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行政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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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山 东 省 兽 药 GSP 合 格 企 业 名 单 ( 第 二 十 三 批 ) 序 号 证 书 编 号 企 业 名 称 地 址 经 营 范 围 法 人 联 系 电 话 潍 坊 市 峡 山 区 岞 山 畜 牧 兽 医 管 理 站 潍 坊 市 峡 山 区 岞 山 街 办




2015

中国共产党烟台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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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快 培 育 旅 游 业 成 为 万 亿 产 业 的 实 施 意 见 浙 政 发 号 各 市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促 进 旅 游 业 改 革 发 展 的

药 品 流 通 蓝 皮 书 限 额 以 上 企 业 227 家, 同 比 减 少 0 87% ; 限 额 以 下 企 业 254 家, 同 比 减 少 21 85% ; 分 业 态 看, 2015 年 全 省 限 额 以 上 药 品 流 通 企 业 中 共 有 批 发 企 业 124 家, 同 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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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1

中 山 大 学 珠 海 校 区 基 础 教 学 实 验 中 心 ( 下 简 实 验 中 心 ) 成 立 于 2000 年, 为 独 立 建 制 的 校 级 实 验 教 学 机 构 按 照 " 高 起 点, 高 标 准, 高 效 益 " 的 定 位 来 规 划 建 设, 是 一 个 实 验 资 源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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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具 有 药 物 制 剂 生 产 及 车 间 管 理 知 识 (2) 具 有 本 专 业 类 别 高 技 能 专 门 人 才 所 必 需 的 基 础 理 论 知 识 和 人 文 知 识 (3) 具 有 本 专 业 所 必 需 的 公 共 英 语 知 识 和 专 业 英 语 知 识 (4)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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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徽 蓝 皮 书 社 会 济 的 快 速 发 展 ; 文 化 惠 民 工 程 的 实 施, 推 动 了 文 化 产 业 持 续 繁 荣 ; 对 民 生 工 程 的 重 视, 保 障 了 安 徽 社 会 的 和 谐 稳 定 与 此 同 时, 安 徽 仍 然 存 在 经 济 总 量 不 大 城 乡 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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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 用 地 出 讓 最 低 價 標 準 不 得 低 於 土 地 取 得 成 本 土 地 前 期 開 發 成 本 和 按 規 定 收 取 的 相 關 費 用 之 和 工 業 用 地 必 須 採 用 招 標 拍 賣 掛 牌 方 式 出 讓 其 出 讓 價 格 不 得 低 於 公 佈 的 最 低 價 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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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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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杜 凝 正 在 屋 里 坐 着, 仆 人 从 外 面 进 来 了 仆 人 说 : 季 大 人 来 了 仆 人 刚 说 完, 杜 凝 见 季 良 已 经 进 来 了 杜 凝 起 身 相 迎, 说 : 季 兄 怎 么 闲 了, 到 我 这 来 了? 季 良 说 : 一 个 人 闷 得 慌, 听 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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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定 人 员 : 龚 萍 经 营 与 教 研 室 副 教 授 余 虹 经 营 与 教 研 室 讲 师 执 笔 人 : 龚 萍 审 核 部 门 : 药 学 院 专 业 建 设 指 导 委 员 会 实 施 部 门 : 经 营 与 教 研 室 批 准 部 门 : 教 务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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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 家 承 认 学 历 的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 录 取 当 年 9 月 1 日 前 须 取 得 国 家 承 认 的 本 科 毕 业 证 书 含 普 通 高 校 成 人 高 校 普 通 高 校 举 办 的 成 人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及 自 学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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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版 前 言 为 帮 助 考 生 更 加 轻 松 应 对 考 试, 真 正 做 到 省 时 高 效, 高 等 教 育 出 版 社 特 邀 考 研 政 治 原 命 题 人 阅 卷 专 家 和 熟 悉 考 生 弱 点 的 一 线 名 师, 为 广 大 考 生 全 力 打 造 考 研 思 想 政 治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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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规 范 方 面 的 信 息 :6 具 有 符 合 药 品 经 营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对 药 品 营 业 场 所 及 辅 助 办 公 用 房 以 及 仓 库 管 理 仓 库 内 药 品 质 量 安 全 保 障 和 进 出 库 在 库 储 存 与 养 护 方 面 的 条 件 开 办 药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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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八十九學年度國民小學 甄選介聘簡章


1. 什 么 是 信 息 公 开? 信 息 公 开 基 本 原 则 是 什 么? 答 : 信 息 公 开 是 指 除 特 定 的 法 定 不 予 公 开 的 信 息 之 外, 国 家 机 关, 主 要 是 行 政 机 关, 应 依 据 法 律 的 规 定, 积 极 向 社 会 发 布 公 共 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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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丹 政 办 发 2015 143 号 关 于 公 布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申 报 材 料 及 前 置 中 介 服 务 事 项 清 单 的 通 知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各 街 道 办 事 处,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练 湖 度 假 区 管 委 会,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市 各 直 属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简 政 放 权, 深 化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切 实 解 决 行 政 审 批 材 料 多 的 问 题, 现 决 定 公 布 丹 阳 市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申 报 材 料 清 单 及 丹 阳 市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前 置 中 介 服 务 事 项 清 单, 共 保 留 1015 项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及 相 关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共 计 5102 项 申 报 材 料 ( 其 中 涉 及 前 置 中 介 服 务 的 共 计 122 项 ) 上 述 清 单 公 布 后, 在 进 行 行 政 审 批 或 运 行 相 关 行 政 权 力 过 程 中, 各 部 门 单 位 不 得 再 要 求 相 对 人 提 供 除 清 单 外 的 任 何 其 他 申 报 材 料, 切 实 做 到 清 单 之 外 无 权 力 市 编 办 ( 审 改 办 ) 市 法 制 办 市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中 心 要 加 强 对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申 报 材 料 清 单 执 行 情 1

况 的 监 督 ( 监 督 举 报 电 话 : 市 编 办 ( 审 改 办 ):86571171, 市 法 制 办 :86525848, 市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中 心 :86969127), 对 违 反 相 关 规 定 的 严 格 问 责 各 部 门 根 据 公 布 的 清 单 内 容, 一 是 要 在 本 通 知 发 布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本 部 门 网 站 公 示 ; 二 是 要 更 新 调 整 行 政 权 力 网 上 公 开 透 明 运 行 系 统 行 政 权 力 库 各 部 门 要 建 立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申 报 材 料 动 态 管 理 制 度, 适 时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颁 布 修 订 废 止 情 况 以 及 国 务 院 省 市 深 化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的 要 求, 对 本 部 门 的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及 相 关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的 申 报 材 料 目 录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和 更 新 今 后 凡 有 变 动 的, 各 部 门 要 主 动 梳 理, 经 市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中 心 审 核 同 意 后 集 中 公 布, 并 按 规 定 录 入 行 政 权 力 网 上 公 开 透 明 运 行 系 统 中 运 行 附 件 :1. 丹 阳 市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申 报 材 料 清 单 2. 丹 阳 市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前 置 中 介 服 务 事 项 清 单 备 注 : 以 上 2 张 清 单 在 丹 阳 市 编 办 网 站 通 知 公 告 栏 中 下 载 (http:// 丹 阳 市 编 办. 政 务.cn) 丹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5 年 11 月 11 日 2

附 件 1 丹 阳 市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申 报 材 料 清 单 序 号 部 门 事 项 名 称 申 报 材 料 备 注 1.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备 案 申 请 表 ( 企 业 所 在 镇 政 府 盖 章, 新 办 企 业 盖 所 在 政 府 章 ) 2. 项 目 法 人 证 书 或 项 目 业 主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及 复 印 件 1 丹 阳 市 发 改 委 政 府 核 准 的 投 资 项 目 目 录 外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备 案 3. 节 能 审 查 机 关 出 具 的 节 能 审 查 意 见 4. 属 国 家 规 定 实 行 许 可 证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的 项 目, 需 提 交 相 关 部 门 出 具 的 初 审 意 见 5. 化 工 项 目 需 提 供 镇 江 市 化 工 投 资 项 目 联 合 会 审 表 6.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需 提 交 投 资 意 向 书 增 资 并 购 项 目 的 公 司 董 事 会 决 议 等 其 他 相 关 材 料 2 丹 阳 市 发 改 委 3 丹 阳 市 发 改 委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审 批 核 准 备 案 或 核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核 准 的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评 估 和 审 查 政 府 核 准 的 投 资 项 目 目 录 内 的 内 资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1. 关 于 节 能 评 估 和 审 查 的 申 请 2.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或 者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备 案 申 请 表 3. 节 能 评 估 报 告 书 ( 报 告 表 ) 或 节 能 备 案 登 记 表 1. 关 于 项 目 核 准 的 申 请 2.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工 程 咨 询 机 构 编 制 的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3. 城 乡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规 划 选 址 意 见 书 ( 仅 指 以 划 拨 方 式 提 供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项 目 ) 3

4.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预 审 意 见 或 土 地 证 或 用 地 合 同 ( 不 涉 及 新 增 用 地, 在 已 批 准 的 建 设 用 地 范 围 内 进 行 改 扩 建 的 项 目, 可 不 进 行 用 地 预 审 ) 5.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审 批 文 件 6.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书 及 经 审 计 的 最 新 企 业 报 表 4 丹 阳 市 发 改 委 政 府 核 准 的 投 资 项 目 目 录 内 的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7. 节 能 审 查 机 关 出 具 的 节 能 审 查 意 见 8. 房 地 产 开 发 资 质 ( 限 房 地 产 项 目 ) 9. 化 工 项 目 需 提 供 镇 江 市 化 工 投 资 项 目 联 合 会 审 表 10. 涉 及 征 地 拆 迁 生 态 环 境 影 响 和 群 众 利 益 影 响 的 项 目 需 提 供 社 会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意 见 1. 关 于 项 目 核 准 的 申 请 2.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工 程 咨 询 机 构 编 制 的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3. 城 乡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规 划 选 址 意 见 书 ( 仅 指 以 划 拨 方 式 提 供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项 目 ) 4.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预 审 意 见 或 土 地 证 或 用 地 合 同 ( 不 涉 及 新 增 用 地, 在 已 批 准 的 建 设 用 地 范 围 内 进 行 改 扩 建 的 项 目, 可 不 进 行 用 地 预 审 ) 5.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审 批 文 件 6. 中 外 投 资 各 方 的 企 业 注 册 证 明 材 料 及 经 审 计 的 最 新 企 业 财 务 报 表 (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利 润 表 和 现 金 流 量 表 ) 开 户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金 信 用 证 明 7. 节 能 审 查 机 关 出 具 的 节 能 审 查 意 见 8. 房 地 产 开 发 资 质 ( 限 房 地 产 项 目 ) 9. 投 资 意 向 书 增 资 并 购 项 目 的 公 司 董 事 会 决 议 10. 化 工 项 目 需 提 供 镇 江 市 化 工 投 资 项 目 联 合 会 审 表 11. 涉 及 征 地 拆 迁 生 态 环 境 影 响 和 群 众 利 益 影 响 的 项 目 需 提 供 社 会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意 见 4

1. 关 于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及 概 算 报 批 的 请 示 2.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工 程 咨 询 机 构 编 制 的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及 概 算 5 丹 阳 市 发 改 委 6 丹 阳 市 发 改 委 7 丹 阳 市 发 改 委 8 丹 阳 市 发 改 委 政 府 出 资 的 投 资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及 概 算 审 批 政 府 出 资 的 投 资 项 目 建 议 书 审 批 政 府 出 资 的 投 资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审 批 新 型 墙 体 材 料 产 品 认 定 初 审 3.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的 批 复 文 件 4. 初 步 设 计 及 概 算 审 查 ( 评 估 ) 意 见 或 专 家 评 审 意 见 5. 城 乡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或 规 划 方 案 审 查 意 见 1. 关 于 项 目 建 议 书 报 批 的 请 示 2. 项 目 建 议 书 文 本 或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工 程 咨 询 机 构 编 制 的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1. 关 于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报 批 的 请 示 2.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工 程 咨 询 机 构 编 制 的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3.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预 审 意 见 4. 城 乡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规 划 选 址 意 见 5.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审 批 文 件 6. 节 能 审 查 机 关 出 具 的 节 能 审 查 意 见 7. 项 目 建 议 书 的 批 复 文 件 8. 根 据 项 目 需 要 提 供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评 审 或 论 证 意 见 9. 涉 及 征 地 拆 迁 生 态 环 境 影 响 和 群 众 利 益 影 响 的 项 目 需 提 供 社 会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及 审 批 意 见 1. 江 苏 省 新 型 墙 体 材 料 产 品 认 定 ( 换 证 ) 申 请 表 一 式 四 份 2. 企 业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税 务 登 记 证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的 复 印 件 5

