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 动 车 辆 司 乘 人 员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条 款 第 一 条 保 险 合 同 构 成 本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合 同 ) 由 保 险 单 和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及 所 附 条 款 投 保 单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投 保 文 件 声 明 批 注 附 贴 批 单 及 其 他 书 面 文 件 构 成 第 二 条 投 保 范 围 ( 一 ) 投 保 人 : 凡 机 关 团 体 企 事 业 单 位 等 机 动 车 辆 所 有 者, 均 可 作 为 投 保 人 向 保 险 人 投 保 本 保 险 投 保 时 必 须 经 被 保 险 人 同 意 ( 二 ) 凡 团 体 或 个 体 所 有 的 机 动 车 辆 的 驾 驶 员 售 票 员 助 手 乘 客,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的 驾 驶 培 训 学 校 的 学 员 均 可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第 三 条 保 险 责 任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因 驾 驶 或 乘 坐 投 保 时 指 定 的 各 种 机 动 车 辆 ( 以 下 简 称 保 险 车 辆 ) 在 行 驶 过 程 中 或 为 维 护 保 险 车 辆 继 续 运 行 ( 包 括 加 油 加 水 故 障 修 理 换 胎 ) 的 临 时 停 放 过 程 中,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承 担 下 列 保 险 金 给 付 责 任 : ( 一 ) 被 保 险 人 自 意 外 伤 害 发 生 之 日 起 一 百 八 十 日 内 ( 含 第 一 百 八 十 日 ) 以 该 次 意 外 伤 害 为 直 接 原 因 身 故, 保 险 人 按 保 险 单 载 明 的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身 故 保 险 金 ( 二 ) 被 保 险 人 自 意 外 伤 害 发 生 之 日 起 第 一 百 八 十 日 内 以 该 次 意 外 伤 害 为 直 接 原 因 致 残 的, 保 险 人 按 保 险 单 所 载 保 险 金 额 及 该 项 身 体 残 疾 所 对 应 的 给 付 比 例 给 付 残 疾 保 险 金 如 自 意 外 伤 害 发 生 之 日 起 第 一 百 八 十 日 治 疗 仍 未 结 束, 按 第 一 百 八 十 日 时 的 身 体 情 况 进 行 残 疾 鉴 定, 并 据 此 给 付 残 疾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因 同 一 意 外 伤 害 造 成 多 项 身 体 残 疾 时, 保 险 人 给 付 对 应 项 残 疾 保 险 金 之 和 但 不 同 残 疾 项 目 属 于 同 一 手 或 同 一 足 时, 保 险 人 仅 给 付 其 中 一 项 残 疾 保 险 金 ; 如 属 于 同 一 手 或 同 一 足 的 不 同 残 疾 项 目 所 对 应 的 给 付 比 例 不 同 时, 保 险 人 仅 给 付 其 中 比 例 较 高 一 项 的 残 疾 保 险 金 ( 三 ) 被 保 险 人 因 意 外 伤 害 住 院 医 疗 而 支 付 的 符 合 本 保 险 单 签 发 地 政 府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管 理 规 定, 直 接 用 于 治 疗 的 治 疗 费 检 查 费 手 术 费 药 费,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实 际 支 出 的 上 述 费 用 按 80% 的 比 例 在 意 外 伤 害 医 疗 保 险 金 额 内 予 以 补 偿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因 意 外 伤 害 住 院 医 疗, 到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治 疗 仍 未 结 束 的, 保 险 人 继 续 承 担 意 外 伤 害 医 疗 保 险 金 给 付 责 任, 最 长 可 至 意 外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第 一 百 八 十 天 止, 但 累 计 给 付 金 额 最 高 以 意 外 伤 害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 四 ) 保 险 人 对 每 一 被 保 险 人 所 负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以 保 险 单 所 载 对 应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一 次 或 累 计 给 付 的 保 险 金 达 到 对 应 保 险 金 额 时,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第 四 条 责 任 免 除 被 保 险 人 因 下 列 情 形 或 在 下 列 期 间 身 故 残 疾 或 住 院 治 疗 的, 或 被 保 险 人 支 付 的 下 列 费 用, 保 险 人 不 负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 ( 一 ) 投 保 人 受 益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故 意 杀 害 伤 害 ; ( 二 )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犯 罪 或 拒 捕 ; ( 三 ) 被 保 险 人 殴 斗 醉 酒 自 杀 故 意 自 伤 及 服 用 吸 食 注 射 毒 品 ; ( 四 ) 被 保 险 人 受 酒 精 毒 品 管 制 药 品 的 影 响 而 发 生 的 意 外 伤 害 ;
