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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浙 江 省 公 安 消 防 总 队 浙 江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浙 江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浙 江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浙 江 省 气 象 局 浙 经 信 投 资 2014 564 文 件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号 关 于 做 好 工 业 企 业 零 土 地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审 批 方 式 改 革 实 施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市 县 ( 市 区 ) 经 信 委 ( 局 ) 公 安 消 防 支 队 环 保 局 建 设 ( 规 划 ) 局 安 监 局 气 象 局 : 为 贯 彻 落 实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推 进 工 业 企 业 零 土 地 技 1

术 改 造 项 目 审 批 方 式 改 革 的 通 知 ( 浙 政 发 2014 38 号 ), 现 就 做 好 审 批 方 式 改 革 实 施 工 作 通 知 如 下 : 一 适 用 范 围 审 批 方 式 改 革 适 用 范 围 为 工 业 企 业 零 土 地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即 工 业 企 业 在 不 涉 及 新 征 建 设 用 地 前 提 下 开 展 的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 其 中 包 含 扩 建 改 建 单 纯 购 置 等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类 型 ) 零 土 地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实 行 审 批 目 录 清 单 管 理, 清 单 以 外 项 目 实 行 承 诺 验 收 制 二 项 目 办 理 步 骤 ( 一 ) 立 项 备 案 1 对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的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企 业 在 网 上 ( 网 址 ht tp:/ / xmtz. zjjxw. gov. cn / index. jsp) 填 报 浙 江 省 工 业 企 业 零 土 地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备 案 申 请 表 ( 附 件 1) 后 提 交 经 信 部 门 备 案 (1) 项 目 不 涉 及 新 征 建 设 用 地 ; (2) 项 目 不 属 于 浙 江 省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目 录 (2014 年 本 ) 规 定 的 项 目 ; (3) 项 目 不 属 于 钢 铁 电 解 铝 水 泥 平 板 玻 璃 船 舶 等 产 能 严 重 过 剩 行 业 ( 二 ) 备 案 审 查 企 业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通 过 互 联 网 或 办 事 窗 口 等 途 径 提 交 备 案 申 请 对 符 合 零 土 地 技 改 项 目 备 案 条 件 的, 经 信 部 门 应 自 收 到 2

备 案 申 请 材 料 起 1 个 工 作 日 向 企 业 出 具 浙 江 省 工 业 企 业 零 土 地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备 案 通 知 书 ( 以 下 简 称 项 目 备 案 通 知 书, 附 件 2)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应 在 1 个 工 作 日 内 出 具 浙 江 省 工 业 企 业 零 土 地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不 予 备 案 通 知 书 ( 附 件 3), 并 告 知 企 业 项 目 不 予 立 项 备 案 的 原 因 及 其 它 可 能 的 办 理 途 径 等 事 项 各 地 经 信 部 门 要 积 极 创 造 条 件, 争 取 逐 步 做 到 即 收 即 办 ( 三 ) 承 诺 申 请 对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有 审 批 备 案 要 求 的 建 设 项 目 事 项, 企 业 凭 项 目 备 案 通 知 书 办 理 承 诺 验 收 制 手 续 各 地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应 通 过 网 站 或 办 事 窗 口 提 供 空 白 表 格 企 业 结 合 实 际, 分 别 填 写 浙 江 省 工 业 企 业 零 土 地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XXX 事 项 承 诺 书 ( 附 件 4-9), 向 事 项 对 应 的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申 请 对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无 审 批 备 案 要 求 的 建 设 项 目 事 项, 企 业 不 需 办 理 相 关 承 诺 手 续 ( 四 ) 承 诺 审 查 各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收 到 企 业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后, 分 别 在 1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审 查 对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出 具 浙 江 省 工 业 企 业 零 土 地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XXX 事 项 承 诺 备 案 受 理 书 ( 附 件 10-15); 对 不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项 目, 应 当 场 或 自 收 到 备 案 申 请 材 料 1 个 工 作 日 内 出 具 浙 江 省 工 业 企 业 零 土 地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XXX 承 诺 事 项 不 予 办 理 通 知 书 ( 附 件 16), 并 告 知 企 业 不 予 办 理 的 原 3

因 及 其 它 办 理 途 径 等 事 项 ( 五 ) 项 目 建 设 对 不 涉 及 审 批 目 录 清 单 的 零 土 地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企 业 凭 各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承 诺 备 案 受 理 书 开 展 项 目 建 设 对 涉 及 审 批 目 录 清 单 的 零 土 地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企 业 凭 所 涉 审 批 目 录 清 单 事 项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批 文 和 其 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承 诺 备 案 受 理 书 开 展 项 目 建 设 ( 六 ) 项 目 验 收 1 项 目 建 成 后, 企 业 按 照 各 相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承 诺 备 案 受 理 书 告 知 的 要 求 整 理 好 资 料, 及 时 开 展 验 收 或 向 相 关 部 门 提 交 验 收 申 请 各 地 相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企 业 提 出 的 验 收 申 请, 要 结 合 实 际, 本 着 方 便 企 业 的 原 则, 部 门 能 一 起 验 收 的 尽 量 集 中 验 收 2 企 业 负 责 的 单 项 验 收, 由 企 业 自 行 完 成 环 保 事 项 : 项 目 在 投 入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前, 由 企 业 负 责 组 织 对 环 保 设 施 进 行 竣 工 验 收, 并 将 验 收 登 记 卡 及 监 测 报 告 ( 如 有 污 染 物 排 放 ) 等 材 料 报 环 保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建 设 ( 规 划 ) 事 项 : 对 建 筑 面 积 增 加 且 增 加 面 积 在 10% 以 下, 涉 及 主 体 建 筑 结 构 不 改 变 的 项 目, 企 业 应 当 组 织 设 计 施 工 工 程 监 理 等 有 关 单 位 进 行 验 收 企 业 自 建 设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将 建 设 工 程 验 收 报 告 和 其 他 相 关 文 件 报 建 设 ( 规 划 )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并 及 时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4