9 丹 阳 市 教 育 局 民 办 学 校 审 批 ( 筹 设 ) 3.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的 基 本 情 况 ; 生 产 工 艺 与 规 模 ( 附 生 产 工 艺 流 程 图 和 厂 房 布 置 示 意 图 ); 主 要 生 产 设 备 清 单 ( 附 主 要 生 产 和 主 要 检 测 设 备 购 货 清 单 复 印 件 ) 4. 企 业 组 织 生 产 的 执 行 标 准 ( 企 业 标 准 应 已 报 当 地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 5. 市 级 以 上 ( 含 市 级 ) 法 定 检 测 ( 验 ) 机 构 出 具 的 产 品 型 式 检 测 ( 验 ) 报 告 6. 综 合 利 废 产 品 还 须 出 具 江 苏 省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证 书 有 资 质 单 位 出 具 的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产 品 掺 入 废 弃 物 含 量 的 检 测 报 告 综 合 利 废 原 料 来 源 证 明 7. 主 要 原 材 料 涉 及 采 矿 许 可 的 应 出 具 当 地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颁 发 的 许 可 证 书 8. 新 建 企 业 各 类 废 弃 物 排 放 符 合 环 保 要 求 的 证 明 9. 产 品 说 明 书 ( 含 产 品 商 标 或 标 识 代 码, 产 品 合 格 证 产 品 的 省 级 及 以 上 建 筑 设 计 构 造 图 集 号 施 工 规 程 ( 规 范 ) 标 准 号 等 ) 10. 近 一 年 来 建 筑 应 用 情 况 用 户 意 见 反 馈 1. 办 学 申 办 报 告 ( 原 件 )1 份 2. 举 办 者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复 印 件 )1 份 3. 拟 任 民 办 非 学 历 教 育 机 构 校 长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复 印 件 )1 份 4. 办 学 场 地 证 明 ( 复 印 件 )1 份 5. 民 办 非 学 历 教 育 机 构 章 程 ( 原 件 )1 份 6. 决 策 机 构 组 成 人 员 名 单 及 首 届 筹 备 会 议 决 议 ( 原 件 )1 份 7. 拟 聘 财 会 人 员 会 计 证 身 份 证 ( 复 印 件 )1 份 8. 教 学 计 划 ( 原 件 )1 份 包 括 教 学 目 标 开 设 课 程 学 习 期 限 教 学 安 排 使 用 教 材 考 核 方 式 等 6

10 丹 阳 市 教 育 局 11 丹 阳 市 教 育 局 12 丹 阳 市 教 育 局 13 丹 阳 市 教 育 局 14 丹 阳 市 教 育 局 民 办 学 校 审 批 ( 变 更 - 办 学 地 址 ) 民 办 学 校 审 批 ( 变 更 - 法 定 代 表 人 ) 民 办 学 校 审 批 ( 变 更 - 办 学 范 围 ) 民 办 学 校 审 批 ( 变 更 - 机 构 名 称 ) 民 办 学 校 审 批 ( 变 更 - 举 办 者 ) 9. 办 学 出 资 的 验 资 报 告 ( 原 件 )1 份 10. 拟 聘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技 术 等 级 或 专 业 资 格 证 书 )( 复 印 件 )1 份 11. 申 请 办 学 登 记 表 ( 原 件 )3 份 1. 变 更 地 址 报 告 ( 原 件 )1 份 2. 办 学 场 地 证 明 ( 复 印 件 )1 份 : 自 有 办 学 场 地 需 提 交 相 应 的 房 产 证 和 土 地 证 复 印 件 ( 加 盖 产 权 单 位 公 章 或 产 权 人 签 字 ); 租 赁 场 地 应 提 交 出 租 方 的 房 产 证 的 复 印 件 ( 需 加 盖 产 权 单 位 公 章 或 产 权 人 签 字 ) 租 赁 协 议 房 屋 安 全 合 格 证 明 教 学 用 途 消 防 安 全 验 收 证 明 食 堂 卫 生 合 格 许 可 证 3. 变 更 登 记 表 ( 原 件 )3 份 1. 申 请 报 告 ( 原 件 )1 份 2. 拟 任 新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及 资 格 证 明 ( 复 印 件 )1 份 3. 原 法 定 代 表 人 离 任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 原 件 )1 份 4. 决 策 机 构 的 决 议 ( 原 件 )1 份 5. 变 更 登 记 表 ( 原 件 )3 份 1. 书 面 申 请 ( 原 件 )1 份 2. 可 行 性 报 告 ( 原 件 )1 份 3. 变 更 登 记 表 ( 原 件 )3 份 4. 提 供 师 资 设 备 教 学 大 纲 等 资 质 证 明 材 料 ( 复 印 件 )1 份 1. 书 面 申 请 ( 原 件 )1 份 2. 变 更 登 记 表 ( 原 件 )3 份 3.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预 核 ( 复 印 件 )1 份 1. 申 请 报 告 ( 原 件 )1 份 2. 决 策 机 构 同 意 变 更 举 办 者 的 决 议 ( 原 件 )1 份 3. 会 计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和 清 算 报 告 ( 原 件 )1 份 4. 资 产 变 更 验 资 报 告 ( 原 件 )1 份 5. 举 办 者 变 更 的 有 关 协 议 书 ( 复 印 件 )1 份 7

15 丹 阳 市 教 育 局 16 丹 阳 市 教 育 局 民 办 学 校 审 批 ( 变 更 - 决 策 机 构 组 成 人 员 ) 民 办 学 校 审 批 ( 变 更 - 校 长 ( 负 责 人 )) 6. 新 举 办 者 的 相 关 资 质 证 明 材 料 ( 复 印 件 )1 份 7. 新 决 策 机 构 成 员 名 单 ( 原 件 )1 份 8. 变 更 后 的 新 办 学 章 程 ( 原 件 )1 份 9. 变 更 登 记 表 ( 原 件 )3 份 1. 变 更 申 请 报 告 2. 原 决 策 机 构 成 员 签 名 的 会 议 纪 要 3. 变 更 后 新 决 策 机 构 组 成 人 员 资 质 材 料 4. 变 更 登 记 表 1. 变 更 校 长 ( 负 责 人 ) 的 报 告 2. 拟 任 新 校 长 ( 负 责 人 ) 基 本 情 况 及 资 格 证 明 3. 变 更 登 记 表 1. 申 请 休 学 审 批 表 ( 原 件 )1 份 17 丹 阳 市 教 育 局 18 丹 阳 市 教 育 局 19 丹 阳 市 教 育 局 适 龄 儿 童 少 年 因 故 要 延 缓 免 于 或 中 断 义 务 教 育 学 业 审 批 ( 休 学 ) 适 龄 儿 童 少 年 因 故 要 延 缓 免 于 或 中 断 义 务 教 育 学 业 审 批 ( 复 学 )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和 定 期 注 册 2. 学 生 父 母 或 其 他 法 定 监 护 人 书 面 休 学 申 请 ( 原 件 )1 份 3. 学 生 因 病 休 学 的, 须 提 供 二 级 以 上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医 学 诊 断 证 明 入 院 或 出 院 材 料 费 用 清 单 检 验 报 告 等 证 明 材 料 4. 学 生 因 到 国 ( 境 ) 外 就 读, 提 供 出 国 护 照 港 澳 台 通 行 证 签 证 等 有 关 证 明 5. 学 生 因 违 法 犯 罪 经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需 服 刑 的, 办 理 休 学 时 须 提 供 法 院 或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的 证 明 材 料 1. 学 生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法 定 监 护 人 书 面 复 学 申 请 ( 原 件 )1 份 2. 学 生 因 伤 病 休 学 的, 须 提 供 二 级 以 上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康 复 证 明 3. 学 生 因 服 刑 不 可 抗 拒 的 原 因 休 学 的, 需 出 具 相 关 部 门 的 证 明 1.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表 ( 原 件 )2 份 2. 身 份 证 户 口 本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凭 人 事 关 系 在 当 地 申 请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人 员 还 需 提 供 人 事 关 系 证 明 等 材 料 )1 份 3. 由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机 构 指 定 的 县 级 以 上 医 院 出 具 的 江 苏 省 教 师 资 格 申 请 人 员 体 检 表 ( 原 件 )1 份 4. 普 通 话 水 平 测 试 等 级 证 书 ( 原 件 )1 份 8

5. 思 想 品 德 鉴 定 表 一 份 ( 原 件 )1 份 6. 符 合 申 请 条 件 的 学 历 证 书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包 括 相 关 学 历 证 明 材 料 )1 份 7. 在 编 在 职 教 师 申 请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需 由 所 在 单 位 及 其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提 供 在 编 在 职 证 明 ( 原 件 )1 份 8. 小 二 寸 纸 质 照 片 1 张, 粘 贴 在 相 片 页 1 份 9. 通 过 国 考 人 员 提 供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颁 发 的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通 过 省 考 的 过 渡 人 员 提 供 我 省 补 修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证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过 渡 期 内 免 考 教 育 学 和 教 育 心 理 学 人 员 要 提 供 符 合 免 考 条 件 的 证 明 往 届 全 日 制 普 通 院 校 师 范 类 毕 业 生 以 及 未 经 学 校 统 一 组 织 申 请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院 校 师 范 类 应 届 毕 业 生, 如 毕 业 证 书 中 无 明 确 标 识 师 范 字 样, 需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之 一 证 明 : 10. 按 照 过 渡 办 法 进 行 认 定 人 员, 如 果 所 学 专 业 与 申 请 任 教 学 科 不 一 致 或 不 相 近, 还 需 要 提 供 所 申 请 学 科 江 苏 省 自 学 考 试 本 科 段 2 门 主 干 课 程 考 试 的 合 格 成 绩 或 相 应 免 考 证 明 (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出 具 的 单 科 成 绩 合 格 证 明, 或 申 请 人 在 江 苏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网 站 打 印 个 人 成 绩 页 面, 由 市 级 以 上 考 务 部 门 盖 章 认 可 ) 20 丹 阳 市 科 技 局 21 丹 阳 市 科 技 局 丹 阳 市 年 度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认 定 国 家 省 镇 江 市 科 技 计 划 申 报 1.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信 息 表 2.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任 务 书 3. 项 目 任 务 书 的 附 件 材 料 1.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信 息 表 ( 申 请 表 ) 2.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任 务 书 ( 建 议 书 ) 3. 项 目 建 议 书 的 附 件 材 料 22 丹 阳 市 科 技 局 丹 阳 市 科 技 进 步 奖 励 1. 丹 阳 市 科 技 进 步 奖 项 目 申 报 书 23 丹 阳 市 科 技 局 镇 江 市 科 技 进 步 奖 励 1. 镇 江 市 科 技 进 步 奖 项 目 申 报 书 9

24 丹 阳 市 科 技 局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申 报 25 丹 阳 市 科 技 局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申 报 26 丹 阳 市 科 技 局 27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28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29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县 级 科 研 事 业 单 位 机 构 设 置 审 核 出 入 境 管 理 ( 外 国 人 来 华 签 证 的 签 发 延 期 换 发 补 发 ) 出 入 境 管 理 ( 外 国 人 停 留 证 件 的 签 发 换 发 补 发 ) 出 入 境 管 理 ( 外 国 人 居 留 证 件 的 签 发 延 期 换 发 补 发 ) 1. 认 定 申 请 书 2. 营 业 执 照 税 务 登 记 ( 复 印 件 ) 3. 资 质 证 明 材 料 4. 研 发 人 员 情 况 5. 研 发 费 用 情 况 表 6. 近 三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财 务 报 表 1. 认 定 申 请 表 2. 技 术 产 业 化 分 析 报 告 书 1.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机 构 设 置 等 情 况 建 议 2. 必 要 性 和 可 行 性 分 析 报 告 3. 具 备 资 格 资 质 许 可 条 件 的 证 明 材 料 1. 外 国 人 签 证 申 请 表 ( 原 件 )1 份 ( 符 合 要 求 的 照 片 1 张 ) 2. 外 国 人 护 照 ( 复 印 件 )1 份 3. 外 国 人 按 照 所 申 请 的 签 证 类 别 要 求 提 交 申 请 事 由 的 相 关 材 料 ( 如 签 证 遗 失 的 提 供 报 案 证 明 ; 商 务 的 提 交 邀 请 接 待 单 位 出 具 的 证 明 函 件 等 ) 1. 外 国 人 签 证 申 请 表 ( 原 件 )1 份 ( 符 合 要 求 的 照 片 1 张 ) 2. 外 国 人 护 照 ( 复 印 件 )1 份 3. 外 国 人 按 照 所 申 请 的 签 证 类 别 要 求 提 交 申 请 事 由 的 相 关 材 料 ( 如 R 字 签 证 者 延 期, 应 当 提 交 邀 请 接 待 单 位 证 明 函 件 ;S2 字 签 证 者, 探 亲 人 员 应 当 提 交 被 探 望 人 出 具 的 函 件 外 国 人 居 留 证 件 和 家 庭 成 员 关 系 证 明 等 ) 1. 外 国 人 签 证 申 请 表 ( 原 件 )1 份 ( 符 合 要 求 的 照 片 1 张 ) 2. 外 国 人 护 照 ( 复 印 件 )1 份 3. 外 国 人 按 照 所 申 请 的 签 证 类 别 要 求 提 交 申 请 事 由 的 相 关 材 料 ( 如 外 国 人 就 业 的, 应 当 提 交 外 国 人 就 业 证 ; 外 国 人 入 学 的, 提 交 JW202 表 等 ) 4.6 个 月 内 的 健 康 证 明 10

