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按 行 政 法 的 作 用 为 标 准 可 以 把 行 政 法 分 为 ( ) A. 一 般 行 政 法 和 特 别 行 政 法 B. 实 体 行 政 法 和 程 序 行 政 法 c. 行 政 组 织 法 行 政 行 为 法 和 监 督 行 政 行 为 法 B 行 政 机 关 法 和 公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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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按 行 政 法 的 作 用 为 标 准 可 以 把 行 政 法 分 为 ( ) A. 一 般 行 政 法 和 特 别 行 政 法 B. 实 体 行 政 法 和 程 序 行 政 法 c. 行 政 组 织 法 行 政 行 为 法 和 监 督 行 政 行 为 法 B 行 政 机 关 法 和 公 务 员 法 7. 公 务 员 一 经 任 用, 非 因 法 定 程 序 不 被 免 职 降 职 辞 退 或 者 行 政 处 分, 这 属 于 公 务 员 的 何 种 权 利 ( ) A. 身 份 保 障 权 B. 依 法 执 行 公 务 权 c. 申 诉 控 告 权 D. 享 受 报 酬 福 利 权 8. 公 务 员 在 定 期 考 核 中 被 确 定 为 不 称 职 的,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 ) A. 调 任 B. 降 职 C. 挂 职 锻 炼 D. 调 出 9. 下 列 选 项 中, 不 属 于 取 得 行 政 主 体 资 格 方 式 的 是 ( ) A. 依 照 宪 法 和 行 政 组 织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而 取 得 行 政 主 体 资 格 B. 单 行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某 特 定 的 行 政 机 构 行 使 某 项 特 定 行 政 职 能 C.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某 特 定 的 社 会 公 权 力 组 织 行 使 某 项 行 政 职 能 D. 行 政 机 关 委 托 某 特 定 组 织 行 使 某 项 行 政 职 能 10. 不 能 辞 退 公 务 员 的 情 况 是 ( ) A. 在 年 度 考 核 中, 连 续 两 年 被 确 定 为 不 称 职 的 B. 不 胜 任 现 职 工 作, 又 不 接 受 其 他 安 排 的 c. 在 半 年 定 期 考 核 中 被 确 定 为 不 称 职 的 D. 因 所 在 机 关 调 整 撤 销 合 并 或 者 缩 减 编 制 员 额 需 要 调 整 工 作, 本 人 拒 绝 合 理 安 排 的 1 1. 下 列 不 具 有 行 政 主 体 资 格 的 是 ( ) A. 乡 镇 政 府 B. 工 商 局 c. 公 安 局 法 制 科 D. 县 政 府 12. 行 政 行 为 以 其 对 象 是 否 特 定 为 标 准, 可 以 分 为 ( ) A.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和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B. 内 部 行 政 行 为 和 外 部 行 政 行 为 c. 授 益 行 政 行 为 和 不 利 行 政 行 为 D. 依 职 权 的 行 政 行 为 和 依 申 请 的 行 政 行 为 1283

13 依 据 特 定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或 者 依 据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或 上 级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通 过 专 门 决 议 的 委 托, 制 定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行 为 属 于 ( ) A. 一 般 授 权 立 法 B. 特 别 授 权 立 法 c. 自 主 性 立 法 D. 职 权 性 立 法 14. 根 据 法 律 是 否 明 确 规 定 和 要 求 为 标 准, 行 政 程 序 可 以 分 为 ( ) A. 抽 象 行 政 程 序 和 具 体 行 政 程 序 B. 强 制 性 行 政 程 序 和 任 意 性 行 政 程 序 c. 内 部 行 政 程 序 和 外 部 行 政 程 序 B 行 政 立 法 程 序 和 行 政 执 法 程 序 15. 行 政 立 法 行 为 属 于 ( ) A.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c. 内 部 行 政 行 为 得 分! 评 卷 人 B.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D. 依 申 请 的 行 政 行 为 二 多 项 选 择 题 { 每 小 题 2 分, 5 小 题, 共 1 0 分 每 小 题 备 选 答 案 中, 有 两 项 或 两 项 以 上 的 正 确 答 案, 请 将 正 确 答 案 的 序 号 填 在 括 号 肉, 多 选 少 选 或 错 选 均 不 得 分 } 16. 相 对 于 社 会 组 织 和 公 民 的 权 利 而 言, 行 政 权 的 特 点 有 ( A. 强 制 性 B. 单 方 性 c. 优 益 性 D. 被 动 性 17. 行 政 法 的 渊 源 包 括 ( ) A. 宪 法 c. 行 政 法 规 B. 法 律 D. 地 方 性 法 规 18. 下 列 关 于 国 务 院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A. 国 务 院 是 最 高 人 民 政 府 c. 最 高 权 力 机 关 B. 最 高 权 力 机 关 的 执 行 机 关 D. 最 高 权 力 机 关 的 工 作 机 构 19. 行 政 职 务 关 系 的 变 更 情 况 有 A. 晋 升 c. 交 流 B. 降 职 D. 撤 职 20.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合 法 的 要 件 包 括 ( 1284 A. 行 为 的 主 体 应 当 合 法 c. 行 为 内 容 应 当 合 法 适 当 B. 行 为 应 当 符 合 行 政 主 体 的 权 限 范 围 D. 行 为 应 当 符 合 法 定 行 政 程 序

