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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实 施 部 门 其 他 连 锁 经 营 企 业 申 请 从 事 省 内 出 版 物 连 锁 经 营 业 务 审 批 9 内 河 船 员 服 务 机 构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船 员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94 号 ) 省 地 方 海 事 局 10 省 管 理 权 限 范 围 内 水 利 工 程 开 工 审 批 11 水 文 监 测 资 料 使 用 审 查 12 对 纳 税 人 申 报 方 式 的 核 准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文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96 号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实 施 细 则 ( 国 务 院 令 第 362 号 ) 省 水 利 厅 省 水 利 厅 税 务 机 关 13 印 制 有 本 单 位 名 称 发 票 的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发 票 管 理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587 号 ) 税 务 机 关 14 实 施 高 等 专 科 教 育 中 等 学 历 教 育 和 非 学 历 教 育 的 中 外 ( 港 澳 台 )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聘 任 校 长 或 者 主 要 行 政 负 责 人 核 准 15 社 会 力 量 设 立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登 记 16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名 称 住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营 业 性 演 出 经 营 项 目 变 更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72 号 ) 省 教 育 厅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96 号 ) 社 会 力 量 设 立 科 学 技 术 奖 管 理 办 法 (1999 年 12 月 26 日 科 学 技 术 部 令 第 3 号,2006 年 2 月 5 日 科 学 技 术 部 令 第 10 号 修 订 ) 省 科 技 厅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28 号 ) 省 文 化 厅 17 煤 炭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煤 炭 法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18 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煤 炭 法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19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三 四 级 资 质 认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资 质 认 证 申 报 程 序 ( 试 行 ) ( 信 规 函 2001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 4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实 施 部 门 20 定 2 号 ) 信 息 系 统 工 程 监 理 丙 级 丙 级 ( 暂 定 ) 资 质 认 定 21 软 件 和 集 成 电 路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信 息 系 统 工 程 监 理 暂 行 规 定 ( 试 行 ) ( 信 部 信 2002 570 号 )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江 苏 省 鼓 励 软 件 产 业 和 集 成 电 路 产 业 发 展 的 若 干 政 策 ( 苏 政 发 2001 59 号 )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组 织 2012 年 度 江 苏 省 工 业 和 信 息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专 项 引 导 资 金 项 目 申 报 的 通 知 ( 苏 经 信 综 合 2012 426 号 苏 财 工 贸 2012 61 号 )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22 税 控 收 款 机 生 产 企 业 资 质 审 查 税 控 收 款 机 生 产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 工 信 部 第 8 号 令 )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23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技 改 限 下 项 目 立 项 审 批 24 江 苏 省 研 究 生 课 程 进 修 班 备 案 25 高 水 平 示 范 性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评 审 26 职 业 学 校 高 水 平 示 范 性 实 训 基 地 项 目 评 审 27 职 业 学 校 课 程 改 革 实 验 点 评 审 28 举 办 国 际 教 育 展 览 审 批 资 源 节 约 与 综 合 利 用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 国 经 贸 厅 资 1996 330 号 ) 国 务 院 学 位 办 关 于 委 托 省 级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对 举 办 研 究 生 课 程 进 修 班 进 行 登 记 备 案 工 作 的 通 知 ( 学 位 办 1997 2 号 )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大 力 发 展 职 业 教 育 的 决 定 ( 苏 政 发 2006 26 号 )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印 发 江 苏 省 高 水 平 示 范 性 职 业 学 校 建 设 方 案 的 通 知 ( 苏 教 职 2006 21 号 )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大 力 发 展 职 业 教 育 的 决 定 ( 苏 政 发 2006 26 号 ) 江 苏 省 教 育 厅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职 业 学 校 高 水 平 示 范 性 实 训 基 地 建 设 的 通 知 ( 苏 教 职 2012 34 号 )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大 力 发 展 职 业 教 育 的 决 定 ( 苏 政 发 2006 26 号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省 教 育 厅 省 教 育 厅 省 教 育 厅 省 教 育 厅 省 教 育 厅 - 5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实 施 部 门 29 30 江 苏 高 校 科 研 成 果 产 业 化 推 进 项 目 立 项 社 会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举 办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招 聘 活 动 核 准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印 发 江 苏 省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科 研 成 果 产 业 化 推 进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苏 教 科 2011 6 号 )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转 发 省 教 育 厅 等 部 门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社 会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举 办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招 聘 活 动 管 理 意 见 的 通 知 ( 苏 政 办 发 2007 112 号 ) 省 教 育 厅 省 教 育 厅 31 民 办 高 校 聘 任 校 长 核 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省 教 育 厅 32 科 技 社 团 设 立 登 记 前 的 审 核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50 号 ) 省 科 技 厅 33 出 海 船 舶 边 防 登 记 簿 核 发 34 省 级 再 就 业 培 训 定 点 单 位 审 批 35 创 业 培 训 定 点 机 构 认 定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动 再 就 业 培 训 和 创 业 培 训 工 作 的 通 知 ( 劳 社 部 发 2003 18 号 ) 关 于 规 范 创 业 培 训 机 构 认 定 等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 人 社 厅 函 2009 331 号 ) 36 学 生 饮 用 奶 定 点 生 产 企 业 资 格 认 定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保 留 部 分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项 目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04 62 号 ) 省 公 安 厅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省 农 委 37 专 用 水 文 测 站 设 立 撤 销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文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96 号 ) 省 水 利 厅 38 39 40 组 建 公 益 性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法 人 审 批 公 益 性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自 行 组 织 招 标 核 准 全 国 缫 丝 绢 纺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资 格 核 准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保 留 部 分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项 目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04 62 号 ) 省 水 利 厅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规 定 ( 水 利 部 令 第 14 号 ) 省 水 利 厅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四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7 33 号 ) 省 商 务 厅 41 非 经 营 性 互 联 网 文 化 单 位 设 立 ( 改 互 联 网 文 化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文 化 部 令 第 52 号 ) 省 文 化 厅 - 6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实 施 部 门 42 变 名 称 业 务 范 围, 合 并 或 者 分 立 ) 备 案 设 立 造 血 干 细 胞 资 料 库 组 织 配 型 实 验 室 审 批 43 期 刊 出 版 增 刊 审 批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省 卫 生 厅 省 新 闻 出 版 局 44 法 规 汇 编 出 版 核 准 法 规 汇 编 编 辑 出 版 管 理 规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63 号 ) 省 新 闻 出 版 局 45 46 47 48 49 电 子 出 版 物 制 作 单 位 接 受 境 外 委 托 制 作 电 子 出 版 物 审 批 被 关 闭 光 盘 厂 生 产 线 和 被 查 缴 非 法 光 盘 生 产 线 处 理 审 批 可 录 类 光 盘 生 产 设 备 引 进 ( 增 加 进 口 购 买 变 更 ) 审 核 出 版 物 省 内 连 锁 经 营 单 位 变 更 出 版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登 记 事 项, 或 者 兼 并 合 并 分 立 审 批 举 办 专 业 性 地 方 性 出 版 物 展 销 活 动 备 案 50 第 四 级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资 格 认 可 51 粮 食 收 购 经 营 者 检 验 能 力 的 认 定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三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4 16 号 ) 关 于 第 六 