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温 州 大 学 实 验 室 绩 效 考 核 办 法 ( 试 行 )...3 温 州 大 学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专 项 建 设 经 费 管 理 办 法...1 温 州 大 学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编 制 核 定 办 法...4 温 州 大 学 实 验 室 研 究 项 目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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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验 室 管 理 制 度 汇 编 温 州 大 学 教 务 处 2012 年 12 月 编 制 -1-

目 录 温 州 大 学 实 验 室 绩 效 考 核 办 法 ( 试 行 )...3 温 州 大 学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专 项 建 设 经 费 管 理 办 法...1 温 州 大 学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编 制 核 定 办 法...4 温 州 大 学 实 验 室 研 究 项 目 管 理 条 例 ( 试 行 )...8 温 州 大 学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实 施 办 法...12 温 州 大 学 实 验 室 安 全 管 理 规 定...15 温 州 大 学 实 验 技 术 岗 位 设 置 与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25 温 州 大 学 实 验 室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37 温 州 大 学 大 型 贵 重 精 密 仪 器 设 备 开 放 共 享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45 温 州 大 学 实 验 室 工 作 委 员 会 章 程...50 温 州 大 学 实 验 室 工 作 条 例...53 温 州 大 学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暂 行 规 定...60 温 州 大 学 低 值 耐 用 品 管 理 办 法...80 温 州 大 学 实 验 室 开 放 项 目 资 助 基 金 使 用 和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84 温 州 大 学 实 验 室 开 放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87-2-

温 州 大 学 实 验 室 绩 效 考 核 办 法 ( 试 行 ) 温 州 大 学 教 字 [2013]5 号 一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实 验 室 的 建 设 与 管 理, 推 进 实 验 室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提 高 实 验 室 效 益, 优 化 实 验 室 资 源 配 置, 实 现 资 源 共 享,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实 验 室 绩 效 考 核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 坚 持 重 在 激 励 原 则 ; 坚 持 有 利 于 提 升 实 验 室 建 设 和 管 理 水 平, 有 利 于 提 高 实 验 教 学 质 量 和 科 研 水 平, 有 利 于 促 进 实 验 室 资 源 优 化 配 置 的 原 则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学 校 正 式 建 制 中 的 各 类 实 验 室 和 实 验 中 心, 以 下 均 简 称 为 实 验 室 第 四 条 学 校 成 立 专 门 的 考 核 领 导 小 组 考 核 领 导 小 组 由 教 务 处 人 事 处 科 技 处 人 文 社 科 处 研 究 生 部 等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组 成, 考 核 领 导 小 组 的 职 责 是 : 制 定 考 核 办 法, 审 定 实 验 室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研 究 处 理 考 核 工 作 中 出 现 的 重 大 问 题 各 学 院 成 立 学 院 考 核 工 作 组, 由 学 院 院 长 担 任 组 长, 分 管 副 院 长 任 副 组 长, 学 院 考 核 工 作 组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依 据 本 办 法 对 学 院 管 辖 的 实 验 室 进 行 自 评 自 查 并 上 报 考 核 材 料 第 五 条 实 验 室 绩 效 考 核 采 用 学 院 自 查 自 评 和 学 校 考 核 审 定 相 结 合 的 办 法, 学 院 对 归 属 实 验 室 进 行 自 查 自 评 提 交 自 评 报 告, -3-

学 校 实 验 室 绩 效 考 核 领 导 小 组 进 行 考 核 审 定 二 考 核 内 容 和 指 标 体 系 第 七 条 实 验 室 绩 效 考 核 指 标 体 系 设 实 验 室 管 理 实 验 室 任 务 实 验 室 成 果 实 践 基 地 4 个 一 级 指 标,22 个 二 级 指 标 观 测 点 第 八 条 实 验 室 人 时 数 面 积 设 备 值 开 放 时 数 和 大 型 仪 器 使 用 机 时 等 数 据 以 各 学 院 每 年 实 验 室 数 据 报 盘 的 数 据 为 准 第 九 条 实 验 室 成 果 主 要 指 实 验 室 承 担 的 实 验 室 建 设 与 研 究 工 作 中 所 取 得 的 成 果, 包 括 实 验 室 建 设 项 目 实 验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实 验 课 程 建 设 项 目 实 验 教 材 建 设 项 目 以 实 验 室 为 主 要 实 施 单 位 取 得 的 各 类 学 生 竞 赛 奖 励 实 验 室 所 获 得 的 各 类 建 设 经 费 等 第 十 条 具 体 指 标 设 置 和 考 核 量 化 评 分 细 则 见 温 州 大 学 实 验 室 绩 效 考 核 指 标 体 系 ( 附 件 1) 三 考 核 等 级 评 定 第 十 一 条 根 据 实 验 室 ( 中 心 ) 的 考 核 分 数 进 行 等 级 审 定, 并 进 行 比 例 控 制 考 核 结 论 分 为 A B C D 四 个 等 级, 各 等 级 评 价 标 准 要 求 如 下 : A 级 ( 优 秀 ): 实 验 室 在 实 验 室 教 学 实 验 室 建 设 和 管 理 实 验 室 教 学 改 革 与 研 究 实 验 室 和 大 型 仪 器 共 享 等 方 面 至 少 在 某 一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且 实 验 室 绩 效 考 核 总 分 名 列 前 20% 者 B 级 ( 良 好 ): 实 验 室 在 实 验 室 教 学 实 验 室 建 设 和 管 理 实 验 室 教 学 改 革 与 研 究 实 验 室 和 大 型 仪 器 共 享 等 方 面 至 少 在 某 一 -4-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且 实 验 室 绩 效 考 核 总 分 名 列 前 60% 者 D 级 ( 不 合 格 ): 实 验 室 在 实 验 室 教 学 实 验 室 建 设 和 管 理 实 验 室 教 学 改 革 与 研 究 实 验 室 和 大 型 仪 器 共 享 等 方 面 有 一 个 方 面 表 现 明 显 不 足, 或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 (1) 出 现 严 重 教 学 或 安 全 责 任 事 故 (2) 拒 不 执 行 整 改 通 知 要 求 (3)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承 担 学 校 学 院 ( 部 门 ) 安 排 的 教 学 科 研 任 务 C 级 ( 合 格 ): 介 于 B 级 和 D 级 标 准 之 间,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予 以 考 核 四 考 核 程 序 第 十 二 条 实 验 室 绩 效 每 学 年 考 核 一 次 第 十 三 条 实 验 室 绩 效 考 核 程 序 如 下 : 每 学 年 开 始 后 一 个 月 内, 各 实 验 室 填 写 温 州 大 学 实 验 室 绩 效 考 核 表, 学 院 考 核 工 作 组 对 填 报 内 容 进 行 初 审, 签 署 审 核 意 见, 上 报 教 务 处 实 验 室 绩 效 考 核 领 导 小 组 对 全 校 实 验 室 进 行 考 核 并 公 布 考 核 结 果 如 有 异 议, 可 提 出 复 议, 教 务 处 应 及 时 受 理 复 议 并 给 予 回 复 如 对 复 议 结 论 仍 有 异 议, 可 向 学 校 考 核 领 导 小 组 提 出 申 诉 五 考 核 结 果 的 使 用 第 十 四 条 考 核 结 论 作 为 实 验 室 建 设 投 入 实 验 室 岗 位 设 置 -5-

以 及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个 人 考 核 职 称 评 定 津 贴 和 奖 金 发 放 的 重 要 依 据 六 附 则 第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第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6-

附 件 : 温 州 大 学 实 验 室 绩 效 考 核 指 标 体 系 1 级 指 标 2 级 指 标 考 核 内 容 分 值 计 算 方 法 实 验 室 人 时 数 实 验 室 接 待 总 人 时 数 3 实 验 教 学 开 放 共 享 人 时 数 以 年 度 报 盘 基 表 为 准 以 当 年 最 高 值 为 最 高 分, 其 余 按 比 例 计 算 实 验 室 开 放 实 验 室 开 放 率 := 实 验 室 开 放 实 际 接 待 总 人 时 数 / 实 验 教 学 实 际 接 待 总 人 时 数 含 实 验 室 开 展 开 放 实 验 毕 业 设 计 学 生 竞 赛 等 工 作 ( 折 扣 ), 5 以 实 验 室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统 计 数 据 为 准 以 当 年 最 高 值 为 最 高 分, 其 余 按 比 例 计 算 实 验 室 管 理 (50) 实 验 室 共 享 实 验 室 建 设 规 划 和 年 度 建 设 计 划 实 验 室 共 享 率 := 实 验 室 实 际 接 待 非 本 学 院 总 人 时 数 / 实 验 教 学 实 际 接 待 总 人 时 数 学 院 组 织 的 建 设 规 划 和 建 设 计 划 专 家 论 证 会 议,1 次 1 分 接 待 其 他 学 院 校 外 单 位 的 实 验 教 学 科 研 社 会 服 务 等 工 作 以 5 实 验 室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统 计 数 据 为 准 以 当 年 最 高 值 为 最 高 分, 其 余 按 比 例 计 算 3 以 学 院 会 议 记 录 为 准 实 验 室 设 备 效 率 实 验 室 设 备 效 率 := 实 验 室 总 人 时 数 / 实 验 教 学 设 备 总 值 ( 万 元 ) 以 当 年 最 高 值 为 最 高 分, 其 余 按 比 例 计 算 以 实 验 室 信 息 管 理 系 4 统 统 计 数 据 为 准 以 当 年 最 高 值 为 最 高 分, 其 余 按 比 例 计 算 实 验 室 面 积 效 率 实 验 室 面 积 效 率 := 实 验 室 总 人 时 数 / 实 验 教 学 场 地 总 面 积 ( 平 方 米 ) 4 以 当 年 最 高 值 为 最 高 分, 其 余 按 比 例 计 算 以 实 验 室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统 计 数 据 为 准 以 当 年 最 高 值 为 最 高 分, 其 余 按 比 例 计 算 自 制 实 验 教 学 设 备 项 目 1 项 计 1 分 3 以 教 务 处 发 文 为 准

续 上 表 1 级 指 标 2 级 指 标 考 核 内 容 分 值 计 算 方 法 实 验 室 管 理 (50) 制 度 建 设 队 伍 建 设 设 备 维 护 实 验 室 数 据 管 理 实 验 室 台 帐 管 理 实 验 室 安 全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实 验 课 教 学 评 价 ( 学 评 教 ) 年 新 增 ( 修 订 ) 学 院 实 验 室 管 理 制 度 1 个,0.5 分 实 验 室 设 备 效 率 :=( 实 验 室 专 职 人 员 承 担 主 指 导 总 人 时 数 + 实 验 室 专 职 人 员 参 与 指 导 总 人 时 数 *0.5)/ 实 验 室 总 人 时 数 设 备 维 护 及 时, 按 没 有 及 时 维 护 事 件 次 数 计 算, 一 次 减 1 分 减 分 项 系 统 外 补 交 数 据 1 条, 减 0.1 分 ; 数 据 错 误 修 改 1 条, 减 1 分 管 理 项 目 没 有 台 帐,1 项 减 1 分 ; 台 帐 不 完 整 记 录 不 及 时 数 据 错 误 1 项, 减 0.5 分 整 改 要 求 1 项 次 一 般 ( 建 议 整 改 ), 减 0.2 分 ; 严 重 ( 立 即 整 改 )1 项 次 1 分 3 评 教 优 秀 的 人 时 数 比 例 : 学 生 评 教 90 分 以 上 实 验 课 总 人 时 数 / 实 验 总 人 时 数 4 2 以 学 院 发 文 为 准 5 实 验 室 技 术 人 员 承 担 实 验 教 学 和 指 导 工 作 人 时 数 比 例 以 当 年 最 高 值 为 最 高 分, 其 余 按 比 例 计 算 以 实 验 室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统 计 数 据 为 准 以 当 年 最 高 值 为 最 高 分, 其 余 按 比 例 计 算 3 按 投 诉 到 教 务 处 记 录 次 数 计 算, 减 完 为 止 3 实 验 室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数 据 录 入 比 例 录 入 数 据 的 正 确 率 计 算 减 完 为 止 以 实 验 室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统 计 数 据 为 准 3 以 整 改 通 知 为 准 减 完 为 止 以 整 改 通 知 为 准, 减 完 为 止 学 校 决 定 的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一 票 否 决, 年 度 考 核 零 分 教 务 处 质 量 科 教 学 评 价 为 准 以 当 年 最 高 值 为 最 高 分, 其 余 按 比 例 计 算

续 上 表 1 级 指 标 2 级 指 标 考 核 内 容 分 值 计 算 方 法 实 验 室 任 务 (20) 三 大 任 务 : 实 验 教 学 科 研 和 社 会 服 务 项 目 ( 实 验 室 人 员 主 持 或 参 与 ) 总 和 ( 项 目 * 级 别 系 数 * 主 持 参 与 系 数 ) 15 以 报 盘 数 据 为 准, 项 目 主 持 人 系 数 为 1.0; 参 与 指 导 0.1~0.8, 根 据 项 目 人 员 排 名 ; 没 有 参 与 项 目, 承 担 该 项 目 的 实 验 室 或 设 备 管 理, 系 数 为 0.1; 级 别 系 数 以 科 技 处 项 目 级 别 系 数 为 准 ; 以 当 年 最 高 值 为 最 高 分, 其 余 按 比 例 计 算 大 型 仪 器 使 用 机 时 机 时 合 格 率 5 以 报 盘 数 据 为 准 以 当 年 最 高 值 为 最 高 分, 其 余 按 比 例 计 算 实 验 室 成 果 (20) 完 成 实 验 室 建 设 研 究 科 研 实 验 教 材 建 设 等 项 目 ( 和 实 验 室 有 关 ) 学 生 竞 赛 获 奖 项 目 ( 和 实 验 室 有 关 ) 承 办 高 校 之 间 实 验 室 教 学 科 研 管 理 技 术 等 交 流 会 议, 承 办 省 级 以 上 实 验 教 学 会 议 竞 赛 等 总 和 ( 项 目 * 级 别 系 数 * 主 持 参 与 系 数 ) 10 以 文 件 为 准, 以 当 年 最 高 值 为 最 高 分, 其 余 按 比 例 计 算 总 和 ( 项 目 * 级 别 系 数 ) 5 以 文 件 为 准, 以 当 年 最 高 值 为 最 高 分, 其 余 按 比 例 计 算 承 办 省 级 会 议 或 竞 赛 每 1 次 为 2 分, 其 他 每 次 0.5 分, 最 高 2 分 2 以 文 件 为 准 实 验 室 获 校 外 支 持 建 设 经 费 每 50 万 元 为 0.5 分, 最 高 3 分 3 以 文 件 为 准

