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控 制 规 范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进 一 步 提 高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管 理 水 平, 规 范 内 部 控 制, 加 强 廉 政 风 险 防 控 机 制 建 设,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规 范 第 二 条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各 级 党 的 机 关 人 大 机 关 行 政 机 关 政 协 机 关 审 判 机 关 检 察 机 关 各 民 主 党 派 机 关 人 民 团 体 和 事 业 单 位 ( 以 下 统 称 单 位 ) 经 济 活 动 的 内 部 控 制 第 三 条 本 规 范 所 称 内 部 控 制, 是 指 单 位 为 实 现 控 制 目 标, 通 过 制 定 制 度 实 施 措 施 和 执 行 程 序, 对 经 济 活 动 的 风 险 进 行 防 范 和 管 控 第 四 条 单 位 内 部 控 制 的 目 标 主 要 包 括 : 合 理 保 证 单 位 经 济 活 动 合 法 合 规 资 产 安 全 和 使 用 有 效 财 务 信 息 真 实 完 整, 有 效 防 范 舞 弊 和 预 防 腐 败, 提 高 公 共 服 务 的 效 率 和 效 果 第 五 条 单 位 建 立 与 实 施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 一 ) 全 面 性 原 则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贯 穿 单 位 经 济 活 动 的 决 策 执 行 和 监 督 全 过 程, 实 现 对 经 济 活 动 的 全 面 控 制 ( 二 ) 重 要 性 原 则 在 全 面 控 制 的 基 础 上,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关 注 单 1
位 重 要 经 济 活 动 和 经 济 活 动 的 重 大 风 险 ( 三 ) 制 衡 性 原 则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在 单 位 内 部 的 部 门 管 理 职 责 分 工 业 务 流 程 等 方 面 形 成 相 互 制 约 和 相 互 监 督 ( 四 ) 适 应 性 原 则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单 位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随 着 外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单 位 经 济 活 动 的 调 整 和 管 理 要 求 的 提 高, 不 断 修 订 和 完 善 第 六 条 单 位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内 部 控 制 的 建 立 健 全 和 有 效 实 施 负 责 第 七 条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本 规 范 建 立 适 合 本 单 位 实 际 情 况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并 组 织 实 施 具 体 工 作 包 括 梳 理 单 位 各 类 经 济 活 动 的 业 务 流 程, 明 确 业 务 环 节, 系 统 分 析 经 济 活 动 风 险, 确 定 风 险 点, 选 择 风 险 应 对 策 略, 在 此 基 础 上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单 位 各 项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并 督 促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认 真 执 行 第 二 章 风 险 评 估 和 控 制 方 法 第 八 条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经 济 活 动 风 险 定 期 评 估 机 制, 对 经 济 活 动 存 在 的 风 险 进 行 全 面 系 统 和 客 观 评 估 经 济 活 动 风 险 评 估 至 少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 外 部 环 境 经 济 活 动 或 管 理 要 求 等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应 及 时 对 经 济 活 动 风 险 进 行 重 估 第 九 条 单 位 开 展 经 济 活 动 风 险 评 估 应 当 成 立 风 险 评 估 工 作 小 2
组, 单 位 领 导 担 任 组 长 经 济 活 动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应 当 形 成 书 面 报 告 并 及 时 提 交 单 位 领 导 班 子, 作 为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的 依 据 第 十 条 单 位 进 行 单 位 层 面 的 风 险 评 估 时, 应 当 重 点 关 注 以 下 方 面 : ( 一 )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的 组 织 情 况 包 括 是 否 确 定 内 部 控 制 职 能 部 门 或 牵 头 部 门 ; 是 否 建 立 单 位 各 部 门 在 内 部 控 制 中 的 沟 通 协 调 和 联 动 机 制 ( 二 )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的 建 设 情 况 包 括 经 济 活 动 的 决 策 执 行 监 督 是 否 实 现 有 效 分 离 ; 权 责 是 否 对 等 ; 是 否 建 立 健 全 议 事 决 策 机 制 岗 位 责 任 制 内 部 监 督 等 机 制 ( 三 )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的 完 善 情 况 包 