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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德 州 实 华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采 用 无 汞 新 工 艺 改 造 年 产 40 万 吨 PVC 装 置 节 能 减 排 项 目 项 目 编 号 :SDTG-ZB-B2016086ZN 招 标 人 : 德 州 实 华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山 东 天 罡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日 期 : 二 〇 一 六 年 八 月

目 录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01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03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16 第 四 章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19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33 第 六 章 图 纸 36 第 七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39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40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德 州 实 华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采 用 无 汞 新 工 艺 改 造 年 产 40 万 吨 PVC 装 置 节 能 减 排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一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德 州 实 华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采 用 无 汞 新 工 艺 改 造 年 产 40 万 吨 PVC 装 置 节 能 减 排 项 目 二 项 目 编 号 :SDTG-ZB-B2016086ZN 三 采 购 项 目 标 段 划 分 情 况 : 序 号 名 称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1. 申 请 人 须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并 具 备 独 立 企 业 德 州 实 华 化 工 法 人 资 格,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相 有 限 公 司 采 用 关 条 件 的 规 定 ; 1 无 汞 新 工 艺 改 2. 投 标 人 须 具 备 :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贰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 造 年 产 40 万 3. 项 目 经 理 资 质 类 别 和 等 级 : 二 级 及 以 上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注 册 建 吨 PVC 装 置 节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B 类 证 书, 承 担 过 类 似 工 程 能 减 排 项 目 施 工 且 未 担 任 其 他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 4. 本 次 施 工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本 标 段 估 算 金 额 3877693.19 元 四 报 名 与 获 取 时 间 及 方 式 : 1 报 名 时 间 :2016 年 08 月 31 日 至 2016 年 09 月 07 日 2 报 名 方 式 : 网 上 报 名 3 获 取 方 式 : 网 上 下 载 ( 费 用 150 元 / 份 ) 4 获 取 时 间 :2016 年 08 月 31 日 至 2016 年 09 月 07 日 五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间 及 地 点 1 时 间 :2016 年 09 月 21 日 08:30 至 09:30 时 ( 北 京 时 间 ); 2 地 点 : 山 东 省 德 州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3 楼 开 标 室 ( 德 州 市 东 风 东 路 1666 号 ) 六 开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及 地 点 1 时 间 :2016 年 09 月 21 日 09:30 时 ( 北 京 时 间 ); 2 地 点 : 山 东 省 德 州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3 楼 开 标 室 ( 德 州 市 东 风 东 路 1666 号 ) 七 联 系 方 式 1. 招 标 人 : 德 州 实 华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德 州 市 德 城 区 天 衢 工 业 园 实 华 南 路 6 号 联 系 人 : 洪 先 生 联 系 方 式 :18678553409 2.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山 东 天 罡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德 州 市 三 八 中 路 冠 达 时 代 商 务 楼 三 楼 317 室 第 1 页 共 47 页

联 系 人 : 周 女 士 联 系 方 式 :0534-5019662 18905349870 八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 德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九 监 督 机 构 : 德 州 市 德 城 区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公 室 监 督 电 话 :0534-2236823 十 重 要 说 明 : 各 投 标 人 首 次 在 德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参 与 投 标 的, 报 名 前 须 办 理 企 业 诚 信 入 库 手 续, 办 理 程 序 详 见 德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诚 信 库 申 报 操 作 手 册 和 关 于 办 理 企 业 诚 信 入 库 的 通 知 因 未 及 时 办 理 入 库 手 续 导 致 无 法 报 名 的, 后 果 自 负 答 疑 文 件 等 一 经 在 德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系 统 发 布, 视 作 已 发 放 给 所 有 投 标 人 ( 发 布 时 间 即 为 发 出 的 时 间 ), 各 投 标 人 人 应 随 时 关 注 报 名 项 目 信 息 并 及 时 登 录 德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系 统 下 载 电 子 版 和 各 类 澄 清 答 疑, 否 则 所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负 若 投 标 单 位 遇 到 系 统 问 题, 请 及 时 联 系 德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联 系 方 式 :0534-2236863 发 布 人 : 山 东 天 罡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发 布 时 间 : 2016 年 08 月 31 日 第 2 页 共 47 页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 标 人 名 称 : 德 州 实 华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德 州 市 三 八 中 路 联 系 人 : 洪 先 生 电 话 :18678553409 电 子 信 箱 :15624282826@163.com 1.1.3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山 东 天 罡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德 州 市 三 八 中 路 冠 达 时 代 商 务 楼 三 楼 317 室 联 系 人 : 周 女 士 电 话 :0534-5019662 18905349870 电 子 信 箱 :18605349787@163.com 1.1.4 项 目 名 称 德 州 实 华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采 用 无 汞 新 工 艺 改 造 年 产 40 万 吨 PVC 装 置 节 能 减 排 项 目 1.1.5 建 设 地 点 德 州 市 德 城 区 天 衢 工 业 园 1.2.1 资 金 来 源 自 筹 资 金 1.2.2 出 资 比 例 100% 1.2.3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已 落 实 1.3.1 招 标 范 围 图 纸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以 工 程 量 清 单 为 准 注 : 不 含 桩 基 工 期 : 60 日 历 天 ( 自 甲 方 发 出 开 工 令 之 日 起 ); 1.3.2 工 期 及 质 保 期 质 保 期 :2 年 除 上 述 总 工 期 外, 发 包 人 还 要 求 以 下 区 段 工 期 : 无 1.3.3 质 量 要 求 合 格 资 质 条 件 : 同 时 具 备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贰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1.4.1 信 誉 要 求 :/ 投 标 人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项 目 经 理 资 格 : 二 级 及 以 上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具 有 有 效 的 信 誉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B 类 证 书, 承 担 过 类 似 工 程 施 工 且 未 担 任 其 他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1.4.2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不 接 受 接 受,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联 合 体 资 质 按 照 联 合 体 协 议 约 定 的 分 工 认 定 1.9.1 踏 勘 现 场 不 组 织 组 织, 踏 勘 时 间 : 集 合 地 点 : 1.10.1 投 标 预 备 会 不 召 开 召 开, 召 开 时 间 : 召 开 地 点 : 1.10.2 投 标 人 提 出 问 题 的 截 止 时 间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15 天 前 1.10.3 招 标 人 书 面 澄 清 的 时 间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15 天 前 1.11 分 包 不 允 许 第 3 页 共 47 页

允 许, 分 包 内 容 要 求 : 劳 务 分 包 或 经 发 包 人 允 许 的 专 业 分 包 分 包 金 额 要 求 : 无 接 受 分 包 的 第 三 人 资 质 要 求 : 按 合 同 约 定 1.12 偏 离 不 允 许 允 许, 可 偏 离 的 项 目 和 范 围 见 第 七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允 许 偏 离 最 高 项 数 : 偏 差 调 整 方 法 : 2.1 构 成 的 其 他 材 料 招 标 人 另 行 发 出 的 对 的 修 改 补 充 澄 清 ( 如 有 ) 等 2.2.1 投 标 人 要 求 澄 清 招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15 天 前 2.2.2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9 月 21 日 09 时 30 分 2.2.3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的 时 间 收 到 澄 清 后 24 小 时 内 ( 以 发 出 时 间 为 准 ) 2.3.2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的 时 间 收 到 修 改 后 24 小 时 内 ( 以 发 出 时 间 为 准 ) 3.1.1 构 成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材 料 无 具 体 要 求, 可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提 供 3.3.1 投 标 有 效 期 自 投 标 人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起 计 算 90 天 3.4.1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保 证 金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之 一, 投 标 人 须 按 的 规 定, 按 时 足 额 交 纳 1.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 人 民 币 ): 柒 万 柒 仟 伍 佰 元 整 2. 收 款 人 : 德 州 市 审 批 服 务 大 厅 管 理 中 心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德 州 东 风 东 路 支 行 联 系 电 话 :0534-2326919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德 州 德 城 支 行 联 系 电 话 :0534-2236743 3.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形 式 : 登 录 交 易 系 统, 按 分 包 ( 标 段 ) 网 上 报 名 成 功 后, 随 机 获 取 每 个 标 段 的 虚 拟 子 账 号, 自 主 选 择 其 中 一 家 银 行 账 号, 从 基 本 账 户 按 分 包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 4. 投 标 保 证 金 到 账 截 止 时 间 为 2016 年 9 月 20 日 16 时 00 分,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5. 投 标 保 证 金 必 须 从 投 标 单 位 基 本 户 转 出, 否 则 无 效 ; 未 按 规 定 提 交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人, 其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接 收 ; 6. 投 标 人 应 充 分 考 虑 款 项 的 银 行 交 换 时 间, 由 此 带 来 的 保 证 金 不 能 按 时 到 帐 的 责 任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 7. 未 中 标 单 位 的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无 息 退 还 ; 中 标 单 位 需 持 合 同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中 标 通 知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缴 纳 凭 证 复 印 件, 到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三 楼 14-15 号 窗 口 办 理 保 证 金 退 款 手 续, 其 保 证 金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退 还 保 证 金 退 付 通 过 交 易 系 统 自 动 退 至 原 缴 纳 账 户 友 情 提 示 : 银 行 法 定 节 假 日 不 办 理 公 对 公 账 户 电 汇 业 务, 请 提 前 办 理 投 标 保 证 金 是 否 在 规 定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户 的 风 险 由 投 标 单 位 自 行 承 担, 须 充 分 考 虑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划 转 时 间, 保 证 顺 利 到 账, 参 与 投 标 3.5.2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的 年 份 要 无 第 4 页 共 47 页