续 上 表 1 级 指 标 2 级 指 标 考 核 内 容 分 值 计 算 方 法 实 践 基 地 (10) 实 践 基 地 建 设 国 家 级 校 外 实 践 基 地 建 设 (6 分 ), 省 级 (3 分 ), 校 级 (1 分 ) 6 以 文 件 为 准 以 学 生 评 价 为 准, 学 生 评 价 90 分 以 上 的 人 数 要 超 过 80% 为 优 实 践 基 地 学 生 评 价 优 秀 4 分 ; 合 格 1 分 4 秀 ; 学 生 评 价 60 分 以 下 的 人 数 要 超 过 50% 或 有 严 重 教 学 事 故 的 为 不 合 格 合 计 100 说 明 : 本 表 中 当 量 实 验 人 时 数 = 实 验 人 时 数 专 业 系 数, 专 业 系 数 按 照 温 州 大 学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编 制 核 定 办 法 中 的 规 定 确 定

温 州 大 学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专 项 建 设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温 州 大 学 教 字 [2012]5 号 为 了 加 强 我 校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的 建 设 管 理, 提 高 经 费 使 用 效 益, 促 进 实 验 教 学 与 实 验 室 建 设 可 持 续 发 展, 根 据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实 施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的 意 见 ( 教 高 [2007]1 号 )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财 教 [2007]376 号 ) 和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教 高 [2007]14 号 ) 等 有 关 文 件 要 求, 结 合 学 校 实 验 中 心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一 条 经 费 范 围 本 办 法 中 的 经 费, 是 指 主 管 部 门 立 项 资 助 的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专 项 建 设 经 费 学 校 资 助 的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配 套 建 设 经 费, 依 照 学 校 教 务 处 颁 发 的 温 州 大 学 学 院 教 学 经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进 行 管 理 第 二 条 专 项 建 设 经 费 使 用 的 具 体 范 围 1 实 验 仪 器 设 备 的 购 置 费 用 : 包 括 自 制 实 验 仪 器 设 备 的 相 关 费 用, 主 管 部 门 资 助 的 专 项 建 设 经 费 应 主 要 用 于 仪 器 设 备 的 购 置, 由 各 示 范 中 心 上 报 设 备 购 置 方 案, 统 一 采 购, 此 项 经 费 不 得 低 于 总 经 费 的 50% 2 实 验 教 材 论 文 成 果 展 示 建 设 费 用 : 包 括 示 范 中 心 信 息 化 建 设 实 验 教 材 建 设 实 验 课 程 建 设 实 验 教 学 改 革 学 生 创 新 实 践 活 动 方 面 的 费 用, 不 得 高 于 总 经 费 的 20%, 各 项 建 设 内 容 均 须 院 级 以 上 ( 含 ) 正 式 立 项 1

3 实 验 队 伍 建 设 费 用 : 包 括 实 验 教 师 及 管 理 人 员 培 训 调 研 和 参 加 学 术 会 议 费 等, 不 得 超 过 总 经 费 的 10% 4 实 验 室 环 境 建 设 费 : 包 括 实 验 室 改 造 安 全 环 保 人 文 环 境 建 设 费 用, 不 得 超 过 总 经 费 的 10% 5 校 外 人 员 劳 务 费 : 用 于 临 时 聘 用 人 员 的 劳 务 性 费 用, 不 得 超 过 总 经 费 的 10% 第 三 条 经 费 管 理 1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经 费 实 行 项 目 管 理, 专 款 专 用, 立 项 经 费 按 照 国 库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和 要 求 执 行 2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划 拨 的 专 项 经 费 由 到 位 后, 职 能 部 门 按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名 称 单 独 立 项, 专 项 经 费 实 行 示 范 中 心 主 任 责 任 制, 本 着 厉 行 节 约 的 原 则, 充 分 发 挥 现 有 仪 器 设 备 和 教 学 条 件 的 作 用 对 于 经 费 使 用 不 当 建 设 成 效 不 明 显, 或 造 成 严 重 浪 费 致 使 示 范 中 心 建 设 难 以 达 到 预 期 目 标 的, 学 校 有 权 随 时 终 止 其 经 费 资 助 3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专 项 经 费 的 报 销 由 示 范 中 心 主 任 和 所 在 学 院 分 管 领 导 签 字 后, 经 职 能 部 门 审 核 后 报 销, 其 中 用 于 实 验 教 材 建 设 实 验 课 程 建 设 实 验 教 学 改 革 建 设 学 生 创 新 实 践 活 动 等 的 费 用, 须 提 供 相 应 的 立 项 文 件 等 证 明 材 料 4 验 收 时,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编 制 经 费 使 用 报 告 和 绩 效 自 评 报 告, 报 职 能 部 门 审 核 项 目 单 位 应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财 经 法 规, 自 觉 接 受 财 政 教 育 审 计 检 查 等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并 及 时 纠 正 存 在 的 问 题 5 经 费 购 置 的 设 备 材 料 资 料 等 须 按 学 校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办 理 固 定 资 产 入 2

库 手 续 第 四 条 附 则 1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建 设 经 费 的 开 支 范 围 和 标 准 要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相 关 法 规 2 本 办 法 自 颁 发 之 日 起 执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教 务 处 二 一 二 年 六 月 二 十 七 日 3

温 州 大 学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编 制 核 定 办 法 温 大 行 政 2012 129 号 为 适 应 学 校 发 展, 规 范 人 员 编 制 的 核 定 和 管 理, 进 一 步 提 高 实 验 教 学 教 学 科 研 实 验 室 的 建 设 与 管 理 工 作 的 效 益 和 水 平, 根 据 人 事 部 有 关 规 定 要 求, 结 合 学 校 具 体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编 制 核 定 范 围 编 制 核 定 的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是 指 从 事 教 学 科 研 实 验 室 建 设 与 管 理 实 验 室 仪 器 设 备 维 护 与 管 理 和 实 验 教 学 辅 助 工 作 人 员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编 制 核 定 的 主 要 内 容 : 1. 实 验 室 教 学 辅 助 编 制 :(1) 承 担 并 完 成 教 学 计 划 内 ( 指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 规 定 的 实 验 教 学 准 备 任 务 ;(2) 承 担 并 完 成 在 术 科 教 室 进 行 的 教 学 计 划 内 规 定 的 教 学 准 备 任 务 2. 实 验 室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编 制 :(1) 常 规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维 护, 低 值 耐 用 品 管 理 工 作 ;(2) 大 型 贵 重 精 密 仪 器 设 备 的 使 用 与 开 放 共 享 管 理 工 作 3. 实 验 室 建 设 与 管 理 编 制 : 实 验 室 建 设 与 发 展 规 划 的 制 定, 组 织 制 定 仪 器 设 备 购 置 计 划 组 织 设 备 验 收 实 验 室 考 评 及 考 核 实 验 室 信 息 资 料 档 案 管 理 库 房 管 理 实 验 室 开 放 共 享 管 理 对 外 接 待 以 及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下 达 的 临 时 性 任 务 4. 特 殊 岗 位 编 制 : 与 实 验 室 相 关 的 特 殊 辅 助 管 理 工 作 二 编 制 核 定 办 法 总 编 制 数 不 得 突 破 学 校 核 定 的 实 验 教 学 辅 助 编 制 数, 如 果 按 下 列 计 算 方 法 突 破 时, 则 各 部 门 的 编 制 数 按 比 例 相 应 减 少 1. 实 验 室 教 学 辅 助 编 制 (A) 4

A=W K 1/D 1 式 中 W: 各 实 验 室 每 学 年 完 成 教 学 工 作 量 的 总 人 时 数 ( 以 上 一 年 实 验 室 信 息 统 计 报 表 为 依 据 );D 1: 每 个 编 制 的 额 定 工 作 量,D 1=36 周 / 年 5 天 / 周 4 小 时 / 天 30 人 =21600 人 时 / 年, 其 中 实 验 室 教 学 的 标 准 班 定 为 30 人 ;K 1: 调 整 系 数, 由 于 每 门 课 程 的 难 易 度 不 同, 设 备 台 套 数 不 同, 每 组 实 验 人 数 和 实 验 方 法 不 同, 用 此 系 数 来 调 整,K 1=0.15-1.4, 具 体 如 下 : 术 科 教 室 中 钢 琴 教 室 舞 蹈 教 室 声 乐 教 室 书 法 教 室 美 术 教 室 画 室 琴 房 体 育 场 馆 的 教 学 :K 1=0.15 术 科 教 室 中 微 格 教 室 的 教 学 :K 1=0.5 公 共 计 算 机 上 机 实 验 :K 1=0.25 计 算 机 类 专 业 实 验 和 体 育 教 育 经 管 类 实 验 :K 1=0.8 艺 术 设 计 类 实 验 : 上 机 类 实 验 K 1=1, 专 业 类 实 验 K 1=1.2 技 术 基 础 实 验 及 部 分 专 业 实 验 :K 1=1.0 电 子 通 信 化 学 类 实 验 :K 1=1.2 建 工 机 电 ( 含 工 程 实 训 ) 及 生 物 类 实 验 :K 1=1.4 2. 实 验 室 设 备 管 理 编 制 (B C) (1) 常 规 设 备 管 理 编 制 B 常 规 设 备 指 单 价 10 万 元 以 下 的 教 研 科 学 设 备, 其 管 理 编 制 按 下 式 计 算 : B= 常 规 设 备 总 值 ( 万 元 )/1000 万 元 ( 注 : 常 规 设 备 总 值 超 过 1000 万 元 部 分, 该 部 分 B 的 取 值 以 二 分 之 一 计 算 ) (2) 大 型 贵 重 精 密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编 制 C C=K 2 K 3 对 于 10 万 元 以 上 的 单 台 设 备, 按 设 备 价 值 和 使 用 的 有 效 机 时 确 定 编 制 价 值 ( 万 元 ) K 2 取 值 年 使 用 有 效 机 时 K 3 取 值 5

通 用 类 仪 器 设 备 专 用 类 仪 器 设 备 10 39.9 0.1 0.2 200 小 时 100 小 时 0.1 40 69.9 0.2 0.3 200 400 小 时 70 99.9 0.3 0.5 400 600 小 时 100--200 0.6 600 800 小 时 100 200 小 时 200 300 小 时 300 400 小 时 0.2 0.4 0.6 200 1.0 800 小 时 400 小 时 1.0 注 : 上 述 三 项 的 原 始 数 据 均 以 上 一 年 实 验 室 信 息 统 计 报 表 为 准 3. 实 验 室 建 设 与 管 理 编 制 D D=(A 1+A 2) K 5 实 验 室 建 设 与 管 理 编 制 D 最 低 为 0.4, 式 中 :A 1=(A+B+C) K 4, 实 验 室 系 数 K 4 根 据 实 验 室 类 别 确 定 : 实 验 室 类 别 国 家 级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K 4 取 值 0.5 心 省 级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0.3 市 级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0.2 其 他 实 验 室 0.1 A 2=G/D 1 0.12, 根 据 实 验 室 开 放 人 时 数 计 算 的 开 放 管 理 编 制 数, 实 验 室 开 放 需 要 有 明 确 的 开 放 内 容, 包 括 公 共 机 房 开 放 开 放 项 目 研 究 学 生 竞 赛 毕 业 设 计 承 担 的 独 立 学 院 实 验 教 学 任 务 等, 式 中 G 为 开 放 人 时 数 根 据 本 办 法 计 算 的 总 编 制 超 过 学 校 核 定 的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编 制 总 数 时, 适 当 6

下 调 系 数 K 5, 未 超 过 时 K 5=1 4. 特 殊 岗 位 编 制 E 化 材 学 院 药 品 仓 库 危 险 化 学 品 全 校 危 险 品 中 心 库 房 管 理 :2 生 环 学 院 药 品 仓 库 危 险 化 学 品 管 理 :1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中 心 演 播 厅 :1 音 乐 学 院 琴 房 管 理 :1 美 术 与 设 计 学 院 美 术 / 服 装 道 具 管 理 :1 三 编 制 核 定 程 序 由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根 据 上 一 学 年 度 完 成 的 实 验 教 学 辅 助 任 务 设 备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实 验 室 建 设 及 管 理 等 确 定 本 学 年 度 编 制, 报 人 事 处 审 定 后 下 达 各 学 院 本 办 法 由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7

温 州 大 学 实 验 室 研 究 项 目 管 理 条 例 ( 试 行 ) 温 大 行 政 2012 121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鼓 励 广 大 实 验 教 师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和 实 验 室 管 理 人 员 积 极 参 与 实 验 室 研 究 和 改 革, 不 断 探 索 和 研 究 实 验 室 发 展 规 律, 提 高 实 验 室 水 平 和 质 量, 进 一 步 推 动 我 校 实 验 室 研 究 与 建 设, 特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实 验 室 研 究 项 目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1. 实 验 室 队 伍 建 设 研 究 : 实 验 室 队 伍 管 理 体 制 激 励 机 制 考 核 评 价 体 系 等 方 面 的 研 究 2. 实 验 室 管 理 研 究 : 实 验 室 管 理 模 式 制 度 运 行 机 制 项 目 化 管 理 绩 效 考 核 评 价 体 系 等 方 面 的 研 究 ; 实 验 室 大 型 贵 重 精 密 仪 器 设 备 开 放 共 享 途 径 模 式 与 运 行 机 制 等 方 面 的 研 究 ; 实 验 室 管 理 信 息 化 平 台 构 建 整 合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等 方 面 的 研 究 3. 实 验 技 术 研 究 : 仪 器 设 备 功 能 开 发 与 应 用 自 制 仪 器 设 备 开 发 等 方 面 的 研 究 项 目 应 紧 密 结 合 浙 江 省 高 等 教 育 发 展 形 势 和 地 方 经 济 建 设 需 要, 注 重 进 行 综 合 的 研 究 与 实 践 第 三 条 实 验 室 研 究 项 目 分 为 重 点 项 目 和 一 般 项 目 项 目 立 项 总 数 每 年 一 般 不 超 过 30 项, 其 中 重 点 项 目 不 超 过 10 项 第 二 章 申 报 8

