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102 年 度 專 案 計 畫 期 末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計 畫 名 稱 : 全 球 投 資 趨 勢 及 政 策 研 究 計 畫 投 資 調 查 與 管 理 主 辦 單 位 :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受 委 託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本 研 究 報 告 之 研 究 與 建 議, 純 屬 研 究 小 組 心 得, 不 代 表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意 見
投 資 調 查 與 管 理 期 末 報 告 分 項 計 畫 主 持 人 : 史 惠 慈 研 究 人 員 : 顧 瑩 華 史 惠 慈 劉 大 年 楊 書 菲 林 俊 甫 馬 毓 駿 盧 鈺 雯 黃 士 真 陳 澤 嘉 吳 舒 婷 吳 崴 涵 研 究 助 理 : 宋 侑 軒 本 研 究 報 告 之 研 究 與 建 議, 純 屬 研 究 小 組 心 得, 不 代 表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意 見
- 102 年 度 專 案 計 畫 期 末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投 資 調 查 與 管 理 全 球 投 資 趨 勢 及 政 策 研 究 計 畫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目 次 目 次... i 表 次... iii 圖 次... vi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一 節 研 究 緣 起 與 目 的... 1 第 二 節 研 究 內 容 與 方 法... 2 第 二 章 僑 外 來 臺 投 資 經 營 狀 況 調 查... 9 第 一 節 僑 外 來 臺 投 資 概 況... 9 第 二 節 僑 外 來 臺 投 資 經 營 概 況 及 經 營 障 礙 分 析... 19 第 三 節 小 結... 34 第 三 章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經 營 狀 況 調 查... 37 第 一 節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概 況... 37 第 二 節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經 營 概 況 及 經 營 障 礙 分 析... 58 第 三 節 小 結... 67 第 四 章 台 商 對 大 陸 投 資 事 後 管 理 機 制 -IC 產 業... 69 第 一 節 大 陸 產 業 發 展 概 況... 69 第 二 節 赴 大 陸 投 資 重 要 法 規... 92 第 三 節 台 商 在 大 陸 經 營 概 況 及 經 貿 障 礙 分 析... 113 第 四 節 小 結... 119 第 五 章 台 商 對 大 陸 投 資 事 後 管 理 機 制 - 不 動 產 開 發 業... 122 第 一 節 大 陸 產 業 發 展 概 況... 122 第 二 節 赴 大 陸 投 資 重 要 法 規... 132 第 三 節 台 商 在 大 陸 經 營 概 況 及 經 貿 障 礙 分 析... 139 第 四 節 小 結... 149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151 第 一 節 結 論... 151 第 二 節 政 策 建 議... 157 i
參 考 資 料... R-1 附 錄 一 外 資 企 業 座 談 會 會 議 紀 錄... 附 錄 1-1 附 錄 二 期 中 報 告 審 查 委 員 會 意 見 辦 理 說 明... 附 錄 2-1 附 錄 三 期 末 報 告 審 查 委 員 會 意 見 辦 理 說 明... 附 錄 3-1 ii
表 次 表 1-2-1 外 資 企 業 座 談 會 舉 辦 概 況... 4 表 1-2-2 僑 外 投 資 事 業 訪 查 對 象... 5 表 1-2-3 陸 資 投 資 事 業 訪 查 對 象... 6 表 1-2-4 臺 商 對 大 陸 投 資 事 後 管 理 機 制 訪 查 對 象... 7 表 2-1-1 歷 年 外 人 來 臺 投 資 概 況... 11 表 2-1-2 臺 灣 核 准 外 人 投 資 產 業 別 - 按 1952-2012 年 累 計 金 額 排 序... 14 表 2-1-3 臺 灣 核 准 外 人 投 資 之 前 十 大 國 家 - 按 1952~2012 年 累 計 金 額 排 序... 16 表 2-1-4 外 國 人 投 資 及 華 僑 回 國 投 資 條 例 修 正 重 點... 17 表 3-1-1 規 範 陸 資 與 僑 外 資 來 臺 投 資 之 差 異... 38 表 3-1-2 第 一 二 三 階 段 開 放 陸 資 來 臺 投 資 業 別 項 數 統 計 表... 39 表 3-1-3 開 放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項 目 與 限 制 條 件 ( 更 新 至 2012.03)... 41 表 3-1-4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概 況 ( 累 計 至 2013.10)... 55 表 3-1-5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類 型... 57 表 3-1-6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類 型... 58 表 3-2-1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經 營 障 礙 彙 整 表... 65 表 4-1-1 IC 產 業 定 義 與 範 疇... 71 表 4-1-2 中 國 大 陸 半 導 體 品 牌 前 10 大 廠 商 (2010 年 )... 78 表 4-1-3 中 國 大 陸 IC 設 計 業 前 10 大 廠 商 (2012 年 )... 81 表 4-1-4 中 國 大 陸 IC 設 計 業 2012 年 銷 售 收 入 分 布... 81 表 4-1-5 中 國 大 陸 IC 製 造 業 前 10 大 廠 商 (2012 年 )... 82 表 4-1-6 中 國 大 陸 IC 封 裝 測 試 業 前 10 大 廠 商 (2012 年 )... 84 iii
表 4-2-1 中 國 大 陸 公 司 設 立 相 關 法 令 彙 整... 94 表 4-2-2 外 商 投 資 額 相 關 規 定... 94 表 4-2-3 中 國 大 陸 企 業 所 得 稅 之 徵 收 對 象 計 算 基 準 與 適 用 稅 率... 96 表 4-2-4 中 國 大 陸 增 值 稅... 97 表 4-2-5 中 國 大 陸 各 地 區 最 低 工 資 (2012)... 98 表 4-2-6 2015 年 中 國 大 陸 各 地 月 最 低 工 資 標 準... 99 表 4-2-7 18 號 文 優 惠 措 施 彙 整... 100 表 4-2-8 新 18 號 文 ( 國 發 [2011]4 號 文 ) 政 策 及 優 惠 措 施 彙 整... 101 表 4-2-9 新 舊 18 號 文 主 要 政 策 比 較... 104 表 4-2-10 大 陸 地 區 從 事 投 資 及 技 術 合 作 之 範 疇... 106 表 4-2-11 投 資 審 查 項 目 及 金 額 規 定... 107 表 4-2-12 赴 大 陸 投 資 申 請 許 可 類 別 規 定... 108 表 4-2-13 在 大 陸 地 區 從 事 投 資 或 技 術 合 作 禁 止 類 製 造 業 產 品 項 目... 112 表 4-2-14 赴 大 陸 投 資 考 量 因 素... 113 表 4-3-1 2003-2013 年 台 灣 IC 產 業 赴 大 陸 投 資 概 況... 114 表 4-3-2 截 至 2013 年 8 月 台 灣 IC 產 業 赴 大 陸 投 資 之 地 區 分 佈... 115 表 5-1-1 2003~2011 年 中 國 大 陸 不 動 產 業 發 展 概 況... 129 表 5-1-2 2003~2011 年 中 國 大 陸 各 類 型 不 動 產 業 投 資 概 況 130 表 5-1-3 2003~2011 年 中 國 大 陸 各 類 型 不 動 產 價 格 變 化... 131 表 5-1-4 2011 年 中 國 大 陸 不 動 產 投 資 之 區 域 分 佈 概 況... 132 表 5-2-1 外 資 與 內 資 可 投 資 大 陸 不 動 產 項 目 之 比 較... 134 表 5-2-2 外 資 與 內 資 開 發 大 陸 不 動 產 限 制 之 比 較... 135 表 5-2-3 外 資 與 內 資 有 關 投 資 不 動 產 註 冊 資 本 之 比 較... 136 表 5-2-4 台 商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不 動 產 業 限 制... 138 iv
表 5-3-1 1991~2012 年 台 灣 對 中 國 大 陸 不 動 產 業 投 資 概 況 141 表 5-3-2 2003~2011 年 內 資 台 港 澳 資 及 外 資 對 大 陸 不 動 產 業 投 資 概 況... 142 表 5-3-3 2003~2011 年 內 資 台 港 澳 資 及 外 資 在 大 陸 不 動 產 業 之 獲 利 概 況... 143 v
圖 次 圖 2-1-1 我 國 核 准 外 人 投 資 產 業 別 比 重 變 化... 12 圖 4-1-1 IC 產 品 分 類... 70 圖 4-1-2 2004-2012 年 中 國 大 陸 IC 產 業 發 展 概 況... 75 圖 4-1-3 2005-2012 年 中 國 大 陸 IC 產 業 進 出 口 概 況... 76 圖 4-1-4 中 國 大 陸 IC 應 用 產 品 分 類 調 查... 77 圖 4-1-5 2012 年 中 國 大 陸 IC 產 業 之 產 業 鏈 結 構... 79 圖 4-1-6 中 國 大 陸 IC 產 業 聚 落 概 況 (2011)... 85 圖 4-1-7 2012 年 中 國 大 陸 IC 產 業 之 區 域 發 展 結 構... 87 vi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緣 起 與 目 的 台 灣 是 小 型 開 放 經 濟 體, 無 論 是 外 商 對 台 投 資, 或 台 商 對 外 投 資, 對 於 國 內 經 濟 及 產 業 結 構 均 有 顯 著 影 響 過 去 半 個 世 紀, 台 灣 一 方 面 積 極 引 進 外 人 來 台 直 接 投 資, 另 一 方 面 也 鼓 勵 台 商 進 行 全 球 投 資 佈 局 在 引 進 外 人 投 資 方 面, 外 資 對 台 灣 投 資 出 口 就 業 及 技 術 升 級 方 面 的 貢 獻 是 有 目 共 睹 的, 扮 演 帶 動 台 灣 經 濟 成 長 及 產 業 升 級 的 關 鍵 角 色, 因 此, 吸 引 外 人 投 資 一 直 是 台 灣 經 濟 發 展 的 重 要 政 策 之 一 事 實 上, 外 資 不 僅 對 於 台 灣 國 內 的 經 濟 及 產 業 發 展 有 利, 也 是 台 灣 維 繫 與 國 際 市 場 互 動, 穩 固 台 灣 在 全 球 供 應 鏈 地 位 的 重 要 媒 介 尤 其 是 WTO 談 判 延 宕, 全 球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蔚 為 風 尚 之 際, 台 灣 目 前 正 處 於 參 與 區 域 整 合 的 關 鍵 時 刻, 如 何 與 國 際 接 軌, 加 強 與 外 商 互 動, 提 升 在 全 球 經 濟 的 重 要 性, 實 為 當 務 之 急 在 台 商 對 外 投 資 方 面, 隨 著 兩 岸 政 策 的 開 放 及 交 流 日 益 頻 繁, 中 國 大 陸 已 成 台 商 對 外 投 資 最 主 要 的 投 資 地 區, 依 據 投 審 會 統 計,2012 年 台 商 對 大 陸 投 資 占 台 商 對 外 投 資 總 額 約 六 成 不 過, 過 去 十 幾 年 來, 由 於 兩 岸 特 殊 的 政 治 關 係, 雖 然 台 灣 對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很 多, 但 基 於 國 家 安 全 的 考 量, 政 府 對 於 開 放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一 直 持 保 留 的 態 度 直 至 近 年 來 兩 岸 關 係 和 緩, 在 秉 持 先 緊 後 寬 循 序 漸 進 有 成 果 再 擴 大 等 原 則 下, 台 灣 亦 於 2009 年 6 月 底 開 放 陸 資 來 台, 至 今 已 完 成 了 三 階 段 的 開 放 進 程 惟 目 前 台 灣 對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仍 有 諸 多 限 制, 相 關 配 套 也 有 改 善 空 間 因 此, 如 何 在 未 來 營 造 一 個 更 友 善 優 質 的 投 1
資 環 境, 讓 兩 岸 經 貿 關 係 可 以 正 常 發 展, 創 造 互 利 雙 贏, 亦 是 值 得 重 視 的 施 政 課 題 二 研 究 目 的 本 研 究 之 目 的, 期 透 過 座 談 會 及 實 地 訪 查 等 方 式, 協 助 政 府 掌 握 外 商 來 台 投 資 陸 商 來 台 投 資 及 台 商 赴 大 陸 投 資 之 經 營 概 況 及 其 所 面 臨 之 投 資 障 礙, 以 作 為 政 府 改 善 投 資 環 境 吸 引 外 資 來 台 投 資 及 協 助 企 業 進 行 海 外 投 資 佈 局 之 政 策 制 定 依 據 一 研 究 內 容 第 二 節 研 究 內 容 與 方 法 本 計 畫 的 調 查 項 目 包 含 三 大 部 分, 一 是 僑 外 來 台 投 資 經 營 狀 況 調 查, 二 是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經 營 狀 況 調 查, 三 是 台 商 對 大 陸 投 資 事 後 管 理 機 制, 並 將 依 委 辦 單 位 需 求, 把 實 地 訪 查 資 料 及 委 辦 單 位 過 去 進 行 之 問 卷 調 查 原 始 資 料 等 內 容 建 置 於 資 料 庫 中, 以 協 助 政 府 瞭 解 其 經 營 現 狀 暨 適 時 提 供 相 關 協 助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內 容 如 下 : ( 一 ) 僑 外 來 台 投 資 經 營 狀 況 調 查 本 部 分 包 括 兩 項 子 項 目, 一 為 辦 理 5 場 次 外 資 座 談 會, 主 要 目 的 為 向 外 商 說 明 重 大 經 貿 政 策 的 進 展 並 蒐 集 外 商 關 切 議 題 與 建 議 ; 另 一 則 是 外 資 企 業 實 地 訪 查, 以 了 解 僑 外 企 業 目 前 在 台 灣 的 營 運 現 況 與 遭 遇 之 問 題, 研 提 改 善 外 人 投 資 制 度 面 與 環 境 面 之 政 策 建 議, 供 委 辦 單 位 參 考 2
( 二 )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經 營 狀 況 調 查 台 灣 自 2009 年 6 月 開 放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已 歷 經 三 階 段 之 檢 討 開 放, 第 四 階 段 之 檢 討 開 放 仍 在 評 估 作 業 中 截 至 2013 年 10 月,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案 件 數 為 523 件 ( 含 增 資 68 件 ), 累 計 投 資 金 額 約 8.46 億 美 元, 其 效 益 與 影 響 廣 受 各 界 關 注 為 使 政 府 能 充 分 掌 握 在 台 陸 資 企 業 的 營 運 實 況, 此 部 分 將 透 過 實 地 訪 查 來 了 解 陸 資 企 業 在 台 灣 的 營 運 現 況 與 遭 遇 的 問 題, 並 研 擬 管 理 陸 資 來 台 的 相 關 政 策 建 議, 供 委 辦 單 位 參 考 ( 三 ) 台 商 對 大 陸 投 資 事 後 管 理 機 制 累 計 1991 年 至 2013 年 10 月 止, 台 商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金 額 達 1,319.44 億 美 元, 占 我 國 整 體 對 外 投 資 的 62.75%, 為 台 灣 最 重 要 的 投 資 地 點 為 了 解 目 前 台 商 在 大 陸 的 經 營 概 況, 委 辦 單 位 今 年 選 取 IC 產 業 及 不 動 產 開 發 業 之 大 陸 台 商 做 為 研 究 對 象, 透 過 實 地 訪 查 來 了 解 台 商 企 業 在 大 陸 的 營 運 現 況 與 遭 遇 的 問 題, 並 研 提 相 關 政 策 建 議, 供 委 辦 單 位 參 考 本 計 畫 關 於 台 商 對 大 陸 投 資 事 後 管 理 機 制 的 部 分, 主 要 是 依 委 辦 單 位 要 求, 將 廠 商 每 季 提 供 之 承 諾 國 內 相 對 投 資 計 畫 國 內 原 物 料 採 購 等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建 立 於 資 料 庫 中, 以 供 未 來 委 辦 單 位 查 詢 之 用 因 此, 在 本 報 告 中 將 不 會 呈 現 關 於 台 商 對 大 陸 投 資 事 後 管 理 機 制 之 研 究 及 論 述 3
( 四 ) 研 擬 相 關 政 策 建 議 針 對 以 上 實 地 訪 查 結 果, 研 提 外 商 來 台 投 資 陸 商 來 台 投 資 及 台 商 赴 大 陸 投 資 之 相 關 政 策 建 議, 以 做 為 政 府 未 來 擬 訂 相 關 政 策 的 參 考 依 據 二 研 究 方 法 ( 一 ) 僑 外 來 台 投 資 經 營 狀 況 調 查 1. 次 級 資 料 的 蒐 集 及 文 獻 探 討, 有 系 統 整 理 過 去 有 關 外 商 來 台 投 資 政 策 及 投 資 統 計 資 料, 分 析 外 商 來 台 投 資 概 況 及 未 來 發 展 趨 勢, 以 做 為 後 續 研 究 之 基 礎 2. 針 對 台 灣 外 資 企 業 之 前 500 大 企 業 舉 辦 5 場 次 座 談 會 經 與 委 辦 單 位 討 論 後, 今 年 度 依 序 以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機 制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兩 岸 ECFA 對 吸 引 日 商 投 資 之 影 響 ( 服 務 業 ) 僑 外 投 資 條 例 法 制 改 革 與 配 套 措 施 等 重 大 經 貿 政 策 為 題, 舉 辦 座 談 會 ( 表 1-2-1) 歷 次 座 談 會 均 邀 請 在 台 外 商 產 業 公 協 會 學 者 專 家 與 政 府 單 位 等 廣 泛 交 換 意 見, 並 於 會 後 完 成 新 聞 稿 及 會 議 紀 錄 ( 參 考 附 錄 一 ) 表 1-2-1 外 資 企 業 座 談 會 舉 辦 概 況 主 題 時 間 1 私 募 基 金 來 台 投 資 發 展 概 況 暨 管 理 機 制 探 討 102/6/14 2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對 外 商 投 資 的 影 響 - 以 智 慧 運 籌 為 例 102/8/23 3 兩 岸 ECFA 對 吸 引 日 商 投 資 之 影 響 及 因 應 - 服 務 業 102/10/4 4 華 僑 及 外 國 人 投 資 條 例 之 法 制 改 革 及 後 續 配 套 措 施 ( 第 一 場 次 ) 102/11/15 5 華 僑 及 外 國 人 投 資 條 例 之 法 制 改 革 及 後 續 配 套 措 施 ( 第 二 場 次 ) 102/11/22 4
3. 針 對 10 家 規 模 大 或 具 代 表 性 之 僑 外 投 資 事 業 進 行 實 地 訪 查 ( 受 訪 業 者 如 表 1-2-2), 以 了 解 外 商 企 業 在 台 投 資 的 經 營 實 況 及 所 面 臨 的 經 營 障 礙 表 1-2-2 僑 外 投 資 事 業 訪 查 對 象 企 業 名 稱 國 別 產 業 別 1 好 市 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美 國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2 台 灣 太 陽 誘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日 本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業 3 台 灣 樂 天 市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日 本 其 他 服 務 業 4 台 灣 恩 益 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日 本 資 訊 及 通 訊 傳 播 業 5 台 灣 碩 網 網 路 娛 樂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日 本 其 他 服 務 業 6 澳 盛 ( 台 灣 )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澳 洲 其 他 服 務 業 7 華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美 國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業 8 台 灣 家 樂 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國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9 施 耐 德 電 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國 電 力 設 備 製 造 業 10 西 門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德 國 電 力 設 備 製 造 業 4. 針 對 委 辦 單 位 過 去 進 行 之 問 卷 調 查 原 始 資 料 及 實 地 訪 查 資 料 等 建 立 資 料 庫 及 其 加 值 應 用 功 能 ( 二 )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經 營 狀 況 調 查 1. 次 級 資 料 的 蒐 集 及 文 獻 探 討, 有 系 統 整 理 過 去 有 關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政 策 及 投 資 統 計 資 料, 分 析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概 況 及 未 來 發 展 趨 勢, 以 做 為 後 續 研 究 之 基 礎 2. 針 對 20 家 規 模 大 或 具 代 表 性 之 陸 資 投 資 事 業 進 行 實 地 訪 查 ( 受 訪 業 者 如 表 1-3), 以 了 解 陸 資 企 業 在 台 投 資 的 經 營 實 況 及 所 面 臨 的 經 營 障 礙 5
表 1-2-3 陸 資 投 資 事 業 訪 查 對 象 企 業 名 稱 產 業 別 1 維 格 餅 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食 品 製 造 業 2 台 灣 財 茂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成 衣 及 服 飾 品 製 造 業 3 大 陸 商 山 東 共 達 電 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分 公 司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業 4 台 灣 京 東 方 視 訊 有 限 公 司 電 腦 電 子 產 品 及 光 學 製 品 製 造 業 5 北 京 同 仁 堂 太 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6 京 泰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7 武 漢 中 百 集 團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8 合 眾 汽 車 有 限 公 司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9 金 門 延 銘 開 發 建 設 有 限 公 司 住 宿 及 餐 飲 業 10 台 灣 金 門 陸 島 酒 店 有 限 公 司 住 宿 及 餐 飲 業 11 香 港 商 中 檢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分 公 司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12 臺 灣 泰 格 國 際 醫 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13 宣 德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業 14 中 國 大 華 飛 捷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15 中 國 森 源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16 中 國 華 拓 置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17 中 國 萬 家 美 輕 紡 服 飾 有 限 公 司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18 富 訊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19 晶 泰 建 材 有 限 公 司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20 海 頌 置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資 訊 及 通 訊 傳 播 業 3. 針 對 委 辦 單 位 過 去 進 行 之 問 卷 調 查 原 始 資 料 及 實 地 訪 查 資 料 等 建 立 資 料 庫 及 其 加 值 應 用 功 能 ( 三 ) 台 商 對 大 陸 投 資 事 後 管 理 機 制 1. 次 級 資 料 的 蒐 集 及 文 獻 探 討,, 有 系 統 整 理 過 去 有 關 IC 業 及 不 動 產 開 發 業 台 商 赴 大 陸 投 資 政 策 及 投 資 統 計 資 料, 分 析 台 商 在 大 陸 投 資 概 況 及 未 來 發 展 趨 勢, 以 做 為 後 續 研 究 之 基 礎 2. 針 對 10 家 規 模 大 或 具 代 表 性 之 IC 業 及 不 動 產 開 發 業 台 商 進 行 實 地 訪 查 ( 包 括 台 灣 總 部 與 中 國 大 陸 據 點 ), 以 了 解 台 商 企 業 在 大 陸 投 資 的 經 營 實 況 及 所 面 臨 的 經 營 障 礙 ( 受 訪 業 者 如 表 1-2-4) 6
表 1-2-4 臺 商 對 大 陸 投 資 事 後 管 理 機 制 訪 查 對 象 企 業 名 稱 產 業 別 備 註 ( 中 國 大 陸 據 點 ) 1 日 月 光 半 導 體 製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IC 業 日 月 光 封 裝 測 試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 2 台 灣 積 體 電 路 製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IC 業 台 積 電 ( 中 國 )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 3 聯 華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IC 業 和 艦 科 技 ( 蘇 州 ) 有 限 公 司 ( 蘇 州 ) 4 矽 品 精 密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IC 業 - 5 聯 發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IC 業 - 6 國 泰 建 設 加 恆 ( 上 海 )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不 動 產 開 發 業 ( 上 海 ) 7 麗 寶 建 設 麗 寶 ( 上 海 ) 房 地 產 開 發 有 不 動 產 開 發 業 限 公 司 ( 上 海 ) 8 華 新 麗 華 集 團 華 新 ( 南 京 ) 置 業 開 發 有 限 不 動 產 開 發 業 公 司 ( 南 京 ) 9 鄉 林 建 設 南 京 鼎 正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 南 不 動 產 開 發 業 京 ) 10 遠 雄 企 業 團 不 動 產 開 發 業 - 3. 針 對 委 辦 單 位 過 去 進 行 之 問 卷 調 查 原 始 資 料 委 辦 單 位 專 案 審 查 案 件 資 料 實 地 訪 查 資 料 等, 以 及 廠 商 每 季 提 供 之 承 諾 國 內 相 對 投 資 計 畫 國 內 原 物 料 採 購 等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建 立 資 料 庫 及 其 加 值 應 用 功 能 三 預 期 效 益 ( 一 ) 透 過 對 外 資 企 業 之 實 地 訪 查, 有 助 於 掌 握 僑 外 資 企 業 在 台 的 經 營 活 動 實 況, 以 及 面 臨 的 投 資 障 礙, 可 供 委 辦 單 位 研 擬 相 關 政 策 之 參 考 ( 二 ) 本 研 究 透 過 對 陸 資 企 業 之 實 地 訪 查, 有 助 於 委 辦 單 位 掌 握 陸 資 企 業 在 台 經 營 活 動 之 實 況, 以 及 面 臨 的 投 資 障 礙, 可 供 委 辦 單 位 做 為 研 擬 政 策 之 參 考 7
( 三 ) 本 研 究 透 過 實 地 訪 查, 掌 握 IC 產 業 及 不 動 產 開 發 業 台 商 赴 大 陸 投 資 之 實 況, 以 及 面 臨 的 投 資 障 礙, 可 供 委 辦 單 位 做 為 研 擬 政 策 之 參 考 ( 四 ) 本 研 究 透 過 座 談 會 與 實 地 訪 查, 蒐 集 僑 外 資 企 業 在 台 營 運 調 查 陸 資 企 業 在 台 營 運 調 查 及 海 外 投 資 事 業 營 運 狀 況 調 查 等 問 卷 所 無 法 涵 蓋 的 資 料, 以 完 整 呈 現 這 些 企 業 在 台 灣 或 海 外 投 資 的 經 營 情 況 ( 五 ) 根 據 研 究 成 果 研 提 關 於 改 善 外 商 企 業 及 陸 資 企 業 投 資 程 序 改 善 國 內 投 資 環 境, 及 協 助 台 商 拓 展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等 相 關 政 策 建 議, 供 委 辦 單 位 參 考 8
第 二 章 僑 外 來 臺 投 資 經 營 狀 況 調 查 一 僑 外 來 臺 投 資 概 況 第 一 節 僑 外 來 臺 投 資 概 況 ( 一 ) 整 體 概 況 我 國 自 1952 年 開 始 引 進 僑 外 直 接 投 資 為 鼓 勵 外 人 來 臺 投 資, 政 府 於 1954 年 及 1955 年 間 相 繼 頒 布 外 國 人 投 資 條 例 與 華 僑 回 國 投 資 條 例, 不 過 一 開 始 並 未 受 到 外 資 企 業 的 注 意 直 至 1960 年 政 府 頒 布 獎 勵 投 資 條 例, 提 供 各 項 租 稅 減 免 措 施, 又 於 1966 年 起 開 始 設 立 加 工 出 口 區, 免 除 投 資 者 在 貿 易 及 外 匯 交 易 上 之 相 關 限 制, 之 後 僑 外 來 臺 投 資 才 有 顯 著 的 成 長 1970 年 代, 國 內 開 始 注 重 對 特 定 產 業 之 扶 植, 吸 引 許 多 國 外 知 名 的 石 化 及 化 工 業 者 ( 如 美 商 Amoco 英 商 ICI) 在 臺 灣 市 場 進 行 投 資 佈 局 ; 以 外 銷 為 主 的 電 子 產 業 亦 蓬 勃 發 展, 美 商 RCA Zenith 與 荷 商 Philip 等 皆 於 此 時 期 進 入 臺 灣 綜 言 之,1980 年 前 僑 外 在 臺 直 接 投 資 仍 處 於 初 步 成 長 階 段, 故 核 准 僑 外 投 資 件 數 雖 有 2,736 件, 但 投 資 金 額 並 不 多 (27.48 億 美 元 ), 平 均 投 資 金 額 僅 約 100 萬 美 元 左 右 1980 年 代, 我 國 產 業 發 展 策 略 由 勞 力 密 集 型 轉 變 為 資 本 密 集 型 受 惠 於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的 成 立, 臺 灣 順 利 成 為 外 資 企 業 競 相 投 資 的 標 的, 這 短 短 十 年 內 (1981~1990 年 ), 便 吸 引 上 百 家 高 科 技 公 司 前 來 進 駐 這 些 企 業 大 多 從 事 電 腦 及 其 週 邊 積 體 電 路 通 訊 及 光 電 產 品 之 製 造, 為 臺 灣 創 造 了 20 萬 個 以 上 的 就 業 機 會 因 此,1981~1990 年 間, 外 9
人 投 資 的 合 計 金 額 快 速 成 長 至 105.33 億 美 元 (3,036 件 ), 平 均 投 資 金 額 也 提 高 至 350 萬 美 元, 約 為 1980 年 代 前 的 3 倍 之 多 1990 年 代, 我 國 政 府 為 加 速 臺 灣 產 業 新 時 代 的 來 臨, 以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取 代 獎 勵 投 資 條 例, 希 望 藉 此 帶 動 我 國 產 業 升 級, 尤 其 看 重 研 究 發 展 人 才 培 訓 與 自 動 化 設 備 的 增 設 2000 年 以 後, 臺 灣 吸 引 外 人 投 資 的 件 數 及 金 額 明 顯 較 1990 年 代 以 前 增 加, 外 人 來 臺 投 資 金 額 普 遍 維 持 在 30~50 億 美 元 之 間, 僅 在 2006~2007 年 間 的 金 額 有 大 幅 的 增 加, 達 100 億 以 上 2006 年 主 要 是 受 跨 國 併 購 案 大 幅 增 加 所 賜, 如 英 商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以 12 億 3,182 萬 美 元 併 購 新 竹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 百 慕 達 商 American International Underwriters Overseas, Ltd. 以 1 億 8,566 萬 美 元 增 資 環 美 行 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暨 併 購 中 央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外 人 來 臺 投 資 在 2007 年 持 續 熱 絡, 總 投 資 金 額 達 153.61 億 美 元, 較 2006 年 增 加 9.96%, 主 要 集 中 在 金 融 業, 較 重 大 的 投 資 案 包 括 美 商 花 旗 海 外 投 資 公 司 申 請 匯 入 15 億 4,612 萬 783 美 元 投 資 設 立 及 增 資 花 旗 ( 臺 灣 )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荷 蘭 商 Cooperatieve Valiant Apo Global, U.A. 申 請 以 6 億 8,018 萬 9,481 美 元 投 資 勇 德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用 以 公 開 收 購 復 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荷 蘭 商 Longreach Edith Investment Cooperatief, U.A. 申 請 以 6 億 9,830 萬 2,138 美 元 投 資 安 泰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惟 2008 年 後, 全 球 金 融 海 嘯 及 歐 債 危 機 使 全 球 經 濟 成 長 陷 入 實 質 停 滯, 國 際 資 金 流 動 也 大 受 影 響, 許 多 國 外 廠 商 的 投 資 策 略 開 始 趨 向 謹 慎, 採 取 觀 望 的 態 度, 因 而 連 帶 波 及 我 國 外 人 投 資 的 部 分, 致 使 10
2008 年 開 始, 我 國 外 人 投 資 核 准 金 額 逐 年 下 滑, 至 2010 年 僅 剩 38.12 億 美 元 不 過, 儘 管 2011 年 世 界 經 濟 仍 表 現 平 平,2011 年 我 國 核 准 僑 外 投 資 件 數 為 2,283 件, 較 2010 增 加 11.80%; 投 資 金 額 為 49.55 億 美 元, 較 2010 年 成 長 30.01%, 外 人 來 臺 投 資 開 始 由 負 轉 正 2012 年 外 人 來 臺 投 資 件 數 及 金 額 分 別 較 2011 年 成 長 19.93% 及 12.18%, 達 2,738 件 及 55.59 億 美 元, 顯 示 僑 外 資 對 臺 灣 投 資 環 境 及 未 來 發 展 仍 具 信 心, 有 持 續 在 臺 投 資 意 願 表 2-1-1 歷 年 外 人 來 臺 投 資 概 況 單 位 : 件, 百 萬 美 元,% 年 件 數 金 額 成 長 率 1952~1980 2,736 2,748-1981~1990 3,036 10,533-1991~2000 6,747 31,314-2001~2012 20,410 76,848-2001 1,178 5,129-32.58 2002 1,142 3,272-36.21 2003 1,078 3,576 9.29 2004 1,149 3,952 10.51 2005 1,131 4,228 6.98 2006 1,846 13,969 230.39 2007 2,267 15,361 9.96 2008 1,845 8,237-46.38 2009 1,711 4,798-41.75 2010 2,042 3,812-20.56 2011 2,283 4,955 30.01 2012 2,738 5,559 12.18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101 年 12 月 核 准 華 僑 及 外 國 人 投 資 陸 資 來 臺 投 資 對 外 投 資 對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投 資 統 計 月 報 ( 二 ) 臺 灣 吸 引 外 人 投 資 之 產 業 別 分 佈 自 1980 年 代 後, 我 國 已 發 展 至 工 業 生 產 時 代, 農 業 重 要 性 式 微, 且 歷 年 來 外 人 對 臺 灣 農 業 的 投 資 比 重 極 小, 故 農 業 部 分 可 忽 略 不 予 以 11
列 入 研 究 範 圍 臺 灣 早 期 以 製 造 業 的 投 資 比 重 最 大, 且 一 直 為 我 國 極 力 引 進 外 人 直 接 投 資 的 重 點 項 目 之 一,1952~1990 年 外 人 在 臺 製 造 業 之 投 資 比 重 達 七 成 左 右 ; 相 反 地, 服 務 業 占 我 國 外 人 投 資 總 額 的 比 重 不 及 三 成 ( 圖 2-1-1) 1990 年 之 後, 我 國 為 儘 速 完 成 WTO 入 會 前 之 協 商, 對 服 務 業 採 取 大 幅 開 放 的 做 法, 加 上 受 到 東 南 亞 國 家 及 中 國 大 陸 廉 價 勞 動 力 的 影 響, 臺 灣 許 多 勞 力 密 集 製 造 業 的 優 勢 逐 漸 消 逝, 因 此 使 得 外 人 投 資 製 造 業 的 投 資 比 重 不 斷 下 降, 而 服 務 業 的 投 資 比 重 則 逐 漸 上 升, 其 中 最 明 顯 的 轉 換 則 發 生 於 1998 年 左 右 由 圖 2-1-1 顯 示, 在 1998 年 前 臺 灣 外 人 投 資 的 重 心 以 製 造 業 為 主, 但 在 1998 年 後, 服 務 業 的 投 資 比 重 有 超 過 製 造 業 的 趨 勢 在 2000 年 時, 服 務 業 與 製 造 業 的 差 距 達 50%, 取 代 製 造 業 成 為 我 國 外 人 投 資 的 主 要 產 業 之 後, 大 致 上 服 務 業 投 資 比 重 幾 乎 高 於 50%,2012 年 服 務 業 之 外 人 投 資 金 額 占 該 年 外 人 投 資 總 金 額 比 重 達 73%, 而 製 造 業 所 占 比 重 為 26% 投 資 比 重 ( % )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70.97 26.03 72.71 服 務 業 73.31 22.91 製 造 業 25.61 製 造 業 服 務 業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101 年 12 月 核 准 華 僑 及 外 國 人 投 資 陸 資 來 臺 投 資 對 外 投 資 對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投 資 統 計 月 報 圖 2-1-1 我 國 核 准 外 人 投 資 產 業 別 比 重 變 化 12
由 產 業 別 來 看 ( 表 2-1-2),1952~2012 年 我 國 吸 引 外 人 投 資 的 前 三 大 產 業 分 別 為 金 融 及 保 險 業 ( 累 積 投 資 金 額 為 339 億 美 元, 占 外 人 累 積 投 資 金 額 的 28%)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業 (172 億 美 元,14 %) 以 及 批 發 與 零 售 業 (119 億 美 元,10%), 此 三 項 產 業 合 計 占 外 人 來 臺 投 資 累 積 金 額 的 52% 排 名 第 四 及 第 五 名 的 產 業 則 分 別 為 電 腦. 電 子 產 品 及 光 學 製 品 製 造 業 (64 億 美 元,5%) 和 資 訊 及 通 訊 傳 播 業 (61 億 美 元,5%) 其 餘 產 業 占 外 人 來 臺 投 資 金 額 的 比 重 皆 低 於 5% 就 金 融 及 保 險 業 來 看, 在 我 國 於 2000 年 7 月 推 動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的 後 續 效 應 下,2001~2012 年 金 融 及 保 險 業 外 人 投 資 累 計 金 額 達 271 億 美 元 (2,171 件 ), 是 歷 年 外 人 來 臺 投 資 金 融 保 險 業 總 額 的 八 成 由 單 一 年 度 來 看,2012 年 金 融 及 保 險 業 亦 是 外 人 來 臺 投 資 的 首 選 標 的, 金 額 達 208 億 美 元, 占 當 年 度 外 人 投 資 總 額 的 37% 重 大 投 資 案 件 除 了 前 述 2006 年 及 2007 年 金 融 保 險 業 跨 國 併 購 案 外, 尚 有 荷 蘭 商 SIPF B.V. 投 資 日 盛 金 控 荷 蘭 商 S.A.C. PEI TAIWAN HOLDINGS B.V. 投 資 萬 泰 商 銀 匯 豐 亞 太 控 股 ( 英 國 ) 對 匯 豐 ( 臺 灣 ) 銀 行 的 增 資 案 新 加 坡 星 展 銀 行 來 臺 設 立 據 點 澳 大 利 亞 商 澳 盛 銀 行 來 臺 設 立 澳 盛 ( 臺 灣 ) 銀 行 荷 蘭 商 S.A.C. PEI TAIWAN HOLDINGS B.V. 增 資 萬 泰 銀 行 等 在 製 造 業 方 面, 外 資 則 偏 重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業 2001~2012 年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業 外 人 投 資 累 計 金 額 達 143 億 美 元 (2,048 件 ), 比 重 為 19%, 為 該 期 間 外 人 來 臺 投 資 第 二 大 產 業 由 單 一 年 度 來 看,2012 年 電 子 零 組 件 業 為 外 人 投 資 之 第 三 大 產 業, 投 資 金 額 為 6.18 億 美 元 (237 件 ), 占 外 人 投 資 製 造 業 總 額 的 43% 重 大 投 資 案 件 包 括 荷 蘭 商 13
飛 利 浦 電 子 公 司 取 得 臺 灣 飛 利 浦 電 子 原 持 有 的 臺 灣 積 體 電 路 製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股 權 統 寶 光 電 與 荷 蘭 皇 家 飛 利 浦 電 子 公 司 合 併 案 1 美 商 美 光 透 過 旗 下 荷 蘭 恆 憶 控 股 認 購 華 亞 科 技 股 權 等 案 產 業 別 表 2-1-2 臺 灣 核 准 外 人 投 資 產 業 別 - 按 1952-2012 年 累 計 金 額 排 序 單 位 : 件 ; 百 萬 美 元 1952-2012 2001-2012 2012 排 名 件 數 金 額 比 重 排 名 件 數 金 額 比 重 排 名 件 數 金 額 比 重 合 計 32,929 121,444.37 100.00 20,410 76,847.56 100.00 2,738 5,558.98 100.00 製 造 業 11,575 54,029.39 44.49 6,318 30,728.13 39.99 828 1,423.68 25.61 服 務 業 19,885 64,420.99 53.05 13,469 44,432.65 57.82 1,880 4,075.14 73.31 金 融 及 保 險 業 1 2,873 33,880.64 27.90 1 2,171 27,146.98 35.33 1 234 2,077.69 37.38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業 2 2,306 17,247.46 14.20 2 2,048 14,291.95 18.60 3 237 617.70 11.11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3 8,965 11,927.47 9.82 3 6,635 8,060.49 10.49 2 960 1,017.82 18.31 電 腦. 電 子 產 品 及 光 學 製 品 製 造 業 4 1,569 6,392.43 5.26 4 1,063 3,710.53 4.83 15 34 46.31 0.83 資 訊 及 通 訊 傳 播 業 5 1,354 6,080.42 5.01 7 926 2,369.55 3.08 4 76 498.83 8.97 電 力 設 備 製 造 業 6 1,357 5,898.24 4.86 13 337 862.64 1.12 10 37 64.39 1.16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7 2,225 5,337.30 4.39 6 1,165 2,783.39 3.62 7 227 123.98 2.23 化 學 材 料 製 造 業 8 673 4,399.27 3.62 11 137 1,149.67 1.50 11 19 61.86 1.11 非 金 屬 礦 物 製 品 製 造 業 9 335 3,806.29 3.13 5 88 3,030.72 3.94 26 9 13.05 0.23 金 屬 製 品 製 造 業 10 1,033 3,678.63 3.03 8 419 1,532.93 1.99 19 15 37.76 0.68 註 : 排 名 是 以 當 年 度 區 間 之 核 准 金 額 計 算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101 年 12 月 核 准 華 僑 及 外 國 人 投 資 陸 資 來 臺 投 資 對 外 投 資 對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投 資 統 計 月 報 ( 三 ) 臺 灣 吸 引 外 人 投 資 之 地 區 別 分 佈 表 2-1-3 顯 示 我 國 重 要 僑 外 資 來 源 國 在 我 國 歷 年 的 僑 外 投 資 中, 美 國 荷 蘭 及 日 本 一 直 是 我 國 的 前 四 大 投 資 來 源 國 1952~2012 年 投 資 金 額 分 別 為 228 億 美 元 200 億 美 元 及 173 億 美 元, 合 計 約 占 我 國 外 人 投 資 總 額 的 五 成 左 右 以 美 國 而 言, 自 1990 年 代 開 始 美 國 在 臺 投 資 快 速 增 加, 其 投 資 1 統 寶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 2006 年 5 月 1 日 向 投 審 會 申 請 發 行 增 資 新 股 7 億 4,022 萬 9,848 股 ( 每 股 面 額 10 元 ) 與 荷 蘭 皇 家 飛 利 浦 電 子 公 司 以 股 份 轉 換 方 式, 取 得 其 負 責 MDS( 行 動 顯 示 系 統 事 業 部 ) 業 務 之 香 港 子 公 司 TPO HONG KONG HOLDING LTD.100% 之 股 權, 並 取 得 飛 利 浦 全 球 可 攜 式 顯 示 器 面 板 部 門 ( 包 括 上 海 廠 日 本 荷 蘭 美 國 香 港 等 銷 售 售 後 服 務 及 研 發 據 點 ) 及 相 關 之 專 利 權 技 術, 暨 間 接 投 資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統 寶 光 電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 現 名 稱 為 飛 利 浦 電 子 顯 示 系 統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預 定 合 併 前 1 周 更 名 ) 案, 換 股 後 統 寶 光 電 公 司 將 間 接 取 得 統 寶 光 電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2,100 萬 美 元 之 股 權 (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網 站 http://www.moeaic.gov.tw/system_external/ctlr?pro=printfriendlynews&id=465) 14
金 額 遠 遠 超 過 其 他 國 家 美 國 在 1991 年 後 的 投 資 方 向 有 相 當 大 的 改 變, 在 此 之 前, 美 國 的 投 資 以 製 造 業 為 主, 但 投 資 目 的 在 於 擴 張 市 場, 同 時 追 求 企 業 成 長 ;1991 年 以 後 則 逐 漸 轉 向 服 務 業, 尤 其 是 金 融 保 險 等 業 的 投 資 成 長 特 別 快 速 2012 年 美 國 在 臺 投 資 金 額 約 4 億 美 元, 約 占 當 年 度 臺 灣 核 准 外 人 投 資 總 額 的 7%, 主 要 集 中 在 金 融 保 險 批 發 零 售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業 其 他 製 造 業 等 產 業 在 日 本 方 面, 日 本 企 業 在 臺 投 資 的 歷 史 相 當 長, 有 半 數 以 上 企 業 是 在 1960 年 代 及 1970 年 代 設 立, 目 的 是 為 了 利 用 我 國 相 對 廉 價 勞 動 力 土 地 及 原 料 等 生 產 資 源, 維 持 產 品 競 爭 力, 而 產 品 以 出 口 為 主, 因 此 大 多 集 中 在 高 雄 楠 梓 臺 中 三 個 加 工 出 口 區, 對 我 國 經 濟 發 展 及 出 口 拓 展 有 卓 越 的 貢 獻 不 過 1980 年 代 在 我 國 投 資 環 境 逐 漸 改 變 之 際, 日 本 企 業 在 臺 投 資 產 業 開 始 轉 型, 由 電 視 音 響 等 電 器 產 業 轉 變 為 精 密 機 械 及 汽 車 相 關 產 業 為 主, 並 創 造 了 投 資 的 第 二 次 高 峰 期 其 中 特 別 是 有 關 汽 車 及 汽 車 零 件 產 業, 日 本 企 業 處 於 支 配 性 地 位, 對 於 我 國 企 業 生 產 方 式 的 改 變 及 生 產 力 的 提 升 有 相 當 大 的 幫 助 1991 年 後 逐 漸 轉 向 服 務 業 ( 如 百 貨 公 司 ), 但 仍 以 製 造 業 為 投 資 重 心 2012 年 日 本 在 臺 投 資 金 額 約 4 億 美 元, 約 占 當 年 度 臺 灣 核 准 外 人 投 資 總 額 的 7%, 主 要 集 中 在 批 發 零 售 金 融 保 險 營 造 業 機 械 設 備 製 造 業 等 產 業 而 荷 蘭 在 2000 年 後 在 臺 投 資 有 增 加 的 趨 勢,2006~2008 年 間 因 康 寧 投 資 平 板 玻 璃 私 募 基 金 橡 樹 透 過 荷 蘭 關 係 企 業 併 購 臺 灣 高 爾 夫 球 桿 頭 大 廠 復 盛 飛 利 浦 電 子 公 司 取 得 臺 灣 積 體 電 路 製 造 公 司 之 股 權 EATON HOLDING IV B.V 投 資 機 械 設 備 製 造 業 日 盛 金 控 及 萬 泰 銀 行 等 重 大 案 件, 使 得 2001~2012 年 間 荷 蘭 榮 登 臺 灣 最 大 投 資 來 源 國, 15
成 為 西 歐 國 家 中 對 臺 投 資 最 為 積 極 的 國 家, 投 資 金 額 總 計 高 達 183 億 美 元 2012 年 荷 蘭 持 續 來 台 投 資, 投 資 金 額 約 12 億 美 元, 約 占 當 年 度 臺 灣 核 准 外 人 投 資 總 額 的 22%, 為 2012 年 臺 灣 第 二 大 投 資 來 源 國, 主 要 集 中 在 金 融 保 險 資 訊 及 通 訊 傳 播 業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業 等 產 業 另 外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在 1990 年 代 中 期 以 後, 來 自 英 屬 維 京 群 島 蓋 曼 群 島 等 加 勒 比 海 英 國 屬 地 的 投 資 大 幅 增 加 此 兩 地 區 的 投 資 增 加 主 要 是 受 到 該 地 區 提 供 外 國 企 業 許 多 租 稅 優 惠, 為 有 名 的 避 稅 天 堂, 因 此 許 多 外 國 公 司, 甚 至 臺 灣 企 業 亦 在 當 地 註 冊, 再 轉 投 資 到 臺 灣 (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2009) 2012 年 加 勒 比 海 英 國 屬 地 在 臺 投 資 金 額 約 13 億 美 元, 約 占 當 年 度 臺 灣 核 准 外 人 投 資 總 額 的 四 分 之 一, 為 2012 年 臺 灣 最 大 投 資 來 源, 主 要 集 中 在 金 融 保 險 批 發 零 售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業 資 不 動 產 等 產 業 表 2-1-3 臺 灣 核 准 外 人 投 資 之 前 十 大 國 家 - 按 1952~2012 年 累 計 金 額 排 序 單 位 : 件 ; 百 萬 美 元 地 區 1952-2012 2001-2012 2012 排 名 件 數 金 額 比 重 排 名 件 數 金 額 比 重 排 名 件 數 金 額 比 重 總 計 32,929 121,444 100.00 20,410 76,848 100.00 2,738 5,558.98 100.00 美 國 1 5,014 22,768 18.75 3 2,755 12,006 15.62 4 294 404.61 7.28 加 勒 比 海 英 國 屬 地 2 4,509 21,261 17.51 2 3,465 15,189 19.77 1 350 1,385.25 24.92 荷 蘭 3 500 19,969 16.44 1 319 18,340 23.87 2 34 1,199.43 21.58 日 本 4 7,510 17,312 14.25 4 3,737 8,100 10.54 3 619 414.33 7.45 新 加 坡 5 1,668 7,083 5.83 6 1,006 3,491 4.54 10 115 151.53 2.73 英 國 6 674 6,882 5.67 5 459 5,103 6.64 13 45 63.48 1.14 香 港 7 3,975 6,020 4.96 8 1,916 2,464 3.21 6 279 363.66 6.54 薩 摩 亞 8 1,251 2,673 2.20 7 1,231 2,629 3.42 5 193 377.45 6.79 馬 來 西 亞 9 1,180 2,442 2.01 9 847 2,152 2.80 9 110 157.29 2.83 歐 洲 其 他 地 區 10 949 2,385 1.96 10 571 1,318 1.71 7 80 341.87 6.15 澳 洲 14 324 1,360 6.40 17 226 458 0.60 8 34 310.17 22.39 註 : 排 名 是 以 當 年 度 區 間 之 核 准 金 額 計 算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100 年 核 准 華 僑 及 外 國 人 對 外 投 資 對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統 計 年 報 及 101 年 12 月 核 准 華 僑 及 外 國 人 對 外 投 資 對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統 計 月 報 16
二 僑 外 來 臺 投 資 政 策 ( 一 ) 主 要 法 規 外 人 在 臺 投 資 之 法 令 政 策 主 要 為 1954 年 頒 佈 的 外 國 人 投 資 條 例 與 1955 年 頒 佈 的 華 僑 回 國 投 資 條 例 這 兩 項 條 例 迄 今, 該 兩 條 例 經 過 多 次 的 修 正, 最 新 修 正 日 期 為 1997 年 11 月 19 日 目 前 世 界 各 國 莫 不 致 力 於 簡 化 外 資 申 辦 程 序 以 吸 引 外 人 投 資, 反 觀 我 國 僑 外 投 資 條 例 已 十 六 年 未 做 調 整, 加 以 此 段 期 間 遭 逢 金 融 海 嘯 等 國 際 經 貿 局 勢 重 大 變 化, 臺 灣 吸 引 外 人 投 資 表 現 亦 受 影 響, 均 突 顯 推 動 修 法 的 必 要 性 基 於 此, 外 國 人 投 資 條 例 及 華 僑 回 國 投 資 條 例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已 於 2013 年 5 月 9 日 立 法 院 經 濟 外 交 委 員 會 聯 合 審 查 完 竣 ( 一 讀 ), 待 完 成 立 法 程 序 後 即 可 發 布 實 施 希 望 透 過 此 次 修 正 案 以 簡 化 現 行 僑 外 投 資 審 核 程 序, 並 能 搭 配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及 其 他 投 資 計 畫, 吸 引 更 多 的 僑 外 投 資 人 來 臺 投 資 此 次 修 正 重 點 如 表 2-1-4 所 示 表 2-1-4 外 國 人 投 資 及 華 僑 回 國 投 資 條 例 修 正 重 點 項 目 修 正 內 容 審 核 程 序 由 事 前 核 准, 改 為 原 則 事 後 申 報, 例 外 事 前 核 准 1. 列 入 僑 外 投 資 負 面 表 列 之 限 制 類 項 目 : 包 括 農 牧 業 化 學 材 料 製 造 航 空 運 輸 業 傳 播 及 節 目 播 送 業 電 信 業 等 2. 投 資 金 額 達 一 定 金 額 以 上, 仍 採 事 前 申 報 一 定 金 額 將 考 量 目 前 維 持 事 前 投 資 案 件 的 平 均 規 模, 並 且 配 合 中 央 銀 行 外 匯 申 報 規 定, 審 慎 評 估 訂 定 核 准 之 情 經 濟 部 目 前 跟 央 行 協 商 初 步 認 為 約 100 萬 美 元, 相 當 於 新 台 幣 3000 萬 元 形 3. 一 定 規 模 或 型 態 的 跨 國 併 購, 例 如 近 來 外 資 來 臺 併 購 國 內 事 業, 投 資 金 額 大 涉 特 許 行 業, 如 有 線 電 視 銀 行 或 公 開 收 購 上 市 櫃 公 司 等 4. 經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屬 特 殊 情 形 的 投 資, 如 扶 植 特 定 之 新 興 產 業 保 護 關 鍵 技 術 產 業 投 資 人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無 住 所 或 營 業 所 者, 應 委 任 會 計 師 或 律 師 為 代 理 增 訂 事 項 違 反 規 定 之 處 分 人, 辦 理 申 報 或 申 請 核 准 事 宜 主 管 機 關 可 限 期 停 止 撤 回 投 資 或 改 正 ; 停 止 全 部 或 部 分 之 股 東 權 利 ; 停 止 依 本 條 例 享 有 全 部 或 部 分 之 結 匯 權 ; 情 節 重 大 者, 勒 令 歇 業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17
( 二 ) 僑 外 投 資 業 別 限 制 為 明 訂 並 擴 大 僑 外 投 資 事 業 的 業 別 與 範 圍, 我 國 政 府 於 1988 年 4 月 公 布 僑 外 投 資 負 面 表 列, 迄 今 已 經 過 多 次 修 正, 主 要 為 改 善 國 內 投 資 環 境, 吸 引 僑 外 投 資, 而 配 合 調 整 各 項 表 列 內 容 2013 年 6 月 經 濟 部 發 布 最 新 修 正 之 僑 外 投 資 負 面 表 列, 目 的 是 為 改 善 國 內 投 資 環 境, 擴 大 吸 引 僑 外 投 資, 並 配 合 我 國 行 政 院 於 2012 年 9 月 公 布 的 經 濟 動 能 推 升 方 案 之 方 案 四 促 進 投 資 推 動 建 設, 以 排 除 僑 外 在 臺 投 資 障 礙, 增 強 我 國 投 資 環 境 依 據 最 新 公 布 之 僑 外 投 資 負 面 表 列, 除 將 原 列 禁 止 類 中 類 業 別 林 業 移 列 限 制 類 外, 另 刪 除 2 項 原 列 禁 止 類 業 別, 即 農 藥 及 環 境 用 藥 製 造 業 之 環 境 用 藥 管 理 法 規 公 告 禁 止 製 造 者 其 他 化 學 製 品 製 造 業 之 毒 性 化 學 物 製 造 ( 依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規 定 公 告 禁 止 製 造 者 ), 以 及 刪 除 23 項 原 列 限 制 類 業 別, 如 銀 行 金 融 控 股 保 險 等 金 融 業 律 師 會 計 建 築 服 務 等 專 業 服 務 業, 希 望 透 過 放 寬 外 人 投 資 業 別, 進 一 步 引 進 國 際 資 金 來 臺 投 資 2 ( 三 ) 放 寬 外 國 人 來 臺 限 制 內 政 部 於 2012 年 10 月 修 正 外 國 人 停 留 居 留 及 永 久 居 留 辦 法, 修 正 重 點 為 放 寬 應 聘 來 臺 外 籍 專 業 人 士 於 居 留 效 期 屆 滿 時 離 境 期 限 之 規 定, 並 簡 化 投 資 移 民 及 外 國 人 申 請 永 久 居 留 之 作 業 按 新 制 規 定, 投 資 金 額 在 新 臺 幣 1,500 萬 元 以 上 之 營 利 事 業, 並 創 造 5 人 以 上 的 本 2 詳 細 資 訊 請 參 考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網 站 : http://www.moeaic.gov.tw/system_external/ctlr?pro=newsload&id=898 18
國 人 就 業 機 會 滿 3 年 ; 或 投 資 中 央 政 府 公 債 面 額 達 新 臺 幣 3,000 萬 元 以 上 滿 3 年, 將 可 取 得 永 久 居 留, 此 舉 是 為 使 投 資 移 民 運 作 更 簡 便 易 行 且 具 彈 性, 提 高 外 國 人 對 臺 投 資 誘 因 另 外, 為 提 升 我 國 競 爭 力, 吸 引 外 籍 優 秀 人 才 來 臺 工 作, 比 照 免 簽 入 境 給 予 在 臺 停 留 90 日 方 式, 修 正 白 領 專 業 人 士 工 作 契 約 屆 滿 後 離 境 時 間 由 現 行 15 日 放 寬 為 90 日, 並 簡 化 申 請 手 續 另 外, 為 加 入 區 域 整 合, 與 國 際 接 軌,2013 年 我 國 政 府 提 出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的 概 念, 欲 以 藉 由 自 主 的 開 放, 改 善 臺 灣 的 經 營 環 境, 吸 引 外 人 投 資, 提 升 臺 灣 整 體 競 爭 力 其 中, 在 促 進 人 員 自 由 流 動 之 具 體 推 動 措 施 方 面, 大 幅 放 寬 外 國 人 來 臺 限 制, 包 括 鬆 綁 區 內 事 業 僱 用 外 籍 白 領 專 業 人 士 來 臺 工 作 之 2 年 工 作 經 驗 限 制 ; 鬆 綁 區 內 事 業 聘 僱 外 籍 專 業 人 士 之 營 業 額 限 制 等 ; 與 示 範 區 商 務 活 動 有 關 之 外 籍 商 務 人 士 來 臺 短 期 停 留 免 簽 證 或 落 地 簽 等 具 體 措 施 第 二 節 僑 外 來 臺 投 資 經 營 概 況 及 經 營 一 外 資 企 業 經 營 概 況 障 礙 分 析 ( 一 ) 在 臺 據 點 之 策 略 定 位 1. 投 資 台 灣 之 動 機 受 訪 外 資 企 業 因 為 產 業 屬 性 不 同, 投 資 台 灣 的 動 機 有 所 差 異, 分 述 如 下 : 19
(1) 製 造 業 多 以 台 灣 做 為 母 公 司 海 外 生 產 基 地 : 受 訪 之 製 造 業 外 資 企 業 主 要 考 量 台 灣 長 期 發 展 製 造 業 的 產 業 環 境 優 勢, 因 此 在 台 灣 建 立 生 產 據 點 特 別 是 台 灣 在 半 導 體 等 電 子 業 領 域, 已 經 累 積 大 量 的 優 質 人 力 資 源, 加 上 基 礎 建 設 完 善, 具 備 吸 引 電 子 相 關 製 造 業 投 資 之 條 件 (2) 服 務 業 多 以 台 灣 為 拓 展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之 跳 板 或 測 試 市 場 : 服 務 業 需 要 依 據 消 費 者 偏 好 調 整 其 營 運 模 式, 以 貼 近 市 場 需 求 對 於 著 眼 於 進 入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之 外 國 企 業, 台 灣 由 於 具 備 語 言 文 化 的 相 近 性, 是 一 個 合 適 的 測 試 市 場 外 商 以 台 灣 為 基 地, 累 積 調 整 服 務 型 態 以 貼 近 本 地 市 場 的 經 驗, 有 助 於 在 競 爭 激 烈 的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取 得 一 席 之 地 外 商 中 又 以 日 商 因 為 展 開 對 外 投 資 的 時 間 晚 態 度 較 為 保 守, 加 上 日 商 進 入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面 臨 當 地 消 費 者 民 族 情 緒 阻 力 等 因 素, 特 別 需 要 台 灣 作 為 測 試 市 場, 累 積 經 驗 與 信 心 後 再 逐 步 進 入 中 國 大 陸 (3) 服 務 業 深 耕 台 灣 本 地 市 場 : 外 資 服 務 業 者 來 台 投 資 的 另 一 主 要 動 機 是 針 對 台 灣 本 土 市 場 商 機 台 灣 由 於 經 濟 發 展 成 熟, 人 民 對 生 活 品 質 和 需 求 也 相 對 高, 服 務 業 的 內 需 市 場 具 有 一 定 規 模, 是 吸 引 服 務 業 來 台 長 期 投 資 之 因 素 2. 台 灣 投 資 環 境 的 優 勢 在 上 述 投 資 動 機 之 外, 台 灣 具 備 多 項 投 資 環 境 優 勢, 也 促 使 外 資 來 台 投 資 分 述 如 下 : 20
(1) 台 灣 高 科 技 產 業 群 聚 完 整 且 具 有 創 新 研 發 優 勢 : 優 越 的 產 業 發 展 環 境 是 吸 引 外 商 製 造 業 來 台 投 資 之 主 要 因 素 台 灣 不 僅 具 備 完 善 的 基 礎 建 設 和 適 合 先 進 技 術 發 展 的 產 業 環 境, 更 具 有 高 素 質 的 技 術 人 才 創 新 活 力 旺 盛, 使 台 灣 無 論 在 產 能 或 技 術 上, 都 成 為 全 球 高 科 技 產 業 重 要 的 產 業 聚 落 例 如 半 導 體 產 業 在 政 府 極 力 發 展 下, 搭 配 完 善 基 礎 建 設 與 充 沛 研 發 人 才, 台 灣 成 為 全 球 半 導 體 產 品 的 重 要 聚 落 之 一 (2) 台 灣 與 周 邊 市 場 之 鄰 近 性 : 台 灣 緊 鄰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具 有 地 理 與 文 化 之 鄰 近 性 基 於 這 項 特 性, 在 台 服 務 業 外 商 多 將 台 灣 定 位 為 華 人 市 場 產 品 研 發 及 測 試 中 心, 並 作 為 進 入 中 國 大 陸 或 東 南 亞 市 場 之 跳 板 以 日 商 服 務 業 為 例, 台 灣 兼 具 涵 蓋 日 本 與 華 人 文 化 之 優 勢, 且 台 灣 民 眾 對 日 本 文 化 接 受 程 度 高 因 此, 部 份 日 商 服 務 業 選 擇 先 在 台 灣 累 積 事 業 規 模 並 汲 取 經 驗, 或 將 營 運 模 式 在 台 灣 做 適 當 修 正 後 再 前 往 中 國 大 陸 或 東 南 亞 市 場 因 此, 對 於 以 布 局 中 國 大 陸 或 東 南 亞 市 場 為 中 長 期 目 標 之 外 商 企 業, 投 資 台 灣 具 有 重 要 的 策 略 意 義 (3) 台 灣 市 場 規 模 適 中 : 台 灣 市 場 規 模 較 其 他 亞 洲 國 家 小, 對 於 剛 起 步 要 往 海 外 拓 展 之 公 司 而 言, 較 小 的 市 場 規 模 對 資 金 的 需 求 和 投 資 風 險 都 相 對 低 因 此, 許 多 外 資 企 業 會 選 擇 以 台 灣 作 為 布 局 海 外 之 測 試 市 場, 將 國 內 商 業 模 式 導 入 台 灣 市 場, 累 積 海 外 市 場 營 運 經 驗 與 信 心 21
(4) 適 宜 發 展 系 統 整 合 : 台 灣 市 場 規 模 雖 然 小, 但 因 為 具 有 人 才 語 言 服 務 效 率 等 優 勢, 可 以 根 據 本 身 條 件 發 展 利 基 領 域 例 如 台 北 捷 運 系 統 與 自 行 車 系 統, 以 高 使 用 率 及 服 務 品 質, 成 為 城 市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的 成 功 案 例 臺 灣 可 以 從 系 統 整 合 角 度 發 展 新 服 務 模 式, 結 合 友 善 服 務 等 軟 性 實 力, 而 與 中 國 大 陸 競 爭 (5) 台 灣 市 場 環 境 自 由 開 放 : 台 灣 整 體 投 資 環 境 開 放, 不 僅 投 資 市 場 自 由, 法 規 環 境 亦 因 政 府 陸 續 解 除 管 制 而 更 加 穩 定 透 明, 便 於 外 國 公 司 進 入 投 資 對 於 剛 起 步 要 往 海 外 拓 展 之 公 司 而 言, 台 灣 開 放 的 市 場 更 能 降 低 其 投 資 的 不 確 定 性, 是 外 國 公 司 選 擇 投 資 臺 灣 的 重 要 因 素 (6) 資 金 取 得 相 對 容 易 與 成 本 低 : 在 台 灣 投 資 製 造 業, 資 金 取 得 容 易 且 成 本 低, 不 會 有 美 國 香 港 等 地 較 偏 好 投 資 服 務 業 的 現 象, 是 吸 引 外 資 來 台 設 立 生 產 據 點 的 另 一 項 考 量 因 素 ( 二 ) 營 運 策 略 1. 在 臺 據 點 的 營 運 方 向 部 分 受 訪 外 資 企 業 由 於 內 外 在 環 境 因 素 的 影 響, 在 臺 據 點 的 營 運 方 向 有 所 調 整, 其 與 母 公 司 的 關 聯 亦 發 生 變 化 依 據 營 運 方 向 類 型 分 述 如 下 : (1) 台 灣 據 點 發 展 為 母 公 司 在 亞 太 地 區 重 要 據 點 : 許 多 外 資 受 訪 者 表 示, 在 亞 太 地 區 各 國 中, 台 灣 分 公 司 的 營 運 表 現 相 22
當 成 功 且 突 出 例 如 國 際 批 發 業 者 在 臺 灣 經 營 績 效 較 亞 洲 其 他 據 點 佳, 甚 至 是 少 數 未 被 裁 撤, 反 而 持 續 擴 張 的 國 家 以 上 均 顯 示 臺 灣 據 點 在 亞 洲 各 國 中 營 運 表 現 相 當 不 錯, 提 供 母 公 司 穩 定 之 利 潤 來 源 一 家 半 導 體 公 司 受 訪 者 則 表 示, 台 灣 長 期 以 來 被 認 為 是 全 球 半 導 體 生 產 環 境 和 成 本 最 具 有 優 勢 的 據 點 之 一 在 經 過 併 購 與 產 能 重 整 後, 全 球 產 能 集 中 於 臺 灣 的 程 度 更 高, 可 見 台 灣 半 導 體 產 業 之 環 境 與 競 爭 力 備 受 肯 定, 台 灣 在 企 業 全 球 營 運 中 亦 扮 演 十 分 重 要 的 角 色 (2) 由 台 灣 據 點 拓 展 至 中 國 大 陸 : 如 前 所 述, 投 資 台 灣 的 外 資 服 務 業 者 中, 在 臺 灣 累 積 營 運 經 驗 後, 多 數 以 進 軍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為 中 長 期 目 標 臺 灣 不 僅 提 供 營 運 經 驗, 也 扮 演 人 才 培 訓 的 角 色, 包 括 在 大 陸 據 點 建 立 之 初, 由 台 灣 派 出 幹 部 支 援 ; 或 者 將 大 陸 據 點 幹 部 送 至 台 灣 進 行 交 流 短 期 培 訓, 提 升 其 營 運 能 力 受 訪 外 商 服 務 業 者 中, 部 分 業 者 確 實 運 用 台 灣 分 公 司 所 提 供 之 寶 貴 經 驗 而 順 利 進 入 中 國 大 陸 發 展, 使 投 資 臺 灣 的 效 益 進 一 步 延 伸 (3) 台 灣 作 為 金 融 據 點 之 重 要 性 逐 漸 被 香 港 和 新 加 坡 取 代 : 台 灣 位 居 亞 太 地 區 中 心, 是 歐 亞 日 及 亞 太 新 興 市 場 的 連 結 樞 紐, 具 亞 洲 經 濟 戰 略 地 位 但 國 內 金 融 業 近 年 來 過 度 競 爭, 加 上 香 港 和 新 加 坡 稅 負 低 和 金 融 環 境 較 臺 灣 更 為 開 放 等, 吸 引 大 量 金 融 人 才 外 流, 使 得 國 際 銀 行 業 者 來 台 投 資 意 願 不 高 從 投 資 統 計 中 可 以 觀 察 出, 近 年 來 國 際 銀 行 業 者 對 香 港 和 新 加 坡 的 投 資 規 模 均 大 於 來 台 投 資 規 模, 可 23
看 出 台 灣 作 為 金 融 業 投 資 據 點 之 重 要 性, 逐 漸 被 香 港 和 新 加 坡 取 代 (4) 台 灣 據 點 定 位 轉 型 : 來 台 投 資 的 外 商 中, 部 分 公 司 因 為 台 灣 環 境 的 轉 變 而 進 行 策 略 轉 型, 改 變 其 在 集 團 中 的 定 位 或 營 運 策 略 例 如 部 分 受 訪 製 造 業 者 之 臺 灣 據 點, 於 投 資 之 初 扮 演 母 公 司 海 外 生 產 基 地, 依 照 母 公 司 分 配 的 訂 單 生 產 製 造, 但 後 來 因 為 招 工 困 難 而 關 閉 台 灣 的 工 廠, 改 建 為 商 辦 大 樓 台 灣 分 公 司 因 而 由 製 造 工 廠 轉 型 為 貿 易 公 司, 不 再 進 行 生 產, 只 負 責 進 出 口 業 務, 提 供 客 戶 所 需 的 產 品 這 是 在 台 製 造 商 因 應 外 在 環 境 變 遷 而 轉 型 之 例 子 近 年 來, 因 為 客 戶 往 中 國 大 陸 發 展 和 台 灣 經 濟 環 境 改 變 等 因 素, 部 分 外 商 母 公 司 改 以 其 他 國 家 據 點 為 其 生 產 基 地, 而 將 台 灣 的 據 點 轉 型 為 貿 易 或 物 流 據 點, 是 一 因 應 外 在 因 素 而 有 的 轉 變 2. 在 地 化 營 運 議 題 (1) 人 力 資 源 台 灣 研 發 人 才 相 當 充 足, 且 員 工 素 質 優 越 因 此 近 年 來 外 商 在 台 灣 聘 用 當 地 聘 用 人 數 增 加, 而 外 籍 員 工 人 數 則 較 以 往 大 為 下 降 訪 談 的 外 商 中, 許 多 企 業 表 示 正 逐 步 朝 在 地 化 方 向 邁 進, 增 加 台 灣 人 才 的 雇 用 並 減 少 外 籍 員 工 為 其 重 要 一 步 在 台 日 商 服 務 業 也 普 遍 優 先 採 用 台 灣 人, 因 為 大 部 分 日 商 服 務 業 來 台 投 資 的 目 標 為 進 入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發 展 其 雇 用 策 略 為 聘 用 台 灣 人 24
才, 再 提 供 至 日 本 受 訓 之 機 會, 以 供 未 來 拓 展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預 作 準 備 由 於 臺 灣 幹 部 對 於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的 了 解, 進 入 障 礙 較 直 接 派 駐 日 本 員 工 低 因 此, 從 受 訪 日 商 服 務 業 者 中 可 以 觀 察 出, 日 籍 幹 部 人 數 都 在 五 位 以 下, 其 餘 都 是 台 灣 當 地 員 工 外 國 公 司 大 量 雇 用 台 灣 當 地 人 才 也 顯 示 外 商 對 台 灣 人 力 素 質 之 信 賴 與 肯 定 其 次, 業 者 在 地 化 程 度 也 與 合 資 架 構 有 關, 部 分 業 者 由 於 本 地 合 資 方 僅 投 資 資 金, 但 不 涉 及 市 場 營 運 在 此 情 形 下, 母 公 司 仍 需 派 駐 較 多 外 籍 幹 部 在 臺 灣 負 責 營 運 但 整 體 而 言, 除 合 資 關 係 等 特 殊 情 況 外, 外 商 在 台 灣 已 經 普 遍 雇 用 台 灣 人 才 (2) 產 能 與 生 產 線 受 訪 外 資 製 造 業 者 在 臺 產 能 與 生 產 線 情 形, 依 據 產 業 別 有 很 大 的 差 異 首 先 在 半 導 體 等 電 子 業 方 面, 台 灣 高 科 技 產 業 擁 有 非 常 完 善 的 資 源 和 諸 多 優 勢 條 件, 例 如 高 素 質 研 發 與 技 術 人 才 具 競 爭 力 之 製 造 成 本 和 完 善 基 礎 建 設 等, 已 使 台 灣 成 為 全 球 重 要 的 電 子 業 產 業 聚 落 優 越 的 產 業 環 境 提 供 製 造 商 生 產 上 的 便 利 性, 製 造 過 程 順 利 而 不 受 限 制 因 此, 外 國 製 造 商 能 在 台 灣 取 得 充 足 的 產 能 但 相 對 而 言, 屬 於 電 機 設 備 或 零 組 件 業 的 受 訪 業 者, 在 臺 灣 則 僅 保 留 少 部 分, 甚 至 已 無 任 何 產 能 與 生 產 線 雖 著 生 產 線 的 逐 年 外 移, 目 前 業 者 仰 賴 自 中 國 大 陸 ( 代 工 業 者 或 集 團 內 海 外 據 點 ) 或 鄰 近 國 家 進 口 產 品, 再 銷 售 給 客 戶 不 過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少 數 受 訪 業 者 表 示, 臺 灣 的 條 件 雖 然 已 不 適 宜 發 展 大 量 製 造 的 生 產 線, 但 仍 擁 有 一 定 數 量 且 配 合 度 高 的 熟 練 技 術 工, 可 以 進 行 產 品 開 發 試 產 或 本 地 化 調 整, 因 此 受 訪 業 者 於 近 年 在 臺 灣 略 有 增 加 產 能 未 來 相 關 單 位 可 思 考 如 何 25