安 全 生 产 事 项 : 矿 山 金 属 冶 炼 建 设 项 目 和 用 于 生 产 储 存 危 险 物 品 的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投 入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前, 由 企 业 负 责 组 织 对 安 全 设 施 进 行 验 收 3 需 要 在 试 生 产 前 开 展 验 收 的 事 项, 相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可 先 行 进 行 单 项 验 收 消 防 事 项 : 消 防 验 收 采 取 抽 检 制 对 抽 中 的 项 目, 消 防 部 门 在 项 目 建 设 完 成 后, 试 生 产 前 单 独 开 展 验 收 4 需 要 验 收 前 形 成 监 测 报 告 的 事 项, 企 业 应 在 申 请 验 收 前 完 成 监 测 5 项 目 集 中 验 收 采 取 谁 审 查 谁 验 收 的 原 则, 应 严 格 控 制 参 加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范 围, 原 则 上 涉 及 承 诺 事 项 的 部 门 参 加 验 收 对 不 涉 及 或 已 完 成 单 项 验 收 的 项 目, 相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不 参 加 集 中 验 收 集 中 验 收 原 则 上 由 经 信 部 门 会 同 相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开 展, 经 信 部 门 应 自 收 到 浙 江 省 工 业 企 业 零 土 地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集 中 验 收 申 请 表 ( 附 件 17) 之 日 起 30 日 内, 组 织 开 展 集 中 验 收 6 节 能 消 防 环 保 建 设 ( 规 划 ) 安 全 生 产 气 象 等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项 目 出 具 允 许 投 产 使 用 的 文 书 对 不 符 合 投 产 使 用 条 件 的 项 目, 企 业 要 及 时 进 行 整 改, 报 该 事 项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整 改 后 符 合 投 产 使 用 条 件 的 项 目, 要 及 时 出 具 允 许 投 产 使 用 的 文 书 ; 对 未 按 照 承 诺 要 求 实 施 整 改 后 仍 不 达 到 投 产 使 用 条 件 的 项 目, 相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不 允 5

许 投 产 使 用, 并 按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三 加 强 组 织 管 理 ( 一 ) 进 一 步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各 级 经 信 消 防 环 保 建 设 ( 规 划 ) 安 全 生 产 气 象 等 部 门 要 高 度 重 视 审 批 方 式 改 革 工 作, 健 全 组 织 机 构, 明 确 工 作 职 责 各 地 要 依 据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推 进 工 业 企 业 零 土 地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审 批 方 式 改 革 的 通 知 ( 浙 政 发 2014 38 号 ) 文 件 规 定 和 本 通 知 要 求, 结 合 地 方 实 际, 制 定 具 体 操 作 办 法, 确 保 审 批 方 式 改 革 在 2014 年 底 前 全 面 落 实 到 位 ( 二 ) 进 一 步 加 强 协 调 配 合 各 级 经 信 消 防 环 保 建 设 ( 规 划 ) 安 全 生 产 气 象 等 部 门 要 加 强 部 门 之 间 以 及 与 地 方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等 机 构 的 沟 通 联 系, 形 成 工 作 合 力 一 是 完 善 工 作 协 作 机 制 各 地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要 明 确 工 作 人 员, 定 期 组 织 召 开 联 席 会 议, 通 报 实 施 情 况, 落 实 完 善 措 施 二 是 建 立 固 定 的 信 息 沟 通 方 式, 加 强 各 地 部 门 间 工 作 信 息 的 交 流 与 传 递 三 是 建 立 共 同 责 任 机 制, 明 确 牵 头 召 集 与 职 能 部 门 各 自 的 职 责, 形 成 整 体 合 力 ( 三 ) 进 一 步 加 强 项 目 监 管 各 级 经 信 消 防 环 保 建 设 ( 规 划 ) 安 全 生 产 气 象 等 部 门 要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认 真 履 行 监 管 职 责, 谁 审 查, 谁 负 责 ; 谁 验 收, 谁 负 责, 加 强 对 项 目 实 施 的 事 中 事 后 以 及 验 收 环 节 的 监 督 检 查, 防 止 发 生 监 管 失 范 或 损 害 投 资 主 体 利 益 第 三 方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等 事 件 6

附 件 :13. 浙 江 省 工 业 企 业 零 土 地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备 案 申 请 表 备 案 通 知 书 不 予 备 案 通 知 书 49. 浙 江 省 工 业 企 业 零 土 地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节 能 消 防 环 保 建 设 规 划 气 象 事 项 承 诺 书 1015. 浙 江 省 工 业 企 业 零 土 地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节 能 消 防 环 保 建 设 规 划 气 象 承 诺 备 案 受 理 书 16. 浙 江 省 工 业 企 业 零 土 地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XXX 承 诺 事 项 不 予 办 理 通 知 书 17. 浙 江 省 工 业 企 业 零 土 地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集 中 验 收 申 请 表 浙 江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浙 江 省 公 安 消 防 总 队 浙 江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浙 江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7

浙 江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浙 江 省 气 象 局 2014 年 12 月 18 日 8