第 四 条 实 验 室 研 究 项 目 每 两 年 组 织 一 次 项 目 申 报 和 评 审, 一 般 在 上 半 年 进 行 第 五 条 申 报 的 项 目 应 以 应 用 性 研 究 为 主, 着 力 于 解 决 实 验 室 建 设 与 管 理 中 实 际 存 在 的 问 题 项 目 完 成 时 限 一 般 为 1 年 第 六 条 申 请 人 需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1. 项 目 申 请 人 应 为 我 校 正 式 在 岗 的 实 验 教 师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和 实 验 室 管 理 人 员 2.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真 正 承 担 和 负 责 组 织 项 目 实 施, 不 能 从 事 实 质 性 研 究 工 作 者, 不 得 申 请 3. 项 目 申 请 人 每 次 只 能 申 报 一 项 实 验 室 研 究 项 目, 且 参 与 项 目 不 得 超 过 2 项, 在 原 有 负 责 项 目 完 成 前, 不 得 申 请 新 项 目 4. 项 目 申 请 人 须 按 规 定 格 式 认 真 填 写 温 州 大 学 实 验 室 研 究 项 目 申 请 书 第 七 条 各 实 验 室 ( 中 心 ) 学 院 应 根 据 本 单 位 的 实 际 情 况 积 极 组 织 申 报 工 作, 并 对 项 目 申 请 书 进 行 全 面 审 核 后 报 教 务 处 第 三 章 评 审 第 八 条 教 务 处 组 织 专 家 对 申 报 的 项 目 进 行 评 审, 在 集 体 评 议 的 基 础 上, 采 取 无 记 名 投 票 的 方 式 确 定 是 否 立 项 并 形 成 书 面 意 见 参 加 评 审 工 作 的 委 员 领 导 和 工 作 人 员, 凡 涉 及 与 自 己 有 关 的 项 目, 须 采 取 回 避 制 度 第 九 条 教 务 处 根 据 评 审 意 见 和 投 票 结 果, 形 成 立 项 和 研 究 经 费 分 配 方 案, 报 学 校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后 发 文 公 布, 并 向 项 目 负 责 人 颁 发 立 项 通 知 书 第 四 章 经 费 第 十 条 项 目 经 费 原 则 上 重 点 项 目 为 5000 元, 一 般 项 目 为 3000 元 9

第 十 一 条 项 目 经 费 按 年 度 下 拨, 分 别 按 经 费 额 度 的 60% 40% 分 两 期 下 拨 第 一 期 经 费 项 目 立 项 后 下 达, 第 二 期 经 费 在 结 题 验 收 后 作 为 奖 金 发 放 第 十 二 条 项 目 的 经 费 管 理 实 行 项 目 负 责 人 负 责 制 负 责 人 应 本 着 勤 俭 节 约 的 原 则, 合 理 使 用 项 目 经 费, 切 实 保 证 将 经 费 用 于 研 究 项 目 的 各 项 开 支, 提 高 经 费 使 用 效 益 第 十 三 条 项 目 经 费 使 用 必 须 符 合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专 款 专 用 实 行 项 目 负 责 人 签 字, 所 在 单 位 领 导 审 批 经 费 开 支 范 围 限 于 : 调 研 差 旅 费 会 议 费 资 料 费 办 公 费 教 学 研 究 论 文 版 面 费 成 果 鉴 定 费 等 不 得 用 于 与 完 成 项 目 研 究 无 直 接 关 系 的 开 支 第 五 章 管 理 第 十 四 条 项 目 实 行 目 标 管 理 与 过 程 管 理 相 结 合 教 务 处 负 责 实 验 室 研 究 项 目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第 十 五 条 项 目 进 行 中 需 对 研 究 计 划 完 成 时 间 主 要 人 员 作 重 大 调 整 变 更 或 有 其 它 重 大 变 化 的,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提 交 申 请 报 告, 所 在 单 位 签 署 明 确 意 见,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方 可 实 施 未 经 同 意, 不 得 擅 自 调 整 变 更 或 终 止 项 目 执 行, 不 得 无 故 不 完 成 研 究 任 务, 违 反 者 将 撤 销 其 承 担 的 项 目, 追 回 已 拨 的 经 费, 项 目 负 责 人 不 得 申 请 下 一 年 的 实 验 室 研 究 项 目 第 六 章 结 题 验 收 第 十 六 条 实 验 室 研 究 项 目 均 应 在 项 目 完 成 之 后 进 行 结 题 验 收 结 题 验 收 评 审 会 由 教 务 处 主 持, 时 间 在 下 半 年 第 十 七 条 申 请 验 收 的 项 目 须 完 成 下 列 工 作 : 1. 完 成 温 州 大 学 实 验 室 研 究 项 目 申 请 书 所 承 诺 的 各 项 任 务 10

2. 填 写 温 州 大 学 实 验 室 研 究 项 目 结 题 验 收 申 请 表 3. 提 交 研 究 工 作 ( 实 验 或 调 研 ) 报 告 成 果 主 件 及 必 要 的 附 件, 成 果 被 采 纳 或 在 实 验 室 管 理 与 建 设 中 应 用 推 广 情 况 介 绍 等 4. 项 目 所 在 单 位 主 管 领 导 认 真 检 查 项 目 完 成 情 况 并 审 查 相 关 材 料, 在 温 州 大 学 实 验 室 研 究 项 目 结 题 验 收 申 请 表 中 填 写 单 位 意 见 5.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不 符 合 要 求 者, 将 不 予 验 收 第 十 八 条 专 家 组 负 责 项 目 的 评 审 验 收, 本 着 科 学 的 精 神 与 实 事 求 是 的 原 则, 对 照 项 目 申 请 书 应 达 到 的 各 项 目 标, 对 成 果 的 独 创 性 新 颖 性 实 用 性 及 对 提 高 实 验 室 管 理 与 建 设 水 平 产 生 的 效 果 做 出 评 价, 提 出 客 观 公 正 全 面 的 鉴 定 意 见 第 十 九 条 项 目 结 题 验 收 完 成 后,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将 完 整 的 项 目 研 究 材 料 送 交 教 务 处 存 档 第 二 十 条 凡 验 收 不 合 格 或 未 完 成 申 请 书 任 务 的 项 目,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写 出 书 面 说 明 并 制 定 延 期 方 案, 延 期 最 多 为 1 年, 由 所 在 单 位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教 务 处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条 例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11

温 州 大 学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行 政 2011 237 号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全 校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管 理, 根 据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关 于 加 强 学 校 实 验 室 化 学 危 险 品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要 求, 防 止 事 故 发 生, 保 障 师 生 员 工 人 身 和 学 校 财 产 安 全, 特 制 订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是 指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第 445 号 令 )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危 险 货 物 分 类 与 品 名 编 号 (GB6944-86) 常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分 类 及 标 志 (GBl3690-92) 和 危 险 货 物 品 名 表 (GBl2268-90) 中 规 定 的 范 围, 包 括 易 制 毒 易 燃 易 爆 剧 毒 放 射 性 等 危 险 化 学 品 第 三 条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是 学 校 实 验 室 危 险 化 学 品 管 理 的 归 口 部 门,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必 须 配 备 精 通 业 务 的 专 门 管 理 人 员 和 符 合 要 求 的 专 门 危 险 品 库 房, 有 完 善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管 理 制 度 第 四 条 在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的 指 导 下, 各 单 位 负 责 人 作 为 本 单 位 危 险 化 学 品 管 理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应 经 常 检 查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保 管 领 用 等 环 节 的 安 全 工 作, 发 现 隐 患 及 时 排 除 第 五 条 落 实 保 管 责 任 制, 责 任 到 人 危 险 化 学 品 管 理 人 员 需 报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和 保 卫 处 备 案 管 理 人 员 调 动, 须 经 学 院 主 管 批 准, 做 好 交 接 工 作, 并 报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保 卫 处 备 案 第 六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按 照 危 险 程 度 分 为 高 度 危 险 化 学 品 中 度 危 险 化 学 品 和 低 度 危 险 化 学 品 第 七 条 高 中 度 危 险 化 学 品 必 须 存 放 在 防 盗 设 施 良 好 的 专 用 仓 库, 并 配 备 消 防 和 配 备 监 控 报 警 系 统 等 相 应 的 防 护 设 施, 仓 库 内 及 仓 库 附 近 严 禁 烟 火, 12

严 禁 堆 放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第 八 条 高 度 危 险 化 学 品 必 须 严 格 以 落 实 五 双 ( 两 人 管 理 两 人 使 用 两 人 运 输 两 人 保 管 两 把 锁 ) 为 核 心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各 项 安 全 措 施 第 九 条 购 置 危 险 化 学 品 应 填 写 温 州 大 学 危 险 化 学 品 购 置 申 请 表, 经 单 位 负 责 人 批 准 后, 高 中 度 危 险 化 学 品 报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审 核 后 购 置, 并 采 取 用 多 少 买 多 少 的 限 制 措 施, 低 度 危 险 化 学 品 报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备 案 任 何 个 人 或 实 验 室 不 得 擅 自 购 买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一 经 发 现 将 以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处 理 第 十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入 库 应 进 行 严 格 的 检 查 和 验 收 对 高 中 度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入 库 必 须 有 精 确 计 量 和 记 录, 分 类 保 管, 严 格 管 理, 不 得 随 意 堆 放 第 十 一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在 入 库 时, 必 须 在 显 著 位 置 贴 上 学 校 统 一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标 签, 无 标 签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一 律 禁 止 存 放 和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存 放 区 域 应 设 置 醒 目 的 安 全 标 志 第 十 二 条 实 验 室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时 须 填 写 申 请 表, 注 明 危 险 化 学 品 名 称 用 途 用 量 使 用 时 间 和 地 点 等 相 关 信 息, 经 实 验 室 主 任 同 意 后 方 可 领 用, 高 中 度 危 险 化 学 品 领 用 须 经 主 管 院 长 同 意 第 十 三 条 凡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实 验 室, 须 建 立 危 险 化 学 品 分 室 台 帐, 记 录 领 用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种 类 规 格 数 量 领 用 日 期 等 信 息, 并 定 期 进 行 盘 点 第 十 四 条 领 用 人 是 危 险 化 学 品 使 用 过 程 的 安 全 责 任 人, 必 须 是 学 校 在 籍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由 学 生 代 领 冒 领 保 管 人 应 以 申 请 所 需 用 量 为 准, 准 确 计 量 付 给 领 用 人 第 十 五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管 理 人 员 和 使 用 人 员 须 经 过 专 门 培 训, 熟 悉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性 质 安 全 使 用 保 管 和 处 置 的 方 法 第 十 六 条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实 验 室 应 当 采 取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和 配 备 安 全 13

防 护 用 具 第 十 七 条 领 用 人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要 注 意 安 全 防 范, 采 取 正 确 的 操 作 方 法 未 用 完 的 高 中 度 危 险 化 学 品, 不 得 存 放 在 实 验 分 室 中, 须 再 次 精 确 计 量 并 于 当 天 返 还 库 房 保 存, 若 无 法 收 回, 则 必 须 有 库 房 保 管 人 在 场, 共 同 销 毁 ; 低 度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存 放 量 不 得 超 过 3 天 的 用 量 第 十 八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使 用 后 的 容 器 要 及 时 返 还 库 房, 废 溶 液 和 渣 滓 在 妥 善 处 理 后, 倒 入 专 门 的 废 液 收 集 桶, 须 妥 善 保 管, 不 得 任 意 毁 弃, 严 禁 随 意 处 置 抛 弃 或 带 出 实 验 室 第 十 九 条 库 房 管 理 人 员 在 危 险 化 学 品 出 入 库 时, 须 将 危 险 化 学 品 出 入 库 的 信 息 及 时 输 入 学 校 的 实 验 室 管 理 系 统 每 月 对 库 房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至 少 清 点 一 次, 做 到 账 物 相 符 若 发 现 药 品 减 少, 应 立 即 上 报 单 位 负 责 人 和 主 管 部 门, 并 进 行 追 查 因 违 反 危 险 化 学 品 管 理 办 法 所 造 成 的 责 任 事 故,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责 任,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者,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第 二 十 条 有 购 买 储 存 保 管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须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本 办 法 要 求, 制 订 本 单 位 相 应 的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由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关 于 印 发 温 州 大 学 实 验 室 管 理 有 关 制 度 的 通 知 ( 行 政 [2007]152 号 ) 中 的 温 州 大 学 化 学 危 险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同 时 废 止 14

温 州 大 学 实 验 室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行 政 2011 236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实 验 室 是 进 行 教 学 科 研 的 重 要 基 地, 为 确 保 实 验 室 安 全, 防 止 人 员 伤 亡 事 故, 避 免 国 家 财 产 遭 受 损 失, 并 优 化 学 校 环 境, 确 保 教 学 科 研 的 正 常 进 行,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是 实 验 室 安 全 工 作 的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有 权 监 督 检 查 各 实 验 室 的 安 全 工 作, 并 有 行 使 奖 励 和 处 罚 的 职 能 第 三 条 各 学 院 行 政 一 把 手, 是 本 学 院 实 验 室 安 全 工 作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对 本 学 院 的 实 验 室 安 全 工 作 负 领 导 责 任 第 四 条 各 学 院 应 坚 持 安 全 第 一, 预 防 为 主 和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的 有 关 安 全 规 定, 提 出 确 保 实 验 室 安 全 的 具 体 要 求, 落 实 各 项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制 定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第 五 条 各 实 验 室 主 任 全 面 负 责 实 验 室 的 安 全 管 理, 是 各 实 验 室 安 全 工 作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每 个 实 验 室 房 间 要 指 定 一 名 兼 职 安 全 员, 具 体 负 责 该 房 间 的 安 全 工 作 安 全 员 对 该 房 间 的 安 全 负 查 监 督 的 责 任, 有 权 制 止 有 碍 安 全 的 操 作, 纠 正 违 章 行 为 第 六 条 所 有 在 实 验 室 工 作 学 习 的 人 员, 要 牢 固 树 立 以 人 为 本 的 观 念, 统 一 认 识, 确 保 人 身 安 全 要 牢 固 树 立 安 全 意 识, 遵 守 实 验 室 安 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掌 握 基 本 的 安 全 知 识 和 救 助 知 识 第 七 条 各 实 验 室 应 根 据 各 自 工 作 特 点, 制 定 安 全 条 例 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等 相 应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及 实 施 细 则, 并 张 挂 在 实 验 室 明 显 地 方, 严 格 贯 彻 执 行 15

