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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LEGISLATIVE COUNCIL 14 April 2016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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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using needs and home ownership aspirations of young people # (1) 郭 偉 强 議 員 ( 口 頭 答 覆 ) 行 政 長 官 於 2012 年 7 月 宣 佈, 計 劃 全 數 資 助 非 政 府 機 構 興 建 青 年 宿 舍 的 建 設 費 用, 而 且 會 積 極 協 助 其 他 有 興 趣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盡 快 推 出 更 多 項 目, 不 過, 特 首 提 出 建 議 至 今 已 有 3 年 半, 青 年 宿 舍 工 程 仍 未 開 始 動 工 建 造, 有 青 年 宿 舍 計 劃 更 因 不 同 原 因 出 現 工 程 延 誤 或 計 劃 告 吹,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政 府 與 非 政 府 機 構 及 私 人 業 主 合 作 的 多 個 青 年 宿 舍 項 目 進 度 預 計 落 成 年 份 及 宿 舍 數 量 分 別 為 何 ; 有 否 青 年 宿 舍 項 目 需 要 延 遲 落 成 或 取 消 ; 如 有, 有 關 計 劃 延 遲 情 況 詳 情 分 別 為 何 青 年 宿 舍 項 目 取 消 的 原 因 分 別 為 何 ; 分 別 有 多 少 青 年 宿 舍 單 位 因 工 程 延 誤 及 計 劃 取 消 而 減 少 ; 政 府 興 建 青 年 宿 舍 的 首 輪 目 標 是 3 000 個 單 位, 現 時 各 個 青 年 宿 舍 計 劃 的 單 位 供 應 是 否 符 合 當 局 的 首 輪 目 標 ; 如 否, 當 局 如 何 增 加 青 年 宿 舍 供 應 ; ( 二 ) 當 局 就 青 年 宿 舍 政 策 有 否 訂 立 統 一 入 住 資 格 準 則, 例 如 居 住 人 數 居 住 年 期 等 準 則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由 於 青 年 宿 舍 的 租 住 權 最 長 只 有 5 年, 於 租 約 期 滿 後, 如 果 青 年 想 繼 續 居 住 青 年 宿 舍, 當 局 會 如 何 處 理 有 關 訴 求 ; 有 青 年 宿 舍 營 運 團 體 規 定 住 客 居 住 青 年 宿 舍 期 間 懷 孕, 便 不 能 續 租 青 年 宿 舍, 有 關 規 定 有 否 抵 觸 基 本 法 第 三 十 七 條 香 港 居 民 自 願 生 育 的 權 利 受 法 律 保 護 ; 如 有, 當 局 會 否 要 求 青 年 宿 舍 營 運 團 體 更 改 有 關 規 定 ; 及 ( 三 ) 當 局 現 時 有 否 構 思 青 年 宿 舍 以 外 的 政 策 協 助 解 決 年 青 人 的 住 屋 需 要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會 否 為 青 年 建 立 一 個 房 屋 階 梯, 解 決 青 年 住 屋 及 置 業 問 題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2) 單 仲 偕 議 員 ( 口 頭 答 覆 ) Stamp duty on stock transactions 根 據 印 花 稅 條 例 ( 條 例 ), 香 港 證 券 轉 讓 時, 買 賣 雙 方 均 須 分 別 繳 納 每 宗 交 易 金 額 0.1% 的 股 票 印 花 稅 然 而, 條 例 不 適 用 於 在 附 表 4 中 指 明 為 獲 豁 免 交 易 的 香 港 證 券 的 售 賣 或 購 買, 當 中 包 括 衍 生 權 證 ( 俗 稱 : 窩 輪 ) 牛 熊 證 及 其 他 衍 生 工 具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政 府 基 於 甚 麼 理 由 作 出 上 述 豁 免? 詳 情 為 何 ; ( 二 ) 政 府 有 否 統 計 過 去 三 年 窩 輪 牛 熊 證 及 其 他 衍 生 工 具 佔 股 市 的 總 成 交 量 ; 及 ( 三 )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為 衍 生 工 具 徵 收 印 花 稅, 以 增 加 炒 成 本, 減 少 造 成 對 正 股 的 不 必 要 波 動,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3) 張 華 峰 議 員 ( 口 頭 答 覆 ) Impact of rising interest rates 美 國 聯 邦 儲 備 局 ( 下 稱 : 聯 儲 局 ) 於 2015 年 12 月 16 日 宣 布 加 息 0.25%, 聯 邦 基 金 利 率 加 至 0.25 至 0.5%, 是 2006 年 6 月 以 來, 近 10 年 來 首 次 加 息 美 國 自 08 年 12 月 以 來, 一 直 維 持 息 率 在 0 至 0.25%, 亦 即 是 過 去 7 年 的 零 息 時 代 正 式 告 終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聯 儲 局 主 席 耶 倫 在 宣 布 加 息 後 表 示, 市 場 不 應 對 近 10 年 來 首 次 加 息 過 度 反 應, 指 出 現 時 各 項 因 素 已 符 合 加 息 條 件 惟 她 所 指 出 的 是 美 國 符 合 加 息 條 件, 但 從 香 港 的 角 度 而 言, 面 對 內 地 經 濟 增 長 放 緩, 本 地 零 售 旅 遊 等 行 業 出 現 收 縮, 香 港 經 濟 是 否 能 承 受 這 次 加 息 周 期? 政 府 是 否 有 評 估, 如 果 經 濟 按 照 現 時 的 市 況, 香 港 最 多 能 承 受 的 加 息 幅 度 為 何?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自 從 聯 儲 局 把 息 率 減 至 零 之 後, 香 港 政 府 先 後 推 出 多 次 俗 稱 辣 招 的 調 控 樓 市 措 施, 以 期 穩 定 樓 價 近 月 地 產 市 道 有 明 顯 回 落 的 跡 象, 無 論 是 樓 宇 交 易 宗 數, 以 及 根 據 差 餉 物 業 估 價 署 的 物 業 售 價 指 數, 均 已 經 錄 得 跌 幅 政 府 是 否 有 退 出 調 控 樓 市 政 策 的 時 間 表? 或 會 以 什 麼 客 觀 標 準 決 定 是 否 取 消 調 控 樓 市 政 策?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政 府 可 有 評 估, 一 旦 加 息 周 期 開 始, 對 本 港 物 業 巿 場 以 外 的 資 產 巿 場 以 至 資 金 池 會 帶 來 甚 麼 影 響?