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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了 规 范 国 际 中 医 药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考 试 ( 评 审 ) 工 作,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国 际 考 试 ( 评 审 ) 的 指 导 思 想 ( 一 ) 以 建 立 国 际 中 医 药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标 准 体 系 为 目 标 ( 二 ) 整 合 各 种 资 源, 树 立 考 试 品 牌, 完 善 相 应 机 制, 吸 引 鼓 励 更 多 的 中 医 药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取 得 相 应 职 称 ( 三 ) 建 立 开 放 体 系, 因 地 制 宜, 探 索 多 渠 道 多 层 次 多 种 形 式 的 合 作 模 式, 提 高 参 加 考 试 ( 评 审 ) 的 可 及 性 第 二 条 开 展 国 际 考 试 ( 评 审 ) 的 职 能 依 据 依 据 世 界 中 联 章 程 第 二 章 业 务 范 围 第 五 条 相 关 内 容 和 中 国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的 授 权, 开 展 国 际 中 医 药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考 试 ( 评 审 ) 工 作 第 三 条 开 展 国 际 考 试 ( 评 审 ) 的 目 的 ( 一 ) 推 动 国 际 中 医 药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标 准 体 系 落 实 国 际 中 医 药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标 准 体 系 的 构 建, 不 仅 能 够 发 挥 标 准 本 身 的 规 范 统 一 作 用, 保 证 从 业 人 员 的 质 量, 而 且 为 专 业 人 才 的 成 长 提 供 了 一 条 成 才 之 路 可 以 跨 越 国 家 界 限, 打 击 假 冒 伪 劣 现 象, 通 过 市 场 机 制, 优 胜 劣 汰, 有 利 于 提 高 中 医 药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整 体 素 质, 维 护 中 医 药 专 业 队 伍 的 国 际 形 象, 建 立 中 医 药 服 务 的 最 佳 秩 序 而 标 准 体 系 的 实 施, 需 要 以 不 同 的 职 称 作 为 标 识, 用 考 试 ( 评 审 ) 的 办 法, 确 定 每 个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职 称, 并 明 确 该 职 称 在 整 个 标 准 体 系 中 的 地 位, 才 能 把 标 准 体 系 落 到 实 处 ( 二 ) 中 医 药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考 试 ( 评 审 ) 的 过 程, 是 围 绕 特 定 目 标, 促 使 自 身 学 习 总 结 提 高 的 过 程 所 获 得 的 技 术 职 称, 是 社 会 公 认 的 第 2

三 方 对 学 术 水 平 的 认 可, 是 自 己 业 务 水 平 学 术 地 位 的 标 识, 是 赢 得 社 会 信 誉 争 取 合 法 权 益 的 依 据 第 二 章 职 称 体 系 第 四 条 职 称 与 标 准 职 称 是 中 医 药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业 务 能 力 技 术 水 平 的 标 识, 不 同 类 别 级 别 的 职 称 构 成 职 称 体 系 标 准 体 系 实 际 上 是 围 绕 职 称 体 系 构 建 的 职 称 体 系 确 定 了 不 同 的 职 称 在 整 个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标 准 体 系 中 的 地 位 第 五 条 建 立 职 称 体 系 的 基 本 原 则 ( 一 ) 建 立 国 际 中 医 药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分 类 分 级 职 称 体 系, 既 要 参 照 相 关 国 家 行 之 有 效 的 经 验, 又 要 注 意 与 大 多 数 国 家 医 学 教 育 体 制 和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职 称 体 系 相 衔 接 ( 二 ) 符 合 相 关 国 家 与 地 区 的 法 律 和 现 行 制 度 ( 三 ) 既 要 具 有 权 威 性, 公 认 度 高, 又 要 考 虑 覆 盖 面 大, 针 对 性 强, 适 应 不 同 层 次 人 员 的 需 求, 在 不 同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都 具 有 可 操 作 性 ( 四 ) 为 满 足 部 分 应 试 者 的 需 求, 对 医 师 药 师 类 人 员 与 技 术 职 称 体 系 相 对 应 设 水 平 标 识,A 的 级 别 越 高, 技 术 水 平 越 高 水 平 标 识 与 职 称 体 系 不 同 时 应 用 3

