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守則 - 船上工程使用的防護衣物及裝備



Similar documents
1. 血 液 對 身 體 細 胞 的 重 要 性 身 體 得 以 健 康 運 作, 最 主 要 靠 的 是 血 管 內 的 血 液 ; 它 帶 著 養 分 與 氧 給 細 胞, 並 帶 回 廢 雜 物 及 二 氧 化 碳 排 出 體 外, 若 此 血 管 阻 塞 導 致 運 作 不 順 時, 各 部

Microsoft Word - 報告.doc

FEELING COMFORTABLE ABOUT SEX

% 98.6% 99.0% GB GB

<4D F736F F D20D6D0B9FABBB7BEB3CFD6D7B4D3EBD5FEB2DFC6C0C2DB2E646F63>

北 美 医 学 基 金 会 和 教 育 基 金 会 首 席 执 行 官 丁 文 京 来 我 院 访 问 交 流 韩 国 仁 丨 丨 医 疗 集 团 代 表 团 来 我 院 参 观 交 流 我 院 与 天 津 市 眼 科 医 院 签 署 友 好 合 作 医 院 协 议 书 " 首 届 甘 肃 省 萃

(Microsoft Word - outline for Genesis 18\243\2721\243\25519\243\27238.doc)

<4D F736F F D20BDD7A16DA5BCA5A1A4D1A16EAABAB871B27ABB50A448B1A12E646F63>

最新文物管理执法全书(十一).doc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标引规范第2号<半年度报告摘要>

院系▲

Microsoft Word - Pac-R61_Chapter 3 _full_.doc

最新监狱管理执法全书(五十三)

声 明 本 公 司 及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本 公 司 负 责 人 和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水功能区划报告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Microsoft Word 一年級散文教案.doc

米食天地教案

第32回独立行政法人評価委員会日本貿易保険部会 資料1-1 平成22年度財務諸表等

untitled

Microsoft Word - 發布版---規範_全文_.doc

概 述 随 着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数 量 扩 张 目 标 的 逐 步 实 现,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性 日 益 凸 显 发 布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是 高 等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就 业 状 况 反 馈 机 制 引 导 高 校 优 化 招

鱼类丰产养殖技术(二).doc

疾病诊治实务(一)

名人养生.doc

<4D F736F F D2040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5FA7F5ABD8BFB3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2E646F63>


中老年保健必读(十).doc

27 i

% % ,542 12,336 14,53 16,165 18,934 22,698 25, ,557 7,48 8,877 11, 13,732 17,283 22,

海淀区、房山区(四)

穨ecr1_c.PDF

穨2005_-c.PDF

北京理工大学.doc

尲㐵.⸮⸮⸮⸮⸮

东城区(下)

果树高产栽培技术(一).doc

物质结构_二_.doc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i

水力发电(九)

中国古代文学家(八).doc

景观植物(一)

Microsoft Word - 目录.doc

园林植物卷(三).doc

19q indd

厨房小知识_一_

中南财经大学(七).doc


赵飞燕外传、四美艳史演义

厨房小知识(五)

最新监察执法全书(十八).doc

园林植物卷(十二).doc

华东师范大学.doc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

乳业竞争_一_

最新执法工作手册(十).doc

untitled

最新执法工作手册(十六)

中国政法大学(六).doc

胎儿健康成长.doc

項 訴 求 在 考 慮 到 整 體 的 財 政 承 擔 以 及 資 源 分 配 的 公 平 性 下, 政 府 採 取 了 較 簡 單 直 接 的 一 次 性 減 稅 和 增 加 免 稅 額 方 式, 以 回 應 中 產 家 庭 的 不 同 訴 求 ( 三 ) 取 消 外 傭 徵 費 6. 行 政 長

(f) (g) (h) (ii) (iii) (a) (b) (c) (d) 208

bnbqw.PDF

Microsoft Word - 08 单元一儿童文学理论

nb.PDF

第三章

1. 本文首段的主要作用是 A. 指出 異蛇 的藥用功效 說明 永之人爭奔走焉 的原因 B. 突出 異蛇 的毒性 為下文 幾死者數矣 作鋪墊 C. 交代以蛇賦稅的背景 引起下文蔣氏有關捕蛇的敘述 2. 本文首段從三方面突出蛇的 異 下列哪一項不屬其中之一 A. 顏色之異 B. 動作之異 C. 毒性之

Microsoft Word - edu-re~1.doc

, ,000 6 (i) (ii) 200, ,

郑 重 声 明 新 界 泵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出 具 的 质 量 诚 信 报 告, 是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质 量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相 关 行 业 质 量 标 准 规 范 等 进 行 撰 写 报 告 中 关 于 公 司 质 量 诚 信 和 质 量 管 理

前 言 湖 北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是 经 国 家 教 育 部 批 准 由 湖 北 大 学 举 办 的 具 有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权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是 湖 北 省 首 批 应 用 技 术 转 型 发 展 试 点 院 校 之 一 学 院 非 常 注 重 规 模 质

( ) (a) (b)1 102I 50

Baby output.indb


信 息 按 术 与 当 代 外 交 的 变 革 基 于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信 息 铁 末 的 发 展 信 息 技 术 的 发 展 经 历 了 5 次 大 的 突 破, 即 语 言 的 产 生 文 字 的 创 造 印 刷 术 的 发 明 电 报 电 话 及 广 播 的 使 用 电 子 计 算 机

、,

Microsoft Word - 第5章.doc

目 录 一 国 家 教 育 部 文 件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1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9 3.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管 理 要 点 关 于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若 干 意

<4D F736F F D20A662A4ACC170BAF4A457B56FA747ADD3A448B8EAAEC6AABAAA60B74EA8C6B6B52D636E2D D312D3137>

马太亨利完整圣经注释—雅歌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會議

(1) (2) (3) 1. (1) 2

(Microsoft Word \256\325\260\310\267|\304\263\254\366\277\375.doc)

(i) (ii) (iii) (iv) 380,000 [ ] , , % % % 5.5% 6.5%

厨房小知识(四)

妇女更年期保健.doc

小儿传染病防治(上)

<4D F736F F D B875B9B5A448ADFBBADEB27AA740B77EA4E2A5555FA95EAED6A641ADD75F2E646F63>

女性青春期保健(下).doc

避孕知识(下).doc

孕妇饮食调养(下).doc

禽畜饲料配制技术(一).doc

中老年保健必读(十一).doc

i

怎样使孩子更加聪明健康(七).doc

i

女性美容保健(四).doc

學 習 內 容 元 素 一 直 透 過 中 小 學 校 課 程 相 關 課 題 培 養, 如 : 小 學 常 識 科 人 文 學 科 和 科 學 科 等 這 些 從 沒 有 因 為 德 育 及 國 民 教 育 科 課 程 指 引 在 2012 年 擱 置 而 有 任 何 改 變 4. 教 育 局 持

untitled

Transcription:

工 作 守 則 - 船 上 工 程 使 用 的 防 護 衣 物 及 裝 備 ( 根 據 船 舶 及 港 口 管 制 條 例 ( 第 313 章 ) 第 44A 條 而 制 訂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海 事 處 海 事 工 業 安 全 組 ( 2007 年 1 月 版 )

更 新 資 料 和 修 訂 記 錄 這 份 工 作 守 則 乃 根 據 船 舶 及 港 口 管 制 條 例 ( 第 313 章 ) 第 44A 條 發 出, 於 2007 年 2 月 2 日 在 憲 報 首 次 刊 登 公 告, 並 即 時 生 效 本 處 會 不 時 再 在 憲 報 刊 登 公 告, 通 知 業 界 日 後 任 何 更 新 的 資 料 和 各 有 關 修 訂 這 份 記 錄 表 用 以 妥 善 備 存 這 份 工 作 守 則 的 修 訂 記 錄 修 訂 編 號 憲 報 編 號 刊 憲 日 期 生 效 日 期 題 要 / 頁 號 2

目 錄 頁 數 前 言 4 1. 範 圍 6 2. 釋 義 7 3. 僱 主 及 工 程 負 責 人 的 責 任 8 4. 工 程 督 導 員 和 受 僱 人 的 責 任 10 5. 頭 部 保 護 11 6. 安 全 鞋 履 14 7. 聽 覺 保 護 15 8. 眼 睛 和 面 部 保 護 17 9. 防 溺 保 護 19 10. 防 墮 保 護 21 11. 呼 吸 防 護 裝 備 24 12. 護 體 物 件 28 13. 手 部 保 護 29 參 考 書 目 附 錄 附 錄 1: 船 舶 及 港 口 管 制 ( 工 程 ) 規 例 相 關 條 文 附 錄 2: 各 種 防 護 衣 物 及 裝 備 的 標 準 A2.1 安 全 頭 盔 標 準 A2.2 安 全 鞋 標 準 A2.3 眼 睛 和 面 部 防 護 標 準 A2.4 救 生 衣 和 救 生 浮 具 標 準 A2.5 安 全 吊 帶 安 全 帶 繫 穩 裝 置 和 防 墮 裝 置 標 準 A2.6 空 氣 過 濾 器 和 呼 吸 器 具 標 準 A2.7 高 能 見 度 衣 服 標 準 A2.8 防 護 衣 物 標 準 A2.9 手 套 標 準 附 錄 3: 安 全 帶 及 其 繫 穩 系 統 的 分 類 與 使 用 指 引 摘 要 附 錄 4: 聯 絡 海 事 處 3

前 言 意 外 事 故 調 查 顯 示, 如 工 人 穿 着 或 使 用 適 當 的 防 護 衣 物 及 裝 備, 便 可 避 免 或 減 少 不 少 職 業 傷 亡 事 故 防 護 衣 物 及 裝 備 應 與 工 程 控 制 措 施 工 作 實 務 控 制 措 施 和 行 政 控 制 措 施 互 相 配 合, 不 應 用 以 取 代 這 些 控 制 措 施 本 工 作 守 則 ( 下 稱 守 則 ") 就 進 行 工 程 時 使 用 防 護 衣 物 及 裝 備 及 如 何 遵 從 船 舶 及 港 口 管 制 ( 工 程 ) 規 例 ( 下 稱 該 規 例 ") 第 21 條 的 規 定, 向 海 事 行 業 提 供 實 務 指 引 該 規 例 規 定 使 用 的 防 護 衣 物 及 裝 備 須 符 合 附 錄 所 載 的 有 關 標 準, 而 符 合 其 他 國 家 或 國 際 標 準 的 防 護 衣 物 及 裝 備 亦 可 予 接 受 這 份 經 核 准 的 守 則 是 海 事 處 處 長 ( 下 稱 處 長 ") 根 據 船 舶 及 港 口 管 制 條 例 ( 第 313 章 )( 下 稱 該 條 例 ") 第 44A(1) 條 發 出 的 該 條 例 第 44A 條 賦 權 處 長 發 出 守 則, 為 就 該 條 例 第 V 部 或 根 據 該 條 例 訂 立 的 規 例 的 任 何 一 項 或 多 於 一 項 規 定 而 提 供 指 引 遵 從 這 守 則 不 代 表 獲 豁 免 履 行 香 港 的 法 律 義 務, 這 點 務 須 注 意 此 外, 船 隻 的 僱 主 工 程 負 責 人 擁 有 人 和 船 長 在 進 行 工 程 時, 務 須 同 時 遵 從 其 他 法 律 規 定 該 條 例 第 44A(4) 條 訂 明, 任 何 人 不 會 僅 因 並 無 遵 守 經 核 准 守 則 的 條 文 而 令 其 本 人 招 致 任 何 刑 事 法 律 責 任, 但 第 44A(5) 條 適 用 於 符 合 以 下 說 明 的 任 何 刑 事 法 律 程 序 - (a) 在 該 法 律 程 序 中, 基 於 以 下 理 由 而 指 稱 被 告 人 已 犯 罪 - (i) 該 條 例 或 根 據 該 條 例 訂 立 的 規 例 ( 不 論 是 藉 任 何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 遭 違 反 或 不 獲 遵 從 ; 或 (ii) 該 條 例 或 該 等 規 例 所 委 予 的 責 任 不 獲 履 行 或 並 無 執 行 ; 及 (b) 所 指 稱 的 違 反 不 獲 遵 從 不 獲 履 行 或 並 無 執 行 所 關 乎 的 事 項, 是 法 庭 認 為 與 經 核 准 守 則 有 關 的 該 條 例 第 44A(5) 條 訂 明, 在 該 條 適 用 的 任 何 刑 事 法 律 程 序 中 的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依 據 以 下 各 項 作 為 傾 向 於 確 定 或 傾 向 於 否 定 在 法 律 程 序 中 受 爭 議 的 任 何 法 律 責 任 的 根 據 - 4