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Copyright issues relating to uploading information onto the Facebook page by the Chief Executive # (4) 陳 志 全 議 員 ( 口 頭 答 覆 ) 早 前, 行 政 長 官 梁 振 英 在 出 席 一 個 宴 會 場 合 擔 任 嘉 賓 時, 與 在 場 一 眾 官 員 商 界 人 士 及 歌 手 獻 唱 歌 曲 喜 歡 你, 並 將 表 演 過 程 攝 錄 及 分 享 至 社 交 網 站 facebook 的 個 人 帳 戶 ; 與 此 同 時, 梁 振 英 在 工 展 會 一 個 食 物 攤 檔 購 入 兩 款 以 Hello Kitty 造 型 為 設 計 的 馬 拉 糕 及 流 沙 包, 並 將 相 片 同 樣 張 貼 在 facebook 的 個 人 帳 戶 之 中 兩 宗 事 件 隨 即 引 起 網 民 關 注, 質 疑 梁 振 英 在 發 佈 該 含 版 權 的 影 片 及 相 片 前, 未 獲 版 權 持 有 人 授 權 上 載 至 社 交 網 站 分 享, 需 付 上 刑 事 或 民 事 責 任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就 梁 振 英 上 載 的 演 唱 片 段, 除 了 向 香 港 作 曲 家 及 作 詞 家 協 會 (CASH) 補 辦 申 請, 還 有 否 向 其 他 版 權 持 有 人 或 機 構 繳 交 授 權 費 用 ; 當 中 包 括 CASH 在 內 的 各 項 版 權 費 用 金 額 為 多 少 ; 上 載 人 是 否 要 為 此 付 起 刑 事 或 民 事 責 任 ; ( 二 ) 梁 振 英 上 載 糕 點 相 片 時, 有 否 獲 得 版 權 持 有 人 授 權 在 網 上 發 佈 該 含 版 權 元 素 的 圖 像 ; 若 有, 該 申 請 為 何 ; 若 否, 上 載 人 是 否 需 負 上 刑 事 或 民 事 責 任 ; 及 ( 三 ) 知 識 產 權 署 署 長 梁 家 麗 曾 指, 特 首 屬 於 公 眾 人 物, 可 以 透 過 時 事 報 道 的 方 式 豁 免 版 權 申 請, 若 然 屬 實, 為 何 梁 振 英 需 要 向 CASH 補 辦 授 權 申 請 ; 梁 振 英 將 其 1 分 09 秒 的 演 唱 片 段 上 載 至 個 人 平 台, 本 身 並 非 新 聞 機 構 網 站, 而 且 影 片 亦 不 符 合 合 理 引 用 的 長 度, 為 何 可 憑 時 事 報 道 豁 免 版 權 ; 若 然 行 政 長 官 及 知 識 產 權 署 署 長 也 對 版 權 條 例 存 在 認 知 問 題, 遑 論 一 般 市 民, 公 眾 怎 能 避 免 誤 墮 法 網?

Handling of cases of Hong Kong residents reported missing # (5) 劉 慧 卿 議 員 ( 口 頭 答 覆 ) 據 報, 銅 鑼 灣 書 店 5 名 人 士 包 括 股 東 及 職 員 自 2015 年 10 月 中 開 始 失 蹤, 書 店 股 東 李 波 先 生 更 於 去 年 12 月 30 日 在 港 失 蹤, 令 其 家 人 極 之 擔 心, 社 會 各 界 高 度 關 注 今 年 1 月 6 日 內 地 官 方 報 章 環 球 時 報 社 評 更 指 全 世 界 的 強 力 部 門 通 常 都 有 規 避 法 律 讓 一 個 被 調 查 者 進 行 配 合 的 辦 法, 既 達 到 開 展 工 作 的 目 的, 又 不 跨 越 制 度 的 底 線 就 此, 行 政 機 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五 名 人 士 失 蹤 至 今 已 三 個 多 月, 請 詳 細 列 出 當 局 已 採 取 的 行 動, 以 確 保 李 波 先 生 及 其 書 店 的 其 他 股 東 和 職 員 包 括 桂 民 海 呂 波 林 榮 基 及 張 志 平 的 人 身 安 全, 不 會 有 生 命 危 險 ; ( 二 ) 當 局 與 內 地 的 通 報 機 制 為 何, 就 這 五 人 的 失 蹤, 當 局 如 何 啟 動 這 機 制, 以 發 揮 其 保 障 香 港 居 民 人 身 安 全 的 作 用 ; 及 ( 三 ) 是 否 知 悉 上 述 環 球 時 報 的 社 評, 有 否 查 證 上 述 五 人 是 否 被 社 評 所 稱, 被 人 利 用 避 過 法 律 的 途 徑 帶 到 內 地 進 行 配 合 調 查 ; 如 屬 實, 內 地 執 法 人 員 繞 過 法 律 在 香 港 或 香 港 以 外 把 港 人 帶 回 內 地, 限 制 其 自 由, 是 否 違 反 一 國 兩 制 和 基 本 法?

# (6) 易 志 明 議 員 ( 口 頭 答 覆 ) Improvement to taxi service 政 府 表 示 因 為 牌 照 擁 有 權 及 的 士 管 理 權 高 度 分 散, 令 的 士 服 務 參 差 為 改 善 的 士 服 務, 政 府 正 研 究 推 出 優 質 的 士, 並 會 就 專 營 權 模 式 管 理 作 深 入 研 究 據 的 士 業 界 表 示, 他 們 曾 就 的 士 服 務 作 調 查,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市 民 普 遍 希 望 的 士 的 召 喚 方 便 程 度 及 司 機 的 服 務 態 度 能 有 所 改 善 他 們 亦 只 願 意 多 付 不 多 於 三 成 的 車 資 以 使 用 優 質 房 車 式 的 士 服 務, 顯 而 不 是 要 求 享 用 高 級 房 車 式 的 的 士 服 務, 政 府 的 建 議 與 市 民 的 期 望 有 偏 差 之 嫌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當 局 是 根 據 甚 麼 因 素 來 決 定 推 出 新 的 優 質 的 士 服 務, 並 以 專 營 權 模 式 經 營, 對 於 專 營 權 的 數 目 及 車 輛 類 型 車 廂 設 施 車 齡 限 制 等 要 求 是 基 於 甚 麼 準 則 釐 定, 專 營 權 模 式 經 營 的 優 質 的 士 服 務 是 否 唯 一 方 法 解 決 的 士 服 務 參 差 的 問 題, 有 關 理 據 為 何 ; ( 二 ) 政 府 於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文 件 中, 提 及 日 後 的 專 營 權 條 款 亦 須 列 明 公 司 須 妥 善 處 理 司 機 的 薪 酬 待 遇 事 宜, 以 確 保 司 機 的 權 益 得 到 合 理 保 障, 若 然 以 公 司 制 方 式 營 運, 司 機 與 公 司 之 間 必 定 已 成 立 了 僱 佣 關 係, 當 僱 佣 關 係 一 經 確 立, 司 機 已 獲 相 關 的 僱 佣 條 例 及 最 低 工 資 條 例 所 保 障, 再 透 過 專 營 權 加 以 管 制 是 違 反 了 自 由 市 場 的 定 律, 政 府 是 否 過 度 規 管 私 人 市 場 之 運 作 ; 及 ( 三 ) 現 時 市 場 上 的 的 士 已 有 以 車 隊 模 式 經 營, 其 經 營 模 式 同 樣 會 就 服 務 水 平 包 括 司 機 及 車 輛 質 素 定 下 一 定 標 準, 並 對 司 機 設 賞 罰 制 度 以 鼓 勵 司 機 自 發 地 提 升 服 務 水 平,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先 行 觀 察 業 界 以 車 隊 模 式 經 營 一 段 時 間, 以 確 定 此 管 理 模 式 是 否 已 能 回 應 市 民 的 訴 求, 才 落 實 推 出 其 他 優 質 的 士 的 服 務,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不 會, 原 因 為 何?

