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知 识 产 权 局 文 件 鲁 财 教 2013 45 号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知 识 产 权 ( 专 利 )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市 财 政 局 知 识 产 权 局 : 为 加 强 山 东 省 知 识 产 权 ( 专 利 )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提 高 财 政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有 效 发 挥 专 项 资 金 对 自 主 创 新 的 激 励 推 动 作 用, 进 一 步 强 化 企 业 的 创 新 主 体 和 大 专 院 校 科 研 机 构 的 创 新 源 头 地 位, 提 升 企 事 业 单 位 专 利 创 造 运 用 和 保 护 能 力, 促 进 创 新 型 省 份 建 设, 省 财 政 厅 和 省 知 识 产 权 局 研 究 制 定 了 山 东 省 知 识 产 权 1
( 专 利 )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知 识 产 权 局 2013 年 8 月 2 日 2
山 东 省 知 识 产 权 ( 专 利 )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落 实 山 东 省 知 识 产 权 促 进 条 例 山 东 省 知 识 产 权 战 略 纲 要 和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知 识 产 权 工 作 提 高 企 业 核 心 竞 争 力 的 意 见 等 法 规 政 策, 加 强 资 金 管 理,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有 效 发 挥 山 东 省 知 识 产 权 ( 专 利 ) 专 项 资 金 ( 以 下 简 称 专 项 资 金 ) 对 自 主 创 新 的 激 励 推 动 作 用, 制 定 本 暂 行 办 法 第 二 条 专 项 资 金 的 管 理 与 使 用, 应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财 政 管 理 制 度, 按 照 公 开 透 明 科 学 管 理 注 重 实 效 利 于 监 督 的 原 则, 充 分 体 现 财 政 资 金 的 引 导 和 带 动 作 用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我 省 境 内 的 机 关 团 体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有 经 常 居 所 的 个 人 ( 不 含 计 划 单 列 市 和 外 资 及 外 资 控 股 企 业 ) 第 四 条 各 级 地 方 政 府 可 根 据 当 地 实 际 情 况 设 立 专 项 资 金, 并 在 专 利 创 造 运 用 保 护 服 务 和 奖 励 等 工 作 方 面 给 予 优 先 支 持, 形 成 上 下 配 套 联 动 机 制, 共 同 推 动 我 省 专 利 事 业 发 展 第 二 章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范 围 3
第 五 条 专 项 资 金 主 要 用 于 专 利 创 造 运 用 保 护 服 务 和 奖 励 等 第 六 条 专 利 创 造, 主 要 包 括 : ( 一 ) 国 内 授 权 发 明 专 利 资 助 ; ( 二 ) 专 利 合 作 条 约 ( 即 PCT) 国 际 申 请 资 助 ; ( 三 ) 国 外 授 权 发 明 专 利 资 助 ; ( 四 ) 企 业 首 件 国 内 授 权 发 明 专 利 资 助 ; ( 五 ) 企 事 业 单 位 维 持 五 年 以 上 国 内 外 有 效 发 明 专 利 年 费 资 助 第 七 条 专 利 运 用, 主 要 包 括 : ( 一 ) 知 识 产 权 战 略 实 施 与 相 关 计 划 推 进 ; ( 二 ) 知 识 产 权 优 势 培 育 ; ( 三 ) 重 大 科 技 经 济 活 动 知 识 产 权 评 议 ; ( 四 ) 知 识 产 权 集 聚 区 建 设 和 专 利 导 航 产 业 发 展 第 八 条 专 利 保 护, 主 要 包 括 : ( 一 ) 专 利 保 护 专 项 行 动 的 组 织 与 实 施 ; ( 二 ) 专 利 执 法 队 伍 和 基 础 条 件 建 设 ; ( 三 ) 涉 外 知 识 产 权 交 流 与 合 作 ; ( 四 ) 涉 外 专 利 维 权 与 诉 讼 第 九 条 专 利 服 务, 主 要 包 括 : ( 一 ) 专 利 信 息 维 权 展 示 交 易 等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及 维 护 运 行 ; 4