30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31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32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 外 国 人 旅 行 证 签 发 ) 出 入 境 管 理 ( 普 通 护 照 签 发 换 发 补 发 ) 出 入 境 管 理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和 签 注 核 发 ) 1. 外 国 人 旅 行 证 申 请 表 ( 原 件 )1 份 ( 符 合 要 求 的 照 片 1 张 ) 2. 外 国 人 护 照 ( 复 印 件 )1 份 3. 外 国 人 申 请 到 非 开 放 地 区 旅 行 的 证 明 材 料 1. 中 国 公 民 出 入 境 证 件 申 请 表 ( 原 件 )1 份 ( 符 合 要 求 的 照 片 1 张 ) 2. 居 民 身 份 证 ( 复 印 件 )1 份 1. 中 国 公 民 出 入 境 证 件 申 请 表 ( 原 件 )1 份 ( 符 合 要 求 的 照 片 1 张 ) 2. 居 民 身 份 证 ( 复 印 件 )1 份 33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34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35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36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37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 大 陆 居 民 往 来 台 湾 通 行 证 签 发 及 签 注 ) 出 入 境 管 理 ( 港 澳 台 居 民 定 居 证 明 签 发 ) 出 入 境 管 理 ( 台 湾 居 民 来 往 大 陆 旅 行 证 件 核 发 ) 出 入 境 管 理 ( 加 入 退 出 和 恢 复 中 国 国 籍 审 批 ) 出 入 境 管 理 ( 内 地 居 民 前 往 港 澳 定 居 通 行 证 ) 1. 中 国 公 民 出 入 境 证 件 申 请 表 ( 原 件 )1 份 ( 符 合 要 求 的 照 片 1 张 ) 2. 居 民 身 份 证 ( 复 印 件 )1 份 3. 按 照 所 申 请 的 签 注 类 别 要 求 提 交 申 请 事 由 的 相 关 材 料 ( 如 旅 游 提 供 旅 行 社 公 函 ; 应 邀 赴 台 的 提 交 台 办 函 件 等 ) 1. 定 居 申 请 表 ( 原 件 )1 份 ( 符 合 要 求 的 照 片 1 张 ) 2. 身 份 证 明 ( 复 印 件 )1 份 3. 按 照 定 居 要 求 提 交 申 请 事 由 的 相 关 材 料 ( 如 亲 属 投 靠 的 提 供 公 证 材 料 ; 夫 妻 团 聚 的 提 交 结 婚 证 等 ) 1. 台 湾 居 民 往 来 大 陆 通 行 证 申 请 表 ( 原 件 )1 份 ( 符 合 要 求 的 照 片 1 张 ) 2. 身 份 证 件 ( 复 印 件 )1 份 1. 加 入 退 出 恢 复 国 籍 申 请 书 ( 原 件 )3 份 ( 符 合 要 求 的 照 片 3 张 ) 2. 身 份 证 件 ( 复 印 件 )3 份 3. 申 请 人 按 照 所 申 请 的 类 别 要 求 提 交 申 请 事 由 的 相 关 材 料 1. 赴 港 澳 定 居 签 证 申 请 表 ( 原 件 )3 份 ( 符 合 要 求 的 照 片 3 张 ) 2. 居 民 身 份 证 ( 复 印 件 )3 份 11

38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39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40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41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入 境 通 行 证 ) 出 入 境 管 理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国 人 出 入 境 证 ) 出 入 境 管 理 ( 台 湾 居 民 来 大 陆 定 居 ) 公 众 聚 集 场 所 投 入 使 用 营 业 前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3. 按 照 申 请 定 居 的 类 别 要 求 提 交 申 请 事 由 的 相 关 材 料 ( 如 夫 妻 团 聚 类 提 供 结 婚 证 明 关 系 人 身 份 证 明 ; 永 久 居 民 子 女 投 靠 的 提 交 亲 子 关 系 证 明 关 系 人 身 份 证 明 父 母 结 婚 证 明 等 ) 1. 出 入 境 通 行 证 申 请 表 ( 原 件 )1 份 ( 符 合 要 求 的 照 片 1 张 ) 2. 申 请 人 身 份 证 明 ( 复 印 件 )1 份 3. 按 照 所 申 请 的 类 别 要 求 提 交 申 请 事 由 的 相 关 材 料 ( 如 国 籍 冲 突 的 提 供 外 国 护 照 父 母 身 份 证 明 ; 边 境 旅 游 的, 提 供 旅 游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公 函 等 ) 1. 外 国 人 出 入 境 证 申 请 表 ( 原 件 )1 份 ( 符 合 要 求 的 照 片 2 张 ) 2. 外 国 人 身 份 证 明 ( 复 印 件 )1 份 3. 按 照 所 申 请 的 类 别 要 求 提 交 申 请 事 由 的 相 关 材 料 ( 护 照 遗 失 的 出 具 使 领 馆 证 明 函 件 ; 已 退 出 中 国 国 籍, 按 外 国 人 身 份 申 请 去 国 外 定 居 而 尚 未 获 得 前 往 国 护 照 的 提 交 退 籍 证 书 等 ) 1. 定 居 申 请 表 ( 原 件 )1 份 ( 符 合 要 求 的 照 片 2 张 ) 2. 申 请 人 身 份 证 明 ( 复 印 件 )1 份 3. 按 照 所 申 请 的 定 居 类 别 要 求 提 交 申 请 事 由 的 相 关 材 料 ( 如 在 台 无 人 赡 养 投 靠 大 陆 亲 属 的 提 供 亲 属 关 系 证 明 亲 属 身 份 证 明 等 ; 夫 妻 团 聚 的 提 交 结 婚 证 台 湾 户 籍 证 明 等 ) 1.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申 报 表 2.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或 者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出 具 的 企 业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通 知 书 3. 依 法 取 得 的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验 收 或 者 进 行 竣 工 验 收 消 防 备 案 的 法 律 文 件 复 印 件 4. 消 防 安 全 制 度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5. 场 所 平 面 布 置 图 6. 员 工 岗 前 消 防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记 录 和 自 动 消 防 系 统 操 作 人 员 取 得 的 消 防 行 业 特 有 工 种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12

1.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消 防 备 案 申 报 表 2.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3. 有 关 消 防 设 施 的 工 程 竣 工 图 纸 42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消 防 备 案 4. 消 防 产 品 质 量 合 格 证 明 文 件 5. 具 有 防 火 性 能 要 求 的 建 筑 构 件 建 筑 材 料 装 修 材 料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的 证 明 文 件 出 厂 合 格 证 6. 消 防 设 施 检 测 合 格 证 明 文 件 7. 施 工 工 程 监 理 检 测 单 位 的 营 业 执 照 和 资 质 等 级 证 明 文 件 8. 建 设 单 位 的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9. 隐 蔽 工 程 施 工 记 录 1.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备 案 申 报 表 43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备 案 2. 建 设 单 位 的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等 合 法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3. 设 计 单 位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4. 消 防 设 计 文 件 5. 依 法 需 要 办 理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的, 应 当 提 供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明 文 件 6. 依 法 需 要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临 时 性 建 筑, 属 于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的, 应 当 提 供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证 明 文 件 7. 施 工 许 可 文 件 复 印 件 44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1. 申 报 表 8. 按 照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施 工 图 审 查 的, 还 应 当 提 供 施 工 图 审 查 机 构 出 具 的 审 查 合 格 文 件 复 印 件 13

场 所 安 全 审 核 2. 工 商 部 门 出 具 的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验 原 件 ) 3. 消 防 部 门 出 具 的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合 格 证 复 印 件 ( 验 原 件 ) 4.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者 变 更 后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 ( 验 原 件 ) 5. 网 吧 公 安 软 件 维 护 合 同 ( 原 件 ) 6. 营 业 场 所 平 面 图 及 网 络 拓 扑 图 7. 视 频 监 控 安 装 合 同 复 印 件 ( 验 原 件 ) 45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联 网 单 位 备 案 1. 备 案 表 46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47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48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金 融 机 构 营 业 场 所 和 金 库 安 全 防 范 设 施 建 设 方 案 许 可 金 融 机 构 营 业 场 所 和 金 库 安 全 防 范 设 施 建 设 工 程 验 收 许 可 烟 花 爆 竹 道 路 运 输 许 可 1. 施 工 单 位 营 业 执 照 及 相 关 资 质 证 明 2. 建 设 工 程 各 类 图 纸 3.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方 案 或 者 任 务 书 4. 金 融 监 管 机 构 的 上 级 批 文 1. 隐 蔽 工 程 照 片 2. 运 钞 车 停 靠 路 线 图 49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身 份 证 办 理 ( 临 时 身 份 证 办 理 ) 1. 户 口 本 50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身 份 证 办 理 ( 身 份 证 申 领 补 办 ) 1. 户 口 本 51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公 民 户 籍 信 息 变 更 ( 出 1. 户 口 簿, 居 民 身 份 证, 3. 技 防 设 施 运 行 报 告 1. 烟 花 爆 竹 道 路 运 输 申 请 表 2. 承 运 人 从 事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的 资 质 证 明 3. 驾 驶 员 押 运 员 从 事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的 资 格 证 明 4.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车 辆 的 道 路 运 输 证 明 5. 托 运 人 从 事 烟 花 爆 竹 生 产 经 营 的 资 质 证 明 6. 烟 花 爆 竹 的 购 销 合 同 及 运 输 烟 花 爆 竹 的 种 类 规 格 数 量 7. 烟 花 爆 竹 的 产 品 质 量 和 包 装 合 格 证 明 8. 运 输 车 辆 牌 号 运 输 时 间 起 始 地 点 行 驶 路 线 经 停 地 点 14

52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生 日 期 的 变 更 ) 公 民 户 籍 信 息 变 更 ( 民 族 的 变 更 ) 53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许 可 54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大 型 群 众 性 活 动 安 全 管 理 许 可 55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旅 馆 业 特 种 行 业 许 可 2. 原 户 口 所 在 地 派 出 所 情 况 说 明 3. 原 始 户 籍 资 料 4. 本 人 申 请 1. 宗 教 事 务 所 证 明 2. 本 人 申 请 3. 户 口 簿 1. 需 要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负 责 人 批 准 的 应 当 经 过 批 准 并 提 交 加 盖 公 章 的 证 明 文 件 2. 负 责 人 的 居 民 身 份 证 和 其 他 有 效 的 身 份 证 件 3.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申 请 登 记 表 1. 大 型 群 众 性 活 动 安 全 许 可 申 请 表 2. 承 办 者 合 法 成 立 的 证 明 以 及 安 全 责 任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对 承 办 者 有 资 质 资 格 要 求 的, 提 交 有 关 资 质 资 格 证 明 3. 大 型 活 动 方 案 及 其 说 明,2 个 或 者 2 个 以 上 承 办 者 共 同 承 办 大 型 活 动 的, 还 应 当 提 交 联 合 承 办 的 协 议 4. 大 型 活 动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5. 大 型 活 动 安 全 工 作 方 案 6. 场 所 管 理 者 合 法 证 明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以 及 场 所 消 防 行 政 许 可 或 备 案 抽 查 法 律 文 书 7. 提 供 活 动 场 所 的 租 赁 借 用 协 议 等 证 明 或 者 占 用 公 共 场 所 道 路 的 批 准 文 件 8. 按 照 规 定 应 当 经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事 先 批 准 的, 提 交 有 关 批 准 文 件 1. 特 种 行 业 申 请 登 记 表 2. 关 于 开 办 旅 馆 的 申 请 3.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4. 房 屋 租 赁 协 议 5.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及 土 地 证 6. 房 屋 方 位 图 / 房 屋 结 构 及 房 间 床 铺 分 布 情 况 平 面 图 15

