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 验 室 资 质 认 定 内 审 员 质 量 负 责 人 培 训 苗 青
第 一 章 实 验 室 资 质 认 定 基 础 知 识 第 二 章 实 验 室 资 质 认 定 评 审 准 则 介 绍 ( 管 理 部 分 ) 第 三 章 如 何 做 好 内 审 和 管 理 评 审 第 四 章 实 验 室 资 质 认 定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章 实 验 室 资 质 认 定 基 础 知 识
引 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实 施 细 则 规 定 : 为 社 会 提 供 公 正 数 据 的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必 须 经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计 量 认 证 计 量 认 证 是 我 国 通 过 计 量 立 法, 对 凡 是 为 社 会 出 具 公 正 数 据 的 检 验 机 构 ( 实 验 室 ) 进 行 强 制 考 核 的 一 种 手 段, 是 具 有 中 国 特 色 政 府 对 第 三 方 实 验 室 的 行 政 许 可 ( 实 验 室 资 质 认 定 )
目 前 全 国 获 证 实 验 室 超 过 2 万 多 家 计 量 认 证 已 经 成 为 一 个 品 牌, 是 目 前 我 国 实 验 室 评 价 管 理 工 作 中 应 用 范 围 最 广 知 名 度 最 高 的 管 理 模 式 经 济 活 动 中 评 价 产 品 质 量 的 检 验 报 告 必 须 带 有 计 量 认 证 标 志 已 成 为 社 会 共 识
近 年 来, 在 国 家 发 布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部 门 发 布 的 部 门 规 章 中, 涉 及 到 行 业 资 质 许 可 时, 都 要 把 计 量 认 证 作 为 必 要 的 前 置 条 件 和 要 求 如 : 机 动 车 综 合 性 能 和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消 防 电 器 设 施 检 测 防 雷 产 品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交 通 工 程 质 量 等 检 测 机 构 都 被 国 家 和 行 业 相 关 规 定 要 求 : 取 得 行 业 许 可 时, 检 测 机 构 必 须 取 得 实 验 室 资 质 认 定 ( 计 量 认 证 ) 证 书 ( 相 应 能 力 )
一 实 验 室 资 质 认 定 的 种 类 实 验 室 资 质 认 定 包 括 二 种 类 型 1 计 量 认 证 对 象 是 依 法 设 立 向 社 会 出 具 具 有 证 明 作 用 的 数 据 和 结 果 的 检 测 和 校 准 实 验 室 注 : 本 准 则 的 校 准 : 指 检 测 实 验 室 的 内 部 校 准 和 非 法 定 性 社 会 校 准 实 验 室
2 审 查 认 可 验 收 : 对 象 是 质 检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设 置 系 统 内 的 监 督 检 验 职 能 的 质 检 机 构 授 权 : 对 象 是 质 检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授 权 的 非 系 统 内 的 承 担 监 督 检 验 职 能 的 质 检 机 构 go1
二 实 验 室 资 质 认 定 评 审 依 据 目 前, 我 国 对 实 验 室 的 资 质 认 定 评 审 的 依 据 是 : 实 验 室 资 质 认 定 评 审 准 则 检 测 机 构 要 想 获 得 或 保 持 实 验 室 资 质 ( 计 量 认 证 审 查 认 可 ), 就 必 须 按 实 验 室 资 质 认 定 评 审 准 则 建 立 一 套 完 整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并 保 证 管 理 体 系 持 续 有 效 地 运 行 和 持 续 得 到 改 进
第 二 章 实 验 室 资 质 认 定 评 审 准 则 介 绍
一 实 验 室 资 质 认 定 评 审 准 则 构 成 实 验 室 资 认 定 评 审 准 则 由 2 部 分 组 成 管 理 要 求 和 技 术 要 求 部 分 管 理 要 求 部 分 (11 个 要 素 22 条 ) 技 术 要 求 部 分 (8 个 要 素 53 条 ) 其 中 与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相 关 的 特 殊 条 款 19 条 ( 黑 体 字 部 分 ) 共 19 个 要 素 75 条
