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进 一 步 做 好 学 校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收 集 归 档 工 作, 完 善 工 作 制 度, 规 范 材 料 收 集 归 档 范 围, 严 肃 工 作 纪 律, 确 保 人 事 档 案 为 公 道 正 派 地 选 人 用 人 提 供 真 实 全 面 的 档 案 信 息, 为 维 护 干 部 的 合 法 权 益 提 供 依 据,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法 中 组 部 关 于 印 发 <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收 集 归 档 规 定 > 的 通 知 ( 中 组 发 [2009]12 号 ) 等 相 关 文 件 精 神, 制 定 本 实 施 办 法 第 二 条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收 集 归 档 工 作 遵 循 真 实 全 面 及 时 规 范 的 原 则, 重 点 收 集 反 映 干 部 自 然 情 况 和 德 能 勤 绩 廉 等 方 面 的 材 料, 并 根 据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组 织 人 事 工 作 的 需 要, 不 断 充 实 完 善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的 内 容 第 三 条 学 校 各 单 位 部 门 都 是 形 成 和 收 集 有 关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归 档 材 料 的 职 能 部 门, 各 单 位 部 门 负 责 人 必 须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组 织 人 事 等 工 作 的 政 策 规 定, 积 极 配 合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及 时 完 整 正 确 地 做 好 档 案 材 料 的 收 集 归 档 工 作 第 四 条 本 办 法 不 仅 适 用 于 干 部 编 制 人 员 的 档 案 管 理, 也 适 用 于 学 校 工 勤 编 制 人 员 的 档 案 管 理 学 校 所 属 独 立 事 业 法 人 单 位 的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参 照 本 规 定 管 理 -3-
第 五 条 第 二 章 归 档 范 围 履 历 材 料 : 履 历 表 和 属 于 履 历 性 质 的 登 记 表 等 材 料 第 六 条 自 传 材 料 : 自 传 和 属 于 自 传 性 质 的 材 料 第 七 条 报 告 个 人 有 关 事 项 的 材 料 : 领 导 干 部 个 人 有 关 事 项 发 生 变 化 的 报 告 表 等 材 料 第 八 条 考 察 考 核 鉴 定 材 料 : 考 察 材 料 ; 在 重 大 政 治 事 件 突 发 事 件 和 重 大 任 务 中 的 表 现 材 料 ; 定 期 考 核 材 料, 年 度 考 核 登 记 表, 援 藏 援 疆 挂 职 锻 炼 等 考 核 材 料 ; 工 作 调 动 转 业 等 鉴 定 材 料 ; 后 备 干 部 登 记 表 ( 提 拔 使 用 后 归 档 ) 等 材 料 第 九 条 审 计 材 料 :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结 果 报 告 第 十 条 学 历 学 位 材 料 : 高 中 毕 业 生 登 记 表 ; 中 专 毕 业 生 登 记 表 ;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党 校 军 队 院 校 报 考 登 记 表, 入 学 考 试 各 科 成 绩 表, 研 究 生 推 免 生 登 记 表, 专 家 推 荐 表 ; 学 生 ( 学 员 学 籍 ) 登 记 表, 学 习 成 绩 表 毕 业 生 登 记 表, 授 予 学 位 的 材 料, 毕 业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复 印 件, 党 校 学 历 证 明 ; 选 拔 留 学 生 审 查 登 记 表 等 参 加 出 国 ( 境 ) 学 习 和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学 习 的 有 关 材 料 ;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教 育 部 授 权 单 位 出 具 的 国 内 外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材 料 等 第 十 一 条 培 训 材 料 : 为 期 两 个 月 以 上 的 学 员 培 训 ( 学 习 进 修 ) 登 记 表 考 核 登 记 表 结 业 登 记 ( 鉴 定 ) 表 等 材 料 第 十 二 条 职 业 ( 任 职 ) 资 格 材 料 :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人 员 登 记 表 或 职 业 ( 任 职 )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表 等 材 料 -4-
