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 球 美 睫 國 際 證 照 美 睫 普 師 級 檢 定 簡 章 Global Eyelash International Certificate Eyelash Extension Ordinary Certification General Regulations 主 辦 單 位 : GEBA 全 球 美 睫 美 容 協 會 協 辦 單 位 : 美 倫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電 話 : (02) 2785-3221 傳 真 : (02) 2653-2796 地 址 : 10691 台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四 段 15 號 7 樓 之 8 網 址 : www.geahk.org 為 確 保 您 的 權 益, 請 詳 閱 檢 定 簡 章, 感 謝 您 的 合 作 - 1 -
目 錄 一 檢 定 證 照 類 別 第 2 頁 二 檢 定 目 的 第 2 頁 三 檢 定 對 象 第 2 頁 四 2015 年 度 美 睫 普 師 級 檢 定 考 試 重 點 行 事 曆 - 台 灣 場 第 2 頁 五 報 名 流 程 圖 第 3 頁 六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第 4 頁 七 檢 定 方 式 第 6 頁 八 術 科 評 鑑 標 準 - 自 然 型 睫 毛 ( 以 假 人 頭 操 作 雙 眼 ) 第 6 頁 九 試 場 注 意 事 項 第 7 頁 十 成 績 公 佈 暨 行 銷 宣 傳 第 8 頁 十 一 國 際 美 睫 普 師 級 接 睫 證 照 鑑 定 學 術 科 時 間 分 配 表 第 9 頁 十 二 考 生 需 自 備 器 具 第 9 頁 十 三 術 科 考 試 操 作 流 程 第 10 頁 十 四 考 場 交 通 資 訊 第 11 頁 - 2 -
一 檢 定 證 照 類 別 香 港 全 球 美 睫 美 容 協 會 - 國 際 美 睫 普 師 級 檢 定 二 檢 定 目 的 本 資 格 檢 定 的 目 標 係 確 認 美 睫 藝 術 家 之 專 業 素 質 與 價 值, 及 對 消 費 者 提 供 安 心 保 障 之 平 台 三 檢 定 對 象 年 滿 16 歲 ( 含 ) 以 上, 欲 從 事 ( 或 已 從 事 ) 美 睫 工 作 者, 對 接 睫 專 業 有 興 趣 者 四 2015 年 度 國 際 美 睫 普 師 級 檢 定 考 試 重 點 行 事 曆 - 台 灣 場 內 容 日 期 考 試 日 期 2015 年 8 月 14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兩 點 開 始 報 到 考 試 地 點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忠 孝 西 路 一 段 50 號 21 樓 之 21 ( 捷 運 台 北 車 站 新 光 三 越 Z4 出 口, 亞 洲 廣 場 樓 上 ) 准 考 證 領 取 方 式 簡 章 及 報 名 表 考 試 當 日 報 到 領 取 來 電 免 費 索 取 GEBA 官 網 下 載 報 名 期 間 即 日 起 至 考 前 七 日 止 (2015 年 8 月 7 日 ) ( 若 以 郵 寄 報 名, 以 郵 戳 為 憑 ) 報 名 方 式 傳 真 掛 號 郵 寄 Email 報 名 費 用 新 台 幣 3600 元 凡 報 名 者 即 可 享 有 GEBA 菁 英 會 員 一 年 繳 費 期 限 即 日 起 至 考 前 七 天 止 (2015 年 8 月 7 日 ) 轉 帳 或 匯 款 指 定 帳 戶 後 請 來 電 告 知 報 考 人 姓 名 及 銀 行 帳 號 末 五 碼 合 格 者 網 路 公 告 日 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寄 發 合 格 證 書 2015 年 9 月 7 日 2015 年 9 月 8 日 2015 年 9 月 11 日 - 3 - 第 2 頁
