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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 卖 政 府 债 券 代 理 股 票 买 卖 7. 下 列 各 项 中, 属 于 导 致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的 法 人 资 格 被 撤 销 的 原 因 是 () 不 撤 销 该 金 融 机 构 将 严 重 危 害 金 融 业 秩 序, 损 害 该 金 融 机 构 资 本 利 润 率 低 于 同 行 业 水 平 社 会 公 众 利 益 该 金 融 机 构 为 非 法 成 立 该 金 融 机 构 收 入 低 8. 在 商 业 银 行 支 付 结 算 业 务 中, 托 收 属 于 () 政 府 信 用 商 业 信 用 个 人 信 用 9. 存 放 同 业 属 于 商 业 银 行 的 () 代 理 业 务 银 行 信 用 中 间 业 务 负 债 业 务 资 产 业 务 10. 下 列 关 于 商 业 银 行 出 租 保 管 箱 业 务 的 表 述, 的 是 () 商 业 银 行 无 任 何 风 险 客 户 与 银 行 之 间 是 保 管 合 同 11. 对 擅 自 设 立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或 者 非 法 从 事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的 业 务 活 动 的, 由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予 以 () 限 期 纠 正 客 户 与 银 行 之 间 是 租 赁 合 同 商 业 银 行 需 要 严 格 查 验 保 管 物 品 批 评 警 告 取 缔 12. 根 据 巴 塞 尔 资 本 协 议, 保 证 银 行 稳 健 经 营 安 全 运 行 的 核 心 指 标 是 () 资 本 充 足 率 附 属 资 本 -3-

风 险 加 权 资 产 核 心 资 本 13. 要 求 先 存 款 后 消 费 不 具 备 透 支 功 能 的 银 行 卡 的 是 () 信 用 卡 借 记 卡 准 贷 记 卡 贷 记 卡 14. 以 人 民 币 标 明 面 值 以 人 民 币 认 购 和 进 行 交 易 供 国 内 投 资 者 买 卖 的 股 票 是 () B 股 A 股 H 股 15. 下 列 行 为 中, 符 合 银 行 业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操 守 关 于 交 流 合 作 规 定 的 是 () 交 流 客 户 信 息 N 股 交 流 未 公 开 的 财 务 情 况 交 流 先 进 经 验 交 流 机 构 内 部 资 料 16. 客 户 在 办 理 存 款 时 不 约 定 存 款 期 限, 支 取 时 提 前 一 定 时 间 通 知 银 行 约 定 支 取 日 期 和 支 取 金 额 的 存 款 是 () 定 期 存 款 活 期 存 款 17. 下 列 事 项 中, 商 业 银 行 应 予 以 披 露 的 公 司 治 理 信 息 是 () 风 险 计 量 模 型 建 模 情 况 协 定 存 款 通 知 存 款 基 层 员 工 培 训 情 况 独 立 董 事 的 工 作 情 况 员 工 学 历 结 构 18. 甲 向 乙 借 款 5 万 元, 由 丙 书 面 承 诺 在 甲 不 能 履 行 义 务 时, 由 丙 承 担 一 般 保 证 责 任, 借 款 到 期 后, 甲 虽 有 钱 仍 想 赖 账 不 还, 乙 找 甲 催 款 未 果, 遂 要 求 丙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还 款, 下 列 关 于 保 证 责 任 的 表 述, 的 是 () -4-

丙 目 前 可 以 拒 绝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丙 应 当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先 代 甲 还 款 5 万 元 后, 再 向 甲 追 丙 应 当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代 甲 还 款 5 万 元 19. 下 列 机 构 中, 在 我 国 农 村 地 区 机 构 网 点 分 布 最 广 支 农 服 务 功 能 发 挥 最 为 充 分 的 是 () 丙 应 当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与 乙 共 同 向 甲 追 债, 追 债 未 果 给 乙 还 款 5 万 元 农 村 资 金 互 助 社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农 村 信 用 社 村 镇 银 行 20. 下 列 关 于 合 同 成 立 条 件 的 表 述, 的 是 () 合 同 的 订 立 无 需 具 备 要 约 和 承 诺 阶 段 当 事 人 必 须 就 合 同 的 主 要 条 款 协 商 一 致 双 方 当 事 人 订 立 合 同 必 须 依 法 进 行 承 诺 生 效 时 合 同 成 立 21. 下 列 不 属 于 商 业 银 行 合 规 管 理 体 系 基 本 要 素 的 是 () 银 行 盈 利 目 标 合 规 风 险 管 理 计 划 合 规 政 策 合 规 管 理 部 门 的 组 织 结 构 和 资 源 22. 下 列 关 于 金 融 犯 罪 的 表 述, 的 是 () 金 融 犯 罪 一 定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金 融 犯 罪 的 主 观 方 面 只 能 是 故 意 的 金 融 犯 罪 侵 犯 的 客 体 是 金 融 管 理 秩 序 金 融 犯 罪 的 主 体 可 以 是 自 然 人, 也 可 以 是 单 位 23. 我 国 商 业 银 行 临 时 存 款 账 户 的 有 效 期 限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 年 2 3 4 24. 集 资 诈 骗 犯 罪 区 别 于 非 法 集 资 等 行 为 的 特 征 是 () 1-5-

用 高 端 金 融 工 具 集 资 人 不 具 有 资 格 集 资 总 量 大 25. 下 列 业 务 需 计 入 商 业 银 行 授 信 额 度 的 是 () 支 票 具 有 非 法 占 有 他 人 财 产 的 目 的 汇 款 托 收 备 用 信 用 证 26. 单 位 存 款 人 的 主 办 账 户 是 () 临 时 存 款 账 户 专 用 存 款 账 户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般 存 款 账 户 27. 电 话 银 行 是 通 过 () 及 人 工 服 务 应 答 方 式 为 客 户 提 供 金 融 服 务 自 助 终 端 电 话 自 动 语 音 互 联 网 技 术 多 媒 体 技 术 28. 我 国 的 资 本 市 场 主 要 包 括 () 债 券 市 场 和 股 票 市 场 股 票 市 场 和 债 券 回 购 市 场 29. 与 一 般 信 用 证 相 比, 备 用 信 用 证 的 特 点 在 于 () 开 证 行 所 承 担 的 付 款 责 任 不 同 开 证 行 不 同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回 购 市 场 和 票 据 市 场 股 票 市 场 外 汇 市 场 票 据 市 场 受 益 人 不 同 开 证 申 请 人 不 同 30. 下 列 关 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采 取 的 公 司 设 立 方 式 的 表 述, 的 是 () 只 能 采 取 募 集 设 立 的 方 式 只 能 采 取 发 起 设 立 的 方 式 -6-

