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所業務常見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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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成 为 习 俗, 久 远 地 流 传 着 我 国 传 统 的 家 庭 结 构 基 本 上 属 于 生 育 型 的, 传 宗 接 代 成 为 男 女 结 合 的 第 一 使 命 家 族 在 旧 社 会, 特 别 在 封 建 社 会 里, 代 表 着 一 种 社 会 地 位, 于 是 在 人 们 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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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 擇 食 物 準 則 彈 性 節 食 選 擇 綠 燈 烹 調 法 富 含 維 他 命 的 食 物 肝 病 的 自 然 食 療 32 護 肝 謬 誤 Q&A 肝 炎 患 者 多 食 糖 才 能 更 好 地 保 護 肝 臟? 乙

生 產 準 備 您 接 近 生 產 之 注 意 事 項 : 備 妥 住 院 用 物, 勿 遠 行 ( 生 產 用 物 包 ) 最 好 有 人 在 家 陪 伴, 或 和 陪 產 者 保 持 連 繫, 有 任 何 狀 況 可 立 即 趕 到 可 做 家 事 散 步 蹲 下 等 運 動, 以 不 太 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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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義 : 係 指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發 生 之 所 得 中 華 民 國 (1) 薪 資 所 得 : 勞 務 提 供 地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來 源 所 得 P. 295 (2) 營 利 所 得 : 該 公 司 依 我 國 公 司 法 設 立 登 記 舉 例 (3) 租 金 所 得

研商高級中學科學班升學進路規劃及103年起辦理方式相關事宜會議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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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尹 旭 安 ( 湖 北 武 汉 ) 7. 翟 岩 民 ( 山 东 潍 坊 ) 8. 张 皖 荷 ( 山 东 潍 坊 ) 9. 刘 星 ( 山 东 潍 坊 ) 10. 李 燕 军 ( 山 东 潍 坊 ) 11. 姚 建 清 ( 山 东 潍 坊 ) 12. 唐 志 顺 ( 又 名 草 根 之 怒,

从 因 人 设 事 谈 起 一 部 文 学 作 品 ( 尤 其 是 长 篇 小 说 ) 的 结 构 至 关 重 要, 因 为 它 是 文 本 整 体 的 组 织 方 式 和 内 部 构 造, 既 是 形 式 又 是 内 容 ; 乃 是 表 达 主 题 最 有 效 的 艺 术 手 段 元 代 戏 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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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FIT)

材 料 目 录 1. 党 员 发 展 及 转 正 流 程 图 2. 申 请 入 党 人 员 基 本 信 息 及 培 养 记 录 表 3. 思 想 汇 报 传 阅 及 意 见 反 馈 表 4.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培 养 考 察 表 5. 政 治 审 查 函 调 信 模 板 6. 政 治 审 查

北魏山东佛教文化个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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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果 用 一 句 话 来 概 括,2013 年 职 业 院 校 特 别 是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就 业 持 续 向 好, 并 且 保 持 在 较 高 水 平 2013 年 中 职 学 校 的 毕 业 生 就 业 率 是 96.81%, 是 自 2006 年 来 第 八 年 保 持 在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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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人 所 得 税 非 居 住 者 購 買 持 有 出 售 日 本 的 房 地 產 時, 需 提 出 個 人 所 得 税 報 表, 繳 納 税 金 另 対 租 金 有 扣 繳 源 泉 税 之 場 合 Q1 非 居 住 者 是 指? 非 居 住 者 指 在 日 本 国 内 無 住 所, 而 至 現 在

(1) 所 謂 社 會 工 作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是 指 有 開 設 下 列 15 學 科, 且 每 學 科 至 少 3 學 分 以 上, 總 計 45 學 分, 且 經 考 選 部 審 議 通 過 並 公 告 者 ; 該 15 學 科 列 示 如 下 : * 社 會 工 作

目 錄


二 買 賣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Q1 櫃 買 中 心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交 易 平 台 上 線 後, 投 資 人 如 何 買 賣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A1: 投 資 人 只 要 在 任 一 證 券 商 開 立 櫃 檯 買 賣 帳 戶, 就 可 以 買 賣

鲜 榴 莲 仅 限 网 购 保 鲜 蕃 荔 枝 仅 限 网 购 保 其 他 鲜 果 仅 限 网 购 保 其 他 未 磨 的 肉 桂 及 肉 桂 花 已 磨 肉 桂 及 肉 桂 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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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证券代码(A股/H股):000063/ 证券简称: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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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疾病诊治(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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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下 列 理 解 和 分 析, 不 符 合 原 文 意 思 的 一 项 是 ( ) A. 水 手 在 伦 敦 讲 东 印 度 群 岛 的 所 见 所 闻, 匠 人 在 火 炉 边 讲 自 己 的 人 生 经 历, 他 们 讲 的 故 事 各 有 特 点, 但 同 属 于 传 统 故 事 模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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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宁 夏 司 法 厅 副 厅 长 : 律 师 的 职 业 价 值, 是 指 律 师 职 业 对 社 会 的 有 用 性, 是 由 律 师 的 职 业 定 位 律 师 的 性 质 决 定 的 律 师 职 业 的 特 殊 性, 决 定 了 其 职 业 价 值 特 征 首 先 是 政 治 价 值 人 类

第 六 条 办 法 第 五 条 ( 三 ) 协 会 考 评, 考 评 指 考 核 评 价 第 七 条 办 法 第 六 条 职 业 操 守 包 括 的 内 容 : 个 人 诚 信 不 做 假 账 不 偷 漏 税 不 贪 污 盗 窃 等 第 八 条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人 才 评 价 实 行 五 星

他 随 身 带 有 二 三 十 张 古 方, 白 天 卖 药, 夜 晚 将 药 材 精 细 研 末, 按 方 配 制 对 于 病 人 服 药 后 反 应, 特 别 留 心 发 现 问 题, 就 近 向 老 医 生 老 药 贩 虚 心 求 教, 千 方 百 提 高 药 效 同 时 对 于 春 夏 秋

目 录 第 一 章 地 方 陪 同 导 游 人 员 服 务 程 序...1 第 一 节 地 方 陪 同 导 游 人 员 的 概 念 与 职 责...1 第 二 节 服 务 准 备...2 一 熟 悉 接 待 计 划...2 二 落 实 接 待 事 宜...5 三 物 质 和 知 识 的 准 备...

走 吧, 到 三 峡 去 : 那 里 是 我 们 先 人 用 生 命 之 血 打 造 的 家 园 走 吧, 到 三 峡 去 : 那 里 的 浪 涛 承 载 过 千 百 万 只 我 们 先 人 驶 向 今 天 的 航 船 走 吧, 到 三 峡 去 : 那 里 的 每 一 座 青 山 都 刻 满 了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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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律 师 执 业 许 可 初 审 服 务 指 南 目 录 一 办 理 要 素 ( 一 ) 事 项 名 称 和 编 码 4 ( 二 ) 实 施 机 构 4 ( 三 ) 申 请 主 体 4 ( 四 ) 受 理 地 点 4 ( 五 ) 办 理 依 据 4 ( 六 ) 办 理 条 件 5 ( 七 )

( 地 (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企 业 详 细 名 称 哈 密 地 伊 吾 新 疆 广 汇 新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玛 纳 斯 玛 纳 斯 祥 云 化 纤 有 限 公 司 玛 纳 斯 玛 纳 斯 澳 洋 科 技 有 限 责

申請機構基本資料

申請機構基本資料

环 境, 我 在 巩 固 在 校 期 间 所 学 习 的 理 论 知 识 的 同 时, 不 断 的 充 实 己, 利 用 业 余 时 间 主 动 学 习 专 业 知 识, 技 能, 把 理 论 联 系 到 工 作 实 践 中 作 为 一 名 工 作 生 活 中 的 党 员, 我 始 终 注 意 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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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啊 第二天 对门却悄无声息了 莫非昨夜的吵闹 仅是个幻觉 夜幕拉下时 寒风又吱溜溜地叫个不停 老婆 睡下后 我这只夜猫子 继续兴致勃勃地跟着福尔 摩斯去探案 白天的喧嚣退去了 周围格外安静 正 是读书的好时候 突然 响起了钟摆声 哒 哒 哒 节奏匀称 不疾不徐 声响却愈来愈大 格外突兀 了 原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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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方 面 也 可 以 采 用 同 样 的 方 式, 这 样 又 可 以 锻 炼 除 语 文 方 面 的 其 他 能 力 了 而 英 语 方 面, 我 认 为 配 合 英 语 专 业 举 办 英 语 演 讲 比 赛 就 很 不 错 这 样 开 展 一 系 列 的 创 新 活 动, 锻 炼 多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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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文 聚 焦 国 培 计 划 (2013) 甘 肃 省 农 村 小 学 音 乐 骨 干 教 师 短 期 集 中 培 训 9 月 4 日 开 班 了, 学 员 老 师 们 从 甘 肃 省 各 个 县 市 州 汇 聚 湖 南 一 师, 开 始 了 为 期 14 天 的 培 训 学 习 : 鲜 明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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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专 稿 季 烨 文 革 之 初 北 京 师 大 二 附 中 的 红 色 暴 力 姜 培 良 之 死 与 仇 恨 教 育 评 论 唐 燕 关 于 北 京 女 十 中 教 师 孙 迪 之 死 给 王 友 琴 纠 错 校 史 王 逸 伦 编 辑 合 肥 市 第 六 中 学 校 史 关 于 文 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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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福建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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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

泪 状 物 雨 水 酒 血 自 来 水 恩 泽 弱 水 三 千 一 股 股 淌 进 沙 漏 回 到 黑 暗 的 胃 脘 昨 夜 墨 迹 未 干 黎 明 的 海 涂 刚 刚 镀 过 银 谁 在 对 镜 梳 妆 可 以 踩 吗? 探 一 只 脚 试 试 海 洋 局 的 种 族 歧 视 那 边 是 五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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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天 没 事, 就 回 来 了 ( 付 程 易 ) 是 江 城 的 首 富, 付 程 易 的 仆 人 进 到 木 紫 欣 的 家 里, 大 概 有 二 十 几 人 最 前 面 的 应 该 是 管 家 身 穿 随 然 不 是 很 华 丽, 但 也 不 是 很 寒 酸, 后 面 的 衣 着 都 是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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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我 之 所 以 選 擇 此 篇 論 文 來 談 東 坡 居 士 ( 註 1) 的 茶 藝 美 學, 主 要 源 於 過 去 對 其 書 法 創 作 及 理 念 的 探 析 研 究 及 更 早 對 先 生 詩 詞 文 章 雄 奇 飄 逸 淡 遠 曠 達 的 崇 仰 之 情 而 宋 代 的 書