求 3.5.3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获 奖 项 目 的 年 份 要 求 3 年, 指 投 标 截 止 日 上 溯 三 年 3.5.5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的 年 份 要 求 3 年, 指 投 标 截 止 日 上 溯 三 年 3.6 不 允 许 是 否 允 许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允 许, 备 选 方 案 的 编 制 要 求 见 附 表 七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编 制 要 求, 评 审 和 方 案 比 较 方 法 见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3.7.3 签 字 和 盖 章 要 求 按 照 中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在 指 明 的 地 方 盖 章 签 字 3.7.4 投 标 文 件 副 本 份 数 六 份 ( 一 正 五 副 )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1.1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组 成 内 容,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以 下 要 求 装 订 : 不 分 册 装 订 分 册 装 订, 共 分 册, 分 别 为 : 3.7.5 装 订 要 求 投 标 函, 包 括 至 的 内 容 商 务 标, 包 括 至 的 内 容 技 术 标, 包 括 至 的 内 容, 包 括 至 的 内 容 采 用 胶 装 方 式 装 订, 装 订 应 牢 固, 不 易 拆 散 和 换 页, 不 得 采 用 活 页 装 订 4.1.2 封 套 上 写 明 招 标 人 的 地 址 : 招 标 人 名 称 : 投 标 人 名 称 : 投 标 人 地 址 : ( 项 目 名 称 ) 投 标 文 件 在 2016 年 月 日 时 分 前 不 得 开 启 4.2.2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地 点 德 州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三 楼 开 标 室 4.2.3 是 否 退 还 投 标 文 件 否 是, 退 还 安 排 :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开 标 时 间 : 同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开 标 地 点 : 同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地 点 6.1.1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组 构 成 :5 人, 其 中 技 术 经 济 专 家 5 人, 招 标 人 代 表 0 人 ; 评 标 专 家 确 定 方 式 : 从 山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评 标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7.1 是 否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确 是 定 中 标 人 否,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数 :2 7.3.1 劳 务 工 资 保 证 金 / 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10.1 词 语 定 义 10.1.1 类 似 项 目 类 似 项 目 是 指 : 具 备 近 三 年 ( 指 投 标 截 止 日 上 溯 三 年 ) 类 似 工 程 施 工 业 绩 10.1.2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是 指 : 安 全 质 量 建 筑 市 场 工 资 拖 欠 方 面 的 处 罚 投 诉 记 录 10.2 招 标 控 制 价 不 设 招 标 控 制 价 设 招 标 控 制 价 招 标 控 制 价 招 标 控 制 价 为 3877693.19 元 ; ( 如 投 标 报 价 超 过 控 制 价 则 废 标 ) 详 见 招 标 控 制 价 备 案 资 料 ( 投 标 人 可 到 招 标 人 处 查 阅, 以 备 案 的 书 面 资 料 为 准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对 投 标 人 索 取 的 第 5 页 共 47 页

任 何 电 子 版 材 料 的 准 确 性 不 负 责 任 ) 10.3 暗 标 评 审 不 采 用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是 否 采 用 采 用, 投 标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中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技 暗 标 评 审 方 式 术 暗 标 ) 编 制 及 装 订 要 求 编 制 和 装 订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10.4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不 要 求 要 求, 内 容 : 份 数 :1 是 否 要 求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形 式 : 光 盘 或 U 盘 投 标 文 件 时, 同 时 递 交 投 内 容 : 以 WORD2003 格 式 制 作 的 电 子 文 件, 并 保 证 与 书 面 提 交 的 文 件 完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全 一 致 和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以 Excel2003 格 式 制 作 的 单 价 分 析 表 ( 按 招 标 文 件 格 式 填 写 ) 一 套 ( 当 电 子 文 件 与 书 面 文 件 不 一 致 时, 以 书 面 文 件 为 准 ) 密 封 方 式 : 单 独 放 入 一 个 密 封 袋 中, 加 贴 封 条, 并 在 封 套 封 口 处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章, 在 封 套 上 标 记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字 样 10.5 计 算 机 辅 助 评 标 否 是 否 实 行 计 算 机 辅 助 评 是, 投 标 人 需 递 交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一 份, 同 时 按 本 须 知 附 表 八 电 子 投 标 文 标 件 编 制 及 报 送 要 求 编 制 及 报 送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计 算 机 辅 助 评 标 方 法 见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10.6 投 标 人 代 表 出 席 开 标 会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5.1 款 的 规 定, 招 标 人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参 加 开 标 会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应 当 按 时 参 加 开 标 会, 并 在 招 标 人 按 开 标 程 序 进 行 点 名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 如 为 法 人, 提 供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否 则 视 为 放 弃 投 标 10.7 中 标 公 示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前, 招 标 人 将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情 况 在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的 同 一 媒 介 和 有 形 建 筑 市 场 / 交 易 中 心 予 以 公 示, 公 示 期 3 个 工 作 日 10.8 知 识 产 权 构 成 本 各 个 组 成 部 分 的 文 件, 未 经 招 标 人 书 面 同 意, 投 标 人 不 得 擅 自 复 印 和 用 于 非 本 招 标 项 目 所 需 的 其 他 目 的 招 标 人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使 用 未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技 术 成 果 或 技 术 方 案 时, 需 征 得 其 书 面 同 意, 并 不 得 擅 自 复 印 或 提 供 给 第 三 人 10.9 重 新 招 标 的 其 他 情 形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正 文 第 8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除 非 已 经 产 生 中 标 候 选 人,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少 于 三 个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依 法 重 新 招 标 10.10 同 义 词 语 构 成 组 成 部 分 的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和 工 程 量 清 单 等 章 节 中 出 现 的 措 辞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在 招 标 投 标 阶 段 应 当 分 别 按 招 标 人 和 投 标 人 进 行 理 解 10.11 监 督 本 项 目 的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及 其 相 关 当 事 人 应 当 接 受 有 管 辖 权 的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依 法 实 施 的 监 督 10.12 解 释 权 构 成 本 的 各 个 组 成 文 件 应 互 为 解 释, 互 为 说 明 ; 如 有 不 明 确 或 不 一 致,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内 容 第 6 页 共 47 页

的, 以 合 同 文 件 约 定 内 容 为 准, 且 以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合 同 文 件 优 先 顺 序 解 释 ; 除 中 有 特 别 规 定 外, 仅 适 用 于 招 标 投 标 阶 段 的 规 定, 按 招 标 公 告 ( 投 标 邀 请 书 ) 投 标 人 须 知 评 标 办 法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先 后 顺 序 解 释 ; 同 一 组 成 文 件 中 就 同 一 事 项 的 规 定 或 约 定 不 一 致 的, 以 编 排 顺 序 在 后 者 为 准 ; 同 一 组 成 文 件 不 同 版 本 之 间 有 不 一 致 的, 以 形 成 时 间 在 后 者 为 准 按 本 款 前 述 规 定 仍 不 能 形 成 结 论 的, 由 招 标 人 负 责 解 释 10.13 招 标 人 补 充 的 共 他 内 容 10.13.1 资 格 审 查 的 证 件 ( 原 件 或 公 证 件 ):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代 码 证 税 务 登 记 证 ( 已 办 理 完 三 证 合 一 的 单 位 只 需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 资 质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项 目 经 理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和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B 类 证 书 由 工 程 所 在 地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无 工 资 拖 欠 证 明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 如 为 法 人, 提 供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 说 明 : 1. 以 上 证 件 正 在 办 理 年 检 或 延 期 的, 需 提 供 年 检 或 ( 延 期 ) 核 准 部 门 提 供 的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2. 以 上 证 书 复 印 件 ( 齐 全 有 效 ) 装 订 在 投 标 文 件 的 指 定 位 置, 并 与 原 件 保 持 一 致 3. 投 标 人 应 另 外 单 独 准 备 以 上 证 书 资 料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壹 套, 验 证 时 与 原 件 一 同 提 交 4. 上 述 证 件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提 交,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恕 不 接 收 与 投 标 相 关 的 任 何 资 料 ; 5. 上 述 证 件 未 按 照 上 述 要 求 提 供 提 供 无 效 证 件 未 提 供 或 提 供 不 全 提 供 证 件 审 查 不 合 格 的, 作 无 效 标 处 理 10.13.2 承 包 方 式 : 施 工 总 承 包 ( 固 定 总 价 合 同, 固 定 单 价 合 同, 可 调 总 价 合 同, 可 调 单 价 合 同 ) 10.13.3 10.13.4 工 程 进 度 款 的 拨 付 方 式 : 承 兑 汇 票 结 算 ; 付 款 进 度 为 : 合 同 生 效 后, 承 包 人 在 每 月 25 日 前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当 月 完 成 工 程 量 汇 总 表, 由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共 同 对 合 格 工 程 计 量 确 认 并 经 发 包 人 按 程 序 审 核, 在 确 认 计 量 结 果 后 14 天 内, 甲 方 应 向 乙 方 支 付 工 程 款 ( 进 度 款 ), 月 进 度 款 按 实 际 完 成 工 程 量 的 预 算 值 的 75% 支 付 竣 工 审 计 完 成 半 年 内 支 付 至 审 定 承 包 方 所 得 的 的 90%, 余 款 10% 作 为 质 保 金, 待 质 量 保 修 期 满 后 无 质 量 问 题 一 月 内, 将 剩 余 质 保 金 返 还 承 包 人 ( 不 计 利 息 ) 付 款 到 80% 时, 承 包 人 需 向 发 包 人 开 具 全 款 全 额 发 票, 要 求 发 票 为 11%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报 价 依 据 : 现 行 的 工 程 造 价 相 关 文 件 投 标 人 报 价 不 得 低 于 其 工 程 成 本 价, 可 竞 争 费 用 由 投 标 人 根 据 自 身 情 况 确 定 但 必 须 按 照 以 下 标 准 编 制 投 标 价 : 人 工 费 按 36 元 取 费, 人 工 议 价 按 44 元 ( 执 行 2003 年 山 东 省 定 额 德 州 市 2006 年 价 目 表 ) 规 费 和 税 金 为 不 可 竞 争 费 用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规 定 计 取 否 则 投 标 无 效, 报 价 依 据 和 采 用 定 额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文 件 和 施 工 图 纸, 材 料 价 格 按 现 行 市 场 价 格 进 行 综 合 单 价 报 价 1. 投 标 人 报 价 不 得 低 于 其 工 程 成 本 价 可 竞 争 费 用 由 投 标 人 根 据 自 身 情 况 调 整 确 定 2. 投 标 报 价 已 包 括 为 完 成 本 规 定 的 工 程 内 容 所 有 费 用 应 包 括 材 料 费 用 运 输 费 用 管 理 费 用 安 装 费 用 安 装 附 材 附 件 及 可 能 增 加 的 一 切 材 料 配 合 费 用 调 试 验 收 费 用 保 险 费 用 利 润 税 金 及 售 后 服 务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等 各 项 应 有 的 一 切 费 用, 任 何 市 场 的 风 险 均 不 得 调 整 价 格 投 标 人 漏 报 相 关 工 程 项 目 价 款 的, 招 标 人 将 认 为 该 项 目 已 在 其 它 项 目 中 包 含, 在 实 施 后, 招 标 人 将 不 予 以 支 付, 并 视 为 该 项 费 用 已 包 括 在 其 他 有 价 款 的 单 价 或 合 价 内 3. 严 格 按 照 图 纸 设 计 内 容 投 标 报 价, 如 出 现 缺 项 漏 项, 决 算 时 不 再 给 以 增 加, 中 标 单 位 施 工 时 必 须 按 照 图 纸 施 工, 不 得 私 自 减 少 或 更 改 4. 按 国 家 计 委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计 价 格 [2002]1980 号 ) 及 发 改 办 价 格 [2003]857 号 关 于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规 定 标 准 下 浮 20% 收 取, 由 中 标 人 支 付 5 清 单 控 制 价 编 制 费 : 12200 元, 由 中 标 人 支 付 6 公 证 费 : 4000 元, 由 中 标 人 支 付 7 投 标 报 价 为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出 的 各 项 支 付 金 额 的 总 和 10.13.5 合 同 价 款 的 调 整 及 结 算 方 法 : 第 7 页 共 47 页

