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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大 网 新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 股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摘 要 浙 大 网 新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特 别 提 示 1. 浙 大 网 新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 股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下 称 本 激 励 计 划 ) 系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上 市 公 司 股 权 激 励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浙 大 网 新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浙 大 网 新 或 公 司 )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制 定 2. 本 激 励 计 划 所 采 用 的 激 励 形 式 为 限 制 性 股 票 本 激 励 计 划 所 涉 及 的 浙 大 网 新 A 股 股 票 合 计 不 超 过 3000 万 股, 占 本 激 励 计 划 首 次 公 告 时 浙 大 网 新 股 本 总 额 81304.35 万 股 的 3.69%, 任 一 单 一 激 励 对 象 所 获 授 的 股 票 总 数 不 超 过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1% 股 票 来 源 为 浙 大 网 新 向 激 励 对 象 定 向 发 行 3. 本 激 励 计 划 的 激 励 对 象 为 113 人, 包 括 :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中 层 管 理 人 员 子 公 司 高 管, 以 及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认 定 的 对 公 司 经 营 业 绩 和 未 来 发 展 有 直 接 影 响 的 核 心 营 销 技 术 和 管 理 骨 干 4. 本 激 励 计 划 的 有 效 期 为 自 限 制 性 股 票 授 予 日 起 的 48 个 月, 公 司 在 本 激 励 计 划 有 效 期 内 发 生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股 本 派 发 股 票 红 利 股 份 拆 细 或 缩 股 配 股 等 事 宜, 限 制 性 股 票 数 量 和 授 予 价 格 将 做 相 应 的 调 整 除 上 述 情 况 外, 因 其 他 原 因 需 要 调 整 限 制 性 股 票 数 量 授 予 价 格 或 其 他 条 款 的, 应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做 出 决 议, 重 新 报 证 监 会 备 案 无 异 议 后, 经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批 准 5. 授 予 日 及 授 予 方 式 : 由 董 事 会 确 定 授 予 日 公 司 应 当 自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本 激 励 计 划 起 30 日 内 完 成 限 制 性 股 票 授 予 登 记 公 告 等 相 关 程 序 本 激 励 计 划 的 授 予 方 式 为 一 次 授 予, 拟 获 授 对 象 在 符 合 本 激 励 计 划 规 定 的 授 予 条 件 下 方 可 获 授 限 制 性 股 票 6. 授 予 条 件 : 公 司 未 发 生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者 无 法 表 示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等 情 形 ; 激 励 对 象 未 发 生 最 近 三 年 内 被 交 易 所 公 开 谴 责 或 宣 布 为 不 适 当 人 选 等 情 形 2

7. 授 予 价 格 :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授 予 价 格 为 每 股 3.87 元, 即 满 足 授 予 条 件 后, 激 励 对 象 可 以 每 股 3.87 元 的 价 格 购 买 依 据 本 激 励 计 划 向 激 励 对 象 增 发 的 浙 大 网 新 A 股 限 制 性 股 票 8. 解 锁 安 排 : 授 予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在 本 激 励 计 划 授 予 日 (T1 日 ) 起 满 一 年 后, 激 励 对 象 可 按 下 列 方 式 解 锁 : 第 一 次 解 锁 时 间 为 自 本 计 划 授 予 日 (T1 日 )+ 12 个 月 后 的 首 个 交 易 日 起 至 授 予 日 (T1 日 )+24 个 月 内 的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当 日 止, 可 解 锁 额 度 上 限 为 获 授 股 票 总 额 的 30%; 第 二 次 解 锁 时 间 为 自 本 计 划 授 予 日 (T1 日 )+24 个 月 后 的 首 个 交 易 日 起 至 授 予 日 (T1 日 )+36 个 月 内 的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当 日 止, 可 解 锁 额 度 上 限 为 获 授 股 票 总 额 的 30%; 第 三 次 解 锁 时 间 为 自 本 计 划 授 予 日 (T1 日 )+36 个 月 后 的 首 个 交 易 日 起 至 授 权 日 (T1 日 )+48 个 月 内 的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当 日 止, 可 解 锁 额 度 上 限 为 获 授 股 票 总 额 的 40%; 激 励 对 象 各 批 实 际 解 锁 数 量 与 上 一 年 度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挂 钩 9. 解 锁 条 件 : 以 2010 年 为 基 准 年, 首 次 解 锁 条 件 为 公 司 授 予 日 所 在 T 年 度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不 低 于 20%, 毛 利 率 不 低 于 12%; 第 二 次 解 锁 条 件 为 公 司 T+1 年 度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不 低 于 40%, 毛 利 率 不 低 于 14%; 第 三 次 解 锁 条 件 为 公 司 T+2 年 度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不 低 于 60%, 毛 利 率 不 低 于 16% 10. 浙 大 网 新 承 诺 未 为 激 励 对 象 获 取 有 关 限 制 性 股 票 提 供 贷 款 以 及 其 他 形 式 的 财 务 资 助, 包 括 为 其 贷 款 提 供 担 保 11. 本 激 励 计 划 必 须 满 足 如 下 条 件 后 方 可 实 施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备 案 无 异 议, 并 经 浙 大 网 新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在 对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时, 须 在 提 供 现 场 投 票 方 式 的 同 时, 提 供 网 络 投 票 方 式 独 立 董 事 就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将 向 所 有 股 东 征 集 委 托 投 票 权 3

