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者 按 天 职 税 务 又 一 个 电 子 产 品 答 疑 汇 编 面 世 了, 该 产 品 为 月 刊, 每 月 月 底 将 当 月 针 对 天 职 税 务 会 员 及 天 职 集 团 的 答 疑 精 华 整 理 编 辑 成 辑 呈 现 给 各 位, 大 家 可 以 在 碎 片 时 间 内 快 速 阅 读 该 内 容, 在 短 时 间 内 获 取 有 效 实 用 的 信 息 北 京 天 职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隶 属 于 天 职 国 际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Baker Tilly International 在 中 国 地 区 的 唯 一 成 员 所 主 要 业 务 领 域 : 税 务 咨 询 税 务 鉴 证 国 际 涉 税 服 务 及 财 税 培 训 等 服 务 热 线 :400-898-1118 网 址 :http//www.tzcta.com;http//www.tzcpa.com 版 权 所 有, 不 得 转 载
目 录 1. 基 建 期 业 务 招 待 费 的 所 得 税 纳 税 处 理... 2 2. 非 法 人 单 位 企 业 如 何 进 行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鉴 证... 4 3. 过 了 备 案 期 是 否 可 以 享 受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5 4. 关 于 非 居 民 企 业 境 外 股 权 交 易 问 题... 7 5. 非 贸 易 付 汇 涉 税 问 题... 9 6. 统 借 统 贷 转 贷 利 息 是 否 缴 税? 是 否 需 要 开 具 发 票?... 11 7. 总 分 公 司 如 何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12 1
1. 基 建 期 业 务 招 待 费 的 所 得 税 纳 税 处 理 问 题 陈 述 问 题 1: 某 执 行 国 有 建 设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的 大 型 国 有 企 业 基 建 期 内 发 生 的 业 务 招 待 费, 是 否 需 要 按 照 税 法 的 规 定 进 行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调 增 处 理? 问 题 2: 如 果 不 调 整 ( 基 于 应 调 而 未 调 的 假 设 ), 那 基 建 期 的 在 建 转 为 固 定 资 产 后, 固 定 资 产 的 计 税 基 础 如 何 确 认? 问 题 回 复 问 题 1: 该 业 务 招 待 费 应 当 做 纳 税 调 整 问 题 2: 按 已 发 生 的 业 务 招 待 费 的 40% 调 减 固 定 资 产 计 税 基 础 政 策 链 接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四 十 三 条 企 业 发 生 的 与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业 务 招 待 费 支 出, 按 照 发 生 额 的 60% 扣 除, 但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当 年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的 5 ; 2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若 干 税 务 处 理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2 年 第 15 号 ) 五 关 于 筹 办 期 业 务 招 待 费 等 费 用 税 前 扣 除 问 题 企 业 在 筹 建 期 间, 发 生 的 与 筹 办 活 动 有 关 的 业 务 招 待 费 支 出, 可 按 实 际 发 生 额 的 60% 计 入 企 业 筹 办 费,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在 税 前 扣 除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在 计 算 应 2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企 业 财 务 会 计 处 理 办 法 与 税 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应 当 依 照 税 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计 算 专 家 点 评 不 管 企 业 执 行 什 么 样 的 会 计 制 度, 都 是 会 计 核 算 的 处 理 原 则 ; 作 为 所 得 税 的 纳 税 处 理, 需 要 执 行 税 法 的 口 径, 需 要 进 行 纳 税 调 整 3
