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发 展 研 究 基 金 会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适 应 中 国 发 展 研 究 基 金 会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会 ) 业 务 发 展 的 需 要, 根 据 基 金 会 管 理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在 业 务 管 理 部 门 国 务 院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中 心 ) 和 登 记 管 理 部 门 民 政 部 的 指 导 下, 结 合 基 金 会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以 适 应 发 展, 规 划 清 晰, 管 理 规 范, 精 简 高 效 为 原 则 设 立 职 能 部 门, 明 确 管 理 职 责 第 三 条 以 公 开 选 拔, 择 优 推 荐, 平 等 协 商, 依 法 录 用 为 原 则 实 行 职 员 聘 用 制 第 四 条 以 合 理 配 置, 职 责 明 确, 适 当 流 动, 人 尽 其 才 为 原 则 逐 步 完 善 职 位 职 级 设 置, 健 全 职 员 晋 升 和 内 部 流 动 机 制 第 五 条 以 适 应 竞 争, 体 现 价 值, 体 系 优 化, 留 住 人 才 为 原 则 逐 步 完 善 薪 酬 制 度 第 六 条 以 德 才 兼 顾, 奖 勤 罚 懒, 注 重 实 效, 鼓 励 创 新 为 原 则 逐 步 完 善 绩 效 考 核 和 奖 惩 机 制 第 七 条 内 设 机 构 第 二 章 内 设 机 构 及 职 能
基 金 会 内 设 机 构 分 为 行 政 部 门 和 业 务 部 门 行 政 部 门 包 括 : 办 公 室 人 力 资 源 与 科 研 管 理 部 财 务 部 资 产 管 理 部 ; 业 务 部 门 包 括 国 际 交 流 部 培 训 与 公 共 关 系 部 研 究 一 部 研 究 二 部 儿 童 发 展 中 心 中 国 发 展 研 究 基 金 会 研 究 所 第 八 条 内 设 机 构 设 立 和 变 更 基 金 会 内 设 机 构 是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设 立, 设 立 程 序 是 由 秘 书 长 提 议, 人 力 资 源 与 科 研 管 理 部 制 订 方 案, 秘 书 长 办 公 会 研 究 通 过, 理 事 长 办 公 会 决 定, 报 中 心 人 事 局 和 民 政 部 备 案 基 金 会 可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情 况 变 更 内 设 机 构, 变 更 内 设 机 构 的 程 序 与 设 立 程 序 相 同 第 九 条 内 设 机 构 职 能 ( 一 ) 行 政 部 门 职 能 1 办 公 室 职 能 (1) 制 订 行 政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2) 民 政 部 的 工 作 联 系, 包 括 办 理 基 金 会 法 人 登 记 变 更 评 估 年 检 事 项 ; 与 中 心 的 工 作 联 系, 包 括 文 件 收 发 传 阅 机 要 保 密 处 理 会 议 安 排 等 ; 与 地 方 统 计 部 门 的 工 作 联 系, 填 报 统 计 资 料 等 ; (3) 理 事 会 会 议 筹 备, 包 括 理 事 联 络 会 议 组 织 服 务 等 ; (4) 办 公 事 务 管 理, 包 括 档 案 印 章 办 公 用 品 办 公 车 辆 等 ; (5) 办 公 区 管 理, 包 括 办 公 室 分 配 办 公 家 具 及 设 备 登 记 前 台 接 待 物 业 联 络 设 施 维 护 装 修 消 防 安 全 保 洁 阅
览 室 和 资 料 室 管 理 等 ; (6) 职 员 考 勤 和 请 休 假 管 理 ; (7) 职 员 福 利 管 理, 包 括 社 会 保 险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缴 纳, 职 员 交 通 京 外 职 员 住 宿 等 福 利 安 排 ; (8) 项 目 保 障 管 理 ; 包 括 会 务 组 织, 食 宿 交 通 及 差 旅 安 排 等 ; (9) 领 导 分 配 的 其 他 工 作 2 人 力 资 源 与 科 研 管 理 部 (1) 制 订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2) 制 订 项 目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3) 中 心 人 事 局 的 工 作 联 系 ; (4) 职 员 聘 用 管 理, 包 括 履 行 聘 用 程 序 外 调 考 察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办 理 入 职 手 续 ; 职 工 离 职 解 聘 辞 退 的 手 续 办 理 等 (5) 职 员 职 位 与 薪 酬 管 理, 包 括 考 察 定 级 任 免 调 整 等 ; (6) 职 员 绩 效 考 核 与 奖 惩 管 理, 包 括 考 核 奖 励 过 失 处 罚 等 ; (7) 职 员 培 训 管 理, 包 括 培 训 技 术 职 称 评 定 等 ; (8) 临 时 工 作 人 员 管 理, 包 括 高 级 访 问 学 者 特 聘 研 究 员 兼 职 人 员 实 习 生 志 愿 者 的 管 理 ; (9) 科 研 项 目 管 理 ; (10) 领 导 分 配 的 其 他 工 作
3 财 务 部 (1) 执 行 国 家 相 关 财 务 管 理 法 规, 建 立 健 全 基 金 会 财 务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2 业 务 管 理 部 门 的 工 作 协 调, 包 括 落 实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的 财 务 管 理 工 作, 配 合 审 计 署 的 审 计 工 作 等 ; (3) 执 行 国 家 税 收 法 规 和 政 策, 处 纳 税 事 项 ; (4) 财 务 核 算 管 理, 包 括 审 核 各 类 会 计 凭 证, 按 时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及 年 终 决 算 ; (5) 制 订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和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报 理 事 会 审 批 ; (6) 项 目 预 算 管 理, 包 括 参 与 项 目 立 项 研 究, 各 部 门 项 目 预 算 审 核, 编 制 年 度 项 目 总 预 算 报 告,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的 财 务 分 析 与 监 督 等 ; (7) 项 目 决 算 管 理, 包 括 参 与 项 目 总 结 工 作, 各 部 门 项 目 决 算 审 核, 编 制 年 度 项 目 总 决 算 报 告 等 ; (8) 固 定 资 产 及 低 值 易 耗 品 的 盘 点 建 账 和 处 置 ; (9) 搜 集 理 财 信 息, 拟 定 和 实 施 货 币 资 金 理 财 方 案 ; (10) 领 导 分 配 的 其 他 工 作 4 资 产 管 理 部 (1) 执 行 国 家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建 立 健 全 基 金 会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 (2)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的 工 作 协 调, 包 括 实 施 财 政 部 中 央 国 有 企 业 年 度 财 务 决 算 国 务 院 国 资 委 中 央 国 有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年