善 用 台 灣 優 秀 的 製 造 業 基 礎 人 力 資 源, 針 對 利 基 領 域 或 製 程 進 行 生 產, 以 重 振 台 灣 的 製 造 業 活 動 與 創 造 經 濟 成 長 動 能 (3) 管 理 和 市 場 經 驗 以 台 灣 在 文 化 和 地 理 的 鄰 近 性, 適 合 做 為 前 往 中 國 大 陸 或 東 南 亞 的 測 試 市 場 對 於 以 台 灣 作 為 海 外 拓 展 第 一 站 之 外 國 企 業 而 言, 在 台 灣 的 經 營 更 提 供 海 外 營 運 的 寶 貴 經 驗 例 如 以 臺 灣 為 對 外 投 資 第 一 個 據 點 的 受 訪 業 者 即 表 示, 台 灣 據 點 的 經 驗 對 該 集 團 有 重 大 意 義 該 集 團 所 有 海 外 據 點, 都 是 因 著 在 台 灣 投 資 成 功, 海 外 拓 展 的 信 心 獲 得 加 強 後 而 陸 續 設 立, 並 且 都 是 運 用 在 台 灣 所 累 積 的 營 運 經 驗 目 前 該 公 司 鄰 近 國 家 據 點 幹 部 也 會 不 定 期 到 台 灣 來 觀 摩, 學 習 在 台 灣 經 營 的 經 驗 與 模 式 另 外 一 家 法 國 批 發 零 售 商 在 台 灣 發 展 近 20 年 後 往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發 展, 台 灣 分 公 司 在 此 過 程 中 亦 提 供 許 多 寶 貴 的 經 驗 由 此 可 見, 以 台 灣 為 海 外 拓 展 測 試 市 場 的 外 國 企 業, 都 在 台 灣 獲 得 海 外 拓 展 之 寶 貴 經 驗, 而 應 用 於 其 他 國 家 之 經 營 另 外, 外 商 為 因 應 台 灣 的 文 化 和 環 境, 而 調 整 其 營 運 模 式 或 發 展 創 新 服 務, 皆 為 外 商 管 理 經 營 經 驗 的 累 積 例 如 受 訪 服 務 業 者 發 展 出 創 新 服 務, 運 用 社 群 網 站 進 行 市 場 行 銷 就 是 一 項 全 新 嘗 試, 其 目 標 在 以 台 灣 作 測 試 點, 若 成 效 不 錯 再 推 廣 至 本 國 或 其 他 國 家 ( 三 ) 未 來 展 望 1. 在 臺 據 點 之 未 來 展 望 (1) 穩 健 經 營 且 長 期 投 資 臺 灣 26
這 類 型 的 外 商 以 消 費 性 服 務 業 為 主, 例 如 受 訪 之 批 發 零 售 業 者 規 劃 在 臺 灣 逐 年 擴 充 門 市, 單 店 的 投 資 金 額 甚 高, 雖 然 拓 展 的 速 度 緩 慢 但 顯 示 其 在 台 灣 長 期 投 資 之 意 願 除 據 點 數 量 的 增 加, 部 分 受 訪 業 者 計 畫 增 加 服 務 的 類 型 例 如 初 期 僅 將 該 集 團 發 展 最 為 成 熟 之 服 務 項 目 引 進 臺 灣, 在 臺 灣 經 營 穩 定 後, 再 引 進 其 他 類 型 或 周 邊 的 服 務, 使 母 國 的 經 營 模 式 完 整 複 製 到 臺 灣 另 外 也 有 部 分 業 者, 因 應 台 灣 市 場 的 飽 和, 開 發 新 的 營 運 模 式, 例 如 批 發 零 售 業 者 將 未 來 的 營 運 重 心 聚 焦 於 小 型 社 區 型 超 市 業 務 (2) 在 台 外 商 受 到 鄰 近 國 家 競 爭 對 手 之 威 脅 除 在 台 灣 經 營 成 功 而 計 畫 長 期 投 資 之 外 商, 有 另 一 部 份 外 商 在 台 灣 的 經 營 不 但 面 對 台 灣 市 場 的 激 烈 競 爭, 更 面 臨 被 鄰 近 國 家 取 代 之 風 險 特 別 是 以 亞 洲 區 域 市 場 為 核 心 的 服 務 業 者, 臺 灣 據 點 將 面 臨 集 團 內 香 港 上 海 據 點 的 競 爭, 共 同 爭 取 大 中 華 區 域 市 場 的 經 營 權 據 了 解, 臺 灣 雖 然 國 際 市 場 連 結 度 不 及 香 港, 但 由 於 兩 岸 直 航 航 線 眾 多, 享 有 製 造 業 零 組 件 自 台 灣 空 運 至 中 國 大 陸 內 陸 的 優 勢 但 香 港 已 經 關 注 到 直 航 航 線 的 差 異, 規 劃 以 大 型 機 型 飛 航 香 港 與 中 國 大 陸 各 城 市 航 線, 將 對 臺 灣 構 成 威 脅 另 外 據 受 訪 業 者 則 表 示, 台 灣 金 融 業 存 在 過 度 競 爭 問 題, 加 上 人 才 外 流, 使 得 國 際 銀 行 業 者 對 亞 洲 其 他 國 家 之 投 資 大 於 對 台 灣 投 資 規 模, 台 灣 分 公 司 地 位 越 來 越 降 低 面 對 這 些 投 資 外 商, 政 府 需 要 積 極 幫 助 其 解 決 投 資 問 題 和 外 在 環 境 問 題, 以 加 強 企 業 在 台 據 點 之 策 略 重 要 性 27
2. 對 於 兩 岸 服 貿 協 議 之 看 法 目 前 台 灣 與 中 國 大 陸 之 間 正 在 進 行 ECFA 相 關 協 議 的 談 判, 惟 大 部 分 受 訪 企 業 表 示 此 協 議 對 營 運 的 直 接 影 響 有 限 推 究 其 原 因, 一 部 分 原 因 與 ECFA 目 前 僅 有 早 收 清 單 生 效, 其 他 如 服 貿 仍 待 我 方 國 會 審 查, 貨 貿 談 判 也 受 到 服 貿 進 度 影 響, 以 致 整 體 進 展 有 限 其 次, 兩 岸 服 貿 協 議 雖 可 望 降 低 業 者 進 入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之 障 礙, 但 無 法 解 決 業 者 所 遇 到 的 經 營 障 礙 例 如 一 家 受 訪 的 日 商 服 務 業 曾 經 赴 中 國 大 陸 設 立 據 點, 欲 布 局 當 地 內 需 市 場, 但 後 來 因 為 面 臨 眾 多 非 關 稅 貿 易 障 礙 而 退 出 換 言 之, 進 入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本 身 並 非 難 事, 如 何 在 中 國 大 陸 順 利 拓 展 市 場 才 是 關 鍵 未 來 政 府 應 持 續 透 過 兩 岸 談 判, 爭 取 中 國 大 陸 方 面 針 對 服 務 業, 進 行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之 開 放, 以 實 質 協 助 台 商 布 局 大 陸 市 場 3. 對 於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政 策 之 看 法 對 於 目 前 台 灣 正 在 積 極 推 動 的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政 策, 業 者 普 遍 期 待 此 政 策 能 早 日 落 實 部 分 受 訪 者 表 示, 當 初 為 服 務 台 商 客 戶 而 決 定 進 駐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期 望 在 港 區 中 能 提 升 運 作 效 率 但 後 來 因 為 海 關 作 業 流 程 與 區 外 加 工 相 關 限 制, 成 效 不 如 預 期 面 對 集 團 內 香 港 和 上 海 貿 易 公 司 的 競 爭, 台 灣 分 公 司 面 臨 被 取 代 之 威 脅 期 盼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政 策 可 以 解 決 區 內 外 物 流 與 深 層 加 工 問 題, 以 協 助 業 者 提 升 營 運 績 效 其 次, 針 對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中 關 於 金 融 的 規 劃, 受 訪 者 表 示 整 體 方 向 符 合 業 者 期 待, 但 希 望 能 進 一 步 放 寬 金 融 DBU 相 關 限 制 不 過 受 訪 者 亦 對 於 政 府 執 行 效 率 表 示 關 切, 部 分 業 者 表 示 如 相 關 28
政 策 未 能 落 實, 現 有 的 機 會 和 優 勢 將 會 消 失, 期 望 政 府 能 加 緊 執 行 示 範 區 計 畫 二 外 資 企 業 經 營 障 礙 外 資 實 地 查 訪 的 重 點 之 一 為 蒐 集 業 者 在 臺 營 運 面 臨 之 障 礙 與 建 議 事 項 以 下 將 受 訪 者 所 提 事 項, 依 據 法 制 面 環 境 面 和 其 他 議 題 三 類 加 以 綜 整 分 析 ( 一 ) 法 制 面 議 題 1.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法 受 訪 外 資 批 發 零 售 業 者 對 於 102 年 6 月 19 日 公 布 之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提 出 許 多 建 言 該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內 容 中, 多 項 規 定 沒 有 明 確 的 實 施 作 法 和 配 套 措 施, 亦 沒 有 公 布 相 關 施 行 細 則, 再 加 上 公 布 後 即 刻 實 施 而 沒 有 緩 衝 期, 讓 業 者 措 手 不 及 例 如 該 法 規 定 食 品 容 器 或 外 包 裝, 應 以 中 文 及 通 用 符 號, 明 顯 標 示 食 品 添 加 物 名 稱 ( 第 22 條 ) 該 法 條 並 要 求 混 合 兩 種 以 上 食 品 添 加 物, 以 功 能 性 命 名 者, 應 分 別 標 明 添 加 物 名 稱 此 規 定 要 求 業 者 必 須 清 楚 註 明 食 品 的 原 料 來 源, 但 卻 忽 略 其 實 際 之 可 行 性, 造 成 批 發 零 售 必 須 向 進 口 商 要 求 提 供 詳 細 添 加 物 資 訊, 增 加 業 者 困 擾 另 外,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法 要 求 商 品 上 一 律 要 標 示 製 造 廠 商 與 國 內 負 責 廠 商 名 稱 電 話 號 碼 及 地 址, 卻 沒 有 考 慮 到 若 製 造 商 不 願 意, 業 者 會 非 常 為 難 特 別 是 批 發 零 售 業 者 委 託 業 者, 加 工 製 造 賣 場 自 有 品 牌 產 品 例 如 礦 泉 水, 但 因 為 該 加 工 業 者 自 己 另 有 生 產 自 有 品 牌 29
礦 泉 水, 以 致 不 希 望 於 代 工 賣 場 自 有 品 牌 礦 泉 水 的 包 裝 上 標 明 製 造 商, 進 而 造 成 產 品 的 直 接 競 爭 針 對 上 述 規 定, 業 者 希 望 政 府 能 加 以 調 整 另 一 方 面, 業 者 也 希 望 法 規 自 公 布 到 正 式 實 施 過 程 中, 能 加 強 宣 導 並 給 予 緩 衝 時 間, 讓 業 者 能 夠 進 行 調 整 以 符 合 法 規 的 要 求 2. 網 路 販 售 商 品 限 制 台 灣 政 府 限 制 酒 類 和 醫 藥 品 不 得 於 網 路 販 賣, 讓 電 子 商 務 業 者 發 展 受 限 受 訪 業 者 表 示, 台 灣 法 規 限 定 酒 類 商 品 只 能 在 實 體 店 面 販 售, 亦 不 允 許 網 路 交 易 搭 配 實 體 店 面 交 貨, 是 過 於 保 守 之 規 定, 期 望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能 就 此 部 分 放 寬 對 於 台 灣 規 定 醫 藥 品 只 能 在 實 體 店 面 販 售, 受 訪 業 者 認 為 日 本 已 開 放 醫 藥 品 於 網 路 銷 售, 期 盼 台 灣 相 關 單 位 也 能 跟 進 ( 二 ) 環 境 面 議 題 1. 人 力 資 源 受 訪 業 者 對 於 臺 灣 的 人 力 資 源 素 質 普 遍 表 示 滿 意, 惟 批 發 零 售 業 和 金 融 業 在 人 力 資 源 上 面 臨 較 大 障 礙 批 發 零 售 業 者 表 示, 由 於 便 利 商 店 對 年 輕 族 群 吸 引 力 較 高, 加 上 批 發 零 售 業 季 節 需 求 明 顯, 人 力 招 募 已 較 過 去 困 難 且 流 動 率 高 其 次, 台 灣 政 府 幾 次 調 升 基 本 工 資, 都 使 得 批 發 零 售 業 者 的 人 事 成 本 上 漲 人 力 招 募 不 易 和 人 事 成 本 為 批 發 零 售 業 者 所 面 臨 的 主 要 經 營 障 礙 金 融 業 則 面 臨 人 才 外 流 之 問 題 台 灣 金 融 市 場 過 度 競 爭, 加 上 香 港 和 新 加 坡 的 金 融 發 展 開 放 吸 引 國 際 資 金 流 入, 使 得 台 灣 金 融 人 才 選 30
擇 出 走, 此 將 對 台 灣 金 融 業 的 長 期 發 展 造 成 深 遠 影 響 2. 電 價 和 供 電 穩 定 問 題 受 訪 業 者 關 切 電 價 調 漲 問 題 特 別 是 批 發 零 售 業 者 店 面 數 量 多, 加 以 商 品 須 冷 藏 等 原 因, 電 力 消 耗 量 大, 電 費 調 漲 政 策 將 造 成 龐 大 負 擔 以 往 小 幅 度 的 電 費 調 漲, 業 者 都 以 節 能 管 理 降 低 電 費 支 出, 但 最 近 政 府 宣 布 電 價 調 漲 幅 度 高 達 14%, 即 使 努 力 節 能, 龐 大 的 電 費 支 出 仍 對 業 者 造 成 沉 重 負 擔 受 訪 者 中 半 導 體 製 造 業 者 亦 關 切 電 力 供 應 問 題 由 於 穩 定 供 應 之 電 力 對 於 半 導 體 生 產 十 分 關 鍵, 近 期 核 電 與 電 價 議 題 引 發 各 界 討 論 下, 半 導 體 業 者 期 望 台 灣 能 確 保 持 續 且 穩 定 之 電 力 供 應, 以 降 低 投 資 環 境 之 不 確 定 因 素 3.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措 施 台 灣 擁 有 完 善 的 人 力 資 源 基 礎 建 設 條 件, 有 利 於 產 業 發 展, 但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措 施 方 面 仍 有 改 善 空 間 受 訪 業 者 表 示, 為 要 生 產 符 合 客 戶 要 求 之 產 品, 需 要 自 母 公 司 取 得 技 術, 但 母 公 司 對 於 台 灣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存 有 疑 慮, 造 成 台 灣 公 司 不 易 取 得 授 權 因 此 期 望 台 灣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能 加 強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措 施, 而 與 國 際 接 軌 4. 網 路 服 務 業 設 備 租 金 和 連 線 通 訊 成 本 高 網 路 服 務 業 者 在 台 灣 面 臨 的 投 資 問 題 主 要 是 市 場 獨 占 目 前 市 場 上 設 備 和 通 訊 業 務 仍 由 少 數 業 者 獨 占, 業 者 需 支 付 高 額 的 設 備 租 金 以 及 連 線 費 用 才 得 以 經 營 市 場 獨 占 使 得 成 本 高 且 價 格 難 以 變 動 受 訪 31
者 期 望 台 灣 網 路 服 務 業 能 夠 形 成 自 由 競 爭 市 場, 使 各 家 業 者 價 格 和 成 本 具 彈 性, 對 市 場 也 有 助 益 5. 食 品 管 理 問 題 台 灣 近 年 來 發 生 許 多 食 品 衛 生 方 面 問 題, 都 嚴 重 影 響 批 發 零 售 業 者, 除 了 營 業 額 降 低 之 外, 事 後 商 品 退 還 廠 商 和 消 費 者 退 貨 等 問 題 都 產 生 相 當 之 成 本 關 於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把 關 問 題, 政 府 衛 生 單 位 要 求 零 售 業 者 於 銷 售 產 品 前 須 出 示 證 明, 間 接 將 廠 商 和 政 府 衛 生 單 位 責 任 加 諸 於 通 路 業 者, 使 下 游 廠 商 概 括 承 受 上 游 廠 商 的 問 題 受 訪 業 者 期 望 政 府 能 對 食 品 問 題 有 積 極 作 為, 例 如 加 強 自 源 頭 控 管 或 強 化 現 有 GMP 認 證 制 度, 使 其 真 正 發 揮 控 管 效 力 ( 三 ) 其 他 議 題 或 建 議 事 項 1. 政 府 過 度 擔 心 外 來 競 爭 台 灣 政 府 過 於 擔 心 外 商 投 資 可 能 引 發 市 場 不 穩 定 或 壓 縮 國 內 企 業 空 間 等 問 題, 以 致 過 度 管 理 或 牽 制 外 商, 使 得 外 商 在 台 經 營 受 限 受 訪 者 表 示, 事 實 上 外 商 並 不 容 易 勝 過 本 國 公 司, 以 金 融 業 為 例, 在 台 投 資 之 28 家 外 商 銀 行 的 總 市 占 率 還 不 到 8%, 並 沒 有 壓 縮 國 內 銀 行 市 場 之 問 題 反 之, 外 商 銀 行 的 優 良 管 理 制 度 是 推 動 本 國 銀 行 進 步 的 因 素 因 此, 受 訪 者 希 望 政 府 能 調 整 心 態, 而 以 扶 持 的 態 度 管 理 外 商 2. 政 府 過 度 保 護 消 費 者 受 訪 者 表 示 政 府 部 分 政 策 過 於 保 護 消 費 者, 而 影 響 業 者 經 營 例 如 金 融 業 在 台 灣 經 營 消 金 市 場 不 易 獲 利, 主 要 是 由 於 過 去 發 生 的 卡 債 32
問 題 政 府 為 保 護 消 費 者, 將 部 分 消 金 業 務 認 定 為 屬 不 當 得 利 業 務 而 禁 止 銀 行 承 作, 影 響 銀 行 收 入 另 外, 政 府 認 定 信 用 卡 是 付 款 工 具 而 非 信 用 工 具, 使 生 意 往 來 需 要 用 個 人 貸 款 而 無 法 直 接 使 用 信 用 卡, 降 低 借 款 之 方 便 性, 也 影 響 銀 行 之 消 金 業 務 政 府 相 關 法 令 在 保 護 消 費 者 的 考 量 下, 導 致 外 商 部 分 業 務 越 來 越 不 容 易 經 營, 希 望 就 此 能 夠 加 以 調 整 3. 政 府 各 部 門 間 意 見 不 一 致 外 商 金 融 業 在 台 灣 也 遇 到 政 府 各 部 門 間 意 見 不 一 致 之 問 題 例 如 金 管 會 各 單 位 分 別 管 理 不 同 業 務, 銀 行 為 銀 行 局 管 理 而 債 券 則 由 證 期 局 管 理, 使 得 銀 行 從 事 債 券 買 賣 需 符 合 證 期 局 之 規 定, 造 成 銀 行 無 法 交 易 債 券 之 問 題 目 前 證 券 業 者 可 以 經 營 銀 行 業 務, 但 銀 行 業 者 卻 無 法 經 營 證 券 業 務, 管 理 不 一 所 產 生 的 不 公 平 之 問 題, 需 要 政 府 加 強 部 門 間 的 橫 向 整 合 才 得 以 解 決 4. 進 出 口 海 關 管 理 流 程 缺 乏 效 率 外 商 也 對 台 灣 進 出 口 的 海 關 管 理 提 出 相 關 建 議 貿 易 業 受 訪 者 表 示, 公 司 進 行 產 品 跨 境 配 送 時, 常 因 為 台 灣 海 關 管 理 流 程 而 影 響 產 品 配 送 的 時 效 性 以 海 關 抽 檢 為 例, 曾 發 生 貨 物 已 經 運 送 至 港 區 後 才 收 到 抽 檢 的 通 知, 迫 使 業 者 需 將 貨 物 運 回 公 司 進 行 海 關 查 驗, 造 成 許 多 不 便 諸 如 此 類 的 行 政 程 序, 受 訪 者 期 望 政 府 能 調 整 或 簡 化 行 政 流 程, 以 減 少 貨 物 運 送 之 時 間 與 成 本 另 外, 部 分 進 駐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業 者 表 示, 因 為 港 區 進 出 口 規 範, 使 得 商 品 不 能 分 成 多 批 運 送 至 台 灣 島 內 加 工, 只 能 港 區 內 進 行 簡 易 加 33
工 後 出 口, 而 降 低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之 效 益 業 者 期 望 政 府 能 透 過 推 動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盡 快 解 決 物 流 與 深 層 加 工 之 問 題 5. 提 供 全 貨 機 航 線 以 利 用 兩 岸 直 航 之 優 勢 直 航 是 台 灣 目 前 在 兩 岸 經 貿 往 來 的 利 基 所 在 自 從 兩 岸 開 放 直 航 後, 對 物 流 產 生 很 大 的 影 響 舉 例 來 說, 貿 易 公 司 要 將 產 品 自 日 本 或 海 外 生 產 基 地 送 至 中 國 大 陸 時, 可 以 經 過 台 灣 再 直 航 進 中 國 大 陸 目 前 台 灣 雖 然 擁 有 兩 岸 直 航 優 勢, 但 還 沒 有 全 貨 機 航 線 高 單 價 電 子 零 組 件 由 客 機 運 送, 運 載 量 多 寡 常 受 到 乘 客 行 李 的 影 響, 進 一 步 降 低 了 商 品 運 送 之 時 效 性 受 訪 者 表 示, 希 望 兩 岸 貨 運 航 班 航 點 都 能 增 加, 並 且 在 業 界 貨 運 需 求 成 長 前 完 成 航 權 談 判 的 準 備, 以 提 升 台 灣 做 為 物 流 中 心 之 競 爭 力 6. 建 議 政 府 採 購 以 有 利 標 取 代 最 低 價 格 標 受 訪 外 商 表 示, 台 灣 政 府 招 標 案 大 多 數 都 採 用 最 低 價 格 招 標 制, 只 有 少 數 採 用 最 有 利 標 但 最 低 招 標 制 將 使 業 者 偏 重 考 量 成 本 因 素, 可 能 影 響 重 大 工 程 品 質 建 議 政 府 能 改 變 採 購 制 度, 朝 最 有 利 標 方 向 調 整, 以 塑 造 以 工 程 品 質 競 爭 的 市 場 環 境 第 三 節 小 結 一 外 來 臺 投 資 近 年 維 持 成 長, 投 資 前 景 樂 觀 如 觀 察 歷 年 投 資 趨 勢,2008~2010 年 間 由 於 受 到 全 球 金 融 海 嘯 及 歐 債 危 機 衝 擊, 國 際 投 資 活 動 大 幅 衰 退, 臺 灣 吸 引 外 人 投 資 的 表 現 亦 深 受 影 響 2010 年 僅 吸 引 38.12 億 美 元 之 投 資, 規 模 僅 為 2007 年 34
高 峰 153.61 億 美 元 的 四 分 之 一 自 2011 年 開 始, 外 人 來 臺 投 資 出 現 復 甦,2012 年 外 人 來 臺 投 資 件 數 及 金 額 分 別 較 2011 年 成 長 19.93% 及 12.18%, 達 2,738 件 及 55.59 億 美 元, 顯 示 外 資 對 臺 灣 投 資 環 境 及 未 來 發 展 仍 具 信 心 後 續 應 持 續 推 動 僑 外 投 資 條 例 修 正 等 法 規 鬆 綁 措 施, 以 及 落 實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等 政 策, 提 升 臺 灣 自 由 化 程 度 以 及 投 資 環 境 誘 因 二 外 商 營 運 策 略 突 顯 臺 灣 於 兩 岸 與 國 際 連 結 程 度 仍 有 不 足 歸 納 今 年 度 10 家 受 訪 外 資 業 者 的 營 運 策 略, 可 以 發 現 除 日 商 有 較 明 顯 之 以 臺 灣 為 測 試 基 地, 拓 展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的 策 略 意 涵, 其 他 外 商 在 臺 據 點 的 營 運 方 式 都 以 本 地 市 場 為 主, 較 不 具 備 兩 岸 或 區 域 的 功 能 這 個 現 象 固 然 與 受 訪 企 業 抽 樣, 以 及 外 商 以 國 家 別 劃 定 市 場 範 圍 有 關, 但 仍 應 留 意 背 後 代 表 臺 灣 在 外 商 跨 國 營 運 布 局 策 略 中, 重 要 性 可 能 弱 化 的 趨 勢 具 體 而 言, 部 分 受 訪 電 子 零 組 件 業 者 表 示, 臺 灣 據 點 的 貿 易 等 服 務 功 能, 正 面 臨 來 自 香 港 上 海 據 點 的 競 爭, 臺 灣 如 果 沒 有 受 惠 於 兩 岸 關 係 改 善 與 後 續 直 航 航 線 帶 來 之 優 勢, 業 者 可 能 早 已 裁 撤 臺 灣 據 點 金 融 業 電 機 設 備 外 商 受 訪 者 也 提 出 類 似 的 觀 察, 過 去 臺 灣 擁 有 較 強 的 兩 岸 與 國 際 連 結 優 勢, 可 以 發 揮 所 謂 跳 板 的 角 色, 但 因 為 大 陸 市 場 的 快 速 崛 起, 吸 引 大 量 外 資 直 接 進 入 建 立 完 整 的 管 理 功 能, 臺 灣 的 角 色 備 受 威 脅 長 期 發 展 的 結 果 可 能 是 跨 國 企 業 將 臺 灣 定 位 為 以 本 地 需 求 為 主, 且 成 熟 穩 定 的 市 場, 但 策 略 重 要 性 低 三 儘 速 推 動 產 業 結 構 轉 型 與 重 振 經 濟 成 長 動 能 受 訪 業 者 普 遍 關 切 臺 灣 近 年 來 經 濟 成 長 缺 乏 動 能, 難 以 提 振 內 需 35
消 費 的 現 象, 特 別 以 批 發 零 售 業 者 的 感 受 最 為 明 顯 其 次, 其 他 產 業 也 同 樣 面 臨 到 臺 灣 市 場 需 求 成 長 有 限, 在 臺 業 務 擴 張 不 易 的 挑 戰 受 訪 者 同 時 指 出 經 濟 成 長 缺 乏 動 能, 事 實 上 與 產 業 結 構 調 整 人 力 資 源 素 質 國 際 與 區 域 連 結 等 中 長 期 議 題 相 關, 也 觀 察 到 臺 灣 政 府 單 位 已 提 出 諸 多 規 劃 良 善 的 方 案, 包 括 ECFA 後 續 談 判 與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等, 外 商 均 表 示 期 待 儘 速 推 動 與 落 實 四 積 極 回 應 外 商 投 資 環 境 障 礙 與 建 議 事 項 從 受 訪 者 的 回 應 中 可 歸 納 出 諸 多 外 人 投 資 法 制 面 與 環 境 面 的 議 題, 例 如 產 品 標 示 網 路 銷 售 管 理 電 力 供 應 智 財 權 保 護 與 政 府 採 購 等 事 實 上, 外 商 也 透 過 歷 年 商 會 白 皮 書 的 形 式 向 政 府 提 出 建 言, 因 此 相 關 應 已 充 分 掌 握 外 商 關 切 的 議 題 後 續 應 加 強 溝 通 與 及 時 回 應, 以 排 除 業 者 面 臨 之 投 資 障 礙, 或 強 化 向 外 商 進 行 政 策 宣 導 與 說 明 其 次, 外 商 亦 對 於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待 強 化 保 護 國 內 產 業 發 展 維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部 門 間 橫 向 整 合 不 足 等 議 題 表 示 關 切, 後 續 應 適 時 檢 視 相 關 機 制, 或 許 可 朝 擴 大 產 業 界 參 與 程 度 提 高 資 訊 透 明 度 等 方 向 調 整, 以 提 升 政 府 效 能 與 決 策 品 質 36
第 三 章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經 營 狀 況 調 查 第 一 節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概 況 為 了 解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概 況, 並 檢 視 現 行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政 策, 本 研 究 以 實 地 訪 查 陸 資 形 式, 歸 納 整 理 陸 資 在 台 經 營 概 況 與 經 營 障 礙, 以 作 為 後 續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政 策 及 事 後 管 理 機 制 之 調 整 參 考 一 陸 資 投 資 開 放 進 展 因 兩 岸 投 資 政 策 限 制, 兩 岸 投 資 來 往 歷 經 長 期 不 平 衡 3 為 緩 解 我 國 長 期 單 向 投 資 產 生 的 人 力 技 術 與 資 本 外 流 壓 力, 同 時 構 築 兩 岸 產 業 合 作 平 台, 我 政 府 於 2009 年 公 布 實 施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台 投 資 許 可 辦 法 等 法 令, 並 公 告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台 投 資 業 別 項 目, 制 4 度 化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項 目 與 規 範, 允 許 陸 資 以 直 接 或 間 接 投 資 方 式 來 臺 設 立 子 公 司 分 公 司 或 辦 事 處 不 過, 即 使 兩 岸 關 係 和 緩, 但 政 府 及 國 人 對 於 陸 資 仍 有 國 家 安 全 上 的 疑 慮, 因 此 臺 灣 對 於 陸 資 與 僑 外 資 來 臺 投 資 規 範 有 部 分 差 異, 如 表 3-1-1 所 示 3 4 台 灣 早 在 1991 年 便 開 放 台 商 赴 大 陸 投 資, 根 據 統 計, 台 灣 赴 大 陸 投 資 金 額 達 131 億 美 金, 在 非 正 式 的 統 計 中 更 高 達 1,500 億 至 2,000 億 美 元 ( 徐 東 海,2013) 間 接 投 資 是 指 陸 資 企 業 透 過 其 出 資 額 逾 30% 或 具 控 制 力 之 第 三 地 區 投 資 公 司 來 臺 投 資 者 37
表 3-1-1 規 範 陸 資 與 僑 外 資 來 臺 投 資 之 差 異 差 異 陸 資 僑 外 資 投 資 項 目 採 正 面 表 列 及 禁 止 投 資 項 目 採 負 面 表 列 禁 止 投 資 項 目 1. 非 正 面 表 列 之 產 業 不 得 投 資 2. 若 有 以 下 三 項 情 事 之 一 者, 亦 得 禁 止 陸 資 投 資 : (1) 經 濟 上 具 有 獨 占 寡 占 或 壟 斷 性 地 位 者 ; (2) 政 治 社 會 文 化 上 具 有 敏 感 性 或 影 響 國 家 安 全 者 ; (3) 對 國 內 經 濟 發 展 或 金 融 穩 定 有 不 利 影 響 特 定 身 分 限 制 間 接 投 資 比 例 限 制 財 報 定 期 報 備 投 資 上 市 櫃 公 司 之 例 外 規 定 投 資 人 若 為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軍 方 投 資 或 具 有 軍 事 目 的 之 企 業 者, 主 管 機 關 應 限 制 其 來 臺 投 資 第 三 地 來 臺 陸 資 逾 30% 者, 受 陸 資 許 可 辦 法 規 範 1. 對 國 家 安 全 公 共 秩 序 善 良 風 俗 或 國 民 健 康 有 不 利 影 響 之 事 業 ; 2. 法 律 禁 止 投 資 之 事 業 實 收 資 本 額 新 臺 幣 三 千 萬 元 以 上, 須 每 年 定 期 向 無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財 務 報 表 單 次 或 累 計 投 資 達 10% 股 權 則 視 為 直 接 投 資, 須 單 次 投 資 達 10% 股 權 受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相 關 法 規 規 範 資 料 來 源 : 參 考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2010), 大 陸 對 外 投 資 趨 勢 與 策 略 以 及 對 臺 灣 的 影 響, 及 本 研 究 更 新 整 理 無 無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業 別 項 目 5, 依 據 先 緊 後 寬 循 序 漸 進 有 成 果 再 擴 大 之 原 則 進 行 檢 討, 並 以 正 面 表 列 方 式 分 階 段 開 放 2009 年 6 月 30 日 第 一 階 段 開 放 188 項 ;2010 年 5 月 20 日 及 2011 年 1 月 1 日 分 別 配 合 行 政 院 金 管 會 金 融 三 法 之 修 正 及 ECFA 服 務 業 早 收 清 單, 開 放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銀 行 業 保 險 業 及 證 券 業 等 12 項, 以 及 其 他 運 動 服 務 業 1 項 ;2011 年 3 月 7 日 第 2 階 段 開 放 42 項 業 別 項 目, 核 准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其 中 包 括 策 略 性 引 進 陸 資 投 資 人 得 參 股 投 資 或 合 資 新 設 積 體 電 路 製 造 半 導 體 封 裝 及 測 試 業 液 晶 面 板 及 其 零 組 件 製 造 等 產 業 累 計 第 一 二 階 段 開 放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項 目 合 計 243 項, 其 中 製 造 業 開 放 86 項 服 務 業 137 項 公 共 建 設 20 項 5 開 放 項 目 改 以 行 政 院 2011 年 3 月 中 華 民 國 行 業 標 準 分 類 第 9 次 修 定 為 產 業 分 類 標 準 進 行 統 計 38
2012 年 3 月 19 日 起, 第 三 波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開 放 項 目 由 247 項 增 加 為 404 項, 開 放 的 產 業 以 製 造 業 115 項 為 最 多 6 ; 在 服 務 業 部 分, 此 次 開 放 主 要 以 經 濟 部 主 管 及 與 公 共 建 設 相 關 的 服 務 業 為 等 23 項 ; 公 共 建 設 亦 新 增 開 放 23 項 累 計 前 三 波 開 放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項 目, 製 造 業 類 共 計 開 放 201 項 服 務 業 160 項 及 公 共 建 設 43 項 ( 表 3-1-2), 相 關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開 放 詳 細 項 目 與 限 制 則 參 考 表 3-1-3 表 3-1-2 第 一 二 三 階 段 開 放 陸 資 來 臺 投 資 業 別 項 數 統 計 表 開 放 階 段 ( 時 間 ) 第 一 階 段 (2009.06.30) 配 合 金 管 會 修 法 (2010.05.20) 配 合 ECFA 早 收 (2011.01.01) 第 二 階 段 (2011.03.02) 第 三 階 段 (2012.03.20) 製 造 業 服 務 業 公 共 建 設 補 充 說 明 61 項 116 項 11 項 公 共 建 設 承 攬 金 融 及 保 險 業 暫 不 開 放 12 項 2009 年 11 月 16 日 簽 署 兩 岸 銀 行 保 險 證 券 期 貨 等 三 項 金 融 監 理 合 作 瞭 解 備 忘 錄 (MOU), 並 於 2010 年 1 月 16 日 生 效 後, 金 管 會 於 2010 年 3 月 16 日 發 布 施 行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金 融 業 務 往 來 及 投 資 許 可 管 理 辦 法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保 險 業 務 往 來 及 投 資 許 可 管 理 辦 法 及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證 券 期 貨 業 務 往 來 及 投 資 許 可 管 理 辦 法 1 項 ECFA 服 務 業 早 收 清 單 開 放 其 他 運 動 服 務 業 25 項 8 項 9 項 115 項 23 項 23 項 第 2 階 段 共 開 放 42 項, 其 中 包 括 策 略 性 引 進 陸 資 投 資 人 得 參 股 投 資 或 合 資 新 設 積 體 電 路 製 造 半 導 體 封 裝 及 測 試 業 液 晶 面 板 及 其 零 組 件 製 造 等 產 業 ( 有 限 制 條 件 ) 第 3 階 段 共 開 放 161 項, 其 中 有 67 項 依 據 產 業 發 展 規 模 及 其 因 應 能 力, 訂 定 不 同 的 限 制 條 件, 如 持 股 比 例 限 制 不 得 具 有 控 制 能 力 且 須 提 出 產 業 合 作 策 略 經 專 案 審 查 總 開 放 項 目 201 項 160 項 43 項 ( 開 放 幅 度 ) (95.26%) (50.63%) (51.19%) 註 : 開 放 業 別 參 考 行 政 院 2011 年 3 月 中 華 民 國 行 業 標 準 分 類 第 9 次 修 定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6 其 中 有 33 項 依 據 產 業 的 發 展 規 模 及 因 應 能 力, 訂 有 不 同 的 投 資 限 制 條 件, 如 食 品 化 學 製 品 機 車 製 造 業 等 31 項, 僅 可 投 資 現 有 事 業, 且 投 資 持 股 比 率 不 得 超 過 50%; 而 發 光 二 極 體 及 太 陽 能 電 池 製 造 業 等 2 項, 投 資 者 不 得 具 控 制 能 力, 且 須 先 經 專 案 小 組 審 查 產 業 合 作 策 略 通 過 此 外, 針 對 前 階 段 已 開 放 之 5 大 關 鍵 策 略 性 產 業, 包 括 積 體 電 路 半 導 體 封 裝 及 測 試 液 晶 面 板 及 其 組 件 電 子 及 半 導 體 生 產 用 機 械 設 備, 以 及 金 屬 切 削 工 具 機 製 造 業, 此 次 進 一 步 解 除 其 投 資 比 例 限 制, 但 大 陸 地 區 投 資 人 須 提 出 產 業 合 作 策 略 並 經 專 案 審 查 通 過, 且 對 投 資 事 業 不 得 具 有 控 制 能 力 39
綜 觀 前 三 波 開 放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至 今, 首 先, 雖 然 開 放 投 資 時 程 仍 短, 但 已 顯 現 初 步 投 資 成 效, 待 開 放 時 間 拉 長 投 資 效 益 持 續 發 酵, 以 及 後 續 階 段 陸 資 投 資 鬆 綁 兩 岸 ECFA 服 務 貿 易 貨 品 貿 易 生 效 等 因 素 效 益 逐 漸 顯 現, 兩 岸 經 貿 及 投 資 往 來 將 更 趨 正 常 化 與 平 衡 發 展 其 次, 由 於 製 造 業 對 陸 資 開 放 比 例 達 95%, 服 務 業 與 公 共 建 設 僅 為 51%, 且 而 開 放 來 台 投 資 的 項 目 中 仍 約 三 分 之 一 設 有 限 制 條 件 ( 如 投 資 項 目 設 限 持 股 比 例 經 營 範 圍 經 營 權 董 事 人 數 不 具 控 制 能 力 等 限 制 ) 因 此, 預 估 我 國 未 來 開 放 陸 資 投 資 項 目 將 朝 服 務 業 或 公 共 建 設 鬆 綁, 同 時 針 對 現 有 對 陸 資 投 資 的 設 限 予 以 放 寬 而 開 放 幅 度 大 小 則 視 國 內 產 業 發 展 概 況 而 定 然 而, 今 (2013) 年 兩 岸 服 務 貿 易 簽 署 後, 第 四 波 陸 資 開 放 檢 討 受 到 兩 岸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爭 議 影 響,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鬆 綁 步 調 預 計 將 變 慢, 而 原 規 劃 第 四 波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將 可 採 負 面 表 列 方 式, 目 前 則 規 畫 仍 以 正 面 表 列 為 主 ; 另 外, 部 分 產 業 原 先 規 畫 大 幅 鬆 綁, 目 前 亦 預 估 僅 朝 向 小 幅 度 調 整 7 因 此, 整 體 而 言, 雖 然 第 四 波 開 放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的 鬆 綁 程 度 將 不 若 原 先 各 界 預 期 大, 但 是 開 放 時 程 預 計 仍 可 早 於 兩 岸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生 效 故 第 四 波 開 放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對 於 兩 岸 投 資 與 經 貿 正 常 化 仍 有 正 面 的 助 益 另 外,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之 目 的 向 來 受 到 民 眾 質 疑, 因 此 投 審 會 於 今 (2013) 年 11 月 亦 修 正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投 資 許 可 辦 法 第 八 條 第 九 條 與 第 十 一 條, 針 對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與 經 營, 倘 若 在 經 濟 上 具 有 獨 占 7 據 報 載, 原 先 規 劃 針 對 面 板 金 屬 切 削 工 具 機 晶 圓 代 工 半 導 體 設 備 封 裝 測 試 太 陽 能 電 池 與 LED 等 七 大 關 鍵 技 術 產 業 取 消 陸 資 不 得 具 控 制 力 的 限 制, 但 因 各 界 關 注, 因 此 將 可 能 維 持 限 制 陸 資 不 能 具 有 控 制 力, 但 規 畫 朝 向 將 控 制 力 的 條 件 明 確 化, 並 且 讓 審 核 更 加 透 明 參 考 聯 合 新 聞 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3/8006096.shtml#ixzz2jgrhlpal Power By udn.com (2013.07) 40
寡 占 或 壟 斷 性 地 位, 在 政 治 社 會 文 化 上 具 有 敏 感 性 或 影 響 國 家 安 全, 或 對 國 內 經 濟 發 展 或 金 融 穩 定 有 不 利 影 響,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得 以 限 制 禁 止 投 資 申 請 或 撤 銷 廢 止 投 資 而 在 投 資 人 轉 讓 投 資 時, 若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公 共 利 益 者, 主 管 機 關 亦 有 權 禁 止 其 轉 讓 必 要 時, 主 管 機 關 亦 可 定 期 調 查 投 資 人 之 投 資 事 業 與 經 營 概 況, 投 資 人 所 投 資 之 事 業 不 得 規 避 妨 礙 或 拒 絕 同 時, 此 次 修 正 亦 開 放 陸 資 可 投 資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示 範 事 業, 惟 前 提 需 在 無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情 況 下, 經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關 機 關 及 相 關 機 關 同 意, 方 能 進 行 投 資 透 過 上 述 修 正 條 文, 我 政 府 積 極 強 化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之 事 前 與 後 管 理 機 制, 亦 解 除 民 眾 對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及 我 政 府 對 陸 資 事 業 之 管 理 疑 慮 8 表 3-1-3 開 放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項 目 與 限 制 條 件 ( 更 新 至 2012.03) 08 食 品 製 造 業 09 飲 料 製 造 業 限 制 條 件 開 放 產 業 別 投 資 現 有 股 權 項 目 事 業 比 例 其 他 製 造 業 0812 冷 凍 冷 藏 肉 類 製 造 業 〇 〇 0813 肉 品 製 造 業 〇 〇 0821 冷 凍 冷 藏 水 產 製 造 業 〇 〇 0822 水 產 品 製 造 業 〇 〇 0831 冷 凍 冷 藏 蔬 果 製 造 業 〇 〇 0832 蔬 果 製 品 製 造 業 〇 〇 0840 食 用 油 脂 製 造 業 〇 〇 0850 乳 品 製 造 業 〇 〇 0862 磨 粉 製 品 製 造 業 〇 〇 0863 澱 粉 及 其 製 品 製 造 業 〇 〇 0870 動 物 飼 料 配 製 業 〇 〇 0891 烘 焙 炊 蒸 食 品 製 造 業 〇 〇 0892 麵 條 粉 條 類 食 品 製 造 業 〇 〇 0893 製 糖 業 〇 〇 0894 糖 果 製 造 業 〇 〇 0896 調 味 品 製 造 業 〇 〇 0897 調 理 食 品 製 造 業 〇 〇 0899 未 分 類 其 他 食 品 製 造 業 〇 〇 0911 啤 酒 製 造 業 依 菸 酒 管 理 法 辦 理 0919 其 他 酒 精 飲 料 製 造 業 依 菸 酒 管 理 法 辦 理 0920 非 酒 精 飲 料 製 造 業 〇 〇 8 除 第 8 條 第 2 項 外 ( 陸 資 投 資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示 範 事 業 ), 修 正 條 文 經 審 字 第 102004606280 號 令 定 自 102 年 11 月 14 日 施 行 而 有 關 陸 資 投 資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示 範 事 業 規 定, 原 則 將 俟 兩 岸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生 效 後, 另 以 命 令 公 告 生 效 日 期 41
表 3-1-3 開 放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項 目 與 限 制 條 件 ( 更 新 至 2012.03)( 續 ) 11 紡 織 業 12 成 衣 及 服 飾 品 製 造 業 13 皮 革 毛 皮 及 製 品 製 造 業 14 木 竹 製 品 製 造 業 15 紙 漿 紙 及 紙 品 製 造 業 開 放 產 業 別 1111 棉 毛 紡 紗 業 1112 人 造 纖 維 紡 紗 業 1113 人 造 纖 維 加 工 絲 業 1119 其 他 紡 紗 業 1121 棉 毛 梭 織 布 業 1122 人 造 纖 維 梭 織 布 業 1123 玻 璃 纖 維 梭 織 布 業 1123 玻 璃 纖 維 梭 織 布 業 1129 其 他 織 布 業 1130 不 織 布 業 1140 印 染 整 理 業 1151 紡 織 製 成 品 製 造 業 1152 繩 纜 網 製 造 業 1159 其 他 紡 織 品 製 造 業 1211 梭 織 外 衣 製 造 1212 梭 織 內 衣 及 睡 衣 製 造 業 1221 針 織 外 衣 製 造 業 1222 針 織 內 衣 及 睡 衣 製 造 業 1231 襪 類 製 造 業 1232 紡 織 手 套 製 造 業 1233 紡 織 帽 製 造 業 1239 其 他 服 飾 品 製 造 業 1301 皮 革 毛 皮 整 製 造 業 1302 鞋 類 製 造 業 1303 行 李 箱 及 手 提 袋 製 造 業 1309 其 他 皮 革 毛 皮 製 品 製 造 業 1401 製 材 業 1402 合 板 及 組 合 木 材 製 造 業 1403 建 築 用 木 製 品 製 造 業 1404 木 質 容 器 製 造 業 1409 其 他 木 竹 製 品 製 造 業 投 資 項 目 現 有 事 業 1511 紙 漿 製 造 業 1512 紙 張 製 造 業 〇 〇 1513 紙 板 製 造 業 〇 〇 1520 紙 容 器 製 造 業 〇 〇 1591 家 庭 及 衛 生 用 紙 製 造 業 〇 〇 1599 未 分 類 其 他 紙 製 品 製 造 業 〇 〇 17 石 油 及 煤 製 品 製 造 業 1700 石 油 及 煤 製 品 製 造 業 18 化 學 材 料 製 造 業 1810 基 本 化 學 材 料 製 造 業 〇 1820 石 油 化 工 原 料 製 造 業 1830 肥 料 製 造 業 1841 合 成 樹 脂 及 塑 膠 製 造 業 1842 合 成 橡 膠 製 造 業 1850 人 造 纖 維 製 造 業 限 制 條 件 股 權 比 例 其 他 1. 投 資 臺 灣 地 區 現 有 事 業, 陸 資 持 股 比 率 不 得 超 過 20% 2. 合 資 新 設 事 業, 陸 資 持 股 比 率 須 低 於 50% 3. 對 投 資 事 業 不 得 具 有 控 制 能 力 42
表 3-1-3 開 放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項 目 與 限 制 條 件 ( 更 新 至 2012.03)( 續 ) 19 化 學 品 製 造 業 20 藥 品 及 醫 用 化 學 製 品 製 造 業 21 橡 膠 製 品 製 造 業 22 塑 膠 製 品 製 造 業 23 非 金 屬 礦 物 製 品 製 造 業 24 基 本 金 屬 製 造 業 25 金 屬 製 品 製 造 業 限 制 條 件 開 放 產 業 別 投 資 現 有 股 權 項 目 事 業 比 例 其 他 1910 農 藥 及 環 境 用 藥 製 造 業 〇 〇 依 農 藥 管 理 法 或 環 境 用 藥 管 理 法 辦 理 1920 塗 料 染 料 及 顏 料 製 造 業 〇 1930 清 潔 用 品 製 造 業 1940 化 粧 品 製 造 業 1990 其 他 化 學 製 品 製 造 業 〇 2001 原 料 藥 製 造 業 〇 〇 〇 2003 生 物 藥 品 製 造 業 〇 〇 2005 體 外 檢 驗 試 劑 製 造 業 2101 輪 胎 製 造 業 2102 工 業 用 橡 膠 製 品 製 造 業 2109 其 他 橡 膠 製 品 製 造 業 2201 塑 膠 皮 板 管 材 製 造 業 2202 塑 膠 膜 袋 製 造 業 2203 工 業 用 塑 膠 製 品 製 造 業 2209 其 他 塑 膠 製 品 製 造 業 2311 平 板 玻 璃 及 其 製 品 製 造 業 2312 玻 璃 容 器 製 造 業 2313 玻 璃 纖 維 製 造 業 2319 其 他 玻 璃 及 其 製 品 製 造 業 2321 耐 火 材 料 製 造 業 2322 黏 土 建 築 材 料 製 造 業 2323 陶 瓷 衛 浴 設 備 製 造 業 2329 其 他 陶 瓷 製 品 製 造 業 2331 水 泥 製 造 業 2332 預 拌 混 凝 土 製 造 業 2333 水 泥 製 品 製 造 業 2340 石 材 製 品 製 造 業 2391 研 磨 材 料 製 造 業 2392 石 灰 製 造 業 2393 石 膏 製 品 製 造 業 2399 未 分 類 其 他 非 金 屬 礦 物 製 品 製 造 業 2411 鋼 鐵 冶 鍊 業 〇 〇 2412 鋼 鐵 鑄 造 業 2413 鋼 鐵 軋 延 及 擠 型 業 2414 鋼 鐵 伸 線 業 2421 鍊 鋁 業 2422 鋁 鑄 造 業 2423 鋁 材 軋 延 擠 型 伸 線 業 2431 鍊 銅 業 2432 銅 鑄 造 業 2433 銅 材 軋 延 擠 型 伸 線 業 2491 其 他 基 本 金 屬 鑄 造 業 2499 未 分 類 其 他 基 本 金 屬 製 造 業 〇 2511 金 屬 手 工 具 製 造 業 〇 〇 2512 金 屬 模 具 製 造 業 2521 金 屬 結 構 製 造 業 2522 金 屬 建 築 組 件 製 造 業 2531 鍋 爐 金 屬 貯 槽 及 壓 力 容 器 製 造 業 刀 械 製 造 依 槍 砲 彈 藥 刀 械 許 可 及 管 理 辦 法 辦 理 43
表 3-1-3 開 放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項 目 與 限 制 條 件 ( 更 新 至 2012.03)( 續 ) 25 金 屬 製 品 製 造 業 26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業 27 電 腦 電 子 產 品 及 光 學 製 品 製 造 業 28 電 力 設 備 製 造 業 開 放 產 業 別 投 資 項 目 現 有 事 業 2539 其 他 金 屬 容 器 製 造 業 2541 金 屬 鍛 造 業 2542 粉 末 冶 金 業 2543 金 屬 熱 處 理 業 2544 金 屬 表 面 處 理 業 2549 其 他 金 屬 加 工 處 理 業 2591 螺 絲 螺 帽 及 鉚 釘 製 造 業 〇 〇 2592 金 屬 彈 簧 製 造 業 2593 金 屬 線 製 品 製 造 業 2599 未 分 類 其 他 金 屬 製 品 製 造 業 2611 積 體 電 路 製 造 業 2612 分 離 式 元 件 製 造 業 2613 半 導 體 封 裝 及 測 試 業 2620 被 動 電 子 元 件 製 造 業 2630 印 刷 電 路 板 製 造 業 2641 液 晶 面 板 及 其 組 件 製 造 業 2642 發 光 二 極 體 製 造 業 2643 太 陽 能 電 池 製 造 業 2649 其 他 光 電 材 料 及 元 件 製 造 業 2691 印 刷 電 路 板 組 件 製 造 業 2699 未 分 類 其 他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業 2711 電 腦 製 造 業 2712 顯 示 器 及 終 端 機 製 造 業 2719 其 他 電 腦 週 邊 設 備 製 造 業 2721 電 話 及 手 機 製 造 業 2729 其 他 通 訊 傳 播 設 備 製 造 業 2730 視 聽 電 子 產 品 製 造 業 2740 資 料 儲 存 媒 體 製 造 業 2751 量 測 導 航 及 控 制 設 備 製 造 業 2752 鐘 錶 製 造 業 2760 輻 射 及 電 子 醫 學 設 備 製 造 業 2771 照 相 機 製 造 業 2779 其 他 光 學 儀 器 及 設 備 製 造 業 2810 發 電 輸 電 配 電 機 械 製 造 業 2820 電 池 製 造 業 2831 電 線 及 電 纜 製 造 業 2832 配 線 器 材 製 造 業 2841 電 燈 泡 及 燈 管 製 造 業 限 制 條 件 股 權 比 例 其 他 1. 應 提 出 產 業 合 作 策 略 並 經 專 案 審 查 通 過 2. 對 投 資 事 業 不 得 具 有 控 制 能 力 1. 應 提 出 產 業 合 作 策 略 並 經 專 案 審 查 通 過 2. 對 投 資 事 業 不 得 具 有 控 制 能 力 1. 應 提 出 產 業 合 作 策 略 並 經 專 案 審 查 通 過 2. 對 投 資 事 業 不 得 具 有 控 制 能 力 1. 應 提 出 產 業 合 作 策 略 並 經 專 案 審 查 通 過 2. 對 投 資 事 業 不 得 具 有 控 制 能 力 1. 應 提 出 產 業 合 作 策 略 並 經 專 案 審 查 通 過 2. 對 投 資 事 業 不 得 具 有 控 制 能 力 44
表 3-1-3 開 放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項 目 與 限 制 條 件 ( 更 新 至 2012.03)( 續 ) 28 電 力 設 備 製 造 業 29 機 械 設 備 製 造 業 開 放 產 業 別 投 資 項 目 2842 照 明 器 具 製 造 業 2851 家 用 空 調 器 具 製 造 業 2852 家 用 電 冰 箱 製 造 業 2853 家 用 洗 衣 設 備 製 造 業 2854 家 用 電 扇 製 造 業 2859 其 他 家 用 電 器 製 造 業 2890 其 他 電 力 設 備 製 造 業 〇 現 有 事 業 2911 冶 金 機 械 製 造 業 2912 金 屬 切 削 工 具 機 製 造 業 2919 其 他 金 屬 加 工 用 機 械 設 備 製 造 業 2921 農 用 及 林 用 機 械 設 備 製 造 業 2922 採 礦 及 營 造 用 機 械 設 備 製 造 業 2923 食 品 飲 料 及 菸 草 製 作 用 機 械 設 備 製 造 業 2924 紡 織 成 衣 及 皮 革 生 產 用 機 械 設 備 製 造 業 2925 木 工 機 械 設 備 製 造 業 2926 化 工 機 械 設 備 製 造 業 〇 2927 橡 膠 及 塑 膠 加 工 用 機 械 設 備 製 造 業 2928 電 子 及 半 導 體 生 產 用 機 械 設 備 製 造 業 2929 未 分 類 其 他 專 用 機 械 設 備 製 造 業 限 制 條 件 股 權 比 例 其 他 1. 投 資 臺 灣 地 區 現 有 事 業, 陸 資 持 股 比 率 不 得 超 過 20% 2. 合 資 新 設 事 業, 陸 資 持 股 比 率 須 低 於 50% 3. 對 投 資 事 業 不 得 具 有 控 制 能 力 1. 應 提 出 產 業 合 作 策 略 並 經 專 案 審 查 通 過 2. 對 投 資 事 業 不 得 具 有 控 制 能 力 1. 應 提 出 產 業 合 作 策 略 並 經 專 案 審 查 通 過 2. 對 投 資 事 業 不 得 具 有 控 制 能 力 1. 投 資 臺 灣 地 區 現 有 事 業, 陸 資 持 股 比 率 不 得 超 過 20% 2. 合 資 新 設 事 業, 陸 資 持 股 比 率 須 低 於 50% 3. 對 投 資 事 業 不 得 具 有 控 制 能 力 1. 投 資 臺 灣 地 區 現 有 事 業, 陸 資 持 股 比 率 不 得 超 過 20% 2. 合 資 新 設 事 業, 陸 資 持 股 比 率 須 低 於 50% 3. 對 投 資 事 業 不 得 具 有 控 制 能 力 1. 應 提 出 產 業 合 作 策 略 並 經 專 案 審 查 通 過 2. 對 投 資 事 業 不 得 具 有 控 制 能 力 1. 投 資 臺 灣 地 區 現 有 事 業, 陸 資 持 股 比 率 不 得 超 過 20% 2. 合 資 新 設 事 業, 陸 資 持 股 比 率 須 低 於 50% 3. 對 投 資 事 業 不 得 具 有 控 制 能 力 45
表 3-1-3 開 放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項 目 與 限 制 條 件 ( 更 新 至 2012.03)( 續 ) 29 機 械 設 備 製 造 業 30 汽 車 及 其 零 件 製 造 業 31 其 他 運 輸 工 具 及 其 零 件 製 造 業 32 家 具 製 造 業 33 其 他 製 造 業 34 產 業 用 機 械 設 備 維 修 及 安 裝 業 限 制 條 件 開 放 產 業 別 投 資 現 有 股 權 項 目 事 業 比 例 其 他 1. 投 資 臺 灣 地 區 現 有 事 業, 陸 資 持 股 比 率 不 得 超 過 20% 2931 原 動 機 製 造 業 〇 2. 合 資 新 設 事 業, 陸 資 持 股 比 率 須 低 於 50% 3. 對 投 資 事 業 不 得 具 有 控 制 能 力 2932 流 體 傳 動 設 備 製 造 業 2933 泵 壓 縮 機 活 栓 及 活 閥 製 造 業 2934 機 械 傳 動 設 備 製 造 業 2935 輸 送 機 械 設 備 製 造 業 2936 事 務 機 械 設 備 製 造 業 1. 投 資 臺 灣 地 區 現 有 事 業, 陸 資 持 股 比 率 不 得 超 過 20% 2937 污 染 防 治 設 備 製 造 業 2. 合 資 新 設 事 業, 陸 資 持 股 比 率 須 低 於 50% 3. 對 投 資 事 業 不 得 具 有 控 制 能 力 2938 動 力 手 工 具 製 造 業 2939 其 他 通 用 機 械 設 備 製 造 業 〇 3010 汽 車 製 造 業 3020 車 體 製 造 業 3030 汽 車 零 件 製 造 業 3110 船 舶 及 其 零 件 製 造 業 3121 機 車 製 造 業 〇 〇 3122 機 車 零 件 製 造 業 〇 〇 3131 自 行 車 製 造 業 3132 自 行 車 零 件 製 造 業 3190 未 分 類 其 他 運 輸 工 具 及 其 零 件 〇 製 造 業 3211 木 製 家 具 製 造 業 3219 其 他 非 金 屬 家 具 製 造 業 3220 金 屬 家 具 製 造 業 3311 體 育 用 品 製 造 業 3312 玩 具 製 造 業 3313 樂 器 製 造 業 3314 文 具 製 造 業 3321 眼 鏡 製 造 業 3329 其 他 醫 療 器 材 及 用 品 製 造 業 3391 珠 寶 及 金 工 製 品 製 造 業 3392 拉 鍊 及 鈕 扣 製 造 業 3399 其 他 未 分 類 製 造 業 〇 3400 產 業 用 機 械 設 備 維 修 及 安 裝 業 1. 投 資 臺 灣 地 區 現 有 事 業, 陸 資 持 股 比 率 不 得 超 過 20% 2. 合 資 新 設 事 業, 陸 資 持 股 比 率 須 低 於 50% 3. 對 投 資 事 業 不 得 具 有 控 制 能 力 46
表 3-1-3 開 放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項 目 與 限 制 條 件 ( 更 新 至 2012.03)( 續 ) 開 放 產 業 別 投 資 項 目 服 務 業 01 農 牧 業 0133 畜 牧 服 務 業 〇 05 石 油 及 天 0500 石 油 及 天 然 氣 礦 業 然 氣 礦 業 〇 06 砂 石 及 黏 土 採 取 業 0600 砂 石 及 黏 土 採 取 業 〇 07 其 他 礦 業 及 土 石 採 取 0700 其 他 礦 業 及 土 石 採 取 業 〇 業 34 產 業 用 機 械 設 備 維 修 3400 產 業 用 機 械 設 備 維 修 及 安 裝 業 〇 及 安 裝 業 37 廢 ( 污 ) 水 處 理 業 3700 廢 ( 污 ) 水 處 理 業 38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及 資 源 回 收 處 理 業 45-46 批 發 業 3811 無 害 廢 棄 物 清 除 業 3812 有 害 廢 棄 物 清 除 業 3821 無 害 廢 棄 物 處 理 業 3822 有 害 廢 棄 物 處 理 業 3830 資 源 回 收 業 4510 商 品 經 紀 業 〇 4520 綜 合 商 品 批 發 業 4531 穀 類 及 豆 類 批 發 業 4532 花 卉 批 發 業 4539 其 他 農 產 原 料 批 發 業 4541 蔬 果 批 發 業 4541 蔬 果 批 發 業 4543 水 產 品 批 發 業 4543 水 產 品 批 發 業 4545 乳 製 品 蛋 及 食 用 油 脂 批 發 業 4546 菸 酒 批 發 業 4547 非 酒 精 飲 料 批 發 業 4548 咖 啡 茶 葉 及 香 料 批 發 業 4549 其 他 食 品 批 發 業 4551 布 疋 批 發 業 4552 服 裝 及 其 配 件 批 發 業 4553 鞋 類 批 發 業 4559 其 他 服 飾 品 批 發 業 4561 家 庭 電 器 批 發 業 4562 家 具 批 發 業 4563 家 飾 品 批 發 業 4564 家 用 攝 影 器 材 及 光 學 產 品 批 發 業 4565 鐘 錶 及 眼 鏡 批 發 業 4566 珠 寶 及 貴 金 屬 製 品 批 發 業 現 有 事 業 限 制 條 件 股 權 比 例 其 他 非 屬 農 產 品 市 場 交 易 法 所 稱 之 農 產 品 批 發 市 場 者 非 屬 農 產 品 市 場 交 易 法 所 稱 之 農 產 品 批 發 市 場 者 非 屬 農 產 品 市 場 交 易 法 所 稱 之 農 產 品 批 發 市 場 者 非 屬 農 產 品 市 場 交 易 法 所 稱 之 農 產 品 批 發 市 場 者 非 屬 農 產 品 市 場 交 易 法 所 稱 之 農 產 品 批 發 市 場 者 非 屬 農 產 品 市 場 交 易 法 所 稱 之 農 產 品 批 發 市 場 者 非 屬 農 產 品 市 場 交 易 法 所 稱 之 農 產 品 批 發 市 場 者 非 屬 農 產 品 市 場 交 易 法 所 稱 之 農 產 品 批 發 市 場 者 非 屬 農 產 品 市 場 交 易 法 所 稱 之 農 產 品 批 發 市 場 者 47
表 3-1-3 開 放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項 目 與 限 制 條 件 ( 更 新 至 2012.03)( 續 ) 45-46 批 發 業 47-48 零 售 業 開 放 產 業 別 4567 清 潔 用 品 批 發 業 4569 其 他 家 庭 器 具 及 用 品 批 發 業 4571 藥 品 及 醫 療 用 品 批 發 業 4572 化 粧 品 批 發 業 4581 書 籍 文 具 批 發 業 4582 運 動 用 品 器 材 批 發 業 4583 玩 具 娛 樂 用 品 批 發 業 4611 木 製 建 材 批 發 業 4612 磚 瓦 砂 石 水 泥 及 其 製 品 批 發 業 4613 磁 磚 貼 面 石 材 衛 浴 設 備 批 發 業 4614 漆 料 塗 料 批 發 業 4615 金 屬 建 材 批 發 業 4619 其 他 建 材 批 發 業 4621 化 學 材 料 批 發 業 4622 化 學 製 品 批 發 業 4631 液 體 氣 體 燃 料 及 相 關 產 品 批 發 業 4639 其 他 燃 料 批 發 業 4641 電 腦 及 其 週 邊 設 備 軟 體 批 發 業 4642 電 子 設 備 及 其 零 組 件 批 發 業 4643 農 用 及 工 業 用 機 械 設 備 批 發 業 4644 辦 公 用 機 械 器 具 批 發 業 4649 其 他 機 械 器 具 批 發 業 4651 汽 車 批 發 業 4652 機 車 批 發 業 4653 汽 機 車 零 配 件 用 品 批 發 業 4691 回 收 物 料 批 發 業 4699 未 分 類 其 他 專 賣 批 發 業 4711 食 品 飲 料 為 主 之 綜 合 商 品 零 售 業 4719 其 他 綜 合 商 品 零 售 業 4721 蔬 果 零 售 業 4722 肉 品 零 售 業 4723 水 產 品 零 售 業 4729 其 他 食 品 及 飲 料 菸 草 製 品 零 售 業 4731 布 疋 零 售 業 4732 服 裝 及 其 配 件 零 售 業 4733 鞋 類 零 售 業 4739 其 他 服 飾 品 零 售 業 4741 家 庭 電 器 零 售 業 4742 家 具 零 售 業 4743 家 飾 品 零 售 業 4744 鐘 錶 及 眼 鏡 零 售 業 4745 珠 寶 及 貴 金 屬 製 品 零 售 業 4749 其 他 家 庭 器 具 及 用 品 零 售 業 4761 書 籍 文 具 零 售 業 4762 運 動 用 品 器 材 零 售 業 4763 玩 具 娛 樂 用 品 零 售 業 投 資 項 目 現 有 事 業 限 制 條 件 股 權 比 例 其 他 非 屬 藥 局 藥 房 藥 粧 店 或 活 動 物 之 零 售 者 非 屬 藥 局 藥 房 藥 粧 店 或 活 動 物 之 零 售 者 非 屬 藥 局 藥 房 藥 粧 店 或 活 動 物 之 零 售 者 48
表 3-1-3 開 放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項 目 與 限 制 條 件 ( 更 新 至 2012.03)( 續 ) 47-48 零 售 業 49 陸 上 運 輸 業 50 水 上 運 輸 業 51 航 空 運 輸 業 52 運 輸 輔 助 業 開 放 產 業 別 4764 音 樂 帶 及 影 片 零 售 業 4810 建 材 零 售 業 4821 加 油 ( 氣 ) 站 業 4829 其 他 燃 料 零 售 業 4831 電 腦 及 其 週 邊 設 備 軟 體 零 售 業 4832 通 訊 設 備 零 售 業 4833 視 聽 設 備 零 售 業 4841 汽 車 零 售 業 4842 機 車 零 售 業 4843 汽 機 車 零 配 件 用 品 零 售 業 4851 花 卉 零 售 業 4852 其 他 全 新 商 品 零 售 業 4853 中 古 商 品 零 售 業 4871 電 子 購 物 及 郵 購 業 4872 直 銷 業 4879 未 分 類 其 他 無 店 面 零 售 業 投 資 項 目 現 有 事 業 4920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運 輸 業 〇 4939 其 他 汽 車 客 運 業 〇 4940 汽 車 貨 運 業 4940 汽 車 貨 運 業 〇 5010 海 洋 水 運 業 〇 5100 航 空 運 輸 業 5241 停 車 場 業 5249 其 他 陸 上 運 輸 輔 助 業 〇 〇 5251 港 埠 業 〇 〇 限 制 條 件 股 權 比 例 其 他 非 屬 藥 局 藥 房 藥 粧 店 或 活 動 物 之 零 售 者 非 屬 藥 局 藥 房 藥 粧 店 或 活 動 物 之 零 售 者 非 屬 藥 局 藥 房 藥 粧 店 或 活 動 物 之 零 售 者 非 屬 藥 局 藥 房 藥 粧 店 或 活 動 物 之 零 售 者 非 屬 藥 局 藥 房 藥 粧 店 或 活 動 物 之 零 售 者 1. 限 依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法 投 資 公 共 建 設 案 之 營 運 區 域 及 業 務 範 圍, 並 經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專 案 審 查 2. 對 投 資 事 業 不 得 具 有 控 制 能 力 限 於 大 陸 籍 業 者 依 海 峽 兩 岸 海 運 協 議 來 臺 設 立 分 公 司 及 辦 事 處 者 限 依 條 約 協 定 或 海 峽 兩 岸 相 關 空 運 協 議 規 定, 或 經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基 於 平 等 互 惠 原 則 核 准 來 臺 經 營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務 者, 其 在 臺 設 立 之 分 公 司 或 辦 事 處 限 依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法 投 資 公 共 建 設 案 之 營 運 區 域 及 業 務 範 圍, 並 經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專 案 審 查 限 依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法 投 資 公 共 建 設 案 之 營 運 區 域 及 業 務 範 圍, 並 經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專 案 審 查 49
表 3-1-3 開 放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項 目 與 限 制 條 件 ( 更 新 至 2012.03)( 續 ) 52 運 輸 輔 助 業 53 倉 儲 業 55 住 宿 服 務 業 限 制 條 件 開 放 產 業 別 投 資 現 有 股 權 項 目 事 業 比 例 其 他 限 依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法 投 資 公 共 建 設 案 5259 其 他 水 上 運 輸 輔 助 業 〇 〇 之 營 運 區 域 及 業 務 範 圍, 並 經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專 案 審 查 限 依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法 投 資 公 共 建 設 案 5290 其 他 運 輸 輔 助 業 〇 〇 之 營 運 區 域 及 業 務 範 圍, 並 經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專 案 審 查 限 依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法 投 資 公 共 建 設 案 5301 普 通 倉 儲 業 〇 〇 之 營 運 區 域 及 業 務 範 圍, 並 經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專 案 審 查 限 依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法 投 資 公 共 建 設 案 5302 冷 凍 冷 藏 倉 儲 業 〇 〇 之 營 運 區 域 及 業 務 範 圍, 並 經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專 案 審 查 5510 短 期 住 宿 服 務 業 〇 5610 餐 館 業 56 餐 飲 業 5621 非 酒 精 飲 料 店 業 5622 酒 精 飲 料 店 業 61 電 信 業 6100 電 信 業 〇 〇 62 電 腦 系 統 設 計 服 務 業 63 資 料 處 理 及 資 訊 供 應 服 務 業 64 金 融 中 介 業 65 保 險 業 71 建 築 工 程 服 務 及 技 術 檢 測 分 析 服 務 業 6201 電 腦 軟 體 設 計 業 6202 電 腦 系 統 整 合 服 務 業 6209 其 他 電 腦 系 統 設 計 服 務 業 6311 入 口 網 站 經 營 業 6312 資 料 處 理 網 站 代 管 及 相 關 服 務 業 6412 銀 行 業 6420 金 融 控 股 業 6499 未 分 類 其 他 金 融 中 介 業 〇 〇 6510 人 身 保 險 業 6520 財 產 保 險 業 6530 再 保 險 業 7121 環 境 檢 測 服 務 業 7129 其 他 技 術 檢 測 及 分 析 服 務 業 〇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金 融 業 務 往 來 及 投 資 許 可 管 理 辦 法 辦 理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金 融 業 務 往 來 及 投 資 許 可 管 理 辦 法 辦 理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金 融 業 務 往 來 及 投 資 許 可 管 理 辦 法 辦 理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金 融 業 務 往 來 及 投 資 許 可 管 理 辦 法 辦 理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金 融 業 務 往 來 及 投 資 許 可 管 理 辦 法 辦 理 50
表 3-1-3 開 放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項 目 與 限 制 條 件 ( 更 新 至 2012.03)( 續 ) 72 研 究 發 展 服 務 業 開 放 產 業 別 7210 自 然 及 工 程 科 學 研 究 發 展 服 務 業 7220 社 會 及 人 文 科 學 研 究 發 展 服 務 業 7230 綜 合 研 究 發 展 服 務 業 73 廣 告 業 及 市 場 研 究 業 7310 廣 告 業 74 專 設 計 服 務 業 76 其 他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77 租 賃 業 81 建 築 物 及 綠 化 服 務 業 82 業 務 及 辦 公 室 支 援 服 務 業 93 運 動 娛 樂 及 休 閒 服 務 業 95 個 人 及 家 庭 用 品 維 修 業 投 資 項 目 〇 7402 工 業 設 計 業 〇 7409 其 他 專 門 設 計 〇 服 務 業 7601 攝 影 業 7602 翻 譯 服 務 業 7609 未 分 類 其 他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〇 服 務 業 7711 營 造 用 機 械 設 備 租 賃 業 7712 農 業 及 其 他 工 業 用 機 械 設 備 租 賃 業 7713 辦 公 用 機 械 設 備 租 賃 業 7719 其 他 機 器 設 備 租 賃 業 〇 7721 汽 車 租 賃 業 〇 7729 其 他 運 輸 工 具 設 備 租 賃 業 7731 運 動 及 娛 樂 用 品 租 賃 業 8120 清 潔 服 務 業 〇 8202 會 議 及 展 覽 服 務 業 〇 8203 影 印 業 9319 其 他 運 動 服 務 業 9321 遊 樂 園 及 主 題 樂 園 〇 9511 汽 車 維 修 業 9511 汽 車 美 容 業 9521 電 腦 及 其 週 邊 設 備 修 理 業 9522 通 訊 傳 播 設 備 修 理 業 9523 視 聽 電 子 產 品 及 家 用 電 器 修 理 業 9599 未 分 類 其 他 個 人 及 家 庭 用 品 維 修 業 現 有 事 業 限 制 條 件 股 權 比 例 其 他 限 於 海 峽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附 件 四 服 務 貿 易 早 期 收 穫 部 門 及 開 放 措 施 - 臺 灣 方 面 非 金 融 服 務 業 的 開 放 承 諾, 在 臺 灣 以 獨 資 合 資 合 夥 及 設 立 分 公 司 等 形 式 設 立 商 業 據 點 1. 限 依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法 投 資 公 共 建 設 案 國 道 服 務 區 之 營 運 區 域 及 業 務 範 2. 投 資 汽 車 製 造 業 汽 車 批 發 業 所 附 帶 經 營 51
表 3-1-3 開 放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項 目 與 限 制 條 件 ( 更 新 至 2012.03)( 續 ) 民 用 航 空 站 與 其 設 施 港 埠 與 其 設 施 觀 光 遊 憩 重 大 設 施 交 通 建 設 環 境 污 染 防 治 設 施 污 水 下 水 道 重 大 商 業 設 施 開 放 產 業 別 投 資 現 有 項 目 事 業 公 共 建 設 ( 非 承 攬 ) 航 空 附 加 價 值 作 業 設 施, 含 廠 房 倉 儲 加 工 運 輸 等 必 要 設 施 航 空 事 業 營 運 設 施, 指 投 資 興 建 及 營 運 航 空 事 業 辦 公 或 具 交 通 系 統 轉 運 等 功 能 之 設 施, 且 申 請 開 發 土 地 面 積 達 1 公 頃 以 上 航 空 訓 練 設 施 過 境 旅 館 展 覽 館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停 車 場 維 修 棚 廠 船 舶 停 泊 貨 物 裝 卸 倉 儲 駁 運 作 業 之 水 面 陸 上 海 底 設 施 遊 艇 碼 頭 及 其 他 相 關 設 施 新 商 港 區 開 發, 含 填 地 碼 頭 及 相 關 設 施 各 專 業 區 附 加 價 值 作 業 設 施, 含 廠 房 倉 儲 加 工 運 輸 等 必 要 設 施 指 在 國 家 公 園 風 景 區 風 景 特 定 區 及 其 他 經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遊 憩 ( 樂 ) 區 內 之 遊 憩 ( 樂 ) 設 施 住 宿 餐 飲 解 說 等 相 關 設 施 區 內 及 聯 外 運 輸 設 施 遊 艇 碼 頭 及 其 相 關 設 施 停 車 場 公 路 〇 市 區 快 速 道 路 〇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〇 輕 軌 運 輸 系 統 〇 纜 車 系 統 轉 運 站 〇 車 站 〇 調 度 站 〇 橋 樑 及 隧 道 〇 〇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設 施 噪 音 與 振 動 防 治 設 施 水 污 染 防 治 設 施 土 壤 污 染 整 治 設 施 廢 棄 物 之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或 最 終 處 置 設 施 污 水 下 水 道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國 際 展 覽 中 心 傳 統 零 售 市 場 大 型 物 流 中 心 離 島 地 區 大 型 購 物 中 限 制 條 件 股 權 比 例 〇 〇 〇 〇 〇 〇 〇 〇 〇 〇 〇 〇 其 他 須 位 於 航 空 站 陸 側 且 非 涉 及 管 制 區 者 須 位 於 航 空 站 陸 側 且 非 涉 及 管 制 區 者 須 位 於 航 空 站 陸 側 且 非 涉 及 管 制 區 者 須 位 於 航 空 站 陸 側 且 非 涉 及 管 制 區 者 須 位 於 航 空 站 陸 側 且 非 涉 及 管 制 區 者 須 位 於 航 空 站 陸 側 且 非 涉 及 管 制 區 者 須 位 於 航 空 站 陸 側 且 非 涉 及 管 制 區 者 軍 民 合 用 機 場 之 設 施 不 開 放 不 含 土 地 之 投 資 總 額 須 達 新 台 幣 10 億 元 以 上 不 含 土 地 之 投 資 總 額 須 達 新 台 幣 25 億 元 以 上 不 含 土 地 之 投 資 總 額 須 達 新 台 幣 10 億 元 以 上 52