《河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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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禁 令 一 览 中 央 八 项 规 定 5 中 央 六 项 禁 令 6 关 于 在 全 国 纪 检 监 察 系 统 开 展 会 员 卡 专 项 清 退 活 动 的 通 知 中 央 纪 委 监 察 部 7 关 于 党 政 机 关 停 止 新 建 楼 堂 馆 所 和 清 理 办 公 用 房 的

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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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六學年度 高三學測作文(各班佳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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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文化与人际关系

馬太福音 劉梅蕾師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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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臺 南 市 各 衛 生 所 業 務 常 見 Q&A 105 年 3 月 1

目 錄 衛 生 所 醫 療 服 務... 1 預 防 注 射 諮 詢... 10 行 動 醫 院 全 民 健 檢 諮 詢... 14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癌 症 篩 檢... 16 65 歲 以 上 老 人 假 牙 補 助 申 請... 18 菸 害 防 制... 19 醫 療 補 助... 20 傳 染 病 防 治... 23 心 理 健 康 業 務 諮 詢... 25 志 工 業 務 諮 詢... 28 行 政 相 驗... 29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30 II

衛 生 所 醫 療 服 務 Q1: 請 問 衛 生 所 門 醫 療 服 務 項 目 有 那 些? 本 所 門 醫 療 服 務 項 目 包 括 : 1. 一 般 醫 療 門 ;2. 體 格 檢 查 ( 勞 工 體 格 檢 查 與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除 外 ); 3. 預 防 保 健 ;4. 預 防 接 種 ;5. 各 項 斷 書 證 明 書 ;6. 行 政 相 驗 序 號 Q2: 請 問 衛 生 所 門 預 防 注 射 時 間? 別 1 歸 仁 2 學 甲 3 新 市 看 日 期 臺 南 市 各 衛 生 所 門 預 防 注 射 時 間 表 最 新 門 預 防 注 射 時 間 請 至 各 衛 生 所 官 網 公 告 為 準 門 時 間 體 檢 時 間 預 注 門 日 週 一 ~ 五 上 午 8:30-11:40 ~ 五 週 ㄧ 五 下 午 16:00-17:00 四 下 午 17:00 週 六 上 午 8:20-11:20 8:00-11:30 週 一 ~ 五 上 午 8:30-11:30 同 門 時 下 午 16:30 間 週 一 ~ 五 上 午 8:00-11:30 週 一 三 下 午 16:30 下 午 16:30 五 16:30 期 時 間 16:00 卡 介 苗 每 月 第 二 四 15:30 毎 月 第 二 每 月 第 一 休 時 段 週 三 四 備 註 週 一 五 15:30 大 潭 巡 1. 員 工 雙 月 會 該 週 三 下 午 休 2. 卡 介 苗 接 種 時 間 以 本 所 網 站 公 告 日 期 為 主 員 工 雙 月 會 該 週 三 下 午 休 4 善 週 一 ~ 週, 上 午 8:30-11:30 同 門 時 毎 月 第 二 週 一 ~ 化 五,( 上 ) 間 週 五 每 月 1

第 2 及 第 4 週 六 ( 上 午 ) 5 將 週 一 ~ 五 上 午 8:00~11:30 同 門 時 每 月 第 一 週 一 ~ 軍 間 五 6 佳 週 一 ~ 五 上 午 8:30-11:30 同 門 時 每 月 第 一 其 餘 時 里 間 間 休 7 西 週 一 ~ 五 上 午 8:30- 週 一 四 每 月 第 一 週 三 港 下 午 16:00 五 16:00 16:00 16:00 8 安 週 一 二 上 午 8:00-11:30 週 一 ~ 五 每 月 第 四 週 三. 四. 定 ( 全 天 ) 週 三 四 下 午 16:00 8:00-11:30 16:00 五 五 ( 上 午 ) 16:00 9 白 週 一 ~ 六 上 午 週 一 ~ 五 週 一 ~ 五 毎 月 第 一 週 三 六 河 8:15-11:45 8:30-11:30 週 六 08:15-10:00 下 午 13:30-16:45 10 玉 週 一 ~ 週 上 午 8:00-12:00 同 門 時 每 月 第 二 每 月 第 週 一 1. 每 月 第 四 井 五 間 四 下 二 四 三 四 週 三 下 午 下 午 14:30-16:00 午 下 午 五 下 午 為 肝 炎 特 別 週 六 上 午 8:00-10:30 休 門 ( 長 庚 肝 膽 科 醫 師 ) 2. 每 月 第 二 2

週 星 期 四 下 午 為 TB 特 別 門 ( 胸 腔 病 院 醫 師 ) 3. 為 糖 尿 病 試 辦 計 畫 衛 教 門 11 永 四 上 午 同 門 時 每 月 第 其 餘 時 康 間 16:00 二 四 間 休 下 午 12 左 週 一 ~ 五 上 午 週 一 ~ 五 每 月 第 四 每 月 第 四 週 一 ~ 鎮 9:00~ 五 13 北 週 一 ~ 五 上 午 同 門 時 每 月 第 二 每 月 第 二 國 定 假 門 下 午 16:00 間 四 日 16:00 16:00 14 六 週 一 ~ 五 上 午 8:00-12:00 週 一 ~ 五 每 月 10 週 三 甲 下 午 14:30-17:00 8:00-12:00 日 15 仁 週 一 ~ 週 上 午 8:30-11:30 四 每 月 第 週 一 德 五 8:30~11:30 16:00 二 四 三 四 五 下 午 休 16:00 16 山 週 一 ~ 五 上 午 四 上 每 月 第 一 每 月 第 一 週 一 上 下 午 16:00 午 三 三 四 五 下 午 16:00 休 16:00 3

17 大 周 二 四 上 午 08:30- 四 上 每 月 第 二 其 餘 時 內 午 間 休 18 下 週 一 ~ 四 上 午 8:30-11:50 同 門 時 週 一 毎 月 第 三 週 五 營 ( 全 天 ) 週 五 ( 上 下 午 14:00~16:30 間 午 ) 19 七 週 一 五 上 午 8:30-11:30 週 一 四 每 月 第 二 週 股 ( 全 天 ) 週 三 週 下 午 13:30-16:30 五 下 午 三 上 三 二 ( 上 午 ) 午 9..00- ( 下 上 午 ) 午 休 20 後 週 一 ~ 五 上 午 8:30-11:30 同 門 時 每 月 第 二 無 員 工 雙 月 會 壁 下 午 16:00 間 該 週 三 下 午 休 21 新 週 一 ~ 五 上 午 8:00- 週 三 五 每 月 第 週 一 ~ 化 15:00 二 四 五 下 午 休 16:00 22 關 廟 週 一 ~ 五 上 午 下 午 8:00-11:30 16:30 週 一 ~ 五 8:00-11:30 週 一 三 ( 含 健 兒 門 每 月 第 三 員 工 雙 月 會 該 週 三 下 午 休 四 五 16:3 0 ) 23 鹽 週 一 ~ 五 上 午 8:00-11:30 週 一 ~ 五 每 月 最 後 週 三 週 六 4

水 週 一 ~ 五 下 午 2:00-4:30 8:30- 一 (8:00~10:00) 不 定 期 門 0, 煩 請 事 先 來 電 詢 問 24 楠 週 一 ~ 五 上 午 8:00- 週 一 ~ 五 每 月 第 二 每 月 第 四 週 一 ~ 西 8:00- 四 五 25 東 週 一 ~ 五 上 午 8:00-11:30 同 門 時 每 月 第 三 週 三 1. 每 月 第 四 山 間 15:00 下 午 16:00 ( 週 三 下 午 休 ) 後 偏 遠 地 巡 迴 醫 療 2. 週 六 不 定 期 8:00- 東 河 里 關 懷 中 心 巡 迴 醫 療 26 官 週 一 ~ 五 上 午 8:00-12:00 同 門 時 每 月 5 日 週 三 下 週 六 上 午 田 間 午 休 12:00 下 午 17:00 偏 遠 地 巡 迴 醫 療 27 麻 週 一 ~ 五 上 午 8:20-11:30 ~ 五 毎 月 第 二 週 一 豆 ( 上 午 ) 8:20-11:30 14:00~16:00 三 四 ( 下 下 午 16:30 週 五 五 午 ) 28 南 週 一 ~ 五 上 午 8:00-12:00 同 門 時 每 月 第 二 每 月 第 四 週 三 第 四 化 下 午 17:00 間 四 上 午 9:00 後 - 關 山 偏 遠 地 巡 迴 醫 療 5

29 新 營 30 龍 崎 31 柳 營 32 東 週 一 ~ 五 上 午 超 音 波 約 上 午 8:30- 同 門 時 間 16:00 週 一 ~ 五 上 午 8:00-11:30 同 門 時 巡 時 間 14:00~16:00( 間 所 內 含 健 兒 門 ) 無 看 下 午 13:30-15:00 週 一 ~ 五 上 午 8:30-11:30 同 門 時 間, 下 午 16:30 請 先 來 電 洽 詢 醫 師 是 否 出 差 或 休 假 四 上 午 週 五 慢 性 病 16:00 門 每 月 最 後 一 16:00 週 一 三 四 五 超 音 波 約 由 本 所 醫 師 服 務 每 月 第 二 週 三 下 偏 遠 地 巡 午 休 迴 醫 療 :1. 每 月 第 一 週 16:00 三 上 午 牛 埔 關 懷 中 心 2. 每 月 第 一 上 午 大 坪 里 活 動 中 心 3. 每 月 第 二 上 午 龍 船 里 紫 竹 寺 4. 每 月 第 三 週 三 上 午 石 嘈 里 石 嘈 36-3 號 每 月 最 後 無 1. 每 月 第 一 一 週 五 偏 遠 地 巡 迴 醫 療 ( 尖 山 大 農 ) 2. 員 工 雙 月 會 該 週 三 下 午 休 每 月 第 其 餘 時 二 四 間 休 16:00 33 北 慢 上 午 無 每 月 第 其 餘 時 * 周 明 宏 醫 6

