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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 務 工 程 與 精 算 數 學 系 100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新 生 入 學 手 冊

目 錄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新 生 入 學 說 明 規 章 學 校 各 項 規 章 網 址 東 吳 大 學 財 務 工 程 與 精 算 數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進 修 要 點 課 程 東 吳 大 學 財 務 工 程 與 精 算 數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必 選 修 科 目 表 東 吳 大 學 新 生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申 請 表 東 吳 大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課 程 互 選 申 請 表 論 文 學 位 考 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論 文 申 請 指 導 教 授 延 聘 相 關 事 宜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論 文 題 目 報 告 單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更 換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申 請 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申 請 資 格 考 核 相 關 事 宜 財 務 工 程 與 精 算 數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論 文 發 表 資 格 申 請 書 財 務 工 程 與 精 算 數 學 系 學 位 考 試 資 格 考 核 申 請 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相 關 事 宜 東 吳 大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審 定 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論 文 修 改 完 成 同 意 書 論 文 封 面 格 式 辦 理 離 校 相 關 事 宜

100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新 生 入 學 說 明 壹 一 般 注 意 事 項 一 請 務 必 詳 閱 各 規 章 ( 學 校 規 章 請 依 網 址 自 行 查 詢 ) 並 清 楚 自 己 的 權 利 義 務 研 修 學 位 所 需 注 意 事 項 及 各 項 手 續 進 程 請 各 位 同 學 自 行 瞭 解, 若 因 疏 忽 而 造 成 個 人 權 益 受 損, 後 果 自 行 負 責 各 項 規 章 若 有 任 何 修 正, 以 致 影 響 同 學 權 益 者, 請 同 學 留 意 校 方 或 學 系 通 知, 通 常 會 以 學 校 的 e-mail 或 電 子 化 校 園 網 路 通 知, 請 同 學 務 必 留 意 二 本 手 冊 所 附 各 項 表 單 為 範 本, 以 供 參 考, 表 單 將 隨 需 求 更 新, 申 請 時 請 再 確 認 是 否 改 版, 並 以 新 版 為 準 三 學 校 為 同 學 開 設 的 E-mail 帳 號 為 本 系 與 同 學 聯 絡 溝 通 的 重 要 管 道, 請 同 學 務 必 每 日 自 行 確 認 是 否 有 任 何 通 知 或 聯 絡 事 項, 若 因 同 學 未 確 實 收 受 信 件 造 成 個 人 權 益 損 失, 請 自 行 負 責 需 改 以 個 人 帳 號 為 收 受 通 知 帳 號 者, 請 向 秘 書 登 記 個 人 帳 號, 以 為 更 替 網 址 http://webmail.scu.edu.tw/ 個 人 帳 號 為 : 學 號 @scu.edu.tw ( 登 錄 系 統 僅 需 輸 入 學 號 ) 預 設 密 碼 : 統 一 身 分 證 號 碼 ( 英 文 字 母 需 為 大 寫 ) 四 請 先 登 錄 電 子 化 校 園 系 統, 建 立 學 生 資 料, 並 請 隨 時 登 錄 系 統, 瀏 覽 學 校 公 告, 以 免 喪 失 各 人 權 益, 此 系 統 為 日 後 同 學 與 學 校 互 動 之 主 要 管 道 之 一 網 址 http://www.ecampus.scu.edu.tw/ 帳 號 : 學 號 預 設 密 碼 : 統 一 身 分 證 號 碼 後 四 碼 五 各 學 期 中 之 常 態 事 項 將 依 各 時 段 辦 理, 請 同 學 特 別 留 意 公 告 通 知, 一 經 公 佈 開 始 辦 理, 請 同 學 備 妥 資 料 辦 理, 將 不 再 另 做 提 醒, 逾 時 即 不 再 受 理, 請 同 學 特 別 注 意, 以 免 損 害 自 身 權 益 六 請 詳 細 填 寫 最 新 通 訊 資 料, 以 作 為 緊 急 聯 絡 之 用

貳 教 務 一 選 課 1 請 依 指 導 教 授 或 導 師 指 示, 補 修 該 學 程 預 備 知 識 2 選 課 請 登 錄 行 政 資 訊 系 統, 本 系 統 將 於 全 校 E 化 系 統 完 成 後 統 一 合 併 於 電 子 化 校 園 系 統 中, 執 行 選 課 相 關 作 業 網 址 :http://web.sys.scu.edu.tw/( 亦 可 由 電 子 化 校 園 系 統 連 結 ) 登 錄 帳 號 為 學 號, 密 碼 預 設 為 身 分 證 號 後 四 碼 3 若 需 選 修 不 同 學 制 或 不 同 學 系 課 程, 需 填 具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課 程 互 選 申 請 表, 經 兩 系 審 核 通 過 後, 方 得 以 選 修 未 經 兩 系 同 意, 自 行 上 網 選 課 者, 乃 不 符 選 課 規 定, 將 於 加 退 選 結 束 後, 由 學 系 予 以 人 工 剔 除 該 課 程 二 若 需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請 於 學 校 公 告 日 期 前 ( 一 般 為 開 學 第 一 週 ), 填 具 新 生 科 目 學 分 抵 免 申 請 表 向 系 辦 公 室 提 出 申 請, 並 由 系 主 任 依 據 本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進 修 要 點 進 行 審 核 三 撰 寫 論 文 相 關 事 宜 1 敦 聘 指 導 教 授 ( 請 參 考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延 聘 相 關 事 宜 ) 2 資 格 考 核 ( 請 參 考 資 格 考 核 相 關 事 宜 ) 3 學 位 考 試 ( 請 參 考 學 位 考 試 相 關 事 宜 ) 4 論 文 付 印 及 離 校 相 關 事 宜 ( 請 參 考 離 校 相 關 事 宜 )

