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动 画 学 院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实 施 管 理 办 法 为 了 加 强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管 理, 在 认 真 总 结 2012 年 国 家 和 省 级 项 目 实 施 经 验 基 础 上, 对 原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实 施 管 理 办 法 进 行 修 订 如 下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 据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十 二 五 期 间 实 施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的 意 见 教 育 部 关 于 做 好 本 科 教 学 工 程 国 家 级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的 通 知 和 吉 林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启 动 吉 林 省 高 等 学 校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的 通 知 文 件 精 神, 为 规 范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管 理 工 作, 结 合 学 院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工 作 以 转 变 教 育 思 想 更 新 教 育 观 念 提 升 学 生 社 会 责 任 感 创 新 精 神 创 业 意 识 和 创 业 能 力 为 核 心, 搭 建 平 台 提 供 条 件 落 实 责 任 加 强 管 理 注 重 成 果 转 化, 深 化 学 研 产 一 体 化 的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改 革, 大 力 推 进 学 院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工 作, 强 化 创 意 创 新 思 维 训 练, 切 实 增 强 学 生 的 创 新 创 业 能 力, 不 断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依 托 产 业 公 司 支 持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成 果 转 化, 探 索 建 立 大 学 生 参 与 科 学 研 究 和 创 新 创 业 实 践 的 有 效 机 制 1
第 三 条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实 施 的 载 体 是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项 目 分 为 国 家 级 省 级 院 级 共 三 级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内 容 包 括 创 新 训 练 项 目 创 业 训 练 项 目 和 创 业 实 践 项 目 三 类 : 创 新 训 练 项 目 是 本 科 生 个 人 或 团 队,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自 主 完 成 创 新 性 研 究 项 目 设 计 研 究 条 件 准 备 和 项 目 实 施 研 究 报 告 撰 写 成 果 ( 学 术 ) 交 流 等 工 作 创 业 训 练 项 目 是 本 科 生 团 队,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团 队 中 每 个 学 生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扮 演 一 个 或 多 个 具 体 的 角 色, 通 过 编 制 商 业 计 划 书 开 展 可 行 性 研 究 模 拟 企 业 运 行 参 加 企 业 实 践 撰 写 创 业 报 告 等 工 作 创 业 实 践 项 目 是 学 生 团 队, 在 学 校 导 师 和 企 业 导 师 共 同 指 导 下, 采 用 前 期 创 新 训 练 项 目 ( 或 创 新 性 实 验 ) 的 成 果, 提 出 一 项 具 有 市 场 前 景 的 创 新 性 产 品 或 者 服 务, 以 此 为 基 础 开 展 创 业 实 践 活 动 第 四 条 项 目 由 大 学 生 个 人 或 团 队, 在 导 师 的 指 导 下, 自 主 选 题, 自 主 进 行 研 究 设 计 和 实 践, 自 主 开 展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第 五 条 申 请 人 一 次 只 能 参 加 一 个 项 目 的 申 报, 不 得 同 时 在 不 同 项 目 之 间 交 叉 申 报 第 二 章 组 织 机 构 第 六 条 学 院 成 立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以 下 简 称 院 领 导 小 组 ), 学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为 组 长, 主 管 教 学 和 学 2
