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册 会 计 师 任 职 资 格 检 查 办 法 2008 年 2 月 3 日 会 协 [2008]9 号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对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监 督 管 理, 促 进 注 册 会 计 师 行 业 的 健 康 发 展,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以 及 注 册 会 计 师 注 册 办 法 ( 财 政 部 第 25 号 令 )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取 得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证 书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第 三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任 职 资 格 检 查 ( 以 下 简 称 检 查 ), 是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依 法 按 年 度 根 据 注 册 会 计 师 提 交 的 检 查 材 料, 对 与 注 册 会 计 师 任 职 资 格 事 项 有 关 的 情 况 进 行 的 检 查 当 年 准 予 注 册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自 下 一 年 度 起 接 受 检 查 第 四 条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 以 下 简 称 省 级 协 会 ) 负 责 本 地 区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检 查 工 作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注 协 ) 负 责 对 检 查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指 导, 必 要 时 可 以 进 行 实 地 抽 查 第 五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应 当 接 受 注 册 会 计 师 关 系 所 在 省 级 协 会 的 检 查, 认 真 如 实 地 填 写 年 度 注 册 会 计 师 任 职 资 格 检 查 基 本 情 况 表 ( 以 下 简 称 基 本 情 况 表 ) 中 的 内 容 每 年 的 1 月 1 日 至 1 月 20 日, 注 册 会 计 师 须 向 其 所 在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事 务 所 ) 提 交 基 本 情 况 表 具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直 接 向 省 级 协 会 提 交 基 本 情 况 表 :
( 一 ) 已 从 原 事 务 所 转 出, 拟 加 入 其 他 事 务 所 或 正 在 申 请 设 立 事 务 所 的 ( 二 ) 正 在 办 理 事 务 所 清 算 的 责 任 人 ( 三 ) 省 级 协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因 病 不 能 填 写 基 本 情 况 表 的, 可 委 托 本 事 务 所 内 的 其 他 注 册 会 计 师 代 为 填 写, 并 出 具 相 关 病 历 或 其 他 证 实 患 病 的 材 料 ; 属 于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情 形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可 委 托 本 地 区 其 他 注 册 会 计 师 代 为 填 写 在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名 栏, 被 委 托 人 应 签 署 本 人 姓 名 及 注 册 会 计 师 编 号 第 七 条 事 务 所 应 当 认 真 组 织 本 所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参 加 检 查, 并 对 注 册 会 计 师 提 交 的 基 本 情 况 表 的 有 关 内 容 进 行 复 核 每 年 的 1 月 21 日 至 1 月 31 日, 事 务 所 应 当 将 以 下 材 料 一 并 报 送 所 在 地 省 级 协 会 : ( 一 ) 基 本 情 况 表 ; ( 二 ) 注 册 会 计 师 证 书 原 件 ; ( 三 ) 年 度 注 册 会 计 师 任 职 资 格 检 查 基 本 情 况 汇 总 表 ( 以 下 简 称 基 本 情 况 汇 总 表 ); ( 四 ) 特 别 事 项 说 明, 即 对 于 具 有 本 办 法 第 十 二 条 第 ( 三 ) ( 四 ) 项 情 形 和 已 死 亡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应 当 作 为 特 别 事 项 予 以 说 明 ; ( 五 ) 本 所 开 展 检 查 工 作 情 况 的 报 告 第 八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事 务 所 应 当 对 所 填 报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第 九 条 省 级 协 会 应 当 认 真 及 时 审 查 事 务 所 申 报 的 检 查 材 料 省 级 协 会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要 求 补 充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必 要 时 对 实 质 内 容 进 行 核 实 对 于 检 查 中 发 现 弄 虚 作 假 的, 应 当 要 求 注 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予 以 改 正 ; 对 情 节 严 重 的, 应 当 视 情 况 予 以 行 业 内 通 报 批 评 ; 对 有 法 定 注 销 撤 销 注 册 情 形 的, 应 当 予 以 注 销 注 册 撤 销 注 册 处 理 第 十 条 省 级 协 会 每 年 应 当 安 排 一 定 比 例 的 实 地 检 查 第 十 一 条 