第 八 条 实 验 室 安 全 工 作 的 检 查 坚 持 自 查 与 抽 查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定 期 ( 每 学 期 最 少 进 行 一 次 ) 检 查 实 验 室 的 安 全 情 况, 及 时 排 除 隐 患, 并 做 好 技 术 安 全 工 作 档 案 第 九 条 学 校 与 各 学 院 学 院 与 各 实 验 室 实 验 室 与 实 验 室 人 员 层 层 签 订 安 全 责 任 书, 切 实 将 安 全 责 任 落 实 到 位, 落 实 到 人 第 二 章 安 全 评 估 第 十 条 所 有 实 验 室 都 应 经 过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和 保 卫 处 组 织 的 安 全 评 估 存 放 高 度 危 险 化 学 品 高 度 危 险 气 瓶 特 种 仪 器 设 备 贵 重 精 密 仪 器 的 实 验 室, 可 能 产 生 易 燃 易 爆 有 毒 物 质 的 实 验 室, 都 应 作 为 高 危 实 验 室 第 十 一 条 高 危 实 验 室 应 有 明 显 的 标 志, 设 施 要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有 操 作 规 程 准 入 制 度 和 应 急 预 案 第 十 二 条 对 可 能 产 生 触 电 事 故, 可 能 产 生 易 燃 易 爆 有 毒 物 质,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涉 及 使 用 特 种 设 备 和 精 密 仪 器 的 实 验, 在 实 验 之 前 都 应 有 安 全 评 估, 在 实 验 之 前 应 做 好 相 应 的 安 全 措 施 和 应 急 预 案 第 三 章 安 全 教 育 第 十 三 条 实 验 室 安 全 教 育 包 括 思 想 教 育 法 制 教 育 安 全 知 识 教 育 安 全 技 能 教 育 以 及 预 防 教 育 等 第 十 四 条 实 验 室 安 全 预 防 教 育 的 内 容, 包 括 防 火 防 爆 防 毒 防 触 电 防 盗 防 泄 防 溢 水 防 环 境 污 染 安 全 使 用 各 种 仪 器 设 备 以 及 事 故 的 处 理 和 自 救 等 技 能 和 知 识 第 十 五 条 实 验 室 安 全 教 育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宣 传 贯 彻 国 家 有 关 实 验 室 安 全 16

管 理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和 法 规 ; 宣 传 学 校 有 关 的 实 验 室 管 理 制 度 ; 宣 传 实 验 室 安 全 方 面 相 关 知 识, 引 导 师 生 树 立 重 视 安 全, 积 极 排 除 安 全 隐 患 等 主 动 安 全 的 观 念 ; 宣 传 安 全 逃 生 自 救 和 正 确 处 理 实 验 室 安 全 突 发 事 故 等 相 关 知 识, 减 少 和 控 制 实 验 室 安 全 事 故 的 危 害 和 影 响 第 十 六 条 实 验 室 安 全 教 育 的 形 式, 可 采 用 讲 课 讲 座 参 观 等 培 训 形 式, 还 可 以 通 过 举 办 消 防 演 练 组 织 突 发 事 故 模 拟 演 练 组 织 安 全 知 识 竞 赛 和 印 制 安 全 手 册 等 方 式 加 强 安 全 教 育 第 十 七 条 各 学 院 在 新 生 新 教 职 员 工 中 开 展 实 验 室 安 全 教 育, 以 直 观 形 象 的 图 片 通 俗 易 懂 的 语 言 具 体 详 实 的 数 据 和 生 动 的 案 例, 向 实 验 人 员 进 行 实 验 安 全 基 本 常 识 安 全 原 则 教 育 第 十 八 条 首 次 进 入 实 验 室 的 新 生 新 研 究 生 新 教 职 工 都 必 须 接 受 该 实 验 室 相 关 的 安 全 知 识 教 育 新 生 新 研 究 生 都 要 通 过 学 校 的 实 验 室 安 全 知 识 考 试 考 试 合 格 后, 才 可 允 许 进 入 实 验 室 学 习 和 工 作 第 十 九 条 对 特 殊 仪 器 设 备 特 殊 安 全 要 求 的 工 种 实 验 室 重 点 部 位 工 作 和 学 习 的 学 生 和 教 工 要 进 行 重 点 教 育, 必 要 时 要 执 行 准 入 制 度, 要 通 过 安 全 相 关 知 识 和 技 能 的 测 试 才 能 获 准 使 用 仪 器 设 备 或 实 验 室 第 二 十 条 各 学 院 要 把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安 全 知 识 安 全 制 度 操 作 规 程 以 及 实 验 室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等 内 容 列 为 业 务 学 习 的 内 容 之 一, 纳 入 相 应 的 工 作 计 划 和 教 学 计 划 中 第 四 章 消 防 安 全 第 二 十 一 条 各 实 验 室 必 须 配 备 适 用 足 量 的 消 防 器 材, 置 于 明 显 方 便 取 用 之 处, 并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妥 善 保 管 各 种 安 全 设 施 不 准 借 用 或 挪 用, 要 定 期 17

检 查,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第 二 十 二 条 经 常 保 持 实 验 室 设 备 设 施 室 内 室 外 环 境 清 洁 卫 生 设 备 器 材 摆 放 整 齐, 排 列 有 序, 保 持 走 道 畅 通 严 禁 走 廊 堆 放 物 品 阻 挡 消 防 安 全 通 道 第 二 十 三 条 实 验 室 工 作 人 员 应 明 了 消 防 器 材 的 放 置 地 点, 学 习 消 防 知 识, 熟 悉 安 全 措 施, 熟 练 掌 握 消 防 器 材 的 使 用 方 法 如 遇 火 灾 事 故, 应 及 时 切 断 电 源, 冷 静 处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实 验 室 应 有 严 格 的 用 电 管 理 制 度, 对 进 实 验 室 工 作 或 学 习 的 人 员, 应 经 常 进 行 安 全 用 电 教 育, 严 禁 超 负 荷 用 电 第 二 十 五 条 水 电 气 等 设 施 必 须 按 有 关 规 定 规 范 安 装, 不 得 乱 拉 乱 接 临 时 线 路 定 期 对 实 验 室 的 电 源 水 源 火 源 等 方 面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并 做 好 检 查 记 录, 发 现 隐 患 应 及 时 处 理 第 二 十 六 条 无 需 配 备 加 热 设 备 的 实 验 室 严 禁 使 用 电 加 热 器 具 ( 包 括 各 种 类 型 的 电 炉 电 取 暖 器 电 水 壶 电 煲 锅 电 热 杯 热 得 快 电 熨 斗 电 吹 风 等 ) 第 二 十 七 条 各 实 验 室 要 建 立 安 全 值 班 制 度 实 验 室 值 班 人 员 或 工 作 人 员 下 班 时, 必 须 关 闭 电 源 水 源 气 源 门 窗, 剩 余 的 药 品 要 保 管 好 当 班 教 师 要 配 合 值 班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第 五 章 环 境 安 全 第 二 十 八 条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各 实 验 室 不 得 随 意 排 放 废 气 废 液 废 渣 和 噪 声, 对 三 废 要 妥 善 处 理, 对 噪 声 要 积 极 采 取 措 施, 不 污 染 环 境 18

第 二 十 九 条 各 实 验 室 必 须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收 集 存 放 有 毒 有 害 废 液 固 废 及 生 物 样 品 的 管 理 工 作 第 三 十 条 新 建 改 造 扩 建 实 验 室 时 必 须 将 有 害 物 质 有 毒 气 体 的 处 理 列 入 工 程 计 划 一 起 施 工, 并 坚 持 竣 工 合 格 验 收 制 度 第 三 十 一 条 对 实 验 动 物 植 物, 要 有 专 人 负 责, 落 实 实 验 动 植 物 管 理 措 施 妥 善 处 理 实 验 动 植 物 的 尸 体 器 官 和 组 织, 对 实 验 样 品 应 集 中 存 放, 定 期 统 一 销 毁, 严 禁 随 意 丢 弃 第 三 十 二 条 对 细 菌 病 毒 疫 苗, 要 有 专 人 负 责, 建 立 健 全 领 取 储 存 发 放 登 记 制 度, 领 用 时 必 须 经 实 验 室 负 责 人 批 准 对 实 验 剩 余 的 要 立 即 做 好 妥 善 保 管 存 储 处 理, 并 作 好 详 细 记 录 ; 绝 不 允 许 乱 扔 乱 放 随 意 倾 倒 或 自 行 销 毁 处 理 第 三 十 三 条 细 菌 处 理 前 应 先 消 毒 再 集 中 收 集, 交 由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销 毁 处 理 含 有 病 原 体 的 污 水 必 须 经 严 格 消 毒 灭 菌 处 理, 并 符 合 国 家 排 放 标 准 才 能 排 放 第 三 十 四 条 严 禁 在 实 验 室 内 大 声 喧 哗 抽 烟 吃 食 物 和 乱 丢 果 皮, 不 得 随 意 存 放 与 实 验 无 关 的 物 品, 保 持 实 验 室 卫 生 整 洁 不 得 带 无 关 人 员 进 入 实 验 室 第 六 章 危 险 化 学 品 放 射 性 物 品 安 全 第 三 十 五 条 使 用 危 险 物 品 的 单 位 要 认 真 贯 彻 国 家 化 学 危 险 物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放 射 防 护 条 例 和 上 级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建 立 严 格 的 危 险 化 学 物 品 和 放 射 性 物 品 登 记 交 接 检 查 出 入 库 领 取 清 退 19

等 管 理 制 度, 要 建 立 帐 目, 帐 目 要 日 清 月 结, 做 到 帐 物 相 符 第 三 十 六 条 使 用 危 险 物 品 的 单 位 负 责 人 要 负 责 制 定 危 险 物 品 安 全 使 用 操 作 规 程, 明 确 安 全 使 用 注 意 事 项, 经 常 对 使 用 危 险 物 品 的 教 职 员 工 学 生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实 验 人 员 必 须 配 备 防 护 装 备 方 可 参 与 有 关 放 射 性 实 验 学 生 使 用 危 险 物 品 时, 教 师 应 详 细 指 导 监 督, 并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第 三 十 七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购 置 存 放 和 使 用 的 管 理, 要 严 格 按 温 州 大 学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进 行 管 理 第 三 十 八 条 对 易 燃 易 爆 剧 毒 放 射 性 及 其 它 危 险 化 学 品, 指 定 工 作 责 任 心 强 具 备 一 定 保 管 知 识 的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对 剧 毒 放 射 性 物 品 严 格 安 全 措 施, 坚 持 两 人 管 理 两 把 锁 锁 门 两 人 一 起 领 用 制 度 第 三 十 九 条 剧 毒 品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及 强 酸 等 易 发 生 重 大 伤 害 事 故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要 严 防 丢 失 被 盗 和 其 它 事 故 存 放 地 点, 要 配 备 有 防 盗 报 警 设 施 第 四 十 条 对 实 验 室 的 危 险 物 品 要 经 常 检 查, 及 时 清 理 清 除, 排 除 不 安 全 隐 患, 防 止 因 变 质 分 解 造 成 自 燃 爆 炸 事 故 的 发 生 第 四 十 一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领 用, 凭 危 险 化 学 品 使 用 申 请 报 告 和 使 用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的 领 料 单 到 危 险 化 学 品 仓 库 办 理 领 料 手 续, 并 做 好 详 细 的 领 料 和 使 用 记 录 第 四 十 二 条 凡 是 使 用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和 射 线 装 置 的 实 验 室, 入 口 处 必 须 贴 放 射 性 危 险 标 志 和 必 要 的 防 护 安 全 连 锁 报 警 装 置 或 者 工 作 信 号 并 做 好 安 全 使 用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和 射 线 装 置 的 宣 传 和 教 育 工 作, 严 格 遵 守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和 射 线 装 置 的 操 作 规 程 和 使 用 规 定 第 四 十 三 条 凡 是 使 用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气 瓶 和 装 置 的 实 验 室, 入 口 处 必 须 贴 危 险 警 告 和 必 要 的 报 警 装 置 20

第 四 十 四 条 学 生 在 有 危 险 标 志 和 危 险 警 告 的 实 验 室 进 行 实 验, 必 须 有 专 门 的 实 验 室 人 员 在 场 管 理 第 七 章 压 力 气 瓶 安 全 第 四 十 五 条 使 用 压 力 气 瓶 的 单 位 要 制 定 压 力 气 瓶 使 用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加 强 压 力 气 瓶 使 用 的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保 护 广 大 师 生 的 生 命 和 财 产 安 全 第 四 十 六 条 易 燃 气 体 气 瓶 与 助 燃 气 体 气 瓶 不 得 混 合 放 置 易 燃 气 体 及 有 毒 气 体 气 瓶 必 须 安 放 在 室 外, 并 且 放 在 规 范 的 安 全 的 铁 柜 中 各 种 压 力 气 瓶 竖 直 放 置 时, 应 采 取 防 止 倾 倒 措 施 第 四 十 七 条 压 力 气 瓶 新 入 库 时, 都 应 有 统 一 标 识, 标 明 启 用 时 间 气 体 名 称 使 用 年 限 危 险 标 志 注 意 事 项 和 责 任 人 等 严 禁 使 用 超 期 气 瓶, 要 定 期 检 查, 超 过 检 验 期 的 气 瓶 应 及 时 退 库 第 四 十 八 条 各 种 压 力 气 瓶 应 避 免 曝 晒 和 靠 近 热 源, 可 燃 易 燃 压 力 气 瓶 离 明 火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10 米 ; 严 禁 敲 击 和 碰 撞 压 力 气 瓶 ; 外 表 漆 色 标 志 要 保 持 完 好, 专 瓶 专 用, 严 禁 私 自 改 装 它 种 气 体 使 用 第 四 十 九 条 压 力 气 瓶 使 用 时 要 防 止 气 体 外 泄 ; 瓶 内 气 体 不 得 用 尽, 必 须 留 有 余 压 ; 使 用 完 毕 及 时 关 闭 总 阀 门 第 五 十 条 经 常 检 查 易 燃 气 体 管 道 接 头 开 关 及 器 具 是 否 有 泄 漏, 随 时 排 除 安 全 隐 患 室 内 无 人 时, 禁 止 使 用 易 燃 器 具 第 八 章 仪 器 设 备 安 全 第 五 十 一 条 实 验 室 的 仪 器 设 备 应 有 专 人 负 责 保 管 维 护, 使 仪 器 设 备 保 持 应 有 的 性 能 和 精 度, 经 常 处 于 完 善 可 用 状 态, 确 保 仪 器 设 备 安 全 运 行 21

