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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前 言 因 現 在 是 少 子 化 的 時 代, 許 多 父 母 會 特 別 去 注 重 自 己 小 孩 的 發 展, 但 也 許 會 因 為 太 過 溺 愛 而 造 成 自 己 的 小 孩 發 展 方 向 不 對, 而 有 些 父 母 則 是 覺 得 小 孩 是 累 贅, 而 虐 待 小 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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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 且 一. fju 百 顏 元, 字 易 直, 叉 字 渾 然, 於 清 初 學 術 界 以 異 軍 之 勢 帽 起 於 河 北 博 野 I] ' 與 顧 炎 武 黃 宗 羲 王 夫 之 同 為 清 初 重 要 思 想 家 顏 元 早 期 好 陸 王 心 學, 後 叉 醉 心 純 粹 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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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 們 一 開 始 參 加 科 展 就 以 能 食 用 為 目 的, 之 前 在 課 餘 時 間 曾 做 過 一 次 膨 糖, 覺 得 好 吃 又 新 奇, 決 定 以 膨 糖 為 主 題, 進 行 相 關 研 究 實 驗 過 程 中, 我 們 發 現 要 成 功 做 出 膨 糖 和 糖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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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頒 獎 典 禮 : 暫 訂 100 年 5 月 25 日, 承 辦 單 位 應 將 競 賽 獲 獎 之 作 品 ( 實 物 照 片 或 影 片 等 ), 配 合 頒 獎 典 禮 辦 理 成 果 展 示 十 四 錄 取 名 額 及 獎 勵 : 每 一 職 種 各 錄 取 1 至 6 名 各 1

第一章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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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發 給 之 學 分 證 明 者, 得 依 其 符 合 之 專 業 人 員 類 別, 備 齊 證 明 文 件 向 最 後 參 加 訓 練 之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發 給 該 類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結 業 證 書 ( 三 ) 本 計 畫 生 效 後, 附 件 二 所 列 各 類 專 業 人

Transcription:

小 型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評 鑑 參 考 指 標 壹 行 政 組 織 與 經 營 管 理 ( 占 評 分 總 分 之 15% ) 行 政 制 度 ( 20 分 ) 1 機 構 定 有 工 作 手 冊 及 行 政 管 1. 訂 定 工 作 手 冊 供 每 員 工 持 有 或 運 用 理 規 定 2. 手 冊 內 容 載 明 機 構 組 織 架 構 各 單 位 及 人 員 業 務 職 掌 入 出 院 辦 法 重 要 2 定 期 召 開 內 部 主 管 會 議 會 議 決 議 事 辦 理 情 形 3 機 構 文 書 文 件 處 理 及 保 管 情 形 工 作 流 程 緊 急 事 件 求 助 與 通 報 等 聯 繫 窗 口 等 1. 定 期 ( 至 少 每 2 個 月 ) 召 開 機 構 內 部 主 管 會 議 2. 會 議 決 議 事 須 有 執 行 及 追 踪 管 考 制 度 1. 有 具 體 的 文 書 處 理 作 業 程 序 ( 登 記 處 理 歸 檔 保 存 ) 2. 有 專 人 負 責 處 理 3. 處 理 後, 登 記 建 檔, 方 便 查 閱 B. 符 合 其 中 2 4 機 構 資 訊 化 管 理 狀 況 1. 有 電 腦 設 備 及 網 路 連 線 設 計 2. 有 住 民 資 料 管 理 並 隨 時 更 新 資 料 3. 有 機 構 網 頁 介 紹 服 務 內 容 ( 含 收 費 標 準 ) 會 計 及 財 務 管 理 ( 40 分 ) 1 機 構 履 行 營 運 擔 保 金 設 置 情 形 1. 有 專 戶 儲 存 或 定 期 存 款 2. 未 曾 挪 用 或 報 經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挪 用 7 A. 完 全 符 合 履 行 營 運 擔 保 金 可 否 挪 用 依 各 地 方 政 府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2 會 計 帳 冊 傳 票 憑 證 單 據 帳 表 設 置 及 保 存 情 形 3 會 計 制 度 及 會 計 人 員 設 置 情 形 1. 應 設 立 各 種 帳 冊 ( 日 記 帳 現 金 帳 及 總 分 類 帳 ), 詳 細 記 錄, 每 月 結 帳 2. 各 支 出 皆 依 法 取 得 政 府 規 定 之 合 法 憑 證 3. 會 計 報 表 帳 冊 及 憑 證 依 規 定 妥 善 保 存, 且 便 於 調 閱 1. 訂 定 健 全 之 會 計 制 度 ( 會 計 與 出 納 應 分 獨 立 作 業 支 出 皆 應 經 主 管 核 處 經 費 進 出 皆 有 進 出 帳 ) 2. 置 有 專 業 ( 會 計 相 關 科 系 ) 且 專 職 ( 未 兼 任 其 他 非 會 計 職 務 ) 人 員 負 責 會 計 業 務 1 7 A. 完 全 符 合 6 A. 完 全 符 合 B. 符 合 第 1 但 會 計 人 員 為 兼 職

4 財 物 購 置 及 管 理 情 形 1. 各 財 產 ( 含 動 產 及 不 動 產 ) 均 依 規 定 購 置 報 廢 及 編 列 財 產 清 冊 2. 每 年 至 少 盤 點 1 並 有 紀 錄 3. 各 財 產 ( 動 產 ) 均 有 黏 貼 財 產 標 籤 4. 有 專 人 管 理 5 住 民 保 證 金 儲 存 情 形 1. 有 專 戶 儲 存 2. 保 證 金 收 支 正 常 6 機 構 辦 理 安 全 保 險 事 情 形 1. 應 投 保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保 險 範 圍 及 額 度 符 合 規 定 2. 定 期 更 換 投 保 契 約 3. 另 有 投 保 火 災 等 減 輕 機 構 風 險 負 擔 之 保 險 三 員 工 制 度 ( 40 分 ) 1 機 構 主 任 ( 院 長 ) 資 格 1. 資 格 符 合 老 人 福 利 服 務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及 訓 練 辦 法 規 定 2. 專 任 2 員 工 權 益 相 關 制 度 訂 定 情 形 1. 訂 定 員 工 權 益 相 關 制 度, 內 容 包 括 員 工 差 假 制 度 薪 資 給 付 制 度 退 休 制 度 意 見 反 應 及 申 訴 制 度 及 考 核 獎 勵 制 度 2. 確 實 執 行 各 制 度, 並 有 佐 證 資 料 3 員 工 勞 動 條 件 符 合 法 令 情 形 1. 近 1 年 內 無 違 反 勞 動 基 準 法 經 處 罰 之 情 事 2. 近 1 年 內 無 違 反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經 處 罰 之 情 事 3. 近 1 年 內 無 違 反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經 處 罰 之 情 事 4 提 供 員 工 膳 食 住 宿 情 形 1. 膳 宿 環 境 及 內 容 符 合 規 定 2. 有 適 當 的 休 閒 活 動 空 間 2 6 A. 完 全 符 合 7 A. 完 全 符 合 7 A. 完 全 符 合 B. 符 合 其 中 2 未 收 保 證 金 本 不 計 分 以 本 評 鑑 指 標 公 告 後 1 年 內 之 資 料 為 準 1. 膳 宿 條 件 以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公 布 之 外 國 人 生 活 照 顧 服 務 計 畫 書 ( 製 造 業 營 造 業 養 護 機 構 看 護 工 適 用 ) 內 容 為 準

