以 保 護 其 國 內 之 工 商 業, 同 時 對 於 進 口 貨 品 之 品 質 安 全 標 準 或 仿 冒 品 等 均 加 以 限 制 為 維 持 國 際 間 公 平 貿 易 之 進 行, 對 於 : 侵 害 本 國 或 他 國 依 法 保 護 之 商 標 專 利 或 著 作 權 者, 未 依 照 規 定 標 示 產 地 或 標 示 不 實, 未 依 照 誠 信 原 則 履 行 交 易 契 約, 以 不 正 當 方 法 擾 亂 貿 易 秩 序, 或 其 他 損 害 我 國 商 譽 產 生 貿 易 障 礙 之 行 為 者, 均 予 禁 止 及 第 17 條 第 6 款 規 定 立 法 說 明 第 4 點 為 維 持 良 好 貿 易 秩 序, 對 於 以 不 正 當 方 法 擾 亂 貿 易 秩 序, 如 削 價 競 爭 或 有 轉 向 傾 銷 等 一 查 依 CCC2402.20.00.00-6 含 菸 葉 之 紙 菸 項 下 香 菸 之 輸 入 規 定 為 463, 即 進 口 時 應 檢 附 財 政 部 核 發 之 菸 酒 進 口 業 許 可 執 照 影 本 或 財 政 部 同 意 文 件 爰 凡 屬 已 向 本 局 辦 理 登 記 之 廠 商, 可 檢 附 上 揭 菸 酒 進 口 業 許 可 執 照 影 本 或 同 意 文 件, 免 向 本 局 申 辦 輸 入 許 可 證, 逕 向 海 關 申 報 香 菸 進 口 二 次 查 台 灣 基 隆 地 方 法 院 102 年 度 基 簡 字 第 738 號 刑 事 簡 易 判 決 附 件 起 訴 書 所 載, 本 案 屬 尚 未 以 進 口 報 單 申 請 報 運 進 口 貨 物, 而 是 在 貨 櫃 運 抵 基 隆 港 即 遭 海 關 查 獲, 艙 單 貨 名 為 海 苔, 夾 藏 與 艙 單 貨 名 不 符 之 香 煙 案 件, 合 先 敘 明 三 又 查 本 案 上 揭 違 規 行 為 並 不 符 合 貿 易 法 第 17 條 第 1 款 至 第 5 款 及 第 7 款 所 列 禁 止 行 為 之 態 樣, 至 是 否 適 用 該 條 第 6 款 以 不 正 當 方 法 擾 亂 貿 易 秩 序, 依 貿 易 法 立 法 資 料 ( 立 法 院 第 1 屆 第 84 會 期 第 17 次 會 議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參 照 ), 貿 易 法 草 案 總 說 明, 立 法 重 點 第 9 點 不 公 平 競 爭 行 為 之 禁 止 : 目 前 國 際 間 盛 行 貿 易 保 護 主 義, 各 國 政 府 均 採 取 - 34 - 關 務 署 意 見 : 海 關 並 非 貿 易 法 權 責 機 關, 爰 無 修 正 意 見 貨 品 承 辦 人 已 確 認 簽 名

行 為, 均 予 以 禁 止, 亦 無 該 款 之 適 用 4. 綜 合 前 述, 對 於 具 出 進 口 廠 商 資 格 者 屏 程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與 他 人 約 定 一 定 代 價 ( 參 前 述 判 決 附 件 起 訴 書 證 據 九 合 約 書 ), 以 自 己 名 義 幫 他 人 進 口 貨 物 之 行 為, 應 認 定 不 構 成 貿 易 法 第 17 條 各 款 規 定 之 禁 止 行 為 依 據 : 本 局 102 年 10 月 29 日 貿 服 字 第 1020103359 號 函 答 復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基 隆 關 102 年 10 月 21 日 ( 102) 基 機 聯 字 第 1020051 號 通 關 疑 義 暨 權 責 機 關 答 覆 聯 絡 單 法 律 及 行 政 措 施, 以 保 護 其 國 內 之 工 商 業, 同 時 對 於 進 口 貨 品 之 品 質 安 全 標 準 或 仿 冒 品 等 均 加 以 限 制 為 維 持 國 際 間 公 平 貿 易 之 進 行, 對 於 : 侵 害 本 國 或 他 國 依 法 保 護 之 商 標 專 利 或 著 作 權 者, 未 依 照 規 定 標 示 產 地 或 標 示 不 實, 未 依 照 誠 信 原 則 履 行 交 易 契 約, 以 不 正 當 方 法 擾 亂 貿 易 秩 序, 或 其 他 損 害 我 國 商 譽 產 生 貿 易 障 礙 之 行 為 者, 均 予 禁 止 及 第 17 條 第 6 款 規 定 立 法 說 明 第 4 點 為 維 持 良 好 貿 易 秩 序, 對 於 以 不 正 當 方 法 擾 亂 貿 易 秩 序, 如 削 價 競 爭 或 有 轉 向 傾 銷 等 行 為, 均 予 以 禁 止, 亦 無 該 款 之 適 用 四 綜 合 前 述, 對 於 具 出 進 口 廠 商 資 格 者 ** 公 司, 與 他 人 約 定 一 定 代 價 ( 參 前 述 判 決 附 件 起 訴 書 證 據 九 合 約 書 ), 以 自 己 名 義 幫 他 人 進 口 貨 物 之 行 為, 應 認 定 不 構 成 貿 易 法 第 17 條 各 款 規 定 之 禁 止 行 為 依 據 : 本 局 102 年 10 月 29 日 貿 服 字 第 1020103359 號 函 答 復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基 隆 關 102 年 10 月 21 日 (102) 基 機 聯 字 第 1020051 號 - 35 -

