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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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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 啟 者 : 招 標 承 投 小 食 部 營 辦 商 及 學 生 午 膳 飯 盒 服 務 現 誠 邀 7 月 31 日 貴 機 構 承 投 提 供 隨 付 的 投 標 附 表 上 所 列 的 服 務, 合 約 期 由 2016 年 9 月 1 日 至 2019 年 投 標 書 及 報 價 表 ( 見 附 件 一 ) 必 須 填 具 一 式 兩 份, 並 放 置 信 封 內 封 密 信 封 面 應 清 楚 註 明 : 小 食 部 營 辦 商 及 學 生 午 膳 飯 盒 服 務 投 標 者 須 於 2016 年 3 月 18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十 二 時 前, 將 投 標 書 放 入 沙 田 馬 鞍 山 恆 安 邨 本 校 校 務 處 小 食 部 營 辦 商 及 學 生 午 膳 飯 盒 服 務 投 標 箱 內 逾 期 的 投 標, 概 不 受 理 貴 機 構 的 投 標 書 有 效 期 為 90 天, 由 上 述 截 標 日 期 起 計, 如 在 該 90 天 內 仍 未 接 獲 訂 單, 則 是 次 投 標 可 視 作 落 選 論 另 外 亦 請 注 意, 貴 機 構 必 須 填 妥 投 標 表 格 第 II 部 分, 否 則 標 書 概 不 受 理 有 意 投 標 者, 請 參 閱 本 校 網 頁 http://www.ccass.edu.hk 以 了 解 詳 情 如 有 查 詢, 請 致 電 2642 8383 聯 絡 楊 美 幗 老 師 學 校 招 標 承 投 所 需 服 務 時, 會 以 整 批 形 式 考 慮 接 受 供 應 商 的 投 標 競 投 人 其 僱 員 及 代 理 人 不 得 向 學 校 僱 員 法 團 校 董 會 成 員, 或 負 責 甄 選 營 辦 商 的 有 關 委 員 會 的 任 何 家 長 或 學 生 代 表 提 供 利 益 ( 香 港 法 例 第 2Ol 章 防 止 賄 路 條 例 所 界 定 的 利 益 ) 競 投 人 其 僱 員 或 代 理 人 向 有 關 人 士 提 供 任 何 利 益, 可 導 致 合 約 無 效 ; 學 校 亦 可 因 此 取 消 批 出 的 合 約, 而 競 投 人 須 為 學 校 所 蒙 受 的 任 何 損 失 或 損 害 負 上 法 律 責 任 承 辦 商 須 要 求 所 屬 僱 員 (a) 在 職 位 申 請 表 格 及 / 或 其 他 有 關 文 件 申 報 曾 否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被 裁 定 觸 犯 任 何 刑 事 罪 行, 並 提 供 詳 細 資 料 ; 以 及 (b) 向 香 港 警 務 處 申 請 進 行 性 罪 行 定 罪 紀 錄 查 核 承 辦 商 須 徵 求 僱 員 同 意, 把 有 關 (a) (b) 兩 項 的 資 料 ( 包 括 查 詢 性 罪 行 定 罪 紀 錄 查 核 結 果 的 密 碼 ) 交 予 本 校, 以 便 本 校 考 慮 承 辦 商 的 準 僱 員 是 否 適 合 擔 任 有 關 工 作 承 辦 商 須 把 下 列 事 項 告 知 僱 員 : 1. 僱 員 必 須 提 供 所 需 資 料 ; 2. 僱 員 拒 絕 披 露 所 需 資 料 或 故 意 提 供 虛 假 資 料 及 / 或 隱 瞞 任 何 重 要 資 料, 可 視 為 不 適 合 擔 任 有 關 職 位 ; 3. 