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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地 方 立 法 工 作 参 考 资 料 汇 编 气 象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1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条 例...8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管 理 条 例... 15 气 象 相 关 部 门 规 章 :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发 布 与 传 播 办 法... 19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管 理 办 法... 40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44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条 例... 56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条 例... 6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71 北 京 市 相 关 地 方 性 法 规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北 京 市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 办 法... 83 北 京 市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 办 法... 90 北 京 市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 办 法... 104 北 京 市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震 减 灾 法 > 办 法... 113 北 京 市 防 御 雷 电 灾 害 若 干 规 定... 121 其 他 兄 弟 省 市 相 关 地 方 性 法 规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浙 江 省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办 法... 123

云 南 省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条 例... 129 天 津 市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条 例... 138 河 北 省 暴 雨 灾 害 防 御 办 法... 143 江 苏 省 气 象 灾 害 评 估 管 理 办 法... 151 相 关 政 策 文 件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的 意 见 ( 国 办 发 2007 49 号 )... 155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切 实 加 强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京 政 办 发 2007 78 号 )... 160 关 于 加 强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预 警 及 信 息 发 布 工 作 的 意 见 ( 国 办 发 2011 33 号 )... 165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预 警 和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有 关 工 作 的 意 见 ( 京 政 发 2012 9 号 )... 170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本 市 城 乡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 京 政 发 2012 24 号 )... 176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首 都 气 象 事 业 发 展 率 先 实 现 气 象 现 代 化 的 意 见 ( 京 政 发 2013 2 号 )... 191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本 市 应 急 能 力 的 意 见 ( 京 政 发 2013 4 号 )... 195 北 京 市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京 应 急 委 发 2013 4 号 )... 213 北 京 市 气 象 应 急 保 障 预 案... 21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1999 年 10 月 31 日 第 九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二 次 会 议 通 过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气 象 设 施 的 建 设 与 管 理 第 三 章 气 象 探 测 第 四 章 气 象 预 报 与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第 五 章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第 六 章 气 候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和 保 护 第 七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发 展 气 象 事 业, 规 范 气 象 工 作, 准 确 及 时 地 发 布 气 象 预 报, 防 御 气 象 灾 害, 合 理 开 发 利 用 和 保 护 气 候 资 源, 为 经 济 建 设 国 防 建 设 社 会 发 展 和 人 民 生 活 提 供 气 象 服 务,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管 辖 的 其 他 海 域 从 事 气 象 探 测 预 报 服 务 和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气 候 资 源 利 用 气 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等 活 动, 应 当 遵 守 本 法 第 三 条 气 象 事 业 是 经 济 建 设 国 防 建 设 社 会 发 展 和 人 民 生 活 的 基 础 性 公 益 事 业, 气 象 工 作 应 当 把 公 益 性 气 象 服 务 放 在 首 位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气 象 工 作 的 领 导 和 协 调, 将 气 象 事 业 纳 入 中 央 和 地 方 同 级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及 财 政 预 算, 以 保 障 其 充 分 发 挥 为 社 会 公 众 政 府 决 策 和 经 济 发 展 服 务 的 功 能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当 地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的 需 要 所 建 设 的 地 方 气 象 事 业 项 目, 其 投 资 主 要 由 本 级 财 政 承 担 气 象 台 站 在 确 保 公 益 性 气 象 无 偿 服 务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依 法 开 展 气 象 有 偿 服 务 第 四 条 县 市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应 当 主 要 为 农 业 生 产 服 务, 及 时 主 动 提 供 保 障 当 地 农 业 生 产 所 需 的 公 益 性 气 象 信 息 服 务 第 五 条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负 责 全 国 的 气 象 工 作 地 方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在 上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和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领 导 下,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气 象 工 作 1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应 当 接 受 同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对 其 气 象 工 作 的 指 导 监 督 和 行 业 管 理 第 六 条 从 事 气 象 业 务 活 动, 应 当 遵 守 国 家 制 定 的 气 象 技 术 标 准 规 范 和 规 程 第 七 条 国 家 鼓 励 和 支 持 气 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气 象 科 学 知 识 普 及, 培 养 气 象 人 才, 推 广 先 进 的 气 象 科 学 技 术, 保 护 气 象 科 技 成 果, 加 强 国 际 气 象 合 作 与 交 流, 发 展 气 象 信 息 产 业, 提 高 气 象 工 作 水 平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关 心 和 支 持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边 远 贫 困 地 区 艰 苦 地 区 和 海 岛 的 气 象 台 站 的 建 设 和 运 行 对 在 气 象 工 作 中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给 予 奖 励 第 八 条 外 国 的 组 织 和 个 人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管 辖 的 其 他 海 域 从 事 气 象 活 动, 必 须 经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第 二 章 气 象 设 施 的 建 设 与 管 理 第 九 条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编 制 气 象 探 测 设 施 气 象 信 息 专 用 传 输 设 施 大 型 气 象 专 用 技 术 装 备 等 重 要 气 象 设 施 的 建 设 规 划,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后 实 施 气 象 设 施 建 设 规 划 的 调 整 修 改, 必 须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编 制 气 象 设 施 建 设 规 划, 应 当 遵 循 合 理 布 局 有 效 利 用 兼 顾 当 前 与 长 远 需 要 的 原 则, 避 免 重 复 建 设 第 十 条 重 要 气 象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在 项 目 建 议 书 和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报 批 前, 应 当 按 照 项 目 相 应 的 审 批 权 限, 经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或 者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审 查 同 意 第 十 一 条 国 家 依 法 保 护 气 象 设 施,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损 毁 或 者 擅 自 移 动 气 象 设 施 气 象 设 施 因 不 可 抗 力 遭 受 破 坏 时,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紧 急 措 施, 组 织 力 量 修 复, 确 保 气 象 设 施 正 常 运 行 第 十 二 条 未 经 依 法 批 准,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迁 移 气 象 台 站 ; 确 因 实 施 城 市 规 划 或 者 国 家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需 要 迁 移 国 家 基 准 气 候 站 基 本 气 象 站 的, 应 当 报 经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批 准 ; 需 要 迁 移 其 他 气 象 台 站 的, 应 当 报 经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批 准 迁 建 费 用 由 建 设 单 位 承 担 第 十 三 条 气 象 专 用 技 术 装 备 应 当 符 合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规 定 的 技 术 要 求, 并 经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审 查 合 格 ; 未 经 审 查 或 者 审 查 不 合 格 的, 不 得 在 气 象 业 务 中 使 用 第 十 四 条 气 象 计 量 器 具 应 当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2

经 气 象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检 定 未 经 检 定 检 定 不 合 格 或 者 超 过 检 定 有 效 期 的 气 象 计 量 器 具, 不 得 使 用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建 立 气 象 计 量 标 准 器 具, 其 各 项 最 高 计 量 标 准 器 具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的 规 定, 经 考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使 用 第 三 章 气 象 探 测 第 十 五 条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应 当 按 照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进 行 气 象 探 测 并 向 有 关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汇 交 气 象 探 测 资 料 未 经 上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批 准, 不 得 中 止 气 象 探 测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及 有 关 地 方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适 时 发 布 基 本 气 象 探 测 资 料 第 十 六 条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及 其 他 从 事 气 象 探 测 的 组 织 和 个 人,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向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或 者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汇 交 所 获 得 的 气 象 探 测 资 料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气 象 资 料 共 享 共 用 的 原 则,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与 其 他 从 事 气 象 工 作 的 机 构 交 换 有 关 气 象 信 息 资 料 第 十 七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内 水 领 海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管 辖 的 其 他 海 域 的 海 上 钻 井 平 台 和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的 在 国 际 航 线 上 飞 行 的 航 空 器 远 洋 航 行 的 船 舶,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气 象 探 测 并 报 告 气 象 探 测 信 息 第 十 八 条 基 本 气 象 探 测 资 料 以 外 的 气 象 探 测 资 料 需 要 保 密 的, 其 密 级 的 确 定 变 更 和 解 密 以 及 使 用,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九 条 国 家 依 法 保 护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都 有 保 护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的 义 务 第 二 十 条 禁 止 下 列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的 行 为 : ( 一 )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设 置 障 碍 物 进 行 爆 破 和 采 石 ; ( 二 )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设 置 影 响 气 象 探 测 设 施 工 作 效 能 的 高 频 电 磁 辐 射 装 置 ; ( 三 )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其 他 影 响 气 象 探 测 的 行 为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的 划 定 标 准 由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规 定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按 照 法 定 标 准 划 定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的 保 护 范 围, 并 纳 入 城 市 规 划 或 者 村 庄 和 集 镇 规 划 第 二 十 一 条 新 建 扩 建 改 建 建 设 工 程, 应 当 避 免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 确 3

实 无 法 避 免 的, 属 于 国 家 基 准 气 候 站 基 本 气 象 站 的 探 测 环 境,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事 先 征 得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的 同 意, 属 于 其 他 气 象 台 站 的 探 测 环 境, 应 当 事 先 征 得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的 同 意, 并 采 取 相 应 的 措 施 后, 方 可 建 设 第 四 章 气 象 预 报 与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第 二 十 二 条 国 家 对 公 众 气 象 预 报 和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实 行 统 一 发 布 制 度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应 当 按 照 职 责 向 社 会 发 布 公 众 气 象 预 报 和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并 根 据 天 气 变 化 情 况 及 时 补 充 或 者 订 正 其 他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向 社 会 发 布 公 众 气 象 预 报 和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可 以 发 布 供 本 系 统 使 用 的 专 项 气 象 预 报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及 其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应 当 提 高 公 众 气 象 预 报 和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的 准 确 性 及 时 性 和 服 务 水 平 第 二 十 三 条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应 当 根 据 需 要, 发 布 农 业 气 象 预 报 城 市 环 境 气 象 预 报 火 险 气 象 等 级 预 报 等 专 业 气 象 预 报, 并 配 合 军 事 气 象 部 门 进 行 国 防 建 设 所 需 的 气 象 服 务 工 作 第 二 十 四 条 各 级 广 播 电 视 台 站 和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指 定 的 报 纸, 应 当 安 排 专 门 的 时 间 或 者 版 面, 每 天 播 发 或 者 刊 登 公 众 气 象 预 报 或 者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应 当 保 证 其 制 作 的 气 象 预 报 节 目 的 质 量 广 播 电 视 播 出 单 位 改 变 气 象 预 报 节 目 播 发 时 间 安 排 的, 应 当 事 先 征 得 有 关 气 象 台 站 的 同 意 ; 对 国 计 民 生 可 能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和 补 充 订 正 的 气 象 预 报, 应 当 及 时 增 播 或 者 插 播 第 二 十 五 条 广 播 电 视 报 纸 电 信 等 媒 体 向 社 会 传 播 气 象 预 报 和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必 须 使 用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提 供 的 适 时 气 象 信 息, 并 标 明 发 布 时 间 和 气 象 台 站 的 名 称 通 过 传 播 气 象 信 息 获 得 的 收 益, 应 当 提 取 一 部 分 支 持 气 象 事 业 的 发 展 第 二 十 六 条 信 息 产 业 部 门 应 当 与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密 切 配 合, 确 保 气 象 通 信 畅 通, 准 确 及 时 地 传 递 气 象 情 报 气 象 预 报 和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气 象 无 线 电 专 用 频 道 和 信 道 受 国 家 保 护,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挤 占 和 干 扰 第 五 章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第 二 十 七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预 警 系 统 建 设,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编 制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规 划, 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提 高 防 御 气 象 灾 害 的 能 力 有 关 组 织 和 个 人 应 当 服 从 人 民 政 府 的 指 挥 和 安 排, 做 好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4