管 理 部 分 11 个 要 素 4.1 组 织 4.2 管 理 体 系 4.3 文 件 控 制 4.4 检 测 和 / 或 校 准 分 包 4.5 服 务 和 供 应 品 的 采 购 4.6 合 同 评 审 4.7 申 诉 和 投 诉 4.8 纠 正 措 施 预 防 措 施 及 改 进 4.9 记 录 4.10 内 部 审 核 4.11 管 理 评 审
技 术 部 分 8 个 要 素 5.1 人 员 5.2 设 施 和 环 境 条 件 5.3 检 测 和 校 准 方 法 5.4 设 备 和 标 准 物 质 5.5 量 值 溯 源 5.6 抽 样 和 样 品 处 置 5.7 结 果 质 量 控 制 5.8 结 果 报 告
二 评 审 准 则 管 理 部 分 介 绍
4.1 组 织 1 法 律 地 位 检 测 机 构 应 当 依 法 设 立, 保 证 客 观 公 正 和 独 立 地 从 事 检 测 校 准 和 检 查 活 动,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原 则 要 求 : 独 立 法 人, 允 许 非 独 立 法 人 ( 授 权 法 人 ) 但 国 家 和 行 业 主 管 理 部 门 有 规 定 的 应 按 其 规 定 检 测 机 构 名 称 应 与 营 业 执 照 机 构 成 立 批 文 一 致 机 构 名 称 及 法 律 地 位 发 生 变 化 应 办 理 变 更
2 场 所 和 检 测 设 备 设 施 1) 有 固 定 的 工 作 场 地 ( 办 公 检 测 ) 场 地 自 有 或 租 赁 ( 若 通 过 认 证 后 场 地 进 行 了 搬 迁 应 向 认 证 机 构 办 理 变 更 ) 2) 有 能 够 独 立 调 配 使 用 的 固 定 临 时 和 可 移 动 的, 能 正 确 开 展 检 测 的 设 备 和 设 施 设 备 自 有, 允 许 借 用 但 有 条 件 ( 仅 限 于 某 些 使 用 频 次 低 价 格 昂 贵 或 特 定 的 检 测 设 施 设 备 )
3 人 员 必 须 有 人 : 满 足 能 力 和 数 量 二 方 面 要 求 的 技 术 人 员 和 管 理 人 员 1) 人 员 能 力 : 管 理 人 员 的 管 理 素 质 技 术 知 识 应 当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体 系 的 要 求 相 适 应 ;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是 最 好 的 技 术 人 员, 否 则 不 能 进 行 有 效 的 管 理 技 术 人 员 的 专 业 知 识 技 能 应 当 与 检 测 领 域 相 适 应
2) 人 员 数 量 : 管 理 人 员 应 满 足 管 理 岗 位 人 数 的 需 求 ( 工 作 量 能 力 ) 技 术 人 员 至 少 满 足 每 个 产 品 或 项 目 有 二 个 及 以 上 的 专 业 检 测 人 员, 工 作 量 不 能 超 过 人 的 正 常 负 荷 人 员 应 稳 定, 临 时 聘 用 人 员 不 能 承 担 关 键 的 技 术 和 管 理 岗 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和 管 理 人 员 应 是 在 籍 人 员 或 正 式 劳 动 合 同 人 员 检 测 人 员 只 能 在 一 个 机 构 内 执 业
3) 人 员 任 命 及 上 岗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应 得 到 任 命 检 测 人 员 应 经 过 培 训, 持 证 上 岗 4) 人 员 变 更 最 高 管 理 者 技 术 负 责 人 质 量 负 责 人 授 权 签 字 人 变 更 需 报 发 证 机 关 或 其 授 权 的 部 门 确 认 省 认 证 管 理 要 求
4 建 立 各 类 人 员 岗 位 职 责 1) 人 员 职 责 应 覆 盖 所 有 与 检 测 工 作 有 关 的 人 员 2) 职 责 和 权 限 不 重 叠 不 冲 突, 不 遗 漏 相 互 间 应 协 调 3) 对 关 键 岗 位 上 的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指 定 代 理 人, 以 便 因 各 种 原 因 不 在 岗 位 时, 有 人 员 能 够 代 理 其 行 使 有 关 的 职 责 和 权 力 4) 要 设 立 质 量 监 督 员 ( 对 检 测 的 关 键 环 节 进 行 监 督 )
5 检 测 机 构 的 公 正 性 三 个 不 得, 防 止 商 业 贿 赂 (P-11) 1) 不 得 存 在 利 益 关 系 ; 2) 不 得 参 与 任 何 有 损 于 检 测 判 断 的 独 立 性 和 诚 信 度 的 活 动 ; 3) 不 得 又 当 运 动 员 又 当 裁 判 员 4) 检 测 工 作 不 应 受 任 何 来 自 内 外 部 的 不 正 当 的 商 业 财 务 和 其 他 方 面 的 压 力 和 影 响, 并 防 止 商 业 贿 赂
