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 施 意 见 丰 教 人 字 [2012]27 号 丰 南 区 教 育 局 2012 年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定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2012 年 8 月 29 日 ) 按 照 唐 山 市 丰 南 区 职 改 领 导 小 组 部 署, 结 合 我 系 统 工 作 实 际, 对 2012 年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定 工 作 提 出 以 下 实 施 意 见 : 一 参 评 范 围 对 象 符 合 省 职 改 办 关 于 印 发 新 修 订 的 河 北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高 中 初 级 资 格 申 报 评 审 条 件 的 通 知 ( 冀 职 改 办 字 [2012]52 号 ) 申 报 评 审 条 件 规 定 的 中 小 学 ( 幼 儿 园 ) 教 师, 及 中 专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教 师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列 入 参 评 范 围 : 1.2012 年 6 月 30 日 前 达 到 退 休 年 龄 的 教 师 2. 除 免 试 条 件 外, 中 小 学 系 列 未 取 得 全 国 或 全 省 职 称 计 算 机 合 格 证 书 的 教 师 ; 中 专 系 列 未 取 得 职 称 外 语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和 职 称 计 算 机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的 教 师 3. 受 司 法 党 政 ( 技 术 ) 纪 律 处 分 未 满 两 周 年 或 正 在 接 受 纪 检 监 察 或 -1-
司 法 部 门 审 查 的 教 师 4. 截 止 到 2012 年 6 月 30 日, 因 长 期 病 休 或 外 系 统 借 调 原 因, 在 2011-2012 学 年 内 超 过 半 年 不 在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上 工 作 的 教 师 5. 未 经 区 教 育 局 批 准, 因 病 因 事 截 止 到 2012 年 6 月 30 日 未 在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工 作 且 已 连 续 超 过 三 个 月 或 2011-2012 学 年 累 计 超 过 半 年 的 教 师 6. 截 止 到 2012 年 6 月 30 日 已 办 理 二 线 手 续 的 人 员 7. 规 定 任 职 年 限 内 无 故 不 参 加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年 度 考 核 或 考 核 确 定 为 基 本 合 格 等 次 及 以 下 的 人 员 8. 未 参 加 中 小 学 课 堂 教 学 能 力 测 试 考 核, 没 能 取 得 唐 山 市 中 小 学 课 堂 教 学 能 力 测 试 考 核 证 书 的 人 员 二 申 报 指 标 分 配 办 法 ( 一 ) 分 配 单 位 的 划 定 以 上 级 批 复 的 教 育 系 统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设 置 方 案 为 依 据, 区 直 学 校 为 独 立 设 岗 单 位, 初 中 中 心 校 成 人 学 校 合 并 为 一 个 设 岗 单 位, 乡 镇 小 学 幼 儿 园 合 并 为 一 个 设 岗 单 位 今 年, 教 育 系 统 设 岗 单 位 共 50 个 ( 二 ) 指 标 分 配 办 法 1. 结 合 我 区 实 际, 高 中 职 岗 位 数 量 依 2011-2012 学 年 学 校 编 制 核 定 结 果 和 市 批 复 的 各 单 位 设 岗 方 案 进 行 双 控 制 2. 人 员 岗 位 以 2011-2012 学 年 学 校 教 职 工 年 统 为 准 有 空 岗 的 单 位 在 分 配 的 指 标 范 围 内 申 报, 无 空 岗 的 单 位 不 再 组 织 申 报 3. 申 报 指 标 : 根 据 市 下 达 我 区 高 中 职 控 制 数 量, 及 各 单 位 空 岗 情 况, 按 照 为 事 业 发 展 留 足 空 间 三 至 五 年 逐 步 到 位 的 原 则, 合 理 分 配 各 单 位 的 -2-