目 录 一 本 激 励 计 划 的 目 的... 7 二 本 激 励 计 划 的 管 理 机 构... 7 三 激 励 对 象 的 确 定 依 据 和 范 围... 7 四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来 源 和 总 量... 9 五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分 配 情 况... 9 六 本 激 励 计 划 有 效 期 授 予 日 禁 售 期 解 锁 期 及 相 关 限 售 规 定... 10 七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授 予 条 件... 12 八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授 予 价 格 及 其 确 定 方 法... 12 九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解 锁 条 件 和 解 锁 安 排... 13 十 本 激 励 计 划 的 变 更 终 止... 15 十 一 回 购 注 销 或 调 整 的 原 则... 17 十 二 其 他... 18 4

释 义 在 本 计 划 中, 除 非 特 别 说 明, 以 下 简 称 在 本 文 中 作 如 下 释 义 : 浙 大 网 新 本 公 司 公 司 : 指 浙 大 网 新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 计 划 本 激 励 计 划 : 指 浙 大 网 新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 股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限 制 性 股 票 : 指 浙 大 网 新 按 照 预 先 确 定 的 条 件 授 予 激 励 对 象 一 定 数 量 的 本 公 司 股 票, 激 励 对 象 只 有 在 业 绩 目 标 符 合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规 定 条 件, 才 可 自 由 流 通 的 浙 大 网 新 股 票 激 励 对 象 : 指 依 据 本 激 励 计 划 规 定, 有 资 格 获 授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公 司 人 员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高 管 : 指 公 司 章 程 中 明 确 规 定 的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董 事 会 秘 书 财 务 负 责 人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人 员 董 事 会 : 指 浙 大 网 新 董 事 会 股 东 大 会 : 指 浙 大 网 新 股 东 大 会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 指 公 司 董 事 会 下 设 的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授 予 日 : 指 浙 大 网 新 授 予 激 励 对 象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日 期, 授 予 日 必 须 为 交 易 日 禁 售 期 : 指 限 制 性 股 票 被 锁 定 禁 止 转 让 的 期 限 授 予 价 格 : 指 浙 大 网 新 向 激 励 对 象 授 予 限 制 性 股 票 时 所 确 定 的 激 励 对 象 购 买 浙 大 网 新 股 票 的 价 格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浙 江 证 监 局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浙 江 监 管 局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所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5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T: 指 限 制 性 股 票 首 次 授 予 日 所 在 年 度 T1: 指 限 制 性 股 票 授 予 日 公 司 法 指 现 行 适 用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指 现 行 适 用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上 市 规 则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2008) 管 理 办 法 指 上 市 公 司 股 权 激 励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公 司 章 程 指 现 行 适 用 的 浙 大 网 新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考 核 办 法 指 浙 大 网 新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 股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实 施 考 核 办 法 ( 草 案 ) 元 指 人 民 币 元 6

一 本 激 励 计 划 的 目 的 为 进 一 步 建 立 健 全 公 司 经 营 机 制, 建 立 和 完 善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倡 导 公 司 与 管 理 层 及 核 心 骨 干 员 工 共 同 持 续 发 展 的 理 念, 有 效 调 动 管 理 团 队 和 骨 干 员 工 的 积 极 性, 吸 引 和 保 留 优 秀 人 才, 提 升 公 司 在 行 业 内 的 竞 争 地 位, 提 高 公 司 的 核 心 竞 争 力, 确 保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和 经 营 目 标 的 实 现, 根 据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上 市 公 司 股 权 激 励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浙 大 网 新 公 司 章 程 制 定 本 激 励 计 划 二 本 激 励 计 划 的 管 理 机 构 1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股 东 大 会 是 公 司 的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负 责 审 核 批 准 实 施 本 激 励 计 划 及 本 激 励 计 划 的 变 更 和 终 止 2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公 司 董 事 会 是 本 激 励 计 划 的 执 行 管 理 机 构, 下 设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负 责 拟 定 和 修 改 本 激 励 计 划, 报 股 东 大 会 审 批 和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并 在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范 围 内 办 理 本 激 励 计 划 的 其 他 相 关 事 宜 3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公 司 监 事 会 是 本 激 励 计 划 的 监 督 机 构, 负 责 对 本 激 励 计 划 的 实 施 是 否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规 则 进 行 监 督 4 独 立 董 事 应 当 就 本 激 励 计 划 是 否 有 利 于 公 司 的 持 续 发 展, 是 否 存 在 损 害 公 司 及 全 体 股 东 的 利 益 发 表 独 立 意 见, 并 就 本 激 励 计 划 向 所 有 股 东 征 集 委 托 投 票 权 三 激 励 对 象 的 确 定 依 据 和 范 围 ( 一 ) 激 励 对 象 的 确 定 依 据 1 激 励 对 象 确 定 的 法 律 依 据 7