本 校 會 根 據 有 關 僱 員 提 供 的 資 料, 考 慮 他 們 是 否 適 合 擔 任 有 關 職 位 ; 4. 僱 員 曾 被 裁 定 觸 犯 刑 事 罪 行, 不 一 定 視 為 不 適 合 擔 任 有 關 職 位 ; 以 及 5. 僱 員 有 權 要 求 查 閱 及 改 正 已 提 供 的 資 料, 他 們 須 以 書 面 形 式 向 承 辦 商 提 出 有 關 要 求 2016 年 2 月 19 日 校 長 : 曾 永 康 博 士

承 辦 小 食 部 營 辦 商 及 學 生 午 膳 飯 盒 服 務 學 校 名 稱 及 地 址 : 潮 州 會 館 中 學 沙 田 馬 鞍 山 恆 安 邨 學 校 檔 號 : 截 標 日 期 及 時 間 : 2016 年 3 月 18 日 中 午 12 時 正 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I 部 分 下 方 簽 署 人 願 意 按 照 正 式 訂 單 上 訂 明 的 日 期 及 所 列 的 價 格, 包 括 勞 工 材 料 及 其 他 所 有 費 用, 以 及 校 方 所 提 出 的 細 則, 提 供 投 標 附 表 上 所 列 項 目 的 服 務 下 方 簽 署 人 知 悉, 所 有 未 經 特 別 註 明 的 項 目, 均 須 按 照 該 細 則 的 規 定 提 供 服 務 ; 投 標 書 由 上 述 截 標 日 期 起 計 90 天 內 仍 屬 有 效 ; 校 方 不 一 定 採 納 索 價 最 低 的 投 標 書 或 任 何 一 份 投 標 書, 並 有 權 在 投 標 書 的 有 效 期 內, 採 納 某 份 投 標 書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內 容 下 方 簽 署 人 亦 保 證 其 公 司 的 商 業 登 記 及 僱 員 補 償 保 險 均 屬 有 效, 而 其 公 司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不 會 損 壞 學 校 的 校 舍 第 II 部 分 再 行 確 定 投 標 書 的 有 效 期 有 關 本 投 標 書 的 第 I 部 分, 現 再 確 定 本 公 司 的 投 標 書 有 效 期 由 為 90 天 下 方 簽 署 人 亦 同 意, 投 標 書 的 有 效 期 一 經 再 行 確 定, 其 公 司 就 該 事 項 註 明 於 投 標 表 格 內 的 預 印 條 文, 即 不 再 適 用 簽 署 人 姓 名 職 銜 ( 請 註 明 職 位, 例 如 董 事 經 理 秘 書 等 ) 簽 署 日 期 : 年 月 日 上 方 簽 署 人 已 獲 授 權, 代 表 : 公 司 簽 署 投 標 書, 該 公 司 在 香 港 註 冊 的 辦 事 處 地 址 為 電 話 號 碼 : 傳 真 號 碼 :

潮 州 會 館 中 學 招 標 項 目 : 招 標 承 投 小 食 部 營 辦 商 及 學 生 午 膳 飯 盒 服 務 合 約 本 校 現 招 標 承 投 小 食 部 營 辦 商 及 學 生 午 膳 飯 盒 服 務 合 約 的 供 應 商 詳 情 請 留 意 標 書 內 容 建 議 及 規 格, 見 附 件 ( 一 ) 及 附 件 ( 二 ) 潮 州 會 館 中 學 法 團 校 董 會 乃 本 合 約 的 委 託 人, 故 所 簽 署 的 潮 州 會 館 中 學 小 食 部 營 辦 商 及 學 生 午 膳 餐 盒 服 務 合 約 會 以 潮 州 會 館 中 學 法 團 校 董 會 訂 立 的 條 款 為 準 招 標 承 投 本 校 小 食 部 營 辦 商 及 學 生 午 膳 飯 盒 服 務 合 約, 合 約 期 由 2016 年 9 月 1 日 