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心衛視廣告投放-般規章及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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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點 心 電 視 有 限 公 司 版 權 所 有 1/10 頁 更 新 日 期 :2009/01/07 電 視 廣 告 電 視 廣 告 形 式 ( 一 ) 常 規 廣 告 常 規 廣 告 是 指 常 串 連 於 各 個 不 同 時 段 之 節 目 中, 標 準 廣 告 片 長 為 30 秒, 亦 可 以 不 同 長 度 播 出, 其 長 度 的 量 度 以 每 5 秒 為 一 個 單 元 計 算 ( 二 ) 節 目 贊 助 廣 告 i) 節 目 冠 名 贊 助 贊 助 商 或 品 牌 放 在 節 目 名 稱 之 前 ii) 節 目 獨 家 贊 助 唯 一 贊 助 商, 突 顯 雄 厚 實 力 iii) 節 目 聯 合 贊 助 同 一 節 目 內 有 兩 個 以 上 贊 助 商 參 與 贊 助 各 類 型 廣 告 贊 助 商 均 可 與 節 目 連 結 以 爭 取 最 高 收 視 效 果, 同 時 亦 包 括 下 列 模 式 : i) 宣 傳 標 板 加 插 在 節 目 宣 傳 片 之 後, 提 前 一 周 在 不 同 時 段 播 出, 客 戶 商 標 或 品 牌 在 標 板 內 出 現 不 超 過 5 秒, 並 加 配 旁 白 如 xxxxx 由 贊 助 播 出 ii) 節 目 頭 尾 標 板 於 節 目 開 始 及 完 結 時 客 戶 商 標 或 品 牌 在 標 板 內 出 現 不 超 過 5 秒, 並 加 配 旁 白 如 xxxxx 由 贊 助 播 出 iii) 節 目 內 置 廣 告 廣 告 贊 助 套 裝 的 組 成 部 份, 內 置 廣 告 以 價 目 表 計 算, 次 數 選 擇 則 可 隨 廣 告 策 劃 而 定 ( 三 ) 套 裝 廣 告 點 心 衛 視 制 定 各 種 套 裝 廣 告 以 迎 合 客 戶 的 不 同 需 要 ( 四 ) 度 身 定 造 節 目 廣 告 在 符 合 地 方 廣 播 法 規 並 以 不 引 起 社 會 任 何 矛 盾 的 情 形 下, 為 客 戶 度 身 訂 造 軟 性 廣 告 節 目, 如 專 題 製 作 及 贈 獎 遊 戲 活 動 等 ( 五 ) 其 他 廣 告 點 心 衛 視 營 業 及 市 務 部 專 誠 為 廣 告 客 戶 提 供 最 佳 成 本 效 益 之 廣 告 投 放 計 畫 點 心 衛 視 港 澳 市 場 廣 告 時 間 段 表

點 心 電 視 有 限 公 司 版 權 所 有 2/10 頁 更 新 日 期 :2009/01/07 點 心 衛 視 2009 年 香 港 澳 門 廣 告 價 目 表 ( 僅 限 於 港 澳 地 區 投 放 使 用 ) 銷 售 條 款 :1 上 述 廣 告 價 格 均 為 隨 機 播 出 價 格 2 隨 機 播 出 的 廣 告 位 置, 遵 循 先 到 先 得 的 服 務 原 則, 或 會 受 指 定 位 置 及 特 約 贊 助 的 廣 告 排 期 的 影 響 3 客 戶 若 需 指 定 時 間 位 置 或 組 序, 須 加 收 20% 廣 告 費 4 本 價 格 含 廣 告 代 理 商 傭 金 (15%) 5 本 銷 售 條 款 為 點 心 衛 視 廣 告 業 務 通 則 " 的 一 部 份, 其 所 有 條 款 均 適 用 於 本 電 視 台 的 廣 告 銷 售 服 務 6 生 效 日 期 :2009 年 1 月 1 日

