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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浩 律 师 ( 上 海 ) 事 务 所 关 于 四 川 环 能 德 美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四 ) 中 国 上 海 南 京 西 路 580 号 南 证 大 厦 45-46 层 邮 编 :200041 电 话 : (021) 5234-1668 传 真 :(021) 6267-6960 网 址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3-3-6-1

国 浩 律 师 ( 上 海 ) 事 务 所 关 于 四 川 环 能 德 美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四 ) 国 浩 律 师 ( 上 海 )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本 所 ) 接 受 四 川 环 能 德 美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发 行 人 环 能 德 美 ) 的 委 托, 担 任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的 特 聘 专 项 法 律 顾 问 本 所 律 师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的 编 报 规 则 第 12 号 --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和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 以 下 简 称 编 报 规 则 第 12 号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的 有 关 规 定, 按 照 律 师 行 业 公 认 的 业 务 标 准 道 德 规 范 和 勤 勉 尽 责 精 神, 先 后 于 2012 年 3 月 14 日 2012 年 6 月 15 日 2012 年 8 月 17 日 和 2013 年 3 月 18 日 出 具 了 国 浩 律 师 ( 上 海 ) 事 务 所 关 于 四 川 环 能 德 美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 以 下 简 称 原 法 律 意 见 书 ) 及 国 浩 律 师 ( 上 海 ) 事 务 所 关 于 四 川 环 能 德 美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一 )-( 三 ) 本 所 律 师 现 对 自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三 ) 出 具 之 日 至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之 日 止 ( 以 下 称 补 充 事 项 期 间 ), 发 行 人 发 生 的 或 变 化 的 重 大 事 项, 出 具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本 所 律 师 已 依 据 编 报 规 则 第 12 号 的 规 定 及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日 以 前 已 发 生 或 存 在 的 事 实 和 我 国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发 表 法 律 意 见 对 于 原 法 律 意 见 书 已 表 述 过 的 内 容,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将 不 再 赘 述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中 所 用 的 简 称 与 原 法 律 意 见 书 一 致 本 所 律 师 同 意 将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作 为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所 必 备 的 法 律 文 件, 随 同 其 他 申 报 材 料 一 同 上 报, 并 愿 意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本 所 律 师 同 意 发 行 人 部 分 或 全 部 在 招 股 说 明 书 中 自 行 引 用 或 按 中 国 证 监 会 3-3-6-2

审 核 要 求 引 用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内 容, 并 进 行 确 认 发 行 人 保 证, 其 已 经 向 本 所 律 师 提 供 了 为 出 具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必 需 的 真 实 完 整 有 效 的 原 始 书 面 材 料 副 本 材 料 或 者 口 头 证 言 对 于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至 关 重 要 而 又 无 法 得 到 独 立 的 证 据 支 持 的 事 实, 本 所 律 师 依 赖 于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发 行 人 或 其 他 有 关 单 位 出 具 的 证 明 文 件 出 具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本 所 律 师 未 授 权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对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说 明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仅 供 发 行 人 为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之 目 的 使 用, 不 得 用 作 任 何 其 他 目 的 基 于 上 述, 本 所 律 师 现 发 表 如 下 法 律 意 见 : 一 审 计 报 告 根 据 公 司 申 报 会 计 师 众 华 沪 银 的 书 面 说 明 及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其 名 称 已 由 上 海 众 华 沪 银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变 更 为 众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 以 下 简 称 众 华 会 计 师 ) 众 华 会 计 师 对 发 行 人 截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和 2013 年 12 月 31 日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以 及 2011 年 度 2012 年 度 和 2013 年 度 的 利 润 表 合 并 利 润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表 和 合 并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表 进 行 了 审 计, 并 于 2014 年 2 月 7 日 出 具 了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众 会 字 (2014) 第 1062 号 审 计 报 告 二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的 批 准 和 授 权 ( 一 )2012 年 2 月 2 日 召 开 的 发 行 人 2011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依 法 定 程 序 作 出 批 准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的 相 关 决 议, 决 议 有 效 期 自 2011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有 效 2013 年 2 月 1 日 召 开 的 发 行 人 2013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延 长 上 市 相 关 决 议 有 效 期 的 议 案, 发 行 人 上 市 相 关 决 议 有 效 期 自 该 次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有 效 3-3-6-3

2014 年 1 月 5 日 召 开 的 发 行 人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八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申 请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方 案 的 议 案 及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申 请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有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等 上 市 相 关 决 议, 对 2011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及 2013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的 上 市 方 案 进 行 了 部 分 调 整 发 行 人 于 2014 年 1 月 22 日 召 开 的 2014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前 述 决 议, 决 议 有 效 期 自 该 次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有 效 2014 年 3 月 24 日 召 开 的 发 行 人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调 整 公 司 申 请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方 案 的 议 案 及 关 于 调 整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项 目 的 议 案, 对 公 司 2014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的 关 于 公 司 申 请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方 案 的 议 案 第 2 条 发 行 数 量 及 关 于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项 目 的 议 案 进 行 了 部 分 调 整 发 行 人 于 2014 年 4 月 10 日 召 开 的 2014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前 述 决 议 根 据 发 行 人 2014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及 2014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的 相 关 决 议,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方 案 的 主 要 内 容 如 下 : 1 发 行 股 票 种 类 :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股 票, 每 股 面 值 人 民 币 1 元 2 发 行 数 量 :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的 新 股 及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的 股 份 合 计 不 超 过 1,800 万 股 新 股 发 行 数 量 根 据 公 司 实 际 的 资 金 需 求 合 理 确 定 ;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数 量 不 超 过 自 愿 设 定 12 个 月 及 以 上 限 售 期 的 投 资 者 获 得 配 售 股 份 的 数 量 具 体 新 股 发 行 数 量 和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数 量 将 由 董 事 会 根 据 股 东 大 会 的 授 权, 视 询 价 结 果 和 市 场 状 况 决 定 如 果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时 出 现 自 愿 设 定 12 个 月 及 以 上 限 售 期 的 投 资 者 获 得 配 售 股 份 的 情 形, 且 董 事 会 根 据 股 东 大 会 的 授 权 决 定 需 由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时 :(1) 截 至 审 议 通 过 本 议 案 的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日 (2014 年 4 月 10 日 ) 已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满 36 个 月 的 全 体 股 东 按 所 持 公 司 股 份 比 例 公 开 发 售 ;(2) 如 除 控 股 股 东 环 能 德 美 投 资 之 外 的 其 他 股 东 不 愿 公 开 发 售 其 有 权 公 开 发 售 的 公 司 股 份, 则 由 控 股 股 东 环 能 德 美 投 资 公 开 发 售 相 应 数 量 的 股 份 3-3-6-4

3 本 次 发 行 费 用 承 担 原 则 : 如 本 次 发 行 实 际 发 生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的 情 形, 将 根 据 公 司 新 股 发 行 募 集 的 资 金 总 额 和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取 得 的 资 金 总 额 的 比 例, 由 公 司 和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的 股 东 分 别 承 担 承 销 费 用 ; 其 他 发 行 费 用 由 公 司 承 担 4 发 行 方 式 : 采 用 网 下 向 询 价 对 象 配 售 与 网 上 向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定 价 发 行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5 发 行 对 象 : 符 合 资 格 的 询 价 对 象 和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设 A 股 股 票 账 户 并 开 通 创 业 板 市 场 交 易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等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者 除 外 ) 6 发 行 价 格 : 采 取 市 场 询 价 方 式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其 他 方 式 确 定 发 行 价 格 7 承 销 方 式 : 余 额 包 销 8 拟 上 市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9 授 权 董 事 会 全 权 处 理 有 关 本 次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的 有 关 事 宜, 包 括 : (1) 根 据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和 证 券 市 场 的 实 际 情 况, 在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范 围 内 具 体 确 定 发 行 数 量 发 行 价 格 发 行 方 式 等 事 项 ; (2)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批 复, 确 定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起 止 日 期 ; (3)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事 宜 ; (4) 签 署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合 同 协 议 及 有 关 法 律 文 件 ; (5) 办 理 与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的 相 关 手 续 ; (6) 根 据 股 票 发 行 结 果 对 公 司 章 程 有 关 条 款 进 行 修 改 并 办 理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等 相 关 工 商 登 记 事 宜 ; (7) 在 发 行 决 议 有 效 期 内, 若 首 发 新 股 政 策 发 生 变 化, 则 按 新 政 策 继 续 办 理 本 次 发 行 事 宜 ; 3-3-6-5

(8) 全 权 办 理 与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有 关 的 其 他 一 切 事 宜 10 公 司 通 过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募 集 的 资 金 用 于 以 下 项 目 : (1) 投 入 22,045.00 万 元, 用 于 磁 分 离 水 处 理 成 套 设 备 产 业 化 项 目 ; (2) 投 入 3,807.00 万 元, 用 于 研 发 中 心 建 设 项 目 ; (3) 投 入 2,375.80 万 元, 用 于 营 销 网 络 建 设 项 目 ; (4) 投 入 26,000.00 万 元, 用 于 补 充 公 司 流 动 资 金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前, 公 司 将 根 据 项 目 的 实 际 进 度, 通 过 自 有 资 金 或 借 款 先 行 投 入 上 述 项 目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后, 将 用 于 置 换 先 期 已 投 入 资 金 和 支 付 项 目 剩 余 投 资 额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完 成 后, 若 募 集 资 金 不 足, 则 由 公 司 通 过 自 筹 资 金 解 决, 或 由 董 事 会 按 公 司 经 营 发 展 需 要 的 迫 切 性, 在 上 述 投 资 的 项 目 中 决 定 优 先 实 施 的 项 目 若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上 述 项 目 如 有 剩 余, 将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合 理 使 用 公 司 将 建 立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存 储 制 度, 将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于 董 事 会 决 定 的 专 项 账 户 集 中 管 理, 专 款 专 用 11 本 次 发 行 前 滚 存 利 润 的 分 配 : 公 司 完 成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上 市 后, 公 司 2013 年 利 润 分 配 完 成 后 的 滚 存 未 分 配 利 润 及 2014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至 发 行 前 新 增 的 可 分 配 利 润, 由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后 登 记 在 册 的 所 有 股 东 共 享 12 决 议 有 效 期 : 本 次 申 请 发 行 股 票 决 议 自 2014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有 效 ( 二 ) 经 核 查,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发 行 人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八 次 会 议 2014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及 2014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集 召 开 方 式 与 会 人 员 资 格 表 决 方 式 及 决 议 内 容 符 合 公 司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发 行 人 2014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以 及 2014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已 依 法 定 程 序 作 出 批 准 公 司 股 票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的 决 议 ( 三 ) 发 行 人 2014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有 关 发 行 上 市 事 宜 的 授 权 程 序 合 法 内 容 明 确 具 体, 合 法 有 效 3-3-6-6