( 五 ) 被 保 险 人 酒 后 驾 驶 无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及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的 机 动 交 通 工 具 或 助 动 交 通 工 具 ; ( 六 ) 被 保 险 人 妊 娠 ( 包 括 宫 外 孕 ) 安 胎 分 娩 ( 包 括 剖 腹 产 流 产 和 引 产 ); ( 七 ) 被 保 险 人 精 神 错 乱 或 精 神 失 常 ; ( 八 ) 被 保 险 人 因 检 查 整 容 手 术 治 疗 药 物 治 疗 导 致 的 医 疗 事 故 ; ( 九 ) 被 保 险 人 未 遵 医 嘱, 私 自 服 用 涂 用 注 射 药 物 ; ( 十 ) 被 保 险 人 从 事 潜 水 跳 伞 攀 岩 探 险 武 术 摔 跤 特 技 赛 马 赛 车 等 高 风 险 运 动 和 活 动 ; ( 十 一 ) 被 保 险 人 患 有 艾 滋 病 或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HIV 呈 阳 性 ) 期 间 ; ( 十 二 ) 因 意 外 伤 害 自 然 灾 害 事 故 以 外 的 原 因 失 踪 而 被 法 院 宣 告 死 亡 的 ; ( 十 三 ) 战 争 军 事 行 动 恐 怖 活 动 暴 乱 或 武 装 叛 乱 ; ( 十 四 )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或 核 污 染 ; ( 十 五 ) 被 保 险 人 扒 车 跳 车 ; ( 十 六 ) 保 险 车 辆 超 载 引 起 的 意 外 伤 害 ; ( 十 七 ) 对 保 险 车 辆 进 行 人 工 直 接 供 油 引 起 的 意 外 伤 害 ; ( 十 八 ) 非 因 意 外 伤 害 而 发 生 的 治 疗 ; ( 十 九 ) 被 保 险 人 的 床 位 费 ; ( 二 十 ) 用 于 矫 形 整 容 美 容 器 官 移 植, 或 修 复 安 装 及 购 买 残 疾 用 具 ( 如 轮 椅 假 肢 助 听 器 假 眼 配 镜 等 ) 的 费 用 ; ( 二 十 一 ) 被 保 险 人 体 检 疗 养 康 复 治 疗 的 费 用 ;
( 二 十 二 ) 被 保 险 人 在 非 保 险 人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 包 括 国 外 及 境 外 医 院 中 外 合 资 医 院 康 复 中 心 联 合 诊 所 民 办 医 院 家 庭 病 床 等 ) 住 院 的 治 疗 费 用 和 专 科 门 诊 费 用 ; ( 二 十 三 ) 被 保 险 人 支 付 的 交 通 费 食 宿 费 生 活 补 助 费 误 工 补 贴 费 护 理 费 如 发 生 本 条 第 一 项 至 第 十 七 项 情 形 导 致 本 保 险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本 合 同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除 第 一 项 情 形 或 已 发 生 保 险 金 给 付 的, 保 险 人 不 退 还 未 满 期 保 险 费 外, 其 他 情 形 保 险 人 退 还 未 满 期 保 险 费 第 五 条 保 险 期 间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为 一 年 自 保 险 人 收 取 保 险 费 并 签 发 保 险 单 的 次 日 零 时 起 至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终 止 日 24 时 止 第 六 条 保 险 金 额 和 保 险 费 ( 一 ) 本 保 险 的 意 外 伤 害 及 意 外 伤 害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金 额 由 保 险 合 同 双 方 约 定, 每 一 位 被 保 险 人 每 一 座 位 的 意 外 伤 害 及 意 外 伤 害 住 院 医 疗 的 保 险 金 额 最 低 为 人 民 币 5,000 元 保 险 金 额 一 经 确 定, 中 途 不 得 变 更 ( 二 ) 本 保 险 无 论 单 位 集 体 投 保 或 个 体 投 保, 均 以 机 动 车 辆 的 核 定 座 位 数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人 数 ( 三 ) 投 保 人 应 于 合 同 成 立 前 一 次 缴 纳 全 部 保 险 费 第 七 条 如 实 告 知 订 立 本 合 同 时, 保 险 人 应 向 投 保 人 明 确 说 明 保 险 条 款 内 容, 特 别 是 责 任 免 除 条 款, 并 可 以 就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关 情 况 提 出 书 面 询 问,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应 当 如 实 告 知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保 险 人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并 对 于 本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不 负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因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足 以 影 响 保 险 人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或 提 高 保 险 费 率 的, 保 险 人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 对 保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有 严 重 影 响 的, 本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保 险 人 不 负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退 还 未 满 期 保 险 费 第 八 条 受 益 人 的 指 定 和 变 更 ( 一 )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投 