2. 非 法 人 单 位 企 业 如 何 进 行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鉴 证 问 题 陈 述 某 集 团 设 在 外 省 的 一 个 分 支 机 构 被 当 地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提 交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鉴 证 报 告, 税 务 机 关 的 要 求 合 理 吗? 政 策 链 接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的 法 人 税 制 实 质, 各 非 法 人 单 位 企 业 不 单 独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及 应 纳 税 所 得 税 额 等 数 据, 各 类 涉 税 事 项 由 总 机 构 统 一 计 算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施 行 后, 税 务 机 关 不 需 要 再 对 符 合 国 税 发 [2008]28 号 文 件 规 定 条 件 的 分 支 机 构 进 行 单 独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检 查 专 家 点 评 1 因 分 支 机 构 管 理 层 自 身 需 求 或 这 个 别 地 区 税 务 局 难 以 沟 通 硬 性 要 求 提 供 分 支 机 构 税 审 报 告, 作 为 专 业 中 介 公 司 我 们 可 以 提 供 该 服 务, 但 需 要 在 审 计 报 告 意 见 结 论 段 及 鉴 证 事 项 说 明 中 强 调 指 出 我 们 是 将 分 支 机 构 视 同 独 立 法 人 按 照 所 得 税 法 及 征 管 条 例 做 的 调 整 ( 且 关 联 交 易 是 审 计 调 整 后 的 数 据 ), 如 果 该 假 设 不 成 立, 该 报 告 数 据 不 具 有 实 质 意 义 2 具 体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弥 补 亏 损 等 数 据 都 以 视 同 该 分 支 机 构 为 独 立 法 人 假 设 前 提 来 调 整 4
3. 过 了 备 案 期 是 否 可 以 享 受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问 题 陈 述 某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 生 产 经 营 类 企 业 )2007 年 前 成 立, 一 直 亏 损, 2012 年 度 首 次 盈 利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施 企 业 所 得 税 过 渡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 国 发 2007 39 号 ) 规 定,2012 年 度 尚 可 享 受 所 得 税 减 半 优 惠, 但 主 管 税 局 以 该 公 司 2008 年 度 未 申 请 或 报 备 其 可 享 受 所 得 税 优 惠 的 资 格 为 由, 拒 绝 该 公 司 减 半 优 惠 申 请 请 问, 税 局 的 理 由 是 否 有 理 论 或 文 件 依 据? 如 该 理 由 成 立, 各 地 是 否 严 格 依 此 执 行 ( 均 在 2008 年 度 提 出 申 请 或 报 备 )? 请 大 家 帮 助 判 断 一 下, 该 事 项 是 否 构 成 该 企 业 享 受 优 惠 的 实 质 性 障 碍? 政 策 链 接 1 税 局 的 结 论 有 法 律 依 据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税 收 减 免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2005]129 号 ) 第 五 条 纳 税 人 享 受 报 批 类 减 免 税, 应 提 交 相 应 资 料, 提 出 申 请, 经 按 本 办 法 规 定 具 有 审 批 权 限 的 税 务 机 关 ( 以 下 简 称 有 权 税 务 机 关 ) 审 批 确 认 后 执 行 未 按 规 定 申 请 或 虽 申 请 但 未 经 有 权 税 务 机 关 审 批 确 认 的, 纳 税 人 不 得 享 受 减 免 税 纳 税 人 享 受 备 案 类 减 免 税, 应 提 请 备 案, 经 税 务 机 关 登 记 备 案 后, 自 登 记 备 案 之 日 起 执 行 纳 税 人 未 按 规 定 备 案 的, 一 律 不 得 减 免 税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 减 免 税 期 限 超 过 1 个 纳 税 年 度 的, 进 行 一 次 性 审 批 纳 税 人 享 受 减 免 税 的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的, 应 自 发 生 变 化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税 务 机 关 报 告, 经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后, 停 止 其 减 免 税 5
2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收 优 惠 管 理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 ( 国 税 函 [2009]255 号 ) 除 国 务 院 明 确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过 渡 类 优 惠 政 策 执 行 新 税 法 后 继 续 保 留 执 行 的 原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新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规 定 的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企 业 减 