度 统 计 工 作, 临 时 性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 (3) 国 有 资 产 基 础 管 理 工 作, 包 括, 布 置 国 有 企 业 年 度 审 计, 产 权 登 记, 产 权 变 动, 资 产 评 估 等 ; (4)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包 括 审 定 企 业 经 营 目 标, 重 大 事 项 申 报, 考 核 企 业 经 营 状 况, 处 理 历 时 遗 留 问 题 等 ; (5) 资 产 管 理 办 公 室 的 工 作, 包 括 会 议 筹 备, 拟 定 会 议 纪 要, 落 实 具 体 工 作 安 排 等 ; (6) 领 导 分 配 的 其 他 工 作 ( 二 ) 业 务 部 门 职 能 1 国 际 联 络 部 (1) 拟 订 国 际 交 流 项 目 年 度 工 作 规 划 和 实 施 方 案 ; (2) 国 际 筹 资, 包 括 国 际 组 织 外 国 研 究 机 构 外 国 高 校 跨 国 企 业 之 间 的 联 络 交 流 项 目 筹 款 ; (3) 外 事 业 务 管 理 部 门 的 工 作 协 调, 包 括 与 外 交 部 中 心 国 际 合 作 局 联 系, 接 受 外 事 工 作 指 导, 办 理 各 项 外 事 手 续 ; (4) 中 国 发 展 高 层 论 坛 的 筹 备 和 外 方 代 表 组 织 服 务 工 作, 包 括 会 议 日 程 规 划 外 方 代 表 联 络 会 议 议 程 协 调 中 外 交 流 服 务 等 ; (5) 国 际 国 内 重 要 交 流 项 目 的 外 方 联 络 和 组 织 工 作 ; (6) 基 金 会 研 究 成 果 的 外 文 出 版 ; (7) 中 外 文 研 究 资 料 的 笔 译 校 译 和 审 核 工 作 ; (8) 承 担 国 际 交 流 活 动 的 口 译 或 翻 译 聘 请 组 织 管 理 工 作 ;
(9) 领 导 分 配 的 其 他 工 作 2 培 训 与 公 共 关 系 部 (1) 拟 订 培 训 项 目 年 度 工 作 规 划 和 实 施 方 案 ; (2) 拟 订 年 度 公 共 关 系 工 作 规 划 和 实 施 方 案 ; (3) 培 训 项 目 管 理, 包 括 项 目 计 划 与 筹 资 培 训 方 案 的 制 订 与 实 施, 学 员 联 络, 后 勤 保 障, 撰 写 项 目 报 告, 项 目 成 果 出 版 等 ; (4) 中 国 发 展 高 层 论 坛 的 筹 备 和 中 方 代 表 组 织 服 务 工 作, 包 括 包 括 会 议 日 程 规 划 中 方 代 表 联 络 会 议 议 程 协 调 中 外 交 流 服 务 等 ; (5) 公 共 关 系 管 理, 包 括 基 金 会 形 象 宣 传 项 目 宣 传 媒 体 联 络 网 站 建 设 与 管 理 宣 传 成 果 分 析 汇 总 等 ; (6) 中 美 金 融 会 等 国 际 国 内 重 要 交 流 项 目 的 筹 备 和 组 织 工 作 ; (7) 中 央 和 地 方 政 府 研 究 机 构 高 校 企 业 等 单 位 的 联 系 ; (8) 政 府 企 业 界 学 术 界 的 数 据 库 建 设 与 管 理 ; (9) 领 导 分 配 的 其 他 工 作 3 研 究 一 部 (1) 拟 订 经 济 政 策 类 研 究 项 目 的 年 度 工 作 规 划 和 实 施 方 案 ; (2) 中 国 发 展 高 层 论 坛 的 研 究 支 持 工 作, 包 括 参 与 议 题 设 计 组 织 议 题 背 景 报 告 和 相 关 专 题 的 研 究 为 政 府 领 导 人 提 供
参 考 资 料 论 坛 成 果 的 总 结 和 发 表 等 ; (3) 经 济 政 策 类 研 究 项 目 的 实 施, 包 括 课 题 计 划 筹 资 组 织 专 家 学 者 拟 订 委 托 协 议, 协 调 主 撰 稿 人, 组 织 专 题 研 讨 会, 撰 写 研 究 报 告, 研 究 成 果 编 辑 出 版 等 ; (4) 经 济 政 策 类 研 究 交 流 活 动, 包 括 组 织 和 参 加 国 际 国 内 研 讨 会, 与 国 际 国 内 专 家 学 者 交 流 等 ; (5) 经 济 政 策 类 资 助 项 目 管 理, 包 括 拟 定 资 助 项 目 计 划, 发 布 课 题 招 标 信 息, 组 织 投 标 评 审, 研 究 成 果 出 版 等 ; (6) 中 央 和 地 方 政 府 研 究 机 构 高 校 企 业 等 单 位 的 联 系 ; (7) 领 导 分 配 的 其 他 工 作 4 研 究 二 部 (1) 拟 订 社 会 政 策 类 研 究 项 目 的 年 度 工 作 规 划 和 实 施 方 案 ; (2) 社 会 政 策 类 研 究 项 目 的 实 施, 包 括 课 题 计 划 筹 资 组 织 专 家 学 者 拟 订 委 托 协 议, 协 调 主 撰 稿 人, 组 织 专 题 研 讨 会, 撰 写 研 究 报 告, 研 究 成 果 出 版 等 ; (3) 社 会 政 策 类 研 究 交 流 活 动, 包 括 组 织 和 参 加 国 际 国 内 研 讨 会, 与 国 际 国 内 专 家 学 者 交 流 等 ; (4) 社 会 政 策 类 资 助 项 目 管 理, 包 括 拟 定 资 助 项 目 计 划, 发 布 课 题 招 标 信 息, 投 标 评 审, 研 究 成 果 出 版 等 ; (5) 中 央 和 地 方 政 府 研 究 机 构 高 校 企 业 等 单 位 的 联 系 ;
(6) 领 导 分 配 的 其 他 工 作 5 儿 童 发 展 中 心 (1) 拟 订 儿 童 发 展 项 目 年 度 工 作 规 划 和 实 施 方 案 ; (2) 儿 童 发 展 项 目 的 实 施, 包 括 制 订 项 目 推 广 计 划 筹 资 实 地 调 研 政 策 试 验 组 织 专 家 学 者 组 织 专 题 研 讨 会 撰 写 项 目 报 告 项 目 成 果 出 版 等 ; (3) 儿 童 发 展 项 目 交 流, 包 括 组 织 和 参 加 国 际 国 内 研 讨 会, 与 国 际 国 内 有 关 政 府 研 究 机 构 高 校 专 家 学 者 交 流 等 ; (4) 中 央 和 地 方 政 府 研 究 机 构 高 校 企 业 等 单 位 的 联 系 ; (5) 领 导 分 配 的 其 他 工 作 6 中 国 发 展 研 究 基 金 会 研 究 所 (1) 拟 订 中 长 期 研 究 项 目 计 划 和 年 度 实 施 方 案 ; (2) 中 长 期 研 究 项 目 的 实 施, 包 括 制 订 项 目 推 广 计 划 筹 资 联 系, 实 地 调 研, 组 织 专 家 学 者 组 织 专 题 研 讨 会, 撰 写 项 目 报 告, 项 目 成 果 资 料 的 编 辑 出 版 等 ; (3) 负 责 组 织 撰 写 中 国 发 展 报 告, 每 一 至 二 年 完 成 一 份 报 告 ; (4) 中 长 期 研 究 项 目 的 交 流 活 动, 包 括 组 织 国 际 国 内 研 讨 会, 与 国 际 国 内 专 家 学 者 交 流 等 ; (5) 中 长 期 研 究 资 助 项 目 的 管 理, 包 括 拟 定 资 助 项 目 计 划, 发 布 课 题 招 标 信 息, 投 标 评 审, 研 究 成 果 出 版 等 ;