# (7) 廖 長 江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Enhancing Hong Kong s competitiveness 最 近 多 個 權 威 機 構 的 競 爭 力 報 告 均 不 約 而 同 指 出, 香 港 的 競 爭 力 已 敲 響 警 號 例 如 : 世 界 經 濟 論 壇 發 表 的 全 球 競 爭 力 報 告, 在 148 個 地 區 中, 香 港 排 行 第 七 位 儘 管 排 名 與 去 年 相 同, 然 而, 本 港 在 健 康 基 礎 教 育 及 創 新 方 面 的 評 分 不 但 顯 著 偏 低, 分 別 只 排 名 第 29 及 27 位, 並 出 現 下 降 趨 勢 同 時, 世 界 銀 行 的 [ 方 便 營 商 指 數 ] 亦 顯 示, 香 港 的 排 名 已 三 甲 不 保, 下 跌 至 第 五 位 除 了 國 際 排 名 下 跌, 較 早 前,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院 發 表 的 中 國 城 市 綜 合 經 濟 競 爭 力, 在 294 個 地 區 中, 香 港 在 12 年 來 首 次 被 取 代 綜 合 經 濟 競 爭 力 的 榜 首 位 置, 並 在 多 項 指 標 上 被 多 個 內 地 城 市 迎 頭 趕 上, 而 在 綜 合 增 量 競 爭 力 指 數 方 面, 香 港 更 由 第 18 位, 跌 至 第 32 位, 較 上 一 年 大 降 14 名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儘 管 金 融 業 一 向 是 香 港 的 強 項, 在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最 新 排 行 榜 上, 香 港 仍 僅 次 於 倫 敦 和 紐 約 而 位 居 三 甲, 但 世 界 經 濟 論 壇 發 表 的 全 球 競 爭 力 報 告 指 出, 金 融 中 心 的 競 爭 力 排 名, 卻 從 去 年 的 榜 首 跌 至 今 年 的 第 三 位, 遜 於 紐 西 蘭 及 新 加 坡 今 次 排 名 下 降 的 主 因 是 金 融 產 業 創 新 不 足 單 在 互 聯 網 金 融 服 務 方 面, 內 地 已 走 在 香 港 前 面, 除 了 網 購 的 支 付 寶 互 聯 網 小 額 貸 款 P2P 貸 款 股 權 眾 籌 等, 近 年 內 地 還 大 膽 探 索 和 試 營 沒 有 網 點 沒 有 櫃 枱 沒 有 現 金 往 來 的 互 聯 網 銀 行, 但 香 港 似 乎 還 未 起 步 政 府 會 否 制 訂 相 關 新 措 施, 鞏 固 香 港 金 融 業 的 競 爭 力 ; ( 二 ) 一 直 以 來, 政 府 銳 意 發 展 和 提 升 創 新 及 科 技 產 業 然 而, 在 這 方 面 的 認 受 性 及 國 際 地 位 卻 停 滯 不 前 世 界 經 濟 論 壇 的 報 告 建 議 香 港 應 改 善 創 新 科 技 發 展, 以 及 留 意 科 學 家 和 工 程 師 人 才 匱 乏, 當 局 會 推 出 什 麼 針 對 性 的 措 施 解 決 上 述 兩 方 面 的 問 題 ; 此 外, 該 報 告 亦 指 出, 香 港 在 企 業 對 創 新 科 技 投 資 及 大 學 與 產 業 合 作 的 排 名 都 在 25 名 以 外, 在 亞 洲 四 小 龍 中 繼 續 包 尾, 情 況 令 人 關 注 除 了 現 有 創 新 科 技 署 的 措 施 外, 當 局 會 否 推 出 新 措 施 或 提 供 其 他 誘 因, 例 如 : 税 務 優 惠, 鼓 勵 和 吸 引 企 業 與 大 學 對 創 新 科 技 的 投 入 ; 若 會 推 出 有 關 措 施,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院 的 2015 年 中 國 城 市 競 爭 力 報 告 指 出, 香 港 首 次 失 去 城 市 綜 合 經 濟 競 爭 力 的 榜 首 位 置, 被 深 圳 取 代 報 告 形 容, 香 港 過 於 看 重 貿 易 金 融 航 運 旅 遊 及 專 業 服 務 五 大 產 業, 但 對 不 少 規 模 較 小 新 興 但 有 潛 力 的 產 業 關 注 不 足, 長 遠 缺 乏 新 型 產 業 支 撐 在 國 內 外 競 爭 對 手 不 斷 發 展 的 衝 擊 下, 香 港 有 被 邊 緣 化 的 風 險 同 時, 政 府 近 年 在 經 濟 多 元 化 發 展 政 策 上 亦 欠 缺 新 猷 就 此, 政 府 會 否 制 訂 更 多 有 關 經 濟 多 元 化 的 新 措 施, 讓 香 港 的 競 爭 力 得 以 提 升?