31. 在 采 取 所 有 可 能 的 措 施 或 一 切 必 要 的 法 律 程 序 之 后, 本 息 仍 然 无 法 收 回, 或 只 能 收 回 极 少 部 分 的 贷 款 类 别 是 () 2013 年 下 半 年 公 共 基 础 真 题 既 可 采 取 发 起 设 立 的 方 式, 也 可 采 取 募 集 设 立 的 方 式 次 级 类 不 能 采 取 发 起 设 立 或 募 集 设 立, 法 律 对 其 另 有 规 定 损 失 类 关 注 类 可 疑 类 32. 某 人 买 入 10000 英 镑 看 涨 期 权, 则 () 该 客 户 到 期 必 须 按 照 预 定 价 格 买 入 10000 英 镑 该 客 户 到 期 必 须 按 预 定 价 格 卖 出 10000 英 镑 33. 商 业 银 行 的 票 据 贴 现 业 务 属 于 () 授 信 业 务 该 客 户 到 期 可 以 按 约 定 价 格 选 择 买 入 10000 英 镑 该 客 户 到 期 可 以 按 约 定 价 格 选 择 卖 出 10000 英 镑 表 外 业 务 中 间 业 务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34. 下 列 资 金 来 源 不 属 于 我 国 商 业 银 行 最 主 要 的 资 金 来 源 的 是 () 吸 收 存 款 对 外 借 款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对 中 央 银 行 借 款 35. 下 列 关 于 押 汇 业 务 的 表 述, 的 是 () 进 口 押 汇 中, 银 行 以 信 托 收 据 的 方 式 向 进 口 申 请 人 释 放 单 据 并 先 行 对 外 付 款 出 口 押 汇 在 国 际 上 也 叫 议 付 进 口 押 汇 包 括 进 口 信 用 证 下 押 汇 和 进 口 代 收 项 下 押 汇 出 口 押 汇 是 一 种 无 追 索 权 的 票 据 融 资 行 为 36. 失 业 率 是 指 劳 动 人 口 中 失 业 人 数 所 占 的 百 分 比, 其 中 劳 动 人 口 是 指 () -7-

16 岁 以 上 的 人 的 全 体 18 岁 以 上 的 人 的 全 体 具 有 劳 动 能 力 的 人 的 全 体 37. 下 列 行 为 中 没 有 违 反 银 行 业 从 业 人 员 勤 勉 尽 职 要 求 的 是 () 16 岁 以 上, 且 男 子 在 60 岁 以 下, 女 子 在 55 岁 以 下, 具 有 劳 动 能 力 人 的 全 体 通 过 支 付 回 扣 方 式 获 取 业 务 在 工 作 时 间 上 网 浏 览 娱 乐 信 息 对 所 在 机 构 恪 守 诚 实 守 信 原 则 将 客 户 信 息 告 知 第 三 人 38. 下 列 不 符 合 银 行 业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操 守 中 的 了 解 客 户 规 定 的 是 () 为 没 有 有 效 身 份 证 的 熟 悉 客 户 新 开 账 户 大 额 取 款 要 求 客 户 提 供 身 份 证 件 了 解 客 户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39. 商 业 银 行 内 部 管 理 人 员 根 据 银 行 所 承 受 的 风 险 计 算 的 银 行 需 要 保 有 的 最 低 资 本 量 为 () 会 计 资 本 经 济 资 本 了 解 客 户 的 财 务 状 况 最 低 注 册 资 本 监 管 资 本 40. 在 第 三 版 巴 塞 尔 协 议 中, 新 引 入 的 用 来 反 映 商 业 银 行 长 期 流 动 性 水 平 的 指 标 是 () 流 动 性 覆 盖 比 率 核 心 负 债 比 例 流 动 性 缺 口 率 净 稳 定 融 资 比 率 41. 根 据 我 国 银 监 会 2012 年 颁 布 的 商 业 银 行 资 本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我 国 商 业 银 行 的 核 心 一 级 资 本 充 足 率 最 低 要 求 是 () 3% 6% 4.5% 42. 下 列 情 况 不 属 于 信 用 卡 的 主 要 功 能 的 是 () 5% -8-

