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 都 市 文 化 局 文 件 成 文 发 2010 171 号 成 都 市 文 化 局 关 于 印 发 成 都 市 乡 镇 ( 街 道 ) 综 合 文 化 站 ( 活 动 中 心 )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区 ( 市 ) 县 文 化 局, 直 属 各 单 位 : 成 都 市 乡 镇 ( 街 道 ) 综 合 文 化 站 ( 活 动 中 心 ) 管 理 办 法 经 市 文 化 局 党 组 研 究 并 征 求 市 教 育 局 市 科 技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人 事 局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市 国 土 局 市 建 委 市 规 划 局 市 广 电 局 市 体 育 局 市 新 闻 出 版 局 市 编 办 市 妇 联 团 市 委 等 部 门 意 见, 现 予 印 发, 请 遵 照 执 行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八 日 - 1 -
成 都 市 乡 镇 ( 街 道 ) 综 合 文 化 站 ( 活 动 中 心 )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乡 镇 ( 街 道 ) 综 合 文 化 站 ( 活 动 中 心 )( 以 下 统 一 简 称 文 化 站 ) 是 公 益 性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其 设 施 设 备 为 公 益 性 设 施, 坚 持 政 府 建 设 专 业 管 理 免 费 服 务 的 原 则 第 二 条 为 加 强 全 市 文 化 站 的 管 理, 发 挥 文 化 站 在 实 现 好 保 障 好 发 展 好 人 民 群 众 基 本 文 化 权 益 中 的 作 用, 提 高 城 乡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质 量, 深 入 推 进 统 筹 城 乡 基 层 文 化 科 学 协 调 发 展, 根 据 文 化 部 颁 布 的 乡 镇 综 合 文 化 站 管 理 办 法 ( 文 化 部 令 第 48 号 ) 和 中 共 成 都 市 委 成 都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基 层 文 化 建 设 的 意 见 ( 成 委 发 2009 17 号 ) 精 神, 结 合 成 都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章 规 划 和 建 设 第 三 条 文 化 站 建 设 纳 入 我 市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与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相 适 应, 建 设 标 准 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纳 入 城 乡 建 设 规 划, 优 先 安 排 土 地 利 用 年 度 计 划 指 标, 无 偿 划 拨 建 设 用 地 第 四 条 市 文 化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市 文 化 站 建 设 规 划 - 2 -
建 设 标 准 和 检 查 验 收 工 作, 并 负 责 评 定 文 化 站 等 级 第 五 条 各 区 ( 市 ) 县 政 府 是 文 化 站 建 设 的 责 任 主 体, 负 责 文 化 站 建 设 的 组 织 实 施 工 作 第 六 条 文 化 站 应 建 在 交 通 便 利 人 口 集 中 便 于 群 众 参 与 的 区 域, 一 般 不 设 在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和 街 道 办 事 处 的 办 公 场 所 内, 应 独 立 建 设 或 与 其 它 文 化 基 础 设 施 综 合 集 约 化 布 局 建 设 文 化 站 的 选 址 设 计 功 能 安 排 应 事 先 征 求 市 文 化 行 政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七 条 一 圈 层 的 街 道 综 合 文 化 活 动 中 心 建 筑 面 积 应 不 少 于 500 平 方 米 二 圈 层 ( 不 含 青 白 江 区 ) 的 文 化 站 建 筑 面 积 应 不 少 于 500 平 方 米 三 圈 层 ( 含 青 白 江 区 ) 的 文 化 站 建 筑 面 积 应 不 少 于 400 平 方 米 文 化 站 应 配 套 建 设 不 低 于 2000 平 方 米 的 群 众 文 化 广 场 第 八 条 文 化 站 的 房 屋 和 设 施 设 备 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资 产 登 记 及 相 关 手 续, 收 归 县 级 国 资 管 理 部 门, 由 县 级 国 资 管 理 部 门 和 文 化 行 政 部 门 依 法 统 一 管 理, 确 保 国 有 文 化 资 产 安 全 完 整 和 有 效 使 用 第 九 条 因 规 划 调 整 或 发 展 需 要, 需 拆 除 文 化 站 或 调 整 改 变 其 功 能 用 途, 按 照 先 建 后 拆 先 建 后 调 的 原 则, 择 地 重 建, 原 文 化 站 用 地 按 原 用 途 收 回 乡 镇 政 府 和 街 道 办 事 处 在 作 出 决 定 前, 应 广 泛 听 取 群 众 意 见, 征 求 县 级 国 资 管 理 部 门 和 文 - 3 -