# (8) 陳 鑑 林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Collection of rates and government rent 近 年 在 樓 價 及 租 金 大 幅 上 升, 雖 然 政 府 每 年 多 有 推 出 差 餉 寬 免 措 施, 但 市 民 在 差 餉 地 租 方 面 的 負 擔 仍 然 持 續 增 加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5 年, 政 府 每 年 的 差 餉 及 地 租 總 收 入 分 別 是 多 少? 每 年 增 幅 是 多 少?5 年 間 的 累 積 增 幅 分 別 是 多 少 ; ( 二 ) 請 以 下 表 方 式, 詳 細 列 出 過 去 5 年 間, 以 下 各 類 樓 宇 每 年 的 應 繳 差 餉 及 地 租 金 額 ; (i) 私 人 住 宅 單 位 ; (ii) 公 共 租 住 屋 邨 單 位 ; (iii) 寫 字 樓 及 商 業 樓 宇 單 位 ; 及 (iv) 工 業 樓 宇 單 位 ; 及 每 個 估 價 單 位 全 年 應 繳 納 差 餉 ( 元 ) 差 餉 估 價 單 位 數 目 全 年 差 餉 應 收 總 金 額 ( 元 ) 每 個 估 價 單 位 全 年 應 繳 納 地 租 ( 元 ) 2500 以 下 2500 以 下 2500-5000 2500-5000 5001-7500 5001-7500 7501-10000 7501-10000 10001-15000 10001-15000 15001-20000 15001-20000 20001-30000 20001-30000 30000 以 上 30000 以 上 總 計 : 總 計 : 地 租 估 價 單 位 數 目 全 年 地 租 應 收 總 金 額 ( 元 ) ( 三 ) 目 前 本 港 整 體 樓 價 已 較 1997 年 的 高 峯 高 出 逾 77%,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降 低 自 住 物 業 差 餉 徵 收 率, 由 現 時 5% 調 低 至 例 如 3%, 以 紓 緩 市 民, 尤 其 是 居 住 於 自 住 物 業 的 業 主 在 住 屋 上 的 經 濟 負 擔?

Hong Kong people graduated from overseas medical schools # (9) 張 宇 人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本 人 近 日 收 到 巿 民 求 助, 指 近 年 愈 來 愈 多 國 家 拒 絕 保 證 海 外 醫 科 生 在 當 地 可 獲 駐 院 實 習 機 會, 例 如 愛 爾 蘭 基 於 醫 科 生 駐 院 實 習 需 求 過 大, 故 當 地 醫 院 只 會 將 有 關 機 會 優 先 給 予 本 地 醫 科 生, 其 次 是 來 自 歐 盟 國 家 的 醫 科 生 這 將 令 選 擇 到 海 外 升 讀 醫 科 的 港 人 造 成 極 大 困 擾, 也 可 能 因 為 欠 缺 駐 院 實 習 訓 練 而 令 他 們 失 去 回 流 執 業 的 機 會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海 外 國 家 拒 絕 保 證 海 外 醫 科 生 在 當 地 獲 取 駐 院 實 習 機 會 是 否 已 成 新 趨 勢? 會 否 與 有 關 國 家 領 使 館 或 相 關 部 門 了 解 情 況? 有 否 評 估 這 對 於 海 外 升 讀 醫 科 的 港 人 有 何 影 響? 長 遠 會 否 進 一 步 減 少 本 港 醫 生 的 供 應? 若 未 有 評 估, 會 否 進 行 有 關 研 究 及 評 估, 從 而 防 患 未 然 ; ( 二 ) 本 港 醫 務 委 員 會 ( 醫 委 會 ) 規 定 參 加 執 業 資 格 試 的 資 格, 除 了 須 完 成 五 年 醫 學 訓 練, 也 需 要 包 括 一 段 駐 院 實 習 期 當 局 會 否 參 考 外 國 做 法, 給 本 地 居 民 只 要 在 認 可 的 海 外 醫 學 院 畢 業, 即 使 沒 有 在 當 地 駐 院 實 習, 也 可 以 回 港 參 加 執 業 資 格 試, 只 要 及 後 在 港 補 回 有 關 駐 院 實 習 即 可 取 代 有 關 要 求? 如 會, 何 時 可 以 執 行 新 安 排?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三 ) 當 局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成 立 的 醫 護 人 力 規 劃 及 專 業 發 展 策 略 檢 討 督 導 委 員 會, 檢 討 範 圍 有 否 包 括 鼓 勵 港 人 子 女 海 外 醫 科 畢 業 後 回 流 就 業 的 措 施? 如 有, 當 中 研 究 方 向 為 何? 如 否, 會 否 考 慮 加 入 研 究 有 關 範 疇 ; 及 ( 四 ) 過 去 五 年 每 年 成 功 通 過 醫 委 會 執 業 資 格 試 及 有 關 駐 院 實 習 規 定 後 取 得 本 港 註 冊 醫 生 資 格 的 港 人 數 字 分 別 為 何?

# (10) 梁 君 彥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One Person, One flower Scheme 康 文 署 舉 辦 的 一 人 一 花 計 劃, 向 幼 稚 園 小 學 中 學 及 特 殊 學 校 的 學 生 推 廣 綠 化 意 識 及 種 植 興 趣 有 興 趣 的 學 校 早 前 經 已 報 名, 並 在 上 月 起 取 得 康 文 署 派 發 的 花 苗 但 早 前 有 幼 稚 園 發 現, 康 文 署 派 發 的 長 春 海 棠 花 苗 為 有 毒 植 物, 若 根 莖 折 斷, 會 滲 出 致 敏 液 體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一 人 一 花 至 03 年 開 始 實 行, 計 劃 的 宗 旨 是 向 學 生 推 廣 綠 化 意 識 培 養 他 們 對 種 植 的 興 趣 及 對 社 區 的 關 懷 當 局 認 為 計 劃 能 否 達 到 其 宗 旨? 有 沒 有 評 估 過 由 計 劃 開 始 至 今 分 別 在 幼 稚 園 小 學 中 學 及 特 殊 學 校 的 學 生 推 行 的 成 效,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如 無, 原 因 為 何 ; ( 二 ) 康 文 署 過 去 多 年 派 發 的 花 苗 是 向 哪 間 機 構 購 買, 所 涉 金 額 為 何 ; ( 三 ) 康 文 署 網 頁 中 一 人 一 花 計 劃 (2015/16) 章 程 的 施 行 細 則 已 經 列 明 長 春 海 棠 會 有 致 敏 液 體, 當 局 選 擇 此 植 物 而 非 其 他 無 毒 性 的 理 據 為 何 ; 及 ( 四 ) 很 多 家 長 向 我 反 映 康 文 署 經 常 選 擇 不 耐 寒 的 花 種, 加 上 經 常 有 延 誤, 要 冬 天 才 能 派 發 花 苗, 結 果 往 往 因 天 氣 寒 冷 而 令 大 批 花 苗 因 此 枯 萎 令 學 童 及 家 長 往 往 要 在 學 年 中 為 交 功 課 而 多 次 購 買 花 卉 康 文 署 有 否 考 慮 將 計 劃 改 為 暑 假 推 行, 如 有, 時 間 表 為 何, 如 無, 原 因 為 何?

