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加 坡 经 商 须 知 投 资 基 本 情 况 货 币 新 加 坡 元 ( ) 外 汇 管 制 新 加 坡 对 外 汇 交 易 和 资 本 流 动 没 有 严 格 管 制 资 金 可 自 由 流 入 和 流 出 新 加 坡 政 府 对 于 在 新 加 坡 元 货 币 市 场 上 向 非 居 民 金 融 机 构 提 供 的 出 于 投 机 目 的 贷 款 实 行 特 定 管 制, 但 上 述 管 制 不 适 用 于 对 个 人 和 非 金 融 机 构, 包 括 企 业 金 融 部 门 的 新 加 坡 元 贷 款 会 计 准 则 财 务 报 表 新 加 坡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财 务 报 表 必 须 每 年 编 制 主 要 商 业 实 体 包 括 上 市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私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合 伙 企 业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以 及 外 国 公 司 的 分 支 机 构 公 司 税 居 民 如 果 一 家 公 司 的 管 理 和 控 制 地 在 新 加 坡 境 内, 该 公 司 即 为 新 加 坡 居 民 企 业 管 理 和 实 际 控 制 地 通 常 是 指 公 司 董 事 会 的 召 开 地 征 税 原 则 新 加 坡 按 属 地 原 则 征 税 除 个 别 情 况 外, 发 生 于 或 来 源 于 新 加 坡 的 收 入, 以 及 汇 回 或 被 视 为 汇 回 新 加 坡 的 海 外 收 入, 都 需 纳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居 民 企 业 和 非 居 民 企 业 须 对 以 下 发 生 于 或 来 源 于 新 加 坡 的 所 得, 以 及 汇 回 或 被 视 为 汇 回 新 加 坡 的 境 外 所 得 纳 税, 包 括 贸 易 经 营 所 得, 专 业 或 执 业 所 得, 股 息 利 息 或 折 价, 退 休 金 及 养 老 金, 租 金,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保 费 和 其 他 来 自 不 动 产 的 所 得, 以 及 未 包 含 在 上 述 类 别 之 中 但 具 有 所 得 性 质 的 其 他 所 得 或 收 益 来 源 于 新 加 坡 以 外 的 股 息 外 国 分 支 机 构 利 润 以 及 劳 务 费 收 入 在 汇 回 新 加 坡 时 可 予 免 税, 条 件 是 该 收 入 在 汇 回 或 被 视 为 汇 回 新 加 坡 的 当 年 已 在 境 外 税 收 管 辖 区 纳 税, 且 该 境 外 税 收 管 辖 区 的 所 得 税 率 至 少 为 百 分 之 十 五 直 接 由 于 在 境 外 开 展 实 质 性 商 业 经 营 活 动 而 在 当 地 享 受 免 税 待 遇 的 境 外 收 入 将 视 为 满 足 应 纳 税 要 求 与 取 得 所 得 相 关 的 收 益 性 支 出, 可 以 在 计 算 应 税 所 得 额 时 予 以 扣 除 其 他 可 扣 除 费 用 包 括 以 前 年 度 结 转 的 资 本 折 让 税 务 亏 损 股 息 的 征 税 新 加 坡 实 行 单 一 公 司 税 制, 公 司 就 其 收 益 所 支 付 的 所 得 税 款 是 最 终 税 款 股 息 取 得 者 不 用 就 取 得 的 股 息 缴 税 资 本 利 得 新 加 坡 不 征 收 资 本 利 得 税 亏 损 亏 损 可 以 无 限 期 地 向 以 后 年 度 结 转, 但 须 通 过 股 权 合 规 测 试 未 使 用 资 本 折 让 的 向 结 转 必 须 通 过 股 权 测 试 以 及 相 同 业 务 测 试 在 通 过 股 权 测 试 的 情 况 下, 亏 损 及 未 抵 扣 资 本 折 让 可 以 向 前 结 转 年, 最 高 限 额 为 新 加 坡 元 当 年 度 未 使 用 资 本 折 让 向 前 结 转 时, 也 必 须 满 足 相 同 业 