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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的 和 范 围 1.1 目 的 本 手 册 旨 在 证 实 我 院 具 备 稳 定 地 提 供 满 足 顾 客 和 适 用 法 定 要 求 勘 察 产 品 的 能 力, 并 通 过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的 有 效 运 行 及 持 续 改 进 的 过 程, 达 到 增 进 顾 客 满 意 的 目 的 1.2 适 用 范 围 1.2.1 本 手 册 是 阐 述 质 量 方 针 描 述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的 纲 领 性 文 件, 适 用 于 我 院 所 有 勘 察 ( 含 工 程 勘 察 工 程 工 程 咨 询 施 工 监 理 等 ) 过 程 1.2.2 根 据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要 求 (GB/T19001-2008) 4.2.2 a) 的 规 定, 在 不 影 响 提 供 满 足 顾 客 和 适 用 法 定 要 求 产 品 的 能 力 和 责 任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我 院 对 标 准 第 7 章 部 分 条 款 的 要 求 进 行 删 减, 有 关 删 减 的 细 节 及 合 理 性 如 下 : 1.2.2.1 工 程 工 程 咨 询 过 程 1) 删 减 7.5.2 条 款 : 工 程 工 程 咨 询 过 程 的 输 出 均 能 通 过 后 续 监 视 和 测 量 加 以 验 证, 故 删 减 该 条 款 ; 2) 删 减 7.6 条 款 : 工 程 及 工 程 咨 询 过 程 不 使 用 监 视 和 测 量 备, 故 删 减 该 条 款 1.2.2.2 工 程 勘 察 工 程 监 理 过 程 1) 删 减 7.3 条 款 : 工 程 勘 察 及 工 程 监 理 过 程 不 涉 及 和 开 发, 对 和 开 发 方 面 的 质 量 不 负 有 责 任, 故 删 减 该 条 款 ; 2) 删 减 7.5.2 条 款 : 工 程 勘 察 过 程 的 输 出 成 果 工 程 监 理 服 务 提 供 的 过 程 均 能 通 过 后 续 活 动 加 以 验 证, 故 删 减 该 条 款 1.3 其 他 本 手 册 亦 适 用 于 向 顾 客 介 绍 我 院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和 外 部 对 我 院 的 审 核 2 引 用 标 准 1)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基 础 和 术 语 (GB/T19000-2008); 2)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要 求 (GB/T19001-2008) - 1 -

3 术 语 和 定 义 3.1 术 语 和 定 义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采 用 的 主 要 术 语 和 定 义 : -) 质 量 方 针 : 由 院 长 正 式 发 布 的 我 院 总 的 质 量 宗 旨 和 方 向 ; -) 质 量 目 标 : 在 质 量 方 面 所 追 求 的 目 的 ; -) 产 品 : 过 程 的 结 果, 泛 指 勘 察 咨 询 项 目 的 成 品 及 半 成 品 文 件 ; -) 过 程 : 一 组 将 输 入 转 化 为 输 出 的 相 互 关 联 或 相 互 作 用 的 活 动 ; -) 程 序 : 为 进 行 某 项 活 动 或 过 程 所 决 定 的 途 径 ; -) 顾 客 : 接 受 勘 察 产 品 的 组 织 ( 单 位 ) 或 个 人 ; -) 顾 客 满 意 : 顾 客 对 其 要 求 已 被 满 足 程 度 的 感 受 ; -) 勘 察 : 泛 指 工 程 勘 察 工 程 工 程 咨 询 工 程 监 理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等 过 程 ; -) 工 程 勘 察 : 包 括 岩 土 工 程 勘 察 工 程 测 量 业 调 查 等, 指 为 提 供 工 程 建 所 需 地 质 资 料 测 量 数 据 和 其 他 基 础 资 料, 对 项 目 所 涉 及 场 地 开 展 的 调 查 测 量 勘 察 等 活 动, 编 制 并 提 供 勘 察 文 件 的 过 程 ; -) 工 程 : 包 括 工 程 工 程 咨 询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旅 游 规 划 等, 指 根 据 建 工 程 要 求, 对 工 程 建 所 需 的 技 术 经 济 资 源 环 境 等 条 件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论 证, 编 制 并 提 供 工 程 ( 或 咨 询 ) 文 件 的 过 程 ; -) 工 程 监 理 : 包 括 控 制 工 程 建 的 投 资 工 期 质 量 ; 进 行 安 全 合 同 管 理 ; 协 调 有 关 单 位 之 间 的 工 作 关 系 指 受 建 单 位 委 托, 依 据 已 批 准 的 建 文 件 有 关 法 规 和 监 理 合 同, 代 替 建 单 位 对 工 程 建 实 施 监 控 的 专 业 化 服 务 活 动 ; -) 后 期 服 务 : 包 括 提 供 专 项 咨 询 服 务, 必 要 的 交 底, 现 场 变 更, 验 桩 验 槽 验 收, 参 加 后 续 建 方 案 的 研 讨 参 加 项 目 试 运 行 和 顾 客 回 访 等 活 动 ; -) 经 营 单 位 : 我 院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基 本 经 营 单 位, 包 括 各 所 站 公 司 等 ; -) 职 能 部 门 : 我 院 对 各 经 营 单 位 具 有 划 组 织 指 挥 权 力 和 责 任 的 管 理 部 门 ; -) 重 点 项 目 : 资 质 范 围 内 可 从 事 最 大 建 规 模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下 达 项 目 影 响 特 别 重 大 及 经 我 院 职 能 部 门 确 认 需 进 行 重 点 控 制 的 项 目 - 2 -

3.2 用 词 说 明 1) 表 示 很 严 格, 非 这 样 做 不 可 的 用 词 : 正 面 词 用 必 须 ; 反 面 词 用 严 禁 ; 2) 表 示 严 格,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均 应 这 样 做 的 用 词 : 正 面 词 用 应 ; 反 面 词 用 不 应 或 不 得 ; 3) 表 示 在 条 件 许 可 时 首 先 应 这 样 做 的 用 词 : 正 面 词 用 宜 或 可, 反 面 词 用 不 宜 ; 4) 部 分 简 化 用 语 : -) 法 定 要 求 :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程 规 范 要 求 ; -) 项 目 负 责 人 : 勘 察 项 目 总 负 责 人 ( 包 括 院 级 项 目 总 负 责 人 ); -) 总 工 : 总 工 程 师 ; -)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标 准 :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基 础 和 术 语 (GB/T19000-2008)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要 求 (GB/T19001-2008) - 3 -

4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4.1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运 行 的 总 原 则 1) 采 用 过 程 方 法, 系 统 识 别 我 院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运 行 所 需 的 过 程 及 其 适 用 范 围, 明 确 管 理 职 责 资 源 管 理 产 品 实 现 和 持 续 改 进 四 个 过 程 ; 2) 确 定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运 行 过 程 的 顺 序 和 相 互 作 用 ; 3) 确 定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受 控 并 有 效 运 行 的 方 法 ; 4) 提 供 必 要 的 资 源 和 信 息 以 支 持 质 量 管 理 过 程 的 运 行 ; 5) 检 查 和 分 析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运 行 过 程, 并 进 行 自 我 评 价 ; 6)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持 续 改 进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运 行 过 程 ; 7) 对 影 响 勘 察 质 量 的 外 包 过 程 实 施 控 制 ; 8) 按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标 准 要 求 管 理 以 上 过 程 4.2 文 件 要 求 4.2.1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我 院 建 立 了 文 件 化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包 括 3 个 层 次 : 1) A 层 次 文 件, 质 量 手 册 ( 包 括 质 量 方 针 质 量 目 标 ) 及 其 批 准 文 件, 作 用 是 向 院 内 外 提 供 关 于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的 一 致 信 息 质 量 手 册 由 技 术 质 量 部 负 责 组 织 编 制, 管 理 者 代 表 审 核, 院 长 批 准 发 布, 质 量 手 册 发 放 到 全 体 职 工 使 用 2) B 层 次 文 件, 即 为 确 保 过 程 和 要 素 有 效 策 划 运 作 和 控 制 所 需 的 程 序 文 件 程 序 文 件 由 技 术 质 量 部 组 织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编 写, 管 理 者 代 表 审 核, 院 长 批 准 发 布, 发 放 到 相 关 部 门 及 经 营 单 位 职 工 使 用 3) C 层 次 文 件, 相 关 的 作 业 文 件 记 录 表 格 等 由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编 写, 技 术 质 量 部 审 核, 管 理 者 代 表 批 准 发 布, 发 放 到 相 关 部 门 及 经 营 单 位 使 用 为 便 于 使 用, 上 述 文 件 的 电 子 版 均 在 院 局 域 网 发 布 4.2.2 质 量 手 册 质 量 手 册 是 依 据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标 准 编 制 的, 手 册 全 面 系 统 地 规 定 了 我 院 质 量 活 动 的 程 序 及 其 要 求, 包 括 体 系 覆 盖 范 围 管 理 职 责 资 源 的 配 备 和 管 理 勘 察 过 程 和 相 互 作 用 的 表 述, 以 及 测 量 分 析 和 改 进 的 措 施 质 量 手 册 对 程 序 文 件 加 以 引 用, 规 定 了 程 序 文 件 及 相 关 文 件 的 关 系 和 接 口, 使 之 构 成 一 个 有 机 整 体, 是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的 纲 领 性 文 件 - 4 -