Commission received by estate agents # (11)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近 年 不 少 新 落 成 樓 盤 湧 現, 令 本 地 私 人 房 屋 供 應 有 明 顯 增 長, 加 上 市 民 購 買 力 減 弱, 導 致 二 手 樓 宇 交 投 持 續 淡 靜 有 地 產 代 理 告 知 本 人, 發 展 商 在 激 烈 競 爭 下 為 促 銷 存 貨, 曾 要 求 地 產 代 理 減 收 佣 金, 以 增 加 旗 下 樓 盤 的 吸 引 力 地 產 代 理 作 為 收 入 不 穩 定 的 一 群, 在 現 時 交 投 量 低 及 減 佣 壓 力 雙 重 夾 擊 下, 收 入 大 幅 減 少, 生 活 艱 難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當 局 有 否 收 集 有 關 本 地 及 外 地 代 理 平 均 佣 金 水 平 的 數 據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就 壓 減 地 產 代 理 佣 金 的 情 況, 當 局 是 否 知 悉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三 ) 當 局 會 否 規 管 壓 減 地 產 代 理 佣 金 行 為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四 ) 在 外 地 如 美 國 加 拿 大 等 地, 地 產 代 理 有 法 定 劃 一 的 佣 金 水 平 當 局 有 否 考 慮 在 本 港 制 定 類 似 的 法 例, 以 增 加 交 易 的 透 明 度 及 保 障 地 產 代 理 收 入 的 穩 定 性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及 有 否 其 他 替 代 方 案?

Medical support for people affected by the incidents of excessive lead content in drinking water # (12) 黃 碧 雲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根 據 當 局 為 受 鉛 水 屋 邨 影 響 居 民 制 定 的 醫 療 處 理 方 案, 衛 生 署 會 為 所 有 血 鉛 水 平 略 高 的 市 民 作 鉛 暴 露 評 估, 及 為 當 中 十 二 歲 以 下 兒 童 作 初 步 發 展 評 估, 再 按 評 估 結 果 作 出 跟 進 醫 管 局 亦 會 安 排 血 鉛 水 平 略 高 於 正 常 的 十 二 歲 或 以 上 兒 童 成 人 孕 婦 及 哺 乳 婦 女, 進 行 健 康 評 估 及 跟 進, 並 定 期 監 測 所 有 血 鉛 水 平 略 高 人 士 的 血 鉛 水 平 然 而, 上 述 所 指 的 鉛 暴 露 評 估 初 步 發 生 評 估 健 康 評 估 及 評 估 後 的 跟 進 工 作 的 具 體 詳 情 欠 奉, 內 容 既 不 公 開 亦 不 透 明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衛 生 署 為 血 鉛 超 標 的 十 二 歲 以 下 兒 童 進 行 的 初 步 發 展 評 估, 評 估 工 具 的 具 體 內 容 為 何? 評 估 結 果 的 詳 情 為 何? 對 於 在 現 階 段 未 有 察 覺 出 有 發 展 方 面 的 問 題 需 要 覆 檢 及 出 現 發 展 遲 緩 徵 象 兒 童 的 跟 進 工 作 詳 情 分 別 為 何 ; 及 ( 二 ) 醫 管 局 為 血 鉛 超 標 的 十 二 歲 或 以 上 兒 童 成 人 孕 婦 及 哺 乳 婦 女, 進 行 的 健 康 評 估, 具 體 內 容 為 何? 評 估 結 果 的 詳 情 為 何? 評 估 後 的 跟 進 工 作 詳 情 為 何?

# (13) 李 慧 琼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Control on the use of antibiotics in food animals 全 球 有 一 半 抗 生 素 是 用 於 農 業, 於 美 國 更 達 八 成, 令 人 關 注 食 材 中 殘 留 抗 生 素 將 增 加 出 現 耐 藥 性 細 菌 的 危 機 香 港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早 前 致 函 九 大 速 食 連 鎖 快 餐 集 團, 查 詢 其 採 購 和 使 用 抗 生 素 食 品 政 策, 並 促 他 們 制 定 和 執 行 計 劃, 取 消 採 購 持 續 使 用 抗 生 素 的 肉 類 和 家 禽, 並 適 時 向 公 眾 發 佈 資 訊 有 關 集 團 對 至 今 尚 未 有 具 體 回 應 美 國 三 大 快 餐 店 已 承 諾 陸 續 停 用 含 抗 生 素 的 食 材, 而 北 歐 的 丹 麥 只 准 許 用 抗 生 素 替 動 物 治 病, 以 防 濫 用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會 就 食 材 中 含 抗 生 素 所 構 成 的 健 康 風 險 進 行 本 地 研 究 ; 若 會, 詳 情 如 何 ; 若 不 會, 原 因 為 何 ; ( 二 ) 是 否 會 考 慮 鼓 勵 連 鎖 快 餐 集 團 交 代 其 抗 生 素 使 用 政 策, 增 加 資 訊 透 明 度, 讓 消 費 者 作 出 選 擇 ; 若 會, 詳 情 如 何 ; 若 不 會,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是 否 會 檢 討 目 前 公 眾 衞 生 ( 動 物 及 禽 鳥 )( 化 學 物 殘 餘 ) 規 例 中 管 制 的 抗 生 素 種 類 與 歐 盟 看 齊, 以 提 升 食 物 安 全 ; 若 會, 詳 情 如 何 ; 若 不 會, 原 因 為 何?