2. 未 提 供 膳 宿 者 不 適 用 5 機 構 辦 理 員 工 勞 工 保 險 及 健 康 保 險 情 形 6 主 任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護 理 人 員 及 照 顧 服 務 員 接 受 在 職 訓 練 情 形 7 機 構 辦 理 新 進 員 工 職 前 訓 練 情 形 8 機 構 員 工 異 動 報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情 形 1. 依 規 定 辦 理 勞 保 2. 依 規 定 辦 理 健 保 1. 主 任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護 理 人 員 及 照 顧 服 務 員 每 年 至 少 接 受 20 小 時 課 程 並 有 佐 證 資 料 2.96 年 及 97 年 參 加 機 構 外 訓 練 或 機 構 外 聘 專 家 授 課 研 習 時 至 少 12 小 時,98 年 至 少 10 小 時 1. 有 訓 練 計 畫 2. 依 計 畫 執 行 並 有 紀 錄 機 構 主 任 護 理 人 員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照 顧 服 務 員 及 其 他 與 服 務 相 關 之 專 業 人 員 之 聘 任 與 異 動, 於 事 實 發 生 後 30 日 內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B. 符 合 其 中 1 C. 未 辦 理 3 A. 符 合 96 年 及 97 年 以 認 證 時 為 依 據, 98 年 以 後 依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之 課 程 內 容 方 能 採 認 9 員 工 定 期 接 受 健 康 檢 查 情 形 (X 光 血 液 及 生 化 報 告 尿 液 及 糞 便 檢 查 ) 1. 每 年 接 受 健 康 檢 查 並 有 紀 錄 2. 新 進 員 工 健 康 檢 查 包 括 糞 便 檢 驗 阿 米 巴 痢 疾 桿 菌 性 痢 疾 及 B 型 肝 炎 抗 原 抗 體 報 告 4 A. 完 全 符 合 貳 生 活 照 顧 與 專 業 服 務 ( 占 評 分 總 分 之 40% ) 社 工 服 務 ( 20 分 ) 1 新 進 住 民 適 應 輔 導 措 施 1. 訂 有 住 民 適 應 輔 導 措 施 ( 環 境 人 員 權 利 義 務 之 說 明 ) 2. 有 完 整 紀 錄 3. 有 專 人 負 責 3

2 個 案 服 務 計 畫 與 記 錄 管 理 1. 每 1 位 住 民 均 應 有 個 建 檔, 並 依 規 定 保 存 7 年 2. 檔 案 內 容 包 括 基 本 資 料 個 案 紀 錄 個 案 服 務 計 畫 3 住 民 個 案 資 料 管 理 統 計 分 析 與 應 用 3. 訂 有 個 案 資 料 借 閱 辦 法 1. 住 民 個 案 資 料 以 電 腦 實 施 資 訊 化 管 理 2. 可 隨 時 查 詢 目 前 住 民 般 概 況 3. 統 計 表 按 期 報 送 主 管 機 關 4. 住 民 特 性 資 料 統 計 分 析 結 果 提 供 內 部 各 單 位 作 為 改 善 照 顧 參 考 4 個 案 研 討 會 辦 理 情 形 1. 每 年 至 少 辦 理 3 2. 有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護 理 及 照 顧 服 務 員 等 人 員 參 與 3. 有 完 整 紀 錄 5 住 民 社 交 活 動 辦 理 情 形 1. 訂 有 辦 理 各 類 文 康 活 動 或 團 體 工 作 年 度 計 畫 2. 內 容 多 元, 涵 蓋 動 態 及 靜 態 活 動 3. 確 實 執 行 且 有 團 體 活 動 或 工 作 紀 錄 4. 有 個 成 員 的 參 與 評 估 紀 錄 6 社 區 資 源 聯 結 及 運 用 情 形 1. 建 立 3 處 以 上 之 社 區 相 關 服 務 網 絡 2. 協 助 住 民 參 與 社 區 活 動 3. 接 受 社 區 團 體 進 入 機 構 辦 理 交 流 活 動 4. 列 有 志 工 名 冊 且 有 服 務 紀 錄 B. 符 合 1,2,3 B. 符 合 1,2,3 B. 符 合 其 中 2 以 本 部 開 發 之 照 顧 服 務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為 主 7 提 供 家 屬 教 育 服 務 情 形 1. 每 年 至 少 辦 理 1 親 屬 教 育 活 動 2. 規 劃 主 題 符 合 家 屬 需 求 3. 有 活 動 紀 錄 8 機 構 與 家 屬 ( 親 友 ) 互 動 情 形 1. 每 年 舉 辦 3 以 上 家 屬 座 談 會 或 聯 誼 活 動 2. 有 製 作 通 訊 名 冊 3. 住 民 住 院 或 請 假 外 出 主 動 與 家 屬 ( 親 友 ) 互 動 聯 繫 並 有 紀 錄 9 機 構 提 供 相 關 福 利 諮 詢 服 務 情 形 10 對 出 現 情 緒 不 穩 現 象 住 民 之 處 理 情 形 4. 對 家 屬 ( 親 友 ) 的 探 訪 有 紀 錄 1. 有 相 關 諮 詢 服 務 2. 有 專 責 部 門 或 人 員 負 責 3. 有 諮 詢 紀 錄 ( 紀 錄 包 括 諮 詢 者 姓 名 問 題 類 及 處 理 方 式 等 ) 1. 有 社 會 工 作 醫 護 及 其 他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協 助 處 遇 2. 有 處 遇 紀 錄 B. 符 合 其 中 2 B. 符 合 其 中 2 4

