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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北 京 2015 年 9 月 22 日 至 9 月 25 日 中 国 国 际 展 览 中 心 新 馆 主 办 方 : 中 国 工 程 机 械 工 业 协 会 中 工 工 程 机 械 成 套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促 进 委 员 会 机 械 行 业 分 会 承 办 方 : 北 京 天 施 华 工 国 际 会 展 有 限 公 司 电 话 :010-5222 0922 传 真 :010-5118 3612 电 邮 :info@e-bices.org 网 址 : www.e-bices.org 地 址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南 四 环 西 路 188 号 7 区 16 号 楼 (100070) 参 展 申 请 表 格 申 请 表 格 截 止 日 期 : 2015 年 3 月 15 日 标 * 的 为 必 填 项 请 用 正 楷 完 整 填 写 本 申 请 表 格 及 背 页 的 附 表 ( 展 示 范 围 ), 您 所 填 写 的 中 英 文 公 司 名 称 以 及 展 示 范 围 等 信 息 将 作 为 开 具 发 票 及 会 刊 内 容 使 用 * 公 司 名 称 ( 中 文 发 票 抬 头 ) ( 英 文 ) * 地 址 ( 中 文 ) 邮 政 编 码 : ( 英 文 ) * 联 系 人 : 先 生 女 士 * 职 务 : * 手 机 : * 电 话 : * 传 真 : * 电 子 邮 箱 : 网 址 : * 生 产 商 经 销 商 服 务 商 代 理 商 ( 所 代 理 公 司 名 称 ) 分 公 司 / 分 支 机 构 ( 公 司 总 部 名 称 国 别 ) 其 他, 请 说 明 ( 可 多 选 ) * 展 位 申 请 单 位 : 元 人 民 币 / 平 方 米 室 内 光 地 价 格 ( 最 小 24m 2 ) 单 价 申 请 面 积 长 宽 室 外 光 地 价 格 ( 最 小 100m 2 ) 单 价 申 请 面 积 长 宽 24-48 平 方 米 1500 100-300 平 方 米 1350 54-100 平 方 米 1400 301-600 平 方 米 1250 101-300 平 方 米 1350 601-1200 平 方 米 1100 大 于 300 平 方 米 1300 大 于 1200 平 方 米 1000 室 内 标 准 摊 位 ( 最 小 12m 2 ) 单 价 申 请 面 积 长 宽 12 平 方 米 1550 享 受 此 内 资 价 格 的 参 展 商 必 须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1) 在 中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内 资 公 司 或 内 资 经 济 组 织 2) 展 品 第 一 注 册 地 为 中 国 大 陆 一 个 12 平 方 米 的 室 内 标 准 展 位 的 规 格 为 : 进 深 3 米 面 宽 4 米 申 请 室 内 展 位 时, 需 按 3 平 方 米 的 整 数 倍 填 写 面 积 其 它 要 求 展 位 其 它 要 求 ( 仅 供 划 分 展 位 参 考, 不 作 要 约 条 件 ) 特 殊 展 品 说 明 ( 指 对 展 示 环 境 地 面 承 重 高 度 等 技 术 条 件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展 品, 参 见 技 术 指 南 : 第 2.4 条 ) * 展 示 范 围 请 在 背 页 附 表 中 填 写 请 认 真 阅 读 参 展 条 款 及 技 术 指 南, 如 申 请 单 位 认 可 本 参 展 条 款 及 技 术 指 南 所 具 有 的 法 律 效 力, 并 将 遵 守 展 会 承 办 方 关 于 本 展 会 的 相 关 要 求, 则 在 下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连 同 背 页 附 表 传 真 或 邮 寄 给 承 办 方 *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公 司 盖 章 ): * 日 期 : 第 1 页 共 4 页

附 表 展 示 范 围 参 展 商 展 示 的 展 品 必 须 与 本 次 专 业 展 览 会 相 关 展 示 范 围 一 致 请 务 必 填 写 完 整, 您 所 填 写 的 展 示 范 围 将 会 作 为 会 刊 内 容 使 用 公 司 名 称 : 我 司 将 展 示 的 展 品 和 / 或 服 务 是 属 于 以 下 展 示 范 围 中 的 : 1. 土 方 机 械 1.1 挖 掘 机 1.2 装 载 机 1.3 平 地 机 1.4 推 土 机 1.5 挖 掘 装 载 机 1.6 滑 移 装 载 机 1.7 铲 运 机 1.8 翻 斗 车 1.9 平 板 车 1.10 非 公 路 用 自 卸 卡 车 1.11 其 他 ( 请 说 明 ) 2. 路 面 施 工 及 养 护 机 械 2.1 压 路 机 2.2 摊 铺 机 2.3 铣 刨 机 2.4 夯 实 设 备 2.5 振 捣 器 2.6 道 路 翻 松 机 2.7 沥 青 设 备 2.8 沥 青 撒 布 机 车 2.9 稀 浆 封 层 机 车 2.10 沥 青 运 输 车 2.11 切 缝 机 2.12 灌 缝 机 2.13 石 屑 撒 布 机 2.14 联 合 碎 石 机 2.15 稳 定 土 拌 合 设 备 2.16 路 缘 边 沟 成 型 机 2.17 撒 砂 机 2.18 路 面 划 线 机 车 2.19 道 路 维 修 和 养 护 机 械 2.20 其 他 ( 请 说 明 ) 3. 混 凝 土 机 械 3.1 混 凝 土 配 料 站 3.2 混 凝 土 搅 拌 机 搅 拌 楼 搅 拌 站 3.3 混 凝 土 搅 拌 运 输 车 3.4 混 凝 土 浇 注 机 3.5 混 凝 土 喷 射 机 台 车 机 械 手 3.6 混 凝 土 输 送 泵 泵 车 布 料 杆 3.7 混 凝 土 振 动 器 3.8 散 装 水 泥 运 输 车 3.9 混 凝 土 整 修 机 械 3.10 混 凝 土 制 品 机 械 3.11 车 载 混 凝 土 泵 3.12 其 他 ( 请 说 明 ) 4. 起 重 机 械 4.1 汽 车 起 重 机 4.2 履 带 起 重 机 4.3 轮 胎 起 重 机 4.4 全 路 面 起 重 机 4.5 吊 管 机 4.6 卷 扬 机 4.7 升 降 机 升 降 平 台 4.8 电 葫 芦 电 动 升 降 平 台 4.9 塔 式 起 重 机 4.10 门 式 起 重 机 4.11 液 压 顶 升 机 4.12 随 车 吊 4.13 其 他 ( 请 说 明 ) 5. 高 空 作 业 机 械 5.1 高 空 作 业 车 5.2 高 空 作 业 平 台 5.3 高 空 作 业 吊 蓝 6. 叉 车 和 工 业 车 辆 6.1 平 衡 重 式 叉 车 6.2 越 野 叉 车 6.3 伸 缩 臂 叉 车 6.4 集 装 箱 正 面 吊 6. 5 堆 垛 车 6.6 手 动 搬 运 车 辆 6.7 平 台 搬 运 车 6.8 机 动 牵 引 车 辆 6.9 其 他 ( 请 说 明 ) 7. 桩 工 及 非 开 挖 机 械 7.1 盾 构 机 7.2 打 桩 锤 架 机 7.3 压 桩 机 7.4 振 冲 器 7.5 沉 拨 桩 架 7.6 连 续 墙 抓 斗 7.7 钻 孔 机 7.8 长 螺 旋 钻 机 7.9 水 平 定 向 钻 机 7.10 旋 挖 钻 机 7.11 旋 喷 钻 机 7.12 反 循 环 钻 机 7.13 孔 道 成 型 机 7.14 顶 管 机 7.15 其 他 ( 请 说 明 ) 8. 施 工 工 具 和 系 统 8.1 锯 片 8.2 金 刚 石 工 具 8.3 天 然 石 材 加 工 机 械 及 工 具 8.4 压 缩 空 气 工 具 8.5 液 压 工 具 8.6 电 动 工 具 8.7 建 筑 泵 8.8 激 光 切 割 系 统 8.9 清 洗 设 备 8.10 喷 砂 机 8.11 测 量 定 位 设 备 8.12 焊 接 设 备 及 配 件 8.13 空 气 压 缩 机 8.14 手 推 车 和 建 筑 工 程 梯 8.15 其 他 ( 请 说 明 ) 9. 建 筑 工 地 设 施 9.1 模 板 及 脚 手 架 9.2 安 全 网 和 安 全 带 防 护 栏 9.3 活 动 房 屋 9.4 移 动 厕 所 9.5 施 工 工 地 信 号 指 标 和 锁 闭 系 统 9.6 工 地 照 明 设 备 9.7 发 电 机 发 电 机 组 9.8 其 他 ( 请 说 明 ) 10. 钢 筋 预 应 力 机 械 10.1 钢 筋 焊 接 设 备 10.2 钢 筋 加 工 机 械 10.3 钢 筋 强 化 机 械 10.4 预 应 力 钢 筋 张 拉 机 10.5 其 他 ( 请 说 明 ) 11. 装 修 机 械 11.1 灰 浆 制 备 及 喷 涂 机 械 11.2 涂 料 喷 刷 机 械 11.3 油 漆 制 备 及 喷 刷 机 械 11.4 地 面 整 修 机 械 11.5 层 面 装 修 机 械 11.6 建 筑 装 修 机 械 11.7 其 他 ( 请 说 明 ) 12. 建 材 机 械 12.1 砖 瓦 机 械 12.2 预 制 混 凝 土 构 件 生 产 成 套 设 备 12.3 砂 浆 搅 拌 设 备 12.4 石 膏 及 石 膏 板 生 产 机 械 12.5 水 泥 机 械 12.6 彩 钢 瓦 机 械 12.7 卫 生 陶 瓷 机 械 12.7 卫 生 陶 瓷 机 械 13. 矿 山 机 械 13.1 破 碎 筛 分 机 械 13.2 采 矿 机 械 13.3 磨 矿 机 械 13.4 矿 用 掘 进 机 械 13.5 矿 石 开 采 装 运 输 送 机 13.6 爆 破 设 备 13.7 料 仓 设 备 13.8 堆 料 系 统 13.9 洗 选 矿 设 备 13.10 其 他 ( 请 说 明 ) 14. 