點 心 電 視 有 限 公 司 版 權 所 有 3/10 頁 更 新 日 期 :2009/01/07 網 絡 廣 告 (DIMSUMTV.NET) 網 絡 廣 告 形 式 ( 一 ) 基 本 廣 告 基 本 廣 告 是 指 傳 統 網 路 廣 告 於 頁 面 指 定 位 置 獨 立 或 切 換 顯 示 i) 文 字 鏈 結 : 把 廣 告 標 題 或 銷 售 訊 息 以 文 字 方 式 顯 示 並 附 有 鏈 結 功 能 ii) 按 鈕 : 把 公 司 標 識, 產 品 圖 片 或 活 動 名 稱 形 象 化 以 動 畫 方 式 顯 示 並 附 有 鏈 結 iii) 通 欄 廣 告 : 把 形 象 化 的 銷 售 訊 息 附 有 鏈 結, 以 動 畫 及 橫 幅 方 式 呈 現 於 頁 面 最 上 方 或 下 方, 廣 告 面 積 較 大 可 突 顯 雄 厚 實 力 iv) 摩 天 樓 廣 告 : 特 徵 與 通 欄 廣 告 大 致 相 同, 以 直 立 條 幅 方 式 顯 示, 廣 告 面 積 之 份 量 比 較 高 和 較 為 顯 著, 適 合 一 些 較 有 實 力, 中 型 企 業 或 集 團 進 行 品 牌 宣 傳 ( 二 ) 富 媒 體 廣 告 富 媒 體 廣 告 包 括 貼 片 和 視 頻 廣 告 i) 貼 片 廣 告 : 安 排 15-30 秒 視 頻 片 段 於 點 心 衛 視 節 目 宣 傳 短 片 之 前 後 端 24 小 時 播 放, 附 有 鏈 結 功 能 ii) 視 頻 廣 告 : 安 排 30 秒 視 頻 片 段 於 點 心 衛 視 指 定 頁 面 獨 立 24 小 時 播 放, 尤 其 適 合 準 備 進 行 大 規 模 全 方 位 品 牌 推 廣 的 客 戶 使 用 ( 三 ) 專 題 廣 告 專 題 廣 告 是 以 主 題 形 式 為 客 戶 度 身 定 做 的 宣 傳 策 略, 並 提 供 開 闢 品 牌 的 推 廣 空 間 和 機 會 i) 冠 名 廣 告 : 以 客 戶 品 牌 冠 名 頁 面 某 些 廣 告 位 元 如 標 題, 按 鈕, 通 欄 及 內 文 ; 全 頁 面 度 身 定 造 冠 名 亦 可 ii) 專 題 直 郵 : 把 內 容 製 成 電 郵, 並 隨 電 郵 頁 面 傳 遞 iii) 廣 告 專 區 : 特 色 與 按 鈕 廣 告 相 似, 設 於 互 動 區 頁 面 下 方

點 心 電 視 有 限 公 司 版 權 所 有 4/10 頁 更 新 日 期 :2009/01/07 網 絡 廣 告 格 式 要 求 位 置 廣 告 位 名 稱 圖 元 格 式 要 求 首 頁 頻 道 宣 傳 文 字 鏈 結 ~ 文 字 按 鈕 120X80 GIF/FLASH 上 通 欄 620X80 GIF/FLASH 下 通 欄 620X80 GIF/FLASH 貼 片 廣 告 320X240 SWF 文 字 鏈 結 ~ 文 字 按 鈕 120X80 GIF/FLASH 上 通 欄 620X80 GIF/FLASH 下 通 欄 620X80 GIF/FLASH 摩 天 樓 廣 告 120X600 GIF/FLASH 貼 片 廣 告 320X240 SWF 點 心 行 動 區 文 字 鏈 結 ~ 文 字 情 報 站 按 鈕 120X80 GIF/FLASH DV 酷 上 通 欄 620X80 GIF/FLASH 點 解 珠 三 角 下 通 欄 620X80 GIF/FLASH 視 頻 廣 告 320X240 SWF 廣 告 專 區 144X100 GIF/FLASH 博 客 據 點 文 字 鏈 結 ~ 文 字 點 將 錄 按 鈕 120X80 GIF/FLASH 嘉 賓 熱 點 上 通 欄 620X80 GIF/FLASH 郭 璐 手 記 下 通 欄 620X80 GIF/FLASH 冠 名 標 題 和 按 鈕 設 計 ~ GIF/FLASH 全 頁 設 計 ~ GIF/FLASH ( 只 限 遊 戲 活 動 ) 備 註 : 1) 網 絡 廣 告 投 放 安 排 一 般 按 簽 約 時 的 投 放 申 請 為 原 則 2) 網 絡 廣 告 投 放 時 段 以 兩 周 為 一 週 期