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 止 投 標 者 必 須 將 填 妥 的 投 標 書 一 式 兩 份 放 置 在 封 密 的 信 封 內, 並 在 信 封 面 註 明 招 標 項 目 及 潮 州 會 館 中 學 校 長 收 投 標 者 須 於 2016 年 3 月 18 日 ( 星 期 五 ) 正 午 12 時 前 將 投 標 書 放 入 沙 田 馬 鞍 山 恆 安 邨 本 校 校 務 處 的 投 標 箱 內, 以 傳 真 或 電 郵 方 式 交 標 書 者 不 會 被 考 慮, 逾 期 的 投 標 概 不 受 理 本 校 著 重 投 標 者 服 務 質 素, 故 本 校 不 一 定 接 納 出 價 最 低 的 投 標 書, 並 有 權 與 任 何 投 標 者 商 議 合 約 的 條 款 2016 年 2 月 19 日

小 食 部 營 辦 商 及 學 生 午 膳 飯 盒 服 務 申 請 者 提 交 標 書 內 容 建 議 ( 附 件 一 ) ( 甲 ) 一 般 資 料 1. 簡 介 (a) 公 司 / 個 人 名 稱 ( 中 文 ) ( 英 文 ) (b) 地 址 (c) 負 責 人 姓 名 ( 中 文 ) ( 英 文 ) 聯 絡 電 話 (d) 商 業 登 記 號 碼 ( 請 附 公 司 商 業 登 記 證 副 本 ) (e) 食 物 製 造 廠 牌 照 號 碼 ( 請 附 牌 照 副 本 ) 2. 合 約 期 : 由 2016 年 9 月 1 日 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 ( 乙 ) 小 食 部 經 營 1. 售 賣 食 品 的 清 單 價 格 及 付 款 方 法 就 以 上 所 列 提 供 的 服 務, 清 楚 列 明 報 價 除 非 投 標 者 清 楚 註 明, 否 則 投 標 價 格 在 合 約 期 內 將 被 假 設 為 仍 然 有 效 因 此 價 格 變 動 的 要 求 將 不 會 被 考 慮 投 標 者 可 以 呈 交 有 條 件 的 報 價, 夾 附 價 格 變 動 條 款 報 價, 但 這 樣 做 可 能 對 批 授 合 約 有 所 影 響 2. 小 食 部 之 營 運 時 間 承 辦 商 須 配 合 學 校 訂 定 的 上 學 時 間 及 校 曆 表 上 特 別 活 動 安 排 或 學 校 其 他 特 別 活 動 安 排 營 運 小 食 部 3. 學 生 進 食 範 圍 的 清 潔 及 垃 圾 的 處 理 4. 經 營 地 點 之 裝 修 營 運 設 備 之 投 入 5. 支 付 各 種 費 用 的 細 節 6. 對 學 校 的 服 務 承 諾 (a) 承 諾 遵 守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各 部 門 有 關 之 規 定 ; (b) 承 諾 遵 行 有 關 之 招 標 條 件 ; (c) 其 他 的 服 務 承 諾 7. 保 險 及 賠 償 (a) 營 辦 商 是 否 會 購 買 第 三 者 保 險 ; (b) 營 辦 商 如 有 疏 忽 導 致 顧 客 進 食 後 不 適 是 否 會 承 擔 責 任 及 賠 償

( 丙 ) 供 應 學 生 午 膳 飯 盒 服 務 1. 學 校 午 膳 供 應 商 必 須 持 有 由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簽 發 獲 准 供 應 午 餐 飯 盒 的 持 牌 食 物 製 造 廠 有 效 牌 照, 並 提 交 獲 准 供 應 午 膳 飯 盒 的 持 牌 食 物 製 造 廠 有 效 牌 照 的 副 本 ( 包 括 由 分 判 商 所 持 有 者, 如 適 用 ) 過 往 十 二 個 月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衞 生 督 察 的 巡 查 報 告 副 本 學 校 午 膳 供 應 商 評 估 表 ( 附 件 三 ), 及 符 合 環 保 午 膳 的 條 件, 即 午 膳 供 應 商 能 提 供 可 再 用 的 午 膳 容 器 代 替 即 棄 容 器 並 且 回 收 即 棄 飯 盒 及 剩 餘 食 物 2. 