凿 岩 机 械 与 气 动 工 具 14.1 凿 岩 机 14.2 钻 车 钻 机 14.3 凿 岩 辅 助 设 备 14.4 气 动 工 具 15. 园 林 机 械 15.1 割 草 机 15.2 喷 灌 机 15.3 绿 篱 机 15.4 打 药 机 16. 卡 车 拖 车 牵 引 车 自 卸 车 仓 栅 式 汽 车 17. 厢 式 汽 车 17.1 运 钞 车 17.2 冷 藏 车 17.3 邮 政 车 17.4 医 疗 废 物 转 运 车 17.5 危 险 品 运 输 车 17.6 电 视 转 播 车 17.7 检 测 计 量 化 验 车 17.8 监 测 勘 察 车 17.9 通 信 车 17.10 消 毒 车 17.11 消 防 车 17.12 海 关 安 检 车 17.13 仪 器 车 17.14 路 政 车 17.15 旅 居 车 17.16 厕 所 车 17.17 工 程 车 17.18 检 修 车 17.19 净 水 车 17.20 电 源 车 17.21 抢 险 车 17.22 照 明 车 18. 罐 式 汽 车 18.1 各 种 易 燃 易 爆 液 体 特 种 专 用 车 18.2 运 油 车 18.3 奶 罐 车 18.4 粉 粒 物 料 运 输 车 18.5 供 水 车 18.6 泔 水 收 集 车 18.7 吸 污 吸 粪 车 18.8 加 油 车 18.9 洒 水 车 18.10 清 洗 车 19. 特 种 结 构 汽 车 19.1 集 装 箱 运 输 车 19.2 车 辆 运 输 车 19.3 渣 斗 运 输 车 19.4 沙 漠 车 19.5 清 障 车 19.6 吸 尘 车 19.7 扫 路 车 19.8 公 路 护 栏 抢 修 车 19.9 除 雪 车 19.10 管 道 清 淤 车 20. 其 他 专 用 车 20.1 医 疗 专 车 20.2 警 用 车 20.3 油 气 田 专 用 车 20.4 军 用 特 种 车 20.5 其 他 为 列 名 专 用 车 21. 其 他 专 用 机 械 21.1 电 站 专 用 工 程 机 械 21.2 农 用 工 程 机 械 21.3 水 利 专 用 工 程 机 械 21.4 军 用 工 程 机 械 21.5 铁 路 专 用 工 程 机 械 22. 新 技 术 新 材 料 检 测 维 修 设 备 22.1 新 技 术 22.2 新 材 料 22.3 检 测 设 备 22.4 维 修 设 备 22.5 其 他 ( 请 说 明 ) 23. 零 部 件 配 套 件 23.1 底 盘 23.2 发 动 机 及 发 动 机 零 部 件 23.3 液 压 部 件 及 系 统 23.4 传 动 件 23.5 气 动 件 23.6 仪 表 23.7 电 子 电 器 元 件 23.8 轴 承 23.9 密 封 件 23.10 润 滑 设 备 23.11 防 锈 材 料 23.12 紧 固 件 及 弹 簧 23.13 轮 胎 23.14 座 椅 23.15 驾 驶 室 23.16 回 转 支 承 23.17 四 轮 一 带 23.18 挖 斗 铲 斗 齿 轮 刀 角 板 等 23.19 其 他 ( 请 说 明 ) 24. 服 务 提 供 商 24.1 政 府 机 构 24.2 协 会 24.3 新 闻 媒 体 24.4 咨 询 服 务 24.5 设 备 检 测 控 制 系 统 和 软 件 24.6 设 备 维 护 24.7 工 程 服 务 24.8 租 赁 24.9 通 讯 导 航 24.10 培 训 服 务 24.11 其 他 ( 请 说 明 ) 第 2 页 共 4 页

展 会 名 称 : BICES 2015 建 材 机 械 及 矿 山 机 械 展 览 与 技 术 交 流 会 IVEX 2015 地 点 : 中 国. 北 京 中 国 国 际 展 览 中 心 新 馆 展 会 时 间 : 2015 年 9 月 22 日 至 24 日 9:00-17:30 2015 年 9 月 25 日 9:00-15:00 主 办 方 : 中 国 工 程 机 械 工 业 协 会 中 工 工 程 机 械 成 套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促 进 委 员 会 机 械 行 业 分 会 承 办 方 : 北 京 天 施 华 工 国 际 会 展 有 限 公 司 电 话 :010-5222 0922 传 真 :010-5118 3612 电 邮 :info@e-bices.org 网 址 :www.e-bices.org 地 址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南 四 环 西 路 188 号 7 区 16 号 楼 (100070) 参 展 条 款 本 条 款 是 建 材 机 械 及 矿 山 机 械 展 览 与 技 术 交 流 会 ( 以 下 简 称 BICES 2015 ) 及 ( 以 下 简 称 IVEX 2015 ) 承 办 方 与 申 请 参 展 的 单 位 ( 以 下 称 参 展 商 ) 双 方 共 同 确 认 的 参 展 条 款, 与 参 展 申 请 表 格 和 技 术 指 南 以 及 展 商 手 册 共 同 构 成 参 展 合 同, 双 方 同 意 并 共 同 遵 守 所 有 参 展 条 款 1. 参 展 申 请 1.1 申 请 表 格 参 展 商 应 真 实 并 完 整 填 写 申 请 表 格 及 其 附 件 展 示 范 围, 签 署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签 名 并 盖 章, 在 申 请 截 止 日 期 2015 年 3 月 15 日 前 提 交 给 承 办 方 办 公 室 参 展 商 所 递 交 的 申 请 代 表 合 同 邀 约 对 于 申 请 参 展 的 批 准 或 拒 绝 将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确 认, 准 许 的 参 展 资 格 不 得 转 让 当 承 办 方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参 展 商 其 参 展 许 可 后, 合 同 生 效 1.2 展 位 展 位 价 格 以 申 请 表 格 所 列 的 价 格 目 录 为 准 一 个 室 内 标 准 展 位 最 小 面 积 是 12 平 方 米 ( 深 3 米 x 宽 4 米 ), 其 基 本 配 置 包 括 : 隔 板 三 只 照 明 灯 二 把 椅 子 一 张 咨 询 桌 一 个 220v/5A 电 源 插 座 一 块 楣 板 ( 含 楣 板 字 ) 12 平 方 米 地 毯 一 个 废 纸 篓 12 平 方 米 以 上 标 准 展 位 的 配 置 将 比 照 最 小 标 准 展 位 配 置 按 比 例 提 供 室 内 光 地 展 位 最 小 面 积 是 24 平 方 米, 室 外 光 地 展 位 最 小 面 积 是 100 平 方 米, 室 内 室 外 光 地 展 位 无 任 何 配 置 计 算 面 积 时, 以 分 配 给 的 地 面 面 积 为 基 础, 不 考 虑 建 筑 突 出 部 分 柱 子 公 共 装 置 接 驳 和 其 他 类 似 固 定 安 装 件 2. 展 位 分 配 2.1 合 格 参 展 商 和 展 品 定 义 所 有 展 品 与 本 届 展 会 展 示 范 围 一 致, 具 有 正 式 营 业 资 格 的 国 内 和 国 外 生 产 商 服 务 商 或 者 他 们 在 中 国 的 分 支 机 构 下 属 单 位 或 代 理 商, 以 及 由 生 产 商 授 权 的 总 进 口 商 和 特 别 经 销 商 均 被 认 可 为 合 格 参 展 商 除 为 展 出 目 的 而 使 用 的 展 品 ( 例 如 为 演 示 目 的 ) 以 外, 所 有 展 品 必 须 和 本 届 展 会 展 出 范 围 一 致, 且 必 须 和 申 请 表 格 上 指 明 的 名 称 和 种 类 一 致, 不 得 展 示 任 何 与 本 展 会 范 围 无 关 的 产 品, 否 则, 承 办 方 有 权 立 即 解 除 合 同, 参 展 商 已 支 付 的 费 用 不 予 退 还 联 合 参 展 商 须 获 得 承 办 方 的 书 面 同 意 承 办 方 有 权 清 除 被 认 为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展 品, 相 关 风 险 和 费 用 由 参 展 商 承 担 2.2 预 付 款 承 办 方 收 到 申 请 后, 向 有 效 申 请 者 发 出 总 展 位 费 30% 的 预 付 款 通 知 如 果 申 请 者 没 有 被 批 准 参 展, 则 其 缴 纳 的 预 付 款 将 如 数 退 还 如 果 该 申 请 者 单 方 退 展, 其 总 展 位 费 30% 的 预 付 款 不 予 退 还 2.3 展 位 分 配 收 到 参 展 商 预 付 款 后, 承 办 方 将 根 据 展 会 具 体 情 况 开 始 为 参 展 商 分 配 展 位, 发 送 展 位 确 认 书 随 送 的 展 商 手 册 也 将 作 为 参 展 条 款 的 一 部 分 参 展 商 确 认 展 位 并 根 据 承 办 方 开 具 的 剩 余 展 位 费 的 付 款 通 知 按 时 缴 纳 全 部 展 位 费 后 即 具 有 正 式 参 展 资 格 承 办 方 拥 有 展 位 分 配 的 最 后 决 定 权 2.4 展 位 变 动 在 展 位 分 配 生 效 后, 承 办 方 可 以 基 于 特 定 原 因 改 变 空 间 分 布, 包 括 重 新 安 排 个 别 展 位 的 面 积 位 置 尺 寸 或 类 型, 或 改 动 通 道 和 进 出 口 位 置, 此 类 原 因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安 全 或 公 共 秩 序 的 考 虑 确 保 展 会 的 完 整 性 和 整 体 布 局 合 理 性 对 展 会 设 备 和 空 间 更 有 效 率 的 利 用 确 保 展 会 符 合 国 家 机 关 或 相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指 令 等 如 果 该 参 展 商 不 能 接 受 此 展 位 变 动, 则 有 权 在 收 到 承 办 方 书 面 通 知 后 一 周 内 解 除 合 同, 并 收 回 已 预 付 的 展 位 费, 但 不 再 享 有 任 何 更 广 泛 的 权 利, 超 过 此 期 限 将 视 为 接 受 展 位 变 动 除 变 动 是 由 承 办 方 做 出 外, 在 展 位 确 认 后, 参 展 商 如 需 退 还 或 减 小 展 位, 应 向 承 办 方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承 办 方 将 视 参 展 商 提 交 申 请 的 时 间, 要 求 参 展 商 部 分 或 全 部 承 担 所 退 还 或 减 小 的 展 位 费 用 于 展 前 6 个 月 ( 即 2015 年 3 月 22 日 ) 前 提 交 者, 将 承 担 变 动 部 分 展 位 费 用 的 10%; 于 展 前 4 个 月 ( 即 2015 年 5 月 22 日 ) 前 又 不 足 6 个 月 提 交 者, 将 承 担 变 动 展 位 费 用 的 30%; 于 展 前 4 个 月 内 提 交 者, 承 担 全 额 展 位 费 用 在 参 展 商 退 还 展 位 的 情 况 下, 承 办 方 有 权 重 新 分 配 相 关 场 地 并 终 止 本 参 展 合 同 3. 