免 税 优 惠 政 策, 以 及 国 务 院 另 行 规 定 实 行 审 批 管 理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外, 其 他 各 类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均 实 行 备 案 管 理 专 家 点 评 有 明 确 程 序 性 法 规 要 求 企 业 完 成 的 备 案 审 批 手 续, 企 业 需 要 严 格 按 照 税 务 机 关 的 要 求 来 做 如 果 工 作 中 确 实 有 疏 漏, 可 就 事 论 事 跟 税 务 机 关 积 极 沟 通, 争 取 补 申 报 真 实 案 例 链 接 根 据 北 京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收 优 惠 备 案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公 告 2012 5 号 ) 的 规 定,2012 年 度 企 业 享 受 居 民 企 业 之 间 的 股 息 红 利 免 税 优 惠 政 策 需 要 提 前 备 案 但 该 类 备 案 在 以 前 年 度 均 为 事 后 备 案 或 者 提 交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资 料 的 同 时 提 交 免 税 资 料 备 案 因 此, 很 多 纳 税 人 未 及 时 获 取 并 理 解 该 信 息, 没 能 在 税 局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备 案 手 续, 无 法 享 受 股 息 的 免 税 政 策 一 时 间, 企 业 惶 恐 税 局 忙 乱, 四 处 怨 声 载 道 事 件 的 发 生 原 因 是 多 方 面 的, 税 局 信 息 发 布 不 及 时 对 纳 税 人 的 辅 导 不 到 位, 纳 税 人 未 主 动 获 取 细 节 信 息 等 这 种 情 况 下, 纳 税 人 经 与 税 务 机 关 的 积 极 沟 通, 最 终 使 得 税 务 机 关 允 许 企 业 补 申 报, 事 件 平 息 6
4. 关 于 非 居 民 企 业 境 外 股 权 交 易 问 题 问 题 陈 述 A 公 司 为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于 2007 年 进 行 股 改 2009 年 A 公 司 的 第 一 大 股 东 美 国 B 公 司 将 所 持 A 公 司 51% 的 股 份 全 部 转 让 给 位 于 香 港 的 C 公 司 问 :1 2009 年 B 公 司 转 让 股 权 时, 是 否 要 交 所 得 税?2 A 公 司 是 否 有 代 扣 代 缴 的 义 务? 政 策 链 接 1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主 席 令 [2007] 第 063 号 ) 第 三 条 居 民 企 业 应 当 就 其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境 外 的 所 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非 居 民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未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的, 或 者 虽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但 取 得 的 所 得 与 其 所 设 机 构 场 所 没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应 当 就 其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的 所 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2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 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源 泉 扣 缴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2009] 第 003 号 ) 第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 股 权 转 让 双 方 均 为 非 居 民 企 业 且 在 境 外 交 易 的, 由 取 得 所 得 的 非 居 民 自 行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向 被 转 让 股 权 的 境 内 企 业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被 转 让 股 权 的 境 内 企 业 应 协 助 税 务 机 关 向 非 居 民 企 业 征 缴 税 款 根 据 该 文 第 五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股 权 转 让 交 易 双 方 均 为 非 居 民 企 业 且 在 境 外 交 易 的, 被 转 让 股 权 的 境 内 企 业 在 依 法 变 更 税 务 登 记 时, 应 将 股 权 转 让 合 同 复 印 件 报 送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另 外, 如 果 是 境 外 交 易 但 款 项 支 付 是 由 购 买 股 权 方 的 境 内 分 支 机 7