当 我 院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时 或 院 长 认 为 需 要 时, 可 对 质 量 手 册 进 行 修 订 或 换 版 新 版 本 文 件 发 放 时, 需 将 旧 版 本 作 废 收 回 4.2.3 文 件 控 制 我 院 编 制 并 实 施 文 件 及 记 录 控 制 程 序, 对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勘 察 文 件 外 来 文 件 及 软 件 加 以 控 制, 以 确 保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运 行 的 有 效 性 1) 技 术 质 量 部 负 责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及 规 程 规 范 标 准 等 科 技 图 书 的 归 口 管 理, 适 时 发 布 有 效 版 本 清 单, 并 进 行 动 态 管 理 ; 2) 各 职 能 部 门 经 营 单 位 根 据 具 体 分 工 负 责 相 关 文 件 的 归 口 管 理 4.2.3.1 文 件 的 批 准 发 布 所 有 文 件 发 布 前 均 应 由 编 写 部 门 ( 或 单 位 ) 负 责 人 或 主 管 院 领 导 批 准, 并 按 相 关 文 件 要 求 进 行 控 制, 包 括 文 件 的 编 制 审 批 发 放 使 用 标 识 归 档 和 保 存 4.2.3.2 文 件 更 改 文 件 的 更 改 要 确 保 更 改 后 的 修 订 状 态 得 到 有 效 识 别 以 防 止 误 用, 标 识 种 类 包 括 文 件 版 本 号 编 号 类 别 涉 及 专 业 修 改 码 修 改 日 期 等 1) 勘 察 文 件 的 更 改 按 相 关 的 程 序 文 件 及 作 业 文 件 要 求 进 行 控 制 ; 2) 其 他 文 件 的 更 改 按 文 件 及 记 录 控 制 程 序 及 相 关 作 业 文 件 有 关 要 求 进 行 控 制 4.2.3.3 外 来 文 件 的 分 发 及 控 制 1) 国 家 行 业 地 方 标 准 及 规 范, 标 准 图 通 用 图, 科 技 图 书 的 购 置 由 使 用 部 门 提 出 需 求, 技 术 质 量 部 确 定 订 购 数 量 予 以 购 置 并 控 制 分 发 ( 或 借 阅 ); 2) 与 勘 察 有 关 的 外 来 技 术 文 件 按 相 应 的 程 序 文 件 要 求 进 行 控 制 4.2.3.4 作 废 文 件 的 控 制 文 件 作 废 销 毁 应 经 过 有 关 责 任 部 门 及 主 管 领 导 的 鉴 定 审 批, 如 确 需 保 存 须 加 盖 作 废 印 章 以 防 误 用 4.2.4 记 录 控 制 为 证 实 各 项 质 量 活 动 符 合 相 关 要 求, 应 按 文 件 及 记 录 控 制 程 序 的 相 关 要 求 对 记 录 的 标 识 检 索 保 存 和 处 置 进 行 控 制 记 录 应 保 持 清 晰 易 于 识 别 和 查 阅, 以 提 供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有 效 运 行 的 证 据 - 5 -

5 管 理 职 责 5.1 管 理 承 诺 院 长 郑 重 承 诺 : 我 院 按 有 关 标 准 建 立 实 施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持 续 改 进 其 有 效 性 以 满 足 顾 客 和 适 用 的 法 定 要 求, 并 将 不 断 提 升 顾 客 的 满 意 程 度 作 为 追 求 目 标 5.2 以 顾 客 为 关 注 焦 点 为 识 别 了 解 顾 客 的 要 求 和 期 望, 我 院 制 定 并 实 施 与 顾 客 有 关 的 过 程 控 制 程 序 数 据 分 析 控 制 程 序 等 文 件, 将 顾 客 要 求 转 化 为 勘 察 过 程 的 特 性 或 规 范 要 求, 通 过 提 升 产 品 质 量 和 服 务 水 平 不 断 增 强 顾 客 的 满 意 程 度 5.3 质 量 方 针 我 院 质 量 方 针 为 : 精 诚 信 服 务 持 续 改 进 创 一 流 产 品 1) 质 量 方 针 是 以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为 依 据, 以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为 核 建 立 的, 通 过 明 确 职 责 规 范 行 为 达 到 树 立 良 好 企 业 形 象 提 升 整 体 管 理 水 平 的 目 的, 其 内 涵 符 合 我 院 勘 察 服 务 宗 旨, 是 制 定 和 评 审 质 量 目 标 的 框 架 ; 2) 质 量 方 针 体 现 了 我 院 的 企 业 精 神, 阐 明 了 质 量 宗 旨 和 质 量 方 向, 表 明 了 全 体 职 工 对 顾 客 的 承 诺 ; 3) 院 长 负 责 组 织 质 量 方 针 的 沟 通 和 理 解, 主 要 途 径 有 质 量 方 针 的 发 布 和 宣 贯 通 过 管 理 评 审 对 质 量 方 针 进 行 评 价 等 ; 4) 院 长 组 织 对 质 量 方 针 的 持 续 适 宜 性 进 行 评 审, 必 要 时 予 以 修 订, 以 适 应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5.4 策 划 5.4.1 质 量 目 标 为 贯 彻 质 量 方 针, 实 现 满 足 顾 客 要 求 增 强 顾 客 满 意 的 目 的, 我 院 编 制 并 实 施 质 量 目 标 制 定 与 评 价 程 序 管 理 者 代 表 组 织 制 定 院 质 量 目 标, 院 长 负 责 批 准 并 确 保 其 在 相 关 职 能 和 层 次 上 得 到 展 开, 必 要 情 况 下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院 质 量 目 标 做 适 宜 性 调 整 各 部 门 ( 单 位 ) 根 据 院 质 量 目 标 建 立 本 部 门 ( 单 位 ) 的 质 量 目 标, 项 目 质 量 目 标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负 责 制 定 并 落 实 5.4.2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策 划 院 长 对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的 策 划 负 责, 并 确 保 : - 6 -