务 测 试 税 率 标 准 公 司 税 税 率 为 百 分 之 十 七 但 是,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在 新 加 坡 元 以 下 的 部 分, 其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可 免 于 征 税 ; 至 新 加 坡 元 的 部 分, 其 百 分 之 五 十 可 免 于 征 税 符 合 特 定 条 件 的 私 营 公 司 在 年 及 其 后 连 续 个 纳 税 年 度 内,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在 新 加 坡 元 以 下 的 部 分, 可 以 享 受 免 税 待 遇 ; 至 新 加 坡 元 的 部 分, 其 百 分 之 五 十 可 免 于 征 税 附 加 税 无 可 替 代 最 低 税 无
境 外 税 收 抵 免 新 加 坡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的 来 源 于 支 付 的 费 用 通 常 应 该 按 照 百 分 之 十 七 的 税 率 缴 税 收 协 定 国 和 非 税 收 协 定 国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已 在 纳 预 提 税, 除 非 适 用 税 收 协 定 或 某 些 例 外 规 定 境 外 缴 纳 的 所 得 税 款, 可 以 从 其 当 期 应 纳 税 额 中 抵 免 抵 免 额 以 该 收 入 在 新 加 坡 的 应 纳 税 额 分 支 机 构 利 润 汇 出 税 无 和 在 境 外 已 纳 税 额 两 者 中 的 较 低 者 为 限 自 其 他 无 年 评 估 年 度 起, 满 足 一 定 条 件 的 抵 免 数 额 对 公 司 征 收 的 其 它 税 项 可 以 以 汇 总 基 础 计 算 资 本 税 无 参 股 免 税 无 薪 酬 税 无 控 股 公 司 特 殊 规 定 无 房 地 产 税 新 加 坡 对 境 内 所 有 不 动 产 征 收 房 地 税 收 优 惠 新 加 坡 对 新 兴 产 业 公 司 总 部 活 动 产 税, 不 动 产 所 有 人 应 在 每 年 年 初 纳 税 不 动 金 融 业 资 产 证 券 化 基 金 经 理 国 际 海 事 活 产 包 括 建 屋 发 展 局 公 寓 住 房 办 公 室 厂 房 动 国 际 贸 易 研 发 活 动 等 提 供 多 种 激 励 措 施 商 铺 和 土 地 每 年 的 房 地 产 税 是 以 相 关 房 地 产 税 务 部 门 核 定 的 不 动 产 当 年 价 值 总 额 的 百 分 比 预 提 税 作 为 计 算 基 础 累 进 税 率 由 零 到 百 分 之 十 五 适 股 息 对 新 加 坡 居 民 企 业 所 支 付 的 股 息 无 需 缴 用 于 业 主 自 住 型 不 动 产 ( 自 年 月 日 纳 预 提 税 起 ), 非 自 住 型 不 动 产 适 用 税 率 为 百 分 之 十 至 利 息 在 无 法 适 用 税 收 协 定 优 惠 税 率 的 情 况 下, 百 分 之 十 九, 非 居 住 型 不 动 产 的 适 用 税 率 为 百 向 非 居 民 支 付 的 利 息 需 按 照 百 分 之 十 五 税 率 缴 纳 预 提 税 某 些 特 定 利 息 可 以 享 受 免 税 或 适 用 分 之 十 在 特 定 情 况 下, 某 些 开 发 项 目 的 土 地 可 予 免 税 较 低 税 率 的 待 遇 百 分 之 十 五 的 税 率 是 最 终 税 社 会 保 障 税 雇 主 新 加 坡 公 民 以 及 具 有 新 加 率, 仅 适 用 于 非 居 民 取 得 的 与 在 新 加 坡 开 展 经 坡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的 雇 员 必 须 向 中 央 公 积 金 ( ) 营 活 动 无 关 或 与 在 新 加 坡 构 成 的 常 设 机 构 无 关 缴 费 每 位 雇 主 必 须 在 中 央 公 积 金 局 注 册 登 记, 的 利 息 其 他 不 适 用 低 税 率 的 利 息, 将 以 现 行 并 且 每 个 月 代 表 自 身 及 其 雇 员 向 中 央 公 积 金 缴 公 司 税 税 率 