支 付 预 付 款 支 付 后, 承 办 方 将 确 认 并 开 具 收 据, 预 付 款 部 分 不 单 独 开 具 发 票, 待 全 部 展 位 费 付 清 后 由 承 办 方 统 一 开 具 发 票, 参 展 商 未 支 付 全 部 展 位 费 时, 承 办 方 不 提 前 开 具 发 票 按 时 支 付 全 部 应 付 款 是 进 入 展 览 场 地 会 刊 登 录 以 及 提 供 施 工 证 和 展 商 胸 卡 的 前 提 条 件, 付 款 时 请 注 明 参 展 商 的 公 司 名 称 展 商 编 号, 同 时 请 将 汇 款 凭 证 的 复 印 件 传 真 至 承 办 方, 相 关 款 项 请 汇 至 如 下 账 户, 手 续 费 自 付 ( 即 转 账 时 银 行 转 账 费 手 续 费 由 申 请 人 支 付 ) 户 名 : 北 京 天 施 华 工 国 际 会 展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科 技 园 支 行 账 号 :0200 2964 0920 0109 243 4. 参 展 商 权 利 4.1 免 费 服 务 具 有 正 式 参 展 资 格 的 参 展 商 有 权 获 得 承 办 方 提 供 的 免 费 服 务 如 下 : (1) 获 得 参 展 方 案 宣 传 方 案 的 策 划 建 议 ; (2) 使 用 互 联 网 后 台 查 询 修 改 参 展 商 信 息 ; (3) 使 用 网 上 展 厅 进 行 展 示, 并 在 展 会 会 刊 上 刊 登 公 司 简 介 ; (4) 请 承 办 方 协 助 邀 请 指 定 的 专 业 观 众, 并 向 其 寄 送 观 众 胸 卡 及 商 务 邀 请 函 ; (5) 根 据 展 位 面 积 获 得 相 应 数 量 的 展 商 胸 卡 ; (6) 展 览 筹 办 期 间 获 得 展 会 通 讯 ; (7) 展 览 期 间 每 天 获 得 展 会 展 会 消 息 每 日 快 报 ; (8) 展 区 内 公 共 区 域 的 清 洁 保 安 和 消 防 ; 第 3 页 共 4 页

(9) 获 得 BICES 展 览 会 总 结 报 告 4.2 收 费 服 务 有 正 式 参 展 资 格 的 参 展 商 可 以 向 展 馆 承 办 方 或 承 办 方 指 定 的 服 务 提 供 商 订 购 广 告 水 电 家 具 展 品 运 输 搭 建 等 服 务 项 目 正 式 参 展 商 在 收 到 服 务 提 供 商 发 出 的 收 费 通 知 后 应 当 按 时 付 款, 以 便 及 时 获 取 其 订 购 的 服 务 5. 布 展 和 撤 展 5.1 布 展 时 间 本 届 展 会 布 展 时 间 为 2015 年 9 月 18 日 -21 日, 每 天 8:30-17:30 考 虑 到 展 会 场 地 的 整 体 安 全, 展 场 在 此 开 放 时 段 之 外 将 被 完 全 关 闭, 任 何 需 要 进 入 展 场 的 参 展 商 及 其 供 应 商 必 须 事 前 取 得 承 办 方 书 面 许 可 在 此 规 定 时 段 内 不 能 完 成 布 展 工 作 的 展 商 应 在 当 日 15 点 以 前 到 主 场 服 务 商 处 办 理 加 班 申 请 手 续 并 缴 纳 相 关 费 用 展 会 最 终 布 展 时 间 请 根 据 展 会 布 展 前 现 场 工 作 指 南 时 间 执 行 5.2 提 前 布 展 如 果 参 展 商 需 要 提 前 进 馆 布 展, 应 在 距 离 展 会 开 始 之 日 50 天 以 前 向 承 办 方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得 到 承 办 方 的 书 面 许 可 后, 方 可 到 主 场 服 务 商 处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由 此 而 产 生 的 费 用 由 参 展 商 负 责 5.3 布 展 车 辆 2015 年 9 月 21 日 18 点 以 前, 参 展 商 必 须 完 成 全 部 布 展 工 作, 并 于 当 日 21 点 以 前 将 所 有 运 输 和 搭 建 的 车 辆 撤 出 室 内 展 场 和 室 外 展 场 违 反 时 间 规 定 的 车 辆 将 被 清 除 出 展 场, 由 此 产 生 的 风 险 和 费 用 由 参 展 商 承 担 5.4 布 展 方 案 除 室 内 标 准 展 位 的 配 置 外, 参 展 商 应 对 各 自 展 位 的 设 计 布 置 及 安 全 性 负 责 租 用 室 内 外 光 地 的 参 展 商, 其 展 位 搭 建 计 划 方 案 图 纸 应 符 合 技 术 指 南 ( 见 本 合 同 附 件 ) 和 展 商 手 册 中 关 于 展 位 搭 建 的 相 关 规 定, 并 递 交 承 办 方 审 查 对 一 切 未 通 过 审 查 的 或 者 与 批 准 的 布 展 方 案 不 相 符 的 展 位 设 计, 承 办 方 有 权 调 整 或 清 除,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由 参 展 商 承 担 5.5 展 位 申 诉 参 展 商 有 义 务 核 查 所 分 配 的 展 位 位 置 尺 寸 和 相 对 关 系 并 有 义 务 告 知 其 展 位 搭 建 商 及 其 他 服 务 商, 关 于 展 位 问 题 的 申 诉 应 在 布 展 开 始 时 进 入 场 地 后 即 刻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承 办 方 提 出, 最 迟 应 在 布 展 开 始 前 提 出, 以 便 有 时 间 弥 补 出 现 的 问 题 延 误 的 申 诉 将 不 被 考 虑 且 不 构 成 展 商 对 承 办 方 的 索 赔 权 利 5.6 撤 展 时 间 本 届 展 会 撤 展 时 间 为 2015 年 9 月 25 日 15:00-21:00,9 月 26 日 8:30-17:30 所 有 展 位 的 撤 展 工 作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在 撤 展 后, 需 要 在 室 外 临 时 存 放 展 品, 必 须 存 放 于 承 办 方 指 定 的 位 置, 并 应 在 距 展 会 开 始 之 日 起 一 周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承 办 方 提 出 申 请, 由 此 而 产 生 的 费 用 由 展 商 负 责 为 保 证 展 会 整 体 效 果 和 其 他 参 展 商 利 益, 任 何 参 展 商 不 得 在 展 会 结 束 之 前 将 任 何 展 品 或 用 品 移 出 场 馆 考 虑 到 展 会 场 地 的 整 体 安 全, 展 场 在 前 述 撤 展 时 段 之 外 将 被 完 全 关 闭, 任 何 需 要 进 入 展 场 的 参 展 商 必 须 事 前 取 得 承 办 方 书 面 许 可 6. 展 馆 和 展 位 的 使 用 6.1 进 出 展 场 时 间 展 会 期 间, 参 展 商 和 展 会 工 作 人 员 可 以 比 照 正 常 开 闭 馆 时 间 (9 点 至 17 点 ) 提 前 半 小 时 进 馆 并 延 后 半 小 时 出 馆 如 有 参 展 商 需 在 此 时 段 之 外 停 留 于 展 场, 需 要 事 先 得 到 承 办 方 的 书 面 批 准 6.2 产 品 销 售 参 展 商 不 得 展 示 或 销 售 任 何 与 展 会 展 示 范 围 无 关 的 产 品 展 会 结 束 之 后, 参 展 商 才 可 以 将 参 展 商 品 发 送 给 买 家 6.3 公 共 秩 序 参 展 商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展 会 场 馆 的 规 章 制 度 任 何 参 展 商 不 得 妨 碍 其 他 参 展 商 的 权 益, 不 得 进 行 违 反 国 家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的 活 动, 并 且 不 得 为 了 商 业 纠 纷 意 识 形 态 政 治 或 者 其 它 目 的 滥 用 其 参 展 商 权 利 6.4 禁 止 转 租 任 何 参 展 商 不 得 将 展 位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租 或 转 卖 给 他 人, 否 则 承 办 方 有 权 将 其 清 理 出 场 或 追 加 展 位 租 赁 费, 该 参 展 商 已 支 付 的 展 位 费 不 予 退 还 7. 