本 激 励 计 划 的 激 励 对 象 系 根 据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管 理 办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浙 大 网 新 公 司 章 程 的 相 关 规 定, 结 合 公 司 实 际 情 况 而 确 定 2 激 励 对 象 确 定 的 职 务 依 据 本 激 励 计 划 的 激 励 对 象 包 括 公 司 董 事 ( 除 独 立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中 层 管 理 人 员 子 公 司 高 管, 以 及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认 定 对 公 司 经 营 业 绩 和 未 来 发 展 有 直 接 影 响 的 核 心 营 销 技 术 和 管 理 骨 干 对 符 合 本 激 励 计 划 的 激 励 对 象,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并 经 公 司 监 事 会 核 实 确 定 3 激 励 对 象 确 定 的 考 核 依 据 就 本 激 励 计 划 涉 及 的 激 励 对 象 的 考 核 事 宜, 董 事 会 已 制 定 浙 大 网 新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 股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实 施 考 核 办 法 作 为 考 核 依 据 ( 二 ) 激 励 对 象 的 范 围 本 激 励 计 划 中 激 励 对 象 的 范 围 具 体 包 括 : 1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共 13 名 ; 2 中 层 管 理 人 员 子 公 司 高 管 和 核 心 营 销 技 术 和 管 理 骨 干 共 100 名 ( 三 ) 不 得 参 与 本 激 励 计 划 的 人 员 1 最 近 三 年 内 被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开 谴 责 或 宣 布 为 不 适 当 人 选 的 ; 2 最 近 三 年 内 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予 以 行 政 处 罚 的 ; 3 具 有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不 得 担 任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情 形 的 ; 4 依 据 公 司 相 应 的 绩 效 评 价 办 法,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不 合 格 的 ; 5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不 得 参 与 激 励 计 划 的 人 员 如 在 公 司 本 激 励 计 划 实 施 过 程 中, 激 励 对 象 出 现 以 上 任 何 规 定 不 得 参 与 激 励 计 划 情 形 的, 公 司 将 终 止 其 参 与 本 激 励 计 划 的 权 利 8

四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来 源 和 总 量 ( 一 ) 本 激 励 计 划 的 股 票 来 源 本 激 励 计 划 的 股 票 来 源 为 浙 大 网 新 向 激 励 对 象 定 向 发 行 公 司 A 股 普 通 股 ( 二 ) 拟 授 予 激 励 对 象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总 量 本 激 励 计 划 拟 一 次 性 授 予 激 励 对 象 3000 万 股 限 制 性 股 票, 占 本 公 司 截 止 本 激 励 计 划 草 案 公 告 日 股 本 总 额 81304.35 万 股 的 3.69% 五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分 配 情 况 激 励 对 象 的 具 体 名 单 及 其 获 授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情 况 如 下 : 姓 名 职 务 人 数 获 授 限 制 性 股 占 限 制 性 股 占 公 司 总 股 票 数 量 ( 万 股 ) 票 总 量 比 例 本 比 例 史 烈 董 事 长 1 120 4.00% 0.15% 陈 锐 副 董 事 长 1 100 3.33% 0.12% 陈 纯 董 事 1 120 4.00% 0.15% 赵 建 董 事 1 100 3.33% 0.12% 潘 丽 春 董 事 1 100 3.33% 0.12% 陈 健 董 事 总 裁 1 110 3.67% 0.14% 郁 强 董 事 副 总 裁 1 90 3.00% 0.11% 蒋 忆 执 行 总 裁 1 100 3.33% 0.12% 钟 明 博 执 行 总 裁 1 100 3.33% 0.12% 董 丹 青 副 总 裁 董 事 会 秘 书 1 100 3.33% 0.12% 谢 巍 副 总 裁 1 90 3.00% 0.11% 顾 帼 英 副 总 裁 1 90 3.00% 0.11% 杨 小 虎 副 总 裁 1 90 3.00% 0.11% 其 他 中 层 管 理 人 员, 子 公 司 高 管 核 心 营 销 100 1690 56.33% 2.08% 技 术 及 管 理 骨 干 合 计 113 3000 100% 3.69% 其 中 : 1 中 层 管 理 人 员 子 公 司 高 管 和 核 心 营 销 技 术 和 管 理 骨 干 及 授 予 方 案 由 董 事 会 薪 酬 和 考 核 委 员 会 拟 定, 董 事 会 审 议, 监 事 会 负 责 核 查 有 关 人 员 的 名 单 9