系 ; (6) 中 央 和 地 方 政 府 研 究 机 构 高 校 企 业 等 单 位 的 联 (7) 领 导 分 配 的 其 他 工 作 第 三 章 内 设 机 构 管 理 职 位 设 置 职 责 及 任 职 程 序 第 十 条 根 据 中 国 发 展 研 究 基 金 会 章 程 的 规 定, 理 事 会 为 基 金 会 决 策 机 构, 重 要 事 项 的 日 常 决 策 由 理 事 长 办 公 会 负 责, 理 事 长 办 公 会 由 理 事 长 副 理 事 长 秘 书 长 组 成 第 十 一 条 理 事 会 下 设 秘 书 长 1 人 副 秘 书 长 2 至 4 人, 由 理 事 会 会 议 表 决 通 过 产 生, 报 中 心 批 准 第 十 二 条 基 金 会 实 行 秘 书 长 负 责 制 基 金 会 设 秘 书 长 办 公 会, 由 秘 书 长 副 秘 书 长 组 成, 主 要 职 责 是 研 究 实 施 理 事 会 决 议, 负 责 基 金 会 工 作 规 划 和 日 常 运 作 第 十 三 条 基 金 会 设 立 资 产 管 理 办 公 室, 由 主 任 副 主 任 和 成 员 组 成, 为 基 金 会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的 议 事 机 构 第 十 四 条 内 设 机 构 管 理 职 位 设 置 ( 一 ) 职 位 设 置 基 金 会 各 行 政 部 门 业 务 部 门 设 部 门 主 任 1 人, 部 门 副 主 任 1 至 2 人 ( 二 ) 职 位 规 定 基 金 会 各 部 门 主 任 副 主 任 的 任 职 由 秘 书 长 提 名, 在 中 心 人 事 局 指 导 下, 参 照 中 央 党 政 机 关 领 导 干 部 任 免 条 例 的 规 定 程
序, 人 力 资 源 与 科 研 管 理 部 进 行 民 主 推 荐 和 考 察 工 作, 拟 任 职 人 选 由 秘 书 长 办 公 会 通 过, 理 事 长 办 公 会 批 准, 批 准 后 公 示 结 果 按 上 述 程 序 任 职 的 部 门 主 任 相 当 于 事 业 单 位 正 处 级 职 员, 部 门 副 主 任 相 当 于 事 业 单 位 副 处 级 职 员 第 十 五 条 内 设 机 构 管 理 职 位 职 责 及 任 职 要 求 ( 一 ) 部 门 主 任 1 主 要 职 责 (1) 负 责 制 订 本 部 门 工 作 规 划 和 项 目 计 划 ; (2) 负 责 本 部 门 项 目 管 理 和 筹 资 ; (3) 负 责 本 部 门 各 项 目 协 调 和 人 员 调 配 ; (4) 协 调 其 它 部 门, 共 同 完 成 项 目 工 作 ; (5) 承 担 领 导 分 配 的 其 它 工 作 2 任 职 条 件 : (1) 有 很 强 事 业 心, 自 律 和 创 新 精 神 突 出 ; (2) 有 优 秀 的 组 织 协 调 能 力, 善 于 分 析 和 解 决 问 题 ; (3) 业 务 部 门 职 员 需 具 备 相 关 专 业 职 称 资 质 或 语 言 能 力 ; (4) 业 务 部 门 职 员 须 任 高 级 项 目 主 任 级 2 年 ( 含 ) 以 上 ; 行 政 部 门 职 员 需 任 部 门 副 主 任 2 年 ( 含 ) 以 上 ; (5)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 含 ) 学 历, 本 科 生 有 11 年 以 上, 硕 士 生 有 8 年 以 上, 博 士 生 有 5 年 以 上 国 内 工 作 经 历 ( 二 ) 部 门 副 主 任 1 主 要 职 责 :
(1) 协 助 部 门 主 任 制 订 本 部 门 工 作 规 划 和 项 目 计 划 ; (2) 协 助 部 门 主 任 或 独 立 完 成 本 部 门 项 目 管 理 和 筹 资 ; (3) 协 助 部 门 主 任 或 独 立 完 成 项 目 协 调 工 作 ; (4) 协 助 部 门 主 任 或 独 立 完 成 领 导 分 配 的 其 它 工 作 2 任 职 条 件 : (1) 有 很 强 事 业 心, 自 律 和 创 新 精 神 突 出 ; (2) 有 良 好 的 组 织 协 调 能 力, 善 于 分 析 和 解 决 问 题 ; (3) 业 务 部 门 职 员 需 具 备 相 关 专 业 职 称 资 质 或 语 言 能 力 ; (4) 业 务 部 门 职 员 须 任 高 级 项 目 主 任 级 1 年 ( 含 ) 以 上 ; 行 政 部 门 职 员 需 任 行 政 主 管 5 年 ( 含 ) 以 上 ; (5)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 含 ) 学 历, 本 科 生 有 10 年 以 上, 硕 士 生 有 6 年 以 上, 博 士 生 有 3 年 以 上 国 内 工 作 经 历 第 十 六 条 部 门 管 理 职 位 任 职 程 序 ( 一 ) 民 主 推 荐 部 门 主 任 副 主 任 职 位 先 由 全 体 职 员 以 书 面 方 式 和 谈 话 方 式 推 荐, 人 力 资 源 与 科 研 管 理 部 将 推 荐 结 果 整 理, 报 秘 书 长 办 公 会 和 中 心 人 事 局 ( 二 ) 确 定 人 选 秘 书 长 办 公 会 根 据 民 主 推 荐 结 果, 结 合 职 员 的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考 察 人 选, 并 向 理 事 长 办 公 会 报 告 ; ( 三 ) 考 察 人 力 资 源 与 科 研 管 理 部 对 确 定 人 选 进 行 考 察
( 四 ) 确 定 任 职 人 力 资 源 与 科 研 管 理 部 将 考 察 意 见 汇 总, 将 任 职 人 员 名 单 报 秘 书 长 办 公 会, 秘 书 长 办 公 会 研 究 同 意, 报 理 事 长 办 公 会 批 准 ( 五 ) 公 示 人 力 资 源 与 科 研 管 理 部 将 理 事 长 办 公 会 批 准 人 选 进 行 公 示 第 四 章 职 员 聘 用 条 件 及 程 序 第 十 七 条 基 金 会 实 行 职 员 聘 用 制 第 十 八 条 职 员 聘 用 的 基 本 条 件 : ( 一 ) 热 爱 祖 国, 有 社 会 责 任 感 和 公 益 事 业 心 ; ( 二 ) 认 同 基 金 会 的 宗 旨 和 价 值 观, 愿 意 投 身 政 策 研 究 工 作 ; ( 三 ) 品 德 优 良, 遵 纪 守 法, 合 作 奉 献, 清 正 廉 洁 ; ( 四 ) 有 良 好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专 业 训 练 ; ( 五 ) 身 体 健 康, 生 活 自 律 第 十 九 条 聘 用 程 序 : 职 员 聘 用 工 作 由 人 力 资 源 与 科 研 管 理 部 负 责, 具 体 程 序 如 下 : ( 一 ) 制 定 计 划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和 职 位 空 缺 情 况, 制 订 招 聘 计 划, 报 秘 书 长 或 秘 书 长 办 公 会 批 准 ( 二 ) 确 定 人 选 招 聘 人 员 的 选 拔 可 分 为 公 开 招 聘 定 向 招 聘 和 内 部 推 荐 三 种
方 式 1 公 开 招 聘 (1) 拟 定 招 聘 启 示, 面 向 社 会 公 开 招 聘 ; (2) 汇 总 应 聘 人 员 信 息, 按 职 位 需 求 初 选, 确 定 参 试 人 员 名 单, 报 分 管 副 秘 书 长 和 秘 书 长 审 定 ; (3) 组 织 笔 试 和 面 试, 由 秘 书 长 分 管 副 秘 书 长 部 门 负 责 人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人 员 参 加 ; (4) 汇 总 笔 试 成 绩 和 面 试 意 见, 报 秘 书 长 办 公 会 研 究, 确 定 招 聘 人 选 ; 2 定 向 招 聘 (1) 与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机 构 或 高 校 联 系, 由 其 推 荐 人 选, 报 分 管 副 秘 书 长 和 秘 书 长 审 定 ; (2) 组 织 笔 试 和 面 试, 由 秘 书 长 分 管 副 秘 书 长 部 门 负 责 人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人 员 参 加 ; (3) 汇 总 笔 试 成 绩 和 面 试 意 见, 报 秘 书 长 办 公 会 研 究, 确 定 是 否 招 聘 3 内 部 推 荐 (1) 基 金 会 领 导 职 员 或 合 作 单 位 推 荐 人 选, 经 资 料 初 审, 报 分 管 副 秘 书 长 和 秘 书 长 审 定 ; (2) 组 织 笔 试 和 面 试, 由 秘 书 长 分 管 副 秘 书 长 部 门 负 责 人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人 员 参 加 ; (3) 汇 总 笔 试 成 绩 和 面 试 意 见, 报 秘 书 长 办 公 会 研 究, 确
