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鲁 政 办 字 号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及 企 业 等 组 织 利 用 国 有 资 产 举 办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民 政 府 各 县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各 大 企 业 各 高 等 院 校 山 东 省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及 企 业 等 组 织 利 用 国 有 资 产 举 办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已 经 省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年 月 日
山 东 省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及 企 业 等 组 织 利 用 国 有 资 产 举 办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及 企 业 等 组 织 利 用 国 有 资 产 举 办 的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工 作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以 下 简 称 条 例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以 下 简 称 实 施 细 则 和 中 央 编 办 关 于 批 转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及 企 业 等 组 织 利 用 国 有 资 产 举 办 事 业 单 位 设 立 登 记 办 法 试 行 的 通 知 中 央 编 办 发 号 等 法 规 政 策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不 纳 入 机 构 编 制 核 定 范 围 由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及 企 业 等 组 织 为 了 社 会 公 益 目 的 利 用 国 有 资 产 依 法 依 规 举 办 的 按 照 非 营 利 性 规 则 从 事 教 育 科 技 文 化 卫 生 体 育 社 会 福 利 等 面 向 社 会 提 供 公 益 服 务 的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利 用 国 有 资 产 包 括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资 产 形 态 包 括 有 形 资 产 和 无 形 资 产 有 形 资 产 是 指 流 动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等 具 有 实 物 形 态 的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是 指 不 具 有 实 物 形 态 而 能 为 使 用 者 提 供 某 种 权 利 的 资 产 如 名 称 权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著 作 权 土
地 使 用 权 非 专 利 技 术 特 许 权 等 第 三 条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及 企 业 等 组 织 利 用 国 有 资 产 举 办 的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工 作 由 各 级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所 属 的 事 业 单 位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以 下 简 称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各 级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指 导 监 督 本 级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工 作 第 四 条 举 办 单 位 为 一 个 的 按 举 办 单 位 的 层 级 确 定 登 记 管 辖 举 办 单 位 为 多 个 的 按 层 级 高 的 举 办 单 位 确 定 登 记 管 辖 上 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遵 循 方 便 事 业 单 位 的 原 则 授 权 下 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实 施 登 记 管 理 第 二 章 登 记 第 五 条 申 请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登 记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一 经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设 立 二 有 自 己 的 名 称 组 织 机 构 和 场 所 三 有 与 其 业 务 活 动 相 适 应 的 从 业 人 员 四 有 与 其 业 务 活 动 相 适 应 的 经 费 来 源 五 能 够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第 六 条 登 记 事 项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一 名 称 事 业 单 位 一 般 只 使 用 一 个 具 有 唯 一 性 的 名 称 经 政 府 或 者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的 教 育 卫 生 等 机 构 以 批 复 的 名 称 申 请 登 记 未 经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事 业 单 位 名 称 不 得 冠 国 家 机 关 政 党 名 称 冠 行 政 区 划 或 举 办 单 位 名 称 的 应 当 在 行 政 区 划 或 举 办 单 位 名 称 之 后 有 单 独 字 号 符 合 实 施 细 则 第 十 九 二 十 二 十 一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二 住 所 申 请 登 记 的 住 所 一 般 不 能 为 住 宅 符 合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十 五 二 十 六 条 规 定 三 宗 旨 和 业 务 范 围 事 业 单 位 宗 旨 应 当 简 明 反 映 举 办 事 业 单 位 的 公 益 性 非 营 利 性 目 的 符 合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十 七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四 法 定 代 表 人 应 当 是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中 国 公 民 且 为 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年 