表 3-1-3 開 放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項 目 與 限 制 條 件 ( 更 新 至 2012.03)( 續 ) 限 制 條 件 開 放 產 業 別 投 資 現 有 股 權 其 他 項 目 事 業 比 例 重 大 工 業 工 業 區 設 施 深 層 海 水 產 業 園 區 依 法 核 准 設 置 之 殯 葬 設 施 〇 社 會 福 利 其 他 經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設 施 採 個 案 認 定 社 會 福 利 設 施 公 立 文 化 機 構 及 其 設 施 〇 依 法 指 定 之 古 蹟 登 錄 之 歷 史 建 築 及 其 〇 文 教 設 施 設 施 其 他 經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文 〇 化 教 育 機 構 及 其 設 施 公 園 綠 地 公 園 綠 地 設 施 設 施 新 市 鎮 開 新 市 鎮 開 發 發 註 :1. 本 表 行 業 分 類 方 式 之 依 據 為 行 政 院 100 年 3 月 中 華 民 國 行 業 標 準 分 類 ( 第 9 次 修 訂 ) 2. 本 表 列 示 開 放 之 產 業 項 目, 若 無 任 何 限 制 條 件 表 示 該 產 業 全 部 開 放 ; 其 次, 若 限 制 條 件 〇 者, 表 示 具 有 該 類 型 限 制 條 件 ; 再 者, 若 限 制 條 件 者, 表 示 在 某 些 特 定 條 件 下 才 須 遵 守 該 類 型 投 資 限 制 條 件 ; 其 他 限 制 條 件 則 參 考 限 制 條 件 項 下 其 他 之 欄 位 說 明 3. 投 資 從 事 經 營 製 造 業 2611 積 體 電 路 製 造 業 2613 半 導 體 封 裝 及 測 試 業 2641 液 晶 面 板 及 其 組 件 製 造 業 2642 發 光 二 極 體 製 造 業 2643 太 陽 能 電 池 製 造 業 2912 金 屬 切 削 工 具 機 製 造 業 或 2928 電 子 及 半 導 體 生 產 用 機 械 設 備 製 造 業 等 個 案, 應 提 出 產 業 合 作 策 略 ; 且 陸 資 投 資 人 於 專 案 審 查 時 應 承 諾 陸 資 股 東 不 得 擔 任 或 指 派 其 所 投 資 事 業 之 經 理 人 擔 任 董 事 之 人 數 不 得 超 過 其 他 股 東 擔 任 之 總 人 數, 及 不 得 於 股 東 大 會 前 徵 求 委 託 書 等 4. 投 資 從 事 經 營 服 務 業 5251 港 埠 業 5259 其 他 水 上 運 輸 輔 助 業 5290 其 他 運 輸 輔 助 業 5301 普 通 倉 儲 業 或 5302 冷 凍 冷 藏 倉 儲 業 等 個 案,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專 案 審 查 時, 陸 資 投 資 人 應 承 諾 陸 資 股 東 不 得 擔 任 或 指 派 其 所 投 資 事 業 之 經 理 人 擔 任 董 事 之 人 數 不 得 超 過 其 他 股 東 擔 任 之 總 人 數, 以 及 不 得 於 股 東 大 會 前 徵 求 委 託 書 等 5.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法 人 團 體 其 他 機 構 或 其 於 第 三 地 區 投 資 之 公 司 在 臺 灣 地 區 投 資 ( 非 承 攬 ) 公 共 建 設, 應 依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法 及 其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二 陸 資 投 資 概 況 ( 一 )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金 額 依 據 投 審 會 統 計 ( 表 3-1-4),2009 年 開 放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然 而 陸 資 企 業 在 不 熟 悉 台 灣 的 產 業 環 境 與 法 令 規 範 開 放 有 限 相 關 限 制 仍 高 下, 初 期 投 資 金 額 不 大, 至 台 灣 陸 續 開 放 第 二 波 及 第 三 波 投 資 項 目, 鬆 綁 相 關 規 範 後, 陸 資 投 資 金 額 開 始 明 顯 成 長 進 一 步 觀 察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概 況, 批 發 零 售 業 最 受 陸 資 青 睞, 自 開 放 投 資 累 計 至 今, 核 准 投 資 案 件 291 件 ( 含 增 資 ), 投 資 金 額 達 43 億 53
新 台 幣 ( 約 1.43 億 美 元 ), 占 陸 資 總 投 資 金 額 近 兩 成 無 論 是 投 資 核 准 件 數 或 投 資 金 額 均 為 各 產 業 之 冠 在 服 務 業 部 分, 批 發 零 售 業 銀 行 業 港 埠 業 住 宿 服 務 業 及 資 訊 軟 體 服 務 業 為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服 務 業 前 五 大 服 務 業, 投 資 金 額 占 陸 資 整 體 服 務 業 投 資 金 額 逾 九 成 批 發 零 售 業 投 資 較 多 乃 是 因 其 投 資 門 檻 與 障 礙 較 低, 加 上 台 灣 產 品 品 質 優 良 具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商 機, 透 過 在 台 投 資 批 發 零 售 業, 更 能 精 選 台 灣 產 品 引 進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至 於 銀 行 業 與 港 埠 業 則 因 其 產 業 特 性, 即 便 投 資 案 件 不 多, 但 是 單 一 案 件 投 資 金 額 均 相 當 龐 大 ; 住 宿 服 務 業 則 因 近 年 兩 岸 開 放 觀 光, 陸 資 企 業 著 眼 於 兩 岸 觀 光 商 機 潛 力 而 前 來 投 資 ; 資 訊 軟 體 服 務 業 為 我 國 深 具 競 爭 力 產 業, 加 上 我 國 相 關 產 業 人 才 素 質 優 良, 因 此 得 以 吸 引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資 訊 軟 體 服 務 業 在 製 造 業 部 份,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集 中 於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業 電 腦 電 子 產 品 及 光 學 製 品 製 造 業 金 屬 製 品 製 造 業 及 機 械 設 備 製 造 業 等 四 大 製 造 業, 合 計 投 資 金 額 占 陸 資 整 體 製 造 業 投 資 金 額 近 九 成 由 於 此 四 大 製 造 業 為 我 國 製 造 業 重 點 發 展 產 業 ( 如 ICT 工 具 機 等 ), 產 業 發 展 根 基 相 對 深 厚 ; 同 時, 我 國 亦 具 備 相 關 產 業 研 發 人 才 與 研 發 技 術 水 準, 因 此 較 吸 引 陸 資 企 業, 成 為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製 造 業 的 首 選 整 體 而 言,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除 2011 年 因 大 環 境 不 佳 導 致 投 資 金 規 模 減 少 外, 其 餘 年 度 均 呈 現 成 長 態 勢 自 2009 年 開 放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至 今 (2013) 年 10 月, 總 投 資 金 額 達 256.08 億 元 新 台 幣 ( 約 8.47 億 美 元 ), 投 資 件 數 累 計 達 523 件 ( 含 增 資 ) 其 中, 服 務 業 核 准 投 資 件 數 411 件 ( 含 增 資 ), 投 資 金 額 168.15 億 元 新 台 幣 ( 約 5.57 億 美 元 ); 製 造 業 核 准 投 資 件 數 累 計 112 件, 投 資 金 額 87.93 億 元 新 台 幣 (2.9 億 美 元 ) 54
服 務 業 製 造 業 表 3-1-4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概 況 ( 累 計 至 2013.10) 單 位 : 億 元 新 台 幣 產 業 別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10 合 計 件 數 金 額 件 數 金 額 件 數 金 額 件 數 金 額 件 數 金 額 件 數 金 額 金 額 ( 億 美 元 ) 總 計 23 12.14 85 30.27 117 15.27 167 98.53 131 99.87 523 256.08 8.47 批 發 零 售 業 6 0.74 43 8.07 69 7.95 98 10.93 75 15.31 291 43.00 1.43 銀 行 業 0 0 0 0 0 0 2 27.5 1 14 3 41.5 1.38 港 埠 業 0 0 0 0 0 0 1 40.5 0 0 1 40.5 1.39 住 宿 服 務 業 0 0 1 0.51 0 0 1 0.63 2 18.8 4 19.94 0.65 資 訊 軟 體 服 務 業 8 1.46 10 10.8 8 0.37 5 0.07 2 0.25 33 12.95 0.40 餐 館 業 0 0 7 2.04 3 0.16 6 0.81 9 0.32 25 3.33 0.11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及 資 源 回 收 業 0 0 0 0 1 0.06 2 2.65 0 0 3 2.71 0.09 會 議 服 務 業 0 0 3 0.1 2 0.09 6 0.34 5 0.31 16 0.84 0.03 技 術 檢 測 及 分 析 服 務 業 0 0 2 0.14 0 0 0 0 1 0.6 3 0.74 0.02 創 業 投 資 業 0 0 0 0 0 0 0 0 1 0.6 1 0.6 0.02 運 輸 及 倉 儲 業 8 0.14 3 0.17 4 0.15 1 0.1 0 0 16 0.56 0.02 專 業 設 計 服 務 業 0 0 1 0.07 3 0.07 1 0.61 3 0.24 8 0.99 0.01 研 究 發 展 服 務 業 0 0 0 0 0 0 1 0.06 2 0.41 3 0.47 0.02 廢 污 水 處 理 業 0 0 2 0.01 0 0 1 0.01 0 0 3 0.02 0.001 廣 告 業 0 0 0 0 0 0 0 0 1 0.002 1 0.002 0.0001 服 務 業 合 計 22 2.34 72 21.91 90 8.85 125 84.21 102 50.84 411 168.15 5.57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業 0 0 3 0.11 11 2.95 16 1.43 11 27.53 41 32.02 1.07 電 腦 電 子 產 品 及 光 學 製 品 製 造 業 1 9.8 7 8.08 4 0.27 4 0.1 2 0.03 18 18.28 0.57 金 屬 製 品 製 造 業 0 0 0 0 0 0 0 0 3 17.7 3 17.7 0.60 機 械 設 備 製 造 業 0 0 0 0 5 1.61 14 5.63 4 0.27 23 7.51 0.26 食 品 製 造 業 0 0 0 0 0 0 2 4.05 0 0 2 4.05 0.14 汽 車 及 其 零 件 製 造 業 0 0 0 0 1 0.05 1 0.95 1 1 3 2 0.07 電 力 設 備 製 造 業 0 0 0 0 2 1.11 1 0.1 1 0.85 4 2.06 0.07 化 學 材 料 製 造 業 0 0 0 0 0 0 0 0 5 1.4 5 1.4 0.05 塑 膠 製 品 製 造 業 0 0 2 0.15 0 0 2 0.62 1 0.24 5 1.01 0.03 成 衣 及 服 飾 品 製 造 業 0 0 1 0.02 1 0.05 1 0.8 0 0 3 0.87 0.03 產 業 用 機 械 設 備 維 修 及 安 裝 業 0 0 0 0 1 0.29 1 0.64 0 0 2 0.93 0.01 橡 膠 製 品 製 造 業 0 0 0 0 1 0.08 0 0 1 0.01 2 0.09 0.003 家 具 製 造 業 0 0 0 0 1 0.01 0 0 0 0 1 0.01 0.0004 製 造 業 合 計 1 9.8 13 8.36 27 6.42 42 14.32 29 49.03 112 87.93 2.90 註 :1.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核 准 案 件 與 金 額 資 料 包 含 新 設 公 司 投 資 現 有 公 司 設 立 分 公 司 與 增 資 四 類 投 資 型 態 2. 累 計 至 2013.10, 停 業 共 13 家 歇 業 4 家 解 散 9 家 3. 金 額 誤 差 為 四 捨 五 入 影 響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55
( 二 )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類 型 依 據 投 審 會 投 資 類 型 分 類,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分 為 新 設 公 司 設 立 分 公 司 投 資 現 有 公 司 及 增 資 四 大 類 型 從 表 3-1-5 可 知, 整 體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而 言, 以 新 設 公 司 的 件 數 最 多, 有 超 過 半 數 陸 資 投 資 案 選 擇 以 新 設 公 司 方 式 進 行 投 資 以 服 務 業 而 言, 投 資 類 型 以 新 設 公 司 為 主, 核 准 投 資 案 件 253 件, 占 整 體 服 務 業 核 准 案 件 61.56%;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製 造 業 亦 以 新 設 公 司 為 主, 核 准 投 資 案 件 43 件, 占 整 體 製 造 業 核 准 案 件 38.39% 另 一 方 面, 整 體 投 資 金 額 則 以 現 有 投 資 現 有 公 司 占 比 較 重 雖 然 新 設 公 司 雖 投 資 案 件 較 多, 但 相 對 投 資 額 仍 少, 一 來 反 映 陸 資 對 於 台 灣 市 場 上 不 熟 悉, 仍 在 探 測 之 初 ; 再 者, 則 是 我 國 對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規 範 中, 因 部 分 產 業 規 定 僅 能 投 資 現 有 公 司 ( 以 製 造 業 居 多 ), 因 此 製 造 業 投 資 現 有 公 司 的 投 資 案 比 重 相 對 服 務 業 多 在 製 造 業 投 資 中, 陸 資 投 資 現 有 公 司 金 額 比 重 更 占 整 體 製 造 業 投 資 將 近 七 成 最 後, 在 陸 資 投 資 類 別 中, 屬 於 增 資 的 比 重 仍 低, 無 論 服 務 業 製 造 業 或 整 體 投 資 項 目 而 言, 比 重 均 未 達 兩 成, 顯 示 開 放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時 程 仍 短, 多 數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目 前 仍 屬 試 水 溫 階 段 或 測 試 市 場, 因 此 投 資 後 增 資 的 申 請 案 件 比 重 則 相 對 較 低 然 而 待 整 體 投 資 時 間 拉 長, 陸 資 能 掌 握 台 灣 投 資 環 境 與 市 場 後, 預 估 增 資 案 的 比 重 將 進 一 步 提 高, 投 資 金 額 也 將 隨 著 投 資 效 益 發 酵 而 成 長 56
表 3-1-5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類 型 單 位 : 億 元 新 台 幣 ;% 產 業 別 投 資 類 型 核 准 案 件 件 數 占 該 產 業 金 額 占 該 產 業 投 資 金 額 案 件 比 重 金 額 比 重 新 設 公 司 253 61.56% 47.76 28.60% 服 務 業 設 立 分 公 司 54 13.14% 44.95 26.91% 投 資 現 有 公 司 51 12.41% 60.32 36.12% 增 資 53 12.90% 13.98 8.37% 新 設 公 司 43 38.39% 22.18 25.42% 製 造 業 設 立 分 公 司 20 17.86% 1.94 2.22% 投 資 現 有 公 司 34 30.36% 58.84 67.42% 增 資 15 13.39% 4.31 4.94% 新 設 公 司 296 56.60% 69.94 27.51% 總 計 設 立 分 公 司 74 14.15% 46.89 18.44% 投 資 現 有 公 司 85 16.25% 119.16 46.86% 增 資 68 13.00% 18.29 7.19% 註 :1. 金 額 誤 差 為 四 捨 五 入 影 響 2. 金 額 累 計 至 2013.10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 三 )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身 分 類 型 另 依 據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身 分 類 型 而 言 ( 表 3-1-6), 在 服 務 業 部 分, 以 個 人 名 義 來 台 投 資 案 件 的 比 重 達 49.9%( 高 於 產 業 平 均 45.12%), 法 人 身 分 比 重 50.1%, 差 距 微 小 ; 然 而 就 整 體 服 務 業 投 資 金 額 而 言, 以 法 人 身 分 來 台 投 資 的 金 額 則 占 整 體 服 務 業 逾 九 成, 個 人 投 資 規 模 則 相 對 小, 僅 占 服 務 業 投 資 金 額 近 7% 相 對 而 言, 製 造 業 則 以 法 人 投 資 案 件 居 多, 核 准 投 資 案 比 重 超 過 七 成, 明 顯 高 於 整 體 法 人 投 資 案 件 平 均 (54.88%), 個 人 投 資 核 准 案 件 僅 近 三 成 比 重 (27.68%); 而 製 造 業 投 資 金 額, 法 人 投 資 的 金 額 比 重 占 製 造 業 比 重 高 達 98.52% 推 測 上 述 服 務 業 個 人 投 資 案 多 於 法 人 投 資 案 的 原 因 在 於 服 務 業 產 業 特 性 與 投 資 門 檻 與 障 礙 較 低 由 於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服 務 業 案 件 以 批 發 零 售 業 為 主, 不 需 具 備 大 量 資 金 即 可 進 行 投 資, 投 資 門 檻 相 對 簡 單, 57
成 本 也 相 對 低, 因 此 成 立 企 業 容 易, 規 模 也 相 對 小 至 於 製 造 業 部 份, 則 因 投 資 門 檻 相 對 嚴 格, 加 上 需 要 技 術 與 資 金 支 持, 因 此 投 資 身 分 多 以 法 人 企 業 為 主, 投 資 的 企 業 規 模 也 相 對 服 務 業 大 表 3-1-6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類 型 單 位 : 億 元 新 台 幣 ;% 產 業 別 投 資 身 分 核 准 案 件 件 數 占 該 產 業 金 額 占 該 產 業 投 資 金 額 案 件 比 重 金 額 比 重 服 務 業 個 人 205 49.90% 11.4 6.83% 法 人 206 50.10% 155.61 93.17% 製 造 業 個 人 31 27.68% 1.29 1.48% 法 人 81 72.32% 85.97 98.52% 總 計 個 人 236 45.12% 12.69 4.99% 法 人 287 54.88% 241.58 95.01% 註 : 金 額 誤 差 為 四 捨 五 入 影 響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第 二 節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經 營 概 況 及 經 營 障 礙 分 析 本 節 將 以 實 地 訪 查 進 一 步 歸 納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之 經 營 概 況 與 面 臨 之 經 營 障 礙, 藉 以 了 解 陸 資 來 台 市 場 定 位 投 資 策 略 投 資 經 營 面 臨 障 礙 等, 作 為 檢 討 政 府 開 放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之 政 策 與 規 範 研 擬 我 國 產 業 發 展 戰 略 與 改 善 投 資 環 境 等 參 考 一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經 營 概 況 ( 一 ) 在 台 據 點 之 策 略 定 位 1. 服 務 業 (1) 著 眼 台 灣 服 務 業 發 展 水 準 與 消 費 者 要 求 程 度, 來 台 投 資 以 強 化 自 身 競 爭 力 58
台 灣 服 務 業 開 放 時 程 早, 開 放 程 度 優 於 中 國 大 陸, 同 時, 我 服 務 業 發 展 歷 經 國 外 業 者 來 台 投 資 與 市 場 競 爭 淬 鍊, 競 爭 力 亦 強 由 於 市 場 開 放 競 爭, 消 費 者 對 於 產 品 與 服 務 的 品 質 質 感 要 求 程 度 高, 因 此, 吸 引 許 多 外 資 企 業 來 台 發 展 多 數 有 心 經 營 市 場 的 陸 資 服 務 業 者 即 是 看 中 台 灣 市 場 發 展 有 別 於 其 他 市 場 的 獨 特 性, 因 此, 即 使 諸 多 業 者 認 為 台 灣 內 需 市 場 規 模 有 限, 依 然 願 意 來 台 投 資, 以 測 試 與 培 養 其 競 爭 力 與 服 務 品 質 (2) 藉 由 來 台 投 資 汲 取 台 灣 業 者 在 全 球 市 場 發 展 經 驗, 以 台 灣 市 場 為 跳 板, 進 軍 國 際 市 場 由 於 台 灣 服 務 業 市 場 相 當 開 放, 過 去 亦 吸 引 許 多 外 資 企 業 來 台 投 資, 因 此 服 務 業 競 爭 力 與 發 展 水 準 高 加 上, 許 多 台 灣 企 業 多 有 經 營 亞 洲 歐 美 市 場 的 經 驗, 因 此 可 視 為 陸 資 服 務 業 發 展 的 活 教 材 準 此, 陸 資 服 務 業 者 希 望 藉 由 來 台 投 資, 就 近 學 習 汲 取 台 灣 在 全 球 市 場 的 發 展 經 驗, 作 為 未 來 國 際 市 場 拓 展 的 跳 板 2. 製 造 業 (1) 著 眼 台 灣 製 造 業 技 術 與 人 才, 來 台 投 資 以 運 用 台 灣 研 發 人 才 做 技 術 與 品 質 提 升, 強 化 其 競 爭 優 勢 由 於 台 灣 製 造 業 發 展 相 當 久 遠, 而 過 往 透 過 替 國 際 大 廠 代 工 的 發 展 策 略 下, 快 速 提 升 整 體 產 業 技 術 水 準 加 上, 政 府 過 去 亦 積 極 培 育 高 科 技 優 秀 人 才, 因 此, 累 積 的 製 造 業 研 發 能 力 與 製 造 品 質 上 均 能 達 到 國 際 要 求 水 準, 具 備 相 當 的 競 爭 優 勢 欲 朝 海 外 市 場 發 展 的 陸 資 製 造 業 者 即 著 眼 台 灣 代 工 優 勢 與 產 業 人 才 研 發 能 力, 因 此 願 意 來 台 投 資, 招 募 科 技 研 發 人 才, 用 以 提 升 企 業 研 發 競 爭 力 59
(2) 透 過 投 資 ( 參 股 ) 製 造 業, 進 行 企 業 垂 直 或 水 平 整 合, 達 到 優 勢 互 補, 延 伸 產 品 線 產 品 服 務 與 供 應 鏈 無 論 垂 直 整 合 (Vertical integration) 或 水 平 整 合 (Horizontal integration) 皆 是 為 競 爭 策 略 的 一 種 但 是, 無 論 企 業 進 行 投 資 以 上 下 游 垂 直 整 合 或 進 行 收 購 競 爭 對 手 的 水 平 整 合, 均 是 以 追 求 商 業 利 益 為 主 要 考 量, 也 是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的 主 因 之 一 特 別 在 我 國 製 造 業 技 術 水 準 與 素 質 相 對 高 於 中 國 大 陸, 因 此 加 深 陸 資 製 造 業 者 以 投 資 或 參 股 方 式 進 行 整 合 透 過 來 台 投 資 進 行 產 業 垂 直 整 合 或 水 平 整 合, 陸 資 企 業 可 整 合 台 灣 製 造 業 者 的 經 濟 效 益 成 本 降 低 獲 得 市 場 資 訊 提 高 進 入 障 礙 加 強 成 長 動 力 擴 大 產 品 與 市 場 規 模 提 高 市 場 價 格 影 響 力 產 品 差 異 化 切 入 國 際 大 廠 代 工 供 應 鏈 等 助 益 (3) 台 資 企 業 因 經 營 不 善 或 基 於 市 場 因 素, 引 進 陸 資 企 業 進 行 策 略 投 資, 以 聯 盟 方 式 達 優 勢 互 補 產 業 供 應 鏈 整 合 由 於 台 灣 部 分 製 造 業 者 因 自 身 經 營 績 效 不 彰 或 產 品 生 命 週 期 步 入 衰 退 期 卻 未 成 功 轉 型 升 級 等 因 素, 即 便 空 有 技 術 與 研 發 能 力, 仍 無 法 改 變 營 運 頹 勢 然 而 陸 資 企 業 因 有 龐 大 中 國 大 陸 內 需 市 場 支 撐, 加 上 有 意 來 台 進 行 策 略 投 資, 因 此 受 台 資 企 業 邀 請, 進 行 策 略 性 投 資 以 發 揮 各 自 優 勢 資 源 互 補 ( 技 術 研 發 製 造 客 戶 市 場 等 ), 共 同 合 作 以 坐 大 市 場 就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的 在 台 據 點 之 策 略 定 位, 整 體 而 言, 多 數 來 台 的 企 業 仍 是 著 眼 於 全 球 市 場, 而 非 針 對 台 灣 市 場 基 於 商 機 考 量, 進 軍 國 際 市 場 多 是 企 業 願 意 來 台 投 資 或 與 台 灣 本 土 企 業 合 作 的 重 要 因 素 60
透 過 運 用 台 灣 市 場 對 產 品 的 要 求, 進 行 產 品 樣 式 產 品 品 質 的 試 驗, 培 養 進 軍 國 際 市 場 的 能 力 或 基 於 兩 岸 產 業 優 勢 互 補 或 為 進 行 供 應 鏈 整 合 而 來 台 投 資 部 分 則 是 台 灣 企 業 欲 進 行 策 略 聯 盟, 進 而 邀 請 陸 資 企 業 來 台 投 資, 以 互 補 資 源 之 投 資 ( 二 ) 營 運 策 略 就 現 行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的 營 運 策 略 來 看, 服 務 業 與 製 造 業 因 投 資 的 目 的 與 方 式 不 同, 加 上 產 業 特 性 影 響, 在 營 運 模 式 與 人 力 資 源 方 面 均 呈 現 不 同 的 策 略 模 式 1. 服 務 業 (1) 營 運 模 式 現 階 段 陸 資 服 務 業 者 多 以 來 台 測 試 市 場 尋 找 可 能 商 機, 同 時 熟 悉 台 灣 環 境 法 規 等, 因 此 多 數 陸 資 企 業 是 以 個 人 名 義 進 行 投 資, 企 業 規 模 也 有 所 侷 限 其 次, 欲 經 營 台 灣 市 場 或 著 眼 全 球 市 場 的 陸 資 企 業 亦 會 透 過 與 台 灣 在 地 業 者 合 作, 同 時, 汲 取 台 灣 發 展 經 驗, 做 為 強 化 自 身 發 展 能 量 或 未 來 進 軍 世 界 市 場 的 跳 板 的 基 礎 整 體 而 言, 除 部 分 連 鎖 型 態 的 陸 資 服 務 業 來 台 投 資 設 立 較 多 營 運 據 點 外, 多 數 陸 資 服 務 業 在 台 營 業 據 點 則 以 單 點 方 式 居 多, 或 是 呈 現 多 家 陸 資 企 業 共 同 租 用 辦 公 室 的 產 生 投 資 聚 集 的 現 象 (2) 人 力 資 源 在 地 人 員 聘 僱 方 面, 在 台 據 點 之 負 責 人 仍 是 由 陸 資 母 公 司 派 任, 惟 陸 資 主 管 來 台 受 限 於 台 灣 法 令 規 範, 多 數 陸 資 企 業 常 駐 台 灣 的 中 高 階 主 管 人 數 均 在 1 至 2 人 61
另 外, 現 行 法 令 規 範 未 允 許 大 陸 勞 工 來 台 就 業, 因 此 現 階 段 陸 資 在 台 投 資 企 業 在 台 營 運 必 須 要 招 募 台 灣 員 工 惟 受 限 於 多 數 陸 資 服 務 業 在 台 投 資 的 企 業 規 模 小, 加 上 投 資 的 產 業 型 態 多 為 批 發 零 售 業 住 宿 服 務 業 餐 館 業 等, 招 聘 的 員 工 型 態 多 以 銷 售 業 務 人 員 或 辦 公 室 行 政 人 員 為 主 除 部 分 連 鎖 類 型 的 服 務 業 需 要 聘 僱 較 多 台 灣 人 力 外, 多 數 企 業 聘 僱 人 員 僅 10 人 以 下, 甚 至 有 出 現 以 個 人 名 義 來 台 投 資 的 1 人 公 司 情 形 另 外, 部 分 法 人 來 台 投 資 金 額 規 模 雖 然 較 大, 不 過 業 務 性 質 仍 多 侷 限 於 進 出 口 貿 易 採 購 業 務 等, 對 於 在 地 從 業 人 員 的 需 求 亦 有 限 因 此, 在 企 業 平 均 聘 僱 人 數 方 面, 因 受 制 於 營 運 規 模 及 產 業 特 性, 服 務 業 企 業 平 均 人 力 聘 僱 數 反 而 較 製 造 業 低 另 外, 就 聘 僱 的 人 力 資 源 類 型, 陸 資 服 務 業 因 投 資 之 產 業 特 性 與 投 資 項 目 類 別 影 響, 且 由 於 投 資 規 模 不 大, 台 灣 人 力 成 本 高, 因 此 聘 僱 多 屬 銷 售 人 員 或 辦 公 室 職 員 等 低 技 術 基 層 員 工, 且 人 數 不 多 2. 製 造 業 (1) 營 運 模 式 由 於 陸 資 企 業 來 台 投 資 多 基 於 台 灣 製 造 業 具 有 OEM 與 ODM 能 力 國 際 大 廠 供 應 鏈 經 驗, 在 製 造 品 質 製 造 技 術 或 產 品 研 發 能 力 上 競 爭 力 相 當 強, 加 上 具 備 優 秀 的 高 科 技 人 才, 因 此 願 意 來 台 投 資 營 運 模 式 則 包 含 設 立 產 品 研 發 中 心 採 購 服 務 據 點 ; 投 資 現 有 公 司 則 透 過 參 股 合 資 等 方 式 進 行 策 略 聯 盟 透 過 招 募 或 運 用 台 灣 IT 人 才, 強 化 自 身 研 發 能 量, 達 到 台 灣 研 發 大 陸 製 造 的 產 業 鏈 分 工, 善 用 兩 岸 企 業 的 優 勢 互 補 此 外, 部 分 製 造 業 則 是 受 台 資 企 業 之 邀, 前 來 參 股 進 行 策 略 聯 盟, 以 共 同 坐 大 市 場 62
另 外, 具 央 企 或 國 企 背 景 的 企 業 來 台 投 資, 除 對 台 投 資 表 達 友 善 的 政 策 性 目 的 外, 更 可 透 過 學 習 台 灣 技 術 發 展 做 戰 略 性 布 局, 因 此 希 望 我 政 府 放 寬 高 科 技 業 投 資 限 制 惟 現 階 段 製 造 業 投 資 仍 有 限 制, 包 括 對 陸 資 仍 然 在 人 員 往 來 投 資 領 域 資 本 結 構 具 體 項 目 上 有 所 設 限 因 此 具 國 企 或 央 企 背 景 的 陸 資 企 業 相 對 服 務 業 少 (2) 人 力 資 源 在 地 人 員 聘 僱 方 面, 與 服 務 業 相 似, 中 高 階 主 管 仍 是 由 母 公 司 派 任, 常 駐 台 灣 的 中 高 階 主 管 人 數 均 不 多 另 外, 在 台 營 運 則 必 須 要 招 募 ( 或 續 聘 ) 台 灣 員 工 相 對 於 服 務 業 受 限 投 資 規 模 與 產 業 類 型, 陸 資 製 造 企 業 平 均 聘 僱 員 工 人 數 則 相 對 多 ( 無 論 是 新 聘 或 續 聘 原 併 購 參 股 公 司 之 員 工 ), 同 時 招 聘 的 員 工 型 態 則 以 日 常 營 運 的 辦 公 行 政 人 員 產 品 作 業 線 員 工 或 研 發 設 計 人 才 為 主 且 製 造 業 因 涉 及 製 造 與 研 發, 企 業 平 均 人 力 聘 僱 數 較 服 務 業 高 在 從 事 產 品 或 技 術 研 發 類 型 的 製 造 業, 聘 僱 員 工 多 以 辦 公 室 行 政 人 員 與 IT 研 發 人 才 為 主 ; 若 涉 及 工 廠 製 造 或 參 股 併 購 原 有 企 業 的 陸 資 企 業, 則 員 工 需 求 則 涵 蓋 辦 公 行 政 人 員 產 品 作 業 線 員 工 或 研 發 設 計 人 才 因 此, 製 造 業 投 資 因 著 眼 於 技 術 與 研 發, 對 於 技 術 人 才 的 要 求 則 相 對 高 另 外, 陸 資 參 股 或 併 購 的 企 業, 多 數 仍 會 續 聘 原 有 企 業 之 員 工, 僅 部 分 企 業 因 營 運 考 量 而 出 現 組 織 調 整 或 裁 員 的 情 況 63
( 三 ) 未 來 展 望 商 機 多 寡 依 然 是 陸 資 企 業 來 台 投 資 的 首 要 考 量, 惟 台 灣 內 需 市 場 規 模 有 限, 加 上 現 階 段 開 放 陸 資 投 資 的 項 目 而 言, 部 分 陸 資 企 業 認 為 商 機 有 限 ; 同 時 兩 岸 因 政 治 敏 感 問 題, 陸 資 前 來 台 灣 投 資 仍 有 遭 遇 困 境, 因 此, 未 來 若 能 持 續 鬆 綁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開 放 項 目 並 解 除 部 分 設 限, 相 信 對 多 數 陸 資 企 業 而 言, 更 能 提 升 對 台 投 資 之 意 願 加 上 兩 岸 簽 署 ECFA 後, 兩 岸 未 來 經 貿 往 來 將 更 加 密 切, 現 行 兩 岸 投 資 規 範 及 運 行 制 度 預 期 將 更 加 透 明 與 順 暢, 且 制 度 化 亦 能 保 障 雙 方 投 資, 將 更 有 助 於 陸 資 企 業 擴 大 對 台 投 資 與 生 產, 延 伸 其 經 營 業 務 範 圍 另 外, 至 於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對 台 灣 就 業 影 響, 自 2009 年 開 放 累 計 至 2012 年 底, 陸 資 企 業 大 約 創 造 6700 個 就 業 機 會 ( 包 含 續 聘 原 有 企 業 員 工 ) 雖 然 以 帳 面 上 看 來, 陸 資 來 台 創 造 就 業 的 成 效 有 限, 不 過 歸 納 成 因, 除 開 放 時 程 仍 短, 投 資 效 益 尚 未 完 全 發 酵, 致 使 投 資 規 模 仍 有 限 外, 投 資 業 別 仍 是 關 鍵 因 素 由 於 現 行 服 務 業 吸 納 就 業 人 口 的 能 力 仍 待 加 強 ; 同 時, 吸 納 就 業 人 口 能 力 較 佳 的 製 造 業 投 資 規 模 仍 小, 因 此 待 未 來 陸 資 投 資 規 範 逐 步 鬆 綁 與 開 放 陸 資 投 資 時 程 拉 長 後, 陸 資 投 資 創 造 台 灣 就 業 機 會 的 效 益 應 可 浮 現 二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經 營 障 礙 ( 一 )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經 營 障 礙 分 析 此 次 陸 資 訪 查 涵 蓋 服 務 業 有 批 發 零 售 業 住 宿 服 務 業 與 技 術 檢 測 及 分 析 服 務 業 ; 製 造 業 則 包 含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業 電 腦 電 子 產 品 及 64
法 律 面 障 礙 經 營 面 障 礙 光 學 製 品 製 造 業 食 品 製 造 業 與 成 衣 及 服 飾 品 製 造 業 彙 整 陸 資 企 業 來 台 投 資 經 營 障 礙 如 表 3-2-1 所 示 經 營 障 礙 表 3-2-1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經 營 障 礙 彙 整 表 整 體 產 業 批 發 零 售 業 服 務 業 住 宿 服 務 業 技 術 檢 測 及 分 析 服 務 業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業 製 造 業 電 腦 電 子 產 品 及 光 學 製 品 製 造 業 食 品 製 造 業 成 衣 及 服 飾 品 製 造 業 投 資 項 目 與 業 務 項 目 限 制 仍 多 ˇ ˇ ˇ ˇ ˇ 增 資 流 程 限 制 多 且 手 續 繁 複 ˇ ˇ 人 員 來 台 簽 證 申 請 手 續 繁 複 且 停 留 天 數 過 短 ˇ ˇ ˇ ˇ ˇ 陸 籍 主 管 派 駐 台 灣 人 數 有 限 制 ˇ ˇ ˇ 不 動 產 取 得 或 營 業 限 制 ˇ ˇ ˇ ˇ 購 地 過 程 繁 複, 審 批 較 嚴 格 ˇ 複 雜 營 業 法 令 徒 增 經 營 成 本 ˇ ˇ 兩 岸 食 品 認 證 機 制 未 接 軌 ˇ ˇ ˇ 部 分 產 品 禁 止 輸 入 ˇ 產 品 進 口 規 範 與 標 準 ˇ 投 資 案 審 批 手 續 繁 複 過 程 冗 長 ˇ ˇ 陸 資 與 外 資 待 遇 標 準 不 一 致 ˇ ˇ ˇ 油 電 雙 漲 問 題 ˇ ˇ 產 品 分 類 不 明 確 造 成 進 口 困 難 ˇ 產 品 生 產 規 模 有 限, 不 利 採 購 ˇ 兩 岸 產 品 檢 驗 檢 疫 通 關 時 程 冗 長 ˇ ˇ ˇ 貨 品 經 小 三 通 管 道 進 出, 品 質 安 全 難 以 掌 控 ˇ ˇ 土 地 項 目 變 更 困 難 手 續 / 時 程 繁 冗 ˇ 未 納 入 ECFA 早 收 產 品 引 進 大 陸 市 場 成 本 較 高 ˇ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1. 法 律 面 障 礙 (1) 整 體 產 業 障 礙 就 投 資 障 礙 法 律 面 部 分, 多 數 障 礙 均 是 陸 資 企 業 來 台 投 資 普 遍 面 臨 的 困 境 常 見 一 的 障 礙 包 含 : 投 資 項 目 與 業 務 項 目 限 制 仍 多 增 資 流 程 限 制 多 且 手 續 繁 複 人 員 來 台 簽 證 申 請 手 續 繁 複 且 停 留 天 數 過 短 陸 籍 主 管 派 駐 台 灣 人 數 有 限 制 不 動 產 取 得 或 營 業 有 限 制 購 地 過 程 繁 複 且 審 批 較 嚴 格 複 雜 營 業 法 令 徒 增 經 營 成 本 等 由 於 現 階 段 開 放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不 論 業 別 業 務 範 圍 人 員 來 台 不 動 產 購 置 或 65
營 業 等 均 有 所 限 制, 因 此 法 律 面 障 礙 為 多 數 產 業 的 陸 資 業 者 反 映 面 臨 之 困 境 (2) 個 別 產 業 障 礙 個 別 產 業 障 礙 部 分, 對 於 來 台 投 資 批 發 零 售 業, 或 是 從 事 進 出 口 貿 易 進 出 口 產 品 檢 測 等 業 務 的 陸 資 企 業, 特 別 在 於 農 特 產 品 或 食 品 原 料 進 出 口 及 檢 驗 檢 疫 規 範, 多 反 映 兩 岸 食 品 認 證 機 制 未 接 軌 9 ( 目 前 兩 岸 關 於 食 品 的 談 判, 僅 著 重 在 食 品 添 加 物 之 討 論 ) 部 分 產 品 禁 止 輸 入 產 品 進 口 規 範 與 標 準 等 法 律 調 和 與 執 行 上 的 障 礙 2. 經 營 面 障 礙 (1) 整 體 產 業 障 礙 由 於 陸 資 企 業 在 身 分 背 景 上 較 為 敏 感, 國 人 對 於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動 機 普 遍 存 在 質 疑, 因 此, 政 府 雖 致 力 制 度 化 兩 岸 交 流, 並 且 推 廣 陸 資 等 同 於 外 資 的 觀 點, 但 實 務 上 現 階 段 陸 資 與 外 資 待 遇 標 準 並 不 一 致 例 如 基 於 對 陸 企 來 台 投 資 存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疑 慮, 在 投 資 案 申 請 與 審 批 手 續 及 過 程 上 相 對 繁 複 謹 慎, 造 成 陸 資 企 業 來 台 投 資 面 臨 手 續 繁 複 與 冗 長 的 問 題 再 者, 我 國 政 府 為 反 映 油 電 成 本, 已 分 段 調 整 油 電 價 格, 雖 然 影 響 層 面 為 整 體 企 業 ( 包 含 本 國 企 業 外 資 與 陸 資 ), 但 是 部 分 陸 資 企 業, 特 別 是 用 電 量 較 大 的 製 造 業, 也 對 於 油 電 雙 漲 問 題 則 表 達 關 切 (2) 個 別 產 業 障 礙 在 個 別 產 業 障 礙 的 部 分, 主 要 則 取 決 於 投 資 之 產 業 特 性 首 先 投 9 一 般 的 食 品 雙 邊 協 議 具 有 相 當 的 針 對 性, 例 如 針 對 某 一 產 品 的 某 特 定 檢 驗 項 目 作 協 議 另 外, 目 前 我 和 澳 洲 乳 製 品 的 協 議, 我 方 降 低 抽 查 比 例 至 2%, 但 並 未 承 認 對 方 的 檢 驗 報 告 66
資 批 發 零 售 業 或 從 事 進 出 口 貿 易 類 型 的 投 資 企 業, 反 映 面 臨 產 品 分 類 不 明 確 造 成 進 口 困 難 未 納 入 ECFA 早 收 產 品 引 進 大 陸 市 場 成 本 較 高 產 品 生 產 規 模 過 小 不 利 規 劃 大 規 模 採 購 等 問 題 而 從 事 與 進 出 口 相 關 業 務 ( 包 含 檢 測 食 品 製 造 ) 之 企 業 則 反 映 兩 岸 產 品 檢 驗 檢 疫 通 關 時 程 冗 長 貨 品 經 小 三 通 管 道 進 出 的 品 質 / 安 全 難 以 掌 控 等 障 礙 至 於 投 資 住 宿 服 務 業 的 企 業 則 因 牽 涉 土 地 取 得 及 使 用 問 題, 反 映 土 地 項 目 變 更 困 難 手 續 與 時 程 繁 冗 等 第 三 節 小 結 一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已 顯 現 初 步 成 效, 待 進 一 步 完 善 投 資 環 境 後,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意 願 與 效 益 將 會 更 加 顯 著 綜 觀 開 放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至 今, 投 資 項 目 與 限 制 已 逐 步 放 寬,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金 額 亦 已 顯 現 初 步 成 效 惟 現 階 段 對 陸 資 開 放 仍 有 所 限 制 ( 如 持 股 比 例 經 營 範 圍 經 營 權 董 事 人 數 不 具 控 制 能 力 等 ); 且 部 分 陸 資 企 業 認 為 現 階 段 開 放 陸 資 投 資 項 目 及 台 灣 市 場 規 模 商 機 有 限 ; 同 時 陸 資 前 來 台 灣 投 資 仍 面 臨 法 律 面 及 經 營 面 困 境 待 克 服 因 此, 待 逐 步 完 善 投 資 環 境 及 配 套 措 施 修 改 後, 更 能 提 升 陸 資 對 台 投 資 之 意 願, 陸 資 對 台 投 資 效 益 應 更 加 顯 著 二 依 據 來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之 策 略 與 動 機, 適 切 擬 定 我 產 業 發 展 與 合 作 的 戰 略, 強 化 兩 岸 產 業 合 作 共 同 發 展 國 際 市 場, 更 可 回 應 大 陸 對 台 之 善 意, 深 化 兩 岸 和 平 發 展 基 礎 歸 納 陸 資 企 業 來 台 投 資 之 發 展 策 略, 陸 資 主 要 來 台 投 資 發 展 策 略 有 六 項 : 提 升 產 品 / 服 務 之 品 質 汲 取 台 灣 企 業 對 外 發 展 經 驗 運 用 67
高 科 技 人 才 策 略 聯 盟 進 行 優 勢 互 補 產 業 鏈 整 合 與 釋 放 對 台 友 好 善 意 等 準 此, 我 方 可 依 據 來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之 策 略 與 動 機, 適 切 擬 定 我 產 業 發 展 與 合 作 的 戰 略, 除 強 化 兩 岸 產 業 合 作 共 同 發 展 國 際 市 場 外, 更 可 適 度 回 應 大 陸 對 台 之 善 意, 加 深 兩 岸 和 平 發 展 同 時, 兩 岸 以 合 作 取 代 競 爭, 我 方 企 業 也 可 透 過 策 略 性 布 局, 掌 握 大 陸 內 需 商 機 與 產 業 動 態 三 台 灣 有 關 部 門 應 正 視 相 關 經 營 障 礙 並 改 善, 以 完 善 產 業 投 資 環 境, 吸 引 陸 資 或 外 資 來 台 投 資 透 過 訪 查 資 料 顯 示, 台 灣 在 投 資 環 境 上 仍 有 改 善 的 空 間 由 於 現 階 段 陸 資 除 了 深 具 敏 感 的 身 分, 使 國 人 對 陸 資 的 投 資 動 機 產 生 疑 慮 外, 對 於 台 灣 人 員 停 留 投 資 門 檻 等 法 律 面 障 礙, 以 及 行 政 部 門 審 批 申 設 程 序 繁 冗 等 經 營 面 障 礙, 都 對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造 成 障 礙 事 實 上 陸 資 投 資 亦 屬 外 人 投 資 的 範 疇, 被 渲 染 的 陸 資 企 業 的 投 資 障 礙 亦 會 影 響 台 灣 吸 引 外 人 投 資 的 形 象, 因 此, 為 使 我 國 投 資 環 境 更 臻 完 善, 台 灣 有 關 部 門 應 正 視 相 關 經 營 障 礙 並 改 善 相 信 透 過 完 善 產 業 投 資 環 境, 更 有 助 於 吸 納 外 資 來 台 投 資 68
第 四 章 台 商 對 大 陸 投 資 事 後 管 理 機 制 - IC 產 業 第 一 節 大 陸 產 業 發 展 概 況 半 導 體 產 業 是 電 子 產 業 的 發 展 基 礎, 特 別 在 積 體 電 路 10 (Integrated Circuit, IC) 發 展 上, 更 是 左 右 整 體 電 子 產 業 及 相 關 應 用 產 業 之 發 展 命 脈 在 台 灣 產 業 發 展 已 逐 漸 向 資 訊 電 子 產 業 集 中 發 展 下,IC 產 業 對 於 台 灣 整 體 經 濟 發 展 更 有 相 當 深 遠 的 影 響 本 章 將 針 對 中 國 大 陸 IC 產 業 發 展 現 況 及 我 國 台 商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IC 產 業 進 行 初 步 分 析 一 IC 產 業 定 義 與 範 疇 ( 一 ) 產 品 定 義 半 導 體 (Semiconductor) 是 介 於 導 體 (Conductor) 與 絕 緣 體 (insulator) 之 間 的 材 料 矽 (Si) 依 據 工 研 院 出 版 之 2011 半 導 體 年 鑑 指 出, 半 導 體 產 品 包 含 分 離 式 元 件 IC 光 學 元 件 及 感 應 元 件 四 大 類 產 品 其 中,IC 產 品 占 整 體 半 導 體 產 品 約 九 成 11 ( 徐 作 聖 等,2011), 為 半 導 體 的 主 要 產 品, 因 此 IC 產 品 幾 乎 成 為 半 導 體 產 品 的 代 名 詞 根 據 朱 延 智 (2008),IC 產 品 可 定 義 為 : 將 電 晶 體 二 極 體 電 阻 器 電 容 器 等 電 路 元 件 聚 集 在 一 片 矽 晶 片 裡, 形 成 一 個 完 整 的 邏 輯 電 路, 以 達 成 控 制 計 算 或 記 憶 的 功 能 由 於 IC 產 品 種 類 繁 多, 依 據 10 中 國 大 陸 將 積 體 電 路 (IC) 譯 為 集 成 電 路 11 根 據 工 研 院 2011 半 導 體 統 計 年 鑑,2010 年 IC 在 全 球 市 場 銷 售 額 占 比 達 83.8%, 相 對 於 分 離 式 元 件 (6.6%) 光 學 元 件 (7.3%) 及 感 應 元 件 (2.3%),IC 在 全 球 半 導 體 市 場 占 比 最 大 69
產 品 功 能 特 性, 可 粗 略 區 分 為 微 元 件 (Micro) 邏 輯 元 件 (Logic) 類 比 元 件 (Analog) 記 憶 體 (Memory) 等 四 大 類 IC 產 品 ( 參 考 圖 4-1-1)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參 考 朱 延 智 (2008) 徐 作 聖 等 (2011) 及 工 研 院 2011 半 導 體 統 計 年 鑑 繪 製 圖 4-1-1 IC 產 品 分 類 根 據 工 研 院 2011 半 導 體 年 鑑, 全 球 2010 年 IC 產 品 市 場 銷 售 市 占 率, 記 憶 體 IC 為 27.9% 微 元 件 為 24.3% 邏 輯 IC 為 31% 類 比 IC 為 16.9%, 即 邏 輯 IC 市 場 最 大, 類 比 IC 市 場 最 小 而 台 灣 IC 產 業 主 要 則 是 以 生 產 記 憶 體 IC 及 邏 輯 IC 為 主 70
( 二 ) 產 業 定 義 與 範 疇 根 據 工 研 院 2011 半 導 體 年 鑑 定 義 之 IC 產 業 ( 參 考 表 4-1-1), IC 產 業 從 上 游 中 游 到 下 游 依 序 為 IC 設 計 IC 製 造 IC 封 裝 及 IC 測 試 其 中,IC 製 造 是 以 晶 圓 代 工 及 DRAM 製 造 為 主 表 4-1-1 IC 產 業 定 義 與 範 疇 產 業 鏈 IC 產 業 定 義 分 類 依 據 範 圍 上 游 IC 設 計 專 職 從 事 IC 設 計 研 發 而 不 跨 足 (Fabless) IC 製 造 設 計 晶 片 從 事 設 計 而 將 生 產 部 分 交 由 晶 圓 代 工 服 務 中 游 IC 製 造 專 門 建 立 晶 圓 廠 生 產 線 提 供 晶 (Foundry) 片 製 造 服 務 晶 圓 代 工 自 有 產 品 以 代 工 方 式 製 造 IC 自 行 設 計 製 造 IC 下 游 IC 封 裝 IC 測 試 將 晶 片 上 功 能 訊 號 透 過 載 具 將 其 引 接 到 外 部, 且 提 供 晶 片 免 於 受 破 壞 的 保 護 晶 圓 製 造 完 成 後, 利 用 測 試 機 台, 分 別 在 封 裝 前 後 兩 階 段, 測 試 是 否 為 良 品 資 料 來 源 : 工 研 院 2011 半 導 體 年 鑑 導 線 架 封 裝 基 板 封 裝 軟 板 封 裝 晶 圓 測 試 成 品 測 試 DIP SOP QFP 等 BGA 等 COF TCP 等 晶 圓 切 割 與 封 裝 前 先 以 探 針 測 試 晶 粒 IC 封 裝 後 確 認 IC 之 功 能 速 度 容 忍 度 電 力 消 耗 熱 力 發 散 等 ( 三 ) 產 業 特 性 朱 延 智 (2008) 歸 納 半 導 體 產 業 特 性, 包 含 資 本 密 集 高 風 險 產 品 生 命 週 期 短 技 術 密 集 競 爭 激 烈 及 產 品 應 用 廣 泛 等 六 大 特 性 1. 資 本 密 集 就 建 設 晶 圓 廠 設 備 投 資 規 模 而 言,2000 年, 建 造 一 座 8 吋 晶 圓 廠 需 投 資 16 億 美 元 以 上 12 吋 晶 圓 廠 則 需 要 25 億 美 元 ; 就 技 術 研 發 而 言,8 吋 廠 0.35 微 米 研 發 成 本 約 1 億 美 元,12 吋 0.1 微 米 製 程 則 需 3 億 美 元 研 發 成 本 71
2. 技 術 密 集 IC 產 業 技 術 革 新 遠 超 過 其 他 產 業 在 IC 產 業, 衡 量 技 術 水 平 往 往 使 用 線 徑 ( 或 稱 線 寬 ), 亦 即 電 子 元 件 間 的 線 路 距 離, 而 衡 量 線 徑 的 單 位 為 微 米 當 線 徑 越 細 ( 越 小 微 米 的 製 程 ), 則 同 一 片 晶 圓 上 可 以 製 造 更 多 IC, 因 此 IC 顆 數 產 量 越 大 3. 產 品 生 命 週 期 短 由 於 市 場 競 爭 激 烈, 導 致 IC 產 品 生 命 週 期 短 暫 以 晶 片 組 為 例, 平 均 壽 命 僅 6-9 個 月 若 公 司 未 能 及 時 推 出 新 產 品, 則 很 快 就 會 被 市 場 淘 汰 因 此, 產 品 若 能 越 早 推 出, 越 能 搶 占 市 場, 快 速 回 收 成 本 因 此, 整 體 產 業 發 展 仍 以 成 本 為 考 量 4. 競 爭 激 烈 IC 產 業 已 進 入 高 度 全 球 化 競 爭 的 產 業 現 階 段 半 導 體 製 程 技 術 快 速 發 展, 設 備 淘 汰 率 亦 高 若 新 廠 運 轉 期 間 便 遇 到 不 景 氣, 加 上 後 續 無 資 金 投 入 設 備 汰 換 與 技 術 提 升, 則 可 能 面 臨 被 淘 汰 的 命 運 5. 高 風 險 歸 納 半 導 體 景 氣 循 環, 分 別 於 1970 1975 1980 1985 1990 1995 及 2000 年 發 生 景 氣 衰 退, 其 中 有 四 至 五 次 為 供 給 過 剩 或 需 求 減 緩 造 成 之 結 果 由 於 IC 產 業 投 資 規 模 大, 且 景 氣 波 動 程 度 高, 風 險 因 此 相 對 高 72
6. 產 品 應 用 廣 泛 由 於 半 導 體 是 電 子 產 品 的 重 要 零 組 件, 產 品 受 到 廣 泛 的 應 用 包 含 資 通 訊 消 費 性 電 子 等 二 中 國 大 陸 IC 產 業 現 況 與 展 望 ( 一 ) 中 國 大 陸 IC 產 業 發 展 概 況 1. 發 展 歷 程 與 整 體 發 展 概 況 1960 年 代, 中 國 大 陸 為 滿 足 國 家 研 製 電 晶 體 電 腦 的 戰 略 需 求, 開 始 投 入 IC 產 業 發 展 然 而, 以 政 府 預 算 供 給 資 本 的 計 劃 經 濟 主 導 IC 產 業 發 展 的 情 況 下, 由 國 有 企 業 為 主 的 IC 產 業 在 技 術 與 規 模 上 遠 遠 落 後 於 歐 美 國 家, 直 至 1980 年 代, 中 國 大 陸 IC 產 業 才 粗 具 規 模 1990 年 代, 中 國 大 陸 先 後 投 入 巨 資 打 造 908 909 兩 大 中 國 芯 工 程, 以 求 在 IC 產 業 領 域 趕 上 歐 美 的 發 展 水 準 然 而 呂 爾 浩 (2009) 指 出, 八 五 時 期 的 908 工 程 受 制 於 決 策 過 程 冗 長 半 導 體 產 品 生 命 週 期 短 及 投 產 時 程 過 晚 的 影 響,908 工 程 實 行 成 果 並 不 如 預 期 ; 其 後 九 五 時 期 推 展 的 909 工 程 則 因 吸 取 908 工 程 的 教 訓, 並 積 極 展 開 國 際 合 作, 透 過 與 外 資 合 作 取 得 技 術 放 寬 外 資 投 資 半 導 體 產 業 限 制 允 許 外 資 企 業 在 中 國 大 陸 經 營 半 導 體 廠 等 ( 管 會,1996), 才 得 以 穩 固 中 國 大 陸 IC 產 業 基 礎, 加 快 中 國 大 陸 IC 產 業 發 展 2000 年, 中 國 大 陸 國 務 院 進 一 步 推 出 鼓 勵 軟 件 產 業 和 集 成 電 路 產 業 發 展 的 若 干 政 策 ( 簡 稱 18 號 文 ), 提 出 投 融 資 稅 收 優 惠 措 施 等 政 策 並 設 立 國 家 級 IC 設 計 產 業 化 基 地 12, 期 望 以 IC 設 計 帶 動 中 12 包 含 北 京 上 海 深 圳 無 錫 杭 州 西 安 成 都 等 七 個 城 市 設 立 國 家 級 IC 設 計 產 業 化 基 地 73
國 大 陸 半 導 體 產 業 發 展 後 續, 中 國 大 陸 出 台 集 成 電 路 產 業 十 五 規 畫 要 點,IC 產 業 為 策 略 性 產 業, 積 極 鼓 勵 外 人 投 資, 也 造 就 中 國 大 陸 IC 產 業 發 展 的 黃 金 十 年 ( 呂 爾 浩,2009) 圖 4-1-2 顯 示 2004-2012 年 中 國 大 陸 IC 產 業 的 發 展 概 況 就 市 場 規 模 來 看, 中 國 大 陸 IC 產 業 的 市 場 規 模 快 速 擴 大, 由 2004 年 的 3,023 億 人 民 幣 增 加 至 2012 年 的 8,558 億 人 民 幣,8 年 來 市 場 規 模 成 長 近 2 倍, 並 於 2007 年 及 2008 年 先 後 超 過 日 本 及 美 國, 成 為 目 前 全 球 最 大 的 IC 產 業 消 費 市 場 不 過, 依 中 國 大 陸 IC 產 業 的 生 產 規 模 來 看 ( 以 企 業 實 現 銷 售 收 入 計 算 ), 中 國 大 陸 國 內 IC 生 產 的 規 模 遠 低 於 市 場 需 求 2004 年, 中 國 大 陸 IC 產 業 的 銷 售 收 入 為 545 億 人 民 幣, 僅 占 整 體 市 場 需 求 的 18% 2006 年, 中 國 大 陸 IC 產 業 的 銷 售 收 入 首 次 突 破 千 億 元 大 關, 達 1,006 億 人 民 幣, 占 整 體 市 場 需 求 的 比 重 也 上 升 至 二 成 2012 年, 中 國 大 陸 IC 銷 售 收 入 雖 增 加 至 2,158 億 人 民 幣, 約 為 2004 年 的 4 倍, 但 也 僅 能 滿 足 中 國 大 陸 國 內 IC 市 場 需 求 的 25% IC 市 場 規 模 大 幅 成 長 的 因 素, 除 了 國 際 景 氣 不 佳 造 成 基 期 較 低 外, 市 場 對 於 IC 產 品 應 用 於 智 慧 型 手 持 裝 置 平 板 電 腦 等 龐 大 需 求, 進 而 帶 動 應 用 處 理 器 觸 控 驅 動 電 源 等 IC 晶 片 產 品 需 求 成 長 以 IC 產 品 分 類 而 言, 記 憶 體 CPU 類 比 IC 微 元 件 等 產 品 占 中 國 大 陸 IC 市 場 比 例 已 超 過 80%, 且 多 數 市 場 多 掌 握 在 國 際 IDM(Integrated Device Manufacturer) 13 大 廠 13 IDM 是 整 合 元 件 製 造 商 的 簡 稱, 指 的 是 垂 直 整 合 製 造, 是 指 從 設 計 製 造 封 裝 測 試 到 銷 售 自 有 品 牌 IC 都 一 手 包 辦 的 半 導 體 垂 直 整 合 公 司, 如 Intel TI Motorola Samsung NEC Toshiba 茂 矽 華 邦 旺 宏 等 公 司 都 是 知 名 的 IDM 74
人 民 幣 億 元 9,000 8,000 7,000 6,000 5,000 4,000 3,000 2,000 1,000 - 資 料 來 源 : 賽 迪 顧 問 在 線 資 料 庫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市 場 規 模 3,023 4,174 4,930 5,624 5,973 5,676 7,350 8,066 8,558 企 業 銷 售 收 入 545 702 1,006 1,251 1,247 1,109 1,440 1,934 2,158 當 地 供 應 比 重 18.0 16.8 20.4 22.2 20.9 19.5 19.6 24.0 25.2 30.0 25.0 20.0 15.0 10.0 5.0 0.0 當 地 供 應 比 重 ( % ) 圖 4-1-2 2004-2012 年 中 國 大 陸 IC 產 業 發 展 概 況 就 IC 產 業 的 進 出 口 資 料 來 看 ( 圖 4-1-3), 中 國 大 陸 IC 產 業 目 前 仍 需 大 量 倚 賴 進 口, 顯 示 中 國 大 陸 IC 產 業 近 年 來 雖 明 顯 成 長, 但 其 國 際 競 爭 力 及 當 地 生 產 能 力 仍 非 常 不 足 2005 年, 中 國 大 陸 IC 產 業 的 進 口 值 為 810 億 美 元, 是 出 口 值 138 億 美 元 的 5.9 倍, 貿 易 逆 差 達 672 億 美 元 2005-2012 年 間, 除 了 2009 年 因 全 球 金 融 海 嘯 影 響, 進 出 口 呈 負 成 長 外, 中 國 大 陸 IC 產 業 的 進 出 口 普 遍 都 有 二 位 數 以 上 的 成 長, 且 進 出 口 成 長 的 速 度 十 分 一 致 2012 年, 中 國 大 陸 IC 產 業 的 出 口 大 幅 成 長 64%, 達 534 億 美 元, 遠 高 於 進 口 成 長 率 12.8%(1,921 億 美 元 ), 惟 仍 存 在 1,387 億 美 元 的 貿 易 逆 差 75
進 出 口 值 ( 億 美 元 ) 2,500 2,000 1,500 1,000 500-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進 口 值 810 1,055 1,284 1,293 1,199 1,570 1,702 1,921 出 口 值 138 203 239 243 233 292 326 534 進 口 成 長 率 48.4% 30.2% 21.7% 0.7% -7.2% 30.9% 8.4% 12.8% 出 口 成 長 率 31.4% 47.1% 17.7% 1.7% -4.1% 25.5% 11.4% 64.0% 70.0% 60.0% 50.0% 40.0% 30.0% 20.0% 10.0% 0.0% -10.0% -20.0% 進 出 口 成 長 率 ( % ) 資 料 來 源 : 賽 迪 顧 問 在 線 資 料 庫 圖 4-1-3 2005-2012 年 中 國 大 陸 IC 產 業 進 出 口 概 況 在 IC 產 品 應 用 市 場 部 分, 其 領 域 包 含 電 腦 消 費 性 電 子 網 通 工 業 控 制 汽 車 電 子 IC 卡 等 其 中, 電 腦 應 用 IC 產 品 所 占 份 額 最 大, 惟 近 年 受 到 平 板 及 智 慧 型 手 持 裝 置 風 潮 影 響, 電 腦 需 求 成 長 趨 緩, 網 通 領 域 的 應 用 成 長 性 則 大 幅 增 加 2010 年 電 腦 應 用 領 域 為 3,307 億 人 民 幣, 成 長 率 為 27.2%; 網 通 類 則 為 1,488 億 人 民 幣, 成 長 率 為 31.6% 而 消 費 性 電 子 及 工 業 控 制 則 分 別 為 1,661 億 人 民 幣 及 501 億 人 民 幣 ; 成 長 率 則 為 30.8% 及 31.4%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中 國 大 陸 汽 車 銷 售 蟬 聯 全 球 之 冠, 衍 生 汽 車 電 子 IC 晶 片 需 求 大 幅 增 長, 雖 然 銷 售 額 僅 為 157 億 人 民 幣, 但 成 長 率 達 36.8%, 是 幾 大 類 應 用 IC 產 品 成 長 需 求 之 冠 由 於 上 述 幾 類 應 用 領 域 均 有 不 錯 的 成 長 幅 度, 進 一 步 帶 動 IC 產 業 蓬 勃 發 展 76
根 據 電 子 工 程 專 輯 2012 年 調 查 統 計 14 ( 圖 4-1-4), 消 費 性 電 子 依 然 佔 據 過 半 的 IC 應 用 市 場 份 額 然 而,2012 年 消 費 性 電 子 比 重 卻 明 顯 下 降, 從 57% 下 降 至 51% 推 測 其 主 因, 消 費 性 電 子 涵 蓋 越 來 越 多 通 訊 和 電 腦 部 份 功 能 ; 抑 或 是, 通 訊 和 其 他 領 域 的 應 用 性 提 升 使 得 消 費 性 電 子 比 重 相 對 下 降 無 論 原 因 為 何, 皆 代 表 中 國 大 陸 IC 產 業 受 到 應 用 端 需 求 引 導, 逐 步 產 生 轉 型 或 升 級 的 態 勢 60% 50% 40% 57% 51% 30% 20% 10% 0% 19% 19% 19% 14% 10% 11% 消 費 電 子 電 腦 通 訊 其 他 2011 2012 資 料 來 源 : http://www.eettaiwan.com/art_8800675649_480102_nt_f304d766.htm 圖 4-1-4 中 國 大 陸 IC 應 用 產 品 分 類 調 查 雖 然 近 年 大 陸 IC 產 業 發 展 穩 定, 但 整 體 而 言, 半 導 體 品 牌 仍 由 歐 美 日 韓 等 國 佔 據 ( 參 考 表 4-1-2) 由 表 中 可 知, 前 十 大 半 導 體 品 牌 中, 美 國 品 牌 包 含 Intel TI AMD 及 Freescale 等 四 家 ; 歐 洲 則 為 ST 及 NXP 等 兩 家 ; 日 本 有 Toshiba 及 Renasas 兩 家 ; 韓 國 則 為 Samsung 及 Hynix 其 中,Intel 仍 是 中 國 大 陸 半 導 體 品 牌 龍 頭, 與 第 二 名 的 Samsung 有 相 當 大 幅 度 之 差 距, 惟 Samsung 在 2010 年 營 收 大 幅 成 長, 14 參 考 電 子 工 程 專 輯 網 站, http://www.eettaiwan.com/art_8800675649_480102_nt_f304d766.htm 77
其 與 Intel 的 差 距 已 縮 小 值 得 注 意 的 是,Renesas 受 惠 於 中 國 大 陸 汽 車 電 子 需 求 大 幅 成 長, 因 此 2010 年 晉 升 到 前 十 名 ; 其 次, 晶 片 大 廠 聯 發 科 因 受 到 展 訊 在 手 15 機 晶 片 低 價 競 爭 的 衝 擊, 另 外 再 因 電 視 晶 片 市 場 受 到 晨 星 阻 撓 而 進 展 不 順, 因 此 跌 出 半 導 體 品 牌 前 十 名 2010 排 名 2009 排 名 表 4-1-2 中 國 大 陸 半 導 體 品 牌 前 10 大 廠 商 (2010 年 ) 公 司 2009 年 營 收 2010 年 營 收 成 長 率 主 要 產 品 單 位 : 十 億 人 民 幣 1 1 Intel 106.4 133.1 25.1% CPU 晶 片 組 2 2 Samsung 37.9 54.3 43.2% 記 憶 體 消 費 性 IC 3 3 Hynix 23.9 37.7 51.3% 記 憶 體 4 6 TI 21.4 28.8 34.6% CPU 晶 片 組 5 4 AMD 23.3 28.3 21.1% DSP 類 比 IC RFID 邏 輯 IC 6 5 Toshiba 22.1 28.0 26.9% 快 閃 記 憶 體 多 媒 體 IC MCU 邏 輯 IC 7 7 ST 18.5 22.4 21.1% 類 比 IC 多 媒 體 IC 通 訊 IC 記 憶 體 8 9 NXP 15.6 20.1 28.8% MCU 手 機 晶 片 類 比 IC DSP 9 10 Freescale 14.1 18.9 34.3% 手 機 晶 片 10 12 Renesas 8.7 17.8 105.2% 遊 戲 機 及 汽 車 MCU USB3.0 晶 片 資 料 來 源 : 工 研 院 2011 半 導 體 年 鑑 ( 二 ) 產 業 鏈 及 其 發 展 規 模 歷 經 幾 十 年 發 展, 中 國 IC 產 業 結 構 逐 漸 由 大 而 全 的 綜 合 製 造 模 式 走 向 設 計 製 造 封 裝 測 試 專 業 分 工 的 獨 立 發 展, 並 且 進 一 步 完 善 的 產 業 鏈 格 局 中 國 大 陸 IC 產 業 以 封 裝 測 試 發 展 最 為 成 熟, 但 近 年 來 IC 設 計 業 受 產 業 政 策 影 響, 成 長 幅 度 相 當 明 顯 根 據 CCID 資 料 顯 示 ( 參 考 圖 4-1-5),2012 年 IC 設 計 業 所 占 份 額 由 2000 年 的 不 足 10% 上 升 至 29%, 15 2012 年 6 月 聯 發 科 進 一 步 宣 布 收 購 晨 星 40% 至 48% 的 股 權, 並 預 計 在 2013 年 完 全 收 購 晨 星 100% 股 權 併 購 晨 星 後 之 新 聯 發 科 將 補 足 在 網 通 IC 機 上 盒 IC 產 品 線 上 的 不 足, 並 擁 有 更 高 的 市 占 率, 使 新 聯 發 科 得 以 力 抗 全 球 手 機 晶 片 龍 頭 高 通 (Qualcomm), 或 是 快 速 崛 起 的 大 陸 廠 商 展 訊 ( 參 考 電 電 公 會 網 站,http://www.teema.org.tw/exhibition-detail.aspx?infoid=4859) 78
銷 售 收 入 達 622 億 人 民 幣 ; 晶 片 製 造 業 所 占 比 重 波 動 程 度 較 大,2012 年 約 占 23%(501 億 人 民 幣 ); 封 裝 測 試 業 所 占 份 額 則 由 過 去 的 超 過 70% 下 降 至 48%(1,036 億 人 民 幣 ) 以 下 針 對 各 產 業 鏈 概 況 分 別 進 行 分 析 : 封 裝 測 試, 1,036, 48% 晶 片 製 造, 501, 23% IC 設 計, 622, 29% 註 : 以 企 業 銷 售 收 入 計 算 ( 單 位 : 人 民 幣 億 元 ) 資 料 來 源 : 賽 迪 顧 問 在 線 資 料 庫 圖 4-1-5 2012 年 中 國 大 陸 IC 產 業 之 產 業 鏈 結 構 1.IC 設 計 IC 設 計 業 是 中 國 大 陸 重 點 扶 持 產 業, 多 屬 本 土 企 業, 且 主 要 以 內 需 市 場 為 主 過 去 在 908 工 程 909 工 程 和 國 務 院 18 號 文 的 政 策 激 勵 措 施 下, 中 國 大 陸 亦 曾 出 現 IC 設 計 業 的 投 資 潮, 但 是 整 體 技 術 水 平 與 銷 售 規 模 仍 與 國 際 大 廠 有 相 當 大 的 差 距 近 年 在 政 策 扶 持 以 及 智 慧 型 手 機 平 板 電 腦 數 位 電 視 等 市 場 需 求 帶 動 下,IC 晶 片 需 求 大 幅 增 加, 再 加 上 經 歷 了 市 場 競 爭 淘 汰 購 併 與 重 組 後, 中 國 大 陸 IC 設 計 產 業 體 質 已 明 顯 改 善, 中 大 型 IC 設 計 業 者 比 重 逐 漸 上 升 2010 年 IC 設 計 業 廠 商 家 數 達 485 家, 其 中 500 人 以 上 的 廠 商 有 26 家,100 人 以 上 之 廠 商 更 占 整 體 IC 設 計 業 78% 79
2002 年 中 國 大 陸 IC 產 業 僅 約 30 億 人 民 幣 產 值, 近 年 受 市 場 需 求 帶 動 IC 晶 片 需 求 增 長 下, 中 國 大 陸 IC 設 計 產 業 呈 現 爆 炸 性 成 長, 自 2010 年 至 2014 年, 中 國 大 陸 IC 設 計 業 平 均 每 年 成 長 幅 度 將 達 24%, 根 據 工 研 院 (2011) 分 析,2011 年 IC 設 計 業 產 值 為 474 億 人 民 幣,2012 年 預 估 可 達 589 億 人 民 幣 2013 年 及 2014 年 產 值 預 估 為 729 億 及 869 億 人 民 幣 預 估 2014 年 IC 設 計 業 產 值 將 與 IC 封 測 產 業 規 模 不 相 上 下 表 4-1-3 顯 示 2012 年 中 國 大 陸 前 10 大 IC 設 計 廠 商 由 表 可 以 發 現, 中 國 大 陸 前 10 大 IC 設 計 廠 商 的 更 迭 快 速 2010 年 中 國 大 陸 前 10 大 IC 設 計 廠 商, 在 2011 年 僅 剩 下 7 家 而 產 生 變 化 的 最 大 主 因 來 自 於 近 年 產 業 應 用 端 的 急 遽 變 化, 主 流 的 智 慧 手 持 裝 置 市 場 崛 起, 並 逐 漸 取 代 過 去 以 IC 卡 數 位 相 機 MP3 等 消 費 性 電 子 的 IC 設 計 16 公 司 根 據 工 研 院 調 查 報 告 指 出, 中 國 大 陸 IC 設 計 主 要 廠 商 將 持 續 朝 行 動 通 訊 智 慧 型 手 持 裝 置 無 線 感 測 等 3C 整 合 領 域 發 展 2012 年 排 名 則 多 數 維 持 不 變, 其 中 僅 北 京 中 星 微 電 子 取 代 中 興 微 電 子 進 入 前 IC 設 計 業 前 十 大 廠 商 排 名 16 工 研 院 (2012), 中 國 大 陸 科 技 產 業 綜 論 80
2012 排 名 2011 排 名 表 4-1-3 中 國 大 陸 IC 設 計 業 前 10 大 廠 商 (2012 年 ) 2010 排 名 公 司 2010 年 營 收 單 位 : 億 人 民 幣 2011 年 營 收 2012 年 營 收 1 1 1 海 思 半 導 體 44.2 66.7 74.2 2 2 2 展 訊 通 信 25.0 42.9 43.8 3 3 3 銳 迪 科 微 電 子 12.8 18.2 24.6(E) 4 4 - 中 國 華 大 集 成 電 路 設 計 14.6 15.9 16.1 5 5 4 杭 州 士 蘭 微 電 子 10.0 13.3 12.6 6 6 6 格 科 微 電 子 ( 上 海 ) 8.4 11.7 11.8 7 9 - 聯 芯 科 技 7.9 9.4 11.7 8 7 5 國 微 技 術 11.0 11.2 11.2 9-7 北 京 中 星 微 電 子 - - 11.0 10 10 - 北 京 中 電 華 大 電 子 設 計 5.0 8.2 9.4 資 料 來 源 : 上 海 教 育 出 版 社 (2013), 2013 年 上 海 集 成 電 路 產 業 發 展 研 究 報 告 工 研 院 (2012), 中 國 大 陸 科 技 產 業 綜 論 另 外, 觀 察 2012 年 大 陸 IC 設 計 企 業 銷 售 收 入 分 布 情 況, 目 前 銷 售 收 入 大 於 1 億 元 人 民 幣 的 企 業 有 98 家 ( 占 整 體 產 業 比 重 17.2%), 收 入 5,000 萬 至 1 億 元 人 民 幣 企 業 有 102 家 ( 占 17.9%), 收 入 1,000 萬 至 5000 萬 人 民 幣 企 業 有 167 家 ( 占 29.3%), 收 入 小 於 1,000 萬 人 民 幣 的 企 業 有 203 家 ( 占 35.6%) 整 體 而 言, 大 陸 IC 設 計 業 仍 以 中 小 企 業 為 主, 占 整 體 家 數 超 過 六 成 表 4-1-4 中 國 大 陸 IC 設 計 業 2012 年 銷 售 收 入 分 布 單 位 : 人 民 幣 銷 售 收 入 規 模 大 於 1 億 5,000 萬 至 1 億 1,000 萬 至 5000 萬 小 於 1,000 萬 總 計 企 業 數 98 102 167 203 570 占 企 業 數 比 重 17.2% 17.9% 29.3% 35.6% 100% 資 料 來 源 : 上 海 教 育 出 版 社 (2013), 2013 年 上 海 集 成 電 路 產 業 發 展 研 究 報 告 2. 晶 片 製 造 在 晶 片 製 造 業 方 面,908 工 程 ( 無 錫 華 晶 專 案 ) 和 909 工 程 ( 上 海 華 虹 NEC 項 目 ) 的 建 成, 分 別 使 中 國 大 陸 擁 有 了 第 一 條 6 吋 和 第 一 條 8 吋 晶 片 生 產 線 2004 年 中 芯 國 際 北 京 晶 片 生 產 線 的 建 成 投 產 則 使 中 國 大 陸 擁 有 了 首 條 12 吋 晶 片 生 產 線 同 時, 隨 著 台 積 電 三 星 等 外 81
商 積 極 佈 局, 和 艦 科 技 上 海 先 進 上 海 宏 力 半 導 體 等 建 置 與 投 產, 中 國 大 陸 半 導 體 製 造 能 力 大 幅 提 升, 儼 然 形 成 另 一 個 晶 圓 代 工 重 鎮 然 整 體 而 言, 中 國 大 陸 IC 製 造 業 呈 現 外 ( 資 ) 強 中 ( 資 ) 乾 型 態 ( 參 考 表 4-1-5) 如 南 韓 美 國 台 灣 等 外 資 主 導 的 IC 製 造 公 司 受 惠 於 母 公 司 強 勢 的 技 術 資 金 及 市 場 地 位 而 表 現 優 異 ; 而 以 中 資 主 導 的 IC 製 造 公 司 表 現 相 對 弱 勢, 主 要 集 中 在 晶 圓 代 工 市 場 ( 如 中 芯 國 際 華 潤 微 天 津 中 環 半 導 體 等 ) 2011 年 中 國 大 陸 IC 製 造 產 值 為 486.9 億 人 民 幣, 較 2010 年 的 447.1 億 人 民 幣 成 長 8.9% 其 中, 外 資 企 業 如 海 力 士 半 導 體 台 積 電 ( 上 海 ) 的 成 長, 加 上 新 投 產 的 英 特 爾 ( 大 連 ), 帶 動 了 IC 製 造 業 成 長 工 研 院 預 估,2013 年 及 2014 年, 中 國 大 陸 IC 製 造 業 產 值 將 為 563 億 及 583 億 人 民 幣,2010 年 至 2014 年 產 值 平 均 成 長 率 為 6.8%, 因 此 產 值 將 呈 現 微 幅 增 加 趨 勢 表 4-1-5 中 國 大 陸 IC 製 造 業 前 10 大 廠 商 (2012 年 ) 單 位 : 億 人 民 幣 2012 排 名 2011 排 名 公 司 2010 年 營 收 2011 年 營 收 2012 年 營 收 1 1 海 力 士 半 導 體 121.1 129.5 137.8 2 2 英 特 爾 ( 大 連 ) - 120.0 125.6(E) 3 3 中 芯 國 際 104.6 85.0 106.8 4 華 潤 微 電 子 - - 35.2 5 5 台 積 電 ( 上 海 ) 17.8 23.7 34.2 6 - 天 津 中 環 半 導 體 - - 25.4 7 4 上 海 華 虹 NEC 24.8 25.2 23.5 8 7 和 艦 科 技 ( 蘇 州 ) 15.1 13.4 13.5(E) 9 6 上 海 宏 力 半 導 體 15.5 14.9 12.5 10 10 吉 林 華 微 電 子 11.0 8.5 10.6 資 料 來 源 : 上 海 教 育 出 版 社 (2013), 2013 年 上 海 集 成 電 路 產 業 發 展 研 究 報 告 工 研 院 (2012), 中 國 大 陸 科 技 產 業 綜 論 3. 封 裝 測 試 由 於 IC 封 裝 測 試 業 所 需 的 資 金 及 技 術 門 檻 較 低 且 人 力 需 求 較 為 82
龐 大, 而 中 國 大 陸 過 去 廉 價 的 勞 力 資 源, 為 其 帶 來 相 對 的 成 本 優 勢, 因 此 吸 引 許 多 外 商 投 資 IC 封 裝 測 試 產 業 17 根 據 CCID 統 計,2011 年 中 國 大 陸 半 導 體 前 五 十 大 廠 商 中,IC 封 測 業 即 包 辦 25 家 廠 商, 另 IC 設 計 12 家, 晶 片 製 造 13 家 由 此 可 知 IC 封 測 業 在 中 國 大 陸 IC 產 業 中 所 佔 據 的 份 量 與 地 位 到 目 前 為 止, 有 超 過 200 家 企 業 在 中 國 大 陸 IC 封 裝 領 域 競 爭, 產 業 成 熟 度 相 對 高 於 IC 設 計 業 與 IC 製 造 業 2011 年 中 國 大 陸 IC 封 測 產 業 產 值 規 模 為 612 億 人 民 幣, 但 礙 於 國 際 市 場 低 迷 日 本 地 震 等 因 素 影 響, 導 致 海 外 訂 單 大 幅 減 少, 產 業 產 值 因 此 出 現 2.8% 的 負 成 長 2012 年 則 估 計 可 受 惠 於 海 外 訂 單 增 溫, 產 值 達 719 億 人 民 幣 根 據 工 研 院 估 計,2013 年 及 2014 年 中 國 大 陸 IC 封 測 業 產 值 將 達 808 億 及 887 億 人 民 幣, 平 均 年 成 長 率 為 9% 整 體 而 言,IC 封 測 占 整 體 半 導 體 比 重 仍 屬 最 高, 但 由 於 近 年 中 國 大 陸 多 將 重 點 放 在 扶 植 IC 設 計 業 與 製 造 業, 使 得 封 測 業 在 營 收 及 比 重 有 下 滑 趨 勢 預 估 2014 年 IC 設 計 業 產 值 將 與 IC 封 測 業 不 相 上 下 就 中 國 大 陸 IC 封 裝 測 試 業 前 十 大 廠 商 而 言 ( 參 考 表 4-1-6),2012 年 排 名 與 2011 年 明 顯 不 同 其 中, 三 星 電 子 ( 蘇 州 ) 半 導 體 瑞 薩 半 導 體 ( 北 京 ) 英 飛 凌 科 技 ( 無 錫 ) 為 2012 年 新 進 榜 的 封 測 廠, 擠 下 2011 年 排 名 前 十 名 的 日 月 光 封 裝 測 試 ( 上 海 ) 等 廠 商 17 在 產 業 發 展 初 期, 外 資 及 中 外 合 資 之 封 測 廠 在 中 國 大 陸 主 要 進 行 封 裝 產 品 市 場 相 對 成 熟 的 中 低 階 產 品 ; 然 而 隨 著 外 資 及 中 外 合 資 封 測 廠 引 進 先 進 的 封 測 技 術 後, 以 封 裝 載 板 (IC Substrate) 基 礎 的 產 品 出 現 快 速 成 長 其 後 包 含 球 柵 陣 列 封 裝 (Ball Grid Allay, BGA) 晶 片 尺 寸 封 裝 (Chip Scale Package, CSP) 晶 圓 級 封 裝 (Wafer Level Package) 及 系 統 封 裝 (System in Package, SiP) 陸 續 成 為 主 流 技 術 83