醫 護 復 健 及 緊 急 送 醫 服 務 ( 30 分 ) 1 機 構 護 理 人 員 設 置 情 形 1. 聘 有 合 格 且 足 額 之 專 任 護 理 人 員 2. 隨 時 至 少 有 人 值 班 3. 護 理 人 員 完 成 執 業 登 錄 4. 最 近 3 年 內 護 理 人 員 之 聘 用 無 違 規 紀 錄 ( 違 規 紀 錄 請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提 供 ) 2 護 理 站 設 施 設 備 設 置 情 形 1. 護 理 站 應 有 基 本 急 救 設 備 準 備 室 護 理 紀 錄 櫃 藥 品 及 醫 療 器 材 存 放 櫃 工 作 台 治 療 車, 並 能 及 時 動 用 2. 每 層 樓 均 設 置 護 理 站 基 本 急 救 設 備 包 括 :(1) 氧 氣 (2) 鼻 管 (3) 人 工 氣 道 (4) 氧 氣 面 罩 (5) 抽 吸 設 備 (6) 喉 頭 鏡 (7) 氣 管 內 管 (8) 甦 醒 袋 (9) 常 備 急 救 藥 品 常 備 急 救 藥 品 包 括 :Albuterol( 或 Aminophylline 等 支 氣 管 擴 張 劑 )1 瓶 Atropine 5 支 Epinephrine( 或 Bosmin 等 升 壓 劑 ) 10 支 Sodium bicarbonate 5 支 50%G/W 3 支 及 NTG. Tab 顆 3 協 助 住 民 就 醫 或 轉 介 相 關 醫 療 服 務 情 形 1. 聘 有 特 約 醫 師 或 與 醫 療 院 所 訂 有 服 務 及 緊 急 後 送 合 約 2. 定 期 看 診 並 有 完 整 紀 錄 B. 符 合 1,2,3 長 照 型 -1:15 養 護 型 -1:20 失 智 型 -1:20 安 養 型 - 隨 時 至 少 1 人 1.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應 符 合 標 準 規 定 2. 安 養 機 構 護 理 站 之 急 救 藥 物 品 比 照 救 護 車 裝 備 標 準 之 般 急 救 箱 配 備 目 表 3. 安 養 機 構 至 少 應 設 置 1 處 護 理 站 4 住 民 健 康 狀 況 建 檔 管 理 情 形 1. 個 案 資 料 的 建 檔 完 善 ( 含 基 本 資 料 病 歷 就 醫 紀 錄 及 護 理 照 顧 計 畫 ) 2. 資 料 隨 著 變 動 而 更 新 3. 資 料 妥 善 保 存 ( 依 規 定 保 存 7 年 ) 4. 有 個 案 資 料 的 借 閱 辦 法, 並 有 周 詳 的 個 案 資 料 借 閱 紀 錄 5 新 進 住 民 個 化 醫 護 照 顧 計 畫 訂 定 情 形 1. 應 對 新 進 住 民 進 行 身 心 及 社 會 需 求 評 估 2. 依 需 求 評 估 擬 定 醫 護 照 顧 計 畫, 並 定 期 評 估 修 正 3. 確 實 執 行 醫 護 照 顧 計 畫, 並 有 紀 錄 5 1 A. 完 全 符 合 B. 符 合 第 1,2

6 提 供 定 期 整 體 性 評 估 辦 理 情 1. 每 3 個 月 ( 安 養 機 構 6 個 月 ) 評 估 住 民 身 體 心 理 社 會 認 知 及 活 動 功 能 形 2. 依 定 期 評 估 結 果 修 正 照 顧 計 畫 7 提 供 住 民 衛 生 保 健 及 健 康 生 活 方 式 等 衛 教 情 形 3. 執 行 措 施 與 照 顧 計 畫 致 1. 每 年 至 少 辦 理 1 衛 教 活 動 或 講 座 2. 有 完 整 紀 錄 8 提 供 住 民 下 床 服 務 情 形 1. 除 有 特 殊 禁 忌 外, 所 有 住 民 每 天 至 少 下 床 2 2. 確 實 執 行 並 有 完 整 紀 錄 9 機 構 防 疫 機 制 建 置 情 形 1. 每 日 為 住 民 量 體 溫, 並 有 完 整 紀 錄 2. 依 規 定 按 時 上 網 通 報 3. 呼 吸 道 傳 染 病 腸 道 傳 染 病 不 明 原 因 發 燒 及 群 聚 感 染 事 件 等 依 規 定 按 時 通 報 4. 具 隔 離 措 施 並 落 實 執 行 10 住 民 處 方 藥 品 安 全 管 理 情 形 1. 由 合 格 醫 護 人 員 執 行 處 方 2. 藥 品 有 清 楚 標 示 且 藥 物 未 過 期 3. 處 方 藥 品 由 護 理 人 員 發 給 4. 完 全 按 規 定 儲 放 區 分 且 非 專 業 人 員 不 易 取 得 5. 不 再 使 用 之 管 制 藥 品 應 送 交 健 保 特 約 藥 局 或 醫 療 院 所 回 收 處 理 11 提 供 住 民 藥 事 服 務 情 形 1. 至 少 每 6 個 月 提 供 1 藥 物 諮 詢 並 有 紀 錄 2. 至 少 每 6 個 月 提 供 1 藥 物 管 理 或 指 導 並 有 紀 錄 1 A. 完 全 符 合 B. 符 合 1,2,3 B. 符 合 其 中 3 2 A. 用 藥 住 民 中 80% 以 上 有 藥 事 服 務 B. 用 藥 住 民 中 51% 至 79% 有 藥 事 服 務 安 養 機 構 不 適 用 流 程 及 相 關 作 業 依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所 定 人 口 密 集 機 構 傳 染 病 防 治 及 監 視 作 業 12 住 民 健 康 檢 查 及 健 康 管 理 情 形 1. 住 民 每 年 定 期 接 受 健 康 檢 查 1 2. 檢 查 目 完 整, 並 有 紀 錄 3. 針 對 個 檢 查 結 果 進 行 追 蹤 處 遇 2 A. 完 全 符 合 體 檢 內 容 包 括 血 液 尿 液 生 化 及 胸 部 X 光 6

13 住 民 及 員 工 接 受 疫 苗 注 射 情 形 14 侵 入 性 照 護 ( 如 抽 痰 換 藥 換 管 注 射 等 ) 執 行 情 形 1. 依 規 定 繕 造 提 報 流 感 疫 苗 等 預 防 接 種 名 冊 2. 每 年 接 受 流 感 疫 苗 或 其 他 疫 苗 預 防 注 射 3. 有 紀 錄 1. 均 由 護 理 人 員 執 行 2. 訂 有 侵 入 性 照 護 措 施 感 染 控 制 操 作 流 程 15 提 供 緊 急 送 醫 服 務 情 形 1. 建 立 明 確 之 緊 急 送 醫 流 程 及 緊 急 醫 療 資 源 網 路 2. 送 醫 前 有 檢 視 及 提 供 必 要 之 急 救 措 施 3. 機 構 備 有 緊 急 送 醫 之 交 通 工 具 或 有 救 護 車 合 作 契 約 4. 製 作 就 醫 服 務 紀 錄 5. 與 家 屬 有 緊 急 連 繫 服 務, 並 有 紀 錄 7 B. 符 合 1,2,3 16 機 構 品 質 監 測 辦 理 情 形 應 訂 定 實 施 計 畫 並 由 專 人 負 責 執 行 2 A. 至 少 實 施 2 指 標 監 測 B. 至 少 實 施 1 指 標 監 測 阿 米 巴 及 桿 菌 性 痢 疾 及 寄 生 蟲 感 染 檢 查 ( 每 年 之 定 期 檢 查 目 不 需 含 阿 米 巴 及 桿 菌 性 痢 疾 及 寄 生 蟲 感 染 等 目 ) 註 : 依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人 口 密 集 機 構 感 染 控 制 措 施 指 引 98 年 起 新 進 住 民 新 增 寄 生 蟲 感 染 檢 查 1. 品 質 監 測 指 標 包 括 跌 倒 壓 瘡 院 內 感 染 非 計 畫 性 體 重 改 變 約 束 及 非 計 畫 性