三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的 主 体 资 格 经 核 查, 发 行 人 系 依 法 有 效 存 续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不 存 在 根 据 公 司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公 司 章 程 需 要 终 止 的 情 形 : 1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营 业 期 限 届 满 或 者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解 散 事 由 出 现 2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解 散 3 因 合 并 或 者 分 立 而 解 散 4 依 法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责 令 关 闭 或 者 被 撤 销 5 人 民 法 院 应 股 东 请 求 依 法 予 以 解 散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发 行 人 具 备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的 主 体 资 格 四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的 实 质 条 件 根 据 众 会 字 (2014) 第 1062 号 审 计 报 告 发 行 人 的 说 明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发 行 人 符 合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创 业 板 管 理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的 股 票 发 行 与 上 市 的 实 质 条 件 : 1 根 据 众 华 会 计 师 出 具 的 众 会 字 (2014) 第 1062 号 审 计 报 告 以 及 发 行 人 确 认, 发 行 人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 (1) 发 行 人 最 近 两 年 连 续 盈 利,2012 年 度 和 2013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51,024,346.47 元 和 53,996,974.94 元 ( 净 利 润 以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前 后 孰 低 者 为 计 算 依 据 ), 最 近 两 年 净 利 润 累 计 超 过 1,000 万 元, 且 持 续 增 长 符 合 创 业 板 管 理 办 法 第 10 条 第 2 项 的 规 定 (2) 发 行 人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为 366,554,294.02 元, 最 近 一 期 末 净 资 产 超 过 2,000 万 元, 且 不 存 在 未 弥 补 亏 损 符 合 创 业 板 管 理 办 法 第 10 条 第 3 项 的 规 定 2 根 据 众 华 会 计 师 出 具 的 众 会 字 (2014) 第 1062 号 审 计 报 告 发 行 人 确 认 及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发 行 人 具 有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不 存 在 创 业 板 管 理 办 3-3-6-7

法 第 14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符 合 证 券 法 第 13 条 第 2 项 和 创 业 板 管 理 办 法 第 14 条 的 规 定 3 根 据 众 华 会 计 师 出 具 的 众 会 字 (2014) 第 1062 号 审 计 报 告 和 众 会 字 (2014) 第 1068 号 专 项 鉴 证 报 告 相 关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合 法 证 明 发 行 人 确 认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发 行 人 依 法 纳 税, 享 受 的 各 项 税 收 优 惠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成 果 对 税 收 优 惠 不 存 在 严 重 依 赖 符 合 创 业 板 管 理 办 法 第 15 条 的 规 定 4 根 据 众 华 会 计 师 出 具 的 众 会 字 (2014) 第 1062 号 审 计 报 告 发 行 人 确 认 及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发 行 人 不 存 在 重 大 偿 债 风 险, 不 存 在 影 响 持 续 经 营 的 担 保 诉 讼 以 及 仲 裁 等 重 大 或 有 事 项 符 合 创 业 板 管 理 办 法 第 16 条 的 规 定 5 根 据 众 华 会 计 师 出 具 的 众 会 字 (2014) 第 1062 号 审 计 报 告 发 行 人 确 认 及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发 行 人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规 范 ; 经 众 华 会 计 师 审 计 截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和 2013 年 12 月 31 日 的 发 行 人 资 产 负 债 表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以 及 2011 年 度 2012 年 度 和 2013 年 度 的 利 润 表 合 并 利 润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已 经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编 制,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公 允 反 映 了 发 行 人 及 其 子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并 由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了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符 合 创 业 板 管 理 办 法 第 20 条 的 规 定 6 根 据 众 华 会 计 师 出 具 的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众 会 字 (2014) 第 1070 号 内 部 控 制 鉴 证 报 告 以 及 发 行 人 内 部 控 制 自 我 评 价 报 告, 发 行 人 按 照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基 本 规 范 及 相 关 规 范, 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保 持 了 与 财 务 报 表 编 制 相 关 的 有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符 合 创 业 板 管 理 办 法 第 21 条 的 规 定 7 根 据 众 华 会 计 师 出 具 的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众 会 字 (2014) 第 1062 号 审 计 报 告 众 会 字 (2014) 第 1070 号 内 部 控 制 鉴 证 报 告 以 及 发 行 人 内 部 控 制 自 我 评 价 报 告, 发 行 人 有 严 格 的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不 存 在 资 金 被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以 借 款 代 3-3-6-8

CNAS 国 浩 律 师 ( 上 海 ) 事 务 所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四 ) 偿 债 务 代 垫 款 项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占 用 的 情 形 符 合 创 业 板 管 理 办 法 第 22 条 的 规 定 8 根 据 众 华 会 计 师 出 具 的 众 会 字 (2014) 第 1062 号 审 计 报 告 发 行 人 确 认 及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内 财 务 会 计 文 件 无 虚 假 记 载, 无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符 合 证 券 法 第 13 条 第 3 项 第 50 条 第 4 项 的 规 定 综 上,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符 合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创 业 板 管 理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的 股 票 发 行 上 市 的 实 质 条 件 五 发 行 人 的 独 立 性 补 充 事 项 期 间, 发 行 人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发 生 了 变 更,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公 司 目 前 下 设 审 计 部 装 备 制 造 部 装 备 设 计 部 工 艺 质 量 部 综 合 管 理 部 采 购 部 财 务 部 人 资 行 政 部 计 划 发 展 部 营 销 管 理 部 市 场 部 质 量 控 制 部 CNAS 授 权 磁 分 离 水 处 理 检 测 中 心 技 术 发 展 部 工 程 设 计 部 证 券 投 资 部 等 十 六 个 部 门 及 金 堂 分 公 司, 每 个 部 门 都 按 公 司 的 管 理 制 度, 在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的 领 导 下 运 作, 与 股 东 不 存 在 任 何 隶 属 关 系 发 行 人 的 办 公 机 构 和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完 全 独 立 于 股 东 及 关 联 方, 与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间 没 有 机 构 混 同 的 情 形 发 行 人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图 如 下 : 股 东 大 会 监 事 会 董 事 会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董 事 会 秘 书 总 经 理 提 名 委 员 会 战 略 委 员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总 工 程 师 财 务 总 监 副 总 经 理 技 术 中 心 营 销 中 心 制 造 中 心 证 券 投 资 部 工 程 设 计 部 技 术 发 展 部 水 处 理 授 检 权 测 磁 中 分 心 离 质 量 控 制 部 金 堂 分 公 司 市 场 部 营 销 管 理 部 计 划 发 展 部 人 资 行 政 部 财 务 部 采 购 部 综 合 管 理 部 工 艺 质 量 部 装 备 制 造 部 装 备 设 计 部 审 计 部 3-3-6-9

六 发 行 人 股 东 补 充 事 项 期 间, 发 行 人 股 东 上 海 万 融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由 汪 顺 兴 变 更 为 何 卫 良, 并 相 应 办 理 了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七 发 行 人 的 业 务 ( 一 ) 发 行 人 的 业 务 资 质 1 发 行 人 新 取 得 的 业 务 资 质 (1)2013 年 4 月 2 日, 发 行 人 取 得 四 川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核 发 的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 证 书 编 号 :B2214051010703; 资 质 等 级 : 环 保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贰 级 ; 有 效 期 :2013 年 4 月 2 日 至 2018 年 4 月 2 日 (2)2013 年 4 月 2 日, 发 行 人 取 得 四 川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核 发 的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证 书, 证 书 编 号 :A251016962, 资 质 等 级 : 环 境 工 程 ( 水 污 染 防 治 工 程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工 程 固 体 废 物 处 理 处 置 工 程 ) 专 项 乙 级, 有 效 期 至 2018 年 4 月 2 日 发 行 人 在 取 得 上 述 资 质 前 已 取 得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 环 保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叁 级 ), 为 进 一 步 增 强 发 行 人 在 环 保 工 程 领 域 的 业 务 承 接 能 力, 本 次 新 取 得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 环 保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贰 级 ) 及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证 书 ( 环 境 工 程 专 项 乙 级 ) (3)2014 年 2 月 13 日, 发 行 人 取 得 了 四 川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核 发 的 环 境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运 营 资 质 证 书, 证 书 编 号 : 川 乙 2-104, 运 营 类 别 与 级 别 : 工 业 废 水 处 理 乙 级, 有 效 期 限 :2014 年 2 月 至 2019 年 2 月 (4)2014 年 2 月 13 日, 发 行 人 取 得 了 四 川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核 发 的 环 境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运 营 资 质 证 书, 证 书 编 号 : 川 乙 6-105, 运 营 类 别 与 级 别 : 有 机 废 物 处 理 乙 级, 有 效 期 限 :2014 年 2 月 至 2019 年 2 月 (5)2014 年 2 月 13 日, 发 行 人 取 得 了 四 川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核 发 的 环 境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运 营 资 质 证 书, 证 书 编 号 : 川 乙 1-103, 运 营 类 别 与 级 别 :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乙 级, 有 效 期 限 :2014 年 2 月 至 2019 年 2 月 3-3-6-10

(6)2013 年 11 月 18 日, 发 行 人 取 得 了 四 川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四 川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和 四 川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联 合 颁 发 的 编 号 为 GR201351000364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2 有 效 期 届 满 后 更 换 的 业 务 资 质 (1) 发 行 人 原 川 环 证 第 158 号 四 川 省 环 境 污 染 防 治 工 程 等 级 确 认 证 书 有 效 期 至 2013 年 9 月 7 日 该 证 书 到 期 后,2013 年 10 月 21 日, 发 行 人 取 得 四 川 省 环 境 保 护 产 业 协 会 核 发 新 的 四 川 省 环 境 污 染 防 治 工 程 等 级 确 认 证 书, 证 书 编 号 : 川 环 证 第 158 号, 确 认 等 级 : 甲 级, 工 程 类 别 : 废 水 环 境 生 态 保 护 工 程, 有 效 期 自 2013 年 10 月 21 日 至 2016 年 10 月 20 日 (2) 发 行 人 原 国 环 运 营 证 4367 号 环 境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运 营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期 至 2013 年 7 月 该 证 书 到 期 后,2013 年 10 月 16 日, 发 行 人 新 取 得 四 川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核 发 的 环 境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运 营 资 质 证 书, 证 书 编 号 : 川 临 1-038, 运 营 类 别 与 级 别 :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临 时, 有 效 期 限 :2013 年 10 月 至 2015 年 10 月 经 核 查,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发 行 人 已 取 得 生 产 所 需 要 的 必 要 经 营 许 可 或 资 质 文 件 ( 二 ) 根 据 众 华 会 计 师 出 具 的 众 会 字 (2014) 第 1062 号 审 计 报 告, 发 行 人 2011 年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为 212,233,235.59 元,2012 年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为 224,740,263.93 元,2013 年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为 232,843,631.50 元,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突 出 八 关 联 交 易 1 短 期 借 款 2013 年 7 月 29 日, 冶 金 环 能 与 环 能 德 美 投 资 签 订 了 借 款 合 同, 由 冶 金 环 能 向 环 能 德 美 投 资 借 款 700 万 元, 借 款 期 限 自 2013 年 7 月 至 2013 年 12 月, 利 率 为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6 个 月 的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2013 年 12 月, 冶 金 环 能 向 环 能 德 美 投 资 偿 还 了 上 述 短 期 借 款 该 次 关 联 借 款 由 发 行 人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七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3-3-6-11