1 已 有 综 合 单 价 的, 按 已 有 价 格 执 行 2 无 相 同 但 有 类 似 综 合 单 价 的, 参 照 类 似 价 格 执 行 3 无 相 同 又 无 类 似 价 格 的, 按 照 中 标 价 的 组 价 方 式 及 中 标 报 价 的 人 材 机 价 格 重 新 组 价 4 本 合 同 执 行 中, 因 招 标 人 原 因 进 行 材 料 设 备 品 种 规 格 的 调 整, 导 致 价 款 变 化 的, 以 调 整 材 料 的 市 场 签 证 价 格 与 原 材 料 的 工 程 造 价 部 门 颁 布 的 材 料 价 格 进 行 替 换 5 工 程 量 按 实 结 算 6 人 工 单 价 按 投 标 报 价 包 死 7 费 率 按 投 标 文 件 所 报 费 率 执 行 8 措 施 费 专 业 项 目 按 综 合 单 价 包 死, 如 发 生 变 更 按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的 调 整 方 法 执 行 第 8 页 共 47 页

1. 总 则 1.1 项 目 概 况 1.1.1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本 招 标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对 本 标 段 施 工 进 行 招 标 1.1.2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3 本 标 段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4 本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5 本 标 段 建 设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 资 金 来 源 和 落 实 情 况 1.2.1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来 源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2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出 资 比 例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3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 招 标 范 围 计 划 工 期 和 质 量 要 求 1.3.1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2 本 标 段 的 计 划 工 期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3 本 标 段 的 质 量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 适 用 于 已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的 ) 投 标 人 应 是 收 到 招 标 人 发 出 投 标 邀 请 书 的 单 位 1.4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 适 用 于 未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的 ) 1.4.1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承 担 本 标 段 施 工 的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1) 资 质 条 件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2) 财 务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3) 业 绩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4) 信 誉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5) 项 目 经 理 资 格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6) 其 他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2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除 应 符 合 本 章 第 1.4.1 项 和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要 求 外, 还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1)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按 提 供 的 格 式 签 订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明 确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和 各 方 权 利 义 务 ; (2) 由 同 一 专 业 的 单 位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按 照 资 质 等 级 较 低 的 单 位 确 定 资 质 等 级 ; (3) 联 合 体 各 方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或 参 加 其 他 联 合 体 在 同 一 标 段 中 投 标 1.4.3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为 招 标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 单 位 ); (2) 为 本 标 段 前 期 准 备 提 供 设 计 或 咨 询 服 务 的, 但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除 外 ; (3) 为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 (4) 为 本 标 段 的 代 建 人 ; (5) 为 本 标 段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的 ; (6)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 (7)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控 股 或 参 股 的 ; 第 9 页 共 47 页

(8)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任 职 或 工 作 的 ; (9) 被 责 令 停 业 的 ; (10) 被 暂 停 或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 (11) 财 产 被 接 管 或 冻 结 的 ; (12)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有 骗 取 中 标 或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1.5 费 用 承 担 投 标 人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6 保 密 参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各 方 应 对 和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商 业 和 技 术 等 秘 密 保 密, 违 者 应 对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1.7 语 言 文 字 除 专 用 术 语 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的 语 言 均 使 用 中 文 必 要 时 专 用 术 语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1.8 计 量 单 位 所 有 计 量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9 踏 勘 现 场 1.9.1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组 织 踏 勘 现 场 的, 招 标 人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组 织 投 标 人 踏 勘 项 目 现 场 1.9.2 投 标 人 踏 勘 现 场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9.3 除 招 标 人 的 原 因 外, 投 标 人 自 行 负 责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所 发 生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1.9.4 招 标 人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介 绍 的 工 程 场 地 和 相 关 的 周 边 环 境 情 况, 供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参 考, 招 标 人 不 对 投 标 人 据 此 作 出 的 判 断 和 决 策 负 责 1.10 投 标 预 备 会 1.10.1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的, 招 标 人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澄 清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问 题 1.10.2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提 出 的 问 题 送 达 招 标 人, 以 便 招 标 人 在 会 议 期 间 澄 清 1.10.3 投 标 预 备 会 后, 招 标 人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对 投 标 人 所 提 问 题 的 澄 清,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的 投 标 人 该 澄 清 内 容 为 的 组 成 部 分 1.11 分 包 投 标 人 拟 在 中 标 后 将 中 标 项 目 的 部 分 非 主 体 非 关 键 性 工 作 进 行 分 包 的, 应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分 包 内 容 分 包 金 额 和 接 受 分 包 的 第 三 人 资 质 要 求 等 限 制 性 条 件 1.12 偏 离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允 许 投 标 文 件 偏 离 某 些 要 求 的, 偏 离 应 当 符 合 规 定 的 偏 离 范 围 和 幅 度 第 10 页 共 47 页

2.1 的 组 成 本 包 括 : (1) 招 标 公 告 ( 或 投 标 邀 请 书 ); (2) 投 标 人 须 知 ; (3) 评 标 办 法 ; (4)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5) 工 程 量 清 单 ; (6) 图 纸 ; (7)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8)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9)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2. 根 据 本 章 第 1.10 款 第 2.2 款 和 第 2.3 款 对 所 作 的 澄 清 修 改, 构 成 的 组 成 部 分 2.2 的 澄 清 2.2.1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的 全 部 内 容 如 发 现 缺 页 或 附 件 不 全, 应 及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以 便 补 齐 如 有 疑 问,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 包 括 信 函 电 报 传 真 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下 同 ), 要 求 招 标 人 对 予 以 澄 清 2.2.2 的 澄 清 将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天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给 所 有 购 买 的 投 标 人, 但 不 指 明 澄 清 问 题 的 来 源 如 果 澄 清 发 出 的 时 间 距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15 天,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2.3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澄 清 后,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澄 清 2.3 的 修 改 2.3.1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天 前, 招 标 人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修 改, 并 通 知 所 有 已 购 买 的 投 标 人 如 果 修 改 的 时 间 距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15 天,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3.2 投 标 人 收 到 修 改 内 容 后,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修 改 3.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3.1.1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 3. 投 标 文 件 (2)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或 附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3)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 (4)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 (5)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6)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 (7) 拟 分 包 项 目 情 况 表 ; (8)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 (9)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第 11 页 共 47 页

3.1.2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或 投 标 人 没 有 组 成 联 合 体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包 括 本 章 第 3.1.1(3) 目 所 指 的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3.2 投 标 报 价 3.2.1 投 标 人 应 按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要 求 填 写 相 应 表 格 3.2.2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修 改 投 标 函 中 的 投 标 总 报 价, 应 同 时 修 改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相 应 报 价 此 修 改 须 符 合 本 章 第 4.3 款 的 有 关 要 求 3.3 投 标 有 效 期 3.3.1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投 标 人 不 得 要 求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3.3.2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的, 应 相 应 延 长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但 不 得 要 求 或 被 允 许 修 改 或 撤 销 其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人 拒 绝 延 长 的, 其 投 标 失 效, 但 投 标 人 有 权 收 回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3.4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 适 用 于 已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的 )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应 按 新 情 况 更 新 或 补 充 其 在 申 请 资 格 预 审 时 提 供 的 资 料, 以 证 实 其 各 项 资 格 条 件 仍 能 继 续 满 足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要 求, 具 备 承 担 本 标 段 施 工 的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3.4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 适 用 于 未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的 ) 3.4.1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应 附 投 标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及 其 年 检 合 格 的 证 明 材 料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和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等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3.5.3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应 附 中 标 通 知 书 ( 合 同 协 议 书 )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证 书 ) 的 复 印 件, 具 体 年 份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每 张 表 格 只 填 写 一 个 项 目, 并 标 明 序 号 3.4.4 正 在 施 工 和 新 承 接 的 项 目 情 况 表 应 附 中 标 通 知 书 ( 合 同 协 议 书 ) 复 印 件 每 张 表 格 只 填 写 一 个 项 目, 并 标 明 序 号 3.4.5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应 说 明 相 关 情 况, 并 附 法 院 或 仲 裁 机 构 作 出 的 判 决 裁 决 等 有 关 法 律 文 书 复 印 件, 具 体 年 份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4.6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本 章 第 3.4.1 项 至 第 3.4.5 项 规 定 的 表 格 和 资 料 应 包 括 联 合 体 各 方 相 关 情 况 3.5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投 标 人 不 得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允 许 投 标 人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的, 只 有 中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方 可 予 以 考 虑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中 标 人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优 于 其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编 制 的 投 标 方 案 的, 招 标 人 可 以 接 受 该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3.6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3.6.1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编 写, 如 有 必 要, 可 以 增 加 附 页,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其 中, 投 标 函 附 录 在 满 足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提 出 比 要 求 更 有 利 于 招 标 人 的 承 诺 3.6.2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对 有 关 工 期 投 标 有 效 期 质 量 要 求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招 标 范 围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作 出 响 应 3.6.3 投 标 文 件 应 用 不 褪 色 的 材 料 书 写 或 打 印, 并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盖 章 ) 或 盖 单 位 章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投 标 文 件 应 尽 量 避 免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或 删 除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改 动 之 处 应 加 盖 单 位 章 或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第 12 页 共 47 页