1) 对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进 行 策 划, 建 立 文 件 化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并 持 续 改 进 ; 对 质 量 控 制 过 程 进 行 策 划, 实 现 院 质 量 方 针 和 质 量 目 标 ; 2) 当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发 生 变 更 时, 如 机 构 及 职 能 调 整 质 量 方 针 质 量 目 标 的 更 改 等, 院 长 负 责 对 这 种 变 更 进 行 策 划 和 有 效 控 制, 以 保 持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的 完 整 性, 包 括 必 要 的 文 件 修 改 配 套 规 章 制 度 的 建 立 及 落 实 等 5.5 职 责 权 限 与 沟 通 5.5.1 职 责 和 权 限 为 贯 彻 质 量 方 针 和 实 现 质 量 目 标, 我 院 编 制 了 主 要 岗 位 职 责 权 限 规 定, 对 相 关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职 责 权 限 予 以 规 定 全 院 职 工 应 认 真 执 行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并 通 过 有 效 沟 通 促 进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的 有 效 实 施 5.5.1.1 各 职 能 部 门 的 主 要 质 量 职 责 和 权 限 1) 技 术 质 量 部 主 管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运 行 文 件 及 记 录 控 制 内 审 过 程 检 查 数 据 分 析 纠 正 和 预 防 措 施 ; 协 管 管 理 职 责 与 顾 客 有 关 的 过 程 采 购 ( 分 包 ) 勘 察 专 业 校 审 产 品 防 护 标 识 和 可 追 溯 性 不 合 格 品 控 制 ; 相 关 职 责 为 资 源 管 理 -) 负 责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的 编 制 更 改 发 布 及 日 常 管 理 ; -) 负 责 组 织 质 量 培 训 及 过 程 检 查 ; -) 具 体 组 织 并 参 与 管 理 评 审 内 审 工 作 ; -) 负 责 全 院 技 术 质 量 管 理 技 术 改 进 及 评 创 优 工 作, 组 织 内 外 部 技 术 沟 通 ; -) 负 责 图 书 标 准 规 范 类 文 件 的 管 理 ; -) 负 责 对 图 文 制 作 的 管 理 工 作 ( 图 文 制 作 负 责 勘 察 成 品 文 件 的 出 版 包 装 工 作 并 对 出 版 质 量 负 责 ) 2) 生 产 经 营 部 主 管 基 础 施 与 顾 客 有 关 的 过 程 ; 协 管 管 理 职 责 项 目 策 划 文 件 及 记 录 控 制 过 程 检 查 采 购 ( 分 包 ) 测 量 备 标 识 和 可 追 溯 性 数 据 分 析 纠 正 和 预 防 措 施 ; 相 关 职 责 为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运 行 勘 察 内 审 产 品 监 视 和 测 量 -) 负 责 全 院 勘 察 合 同 管 理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 -) 负 责 全 院 勘 察 资 质 管 理 备 管 理 ; -) 负 责 组 织 本 部 门 职 工 业 务 培 训, 加 强 内 部 沟 通, 落 实 质 量 目 标 ; - 7 -

-) 负 责 对 网 络 的 管 理 ( 网 络 负 责 算 机 软 件 及 网 络 的 维 护 ) 3) 人 事 教 育 部 主 管 人 力 资 源 ; 协 管 记 录 控 制 管 理 职 责 过 程 检 查 数 据 分 析 纠 正 和 预 防 措 施 ; 相 关 职 责 为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运 行 文 件 控 制 内 审 -) 负 责 全 院 人 力 资 源 的 归 口 管 理 ; -) 负 责 全 院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及 外 聘 人 员 的 管 理 ; -) 负 责 全 院 职 工 培 训 的 归 口 管 理, 并 监 督 检 查 职 工 培 训 划 的 实 施 情 况 ; -) 定 期 发 布 与 质 量 活 动 有 关 的 人 员 名 单, 包 括 特 殊 岗 位 人 员 名 单 4) 院 办 公 室 主 管 文 件 控 制 ; 协 管 记 录 控 制 管 理 职 责 标 识 和 可 追 溯 性 过 程 检 查 数 据 分 析 纠 正 和 预 防 措 施 ; 相 关 职 责 为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运 行 资 源 管 理 顾 客 财 产 内 审 -) 负 责 对 来 往 文 件 进 行 控 制 和 管 理, 包 括 登 记 标 识 传 达 发 送 ; -) 负 责 对 档 案 室 的 管 理 工 作 ( 档 案 室 具 体 负 责 全 院 档 案 的 日 常 管 理 ) 5) 政 工 部 协 管 内 部 沟 通 ; 相 关 职 责 为 管 理 职 责 资 源 管 理 改 进 负 责 全 院 党 建 群 团 ( 工 会 离 退 休 团 委 等 ) 及 政 治 思 想 教 育 工 作 6) 财 务 审 部 协 管 资 源 管 理 ; 相 关 职 责 为 管 理 职 责 内 部 沟 通 改 进 负 责 全 院 的 财 务 核 算 管 理 及 财 务 人 员 的 业 务 培 训 5.5.1.2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质 量 职 责 和 权 限 主 管 记 录 控 制 合 同 ( 及 投 标 ) 评 审 项 目 策 划 采 购 勘 察 ( 服 务 主 管 工 作 环 境 ) 标 识 和 可 追 溯 性 顾 客 财 产 测 量 备 过 程 检 查 产 品 监 视 和 测 量 不 合 格 品 控 制 纠 正 和 预 防 措 施 ; 协 管 数 据 分 析 ; 相 关 职 责 为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运 行 管 理 职 责 文 件 控 制 人 力 资 源 内 审 1) 负 责 与 顾 客 有 关 的 过 程, 充 分 了 解 顾 客 需 求, 不 断 增 强 顾 客 满 意 程 度 ; 2) 贯 彻 执 行 院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出 现 不 合 格 ; 3) 贯 彻 院 质 量 方 针 质 量 目 标, 依 据 院 质 量 目 标 制 定 并 落 实 本 部 门 质 量 目 标, 努 力 完 成 院 下 达 的 生 产 经 营 科 研 任 务 及 各 项 考 核 指 标 ; - 8 -

4) 负 责 组 织 勘 察 采 购 后 期 服 务 及 必 要 的 日 常 检 查 活 动 ; 5) 制 定 并 实 施 纠 正 和 预 防 措 施, 使 勘 察 产 品 及 服 务 过 程 符 合 法 定 要 求, 满 足 顾 客 要 求 ; 6) 负 责 组 织 本 单 位 职 工 业 务 培 训, 进 行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加 强 内 部 沟 通, 充 分 调 动 职 工 积 极 性, 落 实 质 量 目 标 5.5.2 管 理 者 代 表 管 理 者 代 表 由 院 长 任 命, 其 质 量 职 责 为 负 责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的 建 立 运 行 : 1) 确 保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所 需 过 程 按 策 划 的 要 求 得 到 建 立 实 施 和 保 持 ; 2) 向 院 长 报 告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的 业 绩 及 改 进 需 求 ; 3)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提 高 全 院 职 工 满 足 顾 客 要 求 的 意 识 ; 4) 负 责 与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有 关 事 宜 的 外 部 联 络 ; 5) 制 定 院 质 量 目 标, 审 批 各 职 能 部 门 经 营 单 位 的 部 门 质 量 目 标 ; 6) 指 导 技 术 质 量 部 开 展 管 理 评 审 内 审 改 进 及 与 认 证 机 构 的 沟 通 5.5.3 内 部 沟 通 我 院 通 过 院 长 办 公 会 院 务 会 议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质 量 分 析 会 工 程 协 调 会 简 报 布 告 栏 电 子 媒 体 等 方 式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渠 道, 以 确 保 对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内 部 沟 通 沟 通 在 各 不 同 职 能 和 层 次 之 间 展 开, 院 长 在 每 年 的 管 理 评 审 活 动 对 沟 通 效 果 进 行 评 价, 以 确 保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运 行 的 有 效 性 5.6 管 理 评 审 为 确 保 我 院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持 续 的 适 宜 性 充 分 性 和 有 效 性, 评 价 质 量 方 针 和 质 量 目 标, 我 院 编 制 并 实 施 管 理 评 审 程 序 1) 管 理 评 审 每 年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当 遇 到 市 场 环 境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出 现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组 织 机 构 有 较 大 调 整 或 顾 客 投 诉 情 况 时, 也 应 适 时 进 行 管 理 评 审 ; 2) 院 长 主 持 管 理 评 审 会 议, 院 管 理 层 成 员 及 职 能 部 门 经 营 单 位 负 责 人 参 加 对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的 适 宜 性 充 分 性 和 有 效 性 做 出 总 体 评 价, 提 出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及 其 过 程 勘 察 产 品 和 资 源 需 求 的 改 进 措 施 ; 3) 技 术 质 量 部 建 立 和 保 管 管 理 评 审 记 录, 并 对 管 理 评 审 意 见 进 行 跟 踪 管 理 - 9 -

- 10 -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组 织 机 构 图 院 长 ( 最 高 管 理 者 ) 图 文 制 作 网 络 主 管 技 术 质 量 副 院 长 管 理 者 代 表 主 管 生 产 经 营 副 院 长 技 术 质 量 部 人 事 教 育 部 院 办 公 室 生 产 经 营 部 岩 土 工 程 勘 察 公 司 野 生 动 植 物 保 护 工 程 规 划 工 程 咨 询 所 业 资 源 规 划 业 生 态 规 划 业 调 查 规 划 业 环 境 监 测 站 园 绿 地 工 程 业 质 检 道 桥 室 建 筑 工 程 所 业 综 合 规 划 服 务 档 案 室