每 日 午 膳 飯 盒 之 款 式 3. 午 膳 飯 盒 價 格 就 以 上 所 列 提 供 的 服 務, 清 楚 列 明 報 價 除 非 投 標 者 清 楚 註 明, 否 則 投 標 價 格 在 合 約 期 內 將 被 假 設 為 仍 然 有 效 因 此 價 格 變 動 的 要 求 將 不 會 被 考 慮 投 標 者 可 以 呈 交 有 條 件 的 報 價, 夾 附 價 格 變 動 條 款 報 價, 但 這 樣 做 可 能 對 批 授 合 約 有 所 影 響 4. 午 膳 飯 盒 之 訂 購 及 付 款 方 法 訂 購 表 ( 如 有 ) 之 印 發 付 款 方 法 5. 飯 盒 之 運 送 及 時 間 6. 餐 具 及 有 關 清 潔 用 品 ( 如 枱 墊 垃 圾 膠 袋 等 ) 之 供 應 7. 膳 食 完 後 之 清 理 及 垃 圾 運 走 8. 可 否 安 排 在 簽 署 合 約 前, 實 地 視 察 食 物 製 造 及 食 物 材 料 之 貯 存 情 況 9. 對 學 校 的 服 務 承 諾 (a) 承 諾 遵 守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有 關 部 門 對 於 食 物 製 造 供 應 飯 盒 處 理 運 送 及 貯 存 飯 盒 方 面 之 規 定 ; (b) 承 諾 遵 行 有 關 之 招 標 條 件 ; (c) 其 他 的 服 務 承 諾 10. 保 險 及 賠 償 : (a) 供 應 商 是 否 會 購 買 第 三 者 保 險 (b) 供 應 商 如 有 疏 忽 導 致 用 膳 者 不 適 是 否 會 承 擔 責 任 及 賠 償 ( 丁 ) 其 他 1. 增 值 服 務 ( 如 有 ) 2. 有 關 員 工 之 訓 練 問 責 及 監 管 3. 意 見 之 聽 取 及 投 訴 之 機 制 4. 其 他 資 料 ( 如 有 經 營 食 物 部 經 驗 及 表 現 過 去 及 現 時 服 務 之 對 象 等 )

小 食 部 經 營 及 供 應 學 校 午 膳 飯 盒 招 標 規 格 ( 附 件 二 ) 1. 據 教 育 局 之 指 引, 小 食 部 經 營 及 供 應 學 校 學 生 午 膳 飯 盒 之 服 務, 均 應 由 學 校 特 設 委 員 會 負 責 督 導 及 監 管, 向 校 長 負 責, 以 確 保 食 物 供 應 能 顧 及 學 生 利 益, 妥 善 經 營 2. 小 食 部 營 辦 商 須 遵 守 當 局 有 關 之 經 營 指 引, 主 要 條 件 如 下 :- (a) 確 保 出 售 的 食 物 具 營 養 價 值, 有 助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健 康 成 長 和 發 育 (b) 售 賣 及 推 廣 健 康 有 益 的 小 食 包 括 : 低 脂 肪 低 糖 或 低 鹽 的 麫 包 和 五 穀 類, 如 全 麥 包 無 加 糖 的 穀 類 早 餐 食 品 高 纖 或 純 味 餅 乾 ; 新 鮮 蔬 果 及 無 添 加 糖 分 的 乾 果, 如 杏 脯 肉 提 子 乾 ; 非 鹽 焗 的 果 仁 及 豆 類, 如 杏 仁 腰 果 青 豆 ; 低 脂 奶 品 類, 如 低 脂 奶 乳 酪 芝 士 ; 以 及 低 糖 飲 品, 如 礦 泉 水 100% 純 天 然 果 汁 無 加 糖 或 低 糖 豆 奶 / 燕 麥 飲 品 (c) 減 少 售 賣 高 脂 肪 高 糖 分 或 高 盬 