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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威 海 市 文 登 区 教 育 局 文 件 文 教 字 2014 71 号 关 于 印 发 威 海 市 文 登 区 教 育 系 统 差 旅 费 等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中 心 校, 局 直 各 学 校 单 位 : 威 海 市 文 登 区 教 育 系 统 差 旅 费 等 管 理 办 法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遵 照 执 行 威 海 市 文 登 区 教 育 局 2014 年 9 月 3 日 - 2 -

威 海 市 文 登 区 教 育 系 统 差 旅 费 等 管 理 办 法 为 贯 彻 执 行 中 央 省 及 地 方 关 于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系 列 文 件 要 求, 坚 持 和 发 扬 艰 苦 奋 斗 勤 俭 节 约 的 优 良 传 统 和 作 风, 加 强 预 算 监 督,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建 设 节 约 型 单 位, 根 据 威 海 市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办 法 威 海 市 党 政 机 关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管 理 办 法 威 海 市 文 登 区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会 议 费 管 理 办 法 威 海 市 文 登 区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威 海 市 文 登 区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培 训 费 管 理 办 法 威 海 市 文 登 区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外 宾 接 待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文 登 市 财 政 局 文 登 市 外 事 侨 务 办 公 室 转 发 威 财 行 2 号 2014 文 件 关 于 做 好 山 东 省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文 登 区 财 政 局 文 登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转 发 威 财 行 2014 10 号 文 件 关 于 做 好 因 公 短 期 出 国 培 训 费 用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文 登 市 预 算 单 位 公 务 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等, 结 合 我 区 教 育 工 作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一 章 差 旅 费 管 理 第 一 条 差 旅 费 是 指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外 出 办 理 公 务 所 发 生 的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和 市 内 交 通 费 各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公 务 出 差 审 批 制 度 出 差 必 须 报 经 单 位 有 关 领 导 批 准, 从 严 控 制 出 差 人 数 和 天 数 ; 严 禁 无 实 际 内 容 无 明 确 公 务 目 的 的 差 旅 活 动, 严 禁 以 任 何 名 义 和 方 式 变 相 旅 游, 严 禁 异 地 部 门 间 无 实 质 内 容 的 学 习 交 流 和 考 察 调 研 - 3 -

第 二 条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是 指 工 作 人 员 因 公 到 文 登 区 以 外 地 区 出 差 乘 坐 火 车 轮 船 飞 机 等 交 通 工 具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出 差 人 员 应 当 按 规 定 等 级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未 按 规 定 等 级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的, 超 支 部 分 由 个 人 自 理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的 等 级 见 下 表 : 交 通 工 具 级 别 厅 级 及 相 当 职 务 人 员 处 级 及 其 他 人 员 火 车 ( 含 高 铁 动 车 全 列 软 席 列 车 ) 软 席 ( 软 座 软 卧 ) 高 铁 / 动 车 一 等 座, 全 列 软 席 列 车 一 等 软 座 火 车 硬 席 ( 硬 座 硬 卧 ) 高 铁 / 动 车 二 等 座, 全 列 软 席 列 车 二 等 软 座 轮 船 ( 不 包 括 旅 游 船 ) 飞 机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 不 包 括 出 租 小 汽 车 ) 二 等 舱 经 济 舱 凭 据 报 销 三 等 舱 经 济 舱 凭 据 报 销 到 出 差 目 的 地 有 多 种 交 通 工 具 可 选 择 时, 出 差 人 员 在 不 影 响 公 务 确 保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应 当 选 乘 经 济 便 捷 的 交 通 工 具 乘 坐 飞 机 的, 民 航 发 展 基 金 燃 油 附 加 费 可 以 凭 据 报 销 乘 坐 飞 机 火 车 轮 船 等 交 通 工 具 的, 每 人 次 可 以 购 买 交 通 意 外 保 险 一 份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按 照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的 等 级 凭 据 报 销, 订 票 费 经 批 准 发 生 的 签 转 或 退 票 费 交 通 意 外 保 险 费 凭 据 报 销 第 三 条 工 作 人 员 在 文 登 区 内 办 理 公 务 时, 一 般 应 乘 坐 公 共 汽 车, 未 乘 坐 公 共 汽 车 自 行 选 择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的, 按 公 共 汽 车 票 价 报 销, 超 支 部 分 由 个 人 负 担 师 生 外 出 参 加 文 体 活 动 时, 参 加 人 员 在 5 人 以 上 的, 可 以 租 车 前 往 - 4 -

实 际 乘 坐 公 共 汽 车 的, 凭 车 票 报 销 ; 从 运 输 公 司 租 车 的, 凭 租 车 发 票 报 销 ; 租 用 个 人 车 辆 的, 填 写 差 旅 费 报 销 封 面, 写 明 事 由 时 间 往 返 地 点 等, 由 批 准 人 经 手 人 签 字 后 报 销 第 四 条 住 宿 费 是 指 工 作 人 员 因 公 出 差 期 间 入 住 宾 馆 ( 包 括 饭 店 招 待 所, 下 同 ) 发 生 的 房 租 费 用 省 内 出 差 按 照 省 财 政 厅 发 布 的 相 关 地 区 出 差 住 宿 费 限 额 标 准 执 行 ( 见 附 件 1), 省 外 出 差 按 照 财 政 部 发 布 的 相 关 地 区 出 差 住 宿 费 限 额 标 准 执 行 ( 见 附 件 2) 出 差 人 员 应 当 在 职 务 级 别 对 应 的 住 宿 费 标 准 限 额 内, 选 择 安 全 经 济 便 捷 的 宾 馆 住 宿, 应 住 单 间 或 者 标 准 间 住 宿 费 在 标 准 限 额 之 内 凭 据 报 销 第 五 条 伙 食 费 是 指 工 作 人 员 在 因 公 出 差 期 间 的 伙 食 费 用 伙 食 费 按 照 出 差 自 然 ( 日 历 ) 天 数 计 算, 省 内 出 差 每 人 每 天 100 元 包 干 使 用, 省 外 出 差 按 照 财 政 部 发 布 的 相 关 地 区 出 差 伙 食 费 标 准 执 行 ( 见 附 件 2) 伙 食 费 在 标 准 限 额 之 内 凭 据 报 销 工 作 人 员 在 文 登 区 内 办 理 公 务 时, 原 则 上 不 报 销 伙 食 费 因 特 殊 情 况 确 需 就 餐 的, 应 由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同 意, 每 人 每 餐 不 超 过 20 元 学 校 组 织 学 生 在 校 外 参 加 文 体 等 活 动 时, 时 间 超 过 半 天 的, 参 加 活 动 的 师 生 可 由 学 校 统 一 安 排 伙 食, 每 人 每 餐 不 超 过 20 元 第 六 条 市 内 交 通 费 是 指 工 作 人 员 在 外 地 因 公 出 差 期 间 发 - 5 -

生 的 市 内 交 通 费 用 市 内 交 通 费 按 照 出 差 自 然 ( 日 历 ) 天 数 计 算, 每 人 每 天 80 元 包 干 使 用 市 内 交 通 费 在 标 准 限 额 之 内 凭 据 报 销 第 七 条 出 差 人 员 应 当 严 格 按 规 定 开 支 差 旅 费, 费 用 由 所 在 单 位 承 担, 未 按 规 定 开 支 差 旅 费 的, 超 支 部 分 由 个 人 自 理 出 差 人 员 出 差 结 束 后 应 当 及 时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差 旅 费 报 销 时 应 当 提 供 出 差 审 批 单 机 票 车 票 住 宿 费 发 票 伙 食 费 发 票 等 凭 证 财 务 部 门 应 当 严 格 按 规 定 审 核 差 旅 费 开 支, 对 未 经 批 准 的 出 差 产 生 的 费 用 不 予 报 销, 批 准 人 和 出 差 人 员 应 当 对 发 生 差 旅 费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工 作 人 员 出 差 期 间, 因 游 览 或 非 工 作 需 要 的 参 观 等 活 动 产 生 的 费 用, 由 个 人 自 理 报 销 时, 财 务 部 门 应 填 制 差 旅 费 报 销 汇 总 封 面, 写 明 事 由 时 间 目 的 地 票 据 类 型 等 要 素, 由 经 手 人 签 字 出 差 人 员 不 得 向 接 待 单 位 提 出 正 常 公 务 活 动 以 外 的 要 求, 不 得 在 出 差 期 间 接 受 违 反 规 定 用 公 款 支 付 的 宴 请 游 览 和 非 工 作 需 要 的 参 观, 不 得 接 受 礼 品 礼 金 和 土 特 产 品 等 工 作 人 员 外 出 参 加 会 议 培 训, 举 办 单 位 统 一 负 担 食 宿 费 用 的, 不 再 报 销 食 宿 费, 往 返 会 议 培 训 地 点 的 差 旅 费 按 照 规 定 报 销 第 八 条 到 文 登 区 以 外 单 位 实 ( 见 ) 习 工 作 锻 炼 支 援 工 - 6 -

作 以 及 参 加 各 种 工 作 队 的 人 员, 在 途 期 间 的 差 旅 费 按 照 规 定 执 行 在 当 地 工 作 期 间 的 差 旅 费 执 行 驻 地 规 定, 费 用 由 驻 地 单 位 承 担 工 作 人 员 因 工 作 调 动 所 发 生 的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住 宿 费 和 伙 食 补 助 费, 按 差 旅 费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由 调 入 单 位 报 销 第 九 条 各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对 本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出 差 活 动 和 经 费 报 销 的 内 控 管 理, 对 本 单 位 出 差 审 批 制 度 差 旅 费 预 算 及 规 模 控 制 负 责, 相 关 领 导 财 务 人 员 等 对 差 旅 费 报 销 进 行 审 核 把 关, 确 保 票 据 来 源 合 法, 内 容 真 实 完 整 合 规 对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出 差 不 按 规 定 开 支 和 报 销 差 旅 费 的 人 员 进 行 严 肃 处 理 各 单 位 应 当 自 觉 接 受 教 育 财 政 审 计 部 门 对 出 差 活 动 及 相 关 经 费 支 出 的 审 计 监 督 违 反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依 法 依 规 追 究 相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的 责 任 : ( 一 ) 单 位 无 出 差 审 批 制 度 或 出 差 审 批 控 制 不 严 的 ; ( 二 ) 虚 报 冒 领 差 旅 费 的 ; ( 三 ) 擅 自 扩 大 差 旅 费 开 支 范 围 和 提 高 开 支 标 准 的 ; ( 四 ) 不 按 规 定 向 接 待 单 位 交 纳 伙 食 费 和 市 内 交 通 费 的 ; ( 五 ) 不 按 规 定 报 销 差 旅 费 的 ; ( 六 ) 转 嫁 差 旅 费 的 ; ( 七 ) 其 他 违 反 差 旅 费 管 理 规 定 行 为 的 有 上 述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教 育 局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违 规 - 7 -