Abuse of the judicial review mechanism and legal aid # (14) 吳 亮 星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據 報 導, 前 終 審 法 院 非 常 任 法 官 列 顯 倫 在 12 月 2 日 一 次 午 餐 會 上 嚴 厲 批 評 本 港 近 年 濫 用 司 法 覆 核 的 情 況 愈 演 愈 烈, 提 出 司 法 覆 核 並 非 為 了 防 止 政 府 濫 權 保 障 社 會 利 益, 而 是 為 了 癱 瘓 政 府 施 政, 甚 至 只 為 譁 眾 取 寵, 結 果 浪 費 大 量 公 帑, 阻 礙 經 濟 民 生 發 展, 加 劇 社 會 矛 盾, 完 全 扭 曲 了 司 法 覆 核 立 法 原 意, 對 法 治 精 神 造 成 了 嚴 重 傷 害 其 引 用 了 早 前 東 涌 居 民 對 港 珠 澳 大 橋 及 今 年 學 聯 前 常 委 梁 麗 幗 就 政 改 諮 詢 提 出 的 司 法 覆 核 申 請 等 個 案 為 例 同 時, 有 報 導 指 出 近 年 屢 屢 有 人 輕 而 易 舉 申 請 到 法 援 資 助 進 行 司 法 覆 核, 引 起 社 會 質 疑 之 聲 日 益 高 漲, 要 求 法 援 署 完 善 現 有 法 律 援 助 的 審 批 及 監 察 制 度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最 近 五 年, 本 港 共 有 多 少 宗 司 法 覆 核 申 請? 當 中 有 多 少 宗 成 功 獲 批? 不 服 上 訴 的 個 案 有 多 少 宗 ; ( 二 ) 有 否 評 估 每 年 司 法 覆 核 做 成 的 直 接 及 間 接 的 經 濟 損 失 為 何 ; ( 三 ) 上 述 司 法 覆 核 申 請 個 案, 其 中 有 多 少 宗 是 以 法 律 援 助 ( 下 稱 法 援 ) 方 式 申 請? 有 多 少 宗 被 拒? 成 功 申 請 個 案 所 涉 及 的 法 援 金 額 為 何 ; 及 ( 四 ) 檢 討 法 援 制 度 工 作 是 否 已 有 計 劃 展 開? 如 有, 內 容 為 何?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15) 黃 國 健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Parking spaces and parking offences 早 前 有 市 民 向 本 人 反 映 東 九 龍 區 內 泊 車 位 供 應 長 期 不 足, 令 區 內 駕 駛 人 士 造 成 困 擾, 部 份 司 機 更 因 此 違 規 停 泊 汽 車 於 路 旁, 對 區 內 的 交 通 安 全 帶 來 更 大 威 脅, 影 響 居 民 生 活 ; 就 泊 車 位 及 違 例 泊 車 問 題,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是 否 知 悉 : ( 一 ) 現 時 每 個 區 議 會 分 區 共 有 多 少 個 符 合 香 港 規 劃 標 準 與 準 則 泊 車 設 施 標 準 的 私 家 車 及 的 士 輕 型 貨 車 中 型 / 重 型 貨 車 貨 櫃 車 旅 遊 車 及 巴 士 和 小 型 巴 士 車 位 ; 其 日 間 和 夜 間 的 使 用 率 分 別 為 何 ( 分 別 列 出 政 府 提 供 的 公 眾 泊 車 位 和 私 人 營 運 而 供 公 眾 使 用 的 停 車 場 泊 車 位 數 目 ); ( 二 ) 過 去 五 年, 每 個 區 議 會 分 區 共 有 多 少 個 上 題 所 列 的 泊 車 位 因 土 地 用 途 的 改 變 而 流 失 ; 而 當 局 在 區 內 有 否 填 補 這 些 流 失 了 的 泊 車 位, 如 有, 各 區 分 別 填 補 了 多 少 個 車 位,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三 ) 就 票 控 定 額 罰 款 告 票 的 情 況, 現 時 每 個 區 議 會 分 區 共 有 多 少 個 交 通 督 導 員 負 責 管 理 區 內 交 通 ; 而 最 近 五 年 各 區 有 關 違 例 泊 車 的 定 額 罰 款 撿 控 數 字 為 何 ; 而 各 區 有 多 少 宗 定 額 罰 款 是 透 過 電 子 手 帳 發 出, 佔 各 區 整 體 發 出 的 定 額 罰 款 告 票 宗 數 的 百 分 比 為 何 ; 及 ( 四 ) 導 致 違 例 泊 車 的 問 題 出 現, 私 家 車 數 量 增 長 迅 速 是 其 中 一 個 原 因,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推 出 鼓 勵 政 策 降 低 私 家 車 的 數 量 ; 如 是, 計 劃 推 展 的 進 度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會 有 甚 麼 新 措 施 降 低 私 家 車 增 長 的 速 度?

# (16) 陳 偉 業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Air quality in Tung Chung 當 局 於 2015 年 1 月 7 日 答 覆 本 人 的 口 頭 質 詢 時 表 示, 東 涌 在 二 一 至 二 一 四 年, 五 年 間 的 空 氣 質 素 逐 步 改 善 然 而, 有 不 少 市 民 向 本 人 反 映, 東 涌 的 空 氣 污 染 問 題 近 年 不 斷 惡 化, 情 況 以 夏 天 為 甚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一 年, 東 涌 空 氣 質 素 監 測 站 錄 得 微 細 懸 浮 粒 子 ( 即 PM2.5 ) 臭 氧 二 氧 化 硫 二 氧 化 氮 及 一 氧 化 碳 的 濃 度 超 出 空 氣 質 素 指 標 或 相 關 指 標 的 次 數 分 別 為 何, 以 及 每 種 污 染 物 的 超 標 詳 情, 包 括 平 均 及 最 高 的 超 標 幅 度 及 濃 度 分 別 為 何 ; ( 二 ) 有 否 分 析 東 涌 空 氣 污 染 物 的 主 要 來 源 ; 若 有, 結 果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有 否 措 施 改 善 東 涌 的 空 氣 質 素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Unauthorized disclosure of personal data and unsolicited electronic messages relating to mobile messaging applications # (17) 梁 美 芬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本 人 接 獲 巿 民 反 映, 他 們 向 旅 行 社 報 名 參 加 了 旅 行 團 後, 旅 行 社 領 隊 利 用 手 機 應 用 程 式 Whatapp 為 該 旅 行 團 成 立 聊 天 群 組, 將 所 有 團 員 加 入 到 群 組 內 由 於 Whatapp 帳 號 是 以 流 動 電 話 號 碼 註 冊, 帳 號 與 流 動 電 話 號 碼 相 同, 旅 行 社 領 隊 此 舉 等 同 未 經 當 事 人 同 意 便 將 當 事 人 的 流 動 電 話 號 碼 向 其 他 團 員 公 開 投 訴 人 十 分 不 滿, 認 為 旅 行 社 違 反 了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據 本 人 所 知, 類 似 情 況 不 算 罕 見, 譬 如 有 課 程 導 師 會 成 立 群 組 以 便 向 學 員 發 出 通 知 有 地 產 經 紀 成 立 群 組 加 入 多 位 互 不 認 識 的 客 人, 向 他 們 一 次 過 傳 送 推 銷 資 訊, 而 事 先 未 取 得 學 員 客 人 同 意 另 外, 透 過 在 Whatsapp 成 立 聊 天 群 組 濫 發 廣 告 訊 息 的 情 況 亦 十 分 普 遍, 令 巿 民 受 到 滋 擾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請 按 年 列 出 2012 年 至 今, 有 關 當 局 接 獲 多 少 宗 資 料 使 用 者 透 過 Whatsapp 披 露 資 料 當 事 人 個 人 資 料 的 投 訴? 當 中 多 少 宗 投 訴 被 裁 定 成 立? 當 局 接 獲 投 訴 後 的 跟 進 行 動 為 何 ; ( 二 ) 請 按 年 列 出 2012 年 至 今, 當 局 接 獲 多 少 宗 Whatsapp 發 送 違 規 信 息 的 投 訴 數 字, 當 中 多 少 宗 投 訴 成 立, 有 多 少 宗 涉 及 香 港 境 內 登 記 的 電 話 號 碼? 當 局 接 獲 投 訴 後 的 跟 進 行 動 為 何 ; ( 三 ) 對 於 上 述 數 字, 當 局 認 為 非 應 邀 電 子 信 息 條 例 是 否 足 以 監 管 現 時 新 傳 播 媒 介 的 違 規 情 況 ; 及 ( 四 ) 鑒 於 智 能 手 機 即 時 通 訊 軟 件 程 式 都 要 求 用 戶 以 流 動 電 話 號 碼 註 冊 帳 號, 用 戶 帳 號 等 同 用 戶 的 流 動 電 話 號 碼, 公 開 用 戶 帳 號 便 間 接 公 開 了 用 戶 的 流 動 電 話 號 碼 當 局 有 否 就 針 對 上 述 情 況 向 政 府 公 務 員 公 營 機 構 發 出 指 引, 以 及 向 公 眾 作 宣 傳 教 育?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如 沒 有, 原 因 為 何?