2 关 联 担 保 (1)2013 年 8 月 15 日, 发 行 人 与 民 生 银 行 成 都 分 行 签 订 综 合 授 信 合 同, 约 定 民 生 银 行 成 都 分 行 向 发 行 人 提 供 1,000 万 元 的 最 高 授 信 额 度, 授 信 期 限 自 2013 年 8 月 15 日 至 2014 年 8 月 14 日 同 日, 倪 明 亮 与 民 生 银 行 成 都 分 行 签 订 了 最 高 额 担 保 合 同, 担 保 的 最 高 债 权 额 为 1,000 万 元 (2)2013 年 8 月 28 日, 发 行 人 与 光 大 银 行 成 都 分 行 签 订 了 综 合 授 信 协 议, 光 大 银 行 成 都 分 行 向 发 行 人 提 供 3,500 万 元 的 最 高 授 信 额 度, 授 信 额 度 的 有 效 期 限 为 2013 年 8 月 28 日 至 2014 年 8 月 27 日 同 日, 倪 明 亮 潘 涛 分 别 与 光 大 银 行 成 都 分 行 签 订 了 最 高 额 保 证 合 同, 倪 明 亮 潘 涛 向 光 大 银 行 成 都 分 行 提 供 最 高 额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该 次 关 联 担 保 已 由 发 行 人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经 核 查, 上 述 关 联 交 易 均 履 行 了 必 要 的 决 策 程 序 ; 冶 金 环 能 向 环 能 德 美 投 资 的 短 期 借 款 约 定 了 合 理 利 率, 关 联 方 为 发 行 人 提 供 担 保 系 公 司 的 受 益 性 事 项, 该 等 关 联 交 易 均 未 损 害 发 行 人 及 其 股 东 利 益 九 发 行 人 的 主 要 财 产 1 租 赁 房 屋 补 充 事 项 期 间, 发 行 人 子 公 司 新 签 署 租 赁 合 同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房 屋 建 筑 物 地 址 租 赁 方 出 租 方 租 赁 面 积 ( 平 方 米 ) 租 金 租 赁 期 限 1 成 都 市 人 民 南 路 四 段 20 号 ( 西 二 楼 ) 冶 金 环 能 四 川 省 冶 金 设 计 研 究 院 20 6,000 元 / 年 2014.1.1 至 2016.12.31 2 北 京 市 大 兴 区 黄 村 镇 物 顺 南 路 5 号 北 京 德 美 北 京 黄 村 企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50 无 偿 2013.6.6 至 2014.6.7 3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马 家 龙 工 业 区 5 栋 411-414 房 深 圳 德 美 天 利 航 空 科 技 深 圳 有 限 公 司 250 10,000 元 / 月 2013.12.1 至 2016.11.30 4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田 厦 金 牛 广 场 A 座 2101 深 圳 德 美 绰 杰 服 饰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235.15 30,569.5 元 / 月 2014.2.1 至 2017.1.31 3-3-6-12

5 北 京 市 石 景 山 区 三 城 大 街 75 号 院 曦 景 长 安 写 字 楼 201 室 北 京 环 能 李 仲 秀 87.16 109,800 元 / 年 2014.2.1 至 2015.1.31 6 北 京 市 石 景 山 区 三 城 大 街 75 号 院 曦 景 长 安 写 字 楼 202 室 北 京 环 能 李 仲 秀 95.61 120,468 元 / 年 2014.2.1 至 2015.1.31 2 知 识 产 权 如 下 : (1) 注 册 商 标 及 商 标 许 可 1) 补 充 事 项 期 间, 发 行 人 及 其 子 公 司 新 注 册 及 有 效 期 续 展 的 注 册 商 标 情 况 序 号 权 利 人 商 标 注 册 号 专 用 权 期 限 商 品 和 服 务 类 别 1 冶 金 环 能 3130377 2013.8.21 至 2023.8.20 11 类 2 环 能 德 美 SMD 11018791 2013.10.7 至 2023.10.6 11 类 3 冶 金 环 能 上 善 治 水 环 能 德 美 6402668 2014.1.28 至 2024.1.27 11 类 4 环 能 德 美 导 磁 种 11018549 2014.1.7 至 2024.1.6 11 类 2) 商 标 许 可 使 用 2014 年 1 月 1 日, 冶 金 环 能 与 福 建 凌 志 德 美 环 保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商 标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冶 金 环 能 将 已 注 册 的 第 7001057 号 商 标 许 可 福 建 凌 志 德 美 环 保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在 11 类 污 水 处 理 设 备 商 品 上 使 用, 许 可 使 用 的 形 式 为 普 通 使 用 许 可, 地 域 范 围 为 福 建 省 境 内, 期 限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 专 利 权 1) 补 充 事 项 期 间, 发 行 人 新 取 得 以 下 18 项 专 利 权, 具 体 如 下 : 序 号 专 利 权 人 专 利 号 专 利 名 称 专 利 类 型 申 请 日 期 1 环 能 德 美 ZL201010606726.1 一 种 剩 余 污 泥 细 胞 破 壁 方 法 发 明 2010.12.27 2 环 能 德 美 ZL201110099165.5 磁 板 液 体 净 化 设 备 发 明 2011.4.20 3-3-6-13

3 环 能 德 美 ZL201110135969.6 磁 环 液 体 净 化 设 备 发 明 2011.5.25 4 环 能 德 美 ZL201220416543.8 磁 盘 液 体 净 化 设 备 用 刨 条 实 用 新 型 2012.8.22 5 环 能 德 美 ZL201220545446.9 一 种 处 理 含 油 废 水 的 除 油 系 统 实 用 新 型 2012.10.24 6 环 能 德 美 ZL201220545438.4 一 种 用 于 煤 炭 深 井 矿 井 水 水 处 理 的 一 体 化 处 理 系 统 实 用 新 型 2012.10.24 7 环 能 德 美 ZL201220545437.X 圆 盘 式 除 油 机 实 用 新 型 2012.10.24 8 环 能 德 美 ZL201220628411.1 一 种 磁 盘 废 水 净 化 系 统 实 用 新 型 2012.11.26 9 环 能 德 美 ZL201220718611.6 一 种 应 急 超 磁 水 体 净 化 站 实 用 新 型 2012.12.24 10 环 能 德 美 ZL201320038763.6 周 期 式 水 平 磁 系 高 梯 度 磁 选 机 实 用 新 型 2013.1.24 11 环 能 德 美 ZL201320138724.3 一 种 适 用 于 矿 井 水 井 下 处 理 的 磁 分 离 装 置 实 用 新 型 2013.3.25 12 环 能 德 美 ZL201320215604.9 污 泥 干 化 装 置 实 用 新 型 2013.4.25 13 环 能 德 美 ZL201320132333.0 重 介 质 洗 选 尾 矿 带 介 回 收 设 备 实 用 新 型 2013.3.22 14 环 能 德 美 ZL201320364815.9 浓 缩 机 式 高 效 水 处 理 设 备 实 用 新 型 2013.6.25 15 环 能 德 美 ZL201320364813.X 一 种 多 管 单 压 辊 软 管 泵 实 用 新 型 2013.6.25 16 环 能 德 美 ZL201320447522.7 一 体 化 超 滤 膜 装 置 实 用 新 型 2013.7.26 17 环 能 德 美 ZL201320523570.X 一 种 转 盘 式 脱 水 机 用 平 板 膜 组 件 实 用 新 型 2013.8.27 18 环 能 德 美 ZL201320523991.2 转 盘 脱 水 机 实 用 新 型 2013.8.27 2) 专 利 实 施 许 可 使 用 2014 年 3 月 20 日, 发 行 人 与 Prime Solutions Inc 签 订 了 Exclusive Patent License Agreement,Prime Solutions Inc 授 予 发 行 人 使 用 专 利 号 为 ZL200580030702.3 以 及 ZL200580051964.8 两 项 专 利 权 利 在 中 国 境 内 包 括 大 陆 香 港 澳 门 和 台 湾 的 任 何 地 方 制 造 使 用 销 售 Rotary Fan Press Dewatering Systems 及 其 项 下 的 freestanding systems Mobile systems 和 skid systems 三 种 系 列 产 品, 并 且 禁 止 任 何 他 方 ( 包 括 Prime Solutions Inc) 在 上 述 地 区 制 造 使 用 销 售 前 述 许 可 产 品 发 行 人 按 照 销 售 总 额 的 2% 向 Prime Solutions Inc 支 付 许 可 费, 但 每 年 应 当 支 付 的 许 可 费 最 低 应 当 不 低 于 10 万 美 3-3-6-14

元 3 子 公 司 及 分 公 司 补 充 事 项 期 间, 发 行 人 在 北 京 和 深 圳 各 新 设 一 家 控 股 子 公 司, 在 四 川 省 金 堂 县 新 设 一 家 分 公 司, 子 公 司 山 东 环 能 的 注 册 资 本 及 经 营 范 围 发 生 了 变 更, 具 体 如 下 : (1) 北 京 环 能 德 美 环 境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环 能 德 美 环 境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北 京 环 能 德 美 ) 设 立 于 2013 年 6 月 5 日, 住 所 为 北 京 市 大 兴 区 黄 村 镇 物 顺 南 路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王 瑞 金, 注 册 资 本 为 5,000 万 元, 实 收 资 本 为 1,000 万 元 ; 经 营 范 围 : 许 可 经 营 项 目 :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 专 业 承 包 ; 一 般 经 营 项 目 : 水 污 染 治 理 ;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治 理 废 气 治 理 的 技 术 开 发 ; 销 售 化 工 产 品 ( 不 含 危 险 化 学 品 及 一 类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 环 保 设 备 电 子 产 品 ; 环 保 节 能 技 术 咨 询 发 行 人 持 有 北 京 环 能 德 美 60% 的 股 权, 北 京 黄 村 企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北 京 黄 村 公 司 ) 持 有 北 京 环 能 德 美 40% 的 股 权 根 据 发 行 人 及 北 京 黄 村 公 司 出 具 的 确 认 函 及 对 北 京 黄 村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的 核 查, 北 京 黄 村 公 司 及 其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及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与 发 行 人 不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2) 深 圳 环 能 德 美 科 技 服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环 能 德 美 科 技 服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深 圳 环 能 德 美 ) 设 立 于 2013 年 12 月 25 日, 住 所 为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桃 园 路 田 厦 国 际 中 心 A 栋 2101,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罗 勇, 注 册 资 本 为 1,000 万 元, 认 缴 资 本 200 万 元 ; 经 营 范 围 : 从 事 污 水 处 理 给 水 净 化 二 次 给 水 湖 泊 河 道 景 观 水 的 治 理 固 废 资 源 化 废 气 治 理 等 生 态 环 境 建 设 领 域 的 技 术 研 究 与 开 发 工 程 设 计 与 承 包 建 设 服 务 ; 环 保 领 域 技 术 咨 询 水 处 理 药 剂 化 工 原 料 及 产 品 ( 除 危 险 化 学 品 监 控 化 学 品 ) 环 保 设 备 机 电 设 备 的 制 造 与 销 售 安 装 ; 环 保 节 能 改 造 咨 询 及 工 程 技 术 改 造 托 管 运 营 服 务 ; 国 内 贸 易 ( 不 含 专 营 专 控 专 卖 商 品 ) 发 行 人 持 有 深 圳 环 能 德 美 52% 的 股 权, 深 圳 市 港 荣 源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 港 荣 源 贸 易 ) 持 有 深 圳 环 能 德 美 48% 的 股 权 根 据 发 行 人 及 港 荣 源 贸 易 出 具 的 确 认 3-3-6-15