签 字 确 认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具 体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6.4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份 数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正 本 和 副 本 的 封 面 上 应 清 楚 地 标 记 正 本 或 副 本 的 字 样 当 副 本 和 正 本 不 一 致 时, 以 正 本 为 准 3.6.5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并 编 制 目 录, 具 体 装 订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4. 投 标 4.1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4.1.1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密 封 包 装, 并 在 封 套 的 封 口 处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章 4.1.2 投 标 文 件 的 封 套 上 应 清 楚 地 标 记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封 套 上 应 写 明 的 其 他 内 容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1.3 未 按 本 章 第 4.1.1 项 或 第 4.1.2 项 要 求 密 封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4.2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4.2.1 投 标 人 应 在 本 章 第 2.2.2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4.2.2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2.3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投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退 还 4.2.4 招 标 人 收 到 投 标 文 件 后, 向 投 标 人 出 具 签 收 凭 证 4.2.5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4.3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4.3.1 在 本 章 第 2.2.2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投 标 人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但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4.3.2 投 标 人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书 面 通 知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3.7.3 项 的 要 求 签 字 或 盖 章 招 标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向 投 标 人 出 具 签 收 凭 证 4.3.3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修 改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3 条 第 4 条 规 定 进 行 编 制 密 封 标 记 和 递 交, 并 标 明 修 改 字 样 5. 开 标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招 标 人 在 本 章 第 2.2.2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开 标 时 间 ) 和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地 点 公 开 开 标, 并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准 时 参 加 5.2 开 标 程 序 主 持 人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开 标 : (1) 宣 布 开 标 纪 律 ; (2) 公 布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名 称, 并 点 名 确 认 投 标 人 是 否 派 人 到 场 ; (3) 宣 布 开 标 人 唱 标 人 记 录 人 监 标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姓 名 ; (4)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 (5)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确 定 并 宣 布 投 标 文 件 开 标 顺 序 ; (6) 设 有 标 底 的, 公 布 标 底 ; (7) 按 照 宣 布 的 开 标 顺 序 当 众 开 标, 公 布 投 标 人 名 称 标 段 名 称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递 交 情 况 投 标 报 价 质 量 目 标 工 期 及 其 他 内 容, 并 记 录 在 案 ; 第 13 页 共 47 页

(8) 投 标 人 代 表 招 标 人 代 表 监 标 人 记 录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在 开 标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 (9) 开 标 结 束 6. 评 标 6.1 评 标 委 员 会 6.1.1 评 标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熟 悉 相 关 业 务 的 代 表, 以 及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人 数 以 及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专 家 的 确 定 方 式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6.1.2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回 避 : (1) 招 标 人 或 投 标 人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近 亲 属 ; (2)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的 人 员 ; (3) 与 投 标 人 有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对 投 标 公 正 评 审 的 ; (4) 曾 因 在 招 标 评 标 以 及 其 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活 动 中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而 受 过 行 政 处 罚 或 刑 事 处 罚 的 6.2 评 标 原 则 评 标 活 动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和 择 优 的 原 则 6.3 评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标 准 和 程 序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不 作 为 评 标 依 据 7. 合 同 授 予 7.1 定 标 方 式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外, 招 标 人 依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确 定 中 标 人,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人 数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7.2 中 标 通 知 在 本 章 第 3.3 款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同 时 将 中 标 结 果 通 知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7.3 履 约 担 保 7.3.1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中 标 人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担 保 形 式 和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规 定 的 履 约 担 保 格 式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联 合 体 中 标 的, 其 履 约 担 保 由 牵 头 人 递 交, 并 应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担 保 形 式 和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规 定 的 履 约 担 保 格 式 要 求 7.3.2 中 标 人 不 能 按 本 章 第 7.3.1 项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的, 视 为 放 弃 中 标,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7.4 签 订 合 同 7.4.1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应 当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天 内, 根 据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7.4.2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招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向 中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 给 中 标 第 14 页 共 47 页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还 应 当 赔 偿 损 失 8.1 重 新 招 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招 标 人 将 重 新 招 标 : (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止, 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 的 ; (2)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后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的 8. 重 新 招 标 和 不 再 招 标 8.2 不 再 招 标 重 新 招 标 后 投 标 人 仍 少 于 3 个 或 者 所 有 投 标 被 否 决 的, 属 于 必 须 审 批 或 核 准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经 原 审 批 或 核 准 部 门 批 准 后 不 再 进 行 招 标 9. 纪 律 和 监 督 9.1 对 招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招 标 人 不 得 泄 漏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应 当 保 密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不 得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9.2 对 投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投 标 人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不 得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谋 取 中 标, 不 得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扰 影 响 评 标 工 作 9.3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不 得 使 用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进 行 评 标 9.4 对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9.5 投 诉 投 标 人 和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本 次 招 标 活 动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有 权 向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第 15 页 共 47 页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 经 评 审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标 准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人 名 称 与 提 供 的 各 证 件 是 否 一 致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证 件 和 证 明 (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需 要 验 证 原 件 的 证 件 ) 是 否 齐 全 有 效 ;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与 原 件 是 否 一 致 2.1.1 形 式 评 审 标 准 投 标 文 件 的 装 订 及 份 数 投 标 文 件 签 署 是 否 符 合 投 标 须 知 第 3.7.4 3.7.5 条 款 规 定 是 否 符 合 投 标 须 知 第 3.7.3 条 款 规 定 和 废 标 条 件 B1.6 条 投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及 格 式 是 否 符 合 的 规 定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报 价 唯 一 投 标 文 件 中 只 能 有 一 个 有 效 报 价 营 业 执 照 具 备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2.1.2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资 质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规 定 项 目 经 理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规 定 投 标 内 容 与 范 围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3.1 项 规 定 工 期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3.2 项 规 定 工 程 质 量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3.3 项 规 定 投 标 有 效 期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3.1 项 规 定 2.1.3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投 标 保 证 金 权 利 义 务 ( 合 同 条 款 )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4.1 项 规 定 投 标 函 附 录 中 的 相 关 承 诺 符 合 或 优 于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的 相 关 规 定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符 合 第 七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规 定 投 标 价 格 低 于 ( 含 等 于 )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0.2 款 载 明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条 款 号 条 款 内 容 编 列 内 容 2.2.1 评 审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评 审 : 合 格 制 投 标 报 价 评 审 : 投 标 报 价 直 接 评 审 法 (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初 步 评 审 和 详 细 评 审 技 术 标 合 格 的 投 标 文 件, 对 投 标 报 价 的 合 法 性 和 合 规 性 直 接 进 行 评 审, 详 细 评 审 从 最 低 价 评 起, 直 至 评 出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和 要 求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止 ) 2.2.2 评 标 基 准 价 ( 值 ) 计 算 方 法 / 第 16 页 共 47 页

2.2.3 偏 差 率 计 算 公 式 / 条 款 号 评 分 因 素 评 分 标 准 内 容 完 整 性 和 编 制 水 平 满 足 本 项 目 要 求 2.2.4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评 分 施 工 方 案 与 技 术 措 施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与 措 施 满 足 本 项 目 要 求 满 足 本 项 目 要 求 (1) 标 准 ( 合 格 制 )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与 措 施 施 工 总 平 面 图 满 足 本 项 目 要 求 满 足 本 项 目 要 求 工 程 进 度 计 划 与 措 施 满 足 本 项 目 要 求 2.2.4 (2) 投 标 报 价 评 审 标 准 投 标 报 价 合 法 性 合 规 性 条 款 号 编 列 内 容 3.1.2 废 标 条 件 详 见 本 章 附 件 B: 废 标 条 件 附 件 B: 废 标 条 件 废 标 条 件 B0. 总 则 本 附 件 所 集 中 列 示 的 废 标 条 件, 是 本 章 评 标 办 法 的 组 成 部 分, 是 对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和 本 章 正 文 部 分 所 规 定 的 废 标 条 件 的 总 结 和 补 充, 如 果 出 现 相 互 矛 盾 的 情 况, 以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和 本 章 正 文 部 分 的 规 定 为 准 B1. 废 标 条 件 投 标 人 或 其 投 标 文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其 投 标 作 废 标 处 理 : B1.1 有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3 项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的 B1.2 有 串 通 投 标 或 弄 虚 作 假 或 有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的 B1.3 不 按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的 B1.4 在 形 式 评 审 资 格 评 审 ( 适 用 于 未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的 ) 响 应 性 评 审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不 符 合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项 评 审 标 准 的 B1.5 当 投 标 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内 容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时, 其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更 新 的 资 料, 未 能 通 过 资 格 评 审 的 ( 适 用 于 已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的 ) B1.6 投 标 报 价 文 件 ( 投 标 函 除 外 ) 未 经 有 资 格 的 工 程 造 价 专 业 人 员 加 盖 执 业 专 用 章 的 ; B1.7 在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评 审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未 能 通 过 此 项 评 审 的 B1.8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投 标 人 以 低 于 成 本 报 价 竞 标 的 B1.9 投 标 人 未 按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0.6 款 规 定 出 席 开 标 会 的 B1.10 本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和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有 关 要 求 均 为 实 质 性 要 求, 投 标 文 件 必 须 响 应 B1.11 现 行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中 规 定 应 为 废 标 无 效 投 标 或 应 重 新 招 标 的 情 形 B1.12 违 反 现 行 的 标 准 规 范 中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第 17 页 共 47 页