资 金 予 以 追 回, 并 视 情 况 予 以 通 报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和 相 关 负 责 人, 报 请 其 所 在 单 位 按 规 定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涉 嫌 违 法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第 二 章 培 训 费 管 理 第 十 条 培 训 是 指 各 单 位 使 用 财 政 资 金 在 境 内 举 办 的 三 个 月 以 内 的 各 类 培 训 各 单 位 举 办 培 训 应 当 坚 持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的 原 则, 实 行 单 位 内 部 统 一 管 理, 增 强 培 训 的 针 对 性 和 实 效 性, 确 保 培 训 质 量, 节 约 培 训 资 源, 提 高 培 训 经 费 使 用 效 益 建 立 培 训 计 划 编 报 和 审 批 制 度 各 单 位 制 订 的 本 单 位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 包 括 培 训 名 称 对 象 内 容 时 间 地 点 参 训 人 数 所 需 经 费 及 列 支 渠 道 等 ), 经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审 核 后, 报 单 位 领 导 办 公 会 议 或 党 组 ( 党 委 ) 会 议 批 准 后 实 施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一 经 批 准, 原 则 上 不 得 调 整 因 工 作 需 要 确 需 临 时 增 加 培 训 及 调 整 预 算 的, 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同 志 审 批 第 十 一 条 培 训 费 是 指 各 单 位 开 展 培 训 直 接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支 出, 包 括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培 训 场 地 费 讲 课 费 培 训 资 料 费 交 通 费 其 他 费 用 ( 一 ) 住 宿 费 是 指 参 训 人 员 及 工 作 人 员 培 训 期 间 发 生 的 租 住 房 间 的 费 用 - 8 -

( 二 ) 伙 食 费 是 指 参 训 人 员 及 工 作 人 员 培 训 期 间 发 生 的 用 餐 费 用 ( 三 ) 培 训 场 地 费 是 指 用 于 培 训 的 会 议 室 或 教 室 租 金 ( 四 ) 讲 课 费 是 指 聘 请 师 资 授 课 所 支 付 的 必 要 报 酬 ( 五 ) 培 训 资 料 费 是 指 培 训 期 间 必 要 的 资 料 及 办 公 用 品 费 ( 六 ) 交 通 费 是 指 用 于 接 送 以 及 统 一 组 织 的 与 培 训 有 关 的 考 察 调 研 等 发 生 的 交 通 支 出 ( 七 ) 其 他 费 用 是 指 现 场 教 学 费 文 体 活 动 费 医 药 费 以 及 授 课 教 师 交 通 食 宿 等 支 出 第 十 二 条 培 训 费 实 行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分 项 核 定 总 额 控 制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如 下 : 单 位 : 元 / 人 天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场 地 费 和 讲 课 费 资 料 费 交 通 费 和 其 他 费 用 合 计 160 100 90 50 400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是 培 训 费 开 支 的 上 限, 各 项 费 用 之 间 可 以 调 剂 使 用 各 单 位 应 在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以 内 结 算 报 销 15 天 以 内 的 培 训 按 照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控 制 ; 超 过 15 天 的 培 训, 超 过 天 数 按 照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的 80% 控 制 ; 超 过 3 0 天 的 培 训, 超 过 天 数 按 照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的 70% 控 制 上 述 天 数 含 报 到 撤 离 时 间, 报 到 和 撤 离 时 间 分 别 不 得 超 过 1 天 单 位 内 部 具 备 培 训 条 件 的, 应 当 充 分 利 用 内 部 培 训 场 所 举 办 培 训 第 十 三 条 讲 课 费 执 行 以 下 标 准 ( 税 后 ): - 9 -

( 一 ) 副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专 业 人 员 每 半 天 最 高 不 超 过 1000 元 ; ( 二 ) 正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专 业 人 员 每 半 天 最 高 不 超 过 2000 元 ; ( 三 ) 院 士 全 国 知 名 专 家 每 半 天 一 般 不 超 过 3000 元 其 他 人 员 讲 课 参 照 上 述 标 准 执 行 第 十 四 条 各 单 位 开 展 培 训 应 当 在 开 支 范 围 和 开 支 标 准 内, 择 优 选 择 党 校 行 政 学 院 干 部 学 院 部 门 行 业 所 属 培 训 机 构 高 校 培 训 基 地 以 及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认 可 的 培 训 机 构 承 担 培 训 项 目 组 织 培 训 的 工 作 人 员 控 制 在 参 训 人 员 数 量 的 5% 以 内, 最 多 不 超 过 10 人 第 十 五 条 各 单 位 要 严 格 控 制 培 训 经 费 支 出 住 宿 房 间 以 标 准 间 为 主, 培 训 住 房 不 得 安 排 高 档 套 房, 不 得 额 外 配 发 洗 漱 用 品 ; 用 餐 安 排 自 助 餐 或 工 作 餐, 不 得 上 高 档 菜 肴, 不 得 提 供 烟 酒 ;7 日 以 内 的 培 训 不 得 组 织 调 研 考 察 参 观 严 禁 借 培 训 名 义 安 排 公 款 旅 游 ; 严 禁 借 培 训 名 义 组 织 会 餐 或 安 排 宴 请 ; 严 禁 组 织 高 消 费 娱 乐 健 身 活 动 ; 严 禁 使 用 培 训 费 购 置 电 脑 复 印 机 打 印 机 传 真 机 等 固 定 资 产 以 及 开 支 与 培 训 无 关 的 其 他 费 用 各 单 位 组 织 培 训 应 尽 量 利 用 网 络 视 频 等 信 息 化 手 段, 大 力 推 行 选 学 自 学 等 方 式, 降 低 培 训 成 本, 提 高 培 训 效 率 第 十 六 条 培 训 费 由 培 训 举 办 单 位 承 担, 纳 入 部 门 预 算 管 理, 在 各 单 位 日 常 公 用 经 费 或 专 项 经 费 中 列 支 各 单 位 负 责 同 志 对 发 生 的 培 训 费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培 训 结 束 - 10 -

后, 各 单 位 要 及 时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报 销 培 训 费 应 当 提 供 培 训 通 知 实 际 参 训 人 员 签 到 表 讲 课 费 签 收 单 以 及 培 训 机 构 出 具 的 原 始 明 细 单 据 电 子 结 算 单 等 凭 证 各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审 核 培 训 费 开 支, 对 未 履 行 审 批 备 案 程 序 的 培 训 以 及 超 范 围 超 标 准 开 支 的 费 用 不 予 报 销 严 禁 在 培 训 费 中 列 支 公 务 接 待 费 会 议 费 ; 严 禁 套 取 培 训 费 设 立 小 金 库 讲 课 费 小 额 零 星 开 支 以 外 的 培 训 费 用, 应 当 按 照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有 关 制 度 执 行, 采 用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结 算, 不 得 以 现 金 方 式 支 付 第 十 七 条 各 单 位 应 当 将 培 训 的 项 目 内 容 人 数 经 费 等 情 况, 以 适 当 的 方 式 进 行 公 开 教 育 局 联 合 区 委 组 织 部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区 财 政 局 区 审 计 局 等 有 关 部 门 对 各 单 位 培 训 活 动 和 培 训 费 管 理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 一 ) 培 训 计 划 的 编 报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 二 ) 培 训 费 开 支 范 围 和 开 支 标 准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 三 ) 培 训 费 报 销 和 支 付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 四 ) 是 否 存 在 虚 报 培 训 费 用 的 行 为 ; ( 五 ) 是 否 存 在 转 嫁 摊 派 培 训 费 用 的 行 为 ; ( 六 ) 是 否 存 在 向 参 训 人 员 乱 收 费 的 行 为 ; - 11 -

( 七 ) 是 否 存 在 其 他 违 反 培 训 费 管 理 办 法 的 行 为 对 于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违 反 培 训 费 管 理 办 法 的 行 为, 由 教 育 局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追 回 资 金, 并 予 以 通 报 ; 对 相 关 责 任 人 员, 由 所 在 单 位 按 规 定 予 以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第 三 章 会 议 费 管 理 第 十 八 条 各 单 位 召 开 会 议 应 坚 持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规 范 简 朴 务 实 高 效 的 原 则, 严 格 控 制 会 议 数 量, 规 范 会 议 费 管 理 应 当 将 会 议 费 纳 入 预 算, 细 化 到 具 体 会 议 项 目, 并 单 独 列 示, 应 当 严 格 控 制 会 议 费 预 算 规 模, 执 行 中 不 得 突 破 各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内 部 会 议 审 批 制 度, 从 严 从 紧 控 制 会 议 对 确 需 召 开 的 会 议, 应 当 经 单 位 领 导 办 公 会 议 批 准 各 单 位 应 当 大 力 压 缩 会 议 会 期, 会 期 不 超 过 1 天 会 议 报 到 和 离 开 时 间 合 计 不 超 过 1 天 第 十 九 条 各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控 制 会 议 规 模, 压 减 参 会 人 员, 不 请 与 会 议 内 容 无 关 的 单 位 和 人 员 参 会 参 会 人 员 一 般 不 超 过 150 人, 其 中, 工 作 人 员 控 制 在 会 议 代 表 人 数 的 10% 以 内 各 单 位 召 开 会 议 应 当 改 进 会 议 形 式, 充 分 运 用 电 视 电 话 网 络 视 频 等 现 代 信 息 技 术 手 段, 降 低 会 议 成 本, 提 高 会 议 效 率 传 达 布 置 类 会 议 优 先 采 取 电 视 电 话 网 络 视 频 会 议 方 式 召 - 12 -