函 及 对 港 荣 源 贸 易 股 权 结 构 的 核 查, 港 荣 源 贸 易 及 其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及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与 发 行 人 不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3) 四 川 环 能 德 美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金 堂 分 公 司 四 川 环 能 德 美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金 堂 分 公 司 设 立 于 2013 年 5 月 13 日, 住 所 为 成 都 市 金 堂 县 淮 口 镇 成 都 纺 织 制 鞋 工 业 园 国 染 大 道 ; 负 责 人 为 张 辉 ; 经 营 范 围 : 环 境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运 营 ; 水 污 染 治 理 ; 其 他 环 境 治 理 ; 环 境 污 染 治 理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 环 保 工 程 施 工 ; 高 新 技 术 开 发 咨 询 技 术 服 务 ; 环 境 工 程 设 计 (4) 山 东 环 能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2013 年 11 月 25 日, 山 东 环 能 召 开 股 东 会, 同 意 将 其 注 册 资 本 由 1,000 万 元 减 少 为 700 万 元, 经 营 范 围 变 更 为 环 保 产 品 技 术 研 发 技 术 咨 询 技 术 推 广 服 务 ; 节 能 技 术 研 发 ; 节 能 环 保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 节 能 环 保 设 备 及 材 料 销 售 ; 房 屋 租 赁 ; 物 业 管 理, 并 相 应 办 理 了 减 资 公 告 及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4 发 行 人 拥 有 的 主 要 固 定 资 产 发 行 人 目 前 主 要 固 定 资 产 包 括 房 屋 建 筑 物 机 器 设 备 和 运 输 设 备 电 子 设 备 等 根 据 众 华 会 计 师 出 具 的 众 会 字 (2014) 第 1062 号 审 计 报 告,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固 定 资 产 净 额 为 31,554,555.01 元 经 核 查, 发 行 人 的 上 述 注 册 商 标 和 专 利 等 知 识 产 权 是 由 发 行 人 依 法 注 册 取 得 ; 子 公 司 及 分 公 司 由 发 行 人 设 立 取 得 ; 主 要 生 产 经 营 设 备 是 由 发 行 人 购 买 取 得 ; 上 述 财 产 均 为 发 行 人 合 法 取 得 发 行 人 已 取 得 资 产 完 备 的 权 属 证 书, 不 存 在 产 权 纠 纷 或 潜 在 纠 纷 上 述 财 产 权 属 明 确, 发 行 人 合 法 拥 有 该 等 财 产 的 所 有 权 或 使 用 权 十 发 行 人 的 重 大 债 权 债 务 补 充 事 项 期 间, 发 行 人 及 其 子 公 司 新 增 将 要 履 行 正 在 履 行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 1 销 售 合 同 3-3-6-16

(1)2013 年 4 月 3 日, 冶 金 环 能 与 中 钢 设 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了 水 处 理 稀 土 磁 盘 设 备 买 卖 合 同, 冶 金 环 能 为 中 钢 设 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稀 土 磁 盘 设 备, 合 同 总 金 额 525 万 元 (2)2013 年 6 月 3 日, 山 东 环 能 与 鄂 托 克 前 旗 长 城 三 号 矿 业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了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山 东 环 能 为 内 蒙 古 鄂 托 克 前 旗 上 海 庙 矿 区 沙 章 图 煤 矿 提 供 超 磁 分 离 机 及 配 套 设 备, 合 同 总 金 额 690 万 元 (3)2013 年 6 月 6 日, 发 行 人 与 山 西 宁 武 榆 树 坡 煤 业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了 中 标 合 同, 发 行 人 为 山 西 宁 武 榆 树 坡 煤 业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井 下 水 处 理 设 备, 合 同 总 金 额 为 788 万 元 (4)2013 年 9 月 2 日, 冶 金 环 能 与 唐 山 瑞 丰 钢 铁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了 工 业 品 买 卖 合 同, 冶 金 环 能 为 唐 山 瑞 丰 钢 铁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稀 土 磁 盘 分 离 净 化 废 水 成 套 设 备, 合 同 总 金 额 为 771 万 元 (5)2013 年 9 月 13 日, 冶 金 环 能 与 唐 山 东 海 钢 铁 集 团 特 钢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了 订 货 合 同, 冶 金 环 能 为 唐 山 东 海 钢 铁 集 团 特 钢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稀 土 磁 盘 分 离 净 化 废 水 成 套 设 备, 合 同 总 金 额 为 690 万 元 (6)2013 年 10 月 12 日, 发 行 人 与 成 都 元 泽 环 境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了 设 备 订 购 合 同, 发 行 人 为 成 都 元 泽 环 境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移 动 式 超 磁 分 离 水 体 净 化 技 术 成 套 工 艺 设 备, 合 同 总 金 额 为 750 万 元 (7)2013 年 10 月 28 日, 发 行 人 与 江 苏 省 嘉 庆 水 务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了 设 备 供 货 合 同, 发 行 人 为 江 苏 省 嘉 庆 水 务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水 处 理 设 备, 合 同 总 金 额 1,930 万 元 (8)2013 年 12 月 15 日, 冶 金 环 能 与 中 冶 建 研 工 程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了 日 照 钢 铁 有 限 公 司 ESP 无 头 带 钢 配 套 水 处 理 工 程 稀 土 磁 盘 成 套 设 备 采 购 合 同, 冶 金 环 能 为 中 冶 建 研 工 程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稀 土 磁 盘 成 套 设 备, 合 同 总 金 额 为 3,552 万 元 (9)2014 年 1 月 27 日, 冶 金 环 能 与 鞍 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了 工 业 产 品 买 卖 合 同, 冶 金 环 能 为 鞍 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稀 土 磁 盘 分 离 净 化 废 水 成 套 设 3-3-6-17

备, 合 同 总 金 额 约 为 850 万 元 (10)2014 年 1 月 22 日, 发 行 人 与 北 京 清 华 同 衡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合 同 协 议 书, 环 能 德 美 为 北 京 清 华 同 衡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环 境 数 据 采 集 与 监 测 设 备, 合 同 总 金 额 为 663.30 万 元 (11)2014 年 3 月 21 日, 发 行 人 与 陕 西 彬 长 大 佛 寺 矿 业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合 同, 环 能 德 美 向 陕 西 彬 长 大 佛 寺 矿 业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矿 井 水 地 面 处 理 站 扩 容 改 造 工 程 所 需 设 备, 供 货 范 围 及 工 程 要 求 由 双 方 于 当 日 签 订 的 技 术 协 议 约 定, 合 同 总 金 额 为 758 万 元 2 运 营 服 务 合 同 (1)2012 年 12 月 6 日, 发 行 人 与 金 堂 县 净 源 排 水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签 订 了 金 堂 县 淮 口 纺 织 工 业 园 污 水 处 理 厂 设 备 设 施 改 造 与 委 托 运 营 协 议 书, 由 发 行 人 负 责 金 堂 县 淮 口 纺 织 工 业 园 污 水 处 理 厂 的 污 水 处 理 及 运 营 管 理, 并 根 据 污 水 处 理 量 收 取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每 年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金 额 约 930 万 元 ( 最 终 金 额 根 据 实 际 污 水 处 理 量 计 算 ); 委 托 运 营 期 限 为 稳 定 达 标 排 放 三 个 月 后 8 年 ; 合 同 自 设 备 设 施 改 造 相 关 问 题 的 实 质 内 容 协 商 确 定 并 签 订 合 同 后 生 效 在 发 行 人 与 金 堂 县 净 源 排 水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于 2013 年 4 月 10 日 签 订 金 堂 县 淮 口 纺 织 工 业 园 污 水 处 理 厂 设 备 设 施 改 造 工 程 合 同 后, 金 堂 县 淮 口 纺 织 工 业 园 污 水 处 理 厂 设 备 设 施 改 造 与 委 托 运 营 协 议 书 生 效 (2)2014 年 3 月 28 日, 发 行 人 与 深 圳 市 水 务 局 签 订 后 海 片 区 污 水 应 急 处 理 服 务 项 目 承 包 合 同, 发 行 人 对 深 圳 湾 滨 海 沿 线 的 部 分 排 污 口 进 行 水 质 净 化 应 急 处 理, 污 水 处 理 单 价 为 1.03 元 / 立 方 米, 该 单 价 包 含 污 水 处 理 费 和 污 泥 处 置 费, 合 同 期 限 三 年, 服 务 费 用 按 月 支 付 3 总 包 工 程 合 同 (1)2013 年 9 月 18 日, 发 行 人 与 麻 城 市 白 果 镇 人 民 政 府 签 订 了 麻 溪 河 污 染 治 理 项 目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承 包 合 同,2013 年 11 月 13 日, 双 方 签 订 了 麻 溪 河 污 染 治 理 项 目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补 充 合 同, 发 行 人 为 麻 城 市 白 果 镇 人 民 政 府 提 供 麻 溪 河 污 染 治 理 项 目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的 设 计 供 货 施 工 竣 工 验 3-3-6-18

收 售 后 服 务 及 人 员 培 训, 合 同 总 金 额 为 724.34 万 元 (2)2013 年 12 月 10 日, 山 东 环 能 与 山 东 天 元 节 能 环 保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了 淄 博 矿 业 集 团 亭 南 煤 业 有 限 公 司 矿 井 水 处 理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山 东 环 能 为 山 东 天 元 节 能 环 保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超 磁 分 离 水 体 净 化 技 术 成 套 工 艺 设 备, 并 负 责 部 分 工 程 设 施 建 设, 合 同 总 金 额 为 1,013 万 元 (3)2014 年 4 月 4 日, 发 行 人 与 中 煤 ( 北 京 ) 环 保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石 拉 乌 素 矿 井 及 选 煤 厂 生 活 污 水 矿 井 水 处 理 工 程 施 工 及 设 备 采 购 分 包 合 同, 根 据 该 合 同, 环 能 德 美 作 为 分 包 方 承 包 石 拉 乌 素 矿 井 及 选 煤 厂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和 厂 拉 乌 素 矿 井 水 处 理 工 程, 合 同 总 金 额 1,793.23 万 元 4 借 款 合 同 (1)2013 年 8 月 15 日, 发 行 人 与 民 生 银 行 成 都 分 行 签 订 综 合 授 信 合 同, 约 定 民 生 银 行 成 都 分 行 向 发 行 人 提 供 1,000 万 元 的 最 高 授 信 额 度, 授 信 期 限 自 2013 年 8 月 15 日 至 2014 年 8 月 14 日 同 日, 倪 明 亮 环 能 德 美 装 备 与 民 生 银 行 成 都 分 行 分 别 签 订 了 最 高 额 担 保 合 同 和 最 高 额 保 证 合 同, 担 保 的 最 高 债 权 额 均 为 1,000 万 元 (2)2013 年 8 月 28 日, 发 行 人 与 光 大 银 行 成 都 分 行 签 订 了 综 合 授 信 协 议, 光 大 银 行 成 都 分 行 向 发 行 人 提 供 3,500 万 元 的 最 高 授 信 额 度, 授 信 额 度 的 有 效 期 限 为 2013 年 8 月 28 日 至 2014 年 8 月 27 日 同 日, 倪 明 亮 潘 涛 分 别 与 光 大 银 行 成 都 分 行 签 订 了 最 高 额 保 证 合 同, 倪 明 亮 潘 涛 向 光 大 银 行 成 都 分 行 提 供 最 高 额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环 能 德 美 装 备 与 光 大 银 行 成 都 分 行 签 订 了 最 高 额 抵 押 合 同, 环 能 德 美 装 备 以 其 位 于 成 都 市 金 堂 县 淮 口 工 业 区 节 能 环 保 产 业 园 的 金 堂 国 用 (2012) 第 05015 号 号 面 积 为 191,088.80 平 方 米 土 地 使 用 权 抵 押 给 光 大 银 行 成 都 分 行 2014 年 1 月 9 日, 发 行 人 与 光 大 银 行 成 都 分 行 签 订 了 银 行 承 兑 协 议, 汇 票 票 面 金 额 合 计 1,148 万 元, 保 证 金 比 例 为 20%, 汇 票 到 期 日 为 2014 年 7 月 10 日 3-3-6-19