性 病 門 16:00 二 四 間 休 師 支 援 醫 師 看 慢 性 病 * 林 逸 首 醫 16:00 師 支 援 看 健 兒 門 34 安 週 三 體 上 午 8:30- 週 三 每 月 第 二 其 餘 時 本 所 季 達 醫 平 檢 及 8:30- 預 防 接 種 間 休 師 看 慢 性 病 健 兒 門 門 16:00 16:00 35 南 預 上 午 8:30-11:30 每 月 第 其 餘 時 防 保 健 及 體 檢 下 午 無 8:30-11:30 16:00 二 四 間 休 門 16:00 36 中 週 三 體 上 午 週 三 每 月 第 一 其 餘 時 西 檢 及 16:00 間 休 慢 性 病 門 16:00 37 安 週 一 一 上 午 8:30~ 同 " 週 一 門 每 月 第 其 餘 時 南 般 門 時 間 " 16:00 二 四 間 休 及 慢 性 病 門 16:00 (15:00 前 需 報 到 ) 以 上 資 訊 公 告 於 臺 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網 站 -> 快 捷 便 民 服 務 -> 衛 生 資 訊 網 頁 7

Q3: 請 問 衛 生 所 門 醫 療 服 務 收 費 情 形? 為 反 應 服 務 成 本 及 使 用 者 付 費 原 則, 已 訂 定 臺 南 市 衛 生 所 各 項 門 收 費 標 準 包 括 掛 號 費 30 元 體 格 檢 查 表 ( 一 般 用 )50 元. 等 ( 詳 如 下 表 ) 臺 南 市 各 衛 生 所 門 收 費 基 準 表 (101 年 10 月 31 日 府 法 規 字 第 1010911113A 號 令 ) 項 次 收 費 項 目 數 額 ( 新 臺 幣 ) 備 註 1 掛 號 費 三 十 元 2 體 格 檢 查 表 ( 一 般 用 ) 五 十 元 3 體 格 檢 查 表 ( 考 試 用 ) 一 百 元 4 預 防 注 射 接 種 表 補 發 五 十 元 5 預 防 注 射 證 明 書 五 十 元 每 增 一 份 加 收 十 元 6 英 文 預 防 注 射 證 明 書 一 百 元 7 普 通 斷 書 一 百 元 8 就 醫 證 明 書 五 十 元 9 英 文 死 亡 證 明 書 一 百 元 10 病 歷 影 本 一 百 五 十 元 每 份 頁 數 逾 十 張 者, 每 張 加 收 五 11 病 歷 摘 要 一 百 五 十 元 元 12 行 政 相 驗 費 一 千 元 費 用 含 發 給 死 亡 證 明 書 十 份, 其 申 請 加 發 者, 每 份 加 收 十 元 說 明 : 有 未 列 項 目 之 收 費, 比 照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Q4: 請 問 免 收 費 項 目 及 其 條 件 為 何? 公 告 免 收 掛 號 費 之 適 用 對 象? 1. 依 照 收 費 標 準 第 四 條 規 定 : 本 市 市 民 具 有 低 收 入 戶 成 員 身 分 者, 免 收 取 本 標 準 之 各 項 費 用 另 外, 公 告 訂 定 免 收 掛 號 費 之 適 用 對 象 2. 除 本 市 市 民 具 有 低 收 入 戶 成 員 身 分 者, 免 收 取 本 標 準 之 各 項 費 用 外,(1) 本 市 65 歲 以 上 長 者 ;(2) 本 市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3) 接 受 預 防 注 射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 包 括 子 宮 頸 抹 片 檢 查 癌 症 篩 檢 等 ) 藥 癮 替 代 療 法 治 療 者 等 衛 生 保 健 之 民 眾, 都 屬 免 收 掛 號 費 之 適 用 對 象 ( 請 參 閱 臺 南 政 府 衛 生 局 101 年 11 月 6 日 南 市 衛 企 字 第 1010163206 號 公 告 ) 8

Q5: 請 問 衛 生 所 體 檢 時 間? 需 帶 什 麼 證 件? 收 費? 衛 生 所 僅 作 一 般 體 檢, 未 進 行 抽 血 及 胸 部 X 光 檢 查, 請 攜 帶 身 份 證 正 本 健 保 卡 及 最 近 三 月 的 2 吋 照 片 二 張 ; 收 取 費 用 為 : 一 份 50 元, 每 加 一 份 增 收 10 元 備 註 : 依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規 定, 勞 工 體 格 檢 查 與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應 由 勞 動 部 會 商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可 之 醫 療 機 構 之 醫 師 為 之, 衛 生 所 停 止 提 供 上 述 2 項 服 務, 其 他 如 : 成 人 健 康 檢 查 機 車 駕 照 體 檢 不 受 影 響 Q6: 健 保 卡 遺 失, 衛 生 所 可 不 可 以 辦 理 申 請 新 卡? 不 能, 必 須 到 健 保 局 或 郵 局 櫃 臺 辦 理, 請 攜 帶 身 份 證 正 本 及 正 反 兩 面 影 印 本 及 一 張 照 片, 若 委 託 其 他 人 辦 理, 須 出 示 申 請 人 及 委 託 人 的 身 份 證 正 本, 繳 工 本 費 200 元 Q7: 何 時 可 以 看 門 檢 驗 的 結 果? 一 般 檢 驗 項 目 3 天 後 可 以 知 道 檢 驗 結 果, 特 別 檢 查 項 目 會 另 行 告 知 檢 驗 結 果 時 間 Q8: 請 問 家 裡 有 3 歲 小 孩, 在 語 言 與 反 應 學 習 上, 好 像 比 同 齡 的 小 孩 慢, 請 問 會 是 發 展 遲 緩 兒 嗎? 您 可 以 於 衛 生 所 上 班 時 間 帶 小 孩 至 本 所, 由 本 所 先 作 初 步 評 估 後, 若 需 進 一 步 確, 會 先 協 助 轉 介 至 兒 童 早 期 發 展 服 務 管 理 中 心 進 一 步 評 估 後, 再 依 需 求 進 行 後 續 服 務 Q9: 若 擔 心 家 人 疑 似 有 失 智 症 該 如 何 處 理? 失 智 症 的 症 狀 並 非 同 時 一 起 發 生, 而 是 在 生 活 中 一 點 一 點 慢 慢 地 出 現, 初 期 若 非 特 別 留 意, 很 容 易 被 誤 認 為 一 般 老 化 而 延 誤 就 醫 臨 床 上 大 多 數 失 智 患 者 是 自 己 本 身 或 是 身 邊 的 親 友 先 發 現 的, 若 社 會 大 眾 能 透 過 AD-8 極 早 期 失 智 症 篩 檢 量 表, 熟 知 失 智 症 的 早 期 症 狀, 即 可 讓 更 多 病 患 在 極 早 期 就 獲 得 治 療 與 幫 助 或 亦 可 洽 詢 0800474580 台 灣 失 智 症 協 會 尋 求 幫 助 Q10: 請 問 衛 生 所 有 無 驗 血 糖 的 服 務? 衛 生 所 有 協 助 民 眾 驗 血 糖,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到 衛 生 所 酌 收 部 分 費 用, 驗 血 糖 最 好 可 以 空 腹 ( 請 隨 身 攜 帶 早 餐 ), 或 飯 後 兩 小 時, 並 攜 帶 糖 尿 病 護 照 以 方 便 記 錄 血 糖 狀 9

預 防 注 射 諮 詢 Q1: 目 前 幼 童 由 政 府 免 費 提 供 的 預 防 接 種 項 目 有 哪 些? 疫 苗 接 種 項 目 及 接 種 時 程 劑 次 如 下 : 1. 卡 介 苗 (1 劑 ): 出 生 滿 5 月 2. B 型 肝 炎 疫 苗 (3 劑 ): 出 生 24 小 時 內 儘 速 接 種 - 出 生 1M- 出 生 6M 3.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混 合 疫 苗 (4 劑 ): 出 生 2M - 出 生 4M- 出 生 6M- 出 生 27M 4. 水 痘 疫 苗 (1 劑 ): 出 生 12M 5. 麻 疹 腮 腺 炎 德 國 麻 疹 混 合 疫 苗 (2 劑 ):12M- 滿 5 歲 至 小 學 前 6. 日 本 腦 炎 疫 苗 (4 劑 ): 出 生 滿 15M- 前 者 隔 2 週 - 出 生 滿 27M- 滿 5 歲 至 入 小 學 前 7.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混 合 疫 苗 : 滿 5 歲 至 入 小 學 前 8. HBIG:e 抗 原 陽 性 之 媽 媽 新 生 兒 出 生 24 小 時 內 接 種 9. A 肝 疫 苗 : 非 全 面 實 施, 中 央 訂 有 特 定 對 象, 出 生 滿 12-15 月 - 隔 6 月 第 二 劑 10. 結 合 型 肺 炎 鏈 球 菌 疫 苗 : 出 生 2M- 出 生 4M- 出 生 12M 至 15M Q2: 請 問 嬰 幼 兒 預 防 注 射 要 帶 什 麼 證 件? 1. 如 果 還 沒 報 戶 口, 要 帶 媽 媽 的 證 件 ( 身 分 證 或 者 是 戶 口 名 簿 ) 2. 如 果 已 報 戶 口, 已 有 健 保 的 話, 帶 嬰 幼 兒 手 冊 及 健 保 卡 即 可 3. 如 為 首 次 前 來 接 種 另 需 帶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小 孩 如 因 生 病 超 過 了 施 打 疫 苗 時 間, 生 病 過 後 於 各 衛 生 所 預 防 接 種 時 間 趕 快 帶 小 孩 前 來, 經 醫 師 評 估 過 後 施 打 Q3: 嬰 幼 兒 接 種 完 預 防 針 後 有 發 燒 與 注 射 部 位 腫 痛? 您 好, 請 問 嬰 幼 兒 發 燒 到 幾 度? 食 慾 與 活 動 力 如 何? 是 接 種 那 種 疫 苗? 如 果 只 有 輕 微 發 燒, 食 慾 與 活 動 力 都 正 常, 可 多 補 充 水 份 觀 察 體 溫 變 化, 洗 溫 水 澡 勿 包 裹 太 多 衣 物 並 保 持 室 內 通 風 以 利 降 溫 但 是 發 高 燒 應 立 刻 帶 嬰 幼 兒 到 小 兒 科 給 醫 師 看 注 射 部 位 腫 痛 可 於 接 種 後 48 小 時 內 予 接 種 部 位 冷 敷, 可 減 少 局 部 腫 痛 ; 10