56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57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58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59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焰 火 晚 会 烟 花 爆 竹 燃 放 许 可 剧 毒 化 学 品 购 买 准 购 许 可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购 买 许 可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运 输 许 可 7. 法 人 代 表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8. 场 所 行 业 治 安 责 任 人 资 格 审 查 表 9. 旅 馆 业 从 业 人 员 花 名 册 10. 旅 馆 业 治 安 管 理 责 任 书 11. 现 场 照 片 ( 大 门 吧 台 房 间 等 ) 12. 经 营 场 所 的 出 入 口 营 业 厅 主 要 通 道 保 管 库 房 停 车 场 等 部 位 安 装 视 频 监 控 设 备 ( 录 像 资 料 保 存 达 到 30 日 以 上 ) 1. 焰 火 晚 会 烟 花 爆 竹 燃 放 工 程 审 批 表 2. 所 承 接 工 程 的 技 术 设 计 与 组 织 实 施 设 计 方 案 3. 燃 放 单 位 的 焰 火 晚 会 烟 花 爆 竹 燃 放 许 可 证 营 业 执 照 正 本 复 印 件 4. 安 全 组 织 机 构 设 置 和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5. 已 完 成 工 程 概 况 及 代 表 性 工 程 设 计 方 案 6. 焰 火 晚 会 烟 花 爆 竹 燃 放 员 及 保 管 员 押 运 员 等 作 业 证 件 7. 燃 放 工 程 合 同 副 本 1. 拟 购 买 的 剧 毒 化 学 品 品 种 数 量 的 说 明 2. 购 买 剧 毒 化 学 品 用 途 的 说 明 3.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法 人 证 书 ( 登 记 证 书 ) 的 复 印 件 4. 剧 毒 化 学 品 购 买 申 请 表 5. 经 办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1.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 第 一 次 必 需 ) 2. 爆 破 作 业 单 位 许 可 证 或 者 其 他 合 法 使 用 的 证 明 ( 第 一 次 必 需 ) 3. 购 买 单 位 的 名 称 地 址 银 行 账 户 4. 购 买 的 品 种 数 量 和 用 途 说 明 5.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购 买 许 可 证 申 请 表 1.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生 产 企 业 销 售 企 业 使 用 单 位 以 及 进 出 口 单 位 分 别 提 供 的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销 售 许 可 证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购 买 许 可 证 或 者 进 出 口 批 准 证 明 ( 第 一 次 必 需 ) 2. 运 输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的 品 种 数 量 包 装 材 料 和 包 装 方 式 3. 运 输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的 特 性 出 现 险 情 的 应 急 处 置 方 法 4. 运 输 时 间 起 始 地 点 运 输 路 线 经 停 地 点 16

5.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运 输 许 可 证 申 请 表 1. 承 运 单 位 从 事 危 险 货 物 道 路 运 输 的 经 营 ( 运 输 ) 许 可 证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运 输 车 辆 从 事 危 险 货 物 道 路 运 输 的 道 路 运 输 证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60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剧 毒 化 学 品 公 路 运 输 通 行 证 核 发 2. 剧 毒 化 学 品 购 买 凭 证 或 者 剧 毒 化 学 品 准 购 证 3. 随 剧 毒 化 学 品 公 路 运 输 通 行 证 申 请 表 附 运 输 企 业 对 每 辆 运 输 车 辆 制 作 的 运 输 路 线 图 和 运 行 时 间 表, 每 辆 车 拟 运 输 的 载 质 量 61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62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63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第 三 类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运 输 备 案 第 二 三 类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购 买 备 案 第 二 类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运 输 许 可 证 核 发 4. 驾 驶 人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驾 驶 人 押 运 人 员 的 身 份 证 件 以 及 从 事 危 险 货 物 道 路 运 输 的 从 业 资 格 证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5. 危 险 化 学 品 进 口 或 者 出 口 登 记 证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1. 运 输 单 位 资 质 证 明 2. 销 售 方 非 药 品 类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生 产 或 经 营 备 案 许 可 证 3. 法 人 及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及 复 印 件 4. 购 销 合 同 5. 第 二 三 类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购 买 备 案 证 明 6.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购 买 申 请 表 7.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1. 销 售 方 非 药 品 类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生 产 或 经 营 备 案 证 明 2. 法 人 及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及 复 印 件 3.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4. 购 销 合 同 5. 第 二 三 类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购 买 申 请 表 1. 购 销 合 同 2. 第 二 三 类 制 毒 化 学 品 购 买 备 案 证 明 3. 运 输 单 位 资 质 证 明 4. 销 售 方 非 药 品 类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生 产 或 经 营 许 可 证 5. 法 人 及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及 复 印 件 6.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运 输 申 请 表 17

64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国 内 公 民 收 养 子 女 户 口 登 记 65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边 境 管 理 通 行 证 核 发 66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初 次 申 领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7.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1. 本 人 申 请 2. 申 请 人 户 口 簿, 居 民 身 份 证 3. 民 政 部 门 的 收 养 手 续 1. 边 境 管 理 区 通 行 证 申 请 表 2. 居 民 身 份 证 3. 一 寸 免 冠 照 片 ( 携 带 未 满 十 六 周 岁 子 女 同 往 时, 需 带 偕 行 人 员 与 小 孩 一 寸 合 影 照 片 2 张 ) 1.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申 请 表 2.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身 体 条 件 证 明 3. 居 民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4. 暂 住 居 民 的 暂 住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5. 四 张 一 寸 白 底 彩 色 照 片 1.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申 请 表 2.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身 体 条 件 证 明 67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68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增 加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准 驾 车 型 的 许 可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换 证 的 许 可 3. 居 民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4. 暂 住 居 民 的 暂 住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5. 四 张 一 寸 白 底 彩 色 照 片 6.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1.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申 请 表 2.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身 体 条 件 证 明 3. 居 民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4. 暂 住 居 民 的 暂 住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18

69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70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71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72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73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74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补 证 的 许 可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注 销 的 许 可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清 除 记 分 分 值 的 许 可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身 体 条 件 证 明 的 审 验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延 期 提 交 身 体 条 件 证 明 的 许 可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注 销 恢 复 换 证 的 许 可 5.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6. 三 张 一 寸 白 底 彩 色 照 片 1.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申 请 表 2. 遗 失 声 明 3. 居 民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4. 暂 住 居 民 的 暂 住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5. 三 张 一 寸 白 底 彩 色 照 片 1.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申 请 表 2.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3. 居 民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4. 一 张 一 寸 白 底 彩 色 照 片 1.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凭 证 或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2. 居 民 身 份 证 原 件 1.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身 体 条 件 证 明 2.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3. 居 民 身 份 证 原 件 1.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申 请 表 2. 居 民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3. 暂 住 居 民 的 暂 住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4.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5. 延 期 事 由 证 明 6. 一 张 一 寸 白 底 彩 色 照 片 1.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申 请 表 2.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身 体 条 件 证 明 3. 居 民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4. 暂 住 居 民 的 暂 住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19

5.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6. 三 张 一 寸 白 底 彩 色 照 片 1.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申 请 表 2.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身 体 条 件 证 明 3. 居 民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4. 暂 住 居 民 的 暂 住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5.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75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取 得 校 车 驾 驶 资 格 许 可 6. 三 张 一 寸 白 底 彩 色 照 片 7. 法 定 有 关 证 明 资 料 :( 一 ) 取 得 相 应 准 驾 车 型 驾 驶 证 并 具 有 三 年 以 上 驾 驶 经 历, 年 龄 在 25 周 岁 以 上 不 超 过 60 周 岁 ; 8.( 二 ) 最 近 连 续 三 个 记 分 周 期 内 没 有 被 记 满 12 分 记 录 ; 9.( 三 ) 无 致 人 死 亡 或 者 重 伤 的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记 录 ; 76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机 动 车 注 册 登 记 10.( 四 ) 无 酒 后 驾 驶 或 者 醉 酒 驾 驶 机 动 车 记 录, 最 近 一 年 内 无 驾 驶 客 运 车 辆 超 员 超 速 等 严 重 交 通 违 法 行 为 记 录 ; 11.( 五 ) 无 犯 罪 记 录 ; 12.( 六 ) 身 心 健 康, 无 传 染 性 疾 病, 无 癫 痫 病 精 神 病 等 可 能 危 及 行 车 安 全 的 疾 病 病 史, 无 酗 酒 吸 毒 行 为 记 录 1. 机 动 车 注 册 转 移 注 销 登 记 / 转 入 申 请 表 2.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3. 购 车 发 票 等 机 动 车 来 历 证 明 4. 机 动 车 整 车 出 厂 合 格 证 明 或 者 进 口 机 动 车 进 口 凭 证 5. 车 辆 购 置 税 完 税 证 明 或 者 免 税 凭 证 20

77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机 动 车 变 更 登 记 78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机 动 车 转 移 登 记 6.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凭 证 7. 确 认 机 动 车 8. 车 船 税 纳 税 或 者 免 税 证 明 9. 公 证 书 或 法 院 判 决 裁 定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10. 机 动 车 查 验 记 录 表 1. 机 动 车 注 册 转 移 注 销 登 记 / 转 入 申 请 表 2.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3. 机 动 车 登 记 证 书 4.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5. 属 于 更 换 发 动 机 车 身 或 者 车 架 的, 还 应 当 提 交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合 格 证 明 6. 确 认 机 动 车 7. 更 换 车 身 或 者 车 架 的 因 质 量 问 题 更 换 整 车 的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的 住 所 迁 出 或 者 迁 入 车 辆 管 理 所 管 辖 区 域 的, 还 应 提 交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拓 印 膜 8. 属 于 因 质 量 问 题 更 换 整 车 的, 还 应 当 提 交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合 格 证 明, 但 经 海 关 进 口 的 机 动 车 和 国 务 院 机 动 车 产 品 主 管 部 门 认 定 免 予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的 机 动 车 除 外 9. 机 动 车 查 验 记 录 表 1. 机 动 车 注 册 转 移 注 销 登 记 / 转 入 申 请 表 2. 现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3. 机 动 车 所 有 权 转 移 的 证 明 凭 证 ; 4. 机 动 车 登 记 证 书 5.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21

79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机 动 车 抵 押 登 记 80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机 动 车 注 销 登 记 6. 属 于 海 关 监 管 的 机 动 车, 还 应 当 提 交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监 管 车 辆 解 除 监 管 证 明 书 或 者 海 关 批 准 的 转 让 证 明 7. 属 于 超 过 检 验 有 效 期 的 机 动 车, 还 应 当 提 交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合 格 证 明 和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凭 证 1. 机 动 车 抵 押 登 记 / 质 押 备 案 申 请 表 2.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和 抵 押 权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3. 机 动 车 登 记 证 书 4. 申 请 抵 押 登 记 :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和 抵 押 权 人 依 法 订 立 的 主 合 同 和 抵 押 合 同 5. 申 请 解 除 抵 押 登 记 : 人 民 法 院 调 解 裁 定 判 决 解 除 抵 押 的 人 民 法 院 出 具 的 已 经 生 效 的 调 解 书 裁 定 书 或 者 判 决 书, 以 及 相 应 的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1. 机 动 车 注 册 转 移 注 销 登 记 / 转 入 申 请 表 2. 机 动 车 登 记 证 书 3.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4. 属 于 机 动 车 灭 失 的, 还 应 当 提 交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和 机 动 车 灭 失 证 明 5. 属 于 机 动 车 因 故 不 在 我 国 境 内 使 用 的, 还 应 当 提 交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和 出 境 证 明, 其 中 属 于 海 关 监 管 的 机 动 车, 还 应 当 提 交 海 关 出 具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监 管 车 辆 进 ( 出 ) 境 领 ( 销 ) 牌 照 通 知 书 81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补 换 领 机 动 车 登 记 证 书 的 许 可 6. 属 于 因 质 量 问 题 退 车 的, 还 应 当 提 交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和 机 动 车 制 造 厂 或 者 经 销 商 出 具 的 退 车 证 明 1. 机 动 车 牌 证 申 请 表 2.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 车 架 号 码 ) 3.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4. 机 动 车 查 验 记 录 表 5. 确 认 机 动 车 22

6. 公 证 书 或 法 院 判 决 裁 定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1. 机 动 车 牌 证 申 请 表 82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83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补 换 领 机 动 车 号 牌 的 许 可 补 换 领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的 许 可 2. 代 理 人 申 请 的, 还 应 当 提 交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和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的 书 面 委 托 3.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4. 未 灭 失 的 机 动 车 号 牌 5. 公 证 书 或 法 院 判 决 裁 定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1. 机 动 车 牌 证 申 请 表 2.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3. 未 灭 失 的 机 动 行 驶 证 正 页 或 副 页 4. 代 理 人 申 请 的, 还 应 当 提 交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和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的 书 面 委 托 5. 公 证 书 或 法 院 判 决 裁 定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1.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84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机 动 车 临 时 行 驶 车 号 牌 的 核 发 2. 属 于 本 规 定 第 四 十 五 条 第 ( 二 ) 项 规 定 情 形 的, 还 应 当 提 交 机 动 车 来 历 证 明, 以 及 机 动 车 整 车 出 厂 合 格 证 明 或 者 进 口 机 动 车 进 口 凭 证 3. 属 于 本 规 定 第 四 十 五 条 第 ( 一 ) 项 第 ( 四 ) 项 规 定 情 形 的, 还 应 当 提 交 机 动 车 整 车 出 厂 合 格 证 明 或 者 进 口 机 动 车 进 口 凭 证 4.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凭 证 85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机 动 车 检 验 合 格 标 志 1.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5. 属 于 本 规 定 第 四 十 五 条 第 ( 三 ) 项 规 定 情 形 的, 还 应 当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和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合 格 证 明 23