支 付 结 算 存 取 现 金 储 蓄 功 能 43. 银 行 业 从 业 人 员 的 下 列 行 为 中, 没 有 遵 守 公 平 对 待 原 则 的 是 () 因 产 品 设 计 差 异 而 导 致 费 率 和 服 务 便 捷 程 度 上 的 消 费 信 贷 差 别 场 所 与 一 般 营 业 地 点 区 分 开 来 设 置 明 显 的 标 志, 将 为 VIP 客 户 提 供 服 务 的 营 业 在 为 提 出 小 额 服 务 需 求 的 老 年 客 户 办 理 业 务 时 不 耐 烦 耐 心 公 平 地 对 待 不 熟 悉 业 务 流 程 的 客 户 44. 陈 某 是 一 家 银 行 的 部 门 经 理, 同 时 在 当 地 金 融 学 会 兼 任 顾 问, 下 列 对 其 兼 职 行 为 表 述 的 是 () 属 于 允 许 范 围 内 的 兼 职 活 动, 但 应 向 当 地 所 在 银 行 披 露 自 己 的 兼 职 身 份 违 反 了 有 关 法 律 和 职 业 操 守 的 规 定, 必 须 停 止 兼 职 活 动 属 于 允 许 范 围 内 的 兼 职 活 动, 可 以 把 一 半 以 上 的 工 作 时 间 用 于 此 兼 职 工 作 与 银 行 业 务 不 直 接 相 关, 因 此 可 以 不 披 露 自 己 的 兼 职 工 作 45. 下 列 关 于 商 业 银 行 业 务 的 表 述, 的 是 () 商 业 银 行 可 以 投 资 于 非 自 用 不 动 产 商 业 银 行 办 理 业 务 提 供 服 务 不 能 收 取 手 续 费 商 业 银 行 可 以 在 没 有 客 户 办 理 业 务 的 时 候 自 行 缩 短 营 业 时 间 46. 银 行 的 中 间 业 务 也 叫 收 费 业 务, 是 指 不 构 成 银 行 表 内 资 产 表 内 负 债 的 非 利 息 收 入 的 业 务 下 列 关 于 银 行 中 间 业 务 的 说 法, 的 是 () 不 运 用 或 不 直 接 运 用 银 行 的 自 有 资 金 商 业 银 行 办 理 结 算 业 务 不 得 压 单 压 票 不 承 担 或 不 直 接 承 担 市 场 风 险 以 收 取 服 务 费 ( 手 续 费 管 理 费 ) 赚 取 价 差 的 方 式 获 得 收 益 银 行 作 为 信 用 活 动 的 一 方 参 与 其 中 47. 民 法 通 则 规 定 了 法 人 应 当 具 备 的 条 件,() 不 是 法 人 成 立 的 要 件 -9-

有 必 要 的 财 产 和 经 费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有 自 己 的 名 称 和 场 所 48. 某 银 行 资 本 利 润 率 为 20%, 股 权 乘 数 为 4, 则 资 产 利 润 率 为 () 5% 能 够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80% 24% 20% 49. 金 融 市 场 的 参 与 者 通 过 买 卖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或 者 接 受 风 险, 利 用 组 合 投 资 可 以 分 散 投 资 于 单 一 金 融 资 产 所 面 临 的 非 系 统 风 险, 这 属 于 金 融 市 场 的 () 功 能 货 币 资 金 融 通 资 源 配 置 50.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授 权 外 汇 交 易 中 心 对 外 每 日 公 布 人 民 币 汇 率 () 买 入 价 风 险 分 散 与 风 险 管 理 经 济 调 节 中 间 价 卖 出 价 买 入 价 卖 出 价 和 中 间 价 51. 下 列 行 为 不 构 成 违 法 行 为 的 是 () 以 自 制 人 民 币 换 取 真 币 在 不 知 是 假 币 的 情 况 下 使 用 了 假 币 出 售 自 制 人 民 币 帮 助 朋 友 运 输 了 假 币, 但 数 额 较 小 52. 通 常, 整 存 整 取 的 定 期 存 款 () 期 限 越 长, 则 利 率 越 低 利 率 高 低 与 期 限 长 短 无 关 期 限 越 长, 则 利 率 越 高 相 同 期 限, 本 金 越 高, 则 利 率 越 低 53. 企 业 信 息 咨 询 业 务 不 包 括 () 项 目 评 估 企 业 信 用 评 估 -10-

验 证 企 业 的 注 册 资 金 税 务 服 务 54. 以 下 不 属 于 代 理 业 务 的 是 () 代 理 支 付 保 险 金 代 理 兑 付 银 行 汇 票 代 保 管 业 务 代 销 开 放 式 基 金 55. 我 国 商 业 银 行 计 算 资 本 充 足 率 时, 应 从 资 本 中 扣 除 的 项 目 不 包 括 () 商 誉 无 形 资 产 商 业 银 行 对 未 并 表 金 融 机 构 的 资 本 投 资 商 业 银 行 对 非 自 用 不 动 产 和 企 业 的 资 本 投 资 56. 按 照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法 的 规 定, 对 发 生 风 险 的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的 处 置 方 式 中 不 包 括 () 接 管 重 组 查 询 冻 结 涉 嫌 违 法 的 账 户 撤 销 57. 承 担 检 查 失 误 清 收 不 力 责 任 的 是 () 贷 款 调 查 人 员 贷 款 审 查 人 员 贷 款 评 估 人 员 58.CBA 的 中 文 名 称 是 () 中 国 银 行 业 协 会 贷 款 发 放 人 员 中 国 银 行 协 会 中 国 银 行 业 公 会 注 册 银 行 分 析 师 59. 建 立 功 能 强 大 动 态 / 交 互 式 的 () 系 统, 对 于 提 高 银 行 风 险 管 理 效 率 和 质 量 具 有 非 常 重 要 的 作 用, 也 直 接 体 现 了 银 行 风 险 管 理 水 平 和 研 究 开 发 能 力 风 险 识 别 风 险 计 量 -11-

风 险 监 测 和 报 告 风 险 控 制 60. 下 列 属 于 长 期 资 金 市 场 的 是 () 拆 借 市 场 股 票 市 场 票 据 市 场 回 购 市 场 61. 对 于 不 同 类 别 的 银 行, 下 列 关 于 银 监 会 的 干 预 措 施 说 法 的 是 () 对 于 资 本 充 足 的 银 行, 要 求 银 行 提 高 风 险 控 制 能 对 于 资 本 不 足 的 银 行, 要 求 限 制 资 产 增 长 速 度 力 对 于 资 本 严 重 不 足 的 银 行, 要 求 调 整 高 级 管 理 人 对 于 资 本 不 足 的 银 行, 要 依 法 对 银 行 进 行 接 管 或 员 促 成 机 构 重 组, 直 至 予 以 撤 销 62. 下 列 属 于 商 业 银 行 提 高 资 本 充 足 率 办 法 的 是 () 增 加 资 本 降 低 风 险 加 权 总 资 本 增 加 资 本 与 降 低 风 险 加 权 总 资 本 同 时 实 施 上 述 行 为 均 可 行 63. 中 央 银 行 在 市 场 中 向 商 业 银 行 大 量 卖 出 证 券, 从 而 减 少 商 业 银 行 超 额 存 款 准 备 金, 引 起 货 币 供 应 量 减 少 市 场 利 率 上 升 在 该 过 程 中, 中 央 银 行 动 用 的 货 币 政 策 工 具 是 () 公 开 市 场 业 务 公 开 市 场 业 务 和 利 率 政 策 公 开 市 场 业 务 和 存 款 准 备 金 率 公 开 市 场 业 务 存 款 准 备 金 率 和 利 率 政 策 64. 中 国 反 洗 钱 监 测 分 析 中 心 的 职 责 不 包 括 () 按 照 规 定 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报 告 分 析 结 果 制 定 金 融 机 构 反 洗 钱 规 章 接 收 并 分 析 人 民 币 外 币 大 额 交 易 和 可 疑 交 易 报 要 求 金 融 机 构 及 时 补 正 人 民 币 外 币 大 额 交 易 和 告 65. 十 届 全 国 人 大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 该 法 于 () 实 施 可 疑 交 易 报 告 -12-