接 種 後 48 小 時 以 後 予 接 種 部 位 熱 敷, 可 加 速 局 部 腫 塊 吸 收 消 退 Q4: 目 前 肺 炎 鏈 球 菌 疫 苗 免 費 接 種 對 象 有 哪 些? 有 沒 有 副 作 用? 13 價 結 合 型 肺 炎 鏈 球 菌 疫 苗 (PCV13) 自 104 年 1 月 1 日 起 納 入 幼 兒 常 規 接 種 項 目 : 1. 接 種 對 象 : (1) 1 歲 以 下 幼 兒 常 規 接 種 : 出 生 滿 2 月 4 月 分 別 接 種 第 一 劑 及 第 二 劑, 年 滿 12-15 月 接 種 第 三 劑 ( 與 前 一 劑 至 少 隔 8 週 ), 總 共 可 以 免 費 施 打 3 劑 (2) 5 歲 以 下 幼 童 補 接 種 :100-104 年 出 生 未 曾 接 種 或 尚 未 完 成 PCV13 接 種 之 幼 童, 可 以 補 施 打 ( 攜 帶 手 冊 至 衛 生 所 確 認 需 補 打 劑 次 ) A. 104 年 出 生 從 未 接 種 過 PCV 疫 苗 之 幼 童, 於 105 年 1 月 1 日 起, 應 依 其 目 前 年 齡 判 斷 應 接 種 PCV13 之 劑 次, 舉 例 如 下 : a. 104 年 1 月 1 日 出 生, 從 未 接 種 過 PCV 疫 苗 之 幼 童, 至 105 年 1 月 1 日 起 已 年 滿 12 月, 依 其 年 齡 應 接 種 2 劑 公 費 PCV13,2 劑 間 隔 8 週 b. 104 年 7 月 1 日 出 生 從 未 接 種 過 PCV 疫 苗 幼 童, 至 105 年 1 月 1 日 起 年 滿 6 月, 則 該 幼 童 亦 可 開 始 接 種 第 1 劑 PCV13, 間 隔 8 週 接 種 第 2 劑, 至 105 年 7 月 1 日 年 滿 12 月 可 再 接 種 1 劑 PCV13, 共 接 種 3 劑 B. 99 年 出 生 幼 童 的 公 費 PCV13 僅 提 供 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止 (3) 罹 患 六 大 類 疾 病 ( 脾 臟 功 能 缺 損 先 天 或 後 天 免 疫 功 能 不 全 人 工 耳 植 入 者 慢 性 疾 病 腦 脊 髓 液 滲 漏 接 受 免 疫 抑 制 劑 或 放 射 治 療 的 惡 性 腫 瘤 及 器 官 移 植 者 ) 之 5 歲 以 下 高 危 險 群 幼 兒 則 可 公 費 接 種 4 劑 結 合 型 肺 炎 鏈 球 菌 疫 苗 2. 副 作 用 : 接 種 後 少 數 人 可 能 會 發 生 注 射 部 位 疼 痛 紅 腫 的 反 應, 一 般 於 接 種 2 天 內 恢 復, 發 燒 倦 怠 等 嚴 重 副 作 用 則 極 少 發 生 幼 童 接 種 後 如 有 高 燒 不 退 或 特 殊 不 良 反 應, 請 儘 速 就 醫 11

Q5: 肺 炎 鏈 球 菌 疫 苗 自 費 的 時 候 要 打 4 劑, 現 在 公 費 的 為 什 麼 只 打 3 劑? 這 樣 有 效 果 嗎? 依 據 國 際 研 究 顯 示, 實 施 2+1 之 3 劑 接 種 時 程, 在 高 接 種 完 成 率 下, 其 整 體 接 種 效 益 與 4 劑 時 程 相 近, 且 現 今 亦 有 英 法 加 拿 大 瑞 士 比 利 時 及 瑞 典 等 歐 美 先 進 國 家 及 新 加 坡 等 目 前 均 採 用 3 劑 時 程 進 行 接 種, 此 亦 經 我 國 傳 染 病 防 治 諮 詢 會 預 防 接 種 組 (ACIP) 就 國 內 外 相 關 文 獻 我 國 疾 病 流 行 趨 勢 接 種 完 成 率 等 審 慎 研 議, 決 議 幼 兒 PCV13 常 規 接 種 以 2+1 時 程 推 行 Q6: 請 問 免 費 施 打 流 感 疫 苗 資 格? 優 先 施 打 對 象 為 : 1. 65 歲 以 上 老 人 2. 滿 6 月 以 上 至 3 歲 以 下 的 幼 兒 3. 三 歲 以 上 至 國 小 六 年 級 學 童 4. 罕 見 疾 病 患 者 重 大 傷 病 患 者 5. 50-64 歲 且 經 醫 師 評 估 符 合 或 具 有 曾 因 糖 尿 病 慢 性 肝 病 ( 含 肝 硬 化 ) 心 肺 血 管 疾 病 ( 不 含 單 純 高 血 壓 ) 及 腎 臟 等 疾 病 門 住 紀 錄 者 6. 自 103 年 10 月 1 日 起 開 放 懷 孕 婦 女 ( 我 國 國 民 領 有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發 行 的 孕 婦 健 康 手 冊 ) 7. 自 105 年 1 月 1 日 起 開 放 未 滿 50 歲 且 經 醫 師 評 估 符 合 或 具 有 曾 因 糖 尿 病 慢 性 肝 病 ( 含 肝 硬 化 ) 心 肺 血 管 疾 病 ( 不 含 單 純 高 血 壓 ) 及 腎 臟 等 疾 病 門 住 紀 錄 者 於 每 年 10 月 1 日 開 始 接 種, 接 種 至 疫 苗 用 完 為 止 請 攜 帶 健 保 卡 及 身 分 證 ; 若 為 重 大 傷 病 者 請 加 帶 重 大 傷 病 卡 ( 大 部 分 已 註 記 健 保 卡 內 ); 若 為 罕 見 疾 病 者 請 加 帶 書 面 證 明 文 件 Q7: 請 問 衛 生 所 有 在 打 老 人 肺 炎 鏈 球 菌 疫 苗 嗎? 目 前 衛 生 所 有 提 供 設 籍 於 臺 南 市 65 歲 以 上 長 者 可 施 打 肺 炎 鏈 球 菌 疫 苗, 或 75 歲 以 上 長 者 亦 可 施 打 一 劑 肺 炎 鏈 球 菌 疫 苗, 須 攜 帶 身 分 證 及 印 章 於 各 預 防 注 射 時 間 至 衛 生 所 施 打 12

Q8 : 國 小 入 學 前 幼 童 需 接 種 疫 苗 有 哪 些? 麻 疹 腮 腺 炎 德 國 麻 疹 混 合 疫 苗 ( 第 2 劑 ) 日 本 腦 炎 疫 苗 ( 第 4 劑 )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混 合 疫 苗 ( 四 合 一 疫 苗 ) Q9: 育 鹷 婦 女 (15~49 歲 )MMR 施 打 條 件? 1. 本 國 育 鹷 婦 女 :60 年 9 月 以 後 出 生 者, 應 出 示 德 國 麻 疹 抗 體 陰 性 證 明, 才 可 公 費 施 打 1 劑 MMR 2. 外 籍 配 偶 育 鹷 婦 女 : 針 對 首 次 來 臺 申 請 居 留 而 無 接 種 證 明 或 檢 測 後 德 國 麻 疹 抗 體 呈 陰 性 者, 可 公 費 施 打 1 劑 MMR ( 備 妥 結 婚 或 居 留 證 明 ) Q10: 英 文 版 預 防 接 種 證 明 書 如 何 申 請? 1. 民 眾 可 就 近 於 居 住 地 衛 生 所 提 出 申 請 ( 利 用 NIIS 子 系 統, 依 戶 政 查 詢 ), 或 可 於 戶 籍 地 衛 生 所 提 出 申 請 ( 利 用 NIIS 系 統 NIIS 子 系 統 均 可 ) 2. 申 請 程 序 為 申 請 人 出 示 身 分 證 或 戶 口 名 簿 或 護 照 影 本 及 兒 童 健 康 手 冊 的 預 防 接 種 紀 錄 表, 委 託 他 人 申 請 者, 除 出 示 案 證 件, 另 需 同 時 出 示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或 戶 口 名 簿 填 妥 預 防 接 種 紀 錄 申 請 書 NIIS( 子 ) 系 統 列 印 衛 生 所 蓋 章 繳 費 3. 開 立 證 明 需 工 作 天 3 天 及 申 請 費 用 100( 每 增 加 1 份 加 收 10 元 ) 4. 服 務 時 間 為 每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8:00-12:00 下 午 13:30-17:30 13

行 動 醫 院 全 民 健 檢 諮 詢 Q1: 參 加 行 動 醫 院 全 民 健 檢 活 動 的 資 格? 設 籍 於 臺 南 市 並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者, 於 本 市 37 辦 理 的 時 間 皆 可 參 加 : 1. 年 滿 40-64 歲 最 近 三 年 內 未 接 受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者 (105 年 可 檢 查 者 為 103-105 年 未 曾 受 檢 者 ) 2. 年 滿 65 歲 以 上 今 年 未 接 受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者 3. 30-39 歲 女 性 且 3 年 以 上 未 做 過 子 宮 頸 抹 片 檢 查, 並 未 曾 參 加 過 行 動 醫 院 全 民 健 檢 者, 可 送 全 身 健 康 檢 查 1 次 4. 如 人 健 保 卡 已 註 記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當 天 則 無 法 參 加 全 程 行 動 醫 院 全 民 健 檢 但 如 資 格 符 合 者, 可 單 作 子 宮 頸 抹 片 檢 查 ( 限 女 性 ) 口 腔 黏 膜 檢 查 ifobt( 糞 便 潛 血 ) 檢 查 乳 房 攝 影 檢 查 ( 限 現 場 有 乳 攝 車 之 場 次 ) 5. 在 醫 療 院 所 已 作 過 成 人 健 檢 項 目, 但 未 做 過 胸 部 X 光 ( 肺 結 核 篩 檢 ) 骨 質 密 度 檢 查, 在 行 動 醫 院 全 民 健 檢 活 動, 無 法 單 作 胸 部 X 光 ( 肺 結 核 篩 檢 ) 或 骨 質 密 度 檢 查 Q2: 請 問 如 何 報 名 參 加 行 動 醫 院 全 民 健 檢? 只 要 符 合 成 人 健 檢 資 格 者 於 當 天 掛 號 時 間 ( 以 北 衛 生 所 為 例 : 上 午 7:00-9 :30) 攜 帶 身 分 證 健 保 卡 至 會 場 即 可, 檢 查 完 掛 號 民 眾 為 止, 費 用 全 部 免 費 提 醒 您 : 1. 當 日 早 晨 請 空 腹 8 小 時, 抽 血 後 贈 送 營 養 早 餐 1 份 2. 若 不 確 定 是 否 可 以 檢 查, 請 事 前 帶 健 保 卡 至 衛 生 所 讀 卡, 確 定 資 格 3. 上 衣 避 免 有 金 屬 亮 片 鈕 扣 以 免 影 響 胸 部 X 光 影 像 判 讀 4. 女 性 若 要 接 受 子 宮 頸 抹 片 檢 查, 前 一 天 避 免 陰 道 灌 洗 及 性 行 為, 並 請 著 裙 裝 ; 若 要 接 受 乳 房 攝 影 檢 查, 請 勿 著 連 身 衣 物 不 要 塗 抹 痱 子 粉 或 乳 液 14