B1.13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属 于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行 为 : 1 投 标 人 之 间 协 商 投 标 报 价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 2 投 标 人 之 间 约 定 中 标 人 的 ; 3 投 标 人 之 间 约 定 部 分 投 标 人 放 弃 投 标 或 者 中 标 的 ; 4 属 于 同 一 组 织 成 员 的 投 标 人 协 同 投 标 的 ; 5 投 标 人 之 间 为 谋 取 中 标 或 者 排 斥 特 定 投 标 人 而 采 取 其 他 联 合 行 动 的 B1.14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视 为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行 为 : 1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编 制 的 ; 2 不 同 投 标 人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投 标 事 宜 的 ; 3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成 员 出 现 同 一 人 的 ; 4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者 投 标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变 化 的 ; 5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的 ; 6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从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账 户 转 出 的 B1.15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特 定 投 标 人 获 得 不 当 利 益 或 者 投 标 竞 争 优 势 的, 属 于 投 标 人 与 招 标 人 之 间 串 通 投 标 的 行 为 : 1 招 标 人 在 开 标 前 开 启 其 他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并 将 有 关 信 息 泄 露 给 投 标 人 的 ; 2 招 标 人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向 投 标 人 泄 露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等 信 息 的 ; 3 招 标 人 明 示 或 者 暗 示 投 标 人 压 低 或 者 抬 高 投 标 报 价 的 ; 4 招 标 人 授 意 特 定 投 标 人 撤 换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的 ; 5 招 标 人 授 意 或 者 暗 示 其 他 投 标 人 为 特 定 投 标 人 中 标 提 供 方 便 的 B1.16 投 标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属 于 弄 虚 作 假 的 行 为 : 1 使 用 伪 造 变 造 的 许 可 证 件 的 ; 2 伪 造 财 务 信 用 状 况 或 者 虚 报 业 绩 的 ; 3 伪 造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者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简 历 资 格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的 ; 4 隐 瞒 要 求 提 供 的 信 息,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引 人 误 解 的 其 他 信 息 的 第 18 页 共 47 页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使 用 建 设 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1999 年 12 月 24 日 印 发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示 范 文 本 ) ( 建 建 1999 313 号 )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序 号 条 款 内 容 招 标 人 合 同 条 款 要 求 1 项 目 经 理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2 工 期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3 质 量 标 准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4 工 程 进 度 款 支 付 方 法 工 程 进 度 款 的 拨 付 方 式 : 详 见 前 附 表 5 承 包 方 式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备 注 : 投 标 人 在 响 应 本 表 规 定 的 合 同 条 款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的 基 础 上 ( 如 不 响 应 本 表 合 同 条 款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可 导 致 投 标 无 效 ), 可 做 出 其 他 有 利 于 招 标 人 的 承 诺 第 19 页 共 47 页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1 工 程 量 清 单 说 明 1.1 本 工 程 量 清 单 是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 以 下 简 称 计 价 规 范 ) 以 及 中 包 括 的 图 纸 等 编 制 计 价 规 范 中 规 定 的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则 中 没 有 的 子 目, 应 在 本 章 第 1.4 款 约 定 ; 计 价 规 范 中 规 定 的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则 中 没 有 且 本 章 第 1.4 款 也 未 约 定 的,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 协 商 不 成 的, 可 向 省 级 或 行 业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申 请 裁 定 或 按 照 有 合 同 约 束 力 的 图 纸 所 标 示 尺 寸 的 理 论 净 量 计 算 计 量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的 基 本 计 量 单 位 1.2 本 工 程 量 清 单 应 与 中 的 投 标 人 须 知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及 图 纸 等 章 节 内 容 一 起 阅 读 和 理 解 1.3 本 工 程 量 清 单 仅 是 投 标 报 价 的 共 同 基 础, 竣 工 结 算 的 工 程 量 按 合 同 约 定 确 定 合 同 价 格 的 确 定 以 及 价 款 支 付 应 遵 循 合 同 条 款 ( 包 括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和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以 及 本 章 的 有 关 约 定 1.4 补 充 子 目 的 子 目 特 征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则 及 工 作 内 容 说 明 如 下 : 1.5 本 条 第 1.1 款 中 约 定 的 计 量 和 计 价 规 则 适 用 于 合 同 履 约 过 程 中 工 程 量 计 量 与 价 款 支 付 工 程 变 更 索 赔 和 工 程 结 算 1.6 本 条 与 下 述 第 2 条 和 第 3 条 的 说 明 内 容 是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的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组 成 部 分 2 投 标 报 价 说 明 2.1 投 标 报 价 应 根 据 中 的 有 关 计 价 要 求, 并 按 照 下 列 依 据 自 主 报 价 (1) 本 ; (2)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 (3) 国 家 或 省 级 行 业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计 价 办 法 ; (4) 企 业 定 额, 国 家 或 省 级 行 业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计 价 定 额 ; (5) ( 包 括 工 程 量 清 单 ) 的 澄 清 补 充 和 修 改 文 件 ; (6)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及 相 关 资 料 ; (7) 施 工 现 场 情 况 工 程 特 点 及 拟 定 的 投 标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或 施 工 方 案 ; (8) 与 建 设 项 目 相 关 的 标 准 规 定 等 技 术 资 料 ; (9) 市 场 价 格 信 息 或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发 布 的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 (10) 其 他 的 相 关 资 料 2.2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每 一 子 目 须 填 入 单 价 或 价 格, 且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2.3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标 价 的 单 价 或 金 额, 应 包 括 所 需 人 工 费 材 料 费 施 工 机 械 使 用 费 和 管 理 费 及 利 润, 以 及 一 定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费 用 所 谓 一 定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是 指 合 同 约 定 的 风 险 2.4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投 标 人 没 有 填 入 单 价 或 价 格 的 子 目, 其 费 用 视 为 已 分 摊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其 他 已 标 价 的 相 关 子 目 的 单 价 或 价 格 之 中 2.5 投 标 报 价 汇 总 表 中 的 投 标 总 价 由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措 施 项 目 费 其 他 项 目 费 规 费 和 税 金 组 成, 并 且 投 标 报 价 汇 总 表 中 的 投 标 总 价 应 当 与 构 成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措 施 项 目 费 其 他 项 目 费 规 费 税 金 的 合 计 金 额 一 致 2.6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项 目 按 下 列 要 求 报 价 : 2.6.1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应 依 据 计 价 规 范 中 关 于 综 合 单 价 的 组 成 内 容 确 定 报 价 2.6.2 如 果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涉 及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暂 估 单 价 表 中 列 出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则 按 照 本 节 第 3.3.2 项 的 报 价 原 则, 将 该 类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暂 估 单 价 本 身 以 及 除 对 应 的 规 费 及 税 金 以 外 的 费 用 计 入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相 应 子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第 20 页 共 47 页

2.6.3 如 果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涉 及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一 览 表 ( 见 第 三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第 三 节 附 件 三 ) 中 列 出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则 该 类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供 应 至 现 场 指 定 位 置 的 采 购 供 应 价 本 身 不 计 入 投 标 报 价, 但 应 将 该 类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安 装 安 装 所 需 要 的 辅 助 材 料 安 装 损 耗 以 及 其 他 必 要 的 辅 助 工 作 及 其 对 应 的 管 理 费 及 利 润 计 入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相 应 子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并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报 价 中 计 取 与 合 同 约 定 服 务 内 容 相 对 应 的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2.6.4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所 列 各 子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组 成 中, 各 子 目 的 人 工 材 料 和 机 械 台 班 消 耗 量 由 投 标 人 按 照 其 自 身 情 况 做 充 分 的 竞 争 性 考 虑 材 料 消 耗 量 包 括 损 耗 量 2.6.5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交 并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的 主 要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选 用 表 中 所 列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价 格 是 指 此 类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到 达 施 工 现 场 指 定 堆 放 地 点 的 落 地 价 格, 即 包 括 采 购 包 装 运 输 装 卸 堆 放 等 到 达 施 工 现 场 指 定 落 地 或 堆 放 地 点 之 前 的 全 部 费 用, 但 不 包 括 落 地 之 后 发 生 的 仓 储 保 管 库 损 以 及 从 堆 放 地 点 运 至 安 装 地 点 的 二 次 搬 运 费 用 主 要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选 用 表 中 所 列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价 格 应 与 构 成 综 合 单 价 相 应 材 料 或 工 程 设 备 的 价 格 一 致 落 地 之 后 发 生 的 仓 储 保 管 库 损 以 及 从 堆 放 地 点 运 至 安 装 地 点 的 二 次 搬 运 等 其 他 费 用 均 应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考 虑 2.7 措 施 项 目 按 下 列 要 求 报 价 : 2.7.1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计 价 应 根 据 投 标 人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进 行 报 价 可 以 计 量 工 程 量 的 措 施 项 目, 应 按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方 式 采 用 综 合 单 价 计 价 ; 其 余 的 措 施 项 目 可 以 项 为 单 位 的 方 式 计 价 投 标 人 所 填 报 价 格 应 包 括 除 规 费 税 金 外 的 全 部 费 用 2.7.2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中 的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应 按 国 家 省 级 或 行 业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计 价, 不 得 作 为 竞 争 性 费 用 2.7.3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中 所 列 项 目 仅 指 一 般 的 通 用 项 目, 投 标 人 在 报 价 时 应 充 分 全 面 地 阅 读 和 理 解 的 相 关 内 容 和 约 定, 包 括 第 七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的 相 关 约 定, 详 实 了 解 工 程 场 地 及 其 周 围 环 境, 充 分 考 虑 招 标 工 程 特 点 及 拟 定 的 施 工 方 案 和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对 招 标 人 给 出 的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的 内 容 进 行 细 化 或 增 减 2.7.4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中 所 填 写 的 报 价 金 额, 应 全 面 涵 盖 约 定 的 投 标 人 中 标 后 施 工 竣 工 交 付 本 工 程 并 维 修 其 任 何 缺 陷 所 需 要 履 行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的 全 部 费 用 2.7.5 对 于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中 所 填 写 的 报 价 金 额, 应 按 照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报 价 分 析 表 对 措 施 项 目 报 价 的 组 成 进 行 详 细 的 列 项 和 分 析 2.8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费 应 按 下 列 规 定 报 价 : 2.8.1 暂 列 金 额 按 暂 列 金 额 明 细 表 中 列 出 的 金 额 报 价, 此 处 的 暂 列 金 额 是 招 标 人 在 中 统 一 给 定 的, 并 不 包 括 本 章 第 2.8.3 项 的 计 日 工 金 额 2.8.2 暂 估 价 分 为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暂 估 单 价 和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两 类 其 中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暂 估 单 价 按 本 节 第 3.3.2 项 的 报 价 原 则 进 入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之 综 合 单 价, 不 在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中 汇 总 ;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直 接 按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表 中 列 出 的 金 额 和 本 节 第 3.3.3 项 的 报 价 原 则 计 入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报 价 2.8.3 计 日 工 按 计 日 工 表 中 列 出 的 子 目 和 估 算 数 量, 自 主 确 定 综 合 单 价 并 计 算 计 日 工 金 额 计 日 工 综 合 单 价 均 不 包 括 规 费 和 税 金, 其 中 : (1) 劳 务 单 价 应 当 包 括 工 人 工 资 交 通 费 用 各 种 补 贴 劳 动 安 全 保 护 社 保 费 用 手 提 手 动 和 电 动 工 器 具 施 工 场 地 内 已 经 搭 设 的 脚 手 架 水 电 和 低 值 易 耗 品 费 用 现 场 管 理 费 用 企 业 管 理 费 和 利 润 ; (2) 材 料 价 格 包 括 材 料 运 到 现 场 的 价 格 以 及 现 场 搬 运 仓 储 二 次 搬 运 损 耗 保 险 企 业 管 理 费 和 利 润 ; (3) 施 工 机 械 限 于 在 施 工 场 地 ( 现 场 ) 的 机 械 设 备, 其 价 格 包 括 租 赁 或 折 旧 维 修 维 护 和 燃 油 等 消 耗 品 以 及 操 作 人 员 费 用, 包 括 承 包 人 企 业 管 理 费 和 利 润, 但 不 包 括 规 费 和 税 金 辅 助 人 员 按 劳 务 价 格 另 计 2.8.4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根 据 中 列 出 的 内 容 和 要 求, 按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计 价 表 所 列 格 式 自 主 报 价 2.9 规 费 和 税 金 应 按 规 费 税 金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所 列 项 目 并 根 据 国 家 省 级 或 行 业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列 项 和 计 算, 不 得 作 为 竞 争 性 费 用 第 21 页 共 47 页