附 件 1 浙 江 省 工 业 企 业 零 土 地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备 案 申 请 表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项 目 投 资 情 况 项 目 单 位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单 位 地 址 成 立 年 份 企 业 登 记 注 册 类 型 注 册 资 金 企 业 总 资 固 定 资 产 净 值 产 ( 万 元 ) ( 万 元 ) 法 定 代 表 人 联 系 电 话 经 办 人 联 系 电 话 电 子 信 箱 建 设 项 目 名 称 拟 建 地 址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及 规 模 ( 生 产 能 力 ) 项 目 所 属 行 业 建 设 起 止 年 限 到 总 投 资 ( 万 元 )( 其 中 项 目 用 汇 万 美 元 )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 万 元 ) 铺 底 工 程 建 土 建 设 备 安 装 设 其 他 预 备 费 建 设 期 流 动 费 用 利 息 资 金 资 金 来 源 ( 万 元 ) 自 有 资 金 银 行 贷 款 股 票 / 债 券 其 他 9

项 目 用 地 ( 建 筑 ) 情 况 申 报 单 位 承 诺 备 注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 1 项 目 总 用 地 面 积 平 方 米, 其 中 : 新 征 用 地 面 积 0 平 方 米 项 目 利 用 企 业 已 有 土 地 的, 土 地 证 等 书 文 件 编 号 : 租 赁 使 用 其 他 企 业 厂 房 的, 出 租 方 土 地 证 等 证 书 文 件 编 号 : 2 项 目 原 建 筑 面 积 平 方 米, 后 建 筑 面 积 平 方 米, 新 增 建 筑 面 积 平 方 米 实 施 技 术 改 造 是 否 涉 及 主 体 建 筑 结 构 改 变 : ( 填 是 或 否 ) 1 项 目 不 属 于 浙 江 省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目 录 (2014 年 本 ) 规 定 的 项 目 2 项 目 不 属 于 钢 铁 电 解 铝 水 泥 平 板 玻 璃 船 舶 等 产 能 严 重 过 剩 行 业 3 符 合 国 家 政 策 规 定 及 相 应 的 行 业 准 入 ( 行 业 规 范 ) 条 件 4 项 目 备 案 申 请 表 填 报 内 容 真 实 项 目 单 位 ( 盖 章 ) 申 请 日 期 10

附 件 2 浙 江 省 工 业 企 业 零 土 地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备 案 通 知 书 备 案 号 : 本 地 文 号 : 项 目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建 设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所 属 行 业 拟 建 地 址 建 设 起 止 年 限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及 规 模 ( 生 产 能 力 ) 项 目 总 投 资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准 予 备 案 请 项 目 单 位 在 项 目 符 合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和 规 范 新 开 工 项 目 管 理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07 64 号 ) 要 求 的 八 项 开 工 条 件 后, 及 时 向 当 地 经 信 部 门 和 统 计 部 门 报 送 有 关 信 息 若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有 要 求, 请 企 业 凭 此 备 案 通 知 书, 向 节 能 管 理 消 防 环 境 保 护 城 市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安 全 生 产 ( 职 业 病 防 治 ) 气 象 等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备 案 机 关 盖 章 ) 年 月 日 备 注 :1 备 案 通 知 书 有 效 期 壹 年, 自 备 案 之 日 起 计 算 有 效 期 内 项 目 未 开 工 建 设 的, 项 目 业 主 应 在 备 案 通 知 书 有 期 满 30 日 前 向 原 备 案 的 企 业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延 期 逾 期 不 报, 备 案 通 知 书 自 动 失 效 2 已 备 案 项 目 发 生 变 更 的, 应 办 理 相 应 的 变 更 手 续 11

附 件 3 浙 江 省 工 业 企 业 零 土 地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不 予 备 案 通 知 书 : 你 单 位 申 请 备 案 的 ( XXXX 项 目 ) 收 悉 经 审 核, 该 项 目 不 符 合 有 关 要 求 ( 说 明 见 附 注 ), 不 予 以 备 案 特 此 通 知 附 注 : 1 2 3 备 案 机 关 盖 章 年 月 日 12

附 件 4 浙 江 省 工 业 企 业 零 土 地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名 称 : 承 诺 方 ( 甲 方 ):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乙 方 ): 项 目 节 能 事 项 承 诺 书 编 号 : 一 项 目 主 要 内 容 ( 一 ) 项 目 单 位 ( 二 ) 法 定 代 表 人 ( 三 ) 拟 建 地 址 ( 四 ) 建 设 起 止 年 限 ( 五 ) 项 目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 六 ) 项 目 总 投 资 二 承 诺 内 容 ( 一 ) 甲 方 事 项 1 甲 方 承 诺 本 项 目 不 属 于 以 下 条 款 内 容 : 13

纺 织 业, 造 纸 及 纸 制 品 业, 石 油 加 工 炼 焦 及 核 燃 料 加 工 业, 化 学 原 料 及 化 学 制 品 制 造 业, 化 学 纤 维 制 造 业, 非 金 属 矿 物 制 品 业, 金 属 冶 炼 及 压 延 加 工 业, 电 力 热 力 的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等 八 大 高 耗 能 行 业 2 甲 方 承 诺 项 目 建 设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和 标 准 : (1) 项 目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2) 主 要 用 能 设 备 选 择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节 能 技 术 标 准 ; 不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禁 止 使 用 的 淘 汰 落 后 设 备 (3) 项 目 单 位 产 品 能 耗 达 到 国 家 省 行 业 能 耗 准 入 标 准 ( 没 有 准 入 标 准 的, 可 执 行 限 额 标 准 ) (4) 积 极 采 用 相 关 节 能 措 施 (5) 项 目 用 能 总 量 不 突 破 所 在 地 节 能 主 管 部 门 基 于 项 目 产 能 核 定 的 用 能 总 量 (6) 法 律 法 规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相 关 执 行 标 准 出 台 或 修 改, 按 新 标 准 执 行 ( 二 ) 乙 方 承 诺 内 容 事 项 乙 方 在 收 到 企 业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后, 在 1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预 审 把 关, 对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出 具 承 诺 备 案 受 理 书 三 违 约 责 任 ( 一 ) 甲 方 不 履 行 承 诺 义 务 或 者 履 行 承 诺 义 务 不 符 合 约 定 的, 应 当 承 担 继 续 履 行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或 者 限 期 改 正 从 重 处 罚 直 至 停 产 恢 复 原 状 等 违 约 责 任 甲 方 明 确 表 示 或 者 以 自 己 的 行 为 表 明 14