轉 至 急 性 醫 院 住 院 等 6 2. 機 構 品 質 監 測 指 標 依 台 灣 長 期 照 護 專 業 協 會 機 構 照 護 委 員 會 所 定 標 準 實 施 三 膳 食 服 務 ( 25 分 ) 1 住 民 膳 食 及 菜 單 擬 定 情 形 1. 菜 單 由 專 任 或 特 約 營 養 師 擬 定 並 提 供 諮 詢 2. 提 供 營 養 衛 生 且 多 變 化 之 菜 色 3. 每 日 供 應 之 菜 單 應 有 紀 錄 4. 菜 單 與 餐 食 相 符 5. 每 週 至 少 提 供 1 快 樂 餐 2 個 化 飲 食 提 供 情 形 1. 依 住 民 生 理 狀 況 與 需 求 ( 如 糖 尿 病 腎 臟 病 心 臟 病 病 弱 肥 胖 等 ), 設 計 提 供 個 化 飲 食 2. 食 物 處 理 符 合 住 民 生 理 狀 況 ( 如 打 碎 軟 質 流 質 管 灌 ) 3 提 供 新 入 住 住 民 營 養 服 務 情 形 4 住 民 個 化 營 養 評 估 及 紀 錄 辦 理 情 形 3. 依 住 民 生 活 習 慣 或 宗 教 因 素 提 供 不 同 類 型 食 物 ( 如 素 食 者 或 有 禁 忌 者 ) 1. 住 民 入 住 72 小 時 內 接 受 初 營 養 評 估 2. 針 對 住 民 體 位 健 康 狀 況 個 喜 好 及 I/O 進 行 飲 食 設 計 3. 依 住 民 狀 況 做 追 踨 服 務 1. 每 位 住 民 均 有 完 整 的 營 養 評 估 及 計 畫 紀 錄, 並 存 於 病 歷 2. 每 位 住 民 每 月 至 少 追 蹤 1 體 重 3. 對 營 養 不 良 之 住 民 定 期 進 行 生 化 檢 驗 評 估, 異 常 營 養 指 標 定 期 追 蹤 8 B. 符 合 其 中 3 B. 符 合 其 中 2 B. 符 合 其 中 2 初 營 養 評 估 包 括 : 身 高 體 重 BMI 體 重 改 變 咀 嚼 呑 嚥 功 能 腸 胃 道 功 能 飲 食 相 關 疾 病 如 糖 尿 病 高 血 壓 ; 初 營 養 評 估 可 由 護 理 人 員 或 營 養 人 員 評 估 之

5 廚 工 領 照 健 康 檢 查 及 教 育 訓 練 辦 理 情 形 6 提 供 營 養 諮 詢 及 飲 食 衛 教 情 形 1. 每 位 廚 工 應 有 丙 以 上 餐 飲 技 術 士 執 照 2. 每 年 接 受 健 康 檢 查 並 有 紀 錄 ( 含 A B 型 肝 炎 X 光 檢 查 傷 寒 梅 毒 阿 米 巴 及 桿 菌 性 痢 疾 ) 3. 每 年 至 少 接 受 1 營 養 及 衛 生 之 教 育 訓 練 1. 訂 有 飲 食 手 冊, 實 際 說 明 供 膳 種 類 及 營 養 素 ( 醣 類 蛋 白 質 脂 肪 等 ) 的 含 量 2. 手 冊 之 供 膳 方 式 與 內 容 符 合 住 民 需 求 3. 實 際 供 膳 與 手 冊 內 容 致 7 膳 食 設 施 設 備 配 置 情 形 1. 應 設 置 食 物 儲 藏 及 冷 凍 設 備 ( 冷 藏 7 度 C 以 下, 冷 凍 -18 度 C 以 下 ), 且 生 熟 食 分 開 擺 放 2. 應 設 置 食 物 加 熱 設 備 3. 各 設 備 保 持 清 潔 衛 生 8 膳 食 檢 體 保 存 情 形 1. 每 餐 每 樣 食 物 至 少 留 100g 檢 體 1 份 2. 食 物 檢 體 均 分 開 裝 盛 並 標 示 日 期 及 餐 9 餐 廳 及 廚 房 設 備 環 境 清 潔 消 毒 情 形 3. 食 物 檢 體 均 冷 藏 存 放 達 48 小 時 始 丟 棄 1. 廚 房 ( 含 自 炊 小 廚 房 ) 器 具 ( 包 含 抽 油 煙 機 各 式 炊 具 流 理 台 水 槽 等 ) 餐 廳 環 境 維 持 清 潔, 無 油 垢 髒 亂 等 情 形 2. 廚 房 及 餐 廳 清 理 及 消 毒 且 有 紀 錄 3. 有 防 治 蚊 蠅 蟑 螂 鼠 害 之 適 當 措 施 ( 紗 門 紗 窗 及 排 水 柵 欄 等 ) 4. 垃 圾 及 廚 餘 分 類 加 蓋 10 供 膳 衞 生 檢 查 表 執 行 情 形 1. 檢 查 目 : 包 括 工 作 人 員 衛 生 調 理 場 所 衛 生 食 物 處 理 過 程 食 物 及 餐 具 儲 存 等 目 2. 檢 查 頻 率 : 廚 工 自 行 檢 查 每 日 至 少 1, 管 理 人 員 稽 查 每 週 至 少 1 11 提 供 住 民 個 需 要 的 適 宜 餐 具 及 容 器 3. 檢 查 結 果 : 全 部 合 格 或 不 合 格 目 均 即 時 改 善 1. 備 有 配 合 住 民 病 情 個 化 之 餐 具, 如 缺 口 杯 易 握 把 柄 湯 匙 刀 叉 高 邊 盤 等 等 2. 除 特 殊 情 形 外 ( 如 B 型 肝 炎 住 民 ), 不 使 用 免 洗 餐 具 3. 非 全 為 不 鏽 鋼 餐 具 B. 符 合 1,2 B. 符 合 其 中 2 B. 符 合 其 中 3 B. 符 合 其 中 2 B. 符 合 其 中 2 四 生 活 照 顧 與 輔 具 服 務 ( 25 分 ) 1 照 顧 服 務 員 設 置 情 形 ( 不 含 行 政 社 工 護 理 及 廚 工 等 ) 1. 本 國 籍 服 務 人 員 資 格 符 合 老 人 福 利 服 務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及 訓 練 辦 法 2. 人 符 合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設 立 標 準 9 2 A. 符 合 長 照 型 - 日 間 1:5 夜 間 1:15

2 外 籍 看 護 工 僱 用 情 形 符 合 或 低 於 僱 用 比 率 ( 法 定 服 務 人 ) 2 A. 符 合 3 提 供 灌 食 住 民 管 灌 餵 食 情 形 1. 住 民 有 個 的 灌 食 空 針, 供 應 過 程 合 乎 衛 生 2. 灌 食 管 路 維 持 暢 通, 無 食 物 或 藥 物 殘 留 3. 灌 食 時 及 灌 食 後 1 小 時 內, 頭 頸 部 抬 高 30 至 45 度 4. 灌 食 配 方 成 分 份 量 與 溫 度 適 合 住 民 個 需 要 4 提 供 住 民 寢 具 及 衣 物 情 形 1. 提 供 住 民 足 夠 及 清 潔 的 寢 具 ( 含 床 床 單 冬 夏 棉 被 被 套 枕 頭 及 枕 頭 套 ) 及 衣 服 2. 衣 著 合 宜 且 符 合 季 節 性 需 要 B. 符 合 1,2,3 養 護 型 - 日 間 1:8 夜 間 :1:25 失 智 型 - 日 間 1:3 夜 間 1:15 安 養 型 - 日 間 1:15 夜 間 1:35 依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設 立 標 準 第 8 條 第 4 規 定 外 籍 看 護 工 不 得 逾 1/2 安 養 機 構 不 適 用 5 提 供 住 民 身 體 清 潔 服 務 情 形 1. 住 民 夏 天 每 週 至 少 洗 澡 3 ; 冬 天 每 週 至 少 洗 澡 2 2. 每 日 做 晨 間 護 理 ( 洗 臉 口 腔 清 潔 整 理 床 舖 等 ) 3. 住 民 沒 有 異 味 4. 住 民 服 裝 整 齊 6 提 供 住 民 翻 身 拍 背 服 務 情 形 1. 臥 床 住 民 每 2 小 時 翻 身 拍 背 1 2. 擺 位 正 確 7 提 供 重 度 失 能 臥 床 住 民 日 常 活 動 情 形 3. 紀 錄 內 容 與 實 際 操 作 相 符 1. 提 供 簡 易 被 動 式 肢 體 活 動 2. 提 供 感 官 認 知 功 能 刺 激 活 動 3. 確 實 執 行 B. 符 合 1,2,3 安 養 機 構 不 適 用 安 養 機 構 不 適 用 8 提 供 住 民 自 我 照 顧 能 力 之 協 助 與 促 進 情 形 1. 視 住 民 需 要 提 供 各 類 輔 具 及 支 持 環 境 2. 提 供 住 民 最 少 必 要 之 協 助 3. 鼓 勵 住 民 自 己 照 顧 自 己, 例 如 自 己 吃 飯 洗 澡 翻 身 及 上 廁 所 10 2 A. 完 全 符 合 B. 符 合 其 中 2