定 是 否 招 聘 ( 三 ) 考 察 1 赴 拟 聘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进 行 档 案 查 阅 和 访 问 考 察 ; 2 拟 定 考 察 报 告, 报 分 管 副 秘 书 长 秘 书 长 批 准 ; ( 四 ) 入 职 1 受 聘 人 员 到 基 金 会 指 定 医 院 体 检 ; 2 受 聘 人 员 体 检 合 格 后, 基 金 会 出 具 商 调 函 或 与 高 等 院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共 同 签 定 三 方 协 议 ; 3 受 聘 人 员 按 规 定 期 限 到 基 金 会 报 到, 办 理 档 案 工 资 保 险 住 房 公 积 金 等 交 接 手 续 ; 4 基 金 会 与 受 聘 人 员 签 定 聘 用 合 同 第 二 十 条 基 金 会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与 受 聘 人 员 签 定 固 定 期 或 无 固 定 期 聘 用 合 同, 聘 用 合 同 期 限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及 国 办 发 [2002]35 号 文 件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第 二 十 一 条 基 金 会 实 行 职 员 试 用 期 制 度 职 员 试 用 期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及 国 办 发 [2002]35 号 文 件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二 条 为 保 证 业 务 稳 定 和 职 员 培 训 的 连 续 性, 基 金 会 对 应 届 毕 业 生 实 行 服 务 期 制 度 ( 一 ) 服 务 期 的 定 义 服 务 期 是 指 应 届 毕 业 生 入 职 后 在 基 金 会 连 续 工 作 的 时 间 ( 二 ) 服 务 期 的 设 定
应 届 博 士 研 究 生 服 务 期 为 3 年 ; 应 届 硕 士 研 究 生 服 务 期 为 4 年 ; 应 届 大 学 本 科 及 以 下 学 历 毕 业 生 服 务 期 为 5 年 ( 三 ) 服 务 期 的 管 理 1 应 届 毕 业 生 应 服 从 基 金 会 的 工 作 分 配, 在 服 务 期 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主 动 提 出 调 动 自 费 出 国 解 聘 辞 职 等 要 求 ; 2 职 员 在 服 务 期 内 如 要 求 脱 产 参 加 学 习 或 报 考 国 内 外 高 等 院 校 进 修 攻 读 学 位 等, 必 须 得 到 基 金 会 领 导 批 准 3 应 届 毕 业 生 如 违 反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则 基 金 会 将 停 发 其 自 离 职 申 请 之 日 起 的 应 发 工 资, 停 发 该 职 员 的 一 切 奖 励 和 福 利 待 遇 4 应 届 毕 业 生 入 职 后 需 与 基 金 会 签 订 服 务 期 承 诺 书 第 五 章 职 员 职 级 体 系 及 管 理 第 二 十 三 条 基 金 会 实 行 职 员 职 级 管 理, 职 员 职 级 分 为 行 政 和 项 目 两 个 序 列 职 员 入 职 后, 根 据 学 历 专 业, 工 作 经 历 等 条 件, 结 合 工 作 需 要, 确 定 职 员 的 序 列 和 职 级 第 二 十 四 条 职 员 职 级 体 系 共 五 类 职 位, 由 1 至 25 级 构 成, 职 位 与 职 级 的 对 应 关 系 为 : ( 一 ) 项 目 助 理 行 政 助 理 :1-6 级 ; ( 二 ) 项 目 副 主 任 行 政 副 主 管 :7-9 级 ; ( 三 ) 项 目 主 任 行 政 主 管 :10-14 级 ; ( 四 ) 高 级 项 目 主 任 行 政 部 门 副 主 任 主 任 :15-20 级 ;
( 五 ) 副 秘 书 长 :21-24 级 ; ( 六 ) 秘 书 长 :23-25 级 第 二 十 五 条 职 员 定 职 条 件 及 定 职 标 准 ( 一 ) 项 目 助 理 行 政 助 理 级 职 位 : 1 职 位 特 征 : 能 够 完 成 项 目 或 行 政 管 理 的 基 础 性 工 作 2 入 职 定 级 职 业 高 中 中 专 中 等 技 术 学 校 学 历 入 职 的, 自 1 级 定 职 ; 大 学 专 科 学 历 入 职 的, 自 3 级 定 职 ;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入 职 的, 自 4 级 定 职 ; 国 外 高 等 院 校 毕 业 生 入 职 的, 根 据 国 家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承 认 学 历 定 职, 职 级 相 同 ; 有 工 作 经 验 的,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定 职 ( 二 ) 项 目 副 主 任 行 政 副 主 管 级 职 位 : 1 职 位 特 征 : 能 够 完 成 项 目 或 行 政 管 理 的 辅 助 性 工 作 2 入 职 定 级 应 届 硕 士 毕 业 生 入 职 的, 自 7 级 定 职 ; 国 外 高 等 院 校 硕 士 毕 业 生 入 职 的, 根 据 国 家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承 认 学 历 定 职, 职 级 相 同 ; 有 工 作 经 验 的,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定 职 ( 三 ) 项 目 主 任 行 政 主 管 级 职 位 : 1 职 位 特 征 : 能 够 完 成 项 目 的 组 织 和 研 究 工 作 或 行 政 管 理 部 分 组 织 管 理 和 专 业 性 工 作
2 入 职 定 级 应 届 博 士 毕 业 生 入 职 的, 自 10 级 定 职 ; 国 外 高 等 院 校 博 士 毕 业 生 入 职 的, 根 据 国 家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承 认 学 历 定 职, 职 级 相 同 ; 博 士 后 出 站 人 员 入 职 的, 自 11 级 起 定 职 ; 有 工 作 经 验 的,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定 职 ( 四 ) 高 级 项 目 主 任 级 职 位 : 1 职 位 特 征 : 能 够 独 立 完 成 项 目 立 项 筹 资 报 告 撰 写 和 成 果 推 广 等 全 过 程 工 作 2 入 职 定 级 根 据 学 历 工 作 经 历 专 业 特 长 管 理 素 质 等 综 合 考 虑 定 职 有 国 外 工 作 经 验 的, 根 据 其 实 际 情 况 定 职 第 二 十 六 条 职 员 职 级 晋 升 管 理 ( 一 ) 入 职 职 员 晋 级 的 起 始 时 间 职 员 入 职 后, 当 年 年 度 工 作 时 间 在 9 个 月 及 以 下 的, 下 一 年 度 职 级 不 晋 升 ; 当 年 年 度 工 作 时 间 在 10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下 一 年 度 职 级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可 考 虑 晋 升 ( 二 ) 入 职 定 级 为 助 理 级 职 员 的 晋 级 1 入 职 定 级 为 6 级 以 下 的 助 理 级 职 员, 自 可 计 算 职 级 晋 升 年 度 起, 每 年 年 度 考 核 达 到 良 好 及 以 上 等 级 的, 下 一 年 度 职 级 可 晋 升 1 级 ; 2 入 职 定 级 为 助 理 级 的 职 员, 当 职 级 晋 升 到 6 级 后, 原 则 上