工 程 勘 察 组 织 机 构 图 院 长 主 管 生 产 经 营 副 院 长 主 管 技 术 质 量 副 院 长 / 总 工 程 师 生 产 经 营 部 技 术 质 量 部 经 营 单 位 负 责 人 经 营 单 位 总 工 程 师 室 主 任 主 任 工 程 师 项 目 负 责 人 专 业 负 责 人 勘 察 人 审 定 人 审 核 人 校 对 人 说 明 : 代 表 技 术 指 导 ; 代 表 生 产 经 营 指 导 - 11 -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职 能 分 配 表 (5.5.1.c) 对 应 标 准 条 款 管 理 环 节 职 责 部 门 或 岗 位 院 长 管 理 者 代 表 技 术 质 量 部 生 产 经 营 部 人 事 教 育 部 院 办 公 室 岩 土 工 程 勘 察 公 司 建 筑 工 程 所 工 程 咨 询 所 业 调 查 规 划 业 生 态 规 划 业 资 源 规 划 业 综 合 规 划 业 环 境 监 测 站 野 生 动 植 物 保 护 工 程 规 划 园 绿 地 工 程 业 质 检 道 桥 室 服 务 4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4.2.3 文 件 控 制 4.2.4 记 录 控 制 5 管 理 职 责 6 资 源 管 理 7.1 项 目 策 划 7.2 与 顾 客 有 关 的 过 程 7.3 工 程 7.4 采 购 7.5.1 生 产 和 服 务 提 供 的 控 制 7.5.3 标 识 和 可 追 溯 性 7.5.4 顾 客 财 产 7.5.5 产 品 防 护 7.6 监 视 和 测 量 备 的 控 制 8.2.2 内 部 审 核 8.2.3 过 程 检 查 8.2.4 产 品 的 监 视 和 测 量 8.3 不 合 格 品 控 制 8.4 数 据 分 析 8.5.2 纠 正 措 施 8.5.3 预 防 措 施 说 明 : 代 表 主 管 部 门 或 岗 位, 代 表 协 管 部 门 或 岗 位, 代 表 相 关 部 门 或 岗 位 - 12 -

6 资 源 管 理 6.1 资 源 提 供 为 有 效 实 施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并 持 续 改 进 其 有 效 性, 以 及 通 过 满 足 顾 客 要 求, 不 断 增 强 顾 客 的 满 意 程 度, 我 院 编 制 和 实 施 资 源 管 理 程 序, 确 定 并 提 供 与 需 求 相 适 应 的 资 源 与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有 关 的 资 源 包 括 人 力 资 源 基 础 施 和 工 作 环 境 6.2 人 力 资 源 6.2.1 总 则 为 确 保 从 事 影 响 勘 察 质 量 的 人 员 能 够 胜 任 岗 位, 在 聘 任 人 员 时, 应 充 分 考 虑 其 受 教 育 程 度 培 训 经 历 实 际 能 力 工 作 经 验 与 所 从 事 岗 位 的 适 应 性, 人 事 教 育 部 负 责 全 院 的 人 力 资 源 归 口 管 理 6.2.2 能 力 培 训 和 意 识 1) 能 力 确 认 -) 人 事 教 育 部 负 责 对 全 院 各 级 人 员 的 岗 位 资 格 进 行 确 认, 每 年 公 布 一 次 技 术 岗 位 人 员 名 单, 并 实 施 动 态 管 理 ; -) 对 从 事 特 殊 工 作 的 执 业 注 册 人 员, 如 注 册 建 筑 师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注 册 岩 土 工 程 师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注 册 咨 询 工 程 师 ( 投 资 ) 等, 应 根 据 国 家 行 业 及 地 方 政 府 有 关 规 定, 由 人 事 教 育 部 组 织 参 加 专 项 培 训 且 考 试 ( 或 考 核 ) 合 格 后, 进 行 资 格 确 认 管 理 ; -) 根 据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在 勘 察 过 程 需 要 外 聘 技 术 人 员 时, 由 聘 用 单 位 进 行 岗 位 资 格 的 确 认 并 提 出 申 请, 报 人 事 教 育 部 审 批 后 方 可 实 施 2) 培 训 各 部 门 ( 单 位 ) 在 每 年 年 初 应 根 据 工 作 需 求 制 定 培 训 划, 报 送 人 事 教 育 部 批 准, 人 事 教 育 部 根 据 全 院 技 术 发 展 需 求 制 定 院 年 度 教 育 培 训 划, 报 院 长 批 准 后 实 施 院 教 育 培 训 划 内 容 包 括 : -) 职 工 继 续 教 育 及 培 训 ; -) 岗 位 及 岗 前 技 能 培 训 ; -)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培 训 ; -) 执 业 注 册 人 员 资 格 培 训 及 继 续 教 育 等 - 13 -

院 级 培 训 分 两 个 层 次 组 织 实 施, 除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方 面 培 训 由 技 术 质 量 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外, 其 余 均 由 人 事 教 育 部 负 责, 部 门 培 训 划 由 各 部 门 自 行 实 施 所 有 培 训 划 均 应 在 每 年 年 末 由 制 定 部 门 进 行 总 结, 以 评 价 培 训 的 有 效 性 3) 质 量 意 识 教 育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均 应 把 质 量 意 识 教 育 纳 入 日 常 工 作 内 容, 不 断 提 高 职 工 满 足 顾 客 和 法 定 要 求 的 意 识, 认 识 到 所 从 事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以 及 与 院 质 量 目 标 实 现 的 相 关 性, 爱 岗 敬 业 为 实 现 质 量 方 针 和 质 量 目 标 努 力 工 作 4) 各 部 门 应 妥 善 保 管 教 育 培 训 岗 位 资 格 认 可 的 相 关 记 录 6.3 基 础 施 基 础 施 包 括 : 1) 办 公 楼 及 相 关 的 给 排 水 供 暖 供 电 施 由 服 务 负 责 管 理 ; 2) 勘 察 活 动 所 需 的 仪 器 备 及 应 用 软 件 等 由 生 产 经 营 部 负 责 管 理 ( 网 络 负 责 软 件 管 理 ); 3) 必 要 的 通 讯 网 络 系 统 等 支 持 性 服 务 ( 服 务 负 责 通 讯 管 理 网 络 负 责 网 络 管 理 ) 各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实 施 相 关 基 础 施 的 需 求 划, 并 负 责 日 常 维 护, 以 确 保 勘 察 的 需 要 6.4 工 作 环 境 1) 院 长 鼓 励 职 工 为 持 续 改 进 工 作 环 境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创 造 一 流 人 才 一 流 备 一 流 质 量 一 流 管 理 一 流 效 益, 共 同 创 造 崇 尚 科 学 尊 重 人 才 的 良 好 氛 围 2) 服 务 负 责 确 保 工 作 环 境 包 括 给 排 水 供 电 供 暖 卫 生 防 火 安 全 通 讯 等 符 合 要 求, 创 造 健 康 舒 适 适 宜 的 办 公 条 件, 为 全 体 职 工 最 大 限 度 发 挥 能 力 提 供 支 持 - 14 -