# (18) 林 健 鋒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The Government Wi-Fi service 特 區 政 府 於 2008 年 已 開 始 提 供 免 費 Wi-Fi 服 務, 旨 在 給 予 市 民 和 旅 客 方 便 之 餘, 亦 可 減 低 弱 勢 社 群 使 用 Wi-Fi 服 務 的 開 支, 協 助 他 們 透 過 互 聯 網 増 進 知 識, 從 而 收 窄 社 會 的 數 碼 隔 膜 據 報 導, 特 區 政 府 的 WiFi 通 服 務 連 線 速 度 不 穩 定, 其 中 在 中 央 圖 書 館 的 下 載 速 度 更 見 緩 慢, 開 啟 一 張 5MB 大 小 的 圖 片, 需 時 超 過 4 分 鐘 另 外, 迄 今 有 不 少 政 府 場 地, 如 香 港 體 育 學 院 等, 仍 未 能 向 公 眾 提 供 免 費 Wi-Fi 服 務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政 府 迄 今 向 公 眾 提 供 免 費 Wi-Fi 服 務 的 機 構 或 場 地 有 多 少 個? 佔 所 有 政 府 機 構 的 百 分 比 為 何 ; ( 二 ) 政 府 在 未 來 三 年 會 有 哪 些 計 劃, 以 擴 大 本 港 免 費 Wi-Fi 服 務 的 覆 蓋 範 圍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三 ) 政 府 有 沒 有 措 施 改 善 目 前 WiFi 通 服 務 中 連 線 速 度 較 慢 的 問 題?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四 ) 報 章 引 述 電 子 專 家 指, 政 府 要 發 展 成 為 WiFi 城 市, 必 須 提 高 頻 道 容 量, 例 如 使 用 頻 率 較 高 的 5GHz, 代 替 目 前 使 用 的 2.4GHz 頻 率 就 此, 政 府 有 否 提 高 頻 道 容 量 的 計 劃,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19) 葛 珮 帆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Bogus marriages with Hong Kong residents 據 悉, 有 專 門 安 排 中 港 假 結 婚 人 士 透 露, 本 港 每 年 有 四 分 一 的 中 港 婚 姻 可 能 涉 及 假 結 婚, 按 推 算 每 年 可 能 有 近 七 千 名 港 人 涉 案, 而 多 個 假 結 婚 集 團 亦 恃 着 香 港 現 存 法 律 漏 洞 追 查 困 難 及 罰 則 過 輕 等, 通 過 社 交 網 站, 招 攬 不 少 香 港 市 民 和 內 地 人 士 進 行 假 結 婚, 許 多 本 地 人 為 求 賺 快 錢, 更 推 薦 其 他 朋 友 人 一 起 參 與 相 關 違 法 行 為, 以 獲 得 豐 厚 的 介 紹 費, 部 分 本 地 人 最 終 更 反 被 假 婚 對 象 勒 索 ; 另 根 據 入 境 處 提 供 的 統 計 數 字, 由 2010 年 至 2014 年 10 月 期 間, 共 接 獲 6,887 宗 牽 涉 假 結 婚 的 案 件, 即 平 均 每 日 有 3.9 宗, 上 述 情 況 令 人 關 注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10 年, 涉 及 假 結 婚 案 件 的 數 據, 包 括 每 年 牽 涉 假 結 婚 的 案 件 的 數 目 男 女 數 目 年 齡 組 群 成 功 檢 控 數 目 及 所 判 罰 則 分 別 為 何 ; ( 二 ) 就 跨 境 案 件 而 言, 過 去 10 年 涉 及 假 結 婚 最 多 的 國 家 ( 前 五 位 ) 和 人 士 數 目, 包 括 男 女 數 目 及 年 齡 組 群, 分 別 為 何 ; ( 三 ) 鑒 於 有 報 導 指 出 入 境 處 成 功 檢 控 率 一 直 偏 低, 去 年 的 檢 控 率 更 低 至 不 足 一 成, 換 言 之, 仍 有 大 量 不 法 份 子 成 功 逃 脫 法 網, 逍 遙 在 外 當 局 會 否 向 入 境 處 增 撥 資 源, 以 打 擊 假 結 婚 罪 行 和 加 強 針 對 假 結 婚 中 介 人 的 調 查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四 ) 當 局 會 否 加 強 審 批 要 求, 並 加 強 與 內 地 和 其 他 國 家 情 報 交 流, 以 杜 絕 內 地 和 海 外 人 士 籍 假 結 婚 到 香 港 ; ( 五 ) 根 據 現 行 法 例, 任 何 人 參 與 虛 假 婚 姻 或 安 排 他 人 假 結 婚, 最 高 可 被 判 入 獄 14 年, 但 法 庭 一 般 判 罰 過 輕, 當 局 會 否 提 高 相 關 罰 則, 以 阻 嚇 人 士 犯 罪 ; 及 ( 六 ) 當 局 會 否 加 大 力 度 在 社 交 網 站 及 其 他 渠 道 宣 傳, 呼 籲 市 民, 尤 其 是 年 輕 人, 不 要 為 求 賺 快 錢, 以 身 試 法, 參 與 假 結 婚?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20) 郭 家 麒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Interim housing 今 年 十 月, 傳 媒 報 道 房 署 正 在 研 究 將 石 籬 中 轉 房 屋 及 鄰 近 一 幅 土 地 改 建 作 公 屋, 約 有 800 戶 居 民 受 影 響, 他 們 需 搬 往 屯 門 寶 田 中 轉 屋 ; 根 據 資 料 顯 示, 政 府 當 局 自 2004 年 起, 已 沒 有 向 本 會 提 供 有 關 中 轉 房 屋 政 策 的 文 件 ;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5 年, 當 局 有 否 檢 討 中 轉 屋 政 策, 包 括 會 否 興 建 更 多 中 轉 房 屋 單 位 興 建 地 點 中 轉 屋 入 住 資 格 中 轉 屋 居 民 遷 出 後 的 居 住 安 排, 如 有, 詳 細 為 何 ; 如 