第 二 十 八 条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组 织 对 重 大 灾 害 性 天 气 的 跨 地 区 跨 部 门 的 联 合 监 测 预 报 工 作, 及 时 提 出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措 施, 并 对 重 大 气 象 灾 害 作 出 评 估, 为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防 御 气 象 灾 害 提 供 决 策 依 据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应 当 加 强 对 可 能 影 响 当 地 的 灾 害 性 天 气 的 监 测 和 预 报, 并 及 时 报 告 有 关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和 与 灾 害 性 天 气 监 测 预 报 有 关 的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向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提 供 监 测 预 报 气 象 灾 害 所 需 要 的 气 象 探 测 信 息 和 有 关 的 水 情 风 暴 潮 等 监 测 信 息 第 二 十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防 御 气 象 灾 害 的 需 要, 制 定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方 案, 并 根 据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提 供 的 气 象 信 息, 组 织 实 施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方 案, 避 免 或 者 减 轻 气 象 灾 害 第 三 十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工 作 的 领 导, 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有 组 织 有 计 划 地 开 展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工 作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加 强 对 全 国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工 作 的 管 理 和 指 导 地 方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制 定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方 案, 并 在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领 导 和 协 调 下, 管 理 指 导 和 组 织 实 施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配 合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做 好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的 有 关 工 作 实 施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的 组 织 必 须 具 备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规 定 的 资 格 条 件, 并 使 用 符 合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要 求 的 技 术 标 准 的 作 业 设 备, 遵 守 作 业 规 范 第 三 十 一 条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加 强 对 雷 电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的 组 织 管 理, 并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指 导 对 可 能 遭 受 雷 击 的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和 其 他 设 施 安 装 的 雷 电 灾 害 防 护 装 置 的 检 测 工 作 安 装 的 雷 电 灾 害 防 护 装 置 应 当 符 合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规 定 的 使 用 要 求 第 六 章 气 候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和 保 护 第 三 十 二 条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负 责 全 国 气 候 资 源 的 综 合 调 查 区 划 工 作, 组 织 进 行 气 候 监 测 分 析 评 价, 并 对 可 能 引 起 气 候 恶 化 的 大 气 成 分 进 行 监 测, 定 期 发 布 全 国 气 候 状 况 公 报 第 三 十 三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本 地 区 气 候 资 源 的 特 点, 对 气 候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的 方 向 和 保 护 的 重 点 作 出 规 划 地 方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规 划, 向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同 级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利 用 保 护 气 候 资 源 和 推 广 应 用 气 候 资 源 区 划 等 成 果 的 建 议 第 三 十 四 条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组 织 对 城 市 规 划 国 家 重 点 建 设 工 程 重 大 区 域 性 经 济 开 发 项 目 和 大 型 太 阳 能 风 能 等 气 候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项 目 进 行 气 候 5

可 行 性 论 证 具 有 大 气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资 格 的 单 位 进 行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大 气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时, 应 当 使 用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提 供 或 者 经 其 审 查 的 气 象 资 料 第 七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三 十 五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有 关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按 照 权 限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限 期 恢 复 原 状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补 救 措 施, 可 以 并 处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侵 占 损 毁 或 者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移 动 气 象 设 施 的 ; ( 二 )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违 法 批 准 占 用 土 地 的, 或 者 非 法 占 用 土 地 新 建 建 筑 物 或 者 其 他 设 施 的,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规 划 法 或 者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处 罚 第 三 十 六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使 用 不 符 合 技 术 要 求 的 气 象 专 用 技 术 装 备, 造 成 危 害 的, 由 有 关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按 照 权 限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可 以 并 处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三 十 七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安 装 不 符 合 使 用 要 求 的 雷 电 灾 害 防 护 装 置 的, 由 有 关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使 用 不 符 合 使 用 要 求 的 雷 电 灾 害 防 护 装 置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三 十 八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有 关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按 照 权 限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可 以 并 处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一 ) 非 法 向 社 会 发 布 公 众 气 象 预 报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的 ; ( 二 ) 广 播 电 视 报 纸 电 信 等 媒 体 向 社 会 传 播 公 众 气 象 预 报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不 使 用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提 供 的 适 时 气 象 信 息 的 ; ( 三 ) 从 事 大 气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单 位 进 行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大 气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时, 使 用 的 气 象 资 料 不 是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提 供 或 者 审 查 的 第 三 十 九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不 具 备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规 定 的 资 格 条 件 实 施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的, 或 者 实 施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使 用 不 符 合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要 求 的 技 术 标 准 的 作 业 设 备 的, 由 有 关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按 照 权 限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可 以 并 处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四 十 条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及 其 所 属 气 象 台 站 的 工 作 人 员 由 于 玩 忽 职 守, 导 致 重 大 漏 报 错 报 公 众 气 象 预 报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以 及 丢 失 或 者 毁 坏 原 始 气 象 探 测 资 料 伪 造 气 象 资 料 等 事 故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致 使 国 家 利 益 和 人 民 6

生 命 财 产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一 条 本 法 中 下 列 用 语 的 含 义 是 : ( 一 ) 气 象 设 施, 是 指 气 象 探 测 设 施 气 象 信 息 专 用 传 输 设 施 大 型 气 象 专 用 技 术 装 备 等 ( 二 ) 气 象 探 测, 是 指 利 用 科 技 手 段 对 大 气 和 近 地 层 的 大 气 物 理 过 程 现 象 及 其 化 学 性 质 等 进 行 的 系 统 观 察 和 测 量 ( 三 )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是 指 为 避 开 各 种 干 扰 保 证 气 象 探 测 设 施 准 确 获 得 气 象 探 测 信 息 所 必 需 的 最 小 距 离 构 成 的 环 境 空 间 ( 四 ) 气 象 灾 害, 是 指 台 风 暴 雨 ( 雪 ) 寒 潮 大 风 ( 沙 尘 暴 ) 低 温 高 温 干 旱 雷 电 冰 雹 霜 冻 和 大 雾 等 所 造 成 的 灾 害 ( 五 )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是 指 为 避 免 或 者 减 轻 气 象 灾 害, 合 理 利 用 气 候 资 源, 在 适 当 条 件 下 通 过 科 技 手 段 对 局 部 大 气 的 物 理 化 学 过 程 进 行 人 工 影 响, 实 现 增 雨 雪 防 雹 消 雨 消 雾 防 霜 等 目 的 的 活 动 第 四 十 二 条 气 象 台 站 和 其 他 开 展 气 象 有 偿 服 务 的 单 位, 从 事 气 象 有 偿 服 务 的 范 围 项 目 收 费 等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依 据 本 法 规 定 第 四 十 三 条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气 象 工 作 的 管 理 办 法, 由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制 定 第 四 十 四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缔 结 或 者 参 加 的 有 关 气 象 活 动 的 国 际 条 约 与 本 法 有 不 同 规 定 的, 适 用 该 国 际 条 约 的 规 定 ; 但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声 明 保 留 的 条 款 除 外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法 自 2000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1994 年 8 月 18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条 例 同 时 废 止 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570 号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条 例 已 经 2010 年 1 月 20 日 国 务 院 第 98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0 年 4 月 1 日 起 施 行 总 理 温 家 宝 二 一 年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条 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气 象 灾 害 的 防 御, 避 免 减 轻 气 象 灾 害 造 成 的 损 失, 保 障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管 辖 的 其 他 海 域 内 从 事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活 动 的, 应 当 遵 守 本 条 例 本 条 例 所 称 气 象 灾 害, 是 指 台 风 暴 雨 ( 雪 ) 寒 潮 大 风 ( 沙 尘 暴 ) 低 温 高 温 干 旱 雷 电 冰 雹 霜 冻 和 大 雾 等 所 造 成 的 灾 害 水 旱 灾 害 地 质 灾 害 海 洋 灾 害 森 林 草 原 火 灾 等 因 气 象 因 素 引 发 的 衍 生 次 生 灾 害 的 防 御 工 作, 适 用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第 三 条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实 行 以 人 为 本 科 学 防 御 部 门 联 动 社 会 参 与 的 原 则 第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和 协 调, 将 气 象 灾 害 的 防 御 纳 入 本 级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所 需 经 费 纳 入 本 级 财 政 预 算 第 五 条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共 同 做 好 全 国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地 方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和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共 同 做 好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第 六 条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涉 及 两 个 以 上 行 政 区 域 的, 有 关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8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联 防 制 度, 加 强 信 息 沟 通 和 监 督 检 查 第 七 条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向 社 会 宣 传 普 及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知 识, 提 高 公 众 的 防 灾 减 灾 意 识 和 能 力 学 校 应 当 把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知 识 纳 入 有 关 课 程 和 课 外 教 育 内 容, 培 养 和 提 高 学 生 的 气 象 灾 害 防 范 意 识 和 自 救 互 救 能 力 教 育 气 象 等 部 门 应 当 对 学 校 开 展 的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教 育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 第 八 条 国 家 鼓 励 开 展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的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支 持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先 进 技 术 的 推 广 和 应 用, 加 强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提 高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的 科 技 水 平 第 九 条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有 义 务 参 与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在 气 象 灾 害 发 生 后 开 展 自 救 互 救 对 在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中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组 织 和 个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第 二 章 预 防 第 十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气 象 等 有 关 部 门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发 生 的 气 象 灾 害 的 种 类 次 数 强 度 和 造 成 的 损 失 等 情 况 开 展 气 象 灾 害 普 查, 建 立 气 象 灾 害 数 据 库, 按 照 气 象 灾 害 的 种 类 进 行 气 象 灾 害 风 险 评 估, 并 根 据 气 象 灾 害 分 布 情 况 和 气 象 灾 害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划 定 气 象 灾 害 风 险 区 域 第 十 一 条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气 象 灾 害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和 气 象 灾 害 风 险 区 域, 编 制 国 家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规 划,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后 组 织 实 施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规 划, 结 合 本 地 气 象 灾 害 特 点, 编 制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规 划 第 十 二 条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规 划 应 当 包 括 气 象 灾 害 发 生 发 展 规 律 和 现 状 防 御 原 则 和 目 标 易 发 区 和 易 发 时 段 防 御 设 施 建 设 和 管 理 以 及 防 御 措 施 等 内 容 第 十 三 条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和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按 照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规 划, 加 强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设 施 建 设, 做 好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第 十 四 条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电 力 通 信 等 基 础 设 施 的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应 当 考 虑 气 象 灾 害 的 影 响 第 十 五 条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需 要, 编 制 国 家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规 划, 结 合 本 地 气 象 灾 害 的 特 点 和 可 能 造 成 的 危 害, 组 织 制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报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备 案 9