括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是 否 健 全 ; 执 行 是 否 有 效 ( 四 ) 内 部 控 制 关 键 岗 位 工 作 人 员 的 管 理 情 况 包 括 是 否 建 立 工 作 人 员 的 培 训 评 价 轮 岗 等 机 制 ; 工 作 人 员 是 否 具 备 相 应 的 资 格 和 能 力 ( 五 ) 财 务 信 息 的 编 报 情 况 包 括 是 否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对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 是 否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编 制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六 ) 其 他 情 况 第 十 一 条 单 位 进 行 经 济 活 动 业 务 层 面 的 风 险 评 估 时, 应 当 重 点 3
关 注 以 下 方 面 : ( 一 ) 预 算 管 理 情 况 包 括 在 预 算 编 制 过 程 中 单 位 内 部 各 部 门 间 沟 通 协 调 是 否 充 分, 预 算 编 制 与 资 产 配 臵 是 否 相 结 合 与 具 体 工 作 是 否 相 对 应 ; 是 否 按 照 批 复 的 额 度 和 开 支 范 围 执 行 预 算, 进 度 是 否 合 理, 是 否 存 在 无 预 算 超 预 算 支 出 等 问 题 ; 决 算 编 报 是 否 真 实 完 整 准 确 及 时 ( 二 ) 收 支 管 理 情 况 包 括 收 入 是 否 实 现 归 口 管 理, 是 否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向 财 会 部 门 提 供 收 入 的 有 关 凭 据, 是 否 按 照 规 定 保 管 和 使 用 印 章 和 票 据 等 ; 发 生 支 出 事 项 时 是 否 按 照 规 定 审 核 各 类 凭 据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是 否 存 在 使 用 虚 假 票 据 套 取 资 金 的 情 形 ( 三 )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情 况 包 括 是 否 按 照 预 算 和 计 划 组 织 政 府 采 购 业 务 ; 是 否 按 照 规 定 组 织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和 执 行 验 收 程 序 ; 是 否 按 照 规 定 保 存 政 府 采 购 业 务 相 关 档 案 ( 四 ) 资 产 管 理 情 况 包 括 是 否 实 现 资 产 归 口 管 理 并 明 确 使 用 责 任 ; 是 否 定 期 对 资 产 进 行 清 查 盘 点, 对 账 实 不 符 的 情 况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是 否 按 照 规 定 处 臵 资 产 ( 五 )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情 况 包 括 是 否 按 照 概 算 投 资 ; 是 否 严 格 履 行 审 核 审 批 程 序 ; 是 否 建 立 有 效 的 招 投 标 控 制 机 制 ; 是 否 存 在 截 留 挤 占 挪 用 套 取 建 设 项 目 资 金 的 情 形 ; 是 否 按 照 规 定 保 存 建 设 项 目 相 关 档 案 并 及 时 办 理 移 交 手 续 ( 六 ) 合 同 管 理 情 况 包 括 是 否 实 现 合 同 归 口 管 理 ; 是 否 明 确 应 4
签 订 合 同 的 经 济 活 动 范 围 和 条 件 ; 是 否 有 效 监 控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是 否 建 立 合 同 纠 纷 协 调 机 制 ( 七 ) 其 他 情 况 第 十 二 条 单 位 内 部 控 制 的 控 制 方 法 一 般 包 括 : ( 一 ) 不 相 容 岗 位 相 互 分 离 合 理 设 臵 内 部 控 制 关 键 岗 位, 明 确 划 分 职 责 权 限, 实 施 相 应 的 分 离 措 施, 形 成 相 互 制 约 相 互 监 督 的 工 作 机 制 ( 二 ) 内 部 授 权 审 批 控 制 明 确 各 岗 位 办 理 业 务 和 事 项 的 权 限 范 围 审 批 程 序 和 相 关 责 任, 建 立 重 大 事 项 集 体 决 策 和 会 签 制 度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行 使 职 权 办 理 业 务 ( 三 ) 归 口 管 理 根 据 本 单 位 实 际 情 况, 按 照 权 责 对 等 的 原 则, 采 取 成 立 联 合 工 作 小 组 并 确 定 牵 头 部 门 或 牵 头 人 员 等 方 式, 对 有 关 经 济 活 动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 四 ) 预 算 控 制 强 化 对 经 济 活 动 的 预 算 约 束, 使 预 算 管 理 贯 穿 于 单 位 经 济 活 动 的 全 过 程 ( 五 ) 财 产 保 护 控 制 建 立 资 产 日 常 管 理 制 度 和 定 期 清 查 机 制, 采 取 资 产 记 录 实 物 保 管 定 期 盘 点 账 实 核 对 等 措 施, 确 保 资 产 安 全 完 整 ( 六 ) 会 计 控 制 建 立 健 全 本 单 位 财 会 管 理 制 度, 加 强 会 计 机 构 建 设, 提 高 会 计 人 员 业 务 水 平, 强 化 会 计 人 员 岗 位 责 任 制, 规 范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加 强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明 确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和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处 理 程 序 5