保 人 可 指 定 一 人 或 数 人 为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受 益 人 为 数 人 时, 应 确 定 受 益 顺 序 或 受 益 份 额 未 指 定 受 益 人 的, 保 险 金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的 遗 产, 由 保 险 人 依 本 合 同 约 定 向 被 保 险 人 的 继 承 人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义 务 ( 二 )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投 保 人 变 更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时,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保 险 人, 并 由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单 上 予 以 批 注 投 保 人 在 指 定 和 变 更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时, 须 经 被 保 险 人 书 面 同 意 ( 三 ) 受 益 人 先 于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或 受 益 人 放 弃 受 益 权 或 依 法 丧 失 受 益 权 的 : 1 若 保 险 合 同 中 未 列 明 其 他 受 益 人, 按 未 指 定 受 益 人 的 情 形 处 理 ; 2 若 保 险 合 同 中 列 明 有 其 他 受 益 人, 按 下 列 方 式 给 付 保 险 金 : (1) 确 定 了 受 益 顺 序 的, 保 险 人 向 其 他 受 益 人 中 受 益 顺 序 在 前 的 受 益 人 给 付 保 险 金 ; (2) 确 定 了 受 益 份 额 的, 保 险 人 按 保 险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受 益 份 额 向 其 他 受 益 人 给 付 保 险 金 ; 已 身 故 受 益 人 放 弃 受 益 权 或 依 法 丧 失 受 益 权 的 受 益 人 名 下 的 保 险 金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的 遗 产, 由 保 险 人 依 本 合 同 约 定 向 被 保 险 人 的 继 承 人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义 务 ( 四 ) 被 保 险 人 与 受 益 人 在 同 一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中 身 故, 无 法 确 定 两 者 身 故 先 后 顺 序 的, 推 定 受 益 人 先 于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 五 ) 除 身 故 保 险 金 外, 其 余 各 项 保 险 金 的 受 益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第 九 条 保 险 事 故 的 通 知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应 于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5 日 内 ( 含 5 日 ) 通 知 保 险 人 否 则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应 承 担 由 于 通 知 迟 延, 致 使 保 险 人 增 加 的 勘 查 检 验 等 项 费 用 但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的 迟 延 除 外 第 十 条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 一 )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由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作 为 申 请 人 填 写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并 凭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向 保 险 人 申 请 保 险 金 : 1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 2 受 益 人 户 籍 证 明 或 身 份 证 明 ; 3 公 安 等 部 门 出 具 的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证 明 ; 4 公 安 部 门 保 险 人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证 明 书 及 被 保 险 人 户 籍 注 销 证 明 ; 5 公 安 交 通 等 有 关 部 门 出 具 的 事 故 裁 决 证 明 ; 6 如 被 保 险 人 因 意 外 伤 害 而 宣 告 死 亡, 受 益 人 须 提 供 人 民 法 院 出 具 的 宣 告 死 亡 证 明 文 件 ( 二 ) 被 保 险 人 残 疾 的, 由 被 保 险 人 作 为 申 请 人 填 写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并 凭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向 保 险 人 申 请 给 付 保 险 金 : 1 保 险 单 或 投 保 单 位 证 明 ; 2 被 保 险 人 户 籍 证 明 或 身 份 证 明 ; 3 公 安 等 部 门 出 具 的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证 明 ; 4 保 险 人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或 医 师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残 疾 程 度 鉴 定 书 ; 5 公 安 交 通 等 有 关 部 门 出 具 的 事 故 裁 决 证 明