五 報 名 流 程 圖 一 來 電 索 取 報 名 簡 章 或 網 路 下 載 報 名 簡 章 二 請 詳 細 閱 讀 檢 定 報 名 簡 章,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 請 注 意 : 報 考 人 需 符 合 報 檢 資 格 四 確 認 繳 款 金 額 三 備 妥 報 檢 資 格 證 件 並 填 寫 好 報 名 表 五 繳 費 方 式 : 轉 帳 或 匯 款 指 定 帳 戶 請 來 電 告 知 報 考 人 姓 名 及 銀 行 帳 號 末 五 碼 六 報 名 需 提 供 以 下 文 件 : 資 格 證 件 報 名 表 二 張 2 吋 彩 色 大 頭 照 ( 背 面 請 以 正 楷 簽 名 ) 八 郵 寄 地 址 : 10691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忠 孝 東 路 四 段 15 號 7 樓 之 8 美 倫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收 電 話 :02-27853221 七 如 何 報 名? 傳 真 掛 號 郵 寄 報 名, 或 Email:geaexam@geahk.org - 4 - 第 3 頁
六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1. 索 取 簡 章 及 報 名 表 的 方 式 : A: 來 電 免 費 索 取, 電 話 :(02)2785-3221 ( 週 一 至 週 五 10:00~17:00) B:GEBA 網 站 下 載 列 印,http://www.geahk.org 2. 確 認 符 合 報 檢 資 格 : 年 滿 16 歲 ( 含 ) 以 上, 欲 從 事 ( 或 已 從 事 ) 美 睫 工 作 者, 對 接 睫 專 業 有 興 趣 者 3. 填 寫 報 名 表 與 報 檢 資 料 : A: 報 名 表 請 以 正 楷 詳 細 填 寫, 並 浮 貼 身 份 證 複 印 本 及 近 六 個 月 內 之 2 吋 彩 色 照 片 2 張 ( 請 在 照 片 背 面 以 正 楷 寫 上 姓 名 ) B: 若 考 生 曾 經 更 改 過 姓 名 且 所 繳 驗 之 證 件 與 身 份 證 姓 名 不 一 致 者 應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佐 證 C: 出 生 年 月 日 : 依 身 份 證 上 所 記 載 之 出 生 年 月 日 填 寫 D: 學 / 經 歷 : 請 填 寫 最 高 ( 最 近 ) 的 學 / 經 歷 E: 通 訊 地 址 : 退 補 件 通 知 合 格 證 照 將 依 此 地 址 寄 送 ( 請 務 必 填 寫 郵 遞 區 號 ) F: 聯 絡 電 話 : 請 填 寫 公 司 及 住 宅 電 話 及 行 動 電 話 : G:EMAIL: 請 填 寫 有 效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4. 報 名 方 式 : A: 郵 寄 通 信 報 名 : 請 寄 至 10691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忠 孝 東 路 四 段 15 號 7 樓 之 8 美 倫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收, 截 止 收 件 時 間 以 郵 戳 為 憑 B:Email 報 名 : 掃 瞄 報 名 簡 章 寄 至 geaexam@geahk.org 請 注 意 : 報 名 表 上 必 須 浮 貼 一 張 2 吋 彩 色 大 頭 照, 另 外 請 於 報 到 日 再 繳 交 二 張 2 吋 彩 色 大 頭 照 ( 背 面 請 以 正 楷 簽 名 ), 以 利 准 考 證 製 作 及 證 書 發 放 - 5 - 第 4 頁