4.2 管 理 体 系 要 求 : 1 应 建 立 管 理 体 系 ( 依 据 本 准 则 ) 若 依 据 其 他 准 则 建 立 体 系, 则 应 注 意 应 符 合 本 准 则 的 特 殊 要 求 2 管 理 体 系 应 形 成 文 件, 即 编 制 与 本 组 织 相 适 宜 的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3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的 层 次 和 结 构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的 层 次 和 结 构 4 个 层 次 管 理 手 册 程 序 文 件 作 业 指 导 书 质 量 记 录 文 件 纲 领 性 文 件 阐 明 方 针 目 标 和 要 求 要 求 只 作 原 则 性 的 描 述, 不 指 出 途 径 做 什 么, 为 什 么 做, 何 人 做, 何 时 做 何 地 做, 如 何 做 ( 途 径 ) 某 事 的 具 体 操 作 和 实 施 所 有 质 量 活 动 的 见 证 性 材 料
4 要 学 习 宣 贯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使 所 有 相 关 人 员 理 解 并 有 效 贯 彻 实 施 ( 管 理 体 系 要 得 到 有 效 运 行 ) 并 得 到 不 断 改 进 最 高 管 理 者 应 采 取 有 效 的 渠 道, 使 建 立 的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得 到 有 效 的 宣 贯 和 运 行
4.3 文 件 控 制 1 应 控 制 文 件 类 别 内 部 文 件 :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各 类 规 章 制 度 外 部 文 件 : 检 测 标 准 与 检 测 有 关 的 上 级 部 门 各 项 规 定 和 法 律 法 规 2 文 件 形 式 纸 质 电 子 等 3 文 件 控 制 目 的 保 证 使 用 现 行 有 效 的 文 件
4 如 何 控 制 文 件 的 发 布 修 订 废 止 等 履 行 手 续 对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审 ( 查 新 检 查 ) 受 控 文 件 应 进 行 受 控 管 理 ( 标 识 登 录 发 放 借 阅 ) 电 子 载 体 的 文 件 应 有 效 的 方 法 进 行 控 制 ( 授 权 )
4.4 检 测 和 / 或 校 准 分 包 分 包 比 例 必 须 予 以 控 制 ( 限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频 次 低, 价 格 昂 贵 及 特 种 项 目 ) 接 受 分 包 的 实 验 室 一 定 要 符 合 本 准 则 的 要 求
4.5 服 务 和 供 应 品 的 采 购 1 控 制 对 象 对 检 测 质 量 有 影 响 的 服 务 和 供 应 品 的 选 择 购 买 验 收 和 储 存 进 行 管 理 和 控 制, 确 保 服 务 和 供 应 品 的 质 量 2 如 何 控 制 1) 评 价 2) 建 立 服 务 和 供 应 方 名 录 ; 3) 在 合 格 供 应 服 务 方 中 采 购 和 选 择 服 务
4.6 合 同 评 审 1 本 准 则 中 所 指 的 合 同 客 户 与 检 测 机 构 双 方 责 任 和 义 务 的 文 件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2 合 同 评 审 目 的 保 证 双 方 对 合 同 的 理 解 达 到 一 致, 使 客 户 要 求 能 够 得 到 满 足 实 验 室 在 与 客 户 签 订 合 约 前 应 与 客 户 充 分 沟 通, 真 正 了 解 客 户 需 求, 并 对 自 身 的 技 术 能 力 能 否 达 到 客 户 的 要 求 应 进 行 评 审
3 合 同 评 审 形 式 常 规 的 重 复 的 由 授 权 人 员 ( 业 务 受 理 员 ) 进 行 评 审, 满 足 要 求 的 由 其 与 客 户 签 订 合 同 ( 协 议 书 等 称 谓 ) 重 要 的 重 大 的 新 的 以 及 客 户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应 由 技 术 负 责 人 组 织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评 审 满 足 要 求 的 由 授 权 人 员 与 客 户 签 订 合 同 机 动 车 检 测 合 同 评 审 示 例 go2