分 等 不 利 健 康 的 小 食 或 營 養 價 值 低 的 食 物 這 些 小 食 包 括 : 高 熱 量 的 食 物, 如 忌 廉 包 酥 皮 糕 點 曲 奇 ; 高 脂 肪 的 食 物, 如 油 炸 食 物 脆 片 脆 條 ; 高 鹽 分 的 食 物, 如 伴 以 咖 喱 汁 或 黑 椒 汁 等 的 食 物 ; 以 及 高 糖 分 或 營 養 價 值 極 低 的 食 物 和 飲 料, 如 糖 果 朱 古 力 雪 糕 汽 水 濃 縮 果 味 飲 品 咖 啡 奶 茶 (d) 避 免 售 賣 過 度 包 裝 的 食 品 (e) 避 免 售 賣 需 要 太 多 準 備 及 食 用 後 需 清 理 的 食 品 (f) 不 可 售 賣 不 宜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食 用 的 食 品, 如 含 酒 精 的 飲 品 (g) 避 免 售 賣 容 易 受 污 染 的 熟 食 3. 供 應 午 膳 飯 盒 者 應 提 供 健 康 午 膳 並 符 合 以 下 原 則 : (a) 提 供 的 五 穀 類 ( 如 飯 麫 ) 蔬 菜 和 肉 類 ( 或 其 代 替 品 ) 佔 飯 盒 容 量 的 比 例 為 3:2:1; (b) 包 括 新 鮮 蔬 菜 及 水 果 ; (c) 提 供 全 麥 五 穀 類 及 低 脂 奶 品 類 及 其 他 高 鈣 食 物 ; (d) 選 擇 瘦 肉 魚 或 去 皮 禽 肉 ; (e) 採 用 低 脂 的 烹 調 方 法, 如 蒸 灼 少 油 煎 炒 或 烘 焗 ; (f) 在 烹 調 時, 只 用 少 量 的 植 物 油, 如 粟 米 油 芥 花 籽 油 橄 欖 油 花 生 油 ; 以 及 (g) 盡 量 減 少 提 供 添 加 了 脂 肪 或 油 分 的 五 穀 類 脂 肪 比 例 較 高 的 肉 類 及 連 皮 禽 肉 全 脂 奶 品 類 醃 製 或 加 工 的 食 物 及 高 脂 肪 / 高 鹽 分 的 芡 汁 / 醬 汁

4. 供 應 午 膳 飯 盒 者 亦 不 鼓 勵 供 應 以 下 食 品 : (a) 油 炸 食 物, 如 炸 薯 條 炸 雞 翼 炸 豬 扒 ; (b) 鹽 分 極 高 的 食 物, 包 括 鹹 魚 及 鹹 蛋 ; (c) 添 加 了 動 物 脂 肪 反 式 脂 肪 植 物 性 飽 和 脂 肪 及 氫 化 脂 肪 的 食 物, 如 牛 油 豬 油 椰 漿 棕 櫚 油 植 物 牛 油 ; 以 及 (d) 添 加 了 糖 分 的 甜 品 或 載 列 於 小 學 生 小 食 營 養 指 引 中 少 選 為 佳 的 食 品, 包 括 雪 糕 曲 奇 糖 果 及 汽 水 5. 供 應 午 膳 飯 盒 者 必 須 向 持 有 效 的 食 物 製 造 廠 牌 照 並 獲 得 批 准 製 造 / 配 製 餐 盒 的 供 應 商 訂 購, 並 須 遵 守 當 局 有 關 之 附 加 持 牌 條 件, 主 要 條 件 如 下 : (a) 在 運 送 經 煮 熱 的 食 物 或 膳 食 的 過 程, 必 須 把 食 物 或 膳 食 存 放 於 密 封 的 保 溫 容 器 或 食 物 保 暖 器 內, 溫 度 必 須 保 持 在 攝 氏 60 度 以 上 (b) 在 把 經 煮 熱 的 食 物 或 膳 食 在 運 送 到 目 的 地 後, 直 至 分 發 給 顧 客 即 時 食 用 前, 必 須 把 食 物 或 膳 食 存 放 於 溫 度 保 持 在 攝 氏 60 度 以 上 的 保 溫 容 器 或 食 物 保 暖 器 內 (c) 在 運 送 冷 凍 食 物 或 膳 食 的 過 程, 必 須 把 食 物 或 膳 食 存 放 於 密 封 的 保 溫 容 器 或 食 物 冷 藏 器 內, 溫 度 必 須 保 持 在 攝 氏 4 度 以 下 (d) 在 把 冷 凍 食 物 或 膳 食 在 運 送 到 目 的 