第 六 条 职 称 体 系 框 架 结 构 类 别 级 别 水 平 备 注 实 习 医 师 C 级 助 理 医 师 B 级 设 针 灸 骨 伤 按 摩 推 拿 中 执 业 医 师 A 级 医 美 容 营 养 心 理 咨 询 等 方 向 中 医 医 师 医 师 类 西 学 中 医 师 药 师 类 教 师 类 科 学 研 究 类 护 师 类 专 科 医 师 2A 级 内 科 外 科 可 分 化 到 三 级 学 科 ; 针 灸 骨 伤 妇 科 儿 科 可 分 化 到 二 级 学 科 高 级 专 科 医 师 3A 级 学 科 分 化 同 专 科 医 师 主 任 医 师 4A 级 执 业 医 师 A 级 设 针 灸 骨 伤 按 摩 推 拿 等 方 向 专 科 医 师 2A 级 学 科 分 化 同 中 医 专 科 医 师 高 级 专 科 医 师 3A 级 主 任 医 师 4A 级 助 理 中 药 师 B 级 执 业 中 药 师 A 级 主 管 中 药 师 2A 级 高 级 中 药 师 3A 级 主 任 中 药 师 4A 级 讲 师 高 级 讲 师 ( 助 理 教 授 ) 副 教 授 教 授 实 习 研 究 员 助 理 研 究 员 副 研 究 员 研 究 员 护 士 护 师 主 管 护 师 高 级 护 师 4

注 : 技 师 类 别 职 称 体 系 框 架 将 由 中 国 中 医 药 国 际 合 作 中 心 颁 布 第 三 章 组 织 实 施 第 七 条 健 全 组 织 与 制 度 ( 一 ) 以 专 业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考 试 专 家 组 成 资 格 考 试 部, 负 责 考 试 组 织 与 实 施 ( 二 ) 以 业 内 专 家 各 国 代 表 相 关 研 究 人 员 为 基 础, 建 立 考 试 与 测 评 委 员 会, 负 责 考 试 研 究 指 导 与 监 督 ( 三 ) 以 国 内 外 各 学 科 专 家 翻 译 人 员 组 成 命 ( 审 ) 题 专 家 团 队, 负 责 试 题 命 制 及 相 关 研 究 ( 四 ) 公 平 遴 选 代 理 机 构 合 作 单 位 与 各 国 考 试 基 地, 组 成 考 试 宣 传 推 广 机 构, 共 同 推 动 国 际 中 医 药 考 试 的 健 康 发 展 ( 五 ) 建 立 严 谨 的 管 理 制 度 资 格 考 试 部 要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严 格 分 工, 相 互 配 合, 相 互 制 约 逐 步 完 善 考 试 ( 评 审 ) 流 程, 为 参 加 考 试 与 评 审 者 提 供 规 范 而 便 捷 的 服 务 资 格 考 试 部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参 加 相 关 培 训 工 作 第 八 条 规 范 程 序 ( 一 ) 确 立 职 称 标 准 在 职 称 体 系 的 总 体 框 架 下, 首 先 确 立 不 同 类 别 级 别 的 职 称 标 准 标 准 的 确 定 要 考 虑 中 医 药 学 的 特 点, 大 多 数 国 家 中 医 药 队 伍 的 现 状 和 社 会 需 求 对 中 医 药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业 务 能 力 的 要 求, 科 学 设 计 不 同 职 称 所 需 要 的 教 5