2 本 激 励 计 划 中, 任 何 一 名 激 励 对 象 通 过 全 部 有 效 的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获 授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数 额 未 超 过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的 1% 3 本 激 励 计 划 中, 不 存 在 激 励 对 象 同 时 参 加 两 个 或 以 上 上 市 公 司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的 情 况 4 上 述 成 为 激 励 对 象 的 非 董 事 高 管 人 员 的 姓 名 职 务 信 息 和 获 授 情 况 详 见 本 计 划 附 件 六 本 激 励 计 划 有 效 期 授 予 日 禁 售 期 解 锁 期 及 相 关 限 售 规 定 ( 一 ) 有 效 期 本 计 划 有 效 期 为 自 授 予 日 起 48 个 月 ( 二 ) 授 予 日 授 予 日 在 本 激 励 计 划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无 异 议, 由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通 过 后, 由 董 事 会 确 定, 授 予 日 必 须 为 交 易 日 自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本 激 励 计 划 起 30 日 内 公 司 按 相 关 规 定 召 开 董 事 会 对 激 励 对 象 进 行 授 予, 完 成 授 予 登 记 公 告 等 相 关 程 序 授 予 日 不 为 下 列 期 间 : 1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前 30 日 ; 2 公 司 业 绩 预 告 业 绩 快 报 公 告 前 10 日 至 公 告 后 2 个 交 易 日 内 ; 3 重 大 交 易 或 重 大 事 项 决 定 过 程 中 至 该 事 项 公 告 后 2 个 交 易 日 ; 4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股 价 的 重 大 事 件 发 生 之 日 起 至 公 告 后 2 个 交 易 日 ; 上 述 重 大 交 易 重 大 事 项 以 及 可 能 影 响 股 价 的 重 大 事 件 指 按 照 上 市 规 则 的 规 定 公 司 应 当 披 露 的 交 易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 三 ) 禁 售 期 10

自 授 予 日 起 12 个 月, 为 限 制 性 股 票 禁 售 期 禁 售 期 内, 激 励 对 象 依 本 计 划 获 授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将 被 锁 定, 不 得 转 让 激 励 对 象 所 获 授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经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登 记 过 户 后 便 享 有 其 股 票 应 有 的 权 力,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该 等 股 票 的 分 红 权 配 股 权 投 票 权 和 自 由 支 配 该 等 股 票 获 得 的 现 金 分 红 的 权 力 等 但 禁 售 期 内 激 励 对 象 因 获 授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而 取 得 的 股 票 股 利 同 时 锁 定, 不 得 在 二 级 市 场 出 售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转 让, 该 等 股 票 股 利 禁 售 期 的 截 止 日 期 与 限 制 性 股 票 相 同 ( 四 ) 解 锁 期 及 相 关 限 售 规 定 1 解 锁 期 禁 售 期 满 次 日 起 的 36 个 月 为 解 锁 期 在 获 授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解 锁 期 内, 若 达 到 本 计 划 规 定 的 解 锁 条 件, 激 励 对 象 可 分 三 次 申 请 解 锁, 自 授 予 日 起 12 个 月 后 24 个 月 后 36 个 月 后 分 别 可 申 请 解 锁 额 度 上 限 为 授 予 限 制 性 股 票 总 量 的 30% 30% 40%, 各 批 实 际 解 锁 数 量 与 激 励 对 象 上 一 年 度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挂 钩 激 励 对 象 所 获 授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及 相 应 的 股 票 股 利 在 解 锁 期 内 可 以 在 二 级 市 场 上 出 售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转 让 公 司 董 事 高 管 所 获 授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及 股 票 股 利 在 解 锁 期 内 出 售 应 遵 循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上 市 规 则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限 售 规 定 2 相 关 限 售 规 定 本 激 励 计 划 对 激 励 对 象 出 售 其 持 有 的 浙 大 网 新 股 票 的 规 定 为 : (1) 激 励 对 象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浙 大 网 新 股 票, 应 当 符 合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上 市 规 则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2) 激 励 对 象 中 的 董 事 高 管 转 让 其 持 有 公 司 股 票, 应 当 符 合 转 让 时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即 : 若 在 限 制 性 股 票 有 效 期 内 公 司 章 程 又 进 行 了 修 改, 则 激 励 对 象 中 的 董 事 高 管 转 让 其 持 有 公 司 股 票, 应 当 符 合 转 让 时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11

七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授 予 条 件 ( 一 ) 公 司 未 发 生 下 列 任 一 情 形 : 1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者 无 法 表 示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 2 最 近 一 年 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予 以 行 政 处 罚 ; 3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不 能 实 行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的 其 他 情 形 ( 二 ) 激 励 对 象 未 发 生 下 列 任 一 情 形 : 1 最 近 三 年 内 被 交 易 所 公 开 谴 责 或 宣 布 为 不 适 当 人 选 ; 2 最 近 三 年 内 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予 以 行 政 处 罚 ; 3 具 有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不 得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情 形 ; 4 依 据 公 司 相 应 的 绩 效 评 价 办 法,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不 合 格 的 ; 5 激 励 对 象 具 有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参 与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的 其 他 情 形 ( 三 ) 本 激 励 计 划 与 重 大 事 件 间 隔 期 : 1 公 司 推 出 本 激 励 计 划 的 期 间 不 存 在 以 下 情 况 :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十 条 规 定 的 重 大 事 件, 尚 在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期 间 或 者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完 毕 后 未 满 30 日 2 公 司 在 披 露 本 激 励 计 划 草 案 至 本 计 划 经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30 日 内, 公 司 不 得 进 行 增 发 新 股 资 产 注 入 发 行 可 转 债 等 重 大 事 项 八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授 予 价 格 及 其 确 定 方 法 ( 一 ) 授 予 价 格 本 激 励 计 划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授 予 价 格 为 每 股 3.87 元, 即 满 足 授 予 条 件 后, 激 励 对 象 可 以 每 股 3.87 元 的 价 格 购 买 依 据 本 激 励 计 划 向 激 励 对 象 增 发 的 浙 大 12