(a) 經 核 准 守 則 的 條 文 的 遵 從, 而 該 條 文 是 法 庭 裁 斷 為 關 乎 該 等 法 律 程 序 中 所 指 稱 的 違 反 或 不 獲 遵 從 或 不 獲 履 行 或 並 無 執 行 所 涉 及 的 事 項 者 ; (b) 任 何 獲 如 此 裁 斷 的 條 文 遭 違 反 或 不 獲 遵 從 ( 不 論 是 藉 任 何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 5

1. 範 圍 1.1 本 守 則 就 在 船 隻 上 進 行 工 程 時 使 用 防 護 衣 物 及 裝 備 提 供 指 引 及 參 考, 以 確 保 不 會 有 不 必 要 的 意 外 或 身 體 傷 害 風 險 1.2 本 守 則 的 若 干 規 定 是 與 該 條 例 及 該 規 例 下 的 法 定 責 任 有 關 1.3 相 關 的 法 定 條 文 列 於 本 守 則 條 文 的 左 方, 屬 必 須 遵 從 的 強 制 性 要 求 讀 者 應 詳 細 閱 讀 各 相 關 法 定 條 文 6

2. 釋 義 船 舶 及 港 口 管 制 2.1 聽 覺 保 護 器 "( ear protector) 指 聽 覺 防 護 的 器 ( 工 程 ) 規 例 第 21(4) 條 件, 包 括 耳 罩 及 耳 塞 船 舶 及 港 口 管 制 2.2 工 程 負 責 人 "( person in charge of works)- 條 例 第 2 條 (a) 於 有 任 何 工 程 將 會 或 正 在 於 船 隻 上 進 行 對 船 隻 進 行 或 藉 船 隻 而 進 行 的 情 況 下, 指 該 船 隻 的 擁 有 人 或 船 長, 或 控 制 該 船 隻 的 其 他 人 ; (b) 指 進 行 或 立 約 進 行 任 何 工 程 的 總 承 判 商 或 次 承 判 商 ( 如 有 的 話 ); 或 (c) 指 任 何 當 其 時 指 揮 或 掌 管 任 何 在 船 隻 上 進 行 對 船 隻 進 行 或 藉 船 隻 而 進 行 的 工 程 的 其 他 人 2.3 防 護 衣 物 及 裝 備 "( protective clothing and equipment) 指 受 僱 進 行 工 程 的 人 所 使 用 的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包 括 所 有 用 以 保 護 個 人 免 受 工 作 地 方 潛 在 危 險 威 脅 的 衣 物 或 其 他 工 作 配 件 船 舶 及 港 口 管 制 防 護 衣 物 及 裝 備 包 括 安 全 眼 罩 聽 覺 保 護 器 安 全 ( 工 程 ) 規 例 鞋 安 全 吊 帶 空 氣 過 濾 器 救 生 浮 具 及 其 他 護 體 物 第 21(4) 條 件 7

3. 僱 主 及 工 程 負 責 人 的 責 任 3.1 防 護 衣 物 及 裝 備 的 提 供 及 使 用 3.1.1 僱 主 及 工 程 負 責 人 須 - 船 舶 及 港 口 管 制 ( 工 程 ) 規 例 第 21 條 (a) 確 保 每 名 受 僱 人 均 獲 提 供 適 當 的 安 全 頭 盔, 並 在 合 理 切 實 可 行 的 範 圍 內, 獲 提 供 其 他 適 當 的 防 護 衣 物 及 裝 備, 以 防 止 該 受 僱 人 受 到 身 體 傷 害 ; 及 (b) 採 取 合 理 措 施 以 確 保 受 僱 人 如 沒 有 戴 上 適 當 的 安 全 頭 盔 和 使 用 根 據 上 述 (a) 分 段 提 供 的 其 他 適 當 防 護 衣 物 及 裝 備, 則 在 工 程 進 行 時 不 得 停 留 在 船 隻 上 3.1.2 為 受 僱 人 提 供 的 防 護 衣 物 及 裝 備 須 符 合 勞 工 處 處 長 不 時 訂 立 的 標 準 或 其 他 同 等 的 國 家 / 國 際 標 準 可 接 受 的 標 準 載 於 附 錄 2 3.1.3 為 減 低 防 護 衣 物 及 裝 備 失 去 防 護 作 用 的 可 能 性, 僱 主 及 工 程 負 責 人 須 確 保 該 等 防 護 衣 物 及 裝 備 合 身, 經 常 保 持 清 潔 和 處 於 可 使 用 狀 態 欠 妥 或 損 毀 的 防 護 衣 物 及 裝 備, 絕 不 應 使 用 3.2 危 險 評 估 3.2.1 僱 主 及 工 程 負 責 人 應 就 工 作 地 方 進 行 評 估, 以 確 定 該 處 是 否 存 在 或 可 能 存 在 危 險 而 須 使 用 頭 部 眼 睛 面 部 手 部 足 部 或 其 他 身 體 部 位 的 防 護 裝 備 僱 主 及 工 程 負 責 人 如 發 覺 該 處 存 在 危 險 或 可 能 存 在 危 險, 便 須 選 取 並 確 保 受 僱 人 使 用 或 佩 戴 可 妥 善 保 護 他 們 免 受 該 等 危 險 威 脅 的 合 身 防 護 衣 物 及 裝 備 3.2.2 注 意 使 用 防 護 衣 物 及 裝 備 本 身 也 可 能 帶 來 危 險, 例 如 導 致 視 野 範 圍 縮 窄 身 手 不 敏 捷 或 不 靈 活 等 8

3.3 訓 練 和 監 督 3.3.1 僱 主 及 工 程 負 責 人 須 就 防 護 衣 物 及 裝 備 的 防 護 局 限, 以 及 該 等 衣 物 及 裝 備 的 正 確 使 用 和 保 養 方 法, 為 受 僱 人 提 供 訓 練 船 舶 及 港 口 管 制 ( 工 程 ) 規 例 第 23 條 3.3.2 僱 主 及 工 程 負 責 人 須 提 供 為 在 合 理 切 實 可 行 的 範 圍 內 確 保 受 僱 人 在 工 作 過 程 中 的 安 全 而 需 要 的 資 料 指 示 訓 練 或 監 督 3.3.3 在 進 行 須 使 用 防 護 衣 物 及 裝 備 的 工 程 前, 須 給 予 受 僱 人 所 需 訓 練 和 指 導 : 何 時 須 使 用 防 護 衣 物 及 裝 備 須 使 用 何 種 防 護 衣 物 及 裝 備 如 何 穿 著 / 使 用 其 局 限 何 在, 以 及 正 確 護 理 保 養 方 法 使 用 壽 命 和 如 何 棄 置 等 3.3.4 工 程 負 責 人 須 監 督 和 監 察 受 僱 人 正 確 使 用 防 護 衣 物 及 裝 備, 包 括 觀 察 防 護 衣 物 及 裝 備 在 使 用 時 所 提 供 的 實 際 保 護, 以 監 察 防 護 衣 物 及 裝 備 的 防 護 效 用 監 察 所 得 結 果 可 提 供 有 用 資 料, 以 助 檢 討 所 選 用 防 護 衣 物 及 裝 備 的 成 效 3.3.5 工 程 負 責 人 或 僱 主 須 妥 善 記 錄 發 給 受 僱 人 的 防 護 衣 物 及 裝 備, 以 及 所 提 供 的 相 關 訓 練 9

4. 工 程 督 導 員 和 受 僱 人 的 責 任 4.1 工 程 督 導 員 的 責 任 4.1.1 根 據 船 舶 及 港 口 管 制 ( 工 程 ) 規 例 第 19 條 獲 委 船 舶 及 港 口 管 制 ( 工 程 ) 規 例 任 的 工 程 督 導 員, 有 責 任 協 助 工 程 負 責 人 履 行 任 何 根 第 20 條 據 該 規 例 施 加 予 該 負 責 人 的 責 任 4.1.2 工 程 督 導 員 須 協 助 僱 主 和 工 程 負 責 人, 確 保 受 僱 人 獲 提 供 適 當 的 安 全 頭 盔 和 其 他 適 當 的 防 護 衣 物 及 裝 備, 以 及 在 進 行 工 程 時 使 用 該 等 安 全 頭 盔 防 護 衣 物 及 裝 備 4.2 受 僱 人 的 責 任 船 舶 及 港 口 管 制 4.2.1 受 僱 人 在 工 作 過 程 中 須 戴 上 適 當 的 安 全 頭 盔 和 使 用 其 ( 工 程 ) 規 例 他 適 當 的 防 護 衣 物 及 裝 備, 該 等 安 全 頭 盔 防 護 衣 物 第 24 條 及 裝 備 由 其 僱 主 或 工 程 負 責 人 按 照 該 規 例 為 受 僱 人 提 供 受 僱 人 在 工 作 過 程 中 須 合 理 地 照 顧 其 本 人 的 安 全, 以 及 可 能 受 他 的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影 響 的 其 他 人 的 安 全 受 僱 人 在 工 程 過 程 中, 須 在 為 使 工 程 督 導 員 能 執 行 根 據 該 規 例 第 20(1)(a) 或 (b) 條 施 加 予 他 的 責 任 而 有 需 要 的 範 圍 內, 與 該 工 程 督 導 員 合 作 或 協 助 該 工 程 督 導 員 4.2.2 受 僱 人 須 合 理 地 護 理 其 僱 主 或 工 程 負 責 人 為 他 提 供 的 防 護 衣 物 及 裝 備, 若 發 現 防 護 衣 物 及 裝 備 有 任 何 欠 妥 之 處, 須 向 他 們 或 工 程 督 導 員 報 告 4.2.3 受 僱 人 必 須 明 白, 防 護 衣 物 及 裝 備 只 能 針 對 工 作 地 方 的 危 險 提 供 保 護, 卻 不 能 消 除 危 險 若 防 護 衣 物 及 裝 備 未 能 發 揮 作 用, 受 僱 人 便 會 有 危 險 10

5. 頭 部 保 護 5.1 調 查 船 上 受 僱 人 嚴 重 受 傷 的 結 果 顯 示, 當 中 不 少 人 因 意 外 而 傷 及 頭 部 若 他 們 有 戴 上 頭 部 防 護 器 具, 傷 勢 應 可 大 大 減 輕 船 舶 及 港 口 管 制 5.2 ( 工 程 ) 規 例 第 24 條 有 見 及 此, 受 僱 人 在 工 作 過 程 中 須 戴 上 適 當 的 安 全 頭 盔 5.3 安 全 頭 盔 5.3.1 意 外 往 往 難 以 控 制, 纜 索 斷 裂 引 致 頭 部 受 傷 便 是 一 例 為 此, 工 作 過 程 中 須 時 刻 戴 上 安 全 頭 盔 受 僱 人 在 甲 板 室 ( 包 括 船 員 居 住 艙 ) 內 休 息 或 進 行 文 書 工 作 期 間, 又 或 身 處 具 備 良 好 保 護 設 施 的 起 重 機 操 作 室 期 間, 由 於 沒 有 不 必 要 的 頭 部 受 傷 風 險, 因 此 可 脫 下 安 全 頭 盔 不 過, 受 僱 人 一 旦 離 開 該 等 甲 板 室 或 操 作 室, 即 須 戴 上 安 全 頭 盔 5.3.2 戴 上 安 全 頭 盔 是 為 了 預 防 頭 部 受 到 撞 擊 安 全 頭 盔 必 須 不 易 遭 硬 物 刺 穿, 能 吸 收 衝 擊 力, 並 應 以 防 水 物 料 製 造 5.3.3 每 頂 頭 盔 基 本 上 包 括 帽 殼 和 置 於 帽 殼 內 的 頭 箍 安 全 頭 盔 的 一 般 設 計 見 於 圖 5.1 頭 圍 帶 與 帽 殼 之 間 會 預 留 透 氣 空 隙 頭 圍 帶 可 調 校 至 合 適 尺 寸 安 全 頭 盔 的 適 用 標 準 載 於 附 錄 2: A2.1 5.3.4 必 須 定 期 清 潔 安 全 頭 盔, 並 須 就 用 於 頭 盔 的 油 漆 或 清 潔 物 料 諮 詢 製 造 商, 因 為 某 些 油 漆 和 稀 釋 劑 或 會 令 帽 殼 受 損 而 減 低 其 保 護 效 能 5.3.5 必 須 經 常 檢 查 安 全 頭 盔 有 否 損 毀 迹 象, 如 有 則 應 立 即 更 換 11