2.10 除 有 强 制 性 规 定 以 及 不 可 竞 争 部 分 以 外, 投 标 报 价 由 投 标 人 自 主 确 定, 但 不 得 低 于 其 成 本 2.11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所 涉 及 的 生 产 资 源 ( 包 括 各 类 人 工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施 工 设 备 临 时 设 施 临 时 用 水 临 时 用 电 等 ) 的 投 标 价 格, 应 根 据 自 身 的 信 息 渠 道 和 采 购 渠 道, 分 析 其 市 场 价 格 水 平 并 判 断 其 整 个 施 工 周 期 内 的 变 化 趋 势, 体 现 投 标 人 自 身 的 管 理 水 平 技 术 水 平 和 综 合 实 力 2.12 管 理 费 应 由 投 标 人 在 保 证 不 低 于 其 成 本 的 基 础 上 做 竞 争 性 考 虑 ; 利 润 由 投 标 人 根 据 自 身 情 况 和 综 合 实 力 做 竞 争 性 考 虑 2.13 投 标 报 价 中 应 考 虑 中 要 求 投 标 人 承 担 的 风 险 范 围 以 及 相 关 的 费 用 2.14 投 标 总 价 为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出 的 各 项 支 付 金 额 的 总 和, 为 实 施 完 成 招 标 工 程 并 修 补 缺 陷 以 及 履 行 中 约 定 的 风 险 范 围 内 的 所 有 责 任 和 义 务 所 发 生 的 全 部 费 用 2.15 有 关 投 标 报 价 的 其 他 说 明 : 3 其 他 说 明 3.1 词 语 和 定 义 3.1.1 工 程 量 清 单 是 表 现 本 工 程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项 目 措 施 项 目 其 他 项 目 规 费 项 目 和 税 金 的 名 称 和 相 应 数 量 等 的 明 细 清 单 3.1.2 总 价 子 目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以 总 价 计 价, 以 项 为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量 为 整 数 1 的 子 目,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总 价 固 定 包 干 采 用 总 价 合 同 形 式 时, 合 同 订 立 后,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工 程 量 均 没 有 合 同 约 束 力, 所 有 子 目 均 是 总 价 子 目, 视 同 按 项 计 量 ( 合 同 条 款 第 15 条 约 定 的 变 更 除 外 ) 3.1.3 单 价 子 目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以 单 价 计 价, 根 据 有 合 同 约 束 力 的 图 纸 和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则 进 行 计 量, 以 实 际 完 成 数 量 乘 以 相 应 单 价 进 行 结 算 的 子 目 3.1.4 子 目 编 码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项 目 清 单 中 所 列 的 子 目 名 称 的 数 字 标 识 和 代 码, 子 目 编 码 与 项 目 编 码 同 义 3.1.5 子 目 特 征 构 成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项 目 清 单 子 目 措 施 项 目 的 实 质 内 容 决 定 其 自 身 价 值 的 本 质 特 征, 子 目 特 征 与 项 目 特 征 同 义 3.1.6 规 费 承 包 人 根 据 省 级 政 府 或 省 级 有 关 权 力 部 门 规 定 必 须 缴 纳 的, 应 计 入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造 价 的 费 用 3.1.7 税 金 国 家 税 法 规 定 的 应 计 入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造 价 内 的 营 业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及 教 育 费 附 加 等 3.1.8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总 承 包 人 为 配 合 协 调 发 包 人 发 包 的 专 业 工 程 以 及 发 包 人 采 购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等 进 行 管 理 服 务 以 及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竣 工 资 料 汇 总 整 理 等 所 需 的 费 用 3.1.9 同 义 词 语 本 章 中 使 用 的 词 语 招 标 人 和 投 标 人 分 别 与 合 同 条 款 中 定 义 的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同 义 ; 就 工 程 量 清 单 而 言, 子 目 与 项 目 同 义 3.2 工 程 量 差 异 调 整 3.2.1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工 作 内 容 分 类 子 目 列 项 特 征 描 述 以 及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中 附 带 的 工 程 量 都 不 应 理 解 为 是 对 承 包 ( 招 标 ) 范 围 以 及 合 同 工 作 内 容 的 唯 一 的 最 终 的 或 全 部 的 定 义 3.2.2 投 标 人 应 对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进 行 认 真 细 致 的 复 核 这 种 复 核 包 括 对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子 目 编 码 子 目 名 称 子 目 特 征 描 述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量 的 准 确 性 以 及 可 能 存 在 的 任 何 书 写 第 22 页 共 47 页

打 印 错 误 进 行 检 查 和 复 核, 特 别 是 对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中 每 个 工 作 子 目 的 工 程 量 进 行 重 新 计 算 和 校 核 如 果 投 标 人 经 过 检 查 和 复 核 以 后 认 为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存 在 差 异, 则 投 标 人 应 将 此 类 差 异 的 详 细 情 况 连 同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规 定 提 交 的 要 求 招 标 人 澄 清 的 其 他 问 题 一 起 提 交 给 招 标 人, 招 标 人 将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颁 发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补 充 和 ( 或 ) 修 改 文 件 3.2.3 如 果 招 标 人 在 检 查 投 标 人 根 据 上 文 第 3.2.2 项 提 交 的 工 程 量 差 异 问 题 后 认 为 没 有 必 要 对 工 程 量 清 单 进 行 补 充 和 ( 或 ) 修 改, 或 者 招 标 人 根 据 上 文 第 3.2.2 项 对 工 程 量 清 单 进 行 了 补 充 和 ( 或 ) 修 改, 但 投 标 人 认 为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工 程 量 依 然 存 在 差 异, 则 此 类 差 异 不 再 提 交 招 标 人 答 疑 和 修 正, 而 是 直 接 按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 包 括 招 标 人 可 能 的 补 充 和 ( 或 ) 修 改 ) 进 行 投 标 报 价 投 标 人 在 按 照 工 程 量 清 单 进 行 报 价 时, 除 按 照 本 节 2.7.3 项 要 求 对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的 内 容 进 行 细 化 或 增 减 外, 不 得 改 变 ( 包 括 对 工 程 量 清 单 子 目 的 子 目 名 称 子 目 特 征 描 述 计 量 单 位 以 及 工 程 量 的 任 何 修 改 增 加 或 减 少 )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和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即 使 按 照 图 纸 和 招 标 范 围 的 约 定 并 不 存 在 的 子 目, 只 要 在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已 经 列 明, 投 标 人 都 需 要 对 其 报 价, 并 纳 入 投 标 总 价 的 计 算 3.3 暂 列 金 额 和 暂 估 价 3.3.1 暂 列 金 额 明 细 表 中 所 列 暂 列 金 额 ( 不 包 括 计 日 工 金 额 ) 中 已 经 包 含 与 其 对 应 的 管 理 费 利 润 和 规 费, 但 不 含 税 金 投 标 人 应 按 本 规 定 将 此 类 暂 列 金 额 直 接 纳 入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的 投 标 价 格 并 计 取 相 应 的 税 金, 不 需 要 考 虑 除 税 金 以 外 的 其 他 任 何 费 用 3.3.2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暂 估 价 表 中 所 列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暂 估 价 是 此 类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本 身 运 至 施 工 现 场 内 的 工 地 地 面 价, 不 包 括 其 本 身 所 对 应 的 管 理 费 利 润 规 费 税 金 以 及 这 些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安 装 安 装 所 需 要 的 辅 助 材 料 安 装 损 耗 驻 厂 监 造 以 及 发 生 在 现 场 内 的 验 收 存 储 保 管 开 箱 二 次 倒 运 从 存 放 地 点 运 至 安 装 地 点 以 及 其 他 任 何 必 要 的 辅 助 工 作 ( 以 下 简 称 暂 估 价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安 装 及 辅 助 工 作 )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及 其 对 应 的 管 理 费 利 润 规 费 和 税 金 除 应 按 本 规 定 将 此 类 暂 估 价 本 身 纳 入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相 应 子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以 外, 投 标 人 还 应 将 上 述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安 装 及 辅 助 工 作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以 及 与 此 类 费 用 有 关 的 管 理 费 和 利 润 包 含 在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相 应 子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中, 并 计 取 相 应 的 规 费 和 税 金 3.3.3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表 中 所 列 的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已 经 包 含 与 其 对 应 的 管 理 费 利 润 和 规 费, 但 不 含 税 金 投 标 人 应 按 本 规 定 将 此 类 暂 估 价 直 接 纳 入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的 投 标 价 格 并 计 取 相 应 的 税 金 除 按 本 规 定 将 此 类 暂 估 价 纳 入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的 投 标 价 格 并 计 取 相 应 的 税 金 以 外, 投 标 人 还 需 要 根 据 规 定 的 内 容 考 虑 相 应 的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以 及 与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有 关 的 规 费 和 税 金 3.4 其 他 补 充 说 明 3.4.1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表 的 工 程 量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特 征 项 目 名 称 计 量 单 位 材 料 暂 估 价 特 殊 项 目 暂 估 价 暂 列 金 额 必 须 与 的 给 定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一 致, 否 则 废 标 如 果 投 保 人 对 给 定 的 清 单 工 程 量 有 异 议, 须 按 规 定 的 时 间 提 出 3.4.2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表 的 工 程 量 与 综 合 单 价 的 乘 积 必 须 与 合 价 相 一 致, 否 则 废 标 3.4.3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表 的 合 价 合 计 数 必 须 计 算 准 确 无 误, 且 与 其 它 表 格 中 对 应 的 内 容 相 一 致, 否 则 废 标 采 用 综 合 单 价 报 价 的, 除 非 招 标 人 对 予 以 修 改, 投 标 人 须 按 照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列 出 的 工 程 项 目 和 工 程 量 填 报 单 价 和 合 价, 投 标 人 不 能 随 意 修 改 删 减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清 单 工 程 量 (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或 软 件 原 因 造 成 的 工 程 量 小 数 点 后 数 字 出 现 的 细 微 差 异 忽 略 不 计 ), 并 且 每 一 项 目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任 何 有 选 择 的 报 价 将 不 予 接 受, 否 则, 该 标 书 将 被 认 定 为 废 标 如 果 投 标 文 件 的 综 合 单 价 和 合 价 为 0 或 漏 填 ( 空 白 ), 招 标 人 将 认 为 该 项 目 已 在 其 它 项 目 中 包 含, 投 标 人 漏 填 单 价 或 合 价 ( 或 已 填 写 0) 的 工 程 项 目, 在 实 施 后, 招 标 人 将 不 予 以 支 付, 并 视 为 该 项 费 用 已 包 括 在 其 他 有 价 款 的 单 价 或 合 价 内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质 询 后,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同 意 按 以 上 方 式 处 理 的, 该 投 标 将 被 认 定 为 废 标 3.4.4 投 标 文 件 中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总 的 投 标 报 价 数 额, 投 标 函 中 的 报 价 须 与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表 中 的 本 项 目 总 价 一 致, 除 非 是 明 显 的 笔 误 ; 投 标 函 中 的 报 价 更 不 能 为 空, 否 则 该 投 标 文 件 为 无 效 的 投 标 ( 废 标 ) 第 23 页 共 47 页