网 新 A 股 限 制 性 股 票 ( 二 ) 授 予 价 格 的 确 定 方 法 本 激 励 计 划 授 予 价 格 的 确 定 方 法 : 授 予 价 格 依 据 本 激 励 计 划 首 次 公 告 前 20 个 交 易 日 浙 大 网 新 股 票 均 价 7.74 元 的 50% 确 定, 为 每 股 3.87 元 首 次 公 告 日 前 20 个 交 易 日 股 票 交 易 均 价 = 首 次 公 告 日 前 20 个 交 易 日 股 票 交 易 总 额 / 首 次 公 告 日 前 20 个 交 易 日 股 票 交 易 总 量 ( 三 )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摘 要 公 告 日 本 激 励 计 划 及 其 摘 要 公 告 日 为 2010 年 12 月 23 日, 不 在 履 行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十 条 规 定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期 间 及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履 行 完 毕 30 日 内 ; 公 告 日 之 前 30 日 内 未 发 生 增 发 新 股 资 产 注 入 发 行 可 转 债 等 重 大 事 项 九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解 锁 条 件 和 解 锁 安 排 ( 一 ) 激 励 对 象 已 获 授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解 锁 条 件 : 1 公 司 未 发 生 下 列 任 一 情 形 : (1)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者 无 法 表 示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 (2) 最 近 一 年 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予 以 行 政 处 罚 ; (3) 出 现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不 能 实 行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的 其 他 情 形 2 激 励 对 象 未 发 生 下 列 任 一 情 形 : (1) 最 近 一 年 内 被 交 易 所 公 开 谴 责 或 宣 布 为 不 适 当 人 选 ; (2) 最 近 一 年 内 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予 以 行 政 处 罚 ; (3) 具 有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不 得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情 形 ; (4) 激 励 对 象 具 有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参 与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的 其 他 情 形 13

3 公 司 达 到 业 绩 条 件 : (1) 本 激 励 计 划 禁 售 期 内, 各 年 度 归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及 归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的 净 利 润 均 不 得 低 于 授 予 日 前 最 近 三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平 均 水 平 且 不 得 为 负 (2) 以 2010 年 为 基 准 年, 首 次 解 锁 条 件 为 公 司 授 予 所 在 T 年 度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不 低 于 20%, 毛 利 率 不 低 于 12%; 第 二 次 解 锁 条 件 为 公 司 T+1 年 度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不 低 于 40%, 毛 利 率 不 低 于 14%; 第 三 次 解 锁 条 件 为 公 司 T+2 年 度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不 低 于 60%, 毛 利 率 不 低 于 16% 净 利 润 指 归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的 净 利 润 根 据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及 有 关 规 定, 为 激 励 计 划 计 提 的 费 用 属 于 公 司 的 经 常 性 费 用 支 出, 不 能 作 为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在 计 算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的 净 利 润 时 扣 除 毛 利 率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营 业 收 入 - 营 业 成 本 )/ 营 业 收 入 4 根 据 公 司 考 核 办 法, 限 制 性 股 票 可 解 锁 日 前, 董 事 会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根 据 激 励 对 象 上 一 年 度 绩 效 考 评 结 果, 将 激 励 对 象 划 分 为 五 个 等 级, 其 中 个 人 绩 效 考 核 评 分 在 60 分 以 上 ( 含 60 分 ) 可 解 锁 激 励 对 象 各 批 限 制 性 股 票 实 际 解 锁 数 量 等 于 该 批 可 解 锁 额 度 上 限 与 上 一 年 度 个 人 绩 效 考 核 系 数 的 乘 积, 绩 效 考 核 系 数 与 考 核 等 级 对 应 如 下 : 等 级 定 义 分 值 范 围 绩 效 考 核 系 数 A 优 秀 95 100 分 1.0 B 良 好 85 95 分 1.0 C 合 格 70 85 分 0.9 D 需 改 进 60 70 分 0.8 E 不 合 格 60 分 以 下 0 激 励 对 象 根 据 上 述 考 核 结 果 而 不 可 解 锁 的 部 分, 在 解 锁 当 年 及 以 后 年 度 均 不 得 解 锁, 并 由 公 司 以 授 予 价 格 在 当 期 解 锁 日 后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购 注 销 14

