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務 部 調 查 局 違 法 吸 金 案 例 更 新 資 料 日 期 104 年 10 月 15 日 一 本 局 臺 北 市 調 查 處 於 104 年 5 月 28 日 偵 辦 馬 集 團 負 責 人 張 素 等 涉 嫌 吸 金 案, 該 公 司 對 外 宣 稱 係 屬 美 國 獨 立 私 人 機 構 OTCQB 市 場 股 票 交 易 之 關 係 企 業, 主 要 從 事 網 路 外 匯 黃 金 交 易 及 基 金 管 理 等 金 融 服 務 業 務, 在 亞 洲 地 區 推 行 馬 基 金, 招 攬 投 資 人 以 美 元 1,000 元 5,000 元 1 萬 元 2 萬 元 及 3 萬 元 為 單 位, 約 定 投 資 期 限 18 個 月, 並 依 投 入 金 額 不 同 而 定 期 給 付 每 月 3% 至 8% 等 紅 利 報 酬, 再 於 電 子 帳 戶 以 點 數 方 式 顯 示 投 資 金 額 及 支 付 紅 利 作 為 憑 據, 期 滿 後 投 資 人 可 憑 電 子 帳 戶 在 該 集 團 網 站 上 申 請 兌 領 作 業 取 回 事 前 交 付 之 本 金 與 紅 利 另 採 雙 軌 制 之 多 層 次 行 銷 制 度, 每 人 得 推 薦 2 名 新 進 會 員 ( 左 右 下 線 ) 加 入 集 團 參 與 投 資, 推 薦 成 功 者 則 可 獲 得 個 別 下 線 投 資 金 額 6% 至 10% 不 等 之 推 薦 獎 金, 而 介 紹 入 會 之 上 線, 則 依 其 左 右 下 線 以 下 總 投 資 金 額 較 低 者, 當 日 增 加 投 資 金 額 之 10% 作 為 組 織 獎 金, 投 資 人 則 將 投 資 款 項 匯 至 該 集 團 指 定 設 於 波 蘭 的 帳 戶, 或 要 求 投 資 人 以 美 元 1 元 兌 換 新 臺 幣 34 元 計 價, 直 接 將 投 資 款 項 以 新 臺 幣 現 金 交 付 上 線 挪 為 私 用 或 作 為 其 他 用 途 總 計 約 吸 收 2,000 人, 收 取 款 項 超 過 新 臺 幣 139 億 元 本 案 查 扣 名 貴 賓 利 跑 車 1 台 BMW 車 輛 1 台 紙 鈔 花 1 束 名 牌 包 60 餘 個 及 各 國 現 金 二 本 局 桃 園 市 調 查 處 於 104 年 1 月 6 日 偵 辦 亞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王 可 及 佳 源 生 物 科 技 負 責 人 王 訓 等 涉 嫌 吸 金 案, 以 1 福 專 案 ( 又 稱 不 倒 會 ): 對 民 眾 佯 稱 擅 長 操 作 外 匯, 獲 利 甚 豐, 並 欲 將 操 作 外 匯 所 得 利 潤 分 配 給 會 員 等 語, 將 專 案 投 資 項 目 分 6 份 額 8 份 額 12 份 額 24 份 額 ( 即 1 車 ) 投 資 標 的 分 別 為 新 臺 幣 ( 下 同 )30 萬 元 40
萬 元 59 萬 元 118 萬 元, 平 均 23 期 或 24 期 期 滿 後, 可 分 別 領 回 本 金 與 利 息 共 分 別 為 45 萬 元 63 萬 元 94 萬 元 與 190 萬 元 即 每 投 資 2 年, 可 分 別 獲 利 至 少 15 萬 元 23 萬 元 35 萬 元 72 萬 元, 相 當 於 年 利 率 25% 28.75% 29.67% 30.51% 2 亞 公 司 代 理 商 方 案 ( 又 稱 萬 馬 奔 騰 招 商 方 案 ): 對 民 眾 佯 稱 以 體 驗 行 銷 之 傳 直 銷 組 織 型 態 販 售 牛 樟 芝 牛 蒡 等 健 康 食 品 進 行 招 商, 包 括 現 金 投 資 : 投 資 1 單 或 招 攬 1 個 代 理 商 時, 該 公 司 即 吸 收 資 金 10 萬 5,000 元 ; 互 助 會 或 借 貸 契 約 轉 單 : 將 互 助 會 ( 民 間 會 ) 的 1 會 得 標 會 款 轉 投 資 ( 或 稱 轉 單 ) 到 萬 馬 奔 騰 專 案 的 1 單, 或 將 借 貸 契 約 到 期 後 之 本 金 或 本 息 