( 三 )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意 外 伤 害 住 院 治 疗 的, 由 被 保 险 人 作 为 申 请 人 填 写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并 凭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向 保 险 人 申 请 给 付 保 险 金 : 1 保 险 单 或 投 保 单 位 证 明 ; 2 被 保 险 人 户 籍 证 明 或 身 份 证 明 ; 3 公 安 等 部 门 出 具 的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证 明 ; 4 公 安 交 通 等 有 关 部 门 出 具 的 事 故 裁 决 证 明 ; 5 保 险 人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附 有 病 理 检 查 化 验 检 查 及 其 他 医 疗 仪 器 检 查 报 告 的 医 疗 诊 断 证 明 病 历 及 医 疗 医 药 费 原 始 单 据 ( 四 ) 如 被 保 险 人 委 托 他 人 申 领 保 险 金, 还 需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受 托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等 材 料 ( 五 ) 保 险 人 收 到 申 请 人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本 条 第 一 至 四 项 所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后, 对 确 定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在 与 申 请 人 达 成 有 关 给 付 保 险 金 数 额 的 协 议 后 10 日 ( 含 10 日 ) 内,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义 务 ; 对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向 申 请 人 发 出 拒 绝 给 付 保 险 金 通 知 书 ( 六 ) 保 险 人 自 收 到 申 请 人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本 条 第 一 至 四 项 所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对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而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不 能 确 定 的, 根 据 已 有 证 明 和 资 料, 按 可 以 确 定 的 最 低 数 额 先 予 以 支 付, 保 险 人 最 终 确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后, 给 付 相 应 的 差 额 ( 七 ) 如 被 保 险 人 在 宣 告 死 亡 后 生 还 的, 保 险 金 的 领 受 人 应 在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被 保 险 人 生 还 后 30 日 内 退 还 保 险 人 已 支 付 的 保 险 金 ( 八 )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对 保 险 人 请 求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权 利, 自 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2 年 不 行 使 而 消 灭 第 十 一 条 医 疗 费 用 收 据
被 保 险 人 支 出 医 疗 费 用 并 提 出 索 赔 申 请 后, 应 向 保 险 人 提 交 相 关 病 历 记 录 及 医 疗 费 用 收 据 原 件 当 赔 付 金 额 未 达 实 际 支 出 医 疗 费 用 的 全 额 时, 索 赔 申 请 人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保 险 人 申 请 发 还 收 据 原 件 保 险 人 在 加 盖 印 戳 并 注 明 已 赔 付 金 额 后 发 还 收 据 原 件 第 十 二 条 医 疗 费 用 保 险 补 偿 原 则 本 合 同 中 的 意 外 伤 害 医 疗 保 险 为 医 疗 费 用 保 险, 适 用 补 偿 原 则, 即 被 保 险 人 通 过 任 何 途 径 ( 包 括 本 保 险 ) 所 获 得 的 医 疗 费 用 补 偿 金 额 总 和 以 被 保 险 人 实 际 支 出 的 符 合 本 保 险 单 签 发 地 政 府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管 理 规 定 的 医 疗 费 用 金 额 为 限 第 十 三 条 意 外 医 疗 注 意 事 项 ( 一 ) 被 保 险 人 须 在 保 险 人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治 疗, 急 危 重 病 人 不 受 此 限, 但 经 急 救 病 情 稳 定 之 后, 必 须 转 入 保 险 人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治 疗 ( 二 ) 被 保 险 人 因 医 疗 条 件 限 制, 确 需 转 院 治 疗, 必 须 有 转 出 医 院 主 治 医 师 以 上 级 别 人 员 签 署 的 会 诊 报 告 及 转 院 证 明, 并 经 保 险 人 同 意 后 方 可 转 院 治 疗 第 十 四 条 地 址 变 更 投 保 人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变 更 时,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保 险 人, 投 保 人 未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的, 