第 十 六 条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应 当 包 括 应 急 预 案 启 动 标 准 应 急 组 织 指 挥 体 系 与 职 责 预 防 与 预 警 机 制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和 保 障 措 施 等 内 容 第 十 七 条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本 地 气 象 灾 害 特 点, 组 织 开 展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演 练, 提 高 应 急 救 援 能 力 居 民 委 员 会 村 民 委 员 会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协 助 本 地 人 民 政 府 做 好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知 识 的 宣 传 和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演 练 工 作 第 十 八 条 大 风 ( 沙 尘 暴 ) 龙 卷 风 多 发 区 域 的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防 护 林 和 紧 急 避 难 场 所 等 建 设, 并 定 期 组 织 开 展 建 ( 构 ) 筑 物 防 风 避 险 的 监 督 检 查 台 风 多 发 区 域 的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海 塘 堤 防 避 风 港 防 护 林 避 风 锚 地 紧 急 避 难 场 所 等 建 设, 并 根 据 台 风 情 况 做 好 人 员 转 移 等 准 备 工 作 第 十 九 条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本 地 降 雨 情 况, 定 期 组 织 开 展 各 种 排 水 设 施 检 查, 及 时 疏 通 河 道 和 排 水 管 网, 加 固 病 险 水 库, 加 强 对 地 质 灾 害 易 发 区 和 堤 防 等 重 要 险 段 的 巡 查 第 二 十 条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本 地 降 雪 冰 冻 发 生 情 况, 加 强 电 力 通 信 线 路 的 巡 查, 做 好 交 通 疏 导 积 雪 ( 冰 ) 清 除 线 路 维 护 等 准 备 工 作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根 据 本 地 降 雪 情 况, 做 好 危 旧 房 屋 加 固 粮 草 储 备 牲 畜 转 移 等 准 备 工 作 第 二 十 一 条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应 当 在 高 温 来 临 前 做 好 供 电 供 水 和 防 暑 医 药 供 应 的 准 备 工 作, 并 合 理 调 整 工 作 时 间 第 二 十 二 条 大 雾 霾 多 发 区 域 的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对 机 场 港 口 高 速 公 路 航 道 渔 场 等 重 要 场 所 和 交 通 要 道 的 大 雾 霾 的 监 测 设 施 建 设, 做 好 交 通 疏 导 调 度 和 防 护 等 准 备 工 作 第 二 十 三 条 各 类 建 ( 构 ) 筑 物 场 所 和 设 施 安 装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防 雷 标 准 的 规 定 对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建 ( 构 ) 筑 物 设 计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应 当 就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的 设 计 征 求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的 意 见 ; 对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建 ( 构 ) 筑 物 进 行 竣 工 验 收, 应 当 同 时 验 收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并 有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参 加 雷 电 易 发 区 内 的 矿 区 旅 游 景 点 或 者 投 入 使 用 的 建 ( 构 ) 筑 物 设 施 需 要 单 独 安 装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的,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的 设 计 审 核 和 竣 工 验 收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负 责 第 二 十 四 条 专 门 从 事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设 计 施 工 检 测 的 单 位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取 得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或 者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颁 发 的 资 质 证 : 10

( 一 ) 有 法 人 资 格 ; ( 二 ) 有 固 定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必 要 的 设 备 设 施 ; ( 三 ) 有 相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 四 ) 有 完 备 的 技 术 和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 ( 五 )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从 事 电 力 通 信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检 测 的 单 位 的 资 质 证 由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和 国 务 院 电 力 或 者 国 务 院 通 信 主 管 部 门 共 同 颁 发 依 法 取 得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施 工 资 质 的 单 位, 可 以 在 核 准 的 资 质 范 围 内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的 设 计 施 工 第 二 十 五 条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本 地 气 象 灾 害 发 生 情 况, 加 强 农 村 地 区 气 象 灾 害 预 防 监 测 信 息 传 播 等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采 取 综 合 措 施, 做 好 农 村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第 二 十 六 条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在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领 导 和 协 调 下,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组 织 开 展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工 作, 减 轻 气 象 灾 害 的 影 响 第 二 十 七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在 国 家 重 大 建 设 工 程 重 大 区 域 性 经 济 开 发 项 目 和 大 型 太 阳 能 风 能 等 气 候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项 目 以 及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中, 应 当 统 筹 考 虑 气 候 可 行 性 和 气 象 灾 害 的 风 险 性, 避 免 减 轻 气 象 灾 害 的 影 响 第 三 章 监 测 预 报 和 预 警 第 二 十 八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的 需 要, 建 设 应 急 移 动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设 施, 健 全 应 急 监 测 队 伍, 完 善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体 系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整 合 完 善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信 息 网 络, 实 现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第 二 十 九 条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及 其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应 当 完 善 灾 害 性 天 气 的 预 报 系 统, 提 高 灾 害 性 天 气 预 报 警 报 的 准 确 率 和 时 效 性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和 与 灾 害 性 天 气 监 测 预 报 有 关 的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的 需 要, 按 照 职 责 开 展 灾 害 性 天 气 的 监 测 工 作, 并 及 时 向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和 有 关 灾 害 防 御 救 助 部 门 提 供 雨 情 水 情 风 情 旱 情 等 监 测 信 息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的 需 要 组 织 开 展 跨 地 区 跨 部 门 的 气 象 灾 害 联 合 监 测, 并 将 人 口 密 集 区 农 业 主 产 区 地 质 灾 害 易 发 区 域 重 要 江 河 流 域 森 林 草 原 渔 场 作 为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的 重 点 区 域 第 三 十 条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应 当 按 照 职 责 向 社 会 统 一 发 布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和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并 及 时 向 有 关 灾 害 防 御 救 助 部 门 通 报 ; 其 他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向 社 会 发 布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和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的 种 类 和 级 别, 由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规 定 11

第 三 十 一 条 广 播 电 视 报 纸 电 信 等 媒 体 应 当 及 时 向 社 会 播 发 或 者 刊 登 当 地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提 供 的 适 时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并 根 据 当 地 气 象 台 站 的 要 求 及 时 增 播 插 播 或 者 刊 登 第 三 十 二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和 完 善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系 统, 并 根 据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的 需 要, 在 交 通 枢 纽 公 共 活 动 场 所 等 人 口 密 集 区 域 和 气 象 灾 害 易 发 区 域 建 立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接 收 和 播 发 设 施, 并 保 证 设 施 的 正 常 运 转 乡 ( 镇 )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应 当 确 定 人 员, 协 助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民 政 部 门 开 展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知 识 宣 传 应 急 联 络 信 息 传 递 灾 害 报 告 和 灾 情 调 查 等 工 作 第 三 十 三 条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做 好 太 阳 风 暴 地 球 空 间 暴 等 空 间 天 气 灾 害 的 监 测 预 报 和 预 警 工 作 第 四 章 应 急 处 置 第 三 十 四 条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应 当 及 时 向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灾 害 性 天 气 预 报 警 报 情 况 和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和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启 动 标 准, 及 时 作 出 启 动 相 应 应 急 预 案 的 决 定, 向 社 会 公 布, 并 报 告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 必 要 时, 可 以 越 级 上 报, 并 向 当 地 驻 军 和 可 能 受 到 危 害 的 毗 邻 地 区 的 人 民 政 府 通 报 发 生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大 范 围 的 气 象 灾 害, 并 造 成 较 大 危 害 时, 由 国 务 院 决 定 启 动 国 家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第 三 十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灾 害 性 天 气 影 响 范 围 强 度, 将 可 能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或 者 重 大 财 产 损 失 的 区 域 临 时 确 定 为 气 象 灾 害 危 险 区, 并 及 时 予 以 公 告 第 三 十 六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气 象 灾 害 发 生 情 况,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的 规 定 及 时 采 取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 情 况 紧 急 时, 及 时 动 员 组 织 受 到 灾 害 威 胁 的 人 员 转 移 疏 散, 开 展 自 救 互 救 对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采 取 的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配 合 实 施, 不 得 妨 碍 气 象 灾 害 救 助 活 动 第 三 十 七 条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启 动 后,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组 织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加 强 对 气 象 灾 害 的 监 测 和 评 估, 启 用 应 急 移 动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设 施, 开 展 现 场 气 象 服 务, 及 时 向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灾 害 性 天 气 实 况 变 化 趋 势 和 评 估 结 果, 为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防 御 气 象 灾 害 提 供 决 策 依 据 12

第 三 十 八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做 好 相 应 的 应 急 工 作 民 政 部 门 应 当 设 置 避 难 场 所 和 救 济 物 资 供 应 点, 开 展 受 灾 群 众 救 助 工 作, 并 按 照 规 定 职 责 核 查 灾 情 发 布 灾 情 信 息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医 疗 救 治 卫 生 防 疫 等 卫 生 应 急 工 作 交 通 运 输 铁 路 等 部 门 应 当 优 先 运 送 救 灾 物 资 设 备 药 物 食 品, 及 时 抢 修 被 毁 的 道 路 交 通 设 施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应 当 保 障 供 水 供 气 供 热 等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的 安 全 运 行 电 力 通 信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做 好 电 力 通 信 应 急 保 障 工 作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开 展 地 质 灾 害 监 测 预 防 工 作 农 业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开 展 农 业 抗 灾 救 灾 和 农 业 生 产 技 术 指 导 工 作 水 利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统 筹 协 调 主 要 河 流 水 库 的 水 量 调 度, 组 织 开 展 防 汛 抗 旱 工 作 公 安 部 门 应 当 负 责 灾 区 的 社 会 治 安 和 道 路 交 通 秩 序 维 护 工 作, 协 助 组 织 灾 区 群 众 进 行 紧 急 转 移 第 三 十 九 条 气 象 水 利 国 土 资 源 农 业 林 业 海 洋 等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气 象 灾 害 发 生 的 情 况, 加 强 对 气 象 因 素 引 发 的 衍 生 次 生 灾 害 的 联 合 监 测, 并 根 据 相 应 的 应 急 预 案, 做 好 各 项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第 四 十 条 广 播 电 视 报 纸 电 信 等 媒 体 应 当 及 时 准 确 地 向 社 会 传 播 气 象 灾 害 的 发 生 发 展 和 应 急 处 置 情 况 第 四 十 一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提 供 的 灾 害 性 天 气 发 生 发 展 趋 势 信 息 以 及 灾 情 发 展 情 况,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适 时 调 整 气 象 灾 害 级 别 或 者 作 出 解 除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措 施 的 决 定 第 四 十 二 条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结 束 后,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对 气 象 灾 害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调 查, 制 定 恢 复 重 建 计 划, 并 向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报 告 第 五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四 十 三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其 上 级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责 令 改 正 ; 情 节 严 重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未 按 照 规 定 编 制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规 划 或 者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的 ; ( 二 ) 未 按 照 规 定 采 取 气 象 灾 害 预 防 措 施 的 ; 13

