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 球 法 律 专 递 Global Legal Updates 二 〇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新 股 发 行 制 度 改 革 对 证 券 律 师 业 务 的 新 要 求 和 提 示 作 者 : 张 弢 legal services worldwide
1 新 股 发 行 制 度 改 革 对 证 券 律 师 业 务 的 新 要 求 和 提 示 作 者 : 张 弢 2013 年 11 月 30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布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新 股 发 行 体 制 改 革 意 见 业 界 普 遍 认 为, 这 次 改 革 虽 然 尚 未 实 行 注 册 制, 但 将 逐 步 推 进 股 票 发 行 从 核 准 制 向 注 册 制 过 渡, 将 为 注 册 制 改 革 打 下 良 好 基 础 完 善 市 场 化 机 制 保 护 投 资 者 尤 其 是 中 小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是 本 次 改 革 的 宗 旨 和 目 标, 意 见 整 体 上 从 诸 多 具 体 方 面 体 现 了 市 场 化 改 革 的 措 施 发 行 和 核 准 制 度 市 场 化 是 核 心 看 点, 不 仅 审 核 理 念 融 资 方 式 发 行 节 奏 市 场 化, 发 行 价 格 发 行 方 式 更 加 市 场 化, 约 束 机 制 市 场 化 法 制 化, 而 且 引 入 存 量 发 行 增 加 责 任 主 体 在 诚 信 义 务 方 面 的 相 关 承 诺, 询 价 和 发 行 不 再 由 监 管 机 构 调 控, 提 出 了 稳 定 股 价 的 相 关 要 求, 自 律 监 管 和 公 示 诚 信 信 息 以 加 强 社 会 监 督, 规 定 了 辅 导 发 行 申 请 审 核 询 价 和 定 价 上 市 交 易 和 后 续 责 任 等 全 过 程 各 环 节 的 新 做 法 意 见 的 亮 点 是, 突 出 以 信 息 披 露 为 中 心 的 监 管 理 念, 监 管 部 门 和 发 审 委 只 对 发 行 申 请 文 件 和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进 行 审 核, 不 对 发 行 人 的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和 投 资 价 值 进 行 判 断, 改 由 投 资 者 和 市 场 自 主 判 断 意 见 集 中 和 概 括 地 体 现 了 监 管 理 念 目 标 和 措 施 上 的 重 大 变 化 对 证 券 律 师 来 说, 需 要 关 注 意 见 中 与 实 务 相 关 的 重 大 变 化 和 要 求, 改 进 业 务 流 程 和 准 确 把 握 操 作 节 点 1 证 券 律 师 面 临 更 紧 迫 的 专 业 化 任 务, 需 要 优 化 业 务 流 程 提 高 核 查 效 率 意 见 中 规 定, 保 荐 机 构 与 发 行 人 签 订 发 行 上 市 相 关 的 辅 导 协 议 后, 应 及 时 在 保 荐 机 构 网 站 及 发 行 人 注 册 地 证 监 局 网 站 披 露 对 发 行 人 的 辅 导 工 作 进 展 ; 辅 导 工 作 结 束 后, 应 对 辅 导 过 程 内 容 及 效 果 进 行 总 结 并 在 上 述 网 站 披 露 发 行 人 招 股 说 明 书 申 报 稿 正 式 受 理 后, 即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网 站 披 露 招 股 说 明 书 预 先 披 露 后, 发 行 人 相 关 信 息 及 财 务 数 据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审 核 过 程 中, 发 现 发 行 人 申 请 材 料 中 记 载 的 信 息 自 相 矛 盾 或 就 同 一 事 实 前 后 存 在 不 同 表 述 且 有 实 质 性 差 异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将 中 止 审 核, 并 在 12 个 月 内 不 再 受 理 相 关 保 荐 代 表 人 推 荐 的 发 行 申 请 发 行 人 中 介 机 构 报 送 的 发 行 申 请 文 件 及 相 关 法 律 文 书 涉 嫌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的, 移 交 稽 查 部 门 查 处, 被 稽 查 立 案 的, 暂 停 受 理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推 荐 的 发 行 申 请 ; 查 证 属 实 的, 自 确 认 之 日 起 36 个 月 内 不 再 受 理 该 发 行 人 的 股 票 发 行 申 请, 并 依 法 追 究 中 介 机 构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责 任 意 见 中 同 时 规 定, 发 行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公 司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等 责 任 主 体 做 出 公 开 承 诺 事 项 的, 应 同 时 提 出 未 能 履 行 承 诺 时 的 约 束 措 施, 并 在 公 开 募 集 及 上 市 文 件 中 披 露,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证 券 交 易 所 应 加 强 对 相 关 当 事 人 履 行 公 开 承 诺 行 为 的 监 督 和 约 束, 对 不 履 行 承 诺 的 行 为 及 时 采 取 监 管 措 施 意 见 中 要 求 强 化 发 行 监 管 与 稽 查 执 法 的 联 动 机 制 从 申 请 文 件 被 行 政 受 理 时 点 起, 发 行 人 及 其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即 需 要 对 申 请 文 件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Global Legal Updates December 2013 www.globallawoffice.com.cn