地 後, 直 至 分 發 給 顧 客 即 時 食 用 前, 必 須 把 食 物 或 膳 食 存 放 於 溫 度 保 持 在 攝 氏 4 度 以 下 的 保 溫 容 器 或 食 物 冷 藏 器 內 (e) 每 次 運 送 均 應 以 溫 度 計 記 錄 容 器 的 溫 度 必 須 將 存 放 食 物 或 膳 食 的 密 封 容 器 食 物 保 暖 及 保 溫 器 或 冷 藏 器 穩 固 地 繫 於 車 上, 並 妥 為 包 裝, 以 免 於 運 送 途 中 溢 漏 或 受 污 染 (f) 用 作 運 送 食 物 或 膳 食 的 車 輛 或 設 備, 必 須 每 日 用 水 及 防 菌 清 潔 劑 清 洗 最 少 一 次 (g) 食 物 容 器 必 須 以 能 耐 食 物 的 溫 度 及 酸 度 而 不 會 釋 出 有 毒 化 學 物 質 的 材 料 製 造 每 次 使 用 可 再 用 的 飯 盒 後, 必 須 徹 底 用 水 及 清 潔 劑 清 洗, 並 以 殺 菌 劑 消 毒 (h) 飯 盒 在 使 用 前 必 須 存 放 在 可 防 塵 防 鼠 及 防 蠅 的 容 器 內 (i) 必 須 存 備 紀 錄, 註 明 向 有 關 學 校 或 地 方 供 應 食 物 或 膳 食 的 日 期 食 物 類 別 和 供 應 量, 以 及 有 關 名 稱 和 地 址 ; 並 列 明 食 物 材 料 供 應 商 的 資 料 該 等 紀 錄 必 須 最 少 保 存 30 天, 以 及 隨 時 可 應 要 求 交 給 衛 生 人 員 衛 生 督 察 或 獲 授 權 的 公 職 人 員 查 閱 6. 為 了 確 保 訂 購 午 膳 飯 盒 安 全 及 衛 生, 供 應 商 亦 應 遵 守 以 下 之 條 件 : (a) 食 物 製 造 廠 應 持 有 有 效 之 當 局 簽 發 之 食 物 製 造 廠 ( 供 應 飯 盒 ) 牌 照 (b) 所 有 食 物 材 料 必 須 新 鮮, 徹 底 清 洗 乾 淨 及 貯 於 雪 櫃 內, 以 備 烹 煮 (c) 生 和 熟 的 食 物 以 不 同 的 用 具 分 開 處 理 (d) 熟 食 的 食 物 必 須 徹 底 煮 熟 至 中 心 溫 度 達 75C 或 以 上 至 少 30 秒 已 調 製 妥 當 的 食 物, 均 必 須 有 即 時 包 裝, 然 後 放 入 保 溫 箱 等 候 運 送 熱 食 必 須 保 持 於

攝 氏 60 度 以 上, 而 凍 的 食 物 則 必 須 保 持 於 攝 氏 4 度 以 下 (e) 製 造 和 加 熱 食 物 的 地 方, 包 括 廚 房 貯 物 室 及 廁 所 必 須 清 潔 及 沒 有 蟲 鼠 滋 生 的 跡 象 (f) 所 有 接 觸 食 物 的 用 具 及 器 皿 必 須 清 潔 及 妥 為 消 毒 並 妥 善 存 放 (g) 有 關 員 工 必 須 遵 守 個 人 衛 生 守 則, 例 如 穿 上 整 潔 工 作 服 工 作 時 不 吸 煙 以 及 用 防 水 膠 布 貼 妥 手 上 傷 口 等 (h) 運 送 飯 盒 的 車 輛 必 須 清 潔 及 衛 生 (i) 午 膳 飯 盒 應 存 放 在 保 溫 箱 內, 直 至 它 們 可 分 發 給 學 生 食 用 (j) 貯 存 餐 盒 的 時 間 應 儘 量 短 (k) 食 用 後 必 須 儘 快 搬 去 遺 下 之 垃 圾, 清 理 地 方 (l) 如 有 需 要, 應 讓 校 方 人 員 在 校 方 指 定 的 時 間 作 實 地 視 察 7.