綜 觀 整 體 封 測 業 仍 為 外 資 獨 資 及 中 外 合 資 的 天 下, 單 純 由 中 國 大 陸 本 土 資 金 成 立 之 IC 封 測 廠 競 爭 力 相 對 薄 弱 另 外, 許 多 外 資 IC 封 測 廠 實 為 國 際 IDM 大 廠, 因 成 本 考 量 將 後 段 封 測 作 業 移 到 中 國 大 陸, 所 以 在 中 國 大 陸 設 立 之 外 資 或 中 外 合 資 之 IC 封 測 廠 較 中 國 大 陸 本 土 IC 封 測 廠 相 對 具 有 技 術 及 規 模 優 勢, 因 而 在 IC 封 測 市 場 上 具 有 主 導 地 位 僅 部 分 政 府 專 項 資 金 支 持 的 封 測 廠 為 較 具 實 力 的 中 資 封 測 廠, 尚 能 與 外 資 或 中 外 合 資 的 封 測 廠 競 爭 表 4-1-6 中 國 大 陸 IC 封 裝 測 試 業 前 10 大 廠 商 (2012 年 ) 單 位 : 億 人 民 幣 2012 排 名 2011 排 名 公 司 2010 年 營 收 2011 年 營 收 2012 年 營 收 1 1 英 特 爾 ( 成 都 ) - 188.0 188.4(E) 2 3 江 蘇 新 潮 科 技 63.9 62.6 66.5 3 2 飛 思 卡 爾 半 導 體 ( 中 國 大 陸 ) 85.3 72.3 64.9 4 6 威 遜 聯 合 半 導 體 ( 北 京 ) 64.4 37.8 45.0 5 4 南 通 華 達 微 電 子 41.8 40.0 41.3 6 7 海 太 半 導 體 ( 無 錫 ) - 29.0 33.9 7 5 上 海 松 下 半 導 體 39.4 38.8 33.7 8 12 三 星 電 子 ( 蘇 州 ) 半 導 體 - 21.2 23.7 9 10 瑞 薩 半 導 體 ( 北 京 ) - 23.2 23.2 10 11 英 飛 凌 科 技 ( 無 錫 ) - 21.9 23 資 料 來 源 : 上 海 教 育 出 版 社 (2013), 2013 年 上 海 集 成 電 路 產 業 發 展 研 究 報 告 工 研 院 (2012), 中 國 大 陸 科 技 產 業 綜 論 ( 三 ) 中 國 大 陸 IC 產 業 聚 落 由 於 近 年 中 國 大 陸 積 極 推 動 產 業 園 區, 加 強 產 業 群 聚 效 應, 中 國 大 陸 IC 產 業 亦 出 現 明 顯 的 產 業 聚 集 現 象 其 中, 整 體 IC 產 業 聚 落 ( 參 考 圖 4-1-6) 以 長 三 角 京 津 冀 環 渤 海 及 珠 三 角 地 區 等 東 部 地 區 為 IC 產 業 聚 落 最 為 發 達 84
註 : 圖 上 羅 列 之 IC 產 業 廠 商 僅 為 該 區 域 具 代 表 性 廠 商 資 料 來 源 : 參 考 工 研 院 (2011), 2011 半 導 體 年 鑑 圖 4-1-6 中 國 大 陸 IC 產 業 聚 落 概 況 (2011) 參 考 圖 4-1-7,2012 年 長 三 角 地 區 IC 產 業 的 銷 售 規 模 達 人 民 幣 1,223.21 億 元, 占 中 國 大 陸 IC 產 業 總 銷 售 收 入 的 56.7%; 超 過 300 家 IC 廠 商 聚 集, 涵 蓋 上 游 IC 設 計 中 游 IC 製 造 下 游 IC 封 測 及 其 他 周 邊 服 務 廠 商 其 中 晶 圓 製 造 廠 包 含 台 積 電 ST-Hynix; 封 裝 測 試 則 包 含 Amkor Samsung AMD Toshiba Philips Renesas 日 月 光 矽 品 等, 是 中 國 大 陸 IC 產 業 鏈 最 為 完 整 的 地 區, 也 為 中 國 大 陸 IC 製 造 及 封 測 產 業 最 重 要 的 區 域 京 津 冀 環 渤 海 地 區 為 中 國 大 陸 第 二 大 IC 產 業 聚 集 區 域 2012 年 京 津 冀 環 渤 海 地 區 IC 產 業 的 銷 售 規 模 達 人 民 幣 440.23 億 元, 占 中 國 85
大 陸 IC 產 業 總 銷 售 收 入 的 20.4% 京 津 冀 環 渤 海 地 區 擁 有 知 名 高 等 院 校 科 研 單 位, 研 發 能 量 相 對 豐 厚, 因 此 主 要 是 以 IC 設 計 業 為 發 展 主 軸, 許 多 國 際 IC 設 計 大 廠 亦 進 駐 該 地 區 設 立 研 發 中 心, 如 Intel STM TI NXP Freescale Samsung Renesas 聯 發 科 等 主 要 產 品 則 是 以 CPU HDTV IC 卡 3G 晶 片 記 憶 體 網 路 安 全 晶 片 等 高 技 術 含 量 產 品 為 主 珠 三 角 則 是 中 國 大 陸 IC 產 業 第 三 大 聚 集 區 2012 年 珠 三 角 地 區 IC 產 業 的 銷 售 規 模 達 人 民 幣 285.14 億 元, 占 中 國 大 陸 IC 產 業 總 銷 售 收 入 的 13.2% 雖 然 珠 三 角 地 區 是 中 國 大 陸 消 費 電 子 及 通 訊 產 品 最 大 的 生 產 基 地, 終 端 應 用 產 品 的 需 求 有 助 於 帶 動 半 導 體 產 業 發 展, 但 該 地 區 IC 產 業 發 展 仍 相 對 落 後 於 長 三 角 及 京 津 冀 環 渤 海 現 階 段 在 珠 三 角 地 區 約 有 140 家 廠 商,Intel 設 計 與 測 試 中 心 ST Philips 封 測 廠 等 國 際 大 廠 在 該 區 域 皆 有 建 廠 至 於 其 他 地 區 之 IC 產 業 聚 落 則 相 對 較 為 分 散 中 部 地 區 的 產 業 聚 落 以 河 南 鄭 州 湖 北 武 漢 為 主 ; 西 部 地 區 則 以 重 慶 / 四 川 的 成 渝 地 區 及 甘 肅 天 水 為 代 表, 惟 整 體 而 言, 產 業 聚 集 的 效 應 仍 很 薄 弱 珠 三 角, 285, 13% 其 他, 209, 10% 環 渤 海, 440, 20% 長 三 角, 1,223, 57% 註 : 以 企 業 銷 售 收 入 計 算 ( 單 位 : 人 民 幣 億 元 ) 資 料 來 源 : 電 子 工 程 網 http://ee.ofweek.com/2013-03/art-8120-2801-28674401.html 86
圖 4-1-7 2012 年 中 國 大 陸 IC 產 業 之 區 域 發 展 結 構 三 中 國 大 陸 IC 產 業 發 展 瓶 頸 與 未 來 趨 勢 18 ( 一 ) 發 展 瓶 頸 1. 本 土 IC 產 品 無 法 補 足 供 需 缺 口 雖 然 在 海 歸 派 人 士 協 助 下, 中 國 大 陸 IC 設 計 業 技 術 產 品 開 發 等 能 力 上 相 對 提 升, 但 仍 不 足 以 供 給 中 國 大 陸 IC 產 品 之 需 求, 在 中 國 大 陸 IC 供 需 缺 口 不 斷 擴 大 下, 多 數 IC 產 品 仍 仰 賴 進 口 18 參 考 黃 振 邦 (2004), 產 業 結 構 扭 曲 中 國 大 陸 半 導 體 危 機 重 重, 新 電 子 科 技 雜 誌 ( 參 考 網 址 http://www.mem.com.tw/article_content.asp?sn=0701020214); 邵 樂 峰 (2012), 中 國 IC 公 司 面 臨 的 挑 戰 來 自 哪 裡?,( 參 考 網 址 : http://www.eettaiwan.com/art_8800675650_480102_nt_4b8c9aca.htm) 87
2.IC 製 造 業 單 獨 且 快 速 發 展, 引 發 產 業 結 構 扭 曲 從 上 游 IC 設 計 帶 領 下 游 製 造 封 測 成 長 是 中 國 大 陸 半 導 體 產 業 政 策 方 向, 但 是 中 國 大 陸 半 導 體 產 業 這 一 階 段 的 發 展 已 出 現 了 結 構 性 失 衡 問 題, 上 游 IC 設 計 業 者 的 產 值 無 法 快 速 提 升, 而 資 金 需 求 最 大 的 IC 製 造 端 出 現 投 資 熱 潮, 因 此 在 供 給 不 能 滿 足 需 求 下, 製 造 業 者 只 好 向 外 尋 求 IDM 業 者 外 包 產 能, 卻 面 臨 來 自 國 外 IC 設 計 廠 商 競 爭 瓜 分 市 場 因 此 扭 曲 的 產 業 發 展 結 構 將 造 成 IC 產 業 發 展 的 瓶 頸 3.IC 產 品 同 質 性 高 低 技 術 含 量, 侵 蝕 利 潤 由 於 中 國 大 陸 IC 產 業 商 機 龐 大, 各 地 有 許 多 IC 專 案 正 在 進 行, 但 多 投 入 中 低 階 產 品 或 同 類 產 品 同 質 化 的 結 果 就 是 競 爭 異 常 激 烈, 產 品 價 格 大 幅 縮 水, 導 致 公 司 難 以 持 續 發 展 此 外, 技 術 含 量 高 的 產 品 少, 相 較 於 國 際 大 廠 發 展 腳 步 慢, 技 術 仍 有 很 大 的 差 距, 導 致 中 國 大 陸 企 業 獲 利 薄 弱 ; 加 上 許 多 設 備 仰 賴 國 外 進 口, 更 侵 蝕 原 本 微 薄 的 利 潤 4. 育 才 與 留 才 問 題 人 才 欠 缺 是 中 國 大 陸 IC 產 業 發 展 的 另 一 瓶 頸 中 國 大 陸 半 導 體 產 業 必 須 加 速 本 土 人 才 的 培 育, 才 能 跟 上 國 際 半 導 體 產 業 的 腳 步 否 則 依 賴 海 歸 派 人 才 並 不 足 以 填 補 產 業 快 速 成 長 衍 生 的 大 量 人 才 缺 口 加 上 中 國 大 陸 政 策 及 企 業 在 吸 引 科 技 人 才 的 分 紅 制 度 上 與 股 票 變 現 的 管 道 仍 受 侷 限, 因 此 育 才 與 留 才 都 是 大 問 題 88
5. 智 慧 產 權 保 護 與 專 利 問 題 中 國 大 陸 業 者 對 於 智 財 權 的 保 護 並 未 做 的 很 徹 底, 諸 如 中 芯 與 宏 力 等 在 技 術 及 IP(Intellectual Property) 19 的 取 得 上 常 為 人 所 詬 病, 也 發 生 了 與 IP 擁 有 業 者 間 的 摩 擦, 如 台 積 電 對 中 芯 的 侵 權 案 例 未 來 將 不 斷 出 現 另 外, 如 何 在 國 際 規 則 的 架 構 下, 因 應 國 外 大 公 司 的 專 利 戰 亦 是 中 國 大 陸 IC 公 司 目 前 面 臨 的 挑 戰 之 首 從 炬 力 海 思 艾 派 克, 到 海 爾 積 體 電 路 銳 迪 科, 甚 至 是 中 芯 國 際 等 企 業, 只 要 產 值 達 到 一 定 規 模, 幾 乎 都 被 國 際 大 公 司 推 上 了 專 利 侵 權 的 被 告 席 因 此, 中 國 IC 公 司 在 成 長 到 一 定 規 模 的 時 候, 如 何 建 立 有 效 的 專 利 策 略 將 是 一 個 重 大 挑 戰 ( 二 ) 未 來 趨 勢 1. 整 體 IC 產 業 據 中 國 國 務 院 出 台 的 國 務 院 關 於 加 快 培 育 和 發 展 戰 略 性 新 興 產 業 的 決 定, 中 國 大 陸 將 大 力 發 展 七 大 戰 略 性 新 興 產 業 其 中 在 新 一 代 信 息 處 產 業 中, 包 含 三 網 融 合 物 聯 網 汽 車 電 子 LED 照 明 半 導 體 節 能 等 重 點 領 域 的 應 用, 將 與 IC 產 品 有 相 當 密 切 的 關 連 如 微 處 理 器 記 憶 體 電 源 管 理 與 功 率 元 件 網 通 晶 片 音 視 頻 解 碼 晶 19 IP 是 一 種 事 先 定 義 曾 經 驗 證 可 以 重 複 使 用 的 功 能 組 塊, 如 果 將 IC 設 計 比 喻 為 堆 積 木, 那 麼 IP 就 是 各 種 造 型 的 積 木, 因 此,IP 亦 可 解 釋 為 功 能 元 件 組 塊, 即 IC 設 計 業 者 可 運 用 功 能 元 件 資 料 庫 中 的 IP, 做 適 當 的 組 合 而 成 為 一 顆 IC 早 期 IC 設 計 業 者 是 使 用 電 路 細 胞 元 資 料 庫 (Cell Library) 中 的 電 路 細 胞 元 (Cell) 加 以 組 合 而 設 計 出 一 顆 完 整 的 IC 不 過 隨 著 IC 內 部 的 電 晶 體 集 積 度 越 來 越 龐 大, 線 路 越 來 越 複 雜, 使 IC 設 計 越 來 越 困 難, 因 而 有 IP 的 出 現 IP 可 以 說 是 將 各 種 電 路 細 胞 元 組 合 在 一 起, 而 能 達 到 某 些 特 定 功 能 的 組 塊, 當 IC 設 計 需 要 用 到 這 項 功 能 時, 可 直 接 使 用 這 項 功 能 元 件 組 塊, 而 不 須 從 最 基 本 的 電 路 元 件 開 始 設 計 起 89
片 顯 示 器 驅 動 晶 片 與 控 制 晶 片 等 市 場 需 求, 將 進 一 步 帶 動 整 體 IC 產 業 發 展 另 根 據 工 研 院 IEK 指 出 20,IC Insights 預 估 中 國 大 陸 IC 市 場 至 2017 年 可 望 達 1,500 億 美 元 規 模 ;2012 年 至 2017 年 年 複 合 成 長 率 將 達 13% 占 全 球 IC 市 場 比 重 將 達 38% 其 中,2012 年 中 國 大 陸 製 造 的 IC 僅 占 當 地 IC 市 場 的 11.2%, 而 市 場 需 求 缺 口 的 部 分 仍 由 外 商 企 業 補 足 因 此,IC Insights 預 期 2017 年 中 國 大 陸 IC 製 造 將 有 七 成 以 上 來 自 Hynix TSMC Intel 及 Samsung 等 國 外 廠 商 的 貢 獻, 中 國 大 陸 IC 產 業 仍 將 高 度 依 賴 外 商 21 2.IC 設 計 業 由 於 智 慧 型 手 持 裝 置 快 速 崛 起, 帶 動 相 關 IC 產 品 需 求 大 幅 增 加, 因 此, 手 機 相 關 晶 片 業 者 多 持 續 深 耕 手 機 需 求 用 晶 片, 因 為 手 機 所 需 晶 片 種 類 繁 多, 在 自 家 的 1 2 款 晶 片 獲 得 手 機 廠 青 睞 後, 若 能 接 續 開 發 其 他 可 用 於 手 機 內 的 晶 片, 有 利 於 創 造 出 交 叉 銷 售 的 綜 效 其 次, 中 國 大 陸 以 國 家 安 全 為 考 量, 採 行 大 陸 IC 設 計 業 者 供 應 的 智 慧 卡 晶 片 在 視 訊 保 全 監 控 領 域, 政 府 對 晶 片 供 應 商 的 身 分 背 景 也 有 相 同 考 量, 故 大 陸 政 府 傾 向 採 用 大 陸 IC 設 計 業 者 供 應 的 視 訊 保 全 監 控 用 的 處 理 晶 片, 此 成 為 業 者 的 新 發 展 目 標 20 21 參 考 工 研 院 IEK 網 站 ( 參 考 網 址 : http://iekweb2.iek.org.tw/ieknews/client/newscontenthistory.aspx?industryno=&nsl_id=e3ba59a00 b16453eb417f75305f2cc80) 參 考 郭 思 偉 (2013), 大 陸 IC 設 計 業 者 未 來 動 向 持 續 深 耕 手 機 政 府 需 求 市 場 ( 參 考 網 址 : http://www.digitimes.com.tw/tw/rpt/rpt_show.asp?cnlid=3&v=20130115-028&n=1#ixzz2u6jdfwh J) 90
第 三 個 動 向 則 是 開 始 仿 效 台 灣 IC 設 計 業 者 的 發 展 模 式, 除 低 價 策 略 外, 還 提 供 較 佳 的 銷 售 服 務 技 術 服 務, 例 如 提 供 少 量 供 貨 快 速 供 貨 服 務, 或 是 提 供 完 成 度 更 高 的 公 板 設 計 (Reference Design) 更 快 速 及 完 善 的 技 術 人 力 支 援 等 22 3. 晶 片 製 造 在 半 導 體 製 造 業 盛 行 外 包 模 式 的 推 動 下, 全 球 半 導 體 代 工 行 業 迅 速 崛 起, 幾 家 國 際 半 導 體 製 造 大 廠 紛 紛 加 強 其 代 工 業 務 如 韓 國 半 導 體 企 業 海 力 士 也 開 始 涉 足 模 擬 晶 片 代 工 ;Intel 也 開 始 代 工 業 務, 開 展 22 奈 米 製 程 的 服 務 雖 然 全 球 半 導 體 12 英 吋 產 能 繼 續 增 長, 但 是 明 顯 具 有 兩 個 特 徵 : 未 見 有 新 廠 商 加 入 競 爭 且 產 能 多 集 中 在 幾 家 國 際 大 廠 中 即 便 中 國 大 陸 已 經 有 中 芯 國 際 與 華 力 微 兩 家 12 英 吋 半 導 體 生 產 線, 但 是 都 尚 未 跨 過 企 業 的 現 金 流 能 夠 滿 足 自 身 研 發 及 產 能 擴 充 需 要 的 門 檻 所 以, 現 階 段 技 術 與 營 收 呈 現 相 對 弱 勢 23, 導 致 中 國 大 陸 半 導 體 製 造 市 場 仍 呈 現 國 際 大 廠 把 持 的 局 面 從 長 遠 發 展 出 發, 中 國 大 陸 必 然 會 竭 力 提 昇 在 全 球 行 業 中 的 競 爭 力, 並 且 縮 小 與 國 際 上 先 進 製 程 的 差 距 因 此 政 府 將 持 續 大 力 扶 持, 使 半 導 體 製 造 業 作 為 國 民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的 戰 略 性 基 礎 性 產 業 並 且 在 十 二 五 期 間, 持 續 調 整 企 業 獲 利 表 現 與 企 業 體 質, 使 中 國 大 陸 在 晶 圓 代 工 製 程 上, 逐 步 追 趕 上 國 際 先 進 製 程 並 且 利 用 內 需 帶 動 22 23 參 考 中 國 行 業 研 究 網 (2012), 我 國 大 陸 IC 製 造 業 發 展 現 狀 探 討 分 析 ( 參 考 網 址 : http://www.chinairn.com/news/20120720/444576.html) 如 中 芯 國 際 現 階 段 12 吋 晶 圓 廠 仍 以 65 奈 米 製 程 技 術 為 主,40 奈 米 製 程 則 僅 有 小 量 產 出 ; 相 對 於 國 際 先 進 製 程 ( 如 台 積 電 已 導 入 28 奈 米 製 程, 並 且 朝 20 奈 米 量 產 前 進 ), 中 國 大 陸 製 程 技 術 相 對 落 後 91
整 體 IC 產 業 需 求, 營 造 中 國 大 陸 IC 製 造 業 良 性 發 展 的 環 境 4. 封 裝 測 試 隨 著 政 府 資 金 與 政 策 支 持, 一 批 擁 有 較 高 技 術 水 準 與 規 模 的 中 國 大 陸 本 土 封 測 廠 逐 漸 崛 起 中 國 大 陸 的 封 測 技 術 亦 由 過 去 的 雙 列 直 插 封 裝 (Dual In-line Package, DIP) 技 術 四 方 扁 平 封 裝 (Quad Flat Package, QFP) 等 低 階 型 態 轉 向 球 柵 陣 列 (Ball Grid Array, BGA) 系 統 級 封 裝 (System in Package, SiP) 晶 片 尺 寸 封 裝 (Chip Size Package, CSP) 或 三 維 晶 片 (Three-Dimensional Integrated Circuit, 3DIC) 等 中 高 階 封 測 型 態 發 展, 並 且 進 一 步 與 國 際 專 業 封 測 代 工 廠 商 競 爭 的 局 勢 2009 年 中 國 大 陸 科 技 部 成 立 中 國 集 成 電 路 產 業 鏈 技 術 創 新 聯 盟, 加 強 對 IC 封 測 產 業 的 專 項 支 持, 預 期 將 拉 近 中 國 大 陸 本 土 與 國 外 的 封 測 技 術, 由 原 先 的 3~4 代 縮 短 為 兩 代 的 差 距 再 輔 以 十 二 五 相 關 規 劃 對 於 半 導 體 產 業 的 發 展, 受 惠 於 整 體 下 游 IC 應 用 領 域 的 需 求 擴 張,IC 封 測 應 將 有 更 蓬 勃 的 發 展 第 二 節 赴 大 陸 投 資 重 要 法 規 依 據 IC 產 業 特 性 及 其 對 於 電 子 產 業 整 體 發 展 的 密 切 關 聯,IC 廠 商 對 外 投 資 對 於 各 國 經 濟 均 有 一 定 程 度 之 影 響 力 有 鑑 於 兩 岸 身 處 特 殊 且 敏 感 之 關 係, 因 此 開 放 相 互 投 資 時 程 相 當 晚, 審 查 規 範 亦 相 當 謹 慎 本 節 將 彙 整 中 國 大 陸 對 外 商 投 資 法 令 規 範 及 之 我 國 IC 產 業 赴 中 國 大 陸 相 關 規 範, 並 且 進 一 步 探 討 兩 岸 投 資 之 規 範 差 異 92
一 外 商 投 資 大 陸 法 令 規 範 ( 一 ) 一 般 性 設 立 規 範 中 國 大 陸 的 外 商 企 業 泛 指 中 國 大 陸 境 外 投 資 者, 包 括 港 澳 台 地 區 的 投 資 者 根 據 中 國 大 陸 法 律 規 定, 在 大 陸 境 內 註 冊 成 立 的 企 業,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主 要 包 括 合 資 合 作 經 營 及 外 商 獨 資 這 三 種 形 式 24, 相 關 中 央 法 規 則 有 中 外 合 資 經 營 企 業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中 外 合 作 經 營 企 業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外 資 企 業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公 司 法 等 25 依 據 公 司 法 規 定, 公 司 為 依 該 法 在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設 立 之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由 股 東 投 資 而 設 立 的 企 業 法 人, 有 獨 立 的 法 人 財 產, 享 有 法 人 財 產 權 同 時, 公 司 以 其 全 部 財 產 對 公 司 的 債 務 承 擔 26 ; 另 外, 外 國 公 司 亦 可 設 立 分 支 機 構 進 行 規 範 27, 惟 外 商 分 支 機 構 並 不 具 備 法 人 地 位 而 中 外 合 資 經 營 企 業 法 中 外 合 作 經 營 企 業 法 外 資 企 業 法 等 規 範 則 彙 整 於 表 4-2-1 24 外 商 投 資 的 組 織 形 式 還 有 外 國 企 業 代 表 處 和 外 國 公 司 分 公 司 等 不 同 形 式 因 此, 對 於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經 商 規 範, 就 會 擴 及 公 司 法 25 中 國 大 陸 中 央 法 規 涉 及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還 包 括 國 務 院 管 理 國 家 各 項 行 政 工 作 而 制 定 政 治 經 濟 教 育 科 技 文 化 外 事 等 各 類 行 政 法 規, 外 商 進 入 大 陸 市 場 須 取 得 國 務 院 中 央 級 部 會 和 直 屬 特 設 機 構, 該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或 其 行 授 權 之 省 市 相 關 行 政 機 關 核 發 的 公 司 許 可 26 公 司 法 第 218 條 規 定 27 公 司 法 第 193 條 規 定 93
表 4-2-1 中 國 大 陸 公 司 設 立 相 關 法 令 彙 整 法 令 項 目 法 令 規 範 中 外 合 資 經 營 企 業 法 及 其 實 施 細 則 中 外 合 作 經 營 企 業 法 及 其 實 施 細 則 外 資 企 業 法 及 其 實 施 細 則 設 立 資 本 制 度 設 立 資 本 制 度 設 立 資 本 制 度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1. 需 取 得 法 人 資 格 2. 提 出 擬 投 資 的 項 目 建 議 書 與 可 行 性 研 究 報 告, 並 辦 理 立 項 報 批 手 續 3. 應 由 中 國 大 陸 合 營 者 向 審 批 機 關 商 務 部 報 送 文 件 4. 審 批 期 限 為 三 個 月, 獲 准 取 得 批 准 證 書 後, 須 於 一 個 月 內 向 工 商 管 理 機 構 辦 理 登 記 合 營 企 業 的 註 冊 資 本 中, 外 國 合 營 者 的 投 資 比 例 一 般 不 低 於 25% 1. 合 作 企 業 不 一 定 必 須 取 得 法 人 資 格, 而 不 取 得 法 人 資 格 之 合 作 企 業 通 常 為 合 夥 型 企 業 2. 合 作 企 業 應 設 董 事 會 或 者 聯 合 管 理 機 構 3. 合 作 企 業 的 組 織 形 式 可 以 是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聯 合 管 理 委 員 會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外 國 合 作 者 的 投 資 一 般 不 低 於 合 作 企 業 註 冊 資 本 的 25% 1. 必 須 向 企 業 所 在 地 縣 級 以 上 單 位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申 請, 且 在 提 出 前 須 提 交 報 告, 地 方 政 府 應 於 收 到 申 請 30 日 內 以 書 面 形 式 回 覆 2. 須 由 商 務 部 或 國 務 部 授 權 的 地 方 政 府 審 批, 於 申 請 日 起 90 日 內 決 定 批 准 與 否 3. 外 國 投 資 人 也 須 於 收 到 批 准 證 書 起 30 日 內 辦 理 工 商 登 記 申 請 1. 根 據 公 司 法 規 定 ( 外 資 企 業 同 內 資 企 業 ), 在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註 冊 登 記 的 公 司 主 要 有 兩 種 形 式, 分 別 為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註 冊 資 本 額 為 3 萬 元 人 民 幣 ; 3. 若 為 一 人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的 註 冊 資 本, 最 低 限 額 為 10 萬 元 人 民 幣 ; 4.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註 冊 資 本 的 最 低 限 額 為 500 萬 元 人 民 幣 另 外, 在 關 於 中 外 合 資 經 營 企 業 註 冊 資 本 與 投 資 總 額 比 例 的 暫 行 規 定 中, 對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包 含 中 外 合 資 經 營 企 業 中 外 合 作 經 營 企 業 以 及 外 商 獨 資 企 業 的 註 冊 資 本 與 投 資 總 額 的 比 例 有 相 關 的 規 定 ( 參 考 表 4-2-2) 表 4-2-2 外 商 投 資 額 相 關 規 定 投 資 額 度 註 冊 資 本 額 規 定 投 資 總 額 在 300 萬 美 元 ( 含 ) 以 下 註 冊 資 本 至 少 應 占 投 資 總 額 的 7/10; 投 資 總 額 在 300 萬 美 元 以 上 至 1,000 萬 美 元 ( 含 ) 投 資 總 額 在 1,000 萬 美 元 以 上 至 3,000 萬 美 元 ( 含 ) 投 資 總 額 在 3,000 萬 美 元 以 上 其 註 冊 資 本 至 少 應 占 投 資 總 額 的 1/2 ( 投 資 總 額 在 420 萬 美 元 以 下 的, 註 冊 資 本 不 得 低 於 210 萬 美 元 ) 註 冊 資 本 至 少 應 占 投 資 總 額 的 2/5 ( 投 資 總 額 在 1,250 萬 美 元 以 下 的, 註 冊 資 本 不 得 低 於 500 萬 美 元 ) 註 冊 資 本 至 少 應 占 投 資 總 額 的 1/3 ( 投 資 總 額 在 3,600 萬 美 元 以 下 的, 註 冊 資 本 不 得 低 於 1,200 萬 美 元 ) 註 : 若 是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遇 到 特 殊 情 況 而 不 能 按 上 述 規 定 執 行 時, 可 向 商 務 部 提 出 申 請 報 告, 由 商 務 部 合 同 國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批 准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94
準 此, 台 商 企 業 在 中 國 大 陸 經 商 會 遭 遇 到 的 法 令 規 範 相 當 的 多, 例 如 企 業 營 業 許 可 企 業 變 更 資 質 規 定 質 量 監 督 工 商 審 計 財 政 稅 務 對 外 貿 易 勞 動 保 障 安 全 防 範 知 識 產 權 檢 驗 檢 疫 環 境 保 護 交 通 運 輸 海 關 口 岸 企 業 註 銷 等 但 是 在 文 獻 調 查 上, 台 商 企 業 在 中 國 大 陸 經 商 障 礙 報 告 方 面 顯 示, 最 重 要 的 事 項 為 企 業 開 辦 與 解 散 稅 賦 制 度 和 勞 動 社 保 等 項 ( 靖 心 慈,2012) ( 二 ) 一 般 性 稅 務 規 範 中 國 大 陸 對 於 稅 賦 制 度 之 規 範, 目 前 主 要 依 循 全 國 人 大 和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所 制 定 之 稅 法, 包 括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個 人 所 得 稅 法 和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稅 收 徵 收 管 理 法 等, 法 律 效 力 次 於 全 國 人 大 和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所 制 定 之 稅 法, 則 包 括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增 值 稅 暫 行 條 例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營 業 稅 暫 行 條 例 等 全 國 人 大 和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授 權 國 務 院 制 定 之 具 體 法 律 暫 時 規 定 或 條 例 等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在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之 企 業 和 其 他 取 得 收 入 的 組 織 為 企 業 所 得 稅 的 納 稅 人, 須 依 照 該 法 之 規 定 繳 納 企 業 所 得 稅, 惟 個 人 獨 資 企 業 合 夥 企 業 不 適 用 該 法 企 業 所 得 稅 稅 率 依 不 同 課 徵 對 象, 其 稅 率 由 20%~25% 不 等 ( 參 考 表 4-2-3) 在 居 28 民 企 業 部 分, 課 稅 基 準 為 源 於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及 境 外 所 得, 並 且 課 徵 29 25% 之 企 業 所 得 稅 ; 在 非 居 民 企 業 部 分, 分 為 兩 類 在 中 國 大 陸 有 28 29 居 民 企 業 係 指 依 法 在 中 國 境 內 成 立, 或 者 依 照 外 國 ( 地 區 ) 法 律 成 立 但 實 際 管 理 機 構 在 中 國 境 內 的 企 業 非 居 民 企 業 則 係 指 依 照 外 國 ( 地 區 ) 法 律 成 立 且 實 際 管 理 機 構 不 在 中 國 境 內, 但 在 中 國 境 內 設 立 機 構 場 所 的, 或 者 在 中 國 境 內 未 設 立 機 構 場 所, 但 有 來 源 於 中 國 境 內 所 得 的 企 業 95
設 立 機 構 或 場 所, 其 所 得 源 於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之 所 得 或 該 機 構 場 所 於 境 外 實 際 獲 得 之 所 得 均 需 課 徵 25% 之 企 業 所 得 稅 ; 然 而, 若 非 居 民 企 業 在 中 國 境 內 未 設 立 機 構 場 所 或 雖 設 立 機 構 場 所 但 所 得 與 該 設 立 之 機 構 或 場 所 無 實 際 關 聯, 則 僅 需 針 對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之 所 得 課 徵 20% 之 企 業 所 得 稅 30 另 外, 針 對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實 行 15% 的 優 惠 稅 率 表 4-2-3 中 國 大 陸 企 業 所 得 稅 之 徵 收 對 象 計 算 基 準 與 適 用 稅 率 項 目 稅 法 徵 收 對 象 課 稅 基 準 一 般 企 業 稅 規 範 適 用 稅 率 居 民 企 業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及 境 外 所 得 25% 在 中 國 大 陸 設 立 機 構 或 場 所 1.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之 所 得 2. 其 機 構 場 所 於 境 外 實 際 獲 25% 得 之 所 得 非 居 民 企 業 1. 在 中 國 境 內 未 設 立 機 構 場 所 2. 雖 設 立 機 構 場 所, 但 所 得 與 該 設 立 之 機 構 或 場 所 無 實 際 關 聯 源 於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之 所 得 20%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鼓 勵 項 目 ( 西 部 ) 優 惠 技 術 先 進 企 業 企 業 稅 大 型 晶 圓 - 15% 註 :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在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之 企 業 和 其 他 取 得 收 入 的 組 織 為 企 業 所 得 稅 的 納 稅 人, 須 依 照 該 法 之 規 定 繳 納 企 業 所 得 稅, 惟 個 人 獨 資 企 業 合 夥 企 業 不 適 用 該 法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自 靖 心 慈 (2012) 及 林 祝 瑛 陳 傳 宗 (2012) 在 一 般 企 業 所 得 稅 之 外,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增 值 稅 暫 行 條 例, 在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銷 售 貨 物 或 者 提 供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勞 務 以 及 進 口 貨 物 的 單 位 和 個 人 為 增 值 稅 之 納 稅 人, 應 依 該 條 例 繳 納 增 值 稅 31 根 據 該 條 例, 中 國 大 陸 依 照 企 業 及 個 體 工 商 戶 之 經 營 規 模 及 會 計 核 算 是 否 健 全, 將 增 值 稅 納 稅 人 分 為 一 般 納 稅 人 和 小 規 模 納 稅 人 兩 種, 執 行 不 同 的 計 稅 方 法 30 31 原 稅 法 將 納 稅 人 分 為 內 資 企 業 和 外 資 企 業, 實 行 差 別 對 待, 使 外 資 企 業 享 有 超 國 民 待 遇 新 稅 法 (2008 年 新 版 企 業 稅 法 ) 則 不 再 區 分 內 資 外 資 企 業, 並 統 一 規 定 : 企 業 事 業 單 位 社 會 團 體 以 及 其 他 取 得 收 入 的 組 織 為 企 業 所 得 稅 的 納 稅 人, 並 按 照 國 際 通 行 做 法 將 納 稅 人 劃 分 為 居 民 企 業 和 非 居 民 企 業, 分 別 規 定 其 納 稅 義 務 增 值 稅 係 對 於 商 品 生 產 和 流 通 中 各 環 節 的 新 增 價 值 或 商 品 附 加 值, 所 徵 收 之 稅 種 96
小 規 模 納 稅 人 銷 售 貨 物 或 者 應 稅 勞 務, 即 按 照 其 銷 售 額 ( 不 包 括 應 納 稅 額 ) 與 規 定 的 3% 徵 收 率 計 算 應 納 稅 額 ; 而 對 於 一 般 納 稅 人 應 納 稅 額 的 計 算 辦 法, 則 以 納 稅 人 收 取 的 銷 售 稅 額 抵 扣 其 支 付 的 進 貨 稅 額, 其 餘 額 為 納 稅 人 實 際 應 稅 銷 售 額, 應 稅 銷 售 額 適 用 之 增 值 稅 率 則 依 情 形 有 所 不 同 ( 參 考 表 4-2-4) 類 型 表 4-2-4 中 國 大 陸 增 值 稅 稅 目 特 殊 規 定 或 適 用 範 圍 適 用 稅 率 小 規 模 納 稅 人 - 3% 一 般 納 稅 人 銷 售 或 進 口 一 般 商 品 - 17% 一 般 納 稅 人 銷 售 或 進 口 特 定 商 品 糧 食 食 用 植 物 油 自 來 水 暖 氣 冷 氣 熱 水 煤 氣 液 化 石 油 氣 天 然 氣 沼 氣 居 民 用 煤 炭 製 品 圖 書 報 紙 雜 誌 飼 料 化 肥 農 藥 13% 農 機 及 國 務 院 規 定 之 相 關 商 品 一 般 納 稅 人 出 口 商 品 國 務 院 另 有 規 定 的 除 外 0% 註 : 在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銷 售 貨 物 或 者 提 供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勞 務 以 及 進 口 貨 物 的 單 位 和 個 人 為 增 值 稅 之 納 稅 人, 應 依 該 條 例 繳 納 增 值 稅 資 料 來 源 : 靖 心 慈 (2012) ( 三 ) 最 低 工 資 規 定 中 國 大 陸 自 1995 年 起 開 始 實 施 最 低 工 資 保 障 制 度, 原 則 上, 最 低 工 資 標 準 每 兩 年 至 少 調 整 一 次, 但 隨 著 經 濟 發 展 及 物 價 水 準 的 變 動, 各 地 區 調 整 週 期 逐 漸 縮 短 為 一 年 一 調 此 外, 各 省 和 直 轄 市 政 府 擁 有 最 低 工 資 標 準 制 定 權, 各 類 最 低 工 資 標 準 適 用 地 區 則 由 各 省 轄 市 自 行 規 定 及 執 行 惟 須 留 意 的 是, 各 地 最 低 工 資 標 準 還 蓋 內 容 並 不 一 致, 如 最 低 工 資 是 否 包 括 個 人 繳 納 的 社 會 保 險 住 房 公 積 金 交 通 補 貼 伙 食 補 貼 等 因 此, 無 法 從 表 面 上 論 斷 各 地 最 低 工 資 標 準 的 高 低 國 務 院 2012 年 批 轉 的 人 力 資 源 和 社 會 保 障 部 等 制 定 的 促 進 就 業 規 劃 (2011-2015) 明 確 指 出, 中 國 大 陸 將 深 入 推 進 工 資 收 入 分 配 制 97
度 改 革, 並 且 目 標 從 2011 年 到 2015 年, 最 低 工 資 標 準 年 均 成 長 率 要 大 於 13% 而 根 據 資 料 顯 示 32,2012 年 中 國 大 陸 有 24 個 省 份 調 整 最 低 工 資 標 準, 平 均 提 高 22% 再 者, 國 務 院 於 今 (2013) 年 批 轉 的 關 於 深 化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的 若 幹 意 見 也 提 出, 到 2015 年, 絕 大 多 數 地 區 最 低 工 資 標 準 達 到 當 地 城 鎮 從 業 人 員 平 均 工 資 的 40% 以 上 因 此, 各 地 的 最 低 工 資 標 準 將 繼 續 看 漲 ( 參 考 表 4-2-6) 表 4-2-5 中 國 大 陸 各 地 區 最 低 工 資 (2012) 單 位 : 人 民 幣 地 區 調 整 生 效 日 全 日 制 就 業 勞 動 者 ( 人 民 幣 月 薪 ) 非 全 日 制 就 業 勞 動 者 ( 時 薪 ) 一 類 二 類 三 類 四 類 一 類 二 類 三 類 四 類 北 京 2012 年 1 月 1 日 1260 14 山 西 2011 年 4 月 1 日 980 900 820 740 10.8 9.9 9.0 8.1 新 疆 2011 年 6 月 1 日 1160 960 880 800 11.6 9.6 8.8 8.0 遼 寧 2011 年 7 月 1 日 1100 900 780 11.0 8.5 7.5 福 建 2011 年 3 月 1 日 1100 950 850 750 11.6 10.0 9.0 7.9 陝 西 2011 年 1 月 1 日 860 780 730 680 8.6 7.8 7.3 6.8 廣 東 2011 年 3 月 1 日 1300 1100 950 850 12.5 10.5 9.3 8.3 河 北 2011 年 7 月 1 日 1100 1040 960 860 11.0 10.4 9.6 8.6 河 南 2011 年 10 月 1 日 1080 950 820 10.2 8.9 7.7 天 津 2011 年 4 月 1 日 1160 6.7 吉 林 2011 年 5 月 1 日 1000 950 890 830 7.7 7.3 6.8 6.3 上 海 2011 年 4 月 1 日 1280 11.0 江 蘇 2011 年 2 月 1 日 1140 930 800 9.2 7.5 6.5 山 東 2011 年 3 月 1 日 1100 950 800 11.5 9.8 8.7 浙 江 2011 年 4 月 1 日 1310 1160 1060 950 10.7 9.5 8.6 7.7 重 慶 2011 年 1 月 1 日 870 750 710 8.7 7.5 7.1 深 圳 2011 年 4 月 1 日 1320 11.7 寧 夏 2011 年 4 月 1 日 900 820 750 9.0 8.5 8.0 安 徽 2011 年 7 月 1 日 720-1010 7.5-10.6 湖 北 2011 年 12 月 1 日 1100 900 750 10.0 8.5 7.0 湖 南 2011 年 7 月 1 日 1020 930 840 770 10.0 9.0 8.5 8.0 內 蒙 古 2011 年 11 月 1 日 1050 980 900 820 8.9 8.3 7.6 6.9 黑 龍 江 2010 年 7 月 1 日 600-880 5.5-7.5 雲 南 2010 年 7 月 1 日 830 740 630 8.0 7.0 6.0 海 南 2010 年 7 月 1 日 830 730 680 7.2 6.3 5.9 甘 肅 2010 年 10 月 1 日 760 710 670 630 7.9 7.5 7.1 6.6 西 藏 2010 年 8 月 1 日 950 900 850 8.5 8.0 7.5 青 海 2011 年 12 月 1 日 920 910 900 9.3 9.2 9.1 貴 州 2011 年 9 月 1 日 930 830 740 10.0 9.0 8.0 四 川 2012 年 1 月 1 日 1050 960 880 800 11.0 10.0 9.3 8.4 資 料 來 源 :http://employment.yingkelawyer.com/2012/01/17/3719.html 32 參 考 國 貿 局 網 站 資 料,http://www.trade.gov.tw/World/Detail.aspx?nodeID=45&pid=429915 98
表 4-2-6 2015 年 中 國 大 陸 各 地 月 最 低 工 資 標 準 單 位 : 人 民 幣 地 區 2011( 基 數 ) 2015( 預 估 ) 地 區 2011( 基 數 ) 2015( 預 估 ) 北 京 1160 1815 安 徽 680-1010 1108-1646 上 海 1280 2086 福 建 750-1100 1222-1793 天 津 1160 1891 山 東 800-1100 1304-1793 深 圳 1320 2160 河 南 820-1080 1337-1760 江 西 500-720 879-1253 湖 北 750-1100 1222-1793 四 川 650-850 1152-1512 湖 南 770-1020 1255-1663 陝 西 680-860 1138-1410 廣 東 850-1300 1386-2119 甘 肅 630-760 1027-1239 廣 西 565-820 921-1337 遼 寧 780-1100 1271-1793 海 南 680-830 1108-1353 吉 林 830-1000 1353-1630 重 慶 710-870 1157-1418 河 北 860-1100 1402-1793 貴 州 740-930 1206-1516 山 西 740-980 1206-1597 雲 南 720-950 1174-1549 內 蒙 古 820-1050 1337-1712 西 藏 850-950 1386-1549 黑 龍 江 600-880 978-1434 青 海 900-920 1467-1500 江 蘇 800-1140 1304-1858 寧 夏 750-900 1223-1467 浙 江 950-1310 1549-2135 新 疆 800-1160 1304-1890 資 料 來 源 : 靖 心 慈 (2012) ( 四 )IC 產 業 重 要 法 令 IC 產 業 屬 於 中 國 大 陸 鼓 勵 類 產 業 2000 年, 國 務 院 印 發 鼓 勵 軟 體 產 業 和 積 體 電 路 產 業 發 展 若 干 政 策 的 通 知 ( 國 發 [2000]18 號, 簡 稱 18 號 文 ) 其 中,18 號 在 政 策 目 標 中 即 明 確 提 出 經 過 5 到 10 年 的 努 力, 國 產 積 體 電 路 產 品 能 夠 滿 足 國 內 市 場 大 部 分 需 求, 同 時 進 一 步 縮 小 與 發 達 國 家 在 開 發 和 生 產 技 術 上 的 差 距 因 此,18 號 文 自 投 融 資 政 策 稅 收 優 惠 人 才 培 育 知 識 產 權 保 護 等 層 面 提 出 IC 產 業 綜 合 發 展 政 策 也 基 於 18 號 文 諸 多 優 惠 政 策 措 施 ( 參 考 表 4-2-7), 為 中 國 大 陸 IC 產 業 成 長 帶 來 相 當 大 的 支 持 力 度 不 僅 企 業 規 模 明 顯 成 長, 整 體 綜 合 競 爭 力 也 有 明 顯 提 升 99
表 4-2-7 18 號 文 優 惠 措 施 彙 整 項 目 內 容 設 立 鼓 勵 境 內 外 企 業 在 中 國 境 內 設 立 合 資 和 獨 資 的 積 體 電 路 生 產 企 業 1. 對 增 值 稅 一 般 納 稅 人 銷 售 其 自 產 的 積 體 電 路 產 品 ( 含 單 晶 矽 片 ),2010 年 前 按 17% 的 法 定 稅 率 徵 收 增 值 稅, 對 實 際 稅 負 超 過 6% 的 部 分 即 征 即 退, 由 企 業 用 於 研 究 開 發 新 的 積 體 電 路 和 擴 大 再 生 產 2.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的 積 體 電 路 生 產 企 業, 按 鼓 勵 外 商 對 能 源 交 通 投 資 的 稅 收 優 惠 政 策 執 行 : (1) 投 資 額 超 過 80 億 元 人 民 幣 ; (2) 積 體 電 路 線 寬 小 於 0.25 微 米 的 稅 負 3. 符 合 第 四 十 二 條 規 定 的 生 產 企 業 進 口 自 用 生 產 性 原 材 料 消 耗 品, 免 征 關 稅 和 進 口 環 節 增 值 稅 4. 積 體 電 路 生 產 企 業 引 進 積 體 電 路 技 術 和 成 套 生 產 設 備, 單 項 進 口 的 積 體 電 路 專 用 設 備 與 儀 器, 按 外 商 投 資 產 業 指 導 目 錄 和 當 前 國 家 重 點 鼓 勵 發 展 的 產 業 產 品 和 技 術 目 錄 的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免 征 進 口 關 稅 和 進 口 環 節 增 值 稅 5. 境 內 積 體 電 路 設 計 企 業 設 計 的 積 體 電 路, 如 在 境 內 確 實 無 法 生 產, 可 在 國 外 生 產 晶 片, 其 加 工 合 同 ( 包 括 規 格 數 量 ) 經 行 業 主 管 部 門 認 定 後, 進 口 時 按 優 惠 暫 定 稅 率 徵 收 關 稅 折 舊 積 體 電 路 生 產 企 業 的 生 產 性 設 備 的 折 舊 年 限 最 短 可 為 3 年 智 慧 積 體 電 路 設 計 產 品 受 智 慧 財 產 權 方 面 的 法 律 保 護 產 權 通 關 符 合 第 四 十 二 條 規 定 的 生 產 企 業, 海 關 應 為 其 提 供 通 關 便 利 允 許 符 合 第 四 十 二 條 規 定 的 企 業 將 準 備 用 於 在 中 國 境 內 再 投 資 的 稅 後 利 潤 以 外 其 他 幣 方 式 存 入 專 用 帳 戶, 由 外 匯 管 理 部 門 監 管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自 18 號 文 公 布 後, 中 國 大 陸 又 陸 續 頒 佈 IC 產 業 相 關 優 惠 之 通 知 或 政 策, 如 財 政 部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海 關 總 署 關 於 鼓 勵 軟 體 產 業 和 積 體 電 路 產 業 發 展 有 關 稅 收 政 策 問 題 的 通 知 ( 財 稅 [2000]25 號 ) 信 息 產 業 部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海 關 總 署 關 於 印 發 集 成 電 路 設 計 企 業 及 產 品 認 定 管 理 辦 法 的 通 知 ( 信 部 聯 產 2002 86 號 ) 財 政 部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關 於 進 一 步 鼓 勵 軟 體 產 業 和 積 體 電 路 產 業 發 展 稅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財 稅 [2002]70 號 )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關 於 軟 體 企 業 和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所 得 稅 優 惠 政 策 有 關 規 定 執 行 口 徑 等 問 題 的 通 知 ( 國 稅 發 [2003]82 號 )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關 於 印 發 < 稅 收 減 免 管 理 辦 法 >( 試 行 ) 的 通 知 ( 國 稅 發 [2005]129 號 ) 集 成 電 路 產 業 研 究 與 開 發 專 100
項 資 金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 財 建 [2005]132 號 ) 及 企 業 所 得 稅 若 干 優 惠 政 策 ( 財 稅 [2008]1 號 ) 等 33 中 國 大 陸 IC 產 業 在 18 號 文 及 其 他 IC 產 業 優 惠 措 施 的 加 持 下, 歷 經 十 餘 年 發 展, 整 體 產 業 雖 已 有 明 顯 成 長, 卻 也 面 臨 發 展 瓶 頸, 如 企 業 科 技 創 新 自 我 發 展 能 力 不 強 產 業 鏈 有 待 完 善 等 問 題 據 此, 國 務 院 依 據 產 業 實 況 及 未 來 發 展 目 標, 於 2011 年 1 月 印 發 了 進 一 步 鼓 勵 軟 體 產 業 和 積 體 電 路 產 業 發 展 的 若 干 政 策 ( 國 發 [2011]4 號, 簡 稱 新 18 號 文 ), 調 整 了 中 國 對 軟 體 及 半 導 體 產 業 於 財 稅 投 融 資 研 發 進 出 口 人 才 智 慧 財 產 權 及 市 場 等 七 大 面 向 之 產 業 政 策, 以 期 進 一 步 優 化 產 業 環 境 ( 參 考 表 4-2-8) 項 目 融 資 政 策 資 源 整 併 政 策 研 發 政 策 表 4-2-8 新 18 號 文 ( 國 發 [2011]4 號 文 ) 政 策 及 優 惠 措 施 彙 整 內 容 1. 對 符 合 條 件 的 積 體 電 路 企 業 技 術 進 步 和 技 術 改 造 專 案, 中 央 預 算 內 給 予 適 當 支 援 2. 通 過 現 有 的 創 業 投 資 引 導 基 金 等 資 金 和 政 策 管 道, 引 導 社 會 資 本 設 立 創 業 投 資 基 金, 支 援 中 小 軟 體 企 業 和 積 體 電 路 企 業 創 業 3. 有 條 件 的 地 方 政 府 可 按 照 國 家 有 關 規 定 設 立 主 要 支 援 軟 體 企 業 和 積 體 電 路 企 業 發 展 的 股 權 投 資 基 金 或 創 業 投 資 基 金, 引 導 社 會 資 金 投 資 軟 體 產 業 和 積 體 電 路 產 業 積 極 支 援 符 合 條 件 的 軟 體 企 業 和 積 體 電 路 企 業 採 取 發 行 股 票 債 券 等 多 種 方 式 籌 集 資 金, 拓 寬 直 接 融 資 管 道 4. 積 極 推 動 軟 體 企 業 和 積 體 電 路 企 業 利 用 智 慧 財 產 權 等 無 形 資 產 進 行 質 押 貸 款 5. 政 策 性 金 融 機 構 在 批 准 的 業 務 範 圍 內, 可 對 符 合 國 家 重 大 科 技 專 案 範 圍 條 件 的 軟 體 和 積 體 電 路 專 案 給 予 重 點 支 援 6. 商 業 性 金 融 機 構 應 進 一 步 改 善 金 融 服 務, 積 極 創 新 適 合 軟 體 產 業 和 積 體 電 路 產 業 發 展 的 信 貸 品 種, 為 符 合 條 件 的 軟 體 企 業 和 積 體 電 路 企 業 提 供 融 資 支 持 1. 國 家 鼓 勵 支 援 軟 體 企 業 和 積 體 電 路 企 業 加 強 產 業 資 源 整 合 2. 對 軟 體 企 業 和 積 體 電 路 企 業 為 實 現 資 源 整 合 和 做 大 做 強 進 行 的 跨 地 區 重 組 併 購 1. 充 分 利 用 多 種 資 金 管 道, 進 一 步 加 大 對 科 技 創 新 的 支 持 力 度 2. 在 積 體 電 路 工 藝 研 發 關 鍵 材 料 關 鍵 應 用 軟 體 和 晶 片 設 計 等 領 域, 推 動 國 家 重 點 實 驗 室 國 家 工 程 實 驗 室 國 家 工 程 中 心 和 企 業 技 術 中 心 建 設 3. 鼓 勵 軟 體 企 業 大 力 開 發 軟 體 測 試 和 評 價 技 術, 完 善 相 關 標 準, 提 升 軟 體 研 發 能 力, 提 高 軟 體 品 質 智 慧 產 1. 支 援 軟 體 和 積 體 電 路 企 業 依 法 到 國 外 申 請 智 慧 財 產 權 權 政 策 2. 落 實 軟 體 和 積 體 電 路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制 度 33 參 考 靖 心 慈 (2012) 及 賽 迪 顧 問 在 線, http://www.cciddata.com/portal/scyj/sdsd/bdt/webinfo/2011/04/1303863934607992.htm 101
表 4-2-8 新 18 號 文 ( 國 發 [2011]4 號 文 ) 政 策 及 優 惠 措 施 彙 整 ( 續 ) 項 目 1. 加 快 完 善 期 權 技 術 入 股 股 權 分 紅 權 等 多 種 形 式 的 激 勵 機 制, 充 分 發 揮 研 發 人 員 和 管 理 人 員 的 積 極 性 和 創 造 性 2. 鼓 勵 有 條 件 的 高 校 採 取 與 積 體 電 路 企 業 聯 合 辦 學 等 方 式 建 立 微 電 子 學 院, 經 批 准 設 立 的 示 範 性 微 電 子 學 院 可 以 享 受 示 範 性 軟 體 學 院 相 關 政 策 3. 支 援 建 立 校 企 結 合 的 人 才 綜 合 培 訓 和 實 踐 基 地, 支 援 示 範 性 軟 體 學 院 和 微 電 子 學 院 與 人 才 培 國 際 知 名 大 學 跨 國 公 司 合 作, 引 進 國 外 師 資 和 優 質 資 源, 聯 合 培 養 軟 體 和 積 體 電 路 育 政 策 人 才 4. 按 照 引 進 海 外 高 層 次 人 才 的 有 關 要 求, 加 快 軟 體 與 積 體 電 路 海 外 高 層 次 人 才 的 引 進, 落 實 好 相 關 政 策 5. 制 定 落 實 軟 體 與 積 體 電 路 人 才 引 進 和 出 國 培 訓 年 度 計 畫, 辦 好 國 家 軟 體 和 積 體 電 路 人 才 國 際 培 訓 基 地, 積 極 開 闢 國 外 培 訓 管 道 1. 進 一 步 落 實 和 完 善 相 關 營 業 稅 優 惠 政 策, 對 符 合 條 件 的 軟 體 企 業 和 積 體 電 路 設 計 企 業 從 事 軟 體 發 展 與 測 試, 資 訊 系 統 集 成 諮 詢 和 運 營 維 護, 積 體 電 路 設 計 等 業 務, 免 征 營 業 稅, 並 簡 化 相 關 程 式 2. 對 積 體 電 路 線 寬 小 於 0.8 微 米 ( 含 ) 的 積 體 電 路 生 產 企 業, 經 認 定 後, 自 獲 利 年 度 起, 第 一 年 至 第 二 年 免 徵 企 業 所 得 稅, 第 三 年 至 第 五 年 按 照 25% 的 法 定 稅 率 減 半 徵 收 企 業 所 得 稅 ( 簡 稱 企 業 所 得 稅 兩 免 三 減 半 優 惠 政 策 ) 3. 對 積 體 電 路 線 寬 小 於 0.25 微 米 或 投 資 額 超 過 80 億 元 的 積 體 電 路 生 產 企 業, 經 認 定 後, 減 按 15% 的 稅 率 徵 收 企 業 所 得 稅, 其 中 經 營 期 在 15 年 以 上 的, 自 獲 利 年 度 起, 第 一 年 至 第 五 年 免 徵 企 業 所 得 稅, 第 六 年 至 第 十 年 按 照 25% 的 法 定 稅 率 減 半 徵 收 企 業 所 得 稅 稅 負 優 ( 簡 稱 企 業 所 得 稅 五 免 五 減 半 優 惠 政 策 ) 惠 措 施 4. 對 我 國 境 內 新 辦 積 體 電 路 設 計 企 業 和 符 合 條 件 的 軟 體 企 業, 經 認 定 後, 自 獲 利 年 度 起, 享 受 企 業 所 得 稅 兩 免 三 減 半 優 惠 政 策 5. 國 家 規 劃 佈 局 內 的 積 體 電 路 設 計 企 業 符 合 相 關 條 件 的, 可 比 照 國 發 18 號 檔 享 受 重 點 軟 體 企 業 所 得 稅 優 惠 政 策 6. 為 完 善 積 體 電 路 產 業 鏈, 對 符 合 條 件 的 積 體 電 路 封 裝 測 試 關 鍵 專 用 材 料 企 業 以 及 積 體 電 路 專 用 設 備 相 關 企 業 給 予 企 業 所 得 稅 優 惠 7. 國 家 對 積 體 電 路 企 業 實 施 的 所 得 稅 優 惠 政 策, 符 合 條 件 的 軟 體 企 業 和 積 體 電 路 企 業 享 受 企 業 所 得 稅 兩 免 三 減 半 五 免 五 減 半 優 惠 政 策, 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前 自 獲 利 年 度 起 計 算 優 惠 期, 並 享 受 至 期 滿 為 止 通 關 優 惠 措 施 內 容 1. 對 軟 體 企 業 和 積 體 電 路 設 計 企 業 需 要 臨 時 進 口 的 自 用 設 備 ( 包 括 開 發 測 試 設 備 軟 硬 體 環 境 樣 機 及 部 件 元 器 件 等 ), 經 地 市 級 商 務 主 管 部 門 確 認, 可 以 向 海 關 申 請 按 暫 時 進 境 貨 物 監 管, 其 進 口 稅 收 按 照 現 行 法 規 執 行 2. 對 符 合 條 件 的 軟 體 企 業 和 積 體 電 路 企 業, 質 檢 部 門 可 提 供 提 前 預 約 報 檢 服 務 1. 對 國 家 批 准 的 積 體 電 路 重 大 項 目, 因 集 中 採 購 產 生 短 期 內 難 以 抵 扣 的 增 值 稅 進 項 稅 額 其 他 優 佔 用 資 金 問 題, 採 取 專 項 措 施 予 以 妥 善 解 決 惠 措 施 2. 經 認 定 的 積 體 電 路 設 計 企 業 和 符 合 條 件 的 軟 體 企 業 的 進 口 料 件, 符 合 現 行 法 律 法 規 規 定 的, 可 享 受 保 稅 政 策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根 據 資 策 會 (2011) 彙 整 的 新 舊 18 號 文 主 要 政 策 之 比 較 ( 參 考 表 4-2-9), 基 本 上, 新 18 號 文 之 相 關 政 策 多 數 均 延 續 舊 18 號 之 相 關 政 策, 同 時 納 入 其 他 相 關 IC 產 業 或 地 方 產 業 之 政 策 102
就 財 稅 政 策 而 言, 新 18 號 文 增 加 進 一 步 落 實 和 完 善 相 關 營 業 稅 優 惠 政 策 線 寬 小 於 0.8 微 米 ( 含 ) 的 積 體 電 路 生 產 企 業, 可 享 所 得 稅 兩 免 三 減 半 及 線 寬 小 於 0.25 微 米 或 投 資 額 超 過 80 億 元 的 積 體 電 路 生 產 企 業, 可 享 所 得 稅 五 免 五 減 半 以 及 對 符 合 條 件 的 積 體 電 路 封 裝 測 試 關 鍵 專 用 材 料 企 業 以 及 積 體 電 路 專 用 設 備 相 關 企 業 給 予 企 業 所 得 稅 優 惠 等 政 策 措 施 ; 在 投 融 資 政 策 部 分, 新 18 號 文 增 加 鼓 勵 企 業 加 強 產 業 資 源 整 合 ( 即 併 購 重 組 ) ; 在 人 才 政 策 方 面, 新 18 號 文 則 向 地 方 政 府 政 策 取 經, 進 一 步 新 增 鼓 勵 高 校 採 取 與 積 體 電 路 企 業 聯 合 辦 學 ( 產 學 合 作 ) 政 策 ; 在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的 部 分, 新 18 號 文 則 進 一 步 增 加 支 援 軟 體 和 積 體 電 路 企 業 依 法 到 國 外 申 請 智 慧 財 產 權, 符 合 規 定 者 可 申 請 財 政 資 金 支 持, 納 入 十 一 五 期 間 部 分 高 新 區 ( 如 天 津 ) 出 台 之 優 惠 政 策 由 此 可 發 現, 新 18 號 文 確 實 可 以 視 為 舊 18 號 文 之 政 策 延 續, 新 18 號 文 奠 基 於 舊 18 號 文 的 基 礎 上, 擴 大 IC 產 業 相 關 激 勵 措 施, 並 將 涵 蓋 層 面 由 原 先 的 IC 設 計 及 軟 體 產 業 擴 大 至 半 導 體 材 料 設 備 封 測 等 上 下 游 關 聯 產 業 除 此 之 外, 新 18 號 文 亦 針 對 IC 產 業 發 展 需 求 與 趨 勢 脈 動, 進 一 步 納 入 相 關 政 策, 加 強 中 國 大 陸 IC 產 業 規 模 與 競 爭 力, 並 且 與 十 二 五 規 劃 之 戰 略 新 興 產 業 相 聯 結, 提 升 IC 產 業 發 展 103
表 4-2-9 新 舊 18 號 文 主 要 政 策 比 較 政 策 18 號 文 新 18 號 文 備 註 財 稅 政 策 軟 體 產 品 增 值 稅 實 際 稅 負 繼 續 實 施 超 過 3% 部 分 即 徵 即 退 - 進 一 步 落 實 和 完 善 相 關 營 業 稅 優 惠 政 策 2005 年 4 月 已 取 消 半 導 體 企 業 免 徵 17% 增 值 稅 之 優 惠 新 增, 但 十 一 五 期 間 已 有 部 分 高 新 區 ( 如 張 江 ) 有 此 優 惠 政 策 持 續, 同 2000 年 70 號 文 之 優 惠 線 寬 小 於 0.8 微 米 ( 含 ) 的 積 體 電 路 生 產 企 - 業, 可 享 所 得 稅 兩 免 三 減 半 線 寬 小 於 0.25 微 米 或 投 資 額 超 過 80 億 元 的 持 續, 同 2000 年 70 - 積 體 電 路 生 產 企 業, 可 享 所 得 稅 五 免 五 減 號 文 之 優 惠 半 新 創 辦 軟 體 企 業 經 認 定 境 內 新 辦 積 體 電 路 設 計 企 業 和 符 合 條 件 的 後, 可 享 所 得 稅 " 兩 免 三 減 半 持 續, 同 18 號 文 軟 體 企 業, 可 享 企 業 所 得 稅 兩 免 三 減 半 " - 對 符 合 條 件 的 積 體 電 路 封 裝 測 試 關 鍵 專 用 材 料 企 業 以 及 積 體 電 路 專 用 設 備 相 關 新 增 企 業 給 予 企 業 所 得 稅 優 惠 對 符 合 條 件 的 積 體 電 路 企 業 技 術 進 步 和 技 建 立 軟 體 產 業 風 險 投 資 機 術 改 造 專 案, 中 央 預 算 內 投 資 給 予 適 當 支 制, 由 國 家 扶 持, 成 立 風 險 持 續, 同 18 號 文 援, 引 導 社 會 資 本 設 立 創 業 投 資 基 金, 支 投 資 公 司 投 融 資 援 中 小 軟 體 企 業 和 積 體 電 路 企 業 創 業 政 策 積 極 支 援 符 合 條 件 的 軟 體 企 業 和 積 體 電 路 為 軟 體 企 業 在 國 內 外 上 市 企 業 採 取 發 行 股 票 債 券 等 多 種 方 式 籌 集 持 續, 同 18 號 文 融 資 創 造 條 件 資 金, 拓 寬 直 接 融 資 管 道 - 鼓 勵 企 業 加 強 產 業 資 源 整 合 ( 即 併 購 重 組 ) 新 增 研 究 開 發 政 策 - 人 才 政 策 建 立 軟 體 企 業 科 技 人 員 收 入 分 配 激 勵 機 制, 軟 體 企 業 可 允 許 技 術 專 利 和 科 技 成 果 作 價 入 股 - 持 續,2005 年 已 設 發 揮 國 家 科 技 重 大 專 項 的 引 導 作 用, 緊 緊 置 半 導 體 研 發 專 項 圍 繞 培 育 戰 略 性 新 興 產 業 的 目 標 基 金 加 快 完 善 期 權 技 術 入 股 股 權 分 紅 權 持 續, 類 同 18 號 文 等 多 種 形 式 的 激 勵 機 制 鼓 勵 高 校 採 取 與 積 體 電 路 企 業 聯 合 辦 學 ( 產 學 合 作 ) 新 增, 但 地 方 政 府 多 有 此 政 策 新 增, 但 十 一 五 期 間 已 有 部 分 高 新 區 ( 如 天 津 ) 有 此 優 惠 政 策 支 援 軟 體 和 積 體 電 路 企 業 依 法 到 國 外 申 請 - 智 慧 財 產 權, 符 合 規 定 者 可 申 請 財 政 資 金 智 慧 支 持 財 產 權 積 體 電 路 設 計 產 品 視 同 軟 政 策 嚴 格 落 實 軟 體 和 積 體 電 路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體 產 品, 受 智 慧 財 產 權 方 面 持 續, 類 同 18 號 文 制 度, 依 法 打 擊 各 類 侵 權 行 為 的 法 律 保 護 資 料 來 源 : 資 策 會 (2011), 中 國 大 陸 新 18 號 文 意 涵 分 析 104
二 我 國 赴 大 陸 投 資 法 令 規 範 ( 一 ) 一 般 性 投 資 審 查 規 範 依 據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35 條 規 定,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法 人 團 體 或 其 他 機 構, 經 經 濟 部 許 可, 得 在 大 陸 地 區 從 事 投 資 或 技 術 合 作, 而 相 關 許 可 條 件 程 序 方 式 限 制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有 關 主 管 機 關 擬 訂, 報 請 行 政 院 核 定 之 34 而 主 要 負 責 本 國 廠 商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審 查 之 主 管 部 會 為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簡 稱 投 審 會 ) 一 般 而 言, 我 國 廠 商 欲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或 技 術 合 作 時, 應 遵 守 經 濟 部 頒 布 之 在 大 陸 地 區 從 事 投 資 或 技 術 合 作 許 可 辦 法 而 該 辦 法 所 稱 在 大 陸 地 區 從 事 投 資 是 指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法 人 團 體 或 其 他 機 構 在 大 陸 地 區 有 下 列 行 為 者 : 1. 創 設 新 公 司 或 事 業 ; 2. 對 當 地 原 有 之 公 司 或 事 業 增 資 ; 3. 取 得 當 地 現 有 公 司 或 事 業 之 股 權 ( 但 不 包 括 購 買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4. 設 置 或 擴 展 分 公 司 或 事 業 34 根 據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35 條 規 定, 其 投 資 或 技 術 合 作 之 產 品 或 經 營 項 目, 依 據 國 家 安 全 及 產 業 發 展 之 考 慮, 區 分 為 禁 止 類 及 一 般 類 ( 由 經 濟 部 會 商 有 關 機 關 訂 定 項 目 清 單 及 個 案 審 查 原 則, 並 公 告 之 ), 其 中, 一 定 金 額 以 下 ( 限 額 由 經 濟 部 以 命 令 公 告 之 ) 之 投 資, 得 以 申 報 方 式 為 之 ; 另 外,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法 人 團 體 或 其 他 機 構, 得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法 人 團 體 或 其 他 機 構 從 事 商 業 行 為 ( 由 經 濟 部 會 商 有 關 機 關 公 告 應 經 許 可 或 禁 止 之 項 目 ) 惟 上 述 之 投 資 或 商 業 行 為 之 許 可 條 件 程 序 方 式 限 制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有 關 主 管 機 關 擬 訂, 報 請 行 政 院 核 定 之 105
其 中,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法 人 團 體 或 其 他 機 構 直 接 或 間 接 投 資 第 三 地 區 公 司 或 事 業, 並 擔 任 其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或 相 當 職 位, 或 持 有 其 股 份 或 出 資 額 超 過 百 分 之 十, 而 該 公 司 或 事 業 有 前 項 行 為 之 一 者, 亦 屬 該 辦 法 所 稱 在 大 陸 地 區 從 事 投 資 在 技 術 合 作 部 分, 舉 凡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法 人 團 體 或 其 他 機 構, 提 供 專 門 技 術 專 利 權 商 標 專 用 權 或 著 作 財 產 權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法 人 團 體 或 其 他 機 構 之 合 作, 則 為 該 辦 法 所 稱 之 在 大 陸 地 區 從 事 技 術 合 作, 並 且 應 遵 循 在 大 陸 地 區 從 事 投 資 或 技 術 合 作 許 可 辦 法 之 規 範 ( 表 4-2-10) 投 資 及 技 術 合 作 表 4-2-10 大 陸 地 區 從 事 投 資 及 技 術 合 作 之 範 疇 1. 創 設 新 公 司 或 事 業 2. 對 當 地 原 有 之 公 司 或 事 業 增 資 大 陸 地 區 從 事 投 資 * 3. 取 得 當 地 現 有 公 司 或 事 業 之 股 權 ( 但 不 包 括 購 買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4. 設 置 或 擴 展 分 公 司 或 事 業 提 供 專 門 技 術 專 利 權 商 標 專 用 權 或 著 作 財 產 權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大 陸 地 區 從 事 技 術 合 作 法 人 團 體 或 其 他 機 構 之 合 作 註 :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法 人 團 體 或 其 他 機 構 直 接 或 間 接 投 資 第 三 地 區 公 司 或 事 業, 並 擔 任 其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或 相 當 職 位, 或 持 有 其 股 份 或 出 資 額 超 過 百 分 之 十, 而 該 公 司 或 事 業 有 前 項 各 款 行 為 之 一 者, 亦 屬 該 辦 法 所 稱 在 大 陸 地 區 從 事 投 資 資 料 來 源 : 投 審 會 在 大 陸 地 區 從 事 投 資 或 技 術 合 作 許 可 辦 法 範 疇 在 投 資 項 目 方 面, 依 據 在 大 陸 地 區 從 事 投 資 或 技 術 合 作 審 查 原 則, 在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從 事 投 資 或 技 術 合 作 之 產 品 或 經 營 之 項 目, 分 禁 止 類 及 一 般 類 35 禁 止 類 包 含 基 於 國 際 公 約 國 防 國 家 安 全 需 要 重 大 基 礎 建 設 及 產 業 發 展 考 量, 禁 止 前 往 大 陸 投 資 之 產 品 或 經 營 項 目 ; 而 不 屬 禁 止 類 之 產 品 或 經 營 項 目, 歸 屬 為 一 般 類 35 凡 有 助 於 提 高 國 內 產 業 競 爭 力 提 升 企 業 全 球 運 籌 管 理 能 力 者, 應 積 極 開 放 ; 國 內 已 無 發 展 空 間, 須 赴 大 陸 投 資 方 能 維 繫 生 存 發 展 者, 不 予 限 制 ; 赴 大 陸 投 資 可 能 導 致 少 數 核 心 技 術 移 轉 或 流 失 者, 應 審 慎 評 估 106
在 投 資 金 額 方 面, 參 考 表 4-2-11, 個 人 投 資 人 對 大 陸 投 資 累 計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每 年 五 百 萬 美 元 ; 中 小 企 業 則 為 八 千 萬 元 新 臺 幣 / 淨 值 或 合 併 淨 值 之 百 分 之 六 十 ( 其 較 高 者 ); 其 他 企 業 則 以 淨 值 / 合 併 淨 值 之 百 分 之 六 十 ( 其 較 高 者 ) 為 上 限 36 審 查 規 定 表 4-2-11 投 資 審 查 項 目 及 金 額 規 定 1. 禁 止 類 : 基 於 國 際 公 約 國 防 國 家 安 全 需 要 重 大 基 礎 建 設 及 產 業 發 展 考 量, 投 資 項 目 禁 止 前 往 大 陸 投 資 之 產 品 或 經 營 項 目 2. 一 般 類 : 不 屬 禁 止 類 之 產 品 或 經 營 項 目, 歸 屬 為 一 般 類 1. 個 人 投 資 人 對 大 陸 投 資 累 計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每 年 五 百 萬 美 元 投 資 金 額 2. 中 小 企 業 則 為 八 千 萬 元 新 臺 幣 或 淨 值 或 合 併 淨 值 之 百 分 之 六 十 ( 較 高 者 ) 3. 其 他 企 業 則 以 淨 值 或 合 併 淨 值 之 百 分 之 六 十 ( 較 高 者 ) 資 料 來 源 : 投 審 會 在 大 陸 地 區 從 事 投 資 或 技 術 合 作 審 查 原 則 範 疇 在 投 資 案 件 審 查 部 分, 主 要 依 據 投 資 金 額 規 模 及 投 資 之 類 別 項 目 進 一 步 區 分 為 申 報 案 件 簡 易 審 查 案 件 及 專 案 審 查 案 件 三 種 類 型 而 審 查 條 件 及 內 容 則 彙 整 於 表 4-2-12 另 根 據 投 審 會 統 計 投 資 案 平 均 審 核 通 過 時 程 37, 一 般 申 報 案 件 ( 金 額 在 100 萬 美 元 以 下 ), 平 均 約 通 過 時 間 約 在 1~3 日 ; 簡 易 審 查 案 件 ( 金 額 500 萬 美 元 以 下 ) 則 約 7~20 日 ; 簡 易 審 查 案 件 ( 金 額 500 萬 美 元 以 上 ) 大 約 15~30 日 ; 專 案 審 查 案 件 則 需 要 30~40 日 或 以 上 36 37 經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核 發 符 合 營 運 總 部 營 運 範 圍 證 明 文 件 之 企 業 或 跨 國 企 業 在 臺 子 公 司, 不 在 此 限 而 該 審 查 規 定 所 指 之 跨 國 企 業 為 申 請 前 一 年 於 全 世 界 營 業 收 入 達 一 億 美 元 以 上, 並 在 二 個 以 上 國 家 建 立 子 公 司 或 分 公 司, 由 母 公 司 或 本 公 司 進 行 有 效 之 控 制 及 統 籌 決 策, 以 從 事 跨 越 國 界 生 產 經 營 行 為, 其 母 公 司 或 本 公 司 在 國 外, 且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子 公 司 或 分 公 司 之 經 濟 實 體 參 考 投 審 會 大 陸 投 資 相 關 法 規 及 申 辦 實 務 簡 報 (2011.12) 107
表 4-2-12 赴 大 陸 投 資 申 請 許 可 類 別 規 定 申 請 許 可 類 別 審 查 條 件 及 內 容 1. 申 報 對 象 : 適 用 於 台 灣 地 區 人 民 法 人 團 體 或 其 他 機 構, 合 計 對 大 陸 地 區 同 一 投 資 事 業 實 際 投 資 總 額, 在 美 金 100 萬 元 ( 含 ) 以 下 者 2. 申 報 時 點 : 台 灣 地 區 人 民 法 人 團 體 或 其 他 機 構, 應 於 投 資 實 行 後 6 個 月 內, 備 齊 申 報 案 件 文 件 ( 許 可 辦 法 第 9 條 第 1 項 ),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3. 申 報 時 應 備 文 件 : 大 陸 地 區 投 資 事 業 驗 資 報 告 第 三 地 區 投 資 事 業 股 東 名 冊 或 持 股 證 明 文 件 ( 直 接 投 資 者 免 附 ) 大 陸 地 區 投 資 事 業 批 准 證 書 及 營 業 執 照 4. 限 制 規 定 : 屬 一 般 類 項 目 1. 適 用 對 象 : 適 用 於 台 灣 地 區 人 民 法 人 團 體 或 其 他 機 構, 合 計 對 大 陸 地 區 同 一 投 資 事 業 累 計 投 資 金 額 在 5,000 萬 美 元 ( 含 ) 以 下 或 逾 5,000 萬 美 元, 但 非 屬 專 案 審 查 案 件 2. 申 請 時 點 : 適 用 於 台 灣 地 區 人 民 法 人 團 體 或 其 他 機 構, 欲 將 投 資 金 額 匯 至 大 陸 地 區 事 業 進 行 投 ( 增 ) 資 前, 即 應 事 先 申 請 許 可 3. 申 請 時 應 備 文 件 : 參 考 簡 易 審 查 申 請 書 查 核 清 單 4. 限 制 規 定 : 屬 一 般 類 項 目 簡 易 審 查 5. 作 業 流 程 : (1) 一 般 類 且 投 ( 增 ) 資 額 未 達 500 萬 美 元 者, 依 現 行 大 陸 投 資 審 查 原 則 進 行 審 核 後, 由 投 審 會 逕 予 准 駁 (2) 一 般 類 且 投 ( 增 ) 資 額 500 萬 美 元 ( 含 ) 以 上, 先 依 現 行 大 陸 投 資 審 查 原 則 進 行 審 核, 並 送 會 包 括 央 行 外 匯 局 勞 委 會 工 業 局 陸 委 會 證 期 局 國 科 會 農 委 會 等 單 位 審 查 後, 由 投 審 會 彙 整 後 要 求 補 件 或 逕 予 准 駁 6. 作 業 時 間 : 自 投 審 會 收 件 日 起 1 個 月 內 且 文 件 齊 全, 否 則 應 予 核 發 許 可 文 件 1. 適 用 對 象 : 適 用 於 台 灣 地 區 人 民 法 人 團 體 或 其 他 機 構, 合 計 對 大 陸 地 區 同 一 投 資 事 業 累 計 投 資 金 額, 逾 美 金 5,000 萬 元 2. 申 請 時 點 : 適 用 於 台 灣 地 區 人 民 法 人 團 體 或 其 他 機 構, 欲 將 投 資 金 額 匯 至 大 陸 地 區 事 業 進 行 投 ( 增 ) 資 前, 即 應 事 先 申 請 許 可 3. 申 請 時 應 備 文 件 : 參 考 專 案 審 查 申 請 書 查 核 清 單 專 案 審 查 案 件 4. 限 制 規 定 : 屬 一 般 類 項 目 5. 作 業 流 程 : 先 依 現 行 大 陸 投 資 審 查 原 則 進 行 審 核, 並 送 會 包 括 央 行 外 匯 局 勞 委 會 工 業 局 陸 委 會 證 期 局 經 建 會 技 術 處 銀 行 局 國 科 會 農 委 會 等 單 位 審 查 後, 由 投 審 會 彙 整 後 提 報 投 審 會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後, 要 求 補 件 或 逕 予 准 駁 6. 作 業 時 間 : 無 時 間 限 制, 因 配 合 投 審 會 開 會 時 程, 一 般 通 常 須 2 個 月 或 以 上 資 料 來 源 : 投 審 會 在 大 陸 地 區 從 事 投 資 或 技 術 合 作 審 查 原 則 ( 二 ) 台 灣 開 放 晶 圓 廠 到 大 陸 投 資 之 歷 程 及 法 規 2002 年 4 月 24 日 我 國 政 府 解 除 8 吋 晶 圓 廠 到 大 陸 投 資 設 廠 限 制, 針 對 晶 圓 製 造 業 赴 大 陸 投 資 公 告 審 查 原 則, 包 括 進 行 投 資 總 量 管 制 技 術 門 檻 要 求 投 資 方 式 限 制 及 國 內 相 對 應 投 資 等 其 中, 在 總 量 管 制 部 分, 核 准 投 資 8 吋 廠 以 三 座 為 上 限 ; 在 技 術 門 檻 上, 台 灣 IC 業 者 投 資 之 大 陸 事 業 製 程 技 術 必 須 是 0.25 微 米 以 上 ; 此 外, 凡 是 台 灣 半 導 體 業 者 欲 赴 大 陸 投 資 8 吋 晶 圓 廠, 申 請 廠 商 還 必 須 在 台 灣 投 資 12 吋 晶 圓 廠, 且 達 到 基 本 量 產 六 個 月 以 上 及 經 濟 量 產 規 模 才 行 108