2014 年 1 月 14 日, 发 行 人 与 光 大 银 行 成 都 分 行 签 订 了 银 行 承 兑 协 议, 汇 票 票 面 金 额 合 计 1,303.18 万 元, 保 证 金 比 例 为 20%, 汇 票 到 期 日 为 2014 年 7 月 14 日 (3)2014 年 1 月 10 日, 发 行 人 与 光 大 银 行 成 都 分 行 签 订 流 动 资 金 贷 款 合 同, 约 定 发 行 人 向 光 大 银 行 成 都 分 行 借 款 1,000 万 元 用 于 支 付 货 款, 借 款 年 利 率 为 6.3%, 借 款 期 限 自 2014 年 1 月 10 日 至 2015 年 1 月 9 日 担 保 方 式 与 发 行 人 与 光 大 银 行 成 都 分 行 于 2013 年 8 月 28 日 签 订 了 的 综 合 授 信 协 议 的 担 保 方 式 一 致 5 技 术 开 发 合 同 书 补 充 协 议 环 能 德 美 和 清 华 大 学 ( 环 境 学 院 ) 于 2011 年 12 月 21 日 签 订 了 技 术 开 发 合 同 书, 环 能 德 美 委 托 清 华 大 学 ( 环 境 学 院 ) 进 行 城 市 及 区 域 性 水 环 境 治 理 技 术 的 研 究 与 开 发 项 目, 合 同 的 有 效 期 为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环 能 德 美 和 清 华 大 学 ( 环 境 学 院 ) 签 订 了 补 充 协 议, 将 技 术 开 发 合 同 书 的 执 行 期 限 延 长 至 2014 年 1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10 日, 环 能 德 美 与 清 华 大 学 ( 环 境 学 院 ) 签 订 了 技 术 开 发 合 同 书 补 充 协 议, 对 研 发 目 标 和 内 容 以 及 支 付 方 式 进 行 了 调 整, 合 同 的 履 行 期 限 延 长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6 战 略 合 作 协 议 (1)2013 年 11 月 12 日, 环 能 德 美 与 中 煤 ( 北 京 ) 环 保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战 略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双 方 将 在 煤 炭 水 处 理 城 镇 供 水 处 理 等 领 域 进 行 合 作 ; 合 作 方 式 为 :(1) 互 为 设 备 合 格 供 货 商 ;(2) 技 术 合 作 开 发 ;(3) 共 同 承 接 项 目 ;(4) 水 质 整 体 解 决 方 案 ;(5) 技 术 咨 询 以 及 相 关 培 训 (2)2013 年 12 月 5 日, 冶 金 环 能 与 中 冶 赛 迪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战 略 采 购 协 议, 采 购 协 议 有 效 期 为 两 年 冶 金 环 能 与 中 冶 赛 迪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前 述 战 略 采 购 协 议 进 一 步 签 订 了 战 略 采 购 通 用 技 术 协 议 战 略 采 购 协 议 价 格 清 单 及 设 备 / 材 料 采 购 合 同 文 件, 约 定 稀 土 磁 盘 分 离 净 化 废 水 成 套 设 备 的 战 略 采 购 协 议 价 格 为 1,240 元 / 吨 水 3-3-6-20

(3)2014 年 1 月 28 日, 发 行 人 与 上 海 勘 测 设 计 研 究 院 签 订 水 环 境 治 理 水 生 态 工 程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双 方 将 各 自 跟 踪 项 目 作 为 合 作 项 目, 上 海 勘 测 设 计 研 究 院 提 供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平 台, 环 能 德 美 提 供 超 磁 分 离 水 处 理 成 套 技 术 设 备 的 采 购 施 工 养 护 等 技 术 与 服 务 环 能 德 美 独 家 授 权 上 海 勘 测 设 计 研 究 院 在 浙 江 江 苏 上 海 安 徽 等 市 场 区 域 推 广 超 磁 分 离 水 体 净 化 技 术 专 利 (4)2014 年 3 月 27 日, 北 京 德 美 发 行 人 与 北 京 市 水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院 签 订 战 略 合 作 协 议 书, 协 议 各 方 同 意 联 合 承 担 水 环 境 治 理 和 生 态 修 复 方 面 的 科 技 和 建 设 等 项 目 ; 北 京 市 水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院 负 责 实 验 研 究 方 案 编 制 咨 询 设 计 及 指 导 培 训, 环 能 德 美 北 京 德 美 负 责 科 技 成 果 和 技 术 的 转 化 推 广 及 工 程 项 目 的 实 施 经 核 查,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发 行 人 的 上 述 合 同 合 法 有 效, 在 合 同 当 事 人 严 格 履 行 合 同 的 前 提 下 不 存 在 潜 在 的 风 险 7 其 他 应 收 款 根 据 众 华 会 计 师 出 具 的 众 会 字 (2014) 第 1062 号 审 计 报 告,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为 4,729,657.83 元, 前 五 笔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名 称 与 本 公 司 关 系 金 额 年 限 占 其 他 应 收 款 总 额 的 比 例 (%) 安 岳 县 利 民 排 水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1,900,000.00 1 年 以 内 38.06 金 堂 县 城 乡 建 设 局 非 关 联 方 396,658.38 1 年 以 内 7.95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63820 部 队 099 工 程 指 挥 部 非 关 联 方 386,500.00 1 年 以 内 7.74 北 京 东 升 博 展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124,118.25 1 年 以 内 2.49 杨 永 明 员 工 109,589.34 1 年 以 内 2.20 合 计 - 2,916,865.97-58.44 发 行 人 其 他 应 收 款 中 无 应 收 持 有 发 行 人 5%( 含 5%) 以 上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股 东 单 位 情 况 8 其 他 应 付 款 根 据 众 华 会 计 师 出 具 的 众 会 字 (2014) 第 1062 号 审 计 报 告, 截 至 2013 3-3-6-21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的 其 他 应 付 款 为 3,978,654.50 元, 其 他 应 付 款 中 无 应 付 持 有 发 行 人 5%( 含 5%) 以 上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股 东 或 关 联 方 情 况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上 述 其 他 应 收 款 其 他 应 付 款 系 因 正 常 的 生 产 经 营 和 管 理 活 动 而 发 生, 合 法 有 效 十 一 发 行 人 章 程 的 修 改 补 充 事 项 期 间, 发 行 人 的 公 司 章 程 修 订 情 况 如 下 : 因 发 行 人 新 增 总 工 程 师 为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以 及 根 据 上 市 公 司 监 管 指 引 第 3 号 上 市 公 司 现 金 分 红 等 相 关 规 定, 发 行 人 对 公 司 章 程 和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的 相 关 条 款 进 行 了 修 订, 并 由 发 行 人 2014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经 核 查,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发 行 人 公 司 章 程 和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的 上 述 修 订 已 履 行 了 法 定 程 序 ; 发 行 人 的 公 司 章 程 的 内 容 符 合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十 二 发 行 人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及 规 范 运 作 补 充 事 项 期 间, 发 行 人 的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和 监 事 会 的 召 开 情 况 如 下 : ( 一 ) 股 东 大 会 1 2013 年 5 月 24 日, 发 行 人 召 开 2013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更 换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的 议 案 和 关 于 设 立 北 京 子 公 司 的 议 案 2 2014 年 1 月 22 日, 发 行 人 召 开 2014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申 请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方 案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申 请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有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关 于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项 目 的 议 案 关 于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滚 存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的 议 案 关 于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后 三 年 内 股 价 稳 定 预 案 的 议 案 关 于 < 股 东 未 来 分 红 回 报 规 划 (2014-2016)> 的 议 案 关 于 修 订 < 四 川 环 能 德 美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的 议 案 关 于 聘 请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申 报 财 务 报 表 审 计 机 构 的 议 案 关 于 公 司 董 事 3-3-6-22

会 换 届 选 举 的 议 案 关 于 公 司 监 事 会 换 届 选 举 的 议 案 关 于 修 订 < 公 司 章 程 > 的 议 案 3 2014 年 2 月 27 日, 发 行 人 召 开 2013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3 年 度 董 事 会 工 作 报 告 的 议 案 关 于 公 司 2013 年 度 监 事 会 工 作 报 告 的 议 案 关 于 公 司 2013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的 议 案 关 于 公 司 2014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报 告 的 议 案 关 于 公 司 2013 年 度 财 务 决 算 报 告 的 议 案 关 于 公 司 2013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的 议 案 关 于 2014 年 度 向 各 家 银 行 申 请 综 合 授 信 额 度 的 议 案 4 2014 年 4 月 10 日, 发 行 人 召 开 2014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调 整 公 司 申 请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方 案 的 议 案 关 于 调 整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项 目 的 议 案 ( 二 ) 董 事 会 1 2013 年 4 月 9 日, 发 行 人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六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更 换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的 议 案 关 于 变 更 董 事 会 专 门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议 案 关 于 设 立 北 京 子 公 司 的 议 案 关 于 设 立 分 公 司 的 议 案 关 于 召 开 2013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议 案 2 2013 年 7 月 26 日, 发 行 人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七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子 公 司 向 控 股 股 东 借 款 的 议 案 关 于 设 立 深 圳 子 公 司 的 议 案 关 于 山 东 子 公 司 减 资 的 议 案 3 2014 年 1 月 5 日, 发 行 人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八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申 请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方 案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申 请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有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关 于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项 目 的 议 案 关 于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滚 存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的 议 案 关 于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后 三 年 内 股 价 稳 定 预 案 的 议 案 关 于 < 股 东 未 来 分 红 回 报 规 划 (2014-2016)> 的 议 案 关 于 修 订 < 四 川 环 能 德 美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的 议 案 关 于 聘 请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申 报 财 务 报 表 审 计 机 构 的 议 案 关 于 公 司 董 事 会 换 届 选 举 的 议 案 3-3-6-23