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省 级 协 会 应 当 暂 缓 检 查 : ( 一 ) 不 履 行 会 员 义 务 且 情 节 严 重 的 ; ( 二 ) 所 在 事 务 所 在 接 受 暂 停 执 业 处 罚 期 间 的 ; ( 三 ) 本 人 在 接 受 暂 停 执 业 处 罚 期 间 的 第 十 二 条 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省 级 协 会 不 予 通 过 检 查 : ( 一 ) 依 法 被 撤 销 注 册, 或 者 吊 销 注 册 会 计 师 证 书 的 ; ( 二 ) 不 在 事 务 所 专 职 执 业 的 ; ( 三 ) 完 全 丧 失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 ( 四 ) 受 刑 事 处 罚 的 ; ( 五 ) 自 行 停 止 执 行 注 册 会 计 师 业 务 满 1 年 的 ; ( 六 )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注 册 会 计 师 证 书 的 第 十 三 条 每 年 3 月 31 日 前, 省 级 协 会 应 当 将 事 务 所 申 报 的 有 关 材 料 审 查 完 毕, 并 在 基 本 情 况 表 及 基 本 情 况 汇 总 表 中 签 署 检
查 意 见 同 时, 省 级 协 会 应 当 认 真 填 写 年 度 撤 销 注 销 注 册 人 员 统 计 表 年 度 注 册 会 计 师 任 职 资 格 检 查 情 况 统 计 表 ( 以 下 简 称 检 查 情 况 统 计 表 ) 对 符 合 任 职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省 级 协 会 应 当 在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证 书 上 加 盖 年 度 任 职 资 格 检 查 合 格 专 用 章, 并 将 注 册 会 计 师 证 书 交 还 其 所 在 事 务 所 对 有 本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情 形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省 级 协 会 应 当 在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检 查 意 见 栏 中 注 明 暂 缓 检 查 不 予 通 过 的 原 因 第 十 四 条 省 级 协 会 应 当 在 检 查 结 果 公 告 前, 对 于 不 予 通 过 检 查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根 据 注 册 会 计 师 注 册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撤 销 注 册 或 注 销 注 册, 并 收 回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证 书 对 于 本 人 申 请 不 继 续 执 业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或 事 务 所 申 报 已 死 亡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省 级 协 会 应 当 及 时 注 销 注 册, 并 收 回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证 书 第 十 五 条 省 级 协 会 应 当 将 符 合 任 职 资 格 暂 缓 检 查 及 撤 销 注 销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名 单, 在 财 政 会 计 行 业 管 理 系 统 中 注 协 网 站 以 及 地 方 协 会 网 站 或 地 方 主 要 报 刊 予 以 公 告 公 告 时, 对 暂 缓 检 查 及 撤 销 注 销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应 当 注 明 原 因 ; 对 具 有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情 形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应 当 注 明 为 协 会 代 管 第 十 六 条 对 暂 缓 检 查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待 暂 缓 检 查 的 事 由 消 除 后, 再 按 以 上 程 序 进 行 检 查 其 所 在 事 务 所 或 省 级 协 会 应 当 在 基 本 情 况
表 及 基 本 情 况 汇 总 表 表 头 空 白 处 注 明 补 检 字 样 对 检 查 结 果, 省 级 协 会 另 行 予 以 公 告 第 十 七 条 截 至 每 年 6 月 30 日, 对 于 无 故 不 参 加 检 查 不 履 行 会 员 义 务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省 级 协 会 应 当 予 以 行 业 内 通 报 批 评 ; 截 至 每 年 9 月 30 日, 对 仍 不 参 加 检 查 不 履 行 会 员 义 务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省 级 协 会 应 当 予 以 公 开 谴 责 第 十 八 条 事 务 所 不 为 本 所 注 册 会 计 师 申 报 检 查 的, 接 到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申 诉 后, 省 级 协 会 应 当 要 求 事 务 所 限 期 申 报 超 过 规 定 期 限, 事 务 所 仍 未 申 报 的, 省 级 协 会 应 当 予 以 行 业 内 通 报 批 评 ; 情 节 严 重 的, 应 当 予 以 公 开 谴 责 第 十 九 条 检 查 工 作 完 毕, 省 级 协 会 应 当 于 每 年 的 4 月 30 日 前, 将 本 地 区 检 查 工 作 报 告 年 度 撤 销 注 销 注 册 人 员 统 计 表 检 查 情 况 统 计 表 报 送 财 政 部 中 注 协 备 案, 并 抄 报 所 在 地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财 政 部 门 第 二 十 条 暂 缓 检 查 人 员 的 补 检 情 况 及 表 格, 另 行 备 案 抄 报 第 二 十 一 条 检 查 工 作 结 束 后, 有 关 检 查 材 料 应 当 建 立 档 案 检 查 档 案 应 保 存 五 年 第 二 十 二 条 事 务 所 分 所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任 职 资 格 检 查, 适 用 本 办 法 根 据 注 册 管 理 体 制, 事 务 所 分 所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应 当 通 过 分 所 向 所 在 地 省 级 协 会 申 报 检 查