龄 一 般 不 超 过 周 岁 无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担 任 过 其 他 机 构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在 任 职 期 间 该 机 构 无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党 政 机 关 领 导 干 部 在 职 或 退 休 后 拟 担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需 符 合 干 部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五 经 费 来 源 一 般 为 非 财 政 补 助 登 记 为 财 政 补 助 需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除 政 府 批 准 合 作 外 一 般 不 得 以 境 外 资 助 作 为 日 常 经 费 来 源 六 开 办 资 金 实 行 确 认 登 记 制 申 请 登 记 时 应 当 有 以 上 的 举 办 出 资 到 位 无 形 资 产 通 过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评 估 计 价 后 可 以 计 入 开 办 资 金 总 额 第 七 条 举 办 单 位 为 多 个 的 按 照 举 办 单 位 承 诺 事 项 证 明 中 明 确 的 顺 序 刊 载 第 八 条 申 请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设 立 登 记 应 当 向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一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设 立 备 案 登 记 申 请 书 二 事 业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登 记 申 请 表 三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设 立 的 文 件
四 章 程 草 案 举 办 单 位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和 承 诺 事 项 证 明 文 件 五 拟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现 任 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任 职 文 件 六 拟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居 民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或 者 其 他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七 开 办 资 金 确 认 证 明 利 用 国 有 资 产 的 证 明 文 件 八 住 所 证 明 九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要 求 提 交 的 其 他 相 关 材 料 业 务 范 围 有 涉 及 资 质 认 可 事 项 或 者 执 业 许 可 事 项 的 需 出 示 相 应 的 资 质 认 可 证 明 或 者 执 业 许 可 证 明 并 提 交 复 印 件 第 九 条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设 立 的 文 件 是 指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等 以 批 复 通 知 函 等 规 范 公 文 批 准 设 立 的 文 件 或 者 核 发 的 教 育 医 疗 等 机 构 资 质 许 可 证 明 文 件 第 十 条 事 业 单 位 章 程 草 案 应 当 符 合 事 业 单 位 章 程 示 范 文 本 规 范 承 诺 诚 实 守 信 坚 守 公 益 性 宗 旨 遵 守 非 营 利 规 则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单 位 基 本 信 息 举 办 单 位 权 利 理 事 会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治 理 结 构 以 理 事 会 为 例 管 理 层 等 组 织 架 构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原 则 章 程 修 改 程 序 终 止 程 序 及 资 产 处 置 办 法 等 第 十 一 条 开 办 资 金 确 认 证 明 应 当 包 括 举 办 单 位 出 具 开 办 资 金 确 认 证 明 和 不 低 于 确 认 总 出 资 额 的 银 行 存 款 证 明 或 验 资 证 明 第 十 二 条 举 办 单 位 承 诺 事 项 证 明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一 出 资 和 组 织 筹 资 及 资 金 到 位 时 限 二 组 建 理 事 会 包 括 组 建 第 一 届 理 事 会 指 派 理 事
提 请 任 免 或 者 任 免 理 事 长 批 准 理 事 会 工 作 报 告 等 三 审 查 事 业 单 位 章 程 草 案 或 修 改 草 案 四 监 督 事 业 单 位 按 照 章 程 开 展 活 动 五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举 办 单 位 为 多 个 的 还 应 当 出 具 合 作 举 办 协 议 明 确 举 办 单 位 排 序 出 资 比 例 及 资 金 到 位 时 限 出 具 证 明 文 件 时 签 章 方 式 第 十 三 条 利 用 国 有 资 产 的 证 明 文 件 按 照 国 有 资 产 的 性 质 由 相 应 的 监 管 部 门 出 具 应 当 包 括 利 用 国 有 资 产 的 形 态 国 有 资 产 计 入 开 办 资 金 的 应 当 说 明 占 开 办 资 金 的 比 例 第 十 四 条 住 所 证 明 按 照 实 施 细 则 第 四 十 条 规 定 提 交 材 料 第 十 五 条 事 业 单 位 的 登 记 事 项 需 要 变 更 的 应 当 向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登 记 事 项 应 当 符 合 本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变 更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宗 旨 和 业 务 范 围 经 费 来 源 的 应 当 自 出 现 依 法 应 当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的 情 况 之 日 起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变 更 住 所 的 应 当 在 迁 入 新 住 所 前 向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开 办 资 金 比 原 登 记 的 开 办 资 金 数 额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超 过 的 应 当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第 十 六 条 事 业 单 位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应 当 向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提 交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变 更 登 记 申 请 书 和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副 本 复 印 件 因 变 更 事 项 的 不 同 还 应 当 提 交 其 他 相 应 文 件 一 变 更 名 称 的 提 交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文 件