育 与 培 训 经 历, 知 识 结 构 和 实 践 能 力, 以 相 应 的 指 标 对 标 准 作 出 准 确 的 描 述 ( 二 ) 编 制 考 试 ( 评 审 ) 大 纲 考 试 ( 评 审 ) 大 纲, 是 对 不 同 职 称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知 识 结 构 业 务 能 力 技 术 水 平 的 要 求 大 纲 编 制 主 要 是 依 据 职 称 标 准, 对 考 试 科 目 测 试 方 法 与 范 围 做 出 具 体 规 定 ( 三 ) 制 定 实 施 方 案 实 施 方 案 是 对 职 称 考 试 相 关 要 素 所 做 的 具 体 说 明, 如 报 考 条 件 参 考 教 材 题 型 题 量 考 试 分 数 及 格 标 准 等 ( 四 ) 组 织 专 家 命 题, 建 立 标 准 化 题 库 根 据 考 试 大 纲 的 要 求, 依 据 命 审 题 规 则, 组 织 专 家 命 制 试 题 要 集 中 专 家 智 慧, 遴 选 符 合 中 医 药 特 点 与 国 际 惯 例 实 用 性 强 知 识 点 覆 盖 全 面 试 题 参 数 合 理 的 标 准 化 试 题 进 入 题 库, 并 充 分 利 用 现 代 技 术, 实 现 题 库 维 护 ( 五 ) 规 范 组 卷, 确 保 测 试 内 容 的 科 学 严 谨 依 据 考 试 目 的, 试 卷 组 合 规 则, 编 制 组 卷 方 案, 完 成 各 类 各 级 考 试 的 试 卷 组 合, 并 确 保 其 质 量 第 四 章 考 试 与 评 审 第 九 条 考 试, 是 通 过 笔 试 口 试 和 实 际 操 作 等 方 式, 考 察 应 试 者 知 识 和 能 力 适 用 于 参 加 助 理 研 究 员 专 科 医 师 主 管 药 师 讲 师 主 管 护 师 及 其 以 下 职 称 者 第 十 条 评 审, 是 通 过 专 家 群 体 对 申 请 者 进 行 评 议 和 审 查 适 用 于 副 研 究 员 6

高 级 专 科 医 师 高 级 中 药 师 副 教 授 高 级 护 师 及 其 以 上 职 称 者 第 五 章 考 试 程 序 第 十 一 条 时 间 与 地 点 ( 一 ) 定 期 考 试 : 每 年 组 织 两 次, 上 半 年 5 月 16 18 日, 下 半 年 10 月 16 18 日, 主 考 场 设 在 北 京 ( 二 ) 日 常 考 试 : 报 考 人 数 超 过 10 人, 即 可 提 出 考 试 申 请 考 试 时 间 与 地 点, 由 考 试 组 织 者 与 考 试 部 协 商 确 定 第 十 二 条 报 考 流 程 ( 一 ) 考 试 咨 询 : 拟 报 考 者 或 考 试 中 介 组 织 可 以 直 接 与 考 试 部 取 得 联 系, 可 登 录 世 界 中 联 网 站 查 阅 相 关 资 料, 也 可 以 与 世 界 中 联 设 在 各 国 的 考 试 代 理 考 试 基 地 取 得 联 系, 索 取 考 试 大 纲 与 实 施 方 案 ( 二 ) 报 考 者 需 在 施 考 前 60 天, 按 照 实 施 方 案 中 报 考 条 件 的 具 体 规 定, 提 出 报 考 申 请 ( 三 ) 经 考 试 部 审 查, 符 合 报 考 条 件 者, 填 写 国 际 中 医 药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考 试 申 请 表 并 交 纳 相 关 费 用 ( 四 ) 经 考 试 部 核 准 后, 颁 发 国 际 中 医 药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考 试 准 考 证 ( 五 ) 考 生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持 准 考 证 参 加 考 试 第 六 章 考 试 成 绩 第 十 三 条 成 绩 核 定 ( 一 ) 专 家 按 照 严 格 的 阅 卷 程 序 对 试 卷 进 行 评 阅, 确 定 考 试 成 绩, 依 据 考 试 及 格 标 准, 核 定 及 格 人 员 名 单 7

( 二 ) 由 于 各 种 原 因, 不 能 一 次 完 成 同 一 级 别 职 称 规 定 考 试 科 目 的 考 生, 可 以 参 加 单 科 考 试, 完 成 全 部 考 试 科 目 的 考 试 后, 计 算 总 成 绩, 达 到 合 格 标 准 者 授 予 相 应 职 称 但 同 一 职 称 分 次 参 加 单 科 考 试 的 总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三 年 ( 三 ) 部 分 考 试 科 目 成 绩 没 能 达 到 及 格 标 准, 未 取 得 相 应 职 称 者, 可 以 申 请 补 考, 已 经 达 到 及 格 标 准 的 科 目 成 绩 三 年 内 有 效 第 七 章 职 称 评 审 程 序 第 十 四 条 评 审 申 请 凡 符 合 申 报 条 件 者, 可 随 时 提 出 申 请, 申 请 评 审 者 超 过 5 人, 即 可 安 排 组 织 第 十 五 条 评 审 时 间 由 考 试 部 根 据 申 请 评 审 人 员 具 体 情 况 决 定 第 十 六 条 评 审 地 点 教 授 主 任 医 ( 药 ) 师 职 称 评 审, 答 辩 现 场 设 在 中 国, 技 术 条 件 较 好 的 国 家 或 其 他 职 称 的 评 审, 如 果 报 名 人 数 超 过 5 人, 所 在 国 家 获 得 正 高 级 职 称 的 人 数 超 过 10 人, 可 以 就 近 设 立 答 辩 现 场 第 十 七 条 评 审 方 式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评 审, 采 用 同 行 专 家 论 文 评 审 和 评 审 专 家 委 员 会 现 场 答 辩 的 方 式 进 行 第 十 八 条 评 审 专 家 ( 一 ) 参 加 论 文 评 审 和 评 审 专 家 委 员 会 的 专 家, 必 须 具 有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在 本 学 科 有 一 定 造 诣, 国 际 上 具 有 一 定 影 响 ( 二 ) 评 审 专 家 委 员 会, 一 般 由 相 关 学 科 的 七 人 组 成 8