生 工 作 的 副 院 长 为 副 组 长, 教 务 处 学 工 处 团 委 招 生 就 业 处 科 研 处 资 产 采 购 管 理 中 心 财 务 审 计 处 等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和 产 业 公 司 相 关 领 导 为 主 要 成 员, 共 同 协 调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实 施 工 作 第 七 条 学 院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设 在 教 务 处, 教 务 处 负 责 计 划 的 日 常 组 织 管 理 和 协 调 工 作 负 责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有 关 规 定 的 拟 定, 计 划 项 目 的 立 项 评 审 中 期 检 查 结 项 验 收 学 生 成 绩 管 理 教 师 工 作 量 核 定 经 费 管 理 等 第 八 条 各 分 院 负 责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的 具 体 实 施 和 管 理 工 作, 落 实 项 目 申 报 指 导 教 师 配 备 组 织 实 施 中 期 检 查 后 期 结 项 经 费 使 用 等 具 体 事 宜 第 九 条 学 工 处 团 委 负 责 学 生 项 目 交 流 组 织 与 管 理 工 作, 负 责 校 园 学 生 创 新 氛 围 的 营 造 ; 招 生 就 业 处 协 助 完 成 创 业 实 践 项 目 的 过 程 指 导 检 查 工 作 ; 科 研 处 负 责 科 研 立 项 的 成 果 认 定 组 织 工 作 ; 资 产 采 购 管 理 中 心 负 责 仪 器 设 备 购 置 与 条 件 保 障 工 作 ; 财 务 审 计 处 负 责 经 费 保 障 与 管 理 工 作 产 业 公 司 协 助 招 生 就 业 处 完 成 吉 林 动 画 学 院 创 业 实 践 项 目 申 报 指 南 的 制 定, 负 责 产 业 公 司 指 导 教 师 的 选 派 工 作 第 十 条 评 审 专 家 组 由 科 研 能 力 强 教 学 实 践 水 平 高 的 教 师 以 及 行 业 专 家 组 成 专 家 组 负 责 对 国 家 省 级 院 级 项 目 进 行 评 审 验 收 并 指 导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的 相 关 工 作 3
第 三 章 项 目 申 报 第 十 一 条 三 类 项 目 本 着 自 主 申 请 公 正 合 理 择 优 支 持 鼓 励 创 新 的 原 则 其 中 创 新 训 练 项 目 主 要 面 向 二 三 年 级 学 生, 创 业 训 练 项 目 和 创 业 实 践 项 目 主 要 面 向 三 四 年 级 学 生 四 年 级 学 生 必 须 确 保 毕 业 前 在 学 院 保 质 保 量 的 完 成 项 目 第 十 二 条 项 目 选 题 主 要 结 合 我 院 专 业 实 际, 面 向 动 画 漫 画 特 种 电 影 新 媒 体 动 漫 网 络 游 戏 设 计 广 告 传 媒 摄 影 等 研 发, 创 意 生 产 服 务 或 新 科 技 设 备 的 研 发 生 产, 产 品 的 销 售 等 方 面 申 请 理 由 充 分 方 案 具 体 思 路 新 颖 目 标 明 确, 具 有 创 新 性 探 索 性 和 可 行 性 第 十 三 条 创 新 训 练 项 目 可 以 个 人 或 团 队 ( 不 超 5 人 ) 申 报, 创 业 项 目 必 须 以 团 队 形 式 申 请 ( 成 员 一 般 不 超 过 7 人 ), 每 个 项 目 设 负 责 人 一 人 鼓 励 专 业 交 叉 融 合, 鼓 励 跨 专 业 联 合 申 报 申 请 创 业 实 践 项 目 需 按 照 吉 林 动 画 学 院 创 业 实 践 项 目 申 报 指 南 进 行 申 报 三 类 项 目 需 按 要 求 填 写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申 请 书 创 业 训 练 创 业 实 践 项 目 还 需 提 交 创 业 计 划 书 和 创 业 项 目 可 行 性 分 析 报 告 第 十 四 条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实 施 学 院 导 师 和 企 业 导 师 双 导 师 制 每 个 项 目 需 配 备 一 名 指 导 教 师, 创 业 训 练 项 目 和 创 业 实 践 项 目 可 同 时 聘 请 一 名 具 有 产 业 经 验 的 优 秀 企 业 家 或 行 业 专 家 为 指 导 教 师 学 院 指 导 教 师 应 具 有 较 强 的 实 践 创 新 经 验, 原 则 上 主 持 过 或 主 要 参 与 过 院 级 及 以 上 科 研 课 题 创 业 项 目 每 位 4