點 心 電 視 有 限 公 司 版 權 所 有 5/10 頁 更 新 日 期 :2009/01/07 點 心 衛 視 廣 告 投 放 - 般 規 章 及 條 款 名 詞 定 義 ( 一 ) 廣 告 主 ( Advertiser ) 為 推 銷 商 品 或 者 提 供 服 務, 自 行 或 者 委 託 他 人 設 計 製 作 發 佈 廣 告 的 法 人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或 者 個 人 ( 二 ) 代 理 商 ( Agency ) 個 人 商 號 或 公 司, 其 業 務 乃 代 廣 告 主 選 擇 及 購 買 廣 告, 並 與 廣 告 主 對 播 出 廣 告 之 費 用 同 具 支 付 責 任 ( 三 ) 廣 告 物 料 ( Advertising Copy ) 任 何 由 客 戶 或 代 理 商 所 提 供 播 送 之 廣 告 圖 文 物 料 或 播 出 帶 ( 四 ) 主 管 單 位 ( The Authority ) 香 港 政 府 授 權 頒 佈 頻 道 播 送 之 規 定 管 理 辦 法 及 準 則 之 有 關 部 門, 以 及 衛 星 播 送 範 圍 內 各 國 或 各 地 方 之 類 似 責 任 管 理 機 構 ( 五 ) 本 頻 道 ( The Channel ) 藉 由 衛 星 傳 送, 且 由 點 心 衛 視 運 營 管 理 之 節 目 傳 輸 管 道 ( 六 ) 客 戶 ( The Client ) 廣 告 主 與 代 理 商 之 統 稱 ( 七 ) 法 令 規 章 ( The Codes ) 主 管 單 位 於 合 約 有 效 期 內 所 頒 佈 於 點 心 衛 視 之 節 目 及 廣 告 標 準 或 慣 例 相 關 之 規 章 準 則 或 管 理 辦 法 ( 八 ) 交 附 物 件 ( The Delivery Material ) 點 心 衛 視 廣 告 價 目 表 內 所 列 或 指 定 之 廣 告 物 料 ( 九 ) 產 品 ( The Product ) 廣 告 主 欲 推 銷 之 商 品 服 務 或 任 何 有 關 之 貨 物 ( 十 ) 價 目 表 ( The Rate Card ) 由 點 心 衛 視 頒 佈 執 行, 載 有 廣 告 價 錢 價 格 的 目 錄 為 價 目 表 價 目 表 含 隨 時 可 能 變 更 之 付 款 收 費 方 式 及 相 關 條 件 ( 十 一 ) 衛 星 ( Satellite ) 亞 衛 6 號 C 或 由 本 頻 道 所 指 定 的 其 他 合 約 衛 星 播 送 範 圍 ( 十 二 ) 覆 蓋 ( Footprint ) 接 收 衛 星 播 送 頻 道 訊 號 之 地 理 區 域 或 範 圍 ( 十 三 ) 技 術 條 件 ( Technical Requirements ) 主 管 單 位 或 本 頻 道 所 頒 佈 之 有 關 客 戶 交 由 本 頻 道 播 放 之 交 付 物 料 的 技 術 條 件 或 要 求 ( 十 四 ) 播 放 紀 錄 ( Transmission Log ) 點 心 衛 視 每 日 所 保 存 載 有 頻 道 播 送 之 節 目 廣 告 等 的, 含 日 期 時 間 和 類 別 的 記 錄 ( 十 五 ) 播 送 ( Transmit a Transmission ) 合 同 ( 協 議 ) 中 的 播 送 皆 指 由 本 頻 道 播 出 單 位 將 廣 告 及 節 目 經 通 訊 網 線 或 微 波 銜 結 站 傳 送 至 本 頻 道 之 合 約 衛 星 上 的 銜 結 ( 十 六 ) 工 作 日 ( Working Day ) 逢 週 一 至 週 五,( 週 六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除 外 ) 廣 告 代 理 商 與 傭 金 本 頻 道 將 合 約 價 中 扣 除 15% 為 代 理 商 傭 金 ( 不 含 任 何 延 遲 支 付 附 加 費 用 ) 協 議 承 諾 與 點 心 衛 視 的 協 定 一 經 簽 訂, 則 廣 告 主 或 / 及 代 理 商, 共 同 而 且 接 受 並 同 意 遵 守 : 合 同 ( 協 議 ) 中 所 載 之 條 款 ;

