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 贸 党 校 沪 (2005) 第 127 号 商 院 人 关 于 印 发 教 师 职 务 岗 位 设 置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实 施 细 则 等 文 件 的 通 知 各 部 门 : 为 加 快 学 校 ( 院 ) 建 设 步 伐, 经 校 ( 院 ) 长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现 将 学 院 教 师 职 务 岗 位 设 置 办 法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实 施 细 则 等 文 件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附 件 1 关 于 教 师 职 务 岗 位 设 置 的 暂 行 办 法 ; 2 关 于 中 级 或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实 施 细 则 ; 3 关 于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实 施 细 则 ; 4 关 于 教 师 职 务 破 格 聘 任 实 施 办 法 中 共 上 海 市 财 贸 党 校 上 海 商 学 院 二 五 年 十 一 月 十 一 日 主 题 词 : 教 师 岗 位 设 置 专 技 职 务 实 施 细 则 通 知 上 海 商 学 院 院 长 办 公 室 2005 年 11 月 18 日 印 发 打 印 : 庄 黎 丽 校 对 : 张 国 萍 签 发 : 方 名 山 ( 共 印 40 份 ) 1
附 件 一 : 关 于 教 师 职 务 岗 位 设 置 的 暂 行 办 法 根 据 上 海 市 人 事 局 印 发 的 上 海 市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结 构 比 例 和 高 级 职 务 岗 位 设 置 的 意 见 ( 沪 人 2002 第 101 号 ), 结 合 我 院 发 展 规 模 学 科 设 置 办 学 特 点, 制 定 本 暂 行 办 法 一 岗 位 设 置 原 则 1 总 量 控 制, 统 筹 安 排 原 则 在 学 院 核 定 的 教 师 编 制 数 内, 根 据 本 科 院 校 高 级 职 务 占 专 任 教 师 编 制 总 数 的 比 例 要 求, 统 筹 安 排, 设 置 岗 位 2 实 事 求 是 按 需 设 岗 原 则 根 据 学 校 教 学 科 研 的 实 际 需 要 确 定 职 务 岗 位 所 设 置 的 岗 位 与 教 师 实 际 承 担 的 任 务 职 责 相 等 3 重 点 扶 植 兼 顾 一 般 原 则 在 岗 位 数 额 有 限 时, 优 先 保 证 学 院 主 要 学 科 主 要 专 业 主 干 课 程 与 主 要 科 研 项 目 需 要 4 动 态 平 衡 有 序 调 整 原 则 设 置 岗 位 既 兼 顾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又 考 虑 目 前 师 资 队 伍 现 状, 在 保 证 教 师 队 伍 相 对 稳 定 的 同 时, 有 序 调 整, 逐 步 到 位 二 岗 位 设 置 比 例 1 教 授 副 教 授 占 专 任 教 师 编 制 总 数 比 例 控 制 在 35% 左 右 专 职 科 研 人 员 和 兼 任 教 学 工 作 的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高 级 职 务 岗 位 比 例 纳 入 教 师 系 列 统 筹 设 置 2 教 师 以 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高 级 职 务 岗 位 比 例,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该 类 人 员 总 数 的 15% 3 中 初 级 职 务 岗 位 限 额 暂 不 作 具 体 规 定, 只 在 编 制 结 构 比 例 等 方 面 进 行 宏 观 控 制 三 高 级 岗 位 设 置 依 据 1 下 列 岗 位 可 设 置 教 授 职 务 (1) 国 家 级 部 级 市 级 重 点 学 科 的 负 责 岗 位 和 重 要 岗 位 (2) 国 家 级 市 级 重 点 实 验 室 承 担 一 定 教 育 教 学 任 务 的 负 责 岗 位 和 2
主 要 岗 位 (3) 本 科 生 专 业 主 干 课 主 要 基 础 课 主 要 专 业 基 础 课 的 主 讲 岗 位 (4) 正 式 出 版 的 全 国 统 编 教 科 书 的 主 编 和 主 审 岗 位 (5) 双 肩 挑 的 校 ( 院 ) 级 主 要 负 责 岗 位, 二 级 院 系 及 系 室 主 要 业 务 管 理 部 门 的 负 责 岗 位 (6)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中, 一 些 在 行 业 内 有 重 大 影 响, 已 形 成 特 色 专 业 的 负 责 岗 位 2 下 列 岗 位 可 设 置 副 教 授 职 务 (1) 本 专 科 生 主 干 课 主 要 基 础 课 专 业 基 础 课 重 要 选 修 课 的 主 讲 岗 位 (2) 国 家 级 部 级 市 级 重 点 学 科 的 重 要 岗 位, 以 及 重 要 科 研 项 目 的 负 责 岗 位 (3) 国 家 级 市 级 重 点 实 验 室, 面 向 全 院 的 公 共 实 验 室, 以 及 承 担 一 定 教 育 教 学 任 务 的 负 责 岗 位 和 主 要 岗 位 (4) 双 肩 挑 的 校 ( 院 ) 主 要 负 责 岗 位, 二 级 院 系 及 所 属 系 室 的 主 要 业 务 管 理 部 门 的 负 责 岗 位 (5) 负 责 主 持 教 学 法 研 究 和 担 任 教 学 研 究 的 岗 位, 正 式 出 版 教 材 的 主 编 主 审 岗 位 (6) 负 责 主 持 ( 或 指 导 ) 二 级 院 系 和 有 关 专 业 的 毕 业 设 计 课 程 设 计 的 岗 位 四 若 干 说 明 1 教 师 定 编 数 高 级 职 务 岗 位 数 每 年 核 定 一 次, 两 年 后 再 作 调 整 2 各 二 级 院 系 教 师 高 级 职 务 岗 位 的 具 体 配 置, 由 学 院 按 照 学 科 专 业 建 设 需 要 和 教 师 职 务 结 构 比 例 状 况, 专 题 下 达 3 本 暂 行 办 法 解 释 权 在 学 院 干 部 人 事 处 3 中 共 上 海 市 财 贸 党 校 上 海 商 学 院 二 五 年 九 月 十 二 日
附 件 二 : 关 于 中 级 或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实 施 细 则 根 据 市 教 委 市 人 事 局 关 于 上 海 市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和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办 法 及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院 实 际, 特 制 定 我 院 中 级 或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实 施 细 则 如 下 第 一 条 岗 位 设 置 按 照 本 院 关 于 教 师 职 务 岗 位 设 置 的 暂 行 办 法 文 件 精 神 执 行 第 二 条 应 聘 范 围 我 院 在 职 在 岗 人 员, 具 有 国 家 承 认 的 学 历 学 位 ;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院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职 业 道 德 ; 身 体 健 康, 能 坚 持 正 常 的 工 作 ; 在 本 职 工 作 岗 位 上 表 现 良 好, 近 三 年 内 无 责 任 事 故 无 党 纪 行 政 处 分, 且 年 度 考 核 为 合 格 以 上 者, 均 可 申 请 应 聘 相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第 三 条 任 职 条 件 一 高 校 教 师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一 ) 教 授 职 务 : 1 基 本 条 件 具 有 本 学 科 坚 实 宽 广 的 基 础 理 论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门 知 识, 能 及 时 掌 握 本 学 科 国 内 外 发 展 动 态 ; 具 有 提 出 本 专 业 研 究 方 向 或 开 拓 新 领 域 的 能 力, 领 导 学 科 建 设 和 专 业 建 设, 指 导 课 程 建 设 和 实 验 室 建 设, 并 有 一 定 的 成 果 ; 以 教 学 工 作 为 主, 任 副 教 授 以 来 每 学 年 均 完 成 规 定 的 教 学 和 科 研 工 作 量, 系 统 地 讲 授 两 门 以 上 本 学 科 主 干 课 程, 近 两 年 教 学 质 量 测 评 合 格 ; 带 教 一 名 青 年 教 师, 传 授 教 学 经 验, 并 取 得 良 好 效 果 2 学 历 学 位 和 任 职 经 历 条 件 1 1963 以 上 副 教 授 职 务 年 1 月 1 日 及 以 后 出 生 的 教 师 : 具 备 博 士 学 位, 并 担 任 五 年 4
