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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投 摩 根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一 前 言 为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明 确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规 范 基 金 运 作,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基 于 平 等 自 愿 诚 实 信 用 和 充 分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订 立 本 上 投 摩 根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合 同 是 规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的 基 本 法 律 文 件, 其 他 与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任 何 文 件 或 表 述, 均 以 基 金 合 同 为 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于 基 金 合 同 的 签 署 构 成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之 日,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 为 必 要 条 件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承 担 义 务 上 投 摩 根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募 集,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者 购 买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但 不 保 证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在 不 与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相 违 背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之 外 披 露 的 涉 及 基 金 的 信 息, 其 内 容 涉 及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应 以 基 金 合 同 为 准 二 释 义 在 基 金 合 同 中, 除 非 文 义 另 有 所 指,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本 基 金 或 基 金 : 指 上 投 摩 根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上 投 摩 根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其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与 更 新 ;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指 本 上 投 摩 根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及 对 该 基 金 合 同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上 投 摩 根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对 该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 基 金 法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上 投 摩 根 富 林 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的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非 交 易 过 户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指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依 据 有 关 销 售 代 理 协 议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和 其 它 基 金 业 务 的 代 理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委 托 第 三 方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业 务, 在 此 情 况 下 该 接 受 委 托 的 第 三 方 为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基 金 账 户 :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相 关 文 件 合 法 取 得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投 资 者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合 法 持 有 届 时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居 民 身 份 证 或 其 它 合 法 身 份 证 件 的 中 国 居 民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设 立 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它 组 织 (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禁 止 投 资 于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除 外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规 定 的 条 件, 经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投 资 于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的 中 国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保 险 公 司 证 券 公 司 以 及 其 它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 基 金 投 资 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及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其 它 所 有 投 资 者 的 合 称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本 基 金 依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条 件, 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基 金 法 的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程 序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的 日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开 始 发 售 之 日 起 计 算, 最 长 不 超 过 3 个 月 的 期 限 基 金 募 集 期 的 具 体 起 止 日 期 将 在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公 告 中 列 明 ;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他 相 关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 开 放 日 : 指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 T 日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收 到 申 请 的 当 日 ; T+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基 金 收 益 结 转 日 : 指 本 基 金 每 月 至 少 一 次 的 收 益 集 中 结 转 日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基 金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票 据 利 息 收 入 债 券 回 购 收 入 已 实 现 的 其 它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所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应 收 债 券 利 息 及 其 它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以 确 定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收 益 的 过 程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纸 互 联 网 网 站 或 其 它 媒 体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行 政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无 法 克 服 无 法 避 免 且 在 基 金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任 何 事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地 震 及 其 它 自 然 灾 害 战 争 骚 乱 火 灾 政 府 征 用 没 收 法 律 变 化 突 发 停 电 电 脑 系 统 或 数 据 传 输 系 统 非 正 常 停 止 或 其 它 突 发 事 件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非 正 常 暂 停 或 停 止 交 易 等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指 投 资 者 按 照 与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预 先 约 定 的 方 式 时 间 和 金 额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业 务 三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基 金 名 称 : 上 投 摩 根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类 别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核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5]15 号 投 资 目 标 : 通 过 合 理 的 资 产 选 择, 在 有 效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和 保 持 较 高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资 金 的 流 动 性 储 备, 进 一 步 优 化 现 金 管 理, 并 力 求 获 得 高 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稳 定 回 报 基 金 的 最 低 募 集 份 额 : 两 亿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面 值 : 每 基 金 份 额 的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用 : 本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为 零 基 金 的 存 续 期 限 : 不 定 期 四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一 ) 发 售 对 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规 定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及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其 它 所 有 投 资 者 ( 二 ) 认 购 方 式 和 销 售 渠 道 本 基 金 通 过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的 网 点 或 其 他 方 式 公 开 发 售 ( 三 )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自 基 金 份 额 开 始 发 售 之 日 起 计 算,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三 个 月 ( 四 ) 投 资 者 认 购 原 则 1. 投 资 者 认 购 前, 需 按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缴 款 ; 2.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已 申 请 的 认 购 在 募 集 期 内 不 允 许 撤 销 3.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决 定 投 资 者 每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限 额 和 最 高 限 额,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明 ( 五 ) 基 金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的 方 法, 认 购 份 数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认 购 份 额 =(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第 3 位 四 舍 五 入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的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由 此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资 产 承 担, 收 益 归 基 金 资 产 所 有 ( 六 ) 认 购 费 用 本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为 零 ( 七 ) 基 金 认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做 出 限 制, 具 体 限 制 金 额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五 基 金 备 案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符 合 基 金 法 有 关 规 定, 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验 资 和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1)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两 亿 份,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两 亿 元 ;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人 数 不 少 于 两 百 人 自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就 验 资 报 告 和 基 金 备 案 材 料 