申 报 指 标, 具 体 分 配 数 额 见 2012 年 申 报 高 中 职 指 标 分 配 表 ( 见 附 1) 三 申 报 评 审 条 件 ( 一 ) 中 小 学 系 列 教 师 申 报 评 审 条 件 按 照 冀 职 改 办 字 [2012]52 号 文 件 ( 见 附 2) 要 求 执 行 中 专 系 列 教 师 按 照 冀 职 改 办 字 [2003]5 号 文 件 执 行 ( 二 ) 今 年, 对 申 报 推 荐 人 选 增 加 课 堂 教 学 能 力 测 试 考 核 其 中 : 申 报 正 高 级 要 求 参 加 市 职 改 办 会 同 市 教 育 局 组 织 的 课 堂 教 学 能 力 测 试 考 核, 并 取 得 市 教 育 局 颁 发 的 唐 山 市 中 小 学 课 堂 教 学 能 力 测 试 考 核 证 书 ; 除 正 高 级 教 师 资 格 之 外 的 其 它 级 别 教 师 参 加 区 职 改 办 会 同 区 教 育 局 组 织 的 课 堂 教 学 能 力 测 试 考 核, 并 取 得 市 教 育 局 颁 发 的 唐 山 市 中 小 学 课 堂 教 学 能 力 测 试 考 核 证 书 四 申 报 人 员 推 荐 办 法 各 单 位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参 评 教 师 进 行 综 合 量 化 赋 分, 按 分 数 高 低 排 名 并 在 下 达 的 指 标 内 申 报 最 后 一 名 出 现 并 列 时, 依 次 按 任 职 年 限 教 龄 业 绩 加 分 高 低 确 定 最 后 人 选 五 有 关 问 题 的 说 明 ( 一 ) 申 报 正 高 级 教 师 资 格 须 获 得 的 省 部 级 以 上 政 府 奖 励 或 荣 誉 称 号, 只 限 于 省 优 秀 教 师 省 特 级 教 师 省 劳 模 及 以 上 奖 励 荣 誉 ( 二 ) 小 学 ( 幼 儿 园 ) 申 报 高 级 教 师 资 格 须 获 得 的 市 级 以 上 政 府 奖 励 或 荣 誉 称 号, 只 限 于 唐 山 市 劳 动 模 范 唐 山 市 二 等 功 唐 山 市 十 佳 教 师 唐 山 市 优 秀 教 师 唐 山 市 中 小 学 名 师 等, 河 北 省 骨 干 教 师 可 以 视 为 合 格 奖 励 或 荣 誉 称 号 ( 河 北 省 模 范 教 师 省 教 育 系 统 先 进 工 作 者 省 优 秀 教 师 省 优 秀 教 育 工 作 者 省 德 育 思 想 教 育 先 进 工 作 者, 这 些 称 号 均 在 省 优 秀 教 师 获 奖 文 件 中 所 列, 也 视 为 市 级 以 上 奖 励 或 荣 誉 称 号 ); -3-
农 村 乡 镇 小 学 幼 儿 园 教 师 申 报 高 级 教 师 资 格, 须 获 得 的 县 级 以 上 政 府 奖 励 或 荣 誉 称 号 是 指 : 区 政 府 三 等 功 区 级 优 秀 教 师 市 级 骨 干 教 师 及 以 上 称 号 等 ( 三 ) 为 激 励 广 大 教 师 从 事 班 主 任 工 作 和 坚 持 一 线 教 学 岗 位, 从 今 年 起 对 班 主 任 和 教 师 任 课 将 给 予 一 定 的 加 分, 分 值 逐 年 适 度 增 加 ( 四 ) 按 照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评 聘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将 大 队 辅 导 员 少 先 队 工 作 内 容 工 作 量 和 工 作 质 量 纳 入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评 价 范 围 少 先 队 辅 导 员 在 少 先 队 工 作 中 获 得 的 市 级 ( 含 市 级 ) 以 上 的 各 种 奖 励 和 研 究 成 果, 与 中 小 学 教 师 在 教 学 方 面 获 得 的 奖 励 和 研 究 成 果 同 等 对 待, 并 作 为 考 核 聘 用 职 务 晋 升 的 重 要 依 据 ( 五 ) 全 省 统 一 要 求 在 职 称 申 报 推 荐 工 作 中 要 实 行 单 位 和 个 人 双 承 诺 制, 以 保 证 申 报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规 范 申 报 推 荐 行 为 各 中 心 校 区 直 单 位 负 责 人 和 申 报 人, 要 填 写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申 报 材 料 真 实 性 承 诺 书, 并 亲 自 签 字, 盖 章 后 和 评 审 材 料 一 起 上 报 对 不 按 照 要 求 填 报 承 诺 书 的 不 予 参 评 ( 六 ) 中 学 小 学 系 列 合 并 后, 都 是 一 级 教 师, 晋 升 高 级 教 师, 符 合 规 定 学 历, 任 职 满 5 年 就 可 以 晋 升, 不 需 要 再 加 任 职 年 限 但 从 小 学 调 入 中 学 任 教, 在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合 格 的 前 提 下, 须 在 新 岗 位 满 1 年 后 晋 升 高 一 级 职 称 ( 其 它 情 况 参 照 执 行 ) ( 七 ) 按 照 省 市 要 求, 对 后 取 学 历 人 员 的 任 职 年 限 统 一 增 加 2 年 后 取 学 历 是 指 任 现 职 后 取 得 的 学 历 ( 八 ) 今 年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的 教 师, 继 续 教 育 证 教 师 资 格 证 ( 教 师 资 格 证 的 级 别 不 能 低 于 所 任 教 的 学 段 ) 作 为 申 报 的 必 要 条 件 -4-