2 1958 年 1 月 1 日 至 1962 年 12 月 31 日 之 间 出 生 的 教 师 : 具 备 硕 士 学 位, 并 担 任 八 年 以 上 副 教 授 职 务 3 从 事 公 共 基 础 课 以 及 艺 术 等 特 殊 学 科 教 学 的 或 1957 年 12 月 31 日 及 以 前 出 生 的 教 师 : 具 备 博 士 学 位, 并 担 任 五 年 以 上 副 教 授 职 务 ; 具 备 硕 士 学 位, 并 担 任 八 年 以 上 副 教 授 职 务 ; 获 得 研 究 生 班 毕 业 证 书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或 者 具 有 研 究 生 学 历 而 未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并 担 任 九 年 以 上 副 教 授 职 务 ;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或 者 本 科 毕 业 学 历, 并 担 任 十 一 年 以 上 副 教 授 职 务 3 学 术 水 平 和 技 术 能 力 资 格 条 件 任 副 教 授 以 来 取 得 的 学 术 技 术 成 果, 符 合 市 教 委 规 定 的 申 报 学 术 水 平 技 术 能 力 评 议 的 入 围 条 件, 并 经 有 关 专 家 评 议 通 过 4 外 语 能 力 条 件 : 1 1966 年 1 月 1 日 及 以 后 出 生 的 教 师, 应 取 得 大 学 公 共 英 语 六 级 证 书 ( 其 他 语 种 应 相 当 水 平 ), 或 大 学 公 共 英 语 六 级 考 试 成 绩 达 标 ( 以 市 教 委 每 年 公 布 的 分 数 线 为 准 ) 2 从 事 体 育 艺 术 等 特 殊 学 科 教 学 的 教 师, 或 者 1965 年 12 月 31 日 及 以 前 出 生 的 其 他 教 师, 按 人 事 部 与 市 职 称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的 文 件 精 神 参 加 全 国 职 称 外 语 等 级 考 试, 并 取 得 相 应 合 格 证 书 从 事 外 语 教 学 教 师 的 第 二 外 国 语 考 试, 按 本 条 款 规 定 执 行 3 国 外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的 教 师 以 及 具 有 高 级 职 务 的 访 问 学 者 ( 出 国 前 经 教 育 部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集 训 部 培 训 考 试 合 格 公 派 出 国 连 续 在 国 外 一 年 以 上 ) 或 国 内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三 年 之 内 的, 可 免 考 外 语 4 今 后 若 教 育 部 或 上 海 市 教 委 颁 发 新 的 规 定, 则 按 新 规 定 执 行 5 计 算 机 能 力 条 件 1953 年 1 月 1 日 及 以 后 出 生 的 教 师, 应 取 得 相 应 的 全 国 或 本 市 职 称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合 格 证 书 ; 从 事 计 算 机 专 业 教 学 的 教 师, 计 算 机 可 相 应 免 考 ; 今 后 若 教 育 部 或 上 海 市 教 委 颁 发 新 的 规 定, 则 按 新 规 定 执 行 6 具 有 高 校 教 师 资 格 证 5
( 二 ) 副 教 授 职 务 : 1 基 本 条 件 具 有 本 学 科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系 统 的 专 业 知 识, 能 及 时 掌 握 本 学 科 国 内 外 发 展 动 态, 具 有 提 出 本 专 业 研 究 方 向 或 开 拓 新 领 域 的 初 步 能 力 ; 开 展 专 业 建 设 课 程 建 设 和 实 验 室 建 设, 并 有 一 定 的 成 果 ; 任 讲 师 以 来 每 学 年 均 完 成 规 定 的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量, 系 统 地 讲 授 两 门 以 上 本 学 科 主 干 课 程, 近 两 年 教 学 质 量 测 评 合 格 2 学 历 学 位 和 任 职 经 历 条 件 1 1963 年 1 月 1 日 及 以 后 出 生 的 教 师 : 具 备 博 士 学 位, 并 担 任 两 年 以 上 讲 师 职 务 ; 具 备 硕 士 学 位, 并 担 任 五 年 以 上 讲 师 职 务 2 从 事 公 共 基 础 课 以 及 艺 术 等 特 殊 学 科 教 学 的 或 1962 年 12 月 31 日 及 以 前 出 生 的 教 师 : 具 备 博 士 学 位, 并 担 任 两 年 以 上 讲 师 职 务 ; 具 备 硕 士 学 位, 并 担 任 五 年 以 上 讲 师 职 务 ; 获 得 研 究 生 班 毕 业 证 书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或 者 具 有 研 究 生 学 历 而 未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并 担 任 七 年 以 上 讲 师 职 务 ;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或 者 本 科 毕 业 学 历, 并 担 任 八 年 以 上 讲 师 职 务 3 博 士 后 出 站 人 员 在 站 进 行 博 士 后 研 究 的 时 间 可 视 同 于 担 任 讲 师 职 务 的 年 限 3 学 术 水 平 和 技 术 能 力 资 格 条 件 任 讲 师 以 来 取 得 的 学 术 技 术 成 果, 符 合 市 教 委 规 定 的 申 报 学 术 水 平 技 术 能 力 评 议 的 入 围 条 件, 并 经 有 关 专 家 评 议 通 过 4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能 力 条 件 见 第 三 条 第 ( 一 ) 款 第 4 和 第 5 项 要 求 5 具 有 高 校 教 师 资 格 证 ( 三 ) 讲 师 职 务 : 1 基 本 条 件 具 有 本 学 科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知 识, 能 基 本 掌 握 本 学 科 国 内 外 发 展 动 态, 具 有 完 成 本 专 业 教 学 工 作 和 从 事 研 究 的 能 力, 坚 持 用 普 通 话 进 行 教 学, 每 学 年 均 完 成 规 定 的 教 学 和 科 研 工 作 量, 近 两 年 教 学 质 量 测 6
评 合 格 2 学 历 学 位 和 任 职 经 历 条 件 1 具 备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学 位 2 具 备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学 位, 担 任 助 教 职 务 两 年 以 上 3 获 得 研 究 生 班 毕 业 证 书 或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或 具 有 研 究 生 学 历 而 未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担 任 助 教 职 务 三 年 以 上 4 担 任 社 会 工 作 ( 如 班 主 任 学 生 辅 导 员 等 ) 两 年 或 以 上 5 参 加 商 业 企 业 实 践 半 年 以 上 3 科 研 能 力 条 件 1 任 助 教 以 来 在 国 内 外 公 开 出 版 的 刊 物 上 ( 以 第 一 作 者 或 独 立 撰 写 的 名 义 ) 发 表 论 文 3 篇, 其 中 1 篇 可 用 科 研 项 目 ( 作 为 项 目 参 与 者 并 获 得 校 内 外 科 研 经 费, 纵 向 课 题 0.3 万 元, 或 横 向 课 题 6 万 元 ) 或 参 与 编 写 翻 译 的 教 材 和 参 考 书 ( 须 独 立 编 写 章 节, 承 担 3 万 字 以 上 ) 替 代 2 从 