86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87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的 核 发 非 机 动 车 注 册 登 记 审 批 ( 非 机 动 车 牌 证 登 记 ) 非 机 动 车 注 册 登 记 审 批 ( 残 疾 人 机 动 轮 椅 车 牌 证 登 记 ) 88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非 机 动 车 变 更 登 记 2.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凭 证 第 三 联 原 件, 原 件 丢 失 的, 提 交 其 他 任 一 联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保 险 公 司 印 章, 原 件 因 上 次 核 发 检 验 合 格 标 志 时 已 收 存 的, 提 交 其 他 任 一 联 复 印 件 3. 机 动 车 牌 证 申 请 表 4. 机 动 车 查 验 记 录 表 5. 机 动 车 车 架 号 拓 印 膜 6.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合 格 证 明 1. 非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 单 位 是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个 人 是 身 份 证 ) 原 件 2. 非 机 动 车 来 历 凭 证 ( 发 票 等 ) 3. 电 动 自 行 车 需 国 产 车 的 整 车 合 格 证 4. 代 办 理 牌 照 需 有 申 领 非 机 动 行 车 牌 照 代 理 人 证 或 车 辆 所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和 委 托 书 5. 外 地 暂 住 人 口 需 提 供 有 效 期 一 年 以 上 暂 住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和 常 住 地 核 发 的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1. 残 疾 人 机 动 轮 椅 车 驾 驶 员 登 记 表 2. 残 疾 人 机 动 轮 椅 车 所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 单 位 是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个 人 身 份 证 )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3. 残 疾 人 机 动 轮 椅 车 来 历 凭 证 4. 残 疾 人 机 动 轮 椅 车 的 整 车 合 格 证 5. 申 请 人 残 疾 证 明 及 复 印 件 6. 单 位 证 明 ( 无 工 作 单 位 凭 所 在 街 道 办 事 处 乡 镇 政 府 证 明 ) 补 领 换 领 非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 准 驾 证 ): 1. 非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申 请 2. 非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和 复 印 件 ( 代 理 申 请 的, 应 提 交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3. 未 灭 失 的 非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 准 驾 证 ) 补 领 换 领 非 机 动 车 号 牌 : 1. 非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申 请 24

89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90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营 运 货 车 营 运 地 检 验 合 格 标 志 核 发 机 动 车 登 记 内 容 错 误 更 正 2. 非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和 复 印 件 ( 代 理 申 请 的, 应 提 交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3. 未 灭 失 的 非 机 动 车 号 牌 非 机 动 车 转 出 : 1. 非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申 请 2. 非 机 动 车 的 所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3. 非 机 动 车 来 历 凭 证 ( 发 票 ) 4. 非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5. 非 机 动 车 号 牌 非 机 动 车 转 入 : 1. 非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申 请 2. 非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3. 非 机 动 车 转 出 证 明 4. 代 办 理 的 需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办 理 非 机 动 车 过 户 : 1. 原 非 机 动 车 持 有 者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须 有 委 托 书 ) 的 身 份 证 件 及 复 印 件 和 过 户 申 请 2. 原 非 机 动 车 牌 照 行 驶 证 车 辆 等 3. 现 有 非 机 动 车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复 印 件 1. 机 动 车 牌 证 申 请 表 2.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凭 证 第 三 联 原 件 3. 车 船 税 纳 税 或 者 免 税 证 明 复 印 件 4.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合 格 证 明 原 件 5. 机 动 车 查 验 记 录 表 原 件 6. 属 于 行 驶 证 副 页 签 注 满 后 换 发 的, 收 存 原 行 驶 证 原 件 1. 交 验 机 动 车 2.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合 格 证 明 25

91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校 车 管 理 92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审 验 93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94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实 习 的 准 驾 车 型 驾 驶 资 格 注 销 渣 土 运 输 临 时 通 行 证 核 发 95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货 运 车 辆 通 行 证 核 发 96 丹 阳 市 民 政 局 社 会 团 体 设 立 登 记 3.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4. 机 动 车 登 记 证 书 5.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1.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2.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3. 校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合 格 证 明 4. 包 括 行 驶 线 路 开 行 时 间 和 停 靠 站 点 的 校 车 运 行 方 案 5. 校 车 驾 驶 人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6. 县 级 或 者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的 校 车 使 用 许 可 7. 县 级 或 者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的 包 括 行 驶 线 路 开 行 时 间 和 停 靠 站 点 的 校 车 运 行 方 案 1. 居 民 身 份 证 原 件 2.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1.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申 请 表 2. 一 张 一 寸 彩 色 照 片 ( 六 个 月 内 半 身 免 冠 正 面 白 底 ) 3. 居 民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4.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1. 驾 驶 证 2. 行 驶 证 3. 渣 土 处 置 许 可 证 1. 行 驶 证 2. 提 ( 送 ) 货 单 1. 社 会 组 织 成 立 登 记 可 行 性 报 告 原 件 一 份 2. 社 会 组 织 名 称 核 准 申 请 表 原 件 一 份 3. 社 会 组 织 章 程 草 案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4.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批 准 文 件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 非 直 接 登 记 提 供 ) 26

5. 社 会 组 织 法 人 登 记 表 原 件 三 份 ( 直 接 登 记 的 提 供 二 份 ) 6. 社 会 组 织 法 定 代 表 人 登 记 表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三 份 ( 直 接 登 记 的 提 供 二 份 ) 7. 社 会 组 织 负 责 人 备 案 表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三 份 ( 直 接 登 记 的 提 供 二 份 ) 8. 社 会 组 织 监 事 备 案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三 份 ( 直 接 登 记 的 提 供 二 份 ) 9. 验 资 报 告 或 银 行 进 账 单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10. 场 所 使 用 证 明 及 房 产 证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11. 会 员 理 事 常 务 理 事 及 负 责 人 名 册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12. 新 注 册 社 会 组 织 党 建 情 况 申 报 表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13. 社 会 组 织 办 事 机 构 备 案 表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三 份 ( 直 接 登 记 的 提 供 二 份 ) 14. 副 处 级 及 以 上 公 务 员 在 社 会 组 织 任 职 组 织 部 门 批 准 文 件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15. 申 请 材 料 真 实 性 承 诺 书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16. 社 会 组 织 章 程 核 准 表 及 章 程 原 件 三 份 ( 直 接 登 记 的 提 供 二 份 ) 17. 社 会 组 织 信 息 备 案 表 原 件 一 份 1.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的 会 议 纪 要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97 丹 阳 市 民 政 局 社 会 团 体 变 更 登 记 2. 社 会 组 织 变 更 登 记 表 原 件 三 份 ( 直 接 登 记 的 提 供 二 份 ) 3.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正 副 本 原 件 一 份 27

4. 社 会 组 织 章 程 核 准 表 ( 修 改 说 明 应 对 照 新 旧 章 程 说 明 全 部 修 改 内 容 ) 原 件 三 份 ( 直 接 登 记 的 提 供 二 份 ) 5. 修 改 后 章 程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 直 接 登 记 的 提 供 二 份 ) 6. 变 更 后 新 住 所 的 产 权 证 明 租 赁 合 同 或 其 他 证 明 文 件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 仅 变 更 住 所 时 提 供 ) 7. 社 会 组 织 法 定 代 表 人 登 记 表, 副 处 级 以 上 公 务 员 兼 任 的, 还 需 提 供 组 织 部 门 批 准 文 件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三 份 ( 直 接 登 记 的 提 供 二 份 )( 仅 变 更 法 定 代 表 人 时 提 供 ) 8. 原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离 任 审 计 报 告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 仅 变 更 法 定 代 表 人 时 提 供 ) 9. 验 资 报 告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 仅 变 更 法 注 册 ( 开 办 ) 资 金 时 提 供 ) 10. 原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不 再 承 担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职 责 的 文 件 和 新 的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同 意 承 担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职 责 的 文 件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 仅 变 更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时 提 供 ) 11. 社 会 组 织 理 事 ( 董 事 ) 监 事 负 责 人 变 动 备 案 表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三 份 ( 直 接 登 记 的 提 供 二 份 )( 仅 理 事 ( 董 事 ) 监 事 负 责 人 变 动 时 提 供 ) 98 丹 阳 市 民 政 局 社 会 团 体 年 检 12. 社 会 组 织 理 事 ( 董 事 ) 监 事 备 案 表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三 份 ( 直 接 登 记 的 提 供 二 份 )( 仅 理 事 ( 董 事 ) 监 事 变 动 时 提 供 ) 13. 社 会 组 织 负 责 人 备 案 表 原 或 或 复 印 件 三 份 ( 直 接 登 记 的 提 供 二 份 ) ( 仅 负 责 人 变 动 时 提 供 ) 1. 社 会 团 体 年 检 报 告 书 原 件 三 份 ( 直 接 登 记 的 提 供 二 份 ) 2.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证 书 副 本 原 件 一 份 3. 年 度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28

1. 社 会 组 织 成 立 登 记 可 行 性 报 告 原 件 一 份 2. 社 会 组 织 名 称 核 准 申 请 表 原 件 一 份 3. 社 会 组 织 章 程 草 案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4.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批 准 文 件 或 行 业 许 可 证 书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 非 直 接 登 记 提 供 ) 5. 社 会 组 织 法 人 登 记 表 原 件 三 份 ( 直 接 登 记 的 提 供 二 份 ) 6. 社 会 组 织 法 定 代 表 人 登 记 表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三 份 ( 直 接 登 记 的 提 供 二 份 ) 7. 社 会 组 织 负 责 人 备 案 表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三 份 ( 直 接 登 记 的 提 供 二 份 ) 99 丹 阳 市 民 政 局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设 立 登 记 8. 社 会 组 织 理 事 ( 董 事 ) 监 事 备 案 表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三 份 ( 直 接 登 记 的 提 供 二 份 ) 9. 验 资 报 告 或 或 银 行 进 账 单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10. 场 所 使 用 证 明 及 房 产 证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11. 捐 资 承 诺 书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12. 新 注 册 社 会 组 织 党 建 情 况 申 报 表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13. 社 会 组 织 办 事 机 构 备 案 表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三 份 ( 直 接 登 记 的 提 供 二 份 ) 14. 从 业 人 员 名 单 15. 申 请 材 料 真 实 性 承 诺 书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16. 社 会 组 织 章 程 核 准 表 及 章 程 原 件 三 份 17. 社 会 组 织 信 息 备 案 表 原 件 一 份 100 丹 阳 市 民 政 局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变 更 1.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的 理 事 会 会 议 纪 要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29

登 记 2. 社 会 组 织 变 更 登 记 表 原 件 三 份 ( 直 接 登 记 的 提 供 二 份 ) 3.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正 副 本 原 件 一 份 4. 社 会 组 织 章 程 核 准 表 ( 修 改 说 明 应 对 照 新 旧 章 程 说 明 全 部 修 改 内 容 ) 原 件 三 份 ( 直 接 登 记 的 提 供 二 份 ) 5. 修 改 后 章 程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三 份 ( 直 接 登 记 的 提 供 二 份 ) 6. 变 更 后 新 住 所 的 产 权 证 明 租 赁 合 同 或 其 他 证 明 文 件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 仅 变 更 住 所 时 提 供 ) 7. 社 会 组 织 法 定 代 表 人 登 记 表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三 份 ( 直 接 登 记 的 提 供 二 份 ) 8. 原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离 任 审 计 报 告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 仅 变 更 法 定 代 表 人 时 提 供 ) 9. 验 资 报 告 一 份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 仅 变 更 法 注 册 ( 开 办 ) 资 金 时 提 供 ) 10. 捐 资 承 诺 书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 仅 变 更 法 注 册 ( 开 办 ) 资 金 时 提 供 ) 11. 原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不 再 承 担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职 责 的 文 件 和 新 的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同 意 承 担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职 责 的 文 件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分 ( 仅 变 更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时 提 供 ) 12. 社 会 组 织 理 事 ( 董 事 ) 监 事 负 责 人 变 动 备 案 表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三 份 ( 直 接 登 记 的 提 供 二 份 )( 仅 理 事 ( 董 事 ) 监 事 负 责 人 变 动 时 提 供 ) 13. 社 会 组 织 理 事 ( 董 事 ) 监 事 备 案 表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三 份 ( 直 接 登 记 的 提 供 二 份 )( 仅 理 事 ( 董 事 ) 监 事 变 动 时 提 供 ) 14. 社 会 组 织 负 责 人 备 案 表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三 份 ( 直 接 登 记 的 提 供 二 份 ) ( 仅 负 责 人 变 动 时 提 供 ) 101 丹 阳 市 民 政 局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年 检 1.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年 检 报 告 书 原 件 三 份 ( 直 接 登 记 的 提 供 二 份 ) 30