在 投 資 審 查 部 分, 企 業 赴 大 陸 投 資 晶 圓 廠 主 要 依 據 在 大 陸 地 區 投 資 晶 圓 廠 審 查 及 監 督 作 業 要 點 及 在 大 陸 地 區 重 大 投 資 案 件 政 策 面 審 查 協 調 作 業 要 點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並 由 相 關 機 關 首 長 組 成 跨 部 會 審 查 及 監 督 小 組, 就 該 投 資 進 行 審 查 及 事 前 與 事 後 的 監 督 和 管 理 在 晶 圓 廠 投 資 中, 台 積 電 為 首 家 申 請 登 陸 的 廠 商 2002 年 9 月 台 積 電 提 出 八 吋 晶 圓 廠 投 資 計 畫 書, 台 積 電 將 以 百 分 之 百 持 股 的 方 式 成 立 子 公 司, 在 上 海 市 松 江 科 技 園 區 建 立 一 座 8 吋 晶 圓 廠 2006 年 4 月 政 府 開 放 低 階 半 導 體 封 裝 測 試 ( 以 傳 統 焊 線 封 裝 及 其 對 應 所 需 電 性 測 試 服 務 為 限 )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為 IC 封 測 業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開 展 契 機 ; 同 年 12 月, 政 府 宣 布 開 放 8 吋 晶 圓 廠 的 0.18 微 米 製 程 赴 中 國 投 資, 但 該 技 術 移 轉 僅 限 於 自 用 近 年, 兩 岸 情 勢 逐 步 趨 穩, 加 上 兩 岸 產 業 日 趨 密 切, 產 業 鏈 合 作 分 工 態 勢 逐 步 成 形, 政 府 亦 進 一 步 修 正 相 關 投 資 規 定, 鬆 綁 我 國 廠 商 赴 大 陸 投 資 相 關 規 定 其 中,2010 年 2 月 26 日 經 濟 部 將 在 大 陸 地 區 投 資 晶 圓 廠 審 查 及 監 督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為 在 大 陸 地 區 投 資 晶 圓 鑄 造 廠 積 體 電 路 設 計 積 體 電 路 封 裝 積 體 電 路 測 試 與 液 晶 顯 示 器 面 板 廠 關 鍵 技 術 審 查 及 監 督 作 業 要 點 同 時, 行 政 院 亦 核 定 大 陸 投 資 負 面 表 列 - 農 業 製 造 業 及 服 務 業 等 禁 止 赴 大 陸 投 資 產 品 項 目 修 正 草 案, 在 確 保 台 灣 技 術 領 先 投 資 優 先 之 大 原 則 下, 開 放 部 分 禁 止 類 項 目, 並 調 整 部 分 項 目 之 禁 止 範 圍 及 審 查 原 則 其 中,IC 產 業 中 的 矽 多 晶 體 其 他 單 石 數 位 積 體 電 路 其 他 單 石 積 體 電 路 其 他 混 合 積 體 電 路 等 4 類 投 資 已 由 禁 止 類 改 為 一 般 類 ( 參 考 表 4-2-13) 並 開 放 IC 設 計 業 迄 今, 我 109
國 IC 設 計 晶 圓 製 造 及 封 裝 測 試 均 以 開 放 赴 大 陸 投 資, 惟 IC 產 業 赴 大 陸 投 資 仍 有 部 分 投 資 之 限 制 38 在 在 大 陸 地 區 投 資 晶 圓 鑄 造 廠 積 體 電 路 設 計 積 體 電 路 封 裝 積 體 電 路 測 試 與 液 晶 顯 示 器 面 板 廠 關 鍵 技 術 審 查 及 監 督 作 業 要 點 39 其 中, 該 要 點 主 要 規 範 之 IC 產 業 投 資 項 目 包 含 : 1. 赴 大 陸 地 區 投 資 設 立 八 吋 以 下 晶 圓 鑄 造 廠 或 提 升 其 製 程 技 術 ; 2. 含 併 購 參 股 投 資 大 陸 晶 圓 鑄 造 廠 或 提 升 其 製 程 技 術 ; 3. 赴 大 陸 地 區 投 資 積 體 電 路 設 計 積 體 電 路 封 裝 及 積 體 電 路 測 試 ( 個 案 投 資 金 額 超 過 五 千 萬 美 元 者 ) 其 中 赴 大 陸 地 區 投 資 設 立 八 吋 以 下 晶 圓 鑄 造 廠 或 提 升 其 製 程 技 術 之 企 業, 其 審 查 原 則 及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1. 投 資 案 件 審 查 採 總 量 管 制 原 則, 以 核 准 投 資 三 座 八 吋 廠 為 上 限 2. 申 請 人 應 為 臺 灣 之 晶 圓 製 造 公 司 3. 申 請 人 提 出 申 請 之 條 件, 須 在 臺 灣 地 區 已 有 十 二 吋 晶 圓 廠 建 廠 完 成 且 進 入 基 本 量 產 連 續 達 六 個 月 以 上 4. 申 請 人 對 該 大 陸 投 資 事 業 須 具 主 控 權 5. 以 申 請 人 之 晶 圓 廠 舊 有 機 器 設 備 作 價 投 資 者 為 優 先 6. 機 器 設 備 移 轉 大 陸 時, 必 須 十 二 吋 晶 圓 廠 達 經 濟 規 模 之 量 產 38 業 經 檢 討 後, 製 造 業 目 前 仍 列 禁 止 類 項 數 為 97 項 39 本 要 點 之 投 資 申 請 案 件, 應 由 經 濟 部 召 集 行 政 院 科 技 顧 問 組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經 濟 部 技 術 處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及 專 家 學 者 共 同 組 成 之 關 鍵 技 術 小 組 進 行 審 查, 並 視 需 要 邀 請 國 家 安 全 單 位 列 席 而 前 項 關 鍵 技 術 小 組 由 經 濟 部 次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並 由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擔 任 幕 僚 工 作 110
7. 申 請 人 取 得 投 資 許 可 後, 須 向 本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申 請 專 案 輸 出 許 可, 方 可 將 其 晶 圓 鑄 造 舊 廠 機 器 設 備 移 機 至 大 陸 地 區 8. 已 核 准 投 資 之 三 座 八 吋 晶 圓 廠, 其 製 程 技 術 得 依 瓦 聖 納 協 議 調 整, 並 經 關 鍵 技 術 小 組 審 查 對 於 併 購 參 股 投 資 大 陸 晶 圓 鑄 造 廠 或 提 升 其 製 程 技 術 之 企 業 的 審 查 原 則 及 注 意 事 項 則 如 下 所 示 : 1. 申 請 人 應 為 臺 灣 依 公 司 法 設 立 之 公 司 ; 2. 臺 灣 應 有 相 對 投 資 ; 3. 併 購 參 股 投 資 之 製 程 技 術 須 落 後 該 公 司 在 臺 灣 之 製 程 技 術 一 個 世 代 以 上, 並 得 依 瓦 聖 納 協 議 調 整 ; 4. 併 購 參 股 投 資 之 大 陸 晶 圓 鑄 造 廠 生 產 之 技 術 係 運 用 臺 灣 母 公 司 技 術 者, 須 支 付 臺 灣 母 公 司 合 理 之 報 酬 或 權 利 金 ; 5. 投 資 應 可 取 得 全 球 市 場 之 優 勢 地 位, 或 可 擴 大 全 球 市 場 之 占 有 率 ; 6. 投 資 應 對 臺 灣 經 濟 發 展 有 重 大 貢 獻 : 增 加 臺 灣 母 公 司 之 營 收 或 收 益, 或 經 由 與 大 陸 投 資 事 業 整 合 可 大 幅 提 升 國 內 事 業 技 術 水 準 或 運 籌 能 力 ; 7. 不 得 因 大 陸 投 資 而 有 裁 減 臺 灣 員 工 之 情 形 而 在 IC 產 業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案 之 申 請, 申 請 人 應 填 報 大 陸 地 區 從 事 投 ( 增 ) 資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投 資 計 畫 書, 並 且 載 明 相 關 資 料, 包 含 事 業 經 營 考 量 因 素 財 務 及 資 金 取 得 運 用 情 形 技 術 層 次 及 其 移 轉 情 形 設 備 輸 出 情 形 勞 動 事 項 對 國 內 經 濟 發 展 之 貢 獻 產 業 帶 動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等 投 資 考 量 因 素 ( 參 考 表 4-2-14) 111
表 4-2-13 在 大 陸 地 區 從 事 投 資 或 技 術 合 作 禁 止 類 製 造 業 產 品 項 目 C.C.C.Code 類 別 產 品 項 目 名 稱 28046120 禁 止 類 矽 晶 棒 光 罩 式 唯 讀 記 憶 體 晶 片 之 單 石 數 位 積 體 電 路 晶 粒 及 晶 圓 ( 超 8542320011 EX 禁 止 類 過 八 吋 晶 圓 鑄 造, 但 併 購 參 股 投 資 者 除 外 ) 光 罩 式 唯 讀 記 憶 體 晶 片 之 單 石 積 體 電 路 晶 粒 及 晶 圓 ( 超 過 八 8542320013 EX 禁 止 類 吋 晶 圓 鑄 造, 但 併 購 參 股 投 資 者 除 外 ) 光 罩 式 唯 讀 記 憶 體 晶 片 之 混 合 積 體 電 路 晶 粒 及 晶 圓 ( 超 過 八 8542320015 EX 禁 止 類 吋 晶 圓 鑄 造, 但 併 購 參 股 投 資 者 除 外 ) 動 態 隨 機 存 取 記 憶 體 積 體 電 路 晶 粒 ( 超 過 八 吋 晶 圓 鑄 造, 但 併 8542320021 EX 禁 止 類 購 參 股 投 資 者 除 外 ) 動 態 隨 機 存 取 記 憶 體 積 體 電 路 晶 圓 ( 超 過 八 吋 晶 圓 鑄 造, 但 併 8542320022 EX 禁 止 類 購 參 股 投 資 者 除 外 ) 靜 態 隨 機 存 取 記 憶 體 積 體 電 路 晶 粒 ( 超 過 八 吋 晶 圓 鑄 造, 但 併 8542320031 EX 禁 止 類 購 參 股 投 資 者 除 外 ) 靜 態 隨 機 存 取 記 憶 體 積 體 電 路 晶 圓 ( 超 過 八 吋 晶 圓 鑄 造, 但 併 8542320032 EX 禁 止 類 購 參 股 投 資 者 除 外 ) 其 他 單 石 數 位 積 體 電 路 晶 粒 ( 超 過 八 吋 晶 圓 鑄 造, 但 併 購 參 8542390011 EX 禁 止 類 股 投 資 者 除 外 ) 其 他 單 石 數 位 積 體 電 路 晶 圓 ( 超 過 八 吋 晶 圓 鑄 造, 但 併 購 參 8542390012 EX 禁 止 類 股 投 資 者 除 外 ) 其 他 混 合 積 體 電 路 晶 粒 及 晶 圓 ( 超 過 八 吋 晶 圓 鑄 造, 但 併 購 8542390021 EX 禁 止 類 參 股 投 資 者 除 外 ) 85427000 禁 止 類 電 子 微 組 件 註 :1. 製 造 業 未 列 禁 止 類 之 8542320011 8542320013 8542320015 8542320021 8542320022 8542320031 8542320032 8542390011 8542390012 及 8542390021( 八 吋 以 下 晶 圓 鑄 造 ) 等 十 項, 其 受 理 審 查 原 則 如 下 : (1) 投 資 案 件 審 查 採 總 量 管 制 原 則, 以 核 准 投 資 八 吋 廠 三 座 為 上 限 (2) 個 別 廠 商 提 出 申 請 之 條 件, 須 在 十 二 吋 晶 圓 廠 建 廠 完 成 且 進 入 基 本 量 產 連 續 達 六 個 月 以 上 (3) 機 器 設 備 移 轉 大 陸 時, 必 須 十 二 吋 晶 圓 廠 達 經 濟 規 模 之 量 產 ; 將 綜 合 景 氣 成 本 產 值 良 率 等 因 素 加 以 考 量, 並 由 關 鍵 技 術 小 組 作 公 正 客 觀 之 判 斷 (4) 已 核 准 投 資 之 三 座 八 吋 晶 圓 廠, 其 製 程 技 術 得 依 瓦 聖 納 協 議 調 整, 並 經 關 鍵 技 術 小 組 審 查 (5) 廠 商 執 行 投 資 計 畫 必 須 遵 守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2. 製 造 業 未 列 禁 止 類 之 8542320011 8542320013 8542320015 8542320021 8542320022 8542320031 8542320032 8542390011 8542390012 及 8542390021( 併 購 參 股 投 資 者 ) 等 十 項, 其 受 理 審 查 原 則 如 下 : (1) 應 為 臺 灣 依 公 司 法 設 立 之 公 司 (2) 臺 灣 應 有 相 對 投 資 (3) 併 購 參 股 投 資 之 製 程 技 術 須 落 後 該 公 司 在 臺 灣 之 製 程 技 術 一 個 世 代 以 上 (4) 併 購 參 股 投 資 之 大 陸 晶 圓 鑄 造 廠 生 產 之 技 術 係 運 用 臺 灣 母 公 司 技 術 者, 須 支 付 臺 灣 母 公 司 合 理 之 報 酬 或 權 利 金 (5) 投 資 應 可 取 得 全 球 市 場 之 優 勢 地 位, 或 可 擴 大 全 球 市 場 之 占 有 率 (6) 投 資 應 對 臺 灣 經 濟 發 展 有 重 大 貢 獻 : 增 加 臺 灣 母 公 司 之 營 收 或 收 益, 或 經 由 與 大 陸 投 資 事 業 整 合 可 大 幅 提 升 國 內 事 業 技 術 水 準 或 運 籌 能 力 (7) 不 得 因 大 陸 投 資 而 有 裁 減 臺 灣 員 工 之 情 形 (8) 須 經 關 鍵 技 術 小 組 依 併 購 或 參 股 投 資 股 權 比 重 參 照 整 體 環 境 之 景 氣 成 本 投 資 效 益 等 因 素 考 量 審 議, 並 由 關 鍵 技 術 小 組 作 公 正 客 觀 之 判 斷 (9) 廠 商 執 行 投 資 計 畫 必 須 遵 守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3. 投 資 半 導 體 封 裝 測 試 項 目, 個 案 投 資 金 額 超 過 五 千 萬 美 元 者, 須 經 關 鍵 技 術 小 組 參 照 景 氣 成 本 產 值 良 率 等 因 素 考 量 審 議, 並 由 關 鍵 技 術 小 組 作 公 正 客 觀 之 判 斷 資 料 來 源 : 投 審 會 112
投 資 考 量 因 素 表 4-2-14 赴 大 陸 投 資 考 量 因 素 包 括 申 請 人 過 去 及 未 來 三 年 全 球 布 局 ( 含 國 內 大 陸 與 其 他 海 外 地 區 投 事 業 經 營 考 量 因 素 資 及 營 運 情 形 投 資 案 可 取 得 全 球 市 場 之 優 勢 地 位, 或 可 擴 大 全 球 市 場 占 有 率 之 說 明 ) 兩 岸 產 業 分 工 之 模 式 及 投 資 風 險 之 評 估 包 括 申 請 人 財 務 狀 況 資 料 投 資 所 需 資 金 籌 措 與 運 用 情 形 及 國 內 相 對 財 務 及 資 金 取 得 運 用 情 形 投 資 之 資 金 運 用 情 形 包 括 大 陸 廠 生 產 技 術 層 次 國 內 廠 與 大 陸 廠 技 術 層 次 差 距 產 品 項 目 及 其 使 用 之 技 術 是 否 為 政 府 補 助 研 發 之 成 果 ; 國 內 廠 技 術 移 轉 及 權 利 技 術 層 次 及 其 移 轉 情 形 金 收 取 情 形 大 陸 廠 智 慧 財 產 權 歸 屬 併 購 或 參 股 投 資 之 大 陸 廠 生 產 之 技 術 係 運 用 臺 灣 母 公 司 技 術 者, 其 支 付 臺 灣 母 公 司 報 酬 或 權 利 金 之 情 形 包 括 輸 出 或 購 置 設 備 與 申 請 赴 大 陸 投 資 之 技 術 契 合 度 ( 適 用 晶 圓 鑄 造 設 備 輸 出 情 形 廠 投 資 案 ) 包 括 對 國 內 廠 員 工 僱 用 情 形 員 工 赴 大 陸 工 作 情 形 赴 大 陸 投 資 造 成 勞 動 事 項 國 內 廠 員 工 僱 用 之 變 化 及 有 無 因 大 陸 投 資 而 有 裁 減 臺 灣 員 工 之 情 形 包 括 增 加 臺 灣 母 公 司 營 收 或 收 益 之 情 形, 或 經 由 與 大 陸 投 資 事 業 整 對 國 內 經 濟 發 展 之 貢 獻 合, 可 大 幅 提 升 國 內 事 業 技 術 水 準 或 運 籌 能 力 之 情 形 包 括 申 請 人 投 資 對 國 內 總 體 經 濟 之 貢 獻 對 國 內 上 下 游 供 應 鏈 廠 商 帶 產 業 帶 動 動 之 投 入 情 形, 如 可 帶 動 國 內 設 備 材 料 及 其 他 相 關 產 業 之 具 體 作 法 等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包 括 大 陸 方 面 給 予 之 獎 勵 及 可 能 之 合 作 關 係 等 資 料 來 源 : 投 審 會 在 大 陸 地 區 投 資 晶 圓 鑄 造 廠 積 體 電 路 設 計 積 體 電 路 封 裝 積 體 電 路 測 試 與 液 晶 顯 示 器 面 板 廠 關 鍵 技 術 審 查 及 監 督 作 業 要 點 範 疇 第 三 節 台 商 在 大 陸 經 營 概 況 及 經 貿 障 礙 分 析 一 台 灣 IC 產 業 赴 大 陸 投 資 概 況 根 據 主 計 處 第 九 次 行 業 分 類 標 準,IC 產 業 含 蓋 2611 積 體 電 路 製 造 業 及 2613 半 導 體 封 裝 及 測 試 業, 至 於 IC 設 計 業 則 歸 屬 於 7112 工 程 服 務 及 相 關 技 術 顧 問 業 中 由 於 IC 設 計 業 無 法 單 獨 由 7112 工 程 服 務 及 相 關 技 術 顧 問 業 中 拆 解 出 來, 因 此 本 節 IC 產 業 指 IC 製 造 與 及 封 測 表 4-3-1 顯 示 2003-2013 年 8 月 台 灣 IC 廠 商 赴 大 陸 投 資 概 況 2002 年 台 灣 解 除 八 吋 晶 圓 廠 到 大 陸 投 資 設 廠 限 制, 再 加 上 中 國 大 陸 IC 產 業 發 展 起 飛, 中 國 大 陸 頒 佈 許 多 IC 產 業 優 惠 措 施 以 吸 引 外 商 進 入, 113
台 灣 IC 廠 商 著 眼 於 中 國 大 陸 IC 市 場 商 機 持 續 擴 大, 亦 積 極 赴 中 國 大 陸 進 行 投 資 佈 局 2008 年 受 到 全 球 金 融 海 嘯 與 IC 產 業 不 景 氣 的 影 響, 中 國 大 陸 IC 產 業 發 展 停 滯, 連 帶 影 響 台 灣 IC 廠 商 赴 大 陸 投 資 之 意 願 2010 年 全 球 景 氣 復 甦 後, 台 灣 IC 製 造 業 再 度 恢 復 投 資 力 道, 並 在 2011 年 達 到 投 資 高 峰, 惟 2012 年 之 投 資 又 出 現 趨 緩 的 情 況 截 至 2013 年 8 月 底 止, 台 灣 IC 產 業 ( 不 含 IC 設 計 業 ) 赴 大 陸 投 資 的 金 額 達 25 億 美 元, 其 中 積 體 電 路 製 造 業 的 投 資 金 額 為 18.3 億 美 元, 占 IC 產 業 投 資 總 額 約 73%; 半 導 體 封 裝 及 測 試 業 的 投 資 金 額 為 6.8 億 美 元, 約 占 27% 表 4-3-1 2003-2013 年 台 灣 IC 產 業 赴 大 陸 投 資 概 況 單 位 : 萬 美 元 年 積 體 電 路 製 造 業 半 導 體 封 裝 及 測 試 業 合 計 案 件 金 額 案 件 金 額 案 件 金 額 2003 1 5,600 1 280 2 5,880 2004 1 31,500 4 7,900 5 39,400 2005 0 0 3 6,900 3 6,900 2006 0 0 3 10,320 3 10,320 2007 4 40,825 8 7,260 12 48,085 2008 1 80 7 19,175 8 19,255 2009 1 55 3 5,220 4 5,275 2010 49 31,883 4 207 53 32,090 2011 58 51,270 11 8,087 69 59,357 2012 9 20,914 4 879 13 21,793 2013(1-8 月 ) 92 909 5 1516 97 2,425 總 計 ( 比 重 ) 資 料 來 源 : 投 審 會 216 183,036 (72.99%) 51 67,744 (27.01%) 255 250,780 (100.0%) 114
就 台 灣 IC 產 業 赴 大 陸 投 資 的 地 區 分 佈 來 看 ( 表 4-3-2), 以 上 海 為 首 的 長 三 角 地 區 最 受 台 商 青 睞, 截 至 2013 年 8 月 止 的 投 資 金 額 達 22.8 億 美 元, 占 整 體 投 資 額 超 過 九 成 其 中 積 體 電 路 製 造 業 的 投 資 金 額 為 17.1 億 美 元, 占 該 地 區 74.81%; 半 導 體 封 裝 及 測 試 業 的 投 資 金 額 為 5.7 億 美 元, 占 該 地 區 25.19% 東 部 中 部 西 部 表 4-3-2 截 至 2013 年 8 月 台 灣 IC 產 業 赴 大 陸 投 資 之 地 區 分 佈 地 區 環 渤 海 長 三 角 珠 三 角 中 部 成 渝 天 水 省 / 市 合 計 ( 比 重 ) 資 料 來 源 : 投 審 會 積 體 電 路 製 造 業 半 導 體 封 測 合 計 件 數 金 額 ( 比 重 ) 件 數 金 額 ( 比 重 ) 件 數 金 額 ( 比 重 ) 天 津 市 2 3,423 0 0 2 3,423 北 京 市 2 4,960 0 0 2 4,960 山 東 省 0 0 4 10,000 4 10,000 小 計 8,383 10,000 18,383 4 4 8 ( 比 重 ) (45.60%) (54.40%) (100%) 上 海 市 76 120,805 9 18,526 85 139,331 江 蘇 省 16 45,710 27 29,946 43 75,656 南 京 0 0 1 20 1 20 浙 江 省 40 4,197 3 9,000 43 13,197 小 計 170,712 57,492 228,204 132 40 172 ( 比 重 ) (74.81%) (25.19%) (100%) 福 建 省 3 2,000 4 7 7 2,007 東 莞 2 70 0 0 2 70 廈 門 1 100 0 0 1 100 廣 東 省 1 160 3 245 4 405 深 圳 65 871 0 0 65 871 小 計 3,201 252 3,453 72 7 79 ( 比 重 ) (92.70%) (7.30%) (100%) 安 徽 省 4 304 0 0 4 304 四 川 省 1 149 0 0 1 149 甘 肅 省 2 138 0 0 2 138 215 182,936 (72.98%) 51 67,744 (27.02%) 266 單 位 : 萬 美 元 250,680 (100%) 小 計 ( 比 重 ) 18,383 (7.33%) 228,204 (91.03%) 3,453 (1.38%) 304 (0.12%) 336 (0.13%) 115
投 資 次 多 的 地 區 為 京 津 冀 環 渤 海 地 區, 台 商 的 累 計 投 資 金 額 達 1.84 億 美 元, 其 中 積 體 電 路 製 造 業 的 投 資 金 額 為 8,383 萬 美 元, 占 該 地 區 45.60%; 半 導 體 封 裝 及 測 試 業 的 投 資 金 額 約 為 1 億 美 元, 占 該 地 區 54.40% 台 商 IC 廠 商 在 珠 三 角 地 區 的 累 計 投 資 金 額 則 有 3,453 萬 美 元, 其 中 積 體 電 路 製 造 業 的 投 資 金 額 為 3,201 萬 美 元, 占 該 地 區 92.70%; 半 導 體 封 裝 及 測 試 業 的 投 資 金 額 為 252 萬 美 元, 占 該 地 區 7.30% 至 於 台 商 IC 產 業 於 中 國 大 陸 中 西 部 地 區 的 投 資, 僅 有 積 體 電 路 製 造 業 有 零 星 的 投 資 案, 累 計 投 資 金 額 為 591 萬 美 元 整 體 而 言, 長 三 角 因 IC 產 業 佈 局 完 整, 仍 是 台 灣 IC 廠 商 在 中 國 大 陸 的 投 資 佈 局 最 重 要 的 區 域, 無 論 在 IC 製 造 或 封 測, 皆 為 台 商 投 資 首 選 ; 其 次 為 環 渤 海 地 區 ; 接 續 為 珠 三 角 因 此, 台 商 IC 產 業 投 資 趨 勢 與 中 國 大 陸 IC 產 業 的 產 業 群 聚 發 展 具 有 一 致 性 二 台 商 赴 大 陸 投 資 動 機 ( 一 ) 提 前 佈 局 大 陸 市 場, 獲 取 內 需 市 場 商 機 與 競 爭 優 勢 在 手 持 移 動 裝 置 ( 如 智 慧 型 手 機 平 板 電 腦 ) 等 IC 產 業 下 游 應 用 端 的 需 求 帶 動 下, 中 國 大 陸 整 體 IC 產 業 的 市 場 規 模 快 速 成 長, 成 為 全 球 IC 產 業 最 大 的 消 費 市 場 之 一 著 眼 於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的 龐 大 商 機, 各 國 IC 大 廠 紛 紛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大 陸 IC 市 場 成 為 兵 家 必 爭 之 地 基 此, 台 灣 IC 廠 商 若 能 提 前 掌 握 大 陸 市 場 脈 動, 等 同 於 掌 握 未 來 客 戶 需 求, 對 於 維 持 競 爭 優 勢 有 116
相 當 大 的 助 益 因 此, 在 台 灣 開 放 IC 產 業 赴 大 陸 投 資 後, 台 灣 主 要 IC 大 廠 亦 積 極 前 往 中 國 大 陸 進 行 投 資 佈 局 ( 二 ) 佈 局 IC 設 計 產 業 掌 握 規 格 走 向 由 於 中 國 大 陸 挾 帶 市 場 規 模 優 勢, 傾 向 掌 握 規 格 要 求, 此 將 有 益 於 當 地 IC 設 計 公 司 發 展 因 此 大 陸 IC 設 計 業 的 前 景 在 台 灣 只 能 跟 隨 國 外 大 廠 制 定 的 規 格 發 展 下, 更 具 發 展 潛 力 及 創 造 力 ( 三 ) 掌 握 及 開 發 客 源, 維 持 全 球 IC 市 場 市 占 率 與 競 爭 力 由 於 大 陸 IC 市 場 吸 引 許 多 歐 美 外 商 企 業 進 駐 市 場, 而 台 灣 IC 產 業 以 代 工 起 家, 在 許 多 原 有 客 戶 紛 紛 前 往 大 陸 當 地 設 廠 時, 台 灣 廠 商 為 就 近 且 快 速 服 務 客 戶, 以 協 助 客 戶 掌 握 當 地 市 場 商 機, 因 此 提 高 前 往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設 廠 的 誘 因, 藉 以 達 到 維 繫 原 有 客 戶 開 發 新 客 源, 並 維 持 在 全 球 IC 市 場 市 占 率 與 競 爭 力 的 目 的 ( 四 ) 兩 岸 垂 直 分 工, 達 到 最 適 化 生 產 目 標 由 於 中 國 大 陸 IC 市 場 甫 成 形, 雖 商 機 大, 卻 對 於 IC 技 術 與 製 程 的 要 求 較 低, 因 此 相 對 歐 美 客 戶 以 先 進 製 程 技 術 為 主,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多 數 IC 產 品 僅 需 運 用 廠 商 現 有 之 低 階 或 成 熟 的 製 程 即 能 滿 足 因 此 台 灣 IC 業 者 赴 大 陸 設 廠 時, 運 用 低 階 或 成 熟 製 程 即 能 滿 足 當 地 市 場 需 求, 同 時 也 使 得 低 階 或 成 熟 產 品 由 大 陸 廠 生 產 製 造, 中 高 階 等 附 加 價 值 高 之 IC 產 品 由 台 灣 生 產, 達 到 資 源 配 置 與 生 產 的 最 適 化 117
如 此, 除 了 能 強 化 台 灣 廠 商 在 資 源 配 置 產 能 配 置 與 產 品 配 置 外, 更 進 一 步 加 強 廠 商 運 用 各 地 市 場 優 勢, 強 化 自 身 競 爭 力, 同 時 達 到 全 球 佈 局, 分 散 市 場 風 險 的 目 標 ( 五 ) 運 用 自 身 競 爭 優 勢, 箝 制 大 陸 IC 企 業 發 展 鑒 於 IC 產 業 具 有 戰 略 上 的 意 涵, 得 以 直 接 或 間 接 牽 動 許 多 產 業 發 展, 因 此 中 國 大 陸 官 方 亟 欲 透 過 政 策 及 其 內 需 市 場 優 勢, 吸 引 外 資 與 技 術, 扶 植 其 國 內 IC 產 業 成 長, 並 且 集 國 家 力 量, 成 立 科 研 中 心, 投 入 IC 設 計 製 程 封 測 技 術 的 研 發 與 人 才 培 訓, 藉 此 壯 大 中 國 大 陸 本 土 企 業 之 競 爭 力 而 我 國 IC 產 業 發 展 時 程 相 對 早, 在 技 術 與 製 程 上 具 有 相 當 的 優 勢, 因 此 赴 大 陸 投 資 設 廠, 除 了 可 以 藉 由 當 地 市 場 壯 大 投 產 規 模 以 獲 取 新 興 商 機 外, 更 能 藉 由 自 身 競 爭 優 勢, 提 前 佈 局 市 場, 進 一 步 箝 制 與 拖 延 當 地 企 業 發 展 進 程 三 IC 產 業 台 商 在 大 陸 面 臨 的 經 營 障 礙 中 國 大 陸 現 階 段 將 IC 產 業 列 為 鼓 勵 外 商 投 資 之 項 目, 中 央 與 地 方 皆 歡 迎 外 商 進 往 投 資, 並 在 其 所 頒 佈 的 新 舊 18 號 文 給 予 廠 商 許 多 的 優 惠 因 此, 企 業 只 要 遵 循 中 國 大 陸 法 令 規 範 ( 如 稅 法 環 保 法 規 等 ) 即 可 因 此 法 律 面 或 經 營 面 障 礙 相 對 其 他 產 業 少, 但 是 仍 會 碰 到 普 遍 性 的 投 資 障 礙 : 118
( 一 ) 員 工 流 動 率 高 平 均 而 言, 大 陸 勞 工 就 業 穩 定 度 較 低, 因 此 大 陸 產 業 流 動 率 相 對 台 灣 高 此 反 映 大 陸 產 業 規 模 龐 大, 企 業 家 數 多, 因 此 發 展 機 會 較 多, 當 員 工 認 為 有 其 他 較 好 的 發 展 機 會 時, 離 職 的 可 能 性 就 增 加, 造 成 大 陸 勞 工 就 業 穩 定 度 不 高 的 主 因 ; 至 於 台 灣 流 動 率 較 低, 則 相 對 反 映 出 員 工 發 展 機 會 少 ( 二 ) 大 陸 工 資 逐 年 上 漲 以 大 陸 封 裝 測 試 業 的 基 層 操 作 員 為 例, 雖 然 領 取 較 台 灣 作 業 員 低 的 底 薪, 但 是 加 上 加 班 或 獎 金, 整 體 而 言, 台 灣 與 大 陸 基 層 操 作 員 的 薪 資 相 差 並 不 大, 未 來 兩 岸 薪 資 差 距 將 持 續 拉 近 第 四 節 小 結 一 大 陸 IC 設 計 業 在 政 策 支 持 協 助 與 市 場 支 撐 下, 快 速 崛 起 且 具 發 展 潛 力, 對 台 灣 同 業 威 脅 性 日 增 IC 產 業 主 要 以 京 津 冀 長 三 角 與 珠 三 角 為 三 大 發 展 區 域, 但 由 於 長 三 角 IC 產 業 鏈 完 整, 因 此 IC 產 業 廠 商 多 落 腳 在 長 三 角 地 區 就 大 陸 產 業 發 展 概 況 而 言, 為 推 動 IC 產 業 ( 如 新 十 八 號 文 等 ) 發 展, 大 陸 採 取 補 貼 稅 務 減 免 退 稅 等 政 策 措 施, 並 且 將 IC 產 業 投 資 列 為 鼓 勵 類, 積 極 發 展 IC 產 業 ( 特 別 是 IC 設 計 業 ) 現 階 段,IC 設 計 業 為 大 陸 支 持 發 展 的 主 要 目 標, 補 貼 財 政 支 持 等 措 施 皆 為 當 地 政 府 常 採 用 的 政 策 工 具 在 大 陸 政 府 支 持 下, 近 年 119
大 陸 IC 設 計 快 速 成 長 加 上 內 需 市 場 的 支 撐, 大 陸 IC 設 計 業 的 發 展 潛 力 相 當 大 我 IC 設 計 業 雖 然 有 部 分 企 業 在 大 陸 IC 設 計 市 場 擁 有 相 當 不 錯 的 市 占 率 表 現, 但 產 業 規 模 較 小, 面 對 大 陸 IC 設 計 業 在 其 政 府 強 力 支 持 與 內 需 市 場 的 支 撐 下, 快 速 崛 起 帶 來 的 威 脅 不 可 小 覷 二 大 陸 政 策 支 持 IC 製 造 產 業 發 展, 但 台 灣 IC 製 造 業 感 受 的 競 爭 威 脅 性 則 隨 自 身 技 術 與 競 爭 力 發 展 有 所 差 異 在 晶 圓 製 造 方 面, 受 惠 於 大 陸 官 方 積 極 推 動 IC 產 業 發 展 的 政 策, 在 金 融 海 嘯 之 後, 當 地 IC 晶 圓 廠 商 產 能 仍 多 滿 載, 而 訂 單 則 來 自 於 當 地 企 業 例 如 中 芯 半 導 體 在 台 商 IC 製 造 業 產 能 減 少 的 情 況 下 仍 可 滿 載, 且 已 開 始 損 益 兩 平, 突 顯 大 陸 官 方 對 當 地 IC 產 業 的 支 持 力 量 相 當 大 面 對 大 陸 製 造 業 的 競 爭, 短 期 內, 台 商 在 大 陸 IC 製 造 的 競 爭 力 可 能 受 到 考 驗 然 而, 競 爭 力 較 強 的 廠 商 並 不 擔 心 大 陸 IC 產 業 崛 起 對 其 的 影 響, 反 而 將 大 陸 IC 產 業 與 內 需 市 場 崛 起 視 為 商 機 ; 相 反 的, 部 分 IC 業 者 由 於 與 大 陸 IC 製 造 業 間 的 技 術 差 距 有 限 ( 保 僅 有 2 至 3 年 的 技 術 優 勢 ), 且 代 工 產 品 非 屬 前 瞻 產 品, 則 對 於 大 陸 IC 產 業 的 發 展 速 度 相 對 擔 憂 三 IC 封 測 業 代 工 業 技 術 與 規 模 是 重 要 競 爭 力, 台 灣 業 者 仍 保 有 一 定 優 勢 就 封 測 業 而 言, 外 商 IC 封 測 業 仍 保 有 相 對 優 勢 不 過 IC 封 測 業 也 是 中 國 大 陸 政 策 補 貼 的 對 象, 以 陸 籍 企 業 為 主 目 前 大 陸 IC 封 裝 測 試 正 逐 步 發 展 中, 但 就 整 體 而 言, 台 灣 IC 封 測 業 仍 可 保 有 3-5 年 的 相 對 技 術 優 勢 120
四 IC 設 計 業 的 發 展 關 乎 台 灣 IC 產 業 鏈 的 完 整 及 後 續 產 業 的 發 展 整 體 而 言, 台 商 赴 大 陸 投 資 IC 產 業,IC 設 計 業 最 需 要 因 應 急 起 直 追 的 大 陸 IC 設 計 廠 商 ; 晶 圓 製 造 與 IC 封 測 業 則 因 我 廠 商 競 爭 力 相 對 強, 仍 保 有 一 定 的 優 勢 但 IC 設 計 業 位 於 IC 產 業 鏈 上 游, 其 設 計 運 用 可 帶 動 IC 產 業 中 下 游 的 市 場 商 機, 一 旦 中 國 大 陸 IC 設 計 產 業 茁 壯, 將 帶 動 中 國 大 陸 IC 製 造 業 與 封 測 業 的 發 展 雖 然 對 台 灣 IC 技 術 或 產 品 較 先 進 前 瞻 的 業 者 影 響 較 小, 但 是 一 般 產 品 技 術 優 勢 較 少 的 企 業 則 將 面 臨 較 強 的 競 爭 威 脅 121
第 五 章 台 商 對 大 陸 投 資 事 後 管 理 機 制 - 不 動 產 開 發 業 第 一 節 大 陸 產 業 發 展 概 況 中 國 大 陸 由 於 經 濟 持 續 成 長 加 上 城 鎮 化 政 策 推 波 助 瀾 下, 住 房 需 求 大 量 增 加, 加 以 國 企 游 資 爭 相 購 地 地 方 政 府 賣 地 求 財 等 因 素, 近 年 來 城 鎮 房 價 漲 幅 驚 人 鑒 於 住 房 與 商 辦 等 需 求 旺 盛, 中 國 大 陸 不 動 產 市 場 發 展 相 當 蓬 勃 儘 管 中 國 大 陸 著 手 政 策 調 控 以 壓 抑 節 節 高 漲 的 房 價, 在 城 鎮 化 的 剛 性 需 求 下, 中 國 大 陸 不 動 產 開 發 依 然 熱 絡 龐 大 商 機 也 同 時 吸 引 我 不 動 產 開 發 業 者 前 往 投 資 準 此, 本 章 將 分 析 中 國 大 陸 不 動 開 發 業 展 現 況 及 我 國 台 商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不 動 產 開 發, 作 為 台 商 赴 大 陸 投 資 事 後 管 理 機 制 之 規 範 檢 討 與 建 議 一 不 動 產 開 發 業 定 義 與 範 疇 ( 一 ) 產 業 定 義 與 範 疇 不 動 產 之 定 義, 依 民 法 六 十 六 條 所 規 定 之 : 稱 不 動 產 者, 謂 土 地 及 其 定 著 物 除 上 述 房 地 產 ( 不 包 含 預 售 屋, 也 未 涉 及 產 權 ) 的 範 圍 外, 尚 包 括 土 地 定 著 物 中 的 非 建 築 改 良 物, 如 橋 樑 樹 木 農 作 物 等 依 據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管 理 條 例 第 四 條 中, 將 不 動 產 重 新 定 義 為 : 土 地 土 地 定 著 物 或 房 屋 及 其 可 移 轉 之 權 利 ; 房 屋 指 成 屋 預 售 屋 及 其 可 移 轉 之 權 利 另 外, 所 謂 商 用 不 動 產 則 泛 指 非 住 宅 之 不 動 產, 如 辦 公 室 百 貨 商 場 旅 館 廠 房 等, 因 具 有 穩 定 現 金 收 益 之 特 性, 為 目 前 開 發 商 壽 險 業 者 所 偏 好 之 投 資 標 的 ( 李 佳 靜,2010) 122
依 據 根 據 中 華 民 國 行 業 標 準 分 類 ( 第 9 次 修 訂 ), 不 動 產 開 發 業 是 指 從 事 不 動 產 開 發 住 宅 大 樓 及 其 他 建 設 投 資 興 建 租 售 業 務 等 之 行 業 其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包 括 土 地 開 發 住 宅 及 大 樓 之 投 資 興 建 及 租 售 工 業 廠 房 之 投 資 興 建 及 租 售 工 業 區 及 工 商 綜 合 區 之 投 資 開 發 興 建 及 租 售 公 共 建 設 之 投 資 開 發 興 建 及 租 售 新 市 鎮 及 新 社 區 之 投 資 開 發 興 建 及 租 售 其 他 建 設 之 投 資 開 發 興 建 及 租 售 ( 鄭 雅 琪, 2011) ( 二 ) 不 動 產 開 發 流 程 根 據 林 左 裕 (2010) 不 動 產 專 案 投 資 開 發 至 租 售 的 流 程 可 歸 納 為 數 個 階 段 : 1. 投 資 開 發 起 始 階 段 此 階 段 之 不 動 產 投 資 開 發 多 由 建 設 公 司 籌 劃 起 始 此 階 段 之 主 要 工 作 包 括 環 境 勘 察 基 地 比 較 及 潛 力 分 析, 經 公 司 企 劃 部 門 討 論, 初 步 選 定 較 適 合 之 地 點 及 產 品 類 型 後, 交 由 投 資 者 或 決 策 者 裁 決 2. 市 場 分 析 及 行 銷 市 場 分 析 (Market Analysis) 及 行 銷 (Marketing) 乃 投 資 專 案 成 功 的 關 鍵 之 一, 自 市 場 現 況 調 查, 如 基 地 條 件 分 析 主 要 產 品 市 場 分 析 競 爭 者 分 析 及 消 費 行 為 分 析 等, 可 發 掘 潛 在 的 需 求, 再 依 基 礎 資 料 蒐 集 分 析, 如 人 口 數 與 成 長 趨 勢 總 體 經 濟 趨 勢 與 區 域 產 業 經 濟 結 構, 以 及 公 共 工 程 建 設 等 背 景 資 料, 配 合 公 司 之 資 源 能 力 及 經 營 目 標 找 123
出 目 標 市 場, 並 依 行 銷 組 合 策 略 ( 即 4P 策 略 40 ) 進 行 市 場 潛 力 分 析 及 財 務 可 行 性 分 析 3. 土 地 取 得 土 地 乃 不 動 產 開 發 之 基 本 要 素 之 一, 在 土 地 取 得 前, 投 資 者 宜 進 行 土 地 調 查 之 初 步 評 估, 如 土 地 相 關 資 料 市 場 概 況 及 預 估 利 潤 而 土 地 之 取 得 有 以 下 幾 種 來 源 : 如 公 司 自 有 仲 介 者 介 紹 上 級 交 辦 自 行 尋 找 都 市 更 新 公 有 土 地 標 售 以 及 法 院 拍 賣 等 4. 資 金 籌 措 及 預 售 在 此 階 段, 數 個 部 門 可 同 時 進 行, 包 括 資 金 籌 措 及 預 售 等 (1) 資 金 籌 措 : 由 於 不 動 產 產 品 ( 即 成 屋 ) 之 流 動 性 較 低, 屬 長 期 性 資 產, 故 在 考 量 資 金 來 源 時, 中 長 期 資 金 應 占 相 當 之 比 重, 以 免 借 短 支 長, 產 生 以 短 期 資 金 因 應 長 期 投 資 周 轉 不 靈 的 效 應 而 未 來 各 類 資 金 來 源 的 時 點 及 額 度, 也 應 配 合 應 付 帳 款 ( 如 利 息 及 工 程 款 等 ), 依 工 程 進 度 以 表 列 出, 以 免 入 不 敷 出 (2) 預 售 : 預 售 制 度 之 所 以 受 到 投 資 開 發 者 的 喜 愛, 是 因 為 預 售 所 得 款 項 可 為 投 資 者 紓 解 龐 大 資 金 需 求 的 壓 力, 在 中 小 型 建 商 自 有 資 本 比 率 普 遍 偏 低 的 情 況 下, 高 預 售 率 更 可 確 保 投 資 專 案 工 程 的 順 利 執 行 及 獲 利 性 雖 然 預 售 能 為 專 案 投 資 者 紓 解 資 金 壓 力, 提 高 獲 利 能 力, 但 預 售 完 全 出 清 ( 俗 稱 Clean) 時, 投 資 開 發 者 卻 面 臨 通 貨 膨 脹 風 險, 即 在 預 40 行 銷 4P 為 產 品 (Product) 通 路 (Place) 價 格 (Price) 促 銷 (Promotion) 124
售 後 至 完 工 交 屋 前 之 期 間 內, 若 通 貨 膨 脹 遽 增, 工 資 及 原 料 成 本 隨 之 上 漲, 便 可 能 侵 蝕 投 資 開 發 者 當 初 之 獲 利 空 間, 甚 至 由 盈 轉 虧 5. 工 程 興 建 投 資 個 案 經 規 劃 設 計 及 取 得 建 築 執 照 後, 始 得 以 進 行 工 程 興 建 一 般 而 言, 建 築 工 程 在 無 意 外 事 件 發 生 之 情 形 下, 五 層 樓 之 工 程 可 在 十 三 個 月 內 竣 工 完 畢, 每 少 一 層 樓, 工 程 期 便 減 少 二 個 月 6. 廣 告 銷 售 台 灣 建 築 投 資 個 案 的 銷 售 時 點 不 一, 有 採 預 售 者, 亦 有 採 竣 工 後 再 銷 售 成 屋 者 對 購 屋 者 而 言, 預 售 屋 的 價 格 較 低, 建 築 設 計 又 可 量 身 訂 做, 看 來 似 乎 無 可 挑 剔, 但 未 來 的 施 工 品 質 及 能 否 順 利 交 屋 等 風 險 的 難 以 衡 量, 則 令 購 屋 者 卻 步, 因 此 長 期 經 營 且 在 市 場 上 信 用 度 較 高 的 建 商 所 推 出 的 預 售 屋, 可 能 較 受 購 屋 者 的 青 睞 7. 租 / 售 後 管 理 建 築 個 案 隨 著 都 市 人 口 的 遽 增, 大 型 個 案 如 雨 後 春 筍 般 地 出 現, 人 口 流 動 性 及 租 屋 人 口 的 比 例 亦 隨 著 工 作 地 點 的 不 定 而 升 高, 租 / 售 後 管 理 的 服 務 遂 成 為 未 來 台 灣 房 地 產 市 場 的 發 展 趨 勢, 導 致 物 業 管 理 (Property Management) 公 司 的 出 現 ( 三 ) 不 動 產 開 發 方 式 李 佳 靜 (2010) 認 為, 商 業 不 動 產 開 發 根 據 不 同 階 段 可 分 為 開 發 興 125
建 及 營 運 管 理 階 段, 其 操 作 模 式 各 異, 卻 容 易 混 為 一 談, 因 此 歸 納 常 見 的 不 動 產 開 發 方 式 1. 自 行 開 發 自 行 開 發 即 由 地 主 主 導 整 個 開 發 計 畫, 包 括 規 劃 設 計 建 築 施 工 等 自 行 開 發 的 優 點 在 於 地 主 可 完 全 主 導 開 發 決 策, 享 有 完 整 開 發 利 潤, 但 也 必 須 承 擔 完 全 的 風 險 2. 合 資 開 發 即 由 數 個 投 資 者 設 立 新 公 司, 投 資 者 分 別 提 供 土 地 資 金 與 技 術 合 作 開 發 的 優 點 在 於 分 擔 自 行 開 發 的 投 資 風 險 及 技 術 需 求 3. 合 建 開 發 即 由 地 主 提 供 土 地, 建 商 負 責 規 劃 興 建 之 合 作 方 式 於 興 建 完 成 後 依 據 雙 方 約 定, 分 配 建 築 物 面 積 一 般 多 適 用 在 開 發 建 築 後, 以 出 售 方 式 處 分 之 不 動 產, 如 住 宅 辦 公 室 4. 設 定 地 上 權 地 主 不 參 與 土 地 的 開 發 及 營 運 管 理, 而 將 開 發 權 以 出 租 或 設 定 地 上 權 方 式 移 轉 給 他 人 出 資 興 建 選 擇 不 參 與 開 發 興 建, 主 要 對 不 動 產 開 發 的 領 域 不 熟 悉, 為 降 低 投 資 風 險, 而 採 取 較 穩 健 的 處 理 方 式 ( 四 ) 經 營 方 式 有 別 於 住 宅 出 售 後 馬 上 回 收, 李 佳 靜 (2010) 進 一 步 指 出 商 用 不 動 126
產 開 發 關 鍵 為 後 續 的 經 營 管 理 課 題 由 於 商 用 不 動 產 類 型 眾 多 且 專 業, 開 發 者 不 必 然 為 營 運 者, 藉 由 專 業 經 營 維 持 穩 定 收 益, 才 是 商 用 不 動 產 開 發 的 主 要 目 的 以 下 歸 納 常 見 的 商 用 不 動 產 開 發 經 營 模 式 1. 自 行 經 營 由 開 發 者 自 行 負 責 營 運 管 理, 優 點 在 於 完 全 主 導 營 運 事 項, 享 受 之 利 潤 及 承 擔 風 險 亦 最 大, 對 於 初 期 跨 入 不 動 產 經 營 之 開 發 者 而 言, 營 運 初 期 亦 可 先 尋 求 營 運 管 理 顧 問 協 助, 再 逐 步 培 養 人 才 自 行 經 營 2. 合 作 經 營 由 開 發 者 與 具 備 專 業 之 管 理 者 合 組 新 公 司, 由 新 公 司 完 全 負 責 營 運 管 理, 開 發 商 可 以 分 享 經 營 獲 利, 甚 至 同 時 可 享 有 建 物 出 租 予 新 公 司 的 租 金 收 益 其 優 點 為 引 入 營 運 管 理 技 術, 分 擔 風 險 ; 限 制 則 在 於 開 發 案 須 能 吸 引 合 作 廠 商, 並 且 有 相 同 的 合 作 理 念 因 此, 目 前 商 用 不 動 產 合 作 經 營 之 模 式 較 為 少 見 3. 委 託 經 營 開 發 者 委 託 專 業 營 運 管 理 業 者 經 營, 不 涉 入 實 際 經 營 層 面, 但 仍 完 全 承 受 營 運 管 理 之 利 潤 及 風 險 另 外, 受 託 之 專 業 管 理 顧 問 業 者 通 常 從 營 業 獲 利 中 抽 成, 或 取 得 定 額 營 運 管 理 顧 問 費 用 4. 出 租 經 營 開 發 者 將 開 發 完 成 後 之 不 動 產 出 租, 收 取 定 額 租 金 抽 成 租 金 或 包 底 抽 成 租 金 等 收 益, 開 發 者 不 涉 入 實 際 營 運 管 理 事 務 其 優 點 在 於 127
開 發 者 無 須 負 擔 營 運 管 理 成 本 及 資 金 的 需 求, 為 最 穩 健 的 營 運 管 理 方 式 二 中 國 大 陸 不 動 產 開 發 業 現 況 與 展 望 ( 一 ) 中 國 大 陸 不 動 產 開 發 業 發 展 概 況 大 陸 近 年 來 不 動 產 業 蓬 勃 發 展, 主 要 有 幾 個 原 因, 首 先, 隨 著 大 陸 經 濟 持 續 發 展, 商 業 服 務 型 態 日 趨 多 元 化 與 專 業 化, 對 商 用 不 動 產 量 與 質 的 需 求 顯 著 提 升 ; 而 經 濟 的 快 速 成 長 也 帶 動 了 人 民 所 得 水 準 的 增 加, 衍 生 對 居 住 用 途 建 物 需 求 之 增 長, 且 目 前 大 陸 自 有 住 宅 率 僅 約 4~5 成, 潛 在 需 求 仍 有 很 大 的 成 長 空 間, 此 帶 動 業 者 投 入 住 宅 產 品 的 建 造 另 外, 大 陸 當 局 提 出 有 關 城 鎮 化 政 策 之 方 向, 此 主 要 是 透 過 建 造 新 市 鎮 之 方 式 提 升 人 民 的 生 活 水 準, 此 也 帶 來 大 陸 不 動 產 業 的 龐 大 商 機 以 2003 年 後 大 陸 不 動 產 業 之 投 資 變 化 來 說,2011 年 大 陸 不 動 產 業 整 體 投 資 金 額 約 為 6.2 兆 人 民 幣, 較 2003 年 的 1 兆 人 民 幣 投 資 額 成 長 約 6 倍, 每 年 平 均 以 26% 的 速 度 成 長 而 歷 年 大 陸 不 動 產 投 資 成 長 速 度 大 致 與 整 體 投 資 成 長 速 度 相 當, 投 資 比 重 約 佔 大 陸 整 體 投 資 的 2 成 左 右, 重 要 性 不 低 從 就 業 人 數 來 看,2011 年 大 陸 不 動 產 業 就 業 人 數 約 有 230 萬 人, 較 2003 年 的 就 業 人 口 增 加 100 萬 人 以 上, 雖 就 業 總 數 明 顯 增 加, 但 歷 年 的 成 長 率 變 化 不 小, 其 中 2004 年 與 2008 年 成 長 率 較 為 突 出, 分 別 有 32% 及 22% 的 水 準,2005 年 及 2009 年 成 長 率 則 為 負, 分 別 為 -4.4% 及 -7.2%, 其 餘 年 度 成 長 率 維 持 在 5.6~7.9% 在 企 業 數 方 面,2011 年 從 事 不 動 產 的 企 業 數 約 8.8 萬 家, 較 2003 年 128
成 長 約 5 萬 家, 而 歷 年 成 長 率 也 呈 現 不 小 的 變 化, 其 中 2004 年 企 業 數 增 加 將 近 6 成, 而 2005 年 及 2009 年 成 長 率 則 為 負, 分 別 為 -5% 與 -8.2%, 其 餘 年 度 成 長 率 在 3.8~13% 之 間 ( 見 表 5-1-1) 表 5-1-1 2003~2011 年 中 國 大 陸 不 動 產 業 發 展 概 況 單 位 : 人 民 幣 億 元 % 佔 總 投 資 投 資 年 度 比 重 從 業 人 員 企 業 個 數 金 額 成 長 率 比 重 千 人 成 長 率 個 成 長 率 2003 10,153.8 30.3 23.8 1,205.4 6.3 37,123 13.8 2004 13,158.3 29.6 22.4 1,585.4 31.5 59,242 59.6 2005 15,909.2 20.9 21.2 1,516.2-4.4 56,290-5.0 2006 19,422.9 22.1 20.8 1,600.9 5.6 58,710 4.3 2007 25,288.8 30.2 21.5 1,719.7 7.4 62,518 6.5 2008 31,203.2 23.4 21.1 2,100.4 22.1 87,562 40.1 2009 36,241.8 16.1 18.7 1,949.3-7.2 80,407-8.2 2010 48,259.4 33.2 20.0 2,091.1 7.3 85,218 6.0 2011 61,796.9 28.1 20.5 2,257.0 7.9 88,419 3.8 註 : 中 國 大 陸 不 動 產 開 發 統 計 範 圍 包 括 各 種 登 記 註 冊 類 型 的 不 動 產 開 發 公 司 商 品 房 建 設 公 司 及 其 他 不 動 產 開 發 單 位 統 一 開 發 的 包 括 統 代 建 拆 遷 還 建 的 住 宅 廠 房 倉 庫 飯 店 賓 館 度 假 村 寫 字 樓 辦 公 樓 等 房 屋 建 築 物 和 配 套 的 服 務 設 施 土 地 開 發 工 程, 如 道 路 給 水 排 水 供 電 供 熱 通 訊 平 整 場 地 等 基 礎 設 施 工 程 資 料 來 源 : 中 國 國 家 統 計 局 (2004-2012 年 ) ( 二 ) 發 展 規 模 以 不 動 產 業 者 投 資 的 四 種 主 要 建 築 種 類 來 看, 住 宅 類 產 品 是 近 10 年 的 主 要 投 資 產 品,2011 年 投 資 金 額 為 4.4 兆 人 民 幣, 較 2003 年 增 加 近 3.8 兆 人 民 幣 的 投 資 額, 除 2009 年 外, 每 年 都 維 持 2 成 以 上 的 成 長 率, 在 高 成 長 率 下,2011 年 住 宅 類 產 品 佔 總 投 資 比 重 達 到 71.7%, 較 2003 年 增 加 4.6 個 百 分 點 ; 其 餘 3 種 建 物 產 品, 以 其 他 種 類 房 屋 的 重 要 性 較 高, 但 其 投 資 比 重 呈 現 下 降 的 趨 勢,2011 年 投 資 比 重 12.1%, 較 2003 年 減 少 3.3 個 百 分 點 ; 其 餘 兩 種 商 業 用 途 產 品 的 投 資 雖 呈 現 成 長 趨 勢, 但 重 要 性 亦 出 現 略 微 下 降 的 趨 勢, 其 中 商 業 營 業 用 房 在 2007 年 後 的 投 資 比 重 平 均 為 11.4%, 較 2007 年 前 的 平 均 比 129
年 度 重 降 低 約 1.3 個 百 分 點 ; 辦 公 樓 2011 年 投 資 比 重 則 較 2003 年 減 少 約 1 個 百 分 點 ( 見 表 5-1-2) 總 投 資 金 額 表 5-1-2 2003~2011 年 中 國 大 陸 各 類 型 不 動 產 業 投 資 概 況 單 位 : 億 人 民 幣,% 住 宅 辦 公 樓 商 業 營 業 用 房 其 他 種 類 房 屋 比 投 資 額 成 長 率 比 重 投 資 額 成 長 率 比 重 投 資 額 成 長 率 投 資 額 成 長 率 比 重 重 2003 10,153.8 6,776.7 29.6 66.7 508.3 33.4 5.0 1,302.3 39.5 12.8 1,566.4 25.5 15.4 2004 13,158.3 8,837.0 30.4 67.2 652.2 28.3 5.0 1,723.7 32.4 13.1 1,945.4 24.2 14.8 2005 15,909.2 10,860.9 22.9 68.3 763.1 17.0 4.8 2,039.5 18.3 12.8 2,245.7 15.4 14.1 2006 19,422.9 13,638.4 25.6 70.2 928.1 21.6 4.8 2,353.9 15.4 12.1 2,502.6 11.4 12.9 2007 25,288.8 18,005.4 32.0 71.2 1,035.0 11.5 4.1 2,785.6 18.3 11.0 3,462.7 38.4 13.7 2008 31,203.2 22,440.9 24.6 71.9 1,167.2 12.8 3.7 3,354.5 20.4 10.8 4,240.7 22.5 13.6 2009 36,241.8 25,613.7 14.1 70.7 1,377.2 18.0 3.8 4,180.7 24.6 11.5 5,070.2 19.6 14.0 2010 48,259.4 34,026.2 32.8 70.5 1,807.4 31.2 3.7 5,648.4 35.1 11.7 6,777.4 33.7 14.0 2011 61,796.9 44,319.5 30.3 71.7 2,558.8 41.6 4.1 7,424.0 31.4 12.0 7,494.5 10.6 12.1 資 料 來 源 : 中 國 國 家 統 計 局 (2004-2012 年 ) 進 一 步 以 各 類 型 房 屋 之 價 格 變 化 來 看, 大 致 來 說,2003 年 至 2011 年 建 物 總 平 均 價 格 呈 現 顯 著 成 長 的 趨 勢,2011 年 總 平 均 價 格 為 5,357 人 民 幣 / 平 方 米, 較 2003 年 的 單 位 價 格 增 加 一 倍 以 上 尤 其 商 業 用 途 建 物 之 單 位 價 格 在 2003~2011 年 間 成 長 相 對 較 快 各 類 型 房 屋 的 價 格 變 化 如 下 ( 見 表 5-1-3), 住 宅 種 類 2011 年 平 均 價 格 為 4,993 人 民 幣 / 平 方 米, 單 位 價 格 較 2003 年 成 長 約 2.2 倍 ; 辦 公 樓 價 格 成 長 的 幅 度 更 為 顯 著, 除 2003 年 及 2008 年 出 現 負 成 長 外, 其 餘 年 度 平 均 維 持 17.6% 的 成 長 率,2011 年 單 位 價 格 為 12,327 人 民 幣 / 平 方 米, 較 2003 年 的 單 位 價 格 成 長 約 3 倍 ; 商 業 營 業 用 房 單 位 價 格 平 均 成 長 率 約 10.6%, 2011 年 每 平 方 米 價 格 為 8,488 元 人 民 幣, 較 2003 年 增 加 4,813 元 人 民 幣 / 平 方 米, 成 長 2 倍 以 上 ; 其 他 種 類 房 屋 單 位 價 格 成 長 相 對 較 小, 2011 年 單 位 價 格 為 4,182 人 民 幣 / 平 方 米, 較 2003 年 成 長 約 1.9 倍 130
年 度 表 5-1-3 2003~2011 年 中 國 大 陸 各 類 型 不 動 產 價 格 變 化 總 平 均 價 格 成 長 率 單 位 : 人 民 幣 / 平 方 米,% 住 宅 辦 公 樓 商 業 營 業 用 房 其 他 種 類 房 屋 平 均 價 格 成 長 率 平 均 價 格 成 長 率 平 均 價 格 成 長 率 平 均 價 格 成 長 率 2003 2,359.0 4.8 2,197.0 5.0 4,196.0-3.2 3,675.1 5.3 2,240.7 16.8 2004 2,778.0 17.8 2,608.0 18.7 5,744.0 36.9 3,884.0 5.7 2,235.0-0.3 2005 3,167.7 14.0 2,937.0 12.6 6,922.5 20.5 5,021.8 29.3 2,829.4 26.6 2006 3,366.8 6.3 3,119.3 6.2 8,052.8 16.3 5,246.6 4.5 3,131.3 10.7 2007 3,863.9 14.8 3,645.2 16.9 8,667.0 7.6 5,773.8 10.0 3,351.4 7.0 2008 3,800.0-1.7 3,576.0-1.9 8,378.0-3.3 5,886.0 1.9 3,219.0-4.0 2009 4,681.0 23.2 4,459.0 24.7 10,608.0 26.6 6,871.0 16.7 3,671.0 14.0 2010 5,032.0 7.5 4,725.0 6.0 11,406.0 7.5 7,747.0 12.7 4,099.0 11.7 2011 5,357.1 6.5 4,993.2 5.7 12,327.3 8.1 8,488.2 9.6 4,182.1 2.0 資 料 來 源 : 中 國 國 家 統 計 局 (2004-2012 年 ) ( 三 ) 投 資 區 域 分 布 表 5-1-4 為 大 陸 各 地 區 不 動 產 業 之 投 資 情 況, 以 東 部 沿 海 地 區 來 說,2011 年 不 動 產 業 投 資 的 金 額 為 3.1 兆 人 民 幣, 較 2003 增 加 約 2.6 兆 人 民 幣 的 金 額, 每 年 約 維 持 23% 的 成 長 率, 惟 東 部 地 區 的 投 資 佔 整 體 不 動 產 的 投 資 比 重 雖 高, 卻 呈 現 逐 年 下 降 的 趨 勢, 比 重 從 2003 年 的 65% 降 至 2011 年 約 5 成 中 部 地 區 不 動 產 的 投 資 亦 呈 現 成 長 趨 勢, 每 年 約 維 持 34% 的 成 長 率, 高 於 整 體 投 資 成 長 率 ( 見 表 10), 重 要 性 正 逐 漸 提 升,2011 年 投 資 比 重 為 17.5%, 較 2003 年 增 加 6 個 百 分 點 ; 西 部 地 區 投 資 亦 有 明 顯 的 成 長, 平 均 成 長 率 約 30%, 高 於 平 均 成 長 值, 比 重 由 2003 年 的 16% 上 升 至 2011 年 的 21% 至 於 東 北 地 區 佔 投 資 比 重 雖 不 高, 但 重 要 性 亦 逐 年 提 升, 比 重 由 2003 年 的 7.8% 上 升 至 2011 年 的 11.1% 整 體 而 言, 沿 海 地 區 仍 是 不 動 產 業 者 主 要 的 投 資 地 區, 但 有 逐 漸 往 內 陸 地 區 移 動 的 趨 勢 131
表 5-1-4 2011 年 中 國 大 陸 不 動 產 投 資 之 區 域 分 佈 概 況 年 度 總 投 資 金 額 單 位 : 億 人 民 幣,% 東 部 地 區 中 部 地 區 西 部 地 區 東 北 地 區 投 資 額 成 長 率 比 重 投 資 額 成 長 率 比 重 投 資 額 成 長 率 比 重 投 資 額 成 長 率 比 重 2003 10,106.1 6,536.2 28.0 64.7 1,163.9 49.8 11.5 1,617.5 34.3 16.0 788.6 21.4 7.8 2004 13,158.3 8,448.0 29.3 64.2 1,649.9 41.7 12.5 1,985.3 22.7 15.1 1,075.1 36.3 8.2 2005 15,759.3 9,555.2 13.1 60.6 2,218.8 34.5 14.1 2,648.4 33.4 16.8 1,336.9 24.3 8.5 2006 19,382.5 11,241.3 17.6 58.0 2,892.4 30.4 14.9 3,474.8 31.2 17.9 1,774.0 32.7 9.2 2007 25,279.7 14,142.1 25.8 55.9 3,904.2 35.0 15.4 4,865.0 40.0 19.2 2,368.4 33.5 9.4 2008 30,579.8 16,267.2 15.0 53.2 5,208.8 33.4 17.0 5,967.0 22.7 19.5 3,136.8 32.4 10.3 2009 36,231.7 18,460.7 13.5 51.0 6,618.2 27.1 18.3 7,192.0 20.5 19.8 3,960.8 26.3 10.9 2010 48,267.1 24,543.3 32.9 50.8 8,752.5 32.2 18.1 9,741.4 35.4 20.2 5,229.9 32.0 10.8 2011 61,739.8 31,119.1 26.8 50.4 10,812.6 23.5 17.5 12,935.8 32.8 21.0 6,872.3 31.4 11.1 註 :1. 東 部 地 區 : 包 含 北 京 天 津 河 北 上 海 江 蘇 浙 江 福 建 山 東 廣 東 和 海 南 等 10 個 省 市 2. 中 部 地 區 : 包 含 山 西 安 徽 江 西 河 南 湖 北 湖 南 等 6 個 省 3. 西 部 地 區 : 包 含 內 蒙 古 廣 西 重 慶 四 川 貴 州 雲 南 西 藏 陝 西 甘 肅 青 海 寧 夏 新 疆 等 12 個 省 市 4. 東 北 部 地 區 : 包 括 遼 寧 吉 林 黑 龍 江 等 3 個 省 5. 由 於 統 計 方 式 的 不 同, 總 投 資 金 額 與 表 1 的 數 據 略 有 些 微 差 異, 但 此 不 影 響 分 析 資 料 來 源 : 中 國 國 家 統 計 局 (2004-2012 年 ) 第 二 節 赴 大 陸 投 資 重 要 法 規 大 陸 經 濟 的 快 速 成 長, 致 使 一 般 民 眾 與 企 業 衍 生 對 不 動 產 的 需 求, 此 一 商 機 吸 引 外 國 資 金 紛 紛 湧 入 中 國 大 陸 的 不 動 產 市 場, 大 陸 當 局 為 了 防 止 國 外 資 金 過 分 炒 作 不 動 產, 及 其 可 能 對 金 融 市 場 的 衝 擊, 因 此 對 外 資 投 資 大 陸 不 動 產 陸 續 出 臺 了 各 種 限 制 措 施 本 研 究 將 對 有 關 規 定 進 行 梳 理, 釐 清 外 資 投 資 大 陸 不 動 產 面 對 之 主 要 法 律 規 範 及 與 內 資 企 業 之 差 異 一 外 商 投 資 大 陸 法 令 規 範 ( 一 ) 一 般 性 設 立 規 範 根 據 中 國 大 陸 法 律 規 定, 相 關 中 央 法 規 則 有 中 外 合 資 經 營 企 業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中 外 合 作 經 營 企 業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外 資 企 業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公 司 法 等 由 於 先 前 章 節 已 做 彙 整 說 明, 132
因 此 不 再 多 做 贅 述 41 ( 二 ) 不 動 產 開 發 業 重 要 法 令 1. 投 資 項 目 根 據 歷 次 發 改 委 與 商 務 部 公 佈 之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產 業 指 導 目 錄 可 發 現, 在 國 內 打 房 政 策 執 行 下, 大 陸 當 局 對 外 商 投 資 大 陸 不 動 產 也 逐 漸 趨 於 嚴 格 2004 年 普 通 住 宅 的 開 發 建 設 仍 列 於 鼓 勵 類 項 目 ; 限 制 類 則 有 高 檔 賓 館 別 墅 高 檔 寫 字 樓 和 國 際 會 展 中 心 的 建 設 經 營, 大 型 主 題 公 園 的 建 設 經 營, 而 土 地 成 片 開 發 則 必 須 與 內 資 企 業 合 資 合 作 ; 禁 止 類 則 無 至 2007 年 新 頒 佈 之 修 訂 目 錄, 則 將 屬 於 普 通 住 宅 開 發 自 鼓 勵 類 取 消, 限 制 類 則 新 增 不 動 產 二 級 市 場 交 易 及 不 動 產 仲 介 或 經 紀 公 司 的 限 制, 原 屬 於 限 制 類 的 高 爾 夫 球 場 建 設 經 營 改 列 禁 止 類 2011 年 的 新 版 本, 大 致 維 持 2007 年 之 規 範, 但 將 別 墅 的 經 營 管 理 改 列 於 禁 止 類 而 內 資 可 投 資 之 不 動 產 開 發 雖 無 具 體 的 限 制, 但 根 據 2008 年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城 市 房 地 產 管 理 法, 其 中 第 二 章 不 動 產 開 發 用 地, 第 一 節 土 地 使 用 權 出 讓, 第 13 條 之 規 定, 商 業 旅 遊 娛 樂 和 豪 華 住 宅 用 地, 有 條 件 的, 必 須 採 取 拍 賣 招 標 方 式 ; 沒 有 條 件, 不 能 採 取 拍 賣 招 標 方 式 的, 可 以 採 取 雙 方 協 議 的 方 式 ( 見 表 5-2-1) 由 此 可 知, 有 關 外 資 與 內 資 可 投 資 開 發 之 不 動 產 項 目, 外 資 企 業 顯 然 受 到 較 多 的 限 制 41 請 參 照 第 四 章 內 容 133
表 5-2-1 外 資 與 內 資 可 投 資 大 陸 不 動 產 項 目 之 比 較 外 資 內 資 根 據 2011 年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產 業 指 導 目 錄 根 據 2008 年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城 市 房 地 產 管 理 法 鼓 勵 - 無 特 別 規 定, 但 根 據 第 二 章 第 一 限 制 1. 土 地 成 片 開 發 ( 限 於 合 資 合 作 ) 2. 高 檔 賓 館 高 檔 寫 字 樓 和 國 際 會 展 中 心 的 建 設 經 營 節 第 13 條 指 出, 商 業 旅 遊 娛 樂 和 豪 華 住 宅 用 地, 有 條 件 的, 必 須 採 取 拍 賣 招 標 方 式 ; 3. 不 動 產 二 級 市 場 交 易 及 不 動 產 仲 介 或 經 紀 公 司 沒 有 條 件, 不 能 採 取 拍 賣 招 標 4. 電 影 院 大 型 主 題 公 園 的 建 設 經 營 禁 止 高 爾 夫 球 場 別 墅 的 建 設 經 營 方 式 的, 可 以 採 取 雙 方 協 議 的 方 式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2. 開 發 與 持 有 之 限 制 根 據 2006 年 建 設 部 商 務 部 發 改 委 等 六 部 委 聯 合 發 佈 關 於 規 範 房 地 產 市 場 外 資 准 入 和 管 理 的 意 見 (171 號 文 ), 指 出 有 關 境 外 機 構 和 個 人 在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投 資 購 買 非 自 用 不 動 產, 應 遵 循 商 業 存 在 原 則, 亦 即 必 須 申 請 設 立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此 規 定 主 要 是 針 對 過 去 外 資 企 業 時 常 採 用 境 外 實 體 公 司 的 方 式 直 接 持 有 不 動 產, 以 此 方 式 規 避 持 有 與 交 易 時 的 稅 賦, 在 此 方 法 公 佈 後, 外 資 必 須 在 大 陸 以 設 立 公 司 的 型 式 才 能 進 行 非 自 用 不 動 產 之 開 發 與 購 買 對 內 資 企 業 來 說, 由 於 其 開 發 不 動 產 均 需 以 設 立 企 業 的 方 式 進 行, 故 實 質 上, 在 171 號 文 實 施 後, 內 外 資 對 有 關 非 自 用 不 動 產 之 開 發 與 持 有 無 太 大 差 異, 但 因 外 資 為 非 居 民 企 業, 故 仍 須 多 負 擔 10% 租 金 收 入 預 提 所 得 稅 有 關 內 外 資 開 發 與 持 有 大 陸 不 動 產 之 限 制 差 異, 如 表 5-2-2 所 示 134
表 5-2-2 外 資 與 內 資 開 發 大 陸 不 動 產 限 制 之 比 較 外 資 內 資 關 於 規 範 房 地 產 市 場 外 資 准 入 和 管 理 的 意 見 依 中 國 公 司 法 規 定 (171 號 文 ) 1. 境 外 機 構 和 個 人 在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投 資 購 買 非 自 用 不 動 產, 應 遵 循 商 業 存 在 原 則, 亦 即 必 須 按 規 定 進 行 公 司 設 立, 而 內 資 企 業 針 對 申 請 設 立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開 發 個 案 可 採 設 立 項 目 公 司 或 直 接 以 2. 於 持 有 過 程, 對 非 居 民 企 業 的 租 金 收 入 徵 收 10 分 公 司 名 義 投 資 開 發 % 預 提 所 得 稅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3. 審 批 條 件 根 據 171 號 文 規 定, 企 業 辦 理 登 記 後, 必 須 取 得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批 准 證 書 ( 商 務 部 ) 及 營 業 執 照, 如 進 行 併 購 或 股 權 轉 讓, 則 需 國 有 土 地 使 用 權 出 讓 合 同 ( 地 方 政 府 土 地 管 理 部 門 ) 建 設 用 地 規 劃 許 可 證 建 設 工 程 規 劃 許 可 證 ( 地 方 政 府 土 地 管 理 部 門 ) 及 國 有 土 地 使 用 證 ( 土 地 管 理 部 ) 等 而 2007 年 商 務 部 和 國 家 外 匯 管 理 的 進 一 步 加 強 規 範 外 商 直 接 投 資 不 動 產 業 審 批 和 監 管 的 通 知 (50 號 文 ) 更 進 一 步 規 定 以 返 程 投 資 方 式 ( 包 括 同 一 實 際 控 制 人 ) 併 購 或 投 資 境 內 不 動 產 企 業 將 不 被 允 許, 即 國 內 中 方 投 資 者 利 用 境 外 資 金 進 行 投 資 的 方 式 將 被 嚴 格 限 制 此 外,50 號 文 尚 要 求 地 方 商 務 部 批 准 設 立 外 商 投 資 不 動 產 企 業 後, 應 向 國 家 商 務 部 備 案, 國 家 商 務 部 進 行 複 核, 且 在 外 商 完 成 以 上 部 門 審 批 前, 國 家 外 匯 管 理 局 及 其 指 定 銀 行 不 予 結 匯 大 陸 當 局 此 舉 用 意 主 要 在 於 加 強 對 外 商 的 稅 務 管 理 與 資 金 的 管 理, 因 此 除 外 資 企 業 投 資 需 取 得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批 准 證 書 及 達 到 結 匯 需 要 的 標 準 外, 其 餘 審 批 許 可 均 與 內 資 企 業 相 同 135
4. 註 冊 資 本 對 於 外 商 投 資 之 最 低 資 本 要 求 來 說, 根 據 171 號 文 規 定, 外 商 投 資 設 立 房 地 産 企 業, 投 資 總 額 超 過 1,000 萬 美 元 ( 含 1,000 萬 美 元 ) 的, 註 冊 資 本 不 得 低 於 投 資 總 額 的 50%;2006 年 商 務 部 辦 公 廳 發 佈 關 於 規 範 房 地 產 市 場 外 資 准 入 和 管 理 的 通 知 (192 號 文 ) 進 一 步 規 定 投 資 總 額 在 300 萬 美 元 至 1,000 萬 美 元 的, 其 註 冊 資 本 應 不 低 於 投 資 總 額 的 50%; 投 資 總 額 在 300 萬 美 元 以 下 ( 含 300 萬 美 元 ) 的, 其 註 冊 資 本 應 不 低 於 投 資 總 額 的 70% 內 資 企 業 則 依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務 院 令 第 248 號 第 5 條 規 定 設 立 不 動 產 開 發 企 業 有 100 萬 人 民 幣 以 上 的 註 冊 資 本 ; 另 建 設 部 頒 佈 77 號 令 規 定, 不 動 產 開 發 企 業 分 為 四 級 : 一 級 資 質 註 冊 資 本 不 低 於 5,000 萬 人 民 幣, 二 級 資 質 註 冊 資 本 不 低 於 2,000 萬 人 民 幣 ; 三 級 資 質 註 冊 資 本 不 低 於 800 萬 元, 四 級 資 質 註 冊 資 本 不 低 於 100 萬 人 民 幣 相 較 之 下, 除 需 特 定 資 質 的 投 資, 內 資 企 業 投 資 需 要 之 資 金 成 本 明 顯 較 少, 進 入 門 檻 明 顯 較 低 有 關 內 外 資 投 資 大 陸 不 動 產 市 場 註 冊 資 本 差 異 彙 整 如 表 5-2-3 表 5-2-3 外 資 與 內 資 有 關 投 資 不 動 產 註 冊 資 本 之 比 較 外 資 內 資 投 資 總 額 最 低 註 冊 資 本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務 院 令 第 248 號 第 5 條 規 定 設 立 不 動 產 開 發 企 業 有 100 萬 元 人 民 幣 以 上 的 註 冊 資 本 ; 建 設 部 頒 佈 77 號 令 規 定 : 不 動 產 開 發 企 業 分 為 超 過 1,000 萬 美 元 投 資 總 額 的 50% 四 級 : 一 級 資 質 註 冊 資 本 不 低 於 5,000 萬 元 人 民 幣, 二 級 資 質 註 冊 資 本 不 低 於 2,000 萬 元 人 民 幣 ; 三 級 資 質 註 冊 資 本 不 低 於 800 萬 元 人 民 幣, 四 級 資 質 註 冊 資 本 不 低 於 100 萬 元 人 民 幣 ; 300 萬 美 元 至 1,000 萬 美 元 210 萬 美 元 或 投 資 總 額 的 50% 孰 高 等 於 或 低 於 300 萬 美 元 投 資 總 額 的 70%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136
5. 其 他 融 資 限 制 除 註 冊 資 本 要 求 有 所 差 異 外,171 號 文 也 列 舉 了 外 商 投 資 不 動 產 企 業 借 款 的 限 制, 必 須 滿 足 (1) 註 冊 資 本 全 部 到 位 ;(2) 已 取 得 國 有 土 地 使 用 證 ;(3) 外 商 投 資 開 發 專 案 的 資 本 金 必 須 大 於 專 案 投 資 總 額 的 35% 等 三 個 條 件 始 可 辦 理 借 款 與 結 匯 對 內 資 企 業 來 說, 有 關 註 冊 本 金 到 位 與 取 得 國 土 使 用 證 規 定 相 同, 且 國 家 規 定 資 本 金 到 位 率 需 達 到 35%, 始 可 開 工 此 部 分 內 外 資 企 業 的 差 異 不 大 二 我 國 赴 大 陸 投 資 法 令 規 範 2002 年 8 月 12 日 經 濟 部 發 佈 並 實 施 在 大 陸 地 區 從 事 投 資 或 技 術 合 作 服 務 業 及 基 礎 建 設 經 營 項 目, 雖 開 放 68 項 服 務 業 可 至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但 不 動 產 業 仍 列 為 禁 止 項 目 42 不 過, 隨 後 於 同 年 12 月 公 佈 實 施 有 條 件 且 適 度 開 放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不 動 產 業 ( 行 業 細 類 分 類 號 6611), 包 括 投 資 總 量 管 制 100 億 台 幣 投 資 個 案 不 得 逾 1,000 萬 美 元 限 制 建 商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的 負 債 比 不 得 高 於 淨 值 之 50% 等 規 定 ( 表 11) 2008 年 後 台 灣 再 次 政 黨 輪 替, 在 兩 岸 關 係 逐 漸 和 緩 下, 我 國 政 府 逐 步 修 訂 在 大 陸 地 區 從 事 投 資 或 技 術 合 作 許 可 辦 法 在 大 陸 地 區 從 事 投 資 或 技 術 合 作 審 查 原 則, 以 及 大 陸 投 資 負 面 表 列 - 農 業 製 造 業 及 服 務 業 等 禁 止 赴 大 陸 投 資 產 品 項 目, 逐 步 放 寬 台 商 對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管 制 2010 年, 為 配 合 兩 岸 日 益 密 切 的 經 貿 關 係, 在 兩 岸 正 式 簽 訂 ECFA 之 前, 於 2010 年 2 月, 我 國 政 府 再 次 修 訂 大 陸 投 42 根 據 中 華 民 國 行 業 標 準 分 類 ( 第 7 次 修 訂,2001 年 ), 不 動 產 業 包 含 不 動 產 投 資 業 (6611)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6612) 不 動 產 管 理 業 (6691) 及 未 分 類 其 他 不 動 產 租 賃 業 (6699) 137