关 于 召 开 2014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议 案 关 于 修 订 < 公 司 章 程 > 的 议 案 4 2014 年 1 月 22 日, 发 行 人 召 开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选 举 公 司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长 的 议 案 关 于 聘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的 议 案 关 于 聘 任 公 司 总 工 程 师 的 议 案 关 于 选 举 公 司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各 专 门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的 议 案 5 2014 年 2 月 7 日, 发 行 人 召 开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3 年 度 董 事 会 工 作 报 告 的 议 案 关 于 公 司 2013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的 议 案 关 于 公 司 2014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报 告 的 议 案 关 于 公 司 2013 年 度 财 务 决 算 报 告 的 议 案 关 于 公 司 2013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的 议 案 关 于 公 司 2011-2013 年 度 合 并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表 的 议 案 关 于 公 司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与 财 务 报 表 相 关 的 内 部 控 制 自 我 评 价 报 告 的 议 案 关 于 公 司 2011-2013 年 度 原 始 财 务 报 告 与 申 报 财 务 报 告 差 异 比 较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的 议 案 关 于 公 司 2011-2013 年 度 主 要 税 项 纳 税 情 况 的 议 案 关 于 2014 年 度 向 各 家 银 行 申 请 综 合 授 信 额 度 的 议 案 关 于 调 整 公 司 组 织 结 构 的 议 案 关 于 召 开 2013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议 案 6 2014 年 3 月 24 日, 发 行 人 召 开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调 整 公 司 申 请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方 案 的 议 案 关 于 调 整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项 目 的 议 案 关 于 召 开 2014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议 案 ( 三 ) 监 事 会 1 2013 年 8 月 16 日, 发 行 人 召 开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3 年 上 半 年 财 务 报 告 的 议 案 2 2014 年 1 月 5 日, 发 行 人 召 开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监 事 会 换 届 选 举 的 议 案 3 2014 年 1 月 22 日, 发 行 人 召 开 第 二 届 监 事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选 举 公 司 第 二 届 监 事 会 主 席 的 议 案 4 2014 年 2 月 7 日, 发 行 人 召 开 第 二 届 监 事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3-3-6-24

于 公 司 2013 年 度 监 事 会 工 作 报 告 的 议 案 关 于 公 司 2013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的 议 案 经 核 查,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上 述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和 监 事 会 的 召 开 决 议 内 容 及 签 署 合 法 合 规 真 实 有 效 十 三 发 行 人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变 化 补 充 事 项 期 间, 发 行 人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变 更 及 选 举 情 况 如 下 : ( 一 ) 董 事 变 更 及 选 举 1 发 行 人 于 2013 年 5 月 24 日 召 开 2013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王 世 汶 为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尹 庆 双 不 再 担 任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2 发 行 人 于 2014 年 1 月 22 日 召 开 2014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新 一 届 董 事 会 成 员, 董 事 人 数 为 7 人, 倪 明 亮 先 生 李 世 富 先 生 周 勉 先 生 倪 明 君 女 士 杭 世 珺 女 士 宋 晓 琴 女 士 和 王 世 汶 先 生 当 选 为 公 司 新 一 届 董 事 会 成 员, 其 中 杭 世 珺 女 士 宋 晓 琴 女 士 和 王 世 汶 先 生 为 独 立 董 事 同 日, 发 行 人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选 举 倪 明 亮 先 生 为 公 司 董 事 长 ( 二 ) 监 事 选 举 发 行 人 于 2014 年 1 月 22 日 召 开 2014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汤 志 钢 先 生 崔 燮 钧 先 生 为 公 司 第 二 届 监 事 会 非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与 经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的 职 工 监 事 李 曦 女 士 共 同 组 成 公 司 新 一 届 监 事 会 同 日, 发 行 人 第 二 届 监 事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选 举 汤 志 先 生 为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三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变 化 发 行 人 于 2014 年 1 月 22 日 召 开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同 意 聘 任 李 世 富 先 生 为 公 司 总 经 理, 倪 明 亮 先 生 不 再 担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一 职, 李 世 富 不 再 担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一 职 ; 聘 任 周 勉 先 生 为 公 司 总 工 程 师 根 据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确 认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发 行 人 上 述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目 前 的 任 职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上 述 变 动 提 名 及 选 举 程 序 符 合 3-3-6-25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了 必 要 的 法 律 程 序 最 近 两 年, 公 司 董 事 仅 有 一 名 独 立 董 事 发 生 了 变 更 ;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中 公 司 总 经 理 一 职 改 由 公 司 原 副 总 经 理 李 世 富 担 任, 倪 明 亮 先 生 虽 不 再 担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一 职, 但 仍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并 对 公 司 重 大 事 项 决 策 起 决 定 性 作 用 ; 新 聘 任 的 公 司 总 工 程 师 周 勉 先 生 原 即 为 公 司 的 技 术 核 心 且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综 上,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最 近 两 年 公 司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没 有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十 四 发 行 人 享 受 的 税 收 优 惠 及 财 政 补 贴 1 发 行 人 享 有 的 税 收 优 惠 (1) 根 据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联 合 下 发 的 关 于 深 入 实 施 西 部 大 开 发 战 略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1]58 号 ), 对 设 在 西 部 地 区 的 鼓 励 类 产 业 企 业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减 按 15%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因 目 前 配 套 新 的 西 部 地 区 鼓 励 类 产 业 目 录 尚 未 发 布,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深 入 实 施 西 部 大 开 发 战 略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2 年 第 12 号 ) 的 规 定, 在 西 部 地 区 鼓 励 类 产 业 目 录 公 布 前, 企 业 主 营 业 务 符 合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11 年 本 ) 范 围 的, 经 税 务 机 关 确 认 后, 其 企 业 所 得 税 可 按 照 15% 税 率 缴 纳 根 据 四 川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川 经 信 产 业 函 [2012]652 号 文 批 复, 发 行 人 的 主 营 业 务 属 于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11 年 本 ) 中 的 鼓 励 类 产 业,2012 年 及 2013 年 按 15% 的 税 率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2) 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联 合 下 发 的 关 于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及 其 他 产 品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8]156 号 ) 第 二 条 的 规 定, 对 污 水 处 理 劳 务 免 征 增 值 税 2013 年 5 月 27 日,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武 侯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于 同 意 发 行 人 对 污 水 处 理 劳 务 增 值 税 免 征 的 备 案 申 请, 同 意 备 案 减 免 所 属 期 间 为 2013 年 1 月 至 2013 年 12 月 经 核 查,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发 行 人 享 受 的 上 述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2 发 行 人 享 有 的 财 政 补 贴 3-3-6-26

(1) 根 据 金 堂 县 经 济 信 息 和 科 学 技 术 局 金 经 科 计 字 [2013]4 号 关 于 下 达 2013 年 金 堂 县 第 四 批 科 技 项 目 计 划 的 通 知, 发 行 人 于 2013 年 6 月 收 到 金 堂 县 财 政 国 家 集 中 支 付 中 心 拨 付 的 超 磁 分 离 水 体 净 化 技 术 研 究 与 应 用 项 目 财 政 补 贴 1,000 万 元, 截 至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日, 已 有 550 万 元 的 财 政 补 贴 资 金 对 应 的 项 目 通 过 金 堂 县 经 济 信 息 和 科 学 技 术 局 的 验 收 (2)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财 建 [2013]368 号 关 于 下 达 2013 年 产 业 振 兴 和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第 二 批 中 央 基 建 投 资 预 算 ( 拨 款 ) 的 通 知 成 都 市 财 政 局 成 财 投 [2013]110 号 关 于 下 达 2013 年 产 业 振 兴 和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中 央 预 算 内 基 建 支 出 预 算 的 通 知 以 及 成 都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成 经 信 办 [2013]145 号 关 于 下 达 产 业 振 兴 和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2013 年 第 一 批 中 央 预 算 内 投 资 计 划 的 通 知, 发 行 人 于 2013 年 10 月 收 到 金 堂 县 财 政 局 拨 付 的 超 磁 分 离 水 体 净 化 成 套 技 术 设 备 项 目 专 项 资 金 950 万 元 (3) 根 据 成 都 市 财 政 局 成 都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成 财 教 [2013]48 号 关 于 下 达 省 级 2013 年 第 一 批 ( 地 方 )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资 金 预 算 的 通 知, 发 行 人 于 2013 年 8 月 收 到 成 都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拨 付 的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资 金 30 万 元 (4) 根 据 四 川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四 川 省 科 技 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四 川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以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成 都 海 关 川 经 信 技 创 [2012]473 号 关 于 公 布 四 川 省 企 业 技 术 中 心 认 定 名 单 的 通 知 以 及 武 侯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促 进 企 业 加 快 发 展 的 意 见, 发 行 人 技 术 中 心 评 为 省 认 定 企 业 技 术 中 心, 并 于 2013 年 9 月 收 到 成 都 市 武 侯 区 财 政 支 付 中 心 拨 付 的 奖 励 10 万 元 (5) 根 据 成 都 市 武 侯 区 人 民 政 府 成 武 府 发 [2013]43 号 关 于 2010-2011 年 度 武 侯 区 科 学 技 术 奖 评 定 结 果 的 通 报, 发 行 人 于 2013 年 12 月 收 到 成 都 市 武 侯 区 财 政 支 付 中 心 拨 付 的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11.80 万 元 (6) 根 据 成 都 市 财 政 局 成 财 企 [2013]118 号 关 于 下 达 2012 年 企 业 上 市 奖 励 资 金 的 通 知, 发 行 人 于 2013 年 11 月 收 到 成 都 市 武 侯 区 财 政 支 付 中 心 拨 付 的 上 市 奖 励 资 金 50 万 元 (7) 根 据 成 都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发 行 人 因 其 专 利 一 种 3-3-6-27

供 水 厂 的 稀 土 磁 盘 预 处 理 藻 华 技 术 方 法 获 得 优 秀 奖, 于 2013 年 11 月 收 到 成 都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拨 付 的 2 万 元 专 利 奖 (8) 根 据 四 川 省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办 法, 发 行 人 因 超 磁 分 离 水 体 净 化 成 套 技 术 设 备 获 得 四 川 省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三 等 奖, 于 2013 年 8 月 收 到 四 川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拨 付 的 省 科 技 奖 励 1.5 万 元 经 核 查,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发 行 人 享 受 的 上 述 财 政 补 贴 事 项 已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复 确 认,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3 个 人 所 得 税 代 扣 代 缴 的 情 况 根 据 发 行 人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的 关 于 公 司 2012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的 议 案, 发 行 人 将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累 计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的 810 万 元 ( 含 税 ) 以 现 金 方 式 按 各 股 东 持 股 数 量 分 配 给 全 体 股 东, 每 10 股 派 发 现 金 1.5 元 ( 含 税 ) 根 据 成 都 市 武 侯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出 具 的 税 收 通 用 缴 款 书, 发 行 人 代 扣 代 缴 了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自 然 人 股 东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42.795 万 元 根 据 发 行 人 2013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的 关 于 公 司 2013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的 议 案, 发 行 人 将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累 计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的 1,458 万 元 ( 含 税 ) 以 现 金 方 式 按 各 股 东 持 股 数 量 分 配 给 全 体 股 东, 每 10 股 派 发 现 金 2.7 元 ( 含 税 )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已 于 2014 年 4 月 实 施 完 毕 发 行 人 将 在 利 润 分 配 实 施 的 次 月 代 扣 代 缴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自 然 人 股 东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经 核 查,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发 行 人 已 履 行 了 因 利 润 分 配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代 扣 代 缴 义 务 4 根 据 发 行 人 及 其 子 公 司 税 务 主 管 机 关 出 具 的 证 明 发 行 人 确 认 及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发 行 人 及 其 子 公 司 近 三 年 依 法 纳 税, 不 存 在 被 税 务 部 门 处 罚 的 情 形 十 五 发 行 人 的 社 会 保 障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员 工 合 计 308 人, 其 中 16 名 为 退 休 返 聘 员 工 发 行 人 已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为 除 退 休 返 聘 员 工 之 外 的 292 名 员 工 缴 纳 了 社 会 保 险 费 ; 为 除 退 休 返 聘 员 工 及 部 分 自 愿 放 弃 缴 纳 的 员 工 之 外 的 3-3-6-28