2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审 核 中 发 现 涉 嫌 违 法 违 规 重 大 问 题 的, 立 即 移 交 稽 查 部 门 介 入 调 查 东 等 责 任 主 体 需 要 按 照 意 见 的 要 求 进 行 承 诺, 并 在 招 股 说 明 书 中 进 行 披 露 证 券 律 师 的 工 作 不 仅 历 来 有 迹 可 循, 改 革 后, 律 师 的 工 作 过 程 大 致 上 也 是 透 明 的, 辅 导 过 程 中 的 专 业 问 题 处 理 意 见 和 进 展, 与 申 报 文 件 中 的 结 论 和 尽 职 情 况 报 告 要 符 合 逻 辑 专 业 原 则 要 保 持 一 致 去 除 包 装 和 避 重 就 轻 的 因 素 此 次 新 股 发 行 制 度 改 革, 实 际 上 也 迫 切 要 求 证 券 律 师 按 照 意 见 要 求 更 新 观 念 全 方 位 提 升 执 业 水 准, 进 一 步 加 强 专 业 理 念 提 高 专 业 技 能, 强 化 执 业 操 守, 应 当 更 加 注 重 法 律 专 业 角 度 的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要 求 一 方 面, 从 保 荐 机 构 辅 导 开 始 之 初 即 披 露 辅 导 情 况 以 及 受 理 即 进 行 信 息 预 披 露 的 要 求 给 社 会 监 督 提 供 了 更 长 的 时 间 更 多 的 机 会, 项 目 进 展 和 问 题 会 更 早 地 为 公 众 所 知 晓 另 一 方 面, 申 报 受 理 后, 相 关 信 息 和 数 据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所 以 全 部 核 查 验 证 工 作 应 当 在 申 报 前 全 部 完 成 除 法 定 要 求 外, 尽 力 避 免 使 用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承 诺, 使 法 律 意 见 和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可 以 被 充 分 依 赖 ; 申 报 文 件 务 必 争 取 一 次 到 位, 后 面 少 打 补 丁, 不 应 再 报 侥 幸 心 理 等 监 管 部 门 的 反 馈 意 见 有 要 求 时 再 解 决 只 有 在 申 报 文 件 不 存 在 重 大 遗 漏 的 前 提 下, 才 能 保 证 回 复 监 管 部 门 的 反 馈 意 见 时 做 到 及 时 甚 至 迅 速 此 次 新 股 发 行 制 度 改 革 之 下, 对 证 券 律 师 的 执 业 能 力 要 求 也 比 之 前 更 高 结 合 近 期 证 监 会 对 证 券 律 师 的 行 政 处 罚 案 例, 可 以 说, 证 券 律 师 面 临 更 紧 迫 的 专 业 化 任 务, 必 须 进 一 步 优 化 业 务 流 程 提 高 核 查 效 率 没 有 尽 职 尽 责 的 工 作, 以 简 单 概 括 的 八 股 文 式 结 论, 帮 助 企 业 闯 关 的 代 价 将 更 大 2 申 报 文 件 修 改 和 动 态 更 新 正 在 准 备 但 尚 未 申 报 的 企 业, 需 要 对 照 意 见 要 求 制 作 申 报 文 件 ; 通 过 发 审 会 审 核 的 企 业, 还 需 要 按 照 意 见 要 求 对 申 报 文 件 作 出 必 要 的 修 改, 并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比 如, 发 行 人 需 要 召 开 股 东 会 确 定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方 案, 包 括 新 股 发 行 数 量 及 老 股 转 让 数 量, 制 定 股 价 稳 定 预 案 等 ; 控 股 股 意 见 规 定, 发 行 人 自 取 得 核 准 文 件 之 日 起 至 公 开 发 行 前, 应 参 照 上 市 公 司 定 期 报 告 的 信 息 披 露 要 求, 及 时 修 改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内 容, 补 充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相 关 数 据, 更 新 预 先 披 露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 期 间 发 生 重 大 会 后 事 项 的, 发 行 人 应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供 说 明 ; 保 荐 机 构 及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应 持 续 履 行 尽 职 调 查 义 务 发 行 人 发 生 重 大 会 后 事 项 的,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按 审 核 程 序 决 定 是 否 需 要 重 新 提 交 发 审 会 审 议 可 见, 意 见 围 绕 申 报 文 件 从 多 个 角 度 对 证 券 律 师 提 出 了 更 多 的 工 作 要 求 3 加 强 底 