商 业 信 息 和 数 据 在 展 会 筹 备 和 展 会 举 办 期 间 内, 参 展 商 提 交 给 承 办 方 的 信 息 和 数 据 将 被 合 理 使 用 在 展 会 会 刊 和 其 他 展 会 报 刊 以 及 互 联 网 上, 承 办 方 对 参 展 商 提 交 的 信 息 和 数 据 的 正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不 承 担 责 任 在 本 展 会 的 工 作 范 围 内, 参 展 商 如 向 承 办 方 披 露 任 何 需 要 保 密 的 信 息 和 数 据, 必 须 在 披 露 之 时 标 明 为 保 密 信 息 参 展 商 对 于 任 何 设 置 或 公 布 于 展 会 场 地 和 广 告 上 的 信 息 展 会 会 刊 上 的 信 息 互 联 网 数 据 以 及 提 请 承 办 方 协 助 邀 请 的 观 众 信 息 负 有 完 全 责 任 如 果 第 三 方 基 于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向 承 办 方 提 出 权 利 要 求, 发 布 相 关 广 告 的 参 展 商 需 全 力 确 保 承 办 方 不 因 此 而 遭 受 任 何 影 响 或 损 失 8. 知 识 产 权 8.1 侵 权 行 为 参 展 商 应 当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和 规 章 制 度, 尤 其 是 展 会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法 的 规 定 参 展 商 展 出 的 项 目 ( 包 括 展 品 展 板 宣 传 资 料 商 标 等 ) 不 得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权 利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一 旦 承 办 方 发 现 参 展 商 有 剽 窃 假 冒 伪 造 盗 版 等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的 不 当 行 为 时, 承 办 方 将 根 据 情 况 要 求 相 关 行 为 人 停 止 侵 权 行 为 上 述 侵 权 行 为 产 生 的 一 切 责 任 由 参 展 商 承 担, 由 于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引 起 参 展 商 退 展 的, 其 所 缴 纳 的 展 位 费 不 予 退 还 8.2 知 识 产 权 咨 询 办 公 室 展 会 期 间 展 会 设 立 知 识 产 权 咨 询 办 公 室, 为 展 商 提 供 相 关 咨 询 和 帮 助 不 论 出 于 何 种 原 因, 承 办 方 都 不 承 担 因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导 致 参 展 商 权 益 受 损 的 一 切 责 任 9. 解 除 合 同 在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时, 承 办 方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要 求 参 展 商 对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赔 偿 相 关 展 位 将 被 收 回 并 进 行 重 新 分 配, 参 展 商 已 支 付 的 费 用 不 予 退 还 : (1) 参 展 商 遇 到 破 产 清 算 资 产 被 扣 押 等 情 况 ; (2) 参 展 商 没 有 在 付 款 通 知 列 明 的 日 期 前 足 额 支 付 应 付 给 承 办 方 全 部 展 位 费, 经 过 承 办 方 放 宽 期 限 仍 未 如 期 如 数 支 付 ; (3) 参 展 商 违 反 合 同 条 款, 对 承 办 方 或 第 三 方 造 成 损 害 10. 保 险 和 安 全 10.1 展 品 及 人 员 安 全 在 布 展 展 出 撤 展 期 间, 参 展 商 应 对 其 全 部 展 品 贵 重 物 品 易 损 设 备 人 员 安 全 等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保 护 措 施 由 于 保 护 措 施 不 当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和 费 用, 由 参 展 商 负 责 10.2 保 险 参 展 商 应 通 过 投 保 的 方 式 保 护 自 己 的 展 品 财 产 展 会 代 表 工 作 人 员 设 备 免 受 偷 窃 火 灾 等 特 殊 事 件 和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的 损 害 未 投 保 的 参 展 商 自 行 承 担 可 能 发 生 的 风 险 责 任 10.3 赔 偿 责 任 承 办 方 仅 对 其 违 反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造 成 的 直 接 损 害 负 责, 并 且 赔 偿 金 额 最 多 不 超 过 500,000 元 人 民 币, 同 时 不 超 过 展 位 费 的 5 倍 10.4 不 可 抗 力 承 办 方 不 对 10.2 条 中 所 列 举 的 特 殊 事 件 和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的 损 害 承 担 责 任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承 办 方 有 权 暂 时 或 长 时 间 清 空 一 个 或 多 个 展 览 场 地, 或 者 推 迟 缩 短 延 长 或 取 消 展 会, 参 展 商 无 权 要 求 行 使 撤 消 取 消 合 同 或 提 出 索 赔 承 办 方 对 因 此 给 展 商 造 成 的 损 害 和 不 利 影 响 不 承 担 责 任 11. 仲 裁 本 合 同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法 律 管 辖 双 方 在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所 有 争 议, 都 将 由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北 京 总 会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对 双 方 都 有 约 束 力 12. 合 同 期 限 本 合 同 自 展 会 结 束 之 日 起 6 个 月 后 期 满, 届 时 合 同 自 动 终 止 合 同 自 动 到 期 或 被 任 何 一 方 以 任 何 理 由 终 止 均 不 影 响 在 本 合 同 终 止 日 期 之 前 产 生 的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本 合 同 第 8 10 11 条 在 合 同 到 期 或 终 止 后 继 续 有 效 13. 特 别 提 示 参 展 条 款 不 能 被 理 解 为 格 式 合 同 条 款, 申 请 参 展 的 单 位 有 权 对 参 展 条 款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并 在 展 位 确 认 之 前 书 面 通 知 承 办 方 经 双 方 讨 论 并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后 签 订 参 展 合 同 第 4 页 共 4 页

附 件 技 术 指 南 目 录 1. 展 馆 参 数 及 设 施 2. 展 场 消 防 及 安 全 2.1 消 防 设 施 及 安 全 通 道 2.2 展 位 搭 建 材 料 2.3 含 易 燃 介 质 燃 料 的 展 品 2.4 特 殊 展 品 2.5 危 险 品 及 烟 雾 2.6 保 安 3. 展 场 环 境 3.1 污 水 3.2 地 面 保 护 3.3 噪 音 3.4 废 气 处 理 3.5 演 示 展 品 废 屑 处 理 3.6 展 位 废 物 及 搭 建 垃 圾 处 理 3.7 清 洁 及 展 位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4. 展 位 搭 建 4.1 搭 建 规 则 4.1.1 展 位 安 全 4.1.2 展 位 搭 建 方 案 的 审 批 4.1.3 搭 建 实 施 4.1.4 设 计 修 改 和 拆 除 变 更 4.1.5 展 位 拆 除 4.1.6 责 任 范 围 4.2 展 位 设 计 及 搭 建 原 则 4.2.1 展 位 高 度 限 制 4.2.2 展 位 外 观 4.2.3 公 共 设 施 的 保 护 4.3 二 层 展 位 搭 建 4.3.1 上 层 载 重 4.3.2 搭 建 材 料 4.3.3 行 人 通 道 4.3.4 逃 生 设 施 4.3.5 结 构 设 计 与 施 工 5. 现 场 搭 建 作 业 及 展 品 操 作 管 理 内 容 5.1 安 全 作 业 原 则 5.2 防 风 要 求 5.3 作 业 工 具 5.4 油 漆 作 业 5.5 玻 璃 5.6 切 割 及 明 火 作 业 5.7 高 空 作 业 5.8 电 气 作 业 5.9 排 水 作 业 5.10 压 缩 空 气 5.11 空 箱 及 建 筑 物 品 处 置 存 放 6. 展 示 活 动 规 定 6.1 展 位 区 域 规 定 6.2 现 场 演 示 展 品 要 求 6.3 起 重 设 备 高 空 展 品 6.4 广 告 宣 传 材 料 及 活 动 6.5 影 像 视 听 设 备 6.6 通 讯 服 务 6.7 餐 饮 供 应 鲜 花 供 应 商 务 服 务 7. 展 场 交 通 7.1 交 通 规 定 7.2 展 品 及 运 输 车 辆 7.3 临 时 管 制 第 1 页 共 4 页