205 名 员 工 缴 纳 了 住 房 公 积 金 ( 发 行 人 87 名 非 城 镇 户 口 员 工 签 署 了 声 明 函, 自 愿 放 弃 缴 纳 住 房 公 积 金 ) 根 据 社 会 保 险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证 明 发 行 人 确 认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发 行 人 近 三 年 未 因 违 反 社 会 保 障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行 为 而 受 到 处 罚 十 六 本 次 发 行 涉 及 的 相 关 主 要 承 诺 及 约 束 措 施 的 合 法 性 核 查 ( 一 ) 关 于 股 份 锁 定 期 的 承 诺 1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环 能 德 美 投 资 实 际 控 制 人 倪 明 亮 及 其 关 联 方 倪 明 君 任 兴 林 潘 菁 屹 承 诺 :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交 易 之 日 起 36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其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前 的 公 司 股 份, 也 不 由 公 司 回 购 其 持 有 的 股 份 2 环 能 德 美 投 资 倪 明 君 周 勉 承 诺 : 其 所 持 环 能 德 美 股 票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减 持 的,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本 次 发 行 的 发 行 价 ; 环 能 德 美 上 市 后 6 个 月 内 如 其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本 次 发 行 的 发 行 价, 或 者 上 市 后 6 个 月 期 末 收 盘 价 低 于 本 次 发 行 的 发 行 价 ( 若 公 司 股 票 有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等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的, 发 行 价 将 进 行 除 权 除 息 调 整 ), 其 持 有 环 能 德 美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倪 明 君 周 勉 承 诺 不 因 职 务 变 更 离 职 等 原 因 而 放 弃 履 行 该 股 份 锁 定 承 诺 3 公 司 法 人 股 东 上 海 万 融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成 都 长 融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泉 岚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成 都 国 泰 光 华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承 诺 :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交 易 之 日 起 12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其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也 不 由 公 司 回 购 其 持 有 的 股 份 4 周 勉 汤 志 钢 承 诺 :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交 易 之 日 起 12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其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也 不 由 公 司 回 购 其 持 有 的 股 份 ; 若 在 环 能 德 美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申 报 离 职, 则 自 申 报 离 职 之 日 起 18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其 所 持 有 的 环 能 德 美 股 份 ; 若 在 环 能 德 美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第 7 个 月 至 第 12 个 月 之 间 申 报 离 职, 则 自 申 报 离 职 之 日 起 12 个 月 内 3-3-6-29

不 转 让 其 所 持 有 的 环 能 德 美 股 份 5 公 司 其 他 自 然 人 股 东 李 喻 萍 罗 勇 邹 宪 蓉 汤 元 文 邓 龙 荣 唐 朝 洪 何 林 邓 成 华 刘 显 明 唐 明 胡 尚 英 张 玲 杨 永 明 葛 加 坤 周 生 巧 张 国 良 杨 兵 欧 阳 云 生 徐 波 张 鸣 凤 黄 世 全 李 梅 黄 光 华 高 声 平 周 烈 全 李 波 曾 茂 军 李 成 林 善 伟 张 强 冯 跃 先 承 诺 :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交 易 之 日 起 12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其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也 不 由 公 司 回 购 其 持 有 的 股 份 6 作 为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倪 明 亮 李 世 富 倪 明 君 周 勉 汤 志 钢 还 承 诺 : 除 前 述 锁 定 期 外, 在 其 担 任 环 能 德 美 的 董 事 监 事 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股 份 不 超 过 其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环 能 德 美 股 份 总 数 的 25%; 离 职 后 半 年 内, 不 转 让 其 所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环 能 德 美 股 份 ( 二 ) 关 于 稳 定 公 司 股 价 的 预 案 为 稳 定 公 司 上 市 后 三 年 内 的 公 司 股 价, 维 护 本 公 司 中 小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发 行 人 及 控 股 股 东 环 能 德 美 投 资 发 行 人 董 事 倪 明 亮 李 世 富 倪 明 君 周 勉 王 世 汶 杭 世 珺 宋 晓 琴 及 除 兼 任 董 事 之 外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唐 益 军 提 出 如 下 预 案 : 1 启 动 稳 定 公 司 股 价 的 条 件 公 司 上 市 后 三 年 内, 如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低 于 公 司 上 一 年 度 末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值 时 ( 若 因 除 权 除 息 等 事 项 致 使 上 述 股 票 收 盘 价 与 公 司 上 一 会 年 度 末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不 具 可 比 性 的, 上 述 股 票 收 盘 价 应 做 相 应 调 整 ), 在 该 等 情 形 发 生 的 20 个 交 易 日 内, 公 司 将 制 订 以 下 一 项 或 多 项 措 施 稳 定 公 司 股 价 2 稳 定 股 价 的 具 体 措 施 (1) 公 司 回 购 1) 公 司 为 稳 定 股 价 回 购 公 司 股 票, 应 符 合 届 时 回 购 公 司 股 票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不 应 导 致 公 司 股 权 分 布 不 符 合 上 市 条 件 2)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股 东 大 会 对 回 购 公 司 股 票 作 出 决 议 时, 公 司 董 事 承 诺 在 董 3-3-6-30

事 会 表 决 时 投 赞 成 票, 控 股 股 东 及 作 为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股 东 承 诺 在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时 投 赞 成 票 3) 公 司 用 于 回 购 公 司 股 票 的 资 金 总 额 累 计 不 超 过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所 募 集 资 金 的 总 额 ; 公 司 单 次 用 于 回 购 公 司 股 票 的 资 金 不 得 低 于 人 民 币 500 万 元, 公 司 单 次 回 购 的 公 司 股 票 不 超 过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2% (2)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增 持 1)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根 据 届 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对 公 司 股 票 进 行 增 持 2)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单 次 增 持 金 额 不 应 少 于 人 民 币 500 万 元, 单 次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2% (3)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1) 在 公 司 任 职 并 领 取 薪 酬 的 公 司 董 事 ( 独 立 董 事 除 外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根 据 届 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对 公 司 股 票 进 行 增 持 2) 有 义 务 增 持 的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其 用 于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资 金 不 少 于 该 等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上 年 度 自 公 司 领 取 薪 酬 总 和 的 50% 3) 公 司 新 聘 任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时, 将 促 使 该 新 聘 任 的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根 据 本 预 案 的 规 定 签 署 相 关 承 诺 (4)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允 许 的 其 它 措 施 ( 三 ) 关 于 回 购 公 司 股 份 的 承 诺 1 发 行 人 承 诺 : 本 公 司 招 股 说 明 书 如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对 判 断 本 公 司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发 行 条 件 构 成 重 大 实 质 影 响 的, 并 已 由 有 权 部 门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或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相 关 判 决 的, 本 公 司 将 依 法 回 购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全 部 新 股 具 体 的 回 购 方 案 如 下 : (1) 有 权 部 门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或 司 法 机 关 作 出 相 关 判 决 后 10 个 交 易 日 3-3-6-31

内, 本 公 司 将 召 开 董 事 会 作 出 股 份 回 购 的 相 关 决 议, 并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股 东 大 会 对 股 份 回 购 做 出 决 议 时, 公 司 董 事 承 诺 在 董 事 会 表 决 时 投 赞 成 票, 控 股 股 东 承 诺 在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时 投 赞 成 票 (2) 公 司 回 购 全 部 新 股 的 价 格 为 发 行 价 格 加 上 同 期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若 公 司 股 票 有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等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的, 回 购 的 股 份 包 括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全 部 新 股 及 其 派 生 股 份, 发 行 价 格 将 相 应 进 行 除 权 除 息 调 整 ) 2 控 股 股 东 环 能 德 美 投 资 承 诺 : 环 能 德 美 招 股 说 明 书 如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对 判 断 环 能 德 美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发 行 条 件 构 成 重 大 实 质 影 响 的, 并 已 由 有 权 部 门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或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相 关 判 决 的, 本 公 司 将 依 法 购 回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时 已 转 让 的 原 限 售 股 份 具 体 的 回 购 方 案 如 下 : (1) 有 权 部 门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或 司 法 机 关 作 出 相 关 判 决 后 10 个 交 易 日 内, 本 公 司 将 制 订 股 份 回 购 方 案 并 通 过 环 能 德 美 予 以 公 告 (2) 公 司 购 回 已 转 让 的 原 限 售 股 份 的 价 格 为 发 行 价 格 加 上 同 期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若 公 司 股 票 有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等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的, 回 购 的 股 份 包 括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全 部 新 股 及 其 派 生 股 份, 发 行 价 格 将 相 应 进 行 除 权 除 息 调 整 ) (3) 公 司 承 诺 在 股 东 大 会 对 股 份 回 购 做 出 决 议 时 投 赞 成 票 ( 四 ) 关 于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的 承 诺 1 发 行 人 承 诺 : 本 公 司 招 股 说 明 书 如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并 已 由 有 权 部 门 做 出 行 政 处 罚 或 司 法 机 关 做 出 相 关 判 决 的, 本 公 司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2 控 股 股 东 环 能 德 美 投 资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倪 明 亮 承 诺 : 环 能 德 美 招 股 说 明 书 如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并 已 由 有 权 部 门 做 出 行 政 处 罚 或 司 法 机 关 做 出 相 关 判 决 的, 本 公 司 / 本 人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3-3-6-32

3 发 行 人 董 事 倪 明 亮 李 世 富 倪 明 君 周 勉 王 世 汶 杭 世 珺 宋 晓 琴 监 事 汤 志 钢 崔 燮 钧 李 曦 及 除 兼 任 董 事 之 外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唐 益 军 承 诺 : 环 能 德 美 招 股 说 明 书 如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并 已 由 有 权 部 门 做 出 行 政 处 罚 或 司 法 机 关 做 出 相 关 判 决 的, 本 人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赔 偿 金 额 以 本 人 在 环 能 德 美 上 市 至 有 权 部 门 做 出 行 政 处 罚 或 司 法 机 关 做 出 相 关 判 决 期 间 本 人 从 环 能 德 美 领 取 的 全 部 薪 酬 为 限 4 中 介 机 构 的 承 诺 (1) 保 荐 机 构 承 诺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作 为 四 川 环 能 德 美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发 行 人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的 保 荐 机 构 和 主 承 销 商, 特 此 承 诺 如 下 : 因 本 公 司 为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上 述 承 诺 事 项 涉 及 的 有 权 获 得 赔 偿 的 投 资 者 资 格 投 资 者 损 失 的 范 围 认 定 赔 偿 主 体 之 间 的 责 任 划 分 和 免 责 事 由 按 照 证 券 法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证 券 市 场 因 虚 假 陈 述 引 发 的 民 事 赔 偿 案 件 的 若 干 规 定 ( 法 释 [2003]2 号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执 行,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相 应 修 订, 则 按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本 公 司 将 严 格 履 行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认 定 的 赔 偿 方 式 和 赔 偿 金 额, 并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确 保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得 到 有 效 保 护 (2) 发 行 人 律 师 承 诺 : 国 浩 律 师 ( 上 海 )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国 浩 ) 作 为 四 川 环 能 德 美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发 行 人 ) 申 请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项 目 ( 下 称 本 次 发 行 ) 的 发 行 人 律 师, 根 据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发 行 人 律 师 尽 职 调 查 工 作 的 要 求, 遵 循 诚 实 守 信,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对 发 行 人 进 行 了 全 面 调 查, 依 法 出 具 了 本 次 发 行 的 相 关 文 件, 并 保 证 所 出 具 文 件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就 本 次 发 行 事 宜, 国 浩 特 向 投 资 者 作 出 如 下 承 诺 : 如 国 浩 在 本 次 发 行 工 作 期 间 未 勤 勉 尽 责, 导 致 国 浩 所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对 重 大 事 件 作 出 违 背 事 实 真 相 的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在 披 露 信 息 时 发 生 重 大 遗 漏, 导 致 发 行 人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发 行 条 件, 造 成 投 资 者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在 该 3-3-6-33