稿 整 理 等 基 础 工 作 意 见 规 定, 在 发 审 会 前, 中 国 证 监 会 将 对 保 荐 机 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事 务 所 等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的 工 作 底 稿 及 尽 职 履 责 情 况 进 行 抽 查 证 监 会 发 言 人 同 时 表 示, 借 鉴 今 年 财 务 专 项 大 检 查 的 经 验, 今 后 在 发 审 会 前, 监 管 部 门 将 抽 查 在 审 企 业 中 介 机 构 的 尽 职 履 责 情 况, 被 抽 查 的 企 业 将 接 受 比 日 常 审 核 更 为 严 格 细 致 的 审 查 ; 审 核 过 程 中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线 索, 立 即 移 交 稽 查 部 门 处 理, 强 化 监 管 威 慑 鉴 此, 证 券 律 师 应 当 督 促 发 行 人 配 合, 并 采 取 各 种 方 法 及 时 进 行 核 查 验 证 收 集 和 整 理 工 作 底 稿, 在 律 师 事 务 所 内 核 前 完 成 系 统 的 底 稿 整 理 工 作, 而 不 能 再 如 以 前 个 别 律 师 所 等 申 报 后 再 将 零 散 的 工 作 底 稿 开 始 整 理 4 招 股 说 明 书 格 式 和 内 容 将 有 所 变 化 意 见 规 定,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的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在 公 开 募 集 及 上 市 文 件 中 承 诺 : 所 持 股 票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减 持 的, 其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 公 司 上 市 后 6 个 月 内 如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或 者 上 市 后 6 个 月 期 末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持 有 公 司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至 少 6 个 月 发 行 人 应 当 在 公 开 募 集 及 上 市 文 件 中 披 露 Global Legal Updates December 2013 www.globallawoffice.com.cn
3 公 开 发 行 前 持 股 5% 以 上 股 东 的 持 股 意 向 及 减 持 意 向 漏,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意 见 进 一 步 规 定, 发 行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公 司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在 公 开 募 集 及 上 市 文 件 中 提 出 上 市 后 三 年 内 公 司 股 价 低 于 每 股 净 资 产 时 稳 定 公 司 股 价 的 预 案, 预 案 应 包 括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具 体 条 件 可 能 采 取 的 具 体 措 施 等 具 体 措 施 可 以 包 括 发 行 人 回 购 公 司 股 票, 控 股 股 东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等 发 行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应 在 公 开 募 集 及 上 市 文 件 中 公 开 承 诺, 发 行 人 招 股 说 明 书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对 判 断 发 行 人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发 行 条 件 构 成 重 大 实 质 影 响 的, 将 依 法 回 购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全 部 新 股, 且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将 购 回 已 转 让 的 原 限 售 股 份 意 见 同 时 要 求, 使 用 浅 白 语 言, 提 高 披 露 信 息 的 可 读 性, 方 便 广 大 中 小 投 资 者 阅 读 和 监 督 可 见, 这 次 改 革, 一 方 面 进 一 步 要 求 发 行 人 使 用 浅 白 的 语 言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地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另 一 方 面, 在 技 术 细 节 上, 必 然 引 起 招 股 说 明 书 格 式 和 内 容 要 有 细 节 上 的 一 些 变 化 比 如 存 量 发 行 方 案 稳 定 公 司 股 价 的 预 案 回 购 锁 定 期 的 承 诺 和 在 招 股 说 明 书 中 的 披 露 5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行 为 引 致 对 投 资 者 的 赔 偿 责 任 除 发 行 人 回 购 已 经 发 行 的 新 股, 控 股 股 东 购 回 已 经 转 让 的 限 售 股 外, 意 见 还 规 定, 发 行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等 