得 分! 评 卷 人! 三 名 词 解 释 ( 每 小 题 5 分, 5 小 题, 共 2 5 分 ) 2 1. 行 政 权 22. 行 政 主 体 23. 比 例 原 则 24. 行 政 程 序 25.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得 分 i 评 卷 人 四 简 答 题 { 每 小 题 1 0 分, 2 小 题, 共 2 0 分 ) 26. 简 述 行 政 法 的 特 点 27. 简 述 行 政 行 为 的 内 容 得 分 评 卷 人 五 论 述 题 (1 5 分 } 28. 论 述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得 分 评 卷 人 六 案 例 分 析 (1 5 分 ) 29. 案 情 介 绍 : 司 机 甲 与 朋 友 聚 会, 只 饮 了 一 小 杯 啤 酒 他 酒 后 驾 车, 撞 伤 路 人 乙, 下 班 交 警 徐 某 路 过 看 见, 赶 紧 去 调 解 处 理 徐 某 出 示 了 交 警 的 证 件, 并 要 求 甲 出 示 驾 驶 证, 并 问 甲 是 否 喝 酒, 甲 承 认 喝 了 酒 徐 某 用 携 带 的 检 测 仪 器, 也 认 定 其 属 于 饮 酒 后 驾 驶 徐 某 对 甲 开 出 处 罚 单, 甲 因 徐 某 已 下 班 为 由, 对 处 罚 不 服 问 题 z (1) 在 此 案 中, 司 机 甲 与 徐 某 之 间 的 纠 纷, 属 于 什 么 性 质 的 纠 纷? (2) 本 案 是 否 存 在 行 政 行 为, 理 由 是 什 么? (3) 如 存 在 行 政 行 为, 谁 是 行 政 主 体? 1285

试 卷 代 号 : 1 2 4 1 中 央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2 0 11-2 0 1 2 学 年 度 第 一 学 期 " 开 放 本 科 " 期 末 考 试 行 政 法 学 ( 1 ) 试 题 答 案 及 评 分 标 准 ( 供 参 考 ) 2012 年 1 月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每 小 题 1 分, 1 5 小 题, 共 1 5 分 } l. D 2. B 3.D 4. B 5. C 6. C 7.A 8. B 9.D 10. C 11. C 12. A 13. B 14.B 15. A 二 多 项 选 择 题 { 每 小 题 2 分, 5 小 题, 共 1 0 分 ) 16. ABC 17. ABCD 18. AB 19. ABCD 20. ABCD 三 名 词 解 释 { 每 小 题 5 分, 5 小 题, 共 2 5 分 ) 2 1. 行 政 权, 是 由 国 家 宪 法 法 律 赋 予 或 认 可 的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和 其 他 公 共 行 政 组 织 执 行 法 律 规 范 对 国 家 和 公 共 事 务 实 施 行 政 管 理 活 动 的 权 力, 是 国 家 政 权 和 社 会 治 理 权 的 组 成 部 分 22. 行 政 主 体, 是 指 享 有 国 家 行 政 权, 能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行 使 行 政 权, 并 能 独 立 地 承 担 因 此 而 产 生 的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的 组 织 23. 比 例 原 则, 是 指 政 府 在 采 取 某 项 措 施 时, 必 须 权 衡 公 共 利 益 目 标 的 实 现 和 个 人 或 组 织 合 法 权 益 的 保 障, 若 为 了 实 现 公 共 利 益 目 标 而 可 能 采 取 对 个 人 或 组 织 权 益 不 利 的 措 施 时, 应 当 将 不 利 影 响 限 制 在 尽 可 能 小 的 范 围 和 限 度 之 内, 而 且 要 保 持 二 者 之 间 适 度 的 比 例 24. 行 政 程 序, 是 指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在 行 使 行 政 权 力 实 施 行 政 活 动 过 程 中 所 遵 循 的 方 式 步 骤 顺 序 以 及 时 限 的 总 和 25.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是 指 在 行 政 管 理 过 程 中, 行 政 主 体 针 对 特 定 的 人 或 事 所 采 取 具 体 措 施 的 行 为, 其 行 为 的 内 容 和 结 果 将 直 接 影 响 某 一 个 人 或 组 织 的 权 益 四 简 答 题 { 每 小 题 1 0 分, 2 小 题, 共 2 0 分 ) 26. 行 政 法 作 为 一 个 部 门 法, 元 论 在 形 式 上 还 是 在 内 容 上 都 有 区 别 于 其 他 部 门 法 的 特 点 ( 一 ) 行 政 法 在 形 式 上 的 特 点 : 1286