9 提 供 住 民 其 他 生 活 照 顧 服 務 情 形 10 提 供 有 失 禁 之 虞 住 民 定 時 如 廁 服 務 情 形 其 他 生 活 照 顧 服 務 包 括 : 1. 代 理 購 物 服 務 2. 郵 電 服 務 3. 陪 同 就 醫 4. 服 藥 提 醒 1. 每 2 小 時 帶 有 失 禁 之 虞 住 民 如 廁 2. 偵 測 大 小 便 失 禁 情 形 11 輪 椅 運 用 及 管 理 情 形 1. 煞 車 功 能 良 好 2. 輪 椅 大 小 適 合 個 人 體 尺 寸 3. 有 個 化 需 求 之 特 殊 配 備 2 A. 提 供 4 服 務 B. 提 供 2-3 服 務 2 A. 完 全 符 合 2 A.80% 以 上 符 合 標 準 B.50%-79% 符 合 標 準 12 住 民 生 活 輔 助 器 具 提 供 情 形 應 依 住 民 個 需 求 提 供 進 食 穿 脫 衣 服 盥 洗 清 潔 行 動 如 廁 等 生 活 輔 助 器 具 參 環 境 設 施 與 安 全 維 護 ( 占 評 分 總 分 之 25% ) 環 境 設 施 ( 57 分 ) ( ) 整 體 環 境 及 設 施 ( 48 分 ) 1 機 構 房 舍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樓 地 板 面 積 符 合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設 立 標 準 ( 臺 北 市 91 年 1 月 以 前 核 准 設 立 之 小 型 財 團 法 人 福 利 機 構 依 當 時 標 準 評 之 ) 11 2 A. 提 供 4 類 以 上 輔 具 B. 提 供 3 類 輔 具 4 A. 符 合 2 機 構 飲 用 水 供 應 情 形 1. 使 用 之 自 來 水 經 飲 用 水 設 備 處 理 者, 應 每 3 個 月 檢 測 水 質 之 大 腸 桿 菌 群, 並 有 檢 驗 報 告 設 有 水 塔 者, 應 每 半 年 清 洗 1 並 有 紀 錄 2. 非 用 自 來 水 者, 須 經 飲 用 水 設 備 處 理, 每 3 個 月 檢 測 水 質 之 大 腸 桿 菌 群, 其 水 源 每 隔 3 個 月 檢 測 硝 酸 鹽 氣 及 砷, 設 有 水 塔 者, 應 半 年 清 洗 1 並 有 紀 錄 3. 使 用 包 裝 水 者 ( 如 蒸 餾 水 礦 泉 水 海 洋 水 或 其 他 特 殊 水 者 ), 需 附 水 質 檢 驗 合 格 證 明 3 機 構 飲 用 供 水 設 備 安 全 及 清 1. 飲 水 機 台 應 有 品 質 認 證 證 明 並 定 期 檢 查 且 保 持 潔 淨, 無 明 顯 污 垢 3 A. 符 合 3 A. 符 合 1.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不 含 員 工 宿 舍 及 停 車 空 間 2. 每 人 至 少 10 平 方 公 尺

潔 情 形 2. 若 使 用 濾 心 者, 應 依 產 品 說 明 書 所 載 定 期 更 換 無 說 明 書 者 或 說 明 書 未 明 定 者, 應 每 3 個 月 更 換 1 濾 心, 並 留 有 紀 錄 4 無 障 礙 樓 梯 設 置 情 形 每 幢 建 築 物 應 至 少 設 置 座 無 障 礙 樓 梯 標 準 : 1. 符 合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計 規 範 設 置 規 定 2. 梯 : 高 18 公 分 以 下 深 25 公 分 以 上 3. 扶 手 : 兩 側 設 置 高 75-85 公 分 之 扶 手, 扶 手 端 部 並 作 防 勾 撞 處 理 4. 樓 梯 底 版 高 度 : 樓 梯 底 版 至 其 直 下 方 地 板 面 淨 高 未 達 190 公 分 部 份 設 置 防 護 設 施 5. 防 滑 條 : 梯 邊 緣 之 水 平 踏 面 部 份 作 防 滑 處 理 6. 防 護 緣 : 梯 未 鄰 接 牆 壁 部 份, 設 置 高 出 梯 5 公 分 以 上 之 防 護 緣 5 無 障 礙 通 路 設 置 情 形 由 室 外 通 路 避 難 層 出 入 口 室 內 通 路 走 廊 室 內 出 入 口 坡 道 或 昇 降 設 備 等, 形 成 之 連 續 性 通 路 ; 無 障 礙 通 路 可 由 道 路 入 口 聯 通 每 住 民 使 用 之 房 間 標 準 1. 符 合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計 規 範 設 置 規 定 2. 高 低 差 : 無 高 低 差, 有 高 差 處 設 置 坡 道 或 昇 降 設 備 3. 坡 道 : 兩 端 平 台 高 差 大 於 20 公 分 者, 兩 側 須 設 置 扶 手, 且 坡 道 未 鄰 牆 之 ㄧ 側 或 兩 側 須 設 置 高 5 公 分 以 上 之 防 護 緣 坡 道 之 坡 度 小 於 1/12, 或 符 合 下 表 規 定 : 高 低 差 ( 公 分 ) 75 以 下 50 以 下 35 以 下 25 以 下 20 以 下 12 以 下 8 以 下 6 以 下 坡 度 1/10 1/9 1/8 1/7 1/6 1/5 1/4 1/3 4. 寬 度 : 通 路 寬 度 至 少 120 公 分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單 側 有 居 室 者, 室 內 通 路 走 廊 寬 140 公 分, 兩 側 有 居 室 者, 寬 160 公 分 以 上 5. 扶 手 : 室 內 通 路 走 廊 兩 側, 除 房 間 及 梯 間 等 入 口 處 外, 設 置 高 度 75-85 公 分 之 連 續 扶 手 6 昇 降 設 備 設 置 情 形 機 構 內 每 幢 2 層 樓 以 上 建 築 物 應 : 1. 至 少 設 置 1 座 無 障 礙 昇 降 機, 且 該 昇 降 機 符 合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計 規 範 設 置 規 定 12 3 A. 符 合 第 1 ; 不 符 第 1, 但 符 合 替 代 改 善 認 定 原 則 或 已 依 經 核 可 之 替 代 計 畫 改 善 完 成, 並 符 合 第 2-6 B. 符 合 替 代 改 善 認 定 原 則 或 已 依 經 核 可 之 替 代 計 畫 改 善 完 成 3 A. 符 合 第 1 ; 不 符 第 1, 但 符 合 替 代 改 善 認 定 原 則 或 已 依 經 核 可 之 替 代 計 畫 改 善 完 成, 並 符 合 第 2-5 B. 符 合 替 代 改 善 認 定 原 則 或 已 依 經 核 可 之 替 代 計 畫 改 善 完 成 3 A. 完 全 符 合 1 或 2 或 3-(1) 者 ; 或 不 符 前 規 定, 但 符 幢 係 指 建 築 物 地 面 層 以 上 結 構 獨 立 不 與 其 他 建 築 物 相 連, 地 面 層 以 上 其 使 用 機 能 可 獨 立 分 開 者 1. 幢 係 指 建 築 物 地 面 層 以 上 結 構 獨 立 不 與 其 他

