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于 发 布 上 海 大 学 公 开 招 聘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校 部 各 单 位 各 校 区 各 学 院 : 根 据 上 海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上 海 市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人 员 暂 行 办 法 ( 沪 人 社 专 发 [2009]45 号 ) 关 于 规 范 本 市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核 准 备 案 程 序 的 通 知 ( 沪 人 社 专 [2010]738 号 ) 的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人 事 领 导 小 组 会 议 相 关 要 求,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我 校 公 开 招 聘 工 作, 深 入 推 进 招 聘 工 作 的 制 度 化 程 序 化 和 规 范 化, 提 高 我 校 教 师 队 伍 整 体 素 质,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一 总 则 第 一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所 称 的 公 开 招 聘 是 指 学 校 在 编 制 限 额 内 出 现 岗 位 空 缺 时, 根 据 招 聘 岗 位 的 任 职 条 件 及 要 求, 采 取 考 试 或 考 核 的 方 法, 面 向 社 会 的 选 人 用 人 行 为 第 二 条 我 校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工 勤 人 员 的 公 开 招 聘 适 用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三 条 公 开 招 聘 应 贯 彻 公 开 公 平 竞 争 择 优 的 原 则, 按 照 德 才 兼 备 的 用 人 标 准 和 岗 位 所 需 的 专 业 技 能 任 职 资 格 等 条 件 择 优 聘 用 第 四 条 除 下 列 人 员 外, 学 校 新 进 人 员 都 要 实 行 公 开 招 聘 : ( 一 ) 国 家 政 策 性 安 置 的 ; ( 二 ) 按 干 部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由 上 级 任 用 的 ; ( 三 ) 涉 密 岗 位 的 ; ( 四 ) 确 需 使 用 其 他 方 法 选 聘 任 用, 并 经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同 意 的 第 五 条 公 开 招 聘 应 坚 持 学 校 宏 观 管 理 与 学 院 ( 部 门 ) 承 担 队 伍 建 设 责 任 相 结 合, 统 一 规 范 分 类 指 导 分 级 管 理 二 招 聘 范 围 条 件 及 程 序
第 六 条 学 校 各 部 门 面 向 社 会 公 开 招 聘, 凡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均 可 报 名 应 聘 : ( 一 )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和 法 律 ; ( 二 ) 具 有 良 好 的 品 行 ; ( 三 ) 除 个 别 体 育 艺 术 类 ( 国 内 无 博 士 点 等 ) 学 科 以 外, 新 进 专 业 教 师 须 有 博 士 学 位 ( 四 ) 适 应 岗 位 要 求 的 身 体 条 件 和 心 理 条 件 ; ( 五 ) 岗 位 所 需 要 的 其 他 条 件 第 七 条 对 于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学 院 ( 系 ) 根 据 系 一 级 学 科 规 划 和 师 资 队 伍 规 划 针 对 具 体 研 究 方 向 确 定 招 聘 领 域, 设 定 专 业 招 聘 条 件 ( 如 有 博 士 后 工 作 经 历, 或 者 有 出 国 学 习 进 修 或 工 作 经 历, 或 者 有 企 业 实 际 工 作 经 验 等 ) 对 符 合 系 一 级 学 科 规 划 和 师 资 队 伍 规 划 的 人 员, 由 人 事 处 审 批 ; 对 不 符 合 规 划 的 人 员, 由 校 人 事 领 导 小 组 审 批 第 八 条 招 聘 程 序 : ( 一 ) 制 定 招 聘 计 划 ; ( 二 ) 发 布 招 聘 公 告 ; ( 三 ) 受 理 应 聘 人 的 申 请, 对 资 格 条 件 进 行 审 查 ; ( 四 ) 考 试 或 考 核 ; ( 五 ) 身 体 检 查 心 理 测 验 ; ( 六 ) 考 察 ; ( 七 ) 根 据 考 试 或 考 核 体 检 心 理 测 验 考 察 结 果, 确 定 拟 聘 人 员 ; ( 八 ) 提 交 校 人 事 处 审 批 ; ( 九 ) 公 示 招 聘 结 果 ; ( 十 )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办 理 聘 用 手 续 三 招 聘 计 划 信 息 发 布 与 资 格 审 查
