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 券 代 码 :600031 证 券 简 称 : 三 一 重 工 公 告 编 号 :2015-041 三 一 重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重 要 提 示 1 三 一 重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发 行 人 公 司 或 三 一 重 工 ) 公 开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以 下 简 称 三 一 转 债 或 可 转 债 ) 已 获 得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2015] 3090 号 文 核 准 2 本 次 发 行 人 民 币 45 亿 元 可 转 债, 每 张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共 计 4,500 万 张, 450 万 手 3 本 次 发 行 的 三 一 转 债 全 额 向 发 行 人 在 股 权 登 记 日 收 市 后 登 记 在 册 的 原 股 东 实 行 优 先 配 售, 优 先 配 售 后 余 额 部 分 ( 含 原 股 东 放 弃 优 先 配 售 的 部 分 ) 采 用 网 上 向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交 易 系 统 发 售 与 网 下 对 机 构 投 资 者 配 售 发 行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认 购 不 足 45 亿 元 的 部 分 由 主 承 销 商 包 销 原 股 东 优 先 配 售 后 余 额 部 分 网 上 发 行 和 网 下 发 行 预 设 的 发 行 数 量 比 例 为 20%:80% 如 网 上 向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发 售 申 购 和 网 下 申 购 数 量 累 计 之 和 超 过 原 股 东 优 先 配 售 后 剩 余 的 本 次 发 行 的 可 转 债 数 量, 则 除 去 原 股 东 优 先 申 购 获 得 足 额 配 售 外,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将 根 据 优 先 配 售 后 的 余 额 和 网 上 网 下 实 际 申 购 情 况, 按 照 网 上 定 价 发 行 中 签 率 和 网 下 配 售 比 例 趋 于 一 致 的 原 则 确 定 最 终 的 网 上 和 网 下 发 行 数 量 4 原 股 东 可 优 先 配 售 的 三 一 转 债 数 量 为 其 在 股 权 登 记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收 市 后 登 记 在 册 的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数 按 每 股 配 售 0.59 元 面 值 可 转 债 的 比 例 计 算 可 配 售 可 1
转 债 的 金 额, 并 按 1,000 元 / 手 的 比 例 转 换 为 手 数, 每 1 手 (10 张 ) 为 一 个 申 购 单 位 有 限 售 条 件 的 原 股 东 ( 包 括 持 有 的 股 份 中 部 分 为 有 限 售 条 件 流 通 股 的 股 东 ) 的 优 先 认 购 在 主 承 销 商 处 进 行 ; 无 限 售 条 件 的 原 股 东 的 优 先 配 售 通 过 上 交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配 售 代 码 为 704031, 配 售 简 称 为 三 一 配 债 原 股 东 网 上 优 先 配 售 转 债 可 认 购 数 量 不 足 1 手 的 部 分 按 照 精 确 算 法 ( 参 见 释 义 ) 原 则 取 整 原 股 东 除 可 参 加 优 先 配 售 外, 还 可 参 加 优 先 配 售 后 余 额 的 申 购 发 行 人 总 股 本 7,616,504,037 股, 按 本 次 发 行 优 先 配 售 比 例 计 算, 原 股 东 可 优 先 配 售 的 可 转 债 上 限 总 额 为 4,493,738 手, 约 占 本 次 发 行 的 可 转 债 总 额 的 99.8608% 其 中, 无 限 售 流 通 股 的 原 股 东 可 优 先 配 售 的 可 转 债 上 限 总 额 为 4,480,287 手 5 机 构 投 资 者 网 下 申 购 的 下 限 为 5 万 手 (5,000 万 元 ), 超 过 5 万 手 (5,000 万 元 ) 的 必 须 是 5,000 手 (500 万 元 ) 的 整 数 倍, 申 购 的 上 限 为 360 万 手 (36 亿 元 ) 拟 参 与 网 下 申 购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应 按 本 公 告 的 要 求, 正 确 填 写 三 一 重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网 下 申 购 表, 并 准 备 相 关 资 料 6 参 与 网 下 申 购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足 额 缴 纳 保 证 金, 保 证 金 数 量 为 其 全 部 申 购 金 额 的 30% 参 与 网 下 申 购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必 须 在 网 下 申 购 日 2016 年 1 月 4 日 (T 日 ) 15:00 前 足 额 向 主 承 销 商 指 定 账 户 划 出 申 购 保 证 金, 同 时 向 主 承 销 商 指 定 邮 箱 或 传 真 号 码 发 送 申 购 表 和 划 款 凭 证 等 指 定 文 件, 并 确 保 申 购 保 证 金 于 当 日 (T 日 )17:00 前 汇 至 主 承 销 商 指 定 账 户 未 按 规 定 及 时 缴 纳 保 证 金 或 缴 纳 的 保 证 金 不 足 均 为 无 效 申 购 网 下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办 理 保 证 金 付 款 时 请 务 必 在 划 款 备 注 / 附 言 栏 注 明 证 券 账 户 号 码 如 上 海 证 券 账 户 号 码 为 :B123456789, 则 请 在 划 款 备 注 / 附 言 栏 注 明 :B123456789 7 一 般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通 过 上 交 所 交 易 系 统 参 加 网 上 发 行 网 上 发 行 申 购 代 码 为 733031, 申 购 简 称 为 三 一 发 债 每 个 账 户 最 小 认 购 单 位 为 1 手 (10 张,1,000 元 ) 每 个 账 户 申 购 上 限 为 90 万 手 (9 亿 元 ), 超 出 部 分 为 无 效 申 购 8 本 次 发 行 的 三 一 转 债 不 设 持 有 期 限 制, 投 资 者 获 得 配 售 的 三 一 转 债 上 市 首 日 即 可 交 易 9 本 次 发 行 并 非 上 市, 上 市 事 项 将 另 行 公 告, 发 行 人 在 本 次 发 行 结 束 后 将 尽 快 办 理 有 关 上 市 手 续 2
10 投 资 者 务 请 注 意 公 告 中 有 关 三 一 转 债 的 发 行 方 式 发 行 对 象 配 售 / 发 行 办 法 申 购 时 间 申 购 方 式 申 购 程 序 申 购 价 格 申 购 数 量 保 证 金 和 认 购 资 金 缴 纳 等 具 体 规 定 11 投 资 者 不 得 非 法 利 用 他 人 账 户 或 资 金 进 行 申 购, 也 不 得 违 规 融 资 或 帮 他 人 违 规 融 资 申 购 投 资 者 申 购 并 持 有 三 一 转 债 应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并 自 行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12 本 公 告 仅 对 发 行 三 一 转 债 的 有 关 事 宜 向 投 资 者 进 行 说 明, 不 构 成 本 次 发 行 三 一 转 债 的 任 何 投 资 建 议,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本 次 三 一 转 债 的 详 细 情 况, 敬 请 阅 读 三 一 重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 以 下 简 称 募 集 说 明 书 ), 该 募 集 说 明 书 的 摘 要 已 刊 登 在 2015 年 12 月 30 日 的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上 投 资 者 亦 可 到 上 交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查 询 募 集 说 明 书 全 文 及 本 次 发 行 的 相 关 资 料 13 有 关 本 次 发 行 的 其 它 事 宜,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将 视 需 要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上 及 时 公 告, 敬 请 投 资 者 留 意 3