2. 至 少 設 置 1 座 無 障 礙 昇 降 機, 且 該 昇 降 機 門 寬 80 公 分 以 上 梯 廂 深 度 135 公 分 以 上 並 至 少 側 設 置 扶 手 3. 未 設 置 昇 降 機, 但 屬 專 供 安 養 老 人 使 用 之 建 築 物, 其 無 障 礙 通 路 應 可 到 達 般 院 民 使 用 之 公 共 空 間 ( 如 餐 廳 及 集 會 廳 等 ), 且 (1) 無 障 礙 通 路 ( 或 其 替 代 改 善 設 施 ) 可 到 達 之 房 間 超 過 總 房 間 50% 以 上 者 (2) 無 障 礙 通 路 ( 或 其 替 代 改 善 設 施 ) 可 到 達 之 房 間 超 過 總 房 間 30 % 以 上 者 7 無 障 礙 浴 室 設 置 情 形 每 幢 建 築 物 應 至 少 設 置 1 處 無 障 礙 浴 室 標 準 : 1. 符 合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計 規 範 設 置 規 定 2. 無 障 礙 通 路 : 至 少 有 1 條 無 障 礙 通 路 ( 無 高 差 有 高 差 處 設 坡 道 寬 度 90 公 分 以 上 ) 可 到 達, 且 浴 室 門 淨 寬 80 公 分 以 上 3. 地 面 : 使 用 防 滑 材 料 或 作 防 滑 處 理 4. 扶 手 : 設 置 扶 手 協 助 變 換 姿 勢 及 防 止 滑 倒 5. 求 助 鈴 : 至 少 設 置 兩 處 求 助 鈴 6. 隔 間 : 多 人 使 用 之 浴 室 設 置 隔 間 或 隔 簾 7. 溫 度 : 浴 室 具 維 持 適 當 溫 度 之 設 備 8. 沐 浴 設 備 : 具 適 合 臥 床 或 輪 椅 乘 坐 者 使 用 之 沐 浴 設 備 8 無 障 礙 廁 所 設 置 情 形 每 幢 建 築 物 應 至 少 設 置 1 處 無 障 礙 廁 所 標 準 : 1. 符 合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計 規 範 設 置 規 定 2. 無 障 礙 通 路 : 至 少 有 1 條 無 障 礙 通 路 ( 無 高 差 有 高 差 處 設 坡 道 寬 度 90 公 分 以 上 ) 可 到 達, 且 廁 所 門 淨 寬 80 公 分 以 上 3. 馬 桶 形 式 : 使 用 標 準 座 式 馬 桶 4. 扶 手 : 應 設 置 至 少 側 扶 手 5. 迴 轉 空 間 : 廁 所 內 具 有 直 徑 150 公 分 之 迴 轉 空 間 6. 求 助 鈴 : 至 少 設 置 兩 處 求 助 鈴 7. 多 人 使 用 之 廁 所, 應 有 適 當 之 隔 間 或 門 簾 9 儲 藏 設 施 設 置 情 形 1. 有 被 褥 床 單 及 用 品 雜 物 等 儲 藏 空 間 與 設 備 2. 定 期 整 理, 倉 庫 管 理 空 間 整 齊 有 序 13 合 替 代 改 善 認 定 原 則 或 已 依 經 核 可 之 替 代 計 畫 改 善 完 成 者 B. 設 置 昇 降 機 但 未 達 第 2 標 準 者, 或 符 合 3-(2) 者 C. 未 達 任 標 準 者 3 A. 符 合 第 1.6.7.8 ; 不 符 第 1, 但 符 合 替 代 改 善 認 定 原 則 或 已 依 經 核 可 之 替 代 計 畫 改 善 完 成, 並 符 合 第 2-8 B. 符 合 替 代 改 善 認 定 原 則 或 已 依 經 核 可 之 替 代 計 畫 改 善 完 成 3 A. 符 合 第 1 ; 不 符 第 1, 但 符 合 替 代 改 善 認 定 原 則 或 已 依 經 核 可 之 替 代 計 畫 改 善 完 成, 並 符 合 第 2-7 B. 符 合 替 代 改 善 認 定 原 則 或 已 依 經 核 可 之 替 代 計 畫 改 善 完 成 建 築 物 相 連, 地 面 層 以 上 其 使 用 機 能 可 獨 立 分 開 者 2. 參 照 標 準 3. 僅 限 機 構 內 有 專 供 安 養 老 人 使 用 之 建 築 物 者 幢 係 指 建 築 物 地 面 層 以 上 結 構 獨 立 不 與 其 他 建 築 物 相 連, 地 面 層 以 上 其 使 用 機 能 可 獨 立 分 開 者 幢 係 指 建 築 物 地 面 層 以 上 結 構 獨 立 不 與 其 他 建 築 物 相 連, 地 面 層 以 上 其 使 用 機 能 可 獨 立 分 開 者