Q3: 行 動 醫 院 全 民 健 檢 檢 查 項 目 為 何? 1. 抽 血 及 驗 尿 : 血 糖 肝 功 能 腎 功 能 尿 酸 血 脂 胎 兒 球 蛋 白 BC 肝 炎 及 尿 蛋 白 等 2. 癌 症 篩 檢 : (1) 口 腔 癌 - 口 腔 黏 膜 檢 查 (2) 大 腸 直 腸 癌 篩 檢 -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3) 子 宮 頸 癌 篩 檢 - 子 宮 頸 抹 片 檢 查 (4) 乳 癌 - 乳 房 攝 影 檢 查 之 排 檢 3. 醫 師 理 學 檢 查 胸 部 X 光 ( 肺 結 核 篩 檢 ) 骨 質 密 度 血 壓 及 視 力 測 量 極 早 期 失 智 症 篩 檢 憂 鬱 量 表 篩 檢 4. 於 1 週 後 領 取 檢 查 報 告, 並 由 醫 師 負 責 解 說, 提 供 異 常 之 轉 介 及 相 關 飲 食 及 運 動 之 衛 教, 肝 功 能 異 常 者 進 行 肝 臟 超 音 波 檢 查 Q4: 請 問 行 動 醫 院 全 民 健 檢 舉 辦 日 期? 本 市 每 年 3 月 至 10 月 開 辦 行 動 醫 院 全 民 健 檢, 在 每 年 2 月 與 臺 南 市 各 衛 生 所 排 定 時 程 表 後, 會 以 明 信 片 通 知 各 可 執 行 檢 查 的 民 眾, 也 會 將 相 關 資 訊 公 告 於 衛 生 局 及 衛 生 所 網 頁 上 公 告 供 查 詢 若 不 方 便 使 用 網 路 查 詢, 可 在 3 月 份 撥 打 電 話 至 鄰 近 衛 生 所 詢 問 Q5: 民 眾 有 接 到 衛 生 所 的 行 動 醫 院 通 知 單, 也 曾 在 醫 療 院 所 抽 血 檢 查 過, 所 以 不 確 定 是 否 還 能 再 參 加 行 動 醫 院, 該 如 何 查 詢? 可 攜 帶 健 保 卡 至 鄰 近 各 衛 生 所 讀 健 保 卡 查 詢 注 意 : 若 為 40-64 歲, 先 詢 問 近 三 年 健 保 卡 是 否 曾 更 換 過 ; 若 為 65 歲 以 上, 則 詢 問 近 1 年 內 健 保 卡 是 否 更 換 過 提 醒 民 眾 若 有 更 換 過 健 保 卡, 會 因 無 法 得 知 之 前 的 篩 檢 資 料, 雖 經 讀 卡 仍 會 有 誤 差 情 形 15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癌 症 篩 檢 Q1: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的 對 象 為 何? 1. 滿 65 歲 一 般 民 眾 / 或 滿 55 歲 原 住 民 / 或 滿 35 歲 小 兒 麻 痺 患 者, 每 年 補 助 一 次 2. 滿 40 歲 至 未 滿 65 歲 民 眾, 每 三 年 補 助 一 次 成 人 健 檢 的 年 齡 限 制 僅 年 次 符 合 即 可, 不 須 足 歲 例 如 今 天 為 105 年 3 月 30 日, 而 您 的 出 生 年 月 日 為 65 年 10 月 20 日, 看 年 次 已 滿 40 歲, 所 以 已 可 作 成 人 健 檢, 不 須 待 105 年 10 月 20 日 後 才 能 作 可 就 近 只 要 設 籍 於 臺 南 市 的 市 民, 可 到 附 近 醫 療 院 所 持 健 保 卡 身 份 證 就 醫 做 檢 查 Q2: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的 注 意 事 項 為 何? 1. 受 檢 當 天 請 務 必 攜 帶 健 保 卡 前 往 2. 請 於 門 時 段 前 來 受 檢 3.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的 報 告 須 由 本 人 攜 帶 健 保 卡 ( 或 委 託 家 屬 攜 帶 受 檢 者 健 保 卡 ), 約 一 週 後 ( 由 於 各 衛 生 所 作 業 時 間 可 能 不 一, 請 先 向 衛 生 所 確 認 ) 於 門 時 間 前 來, 將 由 醫 師 向 您 解 釋 報 告 內 容 並 作 相 關 衛 教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報 告 為 一 式 兩 聯, 一 份 會 交 由 您 帶 回, 一 份 則 由 衛 生 所 留 存 Q5: 請 問 什 麼 時 候 有 癌 症 篩 檢? 癌 症 篩 檢 包 含 : 乳 癌 檢 查 ( 乳 房 攝 影 ) 子 宮 頸 抹 片 檢 查 ( 子 宮 頸 癌 )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 大 腸 癌 檢 查 ) 口 腔 黏 膜 檢 查 ( 口 腔 癌 ) 等, 口 腔 黏 膜 檢 查 子 宮 頸 抹 片 檢 查 及 乳 房 攝 影 檢 查 請 先 來 電 詢 問, 先 了 解 您 方 便 檢 查 的 時 間, 我 會 幫 您 預 約, 避 免 您 現 場 等 候 多 時, 請 您 記 得 要 攜 帶 身 分 證 及 健 保 卡 依 您 的 需 求 排 定 檢 查 時 段, 以 免 久 候 耗 時,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只 要 衛 生 所 上 班 時 間 皆 可 以 前 來 衛 生 所 拿 取 試 管, 再 留 取 糞 便 後 送 至 衛 生 所 送 檢, 後 續 報 告 會 寄 到 您 家 中! 16

Q6: 為 何 衛 生 所 一 直 通 知 癌 症 篩 檢, 很 擾 民? 全 面 推 動 早 期 癌 症 篩 檢, 可 以 及 早 篩 出 癌 症 案, 將 醫 療 資 源 運 用 於 處 理 早 期 癌 症 或 癌 前 病 變, 而 且 癌 症 早 期 發 現 與 晚 期 發 現 存 活 率 差 很 多, 也 能 提 昇 生 活 品 質 Q7: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陽 性 就 是 大 腸 癌 嗎? 不 一 定, 此 檢 查 主 要 是 在 發 現 糞 便 表 面 有 無 肉 眼 看 不 出 來 的 血 液 由 於 大 腸 癌 的 腫 瘤 或 息 肉 會 受 到 糞 便 摩 擦 而 流 血, 血 液 因 而 附 著 在 糞 便 表 面 排 出, 所 以 透 過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能 早 期 發 現 大 腸 癌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結 果 為 陽 性 者, 經 一 步 斷, 約 有 4-5 成 為 大 腸 息 肉,4% 為 大 腸 癌, 因 此, 如 果 檢 查 結 果 是 陽 性, 一 定 要 接 受 大 腸 鏡 檢 查, 以 免 錯 失 早 期 發 現 早 期 治 療 的 機 會 Q8: 目 前 政 府 提 供 免 費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的 年 齡 層? 檢 體 要 怎 麼 採 檢? 1. 50 歲 至 未 滿 75 歲, 每 2 年 補 助 1 次 2. 只 要 是 符 合 上 述 資 格 的 民 眾, 攜 帶 健 保 卡 至 衛 生 所 或 健 保 合 約 有 提 供 查 的 醫 療 院 所, 即 會 提 供 採 便 管, 只 要 在 糞 便 的 不 同 表 面 刮 取 適 量 的 糞 便, 放 入 內 含 保 存 液 專 用 的 採 便 管, 由 於 糞 便 中 的 血 液 在 室 溫 下 會 被 破 壞, 請 採 檢 完 後 盡 速 送 回 ; 如 無 法 於 當 日 立 即 送 檢, 務 必 先 存 放 於 冰 箱 冷 藏 保 存 Q9: 女 性 乳 房 攝 影 適 用 之 對 象? 1. 45~69 歲 每 二 年 可 受 檢 一 次 2. 40 歲 以 上 至 未 滿 45 歲 婦 女 有 二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 即 外 祖 母 媽 媽 媽 媽 的 姐 妹 及 自 己 的 姐 妹 ) 曾 患 有 乳 癌 之 斷 證 明 者 若 您 還 有 任 何 疑 問 可 在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班 時 段 ( 早 上 8 時 30 分 至 中 午 12 時 及 下 午 1 時 30 分 至 下 午 5 時 30 分 ) 撥 打 本 局 免 付 費 電 話 0800-222-543, 將 有 專 人 為 您 服 務 17

65 歲 以 上 老 人 假 牙 補 助 申 請 Q1: 請 問 假 牙 裝 置 補 助 要 去 哪 裡 申 請? 年 滿 65 歲 的 市 民 只 要 帶 健 保 卡 及 身 分 證 至 合 約 醫 療 院 所, 經 專 業 牙 科 醫 師 評 估 符 合 補 助 要 件, 醫 療 院 所 就 會 向 衛 生 局 提 出 申 請 本 市 合 約 醫 療 院 所 公 告 於 臺 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 本 市 65 歲 以 上 老 人 免 費 裝 置 假 牙 專, 歡 迎 上 網 查 詢 Q2: 請 問 假 牙 裝 置 補 助 申 請 資 格? 1. 年 滿 65 歲, 且 103 年 12 月 25 日 前 ( 含 當 日 ) 已 設 籍 臺 南 縣 市 目 前 仍 在 籍 者 2. 3 年 內 (103 年 -105 年 ) 未 申 請 過 內 政 部 中 低 收 入 戶 老 人 免 費 假 牙 裝 置 補 助 或 未 申 請 過 本 市 65 歲 以 上 老 人 免 費 裝 置 全 口 假 牙 者, 在 市 長 任 內 皆 可 提 出 1 次 申 請 3. 目 前 的 補 助 對 象 為 上 顎 或 下 顎 牙 齒 各 存 3 顆 以 內, 建 議 仍 先 至 合 約 醫 療 院 所 由 醫 師 評 估 為 佳 4. 裝 置 態 樣 與 裝 置 假 牙 之 費 用 如 下, 包 含 調 整 適 合 及 一 年 之 保 固 裝 置 態 樣 裝 置 假 牙 類 別 裝 置 假 牙 之 費 用 ( 新 台 幣 ) 全 口 活 動 假 牙 上 下 顎 假 牙 上 限 4 萬 元 上 顎 活 動 假 牙 上 顎 假 牙 上 限 2 萬 元 下 顎 活 動 假 牙 下 顎 假 牙 上 限 2 萬 元 Q4: 我 裝 新 假 牙 後 已 經 調 整 好 幾 次 了, 還 是 覺 得 不 太 適 應? 一 般 裝 置 假 牙 後 較 常 見 的 不 舒 服 包 括 : 牙 床 受 傷 吞 嚥 不 便 咀 嚼 不 順 暢 及 發 音 不 清 等 等, 所 以 要 請 長 者 多 多 練 習 及 適 應, 也 可 能 需 要 多 次 的 調 整, 特 別 是 第 一 次 裝 置 假 牙 的 長 者, 可 能 需 要 至 少 2 星 期 至 1 月 的 適 應 時 間 18