轮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2 52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三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4 16 号 ) 复 制 管 理 办 法 ( 新 闻 出 版 总 署 令 第 42 号 ) 省 新 闻 出 版 局 省 新 闻 出 版 局 省 新 闻 出 版 局 出 版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4 号 ) 省 新 闻 出 版 局 出 版 物 市 场 管 理 规 定 ( 新 闻 出 版 总 署 商 务 部 令 第 52 号 ) 省 新 闻 出 版 局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粮 食 质 量 监 管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 国 家 发 改 委 国 家 粮 食 局 财 政 部 卫 生 部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国 家 认 证 认 可 委 省 安 监 局 省 粮 食 局 - 7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实 施 部 门 52 53 54 55 海 岸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审 核 在 水 生 动 植 物 自 然 保 护 区 核 心 区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调 查 活 动 的 许 可 水 产 技 术 推 广 服 务 人 员 职 业 资 格 认 定 外 国 人 进 入 地 方 级 水 生 动 植 物 自 然 保 护 区 的 许 可 56 扶 贫 开 发 省 级 财 政 奖 补 资 金 项 目 57 主 导 电 信 企 业 规 划 备 案 58 科 技 类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前 审 核 59 法 律 规 定 自 批 准 成 立 之 日 起 即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全 省 性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备 案 国 粮 发 2004 266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治 海 岸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污 染 损 害 海 洋 环 境 管 理 条 例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53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自 然 保 护 区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67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生 动 植 物 自 然 保 护 区 管 理 办 法 ( 农 业 部 令 第 24 号 ) 省 政 府 关 于 公 布 省 级 行 政 许 可 实 施 主 体 及 实 施 的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的 通 知 ( 苏 政 发 2004 64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自 然 保 护 区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67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生 动 植 物 自 然 保 护 区 管 理 办 法 ( 农 业 部 令 第 24 号 ) 关 于 印 发 < 江 苏 省 脱 贫 奔 小 康 财 政 奖 补 资 金 项 目 申 报 指 南 > 的 通 知 ( 苏 扶 办 2012 27 号 ) 关 于 2013 年 度 脱 贫 奔 小 康 财 政 奖 补 资 金 项 目 编 制 与 报 备 工 作 的 通 知 ( 苏 扶 办 2013 7 号 苏 财 农 2013 52 号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保 留 部 分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项 目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04 62 号 )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51 号 ) 科 技 类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审 查 与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国 科 发 政 字 2000 209 号 )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50 号 ) 社 会 团 体 分 支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登 记 办 法 ( 民 政 部 令 第 23 号 ) 省 海 洋 与 渔 业 局 省 海 洋 与 渔 业 局 省 海 洋 与 渔 业 局 省 海 洋 与 渔 业 局 省 扶 贫 办 省 通 信 管 理 局 省 科 技 厅 省 民 政 厅 - 8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实 施 部 门 60 省 一 村 一 品 专 业 示 范 村 镇 的 认 定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一 村 一 品 发 展 的 指 导 意 见 ( 苏 农 产 2012 4 号 ) 关 于 组 织 开 展 现 代 渔 业 四 个 一 批 建 设 工 作 的 通 知 ( 苏 海 渔 2012 13 号 ) 江 苏 省 一 村 一 品 专 业 示 范 村 镇 认 定 与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苏 农 产 2012 8 号 ) 省 农 委 61 江 苏 名 牌 农 产 品 认 定 江 苏 名 牌 申 报 评 价 指 南 省 农 委 62 草 种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资 格 考 核 审 批 63 草 种 检 验 员 资 格 认 定 64 江 苏 最 具 魅 力 休 闲 乡 村 认 定 65 种 子 企 业 生 产 加 工 储 藏 技 术 人 员 考 核 66 农 民 合 作 社 五 好 示 范 社 评 定 67 农 民 合 作 社 产 品 销 售 平 台 建 设 68 69 对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 开 业 变 更 验 证 和 换 证 ) 核 准 出 版 单 位 设 立 发 行 本 版 出 版 物 的 不 具 备 法 人 资 格 的 发 行 分 支 机 构 的 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草 原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草 种 管 理 办 法 ( 农 业 部 令 第 56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草 原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草 种 检 验 员 考 核 办 法 (2009 年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1196 号 ) 关 于 推 荐 2011 江 苏 最 有 魅 力 休 闲 乡 村 的 通 知 ( 苏 农 办 园 2011 10 号 ) 关 于 开 展 第 二 批 江 苏 最 有 魅 力 休 闲 乡 村 推 荐 评 选 活 动 的 通 知 ( 苏 农 办 园 2012 4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江 苏 省 种 子 条 例 农 作 物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 农 业 部 令 第 3 号 ) 江 苏 省 农 作 物 种 子 生 产 检 验 加 工 储 藏 技 术 人 员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 苏 农 业 2003 5 号 ) 关 于 开 展 五 好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示 范 社 建 设 行 动 的 通 知 ( 苏 农 社 2010 3 号 ) 省 政 府 关 于 加 快 发 展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组 织 的 通 知 ( 苏 政 发 2009 13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实 施 细 则 省 农 委 省 农 委 省 农 委 省 农 委 省 农 委 省 农 委 省 地 税 局 出 版 物 市 场 管 理 规 定 省 新 闻 出 版 局 - 9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实 施 部 门 案 70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年 检 71 72 73 由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出 资 帮 助 修 缮 的 非 国 有 省 级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转 让 抵 押 或 者 改 变 用 途 的 审 批 拓 印 内 容 涉 及 我 国 疆 域 外 交 民 族 关 系 的 古 代 石 刻 审 批 境 外 机 构 和 团 体 拍 摄 二 级 三 级 文 物 审 批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江 苏 省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省 编 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省 文 物 局 国 家 文 物 事 业 管 理 局 关 于 试 行 < 拓 印 古 代 石 刻 的 暂 行 规 定 > 的 通 知 ( 1979 文 物 字 第 143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2 52 号 ) 省 文 物 局 省 文 物 局 74 档 案 信 息 化 系 统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备 案 江 苏 省 档 案 信 息 化 建 设 保 密 管 理 办 法 省 档 案 局 75 各 级 国 家 综 合 档 案 馆 馆 藏 数 字 化 工 程 项 目 备 案 江 苏 省 档 案 信 息 化 建 设 保 密 管 理 办 法 省 档 案 局 76 强 震 观 测 系 统 撤 除 与 挪 动 批 准 江 苏 省 防 震 减 灾 条 例 省 地 震 局 77 78 79 80 81 在 地 震 观 测 井 ( 水 点 ) 的 观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开 采 地 下 水 或 者 注 水 审 批 全 省 性 社 会 团 体 分 支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设 立 变 更 注 销 登 记 已 经 文 化 部 批 准 的 本 地 区 涉 外 非 商 业 性 文 化 艺 术 表 演 及 展 览 项 目 20 天 以 内 的 延 期 审 批 个 人 通 过 因 私 渠 道 出 国 进 行 文 化 艺 术 表 演 及 展 览 活 动 的 审 批 经 营 场 所 从 事 外 国 来 华 商 业 和 有 偿 文 化 艺 术 表 演 及 展 览 ( 展 销 ) 活 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震 减 灾 法 地 震 监 测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09 号 )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50 号 ) 社 会 团 体 分 支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登 记 办 法 ( 民 政 部 令 第 23 号 ) 省 地 震 局 省 民 政 厅 涉 外 文 化 艺 术 表 演 及 展 览 管 理 规 定 ( 文 化 部 令 第 11 号 ) 省 文 化 厅 涉 外 文 化 艺 术 表 演 及 展 览 管 理 规 定 省 文 化 厅 涉 外 文 化 艺 术 表 演 及 展 览 管 理 规 定 ( 文 化 部 令 第 11 号 ) 省 文 化 厅 - 10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实 施 部 门 82 资 格 的 认 定 本 地 区 涉 外 非 商 业 性 文 化 艺 术 表 演 及 展 览 活 动 组 织 者 资 格 的 认 定 涉 外 文 化 艺 术 表 演 及 展 览 管 理 规 定 ( 文 化 部 令 第 11 号 ) 省 文 化 厅 83 体 育 协 会 类 社 会 团 体 申 请 筹 备 批 准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50 号 ) 省 体 育 局 84 江 苏 省 电 动 自 行 车 产 品 备 案 关 于 加 强 电 动 自 行 车 管 理 的 通 知 ( 工 通 字 2011 10 号 )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现 代 远 程 教 育 校 外 学 习 中 心 ( 点 ) 审 批 1000 平 方 米 以 下 国 际 科 技 展 览 审 批 国 际 性 宗 教 组 织 机 构 及 其 成 员 与 中 国 宗 教 社 会 团 体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和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发 生 宗 教 事 务 方 面 的 联 系 