點 心 電 視 有 限 公 司 版 權 所 有 6/10 頁 更 新 日 期 :2009/01/07 價 目 表 所 載 之 條 件 及 規 章 ; 套 裝 廣 告 組 合 或 銷 售 檔 中 之 附 加 條 文 節 目 贊 助 詳 細 做 法 請 與 點 心 衛 視 營 業 及 市 務 部 商 議 廣 告 物 料 的 認 可 ( 一 ) 所 有 廣 告 物 料 必 須 事 先 向 本 頻 道 提 供 並 獲 得 認 可 本 頻 道 將 根 據 需 要 通 知 客 戶 / 代 理 商 其 訂 定 認 可 之 程 式 和 條 件 ( 二 ) 本 頻 道 享 有 拒 絕 播 送 任 何 廣 告 而 不 說 明 任 何 拒 絕 理 由 之 單 方 選 擇 權 亦 不 因 此 而 對 客 戶 負 擔 任 何 法 律 責 任, 在 本 頻 道 拒 播 情 況 下, 客 戶 毋 需 支 付 任 何 廣 告 費 用 ( 三 ) 本 頻 道 保 留 拒 絕 投 放 廣 告 中 涉 及 超 過 一 個 產 品 廣 告 之 權 利 交 付 廣 告 物 料 與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 一 ) 預 定 播 送 日 之 14 日 前, 應 交 付 之 物 料 必 須 送 達 本 頻 道 指 定 部 門, 而 送 交 之 責 任 風 險 和 費 用 由 客 戶 全 額 承 擔, 並 且 在 送 交 時 間 上 不 得 延 誤 應 交 付 之 物 料 只 有 在 符 合 技 術 條 件, 並 限 於 達 到 本 頻 道 所 接 受 之 有 關 播 送 指 標 時, 方 能 視 為 廣 告 物 料 已 送 抵 ( 二 ) 於 任 何 情 況 下, 本 頻 道 均 不 為 廣 告 物 料 送 抵 之 延 誤 承 擔 責 任 任 何 交 付 物 料 遺 失 或 損 壞, 不 論 成 因, 本 頻 道 都 無 需 承 擔 責 任 前 述 之 交 付 物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廣 告 影 片 錄 製 物 商 品 或 設 備 此 外, 不 論 此 應 交 付 物 料 影 片 錄 製 物 商 品 或 設 備 是 否 為 本 頻 道 所 提 供, 不 論 遺 失 或 損 壞 如 何 造 成, 本 頻 道 均 不 承 擔 任 何 的 責 任 客 戶 / 與 代 理 商 不 應 將 廣 告 影 片 之 原 始 錄 製 物 送 交 本 頻 道, 除 非 另 有 書 面 約 定 本 頻 道 有 權 銷 毀 所 有 未 於 12 個 月 內 播 送 之 交 付 物 料 而 不 另 行 知 會 客 戶 或 代 理 商 ( 三 ) 若 客 戶 未 依 前 述 條 件 送 交 應 交 付 廣 告 物 料, 不 論 廣 告 是 否 播 送, 客 戶 仍 需 負 上 支 付 全 額 廣 告 費 之 責 任 播 送 條 款 ( 一 ) 本 頻 道 不 保 證 客 戶 已 訂 之 播 送 時 間 或 / 及 日 期 為 不 可 變 更, 不 論 此 預 訂 之 播 送 檔 是 否 於 本 頻 道 價 目 表 中 被 定 為 不 可 切 換 若 廣 告 未 於 客 戶 所 預 訂 之 日 期 和 時 間 播 送, 本 頻 道 將 儘 量 於 其 他 時 間 或 / 及 日 期 安 排 播 送 若 任 何 替 代 之 時 間 或 日 期 為 本 頻 道 所 提 出 或 接 受, 本 頻 道 則 不 得 向 客 戶 或 代 理 商 索 取 預 訂 費 用, 但 有 權 向 客 戶 或 代 理 商 索 取 有 關 安 排 或 提 供 任 何 設 施 所 發 生 之 合 理 費 用 或 支 出 當 本 條 款 所 述 情 況 發 生, 客 戶 代 理 商 或 任 何 第 三 者 均 不 得 以 未 播 送 廣 告 所 致 之 費 用 開 支 或 損 失 為 由, 向 本 頻 道 索 償, 不 論 其 費 用 之 支 出 或 損 失 之 原 委 屬 何 種 類 型 ( 二 ) 廣 告 出 現 於 預 訂 時 段 的 10 分 鐘 內 將 被 視 為 在 該 預 定 時 段 內 守 約 播 出 ( 三 ) 預 訂 於 某 特 定 時 間 播 送 之 廣 告, 一 概 依 合 同 ( 