5.3.6 安 全 頭 盔 須 以 正 確 方 式 佩 戴, 不 得 作 座 位 容 器 或 梯 級 等 其 他 用 途, 亦 不 得 以 拋 擲 方 式 傳 遞, 以 免 因 意 外 墮 地 而 損 毀 5.3.7 頭 盔 的 使 用 期 限 視 乎 本 身 的 製 造 物 料 而 定 至 於 安 全 頭 盔 的 使 用 期, 則 須 徵 詢 製 造 商 的 意 見 一 般 來 說, 塑 膠 頭 盔 的 使 用 期 少 於 兩 年 半, 因 此 須 定 期 更 換 安 全 頭 盔 帽 殼 頭 托 頭 箍 頭 圍 帶 圍 邊 頸 後 帶 汗 帶 帽 舌 頭 盔 的 一 般 設 計 ( 此 圖 摘 自 勞 工 處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部 印 製 的 安 全 帽 的 揀 選 使 用 及 保 養 指 南 ) 帽 舌 為 一 般 大 小 的 頭 盔 帽 舌 細 小 的 頭 盔 圖 5.1: 安 全 頭 盔 5.4 揀 選 方 法 5.4.1 選 用 的 頭 盔 須 提 供 所 需 保 護, 能 夠 令 佩 戴 者 感 到 舒 適, 而 且 不 會 產 生 其 他 安 全 問 題 5.4.2 選 用 正 確 類 型 的 頭 盔 至 為 重 要, 這 樣 才 可 針 對 工 作 地 點 的 潛 在 危 險 提 供 保 護 這 些 危 險 包 括 遭 高 空 墜 物 或 搖 擺 物 件 ( 例 如 鋼 絲 纜 索 吊 索 鈎 ) 擊 中 12

5.4.3 揀 選 安 全 頭 盔 時, 應 盡 可 能 以 不 妨 礙 所 須 進 行 的 工 作 為 原 則, 例 如 帽 舌 細 小 或 沒 有 帽 舌 的 安 全 頭 盔 不 會 阻 礙 往 上 看 的 視 線, 適 合 貨 櫃 裝 卸 工 人 使 用 5.4.4 相 對 於 工 作 地 方 的 四 周 環 境, 安 全 頭 盔 的 顏 色 必 須 格 外 顯 眼 淺 色 的 安 全 頭 盔 有 較 佳 的 熱 反 射 能 力, 而 且 較 為 顯 眼 5.4.5 如 因 工 作 需 要 而 須 重 覆 彎 腰 或 經 常 抬 頭 低 頭, 又 或 須 在 風 大 的 環 境 下 工 作, 便 須 提 供 並 使 用 下 頷 帶 5.4.6 鬆 緊 度 適 中 是 確 保 安 全 頭 盔 在 遇 到 衝 擊 時 能 發 揮 應 有 作 用 的 要 素 之 一 鬆 緊 度 適 中 的 安 全 頭 盔, 其 帽 殼 大 小 須 配 合 佩 戴 者 的 頭 部 尺 寸, 而 頭 圍 帶 頸 後 帶 和 下 頷 帶 也 須 易 於 調 校 13

6. 安 全 鞋 履 6.1 穿 著 不 適 當 的 鞋 往 往 會 導 致 足 部 受 傷 在 工 作 過 程 中, 繫 固 杆 貨 櫃 扭 鎖 鋼 絲 吊 索 拆 卸 機 器 的 部 件 等 都 有 可 能 跌 下 並 擊 中 受 僱 人 的 足 部 船 隻 上 的 鋼 甲 板 或 會 因 油 脂 漬 而 變 滑, 而 雨 後 的 貨 櫃 頂 也 可 能 變 得 濕 滑 因 此, 在 甲 板 貨 櫃 頂 貨 艙 或 機 房 工 作 時 均 須 穿 上 如 防 滑 安 全 鞋 的 適 當 安 全 鞋 履 6.2 安 全 鞋 履 必 須 堅 固 配 有 防 滑 鞋 底, 並 為 腳 趾 提 供 足 夠 撞 擊 保 護 在 理 應 可 預 知 受 僱 人 會 有 腳 底 受 傷 危 險 的 情 況 下 ( 例 如 受 僱 進 行 海 上 建 造 工 程 ), 應 向 受 僱 人 提 供 備 有 鋼 片 ( 或 具 有 相 同 保 護 功 效 的 其 他 物 料 ) 鞋 底 的 安 全 鞋 倘 工 作 地 方 經 常 有 油 漬 ( 例 如 機 房 ), 應 向 受 僱 人 提 供 防 油 安 全 鞋 安 全 鞋 履 的 適 用 標 準 載 於 附 錄 2: A2.2 6.3 須 定 期 檢 查 鞋 履, 若 鞋 履 損 毀 或 鞋 底 磨 損, 便 須 更 換 圖 6.1: 安 全 鞋 和 安 全 靴 ( 此 圖 摘 自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印 製 的 個 人 防 護 用 具 須 知 ) 14

7. 聽 覺 保 護 7.1 噪 音 是 沒 人 想 聽 到 的 聲 音, 不 單 屬 於 滋 擾, 還 會 因 妨 礙 受 僱 人 互 相 溝 通 而 影 響 工 作 效 率, 亦 可 能 因 聲 浪 掩 蓋 警 告 信 號 而 導 致 意 外, 更 甚 者 是 可 能 會 損 害 受 僱 人 的 聽 覺 7.2 有 關 工 作 中 的 噪 音 和 聽 覺 受 損 的 研 究 顯 示, 船 上 受 僱 人 的 聽 力 大 都 嚴 重 受 損 噪 音 造 成 的 失 聰 無 法 醫 治, 要 避 免 聽 力 受 損, 唯 一 方 法 是 工 作 時 要 防 止 受 到 過 量 噪 音 影 響 如 受 僱 人 工 作 環 境 的 噪 音 超 過 聲 壓 級 90 分 貝 (A), 例 如 身 處 機 房 或 運 行 中 的 發 動 機 旁, 則 僱 主 須 在 合 理 切 實 可 行 的 範 圍 內, 盡 量 減 少 受 僱 人 工 作 時 所 受 的 噪 音 影 響 減 低 噪 音 的 方 法 包 括 滅 音 替 代 隔 離 和 工 程 控 制 7.3 倘 減 低 噪 音 方 法 未 能 把 噪 音 水 平 減 至 90 分 貝 (A) 以 下, 受 僱 人 在 如 此 高 噪 音 的 環 境 下 工 作, 便 須 戴 上 聽 覺 保 護 器 一 般 來 說, 柴 油 發 電 機 吊 桿 絞 車 發 動 機 打 樁 及 噴 砂 處 理 作 業 均 可 能 會 產 生 聲 壓 級 超 過 90 分 貝 (A) 的 噪 音 7.4 如 受 僱 人 在 本 地 船 隻 上 工 作 的 過 程 中, 可 能 會 受 到 機 械 設 備 或 裝 置 所 產 生 的 噪 音 影 響, 而 其 聲 壓 級 超 過 90 分 貝 (A), 則 僱 主 和 工 程 負 責 人 須 為 受 僱 人 提 供 聽 覺 保 護 器 聽 覺 保 護 器 的 主 要 作 用, 是 把 佩 戴 者 聽 到 的 噪 音 水 平 減 至 安 全 範 圍 內, 即 90 分 貝 (A) 以 下 7.5 聽 覺 保 護 器 7.5.1 聽 覺 保 護 器 包 括 耳 罩 和 耳 塞 須 選 擇 適 當 的 聽 覺 保 護 器, 使 受 僱 人 聽 到 的 噪 音 水 平 減 至 90 分 貝 (A) 以 下 要 選 擇 合 適 的 聽 覺 保 護 器, 可 參 考 勞 工 處 不 時 發 出 的 認 可 聽 覺 保 護 器 一 覽 表, 該 表 可 向 勞 工 處 索 取 15

7.5.2 耳 罩 有 兩 個 完 全 包 住 雙 耳 的 硬 杯 型 罩, 並 配 有 彈 性 箍 帶, 令 杯 型 罩 緊 貼 頭 部, 有 很 好 的 隔 音 作 用 7.5.3 耳 塞 以 玻 璃 棉 泡 沫 橡 膠 硅 酮 橡 膠 蠟 紙 棉 等 柔 軟 的 彈 性 物 料 造 成, 可 塞 入 耳 道 來 減 低 噪 音 耳 塞 的 形 狀 大 小 務 須 與 耳 道 配 合, 才 能 發 揮 作 用 從 事 高 噪 音 作 業 時, 可 同 時 使 用 耳 罩 和 耳 塞, 更 有 效 地 減 低 噪 音 7.5.4 聽 覺 保 護 器 不 應 令 受 僱 人 感 到 極 大 不 適, 也 不 應 影 響 佩 戴 者 的 安 全 或 安 全 頭 盔 等 其 他 安 全 裝 備 的 功 效 7.5.5 聽 覺 保 護 器 在 使 用 後 須 保 持 清 潔 和 進 行 消 毒 僱 主 或 工 程 負 責 人 須 為 受 僱 人 提 供 清 潔 消 毒 和 安 全 保 管 聽 覺 保 護 器 的 設 施 7.5.6 聽 覺 保 護 器 必 須 保 持 性 能 良 好, 須 要 檢 查 之 處 包 括 : (a) 耳 罩 密 封 環 的 狀 況, 因 為 密 封 環 可 能 有 破 損 或 日 漸 變 硬 ; (b) 頭 圍 箍 帶 的 拉 力 ; (c) 未 經 許 可 的 改 裝, 例 如 在 耳 罩 鑽 孔 ; 及 (d) 耳 塞 的 彈 性 和 柔 軟 程 度 圖 7.1: 耳 塞 和 耳 罩 ( 此 圖 摘 自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印 製 的 個 人 防 護 用 具 須 知 ) 16