事 艺 术 学 科 教 学 的 教 师,3 篇 中 的 1 篇 可 用 艺 术 作 品 替 代 4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能 力 条 件 见 第 三 条 第 ( 一 ) 款 第 4 和 第 5 项 要 求 5 具 有 高 校 教 师 资 格 证 ( 四 ) 非 高 校 教 师 系 列 申 请 聘 任 教 师 职 务 具 有 非 高 校 教 师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教 师, 在 教 师 岗 位 上 经 过 一 年 以 上 实 践 考 察, 表 明 能 胜 任 现 职 岗 位 工 作 的, 本 人 可 提 出 申 请 转 聘 相 应 的 高 校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如 本 人 不 提 出 申 请 或 申 请 后 未 通 过 转 聘 相 应 的 高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其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在 其 原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任 职 资 格 上 低 聘 一 级 二 研 究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一 ) 研 究 员 职 务 1 基 本 条 件 具 有 本 学 科 坚 实 宽 广 的 基 础 理 论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门 知 识, 能 及 时 掌 7
握 本 学 科 国 内 外 发 展 动 态, 有 提 出 本 专 业 研 究 方 向 或 开 拓 新 领 域 的 能 力 ; 以 科 研 工 作 为 主, 并 系 统 地 讲 授 一 门 本 学 科 主 干 课 程, 教 学 质 量 测 评 良 好 ; 每 学 年 在 校 内 做 两 次 以 上 学 术 报 告, 反 映 研 究 成 果 2 学 历 学 位 和 任 职 经 历 条 件 1 1963 年 1 月 1 日 及 以 后 出 生 的 教 师 和 有 关 研 究 人 员 : 具 备 博 士 学 位, 并 担 任 五 年 以 上 副 研 究 员 职 务 2 1962 年 12 月 31 日 及 以 前 出 生 的 教 师 和 有 关 研 究 人 员 : 具 备 硕 士 学 位, 并 担 任 八 年 以 上 副 研 究 员 职 务 ; 获 得 研 究 生 班 毕 业 证 书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或 者 具 有 研 究 生 学 历 而 未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并 担 任 九 年 以 上 副 研 究 员 职 务 3 学 术 水 平 和 技 术 能 力 资 格 条 件 任 副 研 究 员 以 来 取 得 的 学 术 技 术 成 果, 符 合 市 教 委 规 定 的 申 报 学 术 水 平 技 术 能 力 评 议 的 入 围 条 件, 并 经 有 关 专 家 评 议 通 过 4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能 力 条 件 见 第 三 条 第 ( 一 ) 款 第 4 和 第 5 项 要 求 ( 二 ) 副 研 究 员 职 务 1 基 本 条 件 具 有 本 学 科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系 统 的 专 门 知 识, 能 及 时 掌 握 本 学 科 国 内 外 发 展 动 态, 具 有 提 出 本 专 业 研 究 方 向 和 开 拓 新 领 域 的 初 步 能 力 ; 以 科 研 工 作 为 主, 系 统 地 讲 授 一 门 本 学 科 主 干 课 程, 教 学 质 量 测 评 良 好 ; 每 学 年 在 校 内 做 一 次 以 上 学 术 报 告, 反 映 研 究 成 果 2 学 历 学 位 和 任 职 经 历 条 件 1 1963 年 1 月 1 日 及 以 后 出 生 的 教 师 和 有 关 研 究 人 员 : 具 备 博 士 学 位, 并 担 任 二 年 以 上 助 理 研 究 员 职 务 ; 具 备 硕 士 学 位, 并 担 任 五 年 以 上 助 理 研 究 员 职 务 2 1962 年 12 月 31 日 及 前 出 生 的 教 师 和 有 关 研 究 人 员 : 具 备 博 士 学 位, 并 担 任 二 年 以 上 助 理 研 究 员 职 务 ; 具 备 硕 士 学 位, 并 担 任 五 年 以 上 助 理 研 究 员 职 务 ; 获 得 研 究 生 班 毕 业 证 书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或 者 具 有 研 究 8
生 学 历 而 未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并 担 任 七 年 以 上 助 理 研 究 员 职 务 3 博 士 后 出 站 人 员 在 站 进 行 博 士 后 研 究 的 时 间 可 视 同 于 担 任 助 理 研 究 员 职 务 的 年 限 3 学 术 水 平 和 技 术 能 力 资 格 条 件 任 助 理 研 究 员 以 来 取 得 的 学 术 技 术 成 果, 符 合 市 教 委 规 定 的 申 报 学 术 水 平 技 术 能 力 评 议 的 入 围 条 件, 并 经 有 关 专 家 评 议 通 过 4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能 力 条 件 见 第 三 条 第 ( 一 ) 款 第 4 和 第 5 项 要 求 ( 三 ) 助 理 研 究 员 职 务 : 1 基 本 条 件 具 有 本 学 科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门 知 识, 能 基 本 掌 握 本 学 科 国 内 外 发 展 动 态,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 以 科 研 工 作 为 主, 或 承 担 高 教 研 究 与 管 理 工 作 2 学 历 学 位 和 任 职 经 历 1 具 备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学 位, 担 任 科 学 研 究 高 教 研 究 与 管 理 岗 位 工 作 满 两 年 以 上 2 具 备 双 学 士 学 位 或 研 究 生 班 毕 业 者, 已 担 任 三 年 及 以 上 研 究 实 习 员 职 务 3 学 术 水 平 和 技 术 能 力 资 格 条 件 能 独 立 地 设 计 研 究 方 案 进 行 研 究 工 作, 已 承 担 并 完 成 一 定 的 科 学 研 究 或 高 教 研 究 任 务 ( 同 时 具 备 下 列 2 项 ) 1 在 国 内 外 公 开 出 版 的 刊 物 上 ( 第 一 作 者 或 独 立 撰 写 名 义 ) 发 表 论 文 3 篇 2 参 与 科 研 项 目 2 项 ( 获 得 校 内 外 科 研 经 费, 纵 向 课 题 0.3 万 元, 或 横 向 课 题 6 万 元 ) 4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能 力 条 件 见 第 三 条 第 ( 一 ) 款 第 4 和 第 5 项 要 求 三 实 验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9