纳 税 费 雇 员 所 缴 纳 的 公 积 金 部 分 可 从 其 工 资 中 直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在 无 法 适 用 税 收 协 定 优 惠 税 率 接 扣 除 的 情 况 下, 向 非 居 民 支 付 的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需 按 印 花 税 印 花 税 适 用 于 与 股 票 股 份 等 金 融 工 照 百 分 之 十 的 税 率 缴 纳 预 提 税 对 于 一 些 特 许 具 及 不 动 产 相 关 的 书 面 文 件, 包 括 不 动 产 的 按 权 使 用 费 支 付 有 免 税 条 款 百 分 之 十 的 税 率 是 揭 出 售 以 及 出 租 对 于 年 租 金 超 过 新 加 最 终 税 率, 仅 适 用 于 非 居 民 取 得 的 与 在 新 加 坡 坡 元 的 不 动 产 出 租, 可 以 对 租 约 或 租 契 征 收 从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无 关 或 与 在 新 加 坡 构 成 的 常 设 机 价 印 花 税 而 年 租 金 低 于 新 加 坡 元 的 出 构 无 关 的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其 他 不 适 用 低 税 率 的 租 可 予 免 税 在 购 买 不 动 产 方 面, 买 方 对 买 价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将 以 现 行 的 公 司 税 税 率 纳 税 在 新 加 坡 元 以 内 的 部 分 按 百 分 之 一 缴 技 术 服 务 费 因 应 用 或 使 用 科 学 技 术 工 业 或 纳 印 花 税, 新 加 坡 元 至 新 加 坡 商 业 知 识 或 信 息, 或 因 管 理 或 协 助 任 何 贸 易 经 营 或 专 业 活 动, 而 向 非 居 民 企 业 ( 非 个 人 ) 元 以 内 的 部 分 按 百 分 之 二 缴 纳 印 花 税, 超 过 部 分 按 百 分 之 三 缴 纳 印 花 税 某 些 团 体 购 买 或 取 得 居 住 型 不 动 产 ( 包 括 居 住 用 的 土 地 ) 须 支 付
附 加 印 花 税 附 加 税 率 为 百 分 之 五 至 百 分 之 十 合 并 纳 税 合 并 申 报 是 不 允 许 的 ; 每 家 公 司 都 五 不 等, 取 决 于 购 买 者 的 类 别 及 依 据 不 动 产 的 须 独 立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但 是 亏 损 让 渡 的 集 团 机 购 买 价 或 市 价 两 者 孰 高 者 计 算 年 月 制 允 许 集 团 内 符 合 条 件 的 成 员 公 司 将 其 当 年 度 日 及 其 后 取 得 的 工 业 不 动 产 的 出 售 方 适 用 百 分 之 五 至 百 分 之 十 五 的 印 花 税 税 率, 具 体 税 率 取 决 于 持 有 期 间 在 收 购 股 票 或 股 份 方 面, 按 股 票 价 值 与 买 方 支 付 对 价 两 者 中 孰 高 者 向 买 方 征 收 百 分 之 零 点 二 印 花 税 转 让 新 加 坡 上 市 的 无 纸 化 股 份 不 属 于 印 花 税 的 征 税 范 围 在 特 定 情 未 利 用 的 亏 损 资 本 折 让 和 捐 赠, 用 于 抵 扣 同 一 集 团 下 另 一 家 符 合 条 件 的 成 员 公 司 的 应 税 利 润 前 提 是 上 述 公 司 必 须 在 新 加 坡 注 册 成 立, 由 集 团 内 另 一 家 在 新 加 坡 注 册 成 立 的 公 司 持 有 其 至 少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的 股 权, 而 且 二 者 的 会 计 年 度 一 致 况 下, 印 花 税 可 以 被 减 免 申 报 要 求 公 司 必 须 自 财 政 年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财 产 转 让 税 无 个 月 内, 向 新 加 坡 税 务 局 申 报 