2007 年 3 月 16 日 2007 年 10 月 1 日 2007 年 11 月 1 日 66. 关 于 抵 押 的 说 法, 的 是 () 债 务 人 或 者 第 三 人 不 转 移 财 产 的 占 有 2008 年 1 月 1 日 作 为 抵 押 的 财 产 只 能 是 不 动 产 债 务 人 或 者 第 三 人 是 抵 押 权 人, 债 权 人 是 抵 押 人 土 地 所 有 权 荒 地 等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可 以 抵 押 67. 下 列 属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的 反 洗 钱 职 责 的 是 () 监 督 检 查 金 融 机 构 履 行 反 洗 钱 义 务 的 情 况 参 与 制 定 所 监 督 管 理 的 金 融 机 构 反 洗 钱 规 章 建 立 国 家 反 洗 钱 数 据 库 发 现 涉 嫌 洗 钱 犯 罪 的 交 易 活 动 及 时 向 公 安 机 关 报 告 68. 下 列 符 合 报 告 主 体 应 报 告 的 大 额 交 易 的 是 () 个 人 银 行 账 户 之 间 当 日 累 计 外 币 等 值 1 万 美 元 以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和 外 国 政 府 贷 款 项 下 的 债 务 掉 期 交 上 的 款 项 划 转 易 单 位 银 行 账 户 之 间 当 日 累 计 人 民 币 300 万 以 上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的 债 券 交 易 转 账 69. 在 银 行 风 险 管 理 流 程 中, 风 险 控 制 是 对 经 过 识 别 和 计 量 的 风 险 采 取 () 等 措 施, 进 行 有 效 管 理 和 控 制 的 过 程 监 测 分 散 转 移 规 避 和 补 偿 监 测 对 冲 转 移 规 避 和 补 充 计 量 担 保 抵 押 定 价 和 缓 释 分 散 对 冲 转 移 规 避 和 补 偿 70. 以 下 关 于 汇 率 的 分 类 的 是 () 基 本 汇 率 和 套 算 汇 率 即 期 汇 率 和 远 期 汇 率 固 定 汇 率 和 浮 动 汇 率 官 方 汇 率 和 公 定 汇 率 -13-

71. 贷 款 合 同 中 对 贷 款 人 的 限 制, 下 列 说 法 的 是 () 不 得 向 关 系 人 发 放 信 用 贷 款 严 格 控 制 信 用 贷 款, 积 极 推 广 担 保 贷 款 不 得 给 委 托 人 垫 付 资 金,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未 经 中 国 银 监 会 批 准, 不 得 对 自 然 人 发 放 外 币 币 种 的 贷 款 72. 商 业 银 行 不 得 向 关 系 人 提 供 信 用 贷 款, 向 关 系 人 发 放 担 保 贷 款 的 条 件 不 得 优 于 其 他 借 款 人 同 类 贷 款 的 条 件 这 里 关 系 人 不 包 括 () 商 业 银 行 的 监 事 商 业 银 行 的 管 理 人 员 商 业 银 行 董 事 投 资 的 公 司 保 险 公 司 73. 以 下 关 于 国 家 风 险 的 说 法 有 误 的 是 () 国 家 风 险 可 分 为 政 治 风 险 社 会 风 险 和 经 济 风 险 三 类 在 同 一 个 国 家 范 围 内 的 经 济 金 融 活 动 也 存 在 国 家 风 险 政 治 风 险 包 括 政 权 风 险 政 局 风 险 政 策 风 险 和 对 外 关 系 风 险 等 多 个 方 面 在 国 际 经 济 金 融 活 动 中, 不 论 是 政 府 银 行 企 业, 还 是 个 人, 都 可 能 遭 受 国 家 风 险 所 带 来 的 损 失 74. 下 列 机 构 从 业 人 员 中, 不 必 遵 守 银 行 业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操 守 的 是 () 村 镇 银 行 工 作 人 员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工 作 人 员 政 策 性 银 行 工 作 人 员 农 村 信 用 社 工 作 人 员 75. 禁 止 商 业 贿 赂 是 银 行 业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操 守 中 () 基 本 准 则 的 要 求 勤 勉 尽 职 专 业 胜 任 保 护 商 业 秘 密 与 客 户 隐 私 公 平 竞 争 76. 下 列 关 于 银 行 业 从 业 人 员 的 行 为 中, 不 符 合 信 息 保 密 准 则 要 求 的 是 () 将 客 户 资 料 存 放 在 保 险 柜 在 受 雇 期 间, 不 透 露 任 何 客 户 资 料 和 交 易 信 息 -14-