指 导 教 师 只 能 指 导 一 个 项 目 第 四 章 项 目 评 审 第 十 五 条 国 家 级 省 级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由 学 院 组 织 从 院 级 申 报 项 目 中 遴 选 第 十 六 条 学 院 评 审 主 要 分 书 面 评 议 和 答 辩 环 节, 专 家 组 主 要 审 查 项 目 的 科 学 性 创 新 性 可 行 性 应 用 性 及 训 练 计 划 等,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的 方 式 评 选 出 院 级 项 目, 并 择 优 推 荐 省 级 国 家 级 项 目 第 十 七 条 学 院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将 专 家 组 评 审 结 果 汇 总, 报 领 导 小 组 通 过 后 在 全 院 范 围 内 公 示 公 示 期 内 无 异 议, 由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报 学 院 发 文 下 达 立 项 通 知 公 示 期 内 如 有 异 议, 由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组 织 专 家 组 复 议 第 十 八 条 项 目 负 责 人 要 在 发 文 后 一 周 内 与 学 院 签 定 吉 林 动 画 学 院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合 同 书 由 教 务 处 按 规 定 核 拨 项 目 资 助 经 费 不 按 时 签 订 合 同 者, 按 自 动 放 弃 处 理 第 五 章 项 目 运 行 第 十 九 条 项 目 执 行 时 间 为 1~2 年 创 新 训 练 项 目 实 施 期 限 一 般 为 1 年, 创 业 训 练 项 目 和 创 业 实 践 项 目 实 施 期 限 一 般 不 超 过 2 年 立 项 学 生 需 充 分 利 用 产 业 项 目 实 训 时 间 寒 暑 假 及 课 外 时 间 完 成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在 其 毕 业 前 完 成 项 目 第 二 十 条 该 项 目 是 以 学 生 为 主 的 创 新 实 践 活 动, 由 本 科 生 5
个 人 或 团 队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自 主 设 计 自 主 完 成 自 主 管 理 完 成 编 制 商 业 计 划 书 开 展 可 行 性 研 究 模 拟 企 业 运 行 参 加 企 业 实 践 撰 写 创 业 报 告 等 工 作, 学 生 要 对 训 练 方 案 及 技 术 路 线 进 行 可 行 性 分 析, 并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不 断 调 整 优 化, 保 证 在 校 期 间 完 成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院 为 获 批 立 项 的 学 生 在 非 教 学 时 间 免 费 提 供 实 验 室 工 作 室 创 作 室 实 训 室 及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支 持 为 具 备 创 业 条 件 的 团 队 免 费 提 供 3000 平 方 米 工 作 场 所 学 院 建 立 大 学 生 实 践 教 学 平 台 和 公 共 技 术 服 务 平 台, 提 供 技 术 设 备 管 理 等 支 持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院 对 项 目 进 展 进 行 跟 踪 管 理, 实 施 中 期 检 查,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进 一 步 资 助 中 期 检 查 时 项 目 组 应 向 教 务 处 提 交 吉 林 动 画 学 院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中 期 进 度 报 告, 提 供 阶 段 性 的 实 践 活 动 原 始 记 录 中 期 检 查 主 要 是 对 项 目 的 工 作 进 度 各 项 工 作 完 成 情 况 中 期 成 果 等 给 出 恰 当 的 评 价, 提 出 项 目 进 一 步 实 施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如 发 现 项 目 申 报 或 实 施 过 程 中 有 弄 虚 作 假 或 工 作 无 明 显 进 展 的 现 象, 应 提 出 及 时 终 止 项 目 运 行 的 建 议 第 二 十 三 条 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须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经 项 目 负 责 人 所 在 分 院 同 意, 报 学 院 审 核 : 1. 变 更 项 目 负 责 人 ; 2. 项 目 内 容 有 重 大 调 整 ; 3. 申 请 延 期 ( 最 多 不 得 超 过 一 学 期 ); 6