7 产 品 实 现 我 院 的 产 品 实 现 的 主 要 过 程 包 括 : 合 同 ( 或 投 标 ) 及 与 顾 客 的 沟 通 勘 察 分 包 勘 察 文 件 交 付 及 后 期 服 务 等 7.1 产 品 实 现 的 策 划 7.1.1 我 院 的 勘 察 策 划 在 相 应 程 序 文 件 予 以 规 定, 通 常 结 合 划 勘 察 纲 要 或 工 作 方 案 的 制 定 一 并 开 展, 主 要 策 划 内 容 包 括 : 1) 经 营 单 位 负 责 人 确 定 顾 客 和 法 定 要 求, 分 配 常 规 项 目 并 确 定 项 目 负 责 人 ; 主 管 部 门 下 达 项 目 由 职 能 部 门 确 定 分 配 方 案, 必 要 情 况 下 任 命 院 级 项 目 总 负 责 人 专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及 审 查 人 员 ; 2) 项 目 负 责 人 确 定 项 目 质 量 目 标, 过 程 资 源 需 求 及 人 员 分 工 ; 3) 项 目 负 责 人 确 定 项 目 所 需 开 展 的 评 审 校 审 确 认 试 验 间 检 查 活 动 以 及 质 量 要 求 等 ; 4) 项 目 负 责 人 确 定 项 目 需 归 档 保 存 的 证 据 及 记 录 7.1.2 对 顾 客 有 特 殊 要 求 或 技 术 特 别 复 杂 的 项 目, 我 院 按 工 程 控 制 程 序 工 程 勘 察 控 制 程 序 及 相 关 作 业 文 件 的 相 关 要 求 予 以 实 施 7.2 与 顾 客 有 关 的 过 程 为 充 分 了 解 顾 客 的 需 求 和 期 望, 不 断 增 强 顾 客 的 满 意 程 度, 我 院 编 制 并 实 施 与 顾 客 有 关 的 过 程 控 制 程 序 7.2.1 与 产 品 有 关 的 要 求 的 确 定 常 规 项 目 与 产 品 有 关 的 要 求 由 项 目 承 揽 人 确 定, 主 管 部 门 下 达 项 目 由 生 产 经 营 部 确 定, 内 容 包 括 : 1) 顾 客 规 定 的 要 求, 包 括 对 勘 察 文 件 要 求 交 付 及 后 期 服 务 要 求 等 ; 2) 顾 客 没 有 明 示 但 必 须 满 足 的 使 用 要 求 ; 3) 与 勘 察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行 业 标 准 要 求 ; 4) 为 提 高 顾 客 满 意 程 度 或 受 客 观 条 件 限 制 由 我 院 确 定 的 其 他 要 求 7.2.2 与 产 品 有 关 的 要 求 的 评 审 每 份 合 同 投 标 书 及 其 更 改 均 应 进 行 评 审, 评 审 应 在 正 式 签 订 合 同 提 交 投 标 书 及 其 更 改 之 前 按 与 顾 客 有 关 的 过 程 控 制 程 序 要 求 开 展, 由 项 目 承 揽 单 位 具 体 组 织, 经 营 单 位 负 责 人 经 营 单 位 总 工 及 职 能 部 门 有 关 人 员 根 据 职 责 要 求 对 - 15 -

合 同 投 标 书 的 内 容 进 行 评 审, 应 确 保 : 1) 顾 客 规 定 的 要 求 已 作 为 合 同 条 款 形 成 书 面 文 件 并 得 到 确 认 ; 2) 顾 客 没 有 明 确 要 求, 但 常 规 情 况 下 已 知 的 预 期 用 途 已 得 到 识 别 和 确 定 ; 3) 我 院 及 项 目 承 揽 单 位 有 能 力 履 行 合 同 ; 4) 与 以 前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不 清 晰 的 要 求 已 得 到 解 决 ; 5) 项 目 不 存 在 我 院 无 法 承 受 的 风 险 ; 6) 若 合 同 标 书 的 内 容 发 生 变 更, 在 重 新 评 审 的 同 时 经 营 单 位 负 责 人 还 应 将 变 更 信 息 及 时 传 达 到 参 与 评 审 的 有 关 部 门, 并 确 保 相 关 人 员 了 解 变 更 内 容 ; 7) 评 审 及 评 审 引 发 后 续 措 施 的 记 录 由 项 目 承 揽 单 位 建 立 并 妥 善 保 管 7.2.3 顾 客 沟 通 各 经 营 单 位 及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与 顾 客 进 行 有 效 沟 通, 主 要 包 括 : 1) 与 顾 客 签 订 合 同 前 准 确 介 绍 我 院 的 技 术 能 力 业 务 范 围 资 质 等 级 以 往 业 绩 信 誉 获 得 的 荣 誉 等 ; 2) 向 顾 客 通 报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及 出 现 问 题 的 处 理 合 同 修 改 等 信 息 ; 3) 收 集 勘 察 产 品 交 付 后 的 顾 客 的 反 馈 信 息 各 经 营 单 位 及 职 能 部 门 应 对 上 述 信 息 进 行 汇 总 分 析,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处 理, 以 实 现 增 强 顾 客 满 意 程 度 的 目 的 7.3 工 程 为 使 工 程 过 程 处 于 受 控 状 态, 满 足 规 定 要 求, 我 院 编 制 并 实 施 工 程 控 制 程 序 及 相 关 作 业 文 件 7.3.1 策 划 项 目 负 责 人 负 责 在 项 目 启 动 前 编 制 划, 明 确 : 1) 阶 段 及 应 开 展 的 评 审 校 审 交 付 确 认 及 进 度 安 排 ; 2) 项 目 组 成 员 及 其 职 责 权 限 分 工 ( 可 包 括 项 目 分 配 方 案 ); 3) 对 人 员 及 内 外 部 技 术 接 口 进 行 安 排 以 确 保 有 效 沟 通 ; 4) 必 要 情 况 下 由 专 业 负 责 人 根 据 划 编 制 专 业 划 ; 5) 随 项 目 的 进 展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时 对 划 进 行 调 整 重 点 项 目 的 划 必 须 经 所 在 经 营 单 位 总 工 经 营 单 位 负 责 人 审 批, 其 他 项 目 由 室 主 任 及 主 任 工 程 师 批 准 - 16 -

7.3.2 输 入 输 入 应 得 到 确 认 并 保 持 必 要 的 记 录,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组 织 收 集 所 需 的 基 础 资 料,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1) 项 目 使 用 功 能 要 求 及 文 件 编 制 深 度 要 求 ; 2)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要 求 ; 3) 可 用 作 参 考 的 以 往 类 似 项 目 信 息 反 馈 ; 4) 针 对 项 目 的 其 他 必 要 信 息 主 任 工 程 师 负 责 对 输 入 进 行 评 审, 评 审 内 容 应 完 整 清 楚, 识 别 并 解 决 输 入 含 糊 或 矛 盾 的 问 题, 以 保 证 输 入 信 息 的 正 确 和 适 宜 7.3.3 输 出 工 程 的 输 出 应 形 成 文 件, 并 以 能 够 针 对 输 入 进 行 验 证 的 方 式 提 出, 输 出 的 一 般 形 式 为 项 目 建 议 书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总 体 规 划 实 施 方 案 说 明 书 算 书 概 ( 预 ) 算 书 图 纸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等 成 品 文 件 输 出 由 经 营 单 位 职 能 部 门 逐 级 审 批 放 行, 并 应 : 1) 满 足 合 同 及 输 入 的 要 求 ; 2) 为 顾 客 采 购 应 用 提 供 适 当 的 信 息, 如 必 要 的 材 料 表 施 工 技 术 要 求 等 ; 3) 包 含 或 引 用 产 品 接 收 准 则, 如 对 工 程 安 全 和 正 常 使 用 所 必 须 的 特 性 ; 4) 符 合 各 阶 段 文 件 编 写 深 度 要 求 和 我 院 有 关 规 定 7.3.4 评 审 在 工 程 的 方 案 ( 或 规 划 ) 阶 段,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依 据 划 的 安 排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对 方 案 进 行 系 统 评 审, 以 便 评 价 该 阶 段 结 果 满 足 要 求 的 能 力, 发 现 方 案 存 在 的 问 题 并 采 取 改 进 措 施 评 审 形 式 以 会 议 评 审 为 主, 必 要 时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专 题 评 审 评 审 结 果 由 相 关 专 业 负 责 人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对 评 审 结 论 的 实 施 情 况 由 主 任 工 程 师 负 责 组 织 验 证, 项 目 负 责 人 记 录 并 保 管 评 审 结 果 及 采 取 措 施 的 相 关 证 据 7.3.5 专 业 校 审 在 的 适 当 阶 段 应 根 据 策 划 安 排 进 行 专 业 校 审, 以 确 保 文 件 的 内 容 深 度 执 行 的 技 术 标 准 要 符 合 有 关 现 行 规 程 规 范 标 准 等 的 规 定 要 求 审 定 人 审 核 人 校 对 人 按 勘 察 文 件 校 审 制 度 的 规 定 逐 级 校 审, 通 - 17 -