5. 報 名 費 用 ( 請 依 申 請 資 格 與 需 求, 確 認 繳 費 金 額 ): A: 一 般 考 生 新 台 幣 3600 元 整 ( 學 術 科 報 名 費 ) B: 本 會 會 員 天 使 時 尚 美 睫 俏 飛 麗 專 業 美 睫 與 仙 度 瑞 拉 美 睫 公 司 之 會 員 經 銷 商 學 員 等 享 有 報 名 9 折 優 惠 新 台 幣 3240 元 整 ( 學 術 科 報 名 費 ) 6. 繳 費 方 式 : 轉 帳 或 匯 款 ( 需 先 確 認 繳 費 金 額 ) 銀 行 戶 名 : 美 倫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收 款 銀 行 :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桃 興 分 行 收 款 帳 號 :206-03-500335-2 收 據 請 黏 貼 在 報 名 表 內 另 外,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繳 納 報 名 費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7. 報 名 期 間 : 即 日 起 至 2015 年 8 月 7 日 止, 以 郵 戳 為 憑 8. 資 格 審 查 : 資 格 審 查 不 符 將 會 以 電 話 簡 訊 EMAIL 或 書 面 通 知, 請 注 意 所 填 寫 之 手 機 號 碼 通 信 地 址 EMAIL 等 連 絡 資 料 務 必 正 確, 資 格 審 查 不 符 者, 報 名 表 及 相 關 資 格 證 件 影 本 及 報 考 費 用 由 主 辦 單 位 備 查, 恕 不 退 回 9. 諮 詢 專 線 :02-27853221, 時 間 為 週 一 至 週 五 10:00~17:00 10. 凡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或 延 後 考 試 11. 如 場 次 達 滿 額 標 準, 以 報 名 優 先 順 序 進 行 處 理, 如 遇 滿 額 狀 況 時 將 另 行 安 排 考 試 日 期 12. 考 試 當 天 請 務 必 攜 帶 身 份 證 或 相 關 有 效 附 照 片 之 證 件 13. 考 試 完 畢 後 將 會 進 行 合 照, 請 各 位 考 生 及 老 師 們 預 留 充 分 時 間 - 6 - 第 5 頁
七 檢 定 方 式 評 分 科 目 檢 定 時 間 檢 定 方 式 學 科 ( 筆 試 ) 30 分 鐘 選 擇 20 題, 僅 可 使 用 黑 色 原 子 筆 作 答 術 科 ( 技 能 ) 50 分 鐘 自 然 型 睫 毛, 兩 眼 總 根 數 100 根 ( 以 假 人 頭 操 作 雙 眼 ) 學 科 及 術 科 合 格 標 準 各 為 70 分, 總 成 績 140 分 為 及 格 標 準 八 術 科 評 鑑 標 準 - 自 然 型 睫 毛 ( 以 假 人 頭 操 作 雙 眼 ) 1. 衛 生 評 鑑 (28%) 7% 器 具 動 線 設 計 7% 消 毒 工 具 材 料 7% 消 毒 雙 手 7% 戴 口 罩 2. 職 技 評 鑑 (72%) 5% 卸 妝 與 清 潔 5% 膠 帶 或 眼 膜 貼 敷 5% 正 確 睫 毛 之 選 擇 5% 接 睫 毛 密 合 度 5% 基 礎 滑 膠 技 巧 5% 眼 型 5% 對 稱 5% 吃 乾 5% 梳 理 5% 撕 除 膠 帶 或 眼 膜 6% 術 後 保 養 之 解 說 8% 動 作 熟 練 度 8% 整 體 美 感 - 7 - 第 6 頁
九 試 場 注 意 事 項 1. 完 成 報 名 後 手 續,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或 延 後 考 試 2. 如 場 次 達 滿 額 標 準, 以 報 名 優 先 順 序 進 行 處 理, 如 遇 滿 額 狀 況 時 將 另 調 整 考 試 日 期 3. 考 生 應 於 測 試 前 30 分 鐘 辦 妥 報 到 手 續, 確 認 檢 查 應 考 下 列 事 宜 : A: 確 認 身 份 證 或 護 照 B: 測 驗 自 備 工 具 檢 查 C: 領 取 准 考 證 及 術 科 測 驗 號 碼 牌 D: 用 EMAIL 報 名 的 考 生 需 提 供 之 2 吋 彩 色 照 片 2 張 4. 考 生 服 裝 儀 容 應 整 齊, 並 穿 著 符 合 規 定 的 工 作 服, 佩 戴 術 科 測 試 號 碼 牌, 長 髮 應 梳 理 整 齊 並 紮 妥, 不 得 佩 戴 會 干 擾 美 容 工 作 進 行 的 珠 寶 及 飾 物 5. 考 生 若 有 疑 問, 應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就 地 舉 手, 待 監 評 人 員 到 達 面 前 始 得 發 問, 不 可 在 場 內 任 意 走 動 高 聲 談 論 6. 