資 負 面 表 列, 放 寬 對 大 陸 投 資 不 動 產 之 限 制, 主 要 內 容 包 括 :(1) 每 年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總 額 由 不 超 過 100 億 台 幣 調 升 至 500 億 台 幣 ;(2) 個 案 投 資 金 額 由 1,000 萬 美 元 調 升 至 不 得 逾 5,000 萬 美 元 ;(3) 建 商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的 負 債 比 由 過 去 的 不 得 高 於 淨 值 之 50%, 放 寬 至 負 債 占 總 資 產 皆 須 在 70% 以 下 ( 請 參 考 表 5-2-4)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考 量 中 國 大 陸 不 動 產 開 發 案 規 模 動 輒 100~200 億 美 元, 原 本 限 制 個 案 投 資 金 額 5,000 萬 美 元 上 限 往 往 使 得 台 商 無 法 取 得 主 導 地 位 而 將 獲 利 機 會 拱 手 讓 人, 因 此 我 國 政 府 於 2012 年 4 月 再 次 修 正 大 陸 投 資 負 面 表 列, 進 一 步 取 消 了 不 動 產 業 開 發 個 案 投 資 金 額 不 得 逾 5,000 萬 美 元 之 規 定 赴 大 陸 投 資 房 地 產 開 發 業 總 量 管 制 赴 大 陸 投 資 房 地 產 開 發 業 之 個 案 投 資 金 額 表 5-2-4 台 商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不 動 產 業 限 制 項 目 2010 年 前 2010 年 2 月 修 訂 2012 年 4 月 修 訂 第 一 年 赴 大 陸 投 資 總 額 每 年 赴 大 陸 投 資 總 額 不 每 年 赴 大 陸 投 資 總 額 不 得 不 超 過 新 臺 幣 100 億 元, 得 超 過 新 臺 幣 500 億 元, 超 過 新 臺 幣 500 億 元, 未 未 來 視 國 內 經 濟 情 況 再 未 來 視 國 內 經 濟 情 況 再 來 視 國 內 經 濟 情 況 再 作 調 作 調 整 作 調 整 整 取 消 回 歸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規 定 在 大 陸 地 區 從 事 投 不 得 逾 1,000 萬 美 元 5,000 萬 美 元 資 或 技 術 合 作 審 查 原 則 (97.8.29 更 新 ), 即 投 資 累 計 不 得 超 過 公 司 淨 值 60% 的 總 量 管 制 方 式 開 放 赴 大 陸 投 資 房 地 產 開 發 業 之 範 圍 註 :2010 年 前 中 華 民 國 行 業 標 準 分 類 為 6611;2010 年 後 為 6700 不 動 產 開 發 業 開 放 對 象 不 涵 蓋 工 業 區 工 商 綜 合 區 公 共 建 設 及 新 市 鎮 不 限 新 市 區 之 投 資 開 發 興 建 及 租 售 不 限 法 人 赴 大 陸 投 資 不 動 產 開 以 在 台 灣 從 事 房 地 產 開 法 人 赴 大 陸 投 資 不 動 產 發 業, 須 國 內 經 營 不 動 產 發 業 者 為 限, 並 須 經 營 3開 發 業, 並 須 經 營 3 年 以 開 發 業 3 年 以 上, 並 有 實 年 以 上, 且 近 3 年 至 少 2上, 且 近 3 年 至 少 2 年 有 績, 且 近 3 年 至 少 2 年 有 年 有 盈 餘 者 盈 餘 者 盈 餘 者 法 人 投 資 人 須 財 務 健 投 資 人 須 財 務 健 全 償 債 全 流 動 比 率 在 100% 以 能 力 佳 流 動 速 動 比 例 財 務 限 制 上 除 金 融 保 險 業 外 之 其 同 左 在 100% 以 上, 負 債 未 達 他 行 業, 負 債 占 總 資 產 皆 淨 值 之 50% 須 在 70% 以 下 投 資 人 申 請 許 可 時, 必 須 法 人 投 資 人 申 請 許 可 資 金 回 流 台 灣 之 回 饋 提 出 資 金 回 流 等 對 國 內 時, 必 須 提 出 資 金 回 流 等 同 左 機 制 回 饋 之 相 對 條 件 對 國 內 回 饋 之 相 對 條 件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自 歷 次 大 陸 投 資 負 面 表 列 - 農 業 製 造 業 及 服 務 業 等 禁 止 赴 大 陸 投 資 產 品 項 目 138
第 三 節 台 商 在 大 陸 經 營 概 況 及 經 貿 障 礙 分 析 ( 一 ) 台 灣 不 動 產 業 赴 大 陸 投 資 概 況 1. 台 商 不 動 產 企 業 赴 大 陸 投 資 概 況 我 國 自 1991 年 開 放 對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但 1996 年 兩 岸 關 係 因 政 治 因 素 而 開 始 惡 化, 李 登 輝 政 府 為 避 免 資 金 流 入 大 陸 過 速, 以 及 國 內 經 濟 依 賴 中 國 大 陸 過 深, 乃 於 1996 年 10 月, 由 國 統 會 通 過 台 商 對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之 戒 急 用 忍 政 策, 要 求 有 關 部 門 對 台 商 到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須 設 一 定 的 投 資 上 限 比 例, 再 加 上 由 於 不 動 產 業 所 需 資 金 龐 大, 因 此 在 我 國 2001 年 加 入 WTO 之 前, 不 動 產 業 向 來 被 列 為 西 進 產 業 的 重 點 管 制 項 目 管 制 較 為 嚴 格 下, 1991~2001 年, 台 商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不 動 產 業 的 件 數 僅 有 11 件, 投 資 金 額 為 1,433 萬 美 元, 占 服 務 業 投 資 比 重 僅 1.01%, 遠 低 於 其 他 產 業 占 服 務 業 總 額 的 比 重 ( 表 5-3-1) 2000 年 代, 中 國 大 陸 於 2001 年 12 月 正 式 加 入 WTO, 此 標 誌 著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即 將 進 入 一 個 新 的 成 長 階 段 而 台 灣 雖 於 2002 年 1 月 1 日 也 成 為 WTO 的 正 式 成 員, 但 因 國 內 政 黨 輪 替 財 經 政 策 不 明 及 產 業 結 構 改 變, 同 時 又 面 臨 全 球 網 路 泡 沫 化 帶 來 的 經 濟 衰 退,2001 年 我 國 經 歷 幾 十 年 來 首 次 經 濟 負 成 長, 實 質 GDP 衰 退 1.65% 由 於 國 內 的 投 資 環 境 惡 化, 加 快 台 商 赴 大 陸 投 資 的 步 伐 為 面 對 台 商 大 量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的 問 題, 我 國 開 始 檢 討 戒 急 用 忍 的 政 策, 並 逐 步 趨 向 積 極 開 放 有 效 管 理, 鬆 綁 台 商 赴 大 陸 投 資 的 相 關 政 策 139
由 於 我 國 政 府 適 度 鬆 綁 台 商 赴 大 陸 投 資 不 動 產 的 規 定, 加 上 此 時 中 國 大 陸 並 未 禁 止 任 何 類 型 不 動 產 的 投 資 案 43, 因 此 2003 年 台 商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不 動 產 件 數 創 下 歷 史 新 高, 達 60 件, 投 資 金 額 則 達 1 億 9,701 萬 美 元, 占 服 務 業 投 資 總 額 的 25%, 較 大 投 資 案 件 如 震 旦 遠 雄 湯 臣 等 不 過, 由 於 投 資 不 動 產 的 金 額 相 當 龐 大, 政 府 實 施 總 量 投 資 個 案 投 資 金 額 限 制 建 商 負 債 比 限 制 等 規 定 形 同 對 台 商 前 往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不 動 產 業 設 限 44, 使 得 台 商 投 資 金 額 及 件 數 自 2003 年 達 歷 史 高 峰 後 又 瞬 間 下 滑 2004~2008 年 台 商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金 額 均 不 多, 此 5 年 合 計 投 資 件 數 僅 有 29 件, 投 資 金 額 為 8,945 萬 美 元 2008 年 新 政 府 上 任 後, 在 一 連 串 鬆 綁 台 商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不 動 產 的 限 制 下, 台 商 得 以 尋 正 常 管 道 前 往 或 擴 大 與 中 國 大 陸 業 者 的 合 作 由 表 5-3-1 可 知, 在 2010 年 後, 台 商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不 動 產 業 的 件 數 與 金 額 皆 有 明 顯 的 成 長, 其 中 2010 年 及 2012 年 投 資 金 額 更 高 達 10 億 美 元 以 上, 分 別 為 11.28 億 美 元 及 13.38 億 美 元, 新 設 投 資 案 件 則 分 別 為 38 件 及 21 件 43 中 國 大 陸 發 改 委 與 商 務 部 公 佈 之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產 業 指 導 目 錄,2004 年 普 通 住 宅 的 開 發 建 設 仍 列 於 鼓 勵 類 項 目, 限 制 類 則 有 高 檔 賓 館 別 墅 高 檔 寫 字 樓 和 國 際 會 展 中 心 的 建 設 經 營, 大 型 主 題 公 園 的 建 設 經 營, 而 土 地 成 片 開 發 則 必 須 與 內 資 企 業 合 資 合 作 ; 禁 止 類 則 無 44 2002 年 8 月, 經 濟 部 發 佈 並 實 施 在 大 陸 地 區 從 事 投 資 或 技 術 合 作 服 務 業 及 基 礎 建 設 經 營 項 目, 雖 開 放 68 項 服 務 業 可 至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但 不 動 產 業 仍 列 為 禁 止 項 目 不 過, 隨 後 於 同 年 12 月 公 佈 實 施 有 條 件 且 適 度 開 放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不 動 產 業 ( 行 業 細 類 分 類 號 6611), 包 括 投 資 總 量 管 制 100 億 台 幣 投 資 個 案 不 得 逾 1,000 萬 美 元 限 制 建 商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的 負 債 比 不 得 高 於 淨 值 之 50% 等 規 定 140
表 5-3-1 1991~2012 年 台 灣 對 中 國 大 陸 不 動 產 業 投 資 概 況 單 位 : 件, 百 萬 美 元,% 年 度 件 數 金 額 占 服 務 業 比 重 1991~2001 11 14.33 1.01 2002 1 0.09 0.02 2003 60 197.01 25.46 2004 13 15.74 2.91 2005 5 13.30 2.04 2006 5 17.80 1.94 2007 5 13.65 1.24 2008 1 28.96 1.57 2009 1 17.20 1.44 2010 38 1,128.28 31.04 2011 19 413.60 10.68 2012 21 1,338.00 25.78 截 至 2012 年 底 總 計 180 3,197.96 14.75 資 料 來 源 : 101 年 12 月 統 計 月 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即 使 台 商 對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不 動 產 業 的 投 資 金 額 及 件 數 顯 著 提 高 ; 但 事 實 上, 根 據 相 關 新 聞 報 導 各 大 不 動 產 開 發 商 公 開 資 料, 及 本 研 究 訪 談 結 果 可 知, 在 我 國 政 策 鬆 綁 前, 台 商 早 已 利 用 個 人 名 義 透 過 第 三 地 轉 投 資 中 國 大 陸 或 其 他 管 道 將 資 金 匯 入 中 國 大 陸 進 行 不 動 產 開 發 投 資, 與 中 國 大 陸 當 地 業 者 共 同 合 作 開 發, 且 資 金 超 過 政 府 規 定 的 5,000 萬 美 元 上 限 的 不 動 產 開 發 案 比 比 皆 是, 因 此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統 計 數 據 應 有 低 估 的 現 象 此 外, 據 訪 談 結 果, 過 去 由 於 我 國 政 府 嚴 格 管 制 台 商 投 資 大 陸 不 動 產 業, 即 使 中 國 大 陸 擁 有 龐 大 及 具 高 度 成 長 潛 力 的 不 動 產 市 場, 台 商 很 難 搶 食 此 塊 大 餅 另 一 方 面, 在 此 段 期 間, 中 國 大 陸 當 地 企 業 已 逐 漸 茁 壯 成 長, 不 少 代 表 性 廠 商 規 模 已 超 越 台 灣 甚 多, 即 便 台 商 目 前 仍 有 技 術 與 優 良 人 才 等 優 勢, 但 這 些 優 勢 已 在 逐 漸 喪 失 當 中 141
2. 台 港 澳 及 外 資 不 動 產 企 業 在 大 陸 投 資 概 況 雖 中 國 大 陸 不 動 產 業 商 機 龐 大, 但 台 港 澳 企 業 及 外 資 企 業 參 與 程 度 相 對 有 限 從 2003 年 至 2011 年 大 陸 內 資 台 港 澳 及 外 資 之 投 資 比 重 變 化 來 看, 內 資 企 業 佔 大 陸 不 動 產 業 總 投 資 比 重 相 當 高, 歷 年 比 重 均 在 86% 以 上, 且 重 要 性 有 逐 漸 增 加 的 趨 勢,2011 年 比 重 更 達 到 9 成 以 上, 較 2003 年 增 加 約 3 個 百 分 點 台 港 澳 資 對 大 陸 不 動 產 業 之 投 資 雖 呈 現 成 長 的 趨 勢,2011 年 投 資 金 額 約 3,900 億 人 民 幣, 較 2003 年 增 加 約 3,000 億 的 規 模, 但 投 資 比 重 卻 減 少,2011 年 台 港 澳 資 佔 大 陸 不 動 產 業 投 資 比 重 為 6.3%, 較 2003 年 減 少 2.2 的 百 分 點 ; 而 外 資 的 投 資 在 2003~2011 年 間 增 加 約 1,800 億 人 民 幣, 金 額 亦 不 低, 然 投 資 比 重 亦 呈 現 下 降 的 趨 勢,2011 年 投 資 比 重 約 3.4%, 較 2007 年 高 峰 水 準 減 少 約 2.7 個 百 分 點 整 體 來 說, 大 陸 不 動 產 內 資 企 業 的 重 要 性 越 來 越 高, 外 資 及 台 港 澳 企 業 對 大 陸 不 動 產 業 的 重 要 性 皆 明 顯 下 降 ( 見 表 5-3-2) 表 5-3-2 2003~2011 年 內 資 台 港 澳 資 及 外 資 對 大 陸 不 動 產 業 投 資 年 度 總 投 資 金 額 概 況 單 位 : 億 人 民 幣,% 內 資 台 港 澳 資 外 資 投 資 額 成 長 率 比 重 投 資 額 成 長 率 比 重 投 資 額 成 長 率 比 重 2003 10,153.8 8,880.2 32.6 87.5 862.0 9.4 8.5 411.5 33.9 4.1 2004 13,158.3 11,422.8 28.6 86.8 1,468.0 70.3 11.2 633.8 54.0 4.8 2005 15,909.2 13,963.4 22.2 87.8 1,206.0-17.8 7.6 739.8 16.7 4.7 2006 19,422.9 16,890.7 21.0 87.0 1,510.4 25.2 7.8 1,021.8 38.1 5.3 2007 25,288.8 21,757.5 28.8 86.0 1,998.0 32.3 7.9 1,533.3 50.1 6.1 2008 31,203.2 27,111.2 24.6 86.9 2,343.8 17.3 7.5 1,748.2 14.0 5.6 2009 36,241.8 32,201.6 18.8 88.9 2,415.7 3.1 6.7 1,624.6-7.1 4.5 2010 48,259.4 43,201.4 34.2 89.5 3,073.0 27.2 6.4 1,985.0 22.2 4.1 2011 61,796.9 55,792.0 29.1 90.3 3,894.5 26.7 6.3 2,110.5 6.3 3.4 資 料 來 源 : 中 國 國 家 統 計 局 (2004-2012 年 ) 142
如 進 一 步 從 內 資 台 港 澳 及 外 資 企 業 的 獲 利 情 況 來 看,2003~2011 年 間 大 陸 整 體 不 動 產 獲 利 由 506 億 人 民 幣 增 加 至 5,848 億 人 民 幣, 成 長 高 達 11 倍 而 台 港 澳 資 企 業 及 外 資 企 業 的 獲 利 亦 呈 現 顯 著 成 長, 獲 利 分 別 成 長 約 14 倍 及 12 倍, 不 過 獲 利 比 重 則 皆 呈 現 先 升 後 降 的 情 況,2007 年 為 獲 利 比 重 最 高 之 年 度, 比 重 分 別 為 14.1% 及 10.4%, 至 2011 年, 比 重 分 別 降 至 12.2% 及 7%, 較 2007 年 分 別 減 少 約 1.8 個 百 分 點 及 3.4 個 百 分 點 ( 見 表 5-3-3) 表 5-3-3 2003~2011 年 內 資 台 港 澳 資 及 外 資 在 大 陸 不 動 產 業 之 獲 利 概 況 單 位 : 億 人 民 幣,% 年 度 總 利 潤 內 資 台 港 澳 資 外 資 利 潤 成 長 率 比 重 利 潤 成 長 率 比 重 利 潤 成 長 率 比 重 2003 505.6 418.7 55.3 82.8 51.4 219.6 10.2 35.4 170.9 7.0 2004 1,035.2 - - - - - - - - 2005 1,334.6 1,056.8-79.2 148.5-11.1 129.3-9.7 2006 1,953.9 1,542.2 45.9 78.9 253.7 70.8 13.0 158.0 22.2 8.1 2007 2,899.8 2,191.6 42.1 75.6 408.0 60.8 14.1 300.2 90.0 10.4 2008 3,619.6 2,888.0 31.8 79.8 450.9 10.5 12.5 280.8-6.5 7.8 2009 4,944.9 3,962.3 37.2 80.1 637.9 41.5 12.9 344.7 22.8 7.0 2010 6,235.8 5,092.4 28.5 81.7 742.4 16.4 11.9 401.0 16.3 6.4 2011 5,847.5 4,720.6-7.3 80.7 715.5-3.6 12.2 411.4 2.6 7.0 資 料 來 源 : 中 國 國 家 統 計 局 (2004-2012 年 ) ( 二 ) 台 商 赴 大 陸 投 資 模 式 據 了 解, 目 前 有 能 力 直 接 涉 足 中 國 大 陸 不 動 產 市 場 的 台 商 並 不 多, 一 些 有 能 力 在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競 爭 的, 大 多 是 早 期 即 已 進 入 大 陸 市 場 者 因 此, 台 商 赴 大 陸 投 資 的 模 式 可 以 歸 納 為 :(1) 透 過 個 人 名 義 或 經 第 三 地 迂 迴 進 入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2) 與 在 地 陸 商 建 立 合 作 關 係 ;(3) 製 造 業 台 商 轉 型 投 資 不 動 產 ;(4) 公 司 名 義 投 資 143
( 三 ) 不 動 產 開 發 業 台 商 在 大 陸 面 臨 的 經 營 障 礙 由 於 大 陸 擬 抑 制 居 高 不 下 的 房 價, 將 不 動 產 開 發 列 為 限 制 類, 包 含 商 辦 開 發 酒 店 等 皆 在 其 限 制 類 範 圍, 因 此 赴 大 陸 投 資 所 面 臨 的 經 營 障 礙 相 對 較 多 : 1. 取 得 認 證 的 時 程 冗 長 繁 瑣 一 般 台 灣 申 請 約 半 年 至 一 年, 但 在 大 陸 卻 要 一 年 至 兩 年 才 能 申 請 到 營 業 立 項 ; 除 非 當 地 領 導 有 要 求 或 列 為 當 地 重 點 投 資 開 發 項 目, 才 有 可 能 會 加 速 受 理 申 請 另 外, 在 不 動 產 開 發 上, 均 須 符 合 大 陸 中 央 法 令 及 地 方 法 令 規 範, 如 綠 能 綠 化 環 保 等 標 準 ( 亦 可 採 行 美 國 的 標 準, 以 個 案 認 證 方 式 ), 因 此 在 認 證 的 程 序 較 為 繁 冗 通 常 申 辦 相 關 認 證 流 程 需 要 大 約 一 年, 而 後 經 過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建 設 到 實 際 運 營 ( 拿 到 運 營 認 證 ) 大 約 三 年, 且 每 個 開 發 項 目 均 需 做 認 證 方 能 運 營 在 項 目 申 請 程 序 方 面, 台 灣 受 理 申 請 相 有 單 一 窗 口, 但 在 大 陸 卻 要 歷 經 很 多 個 單 位, 且 這 些 單 位 欠 缺 橫 向 聯 繫, 各 自 處 理 其 所 轄 之 相 關 規 範 2. 政 策 變 動 快 速 且 法 令 與 執 行 面 仍 有 灰 色 空 間 由 於 大 陸 人 治 色 彩 仍 濃 厚, 加 上 大 陸 不 動 產 開 發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多, 因 此 在 法 令 執 行 層 面 上 仍 有 許 多 行 政 裁 量 的 灰 色 空 間 ; 此 外, 許 多 行 政 規 範 或 獎 勵 措 施 與 當 權 者 有 關, 倘 若 領 導 換 人, 易 形 成 人 走 茶 涼 的 情 況, 因 此 法 令 政 策 的 延 續 性 較 低, 台 商 對 於 法 令 遵 循 也 有 一 定 的 困 難 度 144
3. 政 府 收 取 市 政 配 套 費, 但 是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仍 不 足 政 府 向 不 動 產 開 發 商 收 取 市 政 配 套 費 ( 單 一 項 目 做 一 次 性 收 費 ) 作 為 規 費 ( 南 京 市 1 平 方 米 150 元 人 民 幣 南 京 市 河 西 地 區 更 高 達 1 平 方 米 260 元 人 民 幣 ), 然 而 政 府 於 相 關 費 用 收 取 後, 如 水 電 等 不 動 產 開 發 配 套 措 施 卻 仍 未 完 善, 致 使 業 者 必 須 再 行 向 水 電 公 司 付 費 裝 設 水 電 管 線 設 備, 徒 增 業 者 負 擔 4. 不 動 產 開 發 年 限 問 題 由 於 大 陸 土 地 仍 未 私 有 化, 因 此 就 不 動 產 開 發 項 目 年 限 而 言, 目 前 規 定 商 業 用 途 為 40 年, 住 宅 用 途 為 70 年 土 地 開 發 年 限 到 期 後 的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 如 展 延 到 期 期 限 等 ), 仍 待 大 陸 政 策 而 定 5. 大 陸 不 動 產 開 發 成 本 相 對 高 不 論 是 住 宅 開 發 案 或 是 商 辦 開 發 案, 大 陸 不 動 產 開 發 的 成 本 相 對 台 灣 高, 包 括 人 工 成 本 ( 主 要 指 上 海 地 區 的 專 業 土 建 機 電 人 員 ) 土 地 取 得 成 本 融 資 成 本 等, 相 對 台 灣 並 沒 有 太 多 優 勢 然 而, 中 國 大 陸 不 動 產 開 發 的 獲 利 甚 高, 因 此 即 使 成 本 相 對 台 灣 高, 仍 可 吸 引 不 動 產 開 發 商 進 入 大 陸 不 動 產 市 場 投 資 6. 土 地 項 目 開 發 融 資 問 題 由 於 大 陸 釋 出 的 土 地 面 積 較 大, 且 不 得 以 土 地 借 貸, 因 此 初 期 投 資 的 資 本 亦 相 當 大, 同 時, 後 續 項 目 融 資 成 本 高 銀 行 融 資 額 度 受 限 無 法 撥 款 等 ( 可 能 與 大 陸 打 房 政 策 有 關 ), 因 此 台 商 需 要 較 多 的 資 金 應 對 ( 如 以 擴 充 資 本 額 處 理, 但 此 方 案 較 不 切 實 際 ); 相 對 而 言, 陸 資 企 145
業 ( 或 是 中 外 合 資 ) 由 於 已 成 立 總 公 司 或 分 公 司, 需 要 的 註 冊 資 本 以 及 當 地 融 資 利 率 均 較 台 商 低 事 實 上, 目 前 在 大 陸 房 地 產 市 場 經 營 有 成 的 台 商, 多 非 原 本 房 地 產 開 發 業 者 ( 多 數 為 製 造 業 者 ), 主 要 因 其 進 入 大 陸 時 間 較 長, 早 期 已 取 得 土 地, 且 在 大 陸 已 累 積 不 少 資 金 可 動 用 另 外, 後 續 項 目 融 資 的 資 金 亦 相 當 困 難, 當 地 銀 行 借 貸 利 率 高 借 貸 額 度 亦 有 限 制 因 此 只 能 透 過 滾 動 投 資 方 式, 將 現 有 的 有 限 投 入 資 金 做 後 續 項 目 投 資 運 用 7. 競 爭 者 眾 多 或 土 地 招 標 有 條 件 限 制, 使 得 土 地 取 得 不 易 目 前 大 陸 主 要 城 市 地 價 上 漲 快 速, 建 商 取 得 土 地 需 經 過 招 拍 掛 的 公 開 標 售 程 序 一 般 而 言, 地 方 政 府 如 無 特 定 目 的, 在 招 標 條 件 限 制 不 多 的 情 況 下, 競 爭 者 眾, 需 付 出 相 當 高 額 的 投 標 金 額 才 能 取 得 土 地 ; 另 外, 部 分 土 地 招 標 易 附 帶 有 特 別 條 款, 為 某 些 關 係 較 好 的 廠 商 ( 多 為 本 地 廠 商 ) 量 身 打 造 ; 此 外, 土 地 價 格 不 透 明, 部 分 土 地 地 價 幾 近 天 價 ( 如 上 海 虹 橋 地 區 1 畝 地 要 價 1,000 萬 人 民 幣 ) 因 此, 一 般 台 商 難 與 在 地 企 業 競 爭, 形 成 進 入 大 陸 房 地 產 市 場 的 阻 礙 8. 外 資 企 業 的 融 資 限 制 條 件 不 如 當 地 企 業 內 地 企 業 不 受 立 項 總 投 資 額 的 影 響, 但 外 資 企 業 在 當 地 卻 要 受 限 於 發 改 委 的 立 項 內 容 其 次, 由 於 大 陸 為 壓 抑 房 地 產 炒 作, 採 取 嚴 格 的 金 融 管 制 ( 貸 款 條 件 嚴 格 ) 如 對 購 買 者 有 類 似 國 五 條 或 第 二 屋 之 貸 款 條 件 的 嚴 格 限 制 ; 至 於 賣 屋 方, 則 規 定 房 產 開 發 過 程 不 允 許 取 得 土 地 的 資 金 來 自 銀 行 貸 款, 而 任 何 來 源 不 明 的 資 金 繳 交 土 地 款 也 很 難 通 過 審 批 ( 審 批 單 位 為 國 土 局 ), 且 必 須 在 實 際 標 得 土 地 才 能 進 行 股 146
本 投 入, 加 上 兩 岸 資 金 往 來 仍 有 限 制, 增 加 台 商 進 軍 大 陸 房 地 產 市 場 的 成 本 與 風 險 9. 兩 岸 廠 商 規 模 差 距 太 大, 台 商 競 爭 力 受 限 台 商 建 築 業 者 未 獲 得 在 大 陸 市 場 發 展 之 先 進 優 勢, 而 目 前 大 陸 不 動 產 開 發 者 的 規 模 也 已 與 台 灣 廠 商 產 生 明 顯 差 距, 舉 例 來 說, 大 陸 建 築 商 萬 科 集 團,2012 年 在 大 陸 之 推 案 量 幾 乎 等 於 台 灣 所 有 建 商 在 台 灣 推 案 量 之 總 和 因 此, 大 陸 當 地 不 動 產 開 發 業 者 在 取 得 土 地 產 品 設 計 商 務 管 理 與 政 府 協 調 事 項 等 皆 相 對 外 商 具 有 優 勢, 外 商 難 以 抗 衡 同 時, 由 於 當 地 業 者 規 模 龐 大, 透 過 母 公 司 借 貸 容 易 取 得 資 金, 有 較 多 的 方 式 降 低 資 金 取 得 成 本, 而 資 訊 取 得 亦 較 為 快 速 與 精 確 在 此 情 況 下, 台 商 很 難 與 當 地 企 業 競 爭, 尤 其 是 資 金 取 得 的 部 分 10. 項 目 公 司 的 資 金 調 度 與 業 務 範 圍 有 限, 但 成 立 建 築 投 資 企 業 母 公 司 亦 有 困 難 由 於 項 目 公 司 受 限 於 資 金 規 模 小 借 貸 成 本 高 且 所 能 承 作 業 務 範 圍 經 營 項 目 亦 有 限, 資 金 調 度 的 靈 活 性 相 對 當 地 不 動 產 開 發 業 母 公 司 低 但 現 階 段, 大 陸 仍 不 允 許 外 資 企 業 成 立 獨 資 的 建 築 投 資 企 業, 僅 能 以 合 作 或 合 資 的 形 式 ; 另 外, 成 立 建 築 投 資 企 業, 法 令 亦 規 範 企 業 需 遵 守 人 員 或 公 司 註 冊 資 本 額 實 績 等 資 質 規 定, 因 此 在 大 陸 成 立 建 築 投 資 企 業 母 公 司 仍 困 難 11. 工 程 監 理 問 題 : (1) 當 地 監 理 企 業 對 施 工 品 質 保 障 有 限 : 大 陸 法 令 規 範 工 程 營 147
造 需 有 監 理 企 業 針 對 施 工 品 質 進 行 監 理, 惟 實 際 監 理 企 業 監 造 的 成 效 反 映 於 施 工 品 質 上, 仍 有 落 差, 甚 至 可 能 出 現 監 理 企 業 與 營 造 商 掛 勾, 造 成 品 質 放 水 的 現 象 (2) 外 資 成 立 監 理 企 業 有 門 檻 障 礙 : 現 階 段 工 程 營 造 監 理 多 仍 委 由 大 陸 當 地 監 理 企 業 為 主 即 便 外 資 有 能 力 成 立 監 理 企 業, 仍 需 受 限 於 合 資 形 式, 且 有 股 權 比 例 上 限 人 員 資 質 等 限 制 另 外, 由 於 大 陸 的 法 令 繁 多, 當 地 的 工 程 監 理 企 業 對 於 當 地 法 規 亦 較 熟 悉, 外 資 企 業 對 當 地 法 規 的 熟 悉 度 則 是 重 要 的 進 入 門 檻 障 礙 12. 當 地 員 工 流 動 率 高 台 灣 員 工 對 品 質 要 求 企 業 忠 誠 度 服 務 態 度 素 質 等 皆 優 於 大 陸 當 地 員 工, 此 外, 大 陸 市 場 發 展 機 會 多, 亦 帶 動 員 工 的 流 動 率 相 對 台 灣 高 13. 大 陸 不 動 產 開 發 與 房 地 產 業 同 列 為 限 制 類 由 於 政 府 政 策 愈 緩 和 房 地 產 價 格 節 節 升 高, 因 此 將 不 動 產 開 發 業 列 入 外 商 投 資 目 錄 的 限 制 類 別, 使 得 項 目 開 發 案 在 融 資 取 得 更 加 困 難 14. 兩 岸 有 關 營 造 之 資 格 互 不 承 認 由 於 兩 岸 均 將 彼 此 的 營 造 業 列 為 禁 止 投 資 項 目, 故 對 於 與 建 築 有 關 之 設 計 與 營 造 資 格 互 不 採 認, 此 使 得 台 商 在 設 計 規 劃 過 程, 必 須 負 擔 兩 次 的 成 本 ( 台 灣 規 劃 設 計, 再 由 陸 設 計 確 認 發 給 資 格 許 可 ) 148
15. 肅 貪 禁 奢 政 策 短 空 長 多 中 國 大 陸 目 前 肅 貪 禁 奢, 對 消 費 市 場 在 短 期 內 固 然 造 成 影 響, 包 括 餐 飲 業 高 級 酒 店 業 的 業 績 可 能 受 到 衝 擊 ; 然 而, 長 遠 來 看, 應 該 是 有 助 於 健 全 整 體 市 場 發 展 第 四 節 小 結 一 大 陸 現 行 房 地 產 需 求 仍 大, 加 上 城 鎮 化 政 策 帶 動 房 地 產 需 求 快 速 增 加, 不 動 產 開 發 商 機 龐 大 大 陸 近 年 來 不 動 產 業 蓬 勃 發 展, 主 要 有 幾 個 原 因, 首 先, 隨 著 大 陸 經 濟 持 續 發 展, 商 業 服 務 型 態 日 趨 多 元 化 與 專 業 化, 對 商 用 不 動 產 量 與 質 的 需 求 顯 著 提 升 ; 而 經 濟 的 快 速 成 長 也 帶 動 了 人 民 所 得 水 準 的 增 加, 衍 生 對 居 住 用 途 建 物 需 求 之 增 長, 且 目 前 大 陸 自 有 住 宅 率 僅 約 4~5 成, 潛 在 需 求 仍 有 很 大 的 成 長 空 間, 此 帶 動 業 者 投 入 住 宅 產 品 的 建 造 另 外, 大 陸 當 局 提 出 有 關 城 鎮 化 政 策 之 方 向, 此 主 要 是 透 過 建 造 新 市 鎮 之 方 式 提 升 人 民 的 生 活 水 準, 此 也 帶 來 大 陸 不 動 產 業 的 龐 大 商 機 二 大 陸 不 動 產 開 發 規 模 與 商 機 龐 大, 當 地 業 者 規 模 與 影 響 力 與 日 俱 增, 外 資 不 動 產 開 發 業 商 機 獲 取 可 能 性 漸 低 大 陸 不 動 產 業 開 發 案 多 且 規 模 大, 因 此 墊 高 投 資 不 動 產 開 發 案 門 檻 同 時, 龐 大 的 不 動 產 開 發 商 機 亦 孕 育 許 多 大 陸 當 地 不 動 產 開 發 業 者, 大 陸 內 資 企 業 挾 其 企 業 規 模 與 資 金 與 成 本 優 勢, 使 得 大 陸 不 動 產 內 資 企 業 的 重 要 性 越 來 越 高, 外 資 及 台 港 澳 企 業 對 大 陸 不 動 產 業 獲 取 149
大 陸 市 場 商 機 的 可 能 性 漸 低 三 大 陸 不 動 產 開 發 因 列 於 限 制 類, 投 資 條 件 嚴 格, 仍 有 不 少 法 規 面 與 經 營 面 障 礙 即 使 大 陸 不 動 產 開 發 商 機 龐 大, 但 是, 大 陸 政 府 為 抑 制 居 高 不 下 的 房 價, 將 不 動 產 開 發 列 為 限 制 外 資 投 資 類 別, 因 此, 外 資 不 動 產 業 者 赴 大 陸 投 資 所 面 臨 的 經 營 障 礙 相 對 較 多 台 商 赴 大 陸 投 資 應 審 慎 考 量 投 資 障 礙 四 台 商 赴 大 陸 投 資 不 動 產 開 發 或 可 從 二 三 線 城 市 著 手, 善 用 自 身 優 勢, 爭 取 發 展 機 會 與 商 機 對 台 商 而 言, 雖 大 陸 存 在 不 少 法 規 面 及 經 營 面 之 障 礙 與 問 題, 但 亦 有 台 商 指 出 大 陸 房 地 產 市 場 規 範 已 日 益 健 全, 主 要 是 因 為 民 眾 意 識 抬 頭, 地 方 政 府 對 有 關 民 眾 安 全 及 相 關 權 利 之 施 工 標 準 及 審 批 許 可 非 常 謹 慎, 且 內 外 資 都 是 同 等 待 遇, 因 此 台 商 站 在 較 為 平 等 的 競 爭 地 位 上, 或 許 可 以 從 二 三 線 城 市 開 始 做 起 且 大 陸 人 治 色 彩 濃 厚, 人 脈 關 係 還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因 此 有 品 牌 的 台 灣 業 者 可 能 較 易 取 得 開 發 的 機 會, 台 商 應 該 善 用 自 己 的 品 牌 力, 積 極 爭 取 大 陸 地 方 政 府 的 認 同, 只 要 品 牌 作 起 來, 未 來 發 展 的 機 會 才 會 大 150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一 外 資 來 台 投 資 第 一 節 結 論 我 國 自 1950 年 代 開 始 引 進 外 人 直 接 投 資,1980 年 代 後 因 為 產 業 轉 型 朝 資 本 密 集 型 態 發 展, 加 上 推 動 科 學 園 區 等 建 設, 進 入 外 人 投 資 的 成 長 階 段 1990 年 代 至 今, 由 於 臺 灣 經 濟 持 續 發 展, 加 以 投 資 相 關 法 令 的 鬆 綁, 強 化 吸 引 外 人 投 資 的 誘 因 此 階 段 外 人 來 臺 投 資 除 產 業 類 別 更 為 多 元, 投 資 形 式 與 資 金 來 源 也 發 展 至 跨 國 併 購 與 私 募 基 金 等 新 興 型 態 整 體 而 言, 歷 年 來 外 人 投 資 已 經 成 為 帶 動 臺 灣 經 濟 與 產 業 發 展 的 重 要 動 力 惟 外 人 來 臺 投 資 於 近 年 出 現 明 顯 波 動,2008~ 2010 年 間 受 全 球 金 融 海 嘯 及 歐 債 危 機 衝 擊, 國 際 投 資 活 動 大 幅 衰 退, 臺 灣 吸 引 外 人 投 資 的 表 現 亦 深 受 影 響 2010 年 僅 吸 引 38.12 億 美 元 之 投 資, 規 模 僅 為 2007 年 高 峰 153.61 億 美 元 的 四 分 之 一 不 過 自 2011 年 開 始, 外 人 來 臺 投 資 出 現 復 甦,2012 年 外 人 來 臺 投 資 件 數 及 金 額 分 別 為 2,738 件 及 55.59 億 美 元, 顯 示 外 資 對 臺 灣 投 資 環 境 及 未 來 發 展 仍 具 信 心 透 過 實 地 查 訪, 本 研 究 歸 納 外 資 業 者 來 臺 投 資 的 動 機 主 要 區 分 為 建 立 製 造 基 地 以 及 開 拓 本 地 與 區 域 市 場 兩 種 類 型 前 者 以 製 造 業 為 主, 利 用 臺 灣 長 期 發 展 製 造 業, 特 別 是 電 子 相 關 產 業 之 基 礎, 建 立 該 集 團 全 球 重 要 製 造 基 地 ; 後 者 則 以 服 務 業 為 主, 著 眼 於 臺 灣 經 濟 成 長 後 帶 動 的 市 場 需 求, 或 是 以 臺 灣 為 測 試 基 地, 中 長 期 將 開 拓 兩 岸 與 東 南 亞 華 人 市 場 151
其 次, 外 資 在 臺 據 點 的 營 運 模 式 方 面, 製 造 業 特 別 是 半 導 體 等 電 子 產 業, 以 利 用 臺 灣 優 越 的 人 力 資 源 與 基 礎 建 設, 發 展 成 為 全 球 重 要 的 製 造 基 地 由 於 已 形 成 明 顯 的 產 業 群 聚, 目 前 臺 灣 在 半 導 體 等 電 子 產 業 全 球 供 應 鏈 中 扮 演 的 關 鍵 角 色, 仍 是 臺 灣 最 為 重 要 的 國 際 競 爭 力 之 一 服 務 業 方 面, 受 訪 業 者 多 以 本 地 市 場 為 主, 或 是 將 臺 灣 為 測 試 基 地, 累 積 經 驗 後 再 逐 步 開 拓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其 中 又 以 日 商 服 務 業 者 最 具 代 表 性 但 從 訪 查 中 亦 觀 察 出, 過 去 臺 灣 擁 有 較 強 的 兩 岸 與 國 際 連 結 優 勢, 可 發 揮 所 謂 跳 板 的 角 色, 但 因 為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的 快 速 崛 起, 吸 引 大 量 外 資 直 接 進 入 建 立 完 整 的 管 理 功 能, 臺 灣 的 角 色 備 受 威 脅 同 時 間 臺 灣 又 面 臨 香 港 上 海 與 新 加 坡 對 於 跨 國 企 業 投 資 的 競 逐, 加 以 ECFA 後 續 談 判 進 度 受 到 服 貿 協 議 爭 議 而 延 遲, 均 不 利 於 臺 灣 成 為 企 業 亞 洲 區 域 營 運 中 心 後 續 須 持 續 關 注 臺 灣 在 外 商 跨 國 營 運 布 局 策 略 中, 重 要 性 可 能 弱 化 的 趨 勢 與 影 響 另 一 項 值 得 關 注 的 議 題 是, 受 訪 者 遍 關 切 臺 灣 近 年 來 經 濟 成 長 缺 乏 動 能, 難 以 提 振 內 需 消 費 的 現 象, 進 而 導 致 業 者 在 臺 業 務 擴 張 不 易 特 別 是 部 分 未 能 在 臺 灣 發 展 出 明 顯 產 業 聚 落 的 業 別, 受 到 中 國 大 陸 磁 吸 效 應 影 響, 不 僅 臺 灣 據 點 的 製 造 機 能 萎 縮, 其 他 如 研 發 等 功 能 也 可 能 轉 移 至 大 陸 或 鄰 近 國 家 據 點 負 責 事 實 上, 受 訪 者 也 理 解 經 濟 成 長 趨 緩 與 產 業 結 構 調 整 人 力 資 源 素 質 國 際 與 區 域 連 結 等 中 長 期 議 題 相 關, 也 感 受 到 政 府 單 位 規 劃 相 關 政 策 尋 求 突 破 所 做 的 努 力 受 訪 業 者 普 遍 了 解 近 期 我 國 的 重 大 經 建 政 策, 例 如 ECFA 後 續 談 判 與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等, 並 且 認 同 規 劃 方 向 與 內 容 均 符 合 產 業 期 待, 期 待 能 儘 速 推 動 與 落 實 最 後 本 研 究 亦 歸 納 受 訪 者 反 應 之 外 人 投 資 法 制 面 環 境 面 障 礙 與 政 府 效 能 等 事 項, 例 如 產 品 標 示 網 路 銷 售 管 理 電 力 供 應 152
智 財 權 保 護 與 政 府 採 購 制 度 改 以 最 有 利 標 等, 後 續 應 適 時 檢 視 相 關 機 制, 並 強 化 與 外 商 之 溝 通 與 政 策 說 明 二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為 緩 解 我 國 長 期 單 向 投 資 產 生 的 人 力 技 術 與 資 本 外 流 壓 力, 同 時 構 築 兩 岸 產 業 合 作 平 台, 我 政 府 開 放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並 依 據 先 緊 後 寬 循 序 漸 進 有 成 果 再 擴 大 之 原 則 逐 步 檢 討, 並 以 正 面 表 列 方 式 分 階 段 開 放 自 2009 年 開 放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至 今, 投 資 項 目 與 限 制 已 逐 步 放 寬, 截 至 2012 年 3 月, 三 波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開 放 項 目 共 計 404 項, 其 中 製 造 業 類 共 計 開 放 201 項 服 務 業 160 項 及 公 共 建 設 43 項 開 放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的 初 步 成 效 亦 反 映 於 來 台 投 資 金 額 待 後 續 對 陸 資 投 資 限 制 進 一 步 鬆 綁, 並 且 克 服 陸 資 來 台 之 經 營 困 境, 逐 步 完 善 台 灣 投 資 環 境 後, 更 能 提 升 陸 資 對 台 投 資 之 意 願, 顯 示 陸 資 對 台 投 資 效 益 惟 第 四 波 開 放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的 鬆 綁 程 度 將 不 若 原 先 各 界 預 期 大, 但 是 對 於 兩 岸 投 資 與 經 貿 正 常 化 仍 有 正 面 的 助 益 就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金 額 來 看, 以 服 務 業 而 言, 批 發 零 售 業 最 受 陸 資 青 睞, 自 開 放 投 資 累 計 至 今, 核 准 投 資 案 件 291 件, 投 資 金 額 43 億 新 台 幣 ( 占 陸 資 總 投 資 金 額 近 兩 成 ) 無 論 是 投 資 核 准 件 數 或 投 資 金 額 均 為 各 產 業 之 冠 其 餘 依 序 為 銀 行 業 港 埠 業 住 宿 服 務 業 及 資 訊 軟 體 服 務 業 等 為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服 務 業 前 五 大 服 務 業 在 製 造 業 部 份,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集 中 於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業 電 腦 電 子 產 品 及 光 學 製 品 製 造 業 金 屬 製 品 製 造 業 及 機 械 設 備 製 造 業 等 四 153
大 製 造 業, 合 計 投 資 金 額 占 陸 資 整 體 製 造 業 投 資 金 額 近 九 成 由 於 我 產 業 發 展 根 基 相 對 深 厚, 加 上 相 關 產 業 研 發 人 才 與 研 發 技 術 水 準 高, 因 此 較 吸 引 陸 資 企 業, 成 為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製 造 業 的 首 選 就 陸 資 投 資 類 型 而 言, 以 新 設 公 司 的 件 數 最 多, 有 超 過 半 數 陸 資 投 資 案 選 擇 以 新 設 公 司 方 式 進 行 投 資 ; 投 資 金 額 則 以 現 有 投 資 現 有 公 司 占 比 較 重 ( 與 現 行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限 制 有 關 ) 投 資 身 分 類 型 而 言, 在 服 務 業 部 分, 以 個 人 名 義 來 台 投 資 案 件 的 比 重 達 49.9%, 與 法 人 投 資 案 件 比 重 差 距 相 當 微 小, 估 計 與 服 務 業 投 資 門 檻 較 低 有 關 ; 製 造 業 則 因 技 術 資 本 要 求 高, 多 以 法 人 投 資 案 件 為 主 最 後, 我 方 可 依 據 來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之 策 略 與 動 機, 適 切 擬 定 我 產 業 發 展 與 合 作 的 戰 略, 除 強 化 兩 岸 產 業 合 作 共 同 發 展 國 際 市 場 外, 更 可 適 度 回 應 大 陸 對 台 之 善 意, 加 深 兩 岸 和 平 發 展 同 時, 兩 岸 以 合 作 取 代 競 爭, 我 方 企 業 也 可 透 過 策 略 性 布 局, 掌 握 大 陸 內 需 商 機 與 產 業 動 態 同 時, 為 加 強 外 ( 陸 ) 資 來 台 投 資 誘 因, 應 重 視 外 ( 陸 ) 資 在 台 投 資 企 業 對 台 灣 投 資 環 境 投 資 法 規 經 營 障 礙 的 意 見 反 應 在 一 般 性 的 障 礙 規 範 中, 應 檢 討 現 行 法 規 或 行 政 規 範, 適 度 鬆 綁 限 制, 讓 台 灣 在 穩 定 的 產 業 發 展 前 提 下, 投 資 環 境 更 加 自 由 ; 同 時, 政 府 可 針 對 個 別 產 業 法 律 或 經 營 面 障 礙 進 行 了 解 與 溝 通, 就 政 府 可 著 力 的 部 分 協 助 改 善, 以 回 應 產 業 的 需 求, 讓 產 業 能 保 有 持 續 發 展 的 活 力 與 動 能 三 台 商 對 外 投 資 -IC 產 業 半 導 體 產 業 是 電 子 產 業 的 發 展 基 礎, 特 別 是 IC 技 術 的 發 展, 更 154
是 左 右 整 體 電 子 產 業 及 相 關 應 用 產 業 之 發 展 命 脈 台 灣 在 政 府 過 去 積 極 扶 持 IC 產 業 的 政 策 下,IC 產 業 多 具 有 國 際 級 的 競 爭 力 同 時, 也 對 於 過 去 台 灣 經 濟 發 展 有 相 當 深 遠 的 影 響 惟 近 年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面 臨 轉 型 升 級, 產 業 發 展 政 策 亦 轉 變 扶 持 重 心, 特 別 專 注 在 軟 實 力 的 培 育 因 此,IC 產 業 成 為 其 產 業 發 展 戰 略 的 一 環, 對 於 IC 產 業 給 予 相 當 優 惠 的 政 策 支 持 舉 例 而 言, 以 IC 設 計 業 為 例, 大 陸 透 過 成 立 育 成 中 心 直 接 給 予 財 政 支 持 引 導 資 金 投 向 IC 設 計 業 依 開 發 的 智 財 (IP) 數 量 提 供 融 資 額 度 降 低 融 資 利 率 等 獎 勵 方 式, 積 極 扶 持 IC 設 計 業, 對 於 大 陸 IC 設 計 業 快 速 崛 起 有 相 當 大 的 幫 助 台 灣 在 IC 設 計 業 面 臨 的 威 脅 相 對 IC 產 業 中 下 游 明 顯, 我 政 府 與 產 業 應 重 視 大 陸 IC 設 計 業 崛 起 所 帶 來 的 威 脅 再 者, 赴 大 陸 投 資 的 經 營 障 礙 部 分, 除 IC 設 計 業 受 到 來 自 大 陸 快 速 崛 起 的 威 脅 之 外, 基 本 上, 整 體 IC 產 業 仍 是 中 國 大 陸 列 為 鼓 勵 外 資 投 資 的 產 業 類 別, 因 此 台 商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IC 產 業 所 面 臨 的 經 營 障 礙 較 其 他 產 業 輕 微, 但 仍 面 臨 較 普 遍 性 的 問 題 有 員 工 流 動 率 問 題 及 逐 年 上 漲 的 基 本 工 資 問 題 等 台 灣 在 IC 產 業 中 下 游 有 國 際 級 的 企 業 龍 頭 引 領 下, 整 體 產 業 競 爭 力 仍 遠 超 越 中 國 大 陸 現 有 的 IC 產 業 業 者, 加 上 台 灣 IC 市 場 需 求 相 對 中 國 大 陸 小 台 灣 位 處 地 震 帶 邊 緣 ( 生 產 風 險 較 大 ) 等 不 利 因 素, 除 非 大 陸 業 者 希 望 追 求 較 高 層 次 的 技 術 發 展, 進 而 來 台 設 廠 投 資 以 運 用 台 灣 高 科 技 人 才 外, 因 市 場 商 機 前 來 投 資 的 誘 因 較 低, 即 台 灣 IC 產 業 中 下 游 所 受 的 影 響 與 威 脅 甚 小 因 此, 現 階 段 威 脅 性 較 大 的 次 產 業 仍 以 IC 設 計 業 為 主 155
整 體 而 言, 台 灣 應 可 採 取 較 積 極 的 態 度, 挾 著 IC 產 業 具 國 際 級 的 競 爭 優 勢 與 完 整 的 IC 產 業 發 展 基 礎, 積 極 拓 展 大 陸 乃 至 於 全 球 市 場, 迎 合 市 場 需 求 與 產 業 發 展 脈 動, 積 極 以 開 放 拓 展 新 市 場 的 發 展 策 略 取 代 設 立 對 外 投 資 門 檻 避 免 技 術 外 流 等 舊 時 代 思 維, 進 一 步 擴 大 台 灣 IC 產 業 的 國 際 競 爭 力 同 時 亦 須 注 重 IC 設 計 業 的 發 展 以 強 化 IC 產 業 產 業 鏈 的 完 整 性, 以 帶 動 我 產 業 的 競 爭 力 與 商 機 四 台 商 對 外 投 資 - 不 動 產 開 發 業 中 國 中 央 與 地 方 政 府 推 動 大 批 基 礎 建 設 方 案, 加 上 城 鎮 化 等 政 策 因 素, 即 便 政 府 竭 力 遏 止 房 市 價 格 炒 作, 但 由 於 開 發 土 地 面 積 廣 大, 加 上 不 動 產 開 發 獲 利 相 當 可 觀, 房 地 產 價 格 仍 呈 現 成 長 的 態 勢, 推 動 不 動 產 開 發 業 商 機 蓬 勃, 同 時 也 培 育 許 多 規 模 龐 大 的 大 陸 本 土 不 動 產 開 發 商 由 於 大 陸 為 抑 制 居 高 不 下 的 房 價, 大 陸 將 不 動 產 開 發 ( 包 含 商 辦 開 發 酒 店 等 ) 列 為 限 制 外 資 投 資 類 別, 因 此, 我 不 動 產 業 者 赴 大 陸 投 資 所 面 臨 的 經 營 障 礙 相 對 較 多 其 中, 不 動 產 開 發 業 所 面 臨 的 問 題 包 含 不 動 產 開 發 年 限 問 題 不 動 產 開 發 成 本 問 題 土 地 / 開 發 項 目 開 發 融 資 問 題 土 地 招 標 限 制 外 商 融 資 成 本 高 兩 岸 廠 商 規 模 差 距 太 大 工 程 監 理 問 題 與 施 工 品 質 問 題 等, 多 為 不 動 產 業 赴 大 陸 投 資 常 見 的 困 境 ; 另 外, 一 般 投 資 會 面 臨 的 審 批 時 程 繁 冗 政 策 變 動 快 速 地 方 潛 規 則 地 方 政 府 規 費 等, 我 業 者 赴 大 陸 投 資 亦 須 加 以 克 服 156
一 總 體 戰 略 建 議 第 二 節 政 策 建 議 ( 一 ) 台 灣 應 認 清 自 身 優 勢, 建 構 明 確 的 產 業 發 展 方 向 與 定 位, 同 時 避 免 被 邊 緣 化, 並 且 尋 找 可 能 合 作 對 象, 藉 以 拓 展 世 界 商 機 中 國 大 陸 產 業 發 展 向 來 是 一 條 龍 式, 台 灣 的 強 項 則 在 部 分 環 節 例 如 受 訪 外 資 企 業 所 言, 臺 灣 或 許 在 大 量 製 造 方 面 無 法 與 中 國 大 陸 相 競 爭, 但 擁 有 完 善 的 基 礎 建 設 產 業 發 展 環 境 與 純 熟 的 技 術 人 才, 可 以 朝 系 統 整 合 方 向 思 考 創 新 策 略 所 以 台 灣 應 認 清 自 身 優 勢, 明 確 的 產 業 發 展 方 向 與 產 業 定 位, 構 築 完 備 的 產 業 發 展 戰 略 同 時, 因 應 全 球 化 與 區 域 整 合 發 展 趨 勢, 台 灣 應 採 取 開 放 的 態 度, 避 免 被 邊 緣 化 特 別 是 中 國 大 陸 的 產 業 崛 起 市 場 需 求 高 速 成 長, 台 灣 應 要 明 白 大 陸 是 不 可 忽 略 的 市 場, 因 此 可 以 審 慎 思 考 合 作 潛 在 對 象, 共 同 拓 展 未 來 的 商 機 另 外, 更 應 掌 握 全 球 發 展 趨 勢 脈 動, 積 極 拓 展 如 俄 羅 斯 東 協 中 南 美 洲 非 洲 等 其 他 新 興 市 場, 亦 能 分 散 貿 易 集 中 於 單 一 市 場 的 風 險 ( 二 ) 借 鏡 中 國 大 陸 攬 才 留 才 政 策 措 施, 給 予 台 灣 人 才 更 多 留 台 發 展 的 誘 因 中 國 大 陸 對 於 攬 才 留 才 展 現 積 極 的 態 度, 特 別 在 高 科 技 人 才 部 分 以 上 海 市 政 府 為 例, 上 海 提 供 高 科 技 人 才 的 稅 賦 優 惠 措 施, 只 要 產 業 及 薪 資 達 到 高 科 技 人 才 相 關 政 策 的 認 定 標 準, 即 給 予 一 定 比 例 的 157
個 人 所 得 稅 退 稅 優 惠 措 施 過 往 優 惠 措 施 是 給 予 廠 商, 人 才 的 受 惠 僅 能 是 間 接 影 響 ; 現 行 舉 措 將 直 接 給 予 人 才 留 在 當 地 發 展 的 直 接 正 面 效 益, 提 高 人 才 匯 聚 的 誘 因, 值 得 台 灣 攬 才 留 才 政 策 參 考 ( 三 ) 以 換 利 思 維 取 代 讓 利 擬 定 談 判 戰 略 方 向 與 目 標, 加 速 兩 岸 經 貿 談 判, 協 助 產 業 獲 取 兩 岸 商 機 過 去 兩 岸 談 判 多 採 讓 利 思 維 ; 現 在 必 須 與 對 方 換 利 因 此 我 國 政 府 面 對 兩 岸 經 貿 談 判 工 作, 應 該 要 思 考 的 是, 在 中 國 大 陸 逐 漸 成 為 全 球 工 廠 與 市 場 的 過 程 中, 我 國 應 該 如 何 讓 台 商 在 期 間 得 以 持 續 生 存 與 獲 益 所 以, 透 過 中 國 大 陸 推 動 十 二 五 規 劃 與 外 貿 新 戰 略 過 程 中, 擬 定 全 盤 談 判 策 略 與 目 標, 協 助 台 商 獲 取 大 陸 市 場 商 機 ( 四 ) 兩 岸 應 共 同 研 議 合 作 模 式, 以 期 發 揮 各 自 優 勢, 形 成 產 業 鏈 互 補 兩 岸 應 該 要 共 同 合 作 研 議 對 策, 例 如 定 期 舉 辦 座 談 研 討 會 或 大 型 國 際 論 壇, 透 過 產 官 學 溝 通 以 尋 求 最 大 共 識, 以 產 業 整 合, 產 業 聚 集 的 擴 散 效 應, 互 補 互 利 互 惠, 各 自 發 揮 競 爭 優 勢, 互 相 開 放 市 場, 讓 優 勢 產 業 擴 大 出 口, 讓 台 商 企 業 成 為 兩 岸 產 業 供 應 鏈 中 重 要 一 環 ( 五 ) 應 重 視 大 陸 潛 規 則 對 於 兩 岸 產 業 開 放 影 響 由 於 大 陸 人 治 色 彩 濃 厚, 潛 規 則 ( 審 批 程 序 保 護 當 地 市 場 等 ) 往 往 會 影 響 產 業 進 入 當 地 市 場 的 優 勢 因 此, 政 府 應 掌 握 產 業 潛 規 則, 158
透 過 制 度 化 協 商 機 制 或 透 過 兩 會 建 立 相 關 協 商 平 台, 向 中 國 大 陸 表 達 我 政 府 對 當 地 產 業 潛 規 則 之 關 切 ( 六 ) 完 善 我 移 民 政 策, 兼 顧 台 灣 經 濟 發 展 與 人 才 需 求 新 加 坡 與 美 國 在 投 資 移 民 部 分 都 是 採 經 濟 移 民, 但 台 灣 針 對 經 濟 移 民 仍 未 有 清 楚 且 明 確 的 政 策 45 由 於 台 灣 因 少 子 化 與 高 齡 化 的 人 口 結 構 扭 曲, 未 來 勞 動 人 口 將 越 來 越 少, 對 於 經 濟 發 展 將 有 負 面 效 果 此 外, 倘 若 人 口 負 成 長 導 致 經 濟 惡 化, 將 會 使 更 多 高 資 產 專 業 人 士 外 移, 同 時 也 會 惡 化 生 育 率, 形 成 惡 性 循 環 因 此, 完 善 外 籍 人 士 的 移 民 政 策, 以 補 足 我 人 才, 強 化 經 濟 成 長 動 能 應 是 我 國 投 資 移 民 政 策 得 以 改 善 的 方 向 二 外 資 來 台 投 資 建 議 ( 一 ) 持 續 與 外 商 溝 通 投 資 障 礙 議 題 與 強 化 政 策 說 明 整 體 而 言, 受 訪 外 資 業 者 肯 定 臺 灣 的 投 資 環 境, 特 別 是 基 礎 建 設 產 業 發 展 環 境 生 活 環 境 與 居 民 友 善 等 但 本 研 究 亦 歸 納 出 諸 多 外 人 投 資 法 制 面 與 環 境 面 的 議 題, 例 如 產 品 標 示 網 路 銷 售 管 理 電 力 供 應 智 財 權 保 護 與 政 府 採 購 等 後 續 應 加 強 溝 通 與 及 時 回 應, 以 排 除 業 者 面 臨 之 投 資 障 礙 其 次, 受 訪 者 亦 對 於 政 策 議 題 表 示 關 注, 包 括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待 強 化 保 護 國 內 產 業 發 展 維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部 門 間 橫 向 整 合 不 足 等 此 類 議 題 由 於 涉 及 政 策 立 場 與 機 制 設 計, 後 續 應 適 45 台 灣 現 階 段 移 民 主 要 對 象 為 外 國 人 對 我 國 有 特 殊 貢 獻 者 為 我 國 所 需 之 高 級 專 業 人 才, 或 在 文 化 藝 術 科 技 體 育 產 業 等 各 專 業 領 域, 參 加 國 際 公 認 之 比 賽 競 技 評 鑑 得 有 首 獎 者 而 在 投 資 移 民 部 分, 則 外 國 人 在 我 國 投 資 金 額 在 新 臺 幣 1,500 萬 元 以 上 之 營 利 事 業, 並 創 造 5 人 以 上 之 本 國 人 就 業 機 會 滿 3 年 或 投 資 中 央 政 府 公 債 面 額 新 臺 幣 3,000 萬 元 以 上 滿 3 年 資 料 來 源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ct_cert.asp?xitem=1089376&ctnode=32598&mp=1 159
時 檢 視 相 關 政 策 措 施 與 機 制, 除 強 化 向 外 商 說 明 相 關 政 策 背 景, 機 制 面 或 許 可 朝 擴 大 產 業 界 參 與 程 度 提 高 資 訊 透 明 度 等 方 向 調 整, 以 提 升 政 府 效 能 與 決 策 品 質 ( 二 ) 結 合 業 界 力 量 推 動 ECFA 後 續 談 判 與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等 經 建 政 策 受 訪 業 者 雖 然 普 遍 對 臺 灣 整 體 投 資 環 境 感 到 滿 意, 但 亦 關 切 臺 灣 近 年 來 面 臨 經 濟 成 長 缺 乏 動 能, 內 需 消 費 不 振 等 挑 戰 受 訪 者 同 時 均 了 解 並 認 同 政 府 提 出 之 振 興 經 濟 與 產 業 結 構 調 整 方 案, 以 及 改 善 兩 岸 關 係 及 加 入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等 政 策 方 向 後 續 相 關 單 位 應 結 合 包 括 外 商 在 內 之 產 業 界 力 量, 針 對 外 界 關 注 或 具 爭 議 性 議 題, 強 化 溝 通 與 說 明 工 作, 以 加 速 重 大 經 建 政 策 之 推 動 與 落 實 ( 三 ) 協 助 業 者 引 進 優 質 人 才 與 進 行 人 力 資 源 培 訓 長 期 以 來, 人 力 資 源 為 引 領 臺 灣 經 濟 發 展 重 要 的 關 鍵 資 產 但 如 前 所 述, 臺 灣 對 引 進 人 才 相 關 之 居 留 移 民 政 策 仍 有 諸 多 開 放 空 間, 以 協 助 企 業 取 得 優 質 人 力 資 源 其 次, 受 訪 外 資 企 業 亦 提 出, 臺 灣 學 校 或 機 構 提 供 之 企 業 培 訓 體 系, 其 質 量 均 仍 有 待 提 升, 例 如 國 內 各 大 學 EMBA 課 程, 可 能 無 法 滿 足 外 商 中 高 階 決 策 主 管 的 培 訓 需 求 外 商 仍 將 主 管 送 至 香 港 上 海 或 新 加 坡 進 行 培 訓 後 續 應 深 入 了 解 外 商 對 人 力 資 源 培 訓 之 需 求, 以 及 國 內 相 關 體 系 之 能 量 與 內 容, 並 盤 點 與 國 際 知 名 商 學 院 合 作 之 相 關 規 定 等 以 尋 求 改 善 160
三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建 議 ( 一 ) 建 立 陸 資 等 同 外 資 之 平 等 待 遇, 減 少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面 臨 的 歧 視 與 障 礙 由 於 在 商 言 商, 陸 資 企 業 紮 根 台 灣 並 且 放 眼 世 界, 而 來 台 投 資 亦 希 望 借 助 台 灣 市 場 的 力 量, 並 且 創 造 台 灣 就 業 機 會 增 加 在 地 採 購, 對 於 台 灣 市 場 而 言 有 正 向 幫 助 陸 資 企 業 在 台 投 資 規 模 的 擴 大, 不 僅 中 國 大 陸 對 台 政 策 須 更 考 量 在 台 投 資 企 業 的 利 益, 且 可 改 善 兩 岸 投 資 單 向 發 展 的 結 構 不 平 衡 現 象 再 者, 被 渲 染 的 陸 資 企 業 的 投 資 障 礙 亦 會 影 響 台 灣 吸 引 外 人 投 資 的 形 象, 因 此 宜 將 陸 資 視 為 一 般 外 資, 給 予 同 等 待 遇, 減 少 陸 資 來 台 經 商 障 礙, 藉 由 經 貿 交 流 取 代 敏 感 意 識 問 題, 化 解 疑 慮 ( 二 ) 鬆 綁 對 陸 資 企 業 限 制, 減 少 陸 資 企 業 來 台 投 資 法 令 規 範, 提 升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意 願, 提 升 台 灣 投 資 環 境 現 階 段 對 於 陸 資 企 業 來 台 投 資 仍 有 相 當 多 的 法 令 規 範 與 限 制, 甚 或 是 法 律 面 與 經 營 面 之 障 礙, 因 此 應 適 度 鬆 綁 法 規 並 解 決 經 商 障 礙, 提 供 陸 資 企 業 來 台 投 資 意 願, 除 了 提 升 台 灣 整 體 投 資 環 境 外, 更 能 可 替 台 灣 帶 來 正 面 效 益 ( 三 ) 建 議 依 照 不 同 產 業 或 投 資 類 型, 放 寬 陸 資 企 業 依 營 業 額 多 寡, 增 加 駐 台 主 管 員 額 依 目 前 陸 資 企 業 在 台 營 運 行 為, 包 括 投 資 據 點 運 營 或 採 購 業 務, 無 論 何 者 營 運 行 為 均 需 人 員 加 以 執 行, 且 均 對 台 灣 的 經 貿 發 展 有 正 面 161
助 益 然 而, 依 據 現 行 法 令 規 範 限 制, 貿 易 型 態 公 司 僅 能 派 駐 2 位 陸 籍 主 管 來 台, 對 於 初 期 測 試 營 運 的 採 購 企 業, 不 利 業 務 的 操 作 也 難 以 擴 大 採 購 規 模 相 對 於 投 資 型 態 公 司 可 派 駐 7 人 而 言, 顯 然 仍 可 有 放 寬 的 空 間 因 此, 建 議 衡 量 各 產 業 之 情 形, 依 照 不 同 產 業 或 投 資 類 型, 訂 定 不 同 營 業 額 門 檻 或 以 聘 僱 台 灣 員 工 數 多 寡, 作 為 陸 資 企 業 駐 台 主 管 員 額 上 限 之 獎 勵 或 參 考 依 據, 有 條 件 放 寬 陸 資 企 業 駐 台 主 管 員 額 ( 四 ) 適 度 修 正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手 續 審 批 環 節, 減 少 投 資 審 批 相 關 障 礙 由 於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的 身 分 與 動 機 較 為 敏 感, 在 兩 岸 尚 存 政 治 歧 見 的 情 況 下, 我 方 雖 開 放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在 投 資 審 查 過 程 中 仍 較 外 資 企 業 謹 慎 與 嚴 格 因 此, 由 審 批 環 節 衍 生 的 手 續 過 程 繁 冗 等 障 礙, 便 成 為 陸 資 企 業 來 台 所 面 臨 的 主 要 障 礙 建 議 減 少 對 陸 資 之 歧 視, 提 升 陸 資 等 同 外 資 待 遇, 適 度 修 正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手 續 審 批 環 節, 減 少 投 資 審 批 相 關 障 礙, 以 爭 取 時 效 與 簡 便 性, 進 一 步 改 善 我 投 資 環 境, 加 大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誘 因 ( 五 ) 深 化 兩 岸 產 品 進 出 口 之 檢 驗 檢 疫 與 相 互 認 證, 提 升 兩 岸 產 品 互 信 與 合 作 基 礎 由 於 兩 岸 貿 易 密 切, 加 上 許 多 產 品 具 時 效 性, 因 此 貿 易 便 捷 化 將 是 影 響 兩 岸 貿 易 發 展 與 產 品 流 通 的 重 要 關 鍵 以 農 產 品 檢 疫 及 海 關 合 作 機 制 為 例, 雖 然 現 行 已 有 合 作 機 制, 但 是 對 於 農 產 品 具 有 時 效 性, 漫 長 的 檢 疫 通 關 工 作 將 大 大 增 加 農 產 品 保 存 及 銷 售 的 困 難 度 以 歐 盟 為 例, 現 階 段 已 實 施 實 驗 室 合 作 備 忘 錄, 言 明 只 要 是 貿 易 雙 方 162
認 可 的 實 驗 室 所 出 具 的 報 告, 貿 易 雙 方 海 關 即 相 互 承 認, 不 需 再 次 檢 驗, 大 幅 提 升 雙 方 貿 易 便 捷, 縮 減 通 關 流 程 與 時 程 準 此, 兩 岸 應 提 升 互 信 基 礎, 共 同 研 擬 減 少 兩 岸 通 關 認 證 檢 驗 檢 疫 的 標 準 與 流 程 上 的 障 礙 與 無 效 率, 加 強 產 品 的 貿 易 便 捷 化 程 度 ( 六 ) 建 議 兩 岸 提 升 互 信 合 作, 以 商 會 或 協 會 為 平 台, 整 合 兩 岸 官 方 單 位 海 關 核 價 單 位 等, 推 動 關 口 前 移 措 施, 加 速 貨 品 貿 易 便 捷 化 由 於 兩 岸 經 貿 往 來 頻 繁, 開 放 的 產 品 進 出 口 品 項 亦 多, 產 品 通 關 之 便 捷 將 影 響 兩 岸 產 品 在 產 品 市 場 之 競 爭 優 勢 若 能 以 兩 岸 產 業 協 會 為 平 台, 推 動 兩 岸 政 府 對 檢 驗 機 構 之 認 可 ( 認 證 ) 共 識, 進 一 步 推 動 裝 運 前 檢 驗 業 務 海 關 核 價 作 業, 加 快 產 品 通 關 措 施, 將 可 推 動 兩 岸 貿 易 便 捷 化 措 施, 擴 大 兩 岸 產 品 商 機 因 此, 建 議 兩 岸 提 升 互 信 合 作, 以 商 會 或 協 會 為 平 台, 整 合 兩 岸 官 方 單 位 海 關 核 價 單 位 等, 推 動 關 口 前 移 措 施, 加 速 貨 品 貿 易 便 捷 化 ( 七 ) 適 時 檢 討 兩 岸 貨 品 進 出 口 管 道 之 特 例 ( 如 小 三 通 管 道 綠 色 貿 易 通 道 ), 提 升 產 品 檢 驗 檢 疫 之 必 要 性 並 強 化 兩 岸 制 度 化 與 便 捷 化 貿 易, 以 兼 顧 產 品 品 質 安 全 保 障 與 兩 岸 貿 易 往 來 兩 岸 政 府 開 放 小 三 通 綠 色 貿 易 通 道 等 特 例 46 雖 為 便 民 之 措 施, 但 是 部 分 業 者 便 宜 行 事, 透 過 小 三 通 或 廈 門 綠 色 貿 易 通 道 等 管 道, 46 根 據 訪 談 結 果, 蔬 菜 綠 色 通 關, 應 是 地 方 政 府 單 方 面 給 予 廠 商 之 暫 時 性 優 惠, 中 央 質 檢 局 並 不 知 情, 若 知 情 有 可 能 會 勒 令 取 消 該 優 惠 163
將 兩 岸 產 品 引 進 市 場, 以 謀 取 暴 利 鑒 於 透 過 此 種 管 道 的 產 品 品 質 安 全 性 或 衛 生 等 環 節 均 未 經 過 公 正 的 機 構 進 行 檢 驗 檢 疫, 因 此 其 產 品 的 安 全 衛 生 品 質 等 均 受 到 民 眾 質 疑, 長 此 以 往 並 不 利 兩 岸 貨 品 貿 易 發 展 因 此, 雙 方 應 適 度 檢 討 兩 岸 貨 品 進 出 口 之 正 常 管 道 之 制 度, 提 升 產 品 檢 驗 檢 疫 的 必 要 性, 輔 以 便 利 之 產 品 檢 驗 檢 疫 通 關 手 續, 使 之 與 小 三 通 或 綠 色 貿 易 通 道 進 口 之 產 品 產 生 區 隔, 除 杜 絕 不 肖 業 者 便 宜 行 事 牟 取 暴 利 的 行 為, 更 可 提 升 兩 岸 商 品 品 質 安 全 衛 生 進 行 把 關 ( 八 ) 重 建 我 國 食 品 安 全 制 度 且 提 振 我 國 食 品 聲 譽 與 信 賴, 使 台 灣 製 造 再 次 成 為 外 ( 陸 ) 資 來 台 投 資 我 食 品 加 工 之 誘 因, 亦 有 利 與 他 國 進 行 食 品 安 全 檢 驗 相 互 認 證 機 制 近 日 國 內 爆 發 大 規 模 食 品 安 全 問 題, 食 品 安 全 標 章 亦 因 不 肖 廠 商 涉 入 不 法 而 公 信 力 大 打 折 扣, 致 使 國 人 與 外 人 對 於 我 國 食 品 安 全 存 有 質 疑 此 舉 除 不 利 外 ( 陸 ) 資 企 業 來 台 投 資 食 品 製 造 外, 對 於 我 國 食 品 對 外 拓 銷 亦 產 生 負 面 的 效 應, 不 利 我 國 食 品 出 口 雖 我 國 食 品 出 口 量 少, 目 前 並 無 直 接 的 專 責 主 管 機 關, 同 時, 我 國 衛 生 福 利 部 現 階 段 亦 只 對 國 人 健 康 安 全 進 行 把 關, 對 出 口 食 品 並 無 檢 驗 機 制 因 此, 為 重 建 我 國 食 品 安 全 制 度 且 提 振 我 國 食 品 廠 商 聲 譽 與 信 賴, 使 台 灣 製 造 再 次 成 為 外 ( 陸 ) 資 來 台 投 資 我 食 品 加 工 之 誘 因 建 議 政 府 相 關 部 會 重 視 食 品 安 全 與 衛 生, 擬 定 完 善 檢 驗 機 制 並 檢 討 現 行 食 品 認 證 標 章 取 得 流 程, 並 不 定 時 針 對 我 國 食 品 ( 不 論 內 銷 或 進 出 口 ) 進 行 抽 查 ; 同 時, 為 避 免 不 肖 業 者 遊 走 法 律 邊 緣, 應 考 慮 修 法 適 度 給 予 等 比 例 之 刑 責 與 罰 責 透 過 完 善 食 品 安 全 檢 驗 機 制, 亦 有 利 於 推 動 164
與 其 他 貿 易 夥 伴 食 品 檢 驗 相 互 認 證 機 制 ( 九 ) 建 立 明 確 產 品 進 口 規 範, 減 少 產 品 引 進 障 礙 由 於 部 分 產 品 進 口 有 所 限 制, 因 此 完 善 的 產 品 進 口 規 範 將 有 助 於 國 外 優 良 的 產 品 或 原 物 料 進 口 以 中 藥 材 為 例, 我 國 自 產 之 中 藥 材 甚 少, 多 數 中 藥 材 均 進 口 自 大 陸 然 而, 中 藥 材 與 食 材 難 以 界 定, 而 中 藥 材 與 食 材 引 進 卻 各 有 規 範, 檢 驗 標 準 亦 不 同 因 此 明 確 的 規 範 將 可 使 廠 商 在 各 種 類 產 品 引 進 時 能 有 所 遵 循 ( 十 ) 為 駐 台 之 外 籍 人 員 提 供 更 便 利 的 生 活 環 境 雖 然 陸 籍 幹 部 來 台 工 作 人 數 有 限, 惟 生 活 之 不 便 並 不 會 因 為 人 數 多 寡 而 有 所 改 變 特 別 是 子 女 就 學 問 題 醫 療 問 題 駕 照 問 題 等, 均 對 大 陸 人 民 來 台 工 作 時, 在 生 活 上 有 不 同 程 度 之 影 響 而 此 種 在 台 生 活 環 境 上 的 不 方 便, 亦 為 外 籍 在 台 工 作 人 員 所 困 擾, 因 此 建 議 台 灣 能 研 擬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 如 劃 設 外 ( 陸 ) 資 商 辦 區 ), 為 駐 台 之 外 ( 陸 ) 籍 幹 部 提 供 更 便 利 的 生 活 環 境, 讓 台 灣 建 構 友 善 外 資 的 環 境, 提 升 台 灣 整 體 投 資 環 境 四 IC 產 業 發 展 建 議 ( 一 ) 完 善 國 內 IC 設 計 業 發 展 環 境 與 智 財 權 保 護, 提 升 IC 設 計 業 發 展 空 間, 加 強 自 身 競 爭 力 近 年, 大 陸 官 方 積 極 鼓 勵 IC 產 業 發 展, 尤 其 是 IC 設 計 業, 積 極 給 予 獎 勵 補 助, 以 培 植 其 本 土 IC 設 計 業 者 面 對 大 陸 IC 設 計 業 迅 165
速 發 展, 未 來 追 上 甚 或 超 越 台 灣 的 可 能 性 不 低 我 政 府 應 強 化 國 內 IC 設 計 業 發 展 環 境, 提 升 國 內 IC 設 計 產 業 發 展 體 質, 從 根 本 上 強 化 由 於 IC 設 計 業 競 爭 力 來 源 是 人 才 與 智 財 權 的 累 積, 因 此 我 政 府 應 在 產 業 人 才 培 育 人 才 延 攬 留 才 機 制 上, 設 計 更 多 發 展 誘 因 機 制 ; 同 時 在 獎 勵 產 業 研 發 投 入 智 財 權 保 護 機 制 等 面 向 逐 一 完 善 鼓 勵 業 者 透 過 競 爭 與 淬 煉, 進 一 步 放 眼 全 球, 與 全 球 的 IC 設 計 公 司 競 爭 ( 二 ) 減 少 IC 產 業 投 資 管 制, 更 加 開 放 IC 產 業 赴 大 陸 投 資, 以 掌 握 大 陸 市 場 需 求 之 商 機 IC 產 業 赴 大 陸 投 資, 一 來 可 以 減 少 成 本, 亦 可 就 近 提 供 客 戶 服 務 對 於 台 灣 具 有 優 勢 且 企 業 居 於 龍 頭 地 位 的 IC 產 業 中 下 游 ( 晶 圓 製 造 及 封 裝 測 試 ), 我 政 府 可 以 就 投 資 技 術 限 制 進 行 修 訂, 以 協 助 業 者 獲 得 市 場 商 機 當 然, 業 者 亦 須 做 好 自 我 保 護 倘 若 市 場 未 必 需 要 相 關 先 進 技 術, 廠 商 也 未 必 要 引 進 相 關 技 術, 避 免 技 術 外 流, 降 低 競 爭 力 因 此, 政 府 可 以 較 開 放 的 態 度, 協 助 業 者 赴 大 陸 投 資 ( 三 ) 進 一 步 鬆 綁 跨 國 人 才 來 台 服 務 機 制, 以 利 培 育 台 灣 人 才 庫, 同 時 加 強 跨 國 企 業 人 才 調 度 靈 活 度 與 強 化 全 球 運 籌 的 能 量 我 內 政 部 雖 已 多 次 修 正 跨 國 企 業 內 部 調 動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來 台 服 務 許 可 辦 法, 放 寬 在 台 設 有 營 運 總 部 的 台 資 跨 國 企 業 得 調 動 企 業 內 部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台 服 務, 以 利 台 資 跨 國 企 業 投 資 佈 局 及 人 才 調 整 彈 性 然 而 依 據 相 關 規 定 47, 現 階 段 母 公 司 或 本 公 司 設 於 台 灣 且 47 參 考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跨 國 企 業 內 部 調 動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服 務 數 額 表 166
在 台 設 有 營 運 總 部 的 跨 國 企 業, 至 多 僅 可 申 請 10 名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台 ( 停 留 1 年 以 上 ); 停 留 未 滿 1 年 者, 最 多 申 請 20 名 來 台 依 照 內 政 部 修 訂 之 辦 法, 我 政 府 雖 已 初 步 鬆 綁 相 關 規 範, 讓 過 往 人 才 流 動 僵 化 的 情 況 得 以 改 善 然 而 為 使 國 內 人 才 庫 更 加 充 實, 各 國 人 才 皆 能 為 我 所 用 ; 同 時, 透 過 人 才 流 動 的 自 由 化, 加 強 我 業 者 全 球 運 籌 的 能 量 與 人 才 靈 活 調 度, 建 議 政 府 應 進 一 步 鬆 綁, 不 僅 放 寬 大 陸 地 區 人 才 的 引 進, 更 應 積 極 吸 引 各 國 人 才, 完 善 跨 國 人 才 來 台 服 務 培 訓 等 機 制 五 不 動 產 開 發 業 發 展 建 議 ( 一 ) 修 正 不 動 產 赴 大 陸 投 資 之 金 額 規 定, 鬆 綁 不 動 產 開 發 業 赴 大 陸 投 資 規 定 與 門 檻 大 陸 土 地 開 發 案 的 面 積 相 對 台 灣 大 很 多, 加 上 土 地 資 金 不 可 借 貸 的 規 定, 因 此 企 業 進 入 購 地 所 需 要 的 資 本 亦 相 對 多, 加 上 後 續 項 目 融 資 問 題 更 影 響 整 體 開 發 成 本 由 於 大 筆 資 金 前 往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投 審 會 在 投 資 把 關 上 便 會 相 對 嚴 格 然 而 此 乃 因 應 大 陸 當 地 產 業 投 資 特 性, 因 此 希 望 能 研 擬 適 當 的 投 資 金 額 門 檻 或 審 查 條 件, 鬆 綁 不 動 產 開 發 業 赴 大 陸 投 資 規 定, 解 決 業 者 赴 大 陸 投 資 的 初 期 資 金 問 題 ( 二 ) 運 用 兩 岸 金 融 交 流 之 便 利, 協 商 兩 岸 資 金 運 用 與 借 貸 的 優 惠, 因 應 不 動 產 開 發 業 於 當 地 之 資 金 需 求 兩 岸 可 透 過 金 融 交 流 的 制 度 化 協 商 機 制, 提 供 我 不 動 產 開 發 業 者 在 大 陸 開 發 案 所 需 之 資 金 缺 口 例 如, 透 過 上 海 自 貿 試 驗 區 及 昆 山 台 167
商 試 驗 區 中 有 關 借 款 及 資 金 運 用 的 限 制 鬆 綁, 或 爭 取 於 後 續 服 務 貿 易 協 定 中 全 面 執 行, 一 則 減 輕 企 業 資 金 運 用 與 調 度 之 限 制, 同 時 滿 足 不 動 產 開 發 業 資 金 需 求 ; 一 則 解 決 台 灣 人 民 幣 的 去 化 問 題, 降 低 我 銀 行 之 風 險 ( 三 ) 從 兩 岸 資 質 相 互 認 證 到 鬆 綁 獨 資 規 定, 漸 進 式 開 放 兩 岸 不 動 產 開 發 業 投 資 由 於 現 階 段 台 商 赴 大 陸 投 資 不 動 產 開 發 受 限 於 資 金 調 度 與 規 模 過 小, 因 此 初 步 可 以 針 對 兩 岸 建 築 或 工 程 資 質 方 面 做 相 互 認 證, 使 台 商 得 以 充 實 自 身 競 爭 力 與 人 才 庫, 同 時 研 擬 進 一 步 開 放 之 配 套 措 施, 以 因 應 國 內 不 動 產 業 開 放 之 衝 擊 ; 當 配 套 措 施 完 善 且 廠 商 規 模 有 所 成 長 後, 再 針 對 兩 岸 獨 資 設 立 建 築 投 資 企 業 進 行 協 商 鬆 綁 ( 四 ) 建 議 我 方 政 府 爭 取 工 程 監 造 由 不 動 產 開 發 業 者 自 行 承 擔 由 於 台 灣 不 動 產 開 發 水 準 與 施 工 品 質 要 求 相 對 大 陸 高, 加 上 品 質 是 不 動 產 開 發 業 者 的 重 點, 因 此 由 業 者 自 行 承 擔 監 造 的 責 任, 更 能 維 護 設 計 理 念 與 施 工 品 質 因 此, 建 議 我 方 政 府 爭 取 我 不 動 產 業 赴 大 陸 開 發 之 工 程 監 造 由 不 動 產 開 發 業 者 自 行 承 擔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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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一 外 資 企 業 座 談 會 會 議 紀 錄 一 僑 外 來 台 投 資 經 營 狀 況 調 查 外 資 企 業 座 談 會 ( 第 一 場 次 ) 座 談 會 紀 要 主 題 : 私 募 基 金 來 台 投 資 發 展 概 況 暨 管 理 機 制 探 討 時 間 :102/6/14( 五 ) 下 午 3:00~5:00 地 點 :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5 樓 會 議 室 ( 一 ) 報 告 人 : 柏 威 廉 _ 眾 達 國 際 法 律 事 務 所 / 資 深 顧 問 1. 來 台 投 資 私 募 基 金 規 模 減 少 申 請 案 件 少 : 私 募 基 金 來 台 投 資 的 規 模 在 2006~2007 年 間 達 到 高 峰 後, 規 模 就 大 幅 減 少, 且 與 鄰 近 亞 洲 國 家 相 比, 台 灣 申 請 私 募 基 金 投 資 的 案 件 明 顯 較 少 以 2010 年 為 例, 新 加 坡 有 16 件 投 資 金 額 超 過 3,000 美 元 的 私 募 基 金 大 型 交 易, 南 韓 則 有 41 件, 但 台 灣 申 請 案 件 卻 只 有 2 件, 如 此 顯 著 的 差 異 顯 示 出 台 灣 在 吸 引 私 募 基 金 的 表 現 上 大 幅 落 後 於 其 他 亞 洲 國 家 台 灣 整 體 經 濟 表 現 不 錯,GDP 在 亞 洲 排 名 第 七, 但 私 募 基 金 來 台 灣 投 資 的 金 額 在 亞 洲 卻 排 名 第 16, 反 應 出 部 分 非 總 體 經 濟 因 素 影 響 國 外 私 募 基 金 來 台 投 資 2. 台 灣 對 私 募 基 金 嚴 格 的 審 查 機 制 : 台 灣 對 私 募 基 金 的 審 查 機 制 嚴 格, 因 此 限 制 私 募 基 金 在 台 灣 的 發 展 以 2010 年 資 料 為 例, 新 加 坡 16 件 私 募 基 金 大 型 交 易 申 請 案 件 全 數 通 過, 南 韓 41 件 申 請 案 件 中 只 有 3 件 沒 通 過, 但 台 灣 2 件 申 請 案 件 卻 是 全 數 未 通 過 由 此 可 見, 台 灣 主 管 機 關 對 私 募 基 金 的 審 查 機 制 相 較 於 亞 洲 其 他 國 家 嚴 格, 造 成 申 請 案 件 通 過 的 比 例 低 這 也 進 一 步 地 影 響 私 募 基 金 來 台 投 資 的 意 願 3. 外 界 對 於 私 募 基 金 常 有 一 些 誤 解, 說 明 如 下 : (1) 私 募 基 金 投 資 會 弱 化 標 的 公 司 的 資 本 : 普 遍 觀 念 認 為, 國 附 錄 1-1