1. 展 馆 参 数 及 设 施 室 内 设 施 单 位 室 外 E1 / W1 E2 / E3 / W2 / W3 E4 / W4 展 馆 连 接 处 净 高 米 16-19.5 13-17.5 12.6 地 面 承 重 吨 / 平 方 米 5 8 5 5 地 面 材 料 水 泥 地 面 水 泥 砖 吊 点 千 克 / 平 方 米 50 千 克 以 下 静 态 轻 质 广 告 媒 体 供 电 方 式 瓦 三 相 五 线 380 /220 交 流 50Hz 货 门 尺 寸 ( 宽 高 ) 米 4.3 4.7 货 门 数 量 个 9 4 9 后 释 放 出 有 毒 气 体 烟 雾 或 国 家 明 令 禁 止 的 相 关 物 品 ) 展 位 内 不 得 存 放 任 何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品 和 剧 毒 物 品 如 展 商 确 有 需 要, 须 在 开 展 前 50 天 向 承 办 方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2.6 保 安 由 承 办 方 认 可 授 权 的 保 安 公 司, 将 根 据 展 会 情 况, 配 置 保 安 人 员, 承 办 方 不 保 证 展 会 场 地 的 全 部 守 卫 和 监 督 展 商 应 配 合 协 助 保 安 履 行 其 守 卫 和 监 督 方 面 的 工 作 保 安 公 司 不 负 责 看 护 展 位 内 展 品 和 其 他 物 件, 展 商 如 需 自 行 安 排 保 安 人 员, 须 向 承 办 方 提 交 申 请, 并 由 其 为 展 商 安 排 本 展 会 授 权 保 安 公 司 人 员 协 助 展 商 看 管 不 管 是 否 由 承 办 方 授 权 保 安 公 司 看 管, 对 于 展 位 或 其 他 区 域 展 品 和 物 件 任 何 损 失, 承 办 方 不 对 此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布 撤 展 期 间, 展 品 和 其 他 易 于 搬 动 的 物 品 存 在 更 多 的 安 全 隐 患, 展 商 须 仔 细 照 管 展 商 及 雇 员 和 展 商 聘 请 的 运 输 车 辆 不 得 对 展 馆 设 施 和 展 馆 建 筑 造 成 损 坏 污 染 或 作 任 何 改 造, 同 时 展 商 在 展 品 操 作 和 组 合 拆 卸 过 程 中, 应 根 据 展 品 自 身 设 计 标 准 和 地 面 承 重 能 力, 对 展 馆 地 面 和 技 术 设 施 进 行 合 理 必 要 的 保 护, 并 禁 止 在 地 面 直 接 倾 倒 或 泼 洒 油 脂 等 燃 料 液 体 或 使 地 面 造 成 塌 陷 或 表 面 损 坏 对 于 在 展 位 租 赁 区 域 内 已 发 生 或 造 成 地 面 损 坏 的 行 为, 由 展 商 自 行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承 办 方 将 保 留 追 究 参 展 商 对 应 赔 偿 权 只 有 在 得 到 承 办 方 运 营 人 员 的 书 面 确 认 及 采 取 必 要 的 地 面 保 护 措 施 后, 履 带 式 车 辆 才 能 进 入 展 厅, 其 他 履 带 展 品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承 办 方 对 室 外 场 地 管 理 规 定 和 交 通 规 则 行 驶, 参 展 商 对 于 由 此 给 展 场 地 面 和 展 厅 地 面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害 负 全 部 责 任 2 展 场 消 防 及 安 全 2.1 消 防 设 施 及 安 全 通 道 在 展 馆 内 及 周 边, 设 有 火 警 报 警 装 置 以 及 烟 雾 探 测 器 喷 淋 系 统 消 防 设 施, 以 上 安 全 设 施 标 识 须 保 证 清 晰 可 见, 不 能 被 封 闭 和 遮 挡, 参 展 商 有 义 务 对 自 己 展 位 内 的 相 应 安 全 设 施 进 行 必 要 的 外 观 标 识 保 持 工 作 禁 止 采 取 任 何 妨 碍 火 警 警 报 装 置 警 铃 消 防 栓 和 灭 火 器 等 消 防 设 施 正 常 运 转 的 行 为 在 任 何 时 段 内, 参 展 商 及 雇 员 或 第 三 方 供 应 商 均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在 展 场 及 周 边 消 防 区 域 消 防 通 道 消 防 设 施 等 地 方 停 放 阻 挡 或 堆 积 任 何 物 品, 或 造 成 接 近 和 查 找 消 防 设 施 的 不 便 对 于 停 滞 在 上 述 区 域 内 的 车 辆 或 物 品, 承 办 方 将 根 据 消 防 部 门 要 求 进 行 必 要 清 除 并 由 物 主 承 担 相 应 费 用 在 展 馆 内 及 展 场 周 边, 设 有 紧 急 出 口 和 逃 生 通 道 及 必 要 的 逃 生 疏 散 区 域, 因 此 展 商 不 能 在 以 上 地 点 放 置 或 堆 积 物 品 及 展 品, 造 成 通 道 或 出 口 变 窄 及 阻 塞 逃 生 标 识 不 能 以 宣 传 或 搭 建 为 由 进 行 遮 挡 或 掩 盖, 展 品 或 展 位 内 物 品 在 以 上 区 域 内 要 与 重 要 通 道 和 出 口 保 持 一 定 安 全 距 离 放 置 展 商 有 义 务 对 展 位 周 边 自 身 遗 弃 或 堆 放 的 物 品 进 行 必 要 清 理 和 安 放 2.2 展 位 搭 建 材 料 展 商 展 位 搭 建 和 材 料 ( 天 花 板 材 料 地 毯 顶 篷 装 饰 物 玻 璃 制 品 )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和 地 方 的 消 防 安 全 法 规 规 定 禁 止 使 用 易 燃 燃 烧 时 会 产 生 有 毒 物 质 的 材 料, 装 饰 材 料 应 是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的 防 火 材 料 (B1 级 ) 并 提 供 << 国 家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中 心 >> 或 << 北 京 市 消 防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站 >> 出 具 的 烧 样 检 测 报 告 北 京 地 区 秋 季 气 候 干 燥 多 风, 室 外 展 场 展 商 及 服 务 供 应 商 应 充 分 考 虑 天 气 因 素 对 建 筑 材 料 的 选 择 和 应 用 的 要 求 2.3 含 易 燃 介 质 燃 料 的 展 品 展 示 的 整 车 展 品 应 尽 量 在 油 箱 清 空 状 态 下 静 态 展 示, 并 对 电 路 进 行 切 断 保 护, 保 证 油 箱 由 专 人 管 理 如 展 馆 内 的 展 品 需 要 使 用 易 燃 介 质 燃 料 进 行 演 示 表 演, 展 商 须 向 承 办 方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展 位 内 不 得 留 存 油 料, 所 有 易 燃 介 质 应 统 一 交 由 承 办 方 指 定 的 供 应 商 在 指 定 场 地 集 中 管 理 2.4 特 殊 展 品 对 于 展 示 环 境 展 示 场 地 地 面 尺 寸 空 中 高 度 及 地 面 承 重 等 展 场 硬 件 承 受 条 件 低 于 展 品 设 计 安 全 要 求 时, 列 为 特 殊 展 品, 基 于 展 会 整 体 运 营 安 全 的 考 虑, 展 商 有 义 务 将 有 关 此 类 展 品 的 信 息 提 前 在 开 展 前 60 天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至 承 办 方, 承 办 方 有 权 根 据 相 关 安 全 技 术 规 定 对 展 品 最 终 展 示 形 态 进 行 管 理 和 要 求 2.5 危 险 品 及 烟 雾 在 展 览 期 间, 展 商 展 位 周 边 和 公 共 通 道 不 得 出 现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 含 物 品 经 演 示 3 展 场 环 境 3.1 污 水 展 商 在 展 品 演 示 或 展 位 日 常 活 动 中, 有 义 务 对 使 用 后 的 污 水 ( 含 展 位 自 带 厨 房 或 吧 台 ) 进 行 合 理 收 集 处 理, 并 在 油 脂 达 到 一 定 指 标 时 使 用 相 应 的 油 脂 分 离 器 如 有 机 器 用 水, 展 商 需 自 备 水 循 环 装 置, 严 禁 直 排 水 或 将 污 水 排 入 供 水 网 络 3.2 地 面 保 护 室 外 展 商 在 展 览 期 间, 有 义 务 对 所 租 赁 区 域 内 的 地 面 进 行 必 要 保 护, 不 得 在 毫 无 相 应 措 施 前 提 下, 对 展 位 区 域 内 的 地 面 构 成 任 何 形 式 的 破 坏 获 得 承 办 方 批 准 现 场 展 品 演 示 的 展 商 须 在 演 示 完 毕 后, 将 地 面 恢 复 到 演 示 前 平 整 承 压 状 态 展 览 展 示 展 品 需 要 使 用 砂 石 砾 石 泥 土 等 材 料, 在 摊 铺 前 须 对 地 面 采 取 必 要 的 保 护 措 施, 展 商 须 保 证 采 取 所 有 预 防 措 施 可 以 避 免 以 上 材 料 对 场 地 地 面 造 成 改 变 或 损 坏, 对 于 因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而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将 由 参 展 商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3.3 噪 音 展 会 期 间, 展 品 演 示 产 生 的 机 械 噪 音, 必 须 得 到 承 办 方 事 先 书 面 确 认, 噪 音 不 得 影 响 相 邻 展 位 正 常 展 示 