第 五 十 二 条 实 验 室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人 员 必 须 密 切 注 意 学 校 物 业 管 理 部 门 停 水 停 电 的 通 知, 注 意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的 停 水 停 电 保 护 措 施, 减 小 防 止 外 界 影 响 对 仪 器 设 备 造 成 的 损 失 第 五 十 三 条 各 类 仪 器 设 备 要 严 格 按 照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进 行, 上 机 前 需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实 验 方 案, 并 做 好 各 种 准 备 工 作 上 机 时 严 格 按 使 用 操 作 规 程 进 行, 开 机 后 必 须 有 人 值 守, 用 完 仪 器 要 认 真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不 懂 操 作 规 程, 不 能 使 用 仪 器 设 备 对 不 遵 守 者, 管 理 人 员 有 权 拒 绝 其 继 续 使 用 第 五 十 四 条 对 精 密 贵 重 仪 器 和 大 型 设 备 的 图 纸 说 明 书 等 各 种 随 机 资 料, 要 按 规 定 存 放, 设 专 人 妥 善 保 管, 不 得 带 出 或 外 借 如 有 特 殊 需 要 须 经 领 导 批 准, 向 管 理 人 员 办 理 出 借 手 续, 并 按 时 归 还 第 五 十 五 条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不 准 随 意 拆 卸 与 改 装, 一 些 备 有 安 全 装 置 的 仪 器 设 备 不 得 随 意 拆 除 其 安 全 装 置, 确 需 改 装 时, 先 书 面 请 示 院 领 导 批 准, 并 报 请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办 公 室 备 案 第 九 章 保 密 安 全 第 五 十 六 条 各 实 验 室 应 定 期 清 查 本 室 承 担 的 科 研 项 目,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合 理 划 定 密 级 ; 按 照 密 级 采 取 相 应 保 密 措 施 第 五 十 七 条 实 验 室 承 担 的 涉 密 科 研 项 目 的 测 试 数 据 分 析 结 论 阶 段 成 果 和 各 种 技 术 文 件, 均 要 按 科 技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进 行 保 管 和 使 用, 任 何 人 不 得 擅 自 对 外 提 供 资 料 如 发 现 泄 密 事 故, 应 立 即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并 对 泄 密 人 员 进 行 严 肃 处 理 第 五 十 八 条 涉 密 项 目 的 实 验 场 地, 一 般 不 对 外 开 放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必 须 安 排 参 观 的, 必 须 报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并 划 定 参 观 范 围 22

第 五 十 九 条 实 验 涉 及 经 济 保 密 和 国 防 保 密 的, 要 按 有 关 部 门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六 十 条 各 单 位 应 经 常 对 实 验 室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保 密 教 育, 定 期 对 保 密 工 作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认 真 检 查, 杜 绝 泄 密 事 故 第 十 章 事 故 处 理 与 奖 惩 第 六 十 一 条 发 生 事 故 时, 要 积 极 采 取 有 效 应 急 措 施, 及 时 处 理, 防 止 事 态 扩 大 和 蔓 延 发 生 较 大 险 情, 应 立 即 报 警 第 六 十 二 条 对 违 反 本 规 定 的 实 验 室 和 个 人, 保 卫 处 实 验 室 管 理 部 门 有 权 停 止 其 实 验 和 作 业, 令 其 限 期 整 改 凡 被 责 令 整 改 的 实 验 室, 要 采 取 相 应 的 整 改 措 施, 经 各 有 关 部 门 检 查 合 格 后, 方 可 恢 复 工 作 第 六 十 三 条 对 玩 忽 职 守, 违 章 操 作, 忽 视 安 全 而 造 成 了 被 盗 火 灾 中 毒 人 身 重 大 损 伤 污 染 精 密 贵 重 仪 器 和 大 型 设 备 损 坏 等 重 大 事 故, 实 验 室 工 作 人 员 要 保 护 好 现 场, 并 立 即 逐 级 报 告 院 ( 中 心 ) 保 卫 处 等 有 关 部 门 和 学 校 主 管 领 导, 不 得 隐 瞒 不 报 或 拖 延 上 报 对 隐 瞒 或 歪 曲 事 故 真 相 者, 将 予 从 严 处 理 第 六 十 四 条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对 安 全 事 故 应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分 清 责 任, 做 出 处 理 意 见 对 造 成 严 重 安 全 事 故 的, 追 究 肇 事 者 主 管 人 员 和 主 管 领 导 责 任 ; 情 节 严 重 者, 要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触 犯 法 律 的 交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第 六 十 五 条 学 生 违 反 本 规 定,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按 温 州 大 学 学 生 纪 律 处 分 管 理 规 定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第 六 十 六 条 对 发 现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积 极 采 取 措 施 补 救 排 除 险 情, 避 免 伤 亡 事 故 发 生 或 使 国 家 财 产 免 遭 重 大 损 失 者, 对 实 验 室 工 作 中 违 规 操 作 事 件 或 23

现 象 举 报 人 将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第 十 一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七 条 本 规 定 由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六 十 八 条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24

温 州 大 学 实 验 技 术 岗 位 设 置 与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为 适 应 学 校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规 范 实 验 技 术 岗 位 的 设 置 和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聘 用 工 作, 根 据 温 州 大 学 岗 位 设 置 实 施 方 案 ( 试 行 ) ( 行 政 2011 79 号 ) 的 精 神 和 要 求,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一 岗 位 等 级 结 构 比 例 和 数 量 ( 一 ) 岗 位 设 置 实 验 室 岗 位 是 指 从 事 实 验 技 术 工 作, 具 有 相 应 的 实 验 技 术 水 平 和 能 力 的 工 作 岗 位 在 学 校 正 式 建 制 的 实 验 室 和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中 心 等 单 位 设 置 实 验 技 术 岗 位 ( 二 ) 岗 位 等 级 实 验 技 术 岗 位 分 为 11 个 等 级, 即 专 业 技 术 三 至 十 三 级 岗 位 : 正 高 级 岗 位 包 括 三 四 级, 副 高 级 岗 位 包 括 五 六 七 级, 中 级 岗 位 包 括 八 九 十 级, 初 级 岗 位 包 括 十 一 十 二 级, 技 术 员 为 十 三 级 ( 三 ) 总 数 和 结 构 比 例 实 验 技 术 岗 位 总 数 为 103 结 构 比 例 : 五 六 七 级 比 例 为 1:4:5; 八 九 十 级 控 制 比 例 为 3:4: 3; 十 一 十 二 级 比 例 为 5:5 首 次 聘 用 时 核 定 的 副 高 级 中 级 和 初 级 岗 位 的 比 例 以 现 有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实 际 职 务 结 构 比 例 为 依 据, 现 有 高 级 职 务 已 超 过 控 制 比 例 的 岗 位 类 别, 以 25

实 际 比 例 为 准, 具 体 如 下 : 十 一 十 二 十 三 级 别 五 级 六 级 七 级 八 级 九 级 十 级 合 计 级 级 级 岗 位 数 2 7 9 21 28 21 7 7 1 103 二 岗 位 职 责 ( 一 ) 副 高 级 岗 位 职 责 1. 熟 悉 本 学 科 领 域 国 内 外 实 验 技 术 动 态, 组 织 和 领 导 本 学 科 的 重 大 实 验 工 作, 解 决 实 验 工 作 中 出 现 的 关 键 性 问 题 2. 承 担 一 门 以 上 课 程 的 实 验 教 学, 负 责 指 导 仪 器 安 装 维 修, 编 写 实 验 指 导 教 材, 更 新 实 验 内 容 3. 具 有 实 验 室 建 设 管 理 和 组 织 协 调 能 力, 根 据 本 学 科 及 相 关 学 科 实 验 室 发 展 要 求 确 立 实 验 室 建 设 方 向, 主 持 制 订 实 验 室 建 设 规 划 4. 主 持 精 密 仪 器 和 大 型 设 备 的 可 行 性 论 证 配 套 方 案 总 体 设 计 技 术 管 理 系 统 设 计 和 评 审 工 作, 主 持 精 密 仪 器 和 大 型 设 备 的 全 面 管 理 和 大 型 开 发, 指 导 并 参 与 高 水 平 实 验 装 置 的 研 制 5. 组 织 实 验 室 人 员 建 立 技 术 管 理 文 件, 健 全 仪 器 设 备 档 案 和 实 验 室 规 章 制 度 6. 指 导 和 培 养 中 初 级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7. 每 年 至 少 完 成 副 教 授 科 研 工 作 量 的 50% ( 二 ) 中 级 岗 位 职 责 26

1. 独 立 承 担 本 学 科 实 验 室 的 辅 导 工 作, 独 立 处 理 解 决 工 作 中 的 技 术 疑 难 问 题, 设 计 实 验 方 案 2. 承 担 或 协 助 一 门 以 上 课 程 的 实 验 教 学, 协 助 任 课 教 师 完 成 各 项 实 验 教 学 研 究 工 作, 参 与 编 写 实 验 教 材 实 验 指 导 批 改 实 验 报 告 3 做 好 实 验 室 的 仪 器 保 养 维 护 故 障 诊 断 和 排 除 工 作, 负 责 编 制 操 作 规 程 药 品 制 备 各 类 器 材 配 置 4. 指 导 和 培 养 初 级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5. 负 责 实 验 室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严 格 执 行 实 验 室 各 项 制 度 6. 每 年 至 少 完 成 讲 师 科 研 工 作 量 的 50% ( 三 ) 初 级 岗 位 职 责 1. 掌 握 实 验 室 有 关 实 验 原 理 和 实 验 技 术 2. 协 助 任 课 教 师 实 验 室 完 成 各 项 实 验 教 学 辅 助 任 务, 参 与 编 写 实 验 指 导 批 改 实 验 报 告 3. 熟 悉 仪 器 设 备 的 原 理 构 造, 掌 握 仪 器 性 能 和 使 用 维 护 方 法 4. 承 担 实 验 室 某 一 方 面 的 管 理 工 作 5. 承 担 比 较 复 杂 精 密 仪 器 设 备 的 技 术 管 理 6. 每 学 年 至 少 完 成 助 教 科 研 工 作 量 的 50% ( 四 ) 实 验 员 岗 位 职 责 1. 了 解 本 实 验 室 有 关 实 验 原 理 和 技 术, 在 高 中 级 实 验 人 员 指 导 下 完 成 实 验 教 学 的 准 备 和 辅 助 工 作 27

2. 初 步 掌 握 常 规 的 实 验 工 作 方 法 和 步 骤, 承 担 本 实 验 室 的 部 分 仪 器 设 备 的 管 理 工 作 3. 承 担 实 验 室 的 日 常 管 理 和 安 全 卫 生 工 作 三 聘 用 条 件 ( 一 ) 实 验 技 术 五 级 岗 位 具 有 高 级 实 验 师 副 教 授 或 副 研 究 员 职 称, 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可 申 报 五 级 岗 位 A. 在 现 任 岗 位 任 职 满 12 年, 任 期 内 满 足 表 一 基 本 业 绩 条 件 中 的 一 条 或 至 少 有 一 年 考 核 优 秀 或 获 校 级 以 上 先 进 称 号 ; B. 在 现 任 岗 位 任 职 满 9 年, 任 期 内 满 足 表 一 基 本 业 绩 条 件 中 的 两 条 ; C. 在 现 任 岗 位 任 职 满 6 年, 任 期 内 满 足 表 一 基 本 业 绩 条 件 中 的 三 条 ; D. 任 期 内 满 足 表 一 优 先 业 绩 条 件 中 的 一 条 ( 二 ) 实 验 技 术 六 级 岗 位 具 有 高 级 实 验 师 副 教 授 或 副 研 究 员 职 称, 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可 申 报 六 级 岗 位 A. 在 现 任 岗 位 任 职 满 12 年, 在 相 关 的 专 业 领 域 取 得 一 定 的 研 究 成 果, 出 色 完 成 本 职 岗 位 工 作, 年 度 考 核 为 合 格 ; B. 在 现 任 岗 位 任 职 满 9 年, 任 期 至 少 有 一 年 考 核 优 秀 或 获 校 级 以 上 先 进 称 号 ; C. 在 现 任 岗 位 任 职 满 6 年, 任 期 内 满 足 表 二 基 本 业 绩 条 件 中 的 一 条 ; D. 在 现 任 岗 位 任 职 满 3 年, 任 期 内 满 足 表 二 基 本 业 绩 条 件 中 的 两 条 ; 28

E. 任 期 内 满 足 表 二 优 先 业 绩 条 件 中 的 一 条 ( 三 ) 实 验 技 术 七 级 岗 位 具 有 副 高 级 职 称 ( 四 ) 实 验 技 术 八 级 岗 位 具 有 实 验 师 职 称, 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可 申 报 八 级 岗 位 A. 在 现 任 岗 位 任 职 满 12 年, 任 期 内 满 足 表 三 基 本 业 绩 条 件 中 的 一 条 或 至 少 有 一 年 考 核 优 秀 或 获 校 级 以 上 先 进 称 号 ; B. 在 现 任 岗 位 任 职 满 9 年, 任 期 内 满 足 表 三 基 本 业 绩 条 件 中 的 两 条 ; C. 在 现 任 岗 位 任 职 满 6 年, 任 期 内 满 足 表 三 基 本 业 绩 条 件 中 的 三 条 ; D. 任 期 内 满 足 表 三 优 先 业 绩 条 件 中 的 一 条 ( 五 ) 实 验 技 术 九 级 岗 位 具 有 实 验 师 职 称, 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可 申 报 九 级 岗 位 A. 在 现 任 岗 位 任 职 满 12 年, 在 相 关 的 专 业 领 域 取 得 一 定 的 研 究 成 果, 出 色 完 成 本 职 岗 位 工 作, 年 度 考 核 为 合 格 ; B. 在 现 任 岗 位 任 职 满 9 年, 任 期 内 至 少 有 一 年 考 核 优 秀 或 获 校 级 以 上 先 进 称 号 ; C. 在 现 任 岗 位 任 职 满 6 年, 任 期 内 满 足 表 四 基 本 业 绩 条 件 中 的 一 条 ; D. 在 现 任 岗 位 任 职 满 3 年, 任 期 内 满 足 表 四 基 本 业 绩 条 件 中 的 两 条 ; E. 任 期 内 满 足 表 四 优 先 业 绩 条 件 中 的 一 条 ( 六 ) 实 验 技 术 十 级 岗 位 具 有 中 级 职 称 ( 七 ) 实 验 技 术 十 一 级 岗 位 29