10 污 物 處 理 及 洗 衣 等 空 間 及 設 1. 有 污 物 處 理 室 或 處 理 設 施 備 設 置 情 形 2. 有 洗 衣 空 間 及 相 關 設 施 設 備 4 A. 完 全 符 合 B. 符 合 其 中 1 11 住 民 日 常 活 動 場 所 提 供 情 形 設 有 日 常 活 動 場 所, 應 設 多 功 能 活 動 所 需 之 空 間 及 設 備 12 床 輪 椅 抽 痰 機 血 壓 計 製 氧 機 燈 具 及 電 器 用 品 等 設 施 設 備 定 期 檢 查 及 維 修 1. 訂 有 設 施 設 備 維 護 規 範 2. 確 實 執 行 3. 有 維 修 紀 錄 B.70% 設 備 符 合 標 準 13 監 視 器 設 備 設 置 情 形 監 視 器 未 設 置 於 住 民 寢 室 及 浴 廁 內 4 A. 符 合 日 常 活 動 場 所 包 括 : 餐 廳 交 誼 休 閒 活 動 空 間 會 客 室 閱 覽 室 休 閒 康 樂 活 動 室 宗 教 聚 會 所 等 14 配 合 菸 害 防 制 辦 理 情 形 機 構 全 面 禁 菸 或 設 有 符 合 規 定 之 吸 菸 室 或 吸 菸 區 3 A. 符 合 15 交 通 設 備 配 置 及 保 養 情 形 1. 有 安 全 帶 滅 火 器 急 救 箱 2. 功 能 正 常 且 未 逾 使 用 期 限 3. 定 期 保 養 維 修 並 有 紀 錄 4. 有 專 人 保 管 5. 有 辦 理 車 輛 乘 客 險 6. 由 合 於 規 定 之 司 機 駕 駛 ( ) 寢 室 及 衛 浴 設 施 設 備 ( 9 分 ) 16 寢 室 樓 地 板 面 積 及 收 容 人 1. 平 均 每 人 應 有 5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 臺 北 市 91 年 1 月 以 前 核 准 設 立 之 小 型 財 團 法 人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依 當 時 之 標 準 評 之 ) 2. 每 間 寢 室 人 均 符 合 規 定 (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8, 安 養 機 構 3) 14 B. 符 合 其 4 3 A. 符 合 未 備 交 通 工 具 者, 本 指 標 不 適 用 1. 不 含 浴 廁 面 積 2.96 年 7 月 30 日 以 後 許 可 設 立

17 寢 室 設 施 符 合 法 令 規 定 情 形 1. 通 風 良 好, 空 氣 無 異 味, 光 線 充 足, 且 有 自 然 採 光 之 窗 戶 2. 不 得 設 於 地 下 樓 層 3. 每 床 應 附 有 可 擺 放 私 人 物 品 之 櫥 櫃 或 床 頭 櫃 4. 門 框 間 之 距 離 至 少 90 公 分 ( 或 門 淨 寬 至 少 80 公 分 ), 床 邊 與 鄰 床 之 距 離 至 少 80 公 分 5.2 人 或 多 人 床 位 寢 室, 應 備 具 隔 離 視 線 之 屏 障 物 18 寢 室 及 浴 廁 緊 急 呼 叫 設 備 設 置 情 形 安 全 維 護 ( 43 分 ) ( ) 公 共 安 全 ( 24 分 ) 6. 寢 室 間 隔 間 高 度 應 與 天 花 板 密 接 1. 有 設 置 且 位 置 適 當 2. 全 部 功 能 正 常 3. 有 人 按 鈴, 服 務 人 員 能 立 即 反 應 處 理 1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置 情 形 1. 附 有 最 近 1 年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2. 外 觀 檢 查 或 抽 樣 操 作 無 故 障 或 失 效 情 形 2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申 報 情 形 1. 依 規 定 每 半 年 辦 理 1 檢 修 申 報 2. 有 各 紀 錄 3 防 火 管 理 制 度 執 行 情 形 1. 依 規 定 每 年 辦 理 2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演 練 ( 其 中 1 含 驗 證 ) 且 各 演 練 之 提 報 表 均 依 限 提 報 並 有 相 片 及 紀 錄 可 稽 2. 有 相 關 資 料 及 紀 錄 能 符 合 法 規 規 定, 包 括 : 15 B. 符 合 其 中 4 C. 未 達 B 標 準 B. 符 合 第 1,2 且 僅 有 小 部 分 非 系 統 式 設 備 故 障 或 失 效 情 形 C. 無 證 明 或 有 其 他 前 述 2 以 外 之 不 合 格 者 B. 符 合 第 1 且 第 2 有 1/2 以 上 紀 錄 C. 未 辦 理 或 紀 錄 未 達 1/2 B. 符 合 第 1,3, 且 第 2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之 長 期 照 護 型 及 養 護 型 每 寢 室 人 不 得 高 於 6 人

4 窗 簾 地 毯 及 隔 簾 等 之 使 用 材 質 情 形 (1) 防 火 管 理 人 資 格 證 明 ( 含 初 訓 及 複 訓 ) (2)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符 合 實 況, 並 依 計 畫 進 行 平 時 日 常 檢 查, 且 有 假 日 夜 間 編 組 及 聯 絡 電 話 等 緊 急 聯 絡 機 制 3. 明 顯 位 置 標 示 疏 散 路 線 圖 及 緊 急 出 口 等 16 者 : (1) 防 火 管 理 人 資 格 證 明 ( 含 初 訓 及 複 訓 ) 不 全 (2)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符 合 實 況, 但 平 時 日 常 檢 查 表 不 全 或 無 維 修 改 善 機 制, 或 假 日 夜 間 編 組 及 聯 絡 電 話 等 緊 急 聯 絡 機 制 不 全 依 規 定 使 用 附 有 防 焰 標 示 之 物 品 3 A. 全 部 符 合 規 定 B. 有 50% 以 下 未 符 合 規 定 C. 有 51% 以 上 未 符 合 規 定 周 圍 1.5 公 尺 內 保 持 暢 通 無 阻 礙 物 3 A. 暢 通 無 阻 5 機 構 樓 梯 間 走 道 及 緊 急 出 入 口 防 火 門 之 情 形 6 員 工 抽 測 情 形 1. 自 衛 編 組 名 冊 為 最 新 名 冊 2. 抽 測 3 人 均 能 了 解 本 身 於 編 組 中 之 任 務 且 能 操 作 相 關 設 備 器 材 C. 有 任 意 堆 放 物 品 B. 符 合 第 1 且 抽 測 3 人 中, 有 2 人 均 能 了 解 本 身 於 編 組 中 之 任 務 且 能 操 作 相 關 設 備 器 材 C. 不 符 合 第 1 且 抽 測 3 人 中, 僅 有 1 人 能 了 解 本 身 於 編 組 中 之 任 務 且 能 操 作 相 關 設 備 器 材 7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簽 證 申 1. 依 規 定 每 2 年 辦 理 1 自 衛 編 組 名 冊 非 為 最 新 名 冊, 且 抽 測 3 人, 無 人 能 了 解 本 身 於 編 組 中 之 任 務 或 未 能 操 作 相 關 設 備 器 材 者, 評 為 0 分