的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予 以 公 告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内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当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 二 )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若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未 满 足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条 件, 则 本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本 基 金 合 同 不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其 固 有 资 产 承 担 本 基 金 的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结 束 后 的 30 天 内 退 还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投 资 者 ( 三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内,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连 续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达 不 到 两 百 人, 或 连 续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人 民 币 5000 万 元 的,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说 明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的 原 因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若 在 解 决 方 案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达 不 到 两 百 人, 或 本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人 民 币 5000 万 元 的,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利 宣 布 本 基 金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六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一 )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场 所 本 基 金 通 过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的 网 点 或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 二 )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时 间 1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本 基 金 原 则 上 在 每 个 工 作 日 办 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约 定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它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并 公 告 2 申 购 的 开 始 时 间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后 不 超 过 7 个 工 作 日 的 时 间 起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申 购 开 始 公 告 中 确 定 3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后 不 超 过 7 个 工 作 日 的 时 间 起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赎 回 开 始 公 告 中 确 定 4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时 间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于 开 放 日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公 告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均 为 每 基 金 份 额 人 民 币 1.00 元 2 基 金 采 用 金 额 申 购 和 份 额 赎 回 的 方 式,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3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以 书 面 方 式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的 其 它 方 式 进 行 4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可 更 改 上 述 原 则, 但 应 最 迟 在 新 的 原 则 实 施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予 以 公 告 5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决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最 高 限 额 和 本 基 金 的 总 规 模 限 额, 但 应 最 迟 在 新 的 限 额 实 施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予 以 公 告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基 金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规 定 的 手 续,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如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者 进 行 预 约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其 申 请 的 处 理 方 式 按 有 关 业 务 规 定 进 行

2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在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收 到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T+1 日 前 对 该 申 购 赎 回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一 般 情 况 下, 基 金 投 资 者 可 在 T+2 日 及 之 后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或 到 其 提 出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的 网 点 查 询 确 认 情 况 (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单 笔 最 低 赎 回 金 额 或 任 何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做 出 限 制, 具 体 限 制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六 )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与 赎 回 费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费 率 为 0% ( 七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指 基 金 赎 回 份 额 与 转 出 份 额 之 和 减 去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与 转 入 份 额 之 和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为 巨 额 赎 回 2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1)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时,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2)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支 付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 即 确 认 成 交 的 ) 比 例 不 低 于 本 基 金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的 前 提 下,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基 金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除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明 确 作 出 不 参 加 顺 延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赎 回 的 表 示 外, 自 动 转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赎 回 处 理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并 将 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准 进 行 计 算, 并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提 出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3)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顺 延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两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4) 连 续 两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可 暂 停 接 受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 即 确 认 成 交 的 )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但 不 得 超 过 正 常 支 付 时 间 20 个 工 作 日,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 八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1 本 基 金 出 现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

1) 不 可 抗 力 ; 2)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在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3)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4)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5)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单 个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过 高 或 其 他 有 损 于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某 笔 申 购 ; 6)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如 果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基 金 投 资 者 2 在 如 下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 1) 不 可 抗 力 ; 2)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3)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或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而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已 决 定 延 迟 准 备 或 采 用 估 值 或 稍 后 进 行 估 值 ; 4)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可 以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形 ; 5)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6)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支 付, 将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其 余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相 应 的 处 理 办 法 在 后 续 开 放 日 予 以 兑 付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形 消 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 九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在 各 项 条 件 成 熟 的 情 况 下, 本 基 金 可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服 务, 具 体 实 施 方 法 以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布 的 业 务 规 则 为 准 七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上 投 摩 根 富 林 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富 城 路 99 号 震 旦 国 际 大 楼 20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富 城 路 99 号 震 旦 国 际 大 楼 2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有 道 总 经 理 : 王 鸿 嫔 成 立 日 期 :2004 年 5 月 12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2004]56 号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发 起 设 立 基 金 以 及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实 缴 注 册 资 本 :15000 万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树 清 成 立 日 期 :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1998]12 号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等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壹 