( 一 ) 高 级 实 验 师 职 务 1 基 本 条 件 在 实 验 教 学 岗 位, 从 事 实 验 室 建 设 和 管 理 工 作 为 主 ; 具 有 扎 实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相 当 的 理 论 基 础 ; 认 真 钻 研 业 务, 完 成 规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 研 究 实 验 教 学 实 验 管 理 并 有 较 高 造 诣 ; 能 组 织 和 指 导 实 验 室 青 年 技 术 人 员 进 行 大 型 实 验 技 术 工 作, 解 决 关 键 性 技 术 问 题, 创 造 性 地 设 计 过 新 型 实 验 2 学 历 学 位 和 任 职 条 件 1 具 备 博 士 学 位, 担 任 实 验 师 职 务 二 年 以 上 2 具 备 硕 士 学 位, 担 任 实 验 师 职 务 五 年 以 上 3 具 备 研 究 生 学 历 或 双 学 士 学 位, 担 任 实 验 师 职 务 七 年 以 上 4 具 备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担 任 实 验 师 八 年 以 上 5 履 行 实 验 师 岗 位 职 责 且 历 年 考 核 成 绩 合 格 3 学 术 水 平 和 技 术 能 力 资 格 条 件 任 实 验 师 以 来 取 得 的 学 术 技 术 成 果, 符 合 市 教 委 规 定 的 申 报 学 术 水 平 技 术 能 力 评 议 的 入 围 条 件, 并 经 有 关 专 家 评 议 通 过 4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能 力 条 件 见 第 三 条 第 ( 一 ) 款 第 4 和 第 5 项 要 求 ( 二 ) 实 验 师 职 务 : 1 基 本 条 件 在 实 验 教 学 岗 位, 从 事 实 验 室 建 设 和 管 理 工 作, 能 较 好 地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 具 有 本 专 业 所 必 需 的 知 识 技 能 和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能 独 立 设 计 实 验 方 案, 实 施 后 取 得 良 好 效 果 ; 对 有 关 的 实 验 仪 器 设 备, 能 进 行 安 装 维 护 检 修, 出 现 故 障 能 及 时 排 除 2 学 历 学 位 和 任 职 经 历 条 件 1 具 备 博 士 学 位 2 具 备 硕 士 学 位, 担 任 助 理 实 验 师 职 务 二 年 以 上 3 具 备 研 究 生 学 历 或 双 学 士 学 位, 担 任 助 理 实 验 师 职 务 三 年 以 上 10
4 具 备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担 任 助 理 实 验 师 职 务 四 年 以 上 5 履 行 实 验 师 岗 位 职 责 且 历 年 考 核 成 绩 合 格 3 学 术 水 平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条 件 任 助 理 实 验 师 以 来 在 国 内 外 公 开 出 版 的 刊 物 上 ( 以 第 一 作 者 或 独 立 撰 写 的 名 义 ) 发 表 论 文 3 篇, 或 独 立 地 完 成 过 一 定 数 量 的 较 复 杂 的 教 学 实 验 任 务 并 写 出 具 有 较 高 水 平 的 实 验 报 告 2 篇 4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能 力 条 件 : 按 人 事 部 与 市 职 称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的 文 件 精 神 参 加 全 国 职 称 外 语 等 级 考 试 和 全 国 或 本 市 职 称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并 取 得 相 应 合 格 证 书 今 后 若 人 事 部 与 市 职 称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颁 发 新 的 规 定, 则 按 新 规 定 执 行 四 其 他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一 ) 其 他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1 办 理 程 序 对 于 实 行 资 格 评 审 审 定 的 各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如 工 程 会 计 统 计 经 济 卫 生 图 书 资 料 档 案 等 ), 由 本 人 申 请 参 加 相 关 高 评 委 的 评 审 审 定, 评 审 审 定 通 过 并 取 得 相 应 任 职 资 格 后 申 请 聘 任 2 学 历 学 位 和 任 职 经 历 条 件 1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担 任 相 应 的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二 年 以 上 2 具 有 硕 士 学 位, 担 任 相 应 的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五 年 以 上 3 具 有 研 究 生 学 历 双 学 士 学 位, 担 任 相 应 的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七 年 以 上 4 具 备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担 任 相 应 的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八 年 以 上 5 履 行 本 岗 位 职 责 且 任 职 考 核 成 绩 合 格 3 学 术 水 平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条 件 具 有 较 丰 富 的 专 业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技 术 知 识, 对 本 专 业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专 业 有 一 定 的 研 究, 熟 悉 工 作 业 务, 有 丰 富 的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经 验, 能 独 立 或 组 织 解 决 本 专 业 方 面 的 重 大 问 题 4 外 语 能 力 和 计 算 机 能 力 条 件 11
按 人 事 部 与 市 职 称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的 文 件 精 神 参 加 全 国 职 称 外 语 等 级 考 试 和 全 国 或 本 市 职 称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并 取 得 相 应 合 格 证 书 今 后 若 人 事 部 与 市 职 称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颁 发 新 的 规 定, 则 按 新 规 定 执 行 ( 二 ) 其 他 系 列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1 办 理 程 序 对 于 实 行 资 格 评 审 考 试 的 各 系 列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如 工 程 会 计 统 计 经 济 卫 生 图 书 资 料 档 案 等 ), 由 本 人 申 请 参 加 相 关 的 评 审 考 试, 评 审 考 试 通 过 并 取 得 相 应 任 职 资 格 后 申 请 聘 任 2 学 历 学 位 和 任 职 条 件 1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2 具 有 硕 士 学 位, 担 任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二 年 以 上 3 具 有 研 究 生 学 历 双 学 士 学 位, 担 任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三 年 以 上 4 具 备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担 任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四 年 以 上 5 具 备 大 学 专 科 学 历, 担 任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六 年 以 上 6 履 行 本 岗 位 职 责 且 任 职 考 核 成 绩 合 格 3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能 力 条 件 按 人 事 部 与 市 职 称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的 文 件 精 神 参 加 全 国 职 称 外 语 等 级 考 试 和 全 国 或 本 市 职 称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并 取 得 相 应 合 格 证 书 今 后 若 人 事 部 与 市 职 称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颁 发 新 的 规 定, 则 按 新 规 定 执 行 五 外 单 位 引 进 人 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已 具 备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引 进 我 校 后 