( 七 ) 单 据 控 制 要 求 单 位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单 位 的 经 济 活 动 业 务 流 程, 在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中 明 确 界 定 各 项 经 济 活 动 所 涉 及 的 表 单 和 票 据, 要 求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按 照 规 定 填 制 审 核 归 档 保 管 单 据 ( 八 ) 信 息 内 部 公 开 建 立 健 全 经 济 活 动 相 关 信 息 内 部 公 开 制 度,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单 位 的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信 息 内 部 公 开 的 内 容 范 围 方 式 和 程 序 第 三 章 单 位 层 面 内 部 控 制 第 十 三 条 单 位 应 当 单 独 设 臵 内 部 控 制 职 能 部 门 或 者 确 定 内 部 控 制 牵 头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同 时, 应 当 充 分 发 挥 财 会 内 部 审 计 纪 检 监 察 政 府 采 购 基 建 资 产 管 理 等 部 门 或 岗 位 在 内 部 控 制 中 的 作 用 第 十 四 条 单 位 经 济 活 动 的 决 策 执 行 和 监 督 应 当 相 互 分 离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集 体 研 究 专 家 论 证 和 技 术 咨 询 相 结 合 的 议 事 决 策 机 制 重 大 经 济 事 项 的 内 部 决 策, 应 当 由 单 位 领 导 班 子 集 体 研 究 决 定 重 大 经 济 事 项 的 认 定 标 准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和 本 单 位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一 经 确 定,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第 十 五 条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关 键 岗 位 责 任 制, 明 确 岗 位 职 责 及 分 工, 确 保 不 相 容 岗 位 相 互 分 离 相 互 制 约 和 相 互 监 督 单 位 应 当 实 行 内 部 控 制 关 键 岗 位 工 作 人 员 的 轮 岗 制 度, 明 确 轮 岗 6
周 期 不 具 备 轮 岗 条 件 的 单 位 应 当 采 取 专 项 审 计 等 控 制 措 施 内 部 控 制 关 键 岗 位 主 要 包 括 预 算 业 务 管 理 收 支 业 务 管 理 政 府 采 购 业 务 管 理 资 产 管 理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合 同 管 理 以 及 内 部 监 督 等 经 济 活 动 的 关 键 岗 位 第 十 六 条 内 部 控 制 关 键 岗 位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与 其 工 作 岗 位 相 适 应 的 资 格 和 能 力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内 部 控 制 关 键 岗 位 工 作 人 员 业 务 培 训 和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不 断 提 升 其 业 务 水 平 和 综 合 素 质 第 十 七 条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的 规 定 建 立 会 计 机 构, 配 备 具 有 相 应 资 格 和 能 力 的 会 计 人 员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实 际 发 生 的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及 时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编 制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确 保 财 务 信 息 真 实 完 整 第 十 八 条 单 位 应 当 充 分 运 用 现 代 科 学 技 术 手 段 加 强 内 部 控 制 对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实 施 归 口 管 理, 将 经 济 活 动 及 其 内 部 控 制 流 程 嵌 入 单 位 信 息 系 统 中, 减 少 或 消 除 人 为 操 纵 因 素, 保 护 信 息 安 全 第 四 章 业 务 层 面 内 部 控 制 第 一 节 预 算 业 务 控 制 第 十 九 条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预 算 编 制 审 批 执 行 决 算 与 评 价 等 预 算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单 位 应 当 合 理 设 臵 岗 位, 明 确 相 关 岗 位 的 职 责 权 限, 确 保 预 算 编 7
制 审 批 执 行 评 价 等 不 相 容 岗 位 相 互 分 离 第 二 十 条 单 位 的 预 算 编 制 应 当 做 到 程 序 规 范 方 法 科 学 编 制 及 时 内 容 完 整 项 目 细 化 数 据 准 确 ( 一 ) 单 位 应 当 正 确 把 握 预 算 编 制 有 关 政 策, 确 保 预 算 编 制 相 关 人 员 及 时 全 面 掌 握 相 关 规 定 ( 二 )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内 部 预 算 编 制 预 算 执 行 资 产 管 理 基 建 管 理 人 事 管 理 等 部 门 或 岗 位 的 沟 通 协 调 机 制,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项 目 评 审, 确 保 预 算 编 制 部 门 及 时 取 得 和 有 效 运 用 与 预 算 编 制 相 关 的 信 息, 根 据 工 作 计 划 细 化 预 算 编 制, 提 高 预 算 编 制 的 科 学 性 第 二 十 一 条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内 