( 二 ) 专 利 信 息 传 播 利 用 基 地 建 设 ; ( 三 ) 专 利 知 识 宣 传 普 及 和 重 大 活 动 组 织 ; ( 四 ) 企 事 业 单 位 专 利 管 理 服 务 和 复 合 型 人 才 的 培 训 第 十 条 专 利 奖 励, 主 要 包 括 : ( 一 ) 获 中 国 专 利 金 奖 优 秀 奖 和 山 东 省 专 利 奖 一 二 三 等 奖 ; ( 二 ) 知 识 产 权 试 点 示 范 市 县 和 园 区 ; ( 三 ) 年 获 授 权 发 明 专 利 20 件 以 上 的 企 业 第 三 章 专 项 资 金 资 助 标 准 第 十 一 条 专 利 创 造 资 助 标 准 ( 一 ) 国 内 授 权 职 务 发 明 专 利 每 件 4000 元 ; 国 内 授 权 非 职 务 发 明 专 利 每 件 2000 元, 已 转 化 实 施 的 每 件 再 资 助 2000 元 ( 二 ) 专 利 合 作 条 约 ( 即 PCT) 国 际 申 请, 单 位 申 请 每 件 10000 元 个 人 申 请 每 件 4000 元 ( 三 ) 国 外 授 权 发 明 专 利, 单 位 每 件 每 个 国 家 20000 元, 个 人 申 请 每 件 10000 元 ; 对 同 一 件 发 明 创 造 在 多 个 国 家 获 发 明 专 利 权 的, 最 多 按 五 个 国 家 予 以 资 助 ( 四 ) 企 业 首 件 国 内 授 权 发 明 专 利, 给 予 代 理 费 申 请 费 全 额 资 助 ( 以 实 际 发 生 费 用 票 据 为 准 ), 每 件 不 超 过 10000 元 已 享 受 本 条 第 一 款 资 助 的, 只 资 助 其 差 额 部 分 5
( 五 ) 企 事 业 单 位 维 持 五 年 以 上 具 有 较 好 市 场 价 值 的 国 内 外 有 效 发 明 专 利, 择 优 给 予 一 定 年 费 资 助, 每 件 不 超 过 10000 元 ( 六 ) 已 享 受 中 央 财 政 专 利 相 关 资 金 资 助 的, 省 级 不 再 资 助 第 十 二 条 专 利 运 用 保 护 和 服 务 资 助 标 准 由 省 知 识 产 权 局 根 据 年 度 相 关 工 作 要 求, 制 定 相 应 的 实 施 方 案, 并 提 出 相 应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其 具 体 资 助 标 准 按 照 相 关 要 求 及 年 度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执 行 第 十 三 条 专 利 奖 励 资 助 标 准 ( 一 ) 对 获 中 国 专 利 金 奖 优 秀 奖 和 获 山 东 省 专 利 一 二 三 等 奖 的, 每 项 分 别 给 予 50 万 元 10 万 元 和 10 万 元 5 万 元 3 万 元 的 奖 励 省 专 利 一 二 三 等 奖, 每 届 奖 励 数 量 分 别 不 超 过 10 项 20 项 60 项 对 同 一 项 目 在 同 一 评 选 年 度 内, 同 时 获 得 国 家 和 省 专 利 奖 的, 不 重 复 奖 励 ( 二 ) 对 省 级 以 上 知 识 产 权 试 点 示 范 市 县 和 园 区, 将 根 据 其 当 年 国 内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量 增 长 幅 度 电 子 申 请 率 等 指 标 的 综 合 测 评 结 果, 择 优 给 予 一 定 的 资 金 奖 励 ( 三 ) 对 年 获 授 权 发 明 专 利 20 件 以 上 的 企 业, 择 优 给 予 2-10 万 元 的 奖 励 第 四 章 专 项 资 金 申 报 与 审 批 6