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a) (b) 根 據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在 學 校 採 購 過 程 中, 如 學 校 員 工 接 受 供 應 商 和 承 辦 商 提 供 的 利 益, 或 供 應 商 和 承 辦 商 向 學 校 員 工 提 供 利 益, 均 屬 違 法 學 校 不 容 許 供 應 商 和 承 辦 商 透 過 任 何 形 式 的 利 益 ( 包 括 捐 贈 ) 影 響 學 校 的 選 擇 學 校 員 工 或 供 應 商 和 承 辦 商 任 何 一 方 或 雙 方 如 有 干 犯 上 述 違 法 行 為, 有 關 投 標 書 將 不 獲 考 慮 ; 即 使 已 獲 委 聘, 所 簽 訂 的 有 關 合 約 亦 會 被 宣 告 無 效 8. 承 辦 商 必 須 指 示 小 食 部 或 負 責 學 生 午 膳 員 工 進 行 性 罪 行 定 罪 紀 錄 查 核, 並 授 權 校 方 查 詢 結 果 ( 詳 情 請 參 閱 教 育 局 學 校 行 政 手 冊 第 6.3 商 業 活 動 4e 項 )

學 校 午 膳 供 應 商 評 估 表 ( 附 件 三 ) 填 表 須 知 投 標 供 應 商 請 自 行 申 報 以 下 各 項, 並 於 適 當 的 空 格 內 加 上 號 請 注 意 : 此 評 估 表 由 學 校 制 定, 並 由 投 標 供 應 商 自 行 填 寫, 並 將 作 為 日 後 簽 訂 商 業 合 約 的 基 礎 部 分 ; 學 校 將 依 據 評 估 表 中 由 投 標 供 應 商 自 行 申 明 的 承 諾, 監 察 午 膳 的 供 應 I 食 物 的 質 和 量 是 否 1 為 確 定 所 供 應 的 午 膳 符 合 學 童 營 養 需 要, 設 計 學 童 午 膳 餐 單 時, 本 公 不 適 用 ( 請 列 明 原 因 ) 司 會 尋 求 以 下 專 業 營 養 意 見 : 1.1 自 聘 營 養 師 意 見 1.2 外 判 營 養 諮 詢 服 務 的 專 業 意 見 1.3 採 用 有 關 電 腦 軟 件 分 析 午 膳 的 營 養 成 分 2 所 有 提 供 予 學 童 的 午 膳 飯 款, 均 符 合 衞 生 署 學 生 午 膳 營 養 指 引 ( 適 用 於 中 小 學 )(2014 年 修 訂 版 ) 所 建 議 的 學 童 每 天 午 膳 營 養 分 量 標 準 3 控 制 食 物 分 配, 提 供 不 同 的 午 膳 分 量 予 初 中 和 高 小 中 學 童, 減 少 浪 費 4 供 應 的 五 穀 類 蔬 菜 類 和 肉 類 ( 或 其 代 替 品 ) 佔 飯 盒 的 容 量 比 例 是 3:2:1 ( 即 最 多 是 五 穀 類, 其 次 是 蔬 菜, 而 肉 類 佔 最 少 ) 5 所 有 餐 款 均 提 供 不 少 於 一 份 蔬 菜 ( 如 半 碗 煮 熟 的 葉 菜 瓜 類 或 菇 類 ) 6 採 用 少 量 健 康 且 不 經 氫 化 的 植 物 油 ( 如 : 粟 米 油 芥 花 籽 油 橄 欖 油 和 花 生 油 ) 烹 調 食 物 7 所 有 可 見 的 動 物 脂 肪 及 烹 調 所 用 的 多 餘 油 分 在 供 應 前 會 被 去 除 8 每 天 最 少 一 個 餐 款 提 供 全 麥 / 高 纖 五 穀 類 食 品 ( 如 紅 米 飯 糙 米 飯 菜 飯 粟 米 飯 等 ) 9 芡 汁 分 開 供 應 10 一 星 期 不 多 於 兩 天 供 應 以 下 食 物 : 添 加 脂 肪 油 分 的 五 穀 類 ( 如 炒 飯 炒 麵 焗 飯 等 ) 脂 肪 比 例 較 高 的 肉 類 ( 如 牛 腩 排 骨 等 ) 及 連 皮 禽 肉 全 脂 奶 品 類 加 工 或 醃 製 的 肉 類 蛋 類 及 蔬 菜 類 食 品 ( 如 叉 燒 煙 肉 火 腿 香 腸 素 肉 雪 菜 等 ) 高 鹽 分 或 高 脂 肪 醬 汁 或 芡 汁 ( 如 全 脂 芝 士 淡 奶 腐 乳 豆 瓣 醬 蠔 油 等 所 製 成 的 醬 汁 或 芡 汁 ) 11 不 供 應 油 炸 的 食 物 ( 如 炸 薯 條 炸 豬 扒 春 卷 