活 动, 噪 音 音 量 不 能 超 过 展 会 现 场 扩 音 设 备 发 出 的 音 量, 只 能 将 展 示 活 动 控 制 在 短 时 间 合 理 范 围 内, 展 位 内 的 声 音 不 得 超 过 70 分 贝 承 办 方 有 权 对 造 成 听 觉 和 视 觉 干 扰 的 演 示 活 动 进 行 必 要 监 督 和 管 理 3.4 废 气 处 理 展 会 期 间, 展 品 演 示 产 生 的 易 燃 对 人 体 有 害 或 对 参 与 者 造 成 影 响 的 气 体 必 须 经 过 排 气 管 道 进 行 合 理 排 出, 排 气 方 向 须 得 到 承 办 方 事 先 书 面 确 认 许 可 排 气 方 向 不 得 影 响 相 邻 或 下 风 向 展 位 正 常 展 示 活 动 3.5 演 示 展 品 废 屑 处 理 展 会 期 间, 展 品 演 示 产 生 的 废 屑 应 由 参 展 商 技 术 人 员 进 行 统 一 收 纳 和 合 理 管 理, 不 得 对 通 道 或 观 众 造 成 阻 塞 以 及 身 体 危 害 不 得 对 展 馆 环 境 造 成 污 染 破 坏 并 在 每 日 展 示 结 束 后, 由 参 展 商 自 行 负 责 清 理, 若 未 能 按 相 应 规 定 处 理, 由 参 展 商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和 清 除 费 用 3.6 展 位 废 物 及 搭 建 垃 圾 处 理 在 展 会 各 个 阶 段, 展 商 及 其 第 三 方 供 应 商 有 义 务 对 搭 建 展 出 拆 除 各 阶 段 产 生 的 废 物 进 行 必 要 的 处 理, 在 展 位 搭 建 和 操 作 过 程 中 应 尽 少 使 用 对 环 境 有 害 的 建 筑 材 料, 对 于 特 殊 废 物 ( 对 人 体 和 环 境 有 害 的, 易 燃 易 爆 的 废 物 ) 参 展 商 需 提 前 向 承 办 方 申 报, 并 由 承 办 方 指 定 服 务 供 应 商 进 行 处 理 收 集, 由 展 商 承 担 此 项 供 应 商 服 务 费 用, 搭 建 展 台 的 材 料 应 在 本 展 位 内 码 放 整 齐, 对 于 堆 放 在 公 共 区 域 及 通 道 上 的 任 何 材 料, 承 办 方 有 权 采 取 处 理 措 施 展 会 现 场 设 置 的 垃 圾 堆 放 处 是 用 来 临 时 存 放 生 活 垃 圾 的, 参 展 商 及 其 搭 建 商 必 须 将 一 切 包 装 材 料 运 离 现 场, 如 妨 碍 他 人 通 行, 占 用 公 共 区 域 或 他 人 区 域 经 劝 阻 无 效, 承 办 方 有 权 扣 除 搭 建 押 金 3.7 清 洁 及 展 位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承 办 方 指 定 的 清 洁 服 务 供 应 商 负 责 公 共 场 地 和 展 馆 通 道 的 清 洁 工 作, 展 位 清 洁 工 作 须 由 展 商 在 每 日 展 会 开 始 前 自 行 安 排 进 行 在 参 展 商 自 行 清 洁 过 程 中, 应 尽 量 减 少 对 环 境 的 破 坏, 选 择 适 当 的 清 洁 物 品 和 方 式 对 参 展 商 无 法 自 行 清 洁 展 位 或 处 理 的 生 活 垃 圾, 只 能 申 请 由 承 办 方 指 定 清 洁 供 应 商 有 偿 清 理 4 展 位 搭 建 第 2 页 共 4 页

4.1 搭 建 规 则 4.1.1 展 位 安 全 参 展 商 应 根 据 相 应 法 律 法 规 办 妥 所 有 配 套 手 续 展 会 场 地 内 的 所 有 建 筑 结 构 都 必 须 符 合 相 应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建 筑 施 工 要 求 参 展 商 或 其 指 定 的 第 三 方 搭 建 供 应 商 对 展 位 安 全 ( 包 括 展 具 展 品 和 广 告 材 料 ) 搭 建 安 装 的 牢 固 性 和 参 观 人 群 安 全 尤 其 是 人 身 和 健 康 安 全 方 面 负 责 展 商 和 展 商 聘 请 的 第 三 方 服 务 商 须 遵 守 展 馆 各 项 安 全 事 宜 并 注 意 人 身 安 全, 提 高 相 应 安 全 意 识 : 根 据 操 作 流 程 和 规 范 操 作 要 求 对 展 品 和 展 台 搭 建 进 行 合 理 操 作, 禁 止 一 切 违 规 操 作 ; 4.1.2 展 位 搭 建 方 案 的 审 批 展 位 的 设 计 和 搭 建 须 遵 守 技 术 指 南 展 商 手 册 及 场 馆 施 工 管 理 规 定 光 地 展 商 须 按 规 定 提 交 相 应 设 计 图 和 其 他 文 字 说 明, 由 承 办 方 及 指 定 服 务 商 负 责 审 核 承 办 方 的 核 准 不 免 除 或 减 轻 展 商 的 责 任, 承 办 方 不 承 担 相 关 风 险 4.1.3 搭 建 实 施 参 展 商 及 其 指 定 的 第 三 方 搭 建 供 应 商 应 遵 照 技 术 指 南 展 商 手 册 对 应 内 容 和 要 求,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相 应 搭 建 申 请, 参 展 商 对 申 请 内 容 和 申 请 资 质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在 签 订 施 工 安 全 保 证 书 及 获 得 展 馆 规 定 的 施 工 许 可 后, 方 可 以 进 行 搭 建 工 作, 搭 建 过 程 中, 承 办 方 及 其 他 供 应 商 和 场 馆 管 理 人 员 有 权 对 搭 建 内 容 和 建 筑 是 否 经 过 审 批 进 行 核 查 4.1.4 设 计 修 改 和 拆 除 变 更 已 获 得 批 准 的 展 位 搭 建, 若 因 不 符 合 技 术 要 求 或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参 展 商 应 根 据 情 况 对 展 位 结 构 进 行 及 时 改 造 和 拆 除, 若 参 展 商 未 能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进 行 拆 除 和 改 造, 承 办 方 有 权 令 其 拆 除 或 对 其 结 构 进 行 改 造,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由 展 商 自 行 承 担 4.1.5 展 位 拆 除 在 拆 除 展 位 过 程 中, 参 展 商 和 指 定 的 第 三 方 搭 建 供 应 商 人 员 应 该 严 格 遵 守 安 全 拆 除 流 程 和 安 全 施 工 要 求, 不 得 采 取 强 制 破 坏 性 拆 除 方 式, 并 且 应 在 拆 除 开 始 前, 对 玻 璃 制 品 等 易 碎 危 险 物 品 进 行 必 要 移 除, 保 证 在 整 个 上 层 展 位 拆 除 过 程 中, 不 出 现 物 品 空 中 遗 撒 掉 落 等 隐 患 情 况 在 指 定 的 撤 展 最 终 期 限 前, 所 有 展 览 场 地 展 位 内 设 施 都 应 以 其 最 初 的 状 态 归 还 给 承 办 方 展 位 拆 除 过 程 中 须 留 心 现 有 的 场 馆 设 施 和 技 术 设 施 4.1.6 责 任 范 围 参 展 商 或 其 指 定 的 第 三 方 搭 建 供 应 商 若 违 反 上 述 搭 建 规 则 的, 应 承 担 由 此 行 为 引 起 的 所 有 损 失 4.2 展 位 设 计 及 搭 建 原 则 4.2.1 展 位 高 度 限 制 搭 建 室 内 光 地 一 层 展 台, 限 制 高 度 为 4 米 ; 搭 建 室 内 光 地 二 层 / 室 外 一 层 展 台, 限 制 高 度 为 5 米 ; 搭 建 室 外 二 层 展 台, 限 制 高 度 为 6 米 4.2.2 展 位 外 观 展 位 设 计 不 得 影 响 相 邻 展 位, 任 何 位 置 的 展 位 和 相 邻 界 面 必 须 至 少 开 放 一 边, 展 位 不 得 相 互 阻 碍 视 线 面 向 其 他 展 位 或 公 共 区 域 的 墙 板 应 为 白 色 墙 板 如 现 场 发 现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承 办 方 或 指 定 的 主 场 将 要 求 进 行 整 改, 未 按 期 整 改 或 整 改 后 不 合 格 的 展 商, 承 办 方 将 直 接 进 行 相 关 处 理, 相 关 费 用 将 从 搭 建 押 金 中 直 接 扣 除 承 办 方 保 留 要 求 参 展 商 修 改 降 低 或 缩 短 背 板 侧 板 的 权 利 4.2.3 公 共 设 施 的 保 护 展 位 地 面 内 铺 设 的 地 毯 不 得 超 越 展 位 租 用 区 域, 禁 止 使 用 碳 酸 钙 材 质 的 地 毯, 不 得 向 展 厅 地 面 和 墙 面 粘 贴 或 进 行 喷 漆 应 确 保 所 有 在 展 会 上 使 用 的 材 料 在 清 除 时 不 会 留 下 任 何 残 留, 展 商 及 雇 员 和 展 商 聘 请 的 第 三 方 搭 建 供 应 商 不 得 对 展 馆 建 筑 及 技 术 设 施 造 成 损 坏 污 染 或 作 任 何 改 造 ( 如 钻 孔 钉 子 螺 栓 等 固 定 方 式 ), 禁 止 使 用 油 漆 黏 贴 壁 纸 和 粘 纸, 必 须 及 时 清 除 展 位 地 面 上 残 留 的 油 脂 油 污 油 漆 等 类 似 物 质, 应 确 保 所 有 在 展 览 会 期 间 使 用 的 材 料 在 清 除 时 不 会 留 下 任 何 残 留 不 得 在 展 馆 建 筑 及 技 术 设 施 上 加 载 任 何 展 台 结 构 或 展 品 任 何 情 况 下 不 得 对 展 馆 墙 面 天 花 板 地 面 沟 槽 进 行 砍 凿 锚 定 或 安 装 螺 栓 参 展 商 不 得 在 隔 板 以 及 支 柱 进 行 改 造 或 作 业 ( 包 括 使 用 胶 水 不 干 胶 粘 贴 宣 传 品, 使 用 