第 十 四 条 专 利 创 造 部 分 ( 一 ) 需 提 供 的 资 料 应 填 写 山 东 省 专 利 创 造 资 助 资 金 申 报 表 (2 份 ), 单 位 应 提 供 机 构 代 码 和 法 人 证 明, 个 人 应 提 供 身 份 证 明, 并 分 别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1. 国 内 发 明 专 利 证 书 或 发 明 专 利 授 权 通 知 书 和 证 书 登 记 费 缴 费 收 据 ; 非 职 务 授 权 发 明 专 利 已 转 化 实 施 的, 应 提 供 转 化 实 施 技 术 转 让 技 术 许 可 合 同 等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 2.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作 为 受 理 局 出 具 的 PCT 国 际 申 请 日 申 请 号 受 理 通 知 书 和 缴 费 通 知 缴 费 证 明 ; 3. 国 外 发 明 专 利 证 书 及 相 关 费 用 证 明 ; 4. 国 内 发 明 专 利 证 书 及 专 利 代 理 费 申 请 费 实 审 费 证 书 登 记 费 缴 费 收 据 ; 5. 发 明 专 利 证 书 及 相 关 年 费 缴 费 收 据 以 上 资 料 均 为 复 印 件, 单 位 申 请 应 在 复 印 件 背 面 加 盖 单 位 财 务 公 章 个 人 应 签 字 ( 二 ) 受 理 与 审 批 由 设 区 的 市 知 识 产 权 局 负 责 受 理 初 审 汇 总, 省 知 识 产 权 局 负 责 审 批 兑 付 第 十 五 条 专 利 奖 励 部 分 ( 一 ) 对 获 国 家 或 省 专 利 奖 的 奖 励, 由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并 填 写 山 东 省 专 利 奖 励 资 金 申 报 表 (2 份 ), 经 审 核 后, 由 省 知 识 产 权 局 组 织 实 施 奖 励 ( 二 ) 对 获 得 知 识 产 权 试 点 示 范 市 县 和 园 区 的 奖 励, 由 单 7
位 提 出 申 请, 并 填 写 山 东 省 专 利 奖 励 资 金 申 报 表 ( 三 ) 对 年 获 授 权 发 明 专 利 20 件 以 上 的 企 业 奖 励, 由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并 填 写 山 东 省 专 利 奖 励 资 金 申 报 表, 同 时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1. 有 关 发 明 专 利 明 细 表 ; 2. 有 关 发 明 专 利 证 书 或 发 明 专 利 授 权 通 知 书 和 证 书 登 记 费 缴 费 收 据 ( 加 盖 单 位 财 务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 四 ) 受 理 与 审 批 由 设 区 的 市 知 识 产 权 局 负 责 受 理 初 审 汇 总, 省 知 识 产 权 局 负 责 审 批 实 施 奖 励 第 五 章 监 督 与 管 理 第 十 六 条 省 知 识 产 权 局 根 据 专 利 事 业 发 展 规 划, 提 出 年 度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并 负 责 编 制 年 度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和 效 益 情 况 报 告, 报 省 财 政 厅 备 案 省 财 政 厅 负 责 审 批 年 度 专 项 资 金 预 算, 并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对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等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监 督 第 十 七 条 受 到 专 项 资 金 资 助 和 支 持 的 单 位, 应 加 强 对 专 项 资 金 的 管 理, 实 行 专 款 专 用 独 立 核 算, 确 保 发 挥 最 大 效 益 第 十 八 条 申 请 专 项 资 金 资 助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提 供 真 实 的 材 料 和 凭 据 对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资 助 资 金 的, 一 经 发 现, 全 额 追 回 已 资 助 的 资 金, 且 三 年 内 不 再 享 受 该 专 项 资 金 资 助, 情 节 严 重 的, 将 按 照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依 法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8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省 财 政 厅 省 知 识 产 权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条 本 暂 行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施 行 原 山 东 省 专 利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鲁 财 教 2009 36 号 ) 同 时 废 止 附 件 : 1. 山 东 省 专 利 创 造 资 助 资 金 申 报 表 2. 山 东 省 专 利 奖 励 资 金 申 报 表 9