不 履 行 义 务 的, 乙 方 可 以 要 求 其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对 违 约 责 任 没 有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甲 方 必 须 按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 二 ) 甲 方 在 履 行 承 诺 过 程 中 存 在 隐 瞒 欺 诈 行 为 的, 依 照 相 关 规 定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三 ) 甲 方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承 诺 的, 依 据 不 可 抗 力 的 影 响,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免 除 责 任, 并 限 期 采 取 补 救 整 改 措 施, 但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甲 方 延 迟 履 行 后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的, 不 能 免 除 责 任 ( 四 ) 甲 方 除 以 上 承 诺 事 项 外, 还 必 须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节 约 能 源 法 浙 江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节 约 能 源 法 办 法 浙 江 省 节 能 监 察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若 发 生 违 法 行 为,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四 承 诺 书 对 承 诺 人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承 诺 方 ( 甲 方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联 系 电 话 :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乙 方 ):( 盖 公 章 ) 年 月 日 15

附 件 5 浙 江 省 工 业 企 业 零 土 地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项 目 名 称 : 承 诺 方 ( 甲 方 ):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乙 方 ): 消 防 事 项 承 诺 书 编 号 : 一 项 目 主 要 内 容 ( 一 ) 项 目 单 位 ( 二 ) 法 定 代 表 人 ( 三 ) 拟 建 地 址 ( 四 ) 建 设 起 止 年 限 ( 五 ) 项 目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 六 ) 项 目 总 投 资 二 承 诺 内 容 ( 一 ) 甲 方 事 项 1 甲 方 承 诺 本 项 目 不 属 于 以 下 条 款 内 容 :(1) 建 筑 总 面 积 大 16

于 2500 平 方 米 的 劳 动 密 集 型 企 业 的 生 产 加 工 车 间 扩 建 改 建 项 目 的 建 筑 消 防 设 计 审 核 ;(2) 大 型 发 电 变 配 电 工 程 扩 建 改 建 项 目 的 建 筑 消 防 设 计 审 核 ;(3) 生 产 储 存 装 卸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物 品 的 工 厂 仓 库 和 专 用 车 站 码 头, 易 燃 易 爆 气 体 和 液 体 的 充 装 站 供 应 站 调 压 站 等 扩 建 改 建 项 目 的 建 筑 消 防 设 计 审 核 2 甲 方 承 诺 项 目 建 设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和 标 准 : (1) 勘 察 和 设 计 单 位 具 备 相 应 的 资 质 建 设 单 位 具 有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等 合 法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2) 消 防 设 计 文 件 的 编 制 符 合 公 安 部 规 定 的 消 防 设 计 文 件 申 报 要 求 ; (3) 建 筑 的 总 平 面 布 局 和 平 面 布 置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构 造 安 全 疏 散 消 防 给 水 消 防 电 源 及 配 电 消 防 设 施 等 的 消 防 设 计 符 合 国 家 工 程 建 设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 (4) 选 用 的 消 防 产 品 和 具 有 防 火 性 能 要 求 的 建 筑 材 料 符 合 国 家 工 程 建 设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和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5) 依 法 需 要 办 理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的, 承 诺 及 时 提 供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明 文 件 ; 依 法 需 要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临 时 性 建 筑, 属 于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的, 承 诺 及 时 提 供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证 明 文 件 ; (6) 承 诺 该 项 目 中 的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向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另 行 报 批 ; (7) 法 律 法 规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相 关 执 行 标 准 出 台 或 修 17

改, 按 新 标 准 执 行 ( 二 ) 乙 方 承 诺 内 容 事 项 乙 方 在 收 到 企 业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后, 在 1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预 审 把 关, 对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出 具 承 诺 备 案 受 理 书 ; 项 目 需 要 公 示 的, 由 在 预 审 把 关 后 将 建 设 项 目 及 企 业 承 诺 相 关 信 息 向 社 会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结 束 后 1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出 具 承 诺 备 案 受 理 书 三 违 约 责 任 ( 一 ) 甲 方 不 履 行 承 诺 义 务 或 者 履 行 承 诺 义 务 不 符 合 约 定 的, 乙 方 可 以 在 办 理 竣 工 验 收 消 防 备 案 时 将 该 项 目 列 为 必 抽 项 目, 抽 查 不 合 格 的, 不 得 投 入 使 用, 乙 方 将 依 法 予 以 处 理 ( 二 ) 甲 方 不 履 行 承 诺 义 务 或 者 履 行 承 诺 义 务 不 符 合 约 定 的, 应 当 承 担 继 续 履 行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或 者 限 期 改 正 从 重 处 罚 直 至 停 产 恢 复 原 状 等 违 约 责 任 甲 方 明 确 表 示 或 者 以 自 己 的 行 为 表 明 不 履 行 义 务 的, 乙 方 可 以 要 求 其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对 违 约 责 任 没 有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甲 方 必 须 按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 三 ) 甲 方 在 履 行 承 诺 过 程 中 存 在 隐 瞒 欺 诈 行 为 的, 依 照 相 关 规 定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四 ) 甲 方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承 诺 的, 依 据 不 可 抗 力 的 影 响,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免 除 责 任, 并 限 期 采 取 补 救 整 改 措 施, 但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甲 方 延 迟 履 行 后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的, 不 能 免 除 责 任 四 承 诺 书 对 承 诺 人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18