构 等 支 付 的,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三 十 七 条 规 定 : 对 非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本 法 第 三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的 所 得 应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实 行 源 泉 扣 缴, 以 支 付 人 为 扣 缴 义 务 人 税 款 由 扣 缴 义 务 人 在 每 次 支 付 或 者 到 期 应 支 付 时, 从 支 付 或 者 到 期 应 支 付 的 款 项 中 扣 缴 专 家 点 评 来 源 于 中 国 的 股 权 转 让 收 入 当 然 需 要 缴 税, 可 自 行 申 报, 也 可 请 代 理 人 申 报, 被 转 让 股 权 的 境 内 企 业 应 协 助 税 务 机 关 向 非 居 民 企 业 征 缴 税 款 8
5. 非 贸 易 付 汇 涉 税 问 题 问 题 陈 述 中 国 境 内 企 业, 因 为 在 美 国 有 销 售, 按 照 美 国 法 律 需 要 向 有 关 政 府 管 理 机 构 支 付 行 政 性 收 费, 金 额 超 过 3 万 美 金,( 比 如 向 美 国 的 FDA 支 付 仿 制 药 费 用 ), 假 设 该 境 内 企 业 只 能 由 中 国 大 陆 支 付, 中 国 当 地 税 务 局 认 为 需 要 扣 缴 营 业 税, 请 问 企 业 可 以 根 据 什 么 法 律 依 据, 向 税 务 局 申 诉 : 该 笔 付 款 不 具 有 商 业 交 易 性 质 ; 不 在 营 业 税 的 征 税 范 围 内, 不 产 生 相 关 营 业 税 纳 税 义 务? 政 策 链 接 应 当 缴 纳 营 业 税 ( 此 结 论 不 同 税 务 局 给 出 不 同 结 论, 是 否 征 税 存 在 争 议, 此 处 仅 表 明 我 们 根 据 该 特 例 的 观 点 ) 1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第 一 条 的 规 定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提 供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劳 务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销 售 不 动 产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为 营 业 税 的 纳 税 人, 应 当 依 照 本 条 例 缴 纳 营 业 税, 因 接 受 服 务 的 是 境 内 机 构, 属 于 应 当 纳 税 的 范 围 2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规 定 条 例 第 一 条 所 称 条 例 规 定 的 劳 务 是 指 属 于 交 通 运 输 业 建 筑 业 金 融 保 险 业 邮 电 通 信 业 文 化 体 育 业 娱 乐 业 服 务 业 税 目 征 收 范 围 的 劳 务 ( 以 下 称 应 税 劳 务 ) 如 果 该 政 府 机 构 收 费 属 于 服 务 性 质 收 费, 则 需 要 缴 税 ; 如 果 该 企 业 不 提 供 服 务, 则 该 收 费 不 在 营 业 税 应 税 范 围 内, 不 需 要 缴 税 因 企 业 无 法 提 供 该 收 费 的 实 质, 所 以 才 导 致 不 9
同 的 结 论 3 根 据 汇 发 2008 64 号 文 规 定 二 本 通 知 所 称 服 务 贸 易, 包 括 运 输 旅 游 通 信 建 筑 安 装 及 劳 务 承 包 保 险 服 务 金 融 服 务 计 算 机 和 信 息 服 务 专 有 权 利 使 用 和 特 许 体 育 文 化 和 娱 乐 服 务 其 他 商 业 服 务 政 府 服 务 等 交 易 行 为 该 政 府 服 务 是 定 义 为 贸 易 行 为 的, 属 于 应 税 服 务 专 家 点 评 该 笔 付 款 由 于 国 内 税 务 机 关 无 法 准 确 判 断 其 性 质, 导 致 企 业 需 要 先 缴 纳 税 金 企 业 可 以 寻 求 国 外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独 立 报 告, 证 明 该 笔 付 款 属 于 非 贸 易 性 质 企 业 也 可 以 利 用 国 外 分 公 司 支 付 该 笔 款 项, 成 为 国 外 分 公 司 的 一 笔 费 用, 不 发 生 国 内 公 司 往 外 付 款 需 代 扣 税 金 这 个 环 节 10
发 票? 6. 统 借 统 贷 转 贷 利 息 是 否 缴 税? 是 否 需 要 开 具 问 题 陈 述 统 借 统 贷 转 贷 利 息 是 否 缴 税? 是 否 需 要 开 具 发 票? 