4. 终 止 项 目 运 行 ( 无 法 克 服 原 因 ) 第 二 十 四 条 对 不 按 时 递 交 中 期 进 度 报 告 项 目 无 明 显 进 展 或 工 作 中 弄 虚 作 假 的, 将 终 止 该 项 目 的 运 行 第 六 章 经 费 管 理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院 十 二 五 期 间, 将 继 续 利 用 学 院 设 立 的 学 生 创 业 基 金, 择 优 对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进 行 资 助 确 定 为 省 级 或 国 家 级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项 目, 根 据 项 目 类 型 预 期 成 果 类 型 按 1 千 元 至 5 万 元 不 同 级 别 确 定 经 费 资 助 额 度 学 院 按 照 相 关 文 件 要 求 进 行 1:1 配 套, 配 套 经 费 主 要 用 于 分 院 学 院 两 级 创 新 创 业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实 践 教 学 平 台 建 设 软 硬 件 设 备 投 入 指 导 教 师 工 作 量 补 贴 成 果 作 品 展 览 等 费 用 1. 国 家 级 项 目 经 费 标 准 如 下 : 预 期 成 果 类 型 项 目 类 型 创 新 训 练 ( 元 / 项 ) 7 创 业 训 练 ( 元 / 项 ) 创 业 实 践 ( 元 / 项 ) 报 告 ( 论 文 ) 类 3000 5000 -- 设 计 ( 方 案 案 例 ) 类 5000 7000 -- 数 字 作 品 类 7000 9000 13000-40000 产 品 ( 实 物 技 术 成 果 ) 类 9000 12000 15000-50000 2. 省 级 项 目 参 照 同 类 型 国 家 级 项 目 标 准 的 1/2 额 度 资 助 3. 院 级 项 目 由 分 院 自 筹 经 费 支 持 第 二 十 六 条 资 助 经 费 按 项 目 一 次 核 定, 由 财 务 审 计 处 设 立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专 门 帐 户,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负 责 使 用 学 生 申 请 经 费 需 经 指 导 教 师 学 生 所 在 分 院 审 核,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方 可 使 用, 保 证 专 款 专 用
第 二 十 七 条 项 目 资 助 经 费 分 三 次 下 拨 到 项 目 负 责 人 所 在 分 院, 项 目 启 动 时 下 拨 40%, 通 过 中 期 检 查 后 再 下 拨 30%, 结 项 验 收 后 下 拔 24%, 其 余 6% 做 为 项 目 评 审 鉴 定 费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做 到 节 约 开 支, 专 款 专 用 第 二 十 八 条 经 费 使 用 按 项 目 合 同 书 中 的 预 算 和 学 院 财 务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该 经 费 主 要 用 于 学 生 进 行 项 目 研 究 中 购 买 相 关 耗 材 仪 器 设 备 软 件 样 品 制 作 等 费 用 图 书 资 料 费 论 文 版 面 费 专 利 申 请 费 形 象 注 册 费 成 果 鉴 定 费 咨 询 论 证 费 打 字 复 印 费 场 地 费 调 研 考 察 会 议 差 旅 费 等 支 出, 不 得 用 于 招 待 费 劳 务 费 购 置 生 活 用 品 等 与 项 目 内 容 无 关 的 开 支,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其 中 项 目 组 购 买 的 相 关 仪 器 设 备 软 件 类 需 在 学 院 资 产 采 购 中 心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项 目 结 项 验 收 后 上 交 资 产 采 购 中 心 统 一 管 理 项 目 产 生 的 无 形 资 产 ( 专 利 版 权 等 ) 学 院 将 制 定 相 关 管 理 办 法 教 师 不 得 使 用 学 生 项 目 经 费, 学 院 分 院 不 提 取 管 理 费, 不 截 留 和 挪 用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院 对 项 目 经 费 实 行 监 督 管 理, 保 证 经 费 使 用 科 学 合 理 高 效 项 目 结 束 后 进 行 项 目 经 费 决 算, 并 接 受 学 院 审 计 部 门 审 计 监 督 第 七 章 项 目 结 项 与 验 收 第 三 十 条 项 目 应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结 题, 结 题 时 除 提 交 吉 林 动 画 学 院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结 项 报 告 书 外, 创 业 训 练 和 创 业 实 践 项 目 需 上 交 商 业 计 划 书 创 业 报 告 项 8