( 二 ) 解 锁 安 排 1 授 予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在 本 计 划 授 予 日 (T1 日 ) 起 满 一 年 后, 激 励 对 象 可 按 下 列 方 式 解 锁 : 第 一 次 解 锁 时 间 为 自 本 计 划 授 予 日 (T1 日 )+12 个 月 后 的 首 个 交 易 日 起 至 授 予 日 (T1 日 )+24 个 月 内 的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当 日 止, 可 解 锁 额 度 上 限 为 获 授 股 票 总 额 的 30%; 第 二 次 解 锁 时 间 为 自 本 计 划 授 予 日 (T1 日 )+24 个 月 后 的 首 个 交 易 日 起 至 授 予 日 (T1 日 )+36 个 月 内 的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当 日 止, 可 解 锁 额 度 上 限 为 获 授 股 票 总 额 的 30%; 第 三 次 解 锁 时 间 为 自 本 计 划 授 予 日 (T1 日 )+36 个 月 后 的 首 个 交 易 日 起 至 授 予 日 (T1 日 )+48 个 月 内 的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当 日 止, 可 解 锁 额 度 上 限 为 获 授 股 票 总 额 的 40%; 2 如 达 到 以 上 解 锁 条 件 但 在 各 解 锁 期 内 未 解 锁 的 部 分, 在 以 后 年 度 不 得 解 锁, 并 由 公 司 以 授 予 价 格 在 当 期 解 锁 日 后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购 注 销 十 本 激 励 计 划 的 变 更 终 止 ( 一 ) 公 司 控 制 权 变 更 公 司 合 并 或 分 立 当 公 司 控 制 权 变 更 公 司 合 并 或 分 立 时, 本 激 励 计 划 继 续 实 施 ( 二 ) 激 励 对 象 发 生 职 务 变 更 离 职 或 死 亡 1 职 务 变 更 (1) 激 励 对 象 职 务 发 生 正 常 职 务 变 更, 但 仍 为 公 司 的 中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核 心 营 销 技 术 和 管 理 骨 干, 或 者 被 公 司 委 派 到 公 司 的 子 公 司 任 职, 则 已 获 授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不 作 变 更 (2) 激 励 对 象 因 不 能 胜 任 原 有 岗 位 而 发 生 降 低 职 务 级 别 的 情 况, 但 降 职 后 仍 属 于 本 激 励 计 划 激 励 对 象 范 围 的,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批 准, 公 司 对 其 尚 未 解 锁 15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在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后 按 照 新 岗 位 职 务 进 行 回 购 调 整 (3) 激 励 对 象 因 考 核 不 合 格 触 犯 法 律 违 反 职 业 道 德 泄 露 公 司 机 密 失 职 或 渎 职 等 行 为 严 重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或 声 誉 而 导 致 的 职 务 变 更,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批 准, 取 消 其 激 励 资 格, 公 司 将 回 购 注 销 激 励 对 象 尚 未 解 锁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4) 若 激 励 对 象 成 为 独 立 董 事 监 事 或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不 能 持 有 公 司 股 票 或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人 员,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批 准, 公 司 对 其 尚 未 解 锁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在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后 进 行 回 购 调 整 2 解 聘 或 辞 职 (1) 激 励 对 象 因 触 犯 法 律 违 反 职 业 道 德 泄 露 公 司 机 密 失 职 或 渎 职 等 行 为 严 重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或 声 誉 而 被 公 司 解 聘 的,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批 准, 取 消 其 激 励 资 格, 自 离 职 之 日 起 所 有 未 解 锁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即 被 公 司 回 购 注 销 (2) 激 励 对 象 因 辞 职 而 离 职 的,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批 准, 取 消 其 激 励 资 格, 自 离 职 之 日 起 所 有 未 解 锁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即 被 公 司 回 购 注 销 3 丧 失 工 作 能 力 激 励 对 象 因 执 行 职 务 负 伤 而 导 致 丧 失 工 作 能 力 无 法 为 公 司 继 续 工 作 的, 其 所 获 授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不 作 变 更, 仍 可 按 本 激 励 计 划 规 定 予 以 锁 定 解 锁 和 限 售 4 退 休 激 励 对 象 因 达 到 国 家 和 公 司 规 定 的 退 休 年 龄 而 离 职, 其 所 获 授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不 做 变 更, 仍 可 按 本 激 励 计 划 予 以 锁 定 解 锁 和 限 售 5 死 亡 激 励 对 象 死 亡 的, 自 死 亡 之 日 起 所 有 未 解 锁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即 被 公 司 回 购 注 销 但 激 励 对 象 因 执 行 职 务 死 亡 的, 经 董 事 会 决 定, 公 司 可 视 情 况 根 据 激 励 对 象 被 取 消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价 值 对 激 励 对 象 进 行 合 理 补 偿, 并 根 据 法 律 由 其 继 承 人 继 承 对 于 由 于 上 述 各 项 原 因 被 回 购 调 整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均 由 公 司 以 授 予 价 格 回 购 16