开, 应 当 控 制 规 模, 限 制 时 间, 节 约 费 用 支 出 不 能 采 用 电 视 电 话 网 络 视 频 召 开 的 会 议, 会 议 召 开 场 所 实 行 政 府 采 购 定 点 管 理 各 单 位 应 当 到 定 点 饭 店 召 开 会 议,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确 定 的 党 政 机 关 会 议 定 点 饭 店 协 议 价 格 结 算 费 用 未 纳 入 定 点 范 围, 价 格 低 于 区 级 会 议 费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的 单 位 内 部 会 议 室 礼 堂 宾 馆 招 待 所 培 训 中 心, 应 当 优 先 作 为 本 单 位 或 者 本 系 统 会 议 场 所 参 会 人 员 在 50 人 以 内 的 会 议, 原 则 上 在 单 位 内 部 会 议 室 召 开 各 单 位 不 得 到 上 级 明 令 禁 止 的 风 景 名 胜 区 召 开 会 议 第 二 十 条 会 议 费 开 支 范 围 包 括 会 议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会 议 室 租 金 交 通 费 文 件 印 刷 费 医 药 费 等 交 通 费 是 指 用 于 会 议 代 表 接 送 站, 以 及 会 议 统 一 组 织 的 代 表 考 察 调 研 等 发 生 的 交 通 支 出 会 议 代 表 参 加 会 议 发 生 的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按 照 差 旅 费 管 理 规 定 回 单 位 报 销 会 议 费 开 支 实 行 综 合 定 额 控 制, 各 项 费 用 之 间 可 以 调 剂 使 用 会 议 费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如 下 : 单 位 : 元 / 人 天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其 他 费 用 合 计 180 100 70 350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是 会 议 费 开 支 的 上 限, 各 单 位 应 当 在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以 内 结 算 报 销, 会 议 不 需 住 宿 的, 住 宿 费 不 能 参 与 调 剂 使 用 - 13 -

在 党 政 机 关 定 点 饭 店 召 开 会 议 的,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和 其 他 费 用 ( 含 会 议 室 租 金 ) 按 政 府 采 购 确 定 的 党 政 机 关 会 议 定 点 饭 店 协 议 价 格 执 行 第 二 十 一 条 会 议 费 实 行 预 算 管 理, 原 则 上 在 各 单 位 部 门 预 算 公 用 经 费 中 统 筹 安 排, 各 单 位 应 当 在 部 门 预 算 中 将 会 议 费 预 算 在 公 用 经 费 中 单 独 列 示, 教 育 局 审 核 后 随 年 度 部 门 预 算 批 复 下 达 会 议 费 由 会 议 召 开 单 位 承 担, 不 得 向 参 会 人 员 收 取,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向 下 属 机 构 企 事 业 单 位 其 他 单 位 转 嫁 或 者 摊 派 会 议 费 实 行 一 会 一 结 算, 各 单 位 负 责 人 对 发 生 的 会 议 费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各 单 位 在 会 议 结 束 后, 应 当 及 时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会 议 费 报 销 时, 应 当 提 供 会 议 审 批 文 件 会 议 通 知 及 实 际 参 会 人 员 名 单 定 点 饭 店 等 会 议 服 务 单 位 提 供 的 费 用 原 始 明 细 单 据 电 子 结 算 单 等 凭 证 财 务 部 门 应 当 严 格 按 规 定 审 核 会 议 费 开 支, 未 经 批 准 以 及 超 范 围 超 标 准 开 支 的 会 议 费 用, 一 律 不 予 报 销 会 议 费 支 付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制 度 规 定 执 行, 以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结 算, 禁 止 以 现 金 方 式 结 算 第 二 十 二 条 各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控 制 会 议 住 宿 用 房 标 准, 以 标 准 间 为 主 ; 会 议 用 餐 安 排 自 助 餐 或 者 工 作 餐, 严 格 控 制 菜 品 种 类 和 数 量, 不 提 供 高 档 菜 肴, 不 安 排 宴 请, 不 上 烟 酒 ; 会 场 一 律 不 摆 放 花 草, 不 制 作 背 景 板, 不 提 供 水 果 严 禁 违 规 使 用 会 议 费 购 置 办 公 设 备 以 及 开 支 与 本 次 会 议 无 - 14 -

关 的 其 他 费 用 ; 严 禁 组 织 会 议 代 表 旅 游 和 与 会 议 无 关 的 参 观 ; 严 禁 组 织 高 消 费 娱 乐 健 身 活 动 ; 严 禁 以 任 何 名 义 发 放 纪 念 品 ; 严 禁 额 外 配 发 洗 漱 用 品 ; 严 禁 借 会 议 名 义 组 织 会 餐 ; 严 禁 套 取 会 议 资 金 ; 严 禁 在 会 议 费 中 列 支 公 务 接 待 费 等 费 用 第 二 十 三 条 各 单 位 应 当 将 非 涉 密 会 议 名 称 主 要 内 容 参 会 人 数 经 费 开 支 等 情 况 在 本 单 位 内 部 公 示, 具 备 条 件 的 应 当 向 社 会 公 开 各 单 位 应 当 在 部 门 决 算 中 如 实 反 映 上 年 度 会 议 费 支 出, 并 编 制 会 议 年 度 报 告 将 上 年 度 会 议 预 算 和 执 行 情 况 ( 包 括 会 议 名 称 主 要 内 容 时 间 地 点 代 表 人 数 工 作 人 员 数 经 费 开 支 及 列 支 渠 道 等 ) 报 送 教 育 局 教 育 局 会 同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财 政 部 门 审 计 部 门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对 各 单 位 会 议 费 管 理 和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 一 ) 会 议 计 划 的 编 报 审 批 和 执 行 情 况 ; ( 二 ) 会 议 费 开 支 范 围 和 开 支 标 准 执 行 情 况 ; ( 三 ) 会 议 费 报 销 和 支 付 情 况 ; ( 四 ) 会 议 会 期 规 模 定 点 召 开 情 况 ; ( 五 ) 是 否 存 在 会 议 费 转 嫁 摊 派 情 况 ; ( 六 ) 会 议 费 管 理 和 使 用 的 其 他 情 况 第 二 十 四 条 违 反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依 法 依 规 追 究 会 议 举 办 单 位 和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 - 15 -

( 一 ) 计 划 外 召 开 会 议 的 ; ( 二 ) 以 虚 报 冒 领 手 段 骗 取 会 议 费 的 ; ( 三 ) 虚 报 会 议 人 数 天 数 等 进 行 报 销 的 ; ( 四 ) 违 规 扩 大 会 议 费 开 支 范 围, 擅 自 提 高 会 议 费 开 支 标 准 的 ; ( 五 ) 违 规 报 销 与 会 议 无 关 费 用 的 ; ( 六 ) 其 他 违 反 会 议 费 管 理 办 法 行 为 的 有 上 述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教 育 局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追 回 资 金, 并 经 报 批 后 予 以 通 报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相 关 责 任 人, 报 请 其 所 在 单 位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涉 嫌 违 法 的,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第 四 章 公 务 接 待 管 理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各 单 位 的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行 为 国 内 公 务 是 指 出 席 会 议 考 察 调 研 执 行 任 务 学 习 交 流 检 查 指 导 请 示 汇 报 工 作 等 公 务 活 动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应 当 坚 持 有 利 公 务 务 实 节 俭 严 格 标 准 简 化 礼 仪 高 效 透 明 尊 重 少 数 民 族 风 俗 习 惯 的 原 则 公 务 外 出 应 当 按 照 程 序 履 行 报 批 手 续 各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公 务 外 出 计 划 管 理, 科 学 安 排 和 严 格 控 制 外 出 的 时 间 内 容 路 线 频 率 人 员 数 量, 禁 止 异 地 部 门 间 没 有 特 别 需 要 的 一 般 性 学 习 - 16 -

交 流 考 察 调 研, 禁 止 无 实 质 性 内 容 无 明 确 目 的 的 学 习 考 察, 禁 止 重 复 性 考 察, 禁 止 以 各 种 名 义 和 方 式 变 相 旅 游, 禁 止 违 反 规 定 到 风 景 名 胜 区 举 办 会 议 和 活 动 第 二 十 六 条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实 行 公 函 制 度 公 务 外 出 确 需 接 待 的, 派 出 单 位 应 当 向 接 待 单 位 发 出 公 函, 告 知 公 务 活 动 的 内 容 时 间 行 程 人 员 等 接 待 单 位 对 无 公 函 的 公 务 活 动 和 来 访 人 员 一 律 不 予 接 待 接 待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规 定 的 接 待 范 围, 严 格 接 待 审 批 控 制, 在 安 排 公 务 接 待 活 动 前, 应 当 填 写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审 批 单,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对 能 够 合 并 的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统 筹 安 排 严 格 控 制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范 围, 不 得 擅 自 扩 大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范 围, 不 得 用 公 款 报 销 或 者 支 付 应 由 个 人 负 担 的 费 用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要 求 将 休 假 探 亲 旅 游 等 活 动 纳 入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范 围 第 二 十 七 条 建 立 公 务 接 待 清 单 制 度 公 务 活 动 结 束 后, 接 待 单 位 应 当 如 实 填 写 接 待 清 单, 并 由 相 关 负 责 人 审 签, 作 为 财 务 报 销 凭 证 接 待 清 单 包 括 接 待 对 象 的 单 位 姓 名 职 务 和 公 务 活 动 项 目 时 间 场 所 费 用 等 内 容 第 二 十 八 条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应 当 简 化 礼 仪, 不 得 在 机 场 车 站 码 头 和 辖 区 边 界 组 织 迎 送 活 动, 不 得 跨 地 区 迎 送, 不 得 张 贴 悬 挂 标 语 横 幅, 不 得 打 电 子 屏 幕 标 语, 不 得 安 排 群 众 迎 送, 不 得 铺 设 迎 宾 地 毯, 不 得 献 花 插 彩 旗 严 格 控 制 陪 同 人 数, 不 得 层 层 多 人 陪 同 - 17 -