设 部 门 的 职 责 和 分 工, 对 按 照 法 定 程 序 批 复 的 预 算 在 单 位 内 部 进 行 指 标 分 解 审 批 下 达, 规 范 内 部 预 算 追 加 调 整 程 序, 发 挥 预 算 对 经 济 活 动 的 管 控 作 用 第 二 十 二 条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批 复 的 预 算 安 排 各 项 收 支, 确 保 预 算 严 格 有 效 执 行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预 算 执 行 分 析 机 制 定 期 通 报 各 部 门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召 开 预 算 执 行 分 析 会 议, 研 究 解 决 预 算 执 行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出 改 进 措 施, 提 高 预 算 执 行 的 有 效 性 第 二 十 三 条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决 算 管 理, 确 保 决 算 真 实 完 整 准 确 及 时, 加 强 决 算 分 析 工 作, 强 化 决 算 分 析 结 果 运 用, 建 立 健 全 单 位 预 算 与 决 算 相 互 反 映 相 互 促 进 的 机 制 第 二 十 四 条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建 立 预 算 编 制 有 目 8
标 预 算 执 行 有 监 控 预 算 完 成 有 评 价 评 价 结 果 有 反 馈 反 馈 结 果 有 应 用 的 全 过 程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机 制 第 二 节 收 支 业 务 控 制 第 二 十 五 条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收 入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单 位 应 当 合 理 设 臵 岗 位, 明 确 相 关 岗 位 的 职 责 权 限, 确 保 收 款 会 计 核 算 等 不 相 容 岗 位 相 互 分 离 第 二 十 六 条 单 位 的 各 项 收 入 应 当 由 财 会 部 门 归 口 管 理 并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严 禁 设 立 账 外 账 业 务 部 门 应 当 在 涉 及 收 入 的 合 同 协 议 签 订 后 及 时 将 合 同 等 有 关 材 料 提 交 财 会 部 门 作 为 账 务 处 理 依 据, 确 保 各 项 收 入 应 收 尽 收, 及 时 入 账 财 会 部 门 应 当 定 期 检 查 收 入 金 额 是 否 与 合 同 约 定 相 符 ; 对 应 收 未 收 项 目 应 当 查 明 情 况, 明 确 责 任 主 体, 落 实 催 收 责 任 第 二 十 七 条 有 政 府 非 税 收 入 收 缴 职 能 的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项 目 和 标 准 征 收 政 府 非 税 收 入, 按 照 规 定 开 具 财 政 票 据, 做 到 收 缴 分 离 票 款 一 致, 并 及 时 足 额 上 缴 国 库 或 财 政 专 户,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截 留 挪 用 或 者 私 分 第 二 十 八 条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票 据 管 理 制 度 财 政 票 据 发 票 等 各 类 票 据 的 申 领 启 用 核 销 销 毁 均 应 履 行 规 定 手 续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设 臵 票 据 专 管 员, 建 立 票 据 台 账, 做 好 票 据 的 保 管 和 序 时 登 记 工 作 票 据 应 当 按 照 顺 序 号 使 用, 不 得 拆 本 使 用, 做 好 废 旧 票 据 管 理 负 责 保 管 票 据 的 人 员 要 配 臵 单 独 的 保 险 柜 等 保 管 设 备, 并 做 到 人 9
走 柜 锁 单 位 不 得 违 反 规 定 转 让 出 借 代 开 买 卖 财 政 票 据 发 票 等 票 据, 不 得 擅 自 扩 大 票 据 适 用 范 围 第 二 十 九 条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支 出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确 定 单 位 经 济 活 动 的 各 项 支 出 标 准, 明 确 支 出 报 销 流 程,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支 出 事 项 单 位 应 当 合 理 设 臵 岗 位, 明 确 相 关 岗 位 的 职 责 权 限, 确 保 支 出 申 请 和 内 部 审 批 付 款 审 批 和 付 款 执 行 业 务 经 办 和 会 计 核 算 等 不 相 容 岗 位 相 互 分 离 第 三 十 条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支 出 业 务 的 类 型, 明 确 内 部 审 批 审 核 支 付 核 算 和 归 档 等 支 出 各 关 键 岗 位 的 职 责 权 限 实 行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的,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财 政 国 库 管 理 制 度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一 ) 加 强 支 出 审 批 控 制 明 确 支 出 的 内 部 审 批 权 限 程 序 责 任 和 相 关 控 制 措 施 审 批 人 应 当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审 批, 不 得 越 权 审 批 ( 二 ) 加 强 支 出 审 核 控 制 全 面 审 核 各 类 单 据 重 点 审 核 单 据 来 源 是 否 合 法, 内 容 是 否 真 实 完 整, 使 用 是 否 准 确, 是 否 符 合 预 算, 审 批 手 续 是 否 齐 全 支 出 凭 证 应 当 附 反 映 支 出 明 细 内 容 的 原 始 单 据, 并 由 经 办 人 员 签 字 或 盖 章, 超 出 规 定 标 准 的 支 出 事 项 应 由 经 办 人 员 说 明 原 因 并 附 审 批 依 据, 确 保 与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相 符 ( 三 ) 加 强 支 付 控 制 明 确 报 销 业 务 流 程,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资 金 支 付 手 续 签 发 的 支 付 凭 证 应 当 进 行 登 记 使 用 公 务 卡 结 算 的, 应 当 按 10