8. 眼 睛 和 面 部 保 護 8.1 如 飛 射 的 粒 子 熔 液 有 害 光 幅 射 液 體 化 學 品 等 有 合 理 可 能 傷 及 眼 睛 或 面 部, 便 須 使 用 保 護 眼 睛 或 面 部 的 適 當 防 護 衣 物 及 裝 備 8.2 保 護 眼 睛 或 面 部 的 防 護 衣 物 及 裝 備 須 : a) 就 其 針 對 的 某 類 危 險 提 供 足 夠 保 護 ; b) 在 指 定 情 況 下 佩 戴 時 不 會 造 成 極 大 不 適 ; c) 大 小 鬆 緊 適 中, 不 會 妨 礙 佩 戴 者 的 行 動 或 視 線 ; d) 合 理 地 耐 用 ; e) 易 於 清 潔, 並 可 以 消 毒 ; 以 及 f) 保 持 清 潔 和 妥 為 保 養 8.3 每 一 種 護 眼 裝 備 護 面 裝 備 或 護 面 和 護 眼 裝 備, 均 是 針 對 某 類 危 險 而 設 的 在 揀 選 防 護 裝 備 時, 須 考 慮 危 險 的 類 別 和 程 度, 並 以 此 為 揀 選 準 則 使 用 矯 視 眼 鏡 而 須 佩 戴 護 眼 或 護 面 裝 備 的 人, 須 選 用 能 矯 視 的 眼 罩 或 面 罩, 又 或 選 用 可 戴 在 眼 鏡 上 面 而 不 會 影 響 眼 鏡 的 眼 罩 或 面 罩 8.4 安 全 眼 罩 和 面 罩 8.4.1 氣 焊 時 須 使 用 配 有 適 當 濾 光 鏡 的 安 全 眼 罩, 電 焊 時 則 須 使 用 配 有 適 當 濾 光 鏡 的 面 罩, 不 得 只 以 太 陽 眼 鏡 作 為 唯 一 的 保 護 護 眼 和 護 面 裝 備 的 適 當 標 準 載 於 附 錄 2: A2.3 8.4.2 受 僱 進 行 管 道 清 理 鍋 爐 除 垢 和 尾 板 清 潔 工 作 的 人 士, 須 佩 戴 適 當 的 護 眼 裝 備 在 操 作 磨 機 或 除 垢 機 等 電 動 工 具 時, 須 佩 戴 安 全 眼 罩 如 有 眼 睛 受 傷 的 危 險, 在 四 周 工 作 的 其 他 受 僱 人 也 須 佩 戴 眼 罩 為 配 合 特 定 用 途, 製 造 商 生 產 了 多 款 安 全 眼 罩, 例 如 防 塵 埃 和 防 濺 沫 的 安 全 眼 罩, 以 及 削 工 焊 工 和 切 割 工 型 號 的 安 全 眼 罩 17

8.4.3 如 以 長 期 借 用 形 式 借 出 眼 罩 或 面 罩, 須 確 保 使 用 者 知 道 如 何 清 潔 和 保 養 該 等 裝 備 只 可 使 用 無 不 良 影 響 的 物 質 來 清 潔 鏡 片 和 頭 圍 帶 如 眼 罩 或 面 罩 曾 以 短 期 借 用 形 式 借 出, 在 重 新 使 用 前 須 拆 開 徹 底 清 潔 和 消 毒 所 有 護 眼 裝 備 在 清 潔 後, 須 放 在 獨 立 的 聚 乙 烯 袋 裏, 並 存 放 在 乾 爽 的 防 塵 櫃 內 8.4.4 眼 罩 或 面 罩 的 鏡 片 如 破 損 凹 陷 或 部 分 不 透 光, 便 須 丟 棄 頭 圍 帶 及 其 調 校 裝 置 須 完 好 合 用 鬆 弛 破 舊 浸 透 汗 水 或 扭 曲 的 頭 圍 帶 不 能 把 護 眼 裝 備 固 定 在 適 當 位 置 以 肉 眼 檢 查 頭 圍 帶, 已 可 看 到 頭 圍 帶 的 彈 性 是 否 仍 能 發 揮 正 常 作 用 圖 8.1: 安 全 眼 罩 ( 此 圖 摘 自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印 製 的 個 人 防 護 用 具 須 知 ) 圖 8.2: 面 罩 ( 此 圖 摘 自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印 製 的 個 人 防 護 用 具 須 知 ) 18

9. 防 溺 保 護 9.1 如 工 作 在 船 邊 或 外 露 位 置 進 行, 並 可 合 理 預 見 該 處 會 有 墮 下 或 被 海 浪 沖 向 船 外 的 危 險, 便 須 提 供 附 連 足 夠 長 度 救 生 繩 ( 不 少 於 30 米 ) 的 救 生 圈 此 外, 亦 須 為 受 僱 人 提 供 救 生 衣 或 救 生 浮 具 9.2 救 生 衣 和 救 生 浮 具 9.2.1 在 大 雨 強 風 或 大 浪 ( 例 如 蒲 福 氏 風 級 表 第 7 級 風 速 每 小 時 超 過 52 公 里 ) 下 進 行 工 程 時, 如 受 僱 人 在 距 離 船 邊 不 足 一 米 的 地 方 工 作, 而 船 邊 沒 有 裝 置 任 何 圍 欄 或 扶 手, 並 可 合 理 預 見 該 處 會 有 墮 海 的 危 險, 受 僱 人 便 須 使 用 救 生 衣 或 救 生 浮 具 9.2.2 救 生 浮 具 是 指 在 水 中 正 確 穿 著 或 使 用 時 可 提 供 特 定 浮 力 的 衣 物 或 裝 備, 使 用 者 無 須 太 費 力 已 可 以 面 部 向 上 或 以 垂 直 姿 勢 浮 起, 而 口 和 鼻 則 在 水 面 之 上 9.2.3 救 生 衣 或 救 生 浮 具 不 得 倚 賴 口 吹 充 氣 救 生 衣 和 救 生 浮 具 的 適 當 標 準 載 於 附 錄 2: A2.4 9.2.4 救 生 衣 或 救 生 浮 具 須 合 身, 讓 使 用 者 行 動 或 活 動 自 如, 而 且 不 應 妨 礙 使 用 者 的 視 線 聽 覺 或 呼 吸, 也 不 應 有 任 何 部 分 在 正 常 使 用 情 況 下 會 傷 及 使 用 者 自 動 充 氣 救 生 衣 較 為 合 適, 因 為 可 更 方 便 使 用 者 行 動, 在 炎 熱 天 氣 時 穿 著 也 較 為 舒 適 9.2.5 救 生 衣 或 救 生 浮 具 須 有 顯 著 和 清 晰 易 見 的 顏 色, 其 表 面 須 貼 上 反 光 物 料 在 使 用 過 程 中, 該 反 光 表 面 通 常 位 於 水 面 之 上, 以 助 找 到 使 用 者 所 在 位 置, 方 便 救 援 此 外, 救 生 衣 的 護 罩 須 按 情 況 需 要 以 堅 固 的 物 料 造 成, 以 抵 受 磨 損 穿 刺 或 金 屬 溶 液 的 噴 濺 9.2.6 救 生 衣 或 救 生 浮 具 最 好 能 附 有 哨 子 及 / 或 自 亮 燈 ( 供 夜 間 工 作 用 ), 以 助 找 到 使 用 者 所 在 位 置, 方 便 救 援 19

9.2.7 救 生 衣 或 救 生 浮 具 須 按 製 造 商 的 指 示 妥 為 保 養, 確 保 可 作 救 生 之 用, 並 須 定 期 檢 查 和 檢 驗 如 屬 自 動 充 氣 救 生 衣, 須 由 獲 授 權 代 理 人 每 年 至 少 檢 修 一 次 任 何 欠 妥 的 救 生 衣 或 救 生 浮 具 均 不 得 使 用 9.2.8 救 生 衣 或 救 生 浮 具 須 放 在 方 便 的 地 方, 讓 受 僱 人 在 有 需 要 時 使 用 圖 9.1: 自 動 充 氣 救 生 衣 20

10. 防 墮 保 護 10.1 安 全 吊 帶 與 安 全 帶 10.1.1 受 僱 人 如 在 高 空 舷 外 甲 板 以 下 或 任 何 其 他 可 合 理 預 見 會 有 墮 下 多 於 兩 米 危 險 的 地 方 工 作, 須 在 合 理 切 實 可 行 範 圍 內 佩 戴 繫 有 救 生 繩 的 安 全 吊 帶 有 證 據 顯 示, 即 使 不 受 攔 阻 地 墮 下 的 距 離 很 短, 只 佩 戴 安 全 帶 也 可 以 令 佩 戴 者 受 傷, 例 如 肋 骨 折 斷 因 此, 若 使 用 安 全 帶 作 防 墮 之 用, 最 好 同 時 在 安 全 帶 上 附 加 減 震 器 10.1.2 舉 例 說, 受 僱 人 如 在 起 重 桅 的 桅 頂 修 理 轉 環 滑 車, 而 在 該 處 工 作 可 能 會 有 墮 下 的 危 險, 便 須 佩 戴 安 全 吊 帶 或 安 全 帶 至 於 受 僱 人 在 貨 櫃 頂 部 工 作 時 須 採 取 的 防 墮 措 施, 請 參 閱 船 上 貨 櫃 處 理 工 作 守 則 10.1.3 安 全 吊 帶 包 括 全 身 式 吊 帶 拯 救 用 吊 帶 半 身 式 吊 帶 或 上 身 式 吊 帶 安 全 帶 包 括 一 般 用 途 安 全 帶 定 位 式 安 全 帶 柱 上 安 全 帶 或 電 訊 工 安 全 帶 10.1.4 使 用 安 全 吊 帶 和 安 全 帶 時, 須 將 懸 掛 繩 附 於 或 繫 於 繫 穩 物 上, 例 如 固 定 錨 樁 獨 立 救 生 繩 或 防 墮 系 統, 以 限 制 墮 下 的 距 離 或 防 止 墮 下 合 適 的 繫 穩 點 須 有 足 夠 的 強 度 10.1.5 安 全 吊 帶 或 安 全 帶 應 沒 有 欠 妥 之 處, 使 用 前 須 檢 查 其 組 合, 確 保 其 能 發 揮 正 常 作 用 10.2 揀 選 10.2.1 購 買 安 全 吊 帶 或 安 全 帶 和 揀 選 繫 穩 系 統 前, 須 先 進 行 全 面 研 究, 以 確 定 哪 一 類 裝 備 最 切 合 有 關 工 作 和 環 境 的 需 要 21

10.2.2 揀 選 安 全 吊 帶 或 安 全 帶 及 其 繫 穩 物 前, 僱 主 或 工 程 負 責 人 須 評 估 需 要 這 些 裝 備 的 工 作 地 方 的 情 況 這 項 評 估 須 包 括 活 動 期 間 的 環 境 因 素 及 可 能 遇 到 的 危 險, 以 及 擬 採 取 的 防 範 措 施 這 些 危 險 可 包 括 化 學 品 和 電 力 導 致 的 危 險 受 僱 人 行 走 的 路 徑, 以 及 這 些 路 徑 潛 在 的 所 有 墮 下 危 險 10.2.3 為 某 一 特 定 工 作 揀 選 安 全 吊 帶 或 安 全 帶 時, 須 小 心 確 保 該 項 裝 備 在 符 合 安 全 要 求 的 情 況 下, 可 在 合 理 切 實 可 行 範 圍 內 給 予 佩 戴 者 最 大 程 度 的 舒 適 感 和 活 動 自 由 此 外, 若 佩 戴 者 一 旦 墮 下, 也 盡 可 能 提 供 最 大 的 保 護, 避 免 佩 戴 者 受 傷 佩 戴 者 在 墮 下 時 可 能 會 被 甲 板 或 周 圍 的 構 築 物 撞 傷, 或 在 墮 下 時 突 然 受 攔 阻 而 被 安 全 帶 或 吊 帶 所 傷 安 全 吊 帶 或 安 全 帶 須 合 身 如 安 全 吊 帶 或 安 全 帶 須 與 救 生 衣 或 救 生 浮 具 一 併 使 用, 僱 主 或 工 程 負 責 人 須 確 保 這 些 裝 備 能 同 時 發 揮 有 效 作 用, 而 且 不 會 妨 礙 其 他 裝 備 的 使 用 10.2.4 安 全 吊 帶 和 安 全 帶 的 適 當 標 準 載 於 附 錄 2: A2.5 10.2.5 在 揀 選 繫 穩 系 統 時, 尤 須 注 意 會 採 用 的 繫 穩 物 在 連 接 器 裝 配 自 動 鎖 緊 裝 置 減 震 器 救 生 繩 和 支 持 物 方 面 可 供 選 擇 的 類 型 和 限 制 各 類 繫 穩 物 或 防 墮 系 統 須 在 受 僱 人 有 墮 下 危 險 的 整 段 期 間 連 續 提 供 保 護 10.2.6 選 擇 哪 一 類 繫 穩 物, 將 視 乎 工 作 性 質 地 點, 以 及 工 作 地 點 的 環 境 和 情 況 而 定 繫 穩 物 的 類 型 包 括 固 定 繫 穩 物 垂 直 獨 立 救 生 繩 平 行 救 生 繩 和 防 墮 系 統 10.3 保 養 10.3.1 每 套 安 全 吊 帶 或 安 全 帶 裝 備 ( 包 括 其 懸 掛 繩 防 墮 設 備 等 附 屬 裝 備 ) 均 須 妥 為 保 養, 使 其 處 於 良 好 可 使 用 狀 況 懸 掛 繩 及 安 全 吊 帶 或 安 全 帶 須 遠 離 火 花 熱 源, 避 免 觸 及 酸 性 和 鹼 性 液 體 如 裝 備 曾 被 用 作 防 墮 之 用, 須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並 交 由 合 資 格 的 人 檢 查 22