具 有 助 理 实 验 师 职 称, 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可 申 报 十 一 级 岗 位 A. 在 现 任 岗 位 任 职 满 12 年, 在 相 关 的 专 业 领 域 取 得 一 定 的 研 究 成 果, 出 色 完 成 本 职 岗 位 工 作, 年 度 考 核 为 合 格 ; B. 在 现 任 岗 位 任 职 满 9 年, 任 期 内 至 少 有 一 年 考 核 优 秀 或 获 校 级 以 上 先 进 称 号 ; C. 在 现 任 岗 位 任 职 满 6 年, 任 期 内 满 足 表 五 基 本 业 绩 条 件 中 的 一 条 ; D. 在 现 任 岗 位 任 职 满 3 年, 任 期 内 满 足 表 五 基 本 业 绩 条 件 中 的 两 条 ; E. 任 期 内 满 足 表 五 优 先 业 绩 条 件 中 的 一 条 ( 八 ) 实 验 技 术 十 二 级 岗 位 具 有 初 级 职 称 四 聘 用 程 序 ( 一 ) 聘 用 组 织 成 立 由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人 事 处 教 务 处 科 技 处 人 文 社 科 处 及 相 关 学 院 部 门 负 责 人 组 成 的 实 验 技 术 岗 位 聘 用 小 组, 具 体 聘 用 工 作 由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组 织 ( 二 ) 聘 用 程 序 1 公 布 岗 位 : 公 布 各 级 岗 位 职 责 聘 用 条 件 聘 期 ; 2 个 人 申 请 : 填 写 温 州 大 学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聘 任 申 报 表, 并 按 要 求 提 交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3 资 格 审 查 评 议 和 推 荐 : 学 院 对 实 验 技 术 岗 位 应 聘 人 员 提 供 的 资 料 进 行 核 实 和 资 格 审 查, 形 成 推 荐 意 见, 报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 30

4 拟 聘 : 实 验 技 术 岗 位 聘 用 小 组 审 核, 提 出 拟 聘 意 见, 报 学 校 岗 位 设 置 和 聘 用 委 员 会 ; 5 岗 位 审 定 : 学 校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委 员 会 审 定 拟 聘 人 员 ; 6 公 示 : 在 全 校 公 示 拟 聘 人 员 ; 7 公 布 聘 用 名 单, 签 订 聘 任 合 同 : 各 学 院 根 据 聘 用 文 件, 与 受 聘 人 员 在 自 愿 平 等 的 条 件 下 聘 用 合 同 五 其 他 1 聘 用 条 件 中 有 关 科 研 项 目 论 文 科 研 奖 励 级 别 的 认 定 按 照 温 州 大 学 科 研 奖 励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 行 政 2007 17 号 ) 和 温 州 大 学 科 研 业 绩 计 分 办 法 ( 行 政 2010 103 号 ) 执 行 2 聘 用 条 件 中 有 关 学 生 竞 赛 级 别 的 认 定 按 照 温 州 大 学 大 学 生 学 科 竞 赛 管 理 办 法 ( 行 政 2010 149 号 ) 执 行 3 申 报 名 额 超 过 学 校 控 制 指 标 的, 以 申 报 者 相 关 科 研 教 学 建 设 与 研 究 业 绩 为 重 要 依 据 进 行 遴 选, 业 绩 分 计 算 按 照 学 校 有 关 文 件 执 行 4 本 实 施 细 则 由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负 责 解 释 31

表 一 五 级 岗 位 业 绩 条 件 类 别 序 号 条 件 A1 A2 B1 B2 151 人 才 工 程 第 三 层 次 及 以 上 培 养 人 选 或 551 人 才 工 程 第 二 层 次 及 以 上 培 养 人 选 获 市 级 及 以 上 荣 誉 称 号 或 校 级 及 以 上 教 学 名 师 称 号 主 持 厅 局 级 及 以 上 项 目 发 表 2A 级 及 以 上 论 文 ( 第 1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 或 在 实 验 教 学 管 理 类 核 心 期 刊 上 发 表 论 文 ( 第 1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 获 厅 局 级 及 以 上 教 学 科 研 成 果 一 等 奖 ( 前 5 名 ) 二 等 奖 ( 前 3 B3 名 ) 三 等 奖 ( 第 1 名 ) 或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教 学 科 研 成 果 二 等 奖 基 本 业 绩 B4 以 上 ( 含 )( 前 5 名 ) 三 等 奖 ( 前 3 名 ) 获 横 向 科 研 经 费 10 万 元 及 以 上 条 件 B5 获 授 权 发 明 专 利 或 实 用 新 型 设 计 专 利 ( 第 1 名 ) 主 持 市 级 及 以 上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 重 点 实 验 室 实 训 基 地 ) C1 建 设 项 目 或 参 与 省 级 及 以 上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 重 点 实 验 室 实 训 基 地 ) 建 设 项 目 ( 前 5 名 ) C2 主 编 正 式 出 版 高 校 本 科 教 材 ( 含 实 验 ) 优 先 业 绩 条 件 C3 C4 D1 D2 指 导 学 生 获 国 家 级 竞 赛 一 等 奖 ( 前 3 名 ) 二 等 奖 ( 第 1 名 ) 或 省 级 及 以 上 竞 赛 一 等 奖 ( 第 1 名 ) 负 责 大 型 精 密 仪 器 机 组 获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优 秀 机 组 奖 或 近 3 年 平 均 年 机 时 数 达 到 年 度 考 评 要 求 的 1.5 倍 以 上 在 现 任 岗 位 任 职 满 3 年, 主 持 国 家 级 项 目 在 现 任 岗 位 任 职 满 6 年, 主 持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项 目 或 作 为 主 要 成 员 参 与 国 家 级 项 目 ( 前 2 名 ) 32

表 二 六 级 岗 位 业 绩 条 件 类 别 序 号 条 件 A1 A2 B1 B2 551 人 才 工 程 第 三 层 次 及 以 上 培 养 人 选 获 校 级 及 以 上 荣 誉 称 号 主 持 厅 局 级 及 以 上 项 目 或 参 与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项 目 发 表 2A 级 及 以 上 论 文 ( 第 1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 或 在 实 验 教 学 管 理 类 核 心 期 刊 上 发 表 论 文 ( 第 1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 获 厅 局 级 及 以 上 教 学 科 研 成 果 二 等 奖 以 上 ( 含 )( 前 5 名 ) 三 B3 等 奖 ( 前 3 名 ) 或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教 学 科 研 成 果 三 等 奖 以 上 ( 含 ) 基 本 业 绩 条 件 ( 前 5 名 ) B4 获 横 向 科 研 经 费 10 万 元 及 以 上 B5 获 授 权 发 明 专 利 或 实 用 新 型 设 计 专 利 ( 第 1 名 ) 主 持 市 级 及 以 上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 重 点 实 验 室 实 训 基 地 ) C1 建 设 项 目 或 参 与 省 级 及 以 上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 重 点 实 验 室 实 训 基 地 ) 建 设 项 目 ( 前 5 名 ) C2 参 与 编 写 正 式 出 版 高 校 本 科 教 材 ( 含 实 验 )( 前 3 名 ) 优 先 业 绩 条 件 C3 C4 D1 D2 指 导 学 生 获 国 家 级 竞 赛 二 等 奖 以 上 ( 含 )( 前 3 名 ) 三 等 奖 ( 第 1 名 ) 或 省 级 及 以 上 竞 赛 一 等 奖 ( 前 3 名 ) 二 等 奖 ( 第 1 名 ) 负 责 大 型 精 密 仪 器 机 组 获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优 秀 机 组 奖 或 近 3 年 平 均 年 机 时 数 达 到 年 度 考 评 要 求 主 持 国 家 级 项 目 在 现 任 岗 位 任 职 满 3 年, 主 持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项 目 或 作 为 主 要 成 员 参 与 国 家 级 项 目 ( 前 2 名 ) 33

表 三 八 级 岗 位 业 绩 条 件 类 别 序 号 条 件 A1 A2 B1 551 人 才 工 程 第 三 层 次 及 以 上 培 养 人 选 获 校 级 及 以 上 荣 誉 称 号 主 持 校 级 及 以 上 项 目 或 参 与 厅 局 级 及 以 上 项 目 基 本 发 表 2B 级 及 以 上 论 文 ( 第 1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 或 2A 级 及 以 上 B2 论 文 ( 前 3 名 ) 或 在 实 验 教 学 管 理 类 核 心 期 刊 上 发 表 论 文 ( 第 1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 B3 获 厅 局 级 及 以 上 教 学 科 研 成 果 三 等 奖 以 上 ( 含 )( 前 5 名 ) 业 绩 B4 获 横 向 科 研 经 费 5 万 元 及 以 上 条 件 B5 获 授 权 专 利 ( 前 3 名 ) C1 参 与 市 级 及 以 上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 重 点 实 验 室 实 训 基 地 ) 建 设 项 目 C2 参 与 编 写 正 式 出 版 高 校 本 科 教 材 ( 含 实 验 ) 优 先 业 绩 条 件 C3 C4 D1 D2 D3 D4 指 导 学 生 获 国 家 级 竞 赛 三 等 奖 以 上 ( 含 )( 前 3 名 ) 或 省 级 及 以 上 竞 赛 二 等 奖 以 上 ( 含 )( 前 3 名 ) 三 等 奖 ( 第 1 名 ) 作 为 大 型 精 密 仪 器 机 组 成 员 获 厅 局 级 及 以 上 优 秀 机 组 奖 或 近 3 年 平 均 年 机 时 数 达 到 年 度 考 评 要 求 主 持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项 目 在 现 任 岗 位 任 职 满 3 年, 主 持 厅 局 级 项 目 或 参 与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项 目 ( 前 5 名 ) 在 现 任 岗 位 任 职 满 3 年, 发 表 一 级 及 以 上 论 文 ( 第 1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 在 现 任 岗 位 任 职 满 3 年, 指 导 学 生 获 省 级 及 以 上 竞 赛 一 等 奖 ( 前 3 名 ) 二 等 奖 ( 第 1 名 ) 或 国 家 级 竞 赛 二 等 奖 以 上 ( 含 )( 前 3 名 ) 三 等 奖 ( 第 1 名 ) 34

表 四 九 级 岗 位 业 绩 条 件 类 别 序 号 条 件 基 本 业 绩 条 件 A1 551 人 才 工 程 第 三 层 次 及 以 上 培 养 人 选 A2 获 校 级 及 以 上 荣 誉 称 号 B1 参 与 校 级 及 以 上 项 目 发 表 三 级 及 以 上 论 文 ( 第 1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 或 2B 级 及 以 上 B2 论 文 ( 前 3 名 ) 或 发 表 实 验 教 学 管 理 类 论 文 ( 第 1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 B3 获 校 级 及 以 上 教 学 科 研 成 果 三 等 奖 以 上 ( 含 )( 前 5 名 ) B4 获 横 向 科 研 经 费 5 万 元 及 以 上 B5 获 授 权 专 利 C1 参 与 校 级 及 以 上 实 验 室 建 设 项 目 ( 前 5 名 ) C2 参 与 编 写 正 式 出 版 高 校 本 科 教 材 ( 含 实 验 ) C3 指 导 学 生 获 省 级 及 以 上 竞 赛 三 等 奖 以 上 ( 含 )( 前 3 名 ) 优 先 业 绩 条 件 C4 作 为 大 型 精 密 仪 器 机 组 成 员 获 厅 局 级 及 以 上 优 秀 机 组 奖 或 近 3 年 平 均 年 机 时 数 达 到 年 度 考 评 要 求 D1 主 持 厅 局 级 及 以 上 项 目 D2 发 表 一 级 及 以 上 论 文 ( 第 1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 D3 在 现 任 岗 位 任 职 满 3 年, 主 持 校 级 项 目 或 参 与 厅 局 级 及 以 上 项 目 ( 前 3 名 ) D4 在 现 任 岗 位 任 职 满 3 年, 发 表 2A 级 及 以 上 论 文 或 在 实 验 教 学 管 理 类 核 心 期 刊 上 发 表 论 文 ( 第 1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 在 现 任 岗 位 任 职 满 3 年, 指 导 学 生 获 省 级 及 以 上 竞 赛 二 等 奖 以 D5 上 ( 含 )( 前 3 名 ) 三 等 奖 ( 第 1 名 ) 或 国 家 级 竞 赛 三 等 奖 以 上 ( 含 )( 前 3 名 ) 35

表 五 十 一 级 岗 位 业 绩 条 件 类 别 序 号 条 件 A1 获 校 级 及 以 上 荣 誉 称 号 B1 参 与 校 级 及 以 上 项 目 B2 发 表 三 级 及 以 上 论 文 ( 前 3 名 ) B3 获 校 级 及 以 上 教 学 科 研 成 果 三 等 奖 以 上 ( 含 ) 基 本 B4 获 横 向 科 研 经 费 2 万 元 及 以 上 业 绩 B5 获 授 权 专 利 条 件 C1 参 与 校 级 及 以 上 实 验 室 建 设 项 目 C2 参 与 编 写 正 式 出 版 高 校 本 科 教 材 ( 含 实 验 ) C3 指 导 学 生 获 校 级 及 以 上 竞 赛 奖 励 C4 作 为 大 型 精 密 仪 器 机 组 成 员 获 厅 局 级 及 以 上 优 秀 机 组 奖 或 近 3 年 平 均 年 机 时 数 达 到 年 度 考 评 要 求 优 先 D1 主 持 校 级 项 目 或 参 与 厅 局 级 及 以 上 项 目 ( 前 3 名 ) 业 绩 D2 发 表 2B 级 及 以 上 论 文 ( 第 1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 条 件 D3 指 导 学 生 获 省 级 及 以 上 竞 赛 奖 ( 第 1 名 ) 36