4.7 申 诉 和 投 诉 应 建 立 完 善 的 申 诉 和 投 诉 处 理 机 制, 处 理 相 关 方 对 检 测 结 论 服 务 提 出 的 异 议 应 保 存 所 有 申 诉 和 投 诉 及 处 理 结 果 的 记 录 要 有 受 理 的 途 径 主 动 征 求 客 户 意 见
4.8 纠 正 措 施 预 防 措 施 及 改 进 在 确 认 了 不 符 合 工 作 时, 应 采 取 纠 正 措 施 在 确 定 了 潜 在 不 符 合 的 原 因 时, 应 采 取 预 防 措 施 实 验 室 应 通 过 实 施 纠 正 措 施 预 防 措 施 等 持 续 改 进 其 管 理 体 系
4.8 纠 正 措 施 预 防 措 施 及 改 进 纠 正 措 施 : 是 为 消 除 已 发 现 的 不 符 合 或 其 他 不 期 望 情 况 的 原 因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一 个 不 符 合 发 生 可 能 有 若 干 个 原 因, 采 取 纠 正 措 施 就 是 要 找 出 问 题 的 原 因, 消 除 原 因, 防 止 再 发 生 预 防 措 施 : 是 为 消 除 潜 在 不 合 格 或 其 他 潜 在 不 期 望 情 况 的 原 因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一 个 潜 在 的 不 合 格 可 能 由 若 干 个 原 因 引 起 的 采 取 预 防 措 施 就 是 为 了 防 止 发 生
不 符 合 工 作 指 : 管 理 或 技 术 活 动 不 符 合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或 检 测 技 术 规 范 或 标 准 的 要 求 不 符 合 工 作 发 现 途 径 : 客 户 投 诉 质 量 控 制 仪 器 检 定 或 校 准 消 耗 材 料 的 核 查 对 员 工 的 考 察 或 监 督 检 测 报 告 的 核 查 内 审 管 理 评 审 或 外 部 审 核 等
发 现 不 符 合 处 置 : 纠 正 分 析 原 因 纠 正 措 施 分 析 原 因 纠 正 纠 正 措 施 例 : go3
改 进 的 理 解 : 无 论 是 采 取 纠 正 措 施, 还 是 实 施 预 防 措 施 其 目 的 都 是 为 了 改 进 不 断 提 高 管 理 体 系 运 行 的 充 分 性 有 效 性, 保 证 检 测 结 果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建 立 运 行 后, 一 定 会 发 现 文 件 与 实 际 运 行 的 符 合 性, 充 分 性 和 客 户 要 求 等 因 素 变 化 以 及 实 验 室 自 身 对 管 理 体 系 建 设 不 断 提 高 的 需 求 和 改 进 所 以 说 管 理 体 系 的 不 断 改 进 是 永 恒 的 主 题
4.9 记 录 质 量 记 录 的 编 制 填 写 更 改 识 别 收 集 索 引 存 档 维 护 和 清 理 等 应 当 按 照 适 当 程 序 规 范 进 行 所 有 工 作 应 当 予 以 记 录
1 质 量 记 录 分 类 : 管 理 记 录 技 术 记 录 管 理 记 录 指 : 实 验 室 实 施 管 理 体 系 活 动 的 记 录, 如 : 内 部 审 核 管 理 评 审 纠 正 和 预 防 措 施 申 诉 与 投 诉 记 录 人 员 培 训 考 核 管 理 体 系 监 督 记 录 等 技 术 记 录 指 : 进 行 检 测 活 动 产 生 的 记 录, 包 括 抽 样 记 录 检 测 记 录 ( 计 算 导 出 的 结 果 报 告 及 图 表 等 ) 记 录 形 式 : 纸 质 文 件 电 子 版 本 等 其 他 介 质 形 式
2 记 录 要 求 1 编 制 要 信 息 足 够 ( 能 够 保 证 复 现 追 溯 ) 2 限 时 实 施 ( 真 实 客 观 清 晰 和 及 时 记 录 不 可 追 记 补 记 ) 3 填 写 更 改 要 规 范 4 保 密 保 存 条 件 保 存 期 限 清 理 要 合 理 合 法 5 电 子 记 录 应 有 保 护 措 施, 防 止 意 外 丢 失 和 非 授 权 人 修 改 6 易 检 索
4.10 内 部 审 核 内 部 审 核 是 实 验 室 按 照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规 定, 对 其 管 理 体 系 各 个 环 节 组 织 开 展 的 有 计 划 的 系 统 的 独 立 的 检 查 活 动 内 部 审 核 目 的 : 验 证 实 验 室 运 作 是 否 持 续 符 合 实 验 室 所 建 立 的 管 理 体 系 和 准 则 的 要 求, 是 否 得 到 有 效 地 实 施 内 审 活 动 是 管 理 体 系 是 否 有 效 运 行 的 重 要 标 志 之 一