在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工 作 的 人 员, 可 直 接 聘 任 相 应 职 务 如 不 在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工 作 的, 应 在 现 职 岗 位 上 经 过 一 年 以 上 实 践 考 察, 表 明 能 胜 任 现 职 岗 位 工 作 的, 由 本 人 提 出 转 聘 申 请 本 人 不 提 出 申 请 或 申 请 后 未 通 过 转 聘 的, 其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在 原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任 职 资 格 上 低 聘 一 级 第 四 条 聘 任 组 织 一 学 院 教 师 职 务 和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委 员 会 负 责 全 院 教 职 工 首 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聘 任 评 议 工 作, 以 及 学 院 副 高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12
的 续 聘 评 议 工 作 聘 任 委 员 会 下 设 思 想 品 德 考 察 组 学 科 教 育 教 学 考 察 组 二 思 想 品 德 和 学 科 教 育 教 学 考 察 组, 对 应 聘 人 员 的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工 作 业 绩 和 科 研 学 术 水 平 进 行 全 面 考 察 对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不 佳 违 背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且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教 师, 实 行 师 德 一 票 否 决 制, 学 院 不 聘 任 其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三 考 察 组 及 聘 委 会 对 应 聘 人 员 的 考 察 和 聘 任 意 见,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表 决 考 察 组 及 聘 委 会 必 须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成 员 出 席 会 议, 应 聘 人 员 获 考 察 组 及 聘 委 会 应 到 成 员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同 意 票, 即 为 通 过 有 效 四 应 聘 人 员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不 参 加 各 级 聘 任 组 织 会 议 应 聘 人 员 与 考 察 组 及 聘 委 会 成 员 有 一 般 亲 属 关 系 的, 讨 论 到 该 应 聘 人 员 时, 该 成 员 应 主 动 回 避 但 讨 论 其 他 人 时 仍 可 参 加 五 各 二 级 院 系 建 立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小 组, 聘 任 小 组 由 二 级 院 系 院 长 或 主 任 总 支 ( 支 部 ) 书 记 系 室 主 任 等 组 成, 根 据 岗 位 需 要 竞 争 上 岗 择 优 聘 任 的 原 则, 负 责 对 应 聘 本 院 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岗 位 的 人 员 进 行 评 议 并 提 出 推 荐 意 见 六 学 院 正 常 聘 任 教 师 和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每 年 两 次, 时 间 一 般 安 排 在 寒 暑 假 ; 特 殊 情 况 需 调 整, 须 经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批 准 考 察 组 及 聘 委 会 每 两 年 调 整 一 次 第 五 条 聘 任 纪 律 一 经 聘 委 会 讨 论 未 通 过 的 应 聘 人 员, 若 再 次 申 报, 须 补 充 至 少 一 份 聘 任 否 决 之 后 所 发 表 的 新 的 论 文 著 作 或 成 果, 方 可 重 新 申 报 二 应 聘 人 员 所 提 供 的 科 研 材 料 应 与 其 所 申 报 的 职 务 系 列 及 现 从 事 的 工 作 岗 位 相 近 或 相 关 三 应 聘 人 员 不 准 直 接 或 间 接 为 个 人 申 报 事 情 找 考 察 组 和 聘 委 会 成 员 说 情, 不 准 探 听 内 部 讨 论 情 况 ( 包 括 写 信 打 电 话 找 到 家 里 等 ), 一 经 发 现, 取 消 其 申 报 资 格 四 应 聘 人 员 必 须 如 实 提 供 申 报 所 需 材 料, 如 发 现 有 弄 虚 作 假 或 有 13
剽 窃 成 果 行 为 者, 取 消 其 五 年 内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申 报 资 格, 并 给 予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五 考 察 组 和 聘 委 会 成 员 必 须 严 格 履 行 职 责, 除 聘 任 结 果 由 学 校 按 规 定 在 适 当 时 间 公 布 外, 其 他 内 部 讨 论 情 况 ( 如 表 决 票 数 等 ) 不 准 外 传, 一 经 发 现, 取 消 泄 密 者 聘 任 组 织 成 员 资 格, 并 追 究 由 此 造 成 的 责 任 第 六 条 聘 任 程 序 一 各 二 级 院 系 或 有 关 部 门 公 布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岗 位 岗 位 职 责 聘 任 条 件 等 ; 二 凡 符 合 任 职 条 件 者, 在 每 年 的 六 月 和 十 二 月 向 所 在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申 报 应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应 与 所 在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相 一 致 由 所 在 部 门 根 据 岗 位 需 要 竞 争 上 岗 择 优 聘 任 的 原 则, 提 出 推 荐 意 见 ; 三 应 聘 人 员 凭 部 门 推 荐 意 见, 向 人 事 处 领 取 相 关 聘 任 申 报 表, 填 写 后 并 附 下 列 有 关 材 料 交 人 事 处 : 1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 2 任 职 资 格 证 明 材 料 ( 实 行 资 格 评 审 考 试 的 各 系 列 职 务 ); 3 相 应 的 科 研 论 著 材 料 ; 4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能 力 合 格 证 书 四 思 想 品 德 学 科 教 育 教 学 考 察 组 对 应 聘 人 员 提 出 考 察 及 评 议 意 见 ; 五 院 教 师 职 务 和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委 员 会 综 合 评 议 后, 确 定 聘 任 人 选, 报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批 准 后 正 式 公 布, 并 反 馈 至 各 系 部 或 有 关 部 门 ; 六 各 二 级 院 系 或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授 聘, 签 订 聘 约 ; 七 颁 发 上 海 市 统 一 印 制 的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书 第 七 条 聘 期 及 其 他 一 聘 期 与 行 政 聘 任 期 限 同 步, 一 般 为 两 年, 自 聘 任 的 下 一 个 月 起 享 受 相 应 的 岗 位 津 贴 二 应 聘 人 员 接 受 聘 任 后, 若 在 聘 任 期 内 提 出 辞 职 调 离 自 费 出 14