及 其 有 关 活 动 的 审 批 出 版 印 刷 出 口 发 行 圣 经 的 审 批 地 方 性 宗 教 团 体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接 受 国 ( 境 ) 外 捐 赠 宗 教 书 刊 音 像 制 品 及 捐 款 审 批 迁 移 市 级 革 命 烈 士 纪 念 建 筑 物 的 审 批 具 有 救 灾 宗 旨 的 省 级 公 益 性 民 间 组 织 接 受 境 外 救 灾 捐 赠, 提 出 分 配 使 用 救 灾 捐 赠 款 物 方 案 的 备 案 变 卖 对 灾 区 不 适 用 的 救 灾 捐 款 物 资 的 审 批 现 代 远 程 教 育 校 外 学 习 中 心 ( 点 )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 教 高 厅 2003 2 号 ) 关 于 转 发 国 际 科 学 技 术 会 议 与 展 览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国 科 发 外 字 2001 311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外 国 人 宗 教 活 动 管 理 规 定 实 施 细 则 ( 国 家 宗 教 局 令 第 1 号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保 留 部 分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项 目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04 62 号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保 留 部 分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项 目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04 62 号 ) 省 教 育 厅 省 科 技 厅 省 民 委 ( 省 宗 教 局 ) 省 民 委 ( 省 宗 教 局 ) 省 民 委 ( 省 宗 教 局 ) 烈 士 纪 念 设 施 保 护 管 理 办 法 (2013 年 民 政 部 令 第 47 号 ) 省 民 政 厅 救 灾 捐 赠 管 理 办 法 (2007 年 民 政 部 令 第 35 号 ) 省 民 政 厅 救 灾 捐 赠 管 理 办 法 (2007 年 民 政 部 令 第 35 号 ) 省 民 政 厅 - 11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实 施 部 门 93 省 级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筹 办 设 置 审 批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1999 年 民 政 部 令 第 19 号 ) 省 民 政 厅 94 乙 级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8 月 31 日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政 府 采 购 法 修 改 议 案 省 财 政 厅 95 文 物 系 统 风 险 单 位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工 程 设 计 方 案 审 批 和 工 程 验 收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保 留 部 分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项 目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04 62 号 ) 省 公 安 厅 96 购 置 弩 审 批 公 安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弩 治 安 管 理 的 通 知 ( 公 治 2010 360 号 ) 省 公 安 厅 97 98 在 宁 省 部 属 企 事 业 单 位 离 休 干 部 医 药 费 统 筹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的 确 定 破 产 企 业 欠 缴 养 老 保 险 费 核 销 国 务 院 关 于 建 立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的 决 定 ( 国 发 1998 44 号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保 留 部 分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项 目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04 62 号 )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99 地 质 资 料 延 期 汇 交 审 批 地 质 资 料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49 号 )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100 101 102 103 104 涉 及 省 级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许 可 的 新 ( 改 扩 迁 ) 建 项 目 备 案 电 磁 辐 射 建 设 项 目 和 设 备 的 环 境 保 护 申 报 登 记 省 审 批 或 者 核 准 的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和 生 活 垃 圾 处 置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或 者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的 预 审 从 事 港 口 危 险 货 物 安 全 评 价 的 乙 级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备 案 水 利 水 电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表 ) 预 审 105 设 立 水 利 旅 游 项 目 审 批 关 于 切 实 加 强 危 险 废 物 监 管 工 作 的 意 见 ( 苏 环 规 2012 2 号 ) 省 环 保 厅 电 磁 辐 射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办 法 (1997 年 环 保 总 局 令 第 18 号 ) 省 环 保 厅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等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港 口 危 险 货 物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 交 通 运 输 部 2012 年 第 9 号 令 )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省 水 利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保 留 部 分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项 目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04 62 号 ) 省 水 利 厅 106 河 道 堤 防 工 程 占 用 补 偿 费 免 缴 审 批 江 苏 省 河 道 堤 防 工 程 占 用 补 偿 费 征 收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苏 水 政 省 水 利 厅 - 12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实 施 部 门 1999 31 号 苏 财 综 1999 265 号 苏 价 费 1999 461 号 ) 107 测 绘 航 空 摄 影 初 审 江 苏 省 测 绘 航 空 摄 影 管 理 办 法 ( 苏 测 2007 48 号 ) 省 测 绘 地 理 信 息 局 108 测 绘 监 理 资 质 审 核 关 于 同 意 测 绘 监 理 管 理 试 点 的 批 复 ( 测 办 2009 50 号 ) 省 测 绘 地 理 信 息 局 109 测 绘 监 理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认 定 江 苏 省 测 绘 市 场 管 理 规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67 号 ) 省 测 绘 地 理 信 息 局 110 渔 业 船 员 二 级 三 级 培 训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船 员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94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2 52 号 ) 111 江 苏 省 省 级 林 业 产 业 龙 头 企 业 认 定 国 家 林 业 局 关 于 开 展 省 级 林 业 重 点 龙 头 企 业 扶 持 工 作 的 通 知 ( 办 行 字 2005 35 号 ) 112 中 央 投 资 林 业 固 定 资 产 建 设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 实 施 方 案 ) 审 批 省 海 洋 与 渔 业 局 省 林 业 局 林 业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 林 规 发 2013 230 号 ) 省 林 业 局 113 造 林 绿 化 工 程 资 质 审 批 造 林 质 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国 家 林 业 局 2002 年 ) 省 林 业 局 114 国 有 林 场 分 立 合 并 撤 销 变 更 经 营 范 围 的 审 批 国 有 林 场 管 理 办 法 ( 林 场 发 2011 254 号 ) 省 林 业 局 115 利 用 森 林 资 源 开 发 旅 游 项 目 的 审 核 江 苏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办 法 省 林 业 局 116 木 材 检 查 站 的 设 立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省 林 业 局 117 118 119 120 江 苏 省 生 态 文 明 教 育 基 地 审 批 运 用 新 技 术 新 材 料 研 制 定 型 并 纳 入 国 家 标 准 的 防 护 设 备 跨 省 销 售 资 质 备 案 商 品 有 机 肥 推 广 应 用 补 贴 定 点 生 产 企 业 资 格 认 定 兽 药 企 业 质 检 人 员 上 岗 证 核 发 国 家 生 态 文 明 教 育 基 地 管 理 办 法 省 林 业 局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防 护 设 备 生 产 安 装 行 政 许 可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 国 人 防 2013 536 号 ) 关 于 印 发 江 苏 省 商 品 有 机 肥 推 广 应 用 补 贴 定 点 生 产 企 业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苏 农 业 2006 46 号 ) 省 民 防 局 省 农 委 兽 药 生 产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 农 业 部 令 2002 年 第 11 号 ) 省 农 委 - 13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实 施 部 门 121 机 电 产 品 国 际 招 标 项 目 备 案 机 电 产 品 国 际 招 标 投 标 实 施 办 法 ( 商 务 部 令 2004 年 第 13 号 ) 省 商 务 厅 122 外 资 企 业 联 合 年 检 关 于 开 展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联 合 年 检 工 作 的 通 知 省 商 务 厅 123 124 125 医 疗 器 械 委 托 储 运 和 第 三 方 物 流 储 运 核 准 二 三 类 医 疗 器 械 生 产 企 业 委 托 生 产 登 记 备 案 专 门 从 事 射 击 竞 技 体 育 运 动 的 单 位 审 批 关 于 开 展 医 疗 器 械 委 托 储 运 和 第 三 方 物 流 储 运 试 点 工 作 的 通 知 ( 苏 食 药 监 械 2012 185 号 ) 医 疗 器 械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2004 年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令 第 12 号 ) 射 击 竞 技 体 育 运 动 枪 支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公 安 部 令 第 12 号 )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省 体 育 局 126 全 省 性 体 育 竞 赛 审 批 全 国 体 育 竞 赛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令 第 3 号 ) 省 体 育 局 127 128 129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人 员 合 格 证 审 批 涉 水 产 品 消 毒 产 品 检 验 机 构 的 认 定 乙 类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配 置 审 批 ( 公 立 医 院 除 外 )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国 家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令 第 6 号 ) 健 康 相 关 产 品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程 序 ( 卫 生 部 卫 监 督 发 2006 124 号 )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配 置 与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2004 年 12 月 31 日 卫 生 部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财 政 部 发 布 实 施 )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130 个 人 携 带 邮 寄 美 术 品 进 出 境 审 查 美 术 品 进 出 口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文 市 发 2009 21 号 ) 省 文 化 厅 131 涉 外 商 业 性 美 术 品 展 览 活 动 审 批 美 术 品 进 出 口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文 市 发 2009 21 号 ) 省 文 化 厅 132 游 戏 游 艺 机 市 场 准 入 机 型 机 种 核 准 关 于 改 进 和 完 善 游 戏 游 艺 机 市 场 准 入 机 型 机 种 指 导 目 录 使 用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文 市 函 2010 776 号 ) 133 音 像 制 作 单 位 电 子 出 版 物 制 作 单 位 年 度 核 验 音 像 制 品 制 作 管 理 规 定 ( 新 闻 出 版 总 署 令 第 35 号 ) 等 省 文 化 厅 省 新 闻 出 版 局 ( 省 版 权 局 ) 134 ( 工 业 ) 盐 产 品 准 运 证 核 发 江 苏 省 盐 业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办 法 (2012 省 政 府 令 第 81 号 ) 省 盐 务 局 135 其 他 部 门 新 建 撤 销 气 象 台 站 审 查 气 象 行 业 管 理 若 干 规 定 ( 中 国 气 象 局 令 第 12 号 ) 省 气 象 局 136 出 版 物 批 发 单 位 分 支 机 构 设 立 审 批 出 版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4 号 ) 省 新 闻 出 版 局 ( 省 版 权 局 ) - 14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实 施 部 门 137 138 139 在 海 洋 自 然 保 护 区 实 验 区 开 展 参 观 旅 游 活 动 的 许 可 以 折 股 方 式 缴 纳 探 矿 权 采 矿 权 价 款 审 批 鼓 励 类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项 目 确 认 书 出 具 140 矿 山 救 护 队 资 质 认 定 141 142 使 用 有 毒 物 品 作 业 场 所 职 业 卫 生 安 全 许 可 介 绍 外 国 文 教 专 家 来 华 工 作 的 境 外 组 织 资 格 认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自 然 保 护 区 条 例 ( 国 务 院 第 167 号 ) 省 海 洋 与 渔 业 局 财 政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关 于 探 矿 权 采 矿 权 有 偿 取 得 制 度 有 关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 ( 财 建 2008 22 号 ) 国 务 院 决 定 取 消 和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目 录 ( 国 发 2014 27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调 整 进 口 设 备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国 发 1997 37 号 ) 国 务 院 决 定 取 消 和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目 录 ( 国 发 2014 27 号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国 务 院 决 定 取 消 和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目 录 ( 国 发 2014 27 号 ) 使 用 有 毒 物 品 作 业 场 所 劳 动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52 号 ) 国 务 院 决 定 取 消 和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目 录 ( 国 发 2014 27 号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国 务 院 决 定 取 消 和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目 录 ( 国 发 2014 27 号 )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省 商 务 厅 省 安 监 局 省 安 监 局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143 防 雷 产 品 使 用 备 案 防 雷 减 灾 管 理 办 法 ( 中 国 气 象 局 令 第 25 号 ) 省 气 象 局 144 省 外 防 雷 工 程 专 业 资 质 备 案 核 准 防 雷 工 程 专 业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 中 国 气 象 局 令 第 25 号 ) 省 气 象 局 145 二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执 业 资 格 注 册 的 核 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条 例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 15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实 施 部 门 146 全 省 性 社 会 团 体 筹 备 审 批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50 号 ) 省 民 政 厅 147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化 资 质 的 核 准 148 城 市 建 设 填 堵 废 除 原 有 省 管 水 利 工 程 审 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关 于 印 发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等 四 个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的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 建 办 市 2006 68 号 )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省 水 利 厅 149 第 二 三 类 医 疗 技 术 临 床 应 用 准 入 医 疗 技 术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150 设 立 可 录 类 光 盘 生 产 企 业 审 批 复 制 管 理 办 法 省 新 闻 广 电 局 151 加 工 贸 易 项 下 光 盘 进 出 口 审 批 复 制 管 理 办 法 省 新 闻 广 电 局 - 16 -

附 件 2 省 政 府 决 定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的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目 录 ( 共 132 项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实 施 部 门 备 注 1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注 册 核 准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管 理 办 法 ( 国 省 经 济 转 移 省 企 业 法 制 工 作 协 家 经 贸 委 令 1997 年 第 2 号 )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执 业 和 信 息 化 委 会 资 格 制 度 暂 行 规 定 ( 人 发 1997 26 号 ) 2 出 海 船 舶 户 口 簿 核 发 许 可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下 放 设 区 的 市 县 级 公 安 省 公 安 厅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边 防 部 门 3 出 海 船 民 证 核 发 许 可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沿 海 船 舶 边 防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 公 安 部 令 第 47 号 ) 4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执 业 核 准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5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 财 政 部 令 第 73 号 ) 6 会 计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设 立 的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代 理 记 账 管 理 办 法 ( 财 政 部 令 第 27 号 ) 7 8 国 有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工 资 收 入 审 核 企 业 工 效 挂 钩 ( 工 资 总 额 包 干 ) 方 案 审 批 原 劳 动 保 障 部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和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项 目 目 录 ( 劳 社 厅 发 2004 13 号 ) 原 劳 动 部 关 于 印 发 关 于 改 进 完 善 全 民 所 有 制 企 业 经 营 者 收 入 分 配 办 法 的 意 见 的 通 知 ( 劳 薪 字 1992 36 号 ) 关 于 国 营 企 业 工 资 改 革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发 1985 2 号 ) 省 公 安 厅 省 司 法 厅 省 财 政 厅 省 财 政 厅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下 放 设 区 的 市 县 级 公 安 边 防 部 门 下 放 设 区 的 市 级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下 放 设 区 的 市 县 级 财 政 部 门 下 放 设 区 的 市 县 级 财 政 部 门 并 入 省 国 资 委 相 关 职 能 并 入 省 国 资 委 相 关 职 能 - 17 -

9 台 港 澳 人 员 在 内 地 就 业 许 可 10 11 市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地 质 矿 产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的 采 矿 权 的 转 让 审 批 土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成 交 价 审 核 登 记 12 划 拨 土 地 使 用 权 抵 押 审 批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台 湾 香 港 澳 门 居 民 在 内 地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 劳 动 保 障 部 令 第 26 号 ) 探 矿 权 采 矿 权 转 让 管 理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242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城 镇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和 转 让 暂 行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5 号 ) 江 苏 省 土 地 管 理 条 例 城 镇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和 转 让 暂 行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5 号 ) 江 苏 省 土 地 管 理 条 例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13 划 拨 土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14 划 拨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租 审 批 城 镇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和 转 让 暂 行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5 号 )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15 临 时 用 地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16 17 18 19 省 管 各 类 房 屋 建 筑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特 级 及 部 分 一 级 城 市 市 政 设 施 建 设 工 程 的 抗 震 设 计 审 查 省 外 从 事 招 标 代 理 中 介 服 