附 件 1: 山 东 省 专 利 创 造 资 助 资 金 申 报 表 申 请 资 助 类 别 1. 国 内 职 务 发 明 2. 国 内 非 职 务 发 明 ( 已 实 施 )3. 国 内 非 职 务 发 明 ( 未 实 施 ) 4. PCT 申 请 ( 单 位 )5. PCT 申 请 ( 个 人 )6. 国 外 授 权 ( 单 位 )7. 国 外 授 权 ( 个 人 ) 8. 单 位 维 持 五 年 以 上 的 国 内 发 明 专 利 9. 单 位 维 持 五 年 以 上 的 国 外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资 助 专 利 信 息 专 利 名 称 专 利 ( 申 请 ) 号 专 利 申 请 日 专 利 权 利 人 专 利 授 权 日 申 请 资 助 人 信 息 专 利 权 属 类 别 职 务 ( 单 位 ) 个 人 国 外 发 明 专 利 授 权 国 家 申 报 单 位 名 称 或 申 报 人 姓 名 通 讯 地 址 及 邮 编 联 系 人 收 款 单 位 银 行 户 名 开 户 银 行 联 系 电 话 已 享 受 省 级 资 助 情 况 申 请 资 助 填 表 时 间 资 助 类 别 账 号 资 助 金 额 年 月 日 申 请 资 助 人 或 经 办 人 ( 签 名 ) ------------------- 下 述 内 容 由 资 助 受 理 审 批 部 门 填 写 --------------- 初 审 后 建 议 享 受 资 助 经 费 数 额 ( 市 局 填 ) 大 写 : 万 仟 佰 拾 元 : 实 际 资 助 经 费 数 额 ( 省 局 填 ) 大 写 : 万 仟 佰 拾 元 : 资 金 支 付 方 式 银 行 汇 款 邮 寄 现 金 附 1. 国 内 授 权 发 明 专 利 证 书 单 位 或 个 人 身 份 证 明 件 2. PCT 国 际 申 请 日 申 请 号 受 理 通 知 交 费 通 知 交 费 证 明 单 位 或 个 人 身 份 证 明 目 3. 国 外 授 权 发 明 专 利 证 书 单 位 或 个 人 身 份 证 明 4. 发 明 专 利 授 权 通 知 书 和 证 书 登 记 费 缴 费 收 据 录 5. 维 持 五 年 以 上 年 费 缴 费 收 据 6. 非 职 务 专 利 实 施 证 明 省 局 受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 签 字 ): 省 局 受 理 部 门 审 核 人 ( 签 字 ): 市 局 初 审 人 ( 签 字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 : 凡 专 利 权 属 为 个 人 的, 该 申 请 表 中 标 的 栏 目 不 必 填 写 10
附 件 1: 申 报 单 位 名 称 获 奖 类 别 山 东 省 专 利 奖 励 资 金 申 报 表 获 奖 年 度 国 家 金 奖 国 家 优 秀 奖 省 一 等 奖 省 二 等 奖 省 三 等 奖 市 县 园 区 获 年 授 权 发 明 专 利 20 件 以 上 奖 励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获 奖 项 目 简 要 情 况 或 主 要 经 验 做 法 ( 获 专 利 奖 的 介 绍 项 目 简 要 情 况, 获 市 县 园 区 和 年 授 权 发 明 专 利 20 件 以 上 奖 励 的 介 绍 主 要 经 验 做 法 ) 核 准 奖 励 金 额 ( 省 局 填 ) 大 写 : 万 仟 佰 拾 元 : 省 知 识 产 权 局 意 见 ( 章 ): 市 知 识 产 权 局 意 见 ( 章 ):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 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1
信 息 公 开 选 项 : 依 申 请 公 开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办 公 室 2013 年 8 月 6 日 印 发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