2.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证 书 副 本 原 件 一 份 3. 年 度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4. 已 取 得 执 业 许 可 证 的, 提 交 执 业 许 可 证 副 本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1. 养 老 机 构 设 立 申 请 书 原 件 一 份 2.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任 职 文 件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登 记 表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3. 养 老 机 构 名 称 核 准 通 知 书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102 丹 阳 市 民 政 局 103 丹 阳 市 民 政 局 县 级 养 老 机 构 设 立 登 记 县 级 养 老 机 构 变 更 登 记 4. 服 务 场 所 的 自 有 产 权 证 明 或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5. 建 设 单 位 的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证 明, 卫 生 防 疫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的 验 收 报 告 或 审 查 意 见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6. 公 安 消 防 部 门 出 具 的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审 核 消 防 验 收 合 格 意 见, 或 者 消 防 备 案 凭 证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7. 验 资 报 告 和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8. 机 构 章 程 和 管 理 制 度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9. 管 理 人 员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和 服 务 人 员 名 单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和 健 康 状 况 证 明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10. 新 增 床 位 核 定 表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1. 养 老 机 构 变 更 登 记 表 原 件 三 份 2.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对 变 更 登 记 事 项 同 意 变 更 的 文 件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3.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任 职 文 件 或 登 记 表 ( 仅 限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变 更 )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31

104 丹 阳 市 民 政 局 地 名 的 命 名 更 名 105 丹 阳 市 民 政 局 福 利 企 业 资 格 认 定 4.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离 任 审 计 报 告 ( 仅 限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变 更 )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5. 床 位 核 定 表 ( 仅 限 床 位 数 变 更 )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6. 到 期 换 证 补 证 的 需 提 交 到 期 换 证 ( 补 证 ) 登 记 表 ( 仅 限 证 书 到 期, 无 其 他 变 更 事 项 的 ) 原 件 三 份 1. 地 名 预 核 准 申 请 书 原 件 一 份 2. 土 地 挂 牌 出 让 成 交 确 认 书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3. 地 名 正 式 命 名 申 请 书 原 件 一 份 4.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5. 土 地 使 用 证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6. 发 改 委 立 项 核 准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7. 工 程 建 设 规 划 平 面 图 ( 盖 规 划 方 案 审 批 专 用 章 )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8. 社 区 办 公 用 房 移 交 手 续 9. 标 准 地 名 信 息 表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 小 区 道 路 桥 梁 ) 1. 福 利 企 业 资 格 审 核 认 定 表 原 件 四 份 2. 企 业 通 过 银 行 等 金 融 机 构 向 每 位 残 疾 人 职 工 支 付 工 资 的 凭 证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3. 社 保 部 门 出 具 的 企 业 为 每 位 残 疾 人 职 工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缴 费 记 录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4. 残 疾 人 职 工 工 种 安 排 表 及 残 疾 人 职 工 岗 位 说 明 书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5.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6. 适 合 安 置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可 行 性 报 告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7. 企 业 与 每 位 残 疾 人 职 工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8. 企 业 在 职 职 工 的 花 名 册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32

9. 残 疾 人 职 工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证 或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军 人 证 (1-8 级 )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10. 安 置 残 疾 人 上 岗 工 作 的 基 本 设 施 说 明 书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1. 江 苏 省 福 利 企 业 变 更 登 记 表 原 件 四 份 2. 变 更 后 的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和 税 务 登 记 证 及 企 业 工 商 变 更 核 准 通 知 书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3. 原 社 会 福 利 企 业 证 书 正 副 本 原 件 一 份 4. 残 疾 职 工 变 动 登 记 表 原 件 四 份 106 丹 阳 市 民 政 局 福 利 企 业 变 更 5. 残 疾 人 职 工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证 或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军 人 证 (1 至 8 级 )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6. 企 业 在 职 职 工 的 花 名 册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7. 企 业 通 过 银 行 等 金 融 机 构 向 每 位 残 疾 人 职 工 支 付 工 资 的 凭 证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8. 社 保 部 门 出 具 的 企 业 为 每 位 残 疾 人 职 工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缴 费 记 录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107 丹 阳 市 民 政 局 建 设 公 墓 的 审 核 ( 初 审 ) 9. 职 工 增 减 人 员 变 动 表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10. 职 工 组 成 状 况 汇 总 表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1. 建 设 公 墓 单 位 申 请 和 县 级 民 政 部 门 同 意 建 设 公 墓 请 示 原 件 二 份 2. 国 土 部 门 出 具 的 土 地 使 用 证 土 地 使 用 文 件 或 土 地 使 用 预 批 文 件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二 份 3. 县 以 上 规 划 部 门 出 具 符 合 本 区 域 内 土 地 使 用 规 划 文 件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二 份 33

4. 县 以 上 环 保 部 门 出 具 符 合 环 保 要 求 的 意 见 或 环 评 报 告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二 份 5. 县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建 设 公 墓 的 意 见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二 份 1. 家 属 申 请 追 认 革 命 烈 士 的 书 面 申 请 ( 需 单 位 或 乡 镇 街 道 证 明 身 份 ) 原 件 一 份 2. 牺 牲 者 生 前 同 事 战 友 领 导 或 知 情 者 ( 二 至 三 人 )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一 份 108 丹 阳 市 民 政 局 烈 士 评 定 ( 代 市 政 府 复 查 ) 3. 牺 牲 者 有 关 档 案 记 载 历 史 佐 证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4. 当 地 群 众 座 谈 会 记 录 原 件 一 份 5. 牺 牲 者 生 前 工 作 单 位 或 乡 镇 街 道 申 报 追 烈 专 题 报 告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6. 追 认 革 命 烈 士 呈 批 登 记 表 原 件 三 份 1. 评 残 审 批 表 ( 贴 本 人 近 期 二 寸 免 冠 彩 色 照 片, 人 民 警 察 须 着 制 式 服 装 ) 原 件 四 份 2. 申 请 人 签 名 的 书 面 申 请 书 原 件 一 份 3. 原 始 档 案 记 载 或 原 始 医 疗 证 明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109 丹 阳 市 民 政 局 评 残 报 批 ( 初 审 ) 4. 申 请 人 目 前 所 在 工 作 单 位 街 道 办 事 处 或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申 请 评 残 的 书 面 意 见 原 件 一 份 5. 申 请 人 身 份 证 户 口 簿 复 印 件 一 份 6. 退 伍 ( 转 业 复 员 ) 军 人 登 记 表 复 印 件 ( 退 役 人 员 ) 或 公 务 员 登 记 表 复 印 件 或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机 关 ( 单 位 ) 工 作 人 员 登 记 表 ( 公 务 员 或 参 公 人 员 ) 或 见 义 勇 为 认 定 书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7. 本 人 签 字 的 评 残 承 诺 书 原 件 一 份 8. 评 残 情 况 的 公 示 材 料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9. 优 抚 对 象 档 案 信 息 录 入 申 请 表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10. 残 情 医 学 鉴 定 相 关 的 医 疗 诊 断 证 明 检 查 报 告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34

11. 伤 残 证 件 原 件 及 诊 疗 记 录 原 件 一 份 1. 申 请 人 签 名 的 书 面 申 请 书 原 件 一 份 2. 申 请 人 目 前 所 在 工 作 单 位 街 道 办 事 处 或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申 请 调 残 的 书 面 意 见 原 件 一 份 110 丹 阳 市 民 政 局 调 残 报 批 ( 初 审 ) 111 丹 阳 市 民 政 局 带 病 回 乡 退 伍 军 人 审 批 ( 初 审 ) 3. 申 请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或 户 口 簿 复 印 件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4. 本 人 签 字 的 调 残 承 诺 书 原 件 一 份 5. 调 残 情 况 的 公 示 材 料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6. 残 情 医 学 鉴 定 相 关 的 医 疗 诊 断 证 明 检 查 报 告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7. 调 残 审 批 表 ( 贴 本 人 近 期 二 寸 免 冠 彩 色 照 片, 人 民 警 察 须 着 制 式 服 装 ) 原 件 三 份 8. 伤 残 证 件 原 件 及 诊 疗 记 录 原 件 一 份 9. 原 评 定 ( 调 整 ) 残 疾 等 级 的 审 批 表 复 印 件 一 份 1. 本 人 书 面 申 请 书 原 件 一 份 2. 退 伍 军 人 证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3. 身 份 证 和 户 口 簿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4. 加 盖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印 章 的 退 伍 军 人 登 记 表 复 印 件 一 份 5. 符 合 申 报 要 求 的 军 队 医 院 证 明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6. 盖 有 医 院 病 历 管 理 部 门 印 章 的 近 期 慢 性 病 ( 特 指 原 军 队 医 院 证 明 中 记 载 的 慢 性 病 ) 就 诊 病 历 复 印 件 及 相 关 医 疗 检 查 报 告 诊 断 结 论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7. 村 ( 居 ) 委 会 证 明 ( 对 申 请 人 无 固 定 收 入 家 庭 生 活 状 况 生 活 是 否 困 难 进 行 核 实 并 出 具 证 明 )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8.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出 具 的 未 就 业 和 未 享 受 社 保 待 遇 证 明 或 个 人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的 凭 证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9. 近 期 一 寸 免 冠 彩 色 照 片 原 件 四 份 10. 申 请 人 签 写 的 承 诺 书 原 件 一 份 35

112 丹 阳 市 民 政 局 城 乡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审 批 113 丹 阳 市 民 政 局 婚 姻 登 记 ( 结 婚 ) 114 丹 阳 市 民 政 局 婚 姻 登 记 ( 离 婚 ) 115 丹 阳 市 民 政 局 收 ( 送 ) 养 登 记 11. 公 示 情 况 表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12. 与 用 人 单 位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的 有 关 协 议 1. 户 主 或 者 其 委 托 人 以 家 庭 为 单 位 向 户 籍 所 在 地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2. 城 乡 低 保 家 庭 基 本 情 况 申 报 表 3.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申 请 人 承 诺 书 申 请 救 助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对 授 权 声 明 书 4. 家 庭 成 员 的 收 入 类 证 明 : 就 业 收 入 证 明 ; 失 业 人 员 应 当 提 供 户 籍 所 在 地 镇 ( 街 道 区 ) 以 上 人 社 部 门 出 具 的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培 训 和 推 荐 就 业 记 录 材 料 5. 身 份 证 户 口 簿 6. 离 婚 证 残 疾 证 病 情 证 明 在 读 学 生 证 明 房 产 租 赁 证 明 等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1. 本 人 的 户 口 簿 身 份 证 2. 本 人 无 配 偶 以 及 与 对 方 当 事 人 没 有 直 系 血 亲 和 三 代 以 内 旁 系 血 亲 关 系 的 签 字 声 明 1. 本 人 的 户 口 簿 身 份 证 2. 本 人 的 结 婚 证 3. 双 方 当 事 人 共 同 签 署 的 离 婚 协 议 书 离 婚 协 议 书 应 当 载 明 当 事 人 自 愿 离 婚 的 意 思 表 示 以 及 对 子 女 抚 养 财 产 及 债 务 处 理 等 事 项 协 商 一 致 的 意 见 1. 收 养 申 请 书 原 件 一 份 2. 收 养 人 的 居 民 户 口 簿 和 居 民 身 份 证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3. 由 收 养 人 所 在 单 位 或 者 村 民 委 员 会 居 民 委 员 会 出 具 的 本 人 婚 姻 状 况 有 无 子 女 和 抚 养 教 育 被 收 养 人 的 能 力 等 情 况 的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4. 收 养 人 在 县 级 以 上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未 患 有 在 医 学 上 认 为 不 应 当 收 养 子 女 的 疾 病 的 身 体 健 康 检 查 证 明 原 件 一 份 5. 收 养 查 找 不 到 生 父 母 的 弃 婴 儿 童 的, 并 应 当 提 交 收 养 人 经 常 居 住 地 计 划 生 育 部 门 出 具 的 收 养 人 生 育 情 况 证 明 ; 收 养 继 子 女 的, 可 以 只 提 交 居 民 户 口 簿 居 民 身 份 证 和 收 养 人 与 被 收 养 人 生 父 或 者 生 母 结 婚 的 证 明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6. 送 养 人 的 居 民 户 口 簿 和 居 民 身 份 证 ( 组 织 作 监 护 人 的, 提 交 其 负 责 人 的 身 份 证 件 )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7. 收 养 法 规 定 送 养 时 应 当 征 得 其 他 有 抚 养 义 务 的 人 同 意 的, 并 提 交 其 他 有 36