參 總 務 一 研 究 室 為 提 供 同 學 研 讀 之 空 間, 請 各 位 同 學 保 持 安 靜, 以 免 影 響 其 他 同 學 研 讀, 並 請 保 持 整 潔, 以 維 護 場 地 之 舒 適 二 研 究 室 中 電 腦 設 備 乃 為 提 供 同 學 進 行 研 究 及 學 習 之 用, 嚴 禁 用 來 玩 遊 戲 軟 體 或 線 上 遊 戲, 違 規 者 將 取 消 使 用 資 格 亦 禁 止 上 網 下 載 娛 樂 資 訊 ( 如 : 遊 戲 軟 體 電 影 等 等 ), 若 經 電 算 中 心 監 控 之 流 量 過 載, 而 查 明 非 為 研 究 用 者, 將 請 電 算 中 心 撤 銷 使 用 權 限 三 2326 研 討 室 嚴 禁 攜 帶 外 人 進 入, 以 維 護 研 討 室 之 安 全, 尤 其 夜 間 時 段 更 應 加 強, 請 同 學 特 別 遵 守 學 校 常 有 竊 案 發 生, 請 小 心 門 戶 四 研 究 室 中 之 位 置 及 各 項 設 備 配 置, 為 因 應 管 理 需 求, 除 必 要 之 桌 椅 外, 嚴 禁 擅 自 更 動, 設 備 使 用 後 請 務 必 歸 回 原 狀 五 研 究 室 之 各 項 設 備 皆 為 學 校 財 產, 全 部 已 列 產 管 理, 請 勿 自 行 拆 換 維 修 更 換 零 件 或 搬 移 若 遇 故 障 損 壞 請 立 即 通 報 系 辦 公 室, 以 報 校 維 修 若 因 未 通 報 或 擅 自 更 換, 則 由 全 體 同 學 共 同 承 擔 損 失 責 任 六 研 究 室 及 教 室 中 各 項 設 備 得 之 不 易, 請 共 同 愛 惜 使 用 七 2313 教 室 及 2326 研 討 室 使 用 時, 大 門 一 經 打 開, 必 需 有 同 學 留 守, 若 因 同 學 疏 忽 導 致 器 材 遺 失 或 人 為 損 壞, 將 由 同 學 承 擔 賠 償 責 任 教 室 及 研 討 室 使 用 完 後 請 將 設 備 復 原, 並 即 刻 繳 回 鑰 匙, 且 務 必 鎖 上 大 門 三 段 鎖 及 喇 叭 鎖, 若 因 同 學 疏 忽 未 上 鎖 而 導 致 器 材 遺 失, 亦 由 同 學 承 擔 賠 償 責 任 八 嚴 禁 於 教 室 內 之 桌 面 或 牆 面 書 寫 繪 畫, 破 壞 其 整 潔 與 美 觀 九 投 影 機 有 較 長 時 間 閒 置 時 請 先 關 閉, 以 減 少 燈 泡 之 損 耗 十 請 勿 將 垃 圾 及 食 物 殘 餘 留 置 於 教 室 中, 造 成 環 境 污 染 十 一 鑄 秋 大 樓 ( 二 大 樓 ) 週 日 及 假 日 為 門 禁 管 制 時 段, 若 需 申 請 門 禁 卡 者 請 向 秘 書 登 記 辦 理 十 二 2326 研 討 室 為 複 合 式 之 使 用 空 間,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上 午 七 時 起 至 下 午 五 時 半 止 為 辦 公 室 使 用 時 段, 未 經 向 辦 公 室 登 記 借 用 之 同 學, 請 勿 擅 自 進 入, 以 免 干 擾 研 討 室 內 活 動 進 行 遇 有 特 殊 空 間 使 用 需 求, 將 另 行 通 知 十 三 研 討 室 分 配 之 置 物 櫃 請 妥 善 使 用, 勿 進 行 破 壞, 否 則 需 負 損 壞 賠 償 責 任, 並 於 辦 理 離 校 時 將 鑰 匙 繳 回, 鑰 匙 遺 失 者 罰 款 新 台 幣 100 元 整