务 活 动 的 机 构 进 入 本 省 承 接 业 务 资 格 ( 资 质 ) 的 核 验 已 取 得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资 格 的 延 续 和 变 更 房 地 产 开 发 三 级 等 级 资 质 的 核 准 江 苏 省 防 震 减 灾 条 例 江 苏 省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条 例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与 补 偿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0 号 )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05 号 ) 城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48 号 )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令 第 77 号 )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下 放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下 放 设 区 的 市 县 级 地 质 矿 产 主 管 部 门 下 放 设 区 的 市 县 级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下 放 设 区 的 市 县 级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下 放 设 区 的 市 县 级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下 放 设 区 的 市 县 级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下 放 设 区 的 市 县 级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下 放 设 区 的 市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下 放 设 区 的 市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下 放 设 区 的 市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下 放 设 区 的 市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18 -

20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标 识 审 查 许 可 21 非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动 物 狩 猎 证 的 审 批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04 号 )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标 识 管 理 办 法 ( 农 业 部 令 第 10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实 施 条 例 江 苏 省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条 例 省 农 委 省 林 业 局 22 木 材 加 工 经 营 许 可 证 森 林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78 号 ) 省 林 业 局 23 出 林 区 木 材 运 输 证 核 发 24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审 批 25 蓄 滞 洪 区 避 洪 设 施 建 设 审 批 森 林 法 森 林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78 号 ) 省 林 业 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省 水 利 厅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省 水 利 厅 26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许 可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 卫 生 部 令 第 80 号 ) 省 卫 生 厅 27 户 外 广 告 登 记 28 经 营 高 危 险 性 体 育 项 目 许 可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2 52 号 ) 全 民 健 身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60 号 ) 第 一 批 高 危 险 性 体 育 项 目 目 录 公 告 (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省 工 商 局 省 体 育 局 下 放 县 级 农 业 主 管 部 门 下 放 设 区 的 市 县 级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下 放 设 区 的 市 县 级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下 放 设 区 的 市 县 级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与 省 管 辖 范 围 内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审 批 整 合 为 1 项 行 政 许 可 下 放 设 区 的 市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将 原 分 级 管 理 的 省 级 许 可 的 范 围 下 放 设 区 的 市 级 卫 生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除 省 工 商 局 直 接 登 记 注 册 的 企 业 发 布 户 外 广 告 以 及 在 高 速 公 路 收 费 站 区 服 务 区 设 置 的 户 外 广 告 外, 其 余 下 放 设 区 的 市 县 级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下 放 设 区 的 市 级 体 育 行 政 部 门 - 19 -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公 告 第 16 号 ) 29 临 时 占 用 体 育 设 施 ( 含 全 民 健 身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体 育 法 江 苏 省 全 民 健 身 条 下 放 设 区 的 市 级 体 育 行 政 省 体 育 局 设 施 ) 批 准 例 部 门 30 全 民 健 身 设 施 拆 迁 或 者 改 变 用 途 江 苏 省 全 民 健 身 条 例 公 共 文 化 体 育 设 施 条 下 放 设 区 的 市 级 体 育 行 政 省 体 育 局 批 准 例 部 门 31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 批 发 ) 许 可 证 发 下 放 设 区 的 市 级 安 监 部 烟 花 爆 竹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55 号 ) 省 安 监 局 放 门 32 除 5 个 省 管 湖 泊 以 外 的 捕 捞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渔 业 法 江 苏 省 渔 业 管 理 条 下 放 设 区 的 市 级 渔 业 行 省 海 洋 与 渔 业 局 证 核 发 例 政 主 管 部 门 33 临 时 海 域 使 用 权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域 使 用 管 理 法 省 政 府 关 下 放 沿 海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于 公 布 省 级 行 政 许 可 实 施 主 体 及 实 施 的 行 政 许 可 省 海 洋 与 渔 业 局 政 府 项 目 的 通 知 ( 苏 政 发 2004 64 号 ) 3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上 交 通 安 全 法 中 华 人 民 船 舶 在 渔 港 内 装 卸 易 燃 易 爆 下 放 渔 港 所 在 县 级 渔 港 共 和 国 渔 港 水 域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省 海 洋 与 渔 业 局 有 毒 等 危 险 货 物 的 批 准 监 督 机 构 第 38 号 ) 35 拆 船 时 排 放 未 经 处 理 的 洗 舱 水 下 放 渔 港 所 在 县 级 渔 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止 拆 船 污 染 环 境 管 理 条 例 省 海 洋 与 渔 业 局 压 舱 水 和 舱 底 水 的 批 准 监 督 机 构 36 船 舶 在 渔 港 水 域 内 进 行 洗 舱 作 下 放 渔 港 所 在 县 级 渔 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止 船 舶 污 染 海 域 管 理 条 例 省 海 洋 与 渔 业 局 业 的 许 可 监 督 机 构 37 装 载 有 毒 害 货 物 粉 尘 飞 扬 散 装 下 放 渔 港 所 在 县 级 渔 港 货 物 船 舶 在 渔 港 内 冲 洗 甲 板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止 船 舶 污 染 海 域 管 理 条 例 省 海 洋 与 渔 业 局 监 督 机 构 舱 室 的 批 准 38 船 舶 在 渔 港 内 使 用 化 学 消 油 剂 下 放 渔 港 所 在 县 级 渔 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止 船 舶 污 染 海 域 管 理 条 例 省 海 洋 与 渔 业 局 的 批 准 监 督 机 构 39 船 舶 进 出 渔 港 签 证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上 交 通 安 全 法 中 华 人 民 下 放 渔 港 所 在 县 级 渔 港 共 和 国 渔 港 水 域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省 海 洋 与 渔 业 局 监 督 机 构 第 38 号 ) 江 苏 省 渔 业 管 理 条 例 40 渔 港 内 从 事 捕 捞 养 殖 等 生 产 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渔 港 水 域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省 海 洋 与 渔 业 局 下 放 渔 港 所 在 县 级 渔 港 - 20 -

动 的 批 准 ( 国 务 院 令 第 38 号 ) 监 督 机 构 接 受 境 外 制 药 厂 商 委 托 加 工 药 品 接 受 境 外 制 药 厂 商 委 托 加 工 药 品 备 案 管 理 规 省 食 品 下 放 设 区 的 市 级 食 品 药 品 41 备 案 定 国 食 药 监 安 2005 541 号 药 品 监 管 局 监 管 部 门 江 苏 省 测 绘 地 理 信 息 项 目 评 标 测 绘 专 家 管 理 办 省 测 绘 地 理 信 息 转 移 省 测 绘 地 理 信 息 行 业 42 评 标 测 绘 专 家 审 查 发 证 法 ( 苏 测 规 2011 3 号 ) 局 协 会 通 用 航 空 飞 行 管 制 条 例 (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事 委 升 放 无 人 驾 驶 自 由 气 球 和 系 留 下 放 设 区 的 市 县 级 气 象 43 员 会 令 第 371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省 气 象 局 气 球 活 动 的 审 批 主 管 机 构 实 施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2 52 号 ) 44 省 外 勘 察 设 计 承 包 人 进 入 本 省 承 包 单 项 工 程 项 目 资 格 ( 资 质 ) 的 核 验 45 国 有 投 资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备 案 46 47 48 房 地 产 开 发 四 级 资 质 及 符 合 三 级 及 以 下 资 质 标 准 的 暂 定 资 质 的 核 准 在 内 河 通 航 水 域 或 者 岸 线 上 进 行 可 能 影 响 通 航 安 全 的 作 业 或 者 活 动 批 准 船 舶 内 河 通 航 水 域 载 运 或 拖 带 超 重 超 长 超 高 超 宽 半 潜 物 体 许 可 江 苏 省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条 例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50500-2013) 城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48 号 )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令 第 77 号 ) 江 苏 省 实 施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细 则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55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55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49 内 河 散 化 船 船 员 特 殊 适 任 许 可 院 令 第 355 号 ) 省 管 理 权 限 范 围 内 占 用 农 业 灌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50 溉 水 源 灌 排 工 程 设 施 审 批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51 互 联 网 医 疗 保 健 信 息 服 务 审 核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292 号 ) 互 联 网 医 疗 保 健 信 息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 卫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省 水 利 厅 省 卫 生 厅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级 地 方 海 事 主 管 部 门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级 地 方 海 事 主 管 部 门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级 地 方 海 事 主 管 部 门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县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级 卫 生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21 -