協 議 ) 中 之 條 款 規 定, 將 於 最 接 近 該 特 定 時 間 的 廣 告 時 段 中 播 送 ( 四 ) 載 有 應 播 送 廣 告 已 經 播 出 的 播 送 記 錄, 應 被 視 為 已 播 出 之 有 效 證 明 ( 五 ) 在 不 利 於 執 行 播 送 過 程 之 情 形 下, 本 頻 道 保 留 對 播 送 之 任 何 廣 告 或 任 何 廣 告 之 部 分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之 單 方 權 利 必 要 措 施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減 弱 訊 號 編 譯 或 減 短 本 頻 道 並 不 因 此 而 須 向 客 戶 或 代 理 商 或 任 何 第 三 者 負 任 何 責 任 客 戶 或 代 理 商 或 任 何 第 三 者 亦 不 得 因 損 失 未 播 送 全 部 或 部 份 廣 告 而 向 本 頻 道 索 償 對 於 此 類 廣 告 所 發 生 之 應 支 付 之 費 用, 客 戶 或 代 理 商 仍 負 有 應 支 付 該 等 費 用 之 責 此 外, 本 頻 道 保 留 限 制 或 拒 絕 重 播 此 類 廣 告 之 權 利 取 消 ( 一 ) 於 既 定 播 送 日 12 個 工 作 日 之 前, 若 一 方 接 獲 另 一 方 的 書 面 取 消 通 知, 任 何 一 方 皆 可 取 消 或 延 後 任 何 預 訂 廣 告 時 間 ( 二 ) 本 頻 道 對 於 遲 於 12 個 工 作 日 前 的 書 面 取 消 通 知, 重 新 安 排 或 延 後 任 何 規 定 之 廣 告 時 間 之 要 求 享 有 考 慮 是 否 接 受 之 單 方 選 擇 權

點 心 電 視 有 限 公 司 版 權 所 有 7/10 頁 更 新 日 期 :2009/01/07 帳 款 ( 一 ) 本 頻 道 之 廣 告 收 費 將 按 執 行 中 之 價 目 表 及 其 條 款 與 規 章 執 行 ( 二 ) 本 頻 道 將 應 客 戶 或 代 理 商 之 要 求 開 立 實 額 投 放 發 票 ( 三 ) 本 頻 道 採 用 先 付 款 後 播 放 之 廣 告 收 費 辦 法, 客 戶 或 代 理 商 之 廣 告 帳 款 需 於 廣 告 播 出 前 7 個 工 作 天 內 到 帳 本 頻 道 指 定 之 銀 行 帳 戶 ( 四 ) 信 貸 客 戶 或 代 理 商 之 信 貸 帳 期 為 : 每 月 發 出 收 費 通 知 書 後 之 30 天 內 清 付 該 月 份 之 廣 告 費 用 客 戶 或 代 理 商 於 到 期 日 仍 未 繳 付 應 付 之 款 項, 自 到 期 日 起 至 應 付 款 項 付 清 為 止 每 月 按 2% 的 比 例 加 收 滯 納 擊 金 承 諾 與 賠 償 客 戶 或 代 理 商 需 同 意 接 納 下 列 條 款 並 作 出 承 諾 保 證 : ( 一 ) 廣 告 物 料 不 觸 犯 任 何 版 權 其 他 權 利 或 譭 謗 任 何 第 三 者 ( 二 ) 客 戶 或 代 理 商 需 確 保 已 依 法 取 得 播 送 廣 告 之 所 有 權 利 授 權 以 及 許 可, 並 已 支 付 應 付 費 用 ( 三 ) 廣 告 物 料 和 所 交 付 之 其 他 物 件 應 符 合 所 有 適 用 之 法 律 法 規 及 相 關 規 定 ( 四 ) 客 戶 或 代 理 商 已 確 保 廣 告 物 料 之 內 容, 不 致 使 因 在 衛 星 播 送 範 圍 內 的 國 家 或 區 域 內 釀 成 不 合 法 或 有 被 起 訴 的 可 能 ( 五 ) 若 因 客 戶 或 代 理 商 違 約, 或 因 由 客 戶 或 代 理 商 所 提 供 以 播 送 為 目 的 錄 製 播 送 或 廣 播 之 廣 告 物 料,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導 致 本 頻 道 蒙 受 損 失, 客 戶 或 代 理 商 須 承 擔 本 頻 道 因 