第 十 三 条 评 ( 聘 )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 职 务 ) 材 料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表 申 ( 呈 ) 报 表, 聘 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审 批 表 等 材 料 第 十 四 条 反 映 科 研 学 术 水 平 的 材 料 : 当 选 为 中 国 科 学 院 院 士 中 国 工 程 院 院 士 的 通 知 ; 遴 选 博 士 生 导 师 简 况 表 ; 博 士 后 工 作 期 满 登 记 表 ; 被 县 处 级 以 上 党 政 机 关 人 民 团 体 等 评 选 为 专 业 拔 尖 人 才 的 材 料 ; 科 研 工 作 及 个 人 表 现 评 定 材 料, 业 务 考 绩 材 料 ; 创 造 发 明 科 研 成 果 鉴 定 材 料, 著 作 译 著 和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论 文 目 录 第 十 五 条 政 审 材 料 : 上 级 批 复 审 查 ( 复 查 甄 别 ) 结 论 调 查 报 告 及 主 要 依 据 与 证 明 材 料 ; 本 人 对 结 论 的 意 见 检 查 交 待 或 情 况 说 明 材 料 ; 撤 销 原 审 查 结 论 的 材 料 ; 各 类 政 审 表 第 十 六 条 更 改 ( 认 定 ) 姓 名 民 族 籍 贯 国 籍 入 党 入 团 时 间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等 材 料 : 个 人 申 请 组 织 审 查 报 告 及 主 要 依 据 与 证 明 材 料 上 级 批 复 ; 计 算 连 续 工 龄 审 批 材 料 等 第 十 七 条 党 团 组 织 建 设 工 作 中 形 成 的 材 料 : ( 一 ) 中 国 共 产 党 入 党 志 愿 书 入 党 申 请 书 转 正 申 请 书 ; 整 党 工 作 党 员 重 新 登 记 工 作 中 民 主 评 议 党 员 的 组 织 意 见, 党 员 登 记 表, 党 支 部 不 予 登 记 或 缓 期 登 记 的 决 定 上 级 组 织 意 见 ; 不 合 格 党 员 被 劝 退 或 除 名 的 组 织 审 批 意 见 及 主 要 依 据 材 料 ; 取 消 预 备 党 员 资 格 的 材 料 ; 退 党 自 行 脱 党 材 料 ; 恢 复 组 织 生 活 ( 党 籍 ) 的 有 关 审 批 材 料 ; ( 二 ) 中 国 共 产 主 义 青 年 团 入 团 志 愿 书 ; ( 三 ) 加 入 或 退 出 民 主 党 派 的 材 料 -5-
第 十 八 条 表 彰 奖 励 材 料 : 县 处 级 以 上 党 政 机 关 人 民 团 体 等 予 以 表 彰 嘉 奖 记 功 和 授 予 荣 誉 称 号 的 审 批 ( 呈 报 ) 表 先 进 人 物 登 记 ( 推 荐 审 批 ) 表 先 进 事 迹 材 料 ; 撤 销 奖 励 的 有 关 材 料 等 第 十 九 条 涉 纪 涉 法 材 料 : 处 分 决 定, 免 予 处 分 的 意 见, 上 级 批 复, 核 实 ( 调 查 复 查 ) 报 告 及 主 要 依 据 与 证 明 材 料, 本 人 对 处 分 决 定 的 意 见 检 查 交 待 及 情 况 说 明 材 料 ; 解 除 ( 变 更 撤 销 ) 处 分 的 材 料 ; 检 察 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裁 定 书 ; 公 安 机 关 作 出 行 政 拘 留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收 缴 非 法 财 物 追 缴 违 法 所 得 等 的 行 政 处 理 决 定 等 第 二 十 条 招 录 聘 用 材 料 : 录 ( 聘 ) 用 审 批 ( 备 案 ) 表 ; 选 调 生 登 记 表 及 审 批 材 料, 选 聘 到 村 任 职 高 校 毕 业 生 登 记 表 ; 应 征 入 伍 登 记 表, 招 工 审 批 表 ; 取 消 录 用 解 聘 材 料 第 二 十 一 条 任 免 调 动 授 衔 军 人 转 业 ( 复 员 ) 安 置 退 ( 离 ) 休 材 料 : 干 部 任 免 审 批 表 及 相 应 考 察 材 料 ; 干 部 试 用 期 满 审 批 表 ; 公 务 员 登 记 表,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机 关 ( 单 位 ) 工 作 人 员 登 记 表 ; 公 务 员 调 任 审 批 ( 备 案 ) 表, 干 部 调 动 审 批 材 料 ; 援 藏 援 疆 挂 职 锻 炼 登 记 ( 推 荐 ) 表 ; 授 予 ( 晋 升 ) 军 ( 警 ) 衔 海 关 关 衔 法 官 和 检 察 官 等 级 审 批 表 ; 军 人 转 业 ( 复 员 ) 审 批 表 ; 退 ( 离 ) 休 审 批 表 等 材 料 第 二 十 二 条 辞 职 辞 退 罢 免 材 料 : 自 愿 辞 职 引 咎 辞 职 的 个 人 申 请 同 意 辞 职 决 定 等 材 料, 责 令 辞 职 的 决 定, 对 责 令 辞 职 决 定 不 服 的 申 诉 材 料 复 议 决 定 ; 辞 退 公 务 员 审 批 表 辞 退 决 定 材 料 ; 罢 免 材 料 -6-