仟 玖 佰 肆 拾 贰 亿 叁 仟 零 贰 拾 伍 万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 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取 得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发 售 的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其 认 购 或 申 购 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 为 必 要 条 件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为 A B 两 类 A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即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始 终 少 于 5,000,000 份 或 由 B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降 级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B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即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曾 达 到 过 5,000,000 份, 且 其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500,000 份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基 金 对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升 降 级 方 式 为, 如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任 何 一 个 开 放 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认 购 申 购 分 配 收 益 或 其 他 方 式, 使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达 到 5,000,000 份 的, 即 由 A 类 持 有 人 升 级 为 B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如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任 何 一 个 开 放 日,B 类 持 有 人 通 过 赎 回 或 其 他 方 式 使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500,000 份, 即 由 B 类 持 有 人 降 为 A 类 A B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区 别 在 于 适 用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费 率 不 同, 由 此 导 致 A B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率 不 同, 其 它 权 益 均 相 同

八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2. 获 得 管 理 人 报 酬 ; 3.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4.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制 订 和 调 整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5.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对 基 金 资 产 其 它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6.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提 名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 7. 选 择 更 换 销 售 代 理 机 构, 并 依 据 销 售 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其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8. 选 择 更 换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获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9.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赎 回 的 申 请 ; 10.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11.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2.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申 购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决 策,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监 察 和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6.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方 谋 取 利 益,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资 产 ; 7.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8.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9.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本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10.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1.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2. 编 制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3.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4.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投 资 意 向 等 除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15.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16.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7.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8.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9.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资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20.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致 使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2.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它 义 务 九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1.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 2.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如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的, 不 予 执 行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3.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依 法 保 管 基 金 资 产 ; 4.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5.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认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了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对 基 金 资 产 其 它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6.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7.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它 权 利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1.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资 产 ; 2.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配 备 足 够 的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托 管 事 宜 ; 3.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4.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资 产 ; 5.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7. 保 守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除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8.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9.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0.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1.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交 割 事 宜 ; 12.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13. 复 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14.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5.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6.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7.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18.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19.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它 义 务 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之 日,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 1.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资 产 ; 3. 依 法 转 让 或 者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依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8.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9.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它 权 利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

1.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2. 交 纳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款 项 及 规 定 的 费 用 ; 3. 在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4.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5.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它 义 务 十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一 ) 有 以 下 事 由 情 形 之 一 时,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或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但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2 变 更 基 金 类 型 或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3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范 围 或 策 略 ; 4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5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6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7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8 本 基 金 与 其 它 基 金 的 合 并 ; 9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它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 二 ) 以 下 情 况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收 费 方 式 ; 3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4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5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6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以 外 的 其 它 情 形 ( 三 ) 召 集 方 式 : 1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开 会 时 间 地 点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确 定 2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并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地 点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3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 