常 采 取 的 校 审 方 法 为 对 照 输 入 要 求 逐 一 检 查, 同 时 记 录 校 审 结 果 及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项 目 负 责 人 负 责 归 纳 整 理 校 审 记 录 并 存 档 7.3.6 确 认 确 认 的 目 的 是 确 保 文 件 满 足 合 同 法 规 或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使 用 要 求 或 预 期 用 途 要 求, 确 认 的 方 式 主 要 包 括 专 家 评 审 会 评 估 机 构 评 估 方 案 审 查 图 纸 会 审 施 工 图 审 查 机 构 的 审 查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审 查 等 项 目 负 责 人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参 加 确 认, 实 施 ( 或 答 复 ) 确 认 所 提 出 的 改 进 意 见 或 要 求, 记 录 确 认 结 果 及 所 采 取 任 何 必 要 措 施 的 证 据, 项 目 完 成 后 随 成 品 文 件 归 档 保 存 7.3.7 勘 察 更 改 的 控 制 我 院 实 施 勘 察 文 件 更 改 管 理 规 定, 对 勘 察 更 改 进 行 有 效 控 制, 不 合 格 品 导 致 的 更 改 按 不 合 格 品 控 制 程 序 进 行 控 制 对 更 改 的 控 制 包 括 识 别 更 改 的 原 因, 对 更 改 进 行 适 当 评 审 校 审 和 确 认, 以 及 主 任 工 程 师 或 经 营 单 位 总 工 的 审 批, 更 改 的 评 审 包 括 评 价 更 改 对 原 有 勘 察 文 件 已 交 付 文 件 及 相 关 专 业 的 影 响 勘 察 更 改 一 般 由 原 项 目 负 责 人 组 织 实 施, 主 任 工 程 师 或 经 营 单 位 总 工 审 批, 同 时 记 录 并 保 存 更 改 评 审 结 果 及 所 采 取 任 何 必 要 措 施 的 证 据, 项 目 完 成 后 随 成 品 文 件 归 档 7.4 分 包 勘 察 过 程 所 涉 及 到 的 分 包 主 要 包 括 外 委 勘 察 外 委 试 验 等, 为 确 保 分 包 的 产 品 符 合 规 定 的 要 求, 我 院 编 制 并 实 施 项 目 分 包 管 理 办 法 7.4.1 分 包 过 程 我 院 对 分 包 活 动 实 施 的 控 制 包 括 以 下 主 要 内 容 : 1) 识 别 分 包 产 品 对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勘 察 产 品 质 量 以 及 对 后 续 工 作 的 影 响 程 度, 以 确 定 对 分 包 方 能 力 的 要 求 ; 2) 明 确 选 择 评 价 分 包 方 的 准 则, 并 据 此 评 价 和 选 择 分 包 方, 必 要 情 况 下 进 行 再 评 价, 如 对 分 包 方 资 质 基 础 施 备 资 信 度 以 往 业 绩 等 的 要 求 ; 3)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以 确 保 分 包 产 品 符 合 要 求 ; 4) 妥 善 保 管 评 价 的 结 果 及 所 引 发 任 何 必 要 措 施 的 记 录 - 18 -

7.4.2 分 包 信 息 分 包 合 同 或 协 议 应 包 括 以 下 信 息 : 1) 对 分 包 勘 察 产 品 交 付 和 交 付 后 的 技 术 要 求 ; 2) 对 分 包 方 相 关 工 作 能 力 及 人 员 资 格 的 要 求 ; 3) 对 分 包 方 质 量 保 证 能 力 的 要 求 7.4.3 分 包 产 品 的 验 证 应 根 据 分 包 合 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我 院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及 相 关 管 理 办 法 的 要 求, 对 分 包 方 提 供 的 产 品 实 施 校 审 或 验 证, 以 确 保 采 购 产 品 符 合 要 求 需 要 在 分 包 方 现 场 进 行 现 场 验 证 时, 应 在 分 包 文 件 明 确 验 证 方 法 有 分 包 需 求 的 经 营 单 位 具 体 负 责 控 制 勘 察 分 包 过 程 7.5 生 产 和 服 务 提 供 生 产 和 服 务 提 供 过 程 包 括 勘 察 文 件 放 行 交 付 及 交 付 后 服 务, 岩 土 工 程 勘 察 勘 察 劳 务 工 程 测 量 森 资 源 调 查 工 程 监 理 的 全 过 程 7.5.1 工 程 勘 察 工 程 监 理 及 后 期 服 务 过 程 的 控 制 为 确 保 工 程 勘 察 工 程 监 理 及 后 期 服 务 过 程 得 到 有 效 控 制, 我 院 编 制 并 实 施 工 程 勘 察 控 制 程 序 服 务 过 程 控 制 程 序 和 工 程 监 理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等 相 关 作 业 文 件, 控 制 内 容 包 括 : 1) 获 得 开 展 工 作 所 必 须 的 信 息 如 合 同 工 作 方 案 ( 或 大 纲 ) 以 及 必 要 的 图 表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等,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确 保 作 业 人 员 了 解 并 掌 握 上 述 信 息 ; 2) 必 要 时 规 定 各 阶 段 关 键 控 制 过 程 的 具 体 作 业 技 术 方 法 和 管 理 要 求, 如 作 业 方 法 平 行 检 验 巡 视 及 旁 站 要 求 等 ; 3) 使 用 适 宜 的 备 开 展 外 业 工 作 应 按 策 划 要 求 配 备 和 使 用 符 合 要 求 的 备, 如 勘 探 测 量 检 测 试 验 备, 交 通 工 具 等, 由 使 用 单 位 负 责 对 备 进 行 必 要 的 保 管 维 护, 以 确 保 其 满 足 使 用 要 求 ; 4) 使 用 适 宜 的 测 量 试 验 备, 如 水 准 仪 经 纬 仪 全 站 仪 GPS 天 平 百 分 表 等, 经 营 单 位 负 责 对 备 进 行 必 要 的 保 管 维 护 以 确 保 其 满 足 使 用 要 求 ; 5) 对 于 关 键 过 程 由 经 营 单 位 依 据 项 目 策 划 及 有 关 法 定 要 求 实 施 必 要 的 检 查, 如 外 业 间 检 查 巡 视 检 验 检 验 外 业 成 果 验 收 文 件 校 审 等 ; 6) 实 施 产 品 放 行 交 付 和 交 付 后 活 动 勘 察 产 品 在 放 行 过 程 的 活 动 - 19 -

包 括 外 业 验 收 文 件 在 院 内 的 交 接 成 品 文 件 审 查 盖 章 等, 凡 经 校 审 检 验 不 合 格 未 经 有 效 批 准 的 产 品 均 不 得 放 行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按 合 同 规 定 向 顾 客 交 付 产 品 并 展 开 后 期 服 务, 包 括 交 底 施 工 现 场 服 务 验 桩 验 槽 工 程 验 收 递 交 监 理 服 务 报 告 等 7.5.2 生 产 和 服 务 提 供 过 程 的 确 认 我 院 从 事 勘 察 过 程 的 输 出 均 能 通 过 后 续 检 查 活 动 加 以 验 证, 不 存 在 确 认 过 程, 故 删 减 该 条 款 有 关 要 求 7.5.3 标 识 和 可 追 溯 性 在 勘 察 过 程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通 过 标 识 以 区 别 不 同 阶 段 的 文 件, 防 止 文 件 的 混 淆 和 误 用 1) 产 品 标 识 主 要 是 用 来 识 别 产 品 特 性 的 标 志 勘 察 产 品 的 标 识 主 要 有 : 项 目 名 称 编 号 阶 段 专 业 代 号 卷 册 号 图 名 图 ( 页 ) 号 图 签 及 责 任 人 签 署 ( 或 名 章 ) 出 版 日 期 单 位 名 称 出 图 专 用 章 和 单 位 印 章 试 样 标 签, 样 地 样 木 引 点 测 桩 钻 孔 标 记 等 文 件 的 图 标 图 号 按 勘 察 文 件 用 表 汇 编 及 编 号 专 业 代 字 管 理 规 定 的 规 定 实 施, 文 本 格 式 执 行 技 术 文 件 编 写 规 定 2) 产 品 状 态 标 识 的 目 的 是 反 映 勘 察 过 程 的 测 量 状 态, 主 要 包 括 校 审 试 验 验 收 旁 站 巡 检 记 录 及 其 有 效 签 署 等 3) 可 追 溯 性 是 指 通 过 有 效 记 载 来 追 溯 产 品 的 历 史 应 用 情 况 或 所 处 场 所 的 能 力 勘 察 产 品 都 应 具 有 可 追 溯 性, 并 采 取 与 产 品 标 识 相 对 应 的 唯 一 性 标 识 方 式, 如 出 图 专 用 章 注 册 执 业 印 章 试 验 记 录 及 外 业 野 帐 的 签 署 等 具 有 法 定 要 求 的 标 识 4) 标 识 使 用 原 则 : a) 所 有 产 品 必 须 予 以 标 识, 标 识 不 能 与 被 标 识 产 品 分 离 ; b) 在 有 可 追 溯 性 要 求 的 场 合 要 确 保 标 识 应 具 有 唯 一 性, 并 保 持 记 录 ; c) 产 品 标 识 不 清 不 全 时 应 及 时 改 正, 直 到 符 合 规 定 方 可 进 入 下 道 工 序 7.5.4 顾 客 财 产 顾 客 财 产 主 要 指 所 有 权 属 于 顾 客, 为 满 足 合 同 要 求 由 顾 客 提 供 给 我 院 使 用 的 财 产 或 构 成 勘 察 成 品 组 成 部 分, 项 目 结 束 时 需 归 还 给 顾 客 - 20 -