内 部 审 核 特 点 1 由 经 过 培 训 且 有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审 核 人 员 应 独 立 于 被 审 核 工 作 2 内 部 审 核 活 动 应 覆 盖 管 理 体 系 的 全 部 要 素 和 所 有 活 动 审 核 员 按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计 划, 全 面 的 审 核 和 评 价 与 审 核 对 象 有 关 的 各 个 方 面 3 审 核 频 次 每 年 不 少 于 一 次 4 内 部 审 核 发 现 的 不 符 合 项 是 管 理 体 系 的 改 进 的 重 要 信 息, 应 作 为 管 理 评 审 的 重 要 输 入 材 料 之 一 3 审 核 采 用 的 是 抽 样 方 法, 有 风 险 性
监 督 员 与 内 审 员 的 区 别 质 量 监 督 员 熟 悉 检 测 方 法 检 测 过 程, 起 质 量 监 督 作 有 日 常 的 侧 重 于 技 术 方 面 的 检 查 按 规 定 的 分 工 检 查 对 检 查 目 的 清 楚 对 检 测 数 据 正 确 与 否 有 判 断 能 力 内 审 员 熟 悉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对 内 部 质 量 体 系 审 核 起 审 核 作 用 定 期 的 侧 重 于 管 理 方 面 检 查 审 外 部 门 ( 独 立 于 自 己 本 部 门 的 工 作 ) 必 须 经 过 培 训 由 取 得 内 审 员 资 格 的 人 担 任 对 是 否 符 合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有 判 断 能 力
4.11 管 理 评 审 由 最 高 管 理 者 就 质 量 方 针 和 目 标, 对 管 理 体 系 的 现 状 和 适 宜 性 有 效 性 和 充 分 性 和 效 率 进 行 的 正 式 ( 有 计 划 有 规 则 系 统 的 ) 的 评 价 1 管 理 评 审 目 的 确 保 管 理 体 系 持 续 适 用 和 有 效, 并 进 行 必 要 的 改 进 2 管 理 评 审 依 据 受 益 者 所 有 者 ( 管 理 层 ) 员 工 相 关 方 ( 供 方 分 包 方 ) 顾 客 社 会 的 期 望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3 管 理 评 审 开 展 形 式 管 理 评 审 以 会 议 的 形 式 进 行, 由 最 高 管 理 者 主 持, 各 专 兼 职 管 理 人 员 参 加 评 审
4 管 理 评 审 内 容 为 达 到 对 管 理 体 系 的 现 状 和 适 宜 性 有 效 性 和 充 分 性 和 效 率 的 评 价, 管 理 评 审 应 考 虑 到 : 政 策 和 程 序 的 适 应 性 ; 管 理 和 监 督 人 员 的 报 告 ; 近 期 内 部 审 核 的 结 果 ; 纠 正 措 施 和 预 防 措 施 ; 由 外 部 机 构 进 行 的 评 审 ; 实 验 室 间 比 对 和 能 力 验 证 的 结 果 ; 工 作 量 和 工 作 类 型 的 变 化 ; 申 诉, 投 诉 及 客 户 反 馈 ; 改 进 建 议 ; 质 量 控 制 活 动 ; 资 源 以 及 人 员 培 训 情 况 等
5 管 理 评 审 工 作 流 程 计 划 输 入 记 录 输 出 ( 报 告 ) 对 改 进 措 施 监 督 控 制 改 进 措 施
第 三 章 如 何 做 好 内 审 和 管 理 评 审
一 如 何 做 好 内 部 质 量 审 核 ( 一 ) 明 确 职 责 内 审 过 程 中 各 部 门 和 人 员 的 职 责 : 1 最 高 管 理 者 支 持 内 审 工 作, 确 保 内 部 审 核 所 需 的 资 源 认 识 内 审 工 作 的 意 义 和 作 用 及 时 了 解 内 审 结 果 为 改 进 提 供 依 据
2 质 量 负 责 人 负 责 审 批 年 度 内 部 审 核 计 划 ; 批 准 内 部 审 核 实 施 计 划 ; 指 定 组 成 的 内 审 组 及 任 命 内 审 组 长 ( 可 能 担 当 ); 将 内 审 计 划 通 知 内 审 组 长 和 受 审 核 部 门 ; 负 责 组 织 不 符 合 项 追 踪 ; 负 责 内 审 质 量 和 内 审 员 的 培 训 ; 批 准 内 审 总 结 报 告
3 内 审 组 长 编 制 内 审 实 施 计 划 ; 组 织 内 审 组 实 施 内 审 ; 负 责 与 被 审 核 部 门 沟 通 与 反 馈 信 息 ; 主 持 内 审 首 末 次 会 议 ; 向 质 量 负 责 人 报 告 内 审 实 施 进 程 中 遇 到 的 重 大 问 题 ; 报 告 内 审 结 论 ; 编 写 内 审 报 告
4 内 审 员 编 制 内 审 检 查 表 ; 向 受 审 核 方 传 达 和 阐 明 审 核 要 求 ; 有 效 地 执 行 内 审 实 施 计 划 ; 记 录 录 审 核 发 现 ; 报 告 审 核 结 果 并 形 成 不 符 合 报 告 单 ; 负 责 对 内 审 发 现 的 不 符 合 项 的 跟 踪 和 验 证 ; 收 存 与 审 核 有 关 的 文 件 ( 内 审 记 录 )