金 額 轉 投 資 公 司 3 互 助 會 方 案 ( 即 民 間 會 方 案 ): 針 對 經 濟 狀 況 較 差 者, 佯 稱 可 先 加 入 互 助 會, 每 月 繳 會 錢, 再 以 所 標 得 的 會 款 轉 投 資 1 單, 成 為 會 員 另 以 興 建 專 屬 會 員 享 有 之 國 際 級 養 生 村 為 名, 虛 構 只 要 累 積 5,000 個 互 助 會 的 資 金 即 可 興 建 養 生 村, 會 員 日 後 可 入 住 安 享 晚 年, 引 誘 年 長 者 單 身 者 罹 患 癌 症 等 疾 病 需 醫 療 照 顧 者 加 入 投 資, 年 利 率 24%~ 120% 不 等, 總 計 吸 收 資 金 逾 一 億 元 三 本 局 新 北 市 調 查 處 於 103 年 11 月 21 日 偵 辦 英 國 必 博 彩 娛 樂 集 團 亞 洲 地 區 吸 金 總 體 規 劃 負 責 人 陳 萊 等 涉 嫌 吸 金 案, 以 全 球 賭 博 網 站 投 資 體 運 博 彩, 同 場 賽 事 兩 邊 皆 可 下 注, 不 論 哪 隊 勝 出 都 穩 賺 不 賠, 保 證 獲 利 的 名 義 對 外 招 募 會 員, 並 利 用 舉 辦 旅 遊 會 推 展 業 務, 傳 達 投 資 者 得 以 新 臺 幣 ( 下 同 )15 萬 元 50 萬 元 150 萬 元 250 萬 元 及 500 萬 元 為 一 個 投 資 單 位, 投 資 成 為 會 員, 收 入 分 為 靜 態 收 入 及 動 態 收 入, 靜 態 收 入 為 必 集 團 每 日 給 付 會 員 投 資 金 額 0.83% 利 潤, 滿 30 日 可 領 取 投 資 金 額 25% 利 潤, 最 高 可 領 取 到 投 資 金 額 200% 利 潤 ; 動 態 收 入 為 上 線 於 招 募 下 線 會 員 時 分 別 可
依 前 揭 不 等 投 資 單 位 先 抽 取 5% 至 10% 之 推 薦 利 潤, 往 後 若 陸 續 有 下 線 會 員 加 入 時, 再 收 取 對 碰 獎 金, 即 收 取 累 積 下 線 總 投 資 金 額 之 8% 至 12% 獎 金 此 外, 領 導 者 ( 即 上 線 ) 另 可 再 收 取 領 導 對 等 獎 金, 下 線 組 織 如 達 20 層 可 領 見 點 獎 金, 即 該 20 層 投 資 人 可 領 取 累 積 投 資 金 額 0.05% 利 潤 必 集 團 於 每 月 1 日 11 日 21 日 支 付 會 員 投 資 紅 利, 出 金 方 式 係 給 予 會 員 一 組 登 錄 帳 號 及 密 碼, 由 會 員 自 行 登 錄 必 網 站 查 看 紅 利 或 獎 金 餘 額, 並 於 輸 入 領 取 金 額 及 指 定 銀 行 帳 號 後, 由 必 集 團 將 紅 利 或 獎 金 匯 入 指 定 帳 號 內, 總 計 吸 收 會 員 數 百 人, 吸 金 金 額 達 8 億 8,638 萬 3,053 元 以 上 四 本 局 中 部 地 區 機 動 工 作 站 於 103 年 1 月 16 日 偵 辦 美 商 萬 投 資 銀 行 核 心 成 員 胡 儀 等 人 涉 嫌 吸 金 案, 該 集 團 子 公 司 萬 奇 蹟 分 別 於 美 國 加 州 及 香 港 設 立 分 支 機 構, 結 合 社 群 網 路 雲 端 產 品 及 直 銷 體 系 開 設 萬 奇 蹟 網, 為 拓 展 亞 洲 華 人 市 場, 於 102 年 4 5 月 間 來 臺 發 行 雲 空 間 雲 電 台 雲 書 庫 雲 視 頻 雲 交 友 雲 遊 戲 幸 運 雲 等 7 項 雲 端 產 品, 推 廣 行 銷 美 元 399 元 799 元 1199 元 1599 元 及 1999 元 等 5 種 套 裝 產 品 外, 再 以 直 銷 體 系 中 之 推 薦 獎 級 差 獎 對 碰 獎 領 袖 獎 環 球 消 費 分 紅 環 球 營 業 分 紅 及 營 利 積 分 回 饋 等 7 種 高 獲 利 獎 金 制 度, 積 極 吸 收 會 員 購 買 前 述 5 種 套 裝 產 品, 宣 稱 每 投 資 一 單 位, 每 100 營 業 日 最 少 可 以 獲 得 15% 以 上 利 潤 投 資 人 加 入 萬 奇 蹟 公 司 直 銷 體 系 成 為 會 員 後, 即 核 發 一 組 萬 通 卡 帳 號 及 密 碼, 嗣 後 並 將 會 員 應 得 獎 金 或 分 紅 以 電 腦 設 定 的 程 式, 自 動 分 別 存 放 在 萬 通 卡 網 站 中 之 現 金 錢 包 購 物 錢 包 或 營 利 錢 包 等 3 種 電 子 錢 包, 會 員 可 隨 時 輸 入 萬 通 卡 帳 號 及 密 碼 查 詢 各 項 錢 包 餘 額 截 至 103 年 1 月 份 本 局 查 獲 為 止, 總 計 吸 收 百 餘 名 會