顾 客 财 产 可 能 涉 及 : 顾 客 提 供 的 方 案 流 程, 具 有 知 识 产 权 的 信 息 专 利, 外 业 现 场 的 临 时 用 房 办 公 施 测 量 或 试 验 备 交 通 工 具 等 经 营 单 位 应 爱 护 顾 客 财 产, 对 其 进 行 识 别, 验 证 其 适 用 性 并 妥 善 保 管 ; 如 顾 客 财 产 发 生 丢 失 损 坏 或 不 适 用 的 情 况 时, 应 及 时 报 告 顾 客 并 监 理 和 保 持 记 录 对 于 顾 客 提 供 且 不 再 保 留 所 有 权 的 技 术 类 文 件 如 图 纸 数 据 等 其 他 资 料, 应 按 外 来 文 件 实 施 控 制 7.5.5 产 品 防 护 勘 察 过 程 应 对 样 木 引 点 标 桩 标 志 标 石 样 品 加 以 防 护, 具 体 措 施 包 括 必 要 的 标 识 包 装 搬 运 贮 存 和 保 护 等, 上 述 防 护 同 时 适 用 于 勘 察 成 果 ( 文 件 ) 及 其 组 成 部 分 7.6 监 视 和 测 量 备 的 控 制 监 视 和 测 量 备 范 围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和 工 程 监 理 过 程 使 用 的 水 准 仪 经 纬 仪 全 站 仪 测 量 型 GPS 传 感 器 回 弹 仪 土 工 试 验 装 置 等 带 有 量 值 溯 源 性 的 备, 对 其 控 制 应 符 合 法 定 标 准 和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的 有 关 规 定 为 保 证 监 视 和 测 量 结 果 的 有 效 性, 经 营 单 位 应 对 上 述 备 进 行 如 下 控 制 : 1) 检 定 和 校 准 : 按 照 ( 可 参 照 的 ) 国 家 标 准 要 求 对 备 进 行 校 准 或 检 定 ( 验 证 ), 当 没 有 适 用 的 标 准 时, 制 定 实 施 校 准 方 法 并 记 录 ; 2) 调 整 : 定 期 进 行 调 整 或 再 调 整, 确 保 备 在 使 用 前 达 到 最 佳 工 作 状 态 ; 3) 标 识 : 加 贴 备 标 签 并 注 明 校 准 或 检 定 有 效 期, 以 防 止 误 用 ; 4) 纠 偏 :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防 止 因 调 整 导 致 的 测 量 结 果 失 效 ; 如 发 现 备 偏 离 校 准 状 态 时, 及 时 对 以 往 测 量 结 果 进 行 评 价 和 记 录, 如 监 测 结 果 超 过 控 制 范 围 应 采 取 补 救 返 工 等 措 施 防 止 其 失 效 ; 5) 防 护 : 在 搬 运 维 护 和 贮 存 期 间 应 由 妥 善 保 管, 防 止 备 损 坏 或 失 效 6) 当 采 用 算 机 软 件 进 行 监 视 和 测 量 时, 应 在 首 次 使 用 前 评 价 并 确 认 软 件 能 够 满 足 预 期 测 量 用 途, 确 认 内 容 包 括 软 件 版 本 硬 件 及 系 统 软 件 配 置 条 件 等, 如 软 件 发 生 损 坏 造 成 数 据 错 误 应 及 时 进 行 重 新 确 认 - 21 -

8 测 量 分 析 和 改 进 8.1 总 则 测 量 ( 检 查 ) 是 对 过 程 或 产 品 特 性 的 量 化 过 程 ; 分 析 是 指 将 过 程 分 类, 离 析 出 本 质 及 其 内 在 联 系 的 过 程 ; 改 进 是 改 变 事 物 原 有 状 况, 使 之 得 到 提 高 的 过 程 测 量 ( 检 查 ) 分 析 和 改 进 活 动 包 括 如 下 几 种 方 式 : 1) 通 过 测 量 ( 检 查 ) 分 析 和 改 进 证 实 勘 察 产 品 的 符 合 性 ; 2) 通 过 内 审 管 理 评 审 及 质 量 检 查 等 活 动, 实 施 对 产 品 过 程 的 测 量 ( 检 查 ) 分 析 和 改 进, 确 保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的 符 合 性 并 持 续 改 进 其 有 效 性 ; 3) 采 用 恰 当 的 统 方 法, 为 持 续 改 进 提 供 依 据 8.2 监 视 和 测 量 8.2.1 顾 客 满 意 为 监 视 并 获 取 顾 客 是 否 满 意 的 信 息, 我 院 以 问 卷 调 查 等 方 式 收 集 顾 客 反 馈 信 息, 了 解 和 掌 握 顾 客 满 意 程 度 及 其 他 感 受 对 上 述 信 息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评 价 和 确 认 顾 客 对 我 院 的 要 求 和 期 望, 并 据 此 开 展 改 进 活 动 8.2.2 内 部 审 核 为 检 查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实 施 效 果, 及 时 发 现 存 在 的 问 题 并 采 取 纠 正 措 施, 提 高 体 系 运 行 的 符 合 性 和 有 效 性, 我 院 编 制 并 实 施 内 部 审 核 控 制 程 序 1) 管 理 者 代 表 负 责 组 织 内 审 策 划, 技 术 质 量 部 负 责 内 审 的 具 体 实 施 ; 2) 内 审 的 范 围 应 涵 盖 与 产 品 质 量 有 关 的 所 有 部 门 和 过 程, 内 审 每 年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对 重 要 的 部 门 或 过 程 可 适 当 增 加 审 核 频 次 ; 3) 内 审 员 必 须 经 过 培 训 并 具 备 内 审 员 资 格, 内 审 员 不 应 审 核 自 己 的 工 作 ; 4) 内 审 记 录 及 审 核 结 果 记 录 由 技 术 质 量 部 负 责 保 持 ; 5) 内 审 发 现 不 合 格 项 由 责 任 部 门 ( 或 单 位 ) 负 责 人 制 定 和 采 取 必 要 的 改 进 措 施, 以 消 除 不 合 格 及 其 产 生 原 因 ; 6) 技 术 质 量 部 负 责 编 制 内 审 报 告 对 改 进 措 施 的 实 施 情 况 及 效 果 进 行 跟 踪 管 理 ; 根 据 内 审 结 果 分 析 和 评 价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运 行 效 果, 提 出 整 体 改 进 措 施 和 建 议, 经 管 理 者 代 表 批 准 后 组 织 实 施 8.2.3 过 程 的 监 视 和 测 量 过 程 能 力 即 实 现 策 划 结 果 的 能 力, 主 要 体 现 在 : - 22 -