際 私 募 基 金 藉 由 高 度 財 務 槓 桿 之 操 作 模 式 進 行 併 購 及 合 併, 導 致 被 併 購 公 司 資 本 結 構 產 生 變 化, 轉 由 私 募 基 金 主 導, 進 而 衍 生 資 本 弱 化 的 疑 慮 但 這 樣 的 觀 念 卻 忽 略, 私 募 基 金 的 進 入, 將 促 進 標 的 企 業 的 公 司 治 理 私 募 基 金 以 其 專 業 協 助 標 的 企 業 進 行 組 織 改 造, 強 化 供 應 鏈 的 管 理 財 務 的 穩 定 性 等, 這 些 都 是 私 募 基 金 帶 來 的 正 面 效 益, 而 相 較 於 弱 化 資 本 的 負 面 效 益, 正 面 效 益 可 能 是 更 大 的 (2) 私 募 基 金 投 資 後, 標 的 公 司 會 傾 向 資 遣 員 工 : 對 私 募 基 金 的 誤 解 之 一, 就 是 私 募 基 金 入 主 標 的 公 司 後, 標 的 公 司 會 傾 向 資 遣 員 工 但 事 實 上, 私 募 基 金 投 資 使 得 管 理 階 層 和 公 司 員 工 的 利 益 趨 於 一 致, 讓 公 司 更 進 步 歐 洲 美 國 英 國 及 德 國 的 資 料 中 都 顯 示, 私 募 基 金 投 資 標 的 公 司 之 年 員 工 人 數 成 長 率, 普 遍 高 於 沒 有 獲 得 私 募 基 金 投 資 的 公 司, 顯 示 外 界 普 遍 認 為 私 募 基 金 投 資 的 標 的 公 司, 將 傾 向 遣 散 員 工 是 一 項 誤 解 (3) 私 募 基 金 投 資 決 策 以 短 期 效 益 為 導 向 : 私 募 基 金 入 主 標 的 公 司, 主 要 目 的 是 要 將 標 的 公 司 加 以 整 頓 後 再 出 售 因 此, 普 遍 認 為 私 募 基 金 既 不 是 長 期 投 資 者, 其 決 策 會 以 短 期 效 益 為 主 事 實 上, 私 募 基 金 的 管 理 注 重 長 期 價 值, 只 是 短 期 目 標 是 要 儘 速 完 成 公 司 整 頓, 以 作 為 創 造 中 長 期 效 益 之 基 礎 另 外, 一 般 私 募 基 金 持 有 投 資 標 的 公 司 的 時 間 約 5-7 年, 可 見 並 非 僅 從 短 期 觀 點 進 行 決 策 3. 私 募 基 金 的 投 資 對 產 業 發 展 有 正 面 效 益 : 凱 雷 集 團 投 資 台 灣 寬 頻 及 凱 擘 公 司 的 案 例 中, 顯 示 私 募 基 金 投 資 能 給 予 產 業 發 展 正 面 效 益 凱 雷 集 團 於 1999 年 投 資 台 灣 寬 頻, 運 用 其 有 線 電 視 方 面 的 專 業, 整 併 原 先 零 散 的 有 線 電 信 事 業 直 至 2005 年, 台 灣 寬 頻 已 順 利 併 購 10 個 系 統 業 者, 而 成 為 台 灣 第 3 大 MSO (Multiple Systems Operator, 多 系 統 經 營 ) 業 者, 客 戶 從 15 萬 客 戶 提 升 至 64 萬 客 戶 凱 雷 對 台 灣 寬 頻 的 治 理, 不 僅 使 台 灣 寬 附 錄 1-2
頻 快 速 成 長, 更 在 7 年 內 讓 台 灣 有 線 電 視 產 業 轉 型, 提 升 專 業 管 理 層 次 另 外 在 凱 雷 投 資 凱 擘 的 案 例 中, 凱 雷 集 團 同 樣 運 用 其 專 業 性, 將 數 位 電 視 服 務 引 進 台 灣, 促 使 台 灣 有 線 電 視 產 業 快 速 發 展, 例 如 有 線 電 視 速 度 從 原 先 2M 進 步 到 目 前 的 100M, 堪 稱 為 一 大 進 步 凱 雷 持 續 投 資 凱 擘 的 網 路 系 統 和 服 務, 甚 至 出 售 凱 擘 後 仍 留 下 部 分 持 股, 成 為 凱 擘 的 長 期 投 資 者 凱 雷 對 台 灣 寬 頻 和 凱 擘 的 投 資, 整 體 改 善 台 灣 有 線 電 視 產 業, 建 立 健 全 的 產 業 架 構 增 進 公 司 治 理 加 強 對 客 戶 的 服 務, 提 升 企 業 的 長 期 價 值, 引 領 台 灣 有 線 電 視 產 業 朝 向 專 業 性 服 務 邁 進 因 此, 私 募 股 權 基 金 的 投 資 對 台 灣 的 產 業 發 展 及 其 結 構 性, 有 其 正 面 效 益 4. 審 查 未 通 過 案 件 產 生 的 效 應 : 私 募 基 金 個 別 申 請 案 件 通 過 與 否, 將 影 響 私 募 基 金 後 續 來 台 灣 投 資 的 意 願 單 一 私 募 基 金 業 者 投 資 審 查 未 通 過 的 案 例, 在 透 明 化 不 足 或 未 通 過 理 由 不 明 的 情 況 下, 會 提 高 國 外 私 募 基 金 業 者 對 於 台 灣 投 資 環 境 的 不 確 定 感 而 當 投 資 者 無 法 確 切 知 道 申 請 案 件 未 通 過 的 原 因 時, 投 資 者 不 願 承 擔 風 險 的 情 況 下, 投 資 的 意 願 會 大 幅 下 降 建 議 主 管 機 關 將 審 查 標 準 透 明 化, 即 使 私 募 基 金 業 者 申 請 未 通 過, 提 供 清 楚 的 理 由 可 以 降 低 私 募 基 金 業 者 投 資 的 不 確 定 感 ( 二 ) 報 告 人 : 陳 民 強 理 律 法 律 事 務 所 / 合 夥 人 1. 外 國 私 募 基 金 是 否 來 台 投 資, 與 台 灣 政 府 的 態 度 和 所 傳 達 給 外 資 的 訊 息 有 密 切 的 關 係 : 政 府 的 態 度 影 響 私 募 基 金 來 台 投 資 的 意 願 2011 年 後 台 灣 就 無 外 國 私 募 基 金 來 台 投 資 之 案 例, 探 究 其 原 因, 受 到 3 項 私 募 基 金 申 請 來 台 投 資 案 件 未 獲 准 許 之 影 響 第 一 是 遨 睿 公 司 收 購 國 巨 之 案 件 此 案 件 中, 國 巨 投 資 產 業 為 許 可 類 事 業, 不 屬 於 負 面 表 列 之 事 業, 卻 未 通 過 主 管 機 關 附 錄 1-3
核 准 而 產 生 爭 議 在 台 灣 法 律 上, 外 國 人 投 資 之 事 業 若 對 國 家 安 全 公 共 秩 序 善 良 風 俗 或 國 民 健 康 有 不 利 影 響, 屬 於 禁 止 類 事 業 ; 外 國 人 投 資 之 事 業 若 沒 有 以 上 之 影 響, 卻 仍 需 要 取 得 主 管 機 關 的 許 可 才 可 投 資, 則 屬 於 限 制 類 ; 其 餘 非 屬 限 制 類 或 禁 止 類 的 事 業, 則 都 歸 為 許 可 類 事 業 基 本 上,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所 管 理 之 事 業 不 包 含 許 可 類 事 業, 但 遨 睿 公 司 收 購 標 的 國 巨 公 司 雖 經 營 許 可 類 事 業, 也 未 通 過 審 查, 增 加 政 府 機 關 審 查 標 準 的 不 透 明 性 第 二 是 中 策 收 購 南 山 人 壽 之 案 例 此 案 例 中, 外 國 投 資 者 並 不 清 楚 未 獲 核 准 的 理 由 為 何 即 便 只 是 單 一 個 案 未 通 過, 否 決 理 由 如 果 不 明 確, 仍 會 影 響 之 後 私 募 基 金 投 資 之 意 願 第 三 是 旺 中 寬 頻 收 購 中 嘉 網 路 集 團 之 案 例 此 案 例 的 爭 議 點 為 審 查 時 間 過 長, 共 審 查 近 20 個 月, 連 帶 也 影 響 私 募 基 金 業 者 來 台 申 請 投 資 的 意 願 上 述 3 個 案 例 影 響 外 國 私 募 基 金 業 者 投 資 意 願 甚 大, 外 資 需 要 透 明 的 規 範 與 清 楚 的 管 理 原 則, 當 法 律 上 不 確 定 性 太 高, 將 大 幅 降 低 外 資 投 資 之 意 願 台 灣 審 查 制 度 應 該 公 開 透 明 且 具 一 致 性, 不 因 人 設 事 因 地 設 事 或 因 個 案 不 同 而 有 不 同 判 斷 標 準 主 管 機 關 需 要 建 立 一 致 的 審 查 標 準, 讓 外 國 私 募 基 金 業 者 有 法 可 循 整 體 而 言, 外 國 私 募 基 金 所 關 切 的 議 題 是 審 查 標 準 的 透 明 度 ( 建 立 並 公 布 明 確 全 面 的 投 資 計 畫 審 核 標 準 ) 審 查 結 果 的 可 預 測 性 ( 未 獲 得 核 准 之 計 畫 需 要 具 體 說 明 原 因 ) 和 合 理 的 審 查 期 限 ( 遵 守 外 人 投 資 申 請 案 件 之 審 查 期 限 ) 2. 台 灣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機 制 與 國 際 的 比 較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機 制 主 要 附 錄 1-4
在 基 金 募 集 基 金 經 理 人 及 資 金 運 用 三 方 面 在 基 金 募 集 和 資 金 運 用 方 面, 只 有 日 本 有 規 範, 美 國 香 港 和 新 加 坡 都 沒 有 管 制, 而 基 金 經 理 人 的 管 制, 則 是 除 了 美 國 沒 有 管 制 之 外, 日 本 香 港 和 新 加 坡 都 加 以 管 制 從 此 可 看 出, 大 部 分 國 家 都 是 規 範 私 募 基 金 的 基 金 經 理 人 資 格, 其 次 才 是 資 金 運 用 和 投 資 行 為 的 管 理 從 國 際 的 規 範 可 以 借 鏡 台 灣 的 機 制, 探 討 台 灣 是 否 需 要 針 對 外 國 私 募 基 金 訂 定 特 殊 的 審 查 方 法, 例 如 針 對 私 募 基 金 投 資 期 間 對 小 股 東 不 公 平 槓 桿 比 例 太 高 等 問 題 進 行 特 別 審 查 私 募 基 金 對 小 股 東 的 影 響 較 為 主 觀, 很 難 訂 定 一 定 的 標 準 ; 槓 桿 比 例 太 高 的 問 題, 財 政 部 已 有 既 定 的 標 準, 若 私 募 基 金 符 合 此 標 準, 是 否 還 需 要 就 個 案 進 行 審 查 確 實 有 待 商 榷 ; 利 益 迴 避 和 資 訊 不 對 稱 的 問 題, 也 並 非 私 募 基 金 獨 有, 亦 存 在 於 其 他 公 司 檢 視 私 募 基 金 所 可 能 產 生 的 問 題, 發 現 其 中 諸 多 問 題 並 非 私 募 基 金 獨 有, 而 是 存 在 所 有 併 購 案 中 若 是 如 此, 對 私 募 基 金 的 特 別 規 範 就 顯 得 沒 有 必 要 同 時 除 了 日 本 之 外, 其 他 國 家 也 無 對 私 募 基 金 投 資 行 為 有 特 別 的 規 範 台 灣 主 管 機 關 應 該 整 體 探 討 相 關 法 律 規 範 的 妥 適 性, 而 非 針 對 特 殊 投 資 人 設 立 特 殊 的 審 查 規 範 3. 明 確 規 範 投 資 所 需 資 格 : 私 募 基 金 公 司 在 投 資 前 會 參 考 法 律 規 範, 但 困 擾 的 是 不 清 楚 只 要 符 合 法 律 規 範 就 好, 還 是 主 管 機 關 的 要 求 會 超 過 法 律 規 範 因 此 希 望 主 管 機 關 能 明 確 規 範 投 資 所 需 資 格, 將 多 於 法 律 規 範 的 部 分 清 楚 地 陳 明 出 來 附 錄 1-5
( 三 ) 黃 齊 元 台 灣 併 購 與 私 募 股 權 協 會 / 理 事 長 1. 國 外 私 募 基 金 認 為 台 灣 投 資 環 境 並 不 友 善, 有 以 下 幾 項 原 因 : (1) 主 管 機 關 的 法 令 規 定 不 明 確 : 就 前 所 述, 主 管 機 關 法 令 規 定 不 明 確 會 降 低 私 募 基 金 投 資 意 願 當 私 募 基 金 來 台 投 資 申 請 案 被 否 決 時, 主 管 機 關 都 給 予 不 同 的 理 由, 帶 給 私 募 基 金 業 者 太 多 變 數 不 透 明 狀 況 下 會 讓 私 募 基 金 無 所 適 從 (2) 台 灣 市 場 公 司 下 市 不 易 : 國 外 資 本 市 場 允 許 公 司 下 市, 台 灣 卻 有 市 值 前 百 大 之 公 司 不 能 下 市 的 不 成 文 規 定 下 市 主 要 目 的 是 進 行 公 司 重 整, 如 因 為 過 度 考 量 小 股 東 反 對 意 見, 將 使 公 司 重 整 受 阻 考 量 企 業 自 由 下 市 對 私 募 基 金 投 資 非 常 重 要, 應 盡 速 建 立 企 業 下 市 制 度 (3) 台 灣 私 募 基 金 不 能 投 資 金 融 業 : 國 外 金 融 業 可 藉 由 引 進 私 募 股 權 基 金 而 取 得 資 金, 如 高 盛 投 資 工 商 銀 行 凱 雷 投 資 太 平 洋 保 險 台 灣 金 融 業 正 在 進 行 整 併, 但 卻 無 法 透 過 私 募 基 金 取 得 資 金 業 者 必 須 進 行 公 開 釋 股, 由 散 戶 取 得 資 金, 使 得 金 融 業 整 併 速 度 緩 慢 (4) 台 灣 要 求 私 募 需 要 有 策 略 性 投 資 人 : 現 行 法 規 對 於 策 略 性 投 資 人 的 定 義 相 當 嚴 格, 必 須 是 行 業 的 上 下 游 並 跟 該 業 務 市 場 行 為 有 關 的 投 資 人 目 前 台 灣 很 多 公 司 需 要 轉 型, 但 因 為 私 募 基 金 投 資 人 不 符 合 策 略 性 投 資 人 之 資 格, 使 得 私 募 基 金 無 法 進 入 公 司, 而 喪 失 許 多 機 會 (5) 資 本 弱 化 問 題 : 外 界 普 遍 認 為 私 募 基 金 投 資 對 標 的 公 司 有 資 本 弱 化 的 問 題 但 私 募 基 金 借 款 投 資 標 的 公 司, 其 借 款 後 果 是 由 私 募 基 金 投 資 人 自 行 負 責, 亦 需 承 擔 投 資 風 險, 且 若 標 的 公 司 下 市 後 就 不 屬 於 公 開 市 場 公 司, 因 此 對 於 資 本 弱 化 問 題 的 擔 憂 並 不 合 理 (6) 關 於 資 訊 不 對 稱 的 疑 慮 :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私 募 基 金 資 訊 不 對 附 錄 1-6
稱 的 疑 慮, 造 成 許 多 對 私 募 基 金 投 資 不 合 理 的 要 求 2. 亞 洲 其 他 國 家 私 募 基 金 投 資 情 況 : 私 募 基 金 投 資 與 當 地 政 府 的 態 度 密 切 相 關 目 前 許 多 國 家 已 由 政 府 成 立 私 募 基 金, 稱 為 國 家 主 權 基 金, 例 如 日 本 就 是 一 例, 去 年 日 本 汽 車 電 子 產 業 中 一 家 重 要 公 司 發 生 問 題 時, 日 本 主 權 基 金 就 以 政 府 的 力 量 加 以 救 援, 而 使 日 本 汽 車 業 能 夠 復 甦 但 台 灣 卻 因 為 對 私 募 基 金 的 許 多 誤 解, 而 尚 未 有 國 家 主 權 基 金 的 機 制 3. 外 國 私 募 基 金 對 台 灣 市 場 依 然 抱 持 興 趣 : 雖 然 台 灣 有 許 多 的 規 範 和 限 制, 但 許 多 私 募 基 金 仍 在 詢 問 台 灣 市 場 台 灣 主 管 機 關 需 要 在 審 查 制 度 上 盡 快 調 整, 以 建 立 適 合 私 募 基 金 來 台 發 展 的 環 境 ( 四 ) 殷 尚 龍 凱 雷 投 資 集 團 / 董 事 總 經 理 1. 私 募 基 金 能 幫 助 公 司 增 加 附 加 價 值 : 私 募 基 金 以 其 專 業 協 助 標 的 公 司 改 善 營 運 績 效, 增 加 附 加 價 值 而 提 升 市 場 價 值, 進 而 達 到 其 預 期 之 報 酬 率 因 此 私 募 基 金 的 投 資 對 標 的 公 司 有 正 面 之 效 益 2. 資 本 弱 化 之 問 題 : 每 一 公 司 都 有 其 最 合 適 的 槓 桿 比 例, 公 司 應 當 著 重 於 找 到 其 最 合 適 的 槓 桿 比 例, 而 並 非 完 全 自 有 資 本 就 是 最 佳, 以 釐 清 大 眾 對 於 槓 桿 比 例 的 迷 思 3. 現 行 審 查 制 度 不 夠 明 確 審 查 透 明 度 不 足 之 問 題 : 主 管 機 關 在 審 查 流 程 中 會 要 求 私 募 基 金 業 者 說 明 投 資 案 件 之 可 能 影 響, 但 由 於 環 境 變 化 快 速, 業 者 實 難 在 事 前 評 估 可 能 的 影 響, 希 望 能 就 此 加 以 調 整 另 外, 審 查 過 程 過 於 冗 長 且 不 確 定 高 也 應 加 以 改 善, 給 業 者 審 查 明 確 的 時 間 範 圍 4. 私 募 基 金 是 否 注 重 標 的 公 司 長 期 發 展 之 看 法 因 人 而 異 : 投 資 決 策 之 評 估, 可 能 因 個 人 判 斷 而 不 同, 不 易 達 成 共 識 因 此 私 募 附 錄 1-7
基 金 是 否 注 重 公 司 長 期 發 展 之 問 題, 並 無 絕 對 之 標 準 ( 五 ) 賴 冠 仲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 會 計 師 1. 利 用 私 募 基 金 之 經 驗 對 台 灣 產 業 進 行 結 構 性 調 整 : 政 府 機 關 若 能 建 立 健 全 的 管 理 機 制, 則 可 利 用 私 募 基 金 之 經 驗 或 資 本 能 力, 對 台 灣 產 業 產 生 結 構 性 影 響 例 如 NCC 在 推 動 有 線 電 視 數 位 化 時, 因 為 有 線 電 視 產 業, 已 經 由 私 募 基 金 投 資 並 整 併 為 5 大 集 團,NCC 數 位 化 之 要 求 才 得 以 完 成 若 有 線 電 視 產 業 仍 是 56 個 獨 立 系 統, 而 沒 有 合 適 的 整 併, 數 位 化 難 以 完 成 因 此, 政 府 應 思 考 私 募 基 金 對 台 灣 產 業 發 展 之 正 面 效 益 2. 辨 別 策 略 性 投 資 人 和 財 務 性 投 資 人 : 政 府 機 關 需 有 能 力 和 資 源 以 辨 別 策 略 性 投 資 人 和 財 務 性 投 資 人 目 標 為 吸 引 策 略 性 投 資 人 而 排 除 財 務 投 資 人, 並 加 以 差 別 管 理 相 關 單 位 應 當 建 立 策 略 性 投 資 人 事 前 審 查 機 制, 於 投 資 前 進 行 略 性 投 資 人 認 定, 以 避 免 審 查 先 後 之 認 定 標 準 的 不 一 致, 而 產 生 無 法 被 認 可 的 問 題 3. 標 的 公 司 上 下 市 之 問 題 : 上 下 市 機 制 對 資 本 市 場 發 展 影 響 很 大, 若 政 府 期 望 資 本 市 場 規 模 能 擴 大, 就 必 須 建 立 健 全 的 下 市 機 制 期 望 更 多 公 司 上 市, 就 需 要 輔 以 合 適 的 下 市 機 制 4. 私 募 基 金 亦 審 慎 進 行 投 資 評 估 與 決 策 : 美 國 現 行 海 外 貪 污 行 為 法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FCPA) 針 對 美 國 私 募 基 金 在 國 外 行 賄 或 不 法 之 行 為 進 行 處 罰 在 此 規 範 下, 私 募 基 金 必 須 審 慎 進 行 投 資, 不 會 輕 易 為 之 5. 私 募 基 金 揭 露 最 終 受 益 人 之 規 定 的 疑 慮 : 現 行 法 規 規 定 需 揭 露 私 募 基 金 投 資 最 終 受 益 人, 但 部 分 受 益 人 具 有 敏 感 性, 不 適 於 揭 露 建 議 設 立 私 募 基 金 最 終 受 益 人 之 揭 露 門 檻 限 制, 如 超 過 某 一 百 分 比 則 揭 露, 低 於 此 百 分 比 則 由 合 夥 人 出 具 保 證 或 承 諾, 藉 此 以 簡 化 揭 露 作 業, 也 可 降 低 揭 露 之 敏 感 度, 對 最 終 受 益 人 附 錄 1-8
加 以 保 護 ( 六 ) 胡 則 華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證 券 期 貨 局 / 科 長 1. 金 管 會 審 查 範 圍 : 私 募 基 金 來 台 投 資 案 件 之 審 查 標 準, 係 經 各 部 會 討 論 後 制 訂, 由 投 審 會 召 開 會 議 審 查 金 管 會 主 要 則 關 切 上 市 櫃 公 司, 是 否 會 因 為 私 募 基 金 投 資, 造 成 資 本 弱 化 之 問 題, 或 對 整 體 國 內 產 業 鏈 造 成 影 響 2. 澄 清 金 管 會 審 查 標 準 不 明 確 之 關 切 : 金 管 會 關 於 私 募 基 金 對 資 本 市 場 影 響 之 審 查 資 本 弱 化 的 影 響 標 準 或 對 小 股 東 的 影 響 等, 都 有 明 確 的 規 定 但 審 查 過 程 中 若 遇 提 交 申 請 文 件 不 清 楚 之 處, 金 管 會 會 加 以 詢 問, 但 這 並 非 針 對 外 國 私 募 基 金 投 資 案 件 基 本 上 如 果 私 募 基 金 業 者 能 將 疑 惑 釐 清, 申 請 案 皆 會 獲 得 許 可 金 管 會 對 於 私 募 基 金 來 台 灣 投 資 一 貫 採 歡 迎 之 態 度 另 外, 目 前 投 審 會 審 查 之 指 標 係 於 民 國 96 年 訂 定, 經 過 環 境 變 遷, 許 多 指 標 已 有 修 正 必 要 希 望 藉 由 辦 理 相 關 座 談 會, 邀 集 業 者 和 專 業 人 士, 彙 整 相 關 建 議 3. 策 略 性 投 資 人 審 查 制 度 : 目 前 金 管 會 對 於 私 募 基 金 採 取 低 度 管 理, 即 無 策 略 性 投 資 人 事 前 核 准 制, 經 公 司 董 事 會 通 過, 且 充 分 揭 露 資 訊 即 可 ( 七 ) 李 聰 貴 經 濟 部 投 資 業 務 處 / 副 處 長 1. 私 募 股 權 基 金 對 台 灣 市 場 仍 抱 持 興 趣 : 雖 由 柏 威 廉 顧 問 所 呈 現 之 數 據 顯 示 私 募 基 金 來 台 投 資 的 情 況 不 佳, 但 以 經 濟 部 投 資 處 之 觀 點, 私 募 基 金 對 依 然 抱 持 興 趣 台 灣 擁 有 許 多 投 資 機 會 且 產 業 面 臨 升 級 轉 型 之 壓 力 和 市 場 開 放 之 問 題, 對 私 募 基 金 皆 是 吸 引 之 因 素 建 議 審 查 法 規 可 以 適 度 地 鬆 綁, 以 便 私 募 基 金 適 度 進 入 台 灣 2. 私 募 業 者 對 政 府 之 建 議 : 附 錄 1-9
(1) 審 查 相 關 法 規 與 流 程 應 更 透 明 : 在 審 查 過 程 中 最 需 要 加 強 的 是 投 資 審 議 結 果 之 可 預 測 性, 若 私 募 業 者 可 預 期 審 議 結 果 不 會 通 過, 就 不 會 再 投 入 資 金 因 此, 審 查 單 位 若 給 予 明 確 的 標 準 可 避 免 業 者 無 謂 之 損 失 (2) 審 查 程 序 過 於 冗 長 : 審 議 單 位 一 再 要 求 業 者 補 充 相 關 文 件 而 使 審 查 程 序 過 於 冗 長, 增 加 業 者 無 謂 之 成 本 (3) 對 私 募 業 者 的 投 資 限 制 太 多 : 私 募 業 者 在 台 投 資 的 限 制 過 多, 業 者 建 議 應 有 適 度 之 開 放, 尤 其 是 保 險 業 和 金 融 業 方 面 之 規 範 (4) 標 的 公 司 下 市 之 審 查 : 標 的 公 司 下 市 之 審 查 往 往 有 所 爭 議, 如 收 購 價 格 是 否 合 理 常 因 個 案 而 異 業 者 希 望 能 有 統 一 的 規 範, 使 其 有 所 遵 循 (5) 政 策 導 向 與 社 會 大 眾 認 知 : 整 體 而 言, 台 灣 政 策 較 保 守 且 趨 向 保 護 弱 勢 股 東 的 權 益, 加 上 社 會 大 眾 對 私 募 基 金 仍 有 負 面 觀 感, 建 議 私 募 基 金 業 者 需 有 耐 性 ( 八 ) 張 銘 斌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執 行 秘 書 1. 與 會 人 期 待 主 管 機 關 具 體 的 作 為, 此 次 座 談 會 即 可 視 為 主 管 機 關 具 體 作 為 之 一 部 分, 也 是 執 行 具 體 目 標 之 開 始 主 管 機 關 的 目 標 是 使 法 制 透 明 化 合 理 化 希 望 藉 此 次 座 談 會, 將 不 合 理 或 與 其 他 國 家 作 法 不 一 致 之 方 式 記 錄 下 來, 作 為 往 後 調 整 之 具 體 參 考 未 來 也 將 全 面 檢 視 不 合 時 宜 之 法 令 規 範 2. 未 來 以 建 立 跨 部 會 工 作 小 組, 以 解 決 跨 部 會 溝 通 協 調 問 題 為 目 標 部 分 問 題 源 於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的 管 理 措 施, 各 部 會 間 須 再 溝 通 協 調, 以 共 同 解 決 問 題 另 外, 問 題 究 竟 是 國 內 外 投 資 人 所 共 有, 還 是 特 別 屬 於 私 募 基 金 專 有, 需 要 加 以 釐 清, 以 利 法 規 之 訂 定 3. 資 本 市 場 應 有 生 老 病 死 循 環 之 機 制, 允 許 資 金 能 夠 自 由 流 動 才 附 錄 1-10
是 一 個 正 常 健 全 的 資 本 市 場 因 此, 主 管 機 關 會 以 建 立 健 全 資 本 市 場 的 良 性 運 作 機 制 為 目 標 台 灣 若 要 與 世 界 接 軌 而 成 為 國 際 經 濟 的 一 環, 就 不 應 該 建 立 與 其 他 國 家 不 同 之 間 隔 因 此, 在 法 規 的 檢 討 和 跨 部 會 的 工 作 小 組, 都 會 朝 這 目 標 去 調 整 4. 私 募 基 金 來 台 投 資 申 請 失 敗 之 部 分 原 因 為, 投 資 規 模 大, 容 易 被 社 會 和 政 治 團 體 關 注, 各 方 負 面 意 見 也 容 易 被 利 用 來 杯 葛 政 治 媒 體 或 社 會 之 意 見 有 時 其 實 是 包 裹 著 資 本 市 場 的 負 面 競 爭 期 待 所 有 的 機 制 能 夠 更 透 明 更 公 平 公 開, 建 立 合 理 的 機 制 ( 九 ) 周 作 姍 經 濟 部 / 主 任 秘 書 1. 確 立 對 私 募 基 金 之 態 度 : 政 府 對 私 募 基 金 抱 持 的 態 度 會 顯 示 於 其 設 計 之 審 查 機 制, 因 此, 在 設 立 審 查 機 制 前, 首 先 須 清 楚 私 募 基 金 之 投 資 型 態, 定 位 我 們 的 態 度 和 所 要 保 護 之 投 資 人, 而 讓 往 後 之 審 查 機 制 能 更 跟 目 標 切 合 現 有 的 管 理 規 範 已 經 有 相 當 之 時 間, 現 在 也 許 是 合 適 的 時 間 點, 重 新 定 位 確 立 私 募 基 金 在 台 灣 經 濟 發 展 中 應 當 扮 演 之 角 色 2. 釐 清 私 募 基 金 相 關 規 範 : 現 行 審 查 規 範 中, 部 分 是 針 對 私 募 基 金 特 有 之 審 查, 有 些 則 是 適 用 於 所 有 產 業 之 審 查 主 管 機 關 需 要 關 切 的 是 私 募 基 金 所 特 有 之 問 題, 以 避 免 審 查 過 程 中 多 餘 的 規 範 3. 私 募 基 金 申 請 案 件 遭 否 決 之 負 面 影 響 : 雖 然 就 主 管 機 關 而 言, 只 是 個 案 之 否 決, 但 私 募 基 金 業 者 卻 可 能 視 其 為 通 案 而 對 申 請 投 資 沒 有 信 心 因 此, 主 管 機 關 需 要 對 否 決 案 件 之 原 因 進 行 清 楚 說 明, 讓 審 查 過 程 能 夠 更 透 明 化, 業 者 也 能 更 清 楚 了 解 附 錄 1-11
二 僑 外 來 台 投 資 經 營 狀 況 調 查 外 資 企 業 座 談 會 ( 第 二 場 次 ) 座 談 會 紀 要 主 題 :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對 外 商 投 資 的 影 響 - 以 智 慧 運 籌 為 例 時 間 :102/8/23( 五 ) 下 午 3:00~5:00 地 點 :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5 樓 會 議 室 ( 一 ) 報 告 人 : 陳 建 良 _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 副 主 任 委 員 1. 示 範 區 的 概 念 : 於 特 定 區 域 實 施 自 由 經 濟, 若 實 施 產 生 正 面 綜 效, 則 進 一 步 再 推 廣 到 全 國, 擴 大 適 用 ; 若 實 施 產 生 負 面 的 效 果, 則 可 深 入 了 解 相 關 衝 擊 並 做 調 整 2. 智 慧 運 籌 產 業 : 透 過 關 務 機 制 創 新 及 雲 平 臺 等 資 訊 服 務, 提 供 最 佳 物 流 服 務, 增 加 商 品 流 通 自 由 及 附 加 價 值 期 效 益 預 期 效 益 為 海 空 港 貨 量 至 104 年 達 到 2,200 萬 噸 貿 易 值 突 破 新 台 幣 1 兆 元 之 規 模 3. 國 際 醫 療 產 業 : 透 過 簡 化 來 臺 手 續 及 結 合 旅 行 社 等 措 施, 吸 引 國 際 人 士 來 臺 接 受 健 檢 醫 美 或 重 症 治 療 等 醫 療 服 務, 並 透 過 觀 光 等 異 業 結 合 擴 大 效 益 另 根 據 衛 生 福 利 部 數 據, 台 灣 國 際 醫 療 產 業 年 產 值 約 100 億 新 台 幣, 預 期 效 益 十 分 可 觀 4. 農 業 加 值 產 業 : 以 價 值 鏈 觀 點 發 展 農 業, 包 括 善 用 農 業 技 術 致 力 產 品 創 新 加 值 與 國 際 行 銷 示 範 區 之 農 產 品 最 終 將 出 口, 不 僅 不 會 影 響 到 台 灣 農 業, 還 可 望 帶 動 台 灣 農 產 品 的 成 長 目 前 農 業 加 值 方 面 的 推 動, 最 需 要 的 是 向 各 界 傳 達 正 確 的 概 念 5. 產 業 合 作 : 藉 由 示 範 區 良 好 環 境, 鼓 勵 企 業 引 進 先 進 國 家 之 關 鍵 技 術 智 財 或 資 金, 促 成 跨 國 合 作 其 中 由 於 金 融 業 涉 及 所 有 產 業 之 運 作, 如 金 融 業 不 開 放, 將 影 響 其 他 產 業 的 開 放 效 益, 因 此 金 融 業 將 是 產 業 合 作 之 重 要 項 目 之 一 但 金 融 業 的 開 放 並 不 適 用 實 體 區 域 的 概 念, 而 是 用 虛 擬 的 概 念 逐 步 推 動 附 錄 1-12
6. 前 店 後 廠 : 目 前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面 積 有 限,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將 用 虛 擬 的 概 念 突 破 現 有 框 架 例 如 將 店 設 在 示 範 區 內, 將 廠 設 在 示 範 區 外, 在 這 樣 的 概 念 之 下, 才 能 突 破 空 間 的 限 制, 使 得 自 由 經 濟 的 推 動 不 限 特 定 地 區 7. 預 期 成 效 : 台 灣 過 去 十 幾 年 經 濟 成 長 幅 度 有 限, 反 映 在 工 資 的 停 滯 不 前 和 所 得 分 配 的 惡 化 上, 希 望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的 推 動 能 帶 來 一 波 新 的 成 長 力 量, 促 進 台 灣 經 濟 的 發 展 ( 二 ) 報 告 人 : 林 宜 賢 _ 中 華 民 國 會 計 師 公 會 聯 合 會 稅 制 稅 務 委 員 會 / 主 任 委 員 1. 歸 納 各 國 自 由 經 濟 特 區 的 重 要 突 破 在 於 保 稅 物 流 的 電 子 化 系 統, 即 越 來 越 多 的 商 品 將 僅 顯 示 在 電 腦 系 統 中 卻 看 不 到 實 體, 過 去 僅 關 注 於 實 體 商 品 的 心 態 應 做 調 整 2. 跨 國 供 應 鏈 管 理 新 型 模 式 在 台 灣 推 動 所 遭 遇 的 困 難 有 以 下 幾 點 : (1) 法 規 的 限 制 : 在 國 外 單 一 企 業 可 登 記 為 綜 合 物 流 業 者, 同 時 承 接 貨 物 承 攬 報 關 倉 儲 物 流 運 輸 等 業 務, 但 在 台 灣 卻 必 須 要 切 割 成 好 幾 家 公 司 行 政 上 則 增 加 諸 多 繁 瑣 手 續, 使 各 業 務 之 間 難 以 串 聯 互 補 (2) 無 法 以 電 子 追 蹤 保 稅 貨 物 : 目 前 跨 國 供 應 鏈 模 式 下, 商 品 需 要 到 不 同 地 點 進 行 加 工 測 試 組 裝 維 修 等 若 不 用 系 統 去 控 管, 產 品 就 只 能 留 在 出 口 加 工 區 裡 面, 進 行 簡 易 層 次 之 加 工, 如 此 供 應 鏈 發 展 將 遭 遇 困 難 換 言 之, 海 關 如 能 以 電 子 系 統 追 蹤 保 稅 貨 物 之 流 向, 代 替 傳 統 實 體 控 管 的 模 式, 是 發 展 智 慧 運 籌 的 基 礎 (3) 稅 法 的 問 題 : 當 加 工 業 者 或 物 流 業 者 成 為 外 國 貨 主 在 台 灣 的 營 業 代 理 人 時, 即 承 接 了 外 國 業 者 稅 務 責 任 的 風 險 因 此, 如 何 排 除 我 國 業 者 之 營 業 代 理 人 租 稅 風 險 是 一 項 重 要 附 錄 1-13
的 議 題 首 先 需 要 解 決 銷 售 所 產 生 之 所 得 相 關 稅 務, 是 由 國 內 加 工 或 物 流 公 司 負 責, 還 是 由 虛 擬 的 國 外 企 業 負 責 的 問 題, 並 調 整 稽 查 執 行 程 序 若 稅 務 問 題 沒 有 獲 得 妥 善 解 決, 國 內 物 流 業 者 承 接 外 國 業 者 的 外 包 業 務 時, 將 承 受 租 稅 風 險, 也 限 制 物 流 業 的 發 展 1. 針 對 示 範 區 智 慧 運 籌 產 業 之 建 議 : (1) 鬆 綁 大 陸 貨 品 的 限 制 : 資 金 和 貨 物 是 中 立 的 概 念, 若 沒 有 影 響 國 家 安 全 的 問 題, 示 範 區 內 可 以 輸 入 大 陸 的 貨 物, 經 加 工 製 造 後 再 外 銷, 並 搭 配 電 子 化 系 統 追 蹤 貨 物 流 向 若 大 陸 貨 物 進 出 台 灣 的 問 題 在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中 無 法 處 理, 可 以 在 台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貿 易 許 可 辦 法 中 尋 求 解 決 (2) 延 伸 至 委 外 深 層 加 工 : 示 範 區 最 重 要 的 是 委 外 ( 示 範 區 外 ) 深 層 加 工, 而 不 僅 是 在 示 範 區 內 進 行 簡 易 加 工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的 規 劃, 需 要 滿 足 企 業 委 外 深 層 加 工 的 需 求 (3) 修 正 相 關 稅 制 : 目 前 貨 物 在 國 內 流 通 的 成 本 主 要 是 營 所 稅 原 先 示 範 區 參 考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設 管 條 例 29 條, 規 定 外 國 營 利 事 業 委 託 區 內 事 業 於 區 內 從 事 貨 物 儲 存 或 簡 易 加 工, 當 年 售 與 國 內 客 戶 之 貨 物, 超 過 其 當 年 度 售 與 國 內 外 客 戶 銷 售 總 額 的 百 分 之 十 者, 其 超 過 部 分 不 予 免 徵 這 樣 的 規 定 限 制 只 有 簡 易 加 工 才 能 免 徵 營 所 稅, 但 許 多 商 品 所 需 要 的 是 深 層 加 工, 示 範 區 所 要 加 強 的 也 是 委 外 加 工 制 度, 若 是 只 有 簡 易 加 工 適 用 免 徵 營 所 稅, 就 與 示 範 區 的 目 標 相 衝 突 另 外, 規 定 中 提 到 10% 內 銷 不 徵 收 營 所 稅, 但 考 量 此 設 計 不 但 複 雜, 亦 將 增 加 國 內 市 場 競 爭, 特 別 是 製 造 類 似 產 品 的 業 者 示 範 區 既 然 強 調 商 品 加 工 後 外 銷, 應 該 針 對 外 銷 提 供 租 稅 優 惠 林 主 任 委 員 建 議 示 範 區 特 別 條 例 應 修 正 條 文 為 外 國 事 業 委 託 示 範 事 業 從 事 貨 物 之 儲 存 展 示 運 送 或 各 種 程 度 之 加 工 製 造, 而 於 前 開 示 範 事 業 之 受 託 行 為 完 成 後, 終 局 仍 交 付 予 委 託 之 外 國 事 業 出 口 完 成 其 附 錄 1-14
銷 售 者, 外 國 事 業 因 前 開 經 營 工 商 行 為 所 產 生 之 中 華 民 國 來 源 所 得 免 徵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建 議 政 府 可 以 徵 收 內 銷 的 營 所 稅, 但 外 銷 則 完 全 免 徵 營 所 稅, 以 消 除 物 流 業 者 作 為 營 業 代 理 人 的 稅 務 風 險, 這 才 是 物 流 業 者 真 正 需 要 的 (4) 國 內 制 度 與 國 際 接 軌 : 自 貿 港 區 內, 其 實 不 需 要 規 劃 太 多 的 租 稅 優 惠, 但 許 多 機 制 設 計 應 參 考 其 他 國 家 之 作 法, 並 讓 外 國 公 司 清 楚 了 解 我 國 的 規 定 (5) 區 域 整 合 下 尋 求 突 破 : 雖 然 台 灣 由 於 政 治 環 境 限 制, 對 外 簽 訂 FTA 面 臨 阻 礙, 但 台 灣 還 是 可 以 加 強 轉 運 的 業 務, 開 放 貨 物 承 攬 業 辦 理 併 櫃 的 業 務 發 展, 使 台 灣 成 為 一 個 轉 運 中 心 而 其 中 的 關 鍵 點 在 於 維 持 貨 品 的 原 產 地 證 明, 或 是 核 發 未 再 加 工 證 明, 讓 轉 運 源 自 五 個 東 協 加 一 FTA 的 貨 物, 能 夠 維 持 其 低 關 稅 的 好 處, 而 吸 引 外 國 企 業 選 擇 來 台 灣 轉 運 (6) 發 展 物 流 控 股 公 司 : 台 灣 需 要 整 合 物 流 相 關 行 業 的 管 理 和 證 照 制 度, 設 立 單 一 窗 口, 設 立 綜 合 物 流 管 理 公 司 就 像 金 融 業 有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物 流 業 亦 可 推 動 成 立 物 流 控 股 公 司 以 整 合 物 流 與 相 關 產 業, 促 進 台 灣 物 流 業 的 成 長 2. 示 範 區 智 慧 運 籌 的 雲 端 系 統 問 題 : 參 考 各 國 經 驗, 一 般 物 流 業 者 均 自 行 建 置 資 訊 系 統, 海 關 只 負 責 測 試 物 流 業 者 的 資 訊 系 統 是 否 合 格, 政 府 透 過 認 證 和 簽 證 的 方 式 信 賴 私 有 雲 但 台 灣 示 範 區 虛 擬 保 稅 貨 物 控 管 系 統, 卻 由 公 有 雲 統 一 負 責, 公 有 雲 能 否 處 理 如 此 龐 大 的 資 訊 是 很 大 的 問 題 3. 業 者 應 善 加 利 用 租 稅 協 定 排 除 相 關 風 險 : 對 於 國 內 物 流 業 者, 如 貨 主 來 自 於 已 簽 定 租 稅 協 定 之 國 家, 則 前 述 營 業 代 理 人 的 租 稅 風 險 都 可 排 除, 即 零 風 險 如 貨 主 來 自 未 簽 定 租 稅 協 定 國 家, 則 適 用 示 範 區 條 例 中 對 於 大 陸 港 澳 貨 主 之 租 稅 特 別 措 施 但 如 果 貨 主 設 於 開 曼 群 島 等 避 稅 天 堂, 則 無 租 稅 措 施 保 護, 所 以 物 附 錄 1-15
流 業 者 的 稅 務 風 險 偏 高 因 此, 物 流 業 者 在 選 擇 外 國 貨 主 時 應 優 先 考 量 已 簽 定 租 稅 協 定 之 國 家 4. 台 灣 海 關 程 序 繁 瑣 : 外 國 的 海 關 一 般 容 許 業 者 有 出 錯 的 空 間, 但 相 較 之 下, 我 國 的 海 關 非 常 嚴 格, 因 為 當 業 者 出 錯 時, 海 關 也 需 要 擔 負 責 任, 這 使 海 關 的 審 查 缺 乏 彈 性 與 會 者 馮 教 授 亦 表 示, 除 非 推 動 海 關 除 罪 化, 允 許 海 關 在 非 刻 意 的 情 況 下 出 錯, 才 可 望 提 升 業 者 通 關 的 效 率 ( 三 ) 游 文 相 _ 台 灣 全 球 運 籌 發 展 協 會 / 理 事 長 1. 台 灣 租 稅 制 度 已 影 響 外 國 業 者 在 台 灣 進 行 加 值 製 造 或 轉 運 的 意 願, 而 失 去 許 多 商 機 2. 物 流 業 者 都 有 自 己 的 一 套 雲 端 系 統, 常 碰 到 的 問 題 是 G2G 的 問 題 建 議 G2G 的 部 分 應 該 由 政 府 負 責 建 置 強 化, 而 B2B 的 部 分 則 應 由 業 者 按 照 自 己 的 平 台 來 處 理, 不 該 完 全 由 國 家 控 制 3. 期 望 可 以 透 過 ECFA 協 商, 進 一 步 強 化 兩 岸 海 關 的 合 作, 特 別 是 推 動 將 產 地 認 證 制 度 化 例 如 可 以 規 劃 由 兩 岸 派 駐 代 表, 進 行 實 地 查 核 或 產 地 認 證, 如 此 就 能 利 用 區 位 的 優 勢, 將 台 灣 的 自 貿 港 區 或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和 大 陸 的 保 稅 園 區 連 結 起 來 ( 四 ) 楊 千 弘 _ 捷 仕 通 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經 理 希 望 能 夠 知 道 示 範 區 如 何 吸 引 業 者 來 投 資, 包 括 示 範 區 提 供 給 業 者 於 土 地 取 得 和 資 金 方 面 的 優 惠 ( 五 ) 范 邵 錕 _ 東 立 物 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副 理 東 立 物 流 已 進 駐 台 北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提 出 修 改 貨 品 盤 點 相 關 規 定 之 建 議 主 要 原 因 是 為 配 合 盤 點, 業 者 生 產 線 必 須 暫 停, 造 成 廠 商 和 附 錄 1-16
貨 主 的 不 便 希 望 未 來 在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可 進 行 相 關 法 規 的 修 正 ( 六 ) 吳 聲 揚 _ 國 瑞 汽 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課 長 1. 簡 化 貨 物 流 向 之 控 管 措 施 :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規 劃 採 用 電 子 海 關 系 統, 追 蹤 保 稅 貨 物 流 向, 以 替 代 實 體 的 控 管 建 議 未 來 不 需 要 在 每 個 物 流 點 都 追 蹤 貨 物 的 去 向, 只 需 要 在 進 出 口 時 管 理 即 可, 如 每 個 物 流 點 都 追 蹤, 將 花 費 許 多 時 間 2.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內 的 通 關 程 序 較 正 常 進 出 口 程 序 複 雜 : 在 自 由 貿 易 港 中 是 S 類 通 關, 當 國 外 貨 物 進 儲 自 由 港 區 事 業 時, 自 由 港 區 事 業 須 向 海 關 傳 輸 F1 報 單 通 報 才 以 進 儲, 當 貨 物 要 從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內 輸 往 課 稅 區 或 保 稅 區 時, 須 由 納 稅 義 務 人 向 海 關 傳 輸 F2 等 報 單, 取 得 放 行 訊 息 後, 貨 物 才 能 出 區 當 貨 物 加 工 完 成, 從 課 稅 區 或 保 稅 區 輸 往 自 由 港 區 事 業 時, 則 須 向 海 關 傳 輸 F4 報 單, 取 得 放 行 訊 息 後 才 憑 以 運 入 自 由 港 區 內, 最 後 當 貨 物 要 由 自 由 港 區 輸 往 國 外 時, 則 需 要 向 海 關 傳 輸 F5 報 單 通 報 出 口 因 此, 若 將 貨 物 輸 入 自 貿 港 區, 經 過 課 稅 區 加 工 後 再 出 口, 其 通 關 程 序 是 F1 F2 F4 F5, 比 正 常 進 出 口 通 關 由 G1 進 來 G5 出 去 的 程 序 多 了 兩 道, 程 序 上 較 為 繁 複 建 議 將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通 關 程 序 中 的 F1 跟 F2 合 併,F4 跟 F5 合 併 以 簡 化 程 序, 也 可 提 高 對 於 在 庫 存 貨 的 管 理 效 率 3. 因 為 每 一 批 汽 車 配 件 進 來 都 需 要 申 請 通 關, 所 以 幾 乎 每 半 天 就 需 要 申 報 一 次, 在 實 務 運 作 上 過 於 繁 複 希 望 能 夠 減 少 申 報 頻 率, 以 簡 化 程 序 ( 七 ) 楊 雯 茹 _ 近 鐵 運 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總 經 理 室 室 長 1. 雙 重 課 稅 問 題 : 台 灣 稅 務 方 面 雙 重 課 稅 的 問 題, 會 減 低 外 國 企 業 選 擇 台 灣 做 為 轉 運 中 心 的 意 願 2. 課 稅 公 平 性 問 題 : 台 灣 本 國 企 業 貨 物 加 工 後 出 口 不 需 要 課 稅, 附 錄 1-17
但 若 貨 主 是 國 外 企 業, 貨 物 進 來 台 灣 加 工 後 再 出 口 則 需 要 課 稅, 租 稅 方 面 的 不 公 平 會 影 響 競 爭 力 3. 主 管 機 關 眾 多 與 程 序 繁 複 : 近 鐵 運 通 是 承 攬 業 者 也 是 物 流 業 者, 需 申 請 許 多 相 關 證 照, 但 每 張 證 照 的 主 管 機 關 不 同 如 公 司 更 換 負 責 人 時, 申 請 重 新 核 發 證 照 所 需 的 程 序 繁 複 耗 時 甚 長 4. 海 關 通 關 程 序 : 目 前 海 關 通 關 的 手 續 繁 複, 加 上 系 統 缺 乏 整 合, 業 者 如 要 全 面 自 行 建 置 則 成 本 很 高 因 此 希 望 未 來 在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中, 政 府 能 推 動 關 務 相 關 系 統 整 合 工 作 ( 八 ) 馮 正 民 _ 交 通 大 學 交 通 運 輸 研 究 所 / 教 授 本 人 於 日 前 舉 辦 類 似 主 題 座 談 會, 歸 納 業 者 建 議 事 項 如 下 : 1. 發 展 產 業 項 目 : 建 議 將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發 展 產 業 項 目 由 正 面 表 列 改 為 負 面 表 列 2.MIT 產 品 認 定 : 業 者 希 望 降 低 MIT( 台 灣 製 造 ) 的 產 品 認 定 標 準, 目 前 規 定, 需 在 台 灣 深 層 加 工 程 度 達 35%, 該 產 品 才 能 獲 得 MIT 認 證 出 口 3. 分 級 管 理 : 建 議 加 強 推 動 業 者 自 主 管 理 和 分 級 管 理, 並 可 針 對 優 質 企 業 提 供 優 惠 措 施 4. 納 入 逆 物 流 產 業 : 建 議 將 逆 物 流 ( 維 修 等 ) 納 入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或 示 範 區 核 心 發 展 產 業, 並 給 予 更 多 誘 因 5. 主 管 單 位 宜 整 合 : 業 者 希 望 能 夠 成 立 國 際 綜 合 物 流 業, 但 目 前 制 度 下, 涉 及 眾 多 主 管 機 關 的 情 形 需 要 加 以 整 合 6. 兩 岸 制 度 對 接 : 許 多 制 度 設 計 應 從 業 者 實 務 面 角 度 思 考, 跳 脫 兩 岸 各 自 的 觀 點, 轉 為 連 結 成 線 的 觀 點 例 如, 我 方 產 品 若 在 台 灣 已 經 通 過 檢 驗, 則 輸 往 大 陸 是 否 可 以 不 用 重 複 檢 驗, 而 能 夠 直 接 通 關 附 錄 1-18
7. 放 寬 土 地 相 關 限 制 :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土 地 使 用 上 有 較 多 限 制, 其 中 某 些 建 築 物 需 要 地 方 政 府 的 同 意 才 能 使 用, 是 在 示 範 區 內 投 資 面 臨 的 問 題 之 一 8. 雙 重 課 稅 問 題 : 自 外 國 進 口 貨 物 至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若 有 委 外 加 工 會 徵 收 營 所 稅, 但 當 貨 物 加 工 出 口 後, 銷 售 行 為 發 生 之 國 家 也 會 徵 收 營 所 稅, 如 此 造 成 雙 重 課 稅 的 問 題 需 要 解 決 9. 委 外 加 工 程 序 繁 複 : 自 外 國 進 口 貨 物 至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內 之 後, 在 進 行 委 外 加 工 的 程 序 繁 複, 也 是 需 要 克 服 的 問 題 之 一 ( 九 ) 張 紋 英 _ 台 灣 港 務 公 司 業 務 處 台 灣 港 務 公 司 以 管 理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的 實 際 經 驗, 對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的 規 劃 提 出 以 下 幾 點 建 議 : 1. 排 除 多 國 拆 併 櫃 (MCC) 的 作 業 障 礙 ( 如 開 放 艙 單 申 請 人 資 格 ) 管 理 科 技 化 ( 如 資 訊 技 術 代 替 人 工 書 面 審 查 代 替 實 體 隔 離 簡 化 貨 物 流 通 程 序 ), 以 降 低 成 本 提 升 效 率, 強 化 國 際 競 爭 力 2. 委 託 加 工 應 升 級 至 區 外 加 工, 目 前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委 託 加 工 的 架 構 有 甲 乙 雙 方, 且 委 託 人 一 定 是 港 區 事 業 受 託 人 是 後 廠 惟 實 務 操 作 委 託 態 樣 眾 多, 例 如 國 外 貨 主 洽 後 廠 ; 國 外 貨 主 洽 港 區 事 業 港 區 事 業 洽 後 廠 ; 港 區 事 業 洽 國 外 貨 主 ; 後 廠 洽 港 區 事 業 ; 後 廠 洽 國 外 貨 主 等 等, 應 視 其 委 託 狀 況 而 定, 不 應 統 一 規 範, 故 必 須 升 級 到 區 外 加 工 以 符 合 實 務 操 作, 且 避 免 政 策 規 劃 悖 離 實 況 3. 經 濟 部 農 委 會 應 協 助 加 工 流 程 認 定 及 下 腳 料 處 理 方 式 例 如 10 公 斤 工 業 原 物 料 製 成 1 公 斤 半 成 品,10 公 斤 水 果 製 成 1 公 斤 水 果 乾 等, 政 府 機 關 應 協 助 認 定 加 工 流 程 之 投 入 產 出 另 附 錄 1-19
下 腳 料 的 認 定 與 處 理 應 更 為 合 理 化 簡 易 化 4. 農 業 加 值 應 導 入 農 產 前 店 後 廠 之 概 念, 就 簡 報 內 容 而 言, 農 業 加 值 將 推 動 與 國 內 農 民 進 行 契 作, 惟 如 農 業 加 工 廠 擬 投 資 設 備 引 進 泰 國 冷 凍 榴 槤 ( 台 灣 並 無 此 水 果 ) 加 工 為 罐 裝 再 出 口, 是 否 可 適 用 農 業 加 值, 是 否 加 以 輔 導 及 支 持, 應 再 詳 細 規 劃 5. 政 府 應 協 助 排 除 在 台 灣 加 工 獲 得 MIT 認 證 的 產 品, 再 出 口 至 東 協 或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時, 面 臨 之 關 稅 障 礙 另 政 府 亦 應 主 動 協 助 MIT 產 品 的 認 定 及 輔 導 6.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前 店 的 功 能 在 於 提 供 貨 物 在 港 區 之 流 通 倉 儲 存 貨 管 理 簡 易 加 工 檢 驗 檢 疫 等 服 務 之 作 業 場 所, 並 非 僅 是 貨 物 通 過 之 用 7. 工 業 管 制 品 如 鋁 製 材 不 得 進 入 課 稅 區 工 業 區 保 稅 工 廠 加 工 再 出 口 另 為 提 升 台 灣 廠 商 產 能 勞 工 生 產 力, 應 善 用 台 灣 在 歐 美 關 稅 優 惠 及 品 牌 優 勢, 輔 導 台 商 回 台 加 工 再 出 口 8. 既 有 營 運 中 的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其 貨 棧 提 供 第 二 家 以 上 事 業 經 營 時, 應 簡 化 申 請 程 序 9. 前 述 業 務 代 理 人 租 稅 風 險, 已 影 響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物 流 業 者 承 接 業 務 之 意 願 由 於 物 流 業 者 並 非 貨 主, 加 上 即 使 貨 品 已 進 口 但 未 拆 櫃, 無 法 得 知 內 容 物 是 否 與 報 單 相 符 海 關 一 旦 查 獲 內 容 物 與 報 單 不 符, 將 課 物 流 業 者 罰 緩, 其 責 任 實 為 港 區 事 業 ( 物 流 業 者 ) 難 以 承 受 之 重 在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的 架 構 中, 建 議 應 再 明 確 劃 分 權 利 與 義 務, 而 非 找 單 一 特 定 目 標 ( 如 物 流 業 者 ) 要 求 承 擔 風 險 10. 海 關 流 程 繁 文 縟 節 的 問 題 如 無 法 突 破, 則 不 論 設 立 何 種 示 範 區 都 難 以 有 實 際 成 效 附 錄 1-20
( 十 ) 朱 萍 _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組 長 1. 目 前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已 開 始 推 動 第 一 階 段 項 目, 但 法 規 的 修 正 和 行 政 措 施 的 簡 化 仍 需 要 時 間, 藉 此 次 座 談 會 蒐 集 業 者 許 多 建 議 後, 相 信 會 讓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的 規 畫 更 切 合 業 者 實 務 需 要 2. 藉 由 單 一 窗 口, 簡 化 複 雜 且 費 時 費 成 本 的 程 序, 是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和 海 關 通 關 未 來 需 要 努 力 的 目 標 3.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可 望 改 善 台 灣 的 經 濟 表 現, 但 還 需 要 行 政 部 門 積 極 配 合, 推 動 相 關 法 規 和 行 政 措 施 的 鬆 綁 工 作 4. 物 流 金 控 公 司 是 一 個 新 的 營 運 模 式, 後 續 可 再 深 入 探 討 5. 台 灣 跟 中 國 大 陸 之 間 簽 訂 有 海 關 合 作 協 議, 其 中 最 大 的 目 的 就 是 解 決 將 來 兩 邊 貨 品 貿 易 完 全 自 由 化 後, 衍 生 的 通 關 相 關 問 題 6. 關 於 避 免 雙 重 課 稅 議 題, 兩 岸 已 經 歷 經 長 時 間 的 討 論, 但 因 為 業 者 仍 有 若 干 意 見, 目 前 持 續 進 行 溝 通 7. 台 灣 政 府 跟 中 國 大 陸 一 直 在 談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針 對 所 有 商 品 進 行 關 稅 減 讓 的 談 判 雖 然 並 不 是 所 有 產 品 都 立 刻 降 為 零 關 稅, 但 政 府 一 直 朝 此 方 向 努 力 8 使 自 由 貿 易 對 於 台 灣 的 經 濟 是 正 面 的, 台 灣 內 部 還 是 有 許 多 不 同 的 聲 音, 例 如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是 自 由 貿 易 協 議 的 一 環, 對 台 灣 業 者 有 幫 助, 但 仍 有 質 疑 其 可 能 帶 來 負 面 衝 擊 同 理 可 知, 未 來 貨 品 貿 易 談 判 一 定 也 會 遇 到 各 界 不 同 意 見, 希 望 後 續 各 位 業 者 能 夠 加 以 支 持 附 錄 1-21
三 僑 外 來 台 投 資 經 營 狀 況 調 查 外 資 企 業 座 談 會 ( 第 三 場 次 ) 座 談 會 紀 要 主 題 : 兩 岸 ECFA 對 吸 引 日 商 投 資 之 影 響 及 因 應 - 服 務 業 時 間 :102/10/4( 五 ) 下 午 3:00~5:00 地 點 :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5 樓 會 議 室 ( 一 ) 報 告 人 : 李 淳 _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WTO 及 RTA 中 心 / 副 執 行 長 1. 兩 岸 經 貿 關 係 正 常 化 為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ECFA) 之 基 礎 : 在 推 動 ECFA 架 構 下 兩 岸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之 前, 兩 岸 已 持 續 進 行 經 貿 關 係 之 正 常 化 整 體 而 言, 正 常 化 的 主 要 方 向 包 括 兩 項, 落 實 WTO 正 常 化 之 承 諾 ( 將 中 國 視 為 正 常 WTO 之 會 員 對 待 ) 以 及 與 中 國 進 行 WTO+ 之 協 商 ( 進 一 步 自 由 化 之 協 商 ) 有 鑑 於 此, 台 灣 自 2009 年 6 月 底 起 分 三 階 段 逐 步 開 放 中 國 的 投 資,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台 灣 對 來 自 中 國 製 造 業 投 資 開 放 比 例 為 96.68%, 服 務 業 為 50.95%, 公 共 建 設 則 為 51.19% ( 此 比 例 分 母 為 台 灣 對 所 有 外 資 開 放 之 總 項 數, 分 子 為 對 中 國 開 放 之 項 數 ) 2.ECFA 之 架 構 和 與 經 貿 相 關 之 合 作 協 議 :2010 年 生 效 之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要 求 雙 方 針 對 四 項 主 要 協 議 進 行 談 判 : 投 資 保 障 協 議 (2012 年 8 月 已 生 效 )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 於 2013/6/21 簽 訂, 目 前 尚 未 生 效 )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 可 能 於 今 年 底 完 成 ) 和 兩 岸 經 貿 爭 端 解 決 協 議, 此 四 項 協 議 為 推 動 兩 岸 經 貿 自 由 化 之 核 心 基 礎 另 一 方 面, 兩 岸 從 2008 年 起 至 今 總 計 簽 署 19 項 協 議, 除 了 已 簽 署 之 ECFA 架 構 下 投 資 保 障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其 他 較 重 要 者 包 括 食 品 安 全 協 議 農 產 品 檢 疫 檢 驗 合 作 協 議 醫 藥 衛 生 合 作 協 議 和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合 作 協 議 3.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所 帶 來 之 商 機 : 中 國 國 務 院 於 2012 年 12 月 頒 布 附 錄 1-22
服 務 業 發 展 十 二 五 規 劃, 並 列 出 多 項 重 點 發 展 服 務 業 業 別, 顯 示 服 務 業 是 中 國 當 前 發 展 的 重 點 而 上 述 服 務 業 業 別 多 數 包 含 在 兩 岸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中, 同 時 開 放 程 度 大 過 於 中 國 對 其 他 國 家 之 開 放 另 一 方 面, 台 灣 對 中 國 投 資 結 構 也 在 改 變, 中 國 的 角 色 已 從 世 界 工 廠 轉 變 為 世 界 市 場, 台 灣 對 中 國 投 資 開 始 著 重 於 通 路 銷 售 行 銷 售 後 服 務 等 服 務 業 範 疇, 台 灣 對 中 國 服 務 業 投 資 也 有 持 續 成 長 之 趨 勢 在 此 背 景 下, 中 國 對 台 灣 服 務 業 之 開 放 對 台 灣 和 在 台 投 資 之 日 本 企 業 皆 有 關 鍵 性 的 影 響 4.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中 開 放 項 目 : 在 兩 岸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中, 中 國 承 諾 對 台 灣 開 放 80 個 服 務 業 項 目, 且 每 一 項 都 超 越 其 他 國 家 在 中 國 之 待 遇, 其 中 約 有 2/3 的 項 目 等 於 或 大 於 香 港 在 中 國 - 香 港 CEPA 之 待 遇 而 台 灣 承 諾 對 中 國 開 放 64 個 服 務 業 項 目, 其 中 27 項 在 過 去 三 階 段 開 放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中 就 已 開 放,18 項 為 履 行 WTO 承 諾 的 正 常 化 項 目,19 項 為 WTO 未 承 諾 但 實 際 已 開 放 外 資 之 項 目 總 結 來 看, 台 灣 對 中 國 開 放 之 承 諾 等 同 於 對 外 資 之 開 放, 而 中 國 對 台 灣 開 放 之 承 諾 超 過 對 外 資 之 開 放 看 似 中 國 對 台 灣 讓 利, 但 實 際 上 開 放 後 中 國 可 藉 由 台 灣 的 資 金 經 營 方 式 和 know-how 來 協 助 中 國 服 務 業 之 成 長 5. 中 國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承 諾 內 容 : 中 國 在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的 承 諾 內 容 可 分 為 三 種 主 要 類 型 :1. 允 許 台 商 獨 資 或 提 高 持 股 比 例 ;2. 額 外 開 放 台 商 可 提 供 服 務 的 業 務 範 圍 或 地 域 範 圍 ;3. 簡 化 台 商 提 供 服 務 的 相 關 審 批 流 程 中 國 開 放 項 目 基 本 包 含 全 中 國 區 域, 在 65 項 非 金 融 業 之 承 諾 中 只 有 6 項 限 制 於 福 建 或 廣 東 6. 電 子 商 務 之 開 放 : 中 國 綜 合 性 電 子 商 務 網 站 的 正 式 名 稱 為 經 營 性 網 站 一 般 外 資 對 經 營 性 網 站 之 持 股 上 限 為 50% 且 須 持 有 ICP 經 營 許 可 執 照 才 可 經 營, 但 ICP 經 營 許 可 執 照 之 取 得 相 當 困 難, 目 前 中 國 核 予 外 資 ICP 執 照 總 計 僅 有 三 張 中 國 大 陸 在 附 錄 1-23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針 對 電 子 商 務 給 予 台 灣 優 於 外 資 的 開 放 台 灣 業 者 若 於 福 建 合 資 經 營 電 子 商 務 網 站, 則 持 股 上 限 放 寬 至 55%, 且 業 者 可 申 請 ICP 經 營 許 可 執 照 另 外, 透 過 兩 岸 交 流 合 作 機 制, 中 國 也 承 諾 檢 討 對 於 台 灣 電 子 商 務 網 站 之 封 鎖 問 題 7. 批 發 零 售 業 之 持 股 提 高 : 對 分 店 達 30 家 以 上 之 批 發 零 售 業 者, 一 般 外 資 持 股 上 限 為 50%, 但 在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中 放 寬 台 灣 業 者 持 股 上 限 可 達 65% 8. 醫 療 機 構 擴 大 經 營 區 域 及 允 許 獨 資 : 中 國 於 ECFA 早 期 收 穫 清 單 中 承 諾 開 放 台 灣 醫 療 機 構 可 在 五 個 城 市 中 獨 資 經 營, 而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中, 中 國 進 一 步 承 諾 於 22 個 省 會 都 市 及 4 個 直 轄 市 開 放 臺 資 醫 療 機 構 獨 資 設 立 據 點 9. 營 建 業 業 務 範 圍 鬆 綁 : 韓 國 和 日 本 為 中 國 營 建 業 兩 大 主 要 外 資 來 源 國 因 此, 中 國 對 台 灣 營 建 業 之 鬆 綁 對 於 在 台 日 商, 或 是 考 慮 來 台 投 資 之 日 商 也 相 當 重 要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外 資 營 建 業 不 能 參 與 中 國 公 共 工 程, 但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開 放 台 灣 營 造 業 可 以 參 與 中 國 公 共 工 程 之 投 標 10. 審 批 程 序 簡 化 : 中 國 承 諾 簡 化 自 台 灣 進 口 圖 書 之 相 關 審 批 程 序, 設 立 台 灣 圖 書 進 口 之 快 速 通 道 另 外 也 承 諾 台 灣 研 發 的 線 上 遊 戲 內 容 審 查 工 作 時 限 為 二 個 月, 此 可 望 解 決 以 往 中 國 審 查 程 序 過 長 問 題, 並 間 接 降 低 業 者 因 缺 乏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及 衍 生 盜 版 行 為 之 影 響 11. 銀 行 和 證 券 業 還 有 很 大 開 放 空 間 : 中 國 近 年 已 逐 步 開 放 外 資 投 資 銀 行 和 證 券 等 領 域, 但 如 以 國 際 標 準 而 言, 還 有 許 多 開 放 空 間 另 外 根 據 兩 岸 服 貿 協 議, 台 灣 金 融 機 構 可 經 營 項 目 較 一 般 外 資 金 融 機 構 廣 12. 中 國 城 鎮 化 之 影 響 : 中 國 城 鎮 化 政 策 意 味 著 中 國 服 務 業 之 商 機 不 僅 限 於 行 業 別, 更 指 向 三 線 以 下 城 市 中 國 至 目 前 為 止 已 附 錄 1-24
有 126 座 超 過 百 萬 人 口 城 市, 這 些 城 市 之 商 機 不 容 小 覷 13.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之 限 制 : 兩 岸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目 前 只 解 決 市 場 進 入 中 涉 及 持 股 比 例 業 務 範 圍 等 問 題, 但 許 多 審 批 程 序 之 限 制 和 障 礙, 以 及 各 業 別 開 放 之 範 圍 和 程 度 都 是 未 來 談 判 之 重 點, 後 續 可 透 過 補 充 協 議 擴 大 開 放 範 圍 ( 二 ) 報 告 人 : 田 崎 嘉 邦 _ 台 灣 野 村 總 研 諮 詢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副 總 經 理 1. 日 商 來 台 投 資 之 業 種 別 :2013 年 1-8 月 間, 日 商 來 台 之 投 資 件 數 和 投 資 金 額 都 以 批 發 零 售 業 為 最 多 除 了 批 發 零 售 業 外, 飯 店 和 餐 飲 業 的 投 資 件 數 位 居 第 二, 而 化 學 品 製 造 業 與 建 設 業 的 投 資 金 額 比 重 亦 不 低 2. 日 商 來 台 投 資 案 件 之 分 類 : 來 台 投 資 之 日 商 可 依 投 資 目 的 分 為 三 類 第 一 類 為 接 近 客 戶 型, 主 要 為 化 學 和 半 導 體 設 備 業 者 其 來 台 投 資 是 為 了 能 夠 就 近 服 務 顧 客, 進 行 產 品 的 開 發 或 銷 售 ; 第 二 類 為 擴 大 通 路 型, 主 要 為 機 械 和 食 品 業 者 其 來 台 投 資 之 考 量 為 降 低 生 產 成 本 或 擴 大 通 路 因 多 數 日 商 不 易 取 得 海 外 通 路, 而 許 多 台 灣 企 業 擁 有 中 國 大 陸 或 東 南 亞 的 銷 售 通 路, 日 商 來 台 投 資 可 開 發 新 的 通 路 或 獲 得 新 客 戶 群 ; 第 三 類 為 適 應 市 場 型, 主 要 是 服 務 業 業 者 其 多 以 台 灣 做 為 跳 板 以 進 入 他 國 市 場, 尤 其 日 商 的 服 務 需 經 過 客 製 化 才 容 易 進 入 中 國 或 東 南 亞, 而 台 灣 兼 具 了 解 日 本 文 化 和 中 華 文 化 之 優 勢, 因 此, 部 份 日 商 服 務 業 會 選 擇 先 在 台 灣 累 積 事 業 規 模 並 汲 取 經 驗, 做 為 前 往 中 國 或 東 南 亞 市 場 的 第 一 步 3. 日 商 服 務 業 業 者 對 ECFA 之 運 用 : 接 近 客 戶 型 之 日 商 可 運 用 ECFA, 出 口 在 台 灣 製 造 的 產 品 到 中 國 市 場 ; 擴 大 通 路 型 之 日 商, 同 樣 也 可 運 用 ECFA, 出 口 在 台 灣 製 造 的 產 品 到 中 國 市 場 但 因 為 日 商 目 標 不 僅 為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更 希 望 對 東 南 亞 國 家 擴 附 錄 1-25
大 通 路, 故 台 灣 與 東 南 亞 國 家 盡 早 締 結 FTA 是 該 類 廠 商 關 注 的 議 題 ; 對 於 適 應 市 場 型 之 日 商,ECFA 的 洽 簽 有 助 於 兩 岸 在 投 資 及 人 才 的 流 動 更 加 開 放, 故 日 商 可 利 用 ECFA 對 中 國 進 入 障 礙 較 高 之 業 別 進 行 投 資, 並 且 在 臺 灣 從 事 大 陸 員 工 的 相 關 培 訓 此 外, 目 前 臺 灣 推 動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以 營 造 更 為 自 由 開 放 的 投 資 環 境, 日 商 可 結 合 ECFA 及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發 揮 加 乘 效 果 4. 日 商 與 台 灣 企 業 合 作 之 優 勢 : 日 本 國 內 正 面 臨 內 需 低 迷 客 戶 外 移 日 圓 升 值 ( 安 倍 經 濟 政 策 已 使 日 圓 近 期 顯 著 貶 值, 但 日 商 在 日 本 之 營 運 成 本 仍 高 ) 及 台 韓 企 業 競 爭 等 問 題, 多 數 日 本 企 業 感 受 到 危 機 許 多 日 商 為 提 高 競 爭 力 並 持 續 成 長, 而 增 加 海 外 生 產 與 銷 售 據 點 其 中, 迅 速 成 長 的 中 國 和 東 南 亞 各 國 受 到 高 度 關 注 但 這 些 上 述 國 家 的 經 營 環 境 和 日 本 截 然 不 同, 日 商 不 容 易 直 接 拓 展 新 事 業 台 灣 企 業 擁 有 同 時 了 解 日 本 文 化 和 中 華 文 化 之 特 性, 加 上 台 灣 政 府 積 極 推 動 ECFA 和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等 計 畫 以 提 升 整 體 投 資 環 境, 日 商 若 能 結 合 台 灣 企 業 之 優 勢 並 善 加 利 用 台 灣 政 府 提 供 之 政 策 措 施, 將 有 助 於 海 外 事 業 之 拓 展 ( 三 ) 蘇 顯 揚 _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日 本 中 心 / 主 任 1.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這 幾 年 來 進 行 台 日 合 作 之 研 究 我 們 觀 察 到, 之 前 台 日 合 作 領 域 主 要 著 重 於 製 造 業, 但 在 ECFA 提 出 後, 服 務 業 領 域 之 合 作 件 數 快 速 增 加 2. 日 商 服 務 業 來 台 灣 投 資 傾 向 於 試 水 溫, 即 透 過 台 灣 市 場 進 軍 中 國 或 東 南 亞 市 場 例 如 日 商 倍 樂 生 來 台 灣 投 資 成 立 巧 連 智, 後 來 進 軍 中 國, 在 中 國 所 發 行 之 刊 物 內 容 有 80% 翻 譯 自 台 灣 巧 連 智 由 此 可 見, 日 商 服 務 業 並 非 以 台 灣 市 場 為 目 標, 而 將 台 灣 市 場 視 為 進 入 中 國 或 東 南 亞 市 場 的 一 個 測 試 地 點 附 錄 1-26
3. 兩 岸 開 放 旅 遊 後, 許 多 中 國 觀 光 客 來 台 觀 光, 日 商 服 務 業 因 此 擴 大 在 台 投 資, 以 服 務 中 國 觀 光 客 4. 藉 由 目 前 台 日 製 造 業 合 作 之 研 究, 我 國 對 台 灣 和 日 本 在 製 造 業 方 面 的 合 作 優 勢 有 較 清 楚 了 解 但 因 服 務 業 和 製 造 業 並 不 相 同, 希 望 藉 此 座 談 會 了 解 台 灣 和 日 本 在 服 務 業 方 面 的 合 作 機 會 與 可 能 模 式 ( 四 ) 鈴 木 烈 _ 乾 杯 ( 股 ) 有 限 公 司 / 總 經 理 1. 部 分 日 商 來 台 灣 投 資 會 在 台 灣 尋 找 合 作 之 企 業, 例 如 最 近 在 台 灣 引 起 風 潮 的 一 風 堂 拉 麵 店, 就 是 由 日 本 力 之 源 公 司 (Chikaranomoto, 創 立 一 風 堂 ) 與 乾 杯 公 司 在 台 據 點 合 作 而 相 當 成 功 之 案 例 乾 杯 公 司 在 台 灣 之 營 運, 也 參 考 許 多 日 商 在 台 灣 投 資 之 經 驗 且 獲 益 良 多 2. 關 稅 是 鈴 木 總 經 理 較 擔 心 的 問 題 乾 杯 公 司 的 食 材 大 部 分 採 用 台 灣 當 地 食 材, 只 有 牛 肉 是 從 澳 洲 進 口, 而 日 本 酒 則 從 日 本 進 口 這 兩 項 進 口 食 材 中, 從 澳 洲 進 口 牛 肉 至 台 灣 關 稅 不 超 過 10%, 遠 低 於 進 口 至 日 本 30% 以 上 的 關 稅 稅 率 但 從 日 本 進 口 日 本 酒 至 台 灣 關 稅 卻 高 達 40% 3. 日 本 正 在 進 行 TPP 之 談 判 洽 簽, 一 旦 日 本 加 入 TPP 後, 與 各 國 間 的 關 稅 可 能 降 至 零 相 較 之 下, 台 灣 目 前 似 乎 只 關 注 於 跟 中 國 簽 訂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照 此 趨 勢, 在 台 經 營 的 廠 商 將 可 能 面 對 較 為 不 利 的 影 響 ( 五 ) 楊 宏 _ 行 政 院 全 球 招 商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 執 行 長 1. 招 商 中 心 於 2010 年 8 月 8 號 成 立, 主 要 致 力 於 協 助 廠 商 排 除 投 資 障 礙 過 去 服 務 日 商 之 經 驗 看 出 日 商 製 造 業 來 台 投 資 主 要 有 三 項 原 因 :(1) 日 商 客 戶 在 台 灣 ;(2) 台 灣 具 有 良 好 的 產 業 聚 落 ;(3) 尋 找 企 業 合 作 夥 伴 而 日 商 服 務 業 來 台 投 資 主 要 原 因 附 錄 1-27
為 :(1) 兩 地 之 文 化 較 為 相 近 生 活 差 距 不 大 ;(2) 台 灣 對 日 本 相 對 友 善 ;(3) 台 灣 與 中 國 消 費 習 性 相 近, 日 商 將 營 運 模 式 在 台 灣 做 適 當 修 正 後 進 入 中 國 較 容 易 成 功 2. 招 商 中 心 累 計 過 去 三 年 服 務 案 件 約 為 641 件, 其 中 日 商 有 182 件, 約 占 29% 其 中 日 商 尋 求 招 商 中 心 協 助 之 項 目 主 要 分 為 三 項, 第 一 為 詢 問 租 稅 法 規, 第 二 為 詢 問 土 地 廠 辦 或 店 舖, 第 三 為 尋 找 合 作 對 象 3. 日 商 服 務 業 來 台 投 資 逐 漸 超 過 製 造 業 是 一 趨 勢 從 統 計 上 來 看, 過 去 三 年 日 商 製 造 業 尋 求 招 商 中 心 協 助 之 案 例 有 92 件, 占 總 案 件 之 51%, 而 日 商 服 務 業 約 有 72 件, 占 總 案 件 約 四 成 由 於 服 務 業 平 均 投 資 規 模 較 製 造 業 小, 我 們 也 觀 察 到 日 商 來 台 投 資 案 件 雖 然 增 加, 但 投 資 規 模 減 少 最 近 將 來 台 的 日 商 服 務 業, 舉 例 包 括 看 好 台 灣 按 摩 舒 壓 市 場 商 機, 日 商 按 摩 業 者 領 導 品 牌 Body Work Holdings 將 在 台 展 店 25 家 以 上, 投 資 7,500 萬 元, 估 計 可 提 供 200 名 就 業 機 會 此 外, 今 年 年 底 前, 還 會 有 快 速 剪 髮 (QB House) 丼 飯 高 檔 日 式 餐 飲 等 知 名 連 鎖 業 者 陸 續 來 台 展 店 4. 招 商 中 心 內 設 有 專 門 服 務 日 商 之 日 本 服 務 小 組, 日 商 若 有 需 要 服 務 的 地 方, 可 以 詢 問 招 商 中 心 或 直 接 與 日 本 服 務 小 組 內 精 通 日 語 之 組 員 聯 繫, 而 招 商 中 心 會 對 進 行 中 的 案 件 予 以 保 密 ( 六 ) 顧 瑩 華 _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區 域 發 展 研 究 中 心 / 研 究 員 1. 日 商 來 台 投 資 案 件 增 加 但 總 金 額 卻 減 少 之 現 象, 可 能 是 由 於 官 方 公 布 之 投 資 金 額 和 實 際 來 台 投 資 金 額 不 相 等 所 造 成 的 投 審 會 官 方 投 資 金 額 之 計 算 只 包 含 海 外 匯 入 台 灣 之 資 金, 並 未 將 日 商 在 台 增 資 或 借 款 計 入 投 資 金 額 事 實 上, 在 台 之 日 商 多 以 增 資 方 式 擴 大 投 資, 或 以 子 公 司 向 銀 行 借 款 融 資, 而 這 部 份 金 額 皆 沒 有 反 映 在 投 審 會 官 方 投 資 金 額 中, 而 造 成 日 商 在 台 投 資 金 附 錄 1-28