報 情 形 2. 現 場 置 有 檢 查 報 告 書 及 地 方 政 府 核 發 之 審 查 合 格 證 明 文 件 8 建 物 現 況 與 使 用 執 照 登 載 用 途 相 符 情 形 ( ) 意 外 預 防 及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 7 分 ) 目 前 建 物 之 使 用 與 使 用 執 照 登 載 用 途 及 現 況 相 符 3 A. 完 全 相 符 C. 不 相 符 9 意 外 或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情 形 1. 訂 有 緊 急 及 意 外 事 件 處 理 辦 法 2. 有 明 確 處 理 流 程 及 緊 急 聯 絡 管 道 3. 發 生 時 依 辦 法 確 實 執 行 並 有 處 理 過 程 之 紀 錄 4. 對 發 生 之 事 件 有 年 度 綜 合 檢 討 分 析 報 告 10 工 作 人 員 接 受 急 救 訓 練 情 形 1. 有 半 以 上 員 工 持 有 CPR 急 救 訓 練 證 書 2. 每 年 應 辦 理 1 演 練, 並 有 紀 錄 ( 三 ) 衛 生 防 護 ( 12 分 ) 11 機 構 感 染 控 制 及 處 理 情 形 1. 訂 有 預 防 及 處 理 辦 法 2. 有 明 確 的 處 理 流 程 及 方 法 3. 有 專 人 負 責 4. 有 感 控 紀 錄 ( 包 括 : 上 下 呼 吸 道 感 染 ; 眼 耳 鼻 和 嘴 部 之 感 染 ; 腸 胃 道 感 染 ; 泌 尿 道 感 染 ; 皮 膚 感 染 ; 全 身 性 的 感 染 ) 5. 至 少 有 1 人 參 加 機 構 外 感 染 控 制 相 關 研 習 4 A. 完 全 符 合 B. 符 合 其 中 3 12 機 構 環 境 清 潔 及 病 媒 防 治 措 施 1. 應 每 日 清 掃, 無 異 味 2. 應 每 3 個 月 消 毒 1 並 有 紀 錄 3. 有 妨 害 衛 生 之 病 媒 孳 生 源 防 治 措 施 13 隔 離 空 間 設 置 情 形 1. 設 置 隔 離 空 間 提 供 生 病 住 民 就 醫 返 院 或 新 入 住 住 民 觀 察 使 用 2. 依 個 案 狀 況 提 供 合 宜 的 隔 離 技 術 照 顧 14 事 業 廢 棄 物 處 理 情 形 1. 依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之 規 範 進 行 分 類 2. 垃 圾 定 時 清 理 定 點 存 放 且 有 專 人 處 理 3. 事 業 廢 棄 物 依 規 定 處 理 肆 權 益 保 障 ( 占 評 分 總 分 之 10% ) 1 機 構 收 容 人 1. 應 符 合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立 案 床 2. 最 近 3 年 無 違 規 收 容 紀 錄 17 B. 符 合 其 中 2 B. 符 合 其 中 2 8 A. 完 全 符 合 新 入 住 院 民 包 括 醫 院 直 接 轉 入 或 由 其 他 機 構 轉 入 者

2 機 構 收 容 個 案 類 型 1. 應 符 合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立 案 時 收 案 類 型 2. 最 近 3 年 無 違 規 收 容 紀 錄 3 與 入 住 住 民 或 家 屬 訂 立 契 約 情 形 4 收 費 情 形 1. 收 費 標 準 依 規 定 報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2. 確 依 標 準 收 費 1. 應 與 住 民 或 家 屬 訂 立 契 約 書 ( 公 費 住 民 應 備 有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委 託 安 置 契 約 書 ) 2. 契 約 內 容 要 件 完 備 ( 明 定 有 服 務 目 收 費 標 準 及 權 利 義 務 ) 且 核 章 完 整 3. 未 經 核 准, 不 得 另 立 名 目 收 費 5 提 供 轉 介 服 務 情 形 1. 訂 有 轉 介 辦 法 2. 有 服 務 紀 錄 6 住 民 ( 家 屬 ) 申 訴 意 見 反 應 辦 理 情 形 1. 應 訂 有 申 訴 辦 法 或 意 見 反 應 管 道 2. 將 申 訴 辦 法 反 應 管 道 及 處 理 流 程 明 確 告 知 住 民 ( 家 屬 ) 3. 對 於 住 民 ( 家 屬 ) 之 申 訴 或 意 見 反 應 有 明 確 回 應, 並 做 成 紀 錄 7 尊 重 住 民 宗 教 信 仰 1. 機 構 設 有 宗 教 設 施 2. 適 度 允 許 個 人 宗 教 儀 式 及 擺 設 8 訂 定 生 活 公 約 或 權 益 規 範 情 形 3. 支 持 協 助 住 民 參 與 宗 教 活 動 1. 機 構 訂 有 生 活 公 約 或 權 益 規 範 2. 清 楚 告 知 住 民 ( 家 屬 ) 相 關 規 定 3. 對 違 反 公 約 個 案 有 召 開 會 議 且 有 紀 錄 9 對 需 要 約 束 住 民 之 辦 理 情 形 1. 須 經 醫 師 診 斷 或 護 理 人 員 專 業 判 斷 2. 經 評 估 並 訂 有 個 化 約 束 照 顧 計 畫 3. 有 住 民 或 家 屬 同 意 書 10 住 民 財 物 保 管 及 死 亡 遺 產 處 理 情 形 4. 約 束 過 程 隨 時 監 測 並 有 紀 錄 1. 訂 有 住 民 財 物 保 管 辦 法 2. 訂 有 住 民 死 亡 遺 產 處 理 辦 法 3. 有 專 人 負 責 處 理, 且 有 完 善 紀 錄 18 8 A. 完 全 符 合 9 A. 完 全 符 合 B. 符 合 第 1 8 A. 完 全 符 合 8 A. 完 全 符 合 8 A. 完 全 符 合 B. 符 合 1 2 9 A. 完 全 符 合 B. 符 合 其 中 2 8 A. 完 全 符 合 9 A. 完 全 符 合 B. 符 合 1,2,3 8 A. 完 全 符 合 11 提 供 住 民 臨 終 關 懷 照 顧 及 協 1. 訂 有 住 民 臨 終 關 懷 照 顧 辦 法 8 A. 完 全 符 合 如 有 接 受 委 託 收 容 60 歲 以 下 身 心 障 礙 者, 應 出 示 公 文 以 內 政 部 公 告 之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為 參 考 依 據

助 處 理 後 事 情 形 2. 有 向 家 屬 和 住 民 提 供 臨 終 及 DNR( 不 接 受 急 救 復 甦 術 ) 相 關 的 說 明 並 有 會 談 記 錄 3. 協 助 家 屬 處 理 後 事 並 有 紀 錄 12 辦 理 服 務 滿 意 度 調 查 情 形 1. 每 年 至 少 辦 理 1 ( 內 容 包 含 服 務 內 容 服 務 人 員 態 度 設 施 設 備 及 膳 食 等 目 ) 2. 有 分 析 報 告 3. 針 對 反 應 意 見 調 整 及 改 善 服 務 9 A. 完 全 符 合 伍 改 進 創 新 ( 占 評 分 總 分 之 10% ) 1 機 構 服 務 績 效 自 我 考 核 情 形 1. 定 有 辦 法 2. 每 年 執 行 3. 有 書 面 考 核 紀 錄 4. 針 對 檢 討 作 改 進 2 改 進 對 策 及 執 行 成 效 1. 針 對 主 管 機 關 平 時 查 核 及 上 機 構 評 鑑 應 改 進 事 擬 訂 具 體 改 進 計 畫 及 對 策 2. 確 實 執 行 並 有 成 效 3 創 新 措 施 及 執 行 成 效 特 色 1. 服 務 模 式 創 新 2. 服 務 策 略 創 新 3. 專 業 服 務 之 研 發 4. 開 發 資 源 策 略 或 連 結 方 式 效 果 佳 或 具 有 創 新 性 20 A. 完 全 符 合 B. 符 合 1,2,3 30 A. 完 全 符 合 50 * 本 之 計 分 由 該 機 構 評 鑑 團 隊 共 識 決 定 之 自 我 考 核 服 務 績 效, 如 機 構 人 力 及 專 業 素 質 行 政 管 理 與 成 本 控 制 等 每 創 新 措 施 給 分 10 分, 最 高 50 分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