5 各 部 门 职 责 (1)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编 制 内 审 年 度 计 划 并 通 知 相 关 人 员 和 部 门 ; 协 调 内 审 工 作 ; 准 备 内 审 文 件 ; 收 集 内 审 记 录 ; 分 析 内 审 结 果 ; 协 助 质 量 负 责 人 组 织 跟 踪 验 证 纠 正 措 施 ; 管 理 内 审 员 ; 编 写 年 度 内 审 工 作 评 价 报 告 完 成 内 审 材 料 的 归 档
(2) 受 审 核 部 门 了 解 审 核 计 划 并 在 审 核 前 进 行 自 查 ; 配 合 审 核 组 确 认 并 实 施 审 核 计 划 ; 将 审 核 目 的 和 范 围 通 知 各 有 关 员 工 ; 指 定 陪 同 内 审 组 的 联 络 员 ; 当 内 审 员 有 要 求 时, 为 其 使 用 有 关 设 施 证 明 材 料 提 供 便 利 ; 确 认 提 供 有 力 证 据 反 对 内 审 员 提 出 的 不 足 或 缺 陷 ; 提 出 并 组 织 落 实 审 核 发 现 的 不 符 合 项 纠 正 措 施
( 二 ) 设 计 好 内 审 检 查 表 主 要 对 照 评 审 准 则, 依 据 手 册 程 序 文 件 要 求 ; 结 合 受 审 核 部 门 的 特 点 ; 选 择 典 型 的 质 量 问 题 和 关 键 点 审 核 ; 确 定 审 核 方 法 审 核 材 料 ; 按 部 门 审 核 要 包 括 设 计 的 全 部 要 素 ; 按 要 素 审 核 要 包 括 所 有 涉 及 的 部 门 抽 样 应 具 有 代 表 性 ; 时 间 要 留 有 余 地
( 三 ) 注 意 问 题 : 不 能 只 列 审 核 项 目 忽 视 审 核 方 法 和 抽 样 方 案 内 审 员 应 根 据 分 工, 准 备 和 编 制 检 查 表 ( 检 查 表 内 容 的 多 少, 取 决 于 受 审 核 部 门 的 工 作 范 围 职 能 审 核 要 求 及 方 法 ) 审 核 不 能 漏 要 素 和 所 有 涉 及 的 部 门 审 核 中 发 现 不 符 合 不 在 检 查 表 设 计 内 容 中, 也 应 予 以 记 录
( 四 ) 编 写 好 内 审 报 告 内 审 组 长 在 末 次 会 议 后 应 尽 快 完 成 内 审 报 告 的 编 写, 内 容 应 包 括 : 1 审 核 目 的 和 范 围 ; 2 审 核 依 据 的 标 准 和 文 件 ; 3 审 核 实 施 情 况 ( 包 括 审 核 的 日 期 审 核 组 成 员 审 核 过 程 概 况 简 述 等 ); 4 审 核 中 发 现 的 主 要 问 题 ( 不 符 合 项 统 计 原 因 分 析 归 纳 ); 5 前 次 审 核 中 发 现 的 不 合 格 项 的 纠 正 措 施 执 行 情 况 ( 首 次 内 审 无 此 内 容 ); 6 管 理 体 系 及 其 要 素 的 符 合 性 有 效 性 的 评 价 性 结 论 及 改 进 意 见
( 二 ) 如 何 做 好 管 理 评 审 1 明 确 职 责 管 理 评 审 过 程 中 各 部 门 和 人 员 的 职 责 1) 最 高 管 理 者 负 责 主 持 管 理 评 审 会 议 批 准 管 理 评 审 计 划 提 供 质 量 方 针 和 质 量 目 标 实 施 情 况 报 告 批 准 管 理 评 审 报 告 批 准 改 进 措 施
2) 质 量 负 责 人 职 责 协 助 最 高 管 理 者 做 好 管 理 评 审 前 的 组 织 工 作, 制 定 管 理 评 审 计 划 具 体 实 施 管 理 评 审 前 的 组 织 工 作 报 告 内 部 审 核 结 果 和 管 理 体 系 运 行 情 况, 提 出 改 进 建 议 负 责 落 实 改 进 的 跟 踪 验 证 工 作 编 写 管 理 评 审 报 告
3) 技 术 负 责 人 职 责 组 织 准 备 管 理 评 审 所 需 的 技 术 资 料 负 责 提 供 实 验 室 检 测 能 力 和 资 源 情 况 报 告 负 责 提 供 实 验 室 检 测 结 果 质 量 监 控 报 告 等 4) 部 门 职 责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和 相 关 人 员 负 责 准 备 并 提 供 本 部 门 主 管 的 质 量 要 素 实 施 情 况 报 告
2 做 好 管 理 评 审 计 划 及 准 备 工 作 管 理 评 审 计 划 应 联 系 实 验 室 的 实 际 情 况, 有 的 放 失, 对 证 下 药, 以 求 实 效 相 关 责 任 人 及 部 门 应 按 照 管 理 评 审 通 知 的 要 求 准 备 专 题 报 告 文 件 或 资 料 应 将 计 划 文 件 专 题 报 告 文 件 或 资 料 事 先 分 发 给 管 理 评 审 参 加 人 员, 以 便 他 们 有 充 分 时 间 准 备 意 见