含 百 分 之 十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 含 百 分 之 十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4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 含 百 分 之 十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 含 百 分 之 十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并 至 少 提 前 三 十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干 扰 6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包 括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 应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四 ) 通 知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 天,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公 告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就 未 经 公 告 的 事 项 进 行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将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1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地 点 方 式 ; 2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 事 项 ; 3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4 投 票 委 托 书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5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电 话 ; 6 如 采 用 通 讯 表 决 方 式, 则 载 明 投 票 表 决 的 截 止 日 以 及 表 决 票 的 送 达 地 址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书 面 表 达 意 见 的 寄 交 和 收 取 方 式 ( 五 ) 开 会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 人 确 定, 但 决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事 宜 必 须 以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1)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2) 经 核 对,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全 部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不 含 50%) 2 在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1)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2) 召 集 人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3)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不 含 50%); (4)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其 它 代 表,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否 则 表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六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并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内 的 重 大 事 项, 如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的 重 大 修 改 终 止 基 金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之 间 或 与 其 它 基 金 合 并 以 及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它 事 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日 前 30 天 公 告 否 则, 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 保 证 至 少 有 30 天 的 间 隔 期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或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 临 时 提 案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前 30 天 提 交 召 集 人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的 临 时 提 案 进 行 审 查, 符 合 条 件 的 应 当 进 行 公 告 并 顺 延 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 以 保 证 至 少 有 30 天 的 间 隔 期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包 括 临 时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1) 关 联 性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 明 (2) 程 序 性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作 出 决 定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决 定,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3)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或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未 获 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其 时 间 间 隔 不 少 于 六 个 月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2 议 事 程 序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后 生 效 ;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10 天 公 布 提 案,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在 公 证 机 构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或 备 案 后 生 效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七 ) 表 决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一 份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特 别 决 议 对 于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不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2) 一 般 决 议 对 于 一 般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 不 含 百 分 之 五 十 ) 通 过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4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逐 项 表 决 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就 未 经 公 告 的 事 项 进 行 表 决 ( 八 ) 计 票 1 现 场 开 会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为 召 集 人 授 权 出 席 大 会 的 代 表,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担 任 监 票 人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3)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可 以 对 所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而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理 人 对 会 议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会 议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重 新 清 点 仅 限 一 次 2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大 会 召 集 人 通 知, 但 拒 不 派 授 权 代 表 监 督 计 票 的,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效 力 ( 九 ) 生 效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按 照 基 金 法 有 关 规 定 表 决 通 过 的 事 项,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经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出 具 的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后 3 个 工 作 日 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公 告 十 二 基 金 管 理 人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与 程 序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更 换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须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1)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 人 接 管 的 ; 2)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解 任 的 ; 3)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充 分 理 由 认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继 续 履 行 基 金 管 理 职 责, 并 依 法 取 消 其 基 金 管 理 资 格 的 ; 4)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2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更 换 程 序 1) 提 名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名,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资 格 条 件 ; 2) 决 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后 六 个 月 内 对 被 提 名 的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形 成 决 议,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资 格 条 件 ; 3) 核 准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产 生 之 前,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当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4)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相 关 决 议 通 过,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资 料, 及 时 向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接 收 ; 5)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审 计,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同 时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 6)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退 任 后, 本 基 金 应 替 换 或 删 除 基 金 名 称 中 上 投 摩 根 的 字 样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1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须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1)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 的 ; 2)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作 出 决 议 予 以 解 任 的 ; 3)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有 充 分 理 由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继 续 基 金 托 管 职 责, 并 依 法 取 消 其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