释 义 除 非 特 别 指 明, 以 下 词 语 在 本 发 行 公 告 中 具 有 下 列 含 义 : 发 行 人 三 一 重 工 公 司 :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可 转 债 转 债 : 三 一 转 债 : 本 次 发 行 :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上 交 所 : 登 记 公 司 : 股 权 登 记 日 (T-1 日 ): 申 购 日 (T 日 ): 原 股 东 : 申 购 订 单 : 指 三 一 重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指 本 次 发 行 的 可 转 换 为 三 一 重 工 股 票 的 45 亿 元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指 发 行 人 发 行 的 45 亿 元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指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45 亿 元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之 行 为 指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指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指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指 2016 年 1 月 4 日, 指 本 次 发 行 向 原 股 东 优 先 配 售 接 受 投 资 者 网 上 和 网 下 申 购 的 日 期 指 于 本 次 发 行 股 权 登 记 日 上 交 所 收 市 后 在 登 记 公 司 登 记 在 册 的 发 行 人 全 体 股 东 指 三 一 重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网 下 申 购 表 指 符 合 本 次 发 行 的 发 行 公 告 中 有 关 申 购 规 定 的 有 效 申 购 : 申 购, 包 括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及 时 足 额 缴 付 申 购 保 证 金 及 申 购 资 金 申 购 数 量 符 合 规 定 等 4
指 原 股 东 网 上 优 先 配 售 转 债 可 认 购 数 量 不 足 1 手 的 部 分 按 照 精 确 算 法 原 则 取 整, 即 先 按 照 配 售 比 例 和 每 个 账 户 股 数 计 算 出 可 认 购 数 量 的 整 精 确 算 法 : 数 部 分, 对 于 计 算 出 不 足 1 手 的 部 分 ( 尾 数 保 留 三 位 小 数 ), 将 所 有 账 户 按 照 尾 数 从 大 到 小 的 顺 序 进 位 ( 尾 数 相 同 则 随 机 排 序 ), 直 至 每 个 账 户 获 得 的 可 认 购 转 债 加 总 与 原 股 东 可 配 售 总 量 一 致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一 本 次 发 行 的 基 本 情 况 1 证 券 类 型 : 本 次 发 行 证 券 的 种 类 为 可 转 换 为 公 司 股 票 的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该 可 转 债 及 未 来 经 可 转 债 换 股 产 生 的 股 票 将 在 上 交 所 上 市 2 发 行 规 模 : 本 次 拟 发 行 的 可 转 债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45 亿 元 3 发 行 数 量 : 4,500 万 张 (450 万 手 ) 4 票 面 金 额 和 发 行 价 格 : 100 元 / 张, 按 面 值 发 行 5 可 转 债 基 本 情 况 : (1) 债 券 期 限 : 本 次 发 行 的 可 转 债 期 限 为 自 发 行 之 日 起 六 年, 即 自 2016 年 1 月 4 日 至 2022 年 1 月 3 日 (2) 票 面 利 率 : 第 一 年 为 0.2% 第 二 年 为 0.5% 第 三 年 为 1.0% 第 四 年 为 1.5% 5
第 五 年 为 1.6% 第 六 年 为 2.0% (3) 债 券 到 期 偿 还 : 在 本 次 发 行 的 可 转 债 期 满 后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发 行 人 将 以 本 次 发 行 的 可 转 债 的 票 面 面 值 的 106%( 含 最 后 一 期 年 度 利 息 ) 的 价 格 向 投 资 者 兑 付 全 部 未 转 股 的 可 转 债 (4) 付 息 方 式 : 本 次 发 行 的 可 转 债 采 用 每 年 付 息 一 次 的 付 息 方 式, 计 息 起 始 日 为 本 可 转 债 发 行 首 日, 即 2016 年 1 月 4 日 每 年 的 付 息 日 为 本 次 发 行 的 可 转 债 发 行 首 日 起 每 满 一 年 的 当 日 如 该 日 为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顺 延 期 间 不 另 付 息, 每 相 邻 的 两 个 付 息 日 之 间 为 一 个 计 息 年 度 每 年 的 付 息 债 权 登 记 日 为 每 年 付 息 日 的 前 一 交 易 日, 发 行 人 将 在 每 年 付 息 日 之 后 的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支 付 当 年 利 息 在 付 息 债 权 登 记 日 前 ( 包 括 付 息 债 权 登 记 日 ) 申 请 转 换 成 发 行 人 股 票 的 可 转 债, 发 行 人 不 再 向 其 持 有 人 支 付 本 计 息 年 度 及 以 后 计 息 年 度 的 利 息 可 转 债 持 有 人 所 获 得 利 息 收 入 的 应 付 税 项 由 持 有 人 承 担 (5) 初 始 转 股 价 格 :7.50 元 / 股 ( 不 低 于 募 集 说 明 书 公 告 前 二 十 个 交 易 日 发 行 人 股 票 交 易 均 价 和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交 易 均 价 的 高 者 ) (6) 转 股 起 止 日 期 : 自 可 转 债 发 行 结 束 之 日 满 六 个 月 后 的 第 一 个 交 易 日 起 至 可 转 债 到 期 日 止 ( 即 2016 年 7 月 4 日 至 2022 年 1 月 3 日 止 ) (7) 信 用 评 级 :AA+ (8)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 联 合 信 用 评 级 有 限 公 司 (9) 担 保 事 项 : 本 次 发 行 的 可 转 债 未 提 供 担 保 6 发 行 时 间 : 本 次 发 行 原 股 东 优 先 配 售 日 和 网 上 网 下 申 购 日 为 2016 年 1 月 4 日 (T 日 ) 7 发 行 对 象 : (1) 向 发 行 人 原 股 东 优 先 配 售 : 发 行 公 告 公 布 的 股 权 登 记 日 ( 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T-1 日 ) 收 市 后 登 记 在 册 的 发 行 人 股 东 (2) 网 下 发 行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批 准 设 立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6
金 和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申 购 的 法 人, 以 及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它 机 构 投 资 者 (3) 网 上 发 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持 有 上 交 所 证 券 账 户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等 (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8 发 行 方 式 : 本 次 发 行 的 三 一 转 债 全 额 向 发 行 人 在 股 权 登 记 日 收 市 后 登 记 在 册 的 原 股 东 实 行 优 先 配 售, 优 先 配 售 后 余 额 部 分 ( 含 原 股 东 放 弃 优 先 配 售 的 部 分 ) 采 用 网 上 向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交 易 系 统 发 售 与 网 下 对 机 构 投 资 者 配 售 发 行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认 购 不 足 45 亿 元 的 部 分 由 主 承 销 商 包 销 原 股 东 优 先 配 售 后 余 额 部 分 网 上 发 行 和 网 下 发 行 预 设 的 发 行 数 量 比 例 为 20%:80% 如 网 上 申 购 和 网 下 申 购 数 量 累 计 之 和 超 过 原 股 东 优 先 配 售 后 剩 余 的 本 次 发 行 的 可 转 债 数 量, 则 除 去 原 股 东 优 先 申 购 获 得 足 额 配 售 外,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将 根 据 优 先 配 售 后 的 余 额 和 网 上 网 下 实 际 申 购 情 况, 按 照 网 上 定 价 发 行 中 签 率 和 网 下 配 售 比 例 趋 于 一 致 的 原 则 确 定 最 终 的 网 上 和 网 下 发 行 数 量 (1) 原 股 东 可 优 先 配 售 的 可 转 债 数 量 原 股 东 可 优 先 配 售 的 可 转 债 数 量 为 其 在 股 权 登 记 日 收 市 后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登 记 在 册 的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数 按 每 股 配 售 0.59 元 面 值 可 转 债 的 比 例 计 算 可 配 售 可 转 债 的 金 额, 并 按 1,000 元 / 手 的 比 例 转 换 为 手 数, 每 1 手 (10 张 ) 为 一 个 申 购 单 位 发 行 人 总 股 本 7,616,504,037 股, 按 本 次 发 行 优 先 配 售 比 例 计 算, 原 股 东 可 优 先 配 售 的 可 转 债 上 限 总 额 为 4,493,738 手, 约 占 本 次 发 行 的 可 转 债 总 额 的 99.8608% 其 中, 无 限 售 流 通 股 的 原 股 东 可 优 先 配 售 的 可 转 债 上 限 总 额 为 4,480,287 手 (2) 原 股 东 除 可 参 加 优 先 配 售 外, 还 可 参 加 优 先 配 售 后 余 额 的 申 购 (3) 有 限 售 条 件 的 原 股 东 ( 包 括 持 有 的 股 份 中 部 分 为 有 限 售 条 件 流 通 股 的 股 东 ) 的 优 先 认 购 在 主 承 销 商 处 进 行 ; 无 限 售 条 件 的 原 股 东 的 优 先 配 售 通 过 上 交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配 售 代 码 为 704031, 配 售 简 称 为 三 一 配 债 原 股 东 网 上 优 先 配 售 转 债 可 认 购 数 量 不 足 1 手 的 部 分 按 照 精 确 算 法 原 则 取 整 (4) 机 构 投 资 者 网 下 申 购 的 下 限 为 5 万 手 (5,000 万 元 ), 超 过 5 万 手 (5,000 万 元 ) 7