生 部 令 第 66 号 ) 医 疗 机 构 手 术 分 级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卫 办 52 四 级 手 术 审 批 医 政 发 2012 94 号 ) 江 苏 省 手 术 分 级 管 理 规 省 卫 生 厅 范 (2010 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暂 行 条 例 ( 国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困 难 性 减 免 审 务 院 令 第 483 号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下 放 城 镇 土 53 省 地 税 局 批 地 使 用 税 困 难 减 免 审 批 项 目 管 理 层 级 后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2004 940 号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境 外 注 册 中 资 控 股 企 业 依 据 境 外 注 册 的 中 资 控 股 企 业 依 据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标 准 认 定 为 居 民 企 业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54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标 准 判 定 为 中 国 知 ( 国 税 发 2009 82 号 ) 省 地 税 局 居 民 企 业 审 批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3 44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粮 食 流 通 体 制 改 革 政 策 55 省 粮 食 局 免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字 1999 第 198 号 ) 因 教 学 科 研 需 要 在 无 居 民 海 岛 56 采 集 生 物 和 非 生 物 样 本 的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岛 保 护 法 省 海 洋 与 渔 业 局 57 省 民 防 局 城 市 及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新 建 民 用 江 苏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 办 58 建 筑 确 因 地 质 等 条 件 限 制 不 能 省 民 防 局 法 修 建 防 空 地 下 室 审 批 人 防 工 程 平 时 使 用 ( 开 发 利 用 ) 江 苏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 办 59 省 民 防 局 审 批 法 向 国 家 档 案 馆 以 外 的 单 位 个 人 6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法 省 档 案 局 出 卖 转 让 档 案 审 批 免 征 增 值 税 的 国 有 粮 食 购 销 企 城 市 及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新 建 民 用 措 施 的 通 知 ( 国 发 1999 11 号 ) 江 苏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 办 业 资 格 审 定 建 筑 建 设 防 空 地 下 室 审 批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粮 食 企 业 增 值 税 征 法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级 卫 生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下 放 至 县 级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下 放 至 县 级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下 放 至 县 级 粮 食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下 放 至 海 岛 所 在 县 级 海 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防 空 主 管 部 门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防 空 主 管 部 门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防 空 主 管 部 门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县 级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61 大 气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使 用 非 气 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省 气 象 局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县 级 气 - 22 -

62 63 64 65 主 管 部 门 提 供 的 气 象 资 料 审 查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2 52 号 ) 设 区 的 市 县 级 核 准 备 案 的 机 电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货 物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 国 家 发 展 设 备 招 标 投 标 中 重 新 招 标 后 投 改 革 委 等 七 部 委 2005 年 第 27 号 令 ) 国 家 发 展 改 标 人 仍 少 于 三 个 情 况 下 不 再 进 革 委 等 九 部 门 2013 年 第 23 号 令 行 招 标 的 确 认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员 从 业 资 格 省 内 全 国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员 管 理 办 法 ( 中 价 协 2011 变 更 021 号 成 品 油 零 售 企 业 变 更 ( 地 名 变 成 品 油 市 场 管 理 办 法 ( 商 务 部 令 2006 年 第 23 更 ) 注 销 审 批 号 ) 设 区 的 市 县 ( 市 区 ) 对 外 贸 易 经 营 者 备 案 变 更 登 记 66 外 派 劳 务 项 目 审 查 市 级 备 案 67 市 场 主 体 主 办 的 展 会, 名 称 中 冠 以 市 ( 县 ) 名 的 对 外 经 济 技 术 展 览 会 审 批 68 外 派 劳 务 人 员 招 收 市 级 备 案 69 70 外 籍 ( 含 港 澳 台 地 区 ) 医 师 短 期 行 医 注 册 厅 直 医 疗 单 位 从 事 助 产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执 业 资 格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对 外 贸 易 法 对 外 贸 易 经 营 者 备 案 登 记 办 法 ( 商 务 部 令 第 14 号 ) 关 于 公 布 商 务 部 委 托 的 对 外 贸 易 经 营 者 备 案 登 记 办 法 备 案 登 记 机 关 名 单 的 通 知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项 目 审 查 有 关 问 题 的 规 定 ( 外 经 贸 合 发 2002 137 号 ) 关 于 加 强 全 省 外 派 劳 务 招 收 备 案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苏 外 经 贸 经 2008 700 号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对 在 我 国 境 内 举 办 对 外 经 济 技 术 展 览 会 加 强 管 理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1997 25 号 ) 关 于 加 强 全 省 外 派 劳 务 招 收 备 案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苏 外 经 贸 经 2008 700 号 ) 外 籍 医 师 来 华 短 期 行 医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 卫 生 部 令 第 24 号 ) 中 国 人 民 共 和 国 母 婴 保 健 法 母 婴 保 健 法 实 施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308 号 ) 江 苏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母 婴 保 健 法 办 法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省 商 务 厅 省 商 务 厅 省 商 务 厅 省 商 务 厅 省 商 务 厅 省 卫 生 厅 省 卫 生 厅 象 主 管 部 门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县 级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门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县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 昆 山 深 化 两 岸 产 业 合 作 试 验 区 内 的 此 类 展 会, 由 昆 山 市 商 务 局 审 批 )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级 卫 生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23 -

71 72 73 74 75 厅 直 医 疗 单 位 从 事 助 产 技 术 服 务 人 员 资 格 认 定 非 三 级 医 疗 机 构 第 二 类 医 疗 技 术 临 床 应 用 准 入 中 央 及 省 级 政 府 性 资 金 补 助 的 产 业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大 型 焰 火 燃 放 作 业 单 位 资 质 证 明 核 发 大 型 焰 火 燃 放 作 业 人 员 资 格 证 明 核 发 76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产 品 生 产 中 国 人 民 共 和 国 母 婴 保 健 法 母 婴 保 健 法 实 施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308 号 ) 江 苏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母 婴 保 健 法 办 法 医 疗 技 术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 卫 医 政 发 2009 18 号 ) 关 于 做 好 重 点 产 业 振 兴 和 技 术 改 造 专 项 投 资 项 目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发 改 办 产 业 2010 1723 号 ) 省 卫 生 厅 省 卫 生 厅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烟 花 爆 竹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省 公 安 厅 烟 花 爆 竹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55 号 ) 省 公 安 厅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77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78 港 口 设 施 保 安 符 合 证 书 年 度 核 验 省 公 安 厅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设 施 保 安 规 则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79 动 物 及 动 物 产 品 检 疫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动 物 防 疫 法 省 农 委 80 81 82 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生 产 企 业 委 托 生 产 备 案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娱 乐 场 所 审 批 限 额 以 下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设 