照 公 务 卡 使 用 和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业 务 ( 四 ) 加 强 支 出 的 核 算 和 归 档 控 制 由 财 会 部 门 根 据 支 出 凭 证 及 时 准 确 登 记 账 簿 ; 与 支 出 业 务 相 关 的 合 同 等 材 料 应 当 提 交 财 会 部 门 作 为 账 务 处 理 的 依 据 第 三 十 一 条 根 据 国 家 规 定 可 以 举 借 债 务 的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债 务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明 确 债 务 管 理 岗 位 的 职 责 权 限, 不 得 由 一 人 办 理 债 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大 额 债 务 的 举 借 和 偿 还 属 于 重 大 经 济 事 项, 应 当 进 行 充 分 论 证, 并 由 单 位 领 导 班 子 集 体 研 究 决 定 单 位 应 当 做 好 债 务 的 会 计 核 算 和 档 案 保 管 工 作 加 强 债 务 的 对 账 和 检 查 控 制, 定 期 与 债 权 人 核 对 债 务 余 额, 进 行 债 务 清 理, 防 范 和 控 制 财 务 风 险 第 三 节 政 府 采 购 业 务 控 制 第 三 十 二 条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政 府 采 购 预 算 与 计 划 管 理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管 理 验 收 管 理 等 政 府 采 购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第 三 十 三 条 单 位 应 当 明 确 相 关 岗 位 的 职 责 权 限, 确 保 政 府 采 购 需 求 制 定 与 内 部 审 批 招 标 文 件 准 备 与 复 核 合 同 签 订 与 验 收 验 收 与 保 管 等 不 相 容 岗 位 相 互 分 离 第 三 十 四 条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对 政 府 采 购 业 务 预 算 与 计 划 的 管 理 建 立 预 算 编 制 政 府 采 购 和 资 产 管 理 等 部 门 或 岗 位 之 间 的 沟 通 协 调 机 制 根 据 本 单 位 实 际 需 求 和 相 关 标 准 编 制 政 府 采 购 预 算, 按 照 已 批 复 的 预 算 安 排 政 府 采 购 计 划 11
第 三 十 五 条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对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管 理 对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实 施 归 口 管 理,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建 立 政 府 采 购 资 产 管 理 财 会 内 部 审 计 纪 检 监 察 等 部 门 或 岗 位 相 互 协 调 相 互 制 约 的 机 制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对 政 府 采 购 申 请 的 内 部 审 核, 按 照 规 定 选 择 政 府 采 购 方 式 发 布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对 政 府 采 购 进 口 产 品 变 更 政 府 采 购 方 式 等 事 项 应 当 加 强 内 部 审 核, 严 格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第 三 十 六 条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对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验 收 的 管 理 根 据 规 定 的 验 收 制 度 和 政 府 采 购 文 件, 由 指 定 部 门 或 专 人 对 所 购 物 品 的 品 种 规 格 数 量 质 量 和 其 他 相 关 内 容 进 行 验 收, 并 出 具 验 收 证 明 第 三 十 七 条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对 政 府 采 购 业 务 质 疑 投 诉 答 复 的 管 理 指 定 牵 头 部 门 负 责 相 关 部 门 参 加,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做 好 政 府 采 购 业 务 质 疑 投 诉 答 复 工 作 第 三 十 八 条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对 政 府 采 购 业 务 的 记 录 控 制 妥 善 保 管 政 府 采 购 预 算 与 计 划 各 类 批 复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评 标 文 件 合 同 文 本 验 收 证 明 等 政 府 采 购 业 务 相 关 资 料 定 期 对 政 府 采 购 业 务 信 息 进 行 分 类 统 计, 并 在 内 部 进 行 通 报 第 三 十 九 条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对 涉 密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安 全 保 密 的 管 理 对 于 涉 密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单 位 应 当 与 相 关 供 应 商 或 采 购 中 介 机 构 签 订 保 密 协 议 或 者 在 合 同 中 设 定 保 密 条 款 第 四 节 资 产 控 制 第 四 十 条 单 位 应 当 对 资 产 实 行 分 类 管 理, 建 立 健 全 资 产 内 部 管 12