77. 般 来 讲, 下 列 不 属 于 商 业 银 行 短 期 借 款 业 务 的 是 () 2013 年 下 半 年 公 共 基 础 真 题 离 职 后 将 原 工 作 单 位 客 户 信 息 向 新 工 作 单 位 领 导 汇 报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妥 善 保 管 客 户 交 易 信 息 档 案 债 券 回 购 向 中 央 银 行 借 款 同 业 拆 借 78. 公 司 解 散 时 可 免 于 清 算 的 情 形 是 () 不 能 清 偿 到 期 债 务 股 东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解 散 公 司 合 并 或 者 分 立 79. 当 银 行 业 从 业 人 员 离 职 时, 下 列 行 为 中 不 符 合 职 业 操 守 要 求 的 是 () 公 司 被 依 法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依 法 结 算 报 酬 归 还 办 公 用 品 归 还 欠 费 携 带 工 作 资 料 及 商 业 机 密 80. 下 列 行 为 中, 违 反 银 行 业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操 守 监 管 规 避 的 是 () 暗 示 客 户 可 能 伪 造 合 同 获 得 贷 款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办 理 业 务 81. 下 列 关 于 破 产 财 产 分 配 的 清 偿 顺 序, 说 法 的 是 () 报 告 客 户 违 反 了 法 律 禁 止 性 规 定 理 解 法 律 禁 止 性 规 定 1 普 通 破 产 债 权 2 破 产 人 所 欠 职 工 的 工 资 和 医 疗 伤 残 补 助 抚 恤 费 用 3 破 产 人 欠 缴 的 税 款 4 破 产 费 用 和 共 益 债 务 1 2 3 4 4 2 3 1 2 1 3 4 2 3 1 4-15-

82. 下 列 属 于 根 据 金 融 犯 罪 实 施 主 体 的 不 同 划 分 金 融 犯 罪 类 型 的 是 () 诈 骗 型 金 融 犯 罪 与 规 避 型 金 融 犯 罪 伪 造 型 金 融 犯 罪 与 利 用 便 利 型 金 融 犯 罪 危 害 货 币 管 理 制 度 的 犯 罪 与 危 害 金 融 机 构 管 理 制 针 对 银 行 的 犯 罪 与 银 行 人 员 职 务 犯 罪 度 的 犯 罪 83. 人 民 法 院 因 审 理 案 件, 需 要 向 银 行 查 询 企 业 的 存 款 资 料 时, 查 询 人 不 得 () 借 走 资 料 原 件 抄 录 资 料 原 件 复 印 资 料 原 件 对 资 料 原 件 照 相 84. 被 称 为 保 密 天 堂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一 般 都 具 有 一 些 相 应 特 征, 以 下 不 属 于 其 特 征 的 是 () 严 格 的 银 行 保 密 法 宽 松 的 金 融 规 则 有 自 由 的 公 司 法 和 严 格 的 公 司 保 密 法 严 格 的 金 融 规 则 85. 以 下 不 属 于 礼 貌 服 务 内 容 的 是 () 银 行 业 从 业 人 员 的 业 务 活 动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专 业 的 态 度 得 体 的 行 为 举 止 为 客 户 提 供 礼 貌 周 到 的 服 务 是 从 业 人 员 履 行 职 责 的 基 本 要 求 般 银 行 业 从 业 人 员 所 在 机 构 对 员 工 的 着 装 言 行 都 有 较 为 明 确 的 要 求, 银 行 业 从 业 人 员 应 该 熟 知 这 些 要 求, 自 觉 践 行 银 行 业 从 业 人 员 应 当 以 大 方 得 体 的 行 为 举 止 为 客 户 提 供 优 质 服 务, 并 在 业 务 处 理 过 程 中, 满 足 客 户 的 合 理 要 求, 对 于 明 显 不 合 理 的 要 求, 也 应 耐 心 说 明 情 况, 获 得 客 户 的 理 解 对 残 障 或 语 言 存 在 障 碍 的 客 户, 银 行 业 从 业 人 员 应 当 尽 可 能 为 其 提 供 便 利 86. 同 一 财 产 抵 押 权 与 质 权 并 存 时,() 优 先 受 偿 抵 押 权 人 质 权 人 按 时 间 先 后 顺 序 按 事 先 约 定 87.2007 年 2 月 1 日 起 施 行 的 个 人 外 汇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中 明 确 不 再 区 分 现 钞 和 现 汇 账 户, 对 个 人 非 经 营 性 外 汇 收 付 统 一 通 过 () 进 行 管 理 -16-

现 汇 账 户 外 汇 结 算 账 户 资 本 项 目 账 户 88. 非 金 融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期 限 最 长 不 超 过 () 91 天 外 汇 储 蓄 账 户 半 年 365 天 4 个 月 89. 下 列 行 为 不 构 成 伪 造 金 融 票 证 罪 的 是 () 伪 造 变 造 汇 票 本 票 支 票 伪 造 信 用 证 或 者 附 随 的 单 据 文 件 伪 造 委 托 收 款 凭 证 汇 款 凭 证 银 行 存 单 等 其 他 银 行 结 算 凭 证 伪 造 申 请 贷 款 时 提 供 给 银 行 的 财 务 报 表 90. 根 据 商 业 银 行 法 规 定, 商 业 银 行 违 反 规 定 提 高 或 者 降 低 利 率 以 及 采 用 其 他 不 正 当 手 段, 吸 收 存 款, 发 放 贷 款 的, 违 法 所 得 50 万 元 以 上 的, 处 违 法 所 得 () 200 万 元 的 罚 款 2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1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50 万 元 以 上 200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多 项 选 择 题 : 共 40 小 题, 每 小 题 1 分, 共 40 分 以 下 各 小 题 所 给 出 的 五 个 选 项 中, 有 两 项 或 两 项 以 上 符 合 题 目 要 求, 请 选 择 相 应 选 项, 多 选 少 选 错 选 均 不 得 分 91. 下 列 关 于 商 业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表 述, 的 有 () 定 期 存 款 存 期 内 遇 利 率 调 整, 按 调 整 后 的 利 率 计 到 期 支 取 的 定 期 存 款 按 存 入 时 的 约 定 利 率 计 付 利 息 息 定 期 存 款 可 以 提 前 支 取 定 期 存 款 不 能 提 前 支 取 逾 期 支 取 的 定 期 存 款 除 约 定 自 动 转 存 外, 超 过 原 存 期 部 分 按 支 付 日 挂 牌 公 告 的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计 付 利 息 -17-