此 所 面 臨 或 蒙 受 之 經 濟 損 失 名 譽 損 失 以 及 法 律 訴 訟 等 的 賠 償 責 任 複 製 廣 告 之 權 利 客 戶 代 理 商 同 意 授 權 本 頻 道 錄 製 播 出 之 廣 告 以 為 建 檔 之 用, 並 同 意 複 製 該 廣 告 提 交 于 主 管 機 關 以 玆 遵 守 所 有 適 用 之 法 律 法 規 價 目 與 條 款 之 變 更 ( 一 ) 本 頻 道 保 留 隨 時 更 改 合 同 ( 協 議 ) 及 價 目 表 所 載 價 格 條 款 及 條 件 之 權 利 但 應 於 30 天 前 以 書 面 通 知 當 時 合 同 ( 協 議 ) 簽 約 方 之 廣 告 客 戶 廣 告 價 格 與 條 款 或 條 件, 以 播 送 期 間 內 適 用 者 為 准 若 相 關 客 戶 因 此 決 定 取 消 本 頻 道 內 的 任 何 廣 告 的 訂 購 時, 須 在 接 獲 更 改 通 知 後 的 30 天 內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頻 道 取 消 指 定 廣 告 之 訂 購, 否 則 本 頻 道 將 視 其 同 意 並 接 納 本 頻 道 所 更 改 之 價 格 條 款 或 條 件 ( 二 ) 本 頻 道 保 留 隨 時 宣 佈 優 先 適 用 特 別 節 目 之 特 別 收 費 及 條 件 之 權 利 特 別 收 費 及 條 件 應 取 代 所 有 常 規 收 費 及 條 件 而 被 優 先 採 用 雖 然 本 頻 道 將 儘 量 通 知 合 同 ( 協 議 ) 簽 約 方 之 廣 告 客 戶, 但 不 可 視 為 本 頻 道 就 具 有 通 知 義 務 而 客 戶 仍 需 支 付 該 特 別 價 格, 遵 守 該 特 別 條 款 情 況 允 許 時, 當 事 之 客 戶 可 選 擇 與 價 格 更 改 宣 佈 前 之 價 格 相 同 的 其 他 時 間 或 節 目 ( 三 ) 本 頻 道 任 何 價 目 表 所 載 之 條 件 應 視 為 與 合 同 ( 協 議 ) 不 可 分 割 的 組 成 部 分, 享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價 目 表 所 載 之 條 款 或 條 件 若 與 合 同 ( 協 議 ) 相 悖, 則 應 以 價 目 表 所 載 內 容 為 准 協 議 終 止 本 頻 道 在 下 列 情 況 發 生 時, 可 於 7 天 前 以 書 面 通 知 客 戶 或 終 止 協 定 : ( 一 ) 當 客 戶 有 任 何 違 反 合 同 ( 協 議 ) 之 條 款 時 ; ( 二 ) 當 客 戶 無 力 清 償 債 務 並 宣 佈 破 產 時 無 論 是 與 債 權 人 達 成 和 解, 或 就 破 產 達 成 和 解 之 判 決 生 效 10 日 內 未 履 行 判 決 內 容 者 本 條 款 所 載 之 協 定 終 止 並 不 影 響 本 頻 道 與 當 事 人 所 約 定 之 其 他 未 盡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的 繼 續 履 行 或 尋 求 賠 償 損 害 之 權 利 節 目 播 送 ( 一 ) 本 頻 道 享 有 節 目 內 容 和 節 目 播 送 時 間 之 單 方 選 擇 權, 未 播 送 任 何 已 公 開 宣 傳 之 節 目 或 未 能 於 已 宣 傳 之 時 間 內 播 送 任 何 節 目 時, 本 頻 道 毋 需 負 上 責 任