接 待 单 位 安 排 的 活 动 场 所 活 动 项 目 和 活 动 方 式, 应 当 有 利 于 公 务 活 动 开 展, 一 律 不 摆 放 花 草, 不 制 作 背 景 板, 不 提 供 水 果 安 排 外 出 考 察 调 研 的, 应 当 深 入 基 层 深 入 群 众, 不 得 走 过 场 搞 形 式 主 义 第 二 十 九 条 接 待 住 宿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差 旅 会 议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接 待 对 象 需 要 安 排 住 宿 的, 接 待 单 位 应 当 协 助 安 排 符 合 住 宿 费 限 额 标 准 的 公 务 活 动 接 待 场 所, 住 宿 费 由 接 待 对 象 支 付 出 差 人 员 住 宿 费 应 当 回 本 单 位 凭 据 报 销, 与 会 人 员 住 宿 费 按 会 议 费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住 宿 用 房 以 标 准 间 为 主, 接 待 省 部 级 干 部 可 以 安 排 普 通 套 间, 厅 局 级 及 以 下 人 员 安 排 单 间 或 者 标 准 间 接 待 单 位 不 得 超 标 准 安 排 住 房, 不 得 额 外 配 发 洗 漱 用 品 除 必 要 工 作 人 员 外, 当 地 陪 同 及 工 作 人 员 一 律 不 安 排 住 宿 第 三 十 条 接 待 对 象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标 准 自 行 用 餐 接 待 单 位 可 协 助 安 排 与 其 伙 食 补 助 标 准 相 适 应 的 自 助 餐 简 餐 或 者 份 饭, 由 接 待 对 象 选 择 使 用 并 据 实 交 纳 伙 食 费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接 待 单 位 可 以 安 排 工 作 餐 一 次, 并 严 格 控 制 陪 餐 人 数 接 待 对 象 在 10 人 以 内 的, 陪 餐 人 数 不 得 超 过 3 人 ; 超 过 10 人 的, 不 得 超 过 接 待 对 象 人 数 的 三 分 之 一 工 作 餐 应 当 注 意 节 俭, 供 应 家 常 菜, 不 得 提 供 鱼 翅 燕 窝 等 高 档 菜 肴 和 用 野 生 保 护 动 物 制 作 的 菜 肴, 不 得 提 供 香 烟 和 高 档 酒 水, 不 得 使 用 私 人 会 所 高 消 费 餐 饮 场 所 严 格 执 行 禁 酒 令 - 18 -

第 三 十 一 条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的 出 行 活 动 应 当 安 排 集 中 乘 车, 合 理 使 用 车 型, 严 格 控 制 随 行 车 辆 第 三 十 二 条 各 单 位 应 当 坚 持 先 预 算 后 支 出 原 则, 将 公 务 接 待 费 用 全 部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并 单 独 列 示 合 理 限 定 公 务 接 待 费 预 算 总 额, 在 规 定 的 经 费 总 额 内 编 制 公 务 接 待 经 费 预 算 公 务 接 待 经 费 预 算 额 度 经 财 政 部 门 审 核 后 随 年 度 部 门 预 算 下 达, 不 得 超 预 算 或 者 无 预 算 列 支 公 务 接 待 费 禁 止 在 接 待 费 中 列 支 应 当 由 接 待 对 象 承 担 的 差 旅 会 议 培 训 等 费 用, 禁 止 以 举 办 会 议 培 训 为 名 列 支 转 移 隐 匿 接 待 费 开 支 ; 禁 止 向 下 级 单 位 及 其 他 单 位 企 业 个 人 转 嫁 接 待 费 用 ; 禁 止 在 非 税 收 入 中 坐 支 接 待 费 用, 禁 止 借 公 务 接 待 名 义 列 支 其 他 支 出 第 三 十 三 条 接 待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接 待 费 的 审 核 报 销, 在 批 准 的 接 待 费 预 算 规 模 内, 对 有 明 确 接 待 范 围 对 象 和 目 的, 经 单 位 负 责 人 批 准 且 符 合 规 定 的 接 待 费 用 予 以 报 销, 报 销 凭 证 应 当 包 括 财 务 票 据 派 出 单 位 公 函 和 接 待 清 单 等 接 待 费 资 金 支 付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制 度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具 备 条 件 的 地 方 应 当 采 用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结 算, 不 得 以 现 金 方 式 支 付 接 待 单 位 不 得 超 标 准 接 待, 不 得 组 织 旅 游 和 与 公 务 活 动 无 关 的 参 观, 不 得 组 织 到 营 业 性 娱 乐 健 身 场 所 活 动, 不 得 安 排 专 场 文 艺 演 出, 不 得 以 任 何 名 义 赠 送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纪 念 品 和 土 特 - 19 -

产 品 等 第 三 十 四 条 教 育 局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加 强 对 各 单 位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工 作 的 监 督 检 查 监 督 检 查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 一 )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标 准 执 行 情 况 ; ( 二 )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经 费 管 理 使 用 情 况 ; ( 三 )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公 函 制 度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清 单 制 度 落 实 情 况 ; ( 四 )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信 息 公 开 情 况 对 违 反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处 罚 : ( 一 ) 报 销 无 公 函 接 待 费 用 的 ; ( 二 ) 以 虚 报 冒 领 手 段 骗 取 公 务 接 待 费 的 ; ( 三 ) 虚 报 公 务 接 待 人 数 天 数 等 进 行 报 销 的 ; ( 四 ) 扩 大 公 务 接 待 费 开 支 范 围, 擅 自 提 高 公 务 接 待 费 开 支 标 准 的 ; ( 五 ) 报 销 与 公 务 接 待 无 关 费 用 的 ; ( 六 ) 其 他 违 反 财 务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有 上 述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教 育 局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追 回 资 金, 严 肃 追 究 接 待 单 位 相 关 负 责 人 直 接 责 任 人 的 党 纪 责 任 行 政 责 任 并 进 行 通 报,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五 章 外 宾 接 待 经 费 管 理 - 20 -

第 三 十 五 条 各 单 位 外 宾 接 待 工 作 应 坚 持 服 务 外 交 友 好 对 等 务 实 节 俭 的 原 则 各 单 位 邀 请 外 宾 来 访 应 按 照 有 关 外 事 管 理 规 定, 严 格 执 行 计 划 审 批 程 序 未 经 批 准 或 授 权, 不 得 对 外 发 出 正 式 邀 请 或 作 出 承 诺 接 待 计 划 应 明 确 外 宾 团 组 中 由 我 方 招 待 的 人 数 天 数, 费 用 开 支 范 围 以 及 资 金 来 源 列 支 渠 道 预 算 等 计 划 编 制 必 须 严 格 控 制 在 年 度 外 宾 接 待 费 预 算 内, 不 得 突 破 外 宾 接 待 费 应 纳 入 单 位 预 算 各 单 位 应 加 强 预 算 管 理, 控 制 预 算 规 模, 不 得 超 预 算 或 无 预 算 安 排 外 宾 接 待 第 三 十 六 条 对 应 邀 来 我 区 的 外 宾, 各 单 位 应 根 据 互 惠 对 等 原 则 或 外 事 交 流 协 议 等, 区 分 为 全 部 招 待 部 分 招 待 和 外 宾 自 理 无 互 惠 对 等 原 则 及 外 事 交 流 协 议 的, 招 待 天 数 不 得 超 过 5 天 ( 含 抵 离 境 当 天 ), 招 待 人 数 从 严 控 制, 超 出 规 定 天 数 和 人 数 的, 一 律 由 外 宾 自 理 第 三 十 七 条 各 单 位 应 从 严 从 紧 控 制 外 宾 接 待 经 费, 严 格 执 行 接 待 费 开 支 标 准, 不 得 擅 自 突 破, 不 得 向 同 级 机 关 下 级 机 关 下 属 单 位 和 企 业 等 摊 派 转 嫁 费 用 外 宾 接 待 费 的 报 销 支 付 应 严 格 按 照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有 关 制 度 执 行, 采 用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结 算, 不 得 以 现 金 方 式 支 付 外 宾 接 待 经 费 开 支 范 围 主 要 包 括 : 住 宿 费 日 常 伙 食 费 宴 请 费 交 通 费 赠 礼 等 - 21 -

外 宾 接 待 经 费 原 则 上 不 得 列 支 外 宾 来 华 国 际 旅 费 第 三 十 八 条 住 宿 费 按 以 下 标 准 执 行 : ( 一 ) 外 宾 住 宿 应 注 重 安 全 舒 适, 不 追 求 奢 华 副 部 长 级 及 以 上 人 员 率 领 的 外 宾 代 表 团, 可 安 排 在 五 星 级 四 星 级 宾 馆 ; 司 局 级 及 以 下 人 员 率 领 的 代 表 团 以 及 其 他 一 般 外 宾 代 表 团, 安 排 的 宾 馆 最 高 不 超 过 四 星 级 ( 二 ) 外 宾 住 房 标 准 : 副 部 长 级 及 以 上 人 员 可 安 排 套 间, 其 他 人 员 安 排 标 准 间 第 三 十 九 条 日 常 伙 食 费 按 以 下 标 准 执 行 : ( 一 ) 外 宾 日 常 伙 食 招 待 应 注 意 节 俭, 严 格 根 据 伙 食 费 标 准 选 择 菜 品, 提 倡 采 用 自 助 餐 等 形 式 ( 二 ) 外 宾 日 常 伙 食 费 ( 含 酒 水 饮 料 ) 标 准 : 国 家 元 首 政 府 首 脑 级 每 人 每 天 不 超 过 600 元 ; 副 总 统 副 总 理 和 正 副 议 长 级 每 人 每 天 不 超 过 550 元 ; 正 副 部 长 级 每 人 每 天 不 超 过 500 元 ; 其 他 人 员 每 人 每 天 不 超 过 300 元 第 四 十 条 宴 请 费 按 以 下 标 准 执 行 : ( 一 ) 宴 请 外 宾 严 禁 讲 排 场, 不 上 高 档 菜 肴 和 酒 水, 杜 绝 奢 侈 浪 费 除 宴 会 外, 提 倡 采 用 冷 餐 会 酒 会 茶 会 等 多 种 宴 请 形 式 ( 二 ) 外 宾 宴 请 费 ( 含 酒 水 饮 料 ) 标 准 : 厅 局 级 及 以 下 人 员 出 面 举 办 宴 会, 每 人 每 次 不 超 过 300 元 冷 餐 酒 会 茶 会 分 别 为 每 人 每 次 不 超 过 150 元 100 元 60 元 - 22 -