92. 商 业 银 行 合 规 风 险 管 理 的 目 标 有 () 2013 年 下 半 年 公 共 基 础 真 题 建 立 健 全 合 规 风 险 管 理 框 架 实 现 对 合 规 风 险 的 有 效 识 别 和 管 理 确 保 股 东 回 报 确 保 依 法 合 规 经 营 促 进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建 设 93. 我 国 商 业 银 行 可 以 投 资 和 买 卖 的 金 融 工 具 有 () 国 债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股 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94. 现 货 市 场 的 交 割 日 期 可 以 为 () 3 个 月 隔 日 1 个 月 当 日 次 日 95. 下 列 金 融 工 具 中 可 以 作 为 商 业 银 行 资 金 交 易 对 象 的 有 () 普 通 股 优 先 股 央 行 票 据 金 融 债 国 债 96. 下 列 选 项 中 属 于 个 人 消 费 贷 款 的 有 () 个 人 汽 车 贷 款 助 学 贷 款 个 人 权 利 质 押 贷 款 个 人 住 房 装 修 贷 款 -18-

个 人 消 费 额 度 贷 款 97. 与 一 般 企 业 面 临 的 风 险 相 比, 商 业 银 行 面 临 风 险 的 特 征 有 () 高 负 债 经 营 都 可 以 通 过 衍 生 金 融 交 易 进 行 对 冲 和 抵 消 外 部 负 效 应 巨 大 都 可 以 准 确 计 量 具 有 信 用 创 造 功 能 98. 下 列 属 于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特 征 的 有 () 手 续 简 便 金 额 大 风 险 高 通 常 无 抵 押 或 担 保 期 限 短 99. 保 理 业 务 是 一 项 综 合 性 金 融 业 务, 其 具 有 的 功 能 有 () 应 付 账 款 管 理 贸 易 融 资 信 用 风 险 担 保 应 收 账 款 管 理 商 业 资 信 调 查 100. 目 前, 我 国 商 业 银 行 开 办 的 国 内 贸 易 融 资 业 务 有 () 银 团 贷 款 项 目 贷 款 国 内 信 用 证 发 票 融 资 国 内 保 理 101. 商 业 银 行 的 内 部 控 制 构 成 要 素 包 括 () -19-

内 部 控 制 环 境 风 险 识 别 与 评 估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监 督 评 价 与 纠 正 102. 商 业 银 行 提 高 资 本 充 足 率 的 方 法 有 () 贷 款 证 券 化 信 息 交 流 与 反 馈 发 行 减 记 型 资 本 债 券 收 购 上 市 公 司 提 高 留 存 利 润 贷 款 出 售 103. 在 商 业 银 行 公 司 贷 款 业 务 中, 法 人 商 业 用 房 按 揭 贷 款 的 用 途 有 () 收 购 本 企 业 职 工 住 房 购 置 个 人 住 房 用 于 商 品 住 房 及 其 配 套 设 施 开 发 建 设 购 置 商 业 用 房 购 置 自 用 办 公 用 房 104. 银 行 保 函 可 以 分 为 融 资 类 保 函 和 非 融 资 类 两 大 类, 下 列 属 于 融 资 类 保 函 的 有 () 预 付 款 保 函 授 信 额 度 保 函 借 款 保 函 融 资 租 赁 保 函 有 价 证 券 保 付 保 函 105. 存 款 人 可 以 申 请 开 立 临 时 存 款 账 户 的 情 况 包 括 () 金 融 机 构 存 放 同 业 日 常 周 转 结 算 设 立 临 时 机 构 注 册 验 资 异 地 临 时 经 营 活 动 -20-

106. 按 照 外 资 银 行 管 理 条 例, 经 批 准 在 我 国 境 内 设 立 的 金 融 机 构, 可 以 经 营 全 部 的 人 民 币 业 务 的 机 构 有 ()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中 外 合 资 银 行 外 商 独 资 银 行 外 国 银 行 代 表 处 外 国 银 行 分 行 107. 银 行 工 作 人 员 配 合 监 督 机 构 的 监 管, 应 当 () 及 时 如 实 全 面 地 提 供 资 料 信 息 按 照 要 求 提 供 监 管 机 构 需 要 的 数 据 若 会 影 响 本 行 声 誉, 应 尽 量 通 过 各 种 方 式 婉 拒 监 管 建 立 重 大 事 项 报 告 制 度 向 监 管 人 员 提 供 交 通 工 具 108. 下 列 关 于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的 计 息 表 述, 的 有 () 计 结 息 规 则 完 全 由 银 行 自 己 把 握 分 段 计 息 算 至 厘 位 按 季 度 结 息 按 月 度 结 息 按 年 度 结 息 109. 商 业 银 行 在 资 本 配 置 经 营 费 用 分 配 人 力 费 用 分 配 等 资 源 配 置 领 域 常 用 的 经 济 资 本 指 标 有 () 资 产 收 益 率 资 产 负 债 率 股 东 权 益 收 益 率 经 济 增 加 值 经 风 险 调 整 的 资 本 收 益 率 110. 有 下 列 情 形 中,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诈 骗 银 行 或 者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的 贷 款, 数 额 较 大 的 涉 嫌 构 成 贷 款 诈 骗 罪 的 有 () -21-

编 造 引 进 资 金 项 目 等 虚 假 理 由 的 使 用 虚 假 的 经 济 合 同 的 使 用 虚 假 的 证 明 文 件 的 使 用 虚 假 的 产 权 证 明 作 担 保 或 者 超 出 抵 押 物 价 值 重 复 担 保 的 111. 可 以 使 用 保 函 的 情 况 有 () 银 行 借 款 授 信 额 度 以 其 他 方 法 诈 骗 贷 款 的 融 资 租 赁 延 期 付 款 预 先 付 款 112. 在 金 融 创 新 中, 银 行 要 非 常 注 意 保 护 客 户 利 益, 主 要 体 现 在 () 方 面 审 慎 尽 责 充 分 信 息 披 露 引 导 理 性 消 费 客 户 资 产 隔 离 和 客 户 教 育 妥 善 处 理 利 益 冲 突 113. 下 列 属 于 存 款 业 务 的 基 本 法 律 要 求 有 () 未 经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从 事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等 商 业 银 行 业 务 商 业 银 行 不 得 违 反 规 定 提 髙 或 者 降 低 利 率 吸 收 存 款 未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批 准, 任 何 单 位 不 得 在 名 称 中 使 用 银 行 字 样 商 业 银 行 不 得 采 用 不 正 当 手 段 吸 收 存 款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保 证 存 款 本 金 和 利 息 的 支 付, 不 得 拖 延 拒 绝 支 付 存 款 本 金 和 利 息 114. 人 民 法 院 因 审 理 或 执 行 案 件,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机 关 因 查 处 经 济 犯 罪 需 要 冻 结 单 位 存 款 时,() 必 须 出 具 市 级 ( 含 ) 以 上 人 民 法 院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局 签 发 的 协 助 冻 结 存 款 通 知 书 冻 结 存 款 不 足 冻 结 数 额 的, 银 行 应 在 6 个 月 的 冻 结 期 内 冻 结 该 单 位 账 户 可 以 冻 结 的 存 款, 直 接 达 -22-