點 心 電 視 有 限 公 司 版 權 所 有 8/10 頁 更 新 日 期 :2009/01/07 ( 二 ) 本 頻 道 保 留 停 止 或 中 斷 任 何 節 目 內 容 之 播 送 而 不 事 先 通 知 客 戶 或 代 理 商 之 權 利, 不 論 停 止 或 中 斷 之 理 由 為 何 協 議 文 義 之 解 釋 於 合 同 ( 協 議 ) 及 價 目 表 之 條 款 中 所 使 用 之 字 句, 依 上 下 文 需 要, 賦 予 其 意 義 合 同 ( 協 議 ) 與 價 目 表 構 成 完 整 之 協 定 並 明 確 本 頻 道 與 客 戶 雙 方 當 事 人 的 責 權 利, 且 具 排 他 性 協 議 轉 讓 之 權 利 本 頻 道 保 留 隨 時 將 合 同 ( 協 議 ) 轉 讓 予 任 何 公 司 商 號 或 個 人 之 權 利 但 廣 告 客 戶 的 專 屬 性 不 得 轉 讓 不 可 抗 力 火 災 停 電 爆 炸 洪 水 颱 風 天 災 暴 烈 天 候 豪 雨 戰 爭 恐 怖 襲 擊 內 亂 罷 工 停 工 或 貿 易 糾 紛 運 輸 延 誤 通 訊 線 或 微 波 聯 繫 故 障 地 層 斷 裂 或 上 銜 設 備 其 他 裝 備 故 障 任 何 轉 頻 器 之 先 占 動 力 失 效 衛 星 或 轉 頻 器 故 障, 不 論 其 原 因 為 何, 對 於 本 頻 道 無 法 控 制 之 意 外 (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 所 導 致 之 違 約, 本 頻 道 概 不 負 責 若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阻 止 限 制 或 縮 短 依 合 同 ( 協 議 ) 播 送 之 廣 告 物 料, 本 頻 道 應 有 權 自 行 選 擇 立 即 終 止 或 中 斷 合 同 ( 協 議 ) 直 至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終 止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終 止 後, 本 頻 道 再 行 播 送 之 日 期 與 時 間 有 單 方 選 擇 權 不 論 本 頻 道 選 擇 終 止 或 中 斷 合 同 ( 協 議 ), 合 同 ( 協 議 ) 之 其 他 條 款,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廣 告 客 戶 之 付 款 義 務 等, 仍 為 有 效 棄 權 ( 豁 免 ) 聲 明 本 頻 道 放 棄 合 同 ( 協 議 ) 之 任 何 條 款 或 條 件 之 聲 明 必 須 以 書 面 通 告 方 為 有 效 於 任 何 情 況 下, 放 棄 任 何 條 款 和 條 件 之 權 利 不 影 響 本 頻 道 之 其 他 權 利 義 務 的 履 行, 亦 不 得 視 為 對 其 他 任 何 條 款 或 條 件 之 放 棄 或 違 反 適 用 法 律 香 港 法 庭 對 合 同 ( 協 議 ) 內 之 各 方 具 有 非 排 他 性 管 轄 權

點 心 電 視 有 限 公 司 版 權 所 有 9/10 頁 更 新 日 期 :2009/01/07 點 心 衛 視 廣 告 投 放 標 準 概 述 1) 廣 告 中 的 ` 最 好 ' ` 最 有 效 ' ` 排 行 第 一 ' 等 聲 稱 : 廣 告 中 需 明 確 說 明 資 料 來 源 及 研 究 日 期 地 區 類 別 等 需 附 上 有 關 文 件 及 證 明 醫 療 用 途 有 關 之 廣 告 不 得 宣 稱 最 有 效 最 安 全 最 快 全 部 治 癒 ; 不 可 含 有 遺 漏 重 要 事 實 的 一 般 語 句, 以 至 誤 導 觀 眾 2) 下 列 醫 療 用 途 有 關 之 廣 告 不 可 以 播 出 : 任 何 良 性 或 惡 性 毒 瘤 任 何 性 病 及 其 它 經 由 性 接 觸 傳 染 的 疾 病, 包 括 梅 毒 淋 病 軟 下 疳 性 病 性 淋 巴 肉 芽 腫 生 殖 器 皰 疹 生 殖 器 肉 贅 尿 道 炎 陽 道 炎 尿 道 或 陽 道 溢 液 愛 滋 病 及 其 它 經 由 性 接 觸 傳 染 的 疾 病 任 何 泌 尿 生 殖 系 統 疾 病, 包 括 腎 石 腎 炎 膀 胱 炎 任 何 前 列 腺 病 及 包 莖 炎 婦 產 科 疾 病, 包 括 通 經 經 閉 或 遲 經 外 科 整 容 手 術 或 矯 正 畸 形 矯 正 任 何 與 縱 欲 有 關, 增 強 性 能 力, 恢 復 或 