4)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2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程 序 1) 提 名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名,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资 格 条 件 ; 2) 决 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后 六 个 月 内 对 被 提 名 的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形 成 决 议 ; 3) 核 准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产 生 之 前,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当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4)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相 关 决 议 通 过,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原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管 理 基 金 资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资 料, 及 时 与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基 金 资 产 和 托 管 业 务 移 交 手 续 ; 5) 审 计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审 计,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同 时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更 换 1 提 名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更 换, 由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分 别 按 上 述 程 序 进 行 ; 3 公 告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相 关 决 议 通 过,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联 合 公 告 十 三 基 金 的 托 管 本 基 金 资 产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法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订 立 托 管 协 议, 以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登 记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和 运 作 及 相 互 监 督 等 相 关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十 四 基 金 转 换

为 方 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来 在 各 项 技 术 条 件 和 准 备 完 备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投 资 者 可 以 选 择 在 本 基 金 和 上 投 摩 根 富 林 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 如 有 ) 之 间 进 行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转 换 的 数 额 限 制 转 换 费 率 等 具 体 规 定 可 以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另 行 规 定 十 五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转 托 管 冻 结 与 质 押 ( 一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继 承 遗 赠 司 法 执 行 等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合 格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或 机 构 投 资 者 1 继 承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2 遗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立 遗 嘱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赠 给 法 定 继 承 人 以 外 的 其 他 人 ; 3 司 法 执 行 是 指 根 据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有 履 行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依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之 规 定 主 动 过 户 给 其 他 人, 或 法 院 依 据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将 有 履 行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人 ( 二 )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到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其 指 定 的 网 点 办 理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上 投 摩 根 富 林 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三 )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确 认, 该 确 认 一 般 情 况 下 应 在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经 审 核 通 过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做 出 ; 申 请 人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缴 纳 过 户 费 用 ( 四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以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在 多 个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 认 购 ) 基 金 份 额, 但 必 须 在 原 申 购 ( 认 购 ) 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办 理 其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转 托 管 手 续 转 托 管 在 转 出 方 进 行 申 报, 基 金 投 资 者 于 T 日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转 出 成 功 后, 一 般 情 况 下 转 托 管 份 额 可 于 T+1 日 在 转 入 方 网 点 办 理 转 入 手 续, 基 金 投 资 者 可 于 T+3 日 起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五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 包 括 现 金 分 红 和 红 利 再 投 资 ) 一 并 冻 结 ( 六 ) 在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可 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业 务, 并 会 同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制 定 公 布 和 实 施 相 应 的 业 务 规 则

十 六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及 其 代 理 基 金 的 销 售 业 务 指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申 请 为 其 办 理 基 金 的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非 交 易 过 户 转 托 管 及 其 他 有 关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及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应 与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签 订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以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之 间 在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等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义 务,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安 全,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应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十 七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及 其 代 理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存 管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基 金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应 与 代 理 人 签 订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以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代 理 机 构 在 基 金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一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享 有 如 下 权 利 : 1 建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投 资 者 基 金 份 额 账 户 ; 2 取 得 注 册 登 记 费 ; 3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户 资 料 交 易 资 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 4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二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承 担 如 下 义 务 : 1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办 理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2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法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3 保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及 相 关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等 业 务 记 录 15 年 以 上 ; 4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因 违 反 该 保 密 义 务 对 基 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带 来 的 损 失, 须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但 司 法 强 制 检 查 情 形 除 外 ; 5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十 八 基 金 的 投 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通 过 合 理 的 资 产 选 择, 在 有 效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和 保 持 较 高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资 金 的 流 动 性 储 备, 进 一 步 优 化 现 金 管 理, 并 力 求 获 得 高 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稳 定 回 报 ( 二 ) 投 资 理 念 本 基 金 采 取 主 动 式 投 资 管 理 策 略, 积 极 追 求 类 属 资 产 与 个 券 品 种 的 合 理 选 择 与 配 置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实 现 投 资 组 合 的 高 变 现 力 与 稳 健 收 益, 满 足 投 资 者 对 高 流 动 性 低 风 险 金 融 资 产 的 需 求 ( 三 ) 投 资 范 围 1) 现 金 ; 2)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大 额 存 单 ; 3) 剩 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以 内 ( 含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 的 债 券 ; 4)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 券 回 购 ; 5)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6) 中 国 证 监 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四 )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将 充 分 运 用 收 益 率 策 略 与 估 值 策 略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对 各 类 可 投 资 资 产 进 行 合 理 的 配 置 和 选 择 投 资 策 略 首 先 审 慎 考 虑 各 类 资 产 的 收 益 性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性 特 征, 在 风 险 与 收 益 的 配 比 中, 力 求 将 各 类 风 险 降 到 最 低, 并 在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为 投 资 者 获 取 稳 定 的 收 益 ( 五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6 个 月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 鉴 于 本 基 金 产 品 自 身 及 目 标 市 场 定 位, 特 制 订 此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当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或 市 场 有 更 加 适 合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此 基 准 进 行 调 整, 并 提 前 三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六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本 基 金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高 流 动 性 低 风 险 品 种, 其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率 都 低 于 股 票 基 金 债 券 基 金 和 混 合 基 金 ( 七 )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 利 用 本 基 金 风 险 控 制 与 绩 效 评 估 系 统, 跟 踪 组 合 及 个 券 风 险, 主 要 风 险 控 制 指 标 包 括 组 合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度 量 债 券 组 合 的 利 率 风 险 度 量 波 动 度 的 风 险 度 量 个 券 信 用 等 级 业 绩 评 价 等