( 三 ) 宴 请 外 宾 严 格 按 照 中 央 关 于 外 宾 在 华 期 间 宴 请 不 得 超 过 2 次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十 一 条 交 通 费 按 以 下 标 准 执 行 : ( 一 ) 外 宾 用 车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安 排, 除 少 数 重 要 外 宾 乘 坐 小 轿 车 外, 其 他 外 宾 可 视 人 数 多 少 安 排 小 轿 车 中 巴 士 或 大 巴 士 在 符 合 礼 宾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外 宾 出 行 应 当 集 中 乘 车, 减 少 随 行 车 辆 ( 二 ) 接 待 外 宾 确 需 租 用 车 辆 的, 各 单 位 应 与 资 质 合 格 运 营 规 范 的 汽 车 租 赁 公 司 签 订 租 赁 合 同 ( 三 ) 外 宾 应 按 级 别 乘 坐 相 应 等 级 标 准 交 通 工 具, 副 部 长 级 及 以 上 外 宾 可 提 供 飞 机 头 等 舱 轮 船 一 等 舱 和 火 车 软 席 ( 含 高 铁 / 动 车 商 务 座 全 列 软 席 列 车 一 等 座 火 车 高 级 软 卧 ), 其 他 人 员 可 提 供 飞 机 经 济 舱 轮 船 二 等 舱 和 火 车 软 席 ( 含 高 铁 / 动 车 一 等 座 全 列 软 席 列 车 一 等 座 火 车 软 卧 )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并 经 接 待 单 位 领 导 批 准, 外 方 主 宾 的 重 要 随 行 人 员 可 随 主 宾 乘 坐 相 应 舱 位, 原 则 上 按 随 行 不 超 过 1 人 来 安 排 外 宾 途 中 伙 食 费 按 日 常 伙 食 费 标 准 执 行 第 四 十 二 条 对 外 赠 礼 按 以 下 标 准 执 行 : ( 一 ) 对 外 赠 礼 应 当 节 约 从 简, 实 物 礼 品 应 当 尽 量 选 择 具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纪 念 品 传 统 手 工 艺 品 和 实 用 物 品, 朴 素 大 方, 不 求 奢 华 ( 二 ) 赠 礼 对 象 仅 为 外 方 团 长 夫 妇, 必 要 时 可 包 括 主 要 陪 同 - 23 -

人 员, 原 则 上 由 接 待 单 位 赠 礼 1 次, 其 他 单 位 不 得 重 复 赠 礼 如 外 方 赠 礼, 可 按 对 等 原 则 回 礼 ( 三 ) 对 外 赠 礼 以 赠 礼 方 或 受 礼 方 级 别 较 高 一 方 确 定 赠 礼 标 准 赠 礼 方 或 受 礼 方 为 正 副 省 ( 部 长 ) 级 人 员 的, 每 人 次 礼 品 不 得 超 过 400 元 ; 赠 礼 方 或 受 礼 方 为 厅 ( 司 ) 局 级 人 员 的, 每 人 次 礼 品 不 得 超 过 200 元 ; 其 他 人 员, 可 以 视 情 况 赠 送 小 纪 念 品 ( 四 ) 对 访 问 我 区 的 著 名 友 好 人 士 社 会 名 流 专 家 学 者, 确 有 必 要 赠 礼 的, 按 照 正 副 省 ( 部 长 ) 人 员 标 准 执 行 第 四 十 三 条 外 宾 在 我 区 期 间 的 医 药 邮 电 通 讯 洗 衣 理 发 等 费 用, 除 国 家 元 首 政 府 首 脑 外, 均 由 外 宾 自 理 第 四 十 四 条 我 方 陪 同 人 员 人 数, 应 根 据 礼 宾 要 求, 从 严 掌 握 陪 同 外 宾 在 我 区 访 问 期 间, 陪 同 人 员 的 伙 食 费 住 宿 费 交 通 费 等 开 支 标 准 按 照 差 旅 费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并 由 所 在 单 位 分 别 负 担 确 需 与 外 宾 同 餐 同 住 同 行 的, 经 所 在 单 位 领 导 批 准, 可 按 对 应 的 外 宾 接 待 标 准 实 报 实 销 接 待 国 家 元 首 政 府 首 脑 级 外 宾 的 重 大 外 交 外 事 活 动, 我 方 参 加 宴 请 人 数 应 根 据 礼 宾 要 求 安 排 其 他 宴 请, 外 宾 5 人 ( 含 ) 以 内 的, 中 外 人 数 原 则 上 在 1 1 以 内 安 排 ; 外 宾 超 过 5 人 的, 超 过 部 分 中 外 人 数 原 则 上 在 1 2 以 内 安 排 各 单 位 的 接 待 工 作 人 员 在 接 待 活 动 期 间,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不 能 按 时 用 餐 的, 经 接 待 单 位 领 导 批 准, 可 以 按 每 人 每 次 50 元 的 标 - 24 -

准 领 取 误 餐 补 助 第 四 十 五 条 外 宾 接 待 原 则 上 由 邀 请 单 位 负 担 经 费 各 单 位 邀 请 的 外 宾 团 组 经 费 支 出 由 各 单 位 负 担 除 涉 密 内 容 和 事 项 外, 外 宾 接 待 经 费 的 预 决 算 应 按 照 信 息 公 开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公 开,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外 事 财 政 审 计 等 部 门 加 强 对 外 宾 接 待 管 理 和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各 单 位 应 如 实 提 供 包 括 接 待 计 划 经 费 预 算 开 支 报 销 凭 证 等 在 内 的 相 关 资 料, 主 动 配 合 接 受 检 查, 并 认 真 落 实 检 查 意 见 第 四 十 六 条 对 违 反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按 有 关 规 定 责 令 整 改, 追 回 资 金, 并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责 任 : ( 一 ) 擅 自 提 高 接 待 开 支 标 准 的 ; ( 二 ) 计 划 未 经 批 准 接 待 外 宾 的 ; ( 三 ) 违 规 扩 大 外 宾 接 待 开 支 范 围, 或 报 销 与 接 待 无 关 的 费 用 的 ; ( 四 ) 虚 报 外 宾 接 待 级 别 人 数 天 数, 套 取 接 待 经 费 的 ; ( 五 ) 使 用 虚 假 发 票 报 销 接 待 费 用 的 ; ( 六 ) 其 他 违 反 外 宾 接 待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的 行 为 第 四 十 七 条 各 单 位 邀 请 的 外 宾 团 组 赴 各 市 区 访 问 时, 执 行 当 地 的 外 宾 接 待 经 费 开 支 标 准 在 我 区 举 办 国 际 会 议 涉 及 的 外 宾 接 待 费 用 管 理 按 照 举 办 国 际 会 议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25 -

第 六 章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管 理 第 四 十 八 条 各 单 位 因 公 组 派 临 时 出 国 团 组 应 当 坚 持 强 化 预 算 约 束 优 化 经 费 结 构 厉 行 勤 俭 节 约 讲 求 务 实 高 效 的 原 则, 严 格 控 制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规 模, 规 范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管 理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应 当 全 部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并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执 行 : ( 一 ) 各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的 预 算 管 理, 严 格 控 制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总 额, 科 学 合 理 地 安 排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预 算, 将 因 公 出 国 经 费 全 部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并 在 预 算 中 单 列 ( 二 ) 各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预 算 硬 约 束,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厉 行 节 约 的 要 求, 在 核 定 的 年 度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预 算 内, 务 实 高 效 精 简 节 约 地 安 排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活 动, 不 得 超 预 算 或 无 预 算 安 排 出 访 团 组 ; 未 安 排 预 算 的 单 位, 视 为 无 出 国 任 务 确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按 规 定 程 序 报 批 第 四 十 九 条 出 访 团 组 实 行 计 划 审 批 管 理, 并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执 行 : ( 一 ) 各 单 位 应 当 认 真 贯 彻 中 央 省 有 关 外 事 管 理 规 定, 科 学 制 订 年 度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计 划, 认 真 履 行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计 划 报 批 制 度, 严 格 控 制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团 组 人 数 国 家 数 和 在 外 停 留 天 数, 正 确 执 行 限 量 管 理 规 定 组 团 单 位 和 派 出 单 位 要 明 确 责 任, 谁 派 - 26 -

出 谁 负 责 ( 二 )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应 当 坚 持 因 事 定 人 的 原 则, 不 得 因 人 找 事, 不 得 安 排 照 顾 性 和 无 实 质 内 容 的 一 般 性 出 访, 不 得 安 排 考 察 性 出 访 第 五 十 条 各 单 位 出 国 经 费 的 支 付,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制 度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各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各 项 经 费 开 支 标 准, 不 得 擅 自 突 破, 严 禁 接 受 或 变 相 接 受 企 事 业 单 位 资 助, 严 禁 向 同 级 机 关 下 级 机 关 下 属 单 位 企 业 等 摊 派 或 转 嫁 出 访 费 用 第 五 十 一 条 各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计 划 与 财 务 管 理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出 访 团 组 应 当 报 经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同 意, 出 国 任 务 出 国 经 费 预 算 未 通 过 审 批 的, 不 得 安 排 出 访 团 组 第 五 十 二 条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包 括 : 国 际 旅 费 国 外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公 杂 费 和 其 他 费 用 国 际 旅 费, 是 指 出 境 口 岸 至 入 境 口 岸 旅 费 国 外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是 指 为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所 发 生 的, 在 出 访 国 家 的 城 市 之 间 的 交 通 费 用 住 宿 费 是 指 出 国 人 员 在 国 外 发 生 的 住 宿 费 用 伙 食 费 是 指 出 国 人 员 在 国 外 期 间 的 日 常 伙 食 费 用 公 杂 费 是 指 出 国 人 员 在 国 外 期 间 的 市 内 交 通 邮 电 办 公 用 品 必 要 的 小 费 等 费 用 其 他 费 用 主 要 是 指 出 国 签 证 费 用 必 需 的 保 险 费 用 防 疫 费 - 27 -