效 承 诺 方 ( 甲 方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联 系 电 话 :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乙 方 ):( 盖 公 章 ) 年 月 日 19

附 件 6 浙 江 省 工 业 企 业 零 土 地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项 目 名 称 : 承 诺 方 ( 甲 方 ):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乙 方 ): 环 境 影 响 登 记 表 备 案 承 诺 书 编 号 : 一 承 诺 内 容 ( 一 ) 甲 方 事 项 1 甲 方 承 诺 本 项 目 不 属 于 以 下 条 款 内 容 : (1) 根 据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分 类 管 理 名 录 ( 环 境 保 护 部 令 第 2 号 ) 需 要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表 ) 的 项 目 以 及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浙 江 省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分 级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浙 政 办 发 2014 86 号 ) 确 定 的 重 污 染 高 环 境 风 险 以 及 严 重 影 响 生 态 的 建 设 项 目 (2) 选 址 不 符 合 生 态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排 放 污 染 物 不 符 合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和 总 量 控 制 要 求 造 成 的 环 境 影 响 不 符 合 项 目 所 在 地 20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确 定 的 环 境 质 量 要 求 公 众 参 与 不 符 合 相 关 要 求 现 有 项 目 不 符 合 环 保 要 求 的 项 目 以 及 国 家 省 地 方 明 令 限 制 禁 止 的 其 他 项 目 2 甲 方 承 诺 项 目 建 设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和 标 准 : (1) 项 目 选 址 符 合 生 态 环 境 功 能 区 规 划 主 体 功 能 区 规 划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城 乡 规 划 等 要 求 (2) 项 目 排 放 污 染 物 符 合 国 家 省 规 定 的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要 求 (3) 项 目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符 合 总 量 控 制 要 求, 化 学 需 氧 量 氨 氮 二 氧 化 硫 氮 氧 化 物 烟 粉 尘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重 金 属 等 排 放 量 应 当 在 企 业 内 部 自 身 平 衡 (4) 项 目 符 合 项 目 所 依 托 的 工 业 有 关 专 项 规 划 和 开 发 区 规 划 及 其 规 划 环 评 要 求 (5) 在 城 市 居 民 区 内 可 能 产 生 油 烟 噪 声 异 味 等 直 接 影 响 公 众 生 活 环 境 的 加 工 等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在 报 备 环 境 影 响 登 记 表 前, 征 求 受 建 设 项 目 直 接 环 境 影 响 的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意 见 (6) 法 律 法 规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相 关 执 行 标 准 出 台 或 修 改, 按 新 标 准 执 行 3 甲 方 承 诺 根 据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分 类 管 理 名 录 填 报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登 记 表 4 甲 方 承 诺 建 设 项 目 中 防 治 污 染 的 设 施,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同 时 施 工 同 时 投 产 使 用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后, 依 法 向 环 境 保 护 21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 二 ) 乙 方 承 诺 内 容 事 项 乙 方 在 收 到 企 业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后, 在 1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审 查, 对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出 具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登 记 表 承 诺 备 案 受 理 书 二 违 约 责 任 ( 一 ) 甲 方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报 备 环 境 影 响 登 记 表 的, 有 备 案 权 的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不 予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备 案, 并 予 以 警 告 ; 已 取 得 环 境 影 响 登 记 表 备 案 受 理 书 的, 由 有 备 案 权 的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撤 销 其 备 案 受 理 书, 并 处 2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二 ) 甲 方 未 提 交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登 记 表 或 者 环 境 影 响 登 记 表 未 经 备 案, 擅 自 开 工 建 设 的, 由 负 有 环 境 保 护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建 设, 处 以 罚 款, 并 可 以 责 令 恢 复 原 状 ( 三 ) 甲 方 超 过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或 者 超 过 重 点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责 令 其 采 取 限 制 生 产 停 产 整 治 等 措 施 ; 情 节 严 重 的, 报 经 有 批 准 权 的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责 令 停 业 关 闭 ( 四 ) 甲 方 不 履 行 承 诺 义 务 或 者 履 行 承 诺 义 务 不 符 合 约 定 的, 应 当 承 担 继 续 履 行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或 者 限 期 改 正 从 重 处 罚 直 至 停 产 恢 复 原 状 等 违 约 责 任 甲 方 明 确 表 示 或 者 以 自 己 的 行 为 表 明 不 履 行 义 务 的, 乙 方 可 以 要 求 其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对 违 约 责 任 没 有 22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甲 方 必 须 按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 五 ) 甲 方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承 诺 的, 依 据 不 可 抗 力 的 影 响,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免 除 责 任, 并 限 期 采 取 补 救 整 改 措 施, 但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甲 方 延 迟 履 行 后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的, 不 能 免 除 责 任 ( 六 ) 甲 方 除 以 上 承 诺 事 项 外, 还 必 须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相 关 规 定, 若 发 生 违 法 行 为,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三 承 诺 书 对 承 诺 人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承 诺 方 ( 甲 方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联 系 电 话 :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乙 方 ):( 盖 公 章 ) 年 月 日 23