檢 定 時 間 開 始 10 分 鐘 後 即 不 准 進 場 7. 考 生 對 於 機 具 器 材 等 操 作 應 注 意 安 全, 如 發 生 意 外 傷 害 應 自 負 一 切 責 任 8. 考 生 不 得 攜 帶 規 定 ( 如 應 考 人 自 備 器 材 ) 以 外 的 器 材 入 場, 否 則 相 關 項 目 的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9. 考 生 請 將 准 考 證 及 身 份 證 置 於 桌 上 座 位 號 碼 處 備 驗 10. 檢 定 時 禁 止 考 生 使 用 手 機 11. 學 科 筆 試 只 可 使 用 黑 色 原 子 筆 作 答 12. 考 生 所 帶 膠 水 類 及 相 關 液 體 類 均 應 為 合 格 安 全 產 品, 並 有 明 確 中 文 標 示, 否 則 術 科 成 績 扣 10 分 計 算 13. 考 生 除 遵 守 本 須 知 所 訂 事 項 以 外, 應 隨 時 注 意 辦 理 單 位 或 監 評 人 員 臨 時 通 知 的 事 宜 14. 各 試 場 測 驗 項 目 及 時 間 分 配 詳 見 術 科 測 驗 試 場 及 時 間 分 配 表, 考 生 依 組 別 和 測 驗 准 考 證 號 碼 就 鑑 定 崗 位 依 序 參 加 測 驗, 同 時 應 檢 查 鑑 定 單 位 提 供 之 設 備 器 具 材 料, 如 有 不 符, 應 即 告 知 監 評 人 員 處 理 - 8 - 第 7 頁
15. 測 驗 時 間 開 始 或 停 止, 須 依 照 口 令 進 行, 不 得 自 行 提 前 或 延 後 16. 考 生 務 必 於 通 知 測 驗 日 時 間 內 到 達 規 定 地 點 參 加 鑑 定 測 驗, 逾 時 以 棄 權 論, 事 後 不 得 要 求 或 申 請 補 行 測 驗 及 請 求 退 費 17. 考 生 應 考 人 員 如 有 嚴 重 違 規 或 作 弊 等 情 形, 經 評 審 議 決 並 作 成 事 實 紀 錄, 得 取 消 其 應 檢 資 格 18. 考 生 應 考 人 於 測 驗 中 因 故 要 離 開 試 場 時, 須 經 負 責 監 評 人 員 核 准 並 派 員 陪 同 始 可 離 開,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10 分 鐘, 並 不 另 加 給 時 間 19. 對 於 學 科 術 科 測 驗 成 績 有 異 議 之 考 生, 應 於 接 到 成 績 通 知 單 之 日 起 十 日 內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20. 學 術 科 測 試 因 颱 風 地 震 空 襲 水 災 火 災 等 不 可 抗 力 重 大 偶 發 或 突 發 事 件, 致 不 能 進 行 學 術 科 測 試 時, 各 學 術 科 試 務 辦 理 單 位 得 依 現 實 狀 況 處 理 ( 前 項 重 大 偶 突 發 事 件 災 區 認 定, 以 政 府 公 告 之 災 區 縣 市 為 認 定 標 準 ) 十 成 績 公 佈 暨 行 銷 宣 傳 1. 成 績 放 榜 公 告 日 期 :2015 年 9 月 7 日 2. 應 考 人 可 至 GEBA 全 球 美 睫 美 容 協 會 官 網 查 詢 3. 參 加 檢 定 學 科 及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均 及 格 者, 本 會 將 寄 發 A4 合 格 檢 定 證 書 4. 若 合 格 應 考 人 於 成 績 公 布 後 一 個 月 未 收 到 證 書 者 請 逕 洽 本 會 5. 補 發 證 書 一 律 酌 收 港 幣 50 元 / 新 台 幣 200 元 / 人 民 幣 40 元 之 工 本 費, 郵 資 另 計 6. 檢 定 過 程 中, 會 將 應 檢 人 之 考 試 作 品 前 後 照 片 與 學 術 科 測 驗 過 程 錄 製, 所 有 考 生 作 品 相 片 與 測 驗 錄 影 版 權, 為 本 會 所 有, 凡 經 參 加 檢 定 之 合 格 者, 本 會 可 能 將 其 考 試 作 品 測 驗 過 程 店 家 資 訊 考 生 相 片, 公 佈 於 官 網 臉 書 微 博 部 落 格 Youtube 優 酷 等 網 站 曝 光, 以 協 助 合 格 考 生 吸 引 消 費 者 目 光, 增 加 自 我 收 益 若 無 需 此 項 宣 傳 曝 光 服 務 之 合 格 考 生, 請 提 前 告 知 本 會, 以 利 作 業 - 9 - 第 8 頁