其 预 估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公 司 必 须 在 评 税 年 度 的 月 日 之 其 他 其 他 税 项 包 括 对 特 定 行 业 的 外 籍 劳 工 每 前, 对 上 一 会 计 年 度 所 得 收 入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月 征 收 的 外 籍 劳 工 税 对 于 月 收 入 低 于 新 加 坡 元 的 雇 员, 将 按 百 分 之 零 点 二 五 工 资 总 罚 款 逾 期 申 报 或 未 申 报 将 被 处 以 罚 款 额 ( 最 低 不 低 于 新 加 坡 元 ) 向 雇 主 征 收 技 能 裁 定 纳 税 人 可 以 要 求 新 加 坡 国 内 税 务 局 预 先 发 展 税 裁 定 个 别 交 易 的 税 务 影 响 新 加 坡 还 对 影 片 租 借 娱 乐 旅 游 酒 店 和 餐 馆 及 机 场 离 境 征 税 个 人 税 征 税 原 则 新 加 坡 的 纳 税 居 民 个 人 ( 特 定 例 外 反 避 税 规 则 情 况 除 外 ) 必 须 对 发 生 于 或 来 源 于 新 加 坡 的 收 转 让 定 价 转 让 定 价 指 南 涵 盖 了 公 平 交 易 原 则 入 缴 纳 所 得 税 新 加 坡 的 纳 税 居 民 个 人 在 新 加 的 应 用 同 期 数 据 准 备 要 求 预 约 定 价 协 议 以 及 启 动 税 收 协 定 中 的 相 互 磋 商 程 序 等 内 容 新 坡 收 到 或 被 视 为 在 新 加 坡 收 到 的 来 源 于 外 国 的 收 入 无 需 缴 纳 所 得 税, 通 过 新 加 坡 的 合 伙 企 业 加 坡 国 内 税 务 局 ( ) 也 对 关 联 方 间 借 贷 及 服 务 提 供 发 布 了 相 关 指 南 资 本 弱 化 无 受 控 外 国 公 司 无 其 他 新 加 坡 有 一 般 反 避 税 条 款 披 露 要 求 无 征 管 与 合 规 性 要 求 纳 税 年 度 纳 税 年 度 通 常 为 日 历 年 度, 但 公 司 可 以 按 照 其 财 政 年 度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各 个 纳 税 年 度 也 被 称 为 评 税 年 度 公 司 在 当 年 取 得 的 所 得 将 在 下 一 年 度 进 行 征 税 ( 例 如, 财 务 年 度 取 得 的 所 得 将 在 评 税 年 度 纳 税 ) 收 到 或 视 为 收 到 的 收 入 除 外 个 人 来 源 于 新 加 坡 的 特 定 投 资 收 入 也 无 需 纳 税 非 居 民 个 人 只 需 对 发 生 于 或 来 源 于 新 加 坡 的 收 入 缴 纳 所 得 税 居 民 除 短 暂 离 境 外 常 住 于 新 加 坡 的 新 加 坡 公 民 是 纳 税 居 民 在 评 税 年 度 的 上 一 日 历 年 度 内 在 新 加 坡 逗 留 或 工 作 超 过 天 的 外 国 人 ( 公 司 董 事 除 外 ), 或 者 通 常 居 住 在 新 加 坡 的 外 国 人 也 被 视 为 居 民 纳 税 人 对 于 外 国 人, 若 其 在 新 加 坡 雇 佣 期 间 涵 盖 至 少 连 续 三 个 评 税 年 度, 即 使 其 在 抵 达 或 离 境 年 度 逗 留 或 工 作 不 超 过 天, 其 仍 可 能 被 视 为 居 民 纳 税 人 并 在 折 让 的 基 础 上 纳 税
对 于 雇 员, 若 其 在 抵 达 新 加 坡 的 年 度 雇 佣 期 不 作 为 计 算 基 础 累 进 税 率 由 零 到 百 分 之 十 五 适 超 过 天, 但 其 雇 佣 期 跨 越 连 续 两 个 日 历 年 用 于 业 主 自 住 型 不 动 产 ( 自 年 月 日 开 度 并 预 期 将 超 过 天, 其 在 两 个 评 税 年 度 仍 始 ), 非 自 住 型 不 动 产 适 用 税 率 为 百 分 之 十 至 可 能 被 视 为 纳 税 居 民 个 人 百 分 之 十 九, 非 居 住 型 不 动 产 适 用 税 率 为 百 分 之 十 在 特 定 情 况 下, 某 些 开 发 项 目 的 土 地 可 申 报 主 体 每 位 个 人, 包 括 已 婚 夫 妇 在 内, 均 予 免 税 须 单 