的 必 须 是 5,000 手 (500 万 元 ) 的 整 数 倍, 申 购 的 上 限 为 360 万 手 (36 亿 元 ) 每 一 参 与 网 下 申 购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足 额 缴 纳 保 证 金, 保 证 金 数 量 为 其 全 部 申 购 金 额 的 30% (5) 一 般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通 过 上 交 所 交 易 系 统 参 加 网 上 发 行 网 上 发 行 申 购 代 码 为 733031, 申 购 简 称 为 三 一 发 债 每 个 账 户 最 小 认 购 单 位 为 1 手 (10 张,1,000 元 ) 每 个 账 户 申 购 上 限 为 90 万 手 (9 亿 元 ), 超 出 部 分 为 无 效 申 购 9 发 行 地 点 : (1) 网 上 发 行 地 点 : 全 国 所 有 与 上 交 所 交 易 系 统 联 网 的 证 券 交 易 网 点 (2) 网 下 发 行 地 点 : 在 主 承 销 商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处 进 行 10 锁 定 期 : 本 次 发 行 的 三 一 转 债 不 设 持 有 期 限 制, 投 资 者 获 得 配 售 的 三 一 转 债 上 市 首 日 即 可 交 易 11 承 销 方 式 : 本 次 发 行 认 购 金 额 不 足 45 亿 元 的 部 分 由 主 承 销 商 余 额 包 销 12 上 市 安 排 : 发 行 人 将 在 本 次 发 行 结 束 后 尽 快 向 上 交 所 申 请 上 市, 办 理 有 关 上 市 手 续, 具 体 上 市 时 间 将 另 行 公 告 本 次 发 行 的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拟 在 上 市 后 申 请 质 押 式 回 购 标 的 券 资 格 13 转 股 价 格 的 确 定 及 其 调 整 : (1) 初 始 转 股 价 格 的 确 定 依 据 本 次 发 行 可 转 债 的 初 始 转 股 价 格 为 7.5 元 / 股, 不 低 于 公 布 募 集 说 明 书 之 日 前 二 十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均 价 ( 若 在 该 二 十 个 交 易 日 内 发 生 过 因 除 权 除 息 引 起 股 价 调 整 的 情 形, 则 对 调 整 前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按 经 过 相 应 除 权 除 息 调 整 后 的 价 格 计 算 ) 和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均 价 (2) 转 股 价 格 的 调 整 方 式 及 计 算 公 式 8
在 本 次 发 行 之 后, 当 发 行 人 发 生 送 红 股 增 发 新 股 或 配 股 派 息 等 情 况 ( 不 包 括 因 本 次 发 行 的 可 转 债 转 股 而 增 加 的 股 本 ) 使 发 行 人 股 份 发 生 变 化 时, 将 按 下 述 公 式 进 行 转 股 价 格 的 调 整 : 送 股 或 转 增 股 本 :P 1 =P 0 /(1+n); 增 发 新 股 或 配 股 :P 1 =(P 0 +A k)/(1+k); 上 述 两 项 同 时 进 行 :P 1 =(P 0 +A k)/(1+n+k); 派 息 :P 1 = P 0 -D; 上 述 三 项 同 时 进 行 :P 1 =(P 0 -D+A k)/(1+n+k) 其 中 :P 0 为 初 始 转 股 价,n 为 送 股 或 转 增 股 本 率,k 为 增 发 新 股 或 配 股 率,A 为 增 发 新 股 价 或 配 股 价,D 为 每 股 派 息,P 1 为 调 整 后 转 股 价 当 公 司 出 现 上 述 股 份 和 / 或 股 东 权 益 变 化 情 况 时, 将 依 次 进 行 转 股 价 格 调 整,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刊 登 董 事 会 决 议 公 告, 并 于 公 告 中 载 明 转 股 价 格 调 整 日 调 整 办 法 及 暂 停 转 股 时 期 ( 如 需 ) 当 转 股 价 格 调 整 日 为 本 次 发 行 的 可 转 债 持 有 人 转 股 申 请 日 或 之 后, 转 换 股 票 登 记 日 之 前, 则 该 持 有 人 的 转 股 申 请 按 本 公 司 调 整 后 的 转 股 价 格 执 行 当 公 司 可 能 发 生 股 份 回 购 合 并 分 立 或 任 何 其 他 情 形 使 本 公 司 股 份 类 别 数 量 和 / 或 股 东 权 益 发 生 变 化 从 而 可 能 影 响 本 次 发 行 的 可 转 债 持 有 人 的 债 权 利 益 或 转 股 衍 生 权 益 时, 本 公 司 将 视 具 体 情 况 按 照 公 平 公 正 公 允 的 原 则 以 及 充 分 保 护 本 次 发 行 的 可 转 债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原 则 调 整 转 股 价 格 有 关 转 股 价 格 调 整 内 容 及 操 作 办 法 将 依 据 当 时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的 相 关 规 定 来 制 订 14 转 股 价 格 向 下 修 正 条 款 : (1) 修 正 权 限 与 修 正 幅 度 在 本 可 转 债 存 续 期 间, 当 本 公 司 股 票 出 现 在 任 意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中 至 少 1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低 于 当 期 转 股 价 格 90% 的 情 况, 公 司 董 事 会 有 权 提 出 转 股 价 格 向 下 修 正 方 案 并 提 交 本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9
上 述 方 案 须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可 实 施 股 东 大 会 进 行 表 决 时, 持 有 本 可 转 债 的 股 东 应 当 回 避 修 正 后 的 转 股 价 格 应 不 低 于 前 项 规 定 的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日 前 20 个 交 易 日 本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均 价 和 前 一 交 易 日 股 票 交 易 均 价 之 间 的 较 高 者, 同 时 修 正 后 的 转 股 价 格 不 低 于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和 股 票 面 值 若 在 前 述 20 个 交 易 日 内 发 生 过 转 股 价 格 调 整 的 情 形, 则 在 转 股 价 格 调 整 日 前 的 交 易 日 按 调 整 前 的 转 股 价 格 和 收 盘 价 计 算, 在 转 股 价 格 调 整 日 及 之 后 的 交 易 日 按 调 整 后 的 转 股 价 格 和 收 盘 价 计 算 (2) 修 正 程 序 如 公 司 决 定 向 下 修 正 转 股 价 格, 公 司 将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报 刊 及 互 联 网 网 站 上 刊 登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公 告 修 正 幅 度 和 股 权 登 记 日 及 暂 停 转 股 期 间 从 股 权 登 记 日 后 的 第 一 个 交 易 日 ( 即 转 股 价 格 修 正 日 ) 开 始 恢 复 转 股 申 请 并 执 行 修 正 后 的 转 股 价 格 若 转 股 价 格 修 正 日 为 转 股 申 请 日 或 之 后, 转 换 股 份 登 记 日 之 前, 该 类 转 股 申 请 应 按 修 正 后 的 转 股 价 格 执 行 15 转 股 股 数 确 定 方 式 : 本 次 发 行 的 可 转 债 持 有 人 在 转 股 期 内 申 请 转 股 时, 转 股 数 量 的 计 算 方 式 为 :Q=V/P, 并 以 去 尾 法 取 一 股 的 整 数 倍 其 中 :V 为 可 转 债 持 有 人 申 请 转 股 的 可 转 债 票 面 总 金 额 ;P 为 申 请 转 股 当 日 有 效 的 转 股 价 可 转 债 持 有 人 申 请 转 换 成 的 股 份 须 是 整 数 股 本 可 转 债 持 有 人 经 申 请 转 股 后, 对 所 剩 可 转 债 不 足 转 换 为 1 股 股 票 的 余 额, 公 司 将 按 照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等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可 转 债 持 有 人 转 股 后 的 5 个 交 易 日 内 以 现 金 兑 付 该 部 分 可 转 债 的 票 面 金 额 以 及 利 息 16 赎 回 条 款 : (1) 到 期 赎 回 条 款 在 本 次 发 行 的 可 转 债 期 满 后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本 公 司 将 以 本 次 发 行 的 可 转 债 的 票 面 面 值 的 106%( 含 最 后 一 期 利 息 ) 的 价 格 向 投 资 者 赎 回 全 部 未 转 股 的 可 转 债 (2) 有 条 件 赎 回 条 款 10