否, 當 局 如 何 確 保 中 轉 屋 政 策 能 與 時 並 進 ; ( 二 ) 過 去 五 年, 入 住 中 轉 房 屋 的 居 民 數 目 為 何 ; 他 們 入 住 原 因 為 何 ; 過 去 五 年, 遷 出 中 轉 房 屋 的 居 民 數 目 為 何, 當 中 入 住 公 屋 單 位 的 居 民 數 目 為 何 ; 當 局 有 否 作 出 妥 善 跟 進, 以 確 保 已 遷 出 的 居 民 可 找 到 適 切 居 所 ; ( 三 ) 過 去 五 年, 市 區 重 建 局 與 各 大 發 展 商 收 回 的 住 宅 單 位 分 別 為 何 ; 過 去 五 年, 當 局 取 締 的 工 廈 劏 房 單 位 數 目 為 何, 受 影 響 的 居 民 數 目 為 何, 當 中 住 住 中 轉 房 屋 的 居 民 數 目 為 何 ; 當 局 有 否 妥 善 跟 進, 以 確 保 上 述 居 民 可 找 到 適 切 居 所 ; 及 ( 四 ) 當 局 有 否 訂 下 清 拆 石 籬 中 轉 房 屋 的 時 間 表,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當 局 有 否 充 分 諮 詢 受 影 響 居 民 ; 當 局 會 如 何 安 置 現 時 居 民 ; 當 局 會 否 在 當 區 興 建 中 轉 房 屋, 以 確 保 他 們 能 原 區 安 置?

# (21) 張 國 柱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Competitive Allocation mechanism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 下 稱 教 資 會 ) 每 三 年 進 行 一 次 優 配 學 額 機 制, 兩 年 前 當 局 回 覆 本 人 質 詢 時 指 政 府 會 適 時 作 出 檢 討, 而 社 會 各 界 亦 一 直 要 求 當 局 檢 討 有 關 政 策 據 了 解, 第 三 輪 的 學 術 發 展 建 議 已 經 有 初 步 評 核 結 果, 各 大 專 院 校 已 按 比 例 上 繳 學 額 及 就 各 自 的 學 術 發 展 建 議 書 被 教 資 會 重 新 調 撥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在 2016-2019 的 三 年 期 學 術 發 展 規 劃 中,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香 港 大 學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香 港 科 技 大 學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香 港 浸 會 大 學 嶺 南 大 學 及 香 港 教 育 學 院 共 八 所 大 學 所 撥 出 的 學 額 數 目 佔 該 校 整 體 第 一 年 學 士 學 位 學 額 的 百 分 比 及 整 體 調 撥 學 額 的 總 數 為 何 ; 教 資 會 建 議 分 配 學 額 數 目 ; 獲 分 配 學 額 對 比 撥 出 學 額 的 增 減 百 分 比 ; 獲 分 配 學 額 佔 整 體 調 撥 學 額 的 百 分 比 分 別 為 何 ; ( 二 ) 請 列 出 上 述 八 所 大 學 因 應 是 次 三 年 期 學 術 發 展 規 劃 而 在 各 自 院 校 抽 出 學 額 的 所 涉 學 系 名 稱 及 學 額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 而 獲 分 配 新 增 學 額 而 開 設 的 學 科 名 稱 及 學 額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 及 ( 三 ) 當 局 有 否 計 劃 在 下 一 個 三 年 期 的 學 術 發 展 規 劃, 進 一 步 調 高 調 撥 學 額 佔 第 一 年 學 士 學 位 學 額 的 百 分 比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water quality of rivers # (22) 鄧 家 彪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據 報, 本 港 不 同 地 區 分 別 發 現 大 量 魚 屍 問 題, 如 大 埔 三 門 仔 魚 排 元 朗 錦 田 河 及 沙 田 城 門 河 等 當 中 城 門 河 在 近 期 收 集 15 噸 垃 圾 中, 就 包 括 大 量 魚 屍, 而 大 量 魚 屍 亦 對 城 門 河 河 岸 的 居 民 途 人 於 吐 露 港 的 養 殖 戶 造 成 長 期 的 影 響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知 悉 過 去 五 年 本 港 主 要 河 流 出 現 大 量 魚 類 死 亡 的 次 數 及 狀 況 ; 如 有, 政 府 於 本 港 主 要 河 流 處 理 的 魚 屍 噸 數 為 何 ( 請 按 表 一 列 出 ); 表 一 主 要 河 流 2015 年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2011 年 城 門 河 林 村 河 東 涌 河 山 貝 河 錦 田 河 屯 門 河 ( 二 ) 當 局 有 否 就 城 門 河 出 現 大 量 魚 屍 進 行 調 查 ; 以 瞭 解 當 中 出 現 大 量 魚 屍 的 成 因 ; 同 時 又 會 否 作 出 措 施, 以 回 復 河 道 的 生 態 環 境, 如 有, 詳 情 及 進 度 為 何 ; ( 三 ) 政 府 在 事 發 後 會 否 加 強 城 門 河 道 的 清 潔 工 作, 令 衛 生 環 境 回 復 正 常, 而 就 河 道 的 清 潔 工 作, 政 府 恆 常 的 編 制 及 次 數 是 怎 樣 ; 及 ( 四 ) 就 本 港 河 道 的 生 態 環 境 及 衛 生 狀 況, 以 及 如 大 類 魚 類 死 亡 的 突 發 事 件, 當 局 會 否 定 期 作 跨 部 門 討 論, 甚 或 成 立 跨 部 門 的 協 助 小 組, 以 處 理 河 道 的 生 態 及 衛 生 問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