如 果 是 明 显 的 笔 误, 要 对 投 标 人 进 行 质 疑 修 正, 并 要 按 细 微 偏 差 进 行 扣 分 处 理 ( 每 处 扣 1 分 ) 3.4.5 如 果 存 在 投 标 文 件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表 中 的 工 程 量 与 综 合 单 价 乘 积 与 合 价 不 符 计 价 表 中 合 价 的 累 加 与 合 计 数 不 符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表 格 中 的 其 它 该 对 应 相 符 的 数 据 不 符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表 中 数 据 不 全 不 清 等 情 况, 该 投 标 将 被 认 定 为 不 响 应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其 投 标 为 废 标 3.4.6 规 费 税 金 等 不 可 竞 争 费 用 按 本 文 件 的 规 定 计 取, 否 则 废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表 格 按 照 山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则 的 表 格 样 式 编 制,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封 面 : 投 标 总 价 封 1 ( 盖 章 要 齐 全 ) 2 总 说 明 表 01 3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表 05 4 材 料 暂 估 价 一 览 表 表 07 5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 一 ) 表 12 6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 二 ) 表 13 7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汇 总 表 表 14 8 暂 列 金 额 明 细 表 表 15 9 特 殊 项 目 暂 估 价 表 表 16 10 计 日 工 表 表 17 11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表 18 12 规 费 税 金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表 20 第 24 页 共 47 页

第 六 章 ( 另 附 ) 图 纸 第 25 页 共 47 页

第 七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一 执 行 所 有 现 行 的 国 家 行 业 和 地 方 标 准 规 范 规 程 中 的 强 制 性 条 款 二 执 行 所 有 现 行 的 工 程 当 地 建 设 局 印 发 的 有 关 质 量 安 全 等 方 面 管 理 的 文 件 规 定 三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的 特 别 说 明 : 合 同 存 续 期 间, 国 家 发 布 新 的 技 术 标 准 的, 以 最 新 的 技 术 标 准 为 准 四 本 工 程 相 关 技 术 要 求 ( 详 见 设 计 图 纸 ) 第 26 页 共 47 页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项 目 名 称 )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文 件 正 ( 副 ) 本 投 标 人 :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年 月 日 第 27 页 共 47 页

目 录 一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二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三 授 权 委 托 书 四 投 标 承 诺 书 五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六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七 拟 分 包 项 目 情 况 表 八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九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十 唱 标 一 览 表 第 28 页 共 47 页

一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 一 ) 投 标 函 致 : ( 招 标 人 名 称 ) 在 考 察 现 场 并 充 分 研 究 ( 项 目 名 称 )( 以 下 简 称 本 工 程 ) 施 工 的 全 部 内 容 后, 我 方 兹 以 : 人 民 币 ( 大 写 ): 元 RMB : 元 ; 的 投 标 价 格 和 按 合 同 约 定 有 权 得 到 的 其 它 金 额, 并 严 格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施 工 竣 工 和 交 付 本 工 程 并 维 修 其 中 的 任 何 缺 陷 如 果 我 方 中 标, 我 方 保 证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开 工 日 期 开 始 本 工 程 的 施 工, 天 ( 日 历 日 ) 内 竣 工, 并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达 到 标 准 我 方 同 意 本 投 标 函 在 规 定 的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后,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期 满 前 对 我 方 具 有 约 束 力, 且 随 时 准 备 接 受 你 方 发 出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随 本 投 标 函 道 交 的 投 标 函 附 录 是 本 投 标 函 的 组 成 部 分, 对 我 方 构 成 约 束 力 随 同 本 投 标 函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一 份,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 大 写 ): 元 ( : 元 ) 在 签 署 协 议 书 之 前, 你 方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连 同 本 投 标 函, 包 括 投 标 函 附 录, 对 双 方 具 有 约 束 力 投 标 人 ( 盖 章 ): 法 人 代 表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第 29 页 共 47 页

( 二 ) 投 标 函 附 录 工 程 名 称 : ( 项 目 名 称 ) / 标 段 序 号 条 款 内 容 约 定 内 容 ( 投 标 人 承 诺 内 容 ) 备 注 1 项 目 经 理 姓 名 : 级 别 : 2 工 期 日 历 天 3 质 量 标 准 4 工 程 进 度 款 支 付 方 法 备 注 : 1 本 表 的 内 容 与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和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表 的 内 容 对 应 ; 2 投 标 人 在 响 应 中 规 定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的 基 础 上 ( 如 不 响 应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可 导 致 投 标 无 效 ), 可 做 出 其 他 有 利 于 招 标 人 的 承 诺 此 类 承 诺 可 在 本 表 中 予 以 补 充 填 写 投 标 人 ( 盖 章 ): 法 人 代 表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第 30 页 共 47 页

二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投 标 人 : 单 位 性 质 : 地 址 : 成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 经 营 期 限 :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 系 ( 投 标 人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年 月 日 第 31 页 共 47 页

三 授 权 委 托 书 本 人 ( 姓 名 ) 系 ( 投 标 人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现 委 托 ( 姓 名 ) 为 我 方 代 理 人 代 理 人 根 据 授 权, 以 我 方 名 义 签 署 澄 清 说 明 补 正 递 交 撤 回 修 改 ( 项 目 名 称 ) 施 工 投 标 文 件 签 订 合 同 和 处 理 有 关 事 宜, 其 法 律 后 果 由 我 方 承 担 委 托 期 限 :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附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和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身 份 证 号 码 :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身 份 证 号 码 : 年 月 日 第 32 页 共 47 页

四 承 诺 书 ( 招 标 人 名 称 ): 我 方 在 此 声 明, 我 方 拟 派 往 ( 项 目 名 称 ) / 标 段 ( 以 下 简 称 本 工 程 ) 的 项 目 经 理 ( 项 目 经 理 姓 名 ) 现 阶 段 没 有 担 任 任 何 在 施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如 本 公 司 中 标, 将 由 本 公 司 资 格 审 查 时 的 项 目 经 理 及 管 理 技 术 人 员 直 接 组 成 项 目 部 进 行 施 工 ( 如 果 人 员 需 要 变 更, 一 定 取 得 发 包 人 的 同 意 并 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项 目 经 理 技 术 负 责 人 及 关 键 岗 位 管 理 技 术 人 员 将 常 驻 工 地 ( 一 般 情 况 下 每 月 不 少 于 20 天 ) 进 行 施 工 管 理 不 非 法 转 包 不 违 法 分 包, 保 证 本 工 程 的 施 工 队 伍 不 是 在 本 公 司 挂 靠 的 其 它 单 位 或 个 人 我 们 承 诺 保 证 工 程 进 度 和 质 量 目 标 如 违 反 以 上 承 诺, 我 公 司 愿 接 受 发 包 方 或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任 何 合 法 的 处 罚 ( 包 括 扣 罚 履 约 保 证 金 ) 我 方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和 准 确, 并 愿 意 承 担 因 我 方 就 此 弄 虚 作 假 所 引 起 的 一 切 法 律 后 果 本 公 司 承 诺, 中 标 后 在 工 程 款 中 单 列 质 量 通 病 防 治 款 项, 专 款 专 用, 保 证 按 照 国 家 省 市 县 有 关 质 量 通 病 防 治 的 要 求 进 行 施 工 管 理 承 诺 执 行 所 有 现 行 的 国 家 行 业 和 地 方 标 准 规 范 规 程 中 的 强 制 性 条 款 ; 承 诺 执 行 所 有 现 行 的 建 设 局 印 发 的 有 关 质 量 安 全 墙 改 节 能 等 方 面 管 理 的 文 件 规 定 特 此 承 诺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年 月 日 第 33 页 共 47 页