在 本 可 转 债 转 股 期 内, 如 果 公 司 股 票 任 意 连 续 30 个 交 易 日 中 至 少 有 15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不 低 于 当 期 转 股 价 格 的 130%( 含 130%) 或 未 转 股 余 额 不 足 3,000 万 元, 公 司 有 权 按 照 债 券 面 值 加 当 期 应 计 利 息 赎 回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转 债 若 在 上 述 交 易 日 内 发 生 过 转 股 价 格 调 整 的 情 形, 则 在 调 整 前 的 交 易 日 按 调 整 前 的 转 股 价 格 和 收 盘 价 格 计 算, 在 调 整 后 的 交 易 日 按 调 整 后 的 转 股 价 格 和 收 盘 价 格 计 算 当 期 应 计 利 息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IA=B i t/365 IA: 指 当 期 应 计 利 息 ; B: 指 本 次 发 行 的 可 转 债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可 转 债 票 面 总 金 额 ; i: 指 可 转 债 当 年 票 面 利 率 ; t: 指 计 息 天 数, 即 从 上 一 个 付 息 日 起 至 本 计 息 年 度 赎 回 日 止 的 实 际 日 历 天 数 ( 算 头 不 算 尾 ) 17 回 售 条 款 : (1) 有 条 件 回 售 自 本 次 可 转 债 第 五 个 计 息 年 度 起, 如 果 公 司 股 票 收 盘 价 连 续 30 个 交 易 日 低 于 当 期 转 股 价 格 的 70%, 可 转 债 持 有 人 有 权 将 其 持 有 的 可 转 债 全 部 或 部 分 按 面 值 的 103%( 含 当 期 计 息 年 度 利 息 ) 回 售 给 公 司 若 在 上 述 交 易 日 内 发 生 过 转 股 价 格 调 整 的 情 形, 则 在 调 整 前 的 交 易 日 按 调 整 前 的 转 股 价 格 和 收 盘 价 格 计 算, 在 调 整 后 的 交 易 日 按 调 整 后 的 转 股 价 格 和 收 盘 价 格 计 算 (2) 附 加 回 售 在 本 次 发 行 的 可 转 债 存 续 期 间 内, 如 果 本 次 发 行 所 募 集 资 金 的 使 用 与 公 司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的 承 诺 相 比 出 现 重 大 变 化,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可 被 视 作 改 变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或 者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为 改 变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的, 可 转 债 持 有 人 享 有 一 次 回 售 的 权 利 可 转 债 持 有 人 有 权 将 全 部 或 部 分 其 持 有 的 可 转 债 按 照 103 元 ( 含 当 期 应 计 利 息 ) 回 售 给 公 司 持 有 人 在 附 加 回 售 条 件 满 足 后, 可 以 在 公 司 公 告 后 的 附 加 回 售 申 报 期 内 进 行 回 售, 本 次 附 加 回 售 申 报 期 内 不 实 施 回 售 的, 不 应 再 行 使 附 加 回 售 权 18 转 股 后 的 股 利 分 配 : 11
因 本 次 发 行 的 可 转 债 转 股 而 增 加 的 发 行 人 股 票 享 有 与 原 股 票 同 等 的 权 益, 在 股 利 发 放 的 股 权 登 记 日 当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所 有 普 通 股 股 东 ( 含 因 可 转 债 转 股 形 成 的 股 东 ) 均 参 与 当 期 股 利 分 配, 享 有 同 等 权 益 19 与 本 次 发 行 有 关 的 时 间 安 排 : 时 间 2015 年 12 月 30 日 T-2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T-1 日 2016 年 1 月 4 日 T 日 2016 年 1 月 5 日 T+1 日 2016 年 1 月 6 日 T+2 日 2016 年 1 月 7 日 T+3 日 2016 年 1 月 8 日 T+4 日 发 行 安 排 刊 登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发 行 公 告 网 上 路 演 公 告 网 上 路 演 ; 原 股 东 优 先 配 售 股 权 登 记 日 刊 登 发 行 方 案 提 示 性 公 告 ; 原 股 东 优 先 配 售 日 ; 网 上 网 下 申 购 日 网 下 机 构 投 资 者 申 购 保 证 金 验 资 确 定 网 下 网 上 发 行 数 量 及 对 应 的 网 下 配 售 比 例 及 网 上 中 签 率 ; 网 上 申 购 资 金 验 资 ; 网 上 申 购 配 号 刊 登 网 上 中 签 率 及 网 下 发 行 结 果 公 告 ; 进 行 网 上 申 购 的 摇 号 抽 签 ; 退 还 未 获 配 售 的 网 下 申 购 保 证 金, 网 下 申 购 保 证 金 如 有 不 足, 不 足 部 分 需 于 该 日 补 足 刊 登 网 上 申 购 的 摇 号 抽 签 结 果 公 告, 投 资 者 根 据 中 签 号 码 确 认 认 购 数 量 ; 解 冻 未 中 签 的 网 上 申 购 资 金 注 : 上 述 日 期 均 为 交 易 日 如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对 上 述 日 程 安 排 进 行 调 整 或 遇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影 响 发 行, 主 承 销 商 将 及 时 公 告, 修 改 发 行 日 程 12
二 本 次 发 行 配 售 办 法 在 本 次 发 行 申 购 结 束 后,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将 合 并 统 计 网 上 和 网 下 的 有 效 申 购 情 况, 然 后 根 据 整 体 申 购 情 况, 协 商 确 定 网 上 和 网 下 的 最 终 配 售 数 量 符 合 本 次 发 行 办 法 的 有 效 申 购 ( 包 括 网 上 及 网 下 申 购 ) 将 按 照 如 下 原 则 获 得 配 售 : 1 有 效 申 购 总 量 小 于 或 等 于 总 发 行 量 时, 所 有 申 购 均 按 其 有 效 申 购 获 得 足 额 配 售 投 资 者 获 得 配 售 后 如 有 余 额 由 主 承 销 商 包 销 2 有 效 申 购 总 量 大 于 总 发 行 量 ( 即 出 现 了 超 额 认 购 的 情 况 ) 时 : (1) 原 股 东 优 先 配 售 部 分 的 有 效 申 购 将 获 得 足 额 配 售, 可 优 先 配 售 的 三 一 转 债 数 量 为 其 在 股 权 登 记 日 收 市 后 登 记 在 册 的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数 乘 以 0.59 元 后 按 1,000 元 / 手 转 换 成 手 数, 每 1 手 (10 张 ) 为 一 个 申 购 单 位 原 股 东 网 上 优 先 配 售 可 转 债 认 购 数 量 不 足 1 手 的 部 分 按 照 精 确 算 法 原 则 取 整 (2) 原 股 东 优 先 配 售 后 余 额 部 分 网 上 发 行 和 网 下 发 行 预 设 的 发 行 数 量 比 例 为 20%:80%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将 根 据 优 先 配 售 后 的 余 额 和 网 上 网 下 实 际 申 购 情 况, 按 照 网 上 定 价 发 行 中 签 率 和 网 下 配 售 比 例 趋 于 一 致 的 原 则 确 定 最 终 的 网 上 和 网 下 发 行 数 量 三 向 原 股 东 优 先 配 售 1 优 先 配 售 数 量 : 公 司 原 股 东 可 优 先 认 购 的 可 转 债 数 量 为 股 权 登 记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收 市 后 登 记 在 册 的 公 司 股 份 数 乘 以 0.59 元 ( 即 每 股 配 售 0.59 元 面 值 的 可 转 债 ), 再 按 1,000 元 / 手 的 比 例 转 换 为 手 数, 网 上 优 先 配 售 不 足 1 手 的 部 分 按 照 精 确 算 法 取 整 原 股 东 除 可 参 加 优 先 配 售 外, 还 可 参 加 优 先 配 售 后 余 额 的 申 购 发 行 人 总 股 本 7,616,504,037 股, 按 本 次 发 行 优 先 配 售 比 例 计 算, 原 股 东 可 优 先 配 售 的 可 转 债 上 限 总 额 为 4,493,738 手, 约 占 本 次 发 行 的 可 转 债 总 额 的 99.8608% 其 中, 无 限 售 流 通 股 的 原 股 东 可 优 先 配 售 的 可 转 债 上 限 总 额 为 4,480,287 手 2 优 先 配 售 重 要 日 期 : 13
(1) 股 权 登 记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T-1 日 ) (2) 优 先 配 售 时 间 :2016 年 1 月 4 日 (T 日 ) 上 交 所 交 易 系 统 的 正 常 交 易 时 间, 即 9:30~11:30,13:00~15:00 如 遇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影 响 本 次 发 行,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交 易 日 继 续 进 行 (3) 优 先 配 售 缴 款 日 :2016 年 1 月 4 日 (T 日 ), 逾 期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配 售 权 3 有 限 售 条 件 的 原 股 东 优 先 配 售 方 法 (1) 有 限 售 条 件 的 原 股 东 ( 包 括 持 有 的 股 份 中 部 分 为 有 限 售 条 件 流 通 股 的 股 东 ) 若 参 与 本 次 发 行 的 优 先 配 售, 应 通 过 向 主 承 销 商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传 真 优 先 申 购 表 格 进 行 申 购, 以 其 他 方 式 传 送 送 达 一 概 无 效 (2) 若 其 有 效 申 购 数 量 小 于 或 等 于 其 可 优 先 认 购 总 额, 则 可 按 其 实 际 申 购 数 量 获 配 三 一 转 债 ; 若 其 有 效 申 购 数 量 超 出 可 优 先 认 购 总 额, 则 按 其 实 际 可 优 先 认 购 总 额 获 得 配 售 (3) 投 资 者 须 于 2016 年 1 月 4 日 (T 日 )15:00 前 将 以 下 文 件 传 真 至 主 承 销 商 处 : 1) 三 一 重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限 售 股 股 东 优 先 申 购 表 ( 见 附 件 1 机 构 股 东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的, 还 需 要 提 供 法 人 代 表 授 权 委 托 书 ; 自 然 人 股 东 由 本 人 或 经 办 人 签 字, 经 办 人 签 字 的, 还 需 要 提 供 股 东 授 权 委 托 书 ) 2) 机 构 股 东 提 供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自 然 人 股 东 提 供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3) 支 付 优 先 认 购 资 金 的 划 款 凭 证 复 印 件 4) 上 交 所 证 券 账 户 卡 复 印 件 5)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如 有 ) 投 资 者 填 写 的 合 规 申 购 表 格 连 同 划 款 凭 证 一 旦 传 真 至 主 承 销 商 处, 即 被 视 为 向 主 承 销 商 发 出 的 正 式 申 购 要 约,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不 得 撤 回 (4) 参 与 优 先 配 售 的 有 限 售 条 件 的 原 股 东 必 须 在 2016 年 1 月 4 日 (T 日 )15:00 前 14