二 变 更 住 所 的 提 交 新 住 所 证 明 文 件 三 变 更 宗 旨 和 业 务 范 围 且 内 容 涉 及 资 质 认 可 或 者 执 业 许 可 的 出 示 相 应 的 资 质 认 可 证 明 或 者 执 业 许 可 证 明 并 提 交 其 复 印 件 四 变 更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提 交 事 业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登 记 申 请 表 现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免 职 文 件 拟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任 职 文 件 和 居 民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或 者 其 他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五 变 更 经 费 来 源 的 提 交 经 费 来 源 改 变 的 证 明 文 件 六 变 更 开 办 资 金 的 提 交 开 办 资 金 确 认 证 明 第 十 七 条 事 业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申 请 注 销 登 记 一 举 办 单 位 决 定 解 散 的 二 因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的 三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单 位 章 程 自 行 决 定 解 散 的 四 行 政 机 关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责 令 撤 销 的 五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登 记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依 法 被 吊 销 的 六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应 当 注 销 登 记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十 八 条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自 出 现 第 十 七 条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之 日 起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组 织 确 定 清 算 组 织 负 责 人 在 申 请 注 销 登 记 前 完 成 清 算 工 作 形 成 清 算 报 告 清 算 组 织 应 当 自 成 立 之 日 起 日 内 书 面 通 知 债 权 人 并 于 日 内 至 少 发 布 三 次 拟 申 请 注 销 登 记 的 公 告 债 权 人 应 当 自 第 一 次 公 告 之 日 起 日 内 向 清 算 组 织 申 报 其 债 权
第 十 九 条 事 业 单 位 清 算 报 告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事 业 单 位 概 况 清 算 依 据 清 算 组 织 组 成 公 告 情 况 资 产 负 债 情 况 清 算 审 计 情 况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资 产 确 认 情 况 债 务 清 偿 情 况 完 税 情 况 及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情 况 第 二 十 条 清 算 结 束 后 事 业 单 位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送 举 办 单 位 审 核 举 办 单 位 对 清 算 报 告 及 相 关 材 料 审 核 合 格 的 于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批 准 并 报 同 级 相 应 的 国 有 资 产 监 管 部 门 备 案 按 照 谁 投 入 谁 收 回 的 原 则 国 有 资 产 投 入 部 门 单 位 收 回 其 投 入 的 国 有 资 产 相 应 的 国 有 资 产 监 管 部 门 加 强 对 国 有 资 产 收 回 情 况 的 监 管 自 清 算 组 织 成 立 之 日 起 至 举 办 单 位 批 准 清 算 报 告 之 日 止 一 般 不 得 超 出 日 第 二 十 一 条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自 举 办 单 位 批 准 清 算 报 告 之 日 起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申 请 注 销 登 记 并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一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注 销 登 记 备 案 申 请 书 二 撤 销 或 者 解 散 的 证 明 文 件 三 举 办 单 位 批 准 的 清 算 报 告 四 发 布 该 单 位 拟 申 请 注 销 登 记 公 告 的 凭 证 五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正 副 本 及 单 位 印 章 六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要 求 提 交 的 其 他 相 关 文 件 第 二 十 二 条 登 记 程 序 依 次 是 申 请 受 理 审 查 核 准 发 缴 证 章 公 告 一 申 请 申 请 人 按 照 条 例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和 本 办 法 规 定 向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提 出 登 记 申 请 按 照 规 定 格 式 如 实 填 写 并 提 交 有 关 申 请 材 料 并 对 申 请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二 受 理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作 出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受 理 的 决 定 对 属 于 本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管 辖 范 