用 国 际 会 议 注 册 费 用 等 第 五 十 三 条 国 际 旅 费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执 行 : ( 一 ) 选 择 经 济 合 理 的 路 线 出 国 人 员 应 当 优 先 选 择 由 我 国 航 空 公 司 运 营 的 国 际 航 线, 由 于 航 班 衔 接 等 原 因 确 需 选 择 外 国 航 空 公 司 航 线 的, 应 当 事 先 报 经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绕 道 旅 行, 或 以 过 境 名 义 变 相 增 加 出 访 国 家 和 时 间 ( 二 ) 按 照 经 济 适 用 的 原 则, 通 过 政 府 采 购 等 方 式, 选 择 优 惠 票 价, 并 尽 可 能 购 买 往 返 机 票 ( 三 )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购 买 机 票, 须 经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同 意 机 票 款 由 本 单 位 通 过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支 付, 不 得 以 现 金 支 付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航 空 运 输 电 子 客 票 行 程 单 等 有 效 票 据 注 明 的 金 额 予 以 报 销 ( 四 ) 出 国 人 员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安 排 交 通 工 具, 不 得 乘 坐 民 航 包 机 或 私 人 企 业 和 外 国 航 空 公 司 包 机 ( 五 ) 省 级 人 员 可 以 乘 坐 飞 机 头 等 舱 轮 船 一 等 舱 火 车 高 级 软 卧 或 全 列 软 席 列 车 的 商 务 座 ; 厅 局 级 人 员 可 以 乘 坐 飞 机 公 务 舱 轮 船 二 等 舱 火 车 软 卧 或 全 列 软 席 列 车 的 一 等 座 ; 其 他 人 员 均 乘 坐 飞 机 经 济 舱 轮 船 三 等 舱 火 车 硬 卧 或 全 列 软 席 列 车 的 二 等 座 所 乘 交 通 工 具 舱 位 等 级 划 分 与 以 上 不 一 致 的, 可 乘 坐 同 等 水 平 的 舱 位 所 乘 交 通 工 具 未 设 置 上 述 规 定 中 本 级 别 人 员 可 乘 坐 舱 位 等 级 的, 应 当 乘 坐 低 一 等 级 舱 位 上 述 人 员 发 生 的 国 际 旅 费 据 实 报 销 - 28 -

( 六 ) 出 国 人 员 乘 坐 国 际 列 车, 国 内 段 按 国 内 差 旅 费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国 外 段 超 过 6 小 时 以 上 的 按 自 然 ( 日 历 ) 天 数 计 算, 每 人 每 天 补 助 12 美 元 第 五 十 四 条 出 国 人 员 根 据 出 访 任 务 需 要 在 一 个 国 家 城 市 间 往 来, 应 当 在 出 国 计 划 中 列 明, 并 报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未 列 入 出 国 计 划 未 经 批 准 的, 不 得 在 国 外 城 市 间 往 来 出 国 人 员 必 须 按 照 批 准 的 旅 程 计 划 执 行, 其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凭 有 效 原 始 票 据 据 实 报 销 第 五 十 五 条 住 宿 费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执 行 : ( 一 ) 出 国 人 员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安 排 住 宿, 省 级 人 员 可 安 排 普 通 套 房, 住 宿 费 据 实 报 销 ; 厅 局 级 及 以 下 人 员 安 排 标 准 间, 在 规 定 的 住 宿 费 标 准 之 内 予 以 报 销 ( 二 ) 参 加 国 际 会 议 等 的 出 国 人 员, 原 则 上 应 当 按 照 住 宿 费 标 准 执 行 如 对 方 组 织 单 位 指 定 或 推 荐 酒 店, 应 当 通 过 询 价 方 式 从 紧 安 排, 超 出 费 用 标 准 的, 经 事 先 批 准 后 住 宿 费 可 据 实 报 销 第 五 十 六 条 伙 食 费 和 公 杂 费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执 行 : ( 一 ) 出 国 人 员 伙 食 费 公 杂 费 可 以 按 规 定 的 标 准 发 给 个 人 包 干 使 用 包 干 天 数 按 离 抵 我 国 国 境 之 日 计 算 ( 二 )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和 特 点, 不 宜 个 人 包 干 的 出 访 团 组, 其 伙 食 费 和 公 杂 费 由 出 访 团 组 统 一 掌 握, 包 干 使 用 ( 三 ) 外 方 以 现 金 或 实 物 形 式 提 供 伙 食 费 和 公 杂 费 接 待 我 代 表 团 组 的, 出 国 人 员 不 再 领 伙 食 费 和 公 杂 费 - 29 -

( 四 ) 出 访 用 餐 应 当 勤 俭 节 约, 不 上 高 档 菜 肴 和 酒 水, 自 助 餐 也 要 注 意 节 俭 第 五 十 七 条 出 访 团 组 对 外 原 则 上 不 搞 宴 请, 确 需 宴 请 的, 应 当 连 同 出 国 计 划 一 并 报 批, 宴 请 标 准 按 照 所 在 国 家 一 人 一 天 的 伙 食 费 标 准 掌 握 出 访 团 组 与 我 国 驻 外 使 领 馆 等 外 交 机 构 和 其 他 中 资 机 构 企 业 之 间 一 律 不 得 用 公 款 相 互 宴 请 出 访 团 组 在 国 外 期 间, 收 授 礼 品 应 当 严 格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原 则 上 不 对 外 赠 送 礼 品, 确 有 必 要 赠 送 的, 应 当 事 先 报 经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同 意, 按 照 厉 行 节 俭 的 原 则, 选 择 具 有 民 族 特 色 的 纪 念 品 传 统 手 工 艺 品 和 实 用 物 品, 朴 素 大 方, 不 求 奢 华 出 访 团 组 与 我 国 驻 外 使 领 馆 等 外 交 机 构 和 其 他 中 资 机 构 企 业 之 间 一 律 不 得 以 任 何 名 义 任 何 方 式 互 赠 公 费 支 付 的 礼 品 或 纪 念 品 第 五 十 八 条 出 国 签 证 费 用 防 疫 费 用 国 际 会 议 注 册 费 用 等 凭 有 效 原 始 票 据 据 实 报 销 根 据 到 访 国 要 求, 出 国 人 员 必 须 购 买 保 险 的, 应 当 事 先 报 经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按 照 到 访 国 驻 华 使 领 馆 要 求 购 买, 凭 有 效 原 始 票 据 据 实 报 销 出 国 人 员 回 国 报 销 费 用 时, 须 凭 有 效 票 据 填 报 有 团 组 负 责 人 审 核 签 字 的 国 外 费 用 报 销 单 ( 具 体 表 格 由 各 单 位 制 定 ) 各 种 报 销 凭 证 须 用 中 文 注 明 开 支 内 容 日 期 数 量 金 额 等, 并 由 经 办 人 签 字 - 30 -

各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团 组 的 经 费 核 销 管 理, 对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团 组 提 交 的 出 国 任 务 批 件 护 照 ( 包 括 签 证 和 出 入 境 记 录 ) 复 印 件 及 有 效 费 用 明 细 票 据 进 行 认 真 审 核, 严 格 按 照 批 准 的 出 国 团 组 人 员 天 数 路 线 经 费 预 算 及 开 支 标 准 核 销 经 费, 不 得 核 销 与 出 访 任 务 无 关 的 6 项 费 用 之 外 的 支 出 第 五 十 九 条 各 部 门 根 据 出 国 经 费 预 算, 结 合 实 际 购 汇 需 求, 自 主 核 定 本 部 门 及 其 所 属 单 位 购 汇 数 额, 通 过 财 政 部 门 批 准 的 人 民 币 资 金 账 户, 向 外 汇 指 定 银 行 购 买 外 汇 除 涉 密 内 容 和 事 项 外,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的 预 决 算 应 当 按 照 预 决 算 信 息 公 开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公 开, 主 动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各 级 外 事 财 政 审 计 等 部 门 对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情 况 进 行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联 合 检 查 财 政 部 门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各 单 位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管 理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审 计 部 门 对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管 理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审 计 财 务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团 组 内 部 监 督 检 查 机 制, 严 格 按 照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加 强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预 算 绩 效 评 价, 切 实 提 高 预 算 资 金 的 使 用 效 益 第 六 十 条 组 团 单 位 应 当 对 团 组 全 体 人 员 进 行 财 经 纪 律 教 育 对 出 国 人 员 违 反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除 相 关 开 支 一 律 不 予 报 销 外, 按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并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责 任 : ( 一 ) 违 规 扩 大 出 国 经 费 开 支 范 围 的 ; ( 二 ) 擅 自 提 高 经 费 开 支 标 准 的 ; - 31 -

( 三 ) 虚 报 团 组 级 别 人 数 国 家 数 天 数 等, 套 取 出 国 经 费 的 ; ( 四 ) 使 用 虚 假 发 票 报 销 出 国 费 用 的 ; ( 五 ) 其 他 违 反 规 定 的 行 为 第 六 十 一 条 各 单 位 因 公 临 时 赴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地 区 的, 适 用 本 实 施 办 法 对 与 我 国 新 建 交 或 未 建 交 国 家, 相 关 经 费 开 支 标 准 暂 按 照 经 济 水 平 相 近 的 邻 国 标 准 执 行 第 七 章 因 公 短 期 出 国 培 训 费 用 管 理 第 六 十 二 条 因 公 短 期 出 国 培 训, 是 指 各 单 位 选 派 各 类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和 管 理 人 员 到 国 外 进 行 90 天 以 内 ( 不 含 90 天 ) 的 业 务 培 训 因 公 短 期 出 国 培 训 应 坚 持 强 化 预 算 约 束 优 化 培 训 结 构 因 事 立 项 定 人 加 强 监 督 管 理 的 原 则, 严 控 费 用 规 模, 严 格 计 划 执 行 因 公 短 期 出 国 培 训 费 用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各 单 位 安 排 因 公 短 期 出 国 培 训 项 目 应 实 行 经 费 预 算 先 行 审 核, 无 预 算 或 超 预 算 不 得 安 排 出 国 培 训 第 六 十 三 条 因 公 短 期 出 国 培 训 实 行 计 划 审 核 审 批 管 理 各 单 位 应 加 强 出 国 培 训 的 总 体 规 划, 严 格 控 制 出 国 培 训 规 模, 科 学 - 32 -