到 需 要 冻 结 的 数 额 被 冻 结 款 项 在 冻 结 期 内 如 需 解 冻, 银 行 可 以 自 行 解 冻 被 冻 结 的 款 项 不 属 于 赃 款 的, 冻 结 期 间 应 计 付 利 息 冻 结 款 项 如 需 延 长 冻 结 期 的, 人 民 法 院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局 应 当 在 冻 结 期 满 前 办 理 冻 结 手 续, 每 次 冻 结 期 限 最 长 不 超 过 6 个 月 115. 我 国 银 行 信 贷 管 理 一 般 实 行 集 中 授 权 管 理 () 贷 款 管 理 责 任 制 相 结 合 统 一 授 信 管 理 审 贷 分 离 分 级 审 批 分 级 授 信 统 一 审 批 116. 银 行 卡 分 为 信 用 卡 和 借 记 卡, 其 区 别 有 () 是 否 可 以 透 支 是 否 收 取 利 息 是 否 需 要 预 先 存 款 是 否 以 信 用 为 基 础 是 否 可 以 取 现 117. 银 行 业 从 业 人 员 在 办 理 信 贷 业 务 时 的 不 法 行 为 包 括 () 违 反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采 取 降 低 贷 款 条 件 争 揽 客 对 关 联 企 业 客 户 和 集 团 客 户 的 授 信 超 过 有 关 部 门 户 规 定 的 限 制 比 例 超 出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的 贷 款 利 率 浮 动 范 围 发 放 贷 款 在 信 贷 业 务 营 销 中 向 经 办 人 和 关 系 人 支 付 各 种 不 正 当 费 用 协 助 客 户 逃 避 其 他 银 行 信 贷 监 管 118. 下 列 属 于 商 业 银 行 合 规 管 理 部 门 基 本 职 责 的 有 () 制 订 并 执 行 风 险 为 本 的 合 规 管 理 计 划 审 核 评 价 商 业 银 行 各 项 政 策 程 序 和 操 作 指 南 的 -23-

合 规 性 组 织 制 定 合 规 管 理 程 序 以 及 合 规 手 册 员 工 行 为 准 则 等 合 规 指 南 积 极 主 动 地 识 别 和 评 估 与 商 业 银 行 经 营 活 动 相 关 的 合 规 风 险 收 集 筛 选 可 能 预 示 潜 在 合 规 问 题 的 数 据, 建 立 合 规 风 险 监 测 指 标 119. 违 反 银 行 业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操 守 的 人 员,() 可 能 受 到 公 众 谴 责, 但 尚 无 法 进 行 实 质 性 的 约 束 其 所 在 金 融 机 构 应 当 视 情 况 给 予 相 应 惩 戒 情 节 不 严 重 的, 不 应 当 受 到 惩 戒 情 节 严 重 的, 将 被 开 除, 并 被 通 报 银 行 业 协 会 乃 至 同 业 情 节 严 重 的, 将 丧 失 在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工 作 的 机 会 120.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代 理 包 括 () 委 托 代 理 自 愿 代 理 法 定 代 理 指 定 代 理 强 制 代 理 121. 银 行 业 从 业 人 员 对 同 事 在 工 作 中 违 反 法 律 内 部 规 章 制 度 的 行 为, 应 当 () 予 以 关 注 予 以 制 止 予 以 提 示 及 时 向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向 媒 体 披 露 122. 依 照 破 产 法 的 规 定, 债 权 人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的 申 请 有 () 重 整 和 解 重 组 破 产 清 算 -24-

延 期 偿 还 债 务 123. 根 据 票 据 法, 下 列 关 于 票 据 权 利 的 说 法, 的 有 () 汇 票 被 拒 绝 承 兑, 持 票 人 可 以 行 使 追 索 权 付 款 请 求 权 是 第 一 顺 序 请 求 权, 追 索 权 是 第 二 顺 序 请 求 权 票 据 权 利 的 取 得 按 取 得 方 式 分 为 原 始 取 得 与 继 受 取 得 票 据 权 利 的 行 使 应 当 在 票 据 债 权 人 的 营 业 场 所 和 营 业 时 间 内 进 行 持 票 人 恶 意 取 得 票 据 的, 不 得 享 有 票 据 权 利 124. 以 下 做 法 违 法 的 有 () 不 执 行 有 关 向 关 系 人 发 放 贷 款 的 限 制 性 规 定, 违 规 向 关 系 人 发 放 优 于 一 般 交 易 的 贷 款, 或 以 优 于 一 般 交 易 的 条 件 与 关 系 人 达 成 交 易 不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规 则 要 求, 执 行 回 避 制 度, 在 存 在 利 益 冲 突 时 不 做 任 何 披 露 而 参 与 业 务 营 销 决 策 或 交 易 处 理 不 当 利 用 朋 友 关 系 亲 属 关 系 或 同 事 关 系, 向 客 户 推 销 不 适 合 的 产 品 服 务 利 用 在 银 行 工 作 的 优 势, 在 没 有 明 确 的 内 部 优 惠 政 策 的 情 况 下, 以 明 显 优 于 其 他 普 通 金 融 消 费 的 条 件 购 买 本 机 构 销 售 的 产 品 或 提 供 的 服 务 利 用 在 银 行 工 作 的 优 势, 以 明 显 优 于 其 他 普 通 金 融 消 费 者 的 条 件 为 亲 属 或 朋 友 等 提 供 金 融 产 品, 损 害 所 在 机 构 的 利 益 125. 借 款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 拒 绝 借 款 合 同 以 外 的 附 加 条 件 按 合 同 约 定 提 取 和 使 用 全 部 贷 款 用 贷 款 在 有 价 证 券 期 货 等 方 面 从 事 投 机 经 营 自 主 决 定 向 第 三 人 转 让 债 务 以 上 选 项 均 符 合 126. 在 () 的 情 况 下, 银 行 业 机 构 有 权 拒 绝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检 查 检 查 人 员 未 出 示 检 查 通 知 书 检 查 人 员 未 出 示 合 法 证 件 -25-