第 九 条 院 系 要 明 确 系 一 级 学 科 发 展 规 划, 特 别 是 十 二 五 期 间 拟 重 点 发 展 或 建 设 的 研 究 领 域 或 研 究 方 向, 确 定 该 研 究 领 域 或 研 究 方 向 ( 特 别 是 可 能 的 突 破 口 ) 的 师 资 队 伍 规 模 结 构 及 需 求, 在 明 确 师 资 队 伍 需 求 以 后, 如 有 空 缺 岗 位, 可 以 向 学 校 人 事 处 提 出 招 聘 计 划 ( 主 要 包 括 招 聘 领 域 或 方 向 招 聘 条 件 招 聘 人 员 层 次 及 来 源 招 聘 渠 道 等 ), 年 度 招 聘 计 划 须 于 前 一 年 的 11 月 底 前 上 报, 当 年 6 月 可 再 报 一 次 补 充 招 聘 计 划 招 聘 计 划 不 符 合 系 一 级 学 科 规 划 和 师 资 队 伍 规 划 的, 必 须 有 专 题 报 告 说 明 情 况, 由 校 人 事 领 导 小 组 审 批 第 十 条 院 系 ( 部 门 ) 的 招 聘 计 划 经 学 校 批 准, 报 市 教 委 核 准, 报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备 案 第 十 一 条 院 系 ( 部 门 ) 撰 写 招 聘 广 告 时 应 写 明 : ( 一 ) 院 系 ( 部 门 ) 简 介 ; ( 二 ) 招 聘 岗 位 招 聘 职 数 及 待 遇 ; ( 三 ) 应 聘 条 件 ; ( 四 ) 报 名 时 间 地 点 方 法 及 报 名 材 料 ; ( 五 ) 考 试 或 考 核 的 时 间 ( 时 限 ) 方 法 内 容 范 围 ; ( 六 )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事 项 具 体 广 告 的 撰 写, 除 了 满 足 学 校 上 述 基 本 要 求 外, 还 要 结 合 具 体 媒 体 的 招 聘 广 告 板 式 要 求 第 十 二 条 招 聘 广 告 要 在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网 站 (21 世 纪 人 才 网 ) 我 校 人 才 招 聘 网 (http://hreva.shu.edu.cn:8088/) 上 发 布 第 十 三 条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 主 要 指 教 师 和 科 研 岗 位 ) 的 招 聘 广 告 还 须 在 学 校 认 可 的 在 本 专 业 有 影 响 的 国 内 外 专 业 杂 志 专 业 网 站 等 媒 体 或 专 业 会 议 上 发 布
第 十 四 条 学 校 认 可 的 专 业 学 术 媒 体 由 人 事 处 与 各 院 ( 系 ) 明 确 一 般 根 据 招 聘 对 象 的 层 次 和 需 求 的 迫 切 性, 有 针 对 性 地 选 择 学 术 媒 体 的 级 别, 并 确 定 发 布 的 频 率 第 十 五 条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应 聘 者 的 学 科 背 景 应 该 与 学 院 ( 系 ) 的 学 科 方 向 紧 密 结 合 第 十 六 条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应 聘 者 应 具 有 从 事 科 研 的 基 础 与 潜 能, 如 拟 录 用 为 教 师, 还 需 具 备 作 为 教 师 的 基 本 条 件 第 十 七 条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外 省 市 调 入 人 员, 年 龄 一 般 不 超 过 50 周 岁 第 十 八 条 各 学 院 ( 部 门 ) 要 综 合 考 虑 师 资 队 伍 的 结 构 比 例, 如 年 龄 结 构 学 历 结 构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所 占 比 例 职 称 结 构 学 缘 结 构 等 本 校 博 士 毕 业 生 留 校 工 作 还 需 具 备 如 下 条 件 之 一 :1 所 在 学 科 点 与 国 外 一 流 高 校 有 合 作 关 系, 本 人 有 在 合 作 单 位 进 修 交 流 与 互 访 经 历 或 者 有 出 国 进 修 的 计 划, 出 国 进 修 计 划 由 人 事 处 监 督 完 成, 未 完 成 计 划 的 单 位 此 后 不 能 再 录 用 本 校 博 士 毕 业 生 ;2 有 企 业 实 际 工 作 经 验 ; 3 特 别 优 秀 ( 如 获 校 长 奖 学 金 等 ) 第 十 九 条 应 聘 人 员 按 报 名 要 求 提 交 的 材 料 应 当 真 实 准 确 四 考 试 考 核 第 二 十 条 学 校 公 开 招 聘 采 取 考 试 或 考 核 的 办 法, 考 试 科 目 或 考 核 内 容 根 据 学 科 专 业 及 岗 位 特 点 设 置 第 二 十 一 条 考 试 主 要 采 取 笔 试 和 面 试 相 结 合 的 形 式 进 行, 其 中 笔 试 成 绩 占 考 试 总 成 绩 比 例 应 不 低 于 40% 按 照 笔 试 成 绩 由 高 到 低 的 排 序 原 则, 以 不 低 于 1:2 的 比 例 确 定 面 试 人 选 第 二 十 二 条 面 试 主 要 测 试 岗 位 专 业 知 识 业 务 能 力 综 合 素 质 和 心 理 健 康 情 况 考 官 由 5 至 7 人 组 成 面 试 根 据 岗 位 实 际 需 要, 可 采 取 答 辩 结 构 化 面 试 情 景 模 拟 实 际 操 作 等 多 种 方 式 进 行