( 三 ) 向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单 位 颁 发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设 计 施 工 检 测 资 质 证 的 ; ( 四 ) 隐 瞒 谎 报 或 者 由 于 玩 忽 职 守 导 致 重 大 漏 报 错 报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的 ; ( 五 ) 未 及 时 采 取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措 施 的 ; ( 六 ) 不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的 其 他 行 为 第 四 十 四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有 关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构 成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未 按 照 规 定 采 取 气 象 灾 害 预 防 措 施 的 ; ( 二 ) 不 服 从 所 在 地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发 布 的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处 置 决 定 命 令, 或 者 不 配 合 实 施 其 依 法 采 取 的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措 施 的 第 四 十 五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权 限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处 5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 一 ) 无 资 质 或 者 超 越 资 质 许 可 范 围 从 事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设 计 施 工 检 测 的 ; ( 二 ) 在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设 计 施 工 检 测 中 弄 虚 作 假 的 第 四 十 六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可 以 处 5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构 成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处 罚 : ( 一 ) 擅 自 向 社 会 发 布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的 ; ( 二 ) 广 播 电 视 报 纸 电 信 等 媒 体 未 按 照 要 求 播 发 刊 登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和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的 ; ( 三 ) 传 播 虚 假 的 或 者 通 过 非 法 渠 道 获 取 的 灾 害 性 天 气 信 息 和 气 象 灾 害 灾 情 的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七 条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的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活 动, 按 照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十 八 条 本 条 例 自 2010 年 4 月 1 日 起 施 行 1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348 号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管 理 条 例 已 经 2002 年 3 月 13 日 国 务 院 第 56 次 常 务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02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总 理 朱 镕 基 二 二 年 三 月 十 九 日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管 理 条 例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对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工 作 的 管 理, 防 御 和 减 轻 气 象 灾 害,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内 从 事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活 动, 应 当 遵 守 本 条 例 第 三 条 本 条 例 所 称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是 指 为 避 免 或 者 减 轻 气 象 灾 害, 合 理 利 用 气 候 资 源, 在 适 当 条 件 下 通 过 科 技 手 段 对 局 部 大 气 的 物 理 化 学 过 程 进 行 人 工 影 响, 实 现 增 雨 雪 防 雹 消 雨 消 雾 防 霜 等 目 的 的 活 动 第 四 条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工 作 按 照 作 业 规 模 和 影 响 范 围, 在 作 业 地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的 领 导 和 协 调 下, 由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组 织 实 施 和 指 导 管 理 第 五 条 开 展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工 作, 应 当 制 定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工 作 计 划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工 作 计 划 由 有 关 地 方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商 同 级 有 关 部 门 编 制,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实 施 按 照 有 关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的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工 作 计 划 开 展 的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工 作 属 于 公 益 性 事 业, 所 需 经 费 列 入 该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财 政 预 算 第 六 条 组 织 实 施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应 当 具 备 适 宜 的 天 气 气 候 条 件, 充 分 考 虑 当 地 防 灾 减 灾 的 需 要 和 作 业 效 果 第 七 条 国 家 鼓 励 和 支 持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推 广 使 用 先 进 技 术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专 家 对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的 效 果 进 行 评 估, 并 根 据 评 估 结 果, 对 提 供 决 策 依 据 的 有 关 单 位 给 予 奖 惩 第 八 条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的 作 业 地 点,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根 据 当 地 气 候 特 点 地 理 条 件,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15

和 国 飞 行 基 本 规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会 同 有 关 飞 行 管 制 部 门 确 定 第 九 条 从 事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的 单 位, 应 当 符 合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规 定 的 条 件 第 十 条 从 事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的 人 员, 经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实 施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利 用 高 射 炮 火 箭 发 射 装 置 从 事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的 人 员 名 单, 由 所 在 地 的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抄 送 当 地 公 安 机 关 备 案 第 十 一 条 利 用 高 射 炮 火 箭 发 射 装 置 实 施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由 作 业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向 有 关 飞 行 管 制 部 门 申 请 空 域 和 作 业 时 限 利 用 飞 机 实 施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向 有 关 飞 行 管 制 部 门 申 请 空 域 和 作 业 时 限 ; 所 需 飞 机 由 军 队 或 者 民 航 部 门 按 照 供 需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的 方 式 提 供 ; 机 场 管 理 机 构 及 有 关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工 作 计 划 做 好 保 障 工 作 有 关 飞 行 管 制 部 门 接 到 申 请 后, 应 当 及 时 作 出 决 定 并 通 知 申 请 人 第 十 二 条 实 施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必 须 在 批 准 的 空 域 和 作 业 时 限 内, 严 格 按 照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规 定 的 作 业 规 范 和 操 作 规 程 进 行, 并 接 受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的 指 挥 管 理 和 监 督, 确 保 作 业 安 全 实 施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作 业 地 的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提 前 公 告, 并 通 知 当 地 公 安 机 关 做 好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第 十 三 条 作 业 地 气 象 台 站 应 当 及 时 无 偿 提 供 实 施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所 需 的 气 象 探 测 资 料 情 报 预 报 农 业 水 利 林 业 等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无 偿 提 供 实 施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所 需 的 灾 情 水 文 火 情 等 资 料 第 十 四 条 需 要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实 施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的, 由 有 关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协 商 确 定 ; 协 商 不 成 的, 由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商 有 关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第 十 五 条 实 施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使 用 的 火 箭 发 射 装 置 炮 弹 火 箭 弹, 由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和 有 关 部 门 共 同 指 定 的 企 业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强 制 性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组 织 生 产 因 作 业 需 要 采 购 前 款 规 定 设 备 的,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政 府 采 购 的 规 定 组 织 采 购 第 十 六 条 运 输 存 储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使 用 的 高 射 炮 火 箭 发 射 装 置 炮 弹 火 箭 弹, 应 当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武 器 装 备 爆 炸 物 品 管 理 的 法 律 法 规 实 施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使 用 的 炮 弹 火 箭 弹, 由 军 队 当 地 人 民 武 装 部 协 助 存 储 ; 需 要 16

调 运 的, 由 有 关 部 门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武 器 装 备 爆 炸 物 品 管 理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办 理 手 续 第 十 七 条 实 施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使 用 的 高 射 炮 火 箭 发 射 装 置,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组 织 年 检 ; 年 检 不 合 格 的, 应 当 立 即 进 行 检 修, 经 检 修 仍 达 不 到 规 定 的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的, 予 以 报 废 第 十 八 条 禁 止 下 列 行 为 : ( 一 ) 将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设 备 转 让 给 非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 ( 二 ) 将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设 备 用 于 与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无 关 的 活 动 ; ( 三 ) 使 用 年 检 不 合 格 超 过 有 效 期 或 者 报 废 的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设 备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单 位 之 间 需 要 转 让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设 备 的, 应 当 报 经 有 关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批 准 第 十 九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依 照 刑 法 关 于 危 险 物 品 肇 事 罪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罪 或 者 其 他 罪 的 规 定,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够 刑 事 处 罚 的, 由 有 关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 情 节 严 重 的, 取 消 作 业 资 格 ;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 一 ) 违 反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规 范 或 者 操 作 规 程 的 ; ( 二 ) 未 按 照 批 准 的 空 域 和 作 业 时 限 实 施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的 ; ( 三 ) 将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设 备 转 让 给 非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 ( 四 ) 未 经 批 准,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单 位 之 间 转 让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设 备 的 ; ( 五 ) 将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设 备 用 于 与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无 关 的 活 动 的 第 二 十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组 织 实 施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造 成 特 大 安 全 事 故 的, 对 有 关 主 管 机 构 的 负 责 人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照 国 务 院 关 于 特 大 安 全 事 故 行 政 责 任 追 究 的 规 定 处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为 军 事 目 的 从 事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活 动 的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由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制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条 例 自 2002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附 : 刑 法 有 关 条 文 第 一 百 一 十 五 条 放 火 决 水 爆 炸 投 毒 或 者 以 其 他 危 险 方 法 致 人 重 伤 死 亡 或 者 使 公 私 财 产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的, 处 10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无 期 徒 刑 或 者 死 刑 过 失 犯 前 款 罪 的, 处 3 年 以 上 7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情 节 较 轻 的, 处 3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第 一 百 三 十 四 条 工 厂 矿 山 林 场 建 筑 企 业 或 者 其 他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的 17

职 工, 由 于 不 服 管 理 违 反 规 章 制 度, 或 者 强 令 工 人 违 章 冒 险 作 业, 因 而 发 生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或 者 造 成 其 他 严 重 后 果 的, 处 3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情 节 特 别 恶 劣 的, 处 3 年 以 上 7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第 一 百 三 十 六 条 违 反 爆 炸 性 易 燃 性 放 射 性 毒 害 性 腐 蚀 性 物 品 管 理 规 定, 在 生 产 储 存 运 输 使 用 中 发 生 重 大 事 故,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处 3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后 果 特 别 严 重 的, 处 3 年 以 上 7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第 三 百 九 十 七 条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滥 用 职 权 或 者 玩 忽 职 守, 致 使 公 共 财 产 国 家 和 人 民 利 益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的, 处 3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处 3 年 以 上 7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本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依 照 规 定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徇 私 舞 弊, 犯 前 款 罪 的, 处 5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处 5 年 以 上 10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本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依 照 规 定 18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发 布 与 传 播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发 布 与 传 播, 防 御 和 减 轻 气 象 灾 害, 保 护 国 家 和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国 家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管 辖 的 其 他 海 域 发 布 与 传 播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必 须 遵 守 本 办 法 本 办 法 所 称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 以 下 简 称 预 警 信 号 ), 是 指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向 社 会 公 众 发 布 的 预 警 信 息 预 警 信 号 由 名 称 图 标 标 准 和 防 御 指 南 组 成, 分 为 台 风 暴 雨 暴 雪 寒 潮 大 风 沙 尘 暴 高 温 干 旱 雷 电 冰 雹 霜 冻 大 雾 霾 道 路 结 冰 等 第 三 条 预 警 信 号 的 级 别 依 据 气 象 灾 害 可 能 造 成 的 危 害 程 度 紧 急 程 度 和 发 展 态 势 一 般 划 分 为 四 级 :Ⅳ 级 ( 一 般 ) Ⅲ 级 ( 较 重 ) Ⅱ 级 ( 严 重 ) Ⅰ 级 ( 特 别 严 重 ), 依 次 用 蓝 色 黄 色 橙 色 和 红 色 表 示, 同 时 以 中 英 文 标 识 本 办 法 根 据 不 同 种 类 气 象 灾 害 的 特 征 预 警 能 力 等, 确 定 不 同 种 类 气 象 灾 害 的 预 警 信 号 级 别 第 四 条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负 责 全 国 预 警 信 号 发 布 解 除 与 传 播 的 管 理 工 作 地 方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预 警 信 号 发 布 解 除 与 传 播 的 管 理 工 作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配 合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做 好 预 警 信 号 发 布 与 传 播 的 有 关 工 作 第 五 条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预 警 信 号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建 立 畅 通 有 效 的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与 传 播 渠 道, 扩 大 预 警 信 息 覆 盖 面, 并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建 立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机 制 和 系 统 学 校 机 场 港 口 车 站 高 速 公 路 旅 游 景 点 等 人 口 密 集 公 共 场 所 的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设 置 或 者 利 用 电 子 显 示 装 置 及 其 他 设 施 传 播 预 警 信 号 第 六 条 国 家 依 法 保 护 预 警 信 号 专 用 传 播 设 施,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损 毁 或 者 擅 自 移 动 第 七 条 预 警 信 号 实 行 统 一 发 布 制 度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按 照 发 布 权 限 业 务 流 程 发 布 预 警 信 号, 并 指 明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的 区 域 发 布 权 限 和 业 务 流 程 由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另 行 制 定 其 他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向 社 会 发 布 预 警 信 号 19