3 管 理 评 审 内 容 政 策 和 程 序 的 适 应 性 : 主 要 考 虑 按 评 审 准 则 制 定 一 系 列 政 策 和 工 作 程 序 是 否 符 合 本 单 位 的 实 际 和 特 点 管 理 和 监 督 人 员 的 报 告 : 主 要 考 虑 管 理 人 员 和 监 督 人 员 对 工 作 中 发 现 问 题 的 分 析 近 期 内 部 审 核 的 结 果 : 主 要 考 虑 最 近 一 次 内 部 审 核 工 作 的 结 果 或 存 在 问 题 的 状 况
纠 正 措 施 和 预 防 措 施 : 主 要 考 虑 日 常 工 作 中 针 对 出 现 的 不 符 合 或 消 除 潜 在 的 不 符 合 原 因, 而 采 取 纠 正 措 施 和 预 防 措 施 以 及 实 施 效 果 由 外 部 机 构 进 行 的 评 审 : 主 要 考 虑 发 证 机 构 或 客 户 其 他 部 门 对 实 验 室 外 部 评 审 后, 反 映 出 的 问 题 意 见 和 建 议 实 验 室 间 比 对 和 能 力 验 证 的 结 果 : 主 要 考 虑 参 加 能 力 验 证 或 开 展 比 对 工 作, 检 测 数 据 的 结 果 是 否 体 符 合, 特 别 是 出 现 不 符 合 的 原 因 分 析 报 告
工 作 量 和 工 作 类 型 的 变 化 : 主 要 考 虑 近 期 工 作 量 的 变 化 ( 主 要 是 增 大 ) 对 保 证 质 量 的 影 响, 以 及 工 作 类 型 的 变 化 对 设 施 和 资 源 的 要 求 是 否 能 够 适 应 等 申 诉, 投 诉 及 客 户 反 馈 : 主 要 是 考 虑 来 自 客 户 的 各 种 投 诉 申 诉 以 及 其 他 的 反 馈 意 见 改 进 建 议 : 主 要 考 虑 各 级 各 部 门 对 管 理 体 系 的 改 进 提 出 的 改 进 建 议
质 量 控 制 活 动 : 主 要 考 虑 开 展 内 部 质 量 控 制 活 动 的 情 况 和 结 果 分 析 资 源 以 及 人 员 培 训 情 况 : 主 要 考 虑 现 有 的 资 源 是 否 能 够 保 证 检 测 工 作 的 正 确 开 展, 现 有 人 员 的 技 能 和 业 务 素 质 是 否 适 应 所 有 检 测 工 作 的 需 要 质 量 方 针 目 标 评 审 : 主 要 考 虑 质 量 方 针 适 宜 性 充 分 性 和 对 质 量 目 标 考 核
4 管 理 评 审 后 续 工 作 管 理 评 审 会 议 结 束 后, 各 部 门 应 根 据 评 审 报 告 改 进 措 施, 确 保 与 其 相 关 的 改 进 措 施 具 体 实 施, 质 量 负 责 人 对 改 进 措 施 的 完 成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和 控 制, 并 将 其 作 为 下 次 管 理 评 审 的 输 入 信 息
管 理 评 审 产 生 的 记 录 管 理 评 审 计 划 管 理 评 审 通 知 管 理 评 审 签 到 表 管 理 评 审 会 议 记 录 管 理 评 审 报 告 管 理 评 审 报 告 发 放 记 录 改 进 措 施 计 划 及 产 生 的 后 续 记 录
内 审 与 管 理 评 审 要 求 比 较 表 内 审 管 理 评 审 目 的 管 理 体 系 运 行 的 符 合 性, 管 理 体 系 现 状 对 环 境 的 持 续 有 效 性 适 应 性 充 分 性 有 效 性 依 据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评 审 准 内 审 结 果 和 内 外 部 的 期 望 则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等 形 式 现 场 审 核 会 议 评 审 结 果 提 出 纠 正 措 施 并 跟 踪 实 现 执 行 者 与 被 审 核 领 域 无 直 接 关 系 的 审 核 员 改 进 管 理 体 系, 提 高 质 量 管 理 水 平 最 高 管 理 者
第 四 章 资 质 认 定 管 理 制 度 及 工 作 程 序
一 资 质 认 证 证 书 和 认 可 证 书 有 效 期 均 为 3 年, 获 得 资 质 认 定 的 机 构 按 照 规 定 在 3 年 中 应 接 受 一 次 监 督 评 审 证 书 届 满 时, 需 保 持 认 定 和 认 可 的 应 提 前 6 个 月 向 发 证 机 关 提 出 复 查 申 请
二 按 照 实 验 室 资 质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 申 请 人 申 请 资 质 认 定 时,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在 1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资 质 认 定 实 验 室 出 具 虚 假 检 测 报 告 或 检 验 结 论 严 重 失 实, 情 节 严 重 的, 应 当 撤 销 所 取 得 的 资 质 ; 实 验 室 自 被 撤 销 资 质 认 定 之 日 起 3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资 质 认 定