分 所 应 当 及 时 将 注 册 会 计 师 接 受 检 查 的 情 况 及 检 查 结 果 向 事 务 所 报 告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注 册 会 计 师 年 检 办 法 ( 会 协 字 [1996]429 号 ) 同 时 废 止 附 表 : 1. 年 度 注 册 会 计 师 任 职 资 格 检 查 基 本 情 况 表 2. 年 度 注 册 会 计 师 任 职 资 格 检 查 基 本 情 况 汇 总 表 3. 年 度 撤 销 注 销 注 册 人 员 统 计 表 4. 年 度 注 册 会 计 师 任 职 资 格 检 查 情 况 统 计 表
附 表 1: 年 度 注 册 会 计 师 任 职 资 格 检 查 基 本 情 况 表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填 表 日 期 : 注 师 编 号 姓 名 是 否 在 事 务 所 专 职 执 业 注 册 时 间 批 准 文 号 是 否 缴 纳 会 费 政 治 面 貌 担 任 人 大 代 担 任 民 主 党 派 表 政 协 委 员 工 商 联 职 务 所 内 职 务 联 系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取 得 国 内 其 他 资 格 情 况 取 得 港 澳 台 以 及 境 外 资 格 情 况 奖 励 信 息 ( 资 格 名 称 取 得 时 间 证 书 编 号 批 准 机 关 ) ( 资 格 名 称 取 得 时 间 证 书 编 号 取 得 地 点 ) ( 奖 励 种 类 奖 励 时 间 奖 励 部 门 奖 励 原 因 ) ( 参 加 的 行 业 课 题 在 行 业 期 刊 发 表 的 文 章 公 开 出 版 的 著 作 参 加 的 公 益 活 动 等 ) 社 会 责 任 ( 客 户 名 称 报 告 属 性 报 告 编 号 报 告 日 期 ) 上 年 所 从 事 的 主 要 业 务 情 况
上 年 有 无 受 过 刑 事 处 罚 上 年 有 无 受 过 行 政 处 罚 撤 职 以 上 处 分 上 年 有 无 受 过 行 业 惩 戒 上 年 完 成 继 续 教 育 学 时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名 本 人 承 诺 : 保 证 以 上 所 填 列 的 内 容 真 实 无 遗 漏 签 名 : 年 月 日 事 务 所 审 核 意 见 负 责 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事 务 所 盖 章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检 查 意 见 负 责 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盖 章 备 注 注 :1. 注 册 会 计 师 因 病 不 能 填 写 的, 可 委 托 其 他 注 册 会 计 师 代 为 填 写 2. 事 务 所 审 核 意 见 栏 应 说 明 注 册 会 计 师 本 人 或 委 托 人 代 为 填 写 的 内 容 是 否 属 实 及 其 它 需 要 说 明 的 问 题 3.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检 查 意 见 栏 应 签 署 是 否 符 合 任 职 资 格 的 意 见 ; 若 不 符 合, 应 注 明 原 因 4. 协 会 代 管 人 员 应 在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栏 内 填 写 协 会 代 管
附 表 2: 年 度 注 册 会 计 师 任 职 资 格 检 查 基 本 情 况 汇 总 表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负 责 人 : 填 表 人 : 填 表 日 期 序 号 姓 名 注 册 会 计 师 编 号 是 否 专 职 在 事 务 所 工 作 是 否 已 交 个 人 会 费 是 否 完 成 继 续 教 育 事 务 所 审 核 意 见 省 级 协 会 检 查 意 见 注 :1 本 表 除 省 级 协 会 检 查 意 见 栏 外 由 事 务 所 填 写 并 加 盖 公 章 2. 本 所 实 有 注 册 会 计 师 均 应 在 本 表 中 填 列
附 表 3: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填 表 人 : 填 表 日 期 : 年 度 撤 销 注 销 注 册 人 员 统 计 表 序 号 所 在 事 务 所 名 称 姓 名 注 册 会 计 师 编 号 撤 销 注 销 原 因 是 否 转 非 执 业 会 员 CPA 证 是 否 已 收 回 注 : 本 表 由 省 级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填 写 并 加 盖 公 章
附 表 4: 年 度 注 册 会 计 师 任 职 资 格 检 查 情 况 统 计 表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填 表 人 : 填 表 日 期 : 序 号 事 务 所 名 称 实 有 注 符 合 任 暂 缓 参 撤 销 各 类 撤 销 注 销 人 数 备 注 册 会 计 师 人 数 职 资 格 人 数 加 检 查 人 数 注 销 人 数 完 全 丧 失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受 刑 事 处 罚 受 行 政 处 罚 撤 职 以 上 处 分 以 不 当 手 段 取 得 注 册 会 计 师 证 书 未 专 职 执 业 停 止 执 行 业 务 满 1 年 其 他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合 计 注 :1. 本 表 由 省 级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填 写 并 加 盖 公 章 2. 本 表 各 栏 关 系 :1⑶=⑷+⑸+⑹;2⑹=⑺+⑻+⑼+⑽+⑾+⑿+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