立 变 更 解 散 终 止 的 审 核 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生 产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省 农 委 娱 乐 场 所 管 理 条 例 省 文 化 厅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资 企 业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省 商 务 厅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级 卫 生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级 卫 生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县 ( 市 )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管 理 部 门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级 公 安 机 关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级 公 安 机 关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级 公 安 机 关 下 放 至 县 ( 市 )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下 放 至 所 在 地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下 放 至 县 级 农 业 管 理 部 门 ( 县 区 不 设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所 的,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审 批 )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级 饲 料 管 理 部 门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级 文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 24 -

83 医 疗 广 告 审 批 中 医 药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74 号 )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84 150 张 床 位 以 上 的 疗 养 院 急 救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江 苏 省 实 施 < 医 疗 机 构 管 中 心 医 学 检 验 所 的 准 入 理 条 例 > 办 法 85 建 立 社 会 计 量 公 正 行 ( 站 ) 审 批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第 412 号 令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86 丙 级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87 88 企 业 投 资 跨 大 江 大 河 ( 五 级 及 以 下 通 航 段 ) 的 独 立 公 路 桥 梁 隧 道 项 目 核 准 企 业 投 资 医 疗 及 危 险 废 弃 物 处 置 项 目 核 准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省 质 监 局 省 物 价 局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89 入 海 排 污 口 设 置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法 省 环 保 厅 90 91 92 93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表 登 记 表 审 批 及 竣 工 环 保 验 收 ( 不 含 辐 射 建 设 项 目 ) 接 入 110KV 以 下 电 压 等 级 电 网 且 总 装 机 容 量 6 兆 瓦 50 兆 瓦 的 风 电 站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书 审 批 及 竣 工 环 保 验 收 不 与 主 干 网 连 接 的 输 油 输 气 管 网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书 审 批 及 竣 工 环 保 验 收 除 跨 省 辖 市 以 外 的 公 路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书 审 批 及 竣 工 环 保 验 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省 环 保 厅 省 环 保 厅 省 环 保 厅 省 环 保 厅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县 ( 市 )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级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级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级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级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县 ( 市 ) 级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县 ( 市 ) 级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县 ( 市 ) 级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县 ( 市 ) 级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94 日 调 水 15 万 吨 及 以 上 城 市 供 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建 设 项 目 省 环 保 厅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县 ( 市 ) - 25 -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书 审 批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及 竣 工 环 保 验 收 95 日 处 理 7.5 万 吨 及 以 上 污 水 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建 设 项 目 理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书 审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批 及 竣 工 环 保 验 收 省 环 保 厅 96 医 疗 和 危 险 废 弃 物 处 置 项 目 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建 设 项 目 境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书 审 批 及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环 保 验 收 省 环 保 厅 97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中 限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建 设 项 目 制 类 房 地 产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报 告 书 审 批 及 竣 工 环 保 验 收 省 环 保 厅 伴 生 放 射 性 矿 物 资 源 的 冶 炼 加 98 工 ( 锆 英 砂 加 工 )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放 射 性 污 染 防 治 法 建 设 项 评 价 报 告 书 报 告 表 审 批 及 竣 工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省 环 保 厅 环 保 验 收 99 移 动 通 信 基 站 ( 实 际 运 行 阶 段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放 射 性 污 染 防 治 法 建 设 项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书 报 告 表 审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批 及 竣 工 环 保 验 收 省 环 保 厅 100 110KV 输 变 电 工 程 环 境 影 响 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放 射 性 污 染 防 治 法 建 设 项 价 报 告 表 审 批 及 竣 工 环 保 验 收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省 环 保 厅 101 省 市 际 客 运 班 车 变 更 停 靠 站 点 许 可 江 苏 省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102 市 际 客 运 班 车 车 辆 更 新 许 可 江 苏 省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103 省 内 水 路 旅 客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管 理 条 例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104 除 煤 炭 矿 石 油 气 专 用 泊 位 集 装 箱 专 用 码 头 以 外 港 口 工 程 的 初 步 设 计 开 工 备 案 港 口 建 设 管 理 规 定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级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县 ( 市 ) 级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县 ( 市 ) 级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县 ( 市 ) 级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级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级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级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部 门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级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部 门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级 水 路 运 输 管 理 部 门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级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 26 -

105 106 除 煤 炭 矿 石 油 气 专 用 泊 位 集 装 箱 专 用 码 头 港 口 工 程 的 竣 工 验 收 典 当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住 所 名 称 变 更 的 审 批 107 成 品 油 零 售 企 业 变 更 审 批 108 成 品 油 零 售 企 业 改 扩 建 审 批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对 外 投 资 协 议 额 1000 万 美 元 以 下 ( 不 含 1000 万 美 元 ) 的 一 般 事 项 核 准 内 资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设 立 审 批 及 变 更 名 称 住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营 业 性 演 出 经 营 项 目 审 批 在 歌 舞 娱 乐 场 所 进 行 的 外 国 文 艺 表 演 团 体 个 人 参 加 的 营 业 性 演 出 申 请 从 事 复 打 印 业 务 经 营 单 位 设 立 变 更 审 批 输 配 水 设 备 类 中 的 管 材 管 件 蓄 水 容 器 类 产 品 卫 生 许 可 水 处 理 材 料 化 学 处 理 剂 输 配 水 设 备 类 中 的 无 负 压 供 水 设 备 饮 水 机 密 封 止 水 材 料 类 产 品 卫 生 许 可 艾 滋 病 检 测 筛 查 实 验 室 ( 检 测 点 ) 验 收 港 口 建 设 管 理 规 定 (2007 年 交 通 部 令 5 号 )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省 商 务 厅 省 商 务 厅 省 商 务 厅 境 外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商 务 部 2009 年 第 5 号 令 ) 省 商 务 厅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28 号 ) 省 文 化 厅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28 号 ) 省 文 化 厅 印 刷 业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15 号 ) 省 新 闻 出 版 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艾 滋 病 防 治 条 例 全 国 艾 滋 病 检 测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 卫 生 部 2006 年 6 月 卫 疾 控 发 2006 218 号 )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级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级 文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级 文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下 放 至 县 级 新 闻 出 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 27 -