理 制 度 单 位 应 当 合 理 设 臵 岗 位, 明 确 相 关 岗 位 的 职 责 权 限, 确 保 资 产 安 全 和 有 效 使 用 第 四 十 一 条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货 币 资 金 管 理 岗 位 责 任 制, 合 理 设 臵 岗 位, 不 得 由 一 人 办 理 货 币 资 金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确 保 不 相 容 岗 位 相 互 分 离 ( 一 ) 出 纳 不 得 兼 管 稽 核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和 收 入 支 出 债 权 债 务 账 目 的 登 记 工 作 ( 二 ) 严 禁 一 人 保 管 收 付 款 项 所 需 的 全 部 印 章 财 务 专 用 章 应 当 由 专 人 保 管, 个 人 名 章 应 当 由 本 人 或 其 授 权 人 员 保 管 负 责 保 管 印 章 的 人 员 要 配 臵 单 独 的 保 管 设 备, 并 做 到 人 走 柜 锁 ( 三 ) 按 照 规 定 应 当 由 有 关 负 责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应 当 严 格 履 行 签 字 或 盖 章 手 续 第 四 十 二 条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对 银 行 账 户 的 管 理,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的 审 批 权 限 和 程 序 开 立 变 更 和 撤 销 银 行 账 户 第 四 十 三 条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货 币 资 金 的 核 查 控 制 指 定 不 办 理 货 币 资 金 业 务 的 会 计 人 员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抽 查 盘 点 库 存 现 金, 核 对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抽 查 银 行 对 账 单 银 行 日 记 账 及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调 节 表, 核 对 是 否 账 实 相 符 账 账 相 符 对 调 节 不 符 可 能 存 在 重 大 问 题 的 未 达 账 项 应 当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四 十 四 条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对 实 物 资 产 和 无 形 资 产 的 管 理, 明 确 13
相 关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职 责 权 限, 强 化 对 配 臵 使 用 和 处 臵 等 关 键 环 节 的 管 控 ( 一 ) 对 资 产 实 施 归 口 管 理 明 确 资 产 使 用 和 保 管 责 任 人, 落 实 资 产 使 用 人 在 资 产 管 理 中 的 责 任 贵 重 资 产 危 险 资 产 有 保 密 等 特 殊 要 求 的 资 产, 应 当 指 定 专 人 保 管 专 人 使 用, 并 规 定 严 格 的 接 触 限 制 条 件 和 审 批 程 序 ( 二 ) 按 照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明 确 资 产 的 调 剂 租 借 对 外 投 资 处 臵 的 程 序 审 批 权 限 和 责 任 ( 三 ) 建 立 资 产 台 账, 加 强 资 产 的 实 物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定 期 清 查 盘 点 资 产, 确 保 账 实 相 符 财 会 资 产 管 理 资 产 使 用 等 部 门 或 岗 位 应 当 定 期 对 账, 发 现 不 符 的, 应 当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 四 ) 建 立 资 产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做 好 资 产 的 统 计 报 告 分 析 工 作, 实 现 对 资 产 的 动 态 管 理 第 四 十 五 条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加 强 对 对 外 投 资 的 管 理 ( 一 ) 合 理 设 臵 岗 位, 明 确 相 关 岗 位 的 职 责 权 限, 确 保 对 外 投 资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与 评 估 对 外 投 资 决 策 与 执 行 对 外 投 资 处 臵 的 审 批 与 执 行 等 不 相 容 岗 位 相 互 分 离 ( 二 ) 单 位 对 外 投 资, 应 当 由 单 位 领 导 班 子 集 体 研 究 决 定 ( 三 ) 加 强 对 投 资 项 目 的 追 踪 管 理, 及 时 全 面 准 确 地 记 录 对 14