( 九 ) 在 任 现 职 期 间, 由 于 病 休 脱 产 学 历 进 修 外 系 统 借 调 等 原 因 不 在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上 工 作 的 时 间, 应 从 任 职 年 限 中 扣 除 后 再 计 算 任 职 资 历 ( 十 ) 冀 职 改 办 字 [2012]52 号 文 件 中 对 二 三 级 教 师 资 格 初 聘 规 定 具 备 大 专 毕 业 学 历, 须 取 得 三 级 教 师 资 格 满 2 年 以 上 并 考 核 合 格, 市 里 解 释 执 行 大 专 毕 业 后 3 年, 可 直 接 初 定 二 级 教 师, 不 用 毕 业 1 年 后 认 定 三 级 教 师 ( 十 一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历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年 限 外 语 计 算 机 免 试 等 截 止 时 间 为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所 涉 及 的 时 间 填 报 一 律 按 周 年 计 算 ( 十 二 ) 职 称 评 定 量 化 赋 分 证 书 截 至 时 间 2012 年 8 月 31 日 ( 十 三 ) 计 算 机 免 试 规 定 :⑴ 取 得 计 算 机 专 业 大 学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人 员 申 报 中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 专 科 免 考 中 级, 本 科 免 考 高 级 );⑵ 获 得 全 国 计 算 机 软 件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水 平 )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者 申 报 中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⑶ 女 年 满 50 周 岁, 男 年 满 55 周 岁 以 上 申 报 中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凡 符 合 计 算 机 免 试 条 件 的 人 员, 须 提 交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一 份, 并 填 写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职 称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免 试 审 批 表 ( 中 专 含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职 称 外 语 ( 古 汉 语 ) 考 试 免 试 审 批 表 ) 一 份 今 年 申 报 正 高 级 教 师, 小 学 教 师 申 报 评 审 高 级 教 师 职 称 计 算 机 可 先 申 报, 再 补 考, 时 间 另 行 通 知 六 工 作 程 序 及 时 间 安 排 ( 一 ) 个 人 申 请 各 单 位 按 文 件 要 求 组 织 符 合 申 报 评 审 条 件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填 写 唐 山 -5-
市 申 报 晋 升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承 诺 书, 并 做 好 各 种 上 报 材 料 的 准 备 工 作 ( 二 ) 单 位 考 核 1. 建 立 组 织 各 单 位 成 立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参 评 推 荐 考 核 小 组, 负 责 制 定 本 单 位 参 评 推 荐 实 施 方 案, 负 责 参 评 人 员 的 考 核, 并 处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有 关 问 题 考 核 小 组 由 单 位 领 导 部 门 负 责 人 和 业 务 骨 干 组 成, 一 般 应 不 少 于 7 人 2. 申 报 述 职 由 考 核 小 组 组 织 申 报 参 评 人 员 在 本 单 位 进 行 个 人 述 职 参 评 人 员 要 实 事 求 是 地 阐 述 任 职 以 来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情 况, 重 点 是 在 本 岗 上 所 取 得 的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实 绩 3. 资 格 审 查 由 考 核 小 组 依 据 冀 职 改 办 字 [2012]52 号 等 文 件 规 定 的 评 审 条 件 及 本 文 件 规 定, 对 申 报 人 员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4. 量 化 考 核 由 考 核 小 组 依 据 申 报 人 员 提 供 的 相 关 材 料 按 照 区 教 育 局 制 定 的 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综 合 量 化 赋 分 标 准 ( 附 3), 对 申 报 人 员 进 行 综 合 量 化 赋 分, 并 依 据 赋 分 高 低 进 行 排 序 5. 确 定 推 荐 人 选 由 单 位 考 核 小 组 依 申 报 人 员 考 核 情 况 和 量 化 赋 分 排 序, 在 申 报 指 标 范 围 内, 本 着 公 开 公 平 合 理 准 确 的 原 则, 择 优 确 定 推 荐 人 选 ( 三 ) 结 果 公 示 -6-