职 级 不 晋 升 ; 工 作 有 突 出 贡 献 或 工 作 岗 位 有 重 要 调 整 的 助 理 级 职 员, 经 秘 书 长 办 公 会 决 定, 其 职 级 的 晋 升 按 照 新 方 案 的 规 定 执 行 ( 三 ) 任 职 为 项 目 副 主 任 项 目 主 任 级 职 员 的 晋 级 1 入 职 定 级 在 7 级 ( 含 ) 以 上 14 级 ( 不 含 ) 以 下 的 职 员, 自 可 计 算 职 级 晋 升 年 度 起, 每 年 年 度 考 核 达 到 良 好 及 以 上 等 级 的, 下 一 年 度 职 级 可 晋 升 一 级 2 在 项 目 序 列 中, 入 职 定 级 为 14 级 或 职 级 已 晋 升 到 14 级 的 职 员, 职 级 的 晋 升 要 符 合 高 级 项 目 主 任 级 职 员 的 晋 升 要 求,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职 员, 原 则 上 职 级 不 再 晋 升 ( 四 ) 任 职 为 行 政 副 主 管 行 政 主 管 级 职 员 的 晋 级 1 入 职 定 级 在 7 级 ( 含 ) 以 上 14 级 ( 不 含 ) 以 下 的 职 员, 自 可 计 算 职 级 晋 升 年 度 起, 每 年 年 度 考 核 达 到 良 好 及 以 上 等 级 的, 下 一 年 度 职 级 可 晋 升 一 级 2 入 职 定 级 为 的 14 级 或 职 级 已 晋 升 至 14 级 的 主 管 级 职 员, 职 级 的 晋 升 要 符 合 行 政 部 门 副 主 任 部 门 主 任 岗 位 的 晋 升 要 求,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职 员, 原 则 上 职 级 不 再 晋 升 工 作 有 突 出 贡 献 或 工 作 职 责 有 重 要 调 整 的 职 员, 其 职 级 需 要 破 格 晋 升 的, 由 秘 书 长 提 议, 秘 书 长 办 公 会 决 定 ( 五 ) 晋 升 为 高 级 项 目 主 任 级 职 员 的 条 件 : 1 硕 士 学 历 职 员 入 职 满 5 年, 博 士 学 历 职 员 入 职 须 满 4 年 ; 2 任 职 为 项 目 主 任, 且 职 级 达 到 14 级 ; 3 每 年 年 度 考 核 达 到 良 好 及 以 上 等 级 ;
4 能 够 独 立 承 担 项 目 管 理 责 任, 出 色 完 成 各 项 工 作 ; 5 专 业 能 力 符 合 项 目 需 要, 在 所 负 责 的 项 目 中 有 突 出 表 现 ; 6 履 行 基 金 会 规 定 的 职 级 晋 升 审 核 程 序, 通 过 评 审 委 员 会 的 述 职 评 审 ( 六 ) 任 职 为 高 级 项 目 主 任 级 职 员 的 晋 级 1 任 职 为 高 级 项 目 主 任 的 职 员, 每 年 年 度 考 核 达 到 良 好 及 以 上 等 级 的, 职 级 可 每 两 年 晋 升 一 级 2 当 职 级 晋 升 至 20 级 后, 原 则 上 职 级 不 再 晋 升 工 作 有 突 出 贡 献 或 工 作 职 责 有 重 要 调 整 的 职 员, 其 职 级 需 要 破 格 晋 升 的, 由 秘 书 长 提 议, 秘 书 长 办 公 会 决 定 ( 七 ) 任 职 为 行 政 部 门 部 门 副 主 任 部 门 主 任 级 职 员 的 晋 级 1 行 政 序 列 职 员 晋 升 至 部 门 副 主 任 部 门 主 任 后, 每 年 年 度 考 核 达 到 良 好 及 以 上 等 级 的, 职 级 可 每 两 年 晋 升 一 级, 根 据 每 年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结 合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由 秘 书 长 提 议, 秘 书 长 办 公 会 决 定 2 当 职 级 晋 升 至 20 级 后, 原 则 上 职 级 不 再 晋 升 工 作 有 突 出 贡 献 或 工 作 职 责 有 重 要 调 整 的 职 员, 其 职 级 需 要 破 格 晋 升 的, 由 秘 书 长 提 议, 秘 书 长 办 公 会 决 定 第 六 章 聘 用 合 同 的 签 定 变 更 终 止 或 解 除 第 二 十 七 条 聘 用 合 同 需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其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 一 ) 聘 用 合 同 期 限 ; ( 二 ) 工 作 岗 位 及 职 责 要 求 ; ( 三 ) 岗 位 管 理 ; ( 四 ) 岗 位 工 作 条 件 ; ( 五 ) 工 资 社 会 保 险 及 福 利 ; ( 六 ) 合 同 变 更 和 终 止 ; ( 七 ) 违 反 合 同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 八 ) 其 它 事 项 第 二 十 八 条 聘 用 合 同 的 变 更 在 聘 用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双 方 可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经 协 商 一 致 后 变 更 合 同 内 容 第 二 十 九 条 聘 用 合 同 解 除 或 终 止 ( 一 )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基 金 会 可 随 时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 1 连 续 旷 工 超 过 10 个 工 作 日 或 者 一 年 内 累 计 旷 工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 2 未 经 基 金 会 同 意, 擅 自 出 国 或 者 出 国 逾 期 不 归 的 ; 3 违 反 工 作 规 定 或 者 操 作 规 程, 发 生 责 任 事 故, 或 者 失 职 渎 职,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4 严 重 扰 乱 工 作 秩 序, 致 使 基 金 会 或 其 他 单 位 不 能 正 常 工 作 的 ; 5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罚 收 监 执 行 的, 或 者 被 劳 动 教 养 的 ;
( 二 )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基 金 会 可 单 方 面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但 应 提 前 30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拟 解 聘 人 员 : 1 职 员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医 疗 期 满 后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也 不 能 从 事 基 金 会 安 排 的 其 他 工 作 的 ; 2 职 员 年 度 考 核 或 者 聘 期 考 核 不 合 格, 又 不 同 意 基 金 会 调 整 其 工 作 岗 位, 或 者 虽 同 意 调 整 其 工 作 岗 位, 但 到 新 岗 位 后 考 核 仍 不 合 格 的 ( 三 )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基 金 会 不 得 解 除 或 终 止 聘 用 合 同 ; 1 职 员 患 病 或 负 伤, 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内 