菸 害 防 制 Q1: 我 想 要 戒 菸, 衛 生 所 可 以 提 供 我 那 些 戒 菸 的 幫 助? 1. 提 供 戒 菸 諮 詢 服 務, 協 助 戒 菸 者 擬 訂 戒 菸 方 式 2. 設 有 門 戒 菸 之 衛 生 所, 有 專 業 醫 師 提 供 二 代 戒 菸 治 療 與 諮 詢 服 務 3. 提 供 吸 菸 者 免 費 一 氧 化 碳 檢 測 4. 提 供 免 費 菸 害 相 關 衛 教 資 料 Q2: 禁 菸 標 示 如 何 索 取? 可 至 鄰 近 衛 生 所 或 衛 生 局 免 費 索 取 19

醫 療 補 助 Q1: 公 益 彩 券 回 饋 金 排 除 就 醫 障 礙 計 畫 的 醫 療 補 助 金 哪 些 人 可 以 申 請? 醫 療 補 助 項 目 有 那 些? 1. 具 有 健 保 身 分 者, 符 合 下 列 其 一 資 格 者 : (1) 設 籍 於 臺 南 市, 並 領 有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2) 設 籍 於 臺 南 市, 並 領 有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3) 符 合 各 級 政 府 依 其 相 關 規 定 補 助 之 經 濟 弱 勢 者 或 由 各 級 政 府 認 定 經 濟 困 難 並 開 立 證 明 者 ( 需 檢 附 臺 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或 公 所 開 立 之 經 濟 弱 勢 證 明 ) 2. 須 攜 帶 以 下 資 料 到 本 市 各 衛 生 所 或 本 市 各 大 醫 院 洽 詢 : (1) 醫 療 費 用 正 本 收 據 ( 需 蓋 醫 院 或 所 章 ) (2)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臺 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或 公 所 開 立 之 經 濟 弱 勢 證 明 ( 正 / 影 本 ) (3) 申 請 人 / 受 託 人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4 歲 ~) (4) 無 身 分 證 者 提 供 健 保 卡 正 反 面 影 本 ( 出 生 6 月 ~14 歲 ) (5) 最 近 3 月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 正 / 影 本 ) (6) 金 融 帳 戶 封 面 影 本 (7) 申 請 人 / 受 託 人 私 章 第 2.3.4.5 項 請 民 眾 攜 帶 正 本, 以 利 初 審 單 位 審 核 3. 醫 療 補 助 項 目 : (1) 掛 號 費 (2) 健 保 部 分 負 擔 (3) 住 院 膳 食 費 (4) 救 護 車 費 用 每 人 每 年 最 高 可 補 助 上 限 為 新 臺 幣 3 萬 元, 需 檢 附 收 據 正 本, 但 救 護 車 費 用 最 高 補 助 上 限 為 6 千 元, 且 需 附 院 間 轉 證 明 或 緊 急 就 醫 證 明 或 強 制 救 醫 證 明 申 請 日 期 於 105 年 3 月 23 日 開 始 至 經 費 用 完 為 止 20

Q2: 若 懷 孕 婦 女 為 未 納 健 保 新 住 民 ( 外 國 籍 或 大 陸 地 人 民 ) 尚 未 設 籍 者, 可 否 接 受 孕 婦 乙 型 鏈 球 菌 篩 檢 補 助 服 務 方 案 補 助? 可 以 1. 補 助 對 象 為 新 住 民 ( 外 國 籍 或 大 陸 地 人 民 ) 尚 未 設 籍 者, 以 其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配 偶 之 戶 籍 地 為 準 ; 接 受 本 方 案 之 補 助 費 用 之 申 報 事 宜, 則 參 照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新 住 民 懷 孕 婦 女 未 納 健 保 產 前 檢 查 補 助 計 畫 方 式 申 辦 2. 新 住 民 懷 孕 婦 女 : 備 齊 戶 口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正 本, 及 居 留 證 或 旅 行 證 正 本 等 證 明 文 件, 至 所 在 地 衛 生 所 提 出 申 請 3. 衛 生 所 (1) 經 各 衛 生 所 人 員 查 驗 案 檢 附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確 認 無 誤 後 留 存 影 印 ; 並 交 付 孕 婦 乙 型 鏈 球 菌 檢 查 案 紀 錄 聯 乙 張 備 註 : 在 國 民 健 康 署 婦 幼 健 康 管 理 資 料 庫 系 統 列 印, 並 蓋 職 章 後, 核 發 給 案 作 為 就 醫 憑 證 使 用 (2) 該 項 孕 婦 乙 型 鏈 球 菌 檢 查 案 紀 錄 聯 於 懷 孕 婦 女 懷 孕 滿 35 週 至 未 達 38 週 前, 提 供 1 次 乙 型 鏈 球 菌 篩 檢 使 用, 遺 失 不 再 補 發 Q3: 請 問 我 是 外 籍 配 偶, 還 沒 有 健 保 什 麼 時 候 才 可 以 加 入 健 保, 我 現 在 懷 孕 了 要 怎 麼 產 檢? 1. 產 前 檢 查 是 很 重 要 的, 因 為 您 目 前 還 沒 有 健 保 卡, 政 府 提 供 未 納 入 健 保 前 新 住 民 婦 女 之 產 前 檢 查, 比 照 國 人 孕 婦 產 檢 補 助 標 準 辦 理 2. 請 您 準 備 您 的 :(1) 戶 口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正 本 (2) 居 留 證 或 旅 行 證 正 本 等 證 明 文 件, 至 所 在 地 衛 生 所 提 出 申 請 3. 查 驗 資 料 無 誤 後, 會 發 給 您 產 前 檢 查 紀 錄 聯 10 份 乙 型 鏈 球 菌 篩 檢 補 助 紀 錄 聯 1 份 與 乙 型 鏈 球 菌 檢 查 記 錄 表 1 份 產 前 健 康 照 護 衛 教 指 導 記 錄 表 2 份, 共 計 14 份 4. 產 檢 時 請 持 上 述 單 張 及 孕 婦 健 康 手 冊 至 醫 療 院 所 接 受 產 前 檢 查 : (1) 每 次 產 前 檢 查 使 用 乙 張 產 前 檢 查 紀 錄 聯 (2) 產 前 健 康 照 護 衛 教 指 導 記 錄 表 在 第 17 週 前 及 第 29 週 ~ 第 40 週 各 使 用 乙 張 (3) 乙 型 鏈 球 菌 篩 檢 於 懷 孕 第 35-37 週 執 行 請 您 注 意 ~~ 以 上 檢 查 單 張 一 定 要 先 申 請 才 有 補 助, 不 可 事 後 申 請, 申 請 後 也 請 您 保 管 好, 若 遺 失 是 不 得 補 發 的 21

Q4: 身 心 障 礙 者 醫 療 復 健 所 需 醫 療 費 用 及 醫 療 輔 具 補 助 至 何 處 辦 理 申 請? 可 至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所 辦 理 申 請 Q5: 臺 南 市 政 府 新 制 鑑 定 與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與 服 務 需 求 評 估 流 程 步 驟? 1. 至 公 所 申 請 領 取 相 關 資 料 2. 接 受 醫 師 及 鑑 定 人 員 評 估 3. 衛 生 局 審 查 4. 社 會 局 需 求 評 估 訪 談 Q6: 有 關 兒 童 窩 溝 封 填 劑 補 助 對 象 及 內 容 為 何? 1. 補 助 對 象 :103 年 9 月 起 擴 大 服 務 對 象 至 所 有 國 小 一 年 級 學 童, 及 原 弱 勢 方 案 二 年 級 學 童 ( 低 收 入 中 低 收 入 身 心 障 礙 者 山 地 原 住 民 鄉 及 離 島 ), 只 要 在 滿 6 歲 至 未 滿 9 歲 期 間 (72 月 就 醫 年 月 - 出 生 年 月 108 月 ), 恆 牙 第 一 大 臼 齒 完 全 萌 出, 就 可 由 專 業 牙 醫 師 提 供 評 估 並 進 行 窩 溝 封 填 服 務 2. 補 助 內 容 : (1) 包 括 4 顆 第 一 大 臼 齒 的 封 填 口 腔 檢 查 口 腔 衛 教 指 導 或 學 校 團 體 衛 教 (2) 封 填 後 6 月 及 12 月 時, 要 回 牙 醫 院 所, 或 由 學 校 統 一 規 劃, 由 牙 醫 師 進 行 評 估 檢 查 或 脫 落 補 施 作, 為 新 萌 出 的 大 臼 齒 進 行 窩 溝 封 填 Q7: 兒 童 免 費 牙 齒 塗 氟 適 用 之 年 齡 為 何? 1. 未 滿 6 歲 牙 齒 塗 氟 為 政 府 補 助 之 預 防 保 健 項 目 之 ㄧ, 每 半 年 補 助 一 次 就 醫 時 需 攜 帶 健 保 IC 卡 並 由 院 所 讀 卡, 但 不 會 扣 減 健 保 IC 卡 之 就 醫 次 數 掛 號 費 則 依 醫 療 院 所 規 定 收 取 2. 未 滿 12 歲 弱 勢 兒 童 每 三 月 補 助 一 次 牙 齒 塗 氟 服 務, 認 定 條 件 如 下 : (1) 低 收 入 戶 兒 童 : 具 福 保 資 格 (2)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3) 原 住 民 族 地 偏 遠 及 離 島 地 兒 童 : 依 戶 籍 地 認 定 另 外, 原 住 民 族 地 偏 遠 及 離 島 地 兒 童 若 到 外 地 ( 非 戶 籍 地 ) 就 醫 塗 氟, 請 記 得 攜 帶 相 關 戶 籍 資 料, 以 供 醫 療 院 所 影 印 備 查 (4) 臺 南 市 偏 遠 地 有 楠 西 南 化 左 鎮 龍 崎 22