各 单 位 要 公 开 参 评 推 荐 的 全 过 程, 并 要 求 公 开 有 关 职 称 工 作 的 条 件 规 定 考 核 小 组 成 员 情 况 申 请 晋 升 人 员 名 单 学 历 三 龄 时 间 奖 励 业 绩 成 果 考 核 结 果 外 语 合 格 证 书 计 算 机 合 格 证 书 量 化 赋 分 和 综 合 排 序 结 果, 及 推 荐 人 员 名 单 公 示 时 间 不 能 少 于 3 天 公 示 地 点 要 求 在 学 校 公 示 栏, 便 于 群 众 监 督 ( 四 ) 组 卷 上 报 要 求 1. 上 报 材 料 要 求 : 申 报 评 审 卷 宗 各 种 证 书 原 件 ( 从 原 始 到 最 高 的 毕 业 证 职 称 资 格 证 教 师 资 格 证 继 续 教 育 证 2 个 ) 量 化 赋 分 标 准 表 审 查 情 况 报 告 表 公 示 表 参 评 教 师 软 件 录 入 登 记 表 (excel 格 式, 样 表 在 职 改 办 邮 箱 中 ) 2. 时 间 要 求 : 申 报 高 级 高 讲 材 料 要 求 9 月 11 日 前 交 职 改 办 复 查, 申 报 一 级 讲 师 材 料 要 求 在 10 月 10 日 前 交 职 改 办 复 查, 申 报 二 级 三 级 助 讲 材 料 要 求 11 月 5 日 前 交 职 改 办 复 查 ( 五 ) 推 荐 人 选 课 堂 教 学 能 力 测 试 推 荐 人 选 统 一 参 加 区 人 社 局 教 育 局 组 织 的 教 学 能 力 测 试, 具 体 办 法 按 照 2012 年 度 中 小 学 职 称 评 定 课 堂 教 学 能 力 测 试 考 核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执 行 ( 另 行 文 下 发 ) 七 加 强 领 导 ( 一 ) 高 度 重 视, 做 好 政 策 传 达 今 年 是 中 小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政 策 修 改 第 一 年, 同 时 我 市 作 为 试 点 单 位, 要 求 各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要 全 面 领 会 文 件 精 神, 认 真 组 织 人 员 学 习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认 真 传 达 文 件 精 神, 稳 妥 推 进 本 单 位 工 作 ( 二 ) 严 肃 工 作 纪 律 各 单 位 要 责 成 专 人 负 责 职 称 评 定 工 作, 主 要 领 导 -7-
亲 自 把 关, 严 格 执 行 谁 审 核 谁 负 责, 谁 签 字 谁 负 责 的 制 度, 如 发 现 伪 造 学 历 资 历, 各 种 荣 誉 证 书 等 弄 虚 作 假 者, 取 消 本 人 的 申 报 资 格, 并 两 年 内 不 准 参 加 申 报 评 审, 对 发 生 问 题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在 全 区 范 围 内 通 报,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责 任, 严 肃 处 理 ( 三 ) 提 高 工 作 标 准, 保 证 申 报 质 量 要 加 强 申 报 工 作 的 透 明 度, 做 到 申 报 条 件 申 报 程 序 申 报 数 额 申 报 人 情 况 推 荐 结 果 五 公 开, 接 受 广 大 教 师 监 督 ( 四 ) 加 强 信 息 反 馈, 妥 善 处 理 问 题 各 单 位 要 加 强 与 区 教 育 局 人 事 科 的 联 系, 经 常 沟 通 情 况, 对 工 作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及 时 汇 总 上 报 此 实 施 意 见 由 丰 南 区 教 育 局 人 事 科 负 责 解 释 附 :1.2012 年 申 报 高 中 职 指 标 分 配 表 2. 关 于 印 发 新 修 订 的 河 北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高 中 初 级 资 格 申 报 评 审 条 件 的 通 知 ( 冀 职 改 办 字 [2012]52 号 文 件 ) 主 题 词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定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丰 南 区 教 育 局 办 公 室 二 一 二 年 九 月 七 日 印 ( 共 印 20 份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