独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应 纳 税 所 得 包 括 从 经 营 执 业 取 得 的 所 得 或 遗 产 税 无 收 益, 以 及 受 雇 所 得 ( 包 括 雇 主 提 供 的 食 物 净 资 产 税 无 服 装 或 住 房, 以 及 除 基 本 生 活 交 通 旅 游 或 社 会 保 障 税 只 有 新 加 坡 公 民 或 具 有 新 加 坡 永 娱 乐 之 外 的 津 贴 ) 久 居 民 身 份 的 雇 员 需 要 对 中 央 公 积 金 缴 费, 缴 资 本 利 得 新 加 坡 没 有 资 本 利 得 税 费 率 为 工 资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在 雇 员 取 得 永 久 居 留 权 后 的 前 三 年 将 适 用 累 进 的 费 率 雇 主 对 于 扣 除 与 减 免 只 有 居 民 纳 税 人 个 人 才 可 享 受 应 中 央 公 积 金 的 法 定 缴 费 率 为 百 分 之 十 六, 以 月 税 所 得 的 扣 除 和 税 款 减 免 特 定 的 个 人 扣 除 项 工 资 新 加 坡 元 和 年 工 资 新 加 坡 元 目 可 从 税 前 收 入 中 减 除 税 款 减 免 可 以 从 应 纳 为 上 限 社 会 保 障 税 由 雇 主 缴 纳 ( 包 括 雇 主 自 税 额 中 扣 除, 从 而 确 定 个 人 的 最 终 应 缴 税 款 行 缴 纳 及 为 雇 员 缴 纳 的 部 分 ) 税 率 居 民 纳 税 人 按 累 进 税 率 征 税, 税 率 介 于 百 分 之 二 至 百 分 之 二 十 之 间 非 居 民 个 人 的 受 征 管 与 合 规 性 要 求 雇 所 得 以 百 分 之 十 五 的 统 一 税 率 ( 未 扣 除 任 何 纳 税 年 度 日 历 年 个 人 免 税 部 分 ) 和 居 民 所 得 税 率 中 较 高 者 纳 税 纳 税 申 报 个 人 必 须 在 每 年 月 日 之 前 就 其 非 居 民 个 人 来 源 于 新 加 坡 的 所 有 其 他 收 入, 包 上 一 年 度 的 收 入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括 董 事 费 和 顾 问 费, 应 按 百 分 之 二 十 的 统 一 税 率 征 税 非 居 民 个 人 ( 公 司 董 事 除 外 ) 在 新 加 罚 款 逾 期 申 报 或 未 申 报 将 被 处 以 罚 款 坡 的 短 期 受 雇 ( 即 受 雇 时 间 不 超 过 天 ), 可 增 值 税 免 于 纳 税 应 税 交 易 新 加 坡 对 提 供 应 税 货 物 和 服 务 以 及 对 个 人 征 收 的 其 它 税 项 进 口 货 物 征 收 货 物 与 服 务 税 ( 与 欧 洲 的 增 值 税 资 本 税 无 相 似 ) 印 花 税 参 见 前 述 对 公 司 征 收 的 其 他 税 项 税 率 标 准 税 率 为 百 分 之 七, 对 国 际 服 务 和 出 的 印 花 税 部 分 口 贸 易 为 零 税 率 资 本 取 得 无 登 记 如 果 个 人 年 应 税 营 业 额 在 百 万 新 加 坡 元 以 上, 就 应 办 理 纳 税 登 记 对 于 公 司 来 说, 房 地 产 税 新 加 坡 对 境 内 所 有 不 动 产 征 收 不 动 如 果 其 年 营 业 额 低 于 百 万 新 加 坡 元, 也 可 进 产 税, 不 动 产 所 有 人 应 在 每 年 年 初 纳 税 不 动 行 自 愿 登 记 一 旦 进 行 纳 税 登 记, 则 必 须 维 持 产 包 括 建 屋 发 展 局 公 寓 房 屋 办 公 室 工 厂 登 记 状 态 至 少 年 商 铺 和 土 地 每 年 的 房 地 产 税 是 以 相 关 房 地 产 税 务 部 门 核 定 的 不 动 产 当 年 价 值 总 额 的 百 分 比