第 八 条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应 当 及 时 发 布 预 警 信 号, 并 根 据 天 气 变 化 情 况, 及 时 更 新 或 者 解 除 预 警 信 号, 同 时 通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防 灾 减 灾 机 构 当 同 时 出 现 或 者 预 报 可 能 出 现 多 种 气 象 灾 害 时, 可 以 按 照 相 对 应 的 标 准 同 时 发 布 多 种 预 警 信 号 第 九 条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应 当 充 分 利 用 广 播 电 视 固 定 网 移 动 网 因 特 网 电 子 显 示 装 置 等 手 段 及 时 向 社 会 发 布 预 警 信 号 在 少 数 民 族 聚 居 区 发 布 预 警 信 号 时 除 使 用 汉 语 言 文 字 外, 还 应 当 使 用 当 地 通 用 的 少 数 民 族 语 言 文 字 第 十 条 广 播 电 视 等 媒 体 和 固 定 网 移 动 网 因 特 网 等 通 信 网 络 应 当 配 合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及 时 传 播 预 警 信 号, 使 用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直 接 提 供 的 实 时 预 警 信 号, 并 标 明 发 布 预 警 信 号 的 气 象 台 站 的 名 称 和 发 布 时 间, 不 得 更 改 和 删 减 预 警 信 号 的 内 容, 不 得 拒 绝 传 播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不 得 传 播 虚 假 过 时 的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第 十 一 条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在 接 到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提 供 的 预 警 信 号 后, 应 当 及 时 公 告, 向 公 众 广 泛 传 播, 并 按 照 职 责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做 好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避 免 或 者 减 轻 气 象 灾 害 第 十 二 条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组 织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的 教 育 宣 传 工 作, 编 印 预 警 信 号 宣 传 材 料, 普 及 气 象 防 灾 减 灾 知 识, 增 强 社 会 公 众 的 防 灾 减 灾 意 识, 提 高 公 众 自 救 互 救 能 力 第 十 三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侵 占 损 毁 或 者 擅 自 移 动 预 警 信 号 专 用 传 播 设 施 的, 由 有 关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第 十 四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有 关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 ( 一 ) 非 法 向 社 会 发 布 与 传 播 预 警 信 号 的 ; ( 二 ) 广 播 电 视 等 媒 体 和 固 定 网 移 动 网 因 特 网 等 通 信 网 络 不 使 用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提 供 的 实 时 预 警 信 号 的 第 十 五 条 气 象 工 作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导 致 预 警 信 号 的 发 布 出 现 重 大 失 误 的,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和 主 要 负 责 人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十 六 条 地 方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发 布 预 警 信 号, 适 用 本 办 法 所 附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及 防 御 指 南 中 的 各 类 预 警 信 号 标 准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制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或 者 规 范 性 文 件 时, 可 以 根 据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气 象 灾 害 的 特 点, 选 用 或 者 增 设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预 警 信 号 种 类, 20

设 置 不 同 信 号 标 准, 并 经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审 查 同 意 第 十 七 条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发 布 的 预 警 信 号 标 准 由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另 行 制 定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21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及 防 御 指 南 一 台 风 预 警 信 号 台 风 预 警 信 号 分 四 级, 分 别 以 蓝 色 黄 色 橙 色 和 红 色 表 示 ( 一 ) 台 风 蓝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 24 小 时 内 可 能 或 者 已 经 受 热 带 气 旋 影 响, 沿 海 或 者 陆 地 平 均 风 力 达 6 级 以 上, 或 者 阵 风 8 级 以 上 并 可 能 持 续 防 御 指 南 : 1.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台 风 准 备 工 作 ; 2. 停 止 露 天 集 体 活 动 和 高 空 等 户 外 危 险 作 业 ; 3. 相 关 水 域 水 上 作 业 和 过 往 船 舶 采 取 积 极 的 应 对 措 施, 如 回 港 避 风 或 者 绕 道 航 行 等 ; 4. 加 固 门 窗 围 板 棚 架 广 告 牌 等 易 被 风 吹 动 的 搭 建 物, 切 断 危 险 的 室 外 电 源 ( 二 ) 台 风 黄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24 小 时 内 可 能 或 者 已 经 受 热 带 气 旋 影 响, 沿 海 或 者 陆 地 平 均 风 力 达 8 级 以 上, 或 者 阵 风 10 级 以 上 并 可 能 持 续 防 御 指 南 : 1.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台 风 应 急 准 备 工 作 ; 2. 停 止 室 内 外 大 型 集 会 和 高 空 等 户 外 危 险 作 业 ; 3. 相 关 水 域 水 上 作 业 和 过 往 船 舶 采 取 积 极 的 应 对 措 施, 加 固 港 口 设 施, 防 止 船 舶 走 锚 搁 浅 和 碰 撞 ; 4. 加 固 或 者 拆 除 易 被 风 吹 动 的 搭 建 物, 人 员 切 勿 随 意 外 出, 确 保 老 人 小 孩 留 在 家 中 最 安 全 的 地 方, 危 房 人 员 及 时 转 移 ( 三 ) 台 风 橙 色 预 警 信 号 22

图 标 : 标 准 :12 小 时 内 可 能 或 者 已 经 受 热 带 气 旋 影 响, 沿 海 或 者 陆 地 平 均 风 力 达 10 级 以 上, 或 者 阵 风 12 级 以 上 并 可 能 持 续 防 御 指 南 : 1.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台 风 抢 险 应 急 工 作 ; 2. 停 止 室 内 外 大 型 集 会 停 课 停 业 ( 除 特 殊 行 业 外 ); 3. 相 关 水 域 水 上 作 业 和 过 往 船 舶 应 当 回 港 避 风, 加 固 港 口 设 施, 防 止 船 舶 走 锚 搁 浅 和 碰 撞 ; 4. 加 固 或 者 拆 除 易 被 风 吹 动 的 搭 建 物, 人 员 应 当 尽 可 能 待 在 防 风 安 全 的 地 方, 当 台 风 中 心 经 过 时 风 力 会 减 小 或 者 静 止 一 段 时 间, 切 记 强 风 将 会 突 然 吹 袭, 应 当 继 续 留 在 安 全 处 避 风, 危 房 人 员 及 时 转 移 ; 5. 相 关 地 区 应 当 注 意 防 范 强 降 水 可 能 引 发 的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 四 ) 台 风 红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6 小 时 内 可 能 或 者 已 经 受 热 带 气 旋 影 响, 沿 海 或 者 陆 地 平 均 风 力 达 12 级 以 上, 或 者 阵 风 达 14 级 以 上 并 可 能 持 续 防 御 指 南 : 1.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台 风 应 急 和 抢 险 工 作 ; 2. 停 止 集 会 停 课 停 业 ( 除 特 殊 行 业 外 ); 3. 回 港 避 风 的 船 舶 要 视 情 况 采 取 积 极 措 施, 妥 善 安 排 人 员 留 守 或 者 转 移 到 安 全 地 带 ; 4. 加 固 或 者 拆 除 易 被 风 吹 动 的 搭 建 物, 人 员 应 当 待 在 防 风 安 全 的 地 方, 当 台 风 中 心 经 过 时 风 力 会 减 小 或 者 静 止 一 段 时 间, 切 记 强 风 将 会 突 然 吹 袭, 应 当 继 续 留 在 安 全 处 避 风, 危 房 人 员 及 时 转 移 ; 5. 相 关 地 区 应 当 注 意 防 范 强 降 水 可 能 引 发 的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二 暴 雨 预 警 信 号 暴 雨 预 警 信 号 分 四 级, 分 别 以 蓝 色 黄 色 橙 色 红 色 表 示 ( 一 ) 暴 雨 蓝 色 预 警 信 号 23

图 标 : 标 准 :12 小 时 内 降 雨 量 将 达 50 毫 米 以 上, 或 者 已 达 50 毫 米 以 上 且 降 雨 可 能 持 续 防 御 指 南 : 1.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暴 雨 准 备 工 作 ; 2. 学 校 幼 儿 园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保 证 学 生 和 幼 儿 安 全 ; 3. 驾 驶 人 员 应 当 注 意 道 路 积 水 和 交 通 阻 塞, 确 保 安 全 ; 4. 检 查 城 市 农 田 鱼 塘 排 水 系 统, 做 好 排 涝 准 备 ( 二 ) 暴 雨 黄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 6 小 时 内 降 雨 量 将 达 50 毫 米 以 上, 或 者 已 达 50 毫 米 以 上 且 降 雨 可 能 持 续 防 御 指 南 : 1.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暴 雨 工 作 ; 2.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路 况 在 强 降 雨 路 段 采 取 交 通 管 制 措 施, 在 积 水 路 段 实 行 交 通 引 导 ; 3. 切 断 低 洼 地 带 有 危 险 的 室 外 电 源, 暂 停 在 空 旷 地 方 的 户 外 作 业, 转 移 危 险 地 带 人 员 和 危 房 居 民 到 安 全 场 所 避 雨 ; 4. 检 查 城 市 农 田 鱼 塘 排 水 系 统, 采 取 必 要 的 排 涝 措 施 ( 三 ) 暴 雨 橙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3 小 时 内 降 雨 量 将 达 50 毫 米 以 上, 或 者 已 达 50 毫 米 以 上 且 降 雨 可 能 持 续 防 御 指 南 : 1.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暴 雨 应 急 工 作 ; 2. 切 断 有 危 险 的 室 外 电 源, 暂 停 户 外 作 业 ; 3. 处 于 危 险 地 带 的 单 位 应 当 停 课 停 业, 采 取 专 门 措 施 保 护 已 到 校 学 生 幼 儿 和 其 他 上 班 人 员 的 安 全 ; 24

4. 做 好 城 市 农 田 的 排 涝, 注 意 防 范 可 能 引 发 的 山 洪 滑 坡 泥 石 流 等 灾 害 ( 四 ) 暴 雨 红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 3 小 时 内 降 雨 量 将 达 100 毫 米 以 上, 或 者 已 达 100 毫 米 以 上 且 降 雨 可 能 持 续 防 御 指 南 : 1.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暴 雨 应 急 和 抢 险 工 作 ; 2. 停 止 集 会 停 课 停 业 ( 除 特 殊 行 业 外 ); 3. 做 好 山 洪 滑 坡 泥 石 流 等 灾 害 的 防 御 和 抢 险 工 作 三 暴 雪 预 警 信 号 暴 雪 预 警 信 号 分 四 级, 分 别 以 蓝 色 黄 色 橙 色 红 色 表 示 ( 一 ) 暴 雪 蓝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12 小 时 内 降 雪 量 将 达 4 毫 米 以 上, 或 者 已 达 4 毫 米 以 上 且 降 雪 持 续, 可 能 对 交 通 或 者 农 牧 业 有 影 响 防 御 指 南 : 1.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雪 灾 和 防 冻 害 准 备 工 作 ; 2. 交 通 铁 路 电 力 通 信 等 部 门 应 当 进 行 道 路 铁 路 线 路 巡 查 维 护, 做 好 道 路 清 扫 和 积 雪 融 化 工 作 ; 3. 行 人 注 意 防 寒 防 滑, 驾 驶 人 员 小 心 驾 驶, 车 辆 应 当 采 取 防 滑 措 施 ; 4. 农 牧 区 和 种 养 殖 业 要 储 备 饲 料, 做 好 防 雪 灾 和 防 冻 害 准 备 ; 5. 加 固 棚 架 等 易 被 雪 压 的 临 时 搭 建 物 ( 二 ) 暴 雪 黄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12 小 时 内 降 雪 量 将 达 6 毫 米 以 上, 或 者 已 达 6 毫 米 以 上 且 降 雪 持 续, 可 能 对 交 通 或 者 农 牧 业 有 影 响 防 御 指 南 : 25