温 州 大 学 实 验 室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行 政 2011 48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有 效 预 防 及 时 控 制 和 妥 善 处 理 实 验 室 各 类 安 全 事 件, 提 高 快 速 反 应 和 应 急 处 理 能 力, 建 立 健 全 应 急 机 制, 确 保 学 校 和 广 大 师 生 员 工 的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保 证 正 常 的 实 验 室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秩 序, 维 护 学 校 稳 定 根 据 温 州 大 学 突 发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预 案 制 定 本 预 案 第 二 条 本 预 案 适 用 于 实 验 室 应 对 各 类 突 发 事 件 的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本 预 案 所 指 的 突 发 事 件,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1. 实 验 室 火 灾 爆 炸 事 故 2. 实 验 室 人 身 触 电 事 故 3. 实 验 室 危 险 品 泄 漏 和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4. 其 他 实 验 室 人 身 安 全 事 故 第 三 条 工 作 原 则 1. 统 一 领 导 分 级 负 责 温 州 大 学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是 学 校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的 领 导 机 构, 全 面 负 责 学 校 应 对 实 验 室 安 全 事 故 的 处 置 工 作 各 职 能 部 门 及 学 院 要 根 据 自 身 特 点 建 立 严 格 可 行 的 实 验 室 安 全 事 故 防 范 和 应 急 处 理 责 任 制, 切 实 履 行 职 责, 保 证 应 急 处 理 工 作 的 正 常 进 行 形 成 处 置 实 验 室 安 全 事 件 的 快 速 反 应 机 制, 一 旦 实 验 室 发 生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要 确 保 发 现 报 告 指 挥 处 置 等 环 节 的 紧 密 衔 接, 做 到 快 速 反 应 正 确 应 对 处 置 果 断, 力 争 把 问 题 解 决 在 萌 芽 状 态 2. 预 防 为 主 及 时 控 制 立 足 于 防 范, 各 职 能 部 门 和 学 院 要 定 期 组 织 实 验 37

室 安 全 隐 患 排 查 工 作, 争 取 早 发 现 早 报 告 早 消 除, 避 免 造 成 更 大 更 严 重 的 安 全 事 故 3. 应 急 联 动 群 防 群 控 发 生 实 验 室 安 全 事 故 后, 各 职 能 部 门 和 学 院 负 责 人 要 立 即 深 入 第 一 线, 开 展 工 作, 控 制 局 面, 形 成 系 统 联 动 处 置 工 作 格 局 4. 以 人 为 本 依 法 处 置 在 处 置 实 验 室 安 全 事 故 过 程 中, 要 坚 持 从 保 护 师 生 员 工 生 命 安 全 的 角 度 出 发, 按 照 人 身 安 全 为 重 的 工 作 原 则, 确 实 保 护 师 生 员 工 的 人 生 安 全 第 二 章 组 织 机 构 与 工 作 职 责 第 四 条 成 立 由 学 校 实 验 室 分 管 领 导,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保 卫 处 和 各 学 院 实 验 室 分 管 负 责 人 组 成 的 实 验 室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组 第 五 条 实 验 室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受 温 州 大 学 突 发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组 直 接 领 导 第 六 条 实 验 室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组 的 主 要 职 责 : 全 面 负 责 处 置 学 校 各 类 实 验 室 安 全 事 故 的 应 急 响 应 行 动 ; 在 发 生 实 验 室 安 全 事 故 后, 启 动 实 验 室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并 开 展 应 对 实 验 室 安 全 事 故 的 组 织 指 挥 ; 协 调 校 内 学 院 和 职 能 部 门 的 工 作, 当 事 故 处 置 超 出 学 校 处 置 能 力 时, 依 程 序 向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汇 报, 请 求 支 持 与 配 合 ; 部 署 和 总 结 学 校 年 度 实 验 室 安 全 事 故 应 对 工 作 ; 总 结 经 验 和 教 训, 追 究 有 关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第 七 条 实 验 室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组 办 公 室 设 在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处 长 担 任 办 公 室 主 任,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实 验 室 分 管 处 长 保 卫 处 消 防 分 管 处 长 任 副 主 任 第 八 条 实 验 室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组 办 公 室 的 主 要 职 责 : 履 行 值 守 应 急 信 息 汇 总 综 合 协 调 职 能, 发 挥 运 转 枢 纽 作 用 及 时 收 集 和 分 析 相 应 的 数 38

据 和 工 作 情 况, 提 出 处 理 各 类 突 发 事 件 的 指 导 意 见 和 具 体 措 施 报 学 校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第 九 条 学 院 成 立 实 验 室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组, 组 长 由 院 长 担 任, 实 验 室 分 管 院 长 担 任 副 组 长 学 院 实 验 室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组 主 要 职 责 为 : 负 责 学 院 实 验 室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启 动 相 应 预 案, 采 取 相 应 处 置 措 ; 密 切 关 注 事 态 发 展, 及 时 向 学 校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报 送 信 息 第 三 章 预 警 与 预 防 机 制 第 十 条 信 息 监 控 提 高 信 息 收 集 分 析 和 处 理 能 力, 及 时 预 测 不 同 等 级 影 响 实 验 室 安 全 事 故 出 现 的 可 能 性, 提 出 预 防 或 采 取 应 急 措 施 的 建 议, 做 到 对 可 能 发 生 的 实 验 室 安 全 事 故 的 及 时 预 警 第 十 一 条 信 息 报 送 1. 信 息 报 送 要 求 (1) 迅 速 : 最 先 发 现 或 接 到 发 生 实 验 室 安 全 事 故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在 第 一 时 间 内 向 校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报 告, 不 得 延 报 ; (2) 准 确 : 信 息 内 容 要 客 观 详 实, 不 得 主 观 臆 断, 不 得 漏 报 瞒 报 谎 报 ; (3) 续 报 : 发 生 实 验 室 安 全 事 故 后, 应 将 事 故 发 展 的 动 态 信 息 及 时 上 报 2. 信 息 报 告 的 主 要 内 容 (1) 实 验 室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基 本 情 况, 包 括 时 间 地 点 规 模 涉 及 人 员 破 坏 程 度 以 及 人 员 伤 亡 等 情 况 ; (2) 实 验 室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起 因 分 析 性 质 判 断 和 影 响 程 度 评 估 ; (3) 实 验 室 事 故 现 场 及 周 围 的 危 险 品 数 量 种 类 情 况 ; (4) 实 验 室 事 故 发 生 后 可 能 产 生 的 环 境 污 染 情 况 的 预 测 ; 39

(5) 其 他 需 要 报 送 的 事 项 3. 信 息 报 送 方 式 可 通 过 电 话 口 头 初 报, 随 后 采 用 传 真 计 算 机 网 络 等 载 体 及 时 报 送 书 面 报 告 和 现 场 音 像 资 料 第 四 章 应 急 响 应 机 制 第 十 二 条 当 实 验 室 安 全 事 故 即 将 或 已 经 发 生 时, 立 即 启 动 应 急 预 案, 做 出 应 急 响 应 实 验 室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要 亲 赴 现 场, 成 立 临 时 现 场 指 挥 部, 统 一 指 挥 统 一 部 署 相 关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组 和 责 任 单 位 要 按 职 责 根 据 突 发 事 件 的 具 体 情 况, 立 即 到 达 规 定 岗 位, 启 动 必 要 的 应 急 措 施 第 十 三 条 临 时 现 场 指 挥 部 应 维 护 好 学 校 治 安 秩 序, 做 好 交 通 保 障 人 员 疏 散 伤 员 救 治 师 生 安 置 等 各 项 工 作, 尽 全 力 防 止 事 态 的 进 一 步 扩 大, 力 求 将 影 响 和 损 失 降 到 最 低 程 度 第 十 四 条 实 验 室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随 时 跟 踪 事 态 的 进 展 情 况, 一 旦 发 现 事 态 有 进 一 步 扩 大 的 趋 势, 有 可 能 超 出 自 身 的 控 制 能 力, 在 做 出 响 应 动 员 力 量 控 制 事 态 发 展 的 同 时, 应 立 即 向 学 校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报 告 第 十 五 条 影 响 实 验 室 安 全 的 隐 患 消 除 后, 处 置 工 作 已 基 本 完 成, 次 生 衍 生 和 事 故 危 害 被 基 本 消 除,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即 告 结 束 第 五 章 应 急 处 理 预 备 及 措 施 第 十 六 条 实 验 室 发 生 火 灾 爆 炸 触 电 危 险 品 泄 露 环 境 安 全 事 故 和 在 实 验 室 发 生 的 意 外 人 身 伤 亡 事 故 都 应 及 时 报 学 校 110 电 话 相 关 学 院 应 立 即 启 动 实 验 室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实 验 室 负 责 人 学 院 实 验 室 分 管 院 长 和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实 验 室 分 管 处 长 应 立 即 赶 赴 现 场, 在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到 现 场 之 前, 40

本 着 人 员 安 全 为 先 的 宗 旨, 立 即 组 织 现 场 抢 救 和 人 员 疏 散 工 作, 同 时 立 即 切 断 可 燃 气 源 和 电 源, 迅 速 隔 离 现 场, 防 止 事 故 进 一 步 扩 大 第 十 七 条 化 学 危 险 品 伤 害 应 急 处 置 1. 对 于 有 毒 化 学 气 体 毒 性 较 大 且 具 有 一 定 挥 发 度 的 有 机 化 学 品 的 使 用, 应 建 立 实 验 通 报 制 度 使 用 这 些 化 学 品 的 实 验 室 应 在 实 验 前 向 本 所 实 验 室 主 任 周 边 实 验 室 安 全 责 任 人 或 周 边 研 究 所 安 全 责 任 人 安 全 管 理 人 通 报 实 验 进 行 时 段 有 毒 化 学 品 名 称 等 信 息, 以 便 有 所 防 备 一 旦 发 生 毒 气 泄 漏, 即 可 有 序 迅 速 撤 离 2. 发 生 化 学 强 腐 蚀 烫 烧 伤 ( 如 浓 硫 酸 ) 事 故 后, 应 迅 速 解 脱 伤 者 被 污 染 衣 服, 用 相 应 材 料 吸 去 堆 积 液 体 ( 注 意 : 不 能 摸 擦 ), 及 时 启 用 紧 急 救 助 水 龙 头, 用 皮 管 对 准 皮 肤 冲 洗, 保 持 创 伤 面 的 洁 净 以 待 医 务 人 员 治 疗, 或 用 适 合 于 消 除 这 类 化 学 药 品 的 特 种 溶 剂 溶 液 仔 细 洗 涤 烫 烧 伤 面 并 及 时 送 医 院 诊 治 3. 对 眼 睛 内 溅 入 酸 碱 类 化 学 品 后, 应 立 即 启 用 应 急 洗 瓶 或 洗 眼 器, 用 生 理 盐 水 配 置 的 相 应 药 水 洗 涤 眼 睛, 然 后 及 时 迅 速 地 送 往 医 院 处 理 4. 发 生 化 学 毒 气 泄 漏 事 故 时, 实 验 室 工 作 人 员 应 及 时 向 周 边 研 究 所 或 实 验 室 进 行 通 报, 及 时 报 告 系 应 急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并 启 动 实 验 室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迅 速 有 序 地 组 织 实 验 室 工 作 人 员 实 验 室 大 楼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疏 散 撤 离 工 作 5. 发 生 化 学 毒 气 中 毒 事 故 后, 施 救 人 员 应 立 即 用 湿 毛 巾 捂 住 嘴 鼻, 将 中 毒 者 从 中 毒 现 场 转 移 至 通 风 清 洁 处, 进 行 适 当 处 理 后 采 用 人 工 呼 吸 催 吐 等 急 救 方 法 帮 助 中 毒 者 清 除 体 内 毒 物, 并 迅 速 送 往 医 院 治 疗 也 可 通 过 排 风 用 水 稀 释 等 手 段 减 轻 或 消 除 环 境 中 有 毒 物 质 的 浓 度, 必 要 时 拨 打 120 急 救 电 话, 保 护 好 现 场 发 生 化 学 物 品 液 体 固 体 等 中 毒 事 故 后, 可 进 行 同 样 处 理 根 据 事 故 严 重 程 度 进 行 相 应 报 告 41

6. 实 验 室 若 发 生 易 燃 化 学 物 品 的 燃 烧 事 故, 实 验 室 工 作 人 员 应 及 时 向 周 边 研 究 所 或 实 验 室 进 行 通 报, 并 组 织 部 分 人 员 ( 根 据 工 作 面 情 况 ), 持 灭 火 器 沙 桶 及 其 他 灭 火 器 材, 进 行 紧 急 救 援 工 作 应 根 据 实 验 室 具 体 实 验 情 况, 判 断 是 否 马 上 切 断 现 场 电 源 关 闭 气 源 阀 门 对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应 进 行 紧 急 疏 散 工 作 同 时, 向 学 院 应 急 工 作 小 组 报 告 事 故 情 况, 向 校 保 卫 部 门 报 火 警 若 救 援 人 员 发 现 火 势 无 法 有 效 控 制, 应 立 即 向 消 防 部 门 报 火 警 并 启 动 实 验 室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按 情 况, 尽 可 能 转 移 易 爆 有 毒 物 品, 迅 速 撤 离 现 场 到 安 全 地 带 7. 当 化 学 危 险 气 体 爆 炸 事 故 发 生 时, 应 马 上 切 断 现 场 电 源 关 闭 气 源 阀 门, 立 即 将 人 员 疏 散, 有 可 能 的 话 将 其 他 易 爆 物 品 迅 速 转 移 根 据 气 体 是 否 有 毒 来 确 定 是 否 用 实 验 室 配 备 的 灭 火 器 扑 火, 首 先 确 保 人 身 安 全 若 气 体 有 毒 或 火 势 难 以 控 制, 应 迅 速 拨 打 火 警 电 话 119, 并 告 知 毒 气 状 况 同 时, 向 学 院 应 急 工 作 小 组 报 告 事 故 情 况 并 启 动 实 验 室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8. 有 机 物 或 能 与 水 发 生 剧 烈 化 学 反 应 的 药 品 着 火, 应 用 干 粉 灭 火 器 或 沙 子 扑 灭, 不 得 随 意 用 水 灭 火, 以 免 扑 救 不 当 造 成 更 大 损 害 根 据 情 况 进 行 相 应 报 告 9. 仪 器 设 备 用 电 或 线 路 发 生 故 障 着 火 时, 应 立 即 切 断 现 场 电 源, 将 人 员 疏 散, 并 组 织 人 员 用 灭 火 器 进 行 灭 火 根 据 情 况 进 行 相 应 报 告 10. 突 发 性 不 可 抗 拒 的 雷 电 水 灾 地 震 房 屋 垮 塌 等 自 然 灾 害 事 故 发 生 后, 实 验 室 现 场 人 员 应 迅 速 组 织 指 挥, 及 时 有 序 地 疏 散 相 应 人 员, 对 现 场 已 受 伤 人 员 作 好 自 助 自 救 保 护 人 身 及 财 产 安 全 并 向 学 院 应 急 工 作 小 组 报 告 事 故 情 况 并 启 动 实 验 室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在 学 院 应 急 工 作 小 组 的 指 挥 下, 进 一 步 组 织 疏 散 抢 救 受 伤 人 员 或 进 行 自 助 自 救, 并 作 好 善 后 工 作 第 六 章 应 急 保 障 42