油 漆, 钻 孔, 拧 螺 栓 等 ) 对 于 在 展 位 租 赁 区 域 内 发 生 或 造 成 设 施 损 坏 的 行 为, 由 展 商 自 行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承 办 方 将 保 留 追 究 参 展 商 对 应 赔 偿 权 4.3 二 层 展 位 搭 建 4.3.1 上 层 载 重 二 层 展 位 的 上 层 载 重 应 由 参 展 商 及 其 第 三 方 搭 建 供 应 商 提 供 相 应 数 据 和 审 核 信 息 供 承 办 方 人 员 审 核, 载 重 能 力 应 包 括 上 层 人 流 承 重 能 力 和 上 层 结 构 的 功 能 用 途, 以 及 连 接 多 层 间 的 楼 梯 承 载 能 力 和 楼 梯 人 流 通 过 能 力 在 提 交 设 计 审 核 信 息 中, 应 对 展 位 的 功 能 用 途 和 人 流 预 期 做 出 合 理 科 学 的 说 明 4.3.2 搭 建 材 料 在 两 层 之 间 的 结 构 材 料 下 层 天 花 板 材 料 选 用 过 程 中, 材 料 材 质 应 选 用 防 火 材 料, 同 时 最 大 程 度 上 考 虑 到 安 装 和 拆 卸 的 便 捷 性 以 及 强 度 要 求 应 使 用 环 保 材 料 4.3.3 行 人 通 道 二 层 展 位 在 上 层 和 楼 梯 处 应 设 置 足 够 人 流 通 过 的 行 人 通 道, 并 且 保 证 行 人 通 道 可 以 通 过 所 有 房 间, 避 免 出 现 安 全 隐 患, 行 人 通 道 应 根 据 安 全 规 定 使 用 强 度 和 高 度 合 格 的 栏 杆 和 扶 手, 确 保 行 人 通 过 时 的 安 全 和 人 流 的 稳 定 跨 通 道 展 位, 禁 止 在 公 共 通 道 上 方 垂 直 空 间 内 进 行 任 何 搭 建 或 设 计 装 饰 4.3.4 逃 生 设 施 二 层 展 位 应 在 上 层 房 间 设 计 相 应 的 安 全 通 道 和 消 防 设 施, 承 办 方 有 权 根 据 展 商 展 位 的 实 际 情 况 要 求 参 展 商 增 加 相 应 的 安 全 和 消 防 措 施, 楼 梯 处 应 设 定 相 应 的 应 急 逃 生 标 识, 并 在 整 个 展 览 期 间 保 持 标 识 清 晰 完 整 二 层 展 位 最 远 一 个 房 间 到 楼 梯 出 口 的 距 离 不 能 超 过 22 米 室 内 二 层 展 位 上 层 严 禁 使 用 封 闭 式 顶 棚 4.3.5 结 构 设 计 与 施 工 二 层 展 位 获 得 施 工 许 可 后, 现 场 施 工 须 与 原 设 计 一 致, 若 需 变 更 应 重 新 进 行 设 计 复 核, 并 再 次 提 交 相 关 材 料 ( 含 计 算 书 ), 审 核 通 过 后 方 可 实 施 5 现 场 搭 建 作 业 及 展 品 操 作 管 理 内 容 5.1 安 全 作 业 原 则 搭 建 和 拆 除 工 作 必 须 根 据 劳 动 法 和 安 全 生 产 规 定 等 执 行 现 场 作 业 的 所 有 内 容 和 流 程 均 应 以 人 身 和 物 品 安 全 为 操 作 前 提 和 标 准 展 览 会 场 地 因 参 展 商 或 其 指 定 的 第 三 方 引 起 的 任 何 损 失, 由 参 展 商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在 布 撤 展 阶 段, 所 有 展 览 场 地 ( 室 内 及 室 外 ) 的 工 作 人 员 都 必 须 佩 戴 安 全 帽 禁 止 酒 后 操 作, 禁 止 在 展 馆 内 吸 烟, 室 外 场 地 应 在 指 定 区 域 内 吸 烟, 禁 止 聚 赌 及 其 他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禁 止 的 行 为 5.2 防 风 要 求 北 京 秋 季 属 于 多 风 季 节, 室 外 参 展 商 应 根 据 气 候 条 件 和 展 会 期 间 天 气 情 况, 适 时 调 整 展 位 布 置 和 展 品 姿 态, 在 布 撤 展 期 间, 应 对 放 置 的 物 品 和 材 料 进 行 必 要 的 防 风 保 护 和 处 理 防 止 阵 风 造 成 物 品 遗 撒 或 飘 落 重 型 起 重 设 备 及 塔 式 起 重 机 展 商 须 对 展 品 进 行 必 要 例 行 安 全 检 查 并 根 据 风 向 合 理 调 整 展 品 空 中 姿 态 5.3 作 业 工 具 参 展 商 和 参 展 商 雇 员 及 参 展 商 指 定 的 第 三 方 搭 建 供 应 商 禁 止 使 用 弹 药 型 工 具 喷 射 枪 禁 止 使 用 未 装 有 吸 力 芯 片 的 木 工 机 器 只 有 由 承 办 方 指 定 现 场 操 作 服 务 供 应 商 负 责 提 供 的 起 重 机 叉 车 地 面 平 整 机 械 和 高 空 工 作 平 台 才 能 在 展 会 现 场 提 供 搭 建 和 展 品 组 装 拆 卸 任 何 其 它 运 输 公 司 或 参 展 商 的 机 力 均 不 能 进 入 展 览 场 地 作 业 承 办 方 不 对 因 指 定 运 输 操 作 服 务 供 应 商 的 行 为 所 引 起 的 风 险 负 责 5.4 油 漆 作 业 展 览 场 地 及 周 边 不 得 进 行 大 面 积 油 漆 作 业 ; 在 布 展 期 间 可 以 对 展 品 或 搭 建 作 业 进 行 小 面 积 修 补 性 质 的 油 漆 作 业, 且 必 须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及 对 周 边 人 员 和 环 境 的 保 护 措 施, 包 括 : 油 漆 工 作 处 于 下 风 向 及 通 风 处 进 行 ; 使 用 无 毒 油 漆 ; 展 览 场 地 范 围 内 及 油 漆 作 业 周 围 地 面 和 墙 必 须 提 前 覆 盖 干 燥 纸 张 或 塑 料 膜, 不 得 在 展 馆 及 周 边 冲 洗 油 漆 物 参 展 商 和 参 展 商 雇 员 及 参 展 商 指 定 的 第 三 方 搭 建 供 应 商 应 对 因 油 漆 作 业 而 产 生 的 任 何 损 害 负 责, 并 承 担 损 坏 及 污 染 部 分 的 修 复 费 用 5.5 玻 璃 展 位 设 计 尤 其 是 室 外 展 位 应 根 据 北 京 秋 冬 季 节 干 燥 多 风 的 天 气 特 点, 包 括 符 合 建 筑 结 构 荷 载 规 范 GB50009-2001 (2006 年 版 ) 第 7 项 风 荷 载 相 关 设 计 标 准, 以 及 玻 璃 幕 墙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JGJ102-2003 中 有 关 使 用 玻 璃 幕 墙 作 为 展 台 主 体 结 构 或 外 立 面 材 料 的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必 须 采 用 钢 化 玻 璃, 要 保 证 玻 璃 的 第 3 页 共 4 页

强 度 厚 度 ( 幕 墙 玻 璃 厚 度 不 小 于 8mm), 玻 璃 的 安 装 方 式 必 须 使 用 金 属 框 架 或 采 用 专 业 五 金 工 件 进 行 玻 璃 安 装, 框 架 及 五 金 件 与 玻 璃 材 料 之 间 要 使 用 弹 性 材 料 做 垫 层, 确 保 玻 璃 使 用 安 全 大 面 积 玻 璃 材 料 应 粘 贴 明 显 标 识, 以 防 伤 人 使 用 玻 璃 地 台, 则 结 构 支 撑 立 柱 墙 体 必 须 固 定 于 地 台 下 方, 不 得 直 接 在 光 滑 玻 璃 表 面 上 方 搭 建 展 台 结 构 5.6 切 割 及 明 火 作 业 切 割 焊 接 研 磨 等 高 危 险 作 业, 参 展 商 有 义 务 提 前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至 承 办 方, 并 在 得 到 书 面 许 可 后 严 格 遵 照 作 业 流 程 进 行 操 作 操 作 时 应 包 括 对 周 围 人 群 和 物 体 进 行 必 要 告 知 或 采 取 隔 离 保 护 措 施, 在 动 用 电 焊 等 作 业 现 场 时, 应 清 除 周 围 及 焊 渣 滴 落 区 的 可 燃 物, 并 派 专 人 监 督, 防 止 火 星 飞 溅 应 使 用 合 适 的 阻 燃 或 防 易 燃 物 质 进 行 密 封 处 理 保 护 禁 止 任 何 目 的 和 作 用 的 明 火 作 业 除 此 以 外, 参 展 商 须 对 展 位 内 配 备 足 够 和 性 能 合 格 的 灭 火 装 置, 并 得 到 消 防 部 门 的 认 可 5.7 高 空 作 业 必 须 采 用 符 合 安 全 要 求 的 合 格 登 高 工 具, 传 递 工 具 或 物 件 时 严 禁 用 抛 掷 的 方 式 凡 登 高 作 业 (2 米 以 上 作 业 ) 人 员 须 戴 好 安 全 帽 并 系 好 安 全 带, 以 及 采 取 其 它 必 要 安 全 措 施 以 防 高 空 物 体 坠 落 伤 人 5.8 电 气 作 业 参 展 商 须 根 据 自 身 合 理 需 求, 按 照 规 定 时 间 要 求 提 交 电 气 设 备 接 驳 使 用 申 请 文 件, 由 承 办 方 及 指 定 的 专 业 电 气 接 驳 服 务 供 应 商 进 行 审 核 参 展 商 不 得 在 展 位 内 擅 自 改 造 或 自 备 电 源 及 配 件 由 于 标 准 展 位 电 路 已 按 展 会 要 求 预 先 配 置, 任 何 未 经 许 可 的 私 接 电 路 或 电 路 变 动 均 将 造 成 较 大 的 安 全 隐 患, 一 经 发 现 即 作 断 电 处 理 由 此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参 展 商 自 行 承 担 参 展 商 不 得 在 未 得 到 承 办 方 许 可 下, 擅 自 使 用 或 借 用 或 获 得 其 他 展 位 的 电 源 承 办 方 及 其 指 定 的 服 务 商 有 权 经 