116 烟 花 爆 竹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省 安 监 局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安 监 局 117 烟 花 爆 竹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省 安 监 局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安 监 局 118 建 筑 能 效 测 评 机 构 认 定 江 苏 省 建 筑 节 能 管 理 办 法 (2009 年 江 苏 省 人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民 政 府 令 第 59 号 ) 厅 转 移 行 业 协 会 119 道 路 运 输 经 理 人 资 格 认 定 道 路 运 输 从 业 人 员 管 理 规 定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转 移 行 业 协 会 120 水 文 水 资 源 调 查 评 价 机 构 乙 级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资 质 认 定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省 水 利 厅 转 移 行 业 协 会 121 艾 滋 病 检 测 确 证 实 验 室 的 验 收 艾 滋 病 防 治 条 例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转 移 行 业 协 会 122 地 震 安 全 性 评 价 人 员 执 业 资 格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核 准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省 地 震 局 转 移 行 业 协 会 123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机 构 乙 级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资 质 认 定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省 水 利 厅 转 移 行 业 协 会 124 更 新 采 伐 普 通 公 路 用 地 上 的 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下 放 至 市 级 公 路 管 理 机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木 许 可 江 苏 省 公 路 条 例 构 125 国 内 水 路 普 通 货 物 运 输 业 务 经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管 理 条 例 下 放 至 市 级 运 输 管 理 机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营 的 许 可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构 126 外 商 投 资 道 路 运 输 业 立 项 审 批 外 商 投 资 道 路 运 输 业 管 理 规 定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下 放 至 市 级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127 国 内 船 舶 管 理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管 理 条 例 下 放 至 市 级 运 输 管 理 机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辅 助 业 管 理 规 定 构 128 省 内 跨 设 区 的 市 行 政 区 域 客 运 ( 客 运 班 线 包 车 旅 游 ) 经 营 许 可 129 内 河 船 员 职 务 适 任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江 苏 省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及 客 运 站 管 理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船 员 条 例 (2007 年 国 务 院 令 494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内 河 船 舶 船 员 适 任 考 试 和 发 证 规 则 ( 交 通 运 输 部 2010 年 第 1 号 令 ) 关 于 调 整 内 河 船 舶 船 员 培 训 考 试 发 证 管 理 权 限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下 放 至 市 级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一 类 内 河 船 员 职 务 适 任 许 可 下 放 至 苏 州 徐 州 淮 安 盐 城 连 云 港 宿 迁 市 地 方 海 事 局 ( 南 京 - 28 -

130 131 动 物 防 疫 条 件 合 格 证 审 查 与 发 证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 部 分 下 放, 不 含 食 品 添 加 剂 保 健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 的 通 知 ( 交 通 部 海 事 局 海 船 员 2010 506 号 ) 扬 州 泰 州 南 通 无 锡 镇 江 常 州 市 地 方 海 事 局 部 局 已 授 权 具 有 一 类 内 河 船 员 职 务 适 任 许 可 权 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动 物 防 疫 法 省 农 委 下 放 县 级 畜 牧 兽 医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132 华 侨 回 国 来 江 苏 省 定 居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境 入 境 管 理 法 省 侨 办 除 下 列 食 品 的 生 产 许 可 由 省 局 组 织 实 施 外, 其 他 生 产 许 可 均 由 市 局 组 织 实 施 :1. 白 酒 乳 制 品 等 涉 及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的 食 品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的 许 可 审 批 ;2. 肉 制 品 冷 冻 饮 品 水 产 制 品 饮 料 ( 除 去 饮 料 [ 瓶 ( 桶 ) 装 饮 用 水 类 ( 饮 用 天 然 矿 泉 水 水 饮 用 纯 净 水 其 他 饮 用 水 )]) 等 高 风 险 产 品 及 许 可 第 28 类 的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的 新 发 证 审 批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及 省 直 管 试 点 县 ( 市 ) 侨 务 公 安 主 管 部 门 - 29 -

附 件 3 市 政 府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目 录 ( 共 38 项 ) 序 号 实 施 单 位 项 目 名 称 1 市 财 政 局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许 可 2 市 城 管 局 拆 迁 迁 建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审 批 3 市 城 管 局 从 事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经 营 性 清 扫 收 集 运 输 处 理 服 务 审 批 4 市 公 安 局 旅 馆 业 典 当 业 公 章 刻 制 业 特 种 行 业 许 可 5 市 公 安 局 新 申 办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许 可 6 市 环 保 局 夜 间 建 筑 施 工 审 批 7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机 动 车 维 修 经 营 许 可 8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9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10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11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铁 轮 车 履 带 车 和 其 他 可 能 损 害 公 路 路 面 的 机 具, 确 需 在 公 路 上 行 驶 的 许 可 在 中 型 以 上 公 路 桥 梁 跨 越 的 河 道 上 下 游 各 1000 米 范 围 内, 确 需 抽 取 地 下 水 架 设 浮 桥 等 活 动 的 许 可 在 公 路 桥 梁 跨 越 的 河 道 上 下 游 各 500 米 范 围 内 依 法 进 行 疏 浚 作 业 的 安 全 确 认 超 限 车 辆 确 需 行 驶 公 路 公 路 桥 梁 公 路 隧 道 的 许 可 12 市 农 机 局 从 事 农 业 机 械 维 修 业 务 许 可 13 市 农 委 兽 药 经 营 许 可 14 市 农 委 动 物 防 疫 条 件 合 格 15 市 农 委 动 物 诊 疗 许 可 16 市 农 委 农 林 植 物 检 疫 许 可 17 市 农 委 林 木 采 伐 许 可 18 市 农 委 临 时 占 用 除 防 护 林 和 特 种 用 途 林 以 外 的 其 它 林 地 面 积 2 公 顷 以 上 10 公 顷 以 下 的 审 批 19 市 农 委 野 生 动 物 及 其 产 品 经 营 利 用 许 可 20 市 农 委 种 畜 禽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21 市 农 委 木 材 加 工 经 营 许 可 - 30 -

序 号 实 施 单 位 项 目 名 称 22 市 人 口 计 生 委 23 市 人 口 计 生 委 24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25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从 事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人 员 的 合 格 证 审 批 县 ( 区 ) 乡 ( 镇 ) 两 级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设 立 许 可 26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第 三 类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许 可 药 品 零 售 经 营 许 可 ( 含 药 品 经 营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认 证 ( 药 品 零 售 企 业 ) 第 二 类 精 神 药 品 零 售 业 务 核 准 医 疗 用 毒 性 药 品 零 售 业 务 核 准 ) 27 市 水 利 局 占 用 农 业 灌 溉 水 源 灌 排 工 程 设 施 审 批 28 市 体 育 局 29 市 卫 生 局 因 城 乡 建 设 确 需 拆 除 公 共 文 化 体 育 设 施 或 者 改 变 其 功 能 用 途 审 核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许 可 ( 不 含 公 园 体 育 场 所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 30 市 文 广 局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设 立 许 可 31 省 财 政 厅 会 计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设 立 的 审 批 32 省 林 业 局 非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动 物 狩 猎 证 的 审 批 33 省 林 业 局 出 林 区 木 材 运 输 证 核 发 34 省 林 业 局 地 方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动 物 驯 养 繁 殖 许 可 证 的 审 批 35 省 民 委 在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内 改 建 或 者 新 建 建 筑 物 的 审 批 36 省 商 务 厅 成 品 油 零 售 企 业 变 更 ( 地 名 变 更 ) 注 销 审 批 37 省 水 利 厅 省 管 理 权 限 范 围 内 占 用 农 业 灌 溉 水 源 灌 排 工 程 设 施 审 批 38 省 体 育 局 经 营 高 危 险 性 体 育 项 目 许 可 抄 送 : 县 委 各 部 委 办, 县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室, 县 政 协 办 公 室, 县 法 院, 县 检 察 院, 县 人 武 部 洪 泽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5 年 11 月 19 日 印 发 - 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