額 之 低 估 ( 七 ) 橋 本 宇 充 _ 台 灣 碩 網 網 路 娛 樂 (So-net) / 財 務 長 1. 台 灣 碩 網 網 路 娛 樂 是 Sony 子 公 司, 中 華 電 信 目 前 持 有 30% 之 股 份 主 要 業 務 為 提 供 網 路 服 務, 另 外 還 有 點 數 銷 售 業 務 和 線 上 遊 戲 業 務 如 果 ECFA 能 讓 線 上 遊 戲 投 資 中 國 之 審 議 過 程 更 加 簡 化, 對 台 灣 碩 網 網 路 娛 樂 是 很 大 的 利 基 2. 近 年 來 台 灣 線 上 遊 戲 市 場 並 沒 有 大 幅 度 成 長, 反 而 是 中 國 線 上 遊 戲 進 入 台 灣 後, 瓜 分 台 灣 市 場 因 此, 若 能 藉 著 ECFA 進 入 中 國 市 場, 對 台 灣 線 上 遊 戲 業 者 會 有 很 大 幫 助 3. 台 灣 碩 網 網 路 娛 樂 也 希 望 能 進 軍 國 外, 如 中 國 大 陸 及 東 南 亞, 但 目 前 台 灣 市 場 競 爭 激 烈, 會 先 穩 固 台 灣 市 場 後 再 做 進 一 步 決 策 4. 橋 本 財 務 長 提 出 ECFA 是 否 有 開 放 線 上 遊 戲 業 者 至 中 國 設 立 子 公 司 問 題 據 了 解, 兩 岸 服 貿 協 議 中, 陸 方 僅 允 許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立 合 資 合 作 或 獨 資 企 業, 從 事 娛 樂 軟 件 製 品 的 分 銷 服 務, 但 不 包 括 架 設 網 站 營 運 網 路 遊 戲 ( 八 ) 張 峯 源 _ 經 濟 部 商 業 司 / 專 門 委 員 1. 日 商 服 務 業 來 台 投 資 遇 到 第 一 問 題 是 土 地 跟 空 間 因 為 服 務 業 需 設 立 在 人 群 聚 集 或 較 有 發 展 性 之 地 段, 但 這 些 地 段 通 常 較 貴, 需 要 台 灣 政 府 協 助 由 三 井 不 動 產 在 行 政 院 招 商 中 心 新 北 市 政 府 和 財 政 部 協 助 下, 順 利 投 標 土 地 而 在 林 口 開 設 outlet 的 例 子 可 看 出, 透 過 中 央 或 地 方 政 府 提 供 日 商 必 要 協 助, 對 於 吸 引 日 商 來 台 投 資 很 重 要 ( 九 ) 吉 井 貴 彥 _ 台 灣 三 菱 商 事 物 流 / 總 經 理 1. 日 本 物 流 公 司 幾 乎 都 已 進 入 台 灣 市 場 但 在 台 灣 要 取 得 土 地 相 附 錄 1-29
當 困 難, 台 灣 三 菱 商 事 物 流 沒 有 自 己 的 倉 庫, 主 要 是 採 用 向 台 灣 公 司 租 借 倉 庫 的 模 式 因 台 灣 公 司 在 市 場 敏 銳 度 和 配 合 度 都 高, 合 作 溝 通 容 易, 故 台 灣 三 菱 商 事 物 流 現 階 段 會 傾 向 不 購 買 土 地, 繼 續 與 台 灣 公 司 進 行 合 作 2. 智 慧 財 產 權 問 題 是 日 商 不 願 在 中 國 設 廠 的 原 因 之 一, 而 ECFA 的 簽 署 可 提 供 日 商 另 一 個 進 入 中 國 市 場 的 管 道 3. 就 關 稅 來 看, 因 公 司 可 採 用 保 稅 制 度,ECFA 沒 有 帶 來 太 大 的 差 別, 但 因 為 ECFA 下 的 通 關 速 度 較 快, 因 此 公 司 會 視 情 況 彈 性 採 用 ECFA 4. 目 前 台 灣 政 府 租 稅 關 務 相 關 表 格 繁 複, 且 翻 譯 程 度 不 足, 希 望 相 關 單 位 能 加 以 簡 化, 並 提 供 詳 細 填 寫 說 明, 以 利 公 司 提 供 給 客 戶 使 用 ( 十 ) 山 下 和 成 _ 日 本 經 濟 新 聞 社 / 台 北 支 局 長 1. 台 灣 和 中 國 簽 訂 ECFA, 實 施 後 能 降 低 台 灣 出 口 至 中 國 之 關 稅, 進 而 吸 引 日 商 來 台 投 資, 但 此 效 益 的 大 小 會 受 到 中 日 韓 FTA 的 影 響 中 日 韓 FTA 簽 訂 後, 日 本 和 中 國 之 間 的 關 稅 也 會 降 低, 使 得 ECFA 對 在 台 日 商 的 優 惠 變 得 較 不 具 吸 引 力 因 此, ECFA 會 如 何 影 響 日 商 來 台 投 資, 尚 需 觀 察 中 日 韓 FTA 的 談 判 進 展, 還 有 待 進 一 步 的 評 估 ( 十 一 ) 高 橋 宏 嘉 _ 小 學 館 株 式 會 社 / 營 運 長 1. 日 商 服 務 業 希 望 將 日 本 文 化 帶 到 台 灣 和 中 國, 但 文 化 需 要 更 多 時 間 才 能 植 入 當 地 市 場, 進 而 面 臨 投 資 資 金 漸 漸 耗 盡 的 風 險 此 外, 日 商 服 務 業 來 台 灣 投 資, 雖 然 可 利 用 台 灣 市 場 將 產 品 客 製 化 後 再 進 入 中 國, 但 因 為 兩 岸 消 費 文 化 差 異, 仍 有 可 能 面 對 商 品 不 被 中 國 市 場 接 受, 而 投 資 失 敗 的 風 險 2. 希 望 台 灣 可 以 提 供 來 台 投 資 外 商 一 個 諮 詢 窗 口, 且 該 窗 口 可 隨 時 提 供 廠 商 諮 詢 的 服 務 另 窗 口 協 助 外 商 尋 找 合 作 廠 商 時, 因 附 錄 1-30
外 商 不 易 拒 絕 窗 口 所 介 紹 之 合 作 廠 商, 常 不 經 意 帶 給 外 商 人 際 關 係 上 的 包 袱 因 此, 希 望 台 灣 政 府 所 提 供 的 外 商 諮 詢 窗 口 能 夠 更 具 開 放 性 且 避 免 人 際 關 係 問 題, 使 外 商 能 隨 時 諮 詢 且 對 於 所 介 紹 之 廠 商 覺 得 不 合 適 時, 能 有 第 二 次 諮 詢 的 機 會 3. 屬 於 教 育 事 業 之 產 業 在 中 國 投 資 受 到 許 多 限 制, 例 如 小 學 館 所 出 版 的 刊 物 都 需 要 經 過 中 國 政 府 的 審 查 希 望 台 灣 能 藉 由 和 大 陸 簽 訂 ECFA, 對 特 殊 業 別 在 中 國 所 遇 到 之 困 難 給 予 正 向 的 幫 助 ( 十 二 ) 張 銘 斌 _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執 行 秘 書 1. 回 答 乾 杯 有 限 公 司 鈴 木 烈 總 經 理 之 問 題 : 台 灣 已 於 2013 年 7 月 和 紐 西 蘭 簽 訂 FTA, 後 續 也 可 能 和 澳 洲 展 開 洽 簽 FTA 之 研 究 未 來 台 灣 仍 會 致 力 於 和 各 國 洽 簽 FTA 以 降 低 貨 品 關 稅 障 礙 2. 日 圓 升 值 是 去 年 日 商 服 務 業 來 台 投 資 成 長 的 原 因 之 一, 但 在 安 倍 首 相 上 任 後 日 圓 貶 值, 是 否 會 對 日 商 來 台 投 資 意 願 帶 來 影 響, 需 要 繼 續 觀 察 3. 公 司 資 金 需 要 經 過 投 審 會 核 准 的 部 分 為 公 司 股 本, 日 商 跟 銀 行 貸 款 所 取 得 的 營 運 資 金 並 不 需 要 經 過 投 審 會 之 審 核 4. 回 答 日 本 經 濟 新 聞 社 山 下 和 成 支 局 長 之 問 題 : 考 量 到 日 本 和 中 國 正 在 進 行 FTA 之 協 議, 台 灣 也 加 速 與 中 國 的 貿 易 開 放 若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無 法 順 利 完 成, 台 灣 在 中 日 韓 簽 訂 FTA 後 會 在 貿 易 上 被 邊 緣 化, 因 此 希 望 立 法 院 能 盡 快 通 過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與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但 另 一 方 面, 因 為 服 務 業 投 資 並 未 直 接 受 到 關 稅 影 響, 所 以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所 帶 來 之 優 勢 依 然 會 存 在 5. 回 答 小 學 館 株 式 會 社 高 橋 宏 嘉 營 運 長 之 問 題 : 投 資 業 務 處 及 行 政 院 全 球 招 商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均 能 夠 提 供 外 商 所 需 的 服 務, 而 外 商 對 於 上 述 單 位 所 提 供 之 建 議 有 拒 絕 的 權 利 附 錄 1-31
四 華 僑 及 外 國 人 投 資 條 例 之 法 制 改 革 及 後 續 配 套 措 施 座 談 會 會 議 紀 錄 壹 會 議 時 間 :102 年 11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3 時 會 議 地 點 :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5 樓 會 議 室 貳 會 議 主 持 人 :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張 代 理 執 行 秘 書 銘 斌 参 與 會 人 員 : 一 與 談 人 : 封 德 育 _ 歐 洲 在 台 商 務 協 會 / 代 表 林 孜 俞 _ 中 華 民 國 律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 律 師 何 嘉 容 _ 安 侯 建 業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 會 計 師 沈 碧 琴 _ 安 永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 會 計 師 潘 彥 州 _ 國 際 通 商 律 師 事 務 所 / 律 師 蕭 芳 芸 _ 國 際 通 商 律 師 事 務 所 / 主 任 二 報 告 人 : 張 宏 賓 _ 理 律 法 律 事 務 所 / 律 師 三 機 關 代 表 : 中 央 銀 行 毛 德 文 專 員 葉 弘 廷 專 員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邱 瑞 琴 科 長 李 智 雯 稽 核 楊 哲 夫 專 員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謝 佩 穎 科 長 詹 懿 謙 專 門 委 員 談 如 芬 專 員 林 永 裕 專 員 經 濟 部 商 業 司 何 秉 燦 技 正 李 東 旭 經 濟 部 投 資 業 務 處 簡 良 材 專 門 委 員 許 華 蘭 組 員 經 濟 部 經 貿 談 判 代 表 辦 公 室 黃 兆 揚 檢 察 官 許 孟 岡 秘 書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朱 萍 組 長 楊 淑 玲 組 長 附 錄 1-32
劉 意 君 楊 惠 閔 技 正 編 審 方 會 雅 專 員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顧 瑩 華 研 究 員 陳 淑 娟 輔 佐 研 究 員 吳 舒 婷 輔 佐 研 究 員 肆 主 持 人 致 詞 : 一 為 吸 引 僑 外 資 來 臺 投 資, 行 政 院 已 於 去 (101) 年 12 月 20 日 通 過 外 國 人 投 資 條 例 及 華 僑 回 國 投 資 條 例 修 正 草 案, 簡 化 現 行 僑 外 資 來 臺 投 資 程 序, 由 事 前 核 准 制 改 為 原 則 事 後 申 報, 例 外 事 前 核 准 為 完 善 後 續 配 套 措 施, 投 審 會 已 研 擬 外 國 人 及 華 僑 投 資 申 報 或 申 請 核 准 辦 法 子 法 草 案, 規 範 未 來 申 報 及 核 准 案 件 之 申 請 及 核 准 程 序 二 為 確 保 修 法 配 套 措 施 更 加 完 備, 邀 請 各 位 前 來 就 上 揭 子 法 內 容 進 行 意 見 交 換, 希 望 大 家 知 無 不 言 言 無 不 盡, 提 供 本 會 寶 貴 的 實 務 經 驗 及 建 議 伍 報 告 人 報 告 內 容 : 詳 簡 報 資 料 陸 與 會 人 員 綜 合 意 見 : 一 子 法 草 案 第 2 條 規 定 適 用 事 前 核 准 制 之 範 圍 應 再 放 寬, 且 似 乎 遺 漏 興 櫃 公 司 樣 態 得 適 用 之 條 款 說 明 ( 一 ) 目 前 主 管 機 關 規 劃 新 臺 幣 3,000 萬 元 以 上 投 資 案 件 始 適 用 事 前 核 准 制, 惟 林 孜 俞 律 師 認 為 此 投 資 金 額 門 檻 仍 偏 低 鑑 於 來 臺 投 資 之 僑 外 資, 九 成 以 上 投 資 金 額 超 過 3,000 萬 元, 若 投 資 金 額 門 檻 定 於 新 台 幣 3,000 萬 元, 多 數 投 資 還 須 採 用 事 前 核 准 制, 將 使 修 正 投 資 法 案 之 成 效 大 為 降 低 ( 二 ) 另 外, 林 孜 俞 律 師 表 示 子 法 草 案 第 2 條 第 2 款 適 用 企 業 類 型 包 含 上 市 ( 櫃 ) 和 興 櫃 公 司, 但 第 2 條 第 1 款 僅 限 於 附 錄 1-33
國 內 上 市 ( 櫃 ) 公 司, 似 乎 遺 漏 興 櫃 公 司 樣 態 之 適 用 條 款 說 明 ( 三 ) 封 育 德 代 表 表 示 政 策 制 定 應 有 未 來 性 如 主 管 機 關 在 訂 定 金 額 門 檻 時, 應 將 未 來 外 人 來 台 投 資 情 況 納 入 考 量, 評 斷 目 前 金 額 門 檻 是 否 適 用 於 未 來 幾 十 年 主 管 機 關 之 政 策 制 定 考 慮 未 來 之 情 況, 政 策 會 具 有 前 瞻 性 二 子 法 草 案 第 3 條 中 對 於 股 份 交 換 之 法 律 定 義 問 題 商 業 司 代 表 何 技 正 秉 燦 提 出, 子 法 草 案 第 3 條 第 2 款 中 股 份 交 換 之 定 義 來 源 為 公 司 法 第 156 條 第 8 項 及 公 司 法 第 272 條, 但 一 般 只 認 為 公 司 法 第 156 條 第 8 項 為 股 份 交 換, 公 司 法 第 272 條 並 非 為 股 份 交 換 三 子 法 草 案 第 4 條 跨 國 併 購 案 件 採 取 事 後 申 報 制 之 適 用 範 圍 子 法 草 案 第 4 條 對 於 投 資 人 持 有 被 併 購 之 國 內 事 業 股 份 超 過 半 數 或 有 控 制 力 者, 可 採 取 事 後 申 報 制 處 理 沈 碧 琴 會 計 師 詢 問 此 法 條 是 否 適 用 於 國 內 兩 家 公 司 合 併 而 影 響 外 國 公 司 之 持 股 的 情 況, 即 國 內 兩 家 公 司 合 併 是 否 屬 於 草 案 第 四 條 之 適 用 範 圍 四 子 法 草 案 第 5 條 中 對 於 外 國 公 司 之 相 關 限 制 應 該 加 以 放 寬 ( 一 ) 子 法 草 案 第 5 條 規 定, 進 行 跨 國 併 購 之 外 國 公 司 需 為 實 際 營 業 活 動 之 公 司, 且 為 跨 國 企 業 公 司 潘 彥 州 律 師 認 為 此 法 案 在 實 際 操 作 上 難 以 防 堵 非 法 公 司, 並 建 議 放 寬 外 國 公 司 之 限 制, 譬 如 : 只 要 求 外 國 公 司 出 具 獨 立 專 家 意 見 即 可 ( 二 ) 何 嘉 容 會 計 師 及 沈 碧 琴 會 計 師 建 議 台 商 經 由 第 三 地 區 投 資 事 業 回 臺 投 資 之 樣 態, 亦 可 適 用 五 子 法 草 案 第 7 條 投 資 人 股 權 結 構 變 更 導 致 被 投 資 事 業 經 營 權 變 更, 應 申 請 核 准 之 規 範 範 圍 附 錄 1-34
子 法 草 案 第 7 條 規 定, 投 資 人 股 權 結 構 變 更 導 致 被 投 資 事 業 經 營 權 變 更 時, 投 資 人 應 申 請 核 准 潘 彥 州 律 師 詢 問, 此 法 條 之 規 範 範 圍 是 否 涵 蓋 兩 家 外 國 公 司 合 併 而 影 響 國 內 公 司 股 權 結 構 之 情 形, 即 此 情 形 下 投 資 人 是 否 應 申 請 核 准 六 子 法 草 案 第 8 條 對 於 委 任 專 業 代 理 人 之 要 求 應 有 法 令 修 改 過 渡 時 期 之 因 應 措 施, 另 並 建 議 以 要 求 投 資 人 出 具 專 家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取 代 要 求 投 資 人 出 具 獨 立 專 家 合 理 性 意 見 書, 以 降 低 成 本 ( 一 ) 子 法 草 案 第 8 條 規 定 投 資 人 如 在 我 國 境 內 如 住 所 或 營 業 所 者, 其 投 資 申 報 或 申 請 核 准 應 委 任 會 計 師 或 律 師 辦 理 沈 碧 琴 會 計 師 認 為, 此 法 限 定 未 來 代 理 人 為 會 計 師 和 律 師, 目 前 可 後 補 供 認 證 之 POA 只 有 增 資 或 新 投 資 案 件, 若 在 投 資 轉 換 過 程 中 有 股 權 移 轉 或 撤 資 之 情 況, 無 法 後 補 POA 會 影 響 投 資 時 程, 建 議 在 修 法 過 渡 時 期 能 有 相 關 之 因 應 措 施 ( 二 ) 另 外, 子 法 草 案 第 8 條 要 求 外 國 投 資 人 須 出 具 經 過 驗 證 之 獨 立 專 家 合 理 性 意 見 書 沈 碧 琴 會 計 師 認 為, 相 較 於 現 行 法 規 要 求 外 國 投 資 者 出 具 專 家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修 正 草 案 出 具 合 理 性 意 見 書 之 要 求 所 需 成 本 較 高, 與 此 次 修 法 簡 化 程 序 之 目 的 相 牴 觸 七 子 法 草 案 第 11 條 規 定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之 回 覆 時 限, 實 行 上 不 易 達 到, 且 此 法 視 為 同 意 之 條 文 容 易 使 外 商 公 司 誤 會 ( 一 ) 子 法 草 案 第 11 條 規 定,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申 報 或 核 准 案 件 徵 詢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或 相 關 機 關 意 見 者, 如 未 於 文 到 之 一 個 月 內 回 覆, 視 為 同 意 潘 彥 州 律 師 認 為 此 法 規 定 之 附 錄 1-35
兩 個 月 時 限, 可 能 會 受 到 投 審 會 委 員 會 開 會 時 間 之 限 制, 而 不 易 落 實 ( 二 ) NCC 代 表 詹 專 門 委 員 懿 廉 表 示,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投 資 案 件 所 需 之 時 間, 視 個 案 情 形 不 同 而 有 差 異, 若 個 案 屬 重 大 投 資 或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之 問 題, 審 查 程 序 不 易 於 一 個 月 內 完 成, 此 時 限 規 定 於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時 難 以 達 到 ( 三 ) OTN 代 表 黃 兆 揚 檢 察 官 認 為 子 法 草 案 第 11 條 中 視 為 同 意 之 條 文 容 易 引 起 外 商 公 司 之 誤 解 外 商 公 司 關 切 之 問 題 為 審 查 程 序 需 耗 時 多 久 或 審 查 流 程 目 前 在 哪 一 階 段, 因 此, 此 法 之 修 訂 不 應 該 往 壓 縮 時 限 或 趨 向 同 意 投 資 之 方 向 前 進, 因 此, 建 議 將 第 11 條 中 視 為 同 意 之 條 文 改 為 視 為 無 意 見 主 管 機 關 得 就 現 有 資 料 繼 續 進 行 程 序 或 甚 至 可 改 為 視 為 不 核 准, 以 消 除 外 商 公 司 對 投 資 案 件 一 定 會 被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之 誤 會 八 子 法 草 案 第 13 條 應 該 對 主 管 機 關 之 權 限 有 明 確 之 劃 定 封 德 育 代 表 認 為 子 法 草 案 第 13 條 中, 條 文 對 於 主 管 機 關 之 權 限 劃 定 不 夠 明 確, 例 如 條 文 中 必 要 時, 得 派 員 前 往 調 查 並 沒 有 給 予 何 時 為 必 要 時 明 確 的 定 義, 易 使 外 商 公 司 認 為 政 府 有 過 大 之 權 限, 可 以 隨 時 派 員 前 往 調 查, 建 議 第 13 條 條 文 對 主 管 機 關 之 權 限 範 圍 能 夠 更 加 明 確 九 子 法 草 案 第 18 條 中 對 於 外 國 投 資 人 違 反 我 國 投 資 規 定 之 懲 處 過 於 嚴 格 子 法 草 案 第 18 條 規 定, 投 資 人 違 反 外 國 人 投 資 條 例 第 7 條 第 8 條 或 第 10 條 規 定 而 情 節 重 大 者, 主 管 機 關 得 停 止 投 資 人 全 部 或 一 部 之 股 東 權 利, 或 勒 令 其 所 投 資 事 附 錄 1-36
業 歇 業 沈 碧 琴 會 計 師 認 為, 主 管 機 關 可 以 停 止 投 資 人 股 票 權 利 之 作 法, 可 能 會 影 響 商 業 交 易 之 穩 定 性 與 安 全 性, 而 NCC 代 表 詹 專 門 委 員 懿 廉 表 示, 主 管 機 關 有 權 利 勒 令 業 者 停 業, 可 能 會 牽 涉 顧 客 契 約 之 問 題 而 損 及 顧 客 的 權 利 十 改 為 事 後 申 報 制 後, 如 何 避 免 外 國 投 資 人 以 非 310 僑 外 股 本 投 資 科 目 將 投 資 金 額 匯 入 台 灣 ( 一 ) 目 前 事 前 核 准 投 資 案 件, 外 國 投 資 人 皆 經 過 投 審 會 核 准 後, 才 將 投 資 資 金 以 310 僑 外 股 本 投 資 科 目 匯 入 台 灣 商 業 司 代 表 何 技 正 秉 燦 提 出, 改 為 事 後 申 報 制 後, 外 國 投 資 人 若 以 非 310 僑 外 股 本 科 目 匯 入 資 金, 該 如 何 處 理? ( 二 ) 央 行 代 表 毛 專 員 德 文 表 示, 現 行 央 行 規 定 外 國 人 匯 入 台 灣 金 額 超 過 十 萬 元 美 金, 就 需 要 檢 附 相 關 之 文 件, 銀 行 方 面 對 於 資 金 匯 入 之 規 定, 並 不 會 因 為 外 國 人 投 資 採 取 事 後 申 報 制 而 改 變 因 此, 即 便 投 審 會 並 不 會 對 事 後 申 報 之 投 資 案 件 進 行 投 資 前 把 關, 銀 行 方 面 依 然 能 對 匯 入 資 金 進 行 把 關, 確 保 外 國 人 投 資 金 額 以 310 僑 外 股 本 投 資 科 目 匯 入 台 灣 至 於 外 國 投 資 人 匯 入 十 萬 美 元 以 下 之 投 資 金 額 而 報 錯 科 目, 因 為 不 在 銀 行 把 關 範 圍, 目 前 只 能 事 後 進 行 更 正 十 一 外 國 投 資 人 於 我 國 銀 行 遭 遇 之 障 礙 和 建 議 ( 一 ) 沈 碧 琴 會 計 師 提 出 外 國 投 資 人 在 銀 行 業 務 上 面 臨 之 障 礙, 第 一 為 投 資 餘 款 匯 出 之 限 制, 第 二 為 資 金 變 動 時 需 申 請 變 更 核 准 之 要 求 外 國 投 資 人 為 降 低 匯 率 風 險, 會 採 取 匯 入 高 於 投 資 所 需 之 金 額, 或 申 請 保 留 原 幣 若 匯 入 超 過 投 資 金 額, 我 國 中 央 銀 行 要 求 投 資 後 之 餘 款 要 匯 出, 增 加 投 資 人 之 作 業 和 成 本 ; 若 投 資 人 申 請 保 留 原 幣, 附 錄 1-37
往 後 投 資 金 額 變 動 時 都 需 要 申 請 計 劃 變 更 之 核 准, 增 加 行 政 上 之 成 本 建 議 銀 行 相 關 規 定 能 夠 加 以 調 整, 以 降 低 投 資 人 投 資 相 關 成 本 ( 二 ) 蕭 芳 芸 主 任 更 表 示, 投 資 案 件 申 請 所 面 對 的 障 礙 並 非 投 審 會 審 查 效 率 不 足, 而 是 我 國 銀 行 開 戶 之 申 請 資 料 和 手 續 過 於 繁 複, 導 致 外 國 投 資 者 資 金 匯 入 需 花 費 很 長 時 日 建 議 對 於 外 國 人 於 我 國 銀 行 開 戶 冗 長 程 序 加 以 改 善 十 二 其 他 相 關 建 議 ( 一 ) 何 嘉 容 會 計 師 建 議 主 管 機 關 避 免 文 件 重 複 審 查, 若 相 關 文 件 已 經 過 商 業 司 核 准, 投 審 會 應 簡 化 審 理 程 序 ( 二 ) 封 德 育 代 表 認 為 提 升 台 灣 整 體 外 人 投 資 須 注 重 各 層 面 之 衡 平 性, 不 僅 投 審 會 修 改 外 人 投 資 之 法 令, 相 關 政 府 部 會 皆 須 配 合 此 政 策 方 向, 以 期 達 到 我 國 整 體 投 資 環 境 提 升 之 目 標, 並 提 醒 主 管 機 關 需 注 意 如 何 設 計 修 正 草 案, 讓 投 資 人 能 夠 一 目 了 然 柒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與 談 人 所 提 出 之 建 議 或 疑 惑 之 回 應 : 一 子 法 草 案 第 7 條, 投 資 金 額 門 檻 新 台 幣 3,000 萬 元 之 擬 定 係 授 權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故 投 審 會 得 依 據 實 際 執 行 之 狀 況, 經 中 央 銀 行 溝 通 後 調 整 此 一 金 額 門 檻, 以 因 應 外 人 投 資 之 變 化 二 子 法 草 案 第 7 條 投 資 人 股 權 結 構 變 更 導 致 被 投 資 事 業 經 營 權 變 更, 應 申 請 核 准 主 要 適 用 於 以 多 層 次 投 資 架 構 來 台 進 行 申 請 之 公 司, 對 於 此 法 條 不 明 確 之 問 題, 文 字 部 分 會 再 進 行 調 整 三 子 法 草 案 第 13 條 主 管 機 關 得 派 員 前 往 調 查 之 規 定, 主 要 針 對 可 能 為 陸 資 的 外 資 公 司 或 是 未 實 際 從 事 營 業 的 公 附 錄 1-38
司 執 行 上, 主 管 機 關 會 先 請 公 司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如 公 司 仍 拒 不 提 供, 始 會 行 使 調 查 權 主 管 機 關 會 在 必 要 的 情 形 下 審 慎 行 使 此 權 限, 而 不 會 任 意 為 之 四 子 法 草 案 第 18 條 懲 處 過 於 嚴 格 之 問 題, 因 為 此 法 條 已 在 立 法 院 通 過, 故 此 部 分 較 難 進 行 修 改, 但 主 管 機 關 於 勒 令 業 者 歇 業 前, 會 有 相 關 措 施 先 加 以 提 醒 和 給 予 其 改 正 之 期 限, 以 降 低 勒 令 業 者 歇 業 之 情 形 捌 會 議 決 議 : 一 今 日 會 議 主 要 係 欲 廣 泛 蒐 集 各 界 意 見, 以 作 為 投 審 會 制 訂 外 國 人 及 華 僑 投 資 申 報 或 申 請 核 准 辦 法 子 法 草 案 之 參 考, 爰 暫 不 作 成 相 關 會 議 決 議 對 於 與 會 者 所 提 建 議, 投 審 會 均 已 錄 案 納 入 子 法 草 案 規 劃 考 量, 未 來 將 在 條 文 文 字 上 進 行 調 整 以 茲 明 確 二 有 關 會 計 師 反 映 外 國 投 資 人 於 我 國 銀 行 遭 遇 的 障 礙 問 題, 請 金 管 會 攜 回 研 議, 並 將 研 議 結 果 函 覆 投 審 會 玖 散 會 :( 下 午 5 時 整 ) 附 錄 1-39
五 華 僑 及 外 國 人 投 資 條 例 之 法 制 改 革 及 後 續 配 套 措 施 座 談 會 會 議 紀 錄 壹 會 議 時 間 :102 年 11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3 時 會 議 地 點 :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5 樓 會 議 室 貳 會 議 主 持 人 :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張 代 理 執 行 秘 書 銘 斌 參 與 會 人 員 :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朱 萍 組 長 一 與 談 人 : 劉 惠 雯 _ 美 國 商 會 / 會 計 師 倪 佩 玲 _ 美 國 商 會 / 協 理 黃 齊 元 _ 台 灣 併 購 與 私 募 股 權 協 會 / 理 事 長 林 宜 賢 _ 中 華 民 國 會 計 師 公 會 全 球 聯 合 會 / 會 計 師 何 淑 敏 _ 資 誠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 會 計 師 梁 鴻 烈 _ 普 華 商 務 法 律 事 務 所 / 律 師 呂 玫 瑩 _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 協 理 二 報 告 人 : 張 宏 賓 _ 理 律 法 律 事 務 所 / 律 師 三 機 關 代 表 中 央 銀 行 毛 德 文 專 員 葉 弘 廷 專 員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邱 瑞 琴 科 長 王 秀 鶯 稽 核 楊 哲 夫 專 員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陳 慧 慧 科 長 談 如 芬 專 員 林 永 裕 專 員 經 濟 部 商 業 司 何 秉 燦 技 正 經 濟 部 投 資 業 務 處 簡 良 材 專 門 委 員 許 華 蘭 組 員 行 政 院 全 球 招 商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許 文 祈 經 濟 部 經 貿 談 判 代 表 辦 公 室 黃 兆 揚 檢 察 官 許 孟 岡 秘 書 附 錄 1-40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朱 萍 組 長 楊 淑 玲 組 長 蔡 宗 吉 楊 惠 閔 秘 書 編 審 方 會 雅 專 員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顧 瑩 華 研 究 員 陳 淑 娟 輔 佐 研 究 員 吳 舒 婷 輔 佐 研 究 員 肆 主 持 人 致 詞 : 一 為 吸 引 僑 外 資 來 臺 投 資, 行 政 院 已 於 去 (101) 年 12 月 20 日 通 過 外 國 人 投 資 條 例 及 華 僑 回 國 投 資 條 例 修 正 草 案, 簡 化 現 行 僑 外 資 來 臺 投 資 程 序, 由 事 前 核 准 制 改 為 原 則 事 後 申 報, 例 外 事 前 核 准 為 完 善 後 續 配 套 措 施, 投 審 會 已 研 擬 外 國 人 及 華 僑 投 資 申 報 或 申 請 核 准 辦 法 子 法 草 案, 規 範 未 來 申 報 及 核 准 案 件 之 申 請 及 核 准 程 序 二 為 確 保 修 法 配 套 措 施 更 加 完 備, 邀 請 各 位 前 來 就 上 揭 子 法 內 容 進 行 意 見 交 換, 希 望 大 家 知 無 不 言 言 無 不 盡, 提 供 本 會 寶 貴 的 實 務 經 驗 及 建 議 伍 報 告 人 報 告 內 容 : 詳 簡 報 資 料 陸 與 會 人 員 綜 合 意 見 : 一 子 法 草 案 第 2 條 所 規 定 採 用 事 前 核 准 制 之 投 資 金 額 門 檻 應 該 再 提 高 ( 一 ) 目 前 主 管 機 關 將 適 用 事 前 核 准 制 之 投 資 金 額 門 檻 訂 於 新 臺 幣 3,000 萬 元, 倪 佩 玲 協 理 認 為 此 投 資 金 額 門 檻 似 乎 偏 低, 希 望 知 道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金 額 門 檻 之 標 準 為 何 ( 二 ) 何 淑 敏 會 計 師 針 對 新 台 幣 3,000 萬 元 之 解 釋 範 圍 提 出 疑 問, 係 屬 每 一 投 資 人 一 次 投 資 之 金 額? 以 及 是 否 有 累 進 之 概 念? 附 錄 1-41
( 三 ) 林 宜 賢 會 計 師 表 示, 國 外 對 於 外 國 人 現 有 投 資 之 增 資 案, 大 都 採 取 較 寬 鬆 的 管 理 方 式, 如 : 無 須 再 提 出 申 請 許 可 等, 以 鼓 勵 外 資 匯 入 更 多 資 金, 建 議 主 管 機 關 亦 可 學 習 國 外 作 法, 對 於 增 資 案, 即 便 投 資 金 額 達 新 臺 幣 3,000 萬 元 以 上, 亦 可 排 除 事 前 核 准 制 之 適 用 二 子 法 草 案 第 3 條 跨 國 併 購 之 審 查 標 準 與 母 法 審 查 標 準 並 不 一 致, 跨 國 併 購 應 不 拘 規 模 皆 採 取 事 前 核 准 制 ( 一 ) 梁 鴻 烈 律 師 表 示, 子 法 草 案 第 3 條 中 規 定, 跨 國 併 購 為 之 審 查 標 準 為 原 則 審 查, 例 外 報 備, 與 母 法 中 之 審 查 標 準 原 則 事 後 申 報 制, 例 外 事 前 核 准 制 並 不 一 致, 有 相 牴 觸 之 情 形 ( 二 ) 子 法 草 案 第 3 條 規 定 一 定 規 模 或 形 態 之 跨 國 併 購 案 件 採 取 事 前 核 准 制, 而 小 規 模 跨 國 併 購 則 採 取 事 後 申 報 制 林 宜 賢 會 計 師 參 考 其 他 國 家 之 規 範, 並 以 其 對 跨 國 併 購 有 許 多 過 於 複 雜 之 問 題 的 體 認, 建 議 我 國 對 任 何 規 模 或 形 態 之 跨 國 公 司 皆 採 取 事 前 核 准 制, 以 避 免 往 後 所 可 能 產 生 之 問 題 三 子 法 草 案 第 5 條 對 於 股 權 交 換 案 件 之 限 制, 在 我 國 公 司 併 購 外 國 公 司 之 情 形 下 應 加 以 放 寬, 且 對 於 進 行 股 權 交 換 之 外 國 公 司 的 限 制 也 應 加 以 放 寬 ( 一 ) 子 法 草 案 第 5 條 規 定, 進 行 跨 國 併 購 之 外 國 公 司 需 為 實 際 營 業 活 動 之 公 司, 且 為 跨 國 企 業 公 司 何 宜 賢 會 計 師 認 為 第 5 條 如 投 資 人 以 其 所 持 有 之 外 國 公 司 股 權 與 本 國 公 司 股 權 交 換 或 股 權 轉 換 進 行 跨 國 併 購 之 條 文 應 可 分 外 國 公 司 併 購 我 國 公 司 以 及 我 國 公 司 併 購 外 國 公 司 2 種 情 形 若 為 前 者 外 國 公 司 併 購 我 國 公 司 之 情 形, 子 法 草 案 第 5 條 對 外 國 公 司 之 限 制 是 合 適 的, 但 若 附 錄 1-42
為 後 者 我 國 公 司 併 購 外 國 公 司 之 情 形, 因 是 我 國 要 積 極 鼓 勵 的, 建 議 此 情 況 下 不 要 對 外 國 公 司 之 資 格 加 以 限 制 ( 二 ) 何 淑 敏 會 計 師 表 示, 稅 法 相 關 規 定 只 要 求 外 國 公 司 在 台 灣 地 區 以 外 的 一 個 國 家 設 有 子 公 司 即 可, 但 子 法 草 案 第 五 條 規 定 外 國 企 業 在 台 灣 大 陸 和 港 澳 地 區 之 外, 還 需 在 兩 個 以 上 國 家 或 地 區 設 有 從 事 實 際 營 業 活 動 之 子 公 司 或 分 公 司, 子 法 草 案 中 的 規 定 似 乎 過 於 嚴 格 ( 三 ) 黃 齊 元 理 事 長 認 為 政 府 機 關 在 法 律 制 定 上 需 具 有 未 來 性, 對 於 目 前 全 球 進 入 虛 擬 公 司 之 時 代, 規 定 外 國 公 司 需 為 實 際 營 業 活 動 公 司 是 過 於 傳 統 之 法 規, 因 順 應 新 經 濟 時 代 制 定 法 規 ( 四 ) 呂 玫 瑩 協 理 則 提 出 實 務 上 的 案 例, 說 明 許 多 台 商 想 要 回 台 上 市, 卻 無 法 符 合 子 法 草 案 第 5 條 之 規 定, 建 議 第 5 條 之 規 定 將 台 商 排 除 在 外, 以 利 台 商 回 台 上 市 ( 五 ) 此 外, 針 對 子 法 草 案 第 5 條,NCC 代 表 陳 科 長 慧 慧 表 示, 主 管 機 關 應 將 限 制 類 產 業 之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法 規 納 入 考 量 四 子 法 草 案 第 6 條 第 2 項 之 規 定 似 乎 只 是 將 投 審 會 事 前 核 准 程 序 轉 移 至 公 司 登 記 主 管 機 關 子 法 草 案 第 6 條 第 2 項 規 定 申 報 案 件 依 公 司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應 辦 理 登 記 者, 於 登 記 後,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辦 理, 商 業 司 代 表 何 技 正 秉 燦 代 表 認 為, 此 規 定 會 讓 投 資 人 以 為 修 法 只 是 將 投 審 會 之 事 前 核 准 程 序 轉 移 至 公 司 登 記 主 管 機 關, 實 際 上 並 未 簡 化 程 序 建 議 法 規 中 不 要 規 定 先 後 順 序, 投 資 者 對 投 審 會 之 投 資 申 報 與 對 主 管 機 關 之 公 司 登 記 同 步 進 行 附 錄 1-43
五 子 法 草 案 第 9 條 中 關 於 公 開 收 購 案 件 之 審 查 標 準 過 於 瑣 碎, 部 分 文 件 要 求 無 必 要 ; 且 審 查 標 準 不 夠 明 確 ( 一 ) 黃 齊 元 理 事 長 表 示, 子 法 草 案 第 9 條 中 對 於 公 開 收 購 案 件 之 審 查 標 準 有 詳 細 之 規 定 但 此 審 查 標 準 事 項 過 於 瑣 碎, 許 多 規 定 如 資 本 弱 化 金 融 機 構 融 資 額 度 及 來 源 合 理 性 融 資 利 率 及 費 用 等 實 為 沒 有 必 要, 只 是 增 加 投 資 人 之 成 本 惟 對 於 此 項 建 議,NCC 代 表 陳 科 長 慧 慧 持 不 同 看 法, 其 表 示 對 於 公 用 事 業 而 言, 資 本 弱 化 或 融 資 利 潤 之 規 定 涉 及 到 公 共 利 益, 相 當 重 要, 需 要 加 以 考 量 ( 三 ) 梁 鴻 烈 律 師 提 出 審 查 內 容 中 沒 有 針 對 跨 國 購 併 給 予 明 確 的 審 查 標 準, 難 以 知 道 跨 國 併 購 之 審 查 內 容 為 何 六 子 法 草 案 第 13 條 中 關 於 主 管 機 關 調 查 權 之 定 義 不 夠 清 楚, 易 引 起 投 資 人 疑 慮 ( 一 ) 劉 惠 雯 會 計 師 表 示, 子 法 草 案 第 13 條 規 定 主 管 機 關 於 必 要 時, 得 派 員 前 往 調 查, 賦 予 主 管 機 關 過 大 的 調 查 權, 會 造 成 外 商 公 司 擔 心 主 管 機 關 有 權 利 要 求 任 何 資 料, 而 增 加 其 來 台 投 資 之 疑 慮 ( 二 ) 林 宜 賢 會 計 師 則 表 示, 子 法 草 案 第 13 條 中 關 於 主 管 機 關 於 必 要 時 得 命 投 資 人 申 報 財 務 報 表 或 其 他 資 料 之 規 定, 應 更 明 確 定 義 投 資 人 需 揭 露 資 料 到 什 麼 程 度 七 子 法 草 案 對 於 事 前 核 准 制 和 事 後 申 報 制 的 案 件 範 圍 區 分 不 夠 明 確 劉 惠 雯 會 計 師 認 為, 子 法 草 案 未 規 定 外 國 投 資 人 透 過 減 資 或 盈 餘 分 派 所 導 致 之 股 權 變 更, 需 採 取 事 前 核 准 或 事 後 申 報 與 談 人 NCC 代 表 陳 科 長 慧 慧 也 表 示, 修 正 草 案 附 錄 1-44
第 7 條 之 文 字 規 範 應 更 加 明 確, 以 免 發 生 事 前 核 准 或 事 後 申 報 認 定 不 清 之 問 題 八 投 資 人 與 會 審 機 關 之 間 應 有 直 接 溝 通 之 管 道 劉 惠 雯 會 計 師 提 出, 投 審 會 對 於 投 資 申 請 獲 核 准 案 件 會 徵 詢 會 審 機 關 之 意 見, 也 會 告 知 投 資 人 提 供 會 審 機 關 所 需 之 補 充 資 料, 因 程 序 上 需 透 過 投 審 會, 造 成 投 資 人 無 法 明 確 了 解 會 審 機 關 所 需 要 之 資 料 為 何, 經 常 發 生 花 費 許 多 時 間 於 公 文 往 返 之 情 況 希 望 有 管 道 讓 投 資 人 與 會 審 機 關 直 接 溝 通, 以 加 強 審 查 效 率 九 改 為 事 後 申 報 制 後, 如 何 避 免 外 國 投 資 人 以 非 310 僑 外 股 本 投 資 科 目 將 投 資 金 額 匯 入 台 灣 ( 一 ) 劉 惠 雯 會 計 師 提 出 關 於 外 國 投 資 人 資 金 匯 入 之 疑 慮 目 前 外 國 投 資 人 皆 經 過 投 審 會 事 前 核 准 後, 始 得 將 投 資 資 金 以 310 僑 外 股 本 投 資 科 目 匯 入 台 灣, 若 改 為 事 後 申 報 制, 外 國 投 資 人 將 投 資 金 額 匯 入 台 灣 時 並 沒 有 投 審 會 之 核 准 函, 是 否 會 發 生 以 非 310 科 目 匯 入 台 灣 之 情 形, 而 對 公 司 登 記 造 成 影 響? ( 二 ) 央 行 代 表 毛 專 員 德 文 補 充 說 明, 現 行 央 行 規 定 外 國 人 匯 入 台 灣 金 額 超 過 十 萬 元 美 金, 就 需 要 檢 附 相 關 之 文 件, 銀 行 方 面 對 於 資 金 匯 入 之 規 定 並 不 會 因 為 外 國 人 投 資 採 取 事 後 申 報 制 而 改 變 因 此, 即 便 投 審 會 不 對 事 後 申 報 之 投 資 案 件 進 行 投 資 前 把 關, 銀 行 方 面 依 然 會 對 匯 入 資 金 進 行 把 關, 確 保 外 國 人 投 資 金 額 以 310 僑 外 股 本 投 資 科 目 匯 入 台 灣 至 於 外 國 投 資 人 匯 入 十 萬 美 元 以 下 之 投 資 金 額 而 報 錯 科 目 之 情 形, 因 為 不 在 銀 行 把 關 範 圍, 目 前 只 能 事 後 進 行 更 正 十 修 正 草 案 與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之 規 定 有 相 牴 觸 之 情 形 附 錄 1-45
NCC 代 表 陳 科 長 慧 慧 提 出 修 正 草 案 並 沒 有 針 對 禁 止 類 限 制 類 和 一 般 類 投 資 給 予 不 同 程 序 規 範, 未 來 可 能 會 產 生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業 管 法 規, 與 投 審 會 業 管 之 華 外 投 資 條 例 暨 其 子 法 有 牴 觸 之 情 事 例 如 子 法 草 案 第 11 條 要 求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應 於 文 到 之 次 日 起 一 個 月 內 回 覆 主 管 機 關, 但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投 資 案 件 所 需 之 時 間, 視 個 案 情 形 不 同 而 有 差 異, 若 個 案 屬 重 大 投 資 或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之 問 題, 審 查 程 序 不 易 於 一 個 月 內 完 成, 此 時 限 規 定 於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時 難 以 達 到 另 外, 修 正 草 案 第 4 條 對 於 投 資 人 持 有 被 併 購 之 國 內 事 業 股 份 總 數 或 資 本 總 額 超 過 半 數 或 已 有 控 制 能 力 之 跨 國 併 購, 採 取 事 後 申 報 制, 這 與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法 第 19 條 相 違 背, 造 成 在 投 審 會 屬 於 事 後 申 報, 但 在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卻 不 允 許 的 情 況, 兩 者 相 衝 突 對 於 以 上 兩 個 例 子, 建 議 將 投 資 案 件 分 為 禁 止 類 限 制 類 和 一 般 類 投 資, 給 予 不 同 程 序 規 範 十 一 修 正 草 案 使 得 外 資 與 陸 資 之 審 查 標 準 差 異 越 來 越 大 ( 一 ) 何 淑 敏 會 計 師 認 為, 投 審 會 對 陸 資 之 審 查 仍 停 留 於 逐 案 審 查, 且 限 於 正 面 表 列 之 投 資 項 目, 相 較 於 外 資 審 查 之 修 改, 陸 資 審 查 並 沒 有 同 步 放 寬, 使 得 陸 資 與 外 資 的 審 查 標 準 差 異 越 來 越 大 ( 二 ) 黃 齊 元 理 事 長 也 認 為 我 國 對 陸 資 之 規 定 也 需 要 加 以 放 寬, 因 為 目 前 越 來 越 多 外 資 投 資 人 中 會 有 陸 資 股 東, 若 我 國 對 於 陸 資 完 全 封 閉, 或 不 歡 迎 私 募 基 金 來 台 投 資, 臺 灣 可 能 會 逐 漸 被 邊 緣 化 ( 三 )NCC 代 表 陳 慧 慧 科 長 則 希 望 此 次 修 正 草 案 若 涉 及 陸 資 投 資 規 範, 能 夠 將 禁 止 類 投 資 情 形 納 入 考 量 十 二 其 餘 相 關 問 題 及 建 議 附 錄 1-46
( 一 ) 任 何 法 規 之 制 定 都 需 要 區 域 性 思 考, 不 僅 考 慮 我 國 情 況, 更 將 區 域 內 其 他 國 家 之 法 規 納 入 考 量, 判 定 此 法 規 之 訂 定 是 否 讓 台 灣 比 其 他 國 家 更 容 易 投 資 ( 二 ) 法 規 之 訂 定 需 考 慮 投 資 者 之 多 樣 化, 例 如 投 資 者 即 分 為 策 略 性 投 資 人 和 財 務 性 投 資 人 兩 種 類 型, 制 定 投 資 審 查 之 法 令 時, 需 考 慮 到 這 兩 類 投 資 人, 並 將 私 募 股 權 基 金 投 資 人 納 入 考 量 ( 三 ) 華 僑 及 外 國 人 投 資 修 正 草 案 重 點 中 規 定, 投 資 人 如 在 我 國 境 內 無 住 所 或 營 業 所 者, 其 投 資 申 報 或 申 請 核 准 應 委 任 會 計 師 或 律 師 辦 理 此 規 定 中 的 住 所 或 營 業 所 之 定 義 應 該 要 更 加 明 確, 因 為 稅 法 今 年 有 重 大 改 變, 建 議 配 合 稅 法 中 住 所 和 營 業 所 之 定 義, 以 降 低 認 知 不 同 之 情 形 柒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與 談 人 所 提 出 之 建 議 或 疑 惑 之 回 應 : 一 公 開 收 購 審 查 原 則 相 當 難 以 訂 定, 但 若 未 訂 定, 外 界 會 認 為 主 管 機 關 沒 有 審 查 之 標 準 子 法 草 案 第 9 條 關 於 公 開 收 購 上 市 櫃 公 司 審 查 標 準 之 訂 定, 還 希 望 各 界 給 予 指 教 二 華 僑 及 外 國 人 投 資 子 法 草 案 之 原 則 係 除 母 法 法 條 中 特 別 規 定 須 事 前 核 准 之 類 型 外, 其 餘 投 資 均 屬 於 事 後 申 請 制 若 是 投 資 人 因 誤 解 而 將 應 採 取 事 前 核 准 制 之 案 件 而 以 事 後 申 請 處 理, 法 條 中 也 有 彈 性 處 理 之 機 制 三 關 於 無 法 了 解 會 審 機 關 意 見 之 問 題, 此 次 改 革 中 有 跨 部 會 協 調 小 組 之 規 劃, 就 是 希 望 藉 由 邀 集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及 相 關 機 關, 協 調 及 統 合 相 關 審 查 事 宜, 以 減 少 來 往 溝 通 之 時 間 成 本, 縮 短 審 查 之 時 程 四 此 次 修 法 方 向 是 規 範 投 資 人 的 行 為, 而 非 因 其 身 分 而 對 其 審 查, 因 此 就 沒 有 特 別 針 對 私 募 股 權 基 金 資 投 資 人 進 行 規 範 附 錄 1-47
五 關 於 跨 國 併 購 之 審 查 原 則, 因 為 併 購 類 型 很 多, 目 前 比 較 難 訂 出 一 致 性 的 標 準, 目 前 在 此 子 法 中 唯 一 審 查 原 則 為 子 法 草 案 第 9 條 公 開 收 購 案 件 之 審 查 標 準, 此 部 分 需 要 再 研 議, 希 望 各 方 專 家 能 給 予 建 議 六 對 於 外 人 投 資 金 額 達 3,000 萬 以 上 須 採 用 事 前 核 准 制 之 規 定, 此 3,000 萬 金 額 為 每 一 投 資 人 一 次 投 資 之 金 額, 並 沒 有 累 計 之 觀 念 至 於 現 有 投 資 之 增 資 超 過 新 台 幣 3,000 萬 之 情 形 是 否 需 要 改 為 事 後 申 報 制, 會 再 加 以 評 估 七 與 談 人 認 為 事 後 申 報 案 件 的 範 圍 並 不 明 確 之 問 題, 對 於 有 爭 議 之 案 件 類 型, 請 與 談 人 加 以 提 供, 投 審 會 會 納 入 Q&A 內, 俾 供 投 資 人 遵 循 捌 會 議 決 議 : 今 日 會 議 主 要 係 欲 廣 泛 蒐 集 各 界 意 見, 以 作 為 投 審 會 制 訂 外 國 人 及 華 僑 投 資 申 報 或 申 請 核 准 辦 法 子 法 草 案 之 參 考, 爰 暫 不 作 成 相 關 會 議 決 議 對 於 與 會 者 所 提 建 議, 投 審 會 均 已 錄 案 納 入 子 法 草 案 規 劃 考 量, 未 來 在 條 文 文 字 上 進 行 調 整 以 茲 明 確 玖 散 會 :( 下 午 5 時 整 ) 附 錄 1-48
附 錄 二 期 中 報 告 審 查 委 員 會 意 見 辦 理 說 明 計 畫 名 稱 : 全 球 投 資 趨 勢 及 政 策 研 究 計 畫 - 投 資 調 查 與 管 理 執 行 單 位 :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審 查 意 見 1. 有 關 規 劃 辦 理 僑 外 投 資 事 業 座 談 會 一 節, 其 主 題 規 劃 尚 可, 請 盡 速 辦 理, 並 加 快 僑 外 資 及 陸 資 實 地 訪 談 等 時 程 安 排 2. 目 前 分 析 以 臺 商 赴 大 陸 投 資 之 概 況 及 經 商 障 礙 為 主, 期 末 報 告 應 補 強 事 後 管 理 機 制 之 結 構 規 劃 及 管 理 重 點 另 外, 由 於 製 造 業 與 服 務 業 之 事 後 管 理 機 制 不 盡 相 同, 應 分 別 點 出 主 要 差 異 所 在 及 政 府 應 有 的 配 合 措 施 3. 有 關 實 地 訪 查 名 單 規 劃, 建 議 製 造 業 得 納 入 面 板 產 業 及 非 電 子 資 訊 製 造 業, 服 務 業 得 納 入 成 長 率 較 高 行 業, 例 如 : 金 融 及 保 險 業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住 宿 及 餐 飲 業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等 4. 本 項 工 作 項 目 今 年 度 係 針 對 臺 商 赴 大 陸 投 資 IC 產 業 及 不 動 產 開 發 業 進 行 訪 查, 相 關 訪 查 結 果, 如 : 投 資 動 機 帶 動 臺 灣 出 口 投 資 效 果 等 內 容, 建 議 以 列 表 比 較 方 式 呈 現, 方 便 委 託 單 位 參 考 使 用 5. 本 計 畫 各 項 工 作 項 目 如 有 規 劃 針 對 國 內 專 家 及 企 業 進 行 深 度 實 地 訪 問 者, 其 訪 談 名 單 規 劃 建 議 包 括 投 資 重 大 企 業 與 產 業 政 策 之 重 點 企 業, 且 訪 談 內 容 亦 能 涵 蓋 了 解 該 企 業 希 冀 臺 灣 應 改 善 之 政 策 措 施 等, 以 提 升 報 告 參 考 價 值 6. 其 他 與 會 人 員 建 議 之 文 字 調 整 與 圖 表 呈 現 方 式, 請 再 檢 視 後 依 與 會 人 員 意 見 進 行 調 修 回 覆 意 見 遵 照 委 員 意 見 辦 理 根 據 計 畫 需 求 書, 本 計 畫 在 事 後 管 理 機 制 部 分 僅 負 責 將 委 辦 單 位 提 供 之 相 關 資 料 建 置 成 資 料 庫 有 關 事 後 管 理 機 制 之 結 構 規 劃 及 管 理 重 點 並 不 在 本 計 畫 之 研 究 範 圍 內 本 年 度 之 訪 查 對 象 依 委 辦 單 位 需 求 選 定 IC 產 業 及 不 動 產 開 發 業 委 辦 單 位 若 有 其 他 訪 查 需 求, 可 於 下 一 年 度 進 行 訪 談 結 果 會 透 過 統 一 的 格 式 呈 現 在 資 料 庫 中, 並 可 利 用 關 鍵 字 進 行 搜 尋, 方 便 委 辦 單 位 參 考 使 用 遵 照 委 員 意 見 辦 理 訪 談 名 單 均 會 事 先 取 得 委 辦 單 位 之 同 意 遵 照 委 員 意 見 辦 理 附 錄 2-1
附 錄 三 期 末 報 告 審 查 委 員 會 意 見 辦 理 說 明 計 畫 名 稱 : 全 球 投 資 趨 勢 及 政 策 研 究 計 畫 - 投 資 趨 勢 分 析 與 研 究 投 資 調 查 與 管 理 執 行 單 位 :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審 查 意 見 1. 本 計 畫 研 究 項 目 包 括 全 球 發 展 趨 勢 吸 引 外 資 來 臺 投 資 日 港 資 經 驗 及 對 大 陸 投 資 等 研 究 都 有 相 當 豐 富 的 資 料 蒐 集 與 分 析, 值 得 肯 定 2. 鑑 於 加 入 TPP 與 RCEP 係 政 府 既 定 政 策, 而 TPP 強 調 高 規 格 市 場 開 放, 中 國 大 陸 則 是 RCEP 成 員 之 一, 代 表 我 國 現 行 對 於 外 資 及 對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之 管 理 制 度 與 辦 法 勢 必 面 臨 挑 戰, 我 方 似 應 先 有 所 準 備, 爰 建 議 在 適 當 研 究 報 告 項 下 新 增 為 配 合 參 與 亞 太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 包 括 TPP 及 RCEP), 我 國 投 資 法 規 之 盤 點 及 修 法 建 議 3. 針 對 整 體 計 畫 摘 要 報 告 中 之 結 論 與 建 議 應 再 作 綜 整 ( 若 能 以 表 格 呈 現 更 好 ), 以 看 出 臺 灣 吸 引 外 資 策 略 上 應 作 之 調 整 故 應 針 對 問 題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不 宜 僅 限 於 泛 泛 之 談 4. 針 對 整 體 計 畫 摘 要 報 告 中 之 建 議 部 分, 第 ( 一 ) 項 之 標 題 建 議 修 改 為 對 改 善 臺 商 整 體 對 外 投 資 大 環 境 之 建 議, 第 ( 二 ) 項 之 標 題 亦 改 為 如 何 建 構 吸 引 外 人 來 臺 投 資 之 建 議, 同 時 相 關 之 子 標 題 亦 應 一 併 變 更 5. 針 對 整 體 計 畫 摘 要 報 告 中 之 建 議 ( 一 ) 的 第 2 點 對 臺 商 赴 大 陸 投 資 之 建 議, 內 容 與 標 題 不 盡 契 合, 建 議 修 改 如 下 : (1) 若 依 標 題 應 是 對 臺 商 投 資 大 陸 之 建 議, 但 條 列 式 的 內 卻 又 是 對 政 府 之 建 議, 建 議 改 變 標 題 (2) 兩 岸 ECFA 簽 署 後,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委 員 會 就 是 兩 岸 經 貿 事 務 之 溝 通 平 臺, 所 以 第 2(3) 點 之 建 議 是 否 要 求 兩 岸 另 設 溝 通 平 臺, 請 說 明 之, 否 則 就 應 改 為 強 化 兩 岸 經 合 會 溝 通 平 臺 之 功 能 較 為 妥 適 (3) 在 人 才 培 育 部 分, 盼 有 更 具 體 之 建 議 ; 例 如 配 合 少 子 化 大 專 院 校 招 生 不 足, 如 何 協 助 大 專 院 校 轉 型 技 職 專 業 訓 練 等 等 另 外 人 才 留 住 不 易, 與 國 內 薪 資 水 準 僵 化 有 感 謝 評 審 肯 定 回 覆 意 見 感 謝 委 員 意 見, 已 遵 照 委 員 意 見 修 改, 請 見 p.75 感 謝 委 員 意 見, 已 儘 可 能 遵 照 委 員 意 見 進 行 修 改 例 如 已 將 FTA 及 ECFA 之 相 關 建 議 加 以 綜 整, 請 見 P.74-77 感 謝 委 員 意 見, 已 遵 照 委 員 意 見 修 改, 請 見 p.77-86 之 相 關 標 題 (1) 感 謝 委 員 意 見, 已 遵 照 委 員 意 見 修 改, 請 見 p.78 (2) 感 謝 委 員 意 見, 已 遵 照 委 員 意 見 修 改, 請 見 p.78 (3) 感 謝 委 員 意 見 有 關 人 才 培 育 議 題, 據 了 解 教 育 部 已 著 手 檢 討 修 正, 並 於 2013 年 12 月 公 布 教 育 部 人 才 培 育 白 皮 書, 共 有 3 項 主 軸 16 個 推 動 策 略 39 個 行 動 方 針 目 前 正 在 擬 定 促 進 人 才 培 育 條 例 ( 草 案 ), 預 計 2014 年 底 將 草 案 報 行 政 院 審 議 其 他 增 修 請 見 p.79-80 (4) 感 謝 委 員 意 見, 已 遵 照 委 員 意 見 修 改, 請 見 p.80 (5) 感 謝 委 員 意 見, 已 遵 照 委 員 意 見 進 行 整 體 性 調 整 附 錄 3-1
審 查 意 見 關, 因 此, 國 內 薪 資 結 構 亦 應 檢 討 修 正 (4) 第 (5) 點 協 助 臺 商 取 得 轉 型 升 級 或 發 展 新 興 產 業 所 需 新 技 術, 但 需 將 兩 岸 分 工 納 入 考 量, 避 免 惡 性 競 爭 應 該 有 更 具 體 之 建 議 (5) 此 一 小 節 建 議 事 項 應 做 次 序 調 整 6. 針 對 整 體 計 畫 摘 要 報 告 中 之 其 他 建 議 : (1) 加 速 簽 訂 FTA 以 促 進 國 內 開 放 開 革, 臺 灣 的 FTA 策 略 為 何? (2) ECFA 作 為 臺 灣 國 際 化 的 重 要 性, 日 港 投 資 經 驗 代 表 臺 灣 可 以 成 為 一 重 要 東 亞 區 域 平 臺, 包 括 進 入 大 陸 市 場 和 潛 在 市 場 的 試 點, 但 目 前 ECFA 成 效 有 限, 若 要 加 強 產 業 合 作, 問 題 在 哪? 如 何 突 破? 7. 為 豐 富 報 告 內 容 及 參 考 性, 建 議 將 各 研 究 案 所 進 行 之 廠 商 訪 談 所 得 建 議 納 入 研 究 報 告 8. 建 議 研 究 報 告 封 面 均 加 列 本 研 究 報 告 之 研 究 與 建 議, 純 屬 研 究 小 組 心 得, 不 代 表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意 見 回 覆 意 見 (1) 目 前 台 灣 仍 缺 乏 長 期 性 整 體 性 且 具 一 致 性 的 吸 引 外 人 投 資 策 略 總 統 馬 英 九 僅 表 示,2013 年 底 前 要 公 布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特 別 條 例 ( 草 案 ) 針 對 加 入 TPP 及 RCEP, 採 取 雙 軌 並 進 官 民 同 心 的 推 動 方 式, 要 求 在 2014 年 2 月 前 完 成 TPP 及 RCEP 的 準 備 工 作 (2) 就 日 商 而 言, 台 灣 可 做 為 一 個 測 試 亞 洲 華 人 市 場 的 先 行 據 點, 對 港 商 而 言, 台 灣 可 做 為 一 個 兩 岸 旅 遊 金 融 以 及 不 動 產 業 知 識 交 流 的 平 台 市 場 若 能 加 緊 ECFA 後 續 進 程, 將 有 助 於 日 港 商 來 台 投 資 ; 然 而, 日 港 商 如 何 活 用 ECFA 來 連 結 大 陸 市 場, 實 務 操 作 上 可 能 發 生 的 行 政 手 續 問 題, 仍 有 待 更 進 一 步 的 釐 清 本 年 度 研 究 已 初 步 點 出 問 題 方 向, 未 來 可 針 對 日 港 商 如 何 活 用 ECFA 來 連 結 大 陸 市 場 相 關 議 題 做 更 進 一 步 的 研 究, 研 擬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期 末 報 告 內 容 皆 已 將 廠 商 訪 談 重 點 及 建 議 納 入 適 當 章 節 中 配 合 委 員 意 見 辦 理 全 球 對 外 直 接 投 資 趨 勢 研 究 及 經 濟 情 勢 變 遷 對 直 接 投 資 之 影 響 9. 研 究 背 景 部 分 ( 涵 括 期 末 報 告 第 一 章 至 第 四 章 ): 建 議 再 深 入 分 析 我 國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與 中 國 上 海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之 競 合 策 略 分 析 與 建 議 ( 例 如 輔 導 本 國 中 堅 企 業 進 入 兩 區 之 可 行 策 略 ) 10. 政 策 建 議 部 分 ( 期 末 報 告 第 五 章 ): 既 要 協 助 臺 商 由 加 工 出 口 轉 為 內 銷, 又 要 開 拓 新 市 場, 此 處 所 指 是 否 為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若 是, 建 議 應 於 報 告 中 說 明 清 楚, 以 免 混 淆 感 謝 委 員 意 見, 已 在 報 告 第 四 章 第 二 節 p.134 加 入 我 國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與 中 國 大 陸 上 海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之 異 同 比 較 表 格 至 於 相 關 的 競 合 策 略 分 析 與 建 議, 由 於 計 畫 目 的 在 於 探 討 全 球 經 濟 情 勢 的 變 化 對 全 球 及 台 灣 對 內 及 對 外 投 資 的 影 響, 台 灣 的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及 中 國 大 陸 的 上 海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僅 是 其 中 一 項 因 素, 因 此 為 不 使 計 畫 目 標 失 焦, 故 在 此 不 做 進 一 步 的 分 析 建 議 未 來 可 另 闢 一 專 題 研 究, 做 更 深 入 的 探 討 此 處 的 開 拓 新 市 場 不 僅 是 針 對 中 國 大 陸, 東 南 亞 亦 是 需 要 積 極 開 拓 的 新 市 場 此 部 分 已 在 期 末 報 告 中 進 行 修 正 (p.167) 附 錄 3-2
審 查 意 見 臺 灣 吸 引 外 人 投 資 策 略 研 究 11. 臺 灣 吸 引 外 人 投 資 之 情 勢, 研 究 單 位 曾 對 外 人 來 臺 投 資 之 變 動 進 行 分 析, 顯 示 除 歐 盟 外, 我 主 要 FDI 來 源 國 美 日 都 開 始 下 滑, 可 見 臺 灣 整 體 經 營 環 境 惡 化 之 事 實, 而 歐 商 FDI 反 而 增 加, 其 原 由 建 議 得 再 作 進 一 步 分 析 此 外, 日 本 來 臺 投 資 件 數 增 加 金 額 未 增, 是 否 與 安 倍 經 濟 學 誘 導 日 中 小 企 業 國 際 化 有 關, 亦 建 請 進 一 步 了 解 12. 有 關 研 究 報 告 中 借 鏡 國 際 寶 貴 經 驗 一 節, 建 議 將 各 國 作 法 及 我 國 現 況 做 對 照 表, 一 方 面 便 於 比 較, 二 方 面 也 利 於 判 讀 我 國 目 前 投 資 面 臨 瓶 頸 因 素, 以 利 下 一 階 段 之 研 究 可 以 對 症 下 藥 例 如 : 我 國 所 採 行 之 梅 花 卡 移 民 制 度 成 效 不 佳, 是 否 與 我 國 對 外 來 之 專 技 人 才 所 提 供 的 薪 資 誘 因 依 親 及 相 關 之 便 利 性 不 足 有 關, 建 議 得 進 一 步 分 析 13. 有 關 研 究 報 告 第 三 章 第 三 節 表 3-3-5( 臺 星 韓 吸 引 外 人 投 資 政 策 之 比 較 ) 之 比 較 項 目 及 順 序, 建 議 調 整 及 增 修 為 區 域 整 合 產 業 政 策 招 商 策 略 投 資 審 查 機 制 ( 流 程 對 應 主 管 機 關 專 區 金 額 特 定 營 業 項 目 審 查 時 間 ) 人 才 與 員 工 招 募 ( 外 國 人 才 吸 引 本 國 人 才 供 應, 薪 資 水 準 ) 營 運 成 本 ( 土 地 取 得 水 電 費 用 環 保 成 本 ) 租 稅 優 惠 配 套 措 施 ( 醫 療 教 育 等 ) 回 覆 意 見 (1)2012 年 歐 洲 對 我 國 投 資 增 加 的 主 要 原 因 為 2 項 重 要 投 資 案 所 致, 包 含 荷 蘭 商 S.A.C.PEI Taiwan Holdings B.V. 以 約 新 臺 幣 145.2 億 元, 增 資 萬 泰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荷 蘭 商 Magma Design Automation B.V. 以 約 新 臺 幣 124.5 億 元 增 資 台 灣 新 思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並 由 投 資 事 業 台 灣 新 思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開 收 購 上 市 公 司 思 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從 事 經 營 全 球 積 體 電 路 (IC) 設 計 自 動 化 工 具 軟 體 (EDA) 供 應 等 業 務, 合 計 約 9 億 美 元 因 此, 若 扣 除 該 二 項 投 資 案, 歐 商 來 台 投 資 金 額 僅 約 增 加 1 億 多 美 元 (2) 感 謝 委 員 意 見 本 研 究 團 隊 於 9 月 底 赴 日 拜 訪 日 本 經 產 省 以 及 交 流 協 會 等 官 方 單 位, 了 解 目 前 安 倍 經 濟 學 政 策 也 包 含 了 酷 日 本 以 及 日 本 中 小 企 業 共 同 拓 展 海 外 市 場 等 促 進 中 小 企 業 對 外 投 資 政 策 再 依 JETRO 調 查 結 果, 台 灣 為 日 本 中 小 企 相 當 重 視 的 投 資 國 家 ; 由 此 可 推 論 安 倍 經 濟 學 將 有 助 於 日 本 中 小 企 業 投 資 案 件 增 加, 但 未 來 仍 需 要 持 續 收 集 統 計 數 據 以 及 訪 談 企 業, 才 能 印 證 建 議 未 來 可 另 闢 一 專 題 研 究, 做 更 深 入 的 探 討 在 台 灣 吸 引 外 人 投 資 策 略 研 究 報 告 的 第 三 章 第 三 節 有 詳 細 的 台 灣 新 加 坡 及 韓 國 三 國 之 吸 引 外 人 投 資 政 策 的 比 較 分 析, 並 將 三 國 吸 引 外 人 投 資 政 策 彙 整 於 表 3-3-5(p.108-111) 至 於 我 國 移 民 制 度 請 參 考 全 球 主 要 國 家 投 資 移 民 政 策 及 法 規 研 究 報 告 感 謝 委 員 意 見 本 計 畫 在 報 告 第 三 章 第 三 節, 針 對 台 星 韓 三 國 的 吸 引 外 人 投 資 政 策 進 行 比 較, 包 含 吸 引 外 人 投 資 策 略 投 資 政 策 主 管 單 位 外 資 審 查 流 程 便 捷 化 措 施 招 商 重 點 產 業 及 項 目 租 稅 優 惠 吸 引 國 際 人 才 作 法 FTA 洽 簽 情 況 及 其 它 吸 引 外 資 措 施 等 而 有 關 星 韓 外 人 審 查 機 制 請 參 考 全 球 主 要 國 家 投 資 移 民 政 策 及 法 規 研 究 報 告, 該 報 告 有 詳 細 的 說 明 至 於 營 運 成 本 及 配 套 措 施 方 面, 由 於 各 產 業 屬 性 不 同, 除 需 收 集 更 多 的 當 地 資 訊 外, 亦 需 透 過 訪 問 當 地 廠 商 才 能 真 實 呈 現 該 國 的 營 運 狀 況, 因 此, 建 議 未 來 可 另 闢 一 專 題 研 究, 做 更 深 入 的 探 討 附 錄 3-3
審 查 意 見 14. 考 量 目 前 我 國 禁 止 陸 籍 人 士 來 臺 工 作, 為 避 免 外 界 誤 解, 研 究 報 告 P.146 有 關 陸 籍 雇 員 等 字 樣 請 改 成 陸 籍 人 士 來 臺 服 務 另 外, 研 究 報 告 中 提 及 之 部 分 外 籍 人 士 來 臺 相 關 規 定 (P.158) 已 有 更 新, 請 再 作 檢 視 與 修 改 15. 單 一 窗 口 之 功 能 如 何 加 強, 建 議 能 注 入 一 些 新 看 法 16. 政 策 建 議 中 提 及 訂 定 明 確 產 業 發 展 政 策, 是 否 妥 適, 值 得 商 榷? 是 否 改 為 如 何 健 全 產 業 發 展 環 境 較 為 適 當, 而 非 特 定 產 業 政 策, 畢 竟 新 興 產 業 或 服 務 業 難 以 支 持 某 特 定 產 業 17. 在 政 策 建 議 部 分, 建 議 斟 酌 增 列 健 全 產 業 環 境 ( 尤 其 ICT 部 分 ) 服 務 業 科 技 創 新 文 創 產 業 海 外 拓 展 輔 導 政 策 網 路 新 興 商 務 模 式 之 啟 發 ( 如 建 立 硬 體 + 軟 體 + 服 務 產 業 生 態 系 統 之 創 新 思 維 ) 等 內 容 回 覆 意 見 (1) 已 按 委 員 意 見 進 行 修 改 (P.143) (2) 根 據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之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規 定, 該 法 最 新 修 正 日 期 為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因 此 該 法 第 33 條 第 四 款 規 定, 若 永 久 居 留 期 間, 每 年 居 住 未 達 一 百 八 十 三 日 ( 但 因 出 國 就 學 就 醫 或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經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 則 撤 銷 或 廢 止 其 永 久 居 留 許 可, 並 註 銷 其 外 僑 永 久 居 留 證 故 期 末 報 告 第 158 頁 相 關 內 容 無 誤 另 有 關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第 33 條 第 4 款 修 正 草 案 迄 今 (2013.12.23) 立 法 院 尚 未 公 布 審 議 結 果 (P.158) 感 謝 委 員 意 見 目 前 雖 有 收 件 及 服 務 的 統 一 窗 口, 但 申 請 文 件 仍 需 依 不 用 申 請 事 項 向 各 別 主 管 單 位 遞 件, 因 此 單 一 窗 口 應 以 一 處 收 件 全 程 服 務 的 便 捷 性 為 目 標, 此 部 分 在 期 末 報 告 第 五 章 政 策 建 議 之 ( 二 ), 已 有 說 明 供 參 (P.203) 感 謝 委 員 意 見, 已 參 考 委 員 意 見 進 行 修 改, 在 促 進 產 業 發 展 的 第 一 個 建 議 改 為 建 構 明 確 的 產 業 發 展 方 向 與 定 位 (P.193) 感 謝 委 員 意 見, 已 參 考 委 員 意 見 進 行 修 改 (P.195-196) 臺 商 對 外 投 資 趨 勢 變 化 及 影 響 研 究 - 以 大 陸 投 資 為 例 18. 在 臺 商 對 大 陸 投 資 變 化 趨 勢 分 析 部 分 ( 期 末 報 告 第 二 章 ), 研 究 報 告 P.15 指 出 臺 灣 服 務 業 自 2010 年 投 資 大 幅 提 高 後, 持 續 維 持 成 長 趨 勢, 可 否 請 研 究 單 位 將 金 融 業 排 除 後, 重 新 檢 視 臺 灣 服 務 業 的 投 資 金 額 是 否 仍 持 續 成 長 19. 中 國 大 陸 之 經 濟 改 革 受 政 治 層 面 影 響 甚 深, 對 於 日 前 剛 結 束 之 三 中 全 會 對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改 革 市 場 導 向 之 深 化 影 響 為 何, 考 量 加 入 分 析 20. 對 於 臺 商 投 資 大 陸 之 成 功 案 例, 應 分 析 其 成 功 原 因 並 找 出 共 同 之 成 功 因 素, 應 不 只 有 合 資 的 方 式 而 已 已 根 據 委 員 意 見, 在 期 末 報 告 第 二 章 第 二 節 補 充 說 明 統 計 結 果 顯 示, 若 扣 除 金 融 及 保 險 業 的 投 資 金 額, 臺 灣 其 他 服 務 業 對 中 國 大 陸 的 投 資 金 額 在 2010 年 大 幅 提 高 後, 於 2011 年 略 微 下 滑, 但 又 於 2012 年 來 到 新 高 點 (P.16-17) 已 根 據 委 員 意 見, 在 期 末 報 告 第 三 章 第 一 節 補 充 說 明 三 中 全 會 的 改 革 目 標 及 重 點 議 題 (P.49-50), 並 於 第 三 章 小 結 說 明 三 中 全 會 可 能 對 臺 商 所 帶 來 的 影 響 (P.128) 此 外, 亦 於 第 四 章 第 一 節 說 明 三 中 全 會 將 放 寬 部 份 現 代 服 務 業 投 資 准 入, 更 加 明 確 臺 商 未 來 在 中 國 大 陸 的 投 資 產 業 結 構 向 服 務 業 調 整 的 可 能 性 (P.137) 最 後 綜 整 上 述 內 容, 強 化 政 策 建 議 相 關 論 述 (P.179) 已 根 據 委 員 意 見, 強 化 政 策 建 議 相 關 論 述 (P.181-182) 附 錄 3-4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意 見 21. 在 政 策 建 議 部 份 ( 期 末 報 告 第 五 章 ), 由 研 究 已 根 據 委 員 意 見, 強 化 政 策 建 議 相 關 論 述 報 告 中 可 知 現 階 段 ECFA 及 兩 岸 產 合 的 推 行 (P.177--179) 均 面 臨 問 題, 研 究 單 位 除 點 出 問 題 外, 可 再 提 出 較 為 具 體 的 政 策 建 議 22. 研 究 報 告 P.7 提 及 投 審 會 對 大 陸 投 資 之 統 計 已 根 據 委 員 意 見 進 行 修 改 (P.7) 資 料 不 包 括 臺 商 經 由 第 三 地 間 接 投 資 中 國 大 陸 一 節, 與 事 實 不 符, 請 予 以 更 正 23. 其 他 與 會 人 員 建 議 之 文 字 調 整, 請 再 檢 視 後 依 已 根 據 委 員 意 見 進 行 修 改 幾 點 說 明 如 下 : 與 會 人 員 意 見 進 行 調 修 (1) 關 於 第 (1) 點 的 文 字 說 明 已 修 改 為 臺 商 是 (1) P.4, 請 重 新 檢 視 臺 商 是 否 會 持 續 將 生 產 否 會 持 續 將 生 產 基 地 自 東 部 移 轉 到 中 西 基 地 自 東 部 移 轉 到 中 西 部 地 區, 或 是 轉 向 部 地 區, 或 是 轉 向 大 陸 以 外 地 區 如 東 南 亞 大 陸 以 外 地 區 如 越 南 等 此 文 字 說 明 國 家 等 (P.4); (2) P.5, 請 標 注 說 明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未 生 效, 並 (2) 已 根 據 委 員 意 見 進 行 修 改 (P.5); 將 商 品 貿 易 協 議 改 為 貨 品 貿 易 協 (3) 已 根 據 委 員 意 見 進 行 修 改 (P.11); 議 (4) 關 於 第 (4) 點 的 文 字 說 明 已 修 改 為 此 趨 勢 (3) 請 加 上 圖 說 明 表 2-1-1 的 內 容 亦 反 應 出 資 本 密 集 產 業 比 重 日 漸 提 高 (4) P.11, 請 重 新 檢 視 此 趨 勢 亦 反 應 出 高 科 (P.11); 技 等 技 術 密 集 產 業 比 重 日 漸 提 高 此 文 字 (5) 已 根 據 委 員 意 見 進 行 修 改 (P.30); 說 明 (6) 已 根 據 委 員 意 見 進 行 修 改 (P.35); (5) 請 將 圖 2-3-2 的 標 題 改 為 臺 商 投 資 西 部 地 區 的 省 ( 市 ) 分 佈 變 化 (7) 已 根 據 委 員 意 見 進 行 修 改 (P.41-42); (6) 請 加 上 百 分 比 說 明 表 2-3-7 的 內 容 (8) 關 於 第 (8) 點 的 文 字 說 明, 因 投 審 會 同 仁 指 (7) 請 將 圖 2-3-3 及 圖 2-3-4 分 為 兩 頁 出 可 能 為 個 案 影 響, 因 此 將 且 以 2012 (8) P.152, 請 重 新 檢 視 且 以 2012 年 投 審 會 年 投 審 會 所 提 供 的 數 據 來 看, 越 南 為 上 述 所 提 供 的 數 據 來 看, 越 南 為 上 述 產 業 投 資 產 業 投 資 金 額 較 高 的 國 家 文 字 說 明 刪 除 金 額 較 高 的 國 家 此 文 字 說 明 (P.154) (9) P.168, 請 將 雲 計 算 服 務 創 新 發 展 試 點 示 (9) 已 根 據 委 員 意 見 進 行 修 改 (P.170); 範 改 為 雲 端 計 算 服 務 創 新 發 展 試 點 示 (10) 已 根 據 委 員 意 見 進 行 修 改 (P.170); 範 (11) 已 根 據 委 員 意 見 進 行 修 改 (P.180-181); (10) P.168, 請 加 上 缺 漏 字 滿 (11) P.178, 請 括 號 說 明 中 國 大 陸 所 推 動 的 戰 略 性 新 興 產 業, 以 及 我 國 所 推 動 的 六 大 新 興 產 業 及 四 大 智 慧 型 產 業 的 產 業 項 目 投 資 調 查 與 管 理 24. 內 文 相 關 修 改 建 議 感 謝 評 審 意 見, 相 關 指 正 已 在 報 告 中 進 行 修 (1) P1: 第 2 段 所 提 7 成 左 右 與 另 一 本 報 告 書 改 另 外, 關 於 修 改 意 見 第 (10) 小 點 的 表 格 資 ( 以 大 陸 投 資 為 例 之 P9) 似 乎 有 出 入 料 是 來 自 於 投 審 會 內 部 台 商 赴 大 陸 投 資 資 料 (2) P74 之 6. 產 品 應 用 廣 泛 : 有 誤 繕 ( 式 --> 是 ) ( 資 料 日 期 :1991-2013.08), 後 續 再 依 據 本 研 (3) P82 之 表 4-1-3: 只 有 2011 2012 年 資 料, 究 產 業 研 究 需 求, 篩 選 出 2003 年 至 2013 年 8 但 內 文 有 提 及 2010 年, 建 議 表 格 可 以 再 增 月 的 積 體 電 路 製 造 業 與 半 導 體 封 裝 及 測 試 業 列 2010 年 一 列 業 別 進 行 計 算 統 計 而 得 (4) P86 之 圖 4-1-6: 建 議 放 大 (5) P106: 註 35 刪 除 (6) P107: 註 36 是 舊 規 定, 與 內 文 不 符, 請 刪 除 (7) P108: 表 4-2-11 之 下 面 兩 段 附 錄 3-5
審 查 意 見 I. 第 1 段 有 誤 繕 : 申 報 及 案 件 --> 申 報 案 件 ; 審 查 條 近 --> 審 查 條 件 II. 第 2 段 金 額 錯 誤 : 簡 易 審 查 案 件 7-20 日 的 金 額 為 500 萬 美 元, 不 是 5000 萬 ;15-30 天 的 部 分, 只 要 寫 到 金 額 500 萬 美 元 以 上 即 可, 後 面 的 " 非 屬 專 案 審 查 案 件 " 等 字 樣 刪 除 (8) P109: I. 表 4-2-12 之 " 本 會 " 全 部 改 為 " 投 審 會 "; 簡 易 審 查 項 下 之 作 業 時 間, 改 為 " 自 投 審 會 收 件 日 起 1 個 月 內 且 文 件 齊 全,..." II. 倒 數 第 3 行 的 " 除 必 須 採 取 直 接 投 資 方 式 外 " 等 字 眼 刪 除 (9) P110: 最 後 一 段 的 最 後 一 行 的 ( 參 考 表 4-2-13) 後 面 加 " 並 開 放 IC 設 計 業 " 等 字 眼 (10) 另 外 想 請 問 P115 的 表 4-3-1 的 件 數 金 額 等 數 字, 是 從 投 審 會 的 那 個 地 方 取 得? (11) P119: 有 關 員 工 流 動 率 一 節, 建 議 以 " 穩 定 性 低 或 高 " 的 方 式 來 呈 現, 似 乎 比 較 適 宜, 請 卓 參 (12) P121: 二 之 第 2 段, 有 誤 繕 ( 當 地 IC 晶 圓 廠 商 產 仍 能 多 滿 載 ---> 當 地 IC 晶 圓 廠 商 產 能 仍 多 滿 載 ) (13) P146: 有 關 4 的 商 業 用 途 和 辦 公 用 途, 語 意 似 乎 一 樣, 是 否 有 誤 繕, 請 再 確 認 (14) P156: 三 之 第 2 段," 舉 例 而 言, 已 IC 設 計 為 例... > 舉 例 而 言, 以 IC 設 計 為 例..." 回 覆 意 見 附 錄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