保 险 人 将 按 保 险 单 注 明 最 后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发 送 有 关 通 知 第 十 五 条 合 同 内 容 变 更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经 投 保 人 和 保 险 人 协 商, 可 以 变 更 本 合 同 的 有 关 内 容 变 更 时 应 当 由 保 险 人 在 原 保 险 单 或 者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予 以 批 注 或 附 贴 批 单, 或 由 投 保 人 和 保 险 人 订 立 变 更 的 书 面 协 议 第 十 六 条 投 保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处 理 投 保 人 于 本 合 同 成 立 后, 可 以 书 面 通 知 要 求 解 除 本 合 同
( 一 ) 投 保 人 要 求 解 除 本 合 同 时, 应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 1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 2 保 险 费 收 据 ; 3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 4 投 保 人 为 单 位 的, 还 应 提 供 投 保 人 单 位 证 明 ( 二 ) 投 保 人 要 求 解 除 本 合 同 的, 自 保 险 人 接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保 险 人 于 接 到 上 述 证 明 和 资 料 之 日 起 30 日 内 ( 含 30 日 ) 退 还 未 满 期 保 险 费 ( 三 ) 已 领 取 过 保 险 金 的, 不 得 要 求 解 除 合 同 第 十 七 条 争 议 处 理 本 合 同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由 当 事 人 在 合 同 约 定 时 从 下 列 两 种 方 式 中 选 择 一 种 : ( 一 )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提 交 保 险 单 载 明 的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 ( 二 )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十 八 条 释 义 不 可 抗 力 : 指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意 外 伤 害 : 指 遭 受 外 来 的 突 发 的 非 本 意 的 非 疾 病 ( 本 合 同 所 指 的 疾 病 包 括 非 病 理 性 猝 死 ) 的 使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的 客 观 事 件 给 付 比 例 : 指 本 保 险 条 款 所 附 残 疾 程 度 与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表 中 规 定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潜 水 : 指 以 辅 助 呼 吸 器 材 在 江 河 湖 海 水 库 运 河 等 水 域 进 行 的 水 下 运 动
攀 岩 : 指 攀 登 悬 崖 楼 宇 外 墙 人 造 悬 崖 冰 崖 冰 山 等 运 动 武 术 : 指 两 人 或 两 人 以 上 对 抗 性 柔 道 空 手 道 跆 拳 道 散 打 拳 击 等 各 种 拳 术 及 各 种 使 用 器 械 的 对 抗 性 比 赛 探 险 : 指 明 知 在 某 种 特 定 的 自 然 条 件 下 有 失 去 生 命 或 使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的 危 险, 而 故 意 使 自 己 置 身 其 中 的 行 为 如 江 河 漂 流 徒 步 穿 越 沙 漠 或 人 迹 罕 见 的 原 始 森 林 等 活 动 特 技 : 指 马 术 杂 技 驯 兽 等 特 殊 技 能 治 疗 费 : 是 指 意 外 伤 害 治 疗 期 间 发 生 的 符 合 保 险 单 签 发 地 政 府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管 理 规 定 的 治 疗 诊 疗 注 射 补 液 放 射 以 及 非 手 术 用 输 血 和 输 氧 7 项 费 用 检 查 费 : 是 指 意 外 伤 害 治 疗 期 间 发 生 的 保 险 单 签 发 地 政 府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管 理 规 定 的 检 查 检 验 化 验 ( 包 括 试 剂 费 ) 和 摄 片 4 项 费 用 手 术 费 : 是 指 意 外 伤 害 治 疗 期 间 发 生 的 符 合 保 险 单 签 发 地 政 府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管 理 规 定 的 手 术 费 用, 包 括 手 术 材 料 麻 醉 输 血 和 输 氧 5 项 费 用 药 费 : 是 指 意 外 伤 害 治 疗 期 间 发 生 的 符 合 保 险 单 签 发 地 政 府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管 理 规 定 的 药 品 目 录 内 的 药 品 费 用 未 满 期 保 险 费 : 保 险 费 [1-( 保 险 单 已 经 过 天 数 /365)] (1-10%) 经 过 天 数 不 足 一 天 的 按 一 天 计 算 管 制 药 品 : 指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法 及 有 关 法 规 被 列 为 特 殊 管 理 的 药 品, 包 括 麻 醉 药 品, 精 神 药 品, 毒 性 药 品 及 放 射 性 药 品 保 险 金 额 : 保 险 人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保 险 人 : 指 永 诚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