国 留 学 等, 则 视 为 违 约 学 院 有 权 追 究 其 违 约 责 任 三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学 院 可 以 解 除 聘 约 : 1 受 聘 人 员 严 重 违 反 工 作 纪 律 ; 2 受 聘 人 员 严 重 失 职 给 学 院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 3 受 聘 人 员 连 续 两 学 年 教 学 和 科 研 工 作 量 未 达 到 应 完 成 工 作 量 70 % 的 ; 4 受 聘 人 员 年 度 考 核 为 不 合 格 的 ; 5 受 聘 人 员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四 本 实 施 细 则 自 二 六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执 行, 原 关 于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首 次 应 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暂 行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五 本 实 施 细 则 解 释 权 在 学 院 干 部 人 事 处 中 共 上 海 市 财 贸 党 校 上 海 商 学 院 二 五 年 九 月 十 二 日 15
附 件 三 : 关 于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实 施 细 则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我 院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工 作, 加 强 职 务 岗 位 管 理, 根 据 教 育 部 及 上 海 市 教 委 有 关 文 件 的 精 神, 结 合 我 院 实 际, 特 制 定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实 施 细 则 如 下 : 第 一 条 岗 位 设 置 各 部 门 根 据 教 学 科 研 管 理 等 工 作 需 要 设 置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岗 位, 报 学 院 批 准 后 执 行 第 二 条 应 聘 对 象 凡 属 我 院 在 职 在 岗 人 员, 具 有 国 家 承 认 的 各 专 技 职 务 规 定 的 学 历 学 位,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院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职 业 道 德 ; 身 体 健 康, 能 坚 持 正 常 的 工 作 ; 在 本 职 工 作 岗 位 上 表 现 良 好, 近 几 年 内 无 责 任 事 故 无 党 纪 行 政 处 分, 且 年 度 考 核 为 合 格 以 上 者, 均 可 根 据 岗 位 需 要 申 请 相 应 的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第 三 条 任 职 条 件 一 助 教 职 务 : 1 具 有 一 定 的 专 业 理 论 基 础 和 实 践 经 验, 能 够 完 成 学 院 规 定 的 教 学 科 研 任 务, 担 任 学 生 辅 导 员 或 班 主 任 2 具 有 硕 士 学 位 毕 业 生 ; 或 具 有 一 年 以 上 工 作 经 历 的 研 究 生 班 毕 业 生 双 学 士 学 位 毕 业 生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生 ; 或 无 工 作 经 历 的 研 究 生 班 毕 业 生 双 学 士 学 位 毕 业 生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生 见 习 一 年 期 满 且 考 核 合 格 ; 达 到 相 当 于 大 学 公 共 外 语 四 级 以 上 水 平 3 取 得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或 具 备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必 备 条 件 并 已 提 出 申 请 办 理 二 实 习 研 究 员 职 务 : 1 具 有 一 定 的 专 业 理 论 基 础 和 实 践 经 验, 能 够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科 研 任 务 2 具 有 硕 士 学 位 毕 业 生 ; 或 具 有 一 年 以 上 工 作 经 历 的 研 究 生 班 毕 16
业 生 双 学 士 学 位 毕 业 生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生 ; 或 无 工 作 经 历 的 研 究 生 班 毕 业 生 双 学 士 学 位 毕 业 生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生 见 习 一 年 期 满 且 考 核 合 格 ; 达 到 相 当 于 大 学 公 共 外 语 四 级 以 上 水 平 三 助 理 实 验 师 职 务 : 1 基 本 掌 握 与 本 业 务 有 关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技 术, 掌 握 常 规 实 验 工 作 原 理 方 法 和 步 骤 ; 能 熟 练 地 使 用 与 实 验 工 作 有 关 的 仪 器 设 备, 并 了 解 其 原 理 和 性 能, 对 一 般 仪 器 设 备 具 有 初 步 维 修 的 技 能 2 具 有 大 学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见 习 一 年 期 满 且 考 核 合 格 ; 或 具 有 大 学 专 科 学 历, 见 习 一 年 期 满 且 考 核 合 格, 并 从 事 实 验 技 术 工 作 两 年 以 上 四 实 验 员 职 务 : 1 了 解 与 本 业 务 有 关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技 术, 初 步 掌 握 常 规 的 实 验 工 作 原 理 方 法 和 步 骤, 能 正 确 使 用 与 本 业 务 有 关 的 仪 器 设 备, 在 有 关 人 员 的 指 导 下, 能 够 完 成 一 般 性 的 实 验 任 务 2 具 有 大 学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见 习 一 年 期 满 且 考 核 合 格 五 助 理 馆 员 职 务 : 1 基 本 掌 握 图 书 馆 学 的 基 础 理 论 专 业 知 识 和 图 书 情 报 工 作 的 方 法 和 技 能, 具 有 应 用 计 算 机 完 成 一 般 性 专 业 工 作 的 能 力, 初 步 掌 握 一 门 外 语 或 古 代 汉 语, 能 胜 任 图 书 采 访 编 目 目 录 组 织 书 库 管 理 书 刊 借 阅 等 部 门 的 管 理 工 作 2 具 有 大 学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见 习 一 年 期 满 且 考 核 合 格 ; 具 有 大 学 专 科 学 历, 见 习 一 年 期 满 且 考 核 合 格, 并 从 事 图 书 管 理 工 作 两 年 以 上 六 图 书 管 理 员 职 务 : 1 初 步 掌 握 图 书 馆 学 的 基 础 知 识 图 书 情 报 的 工 作 方 法 和 技 能, 具 有 承 担 图 书 采 访 编 目 目 录 组 织 书 库 管 理 书 刊 借 阅 信 息 技 术 等 某 一 业 务 部 门 的 辅 助 性 工 作 的 能 力, 能 使 用 计 算 机 完 成 本 职 工 作 任 务 2 具 有 大 学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见 习 一 年 期 满 且 考 核 合 格 七 助 理 工 程 师 职 务 : 17