围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且 符 合 规 定 的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受 理 并 承 诺 办 结 时 限 三 审 查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对 申 请 材 料 的 具 体 内 容 是 否 有 效 合 规 进 行 审 查 需 要 进 行 现 场 核 实 的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指 派 两 名 以 上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核 查 四 核 准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根 据 审 查 结 果 在 法 定 时 限 内 对 申 请 人 作 出 准 予 登 记 或 者 不 予 登 记 的 决 定 五 发 缴 证 章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向 核 准 登 记 的 事 业 单 位 发 缴 证 章 六 公 告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对 核 准 登 记 的 有 关 事 项 及 时 予 以 公 告 第 三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二 十 三 条 每 年 月 日 前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依 法 向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 送 上 一 年 度 的 年 度 报 告 对 年 度 报 告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负 责 并 通 过 山 东 省 事 业 单 位 监 督 管 理 网 向 社 会 公 示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第 二 十 四 条 年 度 报 告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政 策 的 情 况 按 规 定 履 行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情 况 开 展 业 务 和 履 行 公 益 职 责 的 情 况 资 产 损 益 情 况 人 员 与 机 构 变 动 情 况 接 受 使 用 捐 赠 资 助 情 况 涉 及 诉 讼 及 社 会 投 诉 情 况 等 第 二 十 五 条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和 事 业 单 位 章 程 公
开 相 关 信 息 确 保 公 开 信 息 合 法 真 实 及 时 准 确 保 障 社 会 公 众 的 知 情 权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第 二 十 六 条 信 息 公 开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单 位 名 称 住 所 宗 旨 和 业 务 范 围 法 定 代 表 人 开 办 资 金 举 办 单 位 章 程 开 展 业 务 活 动 所 要 求 的 资 质 变 更 登 记 情 况 收 费 标 准 接 受 社 会 捐 赠 和 资 助 情 况 违 反 相 关 规 定 受 到 处 罚 情 况 以 及 其 他 涉 及 人 民 群 众 切 身 利 益 需 要 社 会 公 众 广 泛 知 晓 或 者 参 与 的 重 大 信 息 等 事 项 第 二 十 七 条 公 开 的 形 式 包 括 公 开 发 行 的 报 刊 或 互 联 网 站 不 具 备 条 件 的 也 可 采 取 公 开 栏 或 其 他 便 于 公 众 知 晓 的 方 式 公 开 的 程 序 按 照 我 省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信 息 公 开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八 条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事 业 单 位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成 员 单 位 要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健 全 监 管 制 度 细 化 监 管 措 施 切 实 加 强 对 事 业 单 位 的 监 督 管 理 必 要 时 可 组 成 联 合 检 查 组 对 事 业 单 位 实 施 检 查 检 查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一 按 照 事 业 单 位 章 程 开 展 业 务 和 履 行 公 益 职 责 情 况 二 资 产 与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情 况 是 否 存 在 乱 收 费 抽 逃 资 金 或 侵 占 私 分 挪 用 资 产 等 行 为 三 接 受 社 会 捐 赠 资 助 的 是 否 根 据 捐 赠 人 资 助 人 约 定 的 期 限 方 式 和 合 法 用 途 使 用 四 建 立 内 部 规 章 制 度 考 核 机 制 和 开 展 诚 信 建 设 情 况 五 接 到 社 会 投 诉 举 报 及 媒 体 披 露 的 相 关 事 项 处 理 情 况 六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事 业 单 位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成 员
单 位 在 监 管 中 发 现 的 其 他 违 法 违 规 问 题 等 第 二 十 九 条 事 业 单 位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问 题 的 由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或 相 关 部 门 依 法 依 规 进 行 处 理 并 列 入 异 常 信 息 管 理 被 依 法 撤 销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登 记 的 按 照 第 二 十 条 有 关 规 定 收 回 国 有 资 产 涉 嫌 犯 罪 的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条 本 办 法 中 未 明 确 规 定 的 按 照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及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由 山 东 省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年 月 日 起 施 行 有 效 期 至 年 月 日 抄 送 省 委 各 部 门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厅 省 政 协 办 公 厅 省 法 院 省 检 察 院 各 民 主 党 派 省 委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年 月 日 印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