規 章

各 項 規 章 查 詢 網 址 路 徑 東 吳 大 學 學 則 東 吳 大 學 ( 網 址 : http://www.scu.edu.tw ) - 行 政 單 位 - 教 務 處 - 註 冊 組 ( 或 綜 合 教 務 組 ) - 相 關 法 規 - 學 則 - 東 吳 大 學 學 則 學 位 授 予 法 東 吳 大 學 ( 網 址 : http://www.scu.edu.tw ) - 行 政 單 位 - 教 務 處 - 註 冊 組 ( 或 綜 合 教 務 組 ) - 相 關 法 規 - 學 籍 - 學 位 授 予 法 學 位 授 予 法 施 行 細 則 東 吳 大 學 ( 網 址 : http://www.scu.edu.tw ) - 行 政 單 位 - 教 務 處 - 註 冊 組 ( 或 綜 合 教 務 組 ) - 相 關 法 規 - 學 籍 - 學 位 授 予 法 施 行 細 則 東 吳 大 學 博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規 章 東 吳 大 學 ( 網 址 : http://www.scu.edu.tw ) - 行 政 單 位 - 教 務 處 - 課 務 組 ( 或 綜 合 教 務 組 ) - 東 吳 大 學 博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規 章

東 吳 大 學 財 務 工 程 與 精 算 數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進 修 要 點 94 年 8 月 31 日 系 務 會 議 訂 定 95 年 9 月 6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97 年 11 月 19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一 條 本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至 少 應 修 習 本 班 所 開 課 程 二 十 七 學 分, 其 中 應 包 含 必 修 九 學 分 並 通 過 資 格 考 核 及 撰 寫 碩 士 論 文, 俟 學 位 考 試 及 格 後, 始 可 獲 得 商 學 碩 士 學 位 第 二 條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不 得 超 過 十 二 學 分 第 三 條 重 考 或 重 新 申 請 入 學 之 研 究 生, 以 前 所 修 讀 之 學 分 得 由 系 主 任 酌 情 抵 免, 其 抵 免 學 分 數 以 應 修 畢 業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為 限 曾 在 本 校 肄 業 之 研 究 生 不 受 前 款 抵 免 學 分 數 之 限 制 經 系 主 任 同 意 後 並 得 編 入 適 當 年 級, 但 至 少 須 修 業 一 學 年 第 四 條 入 學 前 二 年 內 在 本 校 或 他 校 所 修 得 之 碩 士 學 分 班 或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分 與 本 系 碩 士 班 科 目 相 關 且 其 成 績 達 八 十 分 ( 含 ) 以 上 者, 經 系 主 任 同 意 後, 得 予 以 抵 免 畢 業 學 分 數, 但 不 得 超 過 九 學 分 第 五 條 研 究 生 於 大 學 時 先 修 習 本 校 碩 士 班 所 開 課 程 而 取 得 之 學 分, 且 與 本 班 所 開 課 程 相 關 者, 應 出 具 證 明 該 學 分 未 列 入 大 學 之 畢 業 學 分 且 其 成 績 達 七 十 分 ( 含 ) 以 上, 經 系 主 任 同 意 後, 得 予 以 抵 免 碩 士 班 畢 業 學 分 數, 但 不 得 超 過 六 學 分 第 六 條 指 導 教 授 以 符 合 東 吳 大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規 章 規 定 者 擔 任, 每 位 教 師 每 學 年 指 導 研 究 生 以 不 超 過 五 位 為 原 則 指 導 教 授 以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為 主, 如 有 需 要 兼 任 或 系 外 教 師 支 援, 得 由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洽 請 兼 任 或 系 外 教 師 共 同 聯 合 指 導 第 七 條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除 對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所 提 論 文 學 科 創 作 展 演 或 技 術 報 告 有 專 門 研 究 外, 並 應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曾 任 教 授 或 副 教 授 者 二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副 研 究 員 者 三 獲 有 博 士 學 位,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四 屬 於 稀 少 性 或 特 殊 性 學 科, 在 學 術 或 專 業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前 項 第 三 款 係 包 含 以 助 理 教 授 聘 任 者 第 四 款 係 包 含 以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助 理 教 授 級 ( 含 ) 以 上 聘 任 者 第 八 條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前 應 通 過 資 格 考 核 資 格 考 核 於 每 年 五 月 底 及 十 二 月 底 以 前 各 舉 辦 一 次, 畢 業 生 應 於 資 格 考 核 日 一 個 月 前 提 出 申 請 資 格 考 核 委 員 會 成 員 不 得 低 於 二 人, 由 各 指 導 教 授 推 薦 委 員 名 單 資