第 二 十 三 条 工 资 待 遇 材 料 : 新 增 人 员 工 资 审 批 表 转 正 定 级 审 批 表, 工 资 变 动 ( 套 改 ) 表 提 职 晋 级 和 奖 励 工 资 审 批 表 或 工 资 变 动 登 记 表, 工 资 停 发 ( 恢 复 ) 通 知 单 ; 享 受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的 材 料 ; 解 决 待 遇 问 题 的 审 批 材 料 第 二 十 四 条 出 国 ( 境 ) 材 料 : 因 公 出 国 ( 境 ) 审 批 表, 在 国 ( 境 ) 外 表 现 情 况 或 鉴 定 等 材 料 ; 外 国 永 久 居 留 证 港 澳 居 民 身 份 证 等 的 复 印 件 第 二 十 五 条 党 代 会, 人 代 会, 政 协 会 议, 人 民 团 体 和 群 众 团 体 代 表 会 议, 民 主 党 派 代 表 会 议 形 成 的 材 料 : 委 员 当 选 通 知 或 证 明 材 料, 委 员 简 历 ; 代 表 登 记 表 等 第 二 十 六 条 健 康 检 查 和 处 理 工 伤 事 故 材 料 : 录 用 体 检 表, 反 映 严 重 慢 性 病 身 体 残 疾 的 体 检 表 ; 工 伤 致 残 诊 断 书, 确 定 致 残 等 级 的 材 料 第 二 十 七 条 治 丧 材 料 : 生 平, 非 正 常 死 亡 调 查 报 告 等 材 料 第 二 十 八 条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报 送 审 核 工 作 材 料 :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报 送 单 ;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有 关 情 况 说 明 等 材 料 第 二 十 九 条 其 他 材 料 : 毕 业 生 就 业 报 到 证 ( 派 遣 证 ),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裁 决 书 ( 调 解 书 ), 公 务 员 申 诉 处 理 决 定 书 ( 再 申 诉 处 理 决 定 书 复 核 决 定 ), 再 生 育 子 女 申 请 审 批 表 等 有 参 考 价 值 的 材 料 第 三 十 条 第 三 章 收 集 归 档 要 求 各 有 关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形 成 部 门, 必 须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规 范 制 作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建 立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收 -7-
集 归 档 机 制, 在 材 料 形 成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按 要 求 送 交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归 档 并 履 行 移 交 手 续 第 三 十 一 条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掌 握 形 成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的 信 息, 主 动 向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形 成 部 门 干 部 本 人 和 其 他 有 关 方 面 收 集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第 三 十 二 条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必 须 严 格 审 核 归 档 材 料, 履 行 归 档 材 料 交 接 手 续, 并 按 归 档 工 作 规 范 和 归 档 材 料 技 术 要 求 审 核 归 档 材 料, 重 点 审 核 归 档 材 料 是 否 办 理 完 毕, 是 否 对 象 明 确 齐 全 完 整 文 字 清 楚 内 容 真 实 填 写 规 范 手 续 完 