員, 違 法 吸 金 新 臺 幣 3 億 1 千 萬 餘 元 五 本 局 北 部 地 區 機 動 工 作 站 於 103 年 6 月 27 日 偵 辦 陳 標 等 違 反 銀 行 法 案, 陳 標 於 101 年 10 月 間, 經 由 真 實 姓 名 不 詳 之 網 友 Allen 介 紹 得 知 MyRightAD( 下 稱 MRA) 網 路 點 擊 事 業, 投 資 成 本 為 美 元 100 元 至 500 元 不 等, 每 週 固 定 收 益 6% 至 10 %, 參 加 之 會 員 需 先 向 MRA 網 站 申 設 帳 戶, 入 會 金 則 需 透 過 數 位 貨 幣 業 者 自 由 儲 備 銀 行 (Liberty Reserve, 下 稱 LR) 轉 帳 至 MRA 帳 戶 內 完 成 入 金, 再 以 投 資 MRA 廣 告 網 站 事 業 為 名 義, 宣 稱 投 資 人 每 投 資 1 單 位 新 臺 幣 1 萬 6,800 元, 每 週 僅 需 點 擊 MRA 網 站 上 15 則 網 頁 廣 告, 即 可 連 續 22 至 44 週 ( 獲 利 期 間 不 等 ) 每 週 獲 得 美 元 50 元 之 高 額 報 酬 ( 月 投 報 率 40 %), 另 為 大 量 吸 引 不 特 定 多 數 人 投 資 以 快 速 吸 收 資 金, 採 雙 軌 對 碰 制 使 參 加 之 會 員 同 時 招 募 2 名 新 會 員 加 入 者, 除 可 獲 取 佣 金 新 臺 幣 ( 下 同 )3,000 元 外, 另 可 獲 取 發 展 組 織 佣 金 1,500 元, 誘 使 投 資 人 投 入 資 金, 截 至 102 年 4 月 間 因 MRA 網 頁 無 預 警 關 閉 無 法 登 入, 總 計 200 多 人 受 害, 共 收 受 資 金 達 7,000 多 萬 元 六 本 局 臺 北 市 調 查 處 於 103 年 4 月 17 日 偵 辦 寶 資 訊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曾 榮 等 人 涉 嫌 吸 金 案, 曾 榮 自 101 年 10 月 起 利 用 雇 用 之 業 務 人 員 向 不 特 定 民 眾 誆 稱 具 特 殊 管 道, 可 於 即 將 上 市 ( 櫃 ) 公 司 股 票 辦 理 詢 價 圈 購 階 段, 直 接 向 承 銷 證 券 商 取 得 圈 購 機 會, 待 股 票 上 市 ( 櫃 ) 後 經 過 約 定 之 閉 鎖 期 間, 即 可 以 高 額 利 率 出 售 並 取 回 本 息 獲 利, 並 利 用 多 層 次 傳 銷 模 式 招 攬, 承 諾 獲 利 分 配 方 式, 包 括 :1 不 論 日 後 股 票 市 價 為 何, 均 依 出 資 金 額 加 計 7% 至 22% 之 利 潤 歸 還 本 息 ( 即 保 障 本 金 及 固 定 利 率 );2 股 票 出 售 時, 扣 除 相 關 成 本 及 費 用, 獲 利 部 分 由 投 資 人 與 曾 榮 等 按 約 定 成 數 分 配 ( 即 獲 利 對 拆 ) 惟 曾 榮 等 人