10.3.2 裝 備 使 用 後, 須 妥 為 清 潔, 並 儲 存 於 乾 爽 清 涼 和 不 受 陽 光 直 接 照 射 的 地 方 10.4 訓 練 須 為 受 僱 人 提 供 訓 練, 訓 練 內 容 包 括 : a) 使 用 裝 備, 以 及 佩 戴 調 校 和 交 互 連 接 裝 備 的 正 確 方 法 ; b) 如 何 評 估 最 高 攔 阻 力 及 將 其 限 制 至 防 墮 系 統 可 接 受 的 水 平 ; c) 裝 備 的 適 當 連 接 點 ; d) 裝 備 每 個 部 分 的 預 定 作 用 和 效 能 特 性 ; e) 適 當 的 連 接 方 法, 包 括 各 種 尺 碼 的 彈 簧 鈎 D 形 環 和 其 他 連 接 物 如 何 互 相 配 合, 以 減 低 意 外 鬆 脫 的 可 能 性 ; 以 及 f) 墮 下 後 如 何 搶 救 傷 者 10.5 指 引 摘 要 10.5.1 安 全 帶 及 其 繫 穩 系 統 的 分 類 與 使 用 指 引 由 勞 工 處 出 版, 其 摘 要 見 附 錄 3 10.5.2 該 指 引 提 供 有 關 繫 穩 系 統 部 分 的 構 造 安 全 吊 帶 和 安 全 帶 的 種 類 和 用 途 的 資 料 23

11. 呼 吸 防 護 裝 備 11.1 如 須 在 有 刺 激 性 危 險 或 有 毒 塵 埃 煙 氣 或 氣 體 的 環 境 下 工 作, 必 須 佩 戴 呼 吸 防 護 裝 備, 以 作 保 護 這 些 裝 備 可 分 兩 大 類, 各 具 不 同 功 能 : a) 將 空 氣 過 濾 後 才 吸 入 的 空 氣 過 濾 器 ; 以 及 b) 供 應 未 受 污 染 空 氣 或 氧 氣 的 呼 吸 器 具 11.2 空 氣 過 濾 器 和 呼 吸 器 具 的 面 罩 部 分 必 須 正 確 佩 戴, 以 免 漏 氣 佩 戴 眼 鏡 ( 除 非 眼 鏡 經 特 別 設 計 作 此 用 途 ) 可 能 會 影 響 面 罩 的 密 封 程 度 11.3 受 僱 人 在 噴 砂 裝 載 碎 料 和 焊 接 期 間, 可 能 須 戴 上 空 氣 過 濾 器 揀 選 適 當 裝 備 時, 所 要 考 慮 的 因 素 包 括 工 作 位 置 物 質 或 須 防 禦 物 質 的 性 質 空 氣 可 能 含 該 等 物 質 的 濃 度 可 能 置 身 該 環 境 的 時 間, 以 及 所 進 行 工 作 的 類 別 呼 吸 防 護 裝 備 圖 見 圖 11.1 所 揀 選 的 空 氣 過 濾 器 種 類, 必 須 可 用 以 防 禦 可 能 遇 到 的 危 害 自 給 式 呼 吸 器 具 和 濾 罐 式 藥 筒 式 空 氣 過 濾 器 可 在 較 短 時 間 內 提 供 不 同 程 度 的 保 護 ; 至 於 氣 喉 式 呼 吸 器 具, 只 要 面 罩 一 直 有 可 吸 入 的 空 氣 供 應, 便 可 長 時 間 提 供 保 護 隔 塵 空 氣 過 濾 器 在 空 氣 微 粒 濃 度 低 的 情 況 下, 可 長 時 間 提 供 保 護 濾 罐 式 藥 筒 式 和 隔 塵 空 氣 過 濾 器 多 不 會 妨 礙 佩 戴 者 活 動, 但 工 作 量 多 時, 吸 氣 和 排 氣 阻 力 會 令 佩 戴 者 感 到 不 適, 以 致 佩 戴 時 間 可 能 會 有 一 定 限 制, 而 溫 度 和 濕 度 等 環 境 因 素 也 會 影 響 佩 戴 壓 縮 空 氣 式 呼 吸 器 具 則 沒 有 這 些 阻 礙 和 限 制 11.4 空 氣 過 濾 器 和 呼 吸 器 具 的 標 準 載 於 附 錄 2: A2.6 24

呼 吸 防 護 裝 備 空 氣 過 濾 器 ( 經 過 濾 的 空 氣 ) 呼 吸 器 具 ( 供 氣 或 氧 氣 ) 氣 喉 式 自 給 式 隔 塵 空 氣 過 濾 器 濾 罐 式 氣 體 空 氣 過 濾 器 鮮 氣 喉 呼 吸 器 具 開 路 自 給 式 呼 吸 器 具 藥 筒 式 氣 體 空 氣 過 濾 器 藥 筒 式 氣 體 與 隔 塵 合 一 的 空 氣 過 濾 器 濾 罐 式 氣 體 與 隔 塵 合 一 的 空 氣 過 濾 器 壓 縮 氣 喉 呼 吸 器 具 閉 路 自 給 式 呼 吸 器 具 塵 埃 危 害 氣 體 或 蒸 氣 危 害 塵 埃 氣 體 或 蒸 氣 危 害 缺 氧 塵 埃 氣 體 或 缺 氧 塵 埃 氣 體 或 缺 氧 危 害 蒸 氣 危 害 蒸 氣 危 害 危 害 行 動 不 受 阻 行 動 局 部 受 阻 行 動 不 受 阻 通 風 空 間 例 如 工 廠 工 場 不 通 風 空 間 例 如 蒸 餾 室 液 艙 環 境 註 : 使 用 本 圖 時, 應 先 確 定 工 作 環 境 和 潛 在 危 害, 然 後 才 選 擇 最 適 合 有 關 情 況 的 呼 吸 裝 備 圖 11.1: 呼 吸 防 護 裝 備 圖 25

11.5 空 氣 過 濾 器 11.5.1 隔 塵 空 氣 過 濾 器 能 防 止 佩 戴 者 吸 入 塵 埃 和 噴 霧 劑, 但 不 能 阻 擋 氣 體 隔 塵 空 氣 過 濾 器 種 類 繁 多, 但 通 常 是 口 鼻 型, 即 掩 蓋 口 鼻 的 半 面 罩 另 外 還 有 很 多 簡 單 輕 便 的 面 罩, 能 極 有 效 地 防 止 佩 戴 者 吸 入 塵 埃 和 無 毒 噴 霧, 但 絕 不 可 用 來 取 代 用 以 阻 擋 有 害 塵 埃 或 噴 霧 的 適 當 防 護 裝 備 11.5.2 藥 筒 式 空 氣 過 濾 器 包 括 一 個 與 可 置 換 藥 筒 相 連 的 全 面 罩 或 半 面 罩, 筒 內 裝 有 吸 收 劑 或 吸 收 性 物 質, 以 及 微 粒 過 濾 網 藥 筒 式 空 氣 過 濾 器 可 用 以 阻 擋 某 幾 種 相 對 無 毒 而 濃 度 低 的 氣 體 或 蒸 氣 11.5.3 濾 罐 式 空 氣 過 濾 器 包 括 一 個 與 可 置 換 小 罐 相 連 的 全 面 罩, 小 罐 裝 有 吸 收 劑 或 吸 收 性 物 質, 並 以 吊 索 繫 於 佩 戴 者 背 上 這 類 空 氣 過 濾 器 所 提 供 的 保 護, 遠 較 藥 筒 式 空 氣 過 濾 器 為 佳 11.5.4 空 氣 過 濾 器 所 配 備 的 過 濾 網 濾 罐 和 藥 筒, 可 用 以 阻 擋 若 干 特 定 種 類 的 塵 埃 或 氣 體 不 同 類 型 的 空 氣 過 濾 器 可 防 禦 不 同 的 危 害, 所 以 須 因 應 不 同 的 環 境 或 情 況 選 用 適 當 的 類 型 這 些 裝 備 使 用 期 有 限, 須 按 製 造 商 的 指 示 定 期 更 換 11.5.5 空 氣 過 濾 器 須 按 製 造 商 的 指 示 拆 開 清 潔 檢 查 和 測 試 頭 箍 帶 須 妥 為 裝 置, 另 外 須 進 行 滲 漏 測 試, 特 別 要 留 意 波 紋 管 和 眼 罩 四 周 的 範 圍 或 廣 視 鏡 四 周 的 框 架 氣 閥 須 予 檢 查, 空 氣 過 濾 器 也 須 消 毒 11.5.6 在 缺 氧 的 情 況 下, 空 氣 過 濾 器 不 能 起 保 護 作 用, 所 以 在 密 閉 空 間 內 不 應 以 空 氣 過 濾 器 來 阻 擋 危 險 煙 霧 氣 體 或 蒸 氣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只 有 氣 喉 式 或 自 給 式 呼 吸 器 具 才 能 提 供 保 護 11.6 呼 吸 器 具 11.6.1 呼 吸 器 具 的 所 有 部 分 ( 包 括 面 罩 ) 均 須 定 期 檢 查 清 潔 消 毒 和 測 試, 壓 力 調 節 器 也 須 予 檢 查 26

11.6.2 氣 喉 式 呼 吸 器 具 a) 連 接 軟 帶 的 過 濾 器 必 須 拆 開 清 潔 消 毒 弄 乾 和 重 新 裝 配 如 有 需 要, 須 更 換 過 濾 劑 如 發 現 過 濾 器 有 不 尋 常 的 油 污 物 或 外 物 積 聚, 便 須 查 究 原 因 b) 整 條 氣 喉 須 予 檢 查, 以 確 保 其 狀 況 良 好 11.6.3 自 給 式 呼 吸 器 具 a) 如 規 定 受 僱 人 佩 戴 此 裝 備, 須 訓 練 和 指 示 他 如 何 使 用 b) 氣 樽 須 經 常 注 滿 c) 須 按 製 造 商 建 議 的 方 式 保 養 裝 備, 並 須 為 每 套 裝 備 備 存 保 養 記 錄 卡 27

12. 護 體 物 件 12.1 受 僱 人 如 會 接 觸 某 類 污 染 物 質 或 腐 蝕 性 物 質, 須 穿 著 專 用 外 衣, 以 作 保 護 12.2 高 能 見 度 衣 服 12.2.1 受 僱 人 工 作 時 ( 例 如 在 裝 卸 貨 櫃 等 龐 大 貨 物 期 間 ), 如 有 必 要 且 基 於 安 全 理 由 須 為 人 見 到, 便 須 穿 著 高 能 見 度 衣 服 12.2.2 如 可 合 理 預 見 工 作 期 間 會 有 遭 叉 式 起 重 車 等 移 動 車 輛 撞 倒 的 危 險 或 在 滾 裝 作 業 期 間, 受 僱 人 須 穿 著 高 能 見 度 反 光 衣 服 12.2.3 高 能 見 度 衣 服 ( 例 如 反 光 背 心 ) 的 顏 色 須 與 工 作 背 景 成 強 烈 對 比, 並 須 貼 有 反 光 物 料 高 能 見 度 衣 服 的 適 當 標 準 載 於 附 錄 2: A2.7 12.3 防 護 罩 衣 和 圍 裙 如 可 合 理 預 見 工 作 期 間 會 有 被 腐 蝕 性 物 質 或 皮 膚 可 吸 收 物 質 傷 害 的 危 險, 受 僱 人 須 穿 著 防 護 罩 衣 或 圍 裙, 以 作 保 護 防 護 衣 物 的 適 當 標 準 載 於 附 錄 2: A2.8 28