相 关 责 任 主 体 应 在 公 开 募 集 及 上 市 文 件 中 承 诺 : 发 行 人 招 股 说 明 书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虽 然 证 券 法 中 早 已 有 类 似 规 定, 但 从 要 求 责 任 主 体 承 诺 的 方 式 和 角 度, 意 见 在 证 券 法 原 有 规 定 (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与 发 行 人 上 市 公 司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 基 础 上, 直 接 明 确 规 定 为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保 荐 机 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等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应 当 在 公 开 募 集 及 上 市 文 件 中 公 开 承 诺 : 因 其 为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发 行 人 和 各 个 中 介 机 构 从 申 报 时 点 起, 就 需 要 对 所 披 露 的 信 息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审 核 中, 一 旦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线 索, 根 据 程 度 的 不 同, 将 可 能 采 取 不 同 的 措 施, 包 括 采 取 中 止 审 核 移 交 稽 查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直 至 追 究 相 关 当 事 人 责 任 等 证 监 会 发 言 人 表 示 将 对 中 介 机 构 的 诚 信 记 录 执 业 情 况 进 行 公 示 意 见 要 求 进 一 步 加 大 对 发 行 人 信 息 披 露 责 任 和 中 介 机 构 保 荐 承 销 执 业 行 为 的 监 督 执 法 和 自 律 监 管 力 度 建 立 和 完 善 中 国 证 监 会 保 荐 信 用 监 管 系 统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从 业 人 员 自 律 管 理 系 统 与 证 券 交 易 所 信 息 披 露 系 统 之 间 的 信 息 共 享 和 互 通 互 联, 方 便 社 会 公 众 参 与 监 督, 强 化 外 部 声 誉 和 诚 信 机 制 的 约 束 功 能 发 行 人 及 其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未 能 诚 实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信 息 披 露 严 重 违 规 财 务 造 假, 或 者 保 荐 机 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事 务 所 等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未 能 勤 勉 尽 责 的, 依 法 严 惩 综 上, 意 见 在 之 前 立 法 的 基 础 上 细 化 强 调 了 由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违 法 行 为 的 赔 偿 责 任, 作 为 上 市 项 目 中 中 介 团 队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律 师 事 务 所 必 须 勤 勉 尽 责, 时 刻 牢 记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的 信 息 披 露 原 则 6 引 入 存 量 发 行 机 制 境 外 IPO 时 普 遍 允 许 存 量 发 行, 本 次 改 革 推 出 老 股 转 让 措 施, 首 次 允 许 首 发 A 股 时 公 司 符 合 条 件 的 老 股 东 可 向 公 众 公 开 发 售 存 量 股 份 意 见 规 定,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时, 鼓 励 持 股 满 三 年 的 原 有 股 东 将 部 分 老 股 向 投 资 者 转 让, 增 加 新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比 例 老 股 转 让 后,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不 得 发 生 变 更 老 股 转 让 的 具 体 方 案 应 在 公 司 招 股 说 明 书 和 发 行 公 告 中 公 开 披 露 发 行 人 应 根 据 募 投 项 目 资 金 需 要 量 合 理 确 定 新 股 发 行 数 量, 新 股 数 量 不 足 法 定 上 市 条 件 的, 可 以 通 过 转 让 老 股 增 加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数 量 新 股 发 行 超 募 的 资 金, 要 相 应 减 持 老 股 Global Legal Updates December 2013 www.globallawoffice.com.cn