1.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落 实 防 雪 灾 和 防 冻 害 措 施 ; 2. 交 通 铁 路 电 力 通 信 等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道 路 铁 路 线 路 巡 查 维 护, 做 好 道 路 清 扫 和 积 雪 融 化 工 作 ; 3. 行 人 注 意 防 寒 防 滑, 驾 驶 人 员 小 心 驾 驶, 车 辆 应 当 采 取 防 滑 措 施 ; 4. 农 牧 区 和 种 养 殖 业 要 备 足 饲 料, 做 好 防 雪 灾 和 防 冻 害 准 备 ; 5. 加 固 棚 架 等 易 被 雪 压 的 临 时 搭 建 物 ( 三 ) 暴 雪 橙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6 小 时 内 降 雪 量 将 达 10 毫 米 以 上, 或 者 已 达 10 毫 米 以 上 且 降 雪 持 续, 可 能 或 者 已 经 对 交 通 或 者 农 牧 业 有 较 大 影 响 防 御 指 南 : 1.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雪 灾 和 防 冻 害 的 应 急 工 作 ; 2. 交 通 铁 路 电 力 通 信 等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道 路 铁 路 线 路 巡 查 维 护, 做 好 道 路 清 扫 和 积 雪 融 化 工 作 ; 3. 减 少 不 必 要 的 户 外 活 动 ; 4. 加 固 棚 架 等 易 被 雪 压 的 临 时 搭 建 物, 将 户 外 牲 畜 赶 入 棚 圈 喂 养 ( 四 ) 暴 雪 红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6 小 时 内 降 雪 量 将 达 15 毫 米 以 上, 或 者 已 达 15 毫 米 以 上 且 降 雪 持 续, 可 能 或 者 已 经 对 交 通 或 者 农 牧 业 有 较 大 影 响 防 御 指 南 : 1.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雪 灾 和 防 冻 害 的 应 急 和 抢 险 工 作 ; 2. 必 要 时 停 课 停 业 ( 除 特 殊 行 业 外 ); 3. 必 要 时 飞 机 暂 停 起 降, 火 车 暂 停 运 行, 高 速 公 路 暂 时 封 闭 ; 4. 做 好 牧 区 等 救 灾 救 济 工 作 四 寒 潮 预 警 信 号 寒 潮 预 警 信 号 分 四 级, 分 别 以 蓝 色 黄 色 橙 色 红 色 表 示 ( 一 ) 寒 潮 蓝 色 预 警 信 号 26

图 标 : 标 准 : 48 小 时 内 最 低 气 温 将 要 下 降 8 以 上, 最 低 气 温 小 于 等 于 4, 陆 地 平 均 风 力 可 达 5 级 以 上 ; 或 者 已 经 下 降 8 以 上, 最 低 气 温 小 于 等 于 4, 平 均 风 力 达 5 级 以 上, 并 可 能 持 续 防 御 指 南 : 1.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寒 潮 准 备 工 作 ; 2. 注 意 添 衣 保 暖 ; 3. 对 热 带 作 物 水 产 品 采 取 一 定 的 防 护 措 施 ; 4. 做 好 防 风 准 备 工 作 ( 二 ) 寒 潮 黄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 24 小 时 内 最 低 气 温 将 要 下 降 10 以 上, 最 低 气 温 小 于 等 于 4, 陆 地 平 均 风 力 可 达 6 级 以 上 ; 或 者 已 经 下 降 10 以 上, 最 低 气 温 小 于 等 于 4, 平 均 风 力 达 6 级 以 上, 并 可 能 持 续 防 御 指 南 : 1.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寒 潮 工 作 ; 2. 注 意 添 衣 保 暖, 照 顾 好 老 弱 病 人 ; 3. 对 牲 畜 家 禽 和 热 带 亚 热 带 水 果 及 有 关 水 产 品 农 作 物 等 采 取 防 寒 措 施 ; 4. 做 好 防 风 工 作 ( 三 ) 寒 潮 橙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 24 小 时 内 最 低 气 温 将 要 下 降 12 以 上, 最 低 气 温 小 于 等 于 0, 陆 地 平 均 风 力 可 达 6 级 以 上 ; 或 者 已 经 下 降 12 以 上, 最 低 气 温 小 于 等 于 0, 平 均 风 力 达 6 级 以 上, 并 可 能 持 续 防 御 指 南 : 1.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寒 潮 应 急 工 作 ; 2. 注 意 防 寒 保 暖 ; 3. 农 业 水 产 业 畜 牧 业 等 要 积 极 采 取 防 霜 冻 冰 冻 等 防 寒 措 施, 尽 量 减 少 27

损 失 ; 4. 做 好 防 风 工 作 ( 四 ) 寒 潮 红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24 小 时 内 最 低 气 温 将 要 下 降 16 以 上, 最 低 气 温 小 于 等 于 0, 陆 地 平 均 风 力 可 达 6 级 以 上 ; 或 者 已 经 下 降 16 以 上, 最 低 气 温 小 于 等 于 0, 平 均 风 力 达 6 级 以 上, 并 可 能 持 续 防 御 指 南 : 1.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寒 潮 的 应 急 和 抢 险 工 作 ; 2. 注 意 防 寒 保 暖 ; 3. 农 业 水 产 业 畜 牧 业 等 要 积 极 采 取 防 霜 冻 冰 冻 等 防 寒 措 施, 尽 量 减 少 损 失 ; 4. 做 好 防 风 工 作 五 大 风 预 警 信 号 大 风 ( 除 台 风 外 ) 预 警 信 号 分 四 级, 分 别 以 蓝 色 黄 色 橙 色 红 色 表 示 ( 一 ) 大 风 蓝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24 小 时 内 可 能 受 大 风 影 响, 平 均 风 力 可 达 6 级 以 上, 或 者 阵 风 7 级 以 上 ; 或 者 已 经 受 大 风 影 响, 平 均 风 力 为 6~7 级, 或 者 阵 风 7~8 级 并 可 能 持 续 防 御 指 南 : 1.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大 风 工 作 ; 2. 关 好 门 窗, 加 固 围 板 棚 架 广 告 牌 等 易 被 风 吹 动 的 搭 建 物, 妥 善 安 置 易 受 大 风 影 响 的 室 外 物 品, 遮 盖 建 筑 物 资 ; 3. 相 关 水 域 水 上 作 业 和 过 往 船 舶 采 取 积 极 的 应 对 措 施, 如 回 港 避 风 或 者 绕 道 航 行 等 ; 4. 行 人 注 意 尽 量 少 骑 自 行 车, 刮 风 时 不 要 在 广 告 牌 临 时 搭 建 物 等 下 面 逗 留 ; 5.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注 意 森 林 草 原 等 防 火 ( 二 ) 大 风 黄 色 预 警 信 号 28

图 标 : 标 准 :12 小 时 内 可 能 受 大 风 影 响, 平 均 风 力 可 达 8 级 以 上, 或 者 阵 风 9 级 以 上 ; 或 者 已 经 受 大 风 影 响, 平 均 风 力 为 8~9 级, 或 者 阵 风 9~10 级 并 可 能 持 续 防 御 指 南 : 1.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大 风 工 作 ; 2. 停 止 露 天 活 动 和 高 空 等 户 外 危 险 作 业, 危 险 地 带 人 员 和 危 房 居 民 尽 量 转 到 避 风 场 所 避 风 ; 3. 相 关 水 域 水 上 作 业 和 过 往 船 舶 采 取 积 极 的 应 对 措 施, 加 固 港 口 设 施, 防 止 船 舶 走 锚 搁 浅 和 碰 撞 ; 4. 切 断 户 外 危 险 电 源, 妥 善 安 置 易 受 大 风 影 响 的 室 外 物 品, 遮 盖 建 筑 物 资 ; 5. 机 场 高 速 公 路 等 单 位 应 当 采 取 保 障 交 通 安 全 的 措 施,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注 意 森 林 草 原 等 防 火 ( 三 ) 大 风 橙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6 小 时 内 可 能 受 大 风 影 响, 平 均 风 力 可 达 10 级 以 上, 或 者 阵 风 11 级 以 上 ; 或 者 已 经 受 大 风 影 响, 平 均 风 力 为 10~11 级, 或 者 阵 风 11~12 级 并 可 能 持 续 防 御 指 南 : 1.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大 风 应 急 工 作 ; 2. 房 屋 抗 风 能 力 较 弱 的 中 小 学 校 和 单 位 应 当 停 课 停 业, 人 员 减 少 外 出 ; 3. 相 关 水 域 水 上 作 业 和 过 往 船 舶 应 当 回 港 避 风, 加 固 港 口 设 施, 防 止 船 舶 走 锚 搁 浅 和 碰 撞 ; 4. 切 断 危 险 电 源, 妥 善 安 置 易 受 大 风 影 响 的 室 外 物 品, 遮 盖 建 筑 物 资 ; 5. 机 场 铁 路 高 速 公 路 水 上 交 通 等 单 位 应 当 采 取 保 障 交 通 安 全 的 措 施,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注 意 森 林 草 原 等 防 火 ( 四 ) 大 风 红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6 小 时 内 可 能 受 大 风 影 响, 平 均 风 力 可 达 12 级 以 上, 或 者 阵 风 13 级 29

以 上 ; 或 者 已 经 受 大 风 影 响, 平 均 风 力 为 12 级 以 上, 或 者 阵 风 13 级 以 上 并 可 能 持 续 防 御 指 南 : 1.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大 风 应 急 和 抢 险 工 作 ; 2. 人 员 应 当 尽 可 能 停 留 在 防 风 安 全 的 地 方, 不 要 随 意 外 出 ; 3. 回 港 避 风 的 船 舶 要 视 情 况 采 取 积 极 措 施, 妥 善 安 排 人 员 留 守 或 者 转 移 到 安 全 地 带 ; 4. 切 断 危 险 电 源, 妥 善 安 置 易 受 大 风 影 响 的 室 外 物 品, 遮 盖 建 筑 物 资 ; 5. 机 场 铁 路 高 速 公 路 水 上 交 通 等 单 位 应 当 采 取 保 障 交 通 安 全 的 措 施,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注 意 森 林 草 原 等 防 火 六 沙 尘 暴 预 警 信 号 沙 尘 暴 预 警 信 号 分 三 级, 分 别 以 黄 色 橙 色 红 色 表 示 ( 一 ) 沙 尘 暴 黄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 12 小 时 内 可 能 出 现 沙 尘 暴 天 气 ( 能 见 度 小 于 1000 米 ), 或 者 已 经 出 现 沙 尘 暴 天 气 并 可 能 持 续 防 御 指 南 : 1.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沙 尘 暴 工 作 ; 2. 关 好 门 窗, 加 固 围 板 棚 架 广 告 牌 等 易 被 风 吹 动 的 搭 建 物, 妥 善 安 置 易 受 大 风 影 响 的 室 外 物 品, 遮 盖 建 筑 物 资, 做 好 精 密 仪 器 的 密 封 工 作 ; 3. 注 意 携 带 口 罩 纱 巾 等 防 尘 用 品, 以 免 沙 尘 对 眼 睛 和 呼 吸 道 造 成 损 伤 ; 4. 呼 吸 道 疾 病 患 者 对 风 沙 较 敏 感 人 员 不 要 到 室 外 活 动 ( 二 ) 沙 尘 暴 橙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6 小 时 内 可 能 出 现 强 沙 尘 暴 天 气 ( 能 见 度 小 于 500 米 ), 或 者 已 经 出 现 强 沙 尘 暴 天 气 并 可 能 持 续 防 御 指 南 : 1.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沙 尘 暴 应 急 工 作 ; 2. 停 止 露 天 活 动 和 高 空 水 上 等 户 外 危 险 作 业 ; 30