116 丹 阳 市 民 政 局 解 除 收 养 关 系 登 记 117 丹 阳 市 民 政 局 五 保 三 无 审 批 118 丹 阳 市 民 政 局 孤 儿 审 批 抚 养 义 务 的 人 同 意 送 养 的 书 面 意 见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8.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为 送 养 人 的, 并 应 当 提 交 弃 婴 儿 童 进 入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的 原 始 记 录, 公 安 机 关 出 具 的 捡 拾 弃 婴 儿 童 报 案 的 证 明, 或 者 孤 儿 的 生 父 母 死 亡 或 者 宣 告 死 亡 的 证 明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9. 监 护 人 为 送 养 人 的, 并 应 当 提 交 实 际 承 担 监 护 责 任 的 证 明, 孤 儿 的 父 母 死 亡 或 者 宣 告 死 亡 的 证 明, 或 者 被 收 养 人 生 父 母 无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并 对 被 收 养 人 有 严 重 危 害 的 证 明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10. 生 父 母 为 送 养 人 的, 并 应 当 提 交 与 当 地 计 划 生 育 部 门 签 订 的 不 违 反 计 划 生 育 规 定 的 协 议 ; 有 特 殊 困 难 无 力 抚 养 子 女 的, 还 应 当 提 交 其 所 在 单 位 或 者 村 ( 居 ) 委 会 出 具 的 送 养 人 有 特 殊 困 难 的 证 明 其 中, 因 丧 偶 或 者 一 方 下 落 不 明 由 单 方 送 养 的, 还 应 当 提 交 配 偶 死 亡 或 者 下 落 不 明 的 证 明 ; 子 女 由 三 代 以 内 同 辈 旁 系 血 亲 收 养 的, 还 应 当 提 交 公 安 机 关 出 具 的 或 者 经 过 公 证 的 与 收 养 人 有 亲 属 关 系 的 证 明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11. 被 收 养 人 是 残 疾 儿 童 的, 并 应 当 提 交 县 级 以 上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该 儿 童 的 残 疾 证 明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12. 被 收 养 人 与 送 养 人 的 关 系 证 明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13. 被 收 养 人 二 寸 彩 色 照 片 一 张 与 收 养 人 的 二 寸 彩 色 照 片 合 影 一 张 原 件 一 份, 收 养 人 夫 妻 双 方 二 寸 彩 色 照 片 各 一 张 原 件 一 份 ; 送 养 人 应 当 提 交 2 张 2 寸 近 期 半 身 免 冠 合 影 或 者 单 人 照 片 原 件 一 份 1. 收 养 人 户 口 薄 身 份 证 ;( 原 件 复 印 件 一 份 ) 2. 收 养 登 记 证 和 解 除 收 养 关 系 的 书 面 协 议 ;( 原 件 一 份 ) 3. 共 同 到 被 收 养 人 常 住 户 口 所 在 地 的 收 养 登 记 机 关 办 理 解 除 收 养 关 系 1. 个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2. 填 报 农 村 五 保 供 养 人 员 审 批 表 3. 户 口 簿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4. 家 庭 状 况 和 经 济 条 件 证 明 5. 民 主 评 议 公 示 6. 五 保 供 养 协 议 1. 在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内 集 中 供 养 的 : 统 一 由 福 利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并 出 具 入 院 时 的 原 始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2. 社 会 散 居 孤 儿 : 由 孤 儿 监 护 人 向 孤 儿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街 道 办 事 处 或 乡 ( 镇 ) 人 民 政 府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提 交 孤 儿 本 人 近 期 1 寸 免 冠 照 片 2 张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一 份 3. 孤 儿 身 份 证 或 户 口 本 监 护 人 身 份 证 或 户 口 本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二 份 37

119 丹 阳 市 民 政 局 120 丹 阳 市 司 法 局 121 丹 阳 市 司 法 局 老 复 员 军 人 老 残 疾 军 人 遗 孀 生 活 补 助 审 批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法 律 服 务 执 业 证 年 度 注 册 初 审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年 度 检 查 初 审 4. 根 据 孤 儿 致 孤 原 因, 提 供 下 列 对 应 的 证 明 材 料 : 公 安 机 关 出 具 的 孤 儿 父 母 死 亡 或 失 踪 证 明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二 份 ; 人 民 法 院 宣 告 孤 儿 父 母 死 亡 或 失 踪 的 证 明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二 份 5. 已 满 18 周 岁 在 校 就 读 的 孤 儿, 需 提 交 就 读 学 校 出 具 的 在 读 证 明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二 份 6. 填 写 镇 江 市 儿 童 福 利 证 发 放 登 记 表 江 苏 省 孤 儿 档 案 原 件 三 份 1. 申 请 人 身 份 证 户 口 簿 复 印 件 结 婚 证 2. 老 复 员 军 人 老 残 疾 军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和 死 亡 证 明 3. 申 请 人 无 固 定 收 入 证 明 1.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执 业 证 2.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年 度 注 册 登 记 表 3.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上 年 工 作 总 结 1.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2.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年 度 检 查 登 记 表 3.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上 年 工 作 总 结 1. 身 份 证 或 者 其 他 有 效 的 身 份 证 明, 授 权 委 托 书 2. 经 济 困 难 证 明 122 丹 阳 市 司 法 局 决 定 给 予 法 律 援 助 3. 有 关 案 件 材 料 1. 机 构 的 协 议 或 者 章 程 2. 从 业 人 员 身 份 证 明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主 管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的 负 责 人 具 备 会 计 师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的 证 明 材 料 123 丹 阳 市 财 政 局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资 格 审 3. 主 管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的 负 责 人 持 有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专 职 从 业 人 员 在 批 机 构 专 职 从 业 的 书 面 承 诺 4. 办 公 地 址 及 办 公 用 房 产 权 或 者 使 用 权 证 明 5.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规 范 和 财 务 会 计 管 理 制 度 6.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机 构 名 称 的 有 关 材 料 124 丹 阳 市 财 政 局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审 批 ( 变 1. 变 更 事 项 相 关 有 效 证 明 更 ) 2.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125 丹 阳 市 财 政 局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审 批 ( 调 1.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转 ) 2. 工 作 证 明 ( 或 户 籍 证 明 居 住 证 明 ) 126 丹 阳 市 财 政 局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审 批 ( 申 1.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1 份 38

127 丹 阳 市 财 政 局 领 ) 2. 江 苏 省 会 计 人 员 基 本 信 息 表 3. 近 期 一 寸 彩 色 免 冠 证 件 照 一 张 4. 全 日 制 和 非 全 日 制 中 专 ( 含 ) 以 上 最 高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1 份 5. 如 具 有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提 供 证 书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1 份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审 批 (( 补 领 )) 6. 如 具 有 注 册 会 计 师 注 册 税 务 师 注 册 评 估 师 等 相 关 执 业 资 格 的, 提 供 证 书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1 份 1. 身 份 证 原 件 2. 江 苏 省 会 计 人 员 基 本 信 息 表 3. 市 级 以 上 媒 体 刊 登 的 遗 失 声 明 4. 近 期 一 寸 彩 色 免 冠 证 件 照 一 张 128 丹 阳 市 财 政 局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1.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副 本 129 丹 阳 市 财 政 局 受 理 和 处 理 政 府 采 购 1. 政 府 采 购 投 诉 书 及 投 诉 书 副 本 供 应 商 的 投 诉 2. 投 诉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1 份 130 丹 阳 市 人 社 局 特 殊 工 时 审 批 131 丹 阳 市 人 社 局 举 办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审 批 1. 企 业 实 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或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的 请 示 和 申 报 表 ( 原 件 一 式 三 份 ) 2.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及 复 印 件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盖 章 一 式 三 份 ) 3. 企 业 实 施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或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的 方 案, 其 内 容 包 括 : 实 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或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的 具 体 工 种 或 岗 位 涉 及 职 工 人 数 实 行 期 限 工 资 支 付 和 休 息 休 假 方 法 劳 动 保 护 和 安 全 卫 生 条 件 措 施 等 ( 原 件 一 式 三 份 ) 4. 企 业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 职 工 大 会 ) 或 者 工 会 组 织 对 实 施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或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方 案 的 书 面 意 见 以 及 公 示 情 况 的 报 告 ( 原 件 一 式 三 份 ) 5. 实 行 期 限 期 满 企 业 再 次 申 请 的, 应 当 书 面 报 告 此 前 实 施 方 案 的 执 行 情 况 ( 原 件 一 式 三 份 ) 6. 用 工 单 位 申 请 岗 位 使 用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的, 应 当 提 供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的 书 面 意 见 ( 原 件 一 式 三 份 ) 1. 江 苏 省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申 办 报 告 主 要 内 容 应 当 包 括 : 举 办 者 培 养 目 标 办 学 规 模 办 学 层 次 办 学 形 式 办 学 条 件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39

经 费 筹 措 与 管 理 使 用 等 ( 原 件 1 份 ) 2. 江 苏 省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审 批 表 原 件 一 式 三 份 3. 拟 办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的 章 程 发 展 规 划 和 有 关 管 理 制 度 ( 原 件 1 份 ) 4. 举 办 者 的 资 格 证 明 材 料 : 社 会 组 织 申 请 办 学 的, 应 提 供 举 办 者 的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材 料 (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复 印 件 等 ); 个 人 申 请 办 学 的, 应 提 交 身 份 证 学 历 职 称 或 职 业 资 格 证 复 印 件 个 人 简 历 及 具 有 政 治 权 利 和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证 明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各 1 份 ) 5. 拟 办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理 事 会 ( 董 事 会 ) 成 员 名 册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的 相 关 证 件 证 书 证 明 复 印 件 以 及 聘 用 协 议 ( 详 见 第 八 条 )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各 1 份 ) 6. 法 定 机 构 出 具 的 用 于 办 学 的 固 定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注 册 资 金 验 资 报 告 及 其 他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各 1 份 ) 7. 用 作 办 公 培 训 的 场 地 证 明 及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意 见 书 利 用 自 有 场 地 举 办 学 校 的, 应 提 交 场 地 产 权 证 明 ; 租 借 场 地 的, 应 提 交 与 产 权 人 ( 或 授 权 使 用 人 ) 签 订 的 自 申 请 之 日 起 不 少 于 3 年 的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租 赁 合 同 及 场 地 所 有 权 证 明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各 1 份 ) 8. 满 足 教 学 和 技 能 训 练 的 主 要 设 施 设 备 的 清 单 及 发 票 复 印 件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各 1 份 ) 9. 与 培 训 专 业 ( 职 业 工 种 ) 相 对 应 的 教 学 ( 培 训 ) 计 划 大 纲 和 教 材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各 1 份 ) 10. 有 关 证 明 证 书 证 件 教 材 等 除 提 交 复 印 件 ( 目 录 ) 外, 还 应 提 供 相 应 原 件 供 行 政 审 批 部 门 核 对 证 照 证 书 证 件 是 外 文 的 应 翻 译 成 中 文 并 公 证 1. 民 办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所 站 申 请 表 原 件 1 份 132 丹 阳 市 人 社 局 民 办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设 立 审 批 2. 民 办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所 站 审 批 表 原 件 1 份 3. 具 有 与 所 鉴 定 工 种 ( 专 业 ) 及 其 等 级 或 类 别 相 适 应 的 考 核 场 地 和 设 备 ( 复 印 件 1 份 ) 4. 具 有 与 所 鉴 定 工 种 ( 专 业 ) 及 其 等 级 或 类 别 操 作 技 能 考 核 相 适 应 的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的 检 测 仪 器 ( 复 印 件 1 份 ) 40

5. 有 专 ( 兼 ) 职 的 组 织 管 理 人 员 和 考 评 员 133 丹 阳 市 人 社 局 134 135 丹 阳 市 人 社 局 ( 医 保 中 心 ) 丹 阳 市 人 社 局 ( 医 保 中 心 ) 台 港 澳 人 员 在 内 地 就 业 许 可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零 售 药 店 定 点 资 格 审 查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医 疗 机 构 定 点 资 格 审 查 6. 有 完 善 的 管 理 办 法 ( 复 印 件 1 份 ) 1. 台 湾 香 港 澳 门 居 民 在 内 地 就 业 申 请 表 ( 原 件 一 式 三 份 ) 2. 聘 用 单 位 的 申 请 报 告 ( 说 明 聘 用 原 因 及 理 由 )( 原 件 1 份 ) 3. 聘 用 单 位 与 聘 用 的 台 港 澳 人 员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各 1 份 ) 4. 台 湾 居 民 来 往 大 陆 通 行 证 或 港 澳 同 胞 回 乡 ( 通 行 ) 证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各 1 份 ) 5. 健 康 检 查 证 明 书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各 1 份 ) 6. 拟 聘 用 的 台 港 澳 人 员 的 履 历 证 明 ( 原 件 1 份 ) 7. 拟 聘 用 的 台 港 澳 人 员 从 事 该 项 工 作 的 资 格 证 明 ( 原 件 1 份 ) 8. 所 在 地 公 安 机 关 出 具 的 住 宿 登 记 证 明 ( 复 印 件 1 份 ) 9. 企 业 的 批 准 证 书 营 业 执 照 及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复 印 件 1 份 ) 10. 近 期 同 底 二 寸 免 冠 半 身 照 片 一 张 1. 丹 阳 市 医 疗 保 险 定 点 零 售 药 店 资 格 申 请 书 2. 市 场 管 理 部 门 和 物 价 部 门 监 督 检 查 合 格 的 证 明 材 料 3. 药 品 经 营 品 种 清 单 4.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和 营 业 执 照 的 副 本 ( 复 印 件, 下 同 ) 5. 职 工 名 册 和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职 称 证 明 材 料 及 与 零 售 药 店 签 订 的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6.GSP 认 证 证 书 复 印 件 或 在 国 家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GSP 认 证 现 场 验 收 的 证 明 材 料 7. 卫 生 部 门 发 放 的 药 品 营 业 人 员 健 康 证 8. 本 店 职 工 参 加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缴 费 凭 证 1.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资 格 申 请 表 2.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副 本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营 利 性 医 疗 机 构 还 需 提 供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41