格 考 核 形 式 以 口 頭 或 書 面 報 告 方 式 進 行 審 查 資 格 考 核 可 以 發 表 於 具 審 稿 制 度 之 期 刊 或 具 有 公 開 徵 稿 研 討 會 形 式 為 之 第 九 條 研 究 生 通 過 資 格 考 核 後, 可 於 每 一 學 期 結 束 一 個 月 前 提 出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申 請 之 研 究 生, 須 提 出 學 分 修 習 證 明 論 文 初 稿 及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第 十 條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不 及 格 而 其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次 學 期 起 申 請 重 考, 但 重 考 以 一 次 為 限, 重 考 成 績 仍 不 及 格 者, 應 令 退 學 第 十 一 條 學 位 考 試 合 格 後, 應 依 考 試 委 員 之 意 見 修 正 論 文 初 稿, 經 指 導 教 授 認 可 簽 字 後, 依 校 方 規 定 格 式 打 字 印 刷, 並 於 次 學 期 註 冊 日 開 始 前, 檢 具 學 校 規 定 之 論 文 冊 數 附 考 試 委 員 簽 字 同 意 頁 及 論 文 提 要 授 權 書 至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簽 領 學 位 證 書 逾 期 而 未 完 成 離 校 手 續 時, 依 東 吳 大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規 章 處 理 論 文 提 要 電 子 檔 案 必 須 自 行 登 錄 於 東 吳 大 學 博 碩 士 論 文 全 文 系 統, 直 接 註 冊 查 詢 第 十 二 條 其 他 考 試 規 定 請 參 考 東 吳 大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規 章 第 十 三 條 本 要 點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課 程

表 一 東 吳 大 學 商 學 院 財 務 工 程 與 精 算 數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必 選 修 科 目 表 ( 適 用 100 學 年 度 一 年 級 入 學 新 生 ) 必 修 選 修 科 目 名 稱 選 學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別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財 務 管 理 必 3 3 0 研 究 方 法 ( 一 ) 必 3 3 0 研 究 方 法 ( 二 ) 必 3 0 3 論 文 必 0 0 管 理 理 論 與 實 務 選 3 3 0 保 險 理 論 與 實 務 選 3 3 0 財 務 工 程 選 3 0 3 投 資 學 選 3 0 3 資 料 探 勘 與 應 用 選 3 0 3 精 算 理 論 與 實 務 選 3 0 3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選 3 3 0 財 務 風 險 管 理 選 3 3 0 金 融 商 品 創 新 與 評 價 選 3 3 0 財 務 工 程 專 題 選 3 0 3 財 務 風 險 管 理 專 題 選 3 0 3 保 險 與 精 算 專 題 選 3 0 3 備 註 必 修 9 6 3 0 0 經 99 學 年 度 第 二 畢 業 學 分 總 計 選 修 18 3 6 6 3 學 期 第 二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共 計 27 9 9 6 3 系 主 任 簽 章 院 長 簽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Page 1 of 1 2-100 碩 專 入 學 學 分 表.doc 95.03 版

東 吳 大 學 學 年 度 新 生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申 請 表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系 級 : 姓 名 : 學 號 : 聯 絡 電 話 : 手 機 : 原 校 名 系 科 別 年 級 畢 業 ( 肄 業 ) 專 業 ( 門 ) 科 目 共 通 科 目 必 / 選 本 校 科 目 學 分 原 校 科 目 學 分 本 校 科 目 學 分 原 校 科 目 學 分 共 通 科 目 相 關 單 位 審 核 學 系 審 核 簽 章 決 行 網 址 路 徑 : 東 吳 大 學 \ 行 政 單 位 \ 教 務 處 \ 綜 合 教 務 組 \ 申 請 事 項 及 表 單 \ 成 績 \ 新 生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申 請 表 ( 夜 間 ) AE223 (96/9 製 )

東 吳 大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課 程 互 選 申 請 表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姓 名 系 別 年 級 學 號 說 明 : 依 據 東 吳 大 學 進 修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第 五 條 進 修 碩 士 班 學 生 得 選 修 非 進 修 班 之 選 修 科 目, 所 修 學 分 數 以 不 得 超 過 畢 業 總 學 分 三 分 之 一 為 原 則 開 課 系 所 年 級 課 程 名 稱 選 課 編 號 上 學 分 數 下 授 課 教 師 簽 名 學 系 主 任 簽 章 開 課 學 系 主 任 簽 章 審 查 結 果 請 打 ˇ 准 予 修 習 該 課 程, 其 學 分 併 計 入 學 期 總 積 分 及 本 系 ( 所 ) 之 畢 業 學 分 准 予 修 習 該 課 程, 但 其 學 分 不 計 入 學 期 學 分 總 積 分 及 本 系 ( 所 ) 之 畢 業 學 分 其 他 : 承 辦 人 簽 章 決 行 已 於 年 月 日 輸 入 電 腦 網 址 路 徑 : 東 吳 大 學 \ 行 政 單 位 \ 教 務 處 \ 綜 合 教 務 組 \ 申 請 事 項 及 表 單 \ 研 究 所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課 程 互 選 申 請 表 AE203 (93/12 製 )