附 件 7 浙 江 省 工 业 企 业 零 土 地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项 目 名 称 : 承 诺 方 ( 甲 方 ):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乙 方 ):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事 项 承 诺 书 一 项 目 主 要 内 容 ( 一 ) 项 目 单 位 ( 二 ) 法 定 代 表 人 ( 三 ) 拟 建 地 址 ( 四 ) 建 设 起 止 年 限 ( 五 ) 项 目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 六 ) 项 目 总 投 资 二 承 诺 内 容 ( 一 ) 甲 方 事 项 1 甲 方 承 诺 本 项 目 不 属 于 以 下 条 款 内 容 : 24 编 号 :

建 筑 面 积 增 加 10% 以 上 或 者 涉 及 主 体 建 筑 结 构 改 变 2 甲 方 承 诺 项 目 建 设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和 标 准 : (1) 建 设 工 程 在 合 法 土 地 上 进 行 ; (2)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方 案 符 合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要 求 及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 (3) 项 目 建 设 未 损 害 周 边 利 害 关 系 人 合 法 权 益 ; (4) 法 律 法 规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相 关 执 行 标 准 出 台 或 修 改, 按 新 标 准 执 行 ( 二 ) 乙 方 承 诺 内 容 事 项 乙 方 在 收 到 企 业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后, 在 1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预 审 把 关, 对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出 具 承 诺 备 案 受 理 书 ; 项 目 需 要 公 示 的, 由 在 预 审 把 关 后 将 建 设 项 目 及 企 业 承 诺 相 关 信 息 向 社 会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结 束 后 1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出 具 承 诺 备 案 受 理 书 三 违 约 责 任 ( 一 ) 甲 方 不 履 行 承 诺 义 务 或 者 履 行 承 诺 义 务 不 符 合 约 定 的, 应 当 承 担 继 续 履 行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或 者 限 期 改 正 从 重 处 罚 直 至 停 产 恢 复 原 状 等 违 约 责 任 甲 方 明 确 表 示 或 者 以 自 己 的 行 为 表 明 不 履 行 义 务 的, 乙 方 可 以 要 求 其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对 违 约 责 任 没 有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甲 方 必 须 按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 二 ) 甲 方 在 履 行 承 诺 过 程 中 存 在 隐 瞒 欺 诈 行 为 的, 依 照 相 关 规 定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25

( 三 ) 甲 方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承 诺 的, 依 据 不 可 抗 力 的 影 响,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免 除 责 任, 并 限 期 采 取 补 救 整 改 措 施, 但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甲 方 延 迟 履 行 后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的, 不 能 免 除 责 任 四 承 诺 书 对 承 诺 人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承 诺 方 ( 甲 方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联 系 电 话 :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乙 方 ):( 盖 公 章 ) 年 月 日 26

附 件 8 浙 江 省 工 业 企 业 零 土 地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项 目 名 称 : 承 诺 方 ( 甲 方 ):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乙 方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事 项 承 诺 书 编 号 : 一 项 目 主 要 内 容 ( 一 ) 项 目 单 位 ( 二 ) 法 定 代 表 人 ( 三 ) 拟 建 地 址 ( 四 ) 建 设 起 止 年 限 ( 五 ) 项 目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 六 ) 项 目 总 投 资 二 承 诺 内 容 ( 一 ) 甲 方 事 项 1 甲 方 承 诺 本 项 目 不 属 于 以 下 条 款 内 容 : 27

建 筑 面 积 增 加 10% 以 上 或 者 涉 及 主 体 建 筑 结 构 改 变 2 甲 方 承 诺 项 目 建 设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和 标 准 : (1) 符 合 建 筑 工 程 用 地 批 准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的 相 关 要 求 ; (2) 施 工 场 地 基 本 具 备 施 工 条 件 ; (3) 确 定 的 施 工 企 业 监 理 企 业 具 备 相 应 的 资 质 条 件, 施 工 企 业 具 有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4) 有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的 技 术 资 料,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已 按 规 定 审 查 合 格 ; (5) 有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的 具 体 措 施 ; (6) 建 设 资 金 已 经 落 实 ; (7) 法 律 法 规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相 关 执 行 标 准 出 台 或 修 改, 按 新 标 准 执 行 ( 二 ) 乙 方 承 诺 内 容 事 项 乙 方 在 收 到 企 业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后, 在 1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预 审 把 关, 对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出 具 承 诺 备 案 受 理 书 ; 项 目 需 要 公 示 的, 由 在 预 审 把 关 后 将 建 设 项 目 及 企 业 承 诺 相 关 信 息 向 社 会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结 束 后 1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出 具 承 诺 备 案 受 理 书 三 违 约 责 任 ( 一 ) 甲 方 不 履 行 承 诺 义 务 或 者 履 行 承 诺 义 务 不 符 合 约 定 的, 应 当 承 担 继 续 履 行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或 者 限 期 改 正 从 重 处 罚 直 至 停 产 恢 复 原 状 等 违 约 责 任 甲 方 明 确 表 示 或 者 以 自 己 的 行 为 表 明 28

不 履 行 义 务 的, 乙 方 可 以 要 求 其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对 违 约 责 任 没 有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甲 方 必 须 按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 二 ) 甲 方 在 履 行 承 诺 过 程 中 存 在 隐 瞒 欺 诈 行 为 的, 依 照 相 关 规 定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三 ) 甲 方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承 诺 的, 依 据 不 可 抗 力 的 影 响,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免 除 责 任, 并 限 期 采 取 补 救 整 改 措 施, 但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甲 方 延 迟 履 行 后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的, 不 能 免 除 责 任 四 承 诺 书 对 承 诺 人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承 诺 方 ( 甲 方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联 系 电 话 :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乙 方 ):( 盖 公 章 ) 年 月 日 29