傳 染 病 防 治 Q1: 愛 滋 病 匿 名 篩 檢 該 怎 麼 做? 1. 匿 名 篩 檢 : 是 指 不 需 掛 號 不 用 任 何 證 件 不 必 提 供 真 實 姓 名, 檢 驗 結 果 只 會 告 知 本 人, 但 麻 煩 請 留 可 聯 絡 的 電 話 或 親 自 至 衛 生 所 看 報 告 2. 費 用 : 完 全 免 費 3.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8:30-12:00; 下 午 13:30-17:30 4. 諮 詢 專 線 : 1922 或 各 轄 衛 生 所 Q2: 請 問 衛 生 所 有 提 供 避 孕 藥 及 保 險 套 嗎? 衛 生 所 無 代 售 保 險 套 及 避 孕 藥 Q3: 得 了 腸 病 毒 會 有 什 麼 症 狀? 腸 病 毒 感 染 後 一 般 3~5 天 會 出 現 症 狀, 但 是 大 多 數 感 染 者, 沒 有 臨 床 症 狀 或 臨 床 症 狀 極 為 輕 微, 而 大 部 分 病 例 過 了 幾 天 之 後 就 會 自 然 痊 癒 典 型 症 狀 為 口 腔 手 掌 腳 掌 出 現 水 泡 潰 瘍, 可 能 合 併 發 燒 病 程 為 七 至 十 天 極 少 數 案, 有 可 能 發 生 無 菌 性 腦 膜 炎 腦 炎 心 肌 炎 心 包 膜 炎 肺 炎 麻 痺 等 併 發 症 Q4: 住 家 附 近 蚊 蟲 多, 趕 快 派 人 來 噴 藥 消 毒? 蚊 蟲 多, 大 多 是 周 圍 環 境 有 孳 生 源 導 致, 一 般 多 是 附 近 有 積 水 容 器 未 清 除 或 是 其 他 原 因 造 成 : 如 地 下 室 積 水 水 溝 淤 積 等 請 先 自 行 查 看 住 家 附 近 是 否 有 積 水 容 器, 尤 其 是 每 次 下 雨 過 後, 更 應 重 新 檢 查 一 次, 倒 除 積 水, 避 免 蚊 蟲 孳 生 亦 可 電 話 聯 繫 3366-366( 蚊 子 多 專 線 ) 或 1922 專 線, 由 衛 生 所 人 員 協 助 勘 查 了 解 其 蚊 蟲 的 類 型 若 是 一 般 家 蚊, 則 請 注 意 住 家 環 境 清 潔, 若 是 登 革 熱 斑 蚊 或 孑 孓, 應 先 清 除 並 刷 洗 積 水 容 器, 難 以 立 即 清 除 者, 會 由 衛 生 局 所 人 員 先 予 以 投 藥, 但 無 法 噴 藥 消 毒 ; 噴 藥 消 毒 是 因 應 登 革 熱 緊 急 疫 情, 一 般 是 家 戶 社 有 登 革 熱 確 案 才 會 噴 藥, 過 度 環 境 噴 藥 易 讓 蚊 蟲 產 生 抗 藥 性, 且 會 影 響 環 境 生 態 23

Q5: 我 家 附 近 有 一 戶 為 棄 置 空 屋 古 舊 破 損, 屋 內 髒 亂 不 堪 積 水 孳 生 蚊 蟲, 要 怎 麼 辦? 麻 煩 您 留 下 聯 絡 電 話 及 住 址, 我 們 會 請 衛 生 所 派 相 關 人 員 至 現 場 實 地 勘 查, 將 會 視 勘 查 狀 況 進 一 步 處 理, 並 向 您 回 覆 24

心 理 健 康 業 務 諮 詢 Q1: 如 果 我 的 家 人 因 為 情 緒 低 落, 有 憂 鬱 傾 向 想 要 就 醫, 我 可 以 就 近 到 哪 醫 院? 臺 南 市 有 精 神 科 醫 院, 如 下 表, 可 就 近 或 依 人 需 要 前 往 機 構 名 稱 地 址 電 話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臺 南 市 北 勝 利 路 138 號 (06)2353535 衛 生 福 利 部 臺 南 醫 院 臺 南 市 中 西 中 山 路 125 號 (06)2200055 臺 南 市 立 醫 院 臺 南 市 東 崇 德 路 670 號 (06)2609926 臺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新 樓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臺 南 新 樓 醫 院 臺 南 市 東 東 門 路 一 段 57 號 (06)2748316 奇 美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奇 美 醫 院 臺 南 分 院 臺 南 市 南 樹 林 街 二 段 442 號 (06)2228116 郭 綜 合 醫 院 臺 南 市 中 西 民 生 路 二 段 22 號 (06)2221111 衛 生 福 利 部 嘉 南 療 養 院 臺 南 市 仁 德 中 山 路 870 巷 80 號 (06)2795019 衛 生 福 利 部 新 營 醫 院 臺 南 市 新 營 信 義 街 73 號 (06)6351131 衛 生 福 利 部 新 營 醫 院 北 門 分 院 臺 南 市 北 門 中 樞 里 溪 底 寮 56 之 3 號 (06)7862410 財 團 法 人 臺 灣 省 私 立 臺 南 仁 愛 之 家 附 設 精 神 療 養 院 臺 南 市 新 化 那 拔 里 牧 場 72 號 (06)5911929 奇 美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奇 美 醫 院 臺 南 市 永 康 中 華 路 901 號 (06)2812811 臺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新 樓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麻 豆 新 樓 醫 院 臺 南 市 麻 豆 小 埤 里 苓 子 林 20 號 (06)5702228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臺 南 分 院 臺 南 市 永 康 復 興 路 427 號 (06)3125101 奇 美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柳 營 奇 美 醫 院 臺 南 市 柳 營 太 康 里 201 號 (06)6226999 臺 南 市 安 南 醫 院 臺 南 市 安 南 長 和 路 2 段 66 號 (06)3553111 層 林 醫 院 臺 南 市 玉 井 層 林 里 159-1 號 (06)5745668 25

Q2: 疑 似 精 神 狀 況 不 穩 有 滋 擾 社 案 之 處 理 依 據 臺 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心 理 健 康 科 精 神 病 人 或 疑 似 精 神 病 人 送 醫 作 業 流 程 流 程 說 明 : 作 業 流 程 1. 民 眾 發 現 精 神 病 人 或 疑 似 精 神 病 人 有 自 傷 傷 人 或 傷 害 疑 慮 時 步 驟 說 明 社 民 眾 發 現 精 神 病 人 或 疑 似 精 神 病 人, 出 現 傷 害 自 己 傷 害 別 人 或 有 傷 害 之 疑 慮 時 2. 通 報 119 110 民 眾 應 立 即 撥 打 119 或 110 3.1 上 班 時 間 3.2 非 上 班 時 間 4.1 是 否 符 合 護 送 就 醫 要 件 由 警 察 消 防 及 衛 生 單 位 依 案, 共 同 護 送 至 就 近 醫 療 機 構 或 指 定 精 神 醫 療 機 構 ( 簡 稱 指 定 機 構 ), 由 衛 生 所 公 衛 護 士 前 往 現 場 評 估 是 否 符 合 緊 急 護 送 就 醫 要 件 及 協 處 非 上 班 時 間, 由 警 察 消 防 撥 打 非 上 班 時 間 精 神 及 自 殺 案 緊 急 醫 療 處 置 專 線 委 辦 計 畫 之 醫 院 醫 療 人 員 諮 詢, 符 合 緊 急 護 送 就 醫 要 件 可 逕 送 遇 到 困 難 評 估 或 有 爭 議 性 需 現 場 評 估 確 認, 必 要 時 通 知 轄 衛 生 所 護 理 人 員 出 勤 協 助 案 為 精 神 病 人 或 疑 似 精 神 病 人, 研 判 其 行 為 是 否 達 到 精 神 衛 生 法 第 32 條 : 有 自 傷 傷 人 或 傷 害 疑 慮 符 合 護 送 就 醫 標 準 4.2 輔 導 就 醫 鑑 定 案 未 符 合 護 送 就 醫 標 準, 提 供 相 關 衛 教 並 規 勸 就 醫 鑑 定 5. 警 消 衛 生 單 位 護 送 至 適 當 醫 療 機 構 由 警 察 消 防 及 衛 生 單 位 依 案 有 無 外 傷, 共 同 護 送 至 就 近 醫 療 機 構 或 指 定 精 神 醫 療 機 構 ( 簡 稱 指 定 機 構 ) Q3: 民 眾 發 現 社 有 精 神 病 患 或 疑 似 精 神 病 患 出 現 傷 害 他 人 或 自 己 時 該 怎 麼 辦? 什 麼 情 況 下 才 可 以 啟 動 強 制 護 送 就 醫? 依 精 神 衛 生 法 32 條 : 民 眾 發 現 精 神 病 患 有 脫 離 現 實 妄 想 或 疑 似 精 神 病 患 有 傷 害 他 人 或 自 己 或 有 傷 害 之 虞 者, 應 立 即 通 知 當 地 警 察 或 消 防 機 關, 由 警 消 人 員 護 送 該 員 前 往 就 近 之 適 當 醫 療 機 構 就 醫, 或 視 需 要 要 求 衛 生 單 位 協 助 處 理 或 共 同 處 理 26