的 ; 2 女 职 员 在 孕 期 产 期 和 哺 乳 期 内 的 ; 3 职 员 因 工 负 伤, 治 疗 终 结 后 经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机 构 鉴 定, 为 1 至 4 级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 4 职 员 患 职 业 病 以 及 现 有 医 疗 条 件 下 难 以 治 愈 的 严 重 疾 病 或 精 神 病 的 ; 5 职 员 正 在 接 受 检 察 机 关 或 纪 检 部 门 审 查 尚 未 作 出 结 论 的 ; 6 属 于 国 家 规 定 的 不 得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的 其 他 情 况 的 ( 四 )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受 聘 人 员 可 随 时 单 方 面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 1 在 试 用 期 内 的 ; 2 考 入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的 ; 3 被 录 用 或 选 调 到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的 ; 4 依 法 服 兵 役 的
第 三 十 条 职 员 要 求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而 未 能 与 基 金 会 协 商 一 致 的, 应 正 常 工 作,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 六 个 月 后, 受 聘 人 员 再 次 提 出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仍 未 能 协 商 一 致 的, 可 单 方 面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并 保 证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会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对 善 后 工 作 做 出 妥 善 处 理 第 三 十 一 条 解 聘 或 调 出 程 序 : ( 一 ) 职 员 主 动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或 工 作 调 动 的, 应 提 前 20 个 工 作 日 向 人 力 资 源 与 科 研 管 理 部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属 工 作 调 动 的 应 出 具 用 人 单 位 的 调 函, 人 力 资 源 与 科 研 管 理 部 向 秘 书 长 报 告, 由 秘 书 长 办 公 会 决 定 ( 二 ) 职 员 被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的, 由 分 管 秘 书 长 提 出 意 见, 秘 书 长 办 公 会 决 定 ( 三 ) 在 确 定 解 除 或 终 止 聘 用 合 同 后, 人 力 资 源 与 科 研 管 理 部 正 式 通 知 解 聘 职 职 员 作 截 止 时 间, 由 其 所 在 部 门 负 责 人 安 排 交 接 工 作 ( 四 ) 解 聘 职 员 应 在 接 到 通 知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部 门 交 接 人 办 理 工 作 交 接 禁 止 解 聘 职 员 在 解 聘 或 调 动 时 私 自 携 带 藏 匿 销 毁 与 基 金 会 工 作 相 关 的 文 件 书 籍 信 函 光 盘 U 盘 外 接 硬 盘 等 资 料, 涉 及 基 金 会 工 作 内 容 的 各 类 物 品 应 及 时 交 接, 交 接 完 毕 后, 由 交 接 人 在 工 作 交 接 单 上 签 字 ( 五 ) 解 聘 职 员 应 在 接 到 通 知 后 3 日 内 向 办 公 室 交 还 所 使 用 的 办 公 用 品 和 设 备, 如 办 公 用 品 和 设 备 丢 失 或 损 坏 的, 解 聘 职 员 应 按 折 旧 后 的 价 格 予 以 赔 偿 办 公 用 品 和 设 备 交 还 工 作 结 束 后,
由 办 公 室 负 责 人 在 工 作 交 接 单 上 签 字 ( 六 ) 解 聘 职 员 应 在 工 作 交 接 和 办 公 用 品 交 接 完 毕 后, 向 财 务 部 办 理 工 资 结 算 及 欠 费 缴 纳 ( 如 违 约 金 培 训 费 办 公 用 品 或 设 备 损 失 赔 偿 费 等 ) 财 务 交 接 手 续 完 毕 后, 由 财 务 部 负 责 人 在 工 作 交 接 单 上 签 字 ( 七 ) 在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一 条 ( 四 ) ( 五 ) ( 六 ) 项 工 作 结 束 后, 人 力 资 源 与 科 研 管 理 部 办 理 职 员 跟 人 档 案 转 出 手 续, 办 公 室 办 理 职 员 社 会 保 险 住 房 公 积 金 转 移 手 续 如 职 员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将 有 关 手 续 及 时 转 出, 基 金 会 可 暂 为 其 保 留 档 案 三 个 月, 三 个 月 后, 其 档 案 转 入 其 户 口 所 在 地 的 人 才 交 流 机 构 管 理 ( 八 ) 自 职 员 离 职 手 续 办 理 完 成 之 日 起, 不 论 个 人 档 案 是 否 转 移, 基 金 会 均 不 对 离 职 职 员 的 行 为 负 任 何 责 任 第 七 章 职 员 薪 酬 及 管 理 第 三 十 二 条 根 据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参 照 国 际 国 内 同 类 型 机 构 的 薪 酬 制 度, 结 合 社 会 实 际 情 况 和 业 务 发 展 的 需 要, 基 金 会 实 行 职 员 职 级 工 资 制 度 具 体 规 定 见 中 国 发 展 研 究 基 金 会 工 资 暂 行 办 法 第 八 章 职 员 绩 效 考 核 及 奖 金 分 配 第 三 十 三 条 基 金 会 职 员 绩 效 考 核 实 行 季 度 考 核 与 年 度 考 核 相 结 合 的 制 度
( 一 ) 季 度 考 核 每 季 度 结 束 后, 基 金 会 对 职 员 的 工 作 内 容 工 作 效 果 及 出 勤 情 况 等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对 职 员 年 度 考 核 的 依 据 ( 二 ) 年 度 考 核 每 年 度 结 束 后, 基 金 会 对 职 员 进 行 年 度 总 体 考 核, 年 度 考 核 将 结 合 该 年 度 四 个 季 度 的 考 核 结 果, 对 职 工 的 年 度 工 作 表 现 予 以 全 面 评 价,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对 职 员 职 位 晋 升 调 薪 和 奖 励 的 依 据 第 三 十 四 条 绩 效 考 核 的 对 象 是 基 金 会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的 职 员 第 三 十 五 条 绩 效 考 核 办 法 ( 一 ) 季 度 考 核 办 法 1 季 度 考 核 于 每 季 度 结 束 后 的 第 一 个 月 内 进 行 2 职 员 填 写 季 度 考 核 表, 部 门 主 任 由 分 管 副 秘 书 长 审 核 评 分 ; 部 门 副 主 任 及 以 下 职 员 由 部 门 主 任 审 核 评 分, 报 人 力 资 源 与 科 研 管 理 部 ; 3 人 力 资 源 与 科 研 管 理 部 将 季 度 考 核 表 及 评 分 结 果 汇 总, 得 出 评 定 等 级, 报 分 管 副 秘 书 长 秘 书 长 审 核 ( 二 ) 年 度 考 核 办 法 1 年 度 考 核 在 该 年 度 第 四 季 度 考 核 结 束 后 进 行 2 职 员 写 出 年 度 工 作 总 结 并 填 写 年 度 考 核 表, 报 人 力 资 源 与 科 研 管 理 部 ; 3 人 力 资 源 与 科 研 管 理 部 将 职 员 该 年 度 四 个 季 度 的 得 分 和