等 ) 12 不 供 應 添 加 了 動 物 脂 肪 及 植 物 性 飽 和 脂 肪 的 食 物, 如 添 加 豬 油 雞 油 牛 油 棕 櫚 油 椰 油 椰 子 的 食 物 ( 如 椰 汁 咖 喱 含 有 椰 子 製 品 的 甜 品 曲 奇 等 ) 13 不 供 應 添 加 了 反 式 脂 肪 的 食 物, 如 添 加 了 氫 化 植 物 油 含 反 式 脂 肪 的 植 物 牛 油 起 酥 油 的 食 物, 以 及 以 這 些 油 脂 類 爲 材 料 或 烹 調 的 煎 炸 和 烘 焙 食 物 ( 如.. 酥 皮 糕 點 餅 乾 等 )

14 不 供 應 添 加 糖 分 的 甜 品 或 少 選 為 佳 的 飲 品 ( 如 雪 糕 曲 奇 芝 士 蛋 糕 汽 水 等 ) 15 不 供 應 鹽 分 極 高 的 食 物 ( 如 鹹 魚 鹹 蛋 等 ) II 健 康 飲 食 推 廣 配 套 是 否 1 安 排 營 養 專 業 人 士 每 年 到 校 舉 辦 不 少 於 一 次 營 養 講 座 或 健 康 飲 食 促 進 活 動, 以 提 升 師 生 和 家 長 的 營 養 知 識 2 定 期 為 家 長 及 學 童 製 作 營 養 資 訊 網 站 派 發 營 養 季 刋 等 3 定 期 加 強 員 工 的 營 養 培 訓, 協 助 推 廣 健 康 飲 食 III 環 保 減 廢 措 施 是 否 1 使 用 耐 用 度 高, 並 可 重 複 清 洗 使 用 的 可 再 用 餐 盆 2 只 提 供 可 重 複 清 洗 使 用 的 餐 具 3 妥 善 安 排 回 收 及 處 理 廚 餘 和 可 再 造 物 料 ( 須 提 供 有 關 資 料 及 證 明 ) IV 行 政 安 排 是 否 1 獲 發 HACCP 或 ISO 22000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體 系 認 證 ( 必 須 提 供 有 關 證 明 的 副 本 ) 2 每 月 餐 單 能 於 開 始 供 應 日 前 一 個 月 先 提 交 予 負 責 老 師 批 核 不 適 用 ( 請 列 明 原 因 ) 不 適 用 ( 請 列 明 原 因 ) 不 適 用 ( 請 列 明 原 因 ) 3 每 天 提 供 少 量 額 外 的 五 穀 類 ( 如 白 飯 ) 和 蔬 菜, 供 個 別 有 需 要 的 學 童 添 食 4 學 年 初 負 責 收 集 所 有 學 童 的 食 物 敏 感 記 錄 ; 並 設 有 安 排 或 措 施, 照 顧 有 食 物 敏 感 的 學 童 5 設 有 退 飯 / 退 款 安 排 6 設 有 跟 進 食 物 投 訴 指 引, 委 派 指 定 人 員, 定 期 與 專 責 委 員 會 及 負 責 老 師 溝 通 和 跟 進 投 訴 7 負 責 派 餐 及 餐 後 所 有 收 集 和 清 潔 工 作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資 料 (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 公 司 名 稱 : 負 責 人 姓 名 : 職 銜 : 電 話 : 傳 真 : 本 人 已 細 閱 上 述 填 表 須 知, 並 清 楚 明 白 日 後 若 獲 潮 州 會 館 中 學 委 聘 為 學 校 午 膳 供 應 商, 此 自 行 填 報 學 校 午 膳 供 應 商 評 估 表 內 所 載 所 有 內 容, 將 作 為 簽 訂 商 業 合 約 的 基 礎 部 分, 本 公 司 於 合 約 期 內 必 須 切 實 履 行 學 校 可 依 據 評 估 表 中 申 明 的 承 諾, 監 察 本 公 司 的 服 務 負 責 人 簽 署 : 日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