第 十 九 条 评 审 流 程 ( 一 ) 在 实 施 评 审 前 至 少 60 天, 提 出 评 审 申 请 并 按 要 求 提 供 个 人 相 关 资 料 ( 二 ) 经 考 试 部 审 查, 符 合 评 审 条 件 者, 填 写 国 际 中 医 药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评 审 申 请 表, 按 要 求 提 供 论 文 等 评 审 资 料 并 交 纳 评 审 费 用 ( 三 ) 考 试 部 依 据 评 审 者 专 业 资 历 等 信 息, 有 针 对 性 地 遴 选 评 审 委 员 会 专 家 ( 四 ) 论 文 等 评 审 资 料, 呈 送 同 行 专 家 审 评 后 出 具 评 审 意 见 ( 五 )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间 进 行 现 场 论 文 答 辩 ( 六 ) 评 审 结 论 1. 完 成 论 文 答 辩 后, 评 审 委 员 会 专 家 讨 论 形 成 评 审 意 见 并 现 场 投 票 2. 评 审 委 员 会 五 人 及 以 上 认 为 答 辩 者 达 到 了 其 申 请 的 职 称 标 准, 为 通 过 评 审 3. 证 书 制 作 与 公 证 4. 为 通 过 评 审 者 颁 发 证 书 第 八 章 职 称 转 换 第 二 十 条 同 类 同 级 职 称 可 以 申 请 转 换 已 经 在 中 国 境 内 取 得 技 术 职 称, 可 以 与 国 际 职 称 同 类 同 级 转 换 一 般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经 审 查 无 误, 即 可 办 理 转 换 手 续 第 二 十 一 条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与 职 称 严 重 不 符 人 员 的 评 审 ( 一 ) 由 于 历 史 原 因 等 多 种 因 素, 多 年 从 事 中 医 药 工 作, 具 有 较 高 的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并 积 累 了 丰 富 经 验, 而 职 称 严 重 偏 低 或 无 职 称 者, 可 以 根 据 其 9

受 教 育 的 程 度, 工 作 年 限, 技 术 水 平, 参 照 同 类 人 员 职 称 级 别 的 相 关 要 求,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后, 可 以 直 接 进 入 该 级 别 职 称 的 评 审 ( 二 ) 已 经 取 得 高 级 医 ( 药 ) 师 副 教 授 职 称 8 年 以 上, 论 文 评 审 合 格, 年 龄 七 十 岁 以 上 者, 可 免 于 现 场 答 辩 第 九 章 证 书 规 格 第 二 十 二 条 考 试 ( 评 审 ) 合 格 者, 核 发 相 应 的 职 称 证 书 证 书 分 为 标 准 版 和 特 制 版, 由 中 英 两 种 文 字 组 成 ( 一 ) 标 准 版 证 书 分 为 正 本 和 展 示 本 1. 证 书 正 本, 为 证 书 持 有 者 获 得 相 应 职 称 的 法 定 依 据, 证 书 的 设 计 要 有 利 于 永 久 保 存, 便 于 携 带 和 防 伪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日 相 关 编 号 信 息 等 资 料 齐 全, 凭 编 码 可 以 在 世 界 中 联 网 站 上 查 阅 证 书, 核 实 信 息 2. 证 书 展 示 本, 为 证 书 持 有 者 可 以 向 社 会 展 示 的 版 本 证 书 的 设 计 要 庄 重 大 方, 便 于 展 示, 所 载 资 料 除 隐 去 持 有 者 不 宜 公 开 的 信 息 外, 与 正 本 相 同 ( 二 ) 特 制 版 证 书 1. 为 了 满 足 不 同 国 家 或 地 区 对 证 书 设 计 及 所 载 内 容 的 不 同 需 求, 可 以 依 据 标 准 版 证 书 信 息, 设 计 不 同 国 家 与 地 区 特 制 版 证 书 ; 2. 该 国 家 或 地 区 参 加 考 试 的 考 生, 可 以 对 标 准 版 展 示 本 证 书 与 特 制 版 证 书 做 出 选 择 第 十 章 考 试 ( 评 审 ) 费 用 第 二 十 三 条 收 费 原 则 10