向 主 承 销 商 指 定 账 户 足 额 划 出 认 购 资 金 ( 付 款 时 请 在 备 注 栏 注 明 股 东 证 券 账 户 号 码 和 三 一 转 债 优 先 认 购 字 样 ) 参 与 优 先 配 售 的 有 限 售 条 件 的 原 股 东 须 按 其 认 购 数 量 足 额 缴 纳 认 购 资 金 认 购 股 东 需 考 虑 资 金 的 在 途 时 间, 应 确 保 申 购 保 证 金 于 2016 年 1 月 4 日 (T 日 )17:00 前 汇 至 主 承 销 商 指 定 账 户 账 户 信 息 请 见 本 公 告 的 五 网 下 向 机 构 投 资 者 配 售 的 第 7(3) 节 申 购 保 证 金 部 分 未 按 上 述 规 定 及 时 缴 纳 保 证 金 或 缴 纳 的 保 证 金 不 足 均 为 无 效 申 购 (5) 认 购 资 金 若 还 有 剩 余, 则 余 额 将 于 2016 年 1 月 7 日 (T+3 日 ) 通 知 银 行 按 原 收 款 路 径 退 回 认 购 资 金 在 申 购 冻 结 期 的 资 金 利 息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归 证 券 投 资 者 保 护 基 金 所 有 4 无 限 售 条 件 的 原 股 东 优 先 配 售 方 法 (1) 无 限 售 条 件 的 原 股 东 的 优 先 配 售 通 过 上 交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配 售 代 码 为 704031, 配 售 简 称 为 三 一 配 债 (2) 认 购 1 手 三 一 配 债 的 价 格 为 1,000 元, 每 个 账 户 最 小 认 购 单 位 为 1 手 (10 张,1,000 元 ), 超 过 1 手 必 须 是 1 手 的 整 数 倍 (3) 若 无 限 售 条 件 的 原 股 东 的 有 效 申 购 数 量 小 于 或 等 于 其 可 优 先 配 售 的 可 转 债 上 限 总 额, 则 可 按 其 实 际 有 效 申 购 数 量 获 配 三 一 转 债 ; 若 无 限 售 条 件 的 原 股 东 的 有 效 申 购 数 量 超 出 其 可 优 先 配 售 可 转 债 上 限 总 额, 则 该 笔 申 购 无 效 请 投 资 者 仔 细 查 看 证 券 账 户 内 三 一 配 债 的 可 配 余 额 (4) 认 购 程 序 1) 投 资 者 应 于 股 权 登 记 日 收 市 后 核 对 其 证 券 账 户 内 三 一 配 债 的 可 配 余 额 2) 投 资 者 应 根 据 自 己 的 认 购 量 于 认 购 前 存 入 足 额 的 认 购 资 金 3) 投 资 者 当 面 委 托 时, 填 写 好 认 购 委 托 单 的 各 项 内 容, 持 本 人 身 份 证 或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证 券 账 户 卡 和 资 金 账 户 卡 ( 确 认 资 金 存 款 额 必 须 大 于 或 等 于 认 购 所 需 的 款 项 ) 到 认 购 者 开 户 的 与 上 交 所 联 网 的 证 券 交 易 网 点, 办 理 委 托 手 续 柜 台 经 办 人 员 查 验 投 资 者 交 付 的 各 项 凭 证, 复 核 无 误 后 即 可 接 受 委 托 4) 投 资 者 通 过 电 话 委 托 或 其 它 自 动 委 托 方 式 委 托 的, 应 按 各 证 券 交 易 网 点 规 定 办 15
理 委 托 手 续 5) 投 资 者 的 委 托 一 经 接 受, 不 得 撤 单 5 原 股 东 除 可 参 加 优 先 配 售 外, 还 可 参 加 优 先 配 售 后 余 额 的 申 购 四 网 上 向 一 般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发 售 1 发 行 对 象 : 在 上 交 所 开 立 证 券 账 户 的 境 内 自 然 人 法 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 及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2 发 行 数 量 : 本 次 发 行 的 三 一 转 债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45 亿 元 ( 网 上 向 一 般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发 售 的 具 体 数 量 请 参 见 一 本 次 发 行 的 基 本 情 况 之 8 发 行 方 式 ) 3 申 购 时 间 : 2016 年 1 月 4 日 (T 日 ), 在 上 交 所 交 易 系 统 的 正 常 交 易 时 间, 即 9:30~11:30, 13:00~15:00 进 行 如 遇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影 响 本 次 发 行,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交 易 日 继 续 进 行 4 申 购 方 式 : 参 与 网 上 发 行 的 投 资 者 应 在 指 定 的 时 间 内 通 过 与 上 交 所 联 网 的 证 券 交 易 网 点, 以 确 定 的 发 行 价 格 和 符 合 本 公 告 规 定 的 申 购 数 量 进 行 申 购 委 托 申 购 结 束 后, 由 主 承 销 商 会 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和 登 记 公 司 共 同 核 实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位 情 况, 上 交 所 交 易 系 统 主 机 根 据 资 金 到 位 情 况 统 计 有 效 申 购 总 量 申 购 户 数, 确 定 申 购 者 及 其 可 认 购 的 三 一 转 债 手 数, 确 定 的 方 法 为 : (1) 当 有 效 申 购 总 量 小 于 或 等 于 最 终 确 定 的 网 上 发 行 数 量 时, 投 资 者 按 照 其 有 效 申 购 量 认 购 三 一 转 债 (2) 当 有 效 申 购 总 量 大 于 最 终 确 定 的 网 上 发 行 数 量 时, 上 交 所 交 易 系 统 主 机 自 动 按 每 1 手 (10 张,1,000 元 ) 确 定 一 个 申 购 号, 并 按 顺 序 排 号, 而 后 通 过 摇 号 抽 签 确 定 中 签 号 码, 每 一 个 中 签 号 码 可 以 认 购 1 手 三 一 转 债 16
5 申 购 办 法 : (1) 申 购 代 码 为 733031, 申 购 简 称 为 三 一 发 债 (2) 申 购 价 格 为 100 元 / 张 (3) 参 与 本 次 网 上 发 行 的 每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最 低 申 购 数 量 为 1 手 ( 10 张,1000 元 ), 每 1 手 为 一 个 申 购 单 位, 超 过 1 手 必 须 是 1 手 的 整 数 倍 每 个 账 户 申 购 数 量 上 限 为 90 万 手 (9 亿 元 ), 超 出 部 分 为 无 效 申 购 投 资 者 各 自 具 体 的 申 购 并 持 有 可 转 债 数 量 应 遵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并 自 行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4) 除 法 规 规 定 的 机 构 账 户 外, 每 个 证 券 账 户 只 能 申 购 一 次, 一 经 申 报 不 能 撤 单 同 一 账 户 多 次 申 购 除 首 次 申 购 外, 其 余 申 购 无 效 资 金 不 实 的 申 购 亦 为 无 效 申 购 6 申 购 程 序 : (1)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凡 参 与 本 次 网 上 申 购 的 投 资 者, 申 购 时 必 须 持 有 上 交 所 的 证 券 账 户 卡, 尚 未 办 理 开 户 登 记 手 续 的 投 资 者, 必 须 在 网 上 申 购 日 2016 年 1 月 4 日 (T 日 )( 含 该 日 ) 前 办 妥 上 交 所 的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手 续 (2) 存 入 足 额 申 购 资 金 凡 参 与 本 次 网 上 申 购 的 投 资 者, 需 在 网 上 申 购 日 2016 年 1 月 4 日 (T 日 )( 含 该 日 ) 前 根 据 自 己 的 申 购 量 存 入 足 额 申 购 资 金 尚 未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的 申 购 者, 必 须 在 网 上 申 购 日 2016 年 1 月 4 日 (T 日 ) 前 ( 含 当 日 ) 在 与 上 交 所 联 网 的 证 券 交 易 网 点 开 设 资 金 账 户, 并 根 据 申 购 量 存 入 足 额 申 购 资 金 (3) 申 购 手 续 申 购 手 续 与 在 二 级 市 场 上 买 入 上 交 所 上 市 股 票 的 方 式 相 同 投 资 者 当 面 委 托 时, 应 认 真 清 楚 地 填 写 买 入 可 转 债 委 托 单 的 各 项 内 容, 持 本 人 身 份 证 或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证 券 账 户 卡 和 资 金 账 户 卡 到 与 上 交 所 联 网 的 各 证 券 交 易 网 点 办 理 申 购 委 托 柜 台 经 办 人 员 查 验 投 资 者 交 付 的 各 项 凭 证, 复 核 各 项 内 容 无 误, 并 查 有 足 够 的 资 金 后, 即 可 接 受 申 购 委 托 17