后 注 销 ( 三 ) 本 激 励 计 划 的 终 止 公 司 发 生 如 下 情 形 之 一 时, 应 当 终 止 实 施 本 激 励 计 划, 激 励 对 象 根 据 本 激 励 计 划 已 获 授 但 尚 未 解 锁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终 止 解 锁 并 由 公 司 回 购 注 销 : 1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者 无 法 表 示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 2 最 近 一 年 内 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予 以 行 政 处 罚 ; 3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在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实 施 过 程 中, 激 励 对 象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其 已 获 授 但 尚 未 解 锁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终 止 解 锁 并 由 公 司 回 购 注 销 : 1 最 近 一 年 内 被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开 谴 责 或 宣 布 为 不 适 当 人 选 的 ; 2 最 近 一 年 内 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予 以 行 政 处 罚 的 ; 3 具 有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不 得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情 形 的 十 一 回 购 注 销 或 调 整 的 原 则 ( 一 ) 调 整 方 法 如 出 现 上 述 需 要 回 购 注 销 或 调 整 的 情 况, 则 公 司 应 回 购 注 销 相 应 股 票 及 其 孳 息, 回 购 价 格 为 授 予 价 格 若 限 制 性 股 票 在 授 予 后, 公 司 发 生 送 红 股 送 现 金 红 利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股 票 拆 细 或 缩 股 等 事 项, 应 对 尚 未 解 锁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回 购 价 格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其 调 整 方 式 如 下 : 1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份 派 送 股 票 红 利 股 票 拆 细 P=P 0 (1+n) 其 中 :P 0 为 调 整 前 的 授 予 价 格 ;n 为 每 股 的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派 送 股 票 红 利 股 票 拆 细 的 比 率 ;P 为 调 整 后 的 授 予 价 格 17

2 缩 股 P=P 0 n 1 其 中 :P 0 为 调 整 前 的 授 予 价 格 ;n 1 为 缩 股 比 例 ;P 为 调 整 后 的 授 予 价 格 3 派 息 P=P 0 -V 其 中 :P 0 为 调 整 前 的 授 予 价 格 ;V 为 每 股 的 派 息 额 ; P 为 调 整 后 的 授 予 价 格 4 配 股 P=P 0 (P 1 +P 2 n 2 )/(P 1 (1+n 2 )) 其 中 :P 0 为 调 整 前 的 授 予 价 格 ;P 1 为 股 权 登 记 日 收 盘 价 ;P 2 为 配 股 价 格,n 2 为 配 股 比 例 ( 即 配 股 股 数 与 配 股 前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比 );P 为 调 整 后 的 授 予 价 格 ( 二 ) 调 整 程 序 1 浙 大 网 新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依 上 述 已 列 明 的 原 因 调 整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回 购 数 量 和 价 格 董 事 会 根 据 上 述 规 定 调 整 回 购 数 量 和 价 格 后, 应 及 时 公 告 2 因 其 他 原 因 需 要 调 整 限 制 性 股 票 回 购 数 量 和 价 格 的, 应 经 董 事 会 做 出 决 议, 报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经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批 准 十 二 其 他 1 本 激 励 计 划 中 的 有 关 条 款, 如 与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政 性 规 章 制 度 相 冲 突, 则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政 性 规 章 制 度 执 行 本 激 励 计 划 中 未 明 确 规 定 的, 则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政 性 规 章 制 度 执 行 2 激 励 对 象 违 反 本 激 励 计 划 公 司 章 程 或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政 性 规 章 制 度, 出 售 按 照 本 激 励 计 划 所 获 得 的 股 票, 其 收 益 归 公 司 所 有,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负 责 执 行 3 董 事 会 授 权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制 订 本 激 励 计 划 管 理 办 法 本 激 励 18

计 划 的 解 释 权 归 公 司 董 事 会 4 本 激 励 计 划 自 经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之 日 起 生 效 浙 大 网 新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一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19

附 件 : 激 励 对 象 姓 名 职 务 获 授 股 数 详 细 名 单 姓 名 获 授 限 制 性 股 票 数 量 ( 万 股 ) 职 务 曾 里 45 总 裁 办 公 室 主 任 于 鸣 15 人 力 资 源 部 经 理 许 克 菲 45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主 任 吴 颖 艳 45 财 务 部 经 理 卢 捷 45 资 金 部 经 理 王 林 华 45 外 派 ( 财 务 总 监 ) 孙 剑 峰 37.5 投 资 总 监 方 正 25 品 牌 市 场 部 副 经 理 赵 秀 美 25 资 金 部 副 经 理 孙 伟 20 总 裁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李 榛 25 总 裁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金 涛 25 研 发 部 副 经 理 费 海 林 15 高 级 研 发 工 程 师 格 桑 梅 朵 15 总 裁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姜 军 25 财 务 部 副 经 理 张 洁 萍 20 品 牌 市 场 部 副 经 理 邱 杨 15 投 资 副 经 理 卫 伟 37.5 总 裁 助 理 兼 业 务 支 撑 中 心 主 任 唐 超 洋 15 财 务 经 理 吴 庆 九 30 ITG/ 首 席 技 术 官 黄 伟 铭 30 ITG 副 总 裁 张 旭 光 20 ITG 高 级 副 总 裁 吴 晓 娟 20 ITG 副 总 裁 段 志 龙 30 OSG 副 总 裁 首 席 技 术 官 章 英 海 30 OSG 副 总 裁 首 席 运 营 官 金 民 子 20 周 瑞 荣 60 邓 泽 全 25 应 剑 峰 25 张 颖 石 25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快 威 科 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总 裁 快 威 科 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副 总 裁 快 威 科 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副 总 裁 快 威 科 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副 总 裁 20