附 件 9 项 目 名 称 : 承 诺 方 ( 甲 方 ):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乙 方 ): 浙 江 省 工 业 企 业 零 土 地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气 象 事 项 承 诺 书 一 项 目 主 要 内 容 ( 一 ) 项 目 单 位 ( 二 ) 法 定 代 表 人 ( 三 ) 拟 建 地 址 ( 四 ) 建 设 起 止 年 限 ( 五 ) 项 目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 六 ) 项 目 总 投 资 二 承 诺 内 容 ( 一 ) 甲 方 事 项 1 甲 方 承 诺 本 项 目 不 属 于 以 下 条 款 内 容 : 30 编 号 :

(1) 爆 炸 和 危 险 化 学 品 项 目 的 防 雷 装 置 设 计 审 核 ; (2) 在 国 家 气 象 观 测 站 和 雷 达 站 周 边 保 护 范 围 内 新 建 扩 建 改 建 建 设 工 程 避 免 危 害 气 象 台 站 探 测 环 境 审 批 2 甲 方 承 诺 项 目 建 设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和 标 准 : (1) 项 目 涉 及 建 筑 物 防 雷 设 计 规 范 规 定 的 第 一 二 三 类 防 雷 建 筑 物 或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安 装 防 雷 装 置 的 其 他 场 所 ( 设 施 ), 应 当 安 装 防 雷 装 置, 防 雷 装 置 设 计 应 当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有 关 防 雷 标 准, 并 经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认 可 的 防 雷 专 业 技 术 机 构 进 行 设 计 技 术 评 价 (2) 项 目 属 大 型 建 设 工 程 重 点 工 程 爆 炸 和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的, 应 当 进 行 雷 电 灾 害 风 险 评 估 (3) 防 雷 装 置 由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按 照 符 合 要 求 的 设 计 方 案 进 行 防 雷 工 程 安 装 施 工 (4) 项 目 投 运 前, 防 雷 装 置 应 当 经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防 雷 专 业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检 测 合 格 (5) 项 目 在 国 家 气 象 观 测 站 等 场 所 和 气 象 探 测 设 施 周 边 保 护 范 围 内 建 设 的, 应 当 符 合 国 务 院 气 象 设 施 和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的 相 关 规 定 (6) 项 目 属 重 大 建 设 工 程 重 大 区 域 性 经 济 开 发 和 大 型 太 阳 能 风 能 等 气 候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的, 需 通 过 国 家 认 可 的 专 业 机 构 开 展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 二 ) 乙 方 承 诺 内 容 事 项 31

乙 方 在 收 到 企 业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后, 在 1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预 审 把 关, 对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出 具 承 诺 备 案 受 理 书 ; 项 目 需 要 公 示 的, 由 在 预 审 把 关 后 将 建 设 项 目 及 企 业 承 诺 相 关 信 息 向 社 会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结 束 后 1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出 具 承 诺 备 案 受 理 书 三 违 约 责 任 若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将 无 条 件 承 担 所 有 整 改 不 予 投 产 等 责 任 四 承 诺 书 对 承 诺 人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承 诺 方 ( 甲 方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联 系 电 话 :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乙 方 ):( 盖 公 章 ) 年 月 日 32

附 件 10 浙 江 省 工 业 企 业 零 土 地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节 能 事 项 承 诺 备 案 受 理 书 编 号 : XXXXXX 企 业 : 你 单 位 于 X 年 X 月 X 日 提 交 XXXXXXXXXXXXXXXX 项 目 节 能 事 项 承 诺 书, 经 审 核,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同 意 备 案 项 目 竣 工 后, 请 及 时 办 理 节 能 审 查 事 项 验 收 手 续 办 理 前 按 以 下 要 求 整 理 准 备 好 材 料 : 1 XXXXXX 项 目 竣 工 节 能 验 收 申 请 表 1 份 ; 2 XXXXXX 项 目 竣 工 节 能 验 收 自 查 报 告 1 份 ; 3 XXXXXX 项 目 节 能 事 项 承 诺 书 1 份 (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盖 章 ) 年 月 日 33

附 件 11 浙 江 省 工 业 企 业 零 土 地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消 防 事 项 承 诺 备 案 受 理 书 编 号 : XXXXXX 企 业 : 你 单 位 于 X 年 X 月 X 日 提 交 XXXXXXXXXXXXXXXX 项 目 消 防 事 项 承 诺 书, 经 审 核,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同 意 备 案 项 目 竣 工 后, 请 及 时 办 理 XXX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消 防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前 按 以 下 要 求 整 理 准 备 好 材 料 : ( 一 )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验 收 申 报 表 ; ( 二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以 及 消 防 设 计 说 明 消 防 设 计 变 更 技 术 联 系 单 和 修 改 的 图 纸 资 料 ; ( 三 ) 消 防 产 品 质 量 合 格 证 明 文 件 : 合 格 证 检 验 报 告 和 认 可 / 技 术 鉴 定 证 书 ; ( 四 ) 具 有 防 火 性 能 要 求 的 建 筑 构 件 建 筑 材 料 装 修 材 料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的 证 明 文 件 出 厂 合 格 证, 可 燃 易 燃 装 修 材 料 见 证 取 样 告 知 单 及 检 验 报 告 ; ( 五 ) 具 备 联 动 控 制 功 能 消 防 设 施 的 建 设 工 程 应 提 供 消 防 设 34