投 资 者 通 过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委 托 时, 应 按 各 证 券 交 易 网 点 规 定 办 理 委 托 手 续 7 发 售 程 序 : (1) 确 定 有 效 申 购 2016 年 1 月 5 日 (T+1 日 ), 各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将 申 购 资 金 划 至 其 在 登 记 公 司 开 立 的 清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内 确 因 银 行 结 算 制 度 而 造 成 申 购 资 金 不 能 及 时 入 账, 须 在 该 日 提 供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或 商 业 银 行 电 子 联 行 系 统 汇 划 的 划 款 凭 证, 并 确 保 2016 年 1 月 6 日 (T +2 日 ) 上 午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验 资 前 申 购 资 金 入 账 2016 年 1 月 6 日 (T+2 日 ), 由 主 承 销 商 会 同 登 记 公 司 及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申 购 资 金 到 账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并 由 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凡 资 金 不 实 的 申 购, 一 律 视 为 无 效 申 购 上 交 所 以 实 际 到 账 资 金 ( 包 括 按 规 定 提 供 已 划 款 凭 证 部 分 ) 为 准, 对 有 效 申 购 进 行 配 号, 按 每 1 手 (10 张,1,000 元 ) 配 一 个 申 购 号, 并 将 配 号 结 果 传 到 各 证 券 交 易 网 点 (2) 公 布 发 行 情 况 2016 年 1 月 7 日 (T+3 日 ), 主 承 销 商 将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发 行 结 果, 内 容 包 括 本 次 网 上 网 下 发 行 的 最 终 数 量 原 股 东 优 先 认 购 的 数 量 网 上 中 签 率 及 网 下 发 行 结 果 等 情 况 (3) 摇 号 与 抽 签 当 有 效 申 购 总 量 大 于 本 次 最 终 确 定 的 网 上 发 行 数 量 时, 采 取 摇 号 抽 签 方 式 确 定 发 售 结 果 2016 年 1 月 7 日 (T+3 日 ), 在 公 证 部 门 公 证 下,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共 同 组 织 摇 号 抽 签 (4) 确 认 认 购 数 量 2016 年 1 月 8 日 (T+4 日 ) 公 告 摇 号 中 签 结 果, 投 资 者 根 据 中 签 号 码 确 认 认 购 三 一 转 债 数 量, 每 一 中 签 号 码 认 购 1 手 (10 张,1,000 元 ) 8 结 算 与 登 记 : (1)2016 年 1 月 5 日 (T+1 日 ) 至 2016 年 1 月 7 日 (T+3 日 ), 投 资 者 申 购 资 18
金 被 冻 结 在 结 算 银 行 的 申 购 资 金 专 户 内, 冻 结 资 金 的 利 息 按 有 关 规 定 归 证 券 投 资 者 保 护 基 金 所 有 (2)2016 年 1 月 7 日 (T+3 日 ), 登 记 公 司 根 据 中 签 结 果 进 行 清 算 交 割 和 债 权 登 记, 并 由 上 交 所 将 发 售 结 果 发 给 各 证 券 交 易 网 点 (3)2016 年 1 月 8 日 (T+4 日 ), 登 记 公 司 对 未 中 签 的 申 购 资 金 予 以 解 冻, 并 向 各 证 券 交 易 网 点 返 还 未 中 签 的 申 购 资 金, 同 时 将 获 配 售 的 申 购 资 金 划 入 主 承 销 商 指 定 的 银 行 账 户 (4) 本 次 网 上 发 行 三 一 转 债 的 债 权 登 记 由 登 记 公 司 根 据 上 交 所 电 脑 主 机 传 送 的 中 签 结 果 进 行 五 网 下 向 机 构 投 资 者 配 售 1 发 行 对 象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批 准 设 立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申 购 的 法 人, 以 及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参 与 网 下 配 售 并 持 有 三 一 转 债 应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并 自 行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资 金 来 源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2 发 行 数 量 : 本 次 发 行 的 三 一 转 债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45 亿 元 ( 网 下 向 机 构 投 资 者 配 售 的 具 体 数 量 请 参 见 一 本 次 发 行 的 基 本 情 况 之 8 发 行 方 式 ) 3 发 行 价 格 : 本 次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的 发 行 价 格 为 100 元 / 张 4 申 购 时 间 : 2016 年 1 月 4 日 (T 日 )9:30~11:30,13:00~15:00 如 遇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影 响 本 次 发 行,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交 易 日 继 续 进 行 5 配 售 方 式 : 19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时 间 内 以 确 定 的 发 行 价 格 及 符 合 规 定 的 申 购 数 量 进 行 申 购 根 据 主 承 销 商 统 计 的 网 下 有 效 申 购 总 量 和 申 购 户 数, 确 定 获 配 名 单 及 其 获 配 售 三 一 转 债 的 数 量, 确 定 的 方 法 为 : (1) 网 下 有 效 申 购 总 量 小 于 或 等 于 最 终 确 定 的 网 下 发 行 数 量, 所 有 申 购 均 按 其 有 效 申 购 量 获 得 足 额 配 售 ; (2) 网 下 有 效 申 购 总 量 大 于 最 终 确 定 的 网 下 发 行 数 量 ( 即 出 现 了 超 额 申 购 的 情 况 ) 时, 将 按 配 售 比 例 ( 配 售 比 例 = 最 终 确 定 的 网 下 发 行 数 量 / 网 下 有 效 申 购 总 量,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12 位 ) 获 得 比 例 配 售 先 按 照 配 售 比 例 和 每 个 机 构 投 资 者 有 效 申 购 量 计 算 出 实 际 配 售 量 的 整 数 部 分 ( 即 按 1,000 元 / 手 取 整 ), 对 于 计 算 出 不 足 1 手 的 部 分 ( 尾 数 保 留 3 位 小 数 ), 将 所 有 有 效 申 购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按 照 尾 数 从 大 到 小 的 顺 序 进 位 ( 尾 数 相 同 则 随 机 排 序 ), 直 至 每 个 有 效 申 购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实 际 配 售 的 可 转 债 加 总 与 网 下 向 机 构 投 资 者 配 售 总 量 一 致 6 申 购 办 法 : (1) 参 与 网 下 申 购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申 购 的 下 限 为 5 万 手 (5,000 万 元 ), 超 过 5 万 手 (5,000 万 元 ) 的 必 须 是 5,000 手 (500 万 元 ) 的 整 数 倍, 申 购 的 上 限 为 360 万 手 (36 亿 元 ) 如 超 出 申 购 上 限, 则 为 无 效 申 购 机 构 投 资 者 申 购 并 持 有 三 一 转 债 应 遵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并 自 行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2) 拟 参 与 网 下 申 购 的 投 资 者 应 按 本 公 告 的 具 体 要 求, 正 确 填 写 三 一 重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网 下 申 购 表 ( 以 下 简 称 申 购 订 单, 具 体 格 式 见 附 件 2), 并 准 备 相 关 资 料 (3) 每 一 参 与 网 下 申 购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足 额 缴 纳 保 证 金, 保 证 金 数 量 为 其 申 购 金 额 的 30% 7 申 购 程 序 : (1)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凡 申 购 本 次 三 一 转 债 的 投 资 者, 申 购 时 必 须 持 有 上 交 所 的 证 券 账 户 尚 未 开 户 登 记 的 投 资 者, 必 须 在 网 下 申 购 日 2016 年 1 月 4 日 (T 日 )( 含 该 日 ) 前 办 妥 开 户 手 续 20