3. 机 场 铁 路 高 速 公 路 等 单 位 做 好 交 通 安 全 的 防 护 措 施, 驾 驶 人 员 注 意 沙 尘 暴 变 化, 小 心 驾 驶 ; 4. 行 人 注 意 尽 量 少 骑 自 行 车, 户 外 人 员 应 当 戴 好 口 罩 纱 巾 等 防 尘 用 品, 注 意 交 通 安 全 ( 三 ) 沙 尘 暴 红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6 小 时 内 可 能 出 现 特 强 沙 尘 暴 天 气 ( 能 见 度 小 于 50 米 ), 或 者 已 经 出 现 特 强 沙 尘 暴 天 气 并 可 能 持 续 防 御 指 南 : 1.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沙 尘 暴 应 急 抢 险 工 作 ; 2. 人 员 应 当 留 在 防 风 防 尘 的 地 方, 不 要 在 户 外 活 动 ; 3. 学 校 幼 儿 园 推 迟 上 学 或 者 放 学, 直 至 特 强 沙 尘 暴 结 束 ; 4. 飞 机 暂 停 起 降, 火 车 暂 停 运 行, 高 速 公 路 暂 时 封 闭 七 高 温 预 警 信 号 高 温 预 警 信 号 分 三 级, 分 别 以 黄 色 橙 色 红 色 表 示 ( 一 ) 高 温 黄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 连 续 三 天 日 最 高 气 温 将 在 35 以 上 防 御 指 南 : 1.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暑 降 温 准 备 工 作 ; 2. 午 后 尽 量 减 少 户 外 活 动 ; 3. 对 老 弱 病 幼 人 群 提 供 防 暑 降 温 指 导 ; 4. 高 温 条 件 下 作 业 和 白 天 需 要 长 时 间 进 行 户 外 露 天 作 业 的 人 员 应 当 采 取 必 要 的 防 护 措 施 ( 二 ) 高 温 橙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24 小 时 内 最 高 气 温 将 升 至 37 以 上 31

防 御 指 南 : 1.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按 照 职 责 落 实 防 暑 降 温 保 障 措 施 ; 2. 尽 量 避 免 在 高 温 时 段 进 行 户 外 活 动, 高 温 条 件 下 作 业 的 人 员 应 当 缩 短 连 续 工 作 时 间 ; 3. 对 老 弱 病 幼 人 群 提 供 防 暑 降 温 指 导, 并 采 取 必 要 的 防 护 措 施 ; 4.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应 当 注 意 防 范 因 用 电 量 过 高, 以 及 电 线 变 压 器 等 电 力 负 载 过 大 而 引 发 的 火 灾 ( 三 ) 高 温 红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24 小 时 内 最 高 气 温 将 升 至 40 以 上 防 御 指 南 : 1.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按 照 职 责 采 取 防 暑 降 温 应 急 措 施 ; 2. 停 止 户 外 露 天 作 业 ( 除 特 殊 行 业 外 ); 3. 对 老 弱 病 幼 人 群 采 取 保 护 措 施 ; 4.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要 特 别 注 意 防 火 八 干 旱 预 警 信 号 干 旱 预 警 信 号 分 二 级, 分 别 以 橙 色 红 色 表 示 干 旱 指 标 等 级 划 分, 以 国 家 标 准 气 象 干 旱 等 级 (GB/T20481-2006) 中 的 综 合 气 象 干 旱 指 数 为 标 准 ( 一 ) 干 旱 橙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 预 计 未 来 一 周 综 合 气 象 干 旱 指 数 达 到 重 旱 ( 气 象 干 旱 为 25~50 年 一 遇 ), 或 者 某 一 县 ( 区 ) 有 40% 以 上 的 农 作 物 受 旱 防 御 指 南 : 1.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御 干 旱 的 应 急 工 作 ; 2. 有 关 部 门 启 用 应 急 备 用 水 源, 调 度 辖 区 内 一 切 可 用 水 源, 优 先 保 障 城 乡 居 民 生 活 用 水 和 牲 畜 饮 水 ; 3. 压 减 城 镇 供 水 指 标, 优 先 经 济 作 物 灌 溉 用 水, 限 制 大 量 农 业 灌 溉 用 水 ; 4. 限 制 非 生 产 性 高 耗 水 及 服 务 业 用 水, 限 制 排 放 工 业 污 水 ; 5. 气 象 部 门 适 时 进 行 人 工 增 雨 作 业 32

( 二 ) 干 旱 红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 预 计 未 来 一 周 综 合 气 象 干 旱 指 数 达 到 特 旱 ( 气 象 干 旱 为 50 年 以 上 一 遇 ), 或 者 某 一 县 ( 区 ) 有 60% 以 上 的 农 作 物 受 旱 防 御 指 南 : 1.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御 干 旱 的 应 急 和 救 灾 工 作 ; 2. 各 级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启 动 远 距 离 调 水 等 应 急 供 水 方 案, 采 取 提 外 水 打 深 井 车 载 送 水 等 多 种 手 段, 确 保 城 乡 居 民 生 活 和 牲 畜 饮 水 ; 3. 限 时 或 者 限 量 供 应 城 镇 居 民 生 活 用 水, 缩 小 或 者 阶 段 性 停 止 农 业 灌 溉 供 水 ; 4. 严 禁 非 生 产 性 高 耗 水 及 服 务 业 用 水, 暂 停 排 放 工 业 污 水 ; 5. 气 象 部 门 适 时 加 大 人 工 增 雨 作 业 力 度 九 雷 电 预 警 信 号 雷 电 预 警 信 号 分 三 级, 分 别 以 黄 色 橙 色 红 色 表 示 ( 一 ) 雷 电 黄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6 小 时 内 可 能 发 生 雷 电 活 动, 可 能 会 造 成 雷 电 灾 害 事 故 防 御 指 南 : 1.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雷 工 作 ; 2. 密 切 关 注 天 气, 尽 量 避 免 户 外 活 动 ( 二 ) 雷 电 橙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 2 小 时 内 发 生 雷 电 活 动 的 可 能 性 很 大, 或 者 已 经 受 雷 电 活 动 影 响, 且 可 能 持 续, 出 现 雷 电 灾 害 事 故 的 可 能 性 比 较 大 防 御 指 南 : 1.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落 实 防 雷 应 急 措 施 ; 2. 人 员 应 当 留 在 室 内, 并 关 好 门 窗 ; 3. 户 外 人 员 应 当 躲 入 有 防 雷 设 施 的 建 筑 物 或 者 汽 车 内 ; 33

4. 切 断 危 险 电 源, 不 要 在 树 下 电 杆 下 塔 吊 下 避 雨 ; 5. 在 空 旷 场 地 不 要 打 伞, 不 要 把 农 具 羽 毛 球 拍 高 尔 夫 球 杆 等 扛 在 肩 上 ( 三 ) 雷 电 红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 2 小 时 内 发 生 雷 电 活 动 的 可 能 性 非 常 大, 或 者 已 经 有 强 烈 的 雷 电 活 动 发 生, 且 可 能 持 续, 出 现 雷 电 灾 害 事 故 的 可 能 性 非 常 大 防 御 指 南 : 1.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雷 应 急 抢 险 工 作 ; 2. 人 员 应 当 尽 量 躲 入 有 防 雷 设 施 的 建 筑 物 或 者 汽 车 内, 并 关 好 门 窗 ; 3. 切 勿 接 触 天 线 水 管 铁 丝 网 金 属 门 窗 建 筑 物 外 墙, 远 离 电 线 等 带 电 设 备 和 其 他 类 似 金 属 装 置 ; 4. 尽 量 不 要 使 用 无 防 雷 装 置 或 者 防 雷 装 置 不 完 备 的 电 视 电 话 等 电 器 ; 5. 密 切 注 意 雷 电 预 警 信 息 的 发 布 十 冰 雹 预 警 信 号 冰 雹 预 警 信 号 分 二 级, 分 别 以 橙 色 红 色 表 示 ( 一 ) 冰 雹 橙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6 小 时 内 可 能 出 现 冰 雹 天 气, 并 可 能 造 成 雹 灾 防 御 指 南 : 1.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冰 雹 的 应 急 工 作 ; 2. 气 象 部 门 做 好 人 工 防 雹 作 业 准 备 并 择 机 进 行 作 业 ; 3. 户 外 行 人 立 即 到 安 全 的 地 方 暂 避 ; 4. 驱 赶 家 禽 牲 畜 进 入 有 顶 蓬 的 场 所, 妥 善 保 护 易 受 冰 雹 袭 击 的 汽 车 等 室 外 物 品 或 者 设 备 ; 5. 注 意 防 御 冰 雹 天 气 伴 随 的 雷 电 灾 害 ( 二 ) 冰 雹 红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34

标 准 :2 小 时 内 出 现 冰 雹 可 能 性 极 大, 并 可 能 造 成 重 雹 灾 防 御 指 南 : 1.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冰 雹 的 应 急 和 抢 险 工 作 ; 2. 气 象 部 门 适 时 开 展 人 工 防 雹 作 业 ; 3. 户 外 行 人 立 即 到 安 全 的 地 方 暂 避 ; 4. 驱 赶 家 禽 牲 畜 进 入 有 顶 蓬 的 场 所, 妥 善 保 护 易 受 冰 雹 袭 击 的 汽 车 等 室 外 物 品 或 者 设 备 ; 5. 注 意 防 御 冰 雹 天 气 伴 随 的 雷 电 灾 害 十 一 霜 冻 预 警 信 号 霜 冻 预 警 信 号 分 三 级, 分 别 以 蓝 色 黄 色 橙 色 表 示 ( 一 ) 霜 冻 蓝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48 小 时 内 地 面 最 低 温 度 将 要 下 降 到 0 以 下, 对 农 业 将 产 生 影 响, 或 者 已 经 降 到 0 以 下, 对 农 业 已 经 产 生 影 响, 并 可 能 持 续 防 御 指 南 : 1. 政 府 及 农 林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霜 冻 准 备 工 作 ; 2. 对 农 作 物 蔬 菜 花 卉 瓜 果 林 业 育 种 要 采 取 一 定 的 防 护 措 施 ; 3. 农 村 基 层 组 织 和 农 户 要 关 注 当 地 霜 冻 预 警 信 息, 以 便 采 取 措 施 加 强 防 护 ( 二 ) 霜 冻 黄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24 小 时 内 地 面 最 低 温 度 将 要 下 降 到 零 下 3 以 下, 对 农 业 将 产 生 严 重 影 响, 或 者 已 经 降 到 零 下 3 以 下, 对 农 业 已 经 产 生 严 重 影 响, 并 可 能 持 续 防 御 指 南 : 1. 政 府 及 农 林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霜 冻 应 急 工 作 ; 2. 农 村 基 层 组 织 要 广 泛 发 动 群 众, 防 灾 抗 灾 ; 3. 对 农 作 物 林 业 育 种 要 积 极 采 取 田 间 灌 溉 等 防 霜 冻 冰 冻 措 施, 尽 量 减 少 损 失 ; 4. 对 蔬 菜 花 卉 瓜 果 要 采 取 覆 盖 喷 洒 防 冻 液 等 措 施, 减 轻 冻 害 35