通 關 疑 義 暨 權 責 機 關 答 覆 聯 絡 單 - 36 -

二 十 有 關 廠 商 進 口 列 屬 CCC2306.10.00.00-5 棉 子 油 渣 餅 及 固 體 殘 渣 物 項 下 之 棉 仔 粕, 並 全 數 販 賣 予 其 他 廠 商, 是 否 有 違 貿 易 法 第 28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等 相 關 規 定 查 CCC2306.10.00.00-5 棉 子 油 渣 餅 及 固 體 殘 渣 物 項 下 貨 品 之 輸 入 規 定 為 404 及 F02 按 輸 入 規 定 代 號 404 之 貨 品, 應 屬 本 局 依 貨 品 輸 入 管 理 辦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規 定 公 告 列 入 海 關 協 助 查 核 輸 入 貨 品 表 之 貨 品, 而 非 本 部 依 貿 易 法 第 11 條 第 2 項 規 定 公 告 限 制 輸 入 貨 品 表 之 貨 品, 自 不 生 違 反 貿 易 法 第 11 條 第 2 項 限 制 輸 出 入 貨 品 之 規 定, 得 依 貿 易 法 第 28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處 罰 之 問 題 又 廠 商 進 口 限 飼 料 工 廠 進 口 自 用 飼 料 原 料 後 轉 售 他 人, 並 無 違 反 貿 易 法 規 定 依 據 : 本 局 102 年 11 月 15 日 貿 服 字 第 1027026604 號 函 答 復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102 年 11 月 11 日 農 牧 字 第 1020043566 號 函 查 CCC2306.10.00.00-5 棉 子 油 渣 農 委 會 餅 及 固 體 殘 渣 物 項 下 貨 品 之 輸 入 規 定 修 正 為 825 及 A02 按 輸 入 規 定 代 號 825 之 貨 品, 應 屬 本 局 依 貨 品 輸 入 管 理 辦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規 定 公 告 列 入 海 關 協 助 查 核 輸 入 貨 品 表 之 貨 品, 而 非 本 部 依 貿 易 法 第 11 條 第 2 項 規 定 公 告 限 制 輸 入 貨 品 表 之 貨 品, 自 不 生 違 反 貿 易 法 第 11 條 第 2 項 限 制 輸 出 入 貨 品 之 規 定, 得 依 貿 易 法 第 28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處 罰 之 問 題 又 廠 商 進 口 限 飼 料 工 廠 進 口 自 用 飼 料 原 料 後 轉 售 他 人, 並 無 違 反 貿 易 法 規 定 依 據 :( 一 ) 本 局 102 年 11 月 15 日 貿 服 字 第 1027026604 號 函 答 復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102 年 11 月 11 日 農 牧 字 第 1020043566 號 函 ( 二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105 年 4 月 20 日 農 際 字 第 1050062334-37 -

廿 一 有 關 航 空 公 司 報 運 英 國 蘇 格 蘭 威 士 忌 酒 進 儲 保 稅 倉 庫 以 供 飛 機 上 販 賣 之 免 稅 酒, 是 否 應 依 輸 入 規 定 462 辦 理 1. 查 CCC2208.30.00.00-0 威 士 忌 酒 項 下 輸 入 規 定 代 號 462 之 中 英 文 內 容 為 : 進 口 英 國 蘇 格 蘭 威 士 忌 酒, 應 檢 附 英 國 海 關 核 發 之 蘇 格 蘭 威 士 忌 酒 酒 齡 及 產 地 證 明 書 ; 如 屬 進 口 供 自 用 且 其 數 量 不 超 過 5 公 升 者 免 附 Imported Scotch whisky shall be taxed and released upon presentation of a "certificate of age and origin for Scotch whisky:(c&e 94J)"issued by the Customs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2. 