論 文 學 位 考 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論 文 申 請 指 導 教 授 延 聘 相 關 事 宜 一 本 系 碩 士 班 同 學 於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期 中 開 始, 學 位 考 試 舉 辦 日 六 個 月 前, 商 請 好 指 導 教 授, 並 填 具 研 究 生 暨 學 位 考 試 論 文 題 目 報 告 單, 向 學 系 申 請 敦 聘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經 系 主 任 簽 名 同 意 後, 由 學 系 造 冊 送 交 綜 合 教 務 組 報 請 函 聘 二 每 位 指 導 教 授 每 學 年 每 學 制 指 導 人 數 不 得 超 過 5 人, 跨 學 制 總 指 導 人 數 不 得 超 過 8 人 指 導 教 授 需 為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若 需 兼 任 教 師 或 系 外 教 師 支 援, 需 由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共 同 指 導 每 位 同 學 最 多 僅 能 聘 任 兩 位 指 導 教 授 聯 合 指 導 三 研 習 中 若 需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需 填 具 研 究 生 更 換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申 請 表, 並 經 原 指 導 教 授 及 新 聘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同 意 後, 向 學 系 提 出 申 請, 經 學 系 主 任 同 意 後 簽 核, 由 學 系 報 綜 合 教 務 組 申 請 改 聘 並 於 改 聘 申 請 核 准 六 個 月 後, 方 能 舉 辦 碩 士 論 文 學 位 考 試 四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聘 函, 將 於 學 生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時, 由 學 校 統 一 寄 發, 論 文 指 導 費 於 學 位 考 試 時 核 發

東 吳 大 學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論 文 題 目 報 告 單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研 究 生 姓 名 學 號 系 級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組 ) 年 級 論 文 題 目 ( 學 位 論 文 之 引 用 及 撰 寫, 應 尊 重 智 慧 財 產 權, 不 得 有 抄 襲 之 情 事 )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簽 章 姓 名 職 級 通 訊 地 址 及 聯 絡 地 址 同 意 簽 章 學 系 主 任 簽 章 ( 簽 名 ) ( 簽 名 ) 注 意 事 項 : 一 本 報 告 單 由 研 究 生 於 各 學 系 規 定 期 限 內 填 就 一 份, 經 指 導 教 授 暨 學 系 主 任 簽 名 認 可 後, 逕 送 該 學 系 備 查 二 本 校 將 於 研 究 生 提 請 學 位 考 試 確 定 後, 一 併 通 知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屆 時 再 行 核 發 論 文 指 導 費 網 址 路 徑 : 東 吳 大 學 \ 行 政 單 位 \ 教 務 處 \ 綜 合 教 務 組 \ 申 請 事 項 及 表 單 \ 研 究 所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資 格 考 核 及 學 位 考 試 等 相 關 業 務 表 單 \ 學 位 考 試 論 文 題 目 報 告 單 表 AE402 98.8 版

東 吳 大 學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更 換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研 究 生 姓 名 學 號 系 級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組 ) 年 級 原 因 論 文 題 目 原 訂 題 目 更 改 後 題 目 新 任 指 導 教 授 簽 章 姓 名 職 級 通 訊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同 意 簽 章 原 任 指 導 教 授 簽 章 ( 簽 名 ) 學 系 主 任 簽 章 ( 簽 名 ) ( 簽 名 ) 注 意 事 項 : 一 研 究 生 因 特 殊 緣 由 更 換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時 應 填 具 本 表, 於 各 學 系 規 定 期 限 內 提 出 申 請 二 本 校 將 於 研 究 生 提 請 學 位 考 試 確 定 後, 一 併 通 知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屆 時 再 行 核 發 論 文 指 導 費 網 址 路 徑 : 東 吳 大 學 \ 行 政 單 位 \ 教 務 處 \ 綜 合 教 務 組 \ 申 請 事 項 及 表 單 \ 研 究 所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資 格 考 核 及 學 位 考 試 等 相 關 業 務 表 單 \ 更 換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申 請 單 表 AE403 93.12 版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申 請 資 格 考 核 相 關 事 宜 一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選 課 確 定 後, 請 研 究 生 自 行 查 對 是 否 符 合 提 報 資 格 考 核 二 依 東 吳 大 學 財 務 工 程 與 精 算 數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進 修 要 點 (97 年 11 月 19 日 修 定 ) 審 核 研 究 生 資 格 三 本 系 資 格 考 核 以 論 文 發 表 於 具 審 稿 制 度 之 期 刊 或 具 有 公 開 徵 稿 之 研 討 會 者, 需 填 具 碩 士 班 論 文 發 表 資 格 考 核 申 請 書, 並 檢 具 期 刊 或 研 討 會 審 查 接 受 函, 送 交 學 系 以 審 核 資 格 四 資 格 考 核 以 論 文 發 表 口 頭 報 告 之 同 學, 需 填 具 研 究 生 資 格 考 核 申 請 表, 於 資 格 考 核 日 之 一 個 月 前 送 交 學 系 提 出 申 請, 並 由 學 系 填 報 研 究 生 資 格 考 核 申 請 單 及 研 究 生 資 格 考 核 委 員 名 單, 造 冊 後 經 學 系 主 任 核 准, 送 綜 合 教 務 組 提 出 申 請, 由 綜 合 教 務 組 送 校 辦 理 敦 聘 考 核 委 員 相 關 事 宜 五 論 文 發 表 口 頭 報 告 時, 請 將 論 文 於 資 格 審 查 日 十 日 前 送 達 資 格 考 核 委 員, 另 附 一 張 口 頭 報 告 時 間 及 地 點 之 通 知 單, 並 詢 問 委 員 當 天 是 否 開 車 至 本 校 城 區 部 六 如 須 辦 理 臨 時 停 車, 煩 請 審 查 委 員 提 供 座 車 車 牌 號 碼 請 研 究 生 於 口 頭 報 告 日 三 個 工 作 天 前, 至 系 辦 公 室 洽 請 秘 書 填 報 臨 時 停 車 申 請, 臨 時 停 車 申 請 僅 為 車 輛 入 場 之 許 可, 若 車 位 已 滿, 則 無 法 進 場 停 車, 請 研 究 生 一 併 告 知 考 核 委 員 七 資 格 考 核 口 頭 報 告 當 日, 請 報 告 之 研 究 生 提 前 到 校, 以 佈 置 報 告 會 場 並 於 報 告 結 束 後 恢 復 會 場 八 資 格 考 核 以 書 面 審 查 方 式 進 行 時, 請 於 審 查 成 績 報 校 日 一 個 月 前 送 交 學 系 提 出 申 請, 並 由 學 系 填 報 研 究 生 資 格 考 核 申 請 單 及 研 究 生 資 格 考 核 委 員 名 單, 造 冊 後 經 學 系 主 任 核 准, 送 綜 合 教 務 組 提 出 申 請, 由 綜 合 教 務 組 送 校 辦 理 敦 聘 考 核 委 員 及 論 文 送 審 相 關 事 宜