1 能 够 运 用 本 专 业 的 理 论 和 专 业 技 术 知 识, 具 有 完 成 一 般 性 技 术 工 作 的 实 际 能 力 2 具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见 习 一 年 期 满 且 考 核 合 格 ; 具 有 大 学 专 科 学 历, 见 习 一 年 期 满 且 考 核 合 格, 并 从 事 工 程 技 术 工 作 两 年 以 上 八 技 术 员 职 务 : 1 初 步 掌 握 本 专 业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技 术 知 识, 具 有 完 成 一 般 技 术 辅 助 性 工 作 的 能 力 2 具 有 大 学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见 习 一 年 期 满 且 考 核 合 格 九 申 请 以 考 代 评 的 各 系 列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如 会 计 统 计 经 济 卫 生 等 ): 1 能 够 运 用 本 专 业 的 理 论 和 专 业 技 术 知 识, 具 有 完 成 本 专 业 一 般 性 技 术 工 作 的 实 际 能 力 2 具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见 习 一 年 期 满 且 考 核 合 格 ; 具 有 大 学 专 科 学 历, 见 习 一 年 期 满 且 考 核 合 格, 并 从 事 本 专 业 工 作 两 年 以 上 3 参 加 相 关 的 资 格 考 试, 考 试 通 过 并 取 得 相 应 任 职 资 格 第 四 条 聘 任 程 序 一 各 二 级 院 系 或 有 关 部 门 公 布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岗 位 岗 位 职 责 聘 任 条 件 等 ; 二 初 级 聘 任 每 年 一 次, 凡 符 合 任 职 条 件 者, 在 每 年 的 七 月 向 所 在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申 报 应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应 与 所 在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相 一 致 由 所 在 部 门 根 据 岗 位 需 要 竞 争 上 岗 择 优 聘 任 的 原 则, 提 出 推 荐 意 见 ; 三 应 聘 人 员 凭 部 门 同 意 推 荐 意 见, 向 人 事 处 申 请 聘 任, 并 附 下 列 有 关 材 料 交 人 事 处 : 1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 2 任 职 资 格 证 明 材 料 ( 实 行 资 格 考 试 的 各 系 列 职 务 ); 四 人 事 处 审 核 后, 提 出 聘 任 意 见 并 报 院 长 室 审 批 ; 五 院 长 室 批 准 后 正 式 公 布, 并 反 馈 至 各 二 级 院 系 或 有 关 部 门 第 五 条 聘 期 及 其 他 18
一 硕 士 生 聘 任 助 教 和 实 习 研 究 员 的 聘 期 自 报 到 之 日 算 起 ; 除 硕 士 生 外 的 聘 期 一 般 自 每 年 的 七 月 算 起 二 自 聘 任 的 下 一 个 月 起 享 受 相 应 的 岗 位 津 贴 三 本 实 施 办 法 自 二 六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执 行 四 本 实 施 细 则 解 释 权 在 学 院 干 部 人 事 处 中 共 上 海 市 财 贸 党 校 上 海 商 学 院 二 五 年 九 月 十 二 日 19
附 件 四 : 关 于 教 师 职 务 破 格 聘 任 实 施 办 法 根 据 市 教 委 市 人 事 局 关 于 上 海 市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和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办 法 等 文 件 精 神, 为 切 实 加 强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构 建 良 好 的 人 才 生 态 环 境, 鼓 励 优 秀 人 才 脱 颖 而 出,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办 法 第 一 条 破 格 聘 任 的 基 本 条 件 一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具 有 良 好 的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二 申 请 破 格 聘 任 教 师 系 列 职 务 的 人 员 应 当 依 法 取 得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符 合 教 师 职 务 基 本 任 职 条 件 三 申 请 破 格 聘 任 人 员 任 现 职 以 来 年 度 考 核 均 合 格, 且 近 三 年 中 至 少 获 得 一 次 优 秀 四 申 请 破 格 聘 任 人 员 应 在 任 职 岗 位 上 取 得 突 出 成 绩, 达 到 本 实 施 办 法 规 定 的 各 项 要 求 五 破 格 聘 任 主 要 指 不 具 备 规 定 的 资 历 条 件, 学 历 学 位 不 破 格 第 二 条 破 格 聘 任 教 授 职 务 的 要 求 一 学 历 学 位 要 求 1 1963 年 1 月 1 日 及 以 后 出 生 的 教 师 : 具 备 博 士 学 位, 并 担 任 三 年 以 上 副 教 授 职 务 2 1958 年 1 月 1 日 至 1962 年 12 月 31 日 之 间 出 生 的 教 师 : 具 备 博 士 学 位, 并 担 任 三 年 以 上 副 教 授 职 务 ; 具 备 硕 士 学 位, 并 担 任 五 年 以 上 副 教 授 职 务 3 从 事 公 共 基 础 课 以 及 艺 术 等 特 殊 学 科 教 学 的 或 1957 年 12 月 31 日 及 以 前 出 生 的 教 师 : 具 备 博 士 学 位, 并 担 任 三 年 以 上 副 教 授 职 务 ; 具 备 硕 士 学 位, 并 担 任 五 年 以 上 副 教 授 职 务 ; 获 得 研 究 生 班 毕 业 证 书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或 者 具 有 研 究 生 学 历 而 未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并 担 任 六 年 以 上 副 教 授 职 务 ;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或 者 本 科 毕 业 学 历, 并 担 任 七 年 以 上 副 教 授 职 务 二 教 学 能 力 要 求 1 任 副 教 授 以 来 每 学 年 均 完 成 规 定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系 统 地 讲 授 二 门 以 上 本 学 科 主 干 课 程, 近 三 年 教 学 质 量 测 评 优 良 以 上 ( 其 中 至 少 一 次 优 秀 ) 2 至 少 带 教 一 名 青 年 教 师, 传 授 教 学 经 验, 并 取 得 优 良 效 果 ; 20
三 学 术 水 平 和 能 力 要 求 1 任 副 教 授 以 来 取 得 的 学 术 技 术 成 果, 符 合 市 教 委 规 定 的 破 格 申 报 学 术 水 平 技 术 能 力 评 议 的 入 围 条 件, 并 经 有 关 专 家 评 议 通 过 2 具 有 本 学 科 坚 实 宽 广 的 基 础 理 论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门 知 识, 能 及 时 掌 握 本 学 科 国 内 外 发 展 动 态, 具 有 提 出 本 专 业 研 究 方 向 或 开 拓 新 领 域 的 能 力, 领 导 学 科 建 设 和 专 业 建 设, 指 导 课 程 建 设 和 实 验 室 建 设, 并 有 一 定 的 成 果 四 外 语 能 力 要 求 1 1966 年 1 月 1 日 及 以 后 出 生 的 教 师, 应 取 得 大 学 公 共 英 语 六 级 证 书 ( 其 他 语 种 应 相 当 水 平 ), 或 大 学 公 共 英 语 六 级 考 试 成 绩 达 标 ( 以 市 教 委 每 年 公 布 的 分 数 线 为 准 ) 2 从 事 体 育 艺 术 等 特 殊 学 科 教 学 的 教 师, 或 者 1965 年 12 月 31 日 及 以 前 出 生 的 其 他 教 师, 按 人 事 部 与 市 职 称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的 文 件 精 神 参 加 全 国 职 称 外 语 等 级 考 试, 并 取 得 相 应 合 格 证 书 从 事 外 语 教 学 教 师 的 第 二 外 国 语 考 试, 按 本 条 款 规 定 执 行 3 国 外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的 教 师 以 及 具 有 高 级 职 务 的 访 问 学 者 ( 出 国 前 经 教 育 部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集 训 部 培 训 考 试 合 格 公 派 出 国 连 续 在 国 外 一 年 以 上 ) 或 国 内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三 年 之 内 的, 可 免 考 外 语 4 今 