化 行 政 部 门 意 见, 并 报 县 级 政 府 批 准 第 三 章 功 能 和 配 置 第 十 条 文 化 站 基 本 功 能 空 间 应 包 括 : 多 功 能 活 动 厅 ( 互 动 影 院 ) 书 刊 阅 借 室 培 训 辅 导 室 ( 广 播 电 视 室 ) 文 化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工 程 基 层 服 务 点 ( 电 子 阅 览 室 ) 和 管 理 用 房, 以 及 群 众 文 化 广 场 宣 传 展 示 栏 等 配 套 设 施, 具 有 开 展 时 政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广 播 影 视 放 映 书 刊 阅 览 全 国 文 化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绿 色 上 网 文 艺 辅 导 文 艺 展 演 科 技 推 广 科 普 和 劳 动 技 能 培 训 群 众 性 文 体 活 动 青 少 年 校 外 活 动 老 年 活 动 等 综 合 功 能 第 十 一 条 文 化 站 应 结 合 保 障 基 本 文 化 权 益 和 当 地 群 众 文 化 生 活 的 需 要, 配 置 所 必 须 的 设 备 器 材 和 报 刊 图 书 等 文 化 资 源, 并 有 计 划 地 予 以 更 新 充 实 一 二 圈 层 的 文 化 站 的 设 施 设 备 总 值 应 不 低 于 15 万 元, 远 郊 市 县 的 文 化 站 的 设 施 设 备 总 值 应 不 低 于 10 万 元 第 十 二 条 文 化 站 须 悬 挂 统 一 规 范 的 标 识 标 牌, 张 贴 统 一 规 范 的 规 章 制 度 第 四 章 人 员 和 经 费 第 十 三 条 乡 镇 综 合 文 化 站 配 备 站 长 一 名, 街 道 综 合 文 化 活 动 中 心 配 备 主 任 一 名, 站 长 ( 主 任 ) 享 受 乡 镇 ( 街 道 ) 中 层 干 部 待 遇, 其 任 命 和 变 动 需 征 求 区 ( 市 ) 县 委 政 府 分 管 文 化 工 作 领 导 和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十 四 条 文 化 站 要 面 向 社 会 公 开 招 聘 1 2 名 专 职 工 作 人 - 4 -
员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实 行 聘 用 制 和 岗 位 目 标 管 理 责 任 制 在 岗 人 员 退 休 或 离 职 后, 应 及 时 招 聘 人 员, 确 保 文 化 站 工 作 不 受 影 响 鼓 励 热 爱 文 化 工 作 的 志 愿 者 参 与 文 化 站 日 常 工 作 第 十 五 条 站 长 ( 主 任 ) 和 聘 用 工 作 人 员 应 具 备 全 日 制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实 行 职 业 资 格 制 度, 须 通 过 市 级 文 化 行 政 部 门 或 委 托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的 相 应 培 训 和 考 试 ( 核 ), 取 得 职 业 资 格 或 岗 位 培 训 证 书 文 化 站 从 业 人 员 可 根 据 本 人 的 学 历 条 件 任 职 年 限 工 作 业 绩 和 业 务 水 平 申 报 相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第 十 六 条 按 照 区 ( 市 ) 县 常 住 人 口 数 量, 核 定 文 化 站 常 年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经 费, 并 纳 入 区 ( 市 ) 县 年 度 财 政 预 算 具 体 标 准 是 : 一 圈 层 各 区 每 人 每 年 10 元 ; 二 圈 层 各 区 县 ( 不 含 青 白 江 区 ) 每 人 每 年 8 元 ; 三 圈 层 各 市 县 ( 含 青 白 江 区 ) 每 人 每 年 6 元, 其 中 2 元 由 市 财 政 纳 入 一 般 性 财 力 补 助 范 围 予 以 转 移 支 付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经 费 应 根 据 区 ( 