(2) 网 下 申 购 参 与 网 下 申 购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通 过 向 主 承 销 商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指 定 邮 箱 发 送 电 子 版 的 三 一 重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网 下 申 购 表 ( 见 附 件 2, 申 购 表 电 子 版 word 文 档 可 于 中 信 证 券 网 站 http://www.cs.ecitic.com/ 下 载 ), 同 时 传 真 以 下 文 件 进 行 申 购, 以 其 他 方 式 传 送 送 达 一 概 无 效 网 下 申 购 专 用 邮 箱 :project_sany@citics.com, 传 真 号 码 :010-6083 3619, 咨 询 电 话 :010-6083 3640 投 资 者 须 于 2016 年 1 月 4 日 (T 日 )15:00 前 将 以 下 文 件 传 真 至 主 承 销 商 处 : 1)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三 一 重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网 下 申 购 表 ( 见 附 件 2, 申 购 表 电 子 版 可 于 中 信 证 券 网 站 http://www.cs.ecitic.com/ 下 载 ) 2) 法 人 代 表 授 权 委 托 书 ( 法 定 代 表 人 本 人 签 章 的 无 须 提 供 ) 3) 支 付 申 购 保 证 金 的 划 款 凭 证 复 印 件 4)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5) 上 交 所 证 券 账 户 卡 复 印 件 6)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投 资 者 填 写 的 合 规 申 购 订 单 连 同 划 款 凭 证 一 旦 传 真 至 主 承 销 商 处, 即 被 视 为 向 主 承 销 商 发 出 的 正 式 申 购 要 约,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不 得 撤 回 请 投 资 者 务 必 确 保 发 送 至 指 定 邮 箱 的 申 购 表 电 子 版 文 件 与 网 下 申 购 表 传 真 件 完 全 一 致 如 有 差 异, 主 承 销 商 将 以 网 下 申 购 订 单 的 传 真 件 为 准 (3) 缴 纳 申 购 保 证 金 参 与 网 下 申 购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必 须 在 网 下 申 购 日 2016 年 1 月 4 日 (T 日 )15:00 前 足 额 向 主 承 销 商 以 下 指 定 账 户 划 出 申 购 保 证 金, 并 确 保 17:00 前 到 账 保 证 金 数 量 为 其 全 部 申 购 金 额 的 30% 收 款 账 户 信 息 : 收 款 银 行 1 收 款 银 行 2 21
账 户 名 称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中 国 银 行 北 京 丰 联 广 场 大 厦 支 行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总 行 营 业 部 银 行 账 号 : 350645001252 694495776 人 行 大 额 支 付 系 统 号 104100004819 305100001016 资 金 查 询 电 话 : 010-6588 4885, 6588 3073 010-8865 4200, 8865 4206 在 办 理 付 款 时, 请 务 必 在 汇 款 用 途 中 注 明 投 资 者 证 券 账 户 号 码 ( 上 海 ), 例 如, 投 资 者 证 券 账 户 为 B123456789, 则 应 在 附 注 里 填 写 :B123456789 投 资 者 需 考 虑 资 金 的 在 途 时 间, 应 确 保 申 购 保 证 金 于 2016 年 1 月 4 日 (T 日 )17:00 前 汇 至 主 承 销 商 指 定 账 户 未 按 上 述 规 定 及 时 缴 纳 保 证 金 或 缴 纳 的 保 证 金 不 足 均 为 无 效 申 购 (4) 申 购 资 金 的 补 缴 或 多 余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1)2016 年 1 月 7 日 (T+3 日 ), 主 承 销 商 将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上 刊 登 网 上 中 签 率 及 网 下 发 行 结 果 公 告, 内 容 包 括 获 得 配 售 的 网 下 投 资 者 名 单 及 其 获 配 售 数 量 应 退 还 的 多 余 申 购 保 证 金 获 配 售 投 资 者 缴 款 金 额 ( 若 申 购 保 证 金 不 足 以 缴 付 申 购 资 金 ) 及 缴 款 时 间 等 上 述 公 告 一 经 刊 出, 即 视 同 已 向 参 与 网 下 申 购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送 达 获 配 售 及 缴 款 的 通 知, 获 配 售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应 按 要 求 及 时 补 缴 申 购 资 金 扣 除 实 际 的 认 购 金 额 后, 申 购 保 证 金 若 还 有 剩 余, 则 余 额 部 分 将 于 2016 年 1 月 7 日 (T+3 日 ) 通 知 收 款 银 行 按 原 收 款 路 径 退 回 2) 投 资 者 缴 纳 的 申 购 保 证 金 将 被 直 接 抵 作 申 购 资 金 若 保 证 金 不 足 以 缴 付 申 购 资 金, 则 获 得 配 售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须 在 2016 年 1 月 7 日 (T+3 日 )17:00 以 前 ( 指 资 金 到 账 时 间 ), 将 其 应 补 缴 的 申 购 资 金 划 至 主 承 销 商 指 定 的 银 行 账 户 ( 同 上 述 申 购 保 证 金 的 收 款 账 户 ), 在 划 款 时 应 注 明 投 资 者 证 券 账 户 号 码, 同 时 向 主 承 销 商 传 真 划 款 凭 证 若 获 得 配 售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未 能 在 2016 年 1 月 7 日 (T+3 日 )17:00 之 前 补 足 申 购 资 金, 其 配 售 资 格 将 被 取 消, 其 所 缴 纳 的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其 所 放 弃 认 购 的 三 一 转 债 将 由 承 销 团 包 销, 并 由 主 承 销 商 将 有 关 情 况 公 告 3) 网 下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保 证 金 / 申 购 资 金 在 申 购 冻 结 期 的 资 金 利 息,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归 证 券 投 资 者 保 护 基 金 所 有 22
4) 瑞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将 于 2016 年 1 月 5 日 (T+1 日 ) 对 机 构 投 资 者 网 下 申 购 保 证 金 进 行 审 验, 并 于 2016 年 1 月 8 日 (T+4 日 ) 对 机 构 投 资 者 补 缴 申 购 资 金 ( 若 有 ) 的 到 账 情 况 进 行 审 验, 并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5) 湖 南 启 元 律 师 事 务 所 将 对 本 次 网 下 发 行 配 售 过 程 进 行 见 证, 并 出 具 见 证 意 见 8 结 算 与 登 记 : (1) 主 承 销 商 将 根 据 网 下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结 果, 按 照 登 记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相 应 的 债 券 登 记 (2) 主 承 销 商 将 网 下 机 构 投 资 者 配 售 认 购 款 与 网 上 申 购 资 金 汇 总 后 划 入 发 行 人 指 定 的 银 行 账 户 9 投 资 者 参 加 网 上 发 行 : 参 加 网 下 发 行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还 可 参 加 本 次 三 一 转 债 的 网 上 发 行 但 同 一 证 券 账 户 网 下 网 上 申 购 数 量 总 和 不 得 超 过 4,500 万 张 (45 亿 元 ) 六 发 行 费 用 本 次 发 行 对 投 资 者 不 收 取 佣 金 过 户 费 和 印 花 税 等 费 用 七 路 演 安 排 为 使 投 资 者 更 好 地 了 解 本 次 发 行 和 发 行 人 的 详 细 情 况, 发 行 人 拟 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 (T-1 日 )10:00~12:00 就 本 次 发 行 在 中 证 网 (http://www.cs.com.cn/) 举 行 网 上 路 演, 请 广 大 投 资 者 留 意 八 风 险 揭 示 主 承 销 商 已 充 分 揭 示 已 知 范 围 内 本 次 发 行 可 能 涉 及 的 风 险 事 项, 详 细 风 险 揭 示 条 款 参 见 募 集 说 明 书 23
九 发 行 人 和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 一 ) 发 行 人 : 三 一 重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北 京 市 昌 平 区 回 龙 观 镇 北 清 路 8 号 三 一 产 业 园 梁 稳 根 电 话 : 010-6073 8888 传 真 : 010-6073 8868 联 系 人 : 项 帅 ( 二 )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亮 马 桥 路 4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东 明 电 话 : 010-6083 3640 传 真 : 010-6083 3619 联 系 人 : 股 票 资 本 市 场 部 特 此 公 告 发 行 人 : 三 一 重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4