(1) 行 政 法 没 有 统 一 完 整 的 法 典 川 2 分 ) (2) 行 政 法 规 范 数 量 特 别 多, 居 各 部 门 法 之 首 (2 分 ( 二 ) 行 政 法 在 内 容 上 的 特 点 : (1) 内 容 广 泛, 行 政 法 的 内 容 从 行 政 组 织 行 政 管 理 到 行 政 救 济, 从 民 政 管 理 卫 生 管 理 到 教 育 文 化 管 理, 包 罗 万 象 ( 2 分 ) (2) 硬 法 规 范 比 较 稳 定, 软 法 规 范 变 动 较 大 在 行 政 法 的 诸 多 渊 源 中, 属 于 硬 法 规 范 的 行 政 法 渊 源, 包 括 宪 法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中 的 行 政 法 规 范, 一 般 而 言 稳 定 性 较 强 ; 而 其 它 类 型 的 行 政 法 渊 源, 如 法 律 解 释 软 法 规 范 等 容 易 随 着 社 会 环 境 的 改 变 而 改 变 ( 2 分 ) (3) 实 体 性 规 范 与 程 序 性 规 范 交 织 在 一 起 ( 2 分 ) 27. 行 政 行 为 的 内 容, 是 指 一 个 行 政 行 为 对 相 对 方 在 权 利 义 务 上 产 生 的 具 体 影 响, 亦 即 对 相 对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作 出 某 种 具 体 处 理 和 决 定 行 政 行 为 的 内 容 十 分 广 泛 复 杂, 不 同 种 类 的 行 政 行 为 有 着 不 同 的 对 象 和 目 的, 同 一 种 类 的 每 一 个 行 政 行 为 又 有 自 己 特 定 的 对 象 和 目 的 (2 分 ) 总 结 起 来, 行 政 行 为 的 内 容 主 要 有 z (1) 赋 予 权 益 或 科 以 义 务 ; ( 2 分 ) (2) 剥 夺 权 益 或 免 除 义 务 ;(2 分 (3) 变 更 法 律 地 位 ;(2 分 ) (4) 确 认 法 律 事 实 与 法 律 地 位 (2 分 ) 五 论 述 题 ( 1 5 分 ) 28. 答 题 要 点 :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是 指 经 过 行 政 法 调 整 后 具 备 了 权 利 义 务 内 容 的 行 政 管 理 关 系 ( 2 分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具 有 一 些 区 别 于 其 他 法 律 关 系 的 特 征 :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中 必 有 一 方 是 行 政 主 体 ;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具 有 平 等 但 不 对 称 ' 性 ;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的 权 利 义 务 一 般 是 法 定 的 ; 行 政 主 体 实 体 上 的 权 利 义 务 是 重 合 的 ;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争 议 往 往 由 行 政 机 关 或 行 政 裁 决 机 构 依 照 行 政 程 序 或 准 司 法 程 序 先 行 加 以 解 决, 但 法 院 通 过 司 法 程 序 解 决 争 议, 原 则 上 是 可 供 争 议 当 事 人 选 择 的 最 终 机 制 ( 4 分 )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由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的 主 体 客 体 内 容 等 要 素 构 成 ( 2 分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亦 称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当 事 人, 指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中 权 利 的 享 有 者 和 义 务 的 承 担 者, 包 括 行 政 主 体 和 行 政 相 对 方 (1 分 ) 1287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的 客 体 是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所 指 向 的 对 象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客 体 的 范 围 很 广 泛, 可 以 概 括 为 物 质 财 富 精 神 财 富 和 行 为 (1 分 )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的 内 容, 是 指 行 政 主 体 和 相 对 方 在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中 享 有 的 权 利 和 承 担 的 义 务 (1 分 )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的 产 生 变 更 与 消 灭 ( 3 分 ) 对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的 总 结 (1 分 ) 六 案 例 分 析 ( 1 5 分 } 29. (1) 属 于 行 政 纠 纷 ( 2 分 ) 本 案 中 司 机 甲 与 交 警 之 间 因 交 通 行 政 处 罚 行 为 之 间 发 生 了 纠 纷, 是 行 政 相 对 人 和 行 政 主 体 之 间 因 不 服 行 政 管 理 发 生 的 纠 纷, 属 于 行 政 纠 纷 c3 分 ) (2) 存 在 行 政 行 为 (2 分 行 政 行 为 是 行 政 主 体 在 实 施 行 政 管 理 活 动 行 使 行 政 职 权 过 程 中 所 作 出 的 具 有 法 律 意 义 的 行 为 依 据 人 民 警 察 法 规 定, 警 察 在 下 班 期 间 如 果 遇 到 违 法 行 为 的, 应 当 及 时 干 预 制 止, 打 击 违 法 犯 罪 本 案 交 警 的 行 为 属 于 执 行 公 务 的 行 政 行 为 ( 3 分 ) (3) 本 案 的 行 政 主 体 是 徐 某 所 在 的 交 通 管 理 局 (2 分 ) 公 务 人 员 个 人 不 能 成 为 行 政 主 体, 他 只 是 在 代 表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行 使 行 政 权 徐 某 的 行 为 属 于 公 务 行 为, 公 务 人 员 实 施 行 政 管 理 活 动, 必 须 以 行 政 机 关 的 名 义, 所 在 行 政 机 关 承 担 该 行 为 的 法 律 后 果 ( 3 分 ) 1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