纳 税 申 报 已 进 行 登 记 的 纳 税 人 必 须 在 不 迟 于 每 个 月 会 计 期 间 结 束 后 的 个 月 内, 向 税 务 当 局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相 关 会 计 期 间 的 应 纳 税 额 应 当 在 申 报 时 一 并 缴 纳 税 法 体 系 所 得 税 法 ( 第 章 ); 不 动 产 税 法 ( 第 章 ); 印 花 税 法 ( 第 章 ); 货 物 和 服 务 税 法 ( 第 章 ) 税 收 协 定 新 加 坡 已 签 订 了 个 全 面 性 税 收 协 定 主 管 税 务 当 局 新 加 坡 税 务 局 ( ) 国 际 组 织 世 贸 组 织 ( ) 英 联 邦 ( ) 东 盟 ( ) 和 亚 太 经 合 组 织 ( ) 注 : 本 经 商 须 知 内 容 更 新 于 年
联 系 若 需 获 取 更 多 信 息, 敬 请 联 络 下 列 专 业 人 士 : 蒋 颖 税 务 及 商 务 咨 询 大 中 华 区 主 管 合 伙 人 华 北 地 区 朱 桉 合 伙 人 华 南 地 区 李 晓 晖 合 伙 人 王 鲲 国 际 税 收 与 企 业 并 购 重 组 税 务 服 务 全 国 领 导 人 华 东 地 区 卢 强 合 伙 人 华 西 地 区 张 书 总 监 关 于 德 勤 全 球 ( 德 勤 ) 泛 指 德 勤 有 限 公 司 ( 一 家 根 据 英 国 法 律 组 成 的 私 人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称 德 勤 有 限 公 司 ), 以 及 其 一 家 或 多 家 成 员 所 和 它 们 的 关 联 机 构 德 勤 有 限 公 司 与 每 一 个 成 员 所 均 为 具 有 独 立 法 律 地 位 的 法 律 实 体 德 勤 有 限 公 司 ( 又 称 德 勤 全 球 ) 并 不 向 客 户 提 供 服 务 请 参 阅 中 有 关 德 勤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成 员 所 的 详 细 描 述 德 勤 为 各 行 各 业 的 上 市 及 非 上 市 客 户 提 供 审 计 税 务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及 财 务 咨 询 服 务 德 勤 成 员 所 网 络 遍 及 全 球 逾 个 国 家 及 地 区, 凭 借 其 世 界 一 流 和 高 质 量 专 业 服 务, 为 客 户 提 供 深 入 见 解 以 协 助 其 应 对 最 为 复 杂 的 业 务 挑 战 德 勤 拥 有 超 过 名 专 业 人 士, 致 力 于 追 求 卓 越, 树 立 典 范 关 于 德 勤 大 中 华 作 为 其 中 一 所 具 领 导 地 位 的 专 业 服 务 事 务 所, 我 们 在 大 中 华 设 有 个 办 事 处 分 布 于 北 京 香 港 上 海 台 北 成 都 重 庆 大 连 广 州 杭 州 哈 尔 滨 新 竹 济 南 高 雄 澳 门 南 京 深 圳 苏 州 台 中 台 南 天 津 武 汉 和 厦 门 我 们 拥 有 近 名 员 工, 按 照 当 地 适 用 法 规 以 协 作 方 式 服 务 客 户 关 于 德 勤 中 国 德 勤 品 牌 随 着 在 年 设 立 上 海 办 事 处 而 首 次 进 入 中 国 目 前 德 勤 中 国 的 事 务 所 网 络, 在 德 勤 全 球 网 络 的 支 持 下, 为 中 国 的 本 地 跨 国 及 高 增 长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全 面 的 审 计 税 务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及 财 务 咨 询 服 务 在 中 国, 我 们 拥 有 丰 富 的 经 验, 一 直 为 中 国 的 会 计 准 则 税 务 制 度 与 本 地 专 业 会 计 师 的 发 展 贡 献 所 长 本 通 信 中 所 含 内 容 乃 一 般 性 信 息, 任 何 德 勤 有 限 公 司 其 成 员 所 或 它 们 的 关 联 机 构 ( 统 称 为 德 勤 网 络 ) 并 不 因 此 构 成 提 供 任 何 专 业 建 议 或 服 务 任 何 德 勤 网 络 内 的 机 构 均 不 对 任 何 方 因 使 用 本 通 信 而 导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承 担 责 任 欲 了 解 更 多 信 息, 请 联 系 德 勤 中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