東 吳 大 學 財 務 工 程 與 精 算 數 學 系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論 文 發 表 資 格 申 請 書 姓 名 : 學 號 : 年 月 日 碩 士 在 職 班 研 究 生 碩 士 論 文 相 關 內 容 業 已 投 稿 期 刊 研 討 會, 並 已 通 過 審 查 接 受 發 表, 擬 申 請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資 格 認 定,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如 下 : 具 審 稿 制 度 學 術 期 刊 之 論 文 審 查 接 受 發 表 通 知 函 期 刊 名 稱 : 發 行 單 位 : 期 刊 資 料 : 卷 期 頁 發 刊 日 期 : 年 月 日 具 公 開 徵 稿 研 討 會 之 論 文 審 查 接 受 發 表 通 知 函 研 討 會 名 稱 : 舉 辦 單 位 : 舉 辦 地 點 : 發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指 導 教 授 : ( 簽 章 ) 學 系 主 任 : ( 簽 章 )

東 吳 大 學 財 務 工 程 與 精 算 數 學 系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資 格 考 核 申 請 書 年 月 日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業 已 準 備 參 加 碩 士 畢 業 資 格 考 核 擬 聘 之 評 論 委 員 名 單 乙 份, 檢 附 如 下 : 指 導 教 授 : ( 簽 章 ) 碩 士 研 究 生 姓 名 學 號 論 文 題 目 姓 名 現 職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評 論 委 員 註 :1 請 於 資 格 審 查 日 ( 成 績 報 校 核 定 日 ) 一 個 月 前, 填 妥 本 單, 向 系 辦 公 室 提 出 申 請 2 由 指 導 教 授 推 薦 二 名 審 查 委 員 以 口 試 方 式 進 行 者, 含 指 導 教 授 需 三 位 審 查 委 員 2 碩 士 畢 業 資 格 考 核 之 論 文 發 表 以 口 頭 或 書 面 報 告 方 式 進 行 3 碩 士 論 文 發 表 以 口 頭 報 告 方 式 進 行 時, 請 於 發 表 日 期 十 日 前 送 達 評 論 委 員, 並 另 附 一 張 發 表 時 間 及 地 點 之 通 知 單 4 碩 士 論 文 發 表 以 書 面 報 告 方 式 進 行 時, 請 於 成 績 報 校 核 定 日 之 十 四 日 前 送 達 評 論 委 員, 並 另 附 上 評 分 表 回 郵 信 封 審 查 費 用 及 收 據 等 附 件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相 關 事 宜 一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每 學 期 一 次, 第 一 學 期 於 元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第 二 學 期 於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舉 辦 完 畢, 研 究 生 需 在 學 期 間 方 得 以 提 出 申 請, 每 學 期 僅 能 提 出 申 請 一 次, 修 業 年 限 中 最 多 以 申 請 兩 次 為 限 二 通 過 資 格 考 核 之 研 究 生 應 於 學 位 考 試 舉 行 日 至 少 一 個 月 前 填 具 東 吳 大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書 向 學 系 提 出 申 請, 經 學 系 主 任 同 意 後 報 請 學 校 後 擇 期 辦 理 考 試 三 學 系 主 任 會 同 指 導 教 授 推 薦 考 試 委 員 三 至 五 人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若 同 為 考 試 委 員, 則 應 延 聘 考 試 委 員 五 人 四 請 指 導 教 授 將 考 試 時 間 及 考 核 委 員 相 關 資 料 送 交 學 系 後, 由 學 系 檢 具 東 吳 大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名 單 財 精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資 格 認 定 申 請 書 及 學 位 考 試 資 格 證 明 書 ( 本 單 乃 為 學 科 成 績 未 達 修 習 標 準 之 研 究 生 之 證 明, 需 於 學 位 考 試 三 天 前 將 成 績 送 達 教 務 處, 否 則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 向 綜 合 教 務 組 提 出 申 請 報 請 學 校 辦 理 敦 聘 考 試 委 員 及 學 位 考 試 相 關 事 宜 五 本 系 學 位 考 試 以 論 文 發 表 口 頭 及 書 面 報 告 方 式 舉 行 六 論 文 請 於 學 位 考 試 舉 行 日 十 日 前 送 達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另 附 一 張 學 位 考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之 通 知 單, 並 詢 問 當 天 是 否 開 車 至 本 校 城 區 部, 七 如 須 辦 理 臨 時 停 車, 煩 請 審 查 委 員 提 供 座 車 車 牌 號 碼 請 研 究 生 於 口 頭 報 告 日 三 個 工 作 天 前, 至 系 辦 公 室 洽 請 秘 書 填 報 臨 時 停 車 申 請, 臨 時 停 車 申 請 僅 為 車 輛 入 場 之 許 可, 若 車 位 已 滿, 則 無 法 進 場 停 車, 請 研 究 生 一 併 告 知 考 核 委 員 八 學 位 考 試 當 日 請 應 試 研 究 生 提 前 半 小 時 到 校, 以 佈 置 考 試 會 場, 並 於 報 告 結 束 後 恢 復 會 場 若 有 多 位 研 究 生 安 排 同 一 梯 次 舉 行 學 位 考 試 時, 則 請 參 加 考 試 之 全 體 研 究 生, 於 第 一 位 報 告 同 學 之 報 告 時 間 ( 而 非 個 別 之 時 間 ) 半 個 小 時 前 到 校, 以 共 同 佈 置, 並 於 全 梯 次 考 試 完 畢 後, 共 同 恢 復 會 場 九 考 試 當 日 口 試 前, 請 同 學 務 必 親 自 核 對 考 試 記 分 表 考 試 試 卷 及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審 定 書 上 之 論 文 題 目 是 否 完 全 無 誤, 若 有 錯 誤 或 變 更, 需 於 考 試 當 場 提 出 修 正 一 經 考 試 委 員 簽 名 確 認 成 績 後, 即 不 得 再 以 任 何 理 由 變 更 十 當 日 通 過 考 試 後, 由 考 試 委 員 會 及 系 主 任 簽 具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審 定 書