依 據 上 揭 462 輸 入 規 定, 英 國 蘇 格 蘭 威 士 忌 酒 必 須 進 口, 方 應 檢 附 英 國 海 關 核 發 之 蘇 格 蘭 威 士 忌 酒 酒 齡 及 產 地 證 明 書 ; 本 案 長 榮 航 空 有 限 公 司 報 運 英 國 蘇 格 蘭 威 士 忌 酒 進 儲 保 稅 倉 庫 以 供 飛 機 上 販 賣 之 免 稅 酒, 如 符 合 進 口 之 要 件, 自 須 依 462 輸 入 規 定 辦 理 ; 如 不 符 進 口 之 要 件, 則 無 前 述 462 輸 入 規 定 代 號 之 適 用 依 據 : 本 局 102 年 12 月 12 日 答 復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台 北 關 102 年 12 月 12 日 北 竹 業 二 字 第 1021601 號 通 關 疑 義 暨 權 責 機 關 答 覆 聯 絡 單 一 查 CCC2208.30.00.00-0 威 士 忌 酒 項 下 輸 入 規 定 代 號 462 之 中 英 文 內 容 為 : 進 口 英 國 蘇 格 蘭 威 士 忌 酒, 應 檢 附 英 國 海 關 核 發 之 蘇 格 蘭 威 士 忌 酒 酒 齡 及 產 地 證 明 書 ; 如 屬 進 口 供 自 用 且 其 數 量 不 超 過 5 公 升 者 免 附 Imported Scotch whisky shall be taxed and released upon presentation of a "certificate of age and origin for Scotch whisky:(c&e 94J)"issued by the Customs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二 依 據 上 揭 462 輸 入 規 定, 英 國 蘇 格 蘭 威 士 忌 酒 必 須 進 口, 方 應 檢 附 英 國 海 關 核 發 之 蘇 格 蘭 威 士 忌 酒 酒 齡 及 產 地 證 明 書 ; 本 案 ** 公 司 報 運 英 國 蘇 格 蘭 威 士 忌 酒 進 儲 保 稅 倉 庫 以 供 飛 機 上 販 賣 之 免 稅 酒, 如 符 合 進 口 之 要 件, 自 須 依 462 輸 入 規 定 辦 理 ; 如 不 符 進 口 之 要 件, 則 無 前 述 462 輸 入 規 定 代 號 之 適 用 依 據 : 本 局 102 年 12 月 12 日 答 復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台 北 關 102 年 12 月 12 日 北 竹 業 二 字 第 1021601 號 通 關 疑 義 暨 權 責 機 關 答 覆 聯 絡 單 關 務 署 意 見 : 海 關 非 輸 入 規 定 代 號 462 權 責 機 關, 爰 無 修 正 意 見 貨 品 承 辦 人 已 確 認 簽 名 - 38 -

廿 二 有 關 CCC2103.90.90.10-2 一 般 料 理 酒, 以 穀 類 或 其 他 含 澱 粉 之 植 物 性 原 料, 經 糖 化 後 加 入 酒 精 製 得 產 品 為 基 酒, 或 直 接 以 釀 造 酒 蒸 餾 酒 酒 精 為 基 酒, 加 入 0.5% 以 上 之 鹽, 添 加 或 不 添 加 其 他 調 味 料, 調 製 而 成 供 烹 調 用 之 酒 項 下 所 稱 0.5 % 以 上 之 鹽, 是 否 包 其 本 數 0.5% 1. 查 依 菸 酒 管 理 法 第 2 條 規 定, 菸 酒 之 主 管 機 關 係 貴 部 國 庫 署 2. 復 查 CCC2103909010-2 項 下 貨 品, 列 屬 稅 則 號 別 第 2103.90.90 其 他 第 2103 節 下 所 屬 之 貨 品 號 下, 該 稅 則 號 別 下 所 屬 貨 品 之 註 解, 係 屬 貴 部 關 務 署 ( 稅 則 法 制 組 ) 權 責 3. 再 查 CCC2103909010-2 項 下 貨 品 之 輸 入 規 定 463 W01 及 MW0 均 係 本 局 為 配 合 貴 部 國 庫 署 業 管 菸 酒 管 理 法 及 輸 入 管 理 之 需 要 公 告 4. 又 查 CCC2103909010-2 項 下 貨 品 部 分 中 英 文 貨 名 之 對 照 加 入 0.5% 以 上 之 鹽 (with a salt content of more than 0.5% of the total volume), 依 英 文 貨 名 之 語 意 0.5% 以 上 之 鹽, 並 不 包 含 其 本 數 0.5%, 請 參 考 5. 