评 级 情 况 汇 总, 得 出 职 员 年 度 综 合 评 分 ; 4 人 力 资 源 与 科 研 管 理 部 组 织 召 开 全 体 职 员 会 议, 以 民 主 投 票 方 式 选 举 优 秀 职 员 ; 5 人 力 资 源 与 科 研 管 理 部 将 年 度 工 作 总 结 年 度 考 核 表 职 员 年 度 综 合 评 分 及 选 举 结 果 汇 总, 报 秘 书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 6 秘 书 长 办 公 会 对 职 员 年 度 绩 效 作 出 最 终 评 定 第 三 十 六 条 绩 效 考 核 等 级 评 分 方 式 及 处 理 ( 一 ) 绩 效 考 核 等 级 绩 效 考 核 等 级 分 为 优 秀 良 好 合 格 基 本 合 格 不 合 格 五 个 等 级 ; ( 二 ) 绩 效 等 级 的 评 分 方 式 1 绩 效 考 核 等 级 评 分 为 优 秀 5 分 良 好 4 分 合 格 3 分 基 本 合 格 2 分, 不 合 格 0 分 ; 2 评 级 为 优 秀 的 职 员 不 超 过 职 员 总 数 的 15%; 3 评 分 依 据 为 工 作 时 间 工 作 内 容 工 作 成 果 和 出 勤 情 况 四 个 部 分 ( 三 ) 考 核 结 果 的 处 理 1 季 度 考 核 为 合 格 及 以 上 等 级 的 职 员 可 享 受 季 度 奖 金 ; 2 年 度 考 核 为 良 好 及 以 上 等 级 的 职 员 可 享 受 年 终 绩 效 奖 金 ; 3 年 度 考 核 为 不 合 格 的 职 员, 将 留 职 观 察 一 年 ; 4 年 度 考 核 连 续 两 年 为 基 本 合 格 的 职 员, 基 金 会 将 于
下 一 年 度 考 虑 解 除 其 聘 用 合 同 5 留 职 观 察 的 职 员, 季 度 考 核 及 年 度 考 核 均 不 能 达 到 良 好 等 级 的, 基 金 会 将 于 下 一 年 度 解 除 其 聘 用 合 同 第 三 十 七 条 奖 金 的 分 配 和 发 放 办 法 ( 一 ) 奖 金 的 设 立 奖 金 的 设 立 分 为 季 度 奖 金 和 年 终 奖 金 季 度 奖 金 为 对 基 金 会 职 员 前 三 个 季 度 的 工 作 表 现 和 工 作 成 果 的 奖 励 年 终 奖 金 为 对 基 金 会 职 员 全 年 工 作 表 现 和 工 作 成 果 的 奖 励 ( 二 ) 奖 金 的 标 准 1 项 目 序 列 职 员 的 奖 金 分 配 (1) 年 度 考 核 为 优 秀 等 级 : 奖 金 总 额 为 6 倍 月 职 级 工 资 ; (2) 年 度 考 核 为 良 好 等 级 : 奖 金 总 额 为 5 倍 月 职 级 工 资 ; (3) 年 度 考 核 为 合 格 等 级 : 奖 金 总 额 为 3 倍 月 职 级 工 资 ; (4) 年 度 考 核 为 基 本 合 格 不 合 格 等 级 : 无 2 行 政 序 列 职 员 的 奖 金 分 配 (1) 年 度 考 核 为 优 秀 等 级 : 奖 金 总 额 为 5 倍 月 职 级 工 资 ; (2) 年 度 考 核 为 良 好 等 级 : 奖 金 总 额 为 4 倍 月 职 级 工 资 ;
(3) 年 度 考 核 为 合 格 等 级 : 奖 金 总 额 为 3 倍 月 职 级 工 资 ; (4) 年 度 考 核 为 基 本 合 格 不 合 格 等 级 : 无 ( 三 ) 奖 金 的 发 放 参 见 中 国 发 展 研 究 基 金 会 职 员 奖 金 暂 行 办 法 第 三 十 八 条 年 度 考 核 表 由 人 力 资 源 与 科 研 管 理 部 收 集 整 理, 经 主 管 秘 书 长 签 署 意 见 后, 存 入 个 人 档 案 第 九 章 职 员 奖 励 和 处 罚 第 三 十 九 条 职 员 的 奖 励 分 为 通 报 表 扬 一 次 性 奖 励 职 级 晋 升 其 它 奖 励 等 第 四 十 条 职 员 有 下 列 事 件 之 一, 应 酌 情 予 以 上 述 奖 励 ( 一 ) 勤 勉 刻 苦, 能 力 优 秀, 出 色 完 成 本 职 工 作 的 ; ( 二 ) 在 募 集 资 金, 寻 求 项 目 资 助 方 面 发 挥 突 出 作 用 的 ; ( 三 ) 发 现 并 避 免 重 大 事 故 重 大 经 济 损 失 的 ; ( 四 ) 全 年 无 迟 到 早 退 病 事 假 的 ; ( 五 ) 年 终 考 核 为 优 秀 的 ; ( 六 ) 其 他 需 要 奖 励 的 行 为 第 四 十 一 条 职 员 的 处 罚 分 为 警 告 扣 发 奖 金 降 职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等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应 酌 情 予 以 处 罚 : ( 一 ) 营 私 舞 弊, 收 受 回 扣 的 ; ( 二 ) 窃 取 或 故 意 毁 坏 基 金 会 财 物 的 ;
( 三 ) 泄 露 基 金 会 公 开 招 标 项 目 的 机 密, 给 基 金 会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的 ; ( 四 ) 玩 忽 职 守, 造 成 所 负 责 的 工 作 受 到 损 失 的 ; ( 五 ) 严 重 违 反 内 部 规 章 制 度, 扰 乱 工 作 秩 序 的 ; ( 六 ) 连 续 两 年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为 基 本 合 格 的 ; ( 七 ) 留 职 观 察 期 间 有 不 良 表 现 或 季 度 考 核 及 年 终 考 核 不 能 达 到 良 好 及 以 上 等 级 的 ; ( 八 ) 其 他 应 受 处 罚 的 行 为 第 四 十 二 条 职 员 奖 励 或 处 罚 由 主 管 秘 书 长 提 议, 秘 书 长 办 公 会 决 定, 由 人 力 资 源 与 科 研 管 理 部 实 施 第 四 十 三 条 职 员 对 其 所 受 处 罚 有 异 议 时, 可 向 所 在 部 门 或 人 力 资 源 与 科 研 管 理 部 反 映, 所 在 部 门 或 人 力 资 源 与 科 研 管 理 部 向 主 管 秘 书 长 报 告, 并 将 结 果 及 时 反 馈 受 处 罚 职 员 在 问 题 未 得 到 解 决 之 前, 受 处 罚 职 员 不 得 重 复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涉 及 的 行 为, 否 则, 将 对 该 职 员 加 重 处 罚, 情 节 严 重 的, 基 金 会 将 诉 求 法 律 手 段 予 以 解 决 第 十 章 职 员 职 称 评 定 第 四 十 四 条 职 员 可 享 受 中 心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序 列 的 评 定, 具 体 评 审 工 作 按 国 务 院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职 务 试 行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十 五 条 职 员 向 中 心 申 报 职 称 基 本 条 件 及 程 序