市 ) 县 财 政 经 常 性 收 入 同 步 增 长, 由 区 ( 市 ) 县 财 政 部 门 会 同 同 级 文 化 行 政 部 门 统 筹 安 排 第 十 七 条 鼓 励 企 业 社 会 团 体 个 人 捐 赠 或 资 助 文 化 站 第 五 章 责 任 和 管 理 第 十 八 条 市 级 文 化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市 文 化 站 的 建 设 与 发 展 计 划 ; 负 责 牵 头 协 调 或 组 织 文 化 站 从 业 人 员 的 培 训 和 任 职 资 格 的 考 试 ( 核 ); 负 责 督 导 检 查 考 评 文 化 站 设 施 建 设 人 员 和 经 费 落 实 等 工 作 第 十 九 条 县 级 文 化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统 筹 安 排 当 地 文 化 站 的 - 5 -
年 度 工 作 任 务, 下 达 年 度 工 作 目 标 ; 负 责 制 定 文 化 站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建 立 健 全 服 务 规 范 ; 负 责 对 文 化 站 日 常 工 作 进 行 督 导 检 查 并 组 织 搞 好 业 务 交 流 ; 负 责 组 织 文 化 站 文 艺 节 目 调 演 ; 负 责 会 同 乡 镇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招 聘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考 核 文 化 站 年 度 工 作 目 标 和 从 业 人 员, 实 施 聘 用 人 员 的 续 聘 或 解 聘 工 作, 组 织 年 度 工 作 总 结 和 表 彰 等 第 二 十 条 乡 镇 政 府 和 街 道 办 事 处 负 责 文 化 站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 负 责 协 调 县 级 文 化 行 政 部 门 招 聘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考 核 文 化 站 年 度 工 作 目 标 和 从 业 人 员, 实 施 聘 用 人 员 的 续 聘 或 解 聘 工 作 文 化 站 工 作 应 纳 入 乡 镇 街 道 总 体 工 作 的 考 核 和 表 彰 奖 励 范 围 第 二 十 一 条 市 县 两 级 文 化 馆 和 图 书 馆 艺 术 学 校 艺 术 院 团 根 据 文 化 行 政 部 门 的 统 筹 安 排, 负 责 承 担 文 化 站 从 业 人 员 和 文 化 骨 干 的 培 训 辅 导 和 日 常 业 务 工 作 指 导 市 县 两 级 图 书 馆 负 责 在 文 化 站 之 间 开 展 图 书 流 转 工 作 第 二 十 二 条 文 化 站 实 行 站 长 ( 主 任 ) 负 责 制, 站 长 ( 主 任 ) 负 责 文 化 站 全 面 工 作, 并 承 担 主 要 责 任 文 化 站 按 照 管 理 制 度 和 服 务 规 范, 公 示 开 放 时 间 和 服 务 内 容, 组 织 向 公 众 开 放, 保 障 其 设 施 设 备 用 于 开 展 文 明 健 康 的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第 六 章 职 能 和 服 务 第 二 十 三 条 文 化 站 围 绕 实 现 好 保 障 好 发 展 好 城 乡 群 众 基 本 文 化 权 益 的 目 标, 用 社 会 主 义 先 进 文 化 占 领 城 乡 思 想 文 化 阵 地, 丰 富 人 民 群 众 的 精 神 文 化 生 活, 推 动 经 济 发 展 和 社 会 - 6 -
和 谐, 发 挥 时 政 法 制 宣 传 书 籍 报 刊 阅 借 科 普 教 育 推 广 文 艺 培 训 演 出 和 鉴 赏 活 动 数 字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公 共 文 化 流 动 服 务 广 播 电 视 体 育 健 身 青 少 年 校 外 活 动 老 年 活 动 等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职 能 第 二 十 四 条 文 化 站 每 周 开 放 时 间 应 不 少 于 40 小 时 具 体 开 放 时 间 由 各 地 视 情 确 定 并 对 外 公 示 第 二 十 五 条 文 化 站 服 务 项 目 : ( 一 ) 举 办 各 类 展 览 讲 座 培 训, 普 及 时 政 法 制 科 技 技 能 和 文 艺 知 识 ( 二 ) 根 据 当 地 群 众 的 文 化 需 求 和 设 施 场 地 条 件, 组 织 开 展 经 常 性 群 众 喜 闻 乐 见 的 文 体 活 动 和 影 视 放 映 活 动 ; 每 月 组 织 开 展 一 次 广 场 群 众 文 化 活 动 ; 指 导 村 ( 社 区 ) 综 合 文 化 活 动 室 ( 文 化 大 院 文 化 俱 乐 部 等 ) 开 展 系 列 文 化 活 动 ; 辅 导 和 培 