取 得 投 資 人 匯 入 投 資 金 額 後, 隨 即 提 領 現 金 挪 作 他 用, 或 用 以 周 轉 支 付 前 期 投 資 人 到 期 後 之 本 息, 並 未 實 際 將 相 關 款 項 繳 付 辦 理 前 開 股 票 詢 價 圈 購 業 務 之 各 證 券 商, 統 計 自 101 年 10 月 迄 102 年 10 月 31 日 止, 違 法 吸 金 達 新 臺 幣 ( 下 同 )68 億 7,295 萬 864 元, 迄 103 年 1 月 6 日 執 行 凍 結 相 關 公 司 帳 戶, 金 額 計 4 億 4,579 萬 512 元, 並 查 扣 現 金 1,000 多 萬 元 七 本 局 新 北 市 調 查 處 於 103 年 1 月 6 日 偵 辦 盧 滄 等 人 涉 嫌 吸 金 案, 盧 滄 於 100 年 9 月 間 經 營 慈 宮 互 助 聯 誼 會 合 會 業 務, 由 會 首 提 供 個 人 銀 行 帳 戶 供 會 員 匯 款 使 用, 假 借 互 助 聯 誼 會 名 義 運 作 吸 金, 以 1 成 立 慈 宮 互 助 聯 誼 會 : 信 徒 成 為 合 會 會 員, 舉 行 開 標 及 說 明 會, 說 明 會 中 向 不 特 定 多 數 人 佯 稱 旗 下 轉 投 資 各 項 產 業, 幫 會 員 謀 取 利 潤 再 以 利 息 方 式 發 給 會 員, 並 標 榜 會 息 固 定 不 需 競 標 保 證 獲 利 吸 引 民 眾 加 入 合 會 2 以 高 額 利 息 50 萬 專 案 及 折 讓 金 大 量 吸 收 會 員 : 以 每 24 人 為 1 會, 2 年 為 1 會 期, 以 每 期 累 積 本 金 + 利 息 得 標 會 期 - 每 月 管 理 費 200 元 得 標 會 期 + 預 付 管 理 費 5,000 元 = 本 金 + 獲 利 計 算, 最 後 1 期 得 標 者 可 領 回 24 萬 200 元, 每 月 10 日 開 標 另 有 50 萬 專 案, 會 員 一 次 投 入 50 萬 元, 以 2 年 為 1 期, 每 月 領 取 利 息 1 萬 元, 到 期 後 尚 可 領 回 本 金 及 紅 利 53 萬 1,818 元, 即 2 年 總 報 酬 率 達 52.36%, 相 當 於 年 利 率 高 達 26.18% 再 者, 為 鼓 勵 所 屬 會 員 持 續 招 攬 新 會 員 入 會, 設 有 階 級 制 度 及 獎 金 制 度, 並 依 業 績 另 行 享 有 折 讓 金 國 內 外 旅 遊 補 助 及 購 買 百 萬 名 車 補 助 等 福 利 101 年 3 月 迄 103 年 3 月 21 日 為 止, 假 合 會 已 吸 收 會 員 860 名, 金 額 計 達 2 億 7,176 萬 2,248 元 八 本 局 臺 南 市 調 查 處 於 102 年 4 月 30 日 偵 辦 胡 等 人 涉 嫌 吸 金 案, 由 胡 自 99 年 間 起 假 藉 投 資 考 察 或 招 待 旅 遊 等 名
義, 以 投 資 人 僅 需 支 付 機 票 費 用, 其 餘 食 宿 全 部 免 費 為 誘 因, 邀 約 投 資 人 至 大 陸 廣 西 省 南 寧 市 參 訪, 每 次 帶 團 介 於 50 至 100 人 不 等, 進 行 為 期 5 至 8 天 之 投 資 考 察 ( 術 語 : 走 學 習 ), 等 投 資 人 抵 達 廣 西 省 南 寧 市 後, 先 將 投 資 人 帶 往 當 地 市 區 參 觀 導 覽, 佯 稱 當 地 各 處 均 係 廣 西 省 南 寧 市 政 府 默 許 純 資 本 運 作 行 業 所 建 設, 並 安 排 每 日 至 老 總 階 級 之 會 員 高 級 住 所 參 觀, 再 由 其 他 支 線 數 名 老 總 分 別 講 授 框 架 前 ( 錢 ) 保 全 面 分 析 宏 觀 調 控 及 走 學 習 等 純 資 本 運 作 操 作 模 式 合 法 性 及 經 驗 分 享 課 程, 使 投 資 人 將 純 資 本 運 作 行 業 與 大 陸 國 家 政 策 政 府 公 權 力 及 當 地 繁 榮 之 景 象 為 不 當 連 結, 加 入 申 購 投 資, 投 資 金 額 為 人 民 幣 6 萬 9,800 元, 次 月 可 退 回 人 民 幣 1 萬 9,000 元 ( 等 於 實 際 投 資 款 項 人 民 幣 5 萬 元 ), 而 後 投 資 人 即 成 為 純 資 本 運 作 行 業 會 員, 並 同 時 取 得 招 攬 他 人 為 下 線 ( 術 語 : 傘 下 ) 及 發 展 組 織 之 資 格, 每 招 募 1 人, 另 可 獲 得 豐 厚 之 推 薦 獎 金, 總 計 吸 收 金 額 新 臺 幣 2 億 4,145 萬 2,16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