第 二 十 三 条 采 取 考 核 办 法 公 开 招 聘 的 岗 位, 由 学 院 ( 部 门 ) 直 接 对 应 聘 者 的 工 作 业 绩 业 务 能 力 和 综 合 素 质 等 方 面 进 行 全 面 考 核 第 二 十 四 条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招 聘 由 学 院 ( 部 门 ) 采 取 考 试 或 考 核 的 办 法, 有 条 件 的 学 院 ( 部 门 ) 可 成 立 教 授 委 员 会, 专 门 负 责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人 员 招 聘 工 作 的 具 体 实 施 第 二 十 五 条 公 开 招 聘 教 师 岗 位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院 系 还 要 组 织 试 讲, 以 考 查 应 聘 者 的 语 言 组 织 能 力 表 达 能 力 普 通 话 水 平 仪 表 仪 态 等 教 育 教 学 基 本 功 情 况 第 二 十 六 条 公 开 招 聘 普 通 管 理 岗 位 和 学 生 辅 导 员 岗 位 人 员, 采 取 考 试 的 方 式 进 行, 一 般 每 年 两 次, 分 别 在 三 月 和 十 一 月 进 行, 其 中 笔 试 为 学 校 统 一 组 织 的 公 共 科 目 考 试 第 二 十 七 条 公 开 招 聘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人 员, 采 取 考 核 和 面 试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主 要 测 试 与 岗 位 相 适 应 的 技 能 和 操 作 水 平 五 体 检 与 考 察 第 二 十 八 条 对 通 过 考 试 或 考 核 的 人 员, 到 学 校 校 医 院 进 行 体 检 教 师 岗 位 需 要 办 理 教 师 资 格 证 的 人 员, 到 上 海 市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办 公 室 指 定 医 院 体 检 应 聘 者 不 仅 应 身 体 健 康, 还 需 心 理 健 康 对 心 理 素 质 的 考 察, 可 根 据 应 聘 者 的 表 现 经 历 ( 如 是 否 做 过 学 生 干 部 等 ) 进 行 院 系 ( 部 门 ) 不 能 确 认 其 心 理 健 康 者, 对 一 般 应 聘 者 可 选 择 放 弃, 对 急 需 人 才 提 交 学 校 并 组 织 专 家 对 其 进 行 专 门 的 心 理 测 试 第 二 十 九 条 考 察 由 院 系 ( 部 门 ) 组 织 实 施, 考 察 应 做 到 全 面 客 观 公 正 主 要 考 察 应 聘 人 员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遵 纪 守 法 情 况 道 德 品 质 和 诚 信 记 录, 对 应 聘 人 的 应 聘 资 格 进 行 复 审 六 聘 用
第 三 十 条 学 院 ( 部 门 ) 将 通 过 面 试 的 应 聘 者 材 料 ( 上 海 大 学 新 进 人 员 审 批 表 个 人 简 历 等 ) 报 学 校 人 事 处 审 核 行 政 管 理 岗 位 学 生 辅 导 员 岗 位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招 聘 新 进 人 员 须 同 时 上 报 招 聘 选 拔 比 率 ( 选 拔 人 数 / 面 试 人 数 / 笔 试 人 数 / 应 聘 人 数 ) 根 据 考 试 或 考 核 体 检 和 考 察 结 果, 经 学 校 人 事 领 导 小 组 会 议 审 议, 择 优 确 定 拟 聘 用 人 员 名 单 第 三 十 一 条 我 校 确 定 的 拟 录 用 名 单 在 校 园 网 及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网 站 (21 世 纪 人 才 网 ) 上 公 示, 公 示 期 7 天 公 示 有 异 议 影 响 聘 用 的, 根 据 查 实 的 内 容 结 果 确 定 是 否 聘 用 第 三 十 二 条 经 公 示 确 定 的 拟 聘 人 员, 按 照 干 部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的 规 定 报 批 或 备 案, 之 后, 学 校 与 其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办 理 正 式 聘 用 手 续 七 回 避 监 督 与 违 纪 处 理 第 三 十 三 条 学 校 公 开 招 聘 工 作 适 用 回 避 制 度 凡 与 学 校 及 聘 用 部 门 负 责 人 员 有 夫 妻 关 系 直 系 血 亲 三 代 以 内 旁 系 血 亲 或 者 近 姻 亲 关 系 的 应 聘 人 员, 不 得 应 聘 学 校 或 部 门 负 责 人 的 秘 书 或 者 人 事 财 务 纪 检 监 察 岗 位, 以 及 有 直 接 上 下 级 领 导 关 系 的 岗 位 聘 用 单 位 负 责 人 员 和 招 聘 工 作 人 员 在 办 理 聘 用 事 项 时, 涉 及 与 本 人 有 上 述 亲 属 关 系 或 者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招 聘 公 正 的, 也 应 当 回 避 第 三 十 四 条 招 聘 工 作 要 做 到 信 息 公 开 过 程 公 开 结 果 公 开, 接 受 师 生 员 工 及 各 有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第 三 十 五 条 对 违 反 公 开 招 聘 纪 律 的 应 聘 人 员, 视 情 节 轻 重 取 消 考 试 或 聘 用 资 格 ; 对 违 反 本 实 施 细 则 的 受 聘 人 员, 一 经 查 实,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予 以 清 退 对 违 反 公 开 招 聘 纪 律 的 工 作 人 员, 学 校 将 按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给 予 处 分 八 附 则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未 涉 及 的 相 关 问 题, 按 国 家 和 上 海 市 的 相 关 要 求 执 行 第 三 十 七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自 二 一 一 年 五 月 一 日 起 执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