13. 手 部 保 護 13.1 手 臂 和 手 部 受 傷 的 例 子 有 灼 傷 割 傷 電 擊 截 肢 和 吸 入 化 學 物 質 13.2 常 遇 到 的 危 害 包 括 物 理 性 危 害 ( 如 擦 傷 刺 傷 裂 傷 割 傷 灼 傷 凍 傷 電 擊 ) 化 學 性 危 害 ( 如 腐 蝕 性 化 學 品 毒 物 ) 和 生 物 性 危 害 ( 如 皮 膚 感 染 ) 13.3 各 式 各 樣 的 手 套 手 墊 護 套 和 護 腕 可 就 不 同 的 危 險 情 況 提 供 保 護 13.4 常 用 的 手 套 有 以 下 類 別 : - 一 般 用 途 手 套 ( 棉 製 或 皮 革 製 ); - 處 理 化 學 品 用 手 套 ; - 耐 熱 手 套 ; - 防 撕 裂 和 防 割 傷 手 套 ; 以 及 - 防 電 擊 手 套 13.5 手 套 可 能 會 用 上 反 光 物 料, 讓 使 用 者 為 貨 物 繫 吊 索 或 固 定 扭 鎖 時, 容 易 為 人 見 到 13.6 僱 主 和 工 程 負 責 人 須 決 定 受 僱 人 所 需 的 手 部 保 護 用 品, 並 須 揀 選 可 配 合 工 作 的 防 護 衣 物 及 裝 備 從 事 某 些 職 業 的 人 需 要 特 別 保 護, 例 如 電 工 需 有 防 電 擊 或 防 灼 傷 的 特 別 保 護 橡 膠 是 製 造 絕 緣 手 套 和 絕 緣 管 套 的 最 佳 物 料, 可 防 止 使 用 者 遭 電 擊 或 灼 傷 29

13.7 揀 選 13.7.1 在 揀 選 手 套 作 某 特 定 用 途 時, 須 考 慮 若 干 因 素 在 初 步 揀 選 過 程 中, 須 考 慮 以 下 重 要 因 素 : (a) 化 學 品 的 毒 性 ; (b) 進 行 的 工 程 活 動 ; 以 及 (c) 手 套 的 功 能 特 性, 包 括 防 化 學 特 性 抗 刺 破 特 性 抗 撕 裂 特 性 和 抗 磨 特 性 13.7.2 手 套 須 切 合 使 用 者 雙 手 大 小, 使 不 會 感 到 極 度 不 適 13.8 手 套 的 標 準 載 於 附 錄 2: A2.9 30

參 考 書 目 1.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勞 工 處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部 ( 2002) 工 作 地 點 的 化 學 安 全 - 使 用 及 處 理 化 學 品 的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指 引 2. 香 港 政 府 勞 工 處 (1992) 在 工 業 經 營 內 之 聽 覺 保 護 手 冊 3.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勞 工 處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部 ( 2002)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守 則 4.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勞 工 處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部 ( 1999) 工 作 安 全 及 健 康 守 則 ( 沿 岸 的 陸 上 建 築 - 防 止 工 人 墮 下 ) 5.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勞 工 處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部 ( 2000) 工 作 守 則 : 氣 體 焊 接 及 火 焰 切 割 工 作 的 安 全 與 健 康 6. Code of Safe Working Practices for Merchant Seamen, 1998, by the Maritime and Coastguard Agency, Department of the Environment, Transport and the Regions, United Kingdom. 7. 香 港 法 律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危 險 物 質 ) 規 例 8. 香 港 政 府 勞 工 處 (1993)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工 作 噪 音 ) 規 例 指 南 9.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勞 工 處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部 ( 2005) 安 全 帶 及 其 繫 穩 系 統 的 分 類 與 使 用 指 引 10.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勞 工 處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部 ( 2000) 安 全 帽 的 揀 選 使 用 及 保 養 指 引 11. 香 港 法 律 商 船 ( 安 全 )( 防 護 衣 物 及 設 備 ) 規 例 12.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1999) 個 人 防 護 用 具 須 知 13.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1995, by the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 of Labor,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14. 香 港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防 護 手 套 綠 十 字, 第 十 卷 第 六 期,2000 年 11 月 15. 香 港 政 府 海 事 處 (1973) 造 船 及 修 船 工 作 安 全 指 南 31

附 錄 附 錄 1 船 舶 及 港 口 管 制 ( 工 程 ) 規 例 相 關 條 文 A1.1 第 20(1) 條 - 工 程 督 導 員 的 責 任 (1) 工 程 督 導 員 須 - (a) 按 照 工 程 負 責 人 發 出 的 安 全 指 示, 監 督 在 船 隻 上 進 行 對 船 隻 進 行 或 藉 船 隻 進 行 的 工 程 ; (b) 協 助 工 程 負 責 人 履 行 任 何 根 據 本 規 例 施 加 予 該 負 責 人 的 責 任 ; (c) 在 工 作 過 程 中 隨 身 攜 帶 第 19(2)(b)(iii) 條 所 提 述 的 證 明 書 ; 及 (d) 在 督 察 要 求 下 出 示 該 證 明 書 以 供 查 閱 A1.2 第 21(1) 第 21(2) 及 第 21(4) 條 - 安 全 頭 盔 等 (1) 受 僱 人 須 獲 提 供 適 當 的 安 全 頭 盔, 並 在 合 理 切 實 可 行 的 範 圍 內, 獲 提 供 其 他 適 當 的 防 護 衣 物 及 裝 備, 以 防 止 該 人 受 到 身 體 傷 害 (2) 除 非 受 僱 人 - (a) 戴 着 適 當 的 安 全 頭 盔 ; 及 (b) ( 如 已 根 據 第 (1) 款 獲 提 供 任 何 其 他 防 護 衣 物 及 裝 備 ) 正 使 用 該 等 其 他 衣 物 及 裝 備, 否 則 須 採 取 合 理 措 施, 以 確 保 該 受 僱 人 不 會 在 工 程 進 行 時 停 留 在 船 隻 上 (4) 在 本 條 中, 防 護 衣 物 及 裝 備 "( protective clothing and equipment) 包 括 安 全 眼 罩 聽 覺 保 護 器 ( 包 括 耳 罩 及 耳 塞 ) 安 全 鞋 安 全 吊 帶 空 氣 過 濾 器 救 生 浮 具 及 其 他 護 體 物 件 A1.3 第 23(1) 第 23(2) 及 第 23(3) 條 - 工 程 負 責 人 及 僱 主 的 一 般 責 任 (1) 提 供 予 受 僱 人 就 工 程 使 用 的 任 何 機 械 裝 備 或 裝 置, 均 須 處 於 安 全 的 操 作 狀 況 32

(2) 在 合 理 切 實 可 行 的 範 圍 內, 須 採 取 措 施 以 確 保 受 僱 人 在 工 作 過 程 中 的 安 全 (3) 須 提 供 為 在 合 理 切 實 可 行 的 範 圍 內 確 保 受 僱 人 在 工 作 過 程 中 的 安 全 而 需 要 的 資 料 指 示 訓 練 或 監 督 A1.4 第 24(1) 及 第 24(2) 條 - 受 僱 人 須 在 工 作 過 程 中 照 顧 他 人 並 須 與 工 程 督 導 員 合 作 (1) 受 僱 人 在 工 作 過 程 中 - (a) 須 合 理 地 照 顧 他 本 人 的 安 全, 以 及 可 能 受 他 的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影 響 的 其 他 人 的 安 全 ; (b) 須 戴 上 根 據 第 21 條 向 他 提 供 的 適 當 安 全 頭 盔, 並 使 用 根 據 第 21 條 向 他 提 供 的 其 他 適 當 防 護 衣 物 及 裝 備 (2) 受 僱 人 在 工 作 過 程 中, 須 在 為 使 工 程 督 導 員 能 執 行 根 據 第 20(1)(a) 或 (b) 條 施 加 予 他 的 責 任 而 有 需 要 的 範 圍 內, 與 該 工 程 督 導 員 合 作 或 協 助 該 工 程 督 導 員 33

附 錄 2 各 種 防 護 衣 物 及 裝 備 的 標 準 ( 下 文 未 有 提 及 的 其 他 等 同 標 準 亦 予 接 受 ) A2.1 安 全 頭 盔 標 準 1. 美 國 國 家 標 準 ( 美 國 國 家 標 準 協 會,ANSI Z89.1-1997)- 工 業 用 安 全 頭 盔 2. 澳 洲 / 新 西 蘭 標 準 (AS/NZS 1801: 1997)- 職 業 用 防 護 頭 盔 3. 加 拿 大 標 準 ( 加 拿 大 標 準 協 會,CSA Z94.1-92)- 安 全 頭 盔 4. 歐 盟 標 準 (EN 397: 1995)- 工 業 用 安 全 頭 盔 規 格 5. 國 際 標 準 ( 國 際 標 準 化 組 織,ISO 3873)- 工 業 用 安 全 頭 盔 6. 日 本 工 業 標 準 (JIS T 8131-1990)- 工 業 用 安 全 頭 盔 7.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家 標 準 (GB 2811-89)- 安 全 頭 盔 8. 新 加 坡 標 準 (SS 98: 1987)- 工 業 用 安 全 頭 盔 規 格 A2.2 安 全 鞋 標 準 1. 個 人 防 護 美 國 國 家 標 準 ( 美 國 國 家 標 準 協 會, ANSI Z41-1991)- 防 護 鞋 2. 歐 盟 標 準 (EN 345: 1992)- 專 業 用 安 全 鞋 規 格 3. 日 本 工 業 標 準 (JIS T 8101-1997)- 防 護 鞋 4.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家 標 準 (GB12623-90)- 防 護 鞋 通 用 技 術 條 件 A2.3 眼 睛 和 面 部 防 護 標 準 1. 美 國 國 家 標 準 ( 美 國 國 家 標 準 協 會,ANSI Z87.1-1989)- 在 職 業 及 教 育 上 對 保 護 眼 及 面 所 採 用 的 守 則 2. 澳 洲 / 新 西 蘭 標 準 (AS/NZS 1337: 1992)- 工 業 上 應 用 的 護 眼 用 具 3. 澳 洲 / 新 西 蘭 標 準 (AS/NZS 1338.1: 1992)- 護 眼 用 具 中 的 濾 光 用 具 - 防 止 焊 接 及 相 關 工 作 中 產 生 的 輻 射 的 濾 光 用 具 4. 歐 盟 標 準 (EN 166: 1995)- 個 人 眼 睛 保 護 - 規 格 5. 歐 盟 標 準 (EN 175: 1997)- 個 人 保 護 - 在 焊 接 及 相 關 工 序 中 採 用 的 護 眼 及 護 面 裝 備 34