备 第 三 十 三 条 成 套 材 料 必 须 头 尾 完 整, 缺 少 的 档 案 材 料 应 当 进 行 登 记 并 及 时 收 集 补 充 第 三 十 四 条 归 档 材 料 填 写 不 规 范, 手 续 不 完 备, 或 材 料 上 的 姓 名 出 生 时 间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和 入 党 时 间 等 与 档 案 记 载 不 一 致 的, 材 料 形 成 部 门 应 当 重 新 制 作, 补 办 手 续, 或 者 由 具 有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的 组 织 ( 人 事 ) 部 门 审 改 ( 或 出 具 组 织 说 明 ) 并 加 盖 公 章 第 三 十 五 条 归 档 材 料 一 般 应 当 为 原 件 证 书 证 件 等 特 殊 情 况 需 用 复 印 件 存 档 的, 必 须 注 明 复 制 时 间, 并 加 盖 材 料 制 作 单 位 公 章 或 干 部 人 事 关 系 所 在 单 位 组 织 ( 人 事 ) 部 门 公 章 第 三 十 六 条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的 载 体 使 用 国 际 标 准 A4 型 ( 长 297 毫 米, 宽 210 毫 米 ) 的 公 文 用 纸, 材 料 左 边 应 当 留 有 25 毫 米 装 订 边, 字 迹 材 料 应 当 符 合 档 案 保 护 要 求 第 三 十 七 条 符 合 归 档 要 求 的 材 料, 由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在 接 收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放 入 本 人 档 案, 一 年 内 整 理 归 档 -8-
第 三 十 八 条 第 四 章 纪 律 和 监 督 学 校 党 委 组 织 部 应 当 加 强 对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收 集 归 档 工 作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严 肃 纪 律 严 格 管 理, 确 保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收 集 归 档 工 作 有 序 进 行 第 三 十 九 条 在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收 集 归 档 工 作 中,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形 成 部 门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工 作 人 员 和 干 部 本 人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本 实 施 办 法, 并 遵 守 以 下 纪 律 : ( 一 ) 不 准 以 任 何 借 口 涂 改 伪 造 档 案 材 料 ; ( 二 ) 不 准 将 应 归 档 材 料 据 为 己 有 或 者 拒 绝 拖 延 归 档 ; ( 三 ) 不 准 将 本 实 施 办 法 所 列 归 档 范 围 之 外 的 材 料 擅 自 归 档 ; ( 四 ) 不 准 将 虚 假 材 料 和 不 符 合 归 档 要 求 的 材 料 归 入 档 案 ; ( 五 ) 不 准 私 自 指 使 或 者 允 许 他 人 抽 取 撤 换 或 销 毁 档 案 材 料 第 四 十 条 对 违 反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收 集 归 档 工 作 纪 律 的, 视 其 性 质 情 节 轻 重 和 造 成 的 后 果, 对 负 有 主 要 责 任 的 领 导 人 员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或 给 予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其 中, 档 案 工 作 人 员 参 与 涂 改 伪 造 档 案 材 料 的, 要 从 严 从 重 处 理, 并 不 得 继 续 从 事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工 作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一 条 本 实 施 办 法 由 组 织 部 负 责 解 释 第 四 十 二 条 本 实 施 办 法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此 前 凡 与 本 实 施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以 此 为 准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