三 申 请 人 以 虚 假 手 段 骗 取 资 质 认 定 或 者 认 可 的, 一 经 发 现, 将 吊 销 其 资 质 或 认 可 资 格 检 测 机 构 在 获 证 后 不 能 持 续 维 持 其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或 者 发 生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的, 发 证 机 关 将 暂 停 或 者 撤 销 其 资 质 认 定 或 者 认 可 的 资 格
四 通 过 实 验 室 和 检 查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的 检 测 机 构 发 生 以 下 变 更 时 需 向 发 证 机 关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 1 实 验 室 资 质 认 定 名 称 变 更 检 测 机 构 名 称 变 更 时, 需 在 一 个 月 内 填 报 表 9 实 验 室 资 质 认 定 名 称 变 更 申 请 / 审 批 表 ( 一 式 两 份 ), 同 时 提 供 变 更 前 后 法 律 地 位 证 明 文 件 和 / 或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设 置 的 文 件 计 量 认 证 证 书 附 表 12 原 件 及 两 份 附 表 12 清 样 等 向 地 方 质 监 部 门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2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人 员 变 更 当 实 验 室 最 高 管 理 者 法 人 代 表 技 术 负 责 人 质 量 负 责 人 在 两 次 评 审 之 间 发 生 变 更 时 需 在 一 个 月 内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最 高 管 理 者 法 人 代 表 技 术 负 责 人 质 量 负 责 人 变 更 填 写 表 11 实 验 室 资 质 认 定 人 员 变 更 备 案 表 一 式 两 份, 并 提 供 任 命 文 件 学 历 证 明 职 称 证 明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及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报 省 质 监 局 备 案 技 术 负 责 人 质 量 负 责 人 需 持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上 岗
授 权 签 字 人 变 更 / 新 增 填 写 填 写 表 15 授 权 签 字 人 申 请 / 审 批 表 一 式 两 份 ( 可 到 省 质 监 局 江 西 省 认 证 认 可 协 会 网 站 下 载 表 格 ), 提 供 申 请 人 员 的 职 称 证 明 学 历 证 明 和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材 料 无 误 省 质 监 局 将 指 定 专 家 进 行 专 业 技 术 考 核
3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标 准 变 更 标 准 更 新 或 修 订 时, 实 验 室 应 在 标 准 实 施 日 前, 填 报 表 10 实 验 室 资 质 认 定 标 准 变 更 申 请 / 审 批 表 一 式 两 份, 提 供 附 表 12 的 复 印 件, 经 省 质 监 局 安 排 的 专 家 进 行 必 要 的 技 术 确 认 后,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4 检 测 机 构 地 址 变 更 地 址 变 更 后, 填 报 表 14 实 验 室 资 质 认 定 地 址 变 更 申 请 表 一 式 两 份, 提 供 变 更 前 后 法 律 地 位 证 明 文 件 及 其 他 涉 及 地 址 变 化 的 佐 证 材 料, 上 报 省 质 监 局, 经 省 质 监 局 指 派 的 专 家 现 场 技 术 确 认 后,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谢 谢! 再 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