一 份, 留 存 於 學 系, 待 論 文 修 改 完 成 後, 延 請 指 導 教 授 審 核 通 過, 並 簽 具 論 文 修 改 完 成 同 意 書 十 一 請 以 指 導 教 授 簽 具 之 論 文 修 改 完 成 同 意 書, 向 學 系 ( 秘 書 ) 換 領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審 定 書, 以 執 行 紙 本 論 文 之 付 梓 事 宜 十 二 紙 本 論 文 需 含 括 有 外 封 面 內 封 頁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審 定 書 授 權 書 中 英 文 摘 要 附 有 學 校 浮 水 印 之 目 錄 及 論 文 正 文 及 參 考 文 獻 等 資 料 十 三 請 依 據 本 學 系 規 定 之 論 文 封 面 格 式 印 製 紙 本 論 文 論 文 內 容 版 面 請 由 指 導 教 授 決 定

東 吳 大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書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填 表 單 位 :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現 在 本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年 級 肄 業, ( 請 勾 選 ) 已 修 畢 規 定 之 畢 業 學 分 預 定 本 學 期 可 修 畢 規 定 之 畢 業 學 分, 取 得 該 學 分 後 方 可 畢 業 本 學 期 修 讀 之 必 選 修 科 目 / 學 分 : 並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擬 參 加 本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學 位 考 試 論 文 題 目 : 敬 請 照 准 謹 陳 指 導 教 授 學 系 主 任 附 陳 : 一 繕 就 之 論 文 初 稿 份 ( 論 文 口 試 時 使 用 ) 二 歷 年 成 績 表 乙 份 學 生 : 學 號 : 通 訊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本 人 在 學 共 年 ( 包 括 現 在 年 級 ) 曾 在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休 學 年 申 請 要 件 : 一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已 修 達 規 定 二 申 請 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應 符 合 該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規 定 程 序 始 得 提 出 申 請 三 本 申 請 書 請 各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隨 同 應 屆 畢 業 研 究 生 成 績 審 核 表 及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名 單 併 送 辦 理 簽 聘 事 宜 四 研 究 生 提 出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之 期 限 為 : ( 一 ) 第 一 學 期 每 年 十 二 月 卅 一 日 前 ( 二 ) 第 二 學 期 每 年 六 月 卅 日 前 各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如 有 特 殊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五 應 屆 畢 業 生 學 位 考 試 應 於 辦 妥 註 冊 程 序 後 舉 辦, 第 一 學 期 應 於 元 月 卅 一 日 前, 第 二 學 期 應 於 七 月 卅 一 日 前 舉 辦 完 畢 網 址 路 徑 : 東 吳 大 學 \ 行 政 單 位 \ 教 務 處 \ 綜 合 教 務 組 \ 申 請 事 項 及 表 單 \ 研 究 所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資 格 考 核 及 學 位 考 試 等 相 關 業 務 表 單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書 表 AE407 96.09 版