外 投 资 的 价 值 变 动 和 投 资 收 益 情 况 ( 四 ) 建 立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对 在 对 外 投 资 中 出 现 重 大 决 策 失 误 未 履 行 集 体 决 策 程 序 和 不 按 规 定 执 行 对 外 投 资 业 务 的 部 门 及 人 员, 应 当 追 究 相 应 的 责 任 第 五 节 建 设 项 目 控 制 第 四 十 六 条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建 设 项 目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单 位 应 当 合 理 设 臵 岗 位, 明 确 内 部 相 关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职 责 权 限, 确 保 项 目 建 议 和 可 行 性 研 究 与 项 目 决 策 概 预 算 编 制 与 审 核 项 目 实 施 与 价 款 支 付 竣 工 决 算 与 竣 工 审 计 等 不 相 容 岗 位 相 互 分 离 第 四 十 七 条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与 建 设 项 目 相 关 的 议 事 决 策 机 制, 严 禁 任 何 个 人 单 独 决 策 或 者 擅 自 改 变 集 体 决 策 意 见 决 策 过 程 及 各 方 面 意 见 应 当 形 成 书 面 文 件, 与 相 关 资 料 一 同 妥 善 归 档 保 管 第 四 十 八 条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与 建 设 项 目 相 关 的 审 核 机 制 项 目 建 议 书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概 预 算 竣 工 决 算 报 告 等 应 当 由 单 位 内 部 的 规 划 技 术 财 会 法 律 等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或 者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中 介 机 构 进 行 审 核, 出 具 评 审 意 见 第 四 十 九 条 单 位 应 当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工 作, 并 接 受 有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单 位 应 当 采 取 签 订 保 密 协 议 限 制 接 触 等 必 要 措 施, 确 保 标 底 编 制 评 标 等 工 作 在 严 格 保 密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第 五 十 条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审 批 单 位 下 达 的 投 资 计 划 和 预 算 对 建 15
设 项 目 资 金 实 行 专 款 专 用, 严 禁 截 留 挪 用 和 超 批 复 内 容 使 用 资 金 财 会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与 建 设 项 目 承 建 单 位 的 沟 通, 准 确 掌 握 建 设 进 度, 加 强 价 款 支 付 审 核,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价 款 结 算 实 行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的 建 设 项 目,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财 政 国 库 管 理 制 度 相 关 规 定 支 付 资 金 第 五 十 一 条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对 建 设 项 目 档 案 的 管 理 做 好 相 关 文 件 材 料 的 收 集 整 理 归 档 和 保 管 工 作 第 五 十 二 条 经 批 准 的 投 资 概 算 是 工 程 投 资 的 最 高 限 额, 如 有 调 整,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报 经 批 准 单 位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洽 商 和 设 计 变 更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相 应 的 审 批 程 序 第 五 十 三 条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后,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的 时 限 及 时 办 理 竣 工 决 算, 组 织 竣 工 决 算 审 计, 并 根 据 批 复 的 竣 工 决 算 和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建 设 项 目 档 案 和 资 产 移 交 等 工 作 建 设 项 目 已 实 际 投 入 使 用 但 超 时 限 未 办 理 竣 工 决 算 的,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对 建 设 项 目 的 实 际 投 资 暂 估 入 账, 转 作 相 关 资 产 管 理 第 六 节 合 同 控 制 第 五 十 四 条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合 同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单 位 应 当 合 理 设 臵 岗 位, 明 确 合 同 的 授 权 审 批 和 签 署 权 限, 妥 善 保 管 和 使 用 合 同 专 用 章, 严 禁 未 经 授 权 擅 自 以 单 位 名 义 对 外 签 订 合 同, 严 禁 违 规 签 订 担 保 投 资 和 借 贷 合 同 单 位 应 当 对 合 同 实 施 归 口 管 理, 建 立 财 会 部 门 与 合 同 归 口 管 理 部 16