( 八 ) 基 金 的 禁 止 行 为 1. 承 销 证 券 ;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 6.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7. 投 资 于 股 票 可 转 换 债 券 剩 余 期 限 超 过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的 债 券 信 用 等 级 在 AAA 级 以 下 的 企 业 债 券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禁 止 投 资 的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 8.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如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发 生 变 更, 上 述 禁 止 行 为 应 相 应 变 更 ( 九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1.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公 司 发 行 的 短 期 企 业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十 ; 2. 本 基 金 存 放 在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三 十 ; 存 放 在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五 ; 3.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四 十 ; 4. 中 国 证 监 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的 其 它 比 例 限 制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超 过 一 百 二 十 天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另 有 规 定 的, 应 从 其 规 定 由 于 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的 变 化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超 过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以 达 到 标 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十 九 基 金 的 融 资 本 基 金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二 十 基 金 的 财 产 (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应 收 债 券 利 息 以 及 其 它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三 ) 基 金 资 产 的 账 户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基 金 专 用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以 及 证 券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和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资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它 基 金 资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四 ) 基 金 资 产 的 处 分 基 金 资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资 产, 基 金 资 产 相 互 独 立,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资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基 金 资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扣 押 或 其 它 权 利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基 金 资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非 因 基 金 资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不 得 对 基 金 资 产 强 制 执 行 二 十 一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 值 目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客 观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的 价 值 ( 二 ) 估 值 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三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应 收 债 券 利 息 以 及 其 它 资 产 ( 四 ) 估 值 方 法 1.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按 票 面 利 率 或 商 定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在 其 剩 余 期 限 内 平 均 摊 销, 每 日 计 提 收 益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在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交 易 所 短 期 债 券 可 以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前, 本 基 金 暂 不 投 资 于 交 易 所 短 期 债 券 2. 债 券 回 购 按 成 本 法 估 值 3. 银 行 存 款 逐 日 计 提 利 息

4. 由 于 按 摊 余 成 本 法 估 值 可 能 会 出 现 被 估 值 对 象 的 市 价 和 成 本 价 偏 离, 为 消 除 或 减 少 因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背 离 导 致 基 金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稀 释 或 其 他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在 实 际 操 作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需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按 市 价 法 定 期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当 以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净 值 与 影 子 定 价 的 偏 差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净 值 的 0.5%,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发 生 了 其 他 重 大 偏 差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将 背 离 金 额 确 认 为 估 值 增 值 或 减 值, 并 在 有 价 债 券 剩 余 期 间 内 采 用 直 线 法 摊 销 5.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规 定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议 后, 按 最 能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的 方 法 估 值 即 使 存 在 上 述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若 采 用 上 述 1-4 规 定 的 方 法 为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了 估 值, 仍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6.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五 ) 估 值 程 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告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时 间 与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况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它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七 ) 基 金 估 值 差 错 处 理 方 式 差 错 处 理 的 原 则 和 方 法 如 下 : 1. 基 金 收 益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纠 正,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2.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0.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并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3. 因 基 金 收 益 计 算 错 误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予 以 赔 偿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其 他 责 任 人 进 行 追 偿, 赔 偿 权 限 于 差 错 而 导 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4. 基 金 管 理 人 具 有 向 当 事 人 追 偿 不 当 利 得 的 权 利 5.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八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本 条 第 ( 四 ) 款 第 5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处 理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 其 它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二 十 二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基 金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 4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6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7 基 金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8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可 以 列 入 的 其 它 费 用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3% 年 费 率 计 提,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年 管 理 费 率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2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0% 年 费 率 计 提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年 托 管 费 率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3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年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 前 一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A) 对 于 A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年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应 为 0.25% 对 于 由 B 类 降 级 为 A 类 的 持 有 人, 年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应 自 其 降 级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适 用 A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费 率 (B) 对 于 B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年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为 0.01% 对 于 由 A 类 升 级 为 B 类 的 持 有 人, 年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应 自 其 达 到 B 类 条 件 的 开 放 日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享 受 B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费 率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算, 每 日 计 提,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收,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后 支 付 给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专 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4 若 本 基 金 发 售 失 败, 发 售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各 项 费 用 按 有 关 法 规 列 支 5 本 条 第 ( 一 ) 款 第 4 至 第 7 项 费 用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支 付, 列 入 当 期 基 金 费 用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四 ) 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调 整 1.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调 低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2. 本 基 金 可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条 件 下 按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增 加 其 他 种 类 的 基 金 费 用 如 本 基 金 仅 对 新 发 售 的 基 金 份 额 适 用 新 的 基 金 费 用 种 类, 不 涉 及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五 )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二 十 三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一 ) 收 益 的 构 成 基 金 收 益 包 括 :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票 据 利 息 收 入 债 券 回 购 收 入 已 实 现 的 其 它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等 项 目 后 的 余 额 ( 二 )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本 基 金 同 一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2. 