等 违 法 事 实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司 法 机 关 认 定 后, 国 浩 将 本 着 积 极 协 商 切 实 保 障 投 资 者 特 别 是 中 小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原 则, 与 发 行 人 及 其 他 过 错 方 一 起 对 投 资 者 直 接 遭 受 的 可 测 算 的 经 济 损 失, 选 择 与 投 资 者 和 解 通 过 第 三 方 与 投 资 者 调 解 及 设 立 投 资 者 赔 偿 基 金 等 方 式 进 行 赔 偿 国 浩 保 证 遵 守 以 上 承 诺, 勤 勉 尽 责 地 开 展 业 务, 维 护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并 对 此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3) 发 行 人 会 计 师 承 诺 : 众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以 下 简 称 本 所 ) 作 为 四 川 环 能 德 美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发 行 人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的 审 计 机 构, 特 此 承 诺 如 下 : 因 本 所 为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上 述 承 诺 事 项 涉 及 的 有 权 获 得 赔 偿 的 投 资 者 资 格 投 资 者 损 失 的 范 围 认 定 赔 偿 主 体 之 间 的 责 任 划 分 和 免 责 事 由 按 照 证 券 法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证 券 市 场 因 虚 假 陈 述 引 发 的 民 事 赔 偿 案 件 的 若 干 规 定 ( 法 释 [2003]2 号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执 行,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相 应 修 订, 则 按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本 所 将 严 格 履 行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认 定 的 赔 偿 方 式 和 赔 偿 金 额, 并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确 保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得 到 有 效 保 护 ( 五 ) 关 于 持 股 及 减 持 意 向 的 承 诺 持 股 5% 以 上 的 股 东 环 能 德 美 投 资 对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的 持 股 意 向 及 减 持 意 向 做 出 如 下 承 诺 : 1 持 有 股 份 的 意 向 环 能 德 美 投 资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作 为 环 能 德 美 控 股 股 东, 未 来 持 续 看 好 环 能 德 美 以 及 所 处 行 业 的 发 展 前 景, 愿 意 长 期 且 稳 定 的 持 有 环 能 德 美 的 股 份 2 减 持 股 份 的 计 划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二 年 内, 本 公 司 可 以 通 过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方 式 减 持 所 持 环 能 德 美 的 部 分 股 份 : 3-3-6-34

(1) 减 持 条 件 1) 不 违 反 本 公 司 在 环 能 德 美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时 所 作 出 的 公 开 承 诺 ; 2) 减 持 不 会 影 响 本 公 司 对 环 能 德 美 的 控 股 权 (2) 减 持 方 式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竞 价 交 易 系 统 大 宗 交 易 平 台 或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允 许 的 其 他 转 让 方 式 转 让 环 能 德 美 股 票 (3) 转 让 价 格 及 期 限 本 公 司 减 持 时 将 提 前 三 个 交 易 日 通 知 环 能 德 美 并 公 告, 转 让 价 格 不 低 于 环 能 德 美 股 票 的 发 行 价 ( 若 公 司 股 票 有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等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的, 发 行 价 将 进 行 除 权 除 息 调 整 ),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转 让 的 环 能 德 美 股 份 不 超 过 本 公 司 持 有 股 份 的 20% (4) 未 履 行 承 诺 的 责 任 和 后 果 本 公 司 违 反 上 述 减 持 承 诺 的, 本 公 司 就 环 能 德 美 股 票 转 让 价 与 发 行 价 的 差 价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全 部 归 属 于 环 能 德 美 ( 若 本 公 司 转 让 价 格 低 于 发 行 价 的, 本 公 司 将 转 让 价 格 与 发 行 价 之 间 的 差 价 交 付 环 能 德 美 ), 本 公 司 持 有 的 剩 余 公 司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 六 ) 关 于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的 承 诺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环 能 德 美 投 资 以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倪 明 亮 承 诺 : 1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公 司 或 组 织 目 前 未 以 任 何 形 式 直 接 或 间 接 从 事 与 环 能 德 美 及 其 子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构 成 竞 争 的 业 务, 未 直 接 或 间 接 拥 有 与 环 能 德 美 及 其 子 公 司 存 在 竞 争 关 系 的 企 业 的 股 份 股 权 或 任 何 其 他 权 益 ;2 在 控 制 环 能 德 美 期 间,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所 控 制 的 其 他 公 司 或 组 织 不 会 在 中 国 境 内 外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以 任 何 形 式 从 事 与 环 能 德 美 及 其 子 公 司 的 生 产 经 营 构 成 或 可 能 构 成 同 业 竞 争 的 业 务 和 经 营 活 动 ;3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不 以 环 能 德 美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地 位 谋 求 不 正 当 利 益, 进 而 损 害 环 能 德 美 其 他 股 东 的 权 益 ( 七 ) 关 于 避 免 资 金 占 用 的 承 诺 3-3-6-35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环 能 德 美 投 资 以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倪 明 亮 承 诺 : 1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企 业 ( 除 环 能 德 美 及 其 子 公 司 外 ), 今 后 不 会 以 任 何 理 由 任 何 形 式 占 用 环 能 德 美 及 其 子 公 司 资 金 ;2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严 格 遵 守 公 司 法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 上 市 公 司 法 人 治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维 护 环 能 德 美 的 独 立 性, 决 不 损 害 环 能 德 美 及 其 他 中 小 股 东 利 益 ;3 如 有 违 反 承 诺,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除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外, 还 将 按 照 发 生 资 金 占 用 当 年 环 能 德 美 的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和 同 期 银 行 贷 款 利 率 孰 高 原 则, 向 环 能 德 美 承 担 民 事 赔 偿 责 任 ( 八 ) 关 于 采 取 约 束 措 施 的 承 诺 1 发 行 人 承 诺 : 对 于 本 公 司 在 申 请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时 所 作 出 的 各 种 承 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保 证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全 套 文 件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的 承 诺 及 在 出 现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的 承 诺 发 行 人 关 于 回 购 股 份 的 承 诺 等 相 关 公 开 承 诺, 在 实 际 执 行 过 程 中,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因 法 律 法 规 或 政 策 变 化 等 原 因 外, 如 本 公 司 违 反 或 未 能 履 行 该 等 承 诺, 本 公 司 将 采 取 以 下 约 束 措 施 : (1) 本 公 司 及 时 充 分 披 露 本 公 司 承 诺 未 能 履 行 无 法 履 行 或 无 法 按 期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2) 如 相 关 承 诺 可 以 继 续 履 行 的, 本 公 司 将 继 续 履 行 ; 如 相 关 承 诺 不 能 继 续 履 行 的, 本 公 司 将 提 出 补 充 承 诺 或 替 代 承 诺, 尽 可 能 保 护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3) 如 因 本 公 司 违 反 或 未 履 行 承 诺 而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本 公 司 将 根 据 有 权 部 门 或 司 法 机 关 认 定 的 投 资 者 的 实 际 损 失, 依 法 对 投 资 者 进 行 赔 偿 (4) 其 他 根 据 届 时 规 定 可 以 采 取 的 其 他 措 施 2 控 股 股 东 环 能 德 美 投 资 承 诺 : 对 于 本 公 司 在 环 能 德 美 申 请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时 所 作 出 的 各 种 承 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股 份 锁 定 承 诺 保 证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全 套 文 件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的 承 诺 及 在 出 现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的 承 诺 关 于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及 规 范 关 联 交 易 的 承 诺 相 关 公 开 承 诺, 在 实 际 执 3-3-6-36

行 过 程 中,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因 法 律 法 规 或 政 策 变 化 等 原 因 外, 如 本 公 司 违 反 或 未 能 履 行 该 等 承 诺, 本 公 司 将 采 取 以 下 约 束 措 施 : (1) 通 过 环 能 德 美 及 时 充 分 披 露 本 公 司 承 诺 未 能 履 行 无 法 履 行 或 无 法 按 期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2) 如 相 关 承 诺 可 以 继 续 履 行 的, 本 公 司 将 继 续 履 行 ; 如 相 关 承 诺 不 能 继 续 履 行 的, 向 环 能 德 美 及 其 投 资 者 提 出 补 充 承 诺 或 替 代 承 诺, 以 尽 可 能 保 护 环 能 德 美 及 其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3) 如 因 本 公 司 违 反 或 未 履 行 承 诺 而 获 得 收 益 的, 所 得 收 益 将 归 环 能 德 美 所 有, 如 因 此 给 环 能 德 美 或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本 公 司 将 根 据 有 权 部 门 或 司 法 机 关 认 定 的 环 能 德 美 或 投 资 者 的 实 际 损 失, 依 法 对 环 能 德 美 或 投 资 者 进 行 赔 偿 (4) 自 本 公 司 违 反 或 未 履 行 相 关 承 诺 之 日 起, 不 得 转 让 本 公 司 所 持 环 能 德 美 股 份, 直 到 按 上 述 要 求 采 取 相 应 的 措 施 并 实 施 完 毕 时 为 止 (5) 其 他 根 据 届 时 规 定 可 以 采 取 的 其 他 措 施 3 发 行 人 发 行 人 董 事 倪 明 亮 李 世 富 倪 明 君 周 勉 王 世 汶 杭 世 珺 宋 晓 琴 监 事 汤 志 钢 崔 燮 钧 李 曦 及 除 兼 任 董 事 之 外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唐 益 军 承 诺 : 对 于 本 公 司 在 环 能 德 美 申 请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时 所 作 出 的 各 种 承 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保 证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全 套 文 件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的 承 诺 及 在 出 现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的 承 诺, 在 实 际 执 行 过 程 中,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因 法 律 法 规 或 政 策 变 化 等 原 因 外, 如 本 人 违 反 或 未 能 履 行 该 等 承 诺, 本 人 将 采 取 以 下 约 束 措 施 : (1) 通 过 环 能 德 美 及 时 充 分 披 露 本 公 司 承 诺 未 能 履 行 无 法 履 行 或 无 法 按 期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2) 如 相 关 承 诺 可 以 继 续 履 行 的, 本 人 将 继 续 履 行 ; 如 相 关 承 诺 不 能 继 续 履 行 的, 向 环 能 德 美 及 其 投 资 者 提 出 补 充 承 诺 或 替 代 承 诺, 以 尽 可 能 保 护 环 能 德 美 及 其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3-3-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