東 吳 大 學 財 務 工 程 與 精 算 數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審 定 書 君 所 提 論 文 : 業 經 本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口 試 委 員 : 指 導 教 授 : 學 系 主 任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東 吳 大 學 財 務 工 程 與 精 算 數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論 文 修 改 完 成 同 意 書 本 人 指 導 東 吳 大 學 財 務 工 程 與 精 算 數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所 撰 寫 之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論 文 題 目 : 已 遵 循 論 文 考 試 委 員 意 見 修 正 完 成 指 導 教 授 ( 簽 名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附 註 : 填 寫 完 畢 後, 交 回 系 辦 存 檔, 並 換 取 簽 名 頁 以 完 成 論 文 付 印 )

東 吳 大 學 財 務 工 程 與 精 算 數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論 文 封 面 格 式 如 下 : 東 吳 大 學 財 務 工 程 與 精 算 數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論 文 ( 中 文 論 文 題 目 ) 研 究 生 : 東 吳 大 學 財 務 工 程 與 精 算 數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 置 中 標 楷 體 24 級 ) 指 導 教 授 : 博 士 博 士 ( 置 中 標 楷 體 18 級 ) 中 文 論 文 題 目 ( 置 中 標 楷 體 24 級, 若 無 則 免 ) 英 文 論 文 題 目 ( 置 中 Times New Roman 22 級, 若 無 則 免 ) 研 究 生 : 撰 ( 置 中 標 楷 體 18 級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 置 中 標 楷 體 18 級 ) 撰 書 背 文 字 採 標 楷 體, 字 體 大 小 以 可 以 完 全 標 示 為 主 論 文 題 目 需 與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審 定 書 上 所 載 相 同

碩 專 班 辦 理 離 校 相 關 事 宜 一 論 文 學 位 考 試 通 過, 修 改 完 畢, 須 經 指 導 教 授 於 論 文 修 改 完 成 同 意 書 上 簽 核 後, 向 系 辦 公 室 換 取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審 定 書, 論 文 方 可 付 梓 二 論 文 付 印 前, 需 先 將 論 文 上 傳 至 本 校 圖 書 館, 提 交 博 碩 士 論 文 全 文 系 統 審 核, 並 下 載 浮 水 印, 置 於 目 錄 第 一 頁 一 併 列 印 ( 圖 書 館 網 址 :http://www.lib.scu.edu.tw/) 三 論 文 付 印 時, 每 冊 皆 需 包 含 下 列 內 容 : 1. 外 封 面, 全 年 級 統 一 樣 式 與 顏 色 ( 請 自 行 討 混 訂 定 後 報 系 辦 核 可 ), 並 需 加 印 書 背 2. 內 封 面 ( 含 論 文 題 目, 內 外 封 面 之 論 文 題 目 需 完 全 與 審 定 書 相 同 ) 3.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審 定 書 ( 裝 有 正 本 之 論 文 需 繳 回 系 辦 ) 4. 授 權 書 ( 請 至 圖 書 館 網 站 下 載, 若 論 文 內 容 至 暫 不 公 開, 請 自 行 註 明 鎖 密 年 限 ) 5. 中 英 文 摘 要 6. 目 錄 ( 第 一 頁 需 有 學 校 浮 水 印 ) 7. 正 文 及 參 考 文 獻 四 辦 理 離 校 注 意 事 項 1 論 文 共 需 繳 交 四 冊, 其 中 辦 公 室 二 冊 圖 書 館 一 冊 綜 合 教 務 組 一 冊, 圖 書 館 與 綜 合 教 務 組 之 論 文 繳 交, 請 研 究 生 於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時 自 行 繳 交 2 至 各 單 位 會 簽 離 校 手 續 單 ( 離 校 手 續 單 請 先 至 綜 合 教 務 組 領 取 ) 3 論 文 兩 冊 連 同 pdf 檔 ( 請 將 所 有 資 料 合 併 為 一 個 檔 案 ) 繳 交 至 系 辦 公 室 ( 需 經 碩 士 班 秘 書 驗 核 ) 4 論 文 付 印 後, 須 由 研 究 生 將 論 文 送 給 指 導 教 授 及 口 試 委 員 每 人 各 一 本 5 清 空 研 究 室 置 物 櫃 及 坐 位, 歸 還 置 物 櫃 鑰 匙 及 向 系 辦 公 室 借 用 之 物 品 等, 並 請 於 7 月 31 日 ( 於 第 1 學 期 畢 業 者 為 元 月 31 日 ) 前 將 研 討 室 內 個 人 物 品 完 全 清 出 電 子 郵 件 帳 號 可 保 留 使 用 至 畢 業 後 3 個 月 截 止 6 門 禁 卡 繳 回 管 理 組 學 生 證 繳 回 綜 合 教 務 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