由 一 个 展 位 为 其 相 邻 的 展 位 进 行 电 气 设 备 和 连 接 点 的 接 驳 安 装, 展 商 无 权 对 此 提 出 异 议, 电 气 设 备 尽 可 能 安 装 在 地 面 上 除 获 得 承 办 方 书 面 同 意, 不 得 在 展 位 内 使 用 发 电 机 电 气 设 备 的 安 装 及 规 程 参 见 展 商 手 册 现 场 电 气 接 驳 须 由 经 认 可 的 专 业 公 司, 在 展 会 现 场 可 行 规 定 和 符 合 当 前 技 术 情 况 下, 进 行 安 装 操 作 参 展 商 使 用 指 定 的 第 三 方 供 应 商 电 气 接 驳 须 提 前 向 承 办 方 提 交 资 质 和 专 业 人 员 ( 电 工 操 作 证 ) 资 质 现 场 使 用 的 传 导 元 件 及 缆 线 和 设 备 的 连 接 使 用 性 能 均 要 符 合 展 馆 使 用 规 定 及 条 件, 禁 止 参 展 商 使 用 未 经 许 可 使 用 的 机 器 和 设 备 或 违 规 超 额 负 载 使 用 禁 止 使 用 高 温 灯 具 和 霓 虹 灯 所 有 发 热 和 电 热 设 备 须 在 安 装 前 确 认 在 非 易 燃 耐 热 非 石 棉 材 质 支 柱 上, 必 须 与 其 他 易 燃 品 保 持 足 够 的 距 离 根 据 整 体 安 全 考 虑, 展 会 结 束 后 会 立 即 关 闭 动 力 电 源 5.9 排 水 作 业 现 场 使 用 接 驳 给 排 水 设 备 作 为 收 费 服 务, 根 据 指 定 收 费 标 准 ( 参 见 展 商 手 册 ) 由 展 馆 或 其 委 托 的 专 业 服 务 供 应 商 向 参 展 商 收 取 费 用 5.10 压 缩 空 气 现 场 压 缩 空 气 通 过 连 接 压 缩 站 来 提 供, 仅 可 供 应 到 室 内 展 位, 作 为 收 费 服 务, 详 情 请 参 考 展 商 手 册 5.11 空 箱 及 建 筑 物 品 处 置 存 放 参 展 商 禁 止 在 展 馆 内 或 展 位 内 存 放 任 何 空 箱, 空 箱 应 及 时 清 除 处 理 所 有 空 箱 将 由 承 办 方 指 定 的 物 流 服 务 供 应 商 进 行 统 一 集 中 存 放, 该 项 服 务 将 根 据 展 商 手 册 收 费 标 准 由 供 应 商 向 展 商 收 取 对 未 按 要 求 存 放 的 物 品 和 空 箱, 承 办 方 有 权 移 除 该 类 物 品, 并 由 参 展 商 承 担 此 行 为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和 风 险 6 展 示 活 动 规 定 6.1 展 位 区 域 规 定 承 办 方 在 室 内 外 展 览 场 地 的 每 个 展 位 边 角 上 标 明 记 号 和 展 位 号 同 时 对 界 线 进 行 必 要 的 明 示 标 柱 承 办 方 为 展 位 标 记 展 位 号, 未 经 事 先 许 可 不 得 移 去 参 展 商 必 须 确 保 展 位 位 于 租 用 区 域 内, 租 用 区 域 的 任 何 物 体 不 得 伸 出 至 非 租 用 区 ( 含 高 空 展 品 的 垂 直 投 影 位 置 支 撑 物 演 示 舞 台 等 ) 以 上 规 定 中 仅 限 塔 式 起 重 机 作 为 特 例 许 可, 承 办 方 可 以 依 据 事 实 情 况, 对 展 品 展 示 作 出 相 应 要 求 处 于 安 全 考 虑 回 转 塔 式 起 重 机 必 须 伸 入 某 区 域 展 位, 该 区 域 展 位 参 展 商 的 反 对 意 见 将 不 影 响 此 类 展 品 的 展 示 6.2 现 场 演 示 展 品 要 求 参 展 商 需 要 进 行 展 品 操 作 或 演 示 活 动, 须 根 据 展 商 手 册 规 定 提 前 向 承 办 方 提 交 申 请 参 展 商 如 需 在 展 位 内 作 展 品 操 作 示 范,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则 : 展 商 应 作 好 防 护 措 施, 确 保 观 众 及 其 他 展 商 的 安 全, 可 能 存 在 危 险 之 处 应 标 出 明 显 警 告 标 志 并 安 排 人 员 进 行 秩 序 维 护 运 行 的 机 器 必 须 与 观 众 保 持 相 对 安 全 距 离, 并 使 用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展 品 操 作 不 得 影 响 干 扰 观 众 及 其 他 展 商 的 活 动, 展 商 应 保 持 展 位 环 境 清 洁 任 何 不 适 于 展 位 操 作 的 展 品 以 及 违 反 承 办 方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和 限 制 的 演 示, 禁 止 在 展 位 内 演 示 演 示 过 程 中, 应 该 注 意 有 关 承 重 条 件 的 变 化 和 承 受 能 力, 在 展 品 进 行 垂 直 作 业 演 示 时, 承 重 参 数 应 降 低 为 原 有 数 据 的 50% 标 准 6.3 起 重 设 备 高 空 展 品 所 有 放 置 在 室 外 展 览 场 地 展 示 的 起 重 机 或 展 品 ( 垂 直 高 度 超 过 20 米 ), 须 提 前 向 承 办 方 运 营 负 责 人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承 办 方 将 基 于 安 全 考 虑 对 其 展 品 限 制 高 度 如 有 必 要, 承 办 方 有 权 约 束 或 禁 止 该 展 品 安 装 以 维 持 限 高 对 于 尺 寸 不 符 合 所 注 明 数 据 的 展 品, 承 办 方 有 权 邀 请 专 业 人 员 对 展 品 尺 寸 进 行 审 核 和 检 查 起 重 设 备 和 高 空 展 品 悬 挂 广 告 材 料 须 向 承 办 方 提 交 相 应 书 面 申 请 文 件, 并 在 得 到 书 面 许 可 后, 进 行 合 理 使 用, 参 展 商 应 根 据 北 京 秋 季 多 风 天 气, 对 起 重 设 备 和 高 空 展 品 方 向 进 行 合 理 安 排 6.4 广 告 宣 传 材 料 及 活 动 参 展 商 的 公 司 品 牌 商 标 及 展 品 标 签 等 广 告 宣 传 材 料 和 媒 介 均 需 符 合 展 览 要 求 和 规 定 展 位 活 动 过 程 中, 声 音 和 产 生 的 其 它 视 觉 效 应 以 及 其 它 散 发 物 不 得 对 其 他 参 展 商 观 众 造 成 影 响, 出 于 安 全 考 虑, 参 展 商 展 位 活 动 应 控 制 在 合 理 时 间 和 范 围 内, 防 止 观 众 聚 集 造 成 的 过 道 拥 挤 参 展 商 不 得 在 展 位 外 分 发 印 刷 品 或 使 用 广 告 材 料 承 办 方 有 权 清 除 违 反 规 定 的 广 告 宣 传 材 料 6.5 影 像 视 听 设 备 参 展 商 在 展 会 期 间 的 电 视 影 像 音 响 设 备 的 播 放 内 容 不 得 侵 犯 其 他 展 商 利 益, 播 出 音 量 根 据 展 会 现 场 声 音 管 理 统 一 规 定 承 办 方 有 权 指 定 第 三 方 专 业 公 司 录 制 展 览 现 场 的 公 开 材 料, 并 有 权 在 广 告 宣 传 或 者 一 般 的 媒 体 出 版 物 上 使 用 6.6 通 讯 服 务 展 场 内 的 无 线 及 有 线 通 讯 服 务 由 展 场 或 其 指 定 的 服 务 供 应 商 提 供, 参 展 商 须 提 前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相 关 内 容 见 展 商 手 册 6.7 餐 饮 供 应 鲜 花 供 应 商 务 服 务 展 馆 内 有 指 定 的 餐 饮 服 务 商 绿 植 租 赁 以 及 商 务 中 心 展 馆 禁 止 外 来 盒 饭 进 场, 对 于 展 位 内 自 建 厨 房 提 供 餐 饮 服 务 需 获 得 承 办 方 的 许 可, 相 关 内 容 见 展 商 手 册 7 展 场 交 通 7.1 交 通 规 定 布 撤 展 期 间 车 辆 在 获 得 对 应 许 可 后, 才 可 以 进 入 展 览 会 场 地, 并 且 按 照 规 定 路 线 和 区 域 进 行 行 驶 和 停 放, 自 担 风 险, 车 辆 应 礼 让 行 人 展 览 期 间, 原 则 上 禁 止 车 辆 在 展 览 场 地 停 放 或 行 驶 所 有 车 辆 须 遵 守 展 场 内 及 周 边 的 交 通 流 向 管 理 和 疏 导, 场 地 内 的 车 速 严 格 控 制 在 每 小 时 5 公 里 以 内 7.2 展 品 及 运 输 车 辆 展 品 及 运 输 车 辆 在 得 到 承 办 方 展 场 或 其 指 定 服 务 供 应 商 授 权 后, 方 可 进 入 指 定 区 域 进 行 装 卸, 在 场 地 内 行 驶 过 程 中, 必 须 注 意 规 定 的 展 场 地 面 承 载 能 力, 注 意 躲 避 地 面 电 缆 沟 盖 板, 如 需 要 在 电 缆 沟 上 方 通 过 时 应 垂 直 电 缆 沟 方 向 缓 慢 通 过, 不 得 对 沟 盖 板 造 成 损 坏 注 意 展 厅 对 应 货 门 的 尺 寸, 在 装 卸 过 程 中, 车 辆 引 擎 需 要 关 闭, 司 机 不 可 离 开 车 辆,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应 将 有 效 联 系 方 式 放 置 在 车 辆 明 显 位 置 上, 车 辆 不 得 长 时 间 停 留 在 展 场 内 7.3 临 时 管 制 承 办 方 拥 有 对 场 地 内 和 周 边 交 通 进 行 管 理 的 权 利, 以 确 保 在 布 展 撤 展 以 及 活 动 期 间 交 通 流 动 的 畅 通 无 阻, 参 会 的 任 何 人 都 有 义 务 遵 守 预 先 和 临 时 的 交 通 管 制 措 施 第 4 页 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