目 组 还 应 提 交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相 关 原 始 材 料 或 实 物 ; 形 成 实 践 成 果 的, 应 将 完 成 的 论 文 设 计 专 利 等 一 并 提 交 到 教 务 处 第 三 十 一 条 专 家 组 查 验 相 关 结 题 材 料, 听 取 项 目 组 成 员 的 汇 报 答 辩 和 成 果 演 示, 在 全 面 评 价 项 目 完 成 情 况 和 成 果 水 平 的 基 础 上, 对 项 目 作 出 明 确 的 成 绩 评 定, 填 写 吉 林 动 画 学 院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验 收 表 第 三 十 二 条 教 务 处 建 立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档 案, 包 括 项 目 申 请 书 中 期 检 查 表 结 项 报 告 书 项 目 验 收 表 商 业 计 划 书 创 业 报 告 研 究 论 文 等 成 果 以 及 原 始 资 料 第 三 十 三 条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所 取 得 的 成 果 公 开 发 表 时 要 注 明 吉 林 动 画 学 院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资 助 申 请 的 专 利 要 标 注 吉 林 动 画 学 院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资 助 第 八 章 鼓 励 政 策 第 三 十 四 条 以 学 生 为 第 一 申 请 人 在 国 内 外 申 请 专 利 的, 凭 专 利 受 理 书 可 以 申 请 专 利 申 请 费, 专 利 知 识 产 权 归 学 院 所 有 对 有 实 用 价 值 的 成 果 在 条 件 允 许 情 况 下 可 协 调 产 业 公 司 进 行 成 果 转 化 和 推 广 第 三 十 五 条 在 创 业 训 练 和 创 业 实 践 项 目 中 表 现 突 出 的 项 目 和 团 队, 可 优 先 申 请 吉 林 动 画 学 院 学 生 创 业 基 金, 学 院 继 续 支 持 学 生 开 展 创 业 9
第 三 十 六 条 完 成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经 审 核 验 收 合 格 者, 经 学 生 ( 限 项 目 组 成 员 ) 提 出 申 请, 经 分 院 审 查, 可 代 替 本 专 业 相 应 实 践 课 程 的 考 核 成 绩, 或 可 作 为 毕 业 创 作 ( 设 计 ) 课 题 继 续 进 行 四 年 级 学 生 完 成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经 审 核 验 收 合 格 者, 对 于 成 果 已 经 达 到 毕 业 创 作 ( 设 计 ) 要 求 的, 经 分 院 审 核 鉴 定 后 可 代 替 毕 业 创 作 ( 设 计 ) 支 持 项 目 学 生 参 加 院 内 外 学 术 会 议, 为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提 供 交 流 经 验 展 示 成 果 共 享 资 源 的 机 会 第 三 十 七 条 将 创 新 创 业 教 育 与 训 练 纳 入 职 业 发 展 与 就 业 指 导 课 程, 建 立 多 层 次 立 体 化 的 创 新 创 业 教 育 课 程 体 系 特 别 对 获 批 立 项 的 学 生 集 中 开 设 与 创 新 创 业 有 关 的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管 理 风 险 投 资 公 司 注 册 等 相 关 系 列 课 程 第 三 十 八 条 对 于 获 准 立 项 的 国 家 省 级 院 级 项 目 的 指 导 教 师, 在 学 院 专 项 经 费 中 按 项 目 给 予 工 作 量 补 贴 创 新 训 练 项 目 补 贴 15 学 时, 创 业 训 练 项 目 补 贴 20-30 学 时, 创 业 实 践 项 目 补 贴 25-50 学 时 定 期 组 织 项 目 指 导 教 师 之 间 的 交 流 第 三 十 九 条 经 学 院 评 选 为 优 秀 项 目 成 果 的 学 生 及 指 导 教 师, 学 院 将 给 予 表 彰 奖 励 指 导 教 师 在 年 度 教 科 研 成 果 考 核 中 给 予 一 定 加 分 第 九 章 成 果 展 示 和 交 流 第 四 十 条 学 院 通 过 校 园 网 成 果 展 览 等 形 式 开 展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的 宣 传 与 经 验 交 流, 形 成 辐 射 作 用 10
第 十 章 违 纪 处 理 第 四 十 一 条 凡 属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学 院 将 视 情 节 轻 重 收 回 部 分 或 全 部 资 助 经 费, 同 时 全 院 通 报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当 事 人 以 及 相 关 负 责 人 纪 律 处 分 : 1. 违 反 财 务 政 策 或 经 费 使 用 不 当 ; 2. 抄 袭 他 人 研 究 成 果 作 品 或 其 它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 3. 管 理 不 善, 造 成 财 产 巨 大 损 失 ; 4. 无 故 或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完 成 项 目 或 随 意 放 弃 项 目 第 十 一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二 0 一 三 年 三 月 二 十 五 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