设 置 培 训 项 目, 择 优 选 派 培 训 对 象, 注 重 出 国 培 训 的 质 量 和 实 效 各 单 位 应 建 立 因 公 短 期 出 国 培 训 计 划 与 预 算 管 理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组 团 单 位 应 将 出 国 培 训 任 务 和 预 算 报 经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未 通 过 审 批 的, 不 得 列 入 单 位 出 国 培 训 计 划, 不 得 安 排 出 国 培 训 第 六 十 四 条 因 公 短 期 出 国 培 训 费 用 开 支 范 围 包 括 : 培 训 费 国 际 旅 费 国 外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公 杂 费 和 其 他 费 培 训 费 是 指 出 国 培 训 团 组 用 于 授 课 翻 译 场 租 资 料 课 程 设 计 对 口 业 务 考 察 或 业 务 实 践 活 动 等 在 国 外 培 训 所 必 须 发 生 的 费 用 国 际 旅 费 国 外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公 杂 费 其 他 费 用 的 管 理 要 求 和 开 支 标 准 按 照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管 理 有 关 要 求 执 行 培 训 费 开 支 按 本 办 法 所 附 分 国 家 和 地 区 标 准 执 行, 并 在 规 定 的 标 准 之 内 据 实 报 销 出 国 培 训 团 组 需 在 国 内 开 展 预 培 训 和 培 训 总 结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参 照 国 内 培 训 费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六 十 五 条 组 团 单 位 和 培 训 项 目 境 外 承 办 机 构 双 方 应 签 订 培 训 协 议, 明 确 培 训 费 用 的 明 细 支 出 项 目 由 外 方 资 助 出 国 培 训 经 费 的, 各 单 位 不 得 重 复 支 付 外 方 对 费 用 开 支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执 行 ; 没 有 规 定 的, 参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和 要 求 执 行 外 方 资 助 经 费 不 足 以 弥 补 规 定 培 训 费 用 开 支 - 33 -

的, 可 以 按 照 开 支 标 准, 由 各 单 位 补 足 其 费 用 差 额 部 分 培 训 人 员 回 国 报 销 费 用 时, 应 当 凭 出 国 任 务 批 件 和 出 国 培 训 审 核 件, 填 制 报 销 单, 并 附 各 项 经 费 开 支 有 效 票 据 各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应 对 因 公 短 期 出 国 培 训 团 组 提 供 的 出 国 任 务 批 件 护 照 ( 包 括 签 证 和 出 入 境 记 录 ) 复 印 件 及 有 效 费 用 明 细 票 据 进 行 认 真 审 核, 严 格 按 照 批 准 的 出 国 培 训 团 组 人 员 天 数 路 线 经 费 预 算 及 开 支 标 准 核 销 经 费, 超 出 部 分 不 得 核 销 第 六 十 六 条 各 单 位 不 得 组 织 计 划 外 或 营 利 性 出 国 培 训 项 目, 也 不 得 安 排 照 顾 性 质 无 实 质 内 容 无 实 际 需 要 及 参 观 考 察 等 一 般 性 出 国 培 训 项 目 培 训 团 组 在 国 外 期 间, 原 则 上 不 赠 送 礼 品, 一 律 不 安 排 宴 请 培 训 团 组 严 禁 接 受 或 变 相 接 受 企 事 业 单 位 资 助, 严 禁 向 同 级 机 关 下 级 机 关 所 属 单 位 我 驻 外 机 构 等 摊 派 或 转 嫁 出 国 培 训 费 用 第 六 十 七 条 建 立 出 国 培 训 项 目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和 成 果 共 享 机 制 除 涉 密 内 容 和 事 项 外, 各 单 位 应 将 培 训 的 项 目 内 容 人 数 经 费 等 情 况, 以 适 当 方 式 进 行 公 开 因 公 短 期 出 国 培 训 项 目 执 行 情 况 和 培 训 费 用 管 理 使 用 情 况 接 受 各 级 出 国 培 训 管 理 外 事 财 政 审 计 等 部 门 的 检 查 第 六 十 八 条 各 单 位 以 及 培 训 人 员 违 反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相 关 开 支 一 律 不 予 报 销,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处 理 : ( 一 ) 无 预 算 或 未 经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安 排 出 国 培 训 项 目 的 ; - 34 -

( 二 ) 违 规 扩 大 出 国 培 训 费 用 开 支 范 围 的 ; ( 三 ) 擅 自 提 高 出 国 培 训 费 用 开 支 标 准 的 ; ( 四 ) 虚 报 培 训 团 组 人 数 天 数 等, 套 取 出 国 培 训 费 用 的 ; ( 五 ) 使 用 虚 假 票 据 报 销 出 国 培 训 费 用 的 ; ( 六 ) 培 训 期 间 存 在 铺 张 浪 费 公 开 旅 游 行 为 的 ; ( 七 ) 其 他 违 反 规 定 的 行 为 第 六 十 九 条 各 单 位 因 公 短 期 赴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地 区 培 训 的, 适 用 本 办 法 确 有 必 要 到 未 列 培 训 费 开 支 标 准 的 国 家 ( 地 区 ) 开 展 因 公 培 训 的, 可 按 照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相 近 的 国 家 标 准 执 行 第 八 章 公 务 用 车 管 理 第 七 十 条 各 单 位 应 当 从 严 配 备 实 行 定 向 化 保 障 的 公 务 用 车, 不 得 以 特 殊 用 途 等 理 由 变 相 超 编 制 超 标 准 配 备 公 务 用 车,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换 用 借 用 占 有 下 属 单 位 或 者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车 辆, 不 得 接 受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个 人 赠 送 的 车 辆 上 级 公 务 用 车 改 革 办 法 出 台 后, 按 新 办 法 执 行 第 七 十 一 条 各 单 位 车 辆 为 公 务 用 车, 根 据 公 务 活 动 需 要, 严 格 按 规 定 使 用 公 务 用 车, 严 禁 以 任 何 理 由 挪 用 或 者 固 定 给 个 人 使 用, 严 禁 公 车 私 用 公 务 用 车 不 使 用 时, 应 在 单 位 停 放 第 七 十 二 条 公 务 用 车 实 行 定 点 保 险 定 点 维 修 定 点 加 油 - 35 -

制 度, 应 定 期 保 养 维 护, 确 保 车 辆 正 常 安 全 使 用 单 位 应 建 立 公 务 用 车 使 用 台 账, 车 辆 维 修 保 养 和 加 油 有 2 人 或 2 人 以 上 经 办, 并 做 好 登 记, 由 经 办 人 和 司 机 签 字 报 销 过 路 费 时, 应 填 写 过 路 费 报 销 封 面, 写 明 出 车 事 由 时 间 起 止 地 点 等, 由 经 手 人 和 司 机 签 字 定 期 进 行 公 务 用 车 运 行 费 用 核 算, 严 格 控 制 公 务 用 车 支 出, 降 低 运 行 成 本 第 九 章 公 务 卡 管 理 第 七 十 三 条 公 务 卡 是 指 各 单 位 在 职 工 作 人 员 持 有 的 主 要 用 于 日 常 公 务 支 出 和 财 务 报 销 业 务 的 信 用 卡 第 七 十 四 条 各 单 位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业 务 中 原 使 用 现 金 结 算 的 公 用 经 费 支 出, 包 括 差 旅 费 会 议 费 招 待 费 和 2 万 元 ( 以 人 民 币 为 单 位, 下 同 ) 以 下 的 零 星 购 买 支 出 等, 应 当 使 用 公 务 卡 结 算 各 单 位 应 根 据 银 行 卡 受 理 环 境 等 情 况, 积 极 扩 大 公 务 卡 使 用 范 围, 尽 量 减 少 现 金 支 出 在 公 务 卡 结 算 方 式 的 适 用 范 围 内, 各 单 位 原 则 上 只 在 具 有 刷 卡 条 件 的 商 户 进 行 公 务 消 费 第 七 十 五 条 持 有 公 务 卡 的 工 作 人 员 ( 以 下 统 称 持 卡 人 )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公 务 卡, 规 范 使 用 公 务 卡 办 理 公 务 支 出 结 算 业 务, 并 及 时 向 所 在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 36 -

第 七 十 六 条 各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应 当 依 托 公 务 卡 系 统, 认 真 审 核 公 务 卡 报 销 事 项, 对 于 批 准 报 销 的 公 务 卡 消 费 支 出, 按 规 定 时 间 通 过 单 位 零 余 额 账 户 办 理 向 公 务 卡 转 账 的 还 款 手 续 第 七 十 七 条 公 务 卡 由 各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统 一 组 织 本 单 位 的 在 职 工 作 人 员 向 发 卡 行 申 请 办 理 公 务 卡 申 办 成 功 后, 经 各 单 位 核 实 确 认, 由 发 卡 行 将 持 卡 人 姓 名 和 卡 号 等 信 息 统 一 录 入 公 务 卡 系 统 各 单 位 在 工 作 人 员 新 增 调 动 和 退 休 时, 应 及 时 组 织 办 理 公 务 卡 的 申 领 或 停 止 使 用 等 手 续, 并 通 知 发 卡 行 及 时 维 护 公 务 卡 系 统 ; 现 有 工 作 人 员 涉 及 公 务 卡 的 相 关 信 息 变 动 时, 应 及 时 通 知 发 卡 行 维 护 公 务 卡 系 统 第 七 十 八 条 公 务 卡 应 当 使 用 银 联 标 准 信 用 卡 公 务 卡 主 要 用 于 公 务 支 出 的 支 付 结 算 公 务 支 出 发 生 后, 由 持 卡 人 及 时 向 所 在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公 务 卡 也 可 用 于 个 人 支 付 结 算 业 务, 但 不 得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各 单 位 不 承 担 私 人 消 费 行 为 引 致 的 一 切 责 任 第 七 十 九 条 公 务 卡 的 信 用 额 度, 由 各 单 位 根 据 银 行 卡 管 理 规 定 和 业 务 需 要, 与 发 卡 行 协 商 确 定 原 则 上 每 张 公 务 卡 的 信 用 额 度 为 2 万 元 5 万 元 持 卡 人 在 规 定 的 信 用 额 度 和 免 息 还 款 期 内 先 支 付, 后 还 款 发 卡 行 根 据 持 卡 人 资 信 情 况 确 定 公 务 卡 初 始 信 用 额 度 时, 须 事 前 协 商 持 卡 人 所 在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同 意 - 37 -