4 日 前, 证 监 会 已 经 配 套 发 布 了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时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暂 行 规 定 总 之, 尽 管 各 方 面 还 有 一 系 列 后 续 配 套 和 准 备 工 作 需 要 进 行, 但 从 意 见 中 确 立 的 各 项 宗 旨 和 目 的 来 看, 其 将 实 质 性 地 推 进 A 股 的 市 场 化 改 革, 我 们 可 以 拭 目 以 待 更 进 一 步 的 简 政 放 权 科 学 监 管 措 施, 从 而 将 A 股 市 场 逐 步 推 向 理 性 的 健 康 发 展 之 路 ******************************************* 张 弢 张 弢 律 师 是 环 球 律 师 事 务 所 北 京 总 部 的 合 伙 人, 其 专 业 领 域 主 要 涵 盖 公 司 证 券 并 购 外 商 直 接 投 资 私 募 股 权 投 资 和 风 险 投 资 金 融 不 良 资 产 处 置 和 商 事 诉 讼 与 仲 裁 Direct: (86 10) 6584 6611 Fax: (86 10) 6584 6688 E-mail: zhangtao@globallawoffice.com.cn Global Legal Updates December 2013 www.globallawoffice.com.cn
环 球 律 师 事 务 所 GLOBAL LAW OFFICE Global Law News 环 球 Overview 环 球 律 师 事 务 所 ( 环 球 ) 是 中 国 改 革 开 放 后 成 立 的 第 一 家 涉 外 律 师 事 务 所 环 球 的 历 史 可 以 追 溯 至 1979 年, 其 最 初 为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促 进 委 员 会 设 立 的 专 门 从 事 商 事 领 域 法 律 服 务 的 法 律 顾 问 处 The history of Global Law Office dates back to 1979 which makes it the first law firm in the PRC to take a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to its business, fully embracing the outside world. 环 球 是 中 国 律 师 业 中 最 优 秀 的 大 型 综 合 性 律 师 事 务 所 之 一 环 球 的 总 部 位 于 北 京, 在 上 海 和 深 圳 均 设 有 分 所 和 办 公 室, 目 前 总 计 共 有 200 多 名 律 师 和 顾 问 Today, with more than 200 lawyers practicing in Beijing, Shanghai and Shenzhen offices in China, Global Law Office has become a leading Chinese law firm providing comprehensive quality legal services to clients worldwide. 环 球 已 经 完 成 了 许 多 在 国 内 外 颇 具 影 响 的 大 型 项 目, 代 理 了 一 系 列 著 名 的 国 际 商 务 和 海 商 海 事 的 仲 裁 案 和 诉 讼 案, 并 且 连 续 多 年 被 Legal 500, Chambers and Partners, Asian Legal Business 和 Asia Law & Practice 等 国 际 知 名 的 法 律 评 论 杂 志 评 选 为 中 国 最 佳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之 一 Since its establishment, Global Law Office has provided services for numerous high-profile cross-border and domestic transactions which set precedents in China. At Global, we re proud to be one of the PRC s most respected and wellconnected law firms, recognised as such by international legal publications including Legal 500, Chambers and Partners, Asian Legal Business and Asian Law & Practice. 环 球 致 力 于 为 国 内 外 客 户 提 供 优 质 高 效 全 方 位 个 性 化 的 法 律 服 务 我 们 的 执 业 领 域 主 要 包 括 : We are committed to offering clients high quality and efficient services that are tailored to their need. Our main services and practice areas include (in alphabetic order): 飞 机 与 船 舶 融 资 Aircraft and Ship Financing 反 倾 销 反 补 贴 及 贸 易 保 护 Anti-dumping, Countervailing and Safeguard 反 垄 断 与 竞 争 法 Antitrust and Competition 仲 裁 Arbitration 航 空 与 航 天 Aviation and Space 破 产 与 清 算 Bankruptcy and Liquidation 资 本 市 场 Capital Markets 建 设 工 程 与 房 地 产 Construction and Real Estate 公 司 与 投 资 Corporate and Inves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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