后 若 教 育 部 或 上 海 市 教 委 颁 发 新 的 规 定, 则 按 新 规 定 执 行 五 计 算 机 能 力 要 求 1 1953 年 1 月 1 日 及 以 后 出 生 的 教 师, 应 取 得 相 应 的 全 国 或 本 市 职 称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合 格 证 书 2 从 事 计 算 机 专 业 教 学 的 教 师, 计 算 机 可 相 应 免 考 3 今 后 若 教 育 部 或 上 海 市 教 委 颁 发 新 的 规 定, 则 按 新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条 破 格 聘 任 副 教 授 职 务 的 要 求 一 学 历 学 位 要 求 1 1963 年 1 月 1 日 及 以 后 出 生 的 教 师 : 具 备 博 士 学 位, 并 担 任 一 年 以 上 讲 师 职 务 ; 具 备 硕 士 学 位, 并 担 任 三 年 以 上 讲 师 职 务 2 从 事 公 共 基 础 课 以 及 艺 术 等 特 殊 学 科 教 学 的 或 1957 年 12 月 31 日 及 以 前 出 生 的 教 师 : 具 备 博 士 学 位, 并 担 任 一 年 以 上 讲 师 职 务 ; 具 备 硕 士 学 位, 并 担 任 三 年 以 上 讲 师 职 务 ; 获 得 研 究 生 班 毕 业 证 书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或 者 具 有 研 究 生 学 历 而 未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并 担 任 四 年 以 上 讲 师 职 务 ;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或 者 本 科 毕 业 学 历, 并 担 任 五 年 以 上 讲 师 职 务 二 教 学 能 力 要 求 21
任 讲 师 以 来 每 学 年 均 完 成 规 定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系 统 地 讲 授 两 门 以 上 本 学 科 主 干 课 程, 近 三 年 教 学 质 量 测 评 优 良 以 上 ( 其 中 至 少 一 次 优 秀 ) 三 学 术 水 平 和 能 力 要 求 1 任 讲 师 以 来 取 得 的 学 术 技 术 成 果, 符 合 市 教 委 规 定 的 破 格 申 报 学 术 水 平 技 术 能 力 评 议 的 入 围 条 件, 并 经 有 关 专 家 评 议 通 过 2 具 有 本 学 科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系 统 的 专 业 知 识, 能 及 时 掌 握 本 学 科 国 内 外 发 展 动 态, 具 有 提 出 本 专 业 研 究 方 向 或 开 拓 新 领 域 的 初 步 能 力, 开 展 专 业 建 设 课 程 建 设 和 实 验 室 建 设, 并 有 一 定 的 成 果 四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能 力 要 求 见 第 二 条 第 四 五 款 要 求 第 四 条 破 格 聘 任 讲 师 职 务 的 要 求 一 学 历 学 位 要 求 1 具 备 硕 士 学 位, 并 担 任 一 年 以 上 助 教 职 务 ; 获 得 研 究 生 班 毕 业 证 书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或 者 具 有 研 究 生 学 历 而 未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并 担 任 两 年 以 上 助 教 职 务 二 教 学 能 力 要 求 任 助 教 以 来 每 学 年 均 完 成 规 定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系 统 地 讲 授 一 门 以 上 本 学 科 主 干 课 程, 近 三 年 教 学 质 量 测 评 优 良 以 上 ( 其 中 至 少 一 次 优 秀 ) 三 学 术 水 平 和 能 力 要 求 1 在 国 内 外 公 开 出 版 的 刊 物 上 以 第 一 作 者 名 义 或 独 立 发 表 论 文 5 篇, 其 中 2 篇 可 用 科 研 项 目 ( 作 为 项 目 参 与 者 并 获 得 校 内 外 科 研 经 费, 纵 向 课 题 0.3 万 元, 或 横 向 课 题 6 万 元 ) 或 参 与 编 写 翻 译 的 教 材 和 参 考 书 ( 须 独 立 编 写 章 节, 承 担 3 万 字 以 上 ) 替 代 2 从 事 艺 术 学 科 教 学 的 教 师,5 篇 中 的 1 篇 可 用 艺 术 作 品 替 代 四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能 力 要 求 见 第 二 条 第 四 五 款 要 求 五 其 他 要 求 担 任 社 会 工 作 ( 如 班 主 任 学 生 辅 导 员 等 ) 二 年 及 以 上, 并 作 出 突 出 成 绩 第 五 条 破 格 聘 任 程 序 1 凡 符 合 破 格 条 件 者, 在 每 年 的 六 月 和 十 二 月 向 所 在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由 部 门 根 据 岗 位 需 要 竞 争 上 岗 择 优 聘 任 的 原 则, 提 出 推 荐 意 见 2 申 请 人 员 凭 部 门 同 意 推 荐 意 见, 向 人 事 处 领 取 聘 任 申 报 表, 填 写 后 并 附 下 列 相 关 材 料 送 学 校 人 事 处 审 核 : 22
1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 2 学 术 技 术 评 议 机 构 意 见 ( 申 请 破 格 聘 任 讲 师 者 除 外 ); 3 相 应 的 科 研 论 著 材 料 ; 4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能 力 合 格 证 书 3 人 事 处 将 申 请 人 员 所 填 写 的 申 报 表 和 提 交 的 相 关 材 料 放 在 指 定 的 场 所 展 示 一 至 二 天, 供 学 院 教 职 工 评 价, 并 将 反 馈 意 见 呈 考 察 组 及 聘 委 会 参 阅 4 思 想 品 德 学 科 教 育 教 学 考 察 组 对 申 请 人 员 的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工 作 业 绩 和 科 研 学 术 水 平 进 行 全 面 考 察 并 提 出 考 察 意 见 5 院 教 师 职 务 和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委 员 会 对 申 请 人 员 进 行 综 合 评 议, 可 根 据 需 要 进 行 面 试 答 辩,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确 定 聘 任 人 选 6 在 校 园 网 上 将 拟 聘 名 单 公 示 一 周, 无 异 议 后 报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批 准, 并 反 馈 至 各 二 级 院 系 或 有 关 部 门 7 正 式 公 布 聘 任 名 单, 签 订 聘 约, 颁 发 聘 书 ; 自 聘 任 的 下 一 个 月 起 享 受 相 应 的 岗 位 津 贴 第 六 条 聘 期 及 其 他 1 破 格 聘 任 的 聘 期 一 般 首 聘 为 一 年, 再 一 轮 聘 任 时, 纳 入 同 级 聘 任 范 围 2 学 校 急 需 引 进 的 高 层 次 优 秀 人 才, 或 为 学 校 事 业 学 科 建 设 发 展 做 出 特 殊 贡 献 者, 可 不 受 上 述 程 序 限 制, 由 院 聘 委 会 评 议 投 票 并 经 院 聘 委 员 主 任 委 员 审 核 后, 直 接 聘 任 其 担 任 相 应 的 教 师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此 类 人 员 的 科 研 学 术 水 平 和 教 学 能 力 考 核 可 根 据 需 要 在 评 议 投 票 时 进 行 面 试 答 辩 3 本 实 施 办 法 自 二 六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实 行, 原 关 于 破 格 聘 任 讲 师 职 务 的 试 行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4 本 实 施 办 法 解 释 权 在 学 院 干 部 人 事 处 中 共 上 海 市 财 贸 党 校 上 海 商 学 院 二 五 年 九 月 十 二 日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