第 八 十 条 公 务 卡 的 卡 片 和 密 码 均 由 个 人 负 责 保 管 公 务 卡 遗 失 或 损 毁 后 的 补 办 等 事 项 由 个 人 自 行 到 发 卡 行 申 请 办 理, 并 通 过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及 时 通 知 发 卡 行 维 护 公 务 卡 系 统 持 卡 人 对 公 务 消 费 交 易 发 生 疑 义, 可 按 发 卡 行 的 相 关 规 定 提 出 交 易 查 询 第 八 十 一 条 对 于 差 旅 会 议 购 买 等 公 务 支 出, 使 用 公 务 卡 结 算 时, 应 在 公 务 卡 信 用 额 度 内 先 通 过 公 务 卡 结 算, 并 取 得 发 票 等 财 务 报 销 凭 证 和 银 行 卡 签 购 单 及 消 费 小 票 特 殊 情 况 下, 公 务 卡 信 用 额 度 不 能 满 足 公 务 支 付 需 要 时, 持 卡 人 须 向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经 同 意 后, 可 提 前 向 发 卡 行 申 请 临 时 增 加 信 用 额 度 增 加 的 额 度 和 使 用 期 限 等 具 体 事 项, 按 照 发 卡 行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八 十 二 条 持 卡 人 在 公 务 消 费 中 一 律 不 允 许 通 过 公 务 卡 提 取 现 金 确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使 用 现 金 的, 持 卡 人 可 向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预 借, 并 按 现 行 财 务 规 定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第 八 十 三 条 持 卡 人 使 用 公 务 卡 消 费 结 算 的 各 项 公 务 支 出, 必 须 在 发 卡 行 规 定 的 免 息 还 款 期 内 到 所 在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报 销 因 持 卡 人 报 销 不 及 时 造 成 的 罚 息 滞 纳 金 等 相 关 费 用, 由 持 卡 人 承 担 ; 因 持 卡 人 所 在 单 位 报 销 不 及 时 造 成 的 利 息 等 费 用, 以 及 由 此 带 来 的 对 个 人 资 信 影 响 等 责 任, 由 所 在 单 位 承 担 - 38 -

持 卡 人 办 理 公 务 卡 消 费 支 出 报 销 业 务 时, 应 当 按 规 定 填 写 报 销 审 批 单, 并 附 相 关 财 务 报 销 凭 证 银 行 卡 签 购 单 及 消 费 小 票, 按 照 规 定 的 财 务 报 销 程 序 报 请 审 批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持 卡 人 不 能 在 规 定 的 免 息 还 款 期 内 返 回 单 位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可 由 持 卡 人 或 其 所 在 单 位 相 关 人 员 向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提 供 持 卡 人 姓 名 交 易 日 期 和 每 笔 交 易 金 额 的 明 细 信 息, 办 理 相 关 借 款 手 续, 经 财 务 部 门 审 核 批 准, 于 免 息 还 款 期 内, 先 将 资 金 划 入 公 务 卡, 持 卡 人 返 回 单 位 后 按 财 务 部 门 规 定 时 间 补 办 报 销 手 续 第 八 十 四 条 持 卡 人 的 主 要 职 责 : ( 一 ) 按 规 定 申 请 办 理 公 务 卡, 妥 善 保 管 卡 片 和 密 码, 并 承 担 因 个 人 保 管 不 善 等 原 因 引 起 的 公 务 卡 有 关 费 用 ( 二 ) 执 行 公 务 所 需 支 出, 原 则 上 应 使 用 公 务 卡 结 算 和 报 销, 并 接 受 财 政 部 门 和 所 在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的 监 督 管 理 ( 三 ) 及 时 归 还 公 务 卡 项 下 银 行 欠 款, 因 离 职 退 休 等 原 因 离 开 所 在 单 位, 应 按 单 位 要 求 清 理 公 务 卡 项 下 债 权 债 务, 停 止 公 务 卡 的 使 用 ( 四 ) 遵 守 国 家 关 于 银 行 卡 使 用 管 理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规 定, 规 范 使 用 公 务 卡 第 八 十 五 条 各 单 位 严 禁 将 非 本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纳 入 公 务 卡 管 理 范 围, 违 规 办 理 公 务 卡 报 销 业 务 或 查 询 泄 露 本 单 位 公 务 卡 - 39 -

持 卡 人 的 私 人 交 易 信 息 ; 严 禁 持 卡 人 违 规 使 用 公 务 卡, 恶 意 透 支 拖 欠 还 款 或 将 非 公 务 支 出 用 于 公 务 报 销 第 十 章 附 则 第 八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以 往 文 件 规 定 与 此 不 一 致 的, 按 此 执 行 附 件 :1. 威 海 市 文 登 区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省 内 差 旅 住 宿 费 和 伙 食 补 助 费 标 准 表 2. 威 海 市 文 登 区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省 外 差 旅 住 宿 费 和 伙 食 补 助 费 标 准 表 培 训 出 差 审 批 表 公 务 接 待 审 批 单 会 议 审 批 表 公 务 用 车 台 账 交 通 费 报 销 汇 总 - 40 -

附 件 1: 威 海 市 文 登 区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省 内 差 旅 住 宿 费 和 伙 食 补 助 费 标 准 表 地 市 住 宿 费 标 准 ( 元 / 间 / 天 ) 厅 级 处 级 及 其 他 人 员 ( 单 间 或 标 准 间 ) 伙 食 费 标 准 ( 元 / 天 ) 济 南 480 330 100 青 岛 490 340 100 淄 博 480 330 100 枣 庄 480 330 100 东 营 480 330 100 烟 台 480 330 100 潍 坊 480 330 100 济 宁 480 330 100 泰 安 480 330 100 威 海 480 330 100 日 照 480 330 100 莱 芜 460 310 100 临 沂 460 310 100 德 州 460 310 100 聊 城 460 310 100 滨 州 460 310 100 菏 泽 460 310 100-41 -

附 件 2: 威 海 市 文 登 区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省 外 差 旅 住 宿 费 和 伙 食 补 助 费 标 准 表 住 宿 费 标 准 ( 元 / 间 / 天 ) 省 份 厅 级 处 级 及 其 他 人 员 ( 单 间 或 标 准 间 ) 伙 食 费 标 准 ( 元 / 天 ) 北 京 500 350 100 天 津 450 320 100 河 北 450 310 100 山 西 480 310 100 内 蒙 古 460 320 100 辽 宁 480 330 100 大 连 490 340 100 吉 林 450 310 100 黑 龙 江 450 310 100 上 海 500 350 100 江 苏 490 340 100 浙 江 490 340 100 宁 波 450 330 100 安 徽 460 310 100 福 建 480 330 100 厦 门 490 340 100-42 -

威 海 市 文 登 区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省 外 差 旅 住 宿 费 和 伙 食 补 助 费 标 准 表 住 宿 费 标 准 ( 元 / 间 / 天 ) 省 份 厅 级 处 级 及 其 他 人 员 ( 单 间 或 标 准 间 ) 伙 食 费 标 准 ( 元 / 天 ) 江 西 470 320 100 河 南 480 330 100 湖 北 480 320 100 湖 南 450 330 100 广 东 490 340 100 深 圳 500 350 100 广 西 470 330 100 海 南 500 350 100 重 庆 480 330 100 四 川 470 320 100 贵 州 470 320 100 云 南 480 330 100 西 藏 500 350 120 陕 西 460 320 100 甘 肃 470 330 100 青 海 500 350 120 宁 夏 470 330 100 新 疆 480 340 120-43 -

培 训 出 差 审 批 表 单 位 : 培 训 项 目 培 训 时 间 培 训 地 点 人 员 名 单 通 知 或 公 函 拟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去 类 型 预 计 费 用 住 宿 费 回 数 量 预 计 费 用 培 训 费 经 办 人 : 科 室 负 责 人 : 分 管 : 领 导 意 见 : - 44 -

单 位 : 公 务 接 待 审 批 单 来 客 单 位 人 数 来 文 时 间 离 文 时 间 公 函 或 通 知 客 人 姓 名 职 务 来 文 事 由 住 宿 酒 店 陪 同 领 导 就 餐 安 排 陪 同 工 作 人 员 就 餐 标 准 经 费 预 算 餐 费 会 议 室 租 费 住 宿 费 交 通 其 他 合 计 合 计 其 中 客 人 自 付 其 中 单 位 应 付 经 办 人 : 科 室 负 责 人 : 分 管 领 导 : 领 导 意 见 : - 45 -

会 议 审 批 表 单 位 : 会 议 名 称 会 议 时 间 会 议 地 点 人 员 名 单 通 知 或 公 函 会 议 主 要 内 容 拟 乘 交 通 工 具 去 类 型 预 计 费 用 住 宿 费 回 数 量 预 计 费 用 会 议 费 经 办 人 : 科 室 负 责 人 : 分 管 领 导 : 领 导 意 见 : - 46 -

公 务 用 车 台 账 车 牌 号 : 时 间 里 程 表 数 实 际 行 驶 里 程 升 数 加 油 金 额 保 养 维 修 过 路 装 璜 其 他 司 机 签 字 - 47 -

交 通 费 报 销 汇 总 车 牌 号 : 事 由 时 间 起 止 地 点 金 额 单 据 类 别 单 据 编 号 合 计 司 机 : - 48 -

威 海 市 文 登 区 教 育 局 办 公 室 2014 年 9 月 4 日 印 发 - 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