( 三 ) 霜 冻 橙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24 小 时 内 地 面 最 低 温 度 将 要 下 降 到 零 下 5 以 下, 对 农 业 将 产 生 严 重 影 响, 或 者 已 经 降 到 零 下 5 以 下, 对 农 业 已 经 产 生 严 重 影 响, 并 将 持 续 防 御 指 南 : 1. 政 府 及 农 林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霜 冻 应 急 工 作 ; 2. 农 村 基 层 组 织 要 广 泛 发 动 群 众, 防 灾 抗 灾 ; 3. 对 农 作 物 蔬 菜 花 卉 瓜 果 林 业 育 种 要 采 取 积 极 的 应 对 措 施, 尽 量 减 少 损 失 十 二 大 雾 预 警 信 号 大 雾 预 警 信 号 分 三 级, 分 别 以 黄 色 橙 色 红 色 表 示 ( 一 ) 大 雾 黄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12 小 时 内 可 能 出 现 能 见 度 小 于 500 米 的 雾, 或 者 已 经 出 现 能 见 度 小 于 500 米 大 于 等 于 200 米 的 雾 并 将 持 续 防 御 指 南 : 1.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雾 准 备 工 作 ; 2. 机 场 高 速 公 路 轮 渡 码 头 等 单 位 加 强 交 通 管 理, 保 障 安 全 ; 3. 驾 驶 人 员 注 意 雾 的 变 化, 小 心 驾 驶 ; 4. 户 外 活 动 注 意 安 全 ( 二 ) 大 雾 橙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6 小 时 内 可 能 出 现 能 见 度 小 于 200 米 的 雾, 或 者 已 经 出 现 能 见 度 小 于 200 米 大 于 等 于 50 米 的 雾 并 将 持 续 防 御 指 南 : 1.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雾 工 作 ; 2. 机 场 高 速 公 路 轮 渡 码 头 等 单 位 加 强 调 度 指 挥 ; 36

3. 驾 驶 人 员 必 须 严 格 控 制 车 船 的 行 进 速 度 ; 4. 减 少 户 外 活 动 ( 三 ) 大 雾 红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2 小 时 内 可 能 出 现 能 见 度 小 于 50 米 的 雾, 或 者 已 经 出 现 能 见 度 小 于 50 米 的 雾 并 将 持 续 防 御 指 南 : 1.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雾 应 急 工 作 ; 2.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行 业 规 定 适 时 采 取 交 通 安 全 管 制 措 施, 如 机 场 暂 停 飞 机 起 降, 高 速 公 路 暂 时 封 闭, 轮 渡 暂 时 停 航 等 ; 3. 驾 驶 人 员 根 据 雾 天 行 驶 规 定, 采 取 雾 天 预 防 措 施, 根 据 环 境 条 件 采 取 合 理 行 驶 方 式, 并 尽 快 寻 找 安 全 停 放 区 域 停 靠 ; 4. 不 要 进 行 户 外 活 动 十 三 霾 预 警 信 号 霾 预 警 信 号 分 二 级, 分 别 以 黄 色 橙 色 表 示 ( 一 ) 霾 黄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12 小 时 内 可 能 出 现 能 见 度 小 于 3000 米 的 霾, 或 者 已 经 出 现 能 见 度 小 于 3000 米 的 霾 且 可 能 持 续 防 御 指 南 : 1. 驾 驶 人 员 小 心 驾 驶 ; 2. 因 空 气 质 量 明 显 降 低, 人 员 需 适 当 防 护 ; 3. 呼 吸 道 疾 病 患 者 尽 量 减 少 外 出, 外 出 时 可 带 上 口 罩 ( 二 ) 霾 橙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6 小 时 内 可 能 出 现 能 见 度 小 于 2000 米 的 霾, 或 者 已 经 出 现 能 见 度 小 于 2000 米 的 霾 且 可 能 持 续 37

防 御 指 南 : 1. 机 场 高 速 公 路 轮 渡 码 头 等 单 位 加 强 交 通 管 理, 保 障 安 全 ; 2. 驾 驶 人 员 谨 慎 驾 驶 ; 3. 空 气 质 量 差, 人 员 需 适 当 防 护 ; 4. 人 员 减 少 户 外 活 动, 呼 吸 道 疾 病 患 者 尽 量 避 免 外 出, 外 出 时 可 带 上 口 罩 十 四 道 路 结 冰 预 警 信 号 道 路 结 冰 预 警 信 号 分 三 级, 分 别 以 黄 色 橙 色 红 色 表 示 ( 一 ) 道 路 结 冰 黄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 当 路 表 温 度 低 于 0, 出 现 降 水,12 小 时 内 可 能 出 现 对 交 通 有 影 响 的 道 路 结 冰 防 御 指 南 : 1. 交 通 公 安 等 部 门 要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道 路 结 冰 应 对 准 备 工 作 ; 2. 驾 驶 人 员 应 当 注 意 路 况, 安 全 行 驶 ; 3. 行 人 外 出 尽 量 少 骑 自 行 车, 注 意 防 滑 ( 二 ) 道 路 结 冰 橙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 当 路 表 温 度 低 于 0, 出 现 降 水,6 小 时 内 可 能 出 现 对 交 通 有 较 大 影 响 的 道 路 结 冰 防 御 指 南 : 1. 交 通 公 安 等 部 门 要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道 路 结 冰 应 急 工 作 ; 2. 驾 驶 人 员 必 须 采 取 防 滑 措 施, 听 从 指 挥, 慢 速 行 使 ; 3. 行 人 出 门 注 意 防 滑 ( 三 ) 道 路 结 冰 红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 当 路 表 温 度 低 于 0, 出 现 降 水,2 小 时 内 可 能 出 现 或 者 已 经 出 现 对 交 通 有 很 大 影 响 的 道 路 结 冰 38

防 御 指 南 : 1. 交 通 公 安 等 部 门 做 好 道 路 结 冰 应 急 和 抢 险 工 作 ; 2. 交 通 公 安 等 部 门 注 意 指 挥 和 疏 导 行 驶 车 辆, 必 要 时 关 闭 结 冰 道 路 交 通 ; 3. 人 员 尽 量 减 少 外 出 39

中 国 气 象 局 令 第 18 号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管 理 办 法 已 于 2008 年 11 月 25 日 经 中 国 气 象 局 局 务 会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局 长 郑 国 光 二 八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对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的 管 理, 规 范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活 动, 合 理 开 发 利 用 气 候 资 源, 避 免 或 者 减 轻 规 划 和 建 设 项 目 实 施 后 可 能 受 气 象 灾 害 气 候 变 化 的 影 响, 或 者 可 能 对 局 地 气 候 产 生 的 影 响,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管 辖 的 其 他 海 域 从 事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活 动 的 组 织 和 个 人, 应 当 遵 守 本 办 法 本 办 法 所 称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是 指 对 与 气 候 条 件 密 切 相 关 的 规 划 和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气 候 适 宜 性 风 险 性 以 及 可 能 对 局 地 气 候 产 生 影 响 的 分 析 评 估 活 动 第 三 条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组 织 管 理 全 国 的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工 作 地 方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在 上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和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领 导 下, 组 织 管 理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工 作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应 当 配 合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做 好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工 作 第 四 条 与 气 候 条 件 密 切 相 关 的 下 列 规 划 和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进 行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 ( 一 ) 城 乡 规 划 重 点 领 域 或 者 区 域 发 展 建 设 规 划 ; ( 二 ) 重 大 基 础 设 施 公 共 工 程 和 大 型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 ( 三 ) 重 大 区 域 性 经 济 开 发 区 域 农 ( 牧 ) 业 结 构 调 整 建 设 项 目 ; ( 四 ) 大 型 太 阳 能 风 能 等 气 候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建 设 项 目 ; ( 五 ) 其 他 依 法 应 当 进 行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的 规 划 和 建 设 项 目 第 五 条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城 乡 规 划 重 点 领 域 或 者 区 域 发 展 建 设 规 划 编 制 需 要, 组 织 开 展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40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在 编 制 规 划 时 应 当 充 分 考 虑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结 论 第 六 条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在 组 织 本 办 法 第 四 条 第 ( 二 ) 项 至 第 ( 五 ) 项 规 定 的 建 设 项 目 时, 应 当 进 行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第 七 条 建 设 项 目 的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应 当 由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确 认 的 具 备 相 应 论 证 能 力 的 机 构 ( 以 下 称 论 证 机 构 ) 进 行 论 证 机 构 进 行 建 设 项 目 的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时 应 当 编 制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报 告, 并 保 证 报 告 的 真 实 性 科 学 性 第 八 条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报 告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规 划 或 者 建 设 项 目 概 况 ; ( 二 ) 基 础 资 料 来 源 及 其 代 表 性 可 靠 性 说 明, 通 过 现 场 探 测 所 取 得 的 资 料, 还 应 当 对 探 测 仪 器 探 测 方 法 和 探 测 环 境 进 行 说 明 ; ( 三 )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所 依 据 的 标 准 规 范 规 程 和 方 法 ; ( 四 ) 规 划 或 者 建 设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的 气 候 背 景 分 析 ; ( 五 ) 气 候 适 宜 性 风 险 性 以 及 可 能 对 局 地 气 候 产 生 影 响 的 评 估, 极 端 天 气 气 候 事 件 出 现 概 率 ; ( 六 ) 预 防 或 者 减 轻 影 响 的 对 策 和 建 议 ; ( 七 ) 论 证 结 论 和 适 用 性 说 明 ; ( 八 ) 其 他 有 关 内 容 第 九 条 论 证 机 构 进 行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应 当 使 用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直 接 提 供 的 气 象 资 料 或 者 经 过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审 查 的 气 象 资 料 现 有 气 象 资 料 不 能 满 足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需 要 的, 应 当 开 展 现 场 气 象 探 测, 探 测 仪 器 探 测 方 法 和 探 测 环 境 应 当 遵 守 气 象 探 测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标 准 规 范 规 程 现 场 气 象 探 测 所 获 取 的 气 象 资 料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向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或 者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汇 交 第 十 条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采 用 的 技 术 方 法 应 当 符 合 现 行 的 国 家 或 者 有 关 行 业 地 方 制 定 的 标 准 规 范 和 规 程 现 行 的 标 准 规 范 和 规 程 不 能 满 足 需 要 的, 应 当 采 用 经 过 有 关 领 域 专 家 评 审 的 成 熟 理 论 和 技 术 方 法 第 十 一 条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或 者 其 委 托 的 机 构 应 当 组 织 专 家 对 建 设 项 目 的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报 告 进 行 评 审, 并 出 具 书 面 评 审 意 见 下 列 建 设 项 目 的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报 告 由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或 者 其 委 托 的 机 构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评 审 : ( 一 ) 国 家 重 大 基 础 设 施 公 共 工 程 和 大 型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