附 件 1: 三 一 重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限 售 股 股 东 优 先 申 购 表 重 要 声 明 本 表 一 经 申 请 人 完 整 填 写, 且 由 其 签 字 及 加 盖 公 章 ( 如 有 ) 后 传 真 至 主 承 销 商 处, 即 构 成 向 主 承 销 商 发 出 不 可 撤 销 的 正 式 申 购 要 约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传 真 号 码 :010-6083 3619 咨 询 电 话 :010-6083 3640 单 位 全 称 / 个 人 姓 名 所 管 理 的 产 品 名 称 ( 如 适 用 ) 身 份 证 明 号 码 通 讯 地 址 证 券 账 户 户 名 ( 上 海 ) 证 券 账 户 代 码 ( 上 海 ) 经 办 人 姓 名 办 公 电 话 传 真 号 码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号 移 动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汇 入 行 全 称 退 款 银 行 信 息 ( 退 款 银 行 账 号 必 须 与 原 汇 款 银 行 账 号 一 致 ) 收 款 人 账 号 收 款 人 全 称 汇 入 行 地 点 大 额 支 付 系 统 号 持 股 数 ( 股 ) 小 写 : 申 购 数 量 ( 手 ) 大 写 : 手 小 写 : 手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数 量 1000 元 ) 大 写 : 元 小 写 : 元 投 资 者 承 诺 : 确 认 以 上 填 写 的 内 容 真 实 有 效 完 整 ; 用 于 申 购 的 资 金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要 求 机 构 股 东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自 然 人 股 东 本 人 ( 或 授 权 经 办 人 ) 签 字 : ( 单 位 盖 章 ) 年 月 日
附 件 2: 三 一 重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网 下 申 购 表 重 要 声 明 本 表 一 经 申 请 人 完 整 填 写, 且 由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及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后 邮 件 发 送 及 传 真 至 主 承 销 商 处, 即 构 成 向 主 承 销 商 发 出 不 可 撤 销 的 正 式 申 购 要 约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本 申 购 表 及 多 产 品 申 购 表 电 子 版 可 于 中 信 证 券 网 站 http://www.cs.ecitic.com/ 下 载 申 购 邮 箱 :project_sany@citics.com 传 真 号 码 :010-6083 3619 咨 询 电 话 :010-6083 3640 单 位 全 称 所 管 理 的 产 品 名 称 ( 如 适 用 ) 身 份 证 明 号 码 通 讯 地 址 证 券 账 户 户 名 ( 上 海 ) 证 券 账 户 代 码 ( 上 海 ) 经 办 人 姓 名 办 公 电 话 传 真 号 码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号 移 动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汇 入 行 全 称 退 款 银 行 信 息 ( 退 款 银 行 账 号 必 须 与 原 汇 款 银 行 账 号 一 致 ) 收 款 人 账 号 收 款 人 全 称 汇 入 行 地 点 大 额 支 付 系 统 号 申 购 数 量 ( 手 ) 大 写 : 手 小 写 : 手 申 购 金 额 ( 万 元 ) 大 写 : 万 元 小 写 : 万 元 申 购 保 证 金 ( 申 购 金 额 30%) 大 写 : 万 元 小 写 : 万 元 投 资 者 承 诺 : 确 认 以 上 填 写 的 内 容 真 实 有 效 完 整 ; 用 于 申 购 的 资 金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要 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 单 位 盖 章 )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 以 下 填 表 说 明 部 分 可 不 回 传, 但 填 表 前 请 仔 细 阅 读 ) 1 身 份 证 明 号 码 填 写 : 为 投 资 者 在 开 立 证 券 账 户 时 提 供 的 身 份 证 明 资 料 编 码, 其 中 一 般 法 人 填 写 其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填 写 基 金 名 称 前 两 字 + 证 基 + 证 监 会 同 意 设 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批 文 号 码 ; 全 国 社 保 基 金 是 全 国 社 保 基 金 + 投 资 组 合 号 码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是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监 管 机 构 出 具 的 企 业 年 金 计 划 确 认 函 中 的 登 记 号 2 本 表 一 经 填 写 并 加 盖 公 章 后, 传 真 至 主 承 销 商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处, 即 构 成 参 与 申 购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对 主 承 销 商 发 出 的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要 约 若 因 申 请 人 填 写 缺 漏 或 填 写 错 误 而 直 接 或 间 接 导 致 预 约 申 购 无 效 或 产 生 其 它 后 果, 由 申 请 人 自 行 负 责 3 参 与 网 下 申 购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申 购 的 下 限 为 5 万 手 (5,000 万 元 ), 超 过 5 万 手 (5,000 万 元 ) 的 必 须 是 5,000 手 (500 万 元 ) 的 整 数 倍, 申 购 的 上 限 为 360 万 手 (36 亿 元 ) 4 参 与 本 次 申 购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应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自 行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及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申 购 并 持 有 三 一 转 债 应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并 自 行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5 参 与 网 下 申 购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须 按 其 申 购 金 额 的 30% 缴 纳 申 购 保 证 金, 保 证 金 缴 纳 不 足 视 为 无 效 申 购 投 资 者 须 于 2016 年 1 月 4 日 (T 日 )15:00 前 划 出 申 购 保 证 金, 同 时 将 划 款 凭 证 传 真 至 主 承 销 商 处, 并 确 保 申 购 保 证 金 于 当 日 17:00 前 到 达 主 承 销 商 指 定 的 账 户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的 申 购 均 为 无 效 申 购 在 办 理 付 款 时, 请 务 必 在 汇 款 用 途 中 注 明 投 资 者 证 券 账 户 号 码, 例 如, 投 资 者 证 券 账 户 为 B123456789, 则 应 在 附 注 里 填 写 :B123456789 6 单 位 全 称 中 填 写 的 内 容 应 该 和 加 盖 的 公 章 一 致 如 果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其 所 管 理 的 产 品 申 购, 则 需 要 在 单 位 全 称 后 写 明 其 管 理 的 产 品 名 称 7 退 款 银 行 账 号 必 须 与 原 汇 款 银 行 账 号 一 致, 退 款 银 行 的 收 款 人 全 称 必 须 与 投 资 者 的 单 位 全 称 相 同 8 凡 有 认 购 意 向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请 将 此 表 填 妥 后 于 2016 年 1 月 4 日 (T 日 )15:00 点 前 连 同 加 盖 公 章 的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上 交 所 证 券 账 户 卡 复 印 件 法 人 代 表 授 权 委 托 书 ( 如 适 用 ) 以 及 保 证 金 付 款 凭 证 ( 请 务 必 注 明 投 资 者 证 券 账 户 号 码 ) 传 真 至 主 承 销 商 处 为 保 证 上 述 文 件 的 完 整 性, 请 在 每 一 页 传 真 上 写 明 单 位 名 称 页 码 总 页 数 和 经 办 人 联 系 电 话 等 9 本 次 发 行 的 传 真 号 码 为 010-6083 3619, 咨 询 电 话 为 010-6083 3640 投 资 者 的 全 部 申 购 文 件 经 主 承 销 商 收 悉 后 方 可 生 效, 因 此 投 资 者 传 送 资 料 后, 请 在 发 送 完 毕 10 分 钟 后 拨 打 传 真 确 认 电 话 号 码 查 询 主 承 销 商 是 否 已 接 收 相 关 文 件
( 此 页 无 正 文, 为 三 一 重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公 告 盖 章 页 ) 发 行 人 : 三 一 重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12 月 30 日
( 此 页 无 正 文, 为 三 一 重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公 告 盖 章 页 )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