第 十 八 条 配 合 学 校 宣 传 部 和 相 关 单 位, 充 分 利 用 校 内 广 播 校 园 网 宣 传 栏 等 组 织 开 展 应 急 法 律 法 规 和 预 防 避 险 自 救 自 护 等 应 急 知 识 的 宣 传 积 极 做 好 安 全 教 育 进 课 堂 工 作, 努 力 增 强 师 生 员 工 的 防 范 意 识, 学 习 掌 握 应 急 基 本 知 识 和 技 能, 以 适 应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的 需 要 第 十 九 条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和 各 学 院 要 建 立 健 全 并 落 实 实 验 室 安 全 信 息 收 集 工 作, 特 别 加 强 对 实 验 室 危 险 品 的 管 理 和 对 危 险 品 的 信 息 收 集, 落 实 检 查 实 验 室 危 险 品 特 种 设 备 和 实 验 室 环 境 的 安 全 检 查 工 作, 加 强 对 危 险 品 实 验 室 危 险 工 作 场 所 和 紧 急 疏 散 通 道 标 志 的 检 查,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要 督 促 学 院 切 实 落 实 实 验 室 安 全 日 常 检 查 工 作 第 二 十 条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负 责 督 促 各 学 院 落 实 实 验 室 工 作 人 员 和 学 生 的 安 全 知 识 培 训 和 考 核, 实 验 室 工 作 人 员 和 学 生 必 须 通 过 实 验 室 安 全 知 识 考 核 合 格 后, 才 能 在 实 验 室 工 作 和 学 习 第 二 十 一 条 实 验 室 应 按 要 求 配 备 必 要 的 急 救 设 施 器 材, 应 设 立 存 放 洗 眼 用 药 物 医 用 生 理 盐 水 普 通 创 伤 处 理 物 品 的 常 备 药 箱 对 于 使 用 剧 毒 化 学 品 的 实 验 室, 应 根 据 所 使 用 的 剧 毒 品 性 能 及 该 剧 毒 品 的 解 毒 方 法, 准 备 相 应 的 药 物 或 催 吐 药 物 实 验 室 应 根 据 所 使 用 的 化 学 试 剂 特 性, 常 备 防 毒 口 罩 及 相 应 防 护 用 具 第 二 十 二 条 拥 有 喷 淋 洗 眼 设 施 的 实 验 室, 应 加 强 检 查 和 维 护, 确 保 喷 淋 洗 眼 设 施 的 正 常 使 用, 不 得 拆 除 破 坏 对 于 目 前 没 有 喷 淋 洗 眼 设 施 的 实 验 室, 应 设 立 紧 急 救 助 水 龙 头 加 皮 管 和 专 用 洗 瓶 ( 洗 眼 用 ),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第 二 十 三 条 对 于 有 毒 化 学 气 体 毒 性 较 大 且 具 有 一 定 挥 发 度 的 有 机 化 学 品 的 使 用, 应 建 立 实 验 通 报 制 度 使 用 这 些 化 学 品 的 实 验 室 应 在 实 验 前 向 本 所 实 验 室 主 任 周 边 实 验 室 安 全 责 任 人 或 周 边 研 究 所 安 全 责 任 人 安 全 管 理 人 通 报 43

实 验 进 行 时 段 有 毒 化 学 品 名 称 等 信 息, 以 便 有 所 防 备 第 二 十 四 条 实 验 室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具 备 必 要 的 急 救 常 识, 必 须 熟 悉 实 验 室 应 急 预 案 第 二 十 五 条 根 据 实 验 室 工 作 环 境 存 在 的 安 全 隐 患, 对 实 验 室 划 分 安 全 等 级, 加 强 预 警 对 于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的 实 验 室 责 令 停 止 运 行, 并 限 期 整 改 整 改 后 要 申 报 学 校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和 专 家 组 成 的 安 全 验 收 小 组 验 收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在 审 核 实 验 室 安 全 验 收 合 格 后 同 意 实 验 室 恢 复 运 行 第 二 十 六 条 若 实 验 室 在 停 止 运 行 期 间 继 续 运 行, 要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必 要 时 由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报 学 校 实 验 室 工 作 委 员 会 请 求 永 久 禁 止 运 行 第 二 十 七 条 各 学 院 要 积 极 开 展 实 验 室 应 急 处 置 的 技 能 培 训, 以 增 加 其 应 对 实 验 室 安 全 事 故 繁 的 必 要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能, 提 高 协 同 作 战 和 快 速 反 应 能 力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院 要 定 期 进 行 应 急 模 拟 演 练, 培 养 应 急 队 伍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熟 悉 应 急 工 作 的 指 挥 机 制 决 策 协 调 和 处 置 程 序, 识 别 资 源 需 求 评 价 应 急 状 态 检 验 预 案 的 可 行 性 和 改 进 应 急 预 案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九 条 预 案 启 动 实 施 由 实 验 室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决 定 所 有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和 相 关 单 位 负 责 人 要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本 预 案, 严 格 执 行 和 遵 守 信 息 保 密 制 度, 遵 守 工 作 纪 律, 确 保 信 息 安 全, 并 保 证 联 系 方 式 畅 通 便 捷 44

温 州 大 学 大 型 贵 重 精 密 仪 器 设 备 开 放 共 享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行 政 2010 177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提 高 学 校 大 型 贵 重 精 密 仪 器 设 备 ( 以 下 简 称 大 型 仪 器 ) 的 利 用 率 和 投 资 效 益, 调 动 大 型 仪 器 所 属 单 位 向 校 内 外 开 放 共 享 的 积 极 性, 规 范 大 型 仪 器 的 有 偿 使 用 及 收 费 管 理 工 作, 特 制 订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学 校 鼓 励 大 型 仪 器 在 优 先 保 证 完 成 教 学 科 研 任 务 的 同 时, 积 极 开 展 校 内 外 开 放 共 享 工 作, 充 分 发 挥 大 型 仪 器 的 使 用 效 益 第 二 章 开 放 共 享 管 理 第 三 条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是 学 校 大 型 仪 器 开 放 共 享 和 有 偿 使 用 工 作 的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学 院 和 实 验 室 负 责 本 单 位 大 型 仪 器 开 放 共 享 的 具 体 实 施 工 作 第 四 条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负 责 建 立 大 型 仪 器 开 放 共 享 信 息 网 站, 各 学 院 实 验 室 负 责 本 单 位 大 型 仪 器 开 放 共 享 信 息 的 发 布 和 更 新 第 五 条 符 合 国 家 省 市 各 级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备 协 作 网 入 网 条 件 的 学 校 大 型 仪 器, 由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统 一 组 织 申 请 入 网, 统 一 管 理 第 六 条 开 放 共 享 的 大 型 仪 器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已 在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办 理 入 库 手 续, 购 置 单 价 在 人 民 币 10 万 元 ( 含 ) 以 上, 或 单 台 ( 件 ) 价 格 不 足 10 万 元 但 属 成 套 购 置 或 需 配 套 使 用, 总 价 在 人 民 币 10 万 元 ( 含 ) 以 上 的 大 型 仪 器 购 置 单 价 在 人 民 币 5 万 元 ( 含 ) 以 上 且 通 用 性 强 的 设 备 经 过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审 核 也 可 列 入 开 放 共 享 2. 具 有 指 定 的 设 备 开 放 管 理 人 员 和 具 有 较 高 水 平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负 责 维 护 45

和 操 作 3. 场 地 和 环 境 符 合 环 保 和 安 全 要 求 4. 设 备 性 能 和 运 行 状 况 良 好, 能 正 常 工 作, 在 满 足 本 单 位 教 学 科 研 使 用 外 能 够 提 供 开 放 共 享 服 务 第 七 条 符 合 第 六 条 规 定 的 大 型 仪 器 均 应 加 入 开 放 共 享 平 台, 如 确 因 条 件 限 制 无 法 提 供 开 放 共 享 服 务 的, 由 大 型 仪 器 所 属 实 验 室 提 出 申 请, 经 学 院 批 准 后 提 交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审 批 第 三 章 大 型 贵 重 精 密 仪 器 有 偿 使 用 第 八 条 大 型 仪 器 有 偿 使 用 的 收 费 标 准, 凡 国 家 或 物 价 管 理 部 门 有 统 一 定 价 的, 按 统 一 定 价 收 费 ; 没 有 统 一 定 价 的, 由 大 型 仪 器 所 在 学 院 按 第 九 条 制 定 收 费 标 准, 经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会 同 计 划 财 务 处 等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审 核,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批 准 或 报 经 政 府 物 价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或 备 案 后 执 行 第 九 条 大 型 仪 器 有 偿 使 用 的 收 费 标 准 由 设 备 使 用 费 耗 材 费 和 技 术 服 务 费 等 部 分 构 成 其 中 : 设 备 使 用 费 依 据 所 使 用 设 备 价 值 及 其 折 旧 年 限 测 算 确 定 ; 耗 材 费 根 据 实 验 过 程 中 直 接 消 耗 的 水 电 耗 材 等 一 次 性 消 耗 费 测 算 确 定 ; 技 术 服 务 费 根 据 服 务 项 目 的 难 易 程 度 技 术 含 量 高 低 和 投 入 的 人 工 数 量 等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本 校 教 学 科 研 人 员 使 用 大 型 仪 器, 一 般 按 收 费 标 准 的 50% 收 取 第 十 条 凡 承 担 学 校 下 达 的 计 划 内 实 验 教 学 任 务 的, 不 得 收 取 大 型 仪 器 使 用 费 和 技 术 服 务 费, 耗 材 费 由 学 院 在 学 校 下 拨 的 教 学 经 费 中 安 排 支 出 第 十 一 条 与 我 校 有 长 期 合 作 关 系 的 单 位 ( 个 人 ) 使 用 我 校 的 大 型 仪 器, 可 在 收 费 标 准 上 给 予 一 定 优 惠, 但 须 事 先 报 经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审 核 同 意 ;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无 偿 提 供 使 用 的, 必 须 事 先 报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审 核 同 意, 并 经 分 管 校 长 批 准 46

第 十 二 条 校 外 单 位 ( 个 人 ) 使 用 我 校 尚 未 确 定 收 费 标 准 的 大 型 仪 器, 由 大 型 仪 器 所 在 单 位 和 校 外 单 位 ( 个 人 ) 通 过 协 商 明 确 使 用 内 容 使 用 方 式 和 收 费 标 准, 经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会 同 计 划 财 务 处 等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核 准 后, 以 学 校 名 义 签 署 协 议 ( 合 同 ) 第 十 三 条 大 型 仪 器 有 偿 使 用 费 由 所 在 单 位 根 据 收 费 标 准 使 用 协 议 和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核 算 确 定, 并 负 责 通 知 使 用 单 位 ( 个 人 ) 及 时 到 财 务 处 结 算 交 费 第 十 四 条 大 型 仪 器 有 偿 使 用 费 收 入 以 及 上 级 拨 给 的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开 放 共 享 专 项 补 助 经 费, 由 学 校 和 所 在 学 院 按 比 例 分 配 使 用 其 中 : 收 入 的 20% 由 学 校 提 取 ;80% 划 归 所 在 学 院, 用 于 大 型 仪 器 维 修 改 造 功 能 开 发 消 耗 材 料 费 水 电 费 工 作 人 员 的 劳 务 费 工 作 人 员 培 训 费 等 相 关 支 出, 其 中 劳 务 费 支 出 不 得 超 过 学 院 收 入 总 额 的 40% 第 四 章 开 放 共 享 基 金 和 管 理 第 十 五 条 为 支 持 鼓 励 在 教 学 科 研 上 充 分 利 用 学 校 现 有 的 大 型 仪 器, 学 校 按 年 度 拨 专 款 设 立 大 型 仪 器 开 放 共 享 基 金, 主 要 用 于 为 本 校 教 师 学 生 开 放 共 享 大 型 仪 器 的 测 试 耗 材 费 维 护 费 及 机 组 人 员 的 劳 务 费, 专 款 专 用 第 十 六 条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为 开 放 共 享 基 金 的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基 金 的 年 度 预 算 评 审 核 发 和 基 金 使 用 的 管 理 工 作, 并 负 责 对 大 型 仪 器 开 放 共 享 效 益 的 考 核 第 十 七 条 开 放 共 享 基 金 仅 限 于 加 入 学 校 开 放 共 享 的 大 型 仪 器 第 十 八 条 凡 学 校 在 编 的 教 学 科 研 人 员 均 可 申 请 大 型 仪 器 开 放 共 享 基 金, 但 不 能 申 请 本 学 科 本 学 院 的 大 型 仪 器 的 开 放 共 享 基 金 ; 大 型 仪 器 机 组 人 员 不 能 申 请 自 己 管 理 的 大 型 仪 器 的 开 放 共 享 基 金 ; 在 校 研 究 生 本 科 生 可 通 过 导 师 申 请 开 放 共 享 基 金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