十 一 國 際 美 睫 普 師 級 接 睫 證 照 鑑 定 學 術 科 時 間 分 配 表 時 間 流 程 14:00-14:30 報 到 入 場 領 取 准 考 證 及 術 科 用 假 睫 毛 14:30-15:00 學 科 檢 定 15:00-15:10 術 科 前 置 作 業 15:10-16:10 術 科 假 人 頭 檢 定 16:15 合 照 十 二 考 生 需 自 備 器 具 工 具 工 作 服 ( 以 素 色 白 袍 為 佳 ) 吹 風 球 假 人 頭 白 色 毛 巾 2 條 75% 的 酒 精 ( 棉 球 或 棉 片 亦 可 ) 棉 球 或 棉 片 之 拋 棄 消 毒 袋 嫁 接 工 具 組 ( 另 列 如 下 ) 桌 型 檯 燈 清 潔 / 卸 妝 工 具 延 長 線 黑 膠 待 消 毒 物 品 袋 (20cm*30cm) 口 罩 面 紙 垃 圾 袋 (20cm*30cm) 卸 除 凝 露 棉 花 棒 黑 色 原 子 筆 棉 籤 前 處 理 劑 嫁 接 用 黑 睫 毛 ( 需 準 備 三 個 尺 寸, 粗 細 度 0.15, 長 度 9 10 11) 嫁 接 工 具 組 含 : 直 夾 彎 夾 膠 帶 或 眼 膜 黑 膠 台 ( 其 他 方 式 不 限 ) 睫 毛 梳 小 剪 刀 - 10 - 第 9 頁
十 三 術 科 考 試 操 作 流 程 A 前 置 作 業 :(10 分 鐘 ) 1. 擺 放 所 需 器 具 及 設 計 作 業 動 線 2. 消 毒 工 具 材 料 3. 戴 口 罩 4. 消 毒 雙 手 ( 兩 手 內 外 指 尖 指 縫 等 需 徹 底 ) 5. 一 條 毛 巾 置 於 假 人 頭 下 方, 另 一 條 毛 巾 包 覆 頭 部 6. 使 用 卸 妝 棉 片 清 潔 眼 周 7. 使 用 前 處 理 劑 擦 拭 清 潔 8. 吹 風 至 乾 9. 黏 貼 膠 帶 或 眼 膜 10. 黏 貼 假 睫 毛 11. 確 認 使 用 黑 膠 之 前 置 作 業 12. 備 妥 睫 毛 B 假 人 頭 檢 定 嫁 接 操 作 :(50 分 鐘 ) 1. 使 用 大 會 指 定 之 睫 毛 規 格 進 行 嫁 接 2. 睫 毛 應 距 離 根 部 0.1mm C 嫁 接 後 整 理 :(5 分 鐘 ) 1. 接 睫 後 吹 乾 梳 理 2. 撕 除 眼 膜 或 膠 帶 3. 將 睫 毛 歸 位, 清 潔 工 作 區 域 4. 消 毒 袋 待 消 毒 物 品 袋 及 垃 圾 袋 之 使 用 方 式 需 確 實 消 毒 袋 : 酒 精 棉 片 或 棉 球 待 消 毒 物 品 袋 : 直 夾 彎 夾 毛 巾 小 剪 刀 垃 圾 袋 : 棉 花 棒 棉 籤 睫 毛 梳 面 紙 膠 帶 或 眼 膜 - 11 - 第 10 頁
十 四 考 場 交 通 資 訊 * 考 試 地 點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忠 孝 西 路 一 段 50 號 21 樓 之 21 1. 捷 運 : 捷 運 台 北 車 站, 新 光 三 越 捷 運 地 下 街 口 Z4 出 口, 亞 洲 廣 場 樓 上 2. 開 車 - 高 速 公 路 : 重 慶 北 路 交 流 道 下, 直 走 重 慶 北 路 一 段 與 重 慶 南 路 口, 左 轉 至 忠 孝 西 路 3. 公 車 路 線 : 站 牌 1: 藍 10 南 14 15 22 39 49 202 205 212 218 220 221 232 246 247 253 257 260 262 265 274 276 299 307 310 527 539 604 605 659 站 牌 2: 藍 10 南 0 東 202 262 307 652 205 212 232 247 257 276 287 299 605 站 牌 3:15 18 22 49 265 527 站 牌 4:18 236 249 251 532 站 牌 5: 三 重 客 運 重 慶 幹 線 3 5 13 252 287 605 670-12 - 第 1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