136 丹 阳 市 人 社 局 ( 医 保 中 心 ) 137 丹 阳 市 人 社 局 工 伤 认 定 对 定 点 医 药 机 构 的 审 核 结 算 3.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或 军 队 对 外 有 偿 服 务 许 可 证 副 本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4. 房 屋 产 权 证 明, 使 用 权 证 明 或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租 赁 合 同 需 同 时 提 供 房 产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登 记 证 明 5. 医 疗 机 构 平 面 结 构 和 所 处 市 区 地 理 位 置 示 意 图 6. 医 疗 设 备 清 单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花 名 册 及 其 技 术 职 称 证 书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注 册 证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7.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出 具 的 等 级 医 疗 机 构 证 明 材 料 1. 医 疗 保 险 费 用 统 计 分 析 表 1.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表 ( 原 件 )1 份 2. 与 用 人 单 位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 包 括 事 实 劳 动 关 系 )( 复 印 件 )1 份 3. 医 疗 诊 断 证 明 或 者 职 业 病 诊 断 证 明 书 ( 或 者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书 )( 原 件 ) 1 份 138 丹 阳 市 人 社 局 139 丹 阳 市 人 社 局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基 数 核 定 办 理 失 业 保 险 手 续 ( 失 业 保 险 待 遇 审 核 与 申 领 ) 1. 丹 阳 市 职 工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工 资 花 名 册 原 件 一 式 二 份 1. 身 份 证 ( 复 印 件 三 份 ) 2. 终 止 或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证 明 ( 原 件 一 份 ) 3. 就 业 创 业 证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三 份 ) 4. 录 用 ( 退 工 ) 登 记 备 案 表 ( 原 件 一 份 ) 5. 失 业 保 险 金 待 遇 申 领 表 ( 原 件 二 份 ) 6. 新 参 保 人 员 登 记 卡 或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增 员 表 ( 原 件 一 份 ) 140 丹 阳 市 人 社 局 企 业 经 济 性 裁 减 人 员 备 案 1. 已 履 行 程 序 的 材 料 ( 原 件 )1 份 2. 企 业 裁 减 人 员 报 告 书 ( 原 件 )1 份 3. 裁 员 实 施 方 案 ( 原 件 )1 份 4. 裁 员 条 件 证 明 材 料 ( 原 件 )1 份 5. 工 会 代 表 或 者 职 工 代 表 的 个 人 资 料 ( 原 件 )1 份 42

141 丹 阳 市 人 社 局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发 放 142 丹 阳 市 人 社 局 留 学 人 员 创 业 园 申 报 143 丹 阳 市 人 社 局 企 业 年 金 备 案 144 丹 阳 市 人 社 局 就 业 登 记 ( 录 用 登 记 备 案 ) 6. 工 会 法 人 资 格 证 书 ( 复 印 件 )1 份 7.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 复 印 件 )1 份 1. 镇 江 市 核 发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花 名 册 2. 镇 江 市 核 发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审 批 表 ( 原 件 一 式 两 份 并 盖 章 ) 1. 省 辖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的 申 请 报 告 2. 设 立 留 学 人 员 创 业 园 的 证 明 材 料 3. 鼓 励 留 学 人 员 创 业 的 政 策 措 施 4. 创 业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情 况 5. 在 园 和 毕 业 留 学 人 员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一 览 表 1. 用 人 单 位 建 立 企 业 年 金 计 划 : 备 案 函 企 业 年 金 方 案 ( 附 件 1)( 实 施 细 则 附 件 2) 基 本 情 况 简 表 ( 附 件 4) 重 点 情 况 说 明 职 工 ( 代 表 ) 大 会 决 议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证 明 ( 附 件 5) 2. 下 属 单 位 加 入 集 团 公 司 企 业 年 金 计 划 : 备 案 函 企 业 年 金 方 案 实 施 细 则 基 本 情 况 简 表 重 点 情 况 说 明 职 工 ( 代 表 ) 大 会 决 议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证 明 3. 企 业 年 金 方 案 ( 实 施 细 则 ) 重 要 条 款 变 更 : 备 案 函 调 整 后 的 企 业 年 金 方 案 ( 实 施 细 则 ) 调 整 对 照 说 明 职 工 ( 代 表 ) 大 会 决 议 4. 终 止 企 业 年 金 计 划 : 备 案 函 终 止 企 业 年 金 计 划 方 案 职 工 ( 代 表 ) 大 会 决 议 1. 丹 阳 市 录 用 登 记 备 案 花 名 册 ( 原 件 一 式 三 份 ) 2. 丹 阳 市 录 用 退 工 登 记 备 案 表 ( 原 件 一 式 一 份 ) 3. 就 业 创 业 证 ( 原 件 ) 4. 身 份 证 ( 复 印 件 一 份 ) 5. 用 人 单 位 与 被 录 用 人 员 签 定 的 劳 动 合 同 文 本 ( 原 件 一 份 ) 6. 初 次 办 理 录 用 登 记 备 案 手 续 的 单 位 还 须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及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各 一 份 ) 43

145 丹 阳 市 人 社 局 就 业 登 记 ( 退 工 登 记 备 案 ) 146 丹 阳 市 人 社 局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1. 解 除 ( 终 止 )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 原 件 一 份 ) 2. 丹 阳 市 录 用 退 工 登 记 备 案 表 ( 原 件 一 份 ) 3. 丹 阳 市 退 工 登 记 备 案 花 名 册 ( 原 件 一 式 三 份 ) 4. 身 份 证 ( 原 件 ) 5. 就 业 创 业 证 ( 原 件 ) 1. 法 人 代 表 身 份 证 ( 复 印 件 )1 份 2.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表 ( 一 式 二 份 盖 公 章 ) 3.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复 印 件 1 份 ) 4.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副 本 ( 复 印 件 1 份 ) 147 丹 阳 市 人 社 局 工 伤 保 险 费 率 的 确 定 1. 提 供 单 位 行 业 类 型 及 生 产 经 营 基 本 情 况 ( 原 件 )1 份 2. 提 供 单 位 的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 复 印 件 )1 份 148 丹 阳 市 人 社 局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支 付 1. 身 份 证 ( 原 件 ) 149 丹 阳 市 人 社 局 150 丹 阳 市 人 社 局 151 丹 阳 市 人 社 局 人 才 基 金 退 休 人 员 领 取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资 格 认 证 专 业 技 术 任 职 资 格 评 定 ( 初 级 ) 1. 身 份 证 ( 原 件 ) 1. 初 定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呈 报 表 原 件 1 份 2. 毕 业 证 书 原 件 复 印 件 1 份 3.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1 份 1. 丹 阳 市 人 才 开 发 基 金 专 项 资 助 申 请 表 ( 含 近 期 一 寸 照 片 ) 一 式 3 份 2. 毕 业 证 书 及 学 位 证 书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各 1 份 ) 3. 身 份 证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各 1 份 ) 4. 有 关 获 奖 证 书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各 1 份 ) 5. 个 人 和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各 1 份 ) 6. 个 人 社 保 账 号 7. 关 于 该 同 志 申 报 人 才 开 发 基 金 的 事 迹 材 料 ( 不 得 少 于 1000 字, 要 求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并 盖 章 )1 份 44

152 丹 阳 市 人 社 局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认 定 153 丹 阳 市 人 社 局 154 丹 阳 市 人 社 局 155 丹 阳 市 人 社 局 156 丹 阳 市 人 社 局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支 付 ( 辅 助 器 具 费 用 支 付 )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支 付 ( 工 伤 保 险 医 疗 费 用 支 付 )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支 付 ( 一 次 性 工 亡 补 助 金 丧 葬 补 助 金 供 养 抚 恤 金 支 付 )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支 付 (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金 工 伤 津 贴 护 理 费 支 付 ) 1.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申 请 表 2.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公 示 表 3. 身 份 证 ( 复 印 件 一 份 ) 4. 户 口 簿 ( 复 印 件 一 份 ) 5. 就 业 创 业 证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一 份 ) 6. 营 业 执 照 ( 需 免 税 的 提 供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一 份 ) 1. 工 伤 待 遇 结 算 表 ( 原 件 )1 份 2. 工 伤 认 定 书 ( 复 印 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1 份 3.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结 论 通 知 书 ( 复 印 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1 份 4. 安 装 辅 助 器 具 申 请 表 ( 原 件 )1 份 1. 工 伤 待 遇 结 算 表 ( 原 件 )1 份 2. 工 伤 认 定 书 ( 复 印 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1 份 3. 医 疗 费 用 发 票 ( 原 件 )1 份 4. 病 历 ( 复 印 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1 份 5. 出 院 小 结 ( 复 印 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1 份 6. 住 院 费 用 清 单 ( 复 印 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1 份 7. 转 上 级 医 院 需 出 具 转 院 证 ( 复 印 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1. 工 伤 待 遇 结 算 表 ( 原 件 )1 份 2. 工 伤 认 定 书 ( 复 印 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1 份 3. 户 口 注 销 证 明 或 医 学 死 亡 证 明 ( 复 印 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1 份 4. 供 养 直 系 亲 属 申 报 表 ( 原 件 )1 份 5. 供 养 直 系 亲 属 身 份 证 ( 复 印 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1 份 6. 火 化 发 票 ( 原 件 )1 份 7. 养 老 保 险 手 册 ( 原 件 )1 份 1. 工 伤 待 遇 结 算 表 ( 原 件 )1 份 2. 工 伤 认 定 书 ( 复 印 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1 份 3.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结 论 通 知 书 ( 复 印 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1 份 45

157 丹 阳 市 人 社 局 158 丹 阳 市 人 社 局 159 丹 阳 市 人 社 局 160 丹 阳 市 人 社 局 161 丹 阳 市 人 社 局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支 付 ( 一 次 性 医 疗 补 助 金 支 付 )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给 付 ( 产 前 检 查 费 用 申 领 )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给 付 ( 男 职 工 配 偶 生 育 医 疗 费 用 补 贴 ) 1. 工 伤 待 遇 结 算 表 ( 原 件 )1 份 2. 工 伤 认 定 书 ( 复 印 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1 份 3.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结 论 通 知 书 ( 复 印 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1 份 4. 企 业 职 工 减 员 表 ( 复 印 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1 份 5. 终 止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证 明 ( 复 印 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1 份 6. 领 取 一 次 性 就 业 补 助 金 收 据 ( 复 印 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1 份 1. 生 育 保 险 待 遇 申 报 表 ( 原 件 )1 份 2. 发 票 ( 原 件 )1 份 3. 病 历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1 份 ( 住 院 还 需 提 供 出 院 记 录 ) 1. 生 育 保 险 待 遇 申 报 表 ( 原 件 )1 份 2. 发 票 ( 原 件 )1 份 3. 育 龄 妇 女 健 康 服 务 证 或 二 胎 准 生 证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1 份 4.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1 份 5. 出 院 记 录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1 份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给 付 ( 女 1. 生 育 保 险 待 遇 申 报 表 ( 原 件 )1 份 职 工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 放 置 ( 取 出 ) 宫 内 节 育 器 2. 发 票 ( 原 件 )1 份 绝 育 及 复 通 手 术 ) 费 用 报 销 ) 3. 病 历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1 份 ( 住 院 还 需 提 供 出 院 记 录 )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给 付 ( 女 职 工 流 产 待 遇 申 领 ) 1. 生 育 保 险 待 遇 申 报 表 ( 原 件 )1 份 2. 发 票 ( 原 件 )1 份 3. 病 历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1 份 ( 住 院 还 需 提 供 出 院 记 录 ) 4. 育 龄 妇 女 健 康 服 务 证 或 二 胎 准 生 证 ( 已 婚 未 育 情 况 提 供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1 份 5. 结 婚 证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1 份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