门 的 沟 通 协 调 机 制, 实 现 合 同 管 理 与 预 算 管 理 收 支 管 理 相 结 合 第 五 十 五 条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对 合 同 订 立 的 管 理, 明 确 合 同 订 立 的 范 围 和 条 件 对 于 影 响 重 大 涉 及 较 高 专 业 技 术 或 法 律 关 系 复 杂 的 合 同, 应 当 组 织 法 律 技 术 财 会 等 工 作 人 员 参 与 谈 判, 必 要 时 可 聘 请 外 部 专 家 参 与 相 关 工 作 谈 判 过 程 中 的 重 要 事 项 和 参 与 谈 判 人 员 的 主 要 意 见, 应 当 予 以 记 录 并 妥 善 保 管 第 五 十 六 条 单 位 应 当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实 施 有 效 监 控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因 对 方 或 单 位 自 身 原 因 导 致 可 能 无 法 按 时 履 行 的, 应 当 及 时 采 取 应 对 措 施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合 同 履 行 监 督 审 查 制 度 对 合 同 履 行 中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或 变 更 解 除 合 同 等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审 查 第 五 十 七 条 财 会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办 理 价 款 结 算 和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未 按 照 合 同 条 款 履 约 的, 财 会 部 门 应 当 在 付 款 之 前 向 单 位 有 关 负 责 人 报 告 第 五 十 八 条 合 同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合 同 登 记 的 管 理, 定 期 对 合 同 进 行 统 计 分 类 和 归 档, 详 细 登 记 合 同 的 订 立 履 行 和 变 更 情 况, 实 行 对 合 同 的 全 过 程 管 理 与 单 位 经 济 活 动 相 关 的 合 同 应 当 同 时 提 交 财 会 部 门 作 为 账 务 处 理 的 依 据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合 同 信 息 安 全 保 密 工 作,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泄 露 合 同 订 立 与 履 行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国 家 秘 密 工 作 秘 密 或 商 业 秘 密 17
第 五 十 九 条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对 合 同 纠 纷 的 管 理 合 同 发 生 纠 纷 的, 单 位 应 当 在 规 定 时 效 内 与 对 方 协 商 谈 判 合 同 纠 纷 协 商 一 致 的, 双 方 应 当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 合 同 纠 纷 经 协 商 无 法 解 决 的, 经 办 人 员 应 向 单 位 有 关 负 责 人 报 告, 并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选 择 仲 裁 或 诉 讼 方 式 解 决 第 五 章 评 价 与 监 督 第 六 十 条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监 督 制 度, 明 确 各 相 关 部 门 或 岗 位 在 内 部 监 督 中 的 职 责 权 限, 规 定 内 部 监 督 的 程 序 和 要 求, 对 内 部 控 制 建 立 与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内 部 监 督 检 查 和 自 我 评 价 内 部 监 督 应 当 与 内 部 控 制 的 建 立 和 实 施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第 六 十 一 条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或 岗 位 应 当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检 查 单 位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和 机 制 的 建 立 与 执 行 情 况, 以 及 内 部 控 制 关 键 岗 位 及 人 员 的 设 臵 情 况 等, 及 时 发 现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的 问 题 并 提 出 改 进 建 议 第 六 十 二 条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本 单 位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内 部 监 督 检 查 的 方 法 范 围 和 频 率 第 六 十 三 条 单 位 负 责 人 应 当 指 定 专 门 部 门 或 专 人 负 责 对 单 位 内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价 并 出 具 单 位 内 部 控 制 自 我 评 价 报 告 第 六 十 四 条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和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对 单 位 内 部 控 制 的 建 立 和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有 针 对 性 地 提 出 检 查 意 见 和 建 议, 并 督 促 单 位 进 行 整 改 国 务 院 审 计 机 关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和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审 18
计 机 关 对 单 位 进 行 审 计 时, 应 当 调 查 了 解 单 位 内 部 控 制 建 立 和 实 施 的 有 效 性, 揭 示 相 关 内 部 控 制 的 缺 陷, 有 针 对 性 地 提 出 审 计 处 理 意 见 和 建 议, 并 督 促 单 位 进 行 整 改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五 条 本 规 范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