本 基 金 采 用 1.00 元 固 定 份 额 净 值 交 易 方 式, 自 基 金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之 日 起 每 个 开 放 日 将 实 现 的 基 金 净 收 益 ( 或 净 损 失 )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并 定 期 结 转 到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使 基 金 账 面 份 额 净 值 始 终 保 持 1.00 元 3. 收 益 分 配 的 方 式 约 定 为 红 利 再 投 资 如 当 月 累 计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为 正, 则 为 持 有 人 增 加 相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 如 当 月 累 计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为 负, 则 为 持 有 人 缩 减 相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获 取 现 金 收 益 4. 本 基 金 收 益 每 月 集 中 结 转 一 次, 成 立 不 满 一 个 月 不 结 转 5. 本 基 金 任 何 一 类 基 金 份 额 投 资 当 期 亏 损 时, 维 持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0 元, 相 应 减 少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份 额 ( 三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公 告 1. 本 基 金 每 工 作 日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每 万 份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的 计 算 如 下 :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分 配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在 外 的 总 份 额 10,000 上 述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以 去 尾 的 方 式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2. 本 基 金 每 月 例 行 对 上 月 实 现 的 收 益 进 行 收 益 结 转, 具 体 做 法 是 将 基 金 投 资 者 账 户 的 当 前 累 计 收 益 结 转 为 该 基 金 投 资 者 账 户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3. 本 基 金 对 每 月 例 行 的 收 益 结 转 不 再 另 行 公 告 ( 四 )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收 益 分 配 采 用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免 收 再 投 资 的 费 用 二 十 四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

2.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如 果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成 立 的 当 年 少 于 2 个 月,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 3. 基 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记 账 单 位 是 人 民 币 元 ; 4.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的 会 计 制 度 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5.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独 立 核 算 ; 6.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留 完 整 的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凭 证,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报 表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确 认 ( 二 )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 2.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时, 须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3.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 同 意,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后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二 十 五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 披 露 原 则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等 媒 介 披 露,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二 ) 基 金 募 集 信 息 披 露 1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三 日 前, 将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3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4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六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四 十 五 日 内,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公 告 的 十 五 日 前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三 ) 定 期 报 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的 相 关 文 件 的 规 定 单 独 编 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相 关 内 容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 过 网 站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1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九 十 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2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3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及 季 度 报 告 中 的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部 分 应 披 露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两 个 月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四 ) 临 时 报 告 与 公 告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两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 事 件 :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提 前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3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5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

11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资 产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 12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5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但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16 管 理 费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8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9 变 更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20 更 换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21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 22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3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5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赎 回 ; 26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 27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五 ) 公 开 澄 清 在 基 金 合 同 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六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代 销 机 构 的 住 所, 基 金 投 资 者 可 免 费 查 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印 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基 金 投 资 者 可 免 费 查 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印 件 二 十 六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资 产 的 清 算 ( 一 ) 下 列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相 关 决 议,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自 批 准 之 日 起 生 效 :

1 因 变 更 基 金 类 型 或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而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 2 因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而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 3 因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程 序 而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 4 因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而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 5 为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而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而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6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应 当 通 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产 生 的 决 议 方 可 对 基 金 合 同 做 出 修 改 的 情 况 ( 二 ) 下 列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修 改, 并 报 证 监 会 审 批 或 备 案 : 1 因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而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收 费 方 式 而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 3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 4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的 ; 5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 6 除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以 外 的 其 它 情 况 ( 三 ) 本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本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而 在 六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接 其 原 有 职 责 的 ; 3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而 六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其 原 有 职 责 的 ; 4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其 它 情 况 ( 四 ) 基 金 资 产 的 清 算 1 清 算 组 (1) 自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组,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相 关 的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3)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 金 资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2 基 金 资 产 清 算 程 序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由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对 基 金 资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