检 查 人 员 少 于 2 人 检 查 人 员 少 于 3 人 检 查 人 员 未 正 式 着 装 127. 下 列 属 于 违 法 行 为 的 有 () 冒 用 他 人 的 本 票 骗 取 财 物 使 用 单 位 资 金 自 己 设 立 私 人 公 司 银 行 信 贷 人 员 向 银 行 行 长 亲 属 任 董 事 长 的 公 司 发 放 信 用 贷 款 吸 收 客 户 资 金 不 入 账, 直 接 用 于 发 放 贷 款 为 了 提 高 业 绩, 银 行 信 贷 人 员 未 审 查 借 款 人 的 偿 还 能 力 就 发 放 贷 款, 使 银 行 蒙 受 巨 额 损 失 128. 银 行 业 从 业 人 员 面 对 监 管 者 的 监 管 应 当 () 接 受 监 管 配 合 现 场 检 查 配 合 非 现 场 监 管 禁 止 贿 赂 保 守 客 户 秘 密, 拒 绝 询 问 129. 建 立 高 效 的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固 守 的 基 本 准 则 有 ()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必 须 具 备 高 度 的 独 立 性, 以 提 供 客 观 的 风 险 规 避 策 略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具 有 风 险 管 理 策 略 执 行 权, 为 了 降 低 操 作 风 险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不 具 有 风 险 管 理 策 略 执 行 权, 以 降 低 操 作 风 险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不 具 有 风 险 管 理 策 略 执 行 权, 为 了 降 低 信 用 风 险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不 需 具 备 髙 度 独 立 性, 增 加 与 其 他 部 门 的 沟 通 130. 以 下 属 于 银 行 业 从 业 人 员 的 有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工 作 人 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委 派 到 银 行 的 工 作 人 员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工 作 人 员 人 力 资 源 公 司 劳 务 派 遣 到 银 行 的 工 作 人 员 -26-

证 券 公 司 工 作 人 员 判 断 题 : 共 15 小 题, 每 小 题 1 分, 共 15 分 请 对 以 下 各 题 的 描 述 作 出 判 断, 选 A, 选 B 131. 存 款 合 同 一 般 采 用 格 式 合 同 132. 商 业 汇 票 分 为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和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133. 银 行 金 融 创 新 应 当 遵 循 一 定 的 基 本 原 则, 应 做 好 客 户 评 价 和 识 别 工 作, 针 对 不 同 客 户 群 提 供 不 同 的 金 融 产 品 和 服 务 134. 商 业 银 行 可 以 向 企 业 发 放 流 动 资 金 贷 款 用 于 其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135. 银 行 业 从 业 人 员 因 营 销 需 要 可 以 给 予 客 户 一 定 回 扣 136. 国 有 公 司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在 签 订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因 严 重 不 负 责 任 被 诈 骗, 致 使 国 家 利 益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的, 属 于 职 务 犯 罪 137. 经 济 全 球 化 是 指 商 品 服 务 生 产 要 素 与 信 息 跨 国 界 流 动 的 规 模 与 形 式 不 断 加 深, 通 过 国 际 分 工, 在 世 界 市 场 范 围 内 提 高 资 源 配 置 的 效 率, 从 而 使 各 国 间 经 济 的 相 互 依 赖 程 度 日 益 增 加 的 趋 势 138. 银 行 从 业 人 员 在 业 务 宣 传 和 办 理 业 务 的 过 程 中, 不 得 使 用 不 正 当 竞 争 手 段 -27-

139. 抵 押 权 人 应 当 在 主 债 权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行 使 抵 押 权, 未 行 使 的,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保 护 140. 买 者 自 负 即 产 品 的 购 买 者 要 从 购 买 行 为 中 获 得 利 益 也 要 自 己 承 担 决 策 风 险 141. 在 各 类 物 价 指 数 中, 国 民 生 产 总 值 平 减 指 数 范 围 最 广, 因 此 成 为 经 济 形 势 变 化 的 先 行 指 标 142. 监 管 资 本 包 括 一 级 资 本 和 二 级 资 本, 其 中 一 级 资 本 包 括 核 心 一 级 资 本 和 其 他 一 级 资 本 143. 跟 单 托 收 仅 附 金 融 单 据, 光 票 托 收 则 附 有 金 融 单 据 和 发 票 等 商 业 单 据 144. 行 为 人 制 造 出 来 的 物 品 完 全 不 可 能 被 人 们 误 认 为 是 货 币 的, 不 可 能 成 立 伪 造 货 币 罪, 但 构 成 伪 造 货 币 罪 的 并 不 要 求 完 成 全 部 印 制 工 序 145. 同 样 是 10000 元 存 款, 分 别 存 为 3 个 月 期 ( 自 动 转 存 ) 和 1 年 期 的 整 存 整 取 定 期 存 款, 由 于 3 个 月 期 限 的 存 款 每 到 3 个 月 时, 利 息 可 以 计 入 本 金 重 新 作 为 计 息 起 点, 所 以 1 年 过 后 两 种 存 款 方 式 中,1 年 期 整 存 整 取 获 得 的 利 息 金 额 一 定 较 低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