( 一 ) 国 际 中 医 药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考 试 ( 评 审 ) 是 一 项 社 会 公 益 活 动, 不 以 盈 利 为 目 的 本 着 收 支 平 衡, 有 利 于 发 展 的 原 则, 合 理 确 定 考 试 ( 评 审 ) 费 用 ( 二 ) 费 用 构 成 1. 报 名 费 用 : 包 括 考 生 资 格 审 核 印 制 申 请 表 准 考 证 通 讯 联 络 等 费 用 2. 技 术 成 本 费 : 包 括 专 家 命 题 各 语 种 试 题 翻 译 试 卷 印 制 专 家 阅 卷 评 审 等 费 用 3. 相 关 服 务 费 : 考 场 租 赁 证 书 翻 译 证 书 公 证 与 邮 寄 等 相 关 费 用 第 十 一 章 合 作 机 制 第 二 十 四 条 创 新 机 制, 开 展 多 渠 道 多 层 次 多 形 式 的 考 试 合 作 ( 一 ) 国 际 中 医 药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考 试 ( 评 审 ) 工 作, 是 一 项 事 关 中 医 药 人 才 培 养 保 证 中 医 药 在 各 国 健 康 有 序 发 展 的 巨 大 的 系 统 工 程, 需 要 更 多 国 家 与 地 区 的 支 持, 也 需 要 更 多 地 有 识 之 士 参 与 ( 二 ) 可 以 采 取 共 同 规 划 各 司 其 职, 联 合 颁 发 证 书 等 方 式 与 各 国 管 理 部 门 权 威 机 构 会 员 单 位 ( 会 员 人 数 在 100 人 以 上 者 ) 合 作 组 织 考 试 ( 三 ) 与 教 育 机 构 合 作, 实 现 中 医 药 学 历 教 育 相 关 培 训 与 取 得 相 应 职 称 无 缝 衔 接 ( 四 ) 积 极 探 索 委 托 代 理 管 理 模 式, 选 择 有 资 质 有 影 响 的 机 构 或 个 人 作 为 区 域 代 理 经 本 人 申 请, 符 合 代 理 条 件, 签 署 代 理 协 议 1. 每 年 组 织 参 加 考 试 ( 评 审 ) 的 人 数 为 50 人 次 以 下 者, 可 以 出 具 委 托 函 11

2. 连 续 3 年, 年 均 组 织 参 加 考 试 ( 评 审 ) 的 人 数 在 50 人 次 以 上 者, 可 以 颁 发 委 托 代 理 证 书 3. 连 续 3 年, 年 均 组 织 参 加 考 试 ( 评 审 ) 的 人 数 在 200 人 次 以 上, 可 以 作 为 国 家 ( 地 区 ) 的 总 代 理, 并 颁 发 证 书 ( 五 ) 建 立 考 试 基 地 年 组 织 参 加 考 试 ( 评 审 ) 人 数 在 100 人 次 以 上, 并 能 承 担 试 题 命 制 与 翻 译 等 任 务 的 机 构, 可 获 得 国 际 中 医 药 考 试 工 作 基 地 建 设 单 位 连 续 3 年, 年 均 组 织 参 加 考 试 ( 评 审 ) 的 人 数 在 100 人 次 以 上, 可 以 作 为 国 际 中 医 药 考 试 工 作 基 地, 颁 发 证 书 并 授 予 牌 匾 第 十 二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的 实 施 细 则, 由 资 格 考 试 部 制 定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由 世 界 中 医 药 学 会 联 合 会 负 责 解 释,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二 一 一 年 五 月 三 日 世 界 中 医 药 学 会 联 合 会 秘 书 处 2011 年 5 月 3 日 印 发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