徐 志 坚 10 快 威 科 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朱 淑 敏 10 快 威 科 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殷 稀 10 快 威 科 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卢 伟 军 3 快 威 科 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伍 文 业 3 快 威 科 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汪 卓 玲 2 快 威 科 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邵 晓 琪 2 快 威 科 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陈 小 平 55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叶 兰 23 限 公 司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李 晓 钢 23 限 公 司 高 级 副 总 经 理 金 晓 涛 23 限 公 司 高 级 副 总 经 理 徐 卫 国 10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汪 双 翔 10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崔 玉 增 浙 江 图 灵 软 件 有 限 公 司 常 务 副 10 总 经 理 许 维 舟 10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毛 嵩 军 浙 江 腾 创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常 务 副 5 总 经 理 郑 承 秉 浙 江 网 新 图 灵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副 10 总 经 理 陈 军 浙 江 网 新 邦 德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5 司 总 经 理 史 济 建 网 新 图 灵 通 讯 系 统 工 程 公 司 总 5 经 理 赵 辉 上 海 浙 大 网 新 图 灵 信 息 科 技 有 5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马 联 庆 3 限 公 司 储 运 部 经 理 朱 瑾 3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经 理 石 嘉 定 3 限 公 司 信 息 中 心 经 理 杨 力 丰 3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经 理 21

沈 坤 群 3 孙 宇 红 3 陈 喻 3 罗 永 涛 30 倪 雷 20 丁 一 宁 20 林 炤 光 12 卢 斌 12 方 欣 12 唐 尧 12 凌 骏 12 范 俊 杰 12 蔡 宏 12 李 忠 10 张 永 键 10 冯 妍 8 高 青 8 周 波 75 李 善 平 20 孙 建 伶 10 黄 忠 东 10 杨 建 景 8 限 公 司 运 营 管 理 部 经 理 限 公 司 行 政 部 经 理 限 公 司 管 理 部 经 理 北 京 晓 通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北 京 晓 通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事 业 部 总 经 理 北 京 晓 通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大 区 总 经 理 北 京 晓 通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事 业 部 总 监 北 京 晓 通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事 业 部 总 监 北 京 晓 通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事 业 部 总 监 北 京 晓 通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事 业 部 总 监 北 京 晓 通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大 区 总 监 北 京 晓 通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大 区 总 监 北 京 晓 通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大 区 总 监 北 京 晓 通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北 京 晓 通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计 管 总 监 北 京 晓 通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经 理 北 京 晓 通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人 事 经 理 浙 江 网 新 恒 天 软 件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执 行 总 裁 浙 江 网 新 恒 天 软 件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副 总 裁 首 席 信 息 官 浙 江 网 新 恒 天 软 件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副 总 裁 首 席 知 识 官 浙 江 网 新 恒 天 软 件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人 力 资 源 总 监 浙 江 网 新 恒 天 软 件 有 限 公 司 助 理 副 总 裁 22

汤 景 凡 5 浙 江 网 新 恒 天 软 件 有 限 公 司 助 理 副 总 裁 吴 娟 5 浙 江 网 新 恒 天 软 件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行 政 总 监 王 健 6 浙 江 网 新 恒 天 软 件 有 限 公 司 助 理 副 总 裁 施 韦 5 浙 江 网 新 恒 天 软 件 有 限 公 司 助 理 副 总 裁 王 新 宇 4 浙 江 网 新 恒 天 软 件 有 限 公 司 助 理 副 总 裁 许 瑾 4 浙 江 网 新 恒 天 软 件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经 理 祝 晓 春 3 浙 江 网 新 恒 天 软 件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经 理 郭 培 孝 3 浙 江 网 新 恒 天 软 件 有 限 公 司 基 础 设 施 经 理 赵 炜 2 浙 江 网 新 恒 天 软 件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经 理 王 新 根 2 浙 江 网 新 恒 天 软 件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经 理 高 战 涛 2 浙 江 网 新 恒 天 软 件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经 理 韩 晓 燕 2 浙 江 网 新 恒 天 软 件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经 理 蔡 心 亮 2 浙 江 网 新 恒 天 软 件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经 理 丁 轶 群 2 浙 江 网 新 恒 天 软 件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经 理 蔡 亮 20 浙 江 浙 大 网 新 国 际 软 件 技 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张 小 芸 2.5 浙 江 浙 大 网 新 国 际 软 件 技 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经 理 邱 春 娜 2.5 浙 江 浙 大 网 新 国 际 软 件 技 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行 政 总 监 郭 占 文 55 北 京 新 思 软 件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朱 士 乾 30 北 京 新 思 软 件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副 总 裁 周 新 胜 25 北 京 新 思 软 件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金 龙 日 25 北 京 新 思 软 件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呼 毕 斯 哈 拉 图 20 北 京 新 思 软 件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总 23

裁 助 理 邓 清 20 北 京 新 思 软 件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宋 宇 20 北 京 新 思 软 件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部 长 总 计 1690 100 人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