政 策 链 接 1 关 于 非 金 融 机 构 统 借 统 还 业 务 征 收 营 业 税 问 题 的 通 知 财 税 字 [2000]7 号 规 定 : 为 缓 解 中 小 企 业 融 资 难 的 问 题, 对 企 业 主 管 部 门 或 企 业 集 团 中 的 核 心 企 业 等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统 借 方 ) 向 金 融 机 构 借 款 后, 将 所 借 资 金 分 拨 给 下 属 单 位 ( 包 括 独 立 核 算 单 位 和 非 独 立 核 算 单 位 ), 并 按 支 付 给 金 融 机 构 的 借 款 利 率 水 平 向 下 属 单 位 收 取 用 于 归 还 金 融 机 构 的 利 息 不 征 收 营 业 税 2 银 行 以 利 息 回 单 作 为 收 取 企 业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企 业 集 团 中 的 核 心 企 业 利 息 收 入 的 依 据, 对 企 业 主 管 部 门 及 集 团 中 的 核 心 企 业 将 资 金 转 贷 给 下 属 企 业 可 依 据 内 部 自 制 利 息 单 据 作 为 所 得 税 前 抵 扣 凭 据 专 家 点 评 企 业 可 以 税 前 列 支 的 票 据 并 不 仅 仅 是 发 票, 比 如 工 资 单 银 行 手 续 费 收 据 法 院 的 判 决 书 等 所 以 提 示 企 业, 如 果 某 企 业 有 统 借 统 贷 业 务, 可 以 依 据 内 部 自 制 利 息 单 据 作 为 所 得 税 前 抵 扣 凭 据, 但 要 妥 善 保 存 相 关 资 料 以 被 税 务 机 关 实 地 核 查 11
7. 总 分 公 司 如 何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问 题 陈 述 目 前 总 分 公 司 是 汇 总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总 分 公 司 按 照 5:5 的 比 例 在 当 地 入 库 缴 纳 所 得 税, 如 果 分 公 司 没 有 按 照 缴 纳 入 库 所 得 税, 是 否 影 响 总 公 司? 会 有 哪 些 影 响? 政 策 链 接 1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 办 法 的 公 告 ( 公 告 2012 年 第 57 号 ) 第 八 条 规 定, 总 机 构 应 将 本 期 企 业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的 50% 部 分, 在 每 月 或 季 度 终 了 后 15 日 内 就 地 申 报 预 缴 总 机 构 应 将 本 期 企 业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的 另 外 50% 部 分, 按 照 各 分 支 机 构 应 分 摊 的 比 例, 在 各 分 支 机 构 之 间 进 行 分 摊, 并 及 时 通 知 到 各 分 支 机 构 ; 各 分 支 机 构 应 在 每 月 或 季 度 终 了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就 其 分 摊 的 所 得 税 额 就 地 申 报 预 缴 分 支 机 构 未 按 税 款 分 配 数 额 预 缴 所 得 税 造 成 少 缴 税 款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按 照 征 收 管 理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其 处 罚, 并 将 处 罚 结 果 通 知 总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2 上 述 公 告 第 十 条 规 定,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应 当 自 年 度 终 了 之 日 起 5 个 月 内, 由 总 机 构 汇 总 计 算 企 业 年 度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扣 除 总 机 构 和 各 分 支 机 构 已 预 缴 的 税 款, 计 算 出 应 缴 应 退 税 款,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税 款 分 摊 方 法 计 算 总 机 构 和 分 支 机 构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缴 应 退 税 款, 分 别 由 总 机 构 和 分 支 机 构 就 地 办 理 税 款 缴 库 或 退 库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在 纳 税 年 度 内 预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少 于 全 年 应 缴 企 业 12
所 得 税 税 款 的, 应 在 汇 算 清 缴 期 内 由 总 分 机 构 分 别 结 清 应 缴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 预 缴 税 款 超 过 应 缴 税 款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及 时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办 理 退 税, 或 者 经 总 分 机 构 同 意 后 分 别 抵 缴 其 下 一 年 度 应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专 家 点 评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2 57 号 公 告 取 代 了 国 税 发 2008 28 号 文, 缩 小 了 不 需 要 就 地 预 交 所 得 税 的 分 公 司 的 范 围, 同 时 不 管 纳 入 预 交 范 围 的 分 公 司 是 否 有 收 入 都 要 参 与 预 交, 这 让 盈 利 公 司 及 其 所 在 地 的 税 务 机 关 都 无 法 接 受, 但 法 律 规 定 在 这 里, 无 论 合 理 与 否, 税 收 的 程 序 纳 税 人 依 然 需 要 遵 守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