6. 日 本 工 業 標 準 (JIS T 8147: 2003)- 個 人 護 眼 用 具 7.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家 標 準 (GB/T 3609.1-94)- 焊 接 眼 面 防 護 具 A2.4 救 生 衣 和 救 生 浮 具 標 準 1. 英 國 標 準 (BS 3595: 1981)- 救 生 衣 規 格 2. 英 國 海 事 工 業 聯 會 標 準 1988 3. 英 國 標 準 (BS EN 396: 1994)- 救 生 衣 和 個 人 救 生 浮 具 - 救 生 衣 150 4. 英 國 標 準 (BS EN 399: 1994)- 救 生 衣 和 個 人 救 生 浮 具 - 救 生 衣 275 A2.5 安 全 吊 帶 安 全 帶 繫 穩 裝 置 和 防 墮 裝 置 標 準 1. 澳 洲 / 新 西 蘭 標 準 (AS/NZS 1891.1: 1995)- 工 業 用 防 墮 系 統 及 裝 置 第 I 部 分 : 安 全 帶 及 吊 帶 2. 美 國 國 家 標 準 ( 美 國 國 家 標 準 協 會,ANSI A10.14-1991)- 建 造 及 拆 卸 工 程 - 供 建 造 及 拆 卸 用 的 安 全 帶 吊 帶 懸 掛 繩 及 救 生 繩 的 規 定 3. 美 國 國 家 標 準 ( 美 國 國 家 標 準 協 會,ANSI Z359.1: 1992)- 個 人 防 墮 系 統 輔 助 系 統 及 構 件 的 安 全 規 定 4. 歐 盟 標 準 (EN 358: 2000)- 工 作 定 位 及 防 止 由 高 處 墮 下 的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 工 作 定 位 及 限 位 帶 以 及 工 作 定 位 懸 掛 繩 5. 歐 盟 標 準 (EN 360: 2002)- 防 止 由 高 處 墮 下 的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 伸 縮 式 防 墮 裝 置 6. 歐 盟 標 準 (EN 361: 2002)- 防 止 由 高 處 墮 下 的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 全 身 式 吊 帶 7. 歐 盟 標 準 (EN 795: 1997)- 防 止 由 高 處 墮 下 - 繫 穩 裝 置 - 規 格 及 測 試 8. 德 國 標 準 (DIN 7470)- 防 止 墮 下 的 防 護 裝 備 - 安 全 帶 安 全 規 定 測 試 9. 日 本 工 業 標 準 (JIS M7624: 1994)- 安 全 帶 10. 日 本 工 業 標 準 (JIS T8165-1987)- 供 電 訊 工 使 用 的 安 全 帶 11. 日 本 勞 働 省 通 知 書 第 67 號, 日 本 勞 働 省 安 全 帶 標 準,1975 年 12.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家 標 準 (GB 6095-85)- 安 全 帶 35

A2.6 空 氣 過 濾 器 和 呼 吸 器 具 標 準 1. 美 國 國 家 標 準 ( 美 國 國 家 標 準 協 會,ANSI Z88.2-1992)- 呼 吸 防 護 用 2. 歐 盟 標 準 (EN 136: 1998)- 全 面 罩 3. 歐 盟 標 準 (EN 137: 1993)- 自 給 式 開 路 壓 縮 空 氣 呼 吸 器 具 4. 歐 盟 標 準 (EN 138: 1994)- 連 半 面 罩 或 全 面 罩 的 鮮 空 氣 喉 5. 歐 盟 標 準 (EN 139: 1994)- 連 半 面 罩 或 全 面 罩 或 口 罩 的 壓 縮 空 氣 喉 呼 吸 器 具 6. 歐 盟 標 準 (EN 141: 1990)- 過 濾 器 - 氣 體 或 氣 體 及 綜 合 7. 歐 盟 標 準 (EN 143: 1990)- 過 瀘 器 - 粒 子 8. 歐 盟 標 準 (EN 145: 1997)- 自 給 式 閉 路 壓 縮 氧 氣 或 氧 氣 / 氮 氣 呼 吸 器 具 9. 歐 盟 標 準 (EN 149: 1991)- 防 粒 子 過 濾 面 罩 10. 歐 盟 標 準 (EN 269: 1994)- 連 外 罩 動 力 鮮 空 氣 喉 11. 歐 盟 標 準 (EN 270: 1994)- 連 外 罩 壓 縮 空 氣 喉 呼 吸 器 具 12. 歐 盟 標 準 (EN 271: 1995)- 噴 砂 打 磨 用 的 壓 縮 空 氣 喉 / 動 力 鮮 空 氣 喉 呼 吸 器 具 連 外 罩 1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家 標 準 (GB/T 6223-1997)- 自 給 過 濾 式 防 微 粒 口 罩 14.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家 標 準 (GB 16556-1996)- 自 給 式 空 氣 呼 吸 器 具 15. 澳 洲 標 準 (AS 1716)- 呼 吸 防 護 裝 置 A2.7 高 能 見 度 衣 服 標 準 歐 盟 標 準 (EN 471: 1994)- 高 可 見 度 警 示 服 裝 A2.8 防 護 衣 物 標 準 歐 盟 標 準 (EN 340: 1993)- 防 護 衣 物 - 一 般 規 定 A2.9 手 套 標 準 1. 歐 盟 標 準 (EN 374: 1994)- 抗 化 學 品 及 微 生 物 防 護 手 套 2. 歐 盟 標 準 (EN 388: 1994)- 機 械 危 險 防 護 手 套 3. 歐 盟 標 準 (EN 407: 1994)- 防 熱 ( 熱 及 / 或 火 ) 手 套 36

4. 歐 盟 標 準 (EN 420: 1994)- 防 護 手 套 一 般 規 定 5.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家 標 準 (GB 12624-90)- 勞 動 防 護 手 套 通 用 技 術 條 件 6. 澳 洲 標 準 (AS 2161)- 工 業 安 全 手 套 及 連 指 手 套 7. 國 際 電 工 技 術 委 員 會 國 際 標 準 (IEC 60903 (2002))- 帶 電 工 作 - 絕 緣 物 料 手 套 37

附 錄 3 安 全 帶 及 其 繫 穩 系 統 的 分 類 與 使 用 指 引 摘 要 ( 安 全 帶 及 其 繫 穩 系 統 的 分 類 與 使 用 指 引 由 勞 工 處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部 印 製 ) 引 言 本 指 引 所 述 的 安 全 帶 " 泛 指 下 列 各 類 吊 帶 及 帶 : (i) 安 全 吊 帶 或 稱 全 身 式 吊 帶 ; (ii) 半 身 式 吊 帶 或 稱 上 身 式 吊 帶 ; (iii) 拯 救 用 吊 帶 ; (iv) 定 位 式 安 全 帶 柱 上 安 全 帶 或 電 訊 工 安 全 帶 ; 以 及 (v) 一 般 用 途 安 全 帶 安 全 帶 包 括 懸 掛 繩 當 安 全 帶 與 適 當 的 繫 穩 系 統 一 起 使 用 時, 便 構 成 個 人 的 防 墮 系 統 裝 備 的 使 用 繫 穩 物 安 全 帶 的 繫 穩 點 應 有 接 置 於 工 作 地 點 上 方 以 防 止 下 墜 時 造 成 的 擺 動 當 不 可 能 避 免 下 墜 時 所 造 成 的 擺 動, 使 用 者 應 該 用 第 二 條 懸 掛 繩 以 限 制 擺 動 的 幅 度 應 避 免 使 用 一 個 有 尖 角 的 堅 固 物 作 為 救 生 繩 的 繫 穩 物 如 果 不 可 能 避 免 這 種 情 況, 救 生 繩 應 以 適 當 墊 件 保 護 在 任 何 時 間 內, 每 條 救 生 繩 只 可 供 一 人 使 用 使 用 中 - 所 有 安 全 帶 應 依 照 製 造 商 的 指 引 配 戴 及 使 用 - 彈 簧 鈎 應 掛 在 高 過 使 用 者 的 腰 部 的 位 置 上 - 腰 帶 應 緊 扣 在 使 用 者 的 腰 部 38

- 保 護 安 全 帶 及 懸 掛 繩 以 免 觸 及 酸 性 及 鹼 性 的 液 體 - 安 全 帶 及 懸 掛 繩 要 遠 離 火 花 熱 源 或 熱 的 物 體 - 切 勿 將 兩 條 懸 掛 繩 扣 在 一 起 - 切 勿 將 懸 掛 繩 環 繞 著 任 何 鋒 利 邊 緣, 下 墜 的 力 可 以 把 懸 掛 繩 割 斷 - 切 勿 拖 行 懸 掛 繩, 拖 行 懸 掛 繩 可 破 壞 懸 掛 繩 的 安 全 鈎 及 磨 損 懸 掛 繩 - 使 用 者 到 達 安 全 地 方 才 可 從 繫 穩 點 除 下 懸 掛 繩 - 如 果 安 全 帶 曾 經 被 用 作 防 止 下 墜, 它 應 該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及 交 給 合 資 格 的 人 作 檢 查 安 全 帶 的 分 類 (1) 安 全 吊 帶 或 全 身 式 吊 帶 一 般 的 安 全 吊 帶 是 指 由 股 帶 及 肩 帶 組 成 的 吊 帶 這 類 吊 帶 與 安 全 懸 掛 繩 一 同 使 用, 繫 在 繫 穩 點 上 所 有 帶 及 腰 帶 該 可 調 校 至 適 合 使 用 者 的 體 形, 並 備 有 調 校 裝 置 吊 帶 可 以 與 衣 服 連 接, 並 該 承 托 下 胸 腔 肩 部 及 股 部 用 以 懸 掛 懸 掛 繩 的 D 形 環 及 其 他 同 類 的 設 施 設 於 吊 帶 上 端, 作 用 是 令 吊 帶 懸 吊 着 使 用 者 時, 脊 骨 與 安 全 懸 掛 繩 所 形 成 的 角 度, 不 超 過 國 家 標 準 所 指 定 的 角 度 常 見 的 全 身 式 吊 帶 見 圖 1 39

(2) 一 般 用 途 安 全 帶 一 般 用 途 安 全 帶 是 與 配 備 繫 穩 裝 置 的 安 全 懸 掛 繩 一 同 使 用 的 安 全 帶, 以 扣 於 繫 穩 點 上 這 種 安 全 帶 由 一 條 腰 式 安 全 帶 組 成, 帶 上 設 有 一 個 或 多 個 D 形 環, 以 扣 於 一 條 安 全 繩 或 繫 穩 物 上 懸 掛 繩 的 長 度 由 1.5 米 至 3.0 米 不 等, 視 乎 不 同 國 家 標 準 的 規 格 而 定 一 般 用 途 安 全 帶 的 一 般 形 狀 見 圖 3 圖 3: 一 般 用 途 安 全 帶 (3) 定 位 式 安 全 帶 柱 上 / 電 訊 工 安 全 帶 這 種 安 全 帶 包 括 一 條 腰 帶 一 條 背 部 支 撐 帶 一 個 扣 及 兩 個 用 來 扣 緊 懸 掛 繩 的 D 形 環 部 分 安 全 帶 可 配 備 能 夠 調 校 的 肩 帶 和 承 坐 吊 帶 懸 掛 繩 附 有 一 個 用 來 把 繩 子 維 持 於 指 定 長 度 的 調 節 器 這 種 安 全 帶 的 設 計 適 合 電 訊 工 及 其 他 必 須 在 柱 桿 等 結 構 物 上 工 作, 而 所 配 戴 的 安 全 帶 又 一 直 載 荷 工 人 的 重 量 圖 4 顯 示 了 這 種 安 全 帶 的 一 般 形 狀 40

圖 4: 定 位 式 安 全 帶 安 全 帶 的 繫 穩 物 繫 穩 物 可 以 是 一 個 固 定 錨 椿 一 條 獨 立 救 生 繩 或 防 墮 系 統 繫 穩 物 類 別 的 選 擇 取 決 於 工 作 的 性 質 和 地 點, 以 及 建 築 物 的 建 造 方 式 和 支 承 結 構 在 選 定 繫 穩 物 前, 須 先 由 合 資 格 的 人 評 估 工 作 地 點 的 各 種 情 況 所 選 用 的 裝 備 和 繫 穩 點 必 須 與 工 作 情 況 及 工 作 環 境 的 因 素 配 合 (1) 固 定 繫 穩 物 固 定 繫 穩 物 的 用 途, 是 讓 安 全 帶 的 懸 掛 繩 可 以 直 接 繫 穩 在 上 面, 防 止 使 用 者 從 高 處 墮 下 固 定 繫 穩 物 可 以 是 嵌 入 的 有 眼 螺 栓 堅 固 的 樑 架 或 硬 柱 不 要 把 懸 掛 繩 繫 於 欄 杆 臨 時 支 架 或 竹 棚 的 任 何 一 處 或 任 何 輸 水 煤 氣 或 排 水 管 上 這 些 結 構 或 裝 置 在 設 計 上 並 不 可 以 承 受 突 然 的 震 盪 或 衝 力 有 關 方 面 該 按 以 下 各 項 來 選 擇 固 定 繫 穩 物 及 考 慮 其 位 置 : - - 在 使 用 者 到 達 一 個 潛 在 著 墮 下 危 險 的 位 置 前, 該 可 預 先 把 懸 掛 繩 繫 好 ; 繫 穩 物 以 堅 固 物 料 製 造, 足 以 承 受 攔 阻 一 名 墮 下 的 人 所 產 生 的 衝 擊 載 荷 ; 須 適 當 地 顧 及 繫 穩 物 可 能 出 現 的 損 壞 情 況, 例 如 因 風 雨 而 造 成 的 損 壞 ; 41