施 检 测 合 格 证 明 文 件 ; ( 六 ) 施 工 工 程 监 理 检 测 单 位 的 合 法 身 份 证 明 和 资 质 等 级 证 明 文 件 ; ( 七 ) 建 设 单 位 的 工 商 执 照 等 合 法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承 办 人 还 应 出 具 委 托 书 ; ( 八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盖 章 ) 年 月 日 35

附 件 12 浙 江 省 工 业 企 业 零 土 地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登 记 表 承 诺 备 案 受 理 书 编 号 : XXXXXX 企 业 : 你 单 位 于 X 年 X 月 X 日 提 交 申 请 备 案 的 请 示 XXXXXXXXXXXXXX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登 记 表 XXXXXXXXXXXXXX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登 记 表 备 案 承 诺 书, 经 审 核,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同 意 备 案 项 目 竣 工 后, 请 你 单 位 及 时 组 织 环 保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并 办 理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前 按 以 下 要 求 整 理 准 备 好 材 料 : 1 XXXXXX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验 收 登 记 卡 1 份 ; 2 监 测 报 告 ( 如 有 污 染 物 排 放 )1 份 36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盖 章 ) 年 月 日

附 件 13 浙 江 省 工 业 企 业 零 土 地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事 项 承 诺 备 案 受 理 书 编 号 : XXXXXX 企 业 : 你 单 位 于 X 年 X 月 X 日 提 交 XXXXXXXXXXXXXXXX 项 目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事 项 承 诺 书, 经 审 核,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同 意 备 案 项 目 竣 工 后, 请 及 时 办 理 项 目 规 划 竣 工 核 实 手 续 办 理 前 按 以 下 要 求 整 理 准 备 好 材 料 : 1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规 划 核 实 申 请 表, 一 份 ; 2 具 有 相 应 测 绘 资 质 的 单 位 出 具 的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测 绘 报 告 及 图 件 ( 地 下 管 线 工 程 应 当 在 覆 土 前 进 行 竣 工 测 绘 ), 一 份 ; 3 因 建 设 项 目 的 特 殊 性 需 要 提 交 的 其 他 材 料, 以 及 城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盖 章 ) 年 月 日 37

附 件 14 浙 江 省 工 业 企 业 零 土 地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事 项 承 诺 备 案 受 理 书 编 号 : XXXXXX 企 业 : 你 单 位 于 X 年 X 月 X 日 提 交 XXXXXXXXXXXXXXXX 项 目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事 项 承 诺 书, 经 审 核,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同 意 备 案 项 目 竣 工 后, 请 及 时 办 理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前 按 以 下 要 求 整 理 准 备 好 材 料 : 1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表, 一 份 ; 2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应 当 包 括 工 程 报 建 日 期, 施 工 许 可 证 号,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意 见,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工 程 监 理 等 单 位 分 别 签 署 的 质 量 合 格 文 件 及 验 收 人 员 签 署 的 竣 工 验 收 原 始 文 件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的 有 关 质 量 检 测 和 功 能 性 试 验 资 料 以 及 备 案 机 关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有 关 资 料 ; 3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由 规 划 环 保 等 部 门 出 具 的 认 可 文 件 或 者 准 许 使 用 文 件 ; 4 法 律 规 定 应 当 由 公 安 消 防 部 门 出 具 的 对 大 型 的 人 员 密 集 场 38

所 和 其 他 特 殊 建 设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的 证 明 文 件 ; 5 施 工 单 位 签 署 的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 6 法 律 规 章 规 定 必 须 提 供 的 其 他 文 件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盖 章 ) 年 月 日 39

附 件 15 浙 江 省 工 业 企 业 零 土 地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气 象 事 项 承 诺 备 案 受 理 书 编 号 : XXXXXX 企 业 : 你 单 位 于 X 年 X 月 X 日 提 交 XXXXXXXXXXXXXXXX 项 目 气 象 事 项 承 诺 书, 经 审 核,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同 意 备 案 项 目 竣 工 后, 请 及 时 办 理 气 象 事 项 验 收 手 续 办 理 前 按 以 下 要 求 整 理 准 备 好 材 料 : 1 防 雷 设 计 技 术 评 价 报 告 一 份 ; 2 防 雷 检 测 报 告 一 份 ; 3 涉 及 雷 电 灾 害 风 险 评 估 项 目, 提 交 雷 电 灾 害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一 份 ; 4 涉 及 气 候 可 行 性 项 目, 提 交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报 告 一 份 40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盖 章 ) 年 月 日

附 件 16 浙 江 省 工 业 企 业 零 土 地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XXX 承 诺 事 项 不 予 办 理 通 知 书 : 你 单 位 申 请 办 理 承 诺 验 收 手 续 的 XXXXXXX 项 目 收 悉 经 审 核, 该 项 目 不 符 合 有 关 要 求 ( 说 明 如 下 ), 不 予 以 受 理 特 此 通 知 附 注 : 1 2 3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盖 章 年 月 日 41

附 件 17 浙 江 省 工 业 企 业 零 土 地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集 中 验 收 申 请 表 编 号 ( 经 信 ) 部 门 : 本 单 位 项 目 名 称 已 建 成, 根 据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推 进 工 业 企 业 零 土 地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审 批 方 式 改 革 的 通 知 ( 浙 政 发 2014 38 号 ), 现 提 出 验 收 申 请, 请 组 织 ( ) 等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开 展 项 目 集 中 验 收 ( 联 系 人 :XXXX, 电 话 :XXXXX) 申 请 单 位 ( 盖 公 章 ) 年 月 日 42

抄 送 :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浙 江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2014 年 12 月 23 日 印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