( 一 ) 基 本 条 件 1 符 合 中 心 条 例 规 定 的 条 件 ; 2 在 基 金 会 季 度 考 核 及 年 度 绩 效 考 核 中 均 达 到 良 好 等 级 ; 3 副 高 级 及 以 上 职 称 评 定 的 人 选 须 经 基 金 会 职 称 评 定 小 组 审 核 通 过 ( 二 ) 申 报 程 序 1 符 合 条 件 的 职 员 每 年 度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填 报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表 ; 副 高 级 及 以 上 职 称 申 报 者 须 准 备 专 业 技 术 资 料 2 人 力 资 源 与 科 研 管 理 部 对 职 员 申 报 资 料 进 行 初 审, 并 填 写 考 核 意 见, 报 主 管 秘 书 长 签 署 意 见 ; 副 高 级 及 以 上 职 称 申 报 者 须 报 基 金 会 职 称 评 定 小 组 审 核 3 人 力 资 源 与 科 研 管 理 部 将 审 核 通 过 职 员 申 报 资 料 报 中 心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第 十 一 章 职 员 培 训 第 四 十 六 条 在 保 证 正 常 工 作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会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的 组 织 职 员 参 加 培 训 和 学 习 培 训 和 学 习 的 范 围 必 须 是 与 基 金 会 业 务 发 展 密 切 相 关 的 专 业 或 由 合 作 单 位 提 供 的 培 训 和 学 习 的 机 会 第 四 十 七 条 部 门 主 任 副 主 任 高 级 项 目 主 任 级 别 的 职 员,
在 基 金 会 工 作 满 五 年 的, 由 基 金 会 安 排 一 次 国 外 培 训 ; 项 目 主 任 行 政 主 管 级 及 以 下 职 员, 在 基 金 会 工 作 满 五 年 的, 由 基 金 会 安 排 一 次 国 内 培 训 培 训 期 间, 职 员 在 职 培 训 期 间 工 资 保 持 不 变 第 四 十 八 条 符 合 条 件 的 职 员 参 加 培 训 须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经 部 门 主 任 和 分 管 秘 书 长 同 意, 由 人 力 资 源 与 科 研 管 理 部 报 主 管 秘 书 长 批 准 ; 部 门 主 任 副 主 任 提 出 培 训 申 请 的, 经 分 管 秘 书 长 同 意, 报 秘 书 长 批 准 第 十 二 章 职 员 社 会 保 险 及 福 利 第 四 十 九 条 为 保 护 职 员 利 益, 参 照 国 家 和 北 京 市 社 会 保 险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政 策 规 定, 基 金 会 为 职 员 缴 纳 五 险 一 金, 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失 业 险 工 伤 险 女 工 生 育 险 五 种 社 会 保 险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第 五 十 条 为 鼓 励 职 员 长 期 稳 定 工 作, 减 轻 职 员 在 医 疗 和 住 房 方 面 的 经 济 负 担, 基 金 会 为 职 员 缴 纳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在 经 济 条 件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会 对 服 务 年 限 较 长 的 职 员 实 行 补 充 住 房 公 积 金 制 度, 具 体 规 定 见 中 国 发 展 研 究 基 金 会 职 工 补 充 住 房 公 积 金 试 行 办 法 第 五 十 一 条 为 减 轻 职 职 员 作 期 间 的 生 活 负 担, 在 经 济 条 件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会 为 职 员 承 担 部 分 交 通 通 讯 学 习 和 劳 动 保 护 等 方 面 的 费 用, 具 体 事 项 由 基 金 会 办 公 室 负 责 安 排
第 十 三 章 职 员 档 案 及 户 籍 管 理 第 五 十 二 条 职 员 档 案 由 中 心 人 事 局 指 导 并 统 一 管 理 人 力 资 源 与 科 研 管 理 部 负 责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并 将 职 员 符 合 入 档 条 件 的 个 人 资 料 交 中 心 人 事 局 存 档 第 五 十 三 条 受 聘 的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属 京 外 生 源 的, 由 人 力 资 源 与 科 研 管 理 部 按 程 序 向 中 心 人 事 局 申 请 办 理 京 外 学 生 进 京 户 口 指 标 非 高 校 毕 业 的 京 外 职 员, 基 金 会 不 负 责 解 决 进 京 户 口 第 十 四 章 职 员 公 派 自 费 留 学 及 因 私 出 国 第 五 十 四 条 职 员 在 聘 用 期 内 按 照 规 定 申 请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的, 必 须 事 先 向 人 力 资 源 与 科 研 管 理 部 递 交 书 面 申 请, 报 分 管 秘 书 长 秘 书 长 批 准, 方 可 报 名 参 加 相 关 考 试 ; 取 得 公 派 出 国 名 额 后, 须 办 好 工 作 交 接 手 续, 其 待 遇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五 十 五 条 由 基 金 会 公 派 出 国 学 习 或 进 行 合 作 研 究 的 职 员, 在 规 定 期 内, 基 金 会 保 留 工 作 岗 位, 保 留 基 本 工 资, 学 习 或 合 作 结 束 归 国, 应 根 据 出 国 学 习 和 研 究 的 时 间 长 短 在 基 金 会 服 务 一 至 三 年 后, 方 可 自 由 流 动 ; 超 过 规 定 期 限 的, 停 发 工 资, 暂 保 留 工 作 岗 位 ; 超 过 六 个 月 仍 不 归 国 报 道 的, 按 自 动 离 职 处 理 第 五 十 六 条 职 员 在 聘 用 期 内 不 得 申 请 自 费 出 国 学 习, 否 则 将 按 本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第 五 十 七 条 职 员 在 职 期 间 申 请 短 期 因 私 出 国, 必 须 事 先 向 人 力 资 源 与 科 研 管 理 部 递 交 书 面 申 请, 报 主 管 秘 书 长 批 准, 人 力
资 源 与 科 研 管 理 部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职 员 因 私 出 国 最 长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日, 出 国 期 间 按 中 国 发 展 研 究 基 金 会 考 勤 请 假 及 休 假 制 度 暂 行 办 法 处 理 有 关 事 宜 第 十 五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八 条 本 试 行 办 法 未 涉 及 事 宜, 参 照 民 政 部 有 关 基 金 会 管 理 或 国 家 事 业 单 位 管 理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结 合 基 金 会 实 际 情 况, 另 行 处 理 第 五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的 解 释 权 在 人 力 资 源 与 科 研 管 理 部 第 六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秘 书 长 办 公 会 通 过, 理 事 长 办 公 会 批 准, 秘 书 长 签 发 之 日 起 实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