- 墮 下 的 高 度 有 所 限 制, 使 用 者 在 墮 下 時 不 會 超 越 安 全 帶 規 格 指 明 的 高 度 限 制 ; - 所 有 繫 穩 物 的 設 計, 都 應 該 至 少 可 以 承 受 5 千 牛 頓 的 拉 力 (2) 垂 直 獨 立 救 生 繩 獨 立 救 生 繩 與 一 條 懸 掛 繩 及 一 種 定 位 裝 置 一 起 使 用, 定 位 裝 置 包 括 繩 索 夾 頭 繩 索 抓 鈎 繩 索 調 節 器, 而 這 些 裝 置 的 上 端 該 牢 固 地 繫 於 結 構 上 的 繫 穩 點 圖 8 顯 示 了 垂 直 獨 立 救 生 繩 的 使 用 救 生 繩 可 以 是 纖 維 索 或 金 屬 索 根 據 美 國 國 家 標 準 協 會 的 規 定, 纖 維 製 的 救 生 繩, 其 直 徑 最 少 是 15.9 毫 米 至 於 用 金 屬 製 的 救 生 繩, 最 少 該 有 8 毫 米 的 直 徑, 以 及 按 照 歐 盟 標 準 EN 12385 1: 2002 的 測 試 標 準, 該 有 25 千 牛 頓 的 靜 態 抗 斷 強 度 纖 維 製 及 金 屬 製 的 救 生 繩 須 配 備 末 端 止 動 器 如 存 在 著 電 力 危 險 的 情 況, 則 不 該 使 用 鋼 纜 救 生 繩 該 為 單 一 連 續 的 繩, 並 須 在 不 受 阻 礙 的 情 況 下, 由 繫 穩 點 一 直 懸 垂 下 來, 但 繩 邊 不 該 接 觸 到 任 何 影 響 該 繩 和 安 全 帶 其 他 部 分 一 起 操 作 的 結 構 物 或 物 體 救 生 繩 的 長 度 須 達 到 或 低 過 使 用 者 預 計 到 達 地 方 的 最 低 點 每 條 救 生 繩 只 可 容 許 一 人 把 安 全 帶 繫 上, 因 此, 每 名 工 人 須 獲 提 供 一 條 獨 立 救 生 繩 救 生 繩 的 繫 穩 點 在 結 構 上 必 須 安 全, 鋼 筋 混 凝 土 的 樑 或 柱 結 構 性 的 鋼 工 字 樑 或 類 似 的 結 構, 都 是 合 適 的 繫 穩 點 我 們 建 議 不 要 把 救 生 繩 的 上 端 繫 於 任 何 臨 時 建 築 物, 例 如 支 架 的 部 分 窗 框 屋 頂 的 水 渠 等 等 42

圖 8: 垂 直 獨 立 救 生 繩 (3) 平 行 救 生 繩 ( 導 索 ) 由 一 條 安 全 帶 及 兼 備 繩 索 拉 伸 器 的 平 行 救 生 繩 組 成 的 另 一 種 防 墮 系 統, 可 以 幫 助 工 人 在 船 塢 內 高 空 工 作 時, 沿 橫 樑 鋼 樑 或 其 他 類 似 的 危 險 構 築 物 走 動 救 生 繩 在 及 腰 的 水 平 繫 於 兩 個 平 衡 支 撐 物 之 間 根 據 美 國 國 家 標 準 ANSI Z359:1992, 平 行 救 生 繩 是 拉 緊 至 0.75-1.0 千 牛 頓 的 拉 力, 讓 懸 掛 繩 繫 穩 於 上, 而 繩 上 的 任 何 一 點 都 可 以 支 承 每 名 使 用 救 生 繩 的 僱 員 至 少 2 280 千 克 的 靜 載 荷 平 行 救 生 繩 的 繫 穩 物 必 須 為 鋼 筋 混 凝 土 或 鋼 結 構 性 的 部 分, 並 有 足 夠 支 撐 上 述 載 荷 的 強 度 在 裝 上 繫 穩 物 及 平 行 救 生 繩 系 統 時, 有 關 人 士 必 須 考 慮 傾 斜 的 角 度 及 救 生 繩 的 預 拉 力 平 行 救 生 繩 見 於 圖 9 圖 9: 平 行 救 生 繩 43

(4) 防 墮 裝 置 目 前 已 研 製 了 一 些 機 械 裝 置, 可 以 配 合 安 全 帶 的 使 用, 以 延 展 使 用 者 與 構 築 物 上 的 繫 穩 點 和 工 作 水 平 之 間 的 距 離 防 墮 裝 置 已 成 為 防 墮 系 統 的 主 要 組 件, 若 與 救 生 繩 導 軌 或 能 量 吸 收 器 一 起 使 用, 可 以 在 使 用 者 墮 下 時, 令 身 體 免 受 損 傷 常 用 的 防 墮 裝 置 有 以 下 兩 種 : 伸 縮 式 防 墮 裝 置 及 連 接 固 定 繫 穩 管 線 或 彈 性 繫 穩 管 線 的 導 向 式 防 墮 裝 置 防 墮 裝 置 及 其 附 設 件 必 須 符 合 國 家 標 準 的 規 定 及 製 造 商 所 定 的 規 格 ; 才 可 使 用 所 選 用 的 防 墮 裝 置 種 類, 須 視 乎 工 作 的 性 質 與 地 點, 以 及 構 築 物 的 環 境 而 定 安 裝 系 統 的 工 作 必 須 在 一 名 合 資 格 的 人 監 督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系 統 在 每 次 使 用 前 須 由 這 名 合 資 格 的 人 檢 驗 防 墮 系 統 的 使 用 者 應 依 從 製 造 商 有 關 檢 驗 保 養 及 存 放 設 備 的 指 示 每 名 使 用 者 須 先 接 受 適 當 的 訓 練, 才 可 獲 准 使 用 系 統 (a) 伸 縮 式 防 墮 裝 置 這 個 伸 縮 式 防 墮 裝 置 系 統, 是 由 一 個 繫 穩 點 一 個 備 有 伸 縮 式 懸 掛 繩 的 伸 縮 式 防 墮 裝 置, 如 慣 力 卷 軸, 以 及 一 條 安 全 帶 組 成, 而 這 條 安 全 帶 是 英 國 歐 盟 標 準 或 美 國 國 家 安 全 標 準 協 會 所 規 定 的 安 全 吊 帶 防 墮 裝 置 的 懸 掛 繩 具 備 自 動 鎖 緊 功 能, 以 及 自 動 張 緊 及 回 繩 裝 置 由 於 伸 縮 式 防 墮 裝 置 的 設 計 及 對 其 進 行 的 測 試, 是 要 使 其 成 為 完 全 連 接 的 系 統, 以 作 防 墮 之 用, 因 此 不 可 在 伸 縮 式 懸 掛 繩 的 接 繩 器 上 附 設 能 量 吸 收 器 上 述 系 統 的 簡 圖 見 圖 10 44

圖 10: 伸 縮 式 防 墮 裝 置 (b) 固 定 繫 穩 管 線 上 的 導 向 式 防 墮 裝 置 這 類 防 墮 裝 置 備 有 自 動 鎖 緊 功 能 及 導 向 式 設 備 防 墮 裝 置 與 固 定 繫 穩 管 線 及 懸 掛 繩 配 合 使 用 導 向 式 防 墮 裝 置 可 裝 配 一 個 耗 能 元 件 防 墮 裝 置 可 以 無 需 人 手 調 校, 隨 著 使 用 者 的 位 置 向 上 或 向 下 改 變, 而 沿 著 繫 穩 管 線 移 動, 並 在 使 用 者 墮 下 時 自 動 鎖 緊 繫 穩 管 線 繫 穩 管 線 可 以 是 一 條 鋼 軌 或 鋼 絲 纜 索, 而 且 須 以 能 夠 限 制 管 線 的 橫 向 移 動 的 方 式 扣 於 構 築 物 上 圖 11 展 示 該 系 統 圖 11: 導 向 式 防 墮 裝 置 45

(c) 彈 性 繫 穩 管 線 上 的 導 向 式 防 墮 裝 置 這 個 系 統 包 括 一 條 彈 性 繫 穩 管 線 一 個 扣 於 彈 性 繫 穩 管 線 的 自 動 鎖 緊 導 向 式 防 墮 裝 置 及 一 條 扣 於 防 墮 裝 置 的 懸 掛 繩 防 墮 裝 置 可 以 無 需 人 手 調 校, 隨 著 使 用 者 的 位 置 向 上 或 向 下 改 變, 而 沿 著 繫 穩 管 線 移 動, 並 在 使 用 者 墮 下 時 自 動 鎖 緊 繫 穩 管 線 繫 穩 管 線 可 以 是 一 條 合 成 纖 維 繩 索 或 一 條 鋼 絲 纜 索, 並 須 緊 扣 於 一 個 位 於 高 處 的 繫 穩 點 導 向 式 防 墮 裝 置 懸 掛 繩 或 繫 穩 管 線 上 可 裝 配 一 個 耗 能 元 件 這 個 系 統 見 圖 12 圖 12: 彈 性 繫 穩 管 線 46

附 錄 4 聯 絡 海 事 處 1. 如 報 告 船 上 工 業 意 外 和 查 詢 有 關 貨 物 處 理 修 船 海 上 建 造 工 程 等 船 上 工 業 操 作 的 職 業 安 全 和 健 康 事 宜, 可 於 辦 公 時 間 內 聯 絡 - 海 事 工 業 安 全 組 香 港 中 環 統 一 碼 頭 道 38 號 海 港 政 府 大 樓 2315 室 電 話 號 碼 :2852 4472 2852 4477 傳 真 號 碼 :2543 7209 2. 如 報 告 海 事 意 外, 可 於 辦 公 時 間 內 聯 絡 - 海 事 意 外 調 查 組 香 港 中 環 統 一 碼 頭 道 38 號 海 港 政 府 大 樓 2103 室 電 話 號 碼 :2852 4511 2852 4943 傳 真 號 碼 :2543 0805 3. 如 查 詢 有 關 船 舶 載 運 危 險 品 的 事 宜, 可 於 辦 公 時 間 內 聯 絡 - 危 險 貨 物 及 專 項 組 香 港 中 環 統 一 碼 頭 道 38 號 海 港 政 府 大 樓 307 室 電 話 號 碼 :2852 3085 2852 4384 傳 真 號 碼 :2815 8596 4. 如 報 告 海 事 和 船 上 工 業 意 外, 可 於 辦 公 時 間 內 及 以 外 聯 絡 - 船 隻 航 行 監 察 中 心 電 話 號 碼 :2233 7801 傳 真 號 碼 :2858 6646 甚 高 頻 頻 道 : 第 12 第 14 第 67 頻 道 5. 聯 絡 搜 救 當 局 (24 小 時 值 班 )- 香 港 海 上 救 援 協 調 中 心 電 話 號 碼 :2233 7999 傳 真 號 碼 :2541 7714 6. 海 事 處 網 址 : http://www.mardep.gov.hk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