綜 上, 本 案 為 周 延 起 見, 仍 請 另 洽 貴 部 關 務 署 ( 稅 則 法 制 組 ) 及 國 庫 署 等 主 管 機 關 ( 刪 除 ) 國 庫 署 建 議 刪 除 (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105 年 3 月 31 日 台 庫 酒 字 第 105036 40360 號 函 ) 依 據 : 本 局 103 年 3 月 27 日 答 復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基 隆 關 103 年 3 月 27 日 (103) 基 五 進 一 估 ( 一 ) 傳 字 第 79 號 通 關 疑 義 暨 權 責 機 關 答 覆 聯 絡 單 - 39 -

廿 二 ( 續 ) 有 關 CCC2103.90.90.10-2 一 般 料 理 酒, 以 穀 類 或 其 他 含 澱 粉 之 植 物 性 原 料, 經 糖 化 後 加 入 酒 精 製 得 產 品 為 基 酒, 或 直 接 以 釀 造 酒 蒸 餾 酒 酒 精 為 基 酒, 加 入 0.5% 以 上 之 鹽, 添 加 或 不 添 加 其 他 調 味 料, 調 製 而 成 供 烹 調 用 之 酒 項 下 所 稱 0.5 % 以 上 之 鹽, 是 否 包 含 其 本 數 0.5% 1. 本 案 本 局 前 已 明 確 回 復 菸 酒 之 主 管 機 關 係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另 CCC2103909010-2 項 下 貨 品, 列 屬 稅 則 號 別 第 2103.90.90 其 他 第 2103 節 下 所 屬 之 貨 品 號 下, 該 稅 則 號 別 下 所 屬 貨 品 之 註 解, 係 屬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 稅 則 法 制 組 ) 權 責 2. 本 案 CCC2103909010-2 項 下 貨 品 所 稱 0.5% 以 上 之 鹽, 菸 酒 主 管 機 關 -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既 已 釋 復, 依 財 政 部 賦 稅 署 主 管 菸 酒 稅 法 第 2 條 定 義 規 定 ; 在 法 律 用 詞 上, 以 上 係 表 含 本 數 0.5%, 本 局 尊 重 菸 酒 主 管 機 關 之 法 律 意 見 依 據 : 本 局 103 年 4 月 7 日 答 復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基 隆 關 103 年 4 月 7 日 (103) 基 五 進 一 估 ( 一 ) 傳 字 第 086 號 通 關 疑 義 暨 權 責 機 關 答 覆 聯 絡 單 一 本 案 本 局 前 已 明 確 回 復 菸 酒 之 主 管 機 關 係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另 CCC2103909010-2 項 下 貨 品, 列 屬 稅 則 號 別 第 2103.90.90 其 他 第 2103 節 下 所 屬 之 貨 品 號 下, 該 稅 則 號 別 下 所 屬 貨 品 之 註 解, 係 屬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 稅 則 法 制 組 ) 權 責 二 本 案 CCC2103909010-2 項 下 貨 品 所 稱 0.5% 以 上 之 鹽, 菸 酒 主 管 機 關 -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既 已 釋 復, 依 財 政 部 賦 稅 署 主 管 菸 酒 稅 法 第 2 條 定 義 規 定 ; 在 法 律 用 詞 上, 以 上 係 表 含 本 數 0.5%, 本 局 尊 重 菸 酒 主 管 機 關 之 法 律 意 見 依 據 :( 一 ) 本 局 103 年 4 月 7 日 答 復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基 隆 關 103 年 4 月 7 日 (103) 基 五 進 一 估 ( 一 ) 傳 字 第 086 號 通 關 疑 義 暨 權 責 機 關 答 覆 聯 絡 單 ( 二 )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105 年 3 月 31 日 台 庫 酒 字 第 10503640360 號 函 國 庫 署 意 見 : 無 需 修 正 -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