激 發 腦 力 或 失 去 之 青 春 不 得 提 及 任 何 獎 品, 比 賽 或 類 似 的 推 銷 計 畫 戒 煙, 頭 髮 及 頭 皮 治 療 服 務 ; 驗 孕, 醫 學 化 驗 服 務 ; 減 輕 或 治 療 酒 癮 或 毒 癮 ; 使 用 藥 品 以 減 肥 減 重, 引 致 小 產 或 流 產 3) 下 列 醫 療 用 途 有 關 之 廣 告 可 以 播 出 : 所 有 藥 品 須 於 有 關 監 管 機 關 註 冊 並 批 准 於 電 視 作 廣 告 宣 傳 一 般 藥 品 廣 告 內 容, 應 先 由 有 關 衛 生 機 關 批 准 使 用 外 敷 藥 物 以 治 療 及 預 防 輕 微 的 皮 膚 感 染, 包 括 使 用 製 劑 減 輕 兒 童 感 染 引 致 的 痕 癢 及 紅 疹 減 輕 口 瘡 性 潰 瘍 症 狀 減 輕 感 冒 咳 嗽 等 一 般 稱 為 流 行 性 感 冒 及 類 似 的 上 呼 吸 道 感 染 情 況 治 療 口 瘡 前 庭 及 咽 部 的 輕 微 急 性 發 炎 情 況 暫 時 減 輕 花 粉 病 鼻 炎 或 結 膜 炎 症 狀 減 輕 一 般 稱 為 不 消 化 胃 灼 熱 胃 酸 過 多 消 化 不 良 口 臭 或 腸 胃 氣 脹 等 症 狀 減 輕 腸 絞 痛 胃 痛 或 噁 心 症 狀 減 輕 偶 發 性 或 非 持 續 的 腹 瀉 或 便 秘 症 狀 預 防 旅 行 病 或 有 關 症 狀 以 局 部 有 效 製 劑 或 軟 化 糞 便 劑 及 潤 滑 劑 治 療 痔 及 減 輕 症 狀 減 輕 頭 痛 使 用 外 用 製 劑 以 減 輕 肌 肉 疼 痛 僵 硬 及 絞 痛 症 狀 以 外 用 劑 預 防 或 醫 治 頭 皮 屑 以 敷 劑 施 於 身 體 外 部, 以 治 療 丘 疹 濕 疹 皮 膚 過 敏 性 及 香 港 腳

點 心 電 視 有 限 公 司 版 權 所 有 10/10 頁 更 新 日 期 :2009/01/07 以 保 護 性 敷 劑 預 防 及 治 療 接 觸 皮 炎 及 曬 傷 使 用 雞 眼 膏 或 溶 劑 以 治 療 硬 皮 雞 眼 減 輕 或 預 防 輕 微 皮 膚 症 狀, 包 括 乾 燥 及 破 裂 皮 膚 皰 疹 瘙 癢 昆 蟲 咬 傷 及 尿 布 疹 4) 與 香 煙 牌 子 名 稱 相 同 的 產 品 不 可 作 電 視 廣 告, 除 符 合 以 下 規 定 : 廣 告 清 楚 顯 示 與 煙 草 產 品 沒 有 關 聯 產 品 商 標 與 香 煙 產 品 商 標 不 同, 並 已 在 主 要 市 場 註 冊 產 品 名 稱 與 香 煙 產 品 不 同 證 明 該 產 品 有 參 予 正 常 銷 售 及 生 產 及 廣 告 費 不 是 由 煙 草 公 司 支 付 廣 告 的 主 題 音 樂 宣 傳 口 號 或 字 句 與 香 煙 廣 告 不 一 樣 廣 告 在 非 兒 童 / 青 年 節 目 時 間 內 播 出 及 不 可 送 出 煙 草 產 品 作 為 電 視 節 目 比 賽 禮 物 5) 酒 類 廣 告 : 廣 告 以 成 年 人 為 對 象, 不 得 有 兒 童 參 與 廣 告 的 演 出 及 不 得 在 接 近 兒 童 / 青 年 節 目 時 間 播 映 廣 告 不 得 意 圖 令 人 覺 得 飲 酒 是 值 得 一 試 的 新 體 驗 不 得 單 獨 以 酒 作 為 電 視 競 賽 的 獎 品 6) 地 產 廣 告 : 需 售 樓 許 可 證 及 律 師 事 務 所 證 明, 廣 告 出 示 售 樓 許 可 證 編 號 7) 婦 女 衛 生 用 品 : 廣 告 不 得 在 兒 童 節 目 時 間 內 播 出 婦 女 節 目 時 間 內 最 多 每 半 小 時 播 映 3 次 或 每 小 時 5 次, 其 他 時 間 每 小 時 最 多 播 兩 次 此 類 廣 告 婦 女 衛 生 用 品 廣 告 不 得 提 及 月 事 滲 漏 玷 污 氣 味 等 詞 句 8) 收 費 電 話 服 務 ( 不 可 播 出 )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