Q4: 我 可 以 到 衛 生 所 服 用 美 沙 冬 嗎? 有 藥 癮 者 需 先 在 指 定 藥 癮 戒 治 醫 院 服 用 美 沙 冬 戒 治, 服 藥 情 形 穩 定 後, 持 該 醫 院 醫 師 開 立 之 轉 單 及 身 份 證 件 帶 至 本 所 美 沙 冬 窗 口 ( 本 市 共 8 所 ) 辦 理 臺 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及 美 沙 冬 替 代 治 療 衛 星 給 藥 點 衛 生 所 衛 生 局 / 所 聯 絡 住 址 聯 絡 電 話 林 森 辦 公 室 臺 南 市 東 林 森 路 一 段 418 號 06-2909595 東 興 辦 公 室 臺 南 市 新 營 東 興 路 163 號 06-6372250 玉 井 衛 生 所 臺 南 市 玉 井 中 正 路 5 號 06-5742275 鹽 水 衛 生 所 臺 南 市 鹽 水 武 廟 路 1 號 06-6521041 佳 里 衛 生 所 臺 南 市 佳 里 進 學 路 159 號 06-7224106 東 山 衛 生 所 臺 南 市 東 山 東 山 里 236 號 06-6802618 官 田 衛 生 所 臺 南 市 官 田 隆 田 里 中 山 路 1 段 128 號 06-5791493 關 廟 衛 生 所 臺 南 市 關 廟 山 西 里 中 正 路 1000 號 06-5952395 七 股 衛 生 所 臺 南 市 七 股 大 埕 里 379 號 06-7872277 將 軍 衛 生 所 臺 南 市 將 軍 忠 興 里 185 之 6 號 06-7942007 Q5: 我 父 親 現 在 喝 酒 後 一 直 在 家 摔 東 西, 說 要 打 我 們, 我 沒 辦 法 帶 他 就 醫, 可 以 請 求 協 助 送 醫 嗎? 1. 請 您 先 留 下 您 的 姓 名 聯 絡 方 式 及 您 父 親 的 基 本 資 料 2. 能 否 詳 述 他 的 情 況? 目 前 出 現 什 麼 症 狀? 這 樣 反 常 的 行 為 多 久 了? 3. 請 問 您 父 親 有 沒 有 精 神 科 病 史? 您 父 親 酗 酒 的 狀 況, 請 家 屬 先 協 助 父 親 前 往 醫 療 機 構 就 醫, 若 酒 後 出 現 暴 力 攻 擊 行 為 時, 請 家 屬 撥 打 113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中 心 或 110 報 警, 由 警 察 單 位 依 權 責 處 理 4. 如 果 您 父 親 有 出 現 疑 似 精 神 症 狀 出 現 自 傷 或 傷 人 行 為, 則 可 向 119 110 或 衛 生 所 通 報 緊 急 護 送 就 醫 27

志 工 業 務 諮 詢 Q1: 請 問 衛 生 所 的 學 生 志 工 招 募 資 訊 要 從 哪 裡 看 到? 有 限 定 條 件? 您 好 ~ 可 從 衛 生 局 網 頁 或 衛 生 所 網 頁, 志 工 招 募 訊 息 進 入 即 有 招 募 相 關 資 訊 或 也 可 到 衛 生 所 報 名 並 填 寫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報 名 表 並 張 貼 照 片, 若 未 滿 18 歲 須 填 寫 家 長 同 意 書 Q2: 我 要 申 請 志 工 服 務 手 冊, 請 問 如 何 申 請? 您 好 ~ 要 先 填 寫 紀 錄 冊 申 請 名 清 冊 並 接 受 基 礎 培 訓 (12 小 時 ) 及 特 殊 培 訓 ( 最 少 8 小 時 ) 兩 者 皆 完 成 ( 運 用 單 位 才 能 代 為 申 請 並 發 予 志 願 服 務 紀 錄 冊 ) Q3: 我 的 小 孩 臨 時 有 事 無 法 當 日 去 當 志 工 服 務, 該 如 何 處 理? 如 貴 子 女 在 服 務 期 間 內, 如 某 一 天 臨 時 有 事 無 法 來 所 服 務, 可 先 電 洽 衛 生 所 並 先 以 口 頭 方 式 請 假, 如 想 補 志 工 服 務 時 數 的 話, 可 與 衛 生 所 商 量 後 續 可 服 務 的 時 間, 來 補 齊 缺 席 的 時 數 Q4: 詢 問 請 問 xx 學 校 林 老 師 在 嗎? 想 請 問 問 題 學 生 家 長 1. ( 狀 況 一 ) 您 好!xx 學 校 林 老 師 現 在 不 在 辦 公 室 喔!xx 學 校 林 老 師 現 在 不 在 辦 公 室, 他 的 分 機 為 xx, 請 您 稍 後, 我 現 在 幫 您 轉 接, 謝 謝 2. ( 狀 況 二 ) 您 好!xx 學 校 林 老 師 現 在 不 在 辦 公 室, 可 能 帶 學 生 出 去 訪 視, 請 問 您 方 便 留 下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或 是 需 轉 達 的 事 宜 嗎? 待 xx 學 校 林 老 師 進 入 辦 公 室 或 是 聯 絡 上 xx 學 校 林 老 師 時, 我 再 告 知 xx 學 校 林 老 師 請 他 回 電 給 您, 謝 謝 Q5: 我 想 請 問 衛 生 所 志 工 榮 譽 卡 何 時 申 請? 臺 南 市 政 府 志 願 服 務 榮 譽 卡 申 請 需 要 有 志 願 服 務 紀 錄 冊 且 服 務 3 年 滿 300 小 時 以 上 才 能 到 運 用 單 位 提 出 申 請, 且 不 能 重 複 申 請, 謝 謝 28

行 政 相 驗 Q1: 這 裡 有 往 生 者, 需 要 麻 煩 醫 生 來 開 立 死 亡 證 明 書? 請 值 機 人 員 填 寫 行 政 相 驗 紀 錄 單 1. 請 問 你 貴 姓? 往 生 者 是 你 的 什 麼 人? 2. 請 問 往 生 者, 是 什 麼 原 因 往 生? 有 無 外 傷? 是 否 有 醫 院 的 斷 證 明? 大 體 停 放 地 址? 3. 一 般 因 疾 病 死 亡 可 以 申 請, 但 如 為 非 病 死 意 外 事 件 身 分 不 明 之 死 亡 者, 應 向 轄 派 出 所 報 請 司 法 相 驗, 衛 生 所 無 法 提 供 行 政 相 驗 4. 自 然 死 亡 ( 老 化 ) 或 因 病 死 亡 準 備 申 請 人 死 者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及 疾 病 斷 證 明 書 或 生 前 就 病 歷 摘 要, 我 們 會 聯 繫 衛 生 所 醫 師 與 您 電 話 相 約 前 往 行 政 相 驗,, 民 眾 僅 需 負 擔 費 用 1,000 元 ( 含 發 給 死 亡 證 明 書 10 份, 其 申 請 加 發 者, 每 份 加 收 10 元 ) 5. 若 人 不 在 轄 再 轉 知 負 責 轄 之 醫 師 處 理 後 續 情 形 6. 若 人 住 本 轄 無 外 傷 且 具 醫 院 斷 證 明 即 通 知 本 所 醫 師 相 驗 並 開 立 死 亡 證 明 Q2: 家 屬 往 生 要 辦 理 死 亡 證 明 書, 需 要 準 備 什 麼? 如 果 是 住 院 留 一 口 氣 回 家, 要 準 備 往 生 者 身 分 證 及 醫 院 斷 書, 等 到 往 生 者 過 世 後, 再 打 電 話 給 衛 生 所, 和 醫 師 約 行 政 相 驗 時 間 在 家 死 亡 者, 若 屬 於 意 外 他 殺 自 殺 等 非 病 死 原 因, 要 報 請 司 法 相 驗 ; 若 屬 於 病 死 者, 同 樣 要 準 備 死 者 身 分 證, 長 期 看 病 之 醫 院 斷 書 或 平 時 服 用 之 藥 物, 再 打 電 話 和 衛 生 所 醫 師 約 行 政 相 驗 時 間 Q3: 家 屬 殯 葬 業 者 或 相 關 人 員 在 晚 上 8 點 以 後 來 電, 說 明 需 要 行 政 相 驗 時? 1. 先 記 錄 家 屬 或 相 關 人 員 資 料 ( 行 政 相 驗 紀 錄 單 ), 告 知 服 務 時 間 為 8 時 至 20 時, 表 示 隔 日 早 上 8 時 立 刻 連 絡 值 班 醫 師 行 政 相 驗 2. 於 隔 日 連 絡 轄 醫 師 後, 再 回 覆 來 電 者 或 其 家 屬, 告 知 已 與 醫 師 取 得 聯 繫, 醫 師 會 安 排 時 間 前 往 行 政 相 驗 29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Q1: 食 品 業 者 為 什 麼 要 進 行 業 者 登 錄? 如 何 登 錄? 1. 登 錄 制 度 之 目 的 是 為 了 解 業 者 基 本 資 料 及 產 品 資 訊, 以 有 效 落 實 對 業 者 之 輔 導 與 稽 查 管 理, 對 業 者 而 言 可 強 化 自 主 管 理, 對 整 體 產 業 而 言 可 提 升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品 質, 進 而 帶 動 產 業 發 展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制 度 將 會 強 制 實 施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辦 法 已 於 102 年 12 月 3 日 公 告, 並 於 103 年 4 月 24 日 公 告 食 品 添 加 物 相 關 業 者 須 依 法 登 錄 未 來 將 依 風 險 管 理, 陸 續 公 告 須 強 制 登 錄 之 業 別 2. 具 商 業 登 記 或 公 司 登 記 業 者, 應 以 工 商 憑 證 辦 理 登 錄,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平 台 將 會 自 動 介 接 工 商 登 記 之 業 者 基 本 資 料, 只 需 確 認 基 本 資 料 即 可, 不 需 再 重 複 登 打 農 會 及 財 團 法 人 等 申 請 憑 證 種 類 為 組 織 及 團 體 憑 證, 可 以 組 織 及 團 體 憑 證 登 入 登 錄 平 台, 惟 業 者 需 自 行 填 入 基 本 資 料, 但 仍 可 進 行 登 錄 未 具 工 廠 登 記 商 業 登 記 或 公 司 登 記 之 業 者, 可 以 自 然 人 憑 證 登 錄 另 使 用 工 商 憑 證 或 自 然 人 憑 證 等 電 子 憑 證 時, 請 配 合 使 用 讀 卡 機, 部 分 讀 卡 機 需 於 電 腦 中 安 裝 驅 動 程 式 後 才 可 讀 卡, 業 者 使 用 時, 若 無 法 讀 卡, 可 先 行 檢 查 是 否 確 實 完 成 安 裝 程 式 倘 若 尚 有 問 題 可 撥 打 免 付 費 電 話 諮 詢 服 務 專 線 0800588106( 登 錄 制 度 ) 或 0809080209( 系 統 操 作 ) Q2: 若 業 者 沒 有 電 腦, 或 尚 未 申 請 工 商 憑 證 或 自 然 人 憑 證, 要 如 何 申 請 登 錄? 請 盡 快 申 請 工 商 憑 證 或 自 然 人 憑 證 後, 持 卡 至 衛 生 局 或 衛 生 所 申 辦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