1) 对 过 程 进 行 策 划 的 充 分 性, 即 合 同 和 顾 客 的 要 求 是 否 得 到 识 别 和 落 实 ; 2) 各 级 职 责 和 权 限 是 否 予 已 明 确 并 得 到 沟 通, 接 口 活 动 是 否 顺 畅 ; 3) 所 配 备 的 资 源 能 否 满 足 策 划 的 需 要 ( 包 括 人 员 备 及 资 料 等 ); 4) 监 视 和 测 量 ( 检 查 ) 过 程 是 否 恰 当 有 效 ; 5) 纠 正 和 预 防 措 施 的 实 施 效 果 ; 6) 通 过 内 审 质 量 检 查 等 方 法 证 实 过 程 实 现 策 划 结 果 的 能 力 我 院 通 过 内 审 质 量 检 查 等 活 动 对 上 述 质 量 过 程 进 行 监 视, 并 进 行 必 要 的 数 据 分 析 和 处 理 当 上 述 过 程 出 现 未 能 达 到 预 期 结 果 的 情 况 时, 采 取 有 效 的 纠 正 或 预 防 措 施, 以 消 除 引 发 不 合 格 的 原 因 8.2.4 产 品 的 监 视 和 测 量 产 品 监 视 和 测 量 的 目 的 是 验 证 产 品 要 求 已 经 得 到 满 足, 我 院 在 勘 察 策 划 过 程, 对 各 环 节 的 监 视 和 测 量 活 动 做 出 安 排, 并 反 映 在 具 体 策 划 方 案 不 同 勘 察 过 程 的 监 视 和 测 量 阶 段 ( 时 机 ): 1) 工 程 ( 及 咨 询 ): 在 评 审 校 审 批 准 放 行 确 认 等 阶 段 ; 2) 工 程 勘 察 : 在 外 业 检 查 外 业 ( 资 料 ) 验 收 成 果 验 收 和 批 准 放 行 等 阶 段 ; 3) 工 程 监 理 :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对 各 监 理 工 程 师 进 行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的 检 查, 以 及 对 监 理 工 作 进 行 的 定 期 检 查 等 产 品 监 视 和 测 量 的 证 据 记 录 应 予 以 保 持, 勘 察 输 出 文 件 在 得 到 有 效 批 准 后 方 可 放 行 除 非 得 到 有 关 授 权 人 员 的 批 准 或 在 使 用 时 得 到 顾 客 的 批 准, 否 则 在 所 有 策 划 的 活 动 完 成 前 不 得 放 行 产 品 或 交 付 服 务 8.3 不 合 格 品 控 制 不 合 格 品 泛 指 未 满 足 要 求 的 勘 察 产 品 为 确 保 不 合 格 品 得 到 识 别 和 控 制, 以 防 止 其 非 预 期 的 使 用 或 交 付, 我 院 编 制 并 实 施 不 合 格 品 控 制 程 序 以 规 定 不 合 格 品 处 置 方 法 及 相 关 的 职 责 和 权 限 对 不 合 格 品 的 处 置 措 施 包 括 : 1) 确 定 识 别 不 合 格 品 的 原 则, 正 确 识 别 不 合 格 品 ; 2) 对 不 合 格 品 进 行 识 别, 分 析 原 因 并 采 取 措 施 消 除 发 现 的 不 合 格 ; 3) 经 有 关 授 权 人 ( 适 用 时 经 顾 客 ) 批 准, 让 步 使 用 放 行 或 接 收 不 合 格 品 ; 4)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不 合 格 品 的 非 预 期 使 用 或 应 用 ; 5) 勘 察 文 件 交 付 后 发 现 不 合 格 时, 采 取 与 不 合 格 影 响 或 潜 在 影 响 程 度 - 23 -

相 适 应 的 措 施 及 时 处 理 ; 6) 对 纠 正 后 的 不 合 格 品 进 行 再 次 验 证, 以 证 实 纠 正 效 果 ; 7) 保 持 不 合 格 品 的 识 别 及 采 取 处 理 措 施 的 所 有 记 录 8.4 数 据 分 析 为 确 定 收 集 和 分 析 与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运 行 有 关 的 信 息 ( 数 据 ), 证 实 和 评 价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的 适 应 性 和 有 效 性, 寻 求 持 续 改 进 的 机 会, 我 院 编 制 并 实 施 数 据 分 析 控 制 程 序 数 据 的 来 源 主 要 包 括 顾 客 分 包 方 竞 争 对 手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等, 以 及 勘 察 过 程 形 成 的 质 量 记 录 及 过 程 检 查 的 结 果, 数 据 主 要 分 与 勘 察 有 关 及 与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运 行 有 关 等 两 种 类 型 各 职 能 部 门 根 据 职 责 分 工 确 定 数 据 来 源 和 采 集 方 法, 汇 总 分 析 有 关 数 据, 采 用 适 当 的 统 技 术 进 行 分 析 评 价, 并 提 供 顾 客 的 满 意 程 度 与 产 品 要 求 的 符 合 性 过 程 和 产 品 的 特 性 及 变 化 趋 势 对 分 包 方 的 综 合 评 价 改 进 措 施 等 信 息, 发 现 规 律 以 确 定 需 要 采 取 的 改 进 措 施 8.5 改 进 8.5.1 持 续 改 进 我 院 通 过 实 施 以 下 活 动, 提 高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运 行 的 有 效 性 并 进 行 持 续 改 进 : 1) 建 立 和 实 施 质 量 方 针, 营 造 激 励 改 进 的 环 境 ; 2) 制 定 和 落 实 质 量 目 标 并 进 行 必 要 的 考 核 以 明 确 改 进 方 向 ; 3) 实 施 有 效 的 管 理 评 审 和 内 审 活 动, 建 立 自 我 完 善 的 运 行 机 制 4) 通 过 数 据 分 析, 获 得 产 品 过 程 的 特 性 趋 势, 并 做 出 改 进 活 动 的 安 排 ; 5) 制 定 并 实 施 纠 正 和 预 防 措 施 8.5.2 纠 正 措 施 为 采 取 措 施 消 除 不 合 格 原 因, 防 止 不 合 格 的 再 发 生, 我 院 编 制 并 实 施 纠 正 和 预 防 措 施 控 制 程 序, 纠 正 措 施 的 实 施 主 要 包 括 : 1) 识 别 和 评 审 不 合 格, 包 括 顾 客 的 投 诉 抱 怨 ; 2) 通 过 调 查 分 析, 确 定 不 合 格 产 生 的 原 因 和 责 任 人 ; 3) 评 价 不 合 格 的 严 重 程 度 及 采 取 相 应 纠 正 措 施 的 必 要 性 ; 4) 确 定 并 实 施 纠 正 措 施 ; - 24 -

5) 跟 踪 并 记 录 纠 正 措 施 的 结 果 ; 6) 评 价 纠 正 措 施 的 有 效 性, 必 要 时 采 取 进 一 步 的 改 进 技 术 质 量 部 负 责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运 行 方 面 纠 正 措 施 的 制 定 跟 踪 和 评 审, 勘 察 方 面 纠 正 措 施 的 制 定 实 施 跟 踪 和 评 审 由 相 关 经 营 单 位 或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纠 正 措 施 应 与 拟 解 决 不 合 格 的 影 响 程 度 相 适 应 8.5.3 预 防 措 施 为 消 除 潜 在 不 合 格 的 原 因, 防 止 不 合 格 的 发 生, 我 院 编 制 并 实 施 纠 正 和 预 防 措 施 控 制 程 序, 预 防 措 施 的 实 施 主 要 包 括 : 1) 确 定 潜 在 不 合 格 及 其 产 生 的 原 因 和 责 任 人 ; 2) 评 价 潜 在 不 合 格 的 性 质 严 重 程 度 及 采 取 相 应 预 防 措 施 的 必 要 性 ; 3) 确 定 并 实 施 预 防 措 施 ; 4) 跟 踪 并 记 录 采 取 预 防 措 施 的 结 果 ; 5) 评 价 预 防 措 施 的 有 效 性, 必 要 时 采 取 进 一 步 的 改 进 技 术 质 量 部 负 责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运 行 方 面 预 防 措 施 的 制 定 跟 踪 和 评 审, 勘 察 方 面 预 防 措 施 的 制 定 实 施 跟 踪 和 评 审 由 相 关 经 营 单 位 或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预 防 措 施 应 与 拟 解 决 潜 在 不 合 格 的 影 响 程 度 相 适 应 附 加 说 明 : 编 制 : 审 核 : 批 准 : - 25 -

附 录 : 程 序 文 件 目 录 1) 管 理 评 审 程 序 (QM-B01); 2) 质 量 目 标 制 定 与 评 价 程 序 (QM-B02); 3) 文 件 及 记 录 控 制 程 序 (QM-B03); 4) 资 源 管 理 程 序 (QM-B04); 5) 与 顾 客 有 关 的 过 程 控 制 程 序 (QM-B05); 6) 工 程 控 制 程 序 (QM-B06); 7) 工 程 勘 察 控 制 程 序 (QM-B07); 8) 服 务 过 程 控 制 程 序 (QM-B08); 9) 不 合 格 品 控 制 程 序 (QM-B09); 10) 内 部 审 核 控 制 程 序 (QM-B10); 11) 数 据 分 析 控 制 程 序 (QM-B11); 12) 纠 正 和 预 防 措 施 控 制 程 序 (QM-B12) - 26 -

文 件 修 改 记 录 序 号 修 改 日 期 修 改 页 码 修 改 章 节 修 改 内 容 修 改 码 持 有 人 验 证 人 说 明 : 修 改 内 容 只 填 写 通 知 单 编 号 即 可 - 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