训 群 众 文 艺 骨 干, 培 养 具 有 当 地 文 化 特 色 的 群 众 文 化 队 伍 ( 三 ) 协 助 市 县 两 级 文 化 馆 图 书 馆 艺 术 院 团 配 送 公 共 文 化 资 源, 开 展 图 书 文 艺 演 出 电 影 等 流 动 文 化 服 务, 使 公 共 文 化 资 源 和 服 务 进 村 入 户 ( 四 ) 依 托 图 书 室 开 展 群 众 读 书 读 报 活 动, 为 当 地 群 众 提 供 图 书 报 刊 借 阅 服 务 ( 五 ) 依 托 电 子 阅 览 室 的 全 国 文 化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工 程 基 层 服 务 点 和 绿 色 上 网 空 间, 开 展 网 络 化 数 字 化 的 信 息 服 务 ( 六 ) 搜 集 整 理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项 目, 开 展 非 物 质 文 化 - 7 -
遗 产 普 查 展 示 宣 传 活 动, 指 导 和 帮 助 传 承 人 开 展 传 习 活 动 ( 七 ) 协 助 县 级 文 化 行 政 部 门 开 展 文 物 保 护 宣 传 工 作 ( 八 ) 受 县 级 文 化 行 政 部 门 委 托, 协 助 做 好 文 化 市 场 管 理 的 监 督 工 作 ( 九 ) 协 助 上 级 广 播 电 视 和 新 闻 出 版 行 政 部 门, 做 好 广 播 电 视 和 村 ( 社 区 ) 农 家 书 屋 的 管 理 工 作 第 七 章 考 核 和 奖 惩 第 二 十 六 条 县 级 文 化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乡 镇 ( 街 道 ), 对 照 年 度 工 作 目 标, 从 德 能 勤 绩 四 个 方 面 对 站 长 ( 主 任 ) 和 招 聘 的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考 核 站 长 ( 主 任 ) 的 考 核 按 照 全 市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考 核 规 定 执 行, 连 续 两 年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予 以 解 聘 第 二 十 七 条 文 化 站 建 设 情 况 和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纳 入 创 建 全 国 和 地 区 性 文 化 先 进 单 位 的 考 核 指 标 体 系 第 二 十 八 条 工 作 突 出 的 文 化 站 和 从 业 人 员, 县 级 政 府 和 市 级 文 化 行 政 部 门 给 予 表 彰 第 二 十 九 条 违 反 本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责 令 其 停 止 违 规 活 动 并 限 期 改 正, 并 依 法 追 究 相 应 责 任 ( 一 ) 擅 自 调 整 改 变 文 化 站 功 能 用 途 的 ; ( 二 ) 文 化 站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经 费 管 理 使 用 出 现 违 规 违 纪 和 违 法 问 题 的 ; ( 三 ) 损 坏 文 化 站 设 施 设 备 的 ; - 8 -
( 四 ) 文 化 站 未 按 规 定 时 间 开 放, 未 按 规 定 开 展 公 益 性 文 化 服 务 和 文 化 活 动 的 ; ( 五 )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将 文 化 站 及 其 土 地 进 行 出 租 变 卖 或 抵 押 的 ; ( 六 ) 擅 自 利 用 文 化 站 设 施 和 场 地 开 展 经 营 性 活 动, 对 公 益 性 文 化 活 动 的 正 常 开 展 造 成 影 响 的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条 本 管 理 办 法 由 成 都 市 文 化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2010 年 8 月 1 日 起 施 行, 有 效 期 5 年 - 9 -
主 题 词 : 文 化 设 施 文 化 站 管 理 办 法 通 知 抄 送 : 四 川 省 文 化 厅 ; 市 教 育 局 市 科 技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人 事 局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市 国 土 局 市 建 委 市 规 划 局 市 广 电 局 市 体 育 局 市 新 闻 出 版 局 市 编 办 市 妇 联 团 市 委 成 都 市 文 化 局 办 公 室 2010 年 7 月 28 日 印 ( 共 印 30 份 )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