五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第 34 页 共 47 页

六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1.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和 对 现 场 的 勘 察 情 况, 采 用 文 字 并 结 合 图 表 形 式, 参 考 以 下 要 点 编 制 本 工 程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1) 施 工 方 案 及 技 术 措 施 ; (2)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和 创 优 计 划 ; 质 量 通 病 防 治 措 施 ; (3) 施 工 总 进 度 计 划 及 保 证 措 施 ( 包 括 以 横 道 图 或 标 明 关 键 线 路 的 网 络 进 度 计 划 保 障 进 度 计 划 需 要 的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劳 动 力 需 求 计 划 及 保 证 措 施 材 料 设 备 进 场 计 划 及 其 他 保 证 措 施 等 ); (4) 施 工 安 全 措 施 计 划 ; (5)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计 划 ; (6) 施 工 场 地 治 安 保 卫 管 理 计 划 ; (7) 施 工 环 保 措 施 计 划 ; (8) 雨 季 施 工 方 案 ; (9) 施 工 现 场 总 平 面 布 置 ( 投 标 人 应 递 交 一 份 施 工 总 平 面 图, 绘 出 现 场 临 时 设 施 布 置 图 表 并 附 文 字 说 明, 说 明 临 时 设 施 加 工 车 间 现 场 办 公 设 备 及 仓 储 供 电 供 水 卫 生 生 活 道 路 消 防 等 设 施 的 情 况 和 布 置 ); (10) 项 目 组 织 管 理 机 构 ( 若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采 用 暗 标 方 式 评 审, 则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不 得 涉 及 人 员 姓 名 简 历 公 司 名 称 等 暴 露 投 标 人 身 份 的 内 容 ); (11) 承 包 人 自 行 施 工 范 围 内 拟 分 包 的 非 主 体 和 非 关 键 性 工 作 ( 按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11 款 的 规 定 ) 材 料 计 划 和 劳 动 力 计 划 ; (12) 成 品 保 护 和 工 程 保 修 工 作 的 管 理 措 施 和 承 诺 ; (13) 任 何 可 能 的 紧 急 情 况 的 处 理 措 施 预 案 以 及 抵 抗 风 险 ( 包 括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可 能 遇 到 的 各 种 风 险 ) 的 措 施 ; (14) 对 总 包 管 理 的 认 识 以 及 对 专 业 分 包 工 程 的 配 合 协 调 管 理 服 务 方 案 ; (15) 与 发 包 人 监 理 及 设 计 人 的 配 合 ; (16) 规 定 的 其 他 内 容 2. 若 投 标 人 须 知 规 定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采 用 技 术 暗 标 方 式 评 审, 则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编 制 和 装 订 应 按 附 表 七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技 术 暗 标 部 分 ) 编 制 及 装 订 要 求 编 制 和 装 订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3.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除 采 用 文 字 表 述 外 可 附 下 列 图 表, 图 表 及 格 式 要 求 附 后 若 采 用 技 术 暗 标 评 审, 则 下 述 表 格 应 按 照 章 节 内 容, 严 格 按 给 定 的 格 式 附 在 相 应 的 章 节 中 第 35 页 共 47 页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附 表 附 表 一 :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主 要 施 工 设 备 表 序 号 设 备 名 称 型 号 规 格 数 量 国 别 产 地 制 造 年 份 额 定 功 率 (KW) 生 产 能 力 用 于 施 工 部 位 备 注 附 表 二 : 拟 配 备 本 工 程 的 试 验 和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表 序 号 仪 器 设 备 名 称 型 号 规 格 数 量 国 别 产 地 制 造 年 份 已 使 用 台 时 数 用 途 备 注 附 表 三 : 劳 动 力 计 划 表 单 位 : 人 工 种 按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投 入 劳 动 力 情 况 附 表 四 : 计 划 开 竣 工 日 期 和 施 工 进 度 网 络 图 日 期 1. 投 标 人 应 递 交 施 工 进 度 网 络 图 或 施 工 进 度 表, 说 明 按 要 求 的 计 划 工 期 进 行 施 工 的 各 个 关 键 2. 施 工 进 度 表 可 采 用 网 络 图 和 ( 或 ) 横 道 图 表 示 附 表 五 : 施 工 总 平 面 图 投 标 人 应 递 交 一 份 施 工 总 平 面 图, 绘 出 现 场 临 时 设 施 布 置 图 表 并 附 文 字 说 明, 说 明 临 时 设 施 加 工 车 间 现 场 办 公 设 备 及 仓 储 供 电 供 水 卫 生 生 活 道 路 消 防 等 设 施 的 情 况 和 布 置 附 表 六 : 临 时 用 地 表 用 途 面 积 ( 平 方 米 ) 位 置 需 用 时 间 第 36 页 共 47 页

七 拟 分 包 计 划 表 序 号 拟 分 包 项 目 名 称 范 围 及 理 由 拟 选 分 包 人 拟 选 分 包 人 名 称 注 册 地 点 企 业 资 质 有 关 业 绩 备 注 1 2 3 1 2 3 1 2 3 1 2 3 备 注 : 本 表 所 列 分 包 仅 限 于 承 包 人 自 行 施 工 范 围 内 的 非 主 体 非 关 键 工 程 日 期 : 年 月 日 第 37 页 共 47 页

八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 一 )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投 标 人 名 称 注 册 地 址 联 系 方 式 邮 政 编 码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组 织 结 构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技 术 职 称 电 话 技 术 负 责 人 姓 名 技 术 职 称 电 话 成 立 时 间 员 工 总 人 数 :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营 业 执 照 号 项 目 经 理 高 级 职 称 人 员 注 册 资 金 开 户 银 行 其 中 中 级 职 称 人 员 初 级 职 称 人 员 账 号 技 工 经 营 范 围 备 注 说 明 : 本 表 后 应 附 有 效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 副 本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副 本 )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书 ( 已 提 供 有 效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的 此 证 可 以 不 提 供 )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 如 果 有 ) 获 奖 证 书 ( 如 果 有 ) 等 资 料 复 印 件 第 38 页 共 47 页

( 二 )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表 ( 三 ) 近 年 企 业 及 拟 派 项 目 经 理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所 在 地 发 包 人 名 称 发 包 人 地 址 发 包 人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合 同 价 格 开 工 日 期 竣 工 日 期 承 担 的 工 作 工 程 质 量 项 目 经 理 技 术 负 责 人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及 电 话 项 目 描 述 备 注 备 注 : 1 类 似 项 目 是 指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0.1.1 项 所 指 的 工 程 项 目, 具 体 年 份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2 本 表 后 应 附 合 同 协 议 书 ( 中 标 通 知 书 )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证 明 ) 获 奖 证 书 ( 如 果 有 ) 等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3 须 同 时 提 供 以 上 资 料 的 原 件, 以 备 核 对, 否 则 无 效 每 张 表 格 只 填 写 一 个 项 目, 并 标 明 序 号 第 39 页 共 47 页

( 三 ) 近 年 企 业 及 拟 派 项 目 经 理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所 在 地 发 包 人 名 称 发 包 人 地 址 发 包 人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合 同 价 格 开 工 日 期 竣 工 日 期 承 担 的 工 作 工 程 质 量 项 目 经 理 技 术 负 责 人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及 电 话 项 目 描 述 备 注 备 注 : 4 类 似 项 目 是 指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0.1.1 项 所 指 的 工 程 项 目, 具 体 年 份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5 本 表 后 应 附 合 同 协 议 书 ( 中 标 通 知 书 )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证 明 ) 获 奖 证 书 ( 如 果 有 ) 等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6 须 同 时 提 供 以 上 资 料 的 原 件, 以 备 核 对, 否 则 无 效 每 张 表 格 只 填 写 一 个 项 目, 并 标 明 序 号 第 40 页 共 47 页

( 四 ) 企 业 正 在 施 工 的 和 新 承 接 的 项 目 情 况 表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所 在 地 发 包 人 名 称 发 包 人 地 址 发 包 人 电 话 签 约 合 同 价 开 工 日 期 计 划 竣 工 日 期 承 担 的 工 作 工 程 质 量 项 目 经 理 技 术 负 责 人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及 电 话 项 目 描 述 备 注 备 注 : 本 表 后 附 中 标 通 知 书 ( 合 同 协 议 书 ) 复 印 件, 并 同 时 提 供 原 件, 以 备 核 对 每 张 表 格 只 填 写 一 个 项 目, 并 标 明 序 号 第 41 页 共 47 页

( 五 )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1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组 成 表 职 务 姓 名 职 称 执 业 或 职 业 资 格 证 明 证 书 名 称 级 别 证 号 专 业 养 老 保 险 备 注 第 42 页 共 47 页

2 主 要 人 员 简 历 表 (1) 项 目 经 理 技 术 负 责 人 简 历 表 姓 名 年 龄 学 历 职 称 职 务 拟 在 本 工 程 任 职 项 目 经 理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等 级 级 建 造 师 专 业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毕 业 学 校 年 毕 业 于 学 校 专 业 主 要 工 作 经 历 时 间 参 加 过 的 类 似 项 目 名 称 工 程 概 况 说 明 发 包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说 明 : 1 须 附 项 目 经 理 的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B 类 证 书 职 称 证 身 份 证 养 老 保 险 等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2 项 目 经 理 技 术 负 责 人 业 绩 须 附 合 同 协 议 书 ( 中 标 通 知 书 ) 和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登 记 表 ( 竣 工 验 收 证 明 ) 等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如 果 在 前 表 ( 三 ) 近 年 企 业 及 拟 派 项 目 经 理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中 已 提 供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此 处 可 省 略 ; 3 类 视 项 目 仅 限 于 以 项 目 经 理 技 术 负 责 人 身 份 参 与 的 项 目 ; 第 43 页 共 47 页

(2) 主 要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简 历 表 岗 位 名 称 及 证 号 姓 名 年 龄 性 别 毕 业 学 校 学 历 和 专 业 毕 业 时 间 拥 有 的 执 业 资 格 专 业 职 称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编 号 工 作 年 限 主 要 工 作 业 绩 及 担 任 的 主 要 工 作 说 明 : 1 主 要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指 项 目 副 经 理 技 术 负 责 人 合 同 商 务 负 责 人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施 工 员 安 全 员 质 量 员 等 岗 位 人 员, 须 附 注 册 资 格 证 职 称 证 岗 位 证 书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及 其 身 份 证 养 老 保 险 等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2 业 绩 须 附 合 同 协 议 书 ( 中 标 通 知 书 ) 竣 工 验 收 证 书 等 有 效 证 明 材 料 第 44 页 共 47 页

( 六 ) 企 业 其 他 信 誉 情 况 由 工 程 所 在 地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无 工 资 拖 欠 证 明 第 45 页 共 47 页

九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第 46 页 共 47 页

唱 标 一 览 表 投 标 人 : 工 程 名 称 : 投 标 报 价 : 大 写 : 元 ;( 小 写 : ) 工 期 日 历 天 质 量 目 标 投 标 保 证 金 项 目 经 理 ( 注 册 建 造 师 ) 级 别 承 诺 项 目 经 理 不 兼 职 其 他 工 程 项 目, 如 确 有 原 因 须 更 换, 须 事 先 征 得 业 主 同 意, 并 办 理 相 关 备 案 手 续 本 投 标 人 完 全 认 同 的 各 项 条 款 要 求 编 号 投 标 人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年 月 日 注 意 : 1 本 唱 标 单 应 准 备 两 份, 以 单 页 形 式 放 入 单 独 档 案 袋 中 ( 外 封 皮 格 式 同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格 式 ) 各 项 内 容 务 必 填 写 详 细, 可 以 填 满, 但 不 允 许 添 加 附 页 2 本 表 的 有 关 内 容 须 与 投 标 函 及 附 录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保 持 一 致, 否 则 废 标 第 47 页 共 4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