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單位、學校九十三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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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Transcription: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共 管 線 資 料 庫 加 值 應 用 創 意 競 賽 簡 章 壹 緣 起 新 北 市 政 府 自 民 國 90 年 起, 戮 力 推 動 道 路 挖 掘 業 務 管 理 電 子 化 作 業 及 公 共 設 施 管 線 地 理 資 訊 資 料 庫 建 置 作 業 迄 今, 申 挖 案 件 數 量 累 計 約 十 餘 萬 筆 資 料, 公 共 設 施 管 線 GIS 資 料 庫 約 有 140 萬 筆, 主 要 應 用 於 申 挖 案 件 管 控 及 管 線 資 料 查 詢 前 述 資 料 若 能 妥 適 的 應 用, 結 合 目 前 大 數 據 (Big data) 應 用 概 念, 將 有 助 於 道 路 管 理 的 工 作 之 進 行 故 新 北 市 政 府 期 望 透 過 加 值 應 用 創 意 競 賽 的 手 段, 結 合 各 界 的 共 同 參 與, 激 盪 出 道 路 挖 掘 工 程 資 料 及 公 共 管 線 GIS 資 料 之 應 用 創 意 發 想 與 技 術, 以 獲 取 可 行 之 最 佳 方 案 貳 主 辦 單 位 主 辦 單 位 : 新 北 市 政 府 養 護 工 程 處 ( 以 下 簡 稱 養 工 處 ) 參 競 賽 範 圍 主 題 競 賽 主 題 須 使 用 ( 但 不 限 ) 由 養 工 處 提 供 之 公 共 管 線 資 料 庫 及 道 路 挖 掘 資 訊 資 料 為 主 體, 另 可 配 合 目 前 各 級 政 府 單 位 對 社 會 大 眾 公 開 之 資 料 ( 現 有 的 OPEN DATA 地 理 資 訊 圖 資 雲 服 務 平 台 (TGOS) 資 料 等, 須 註 明 資 料 來 源 ), 於 本 次 創 意 競 賽 中 搭 配 使 用 其 中 公 共 管 線 資 料 庫 為 地 理 資 訊 資 料, 將 提 供 本 府 部 分 公 共 管 線 資 訊 提 供 本 次 比 賽 應 用, 前 述 公 共 管 線 資 料 請 逕 至 本 次 比 賽 活 動 網 頁 下 載 活 動 網 頁 網 址 為 :http://roadmt.maintenance.ntpc.gov.tw/tpcdigctt/ 參 賽 者 應 利 用 前 述 資 料, 針 對 道 路 管 理 及 市 政 管 理 等 相 關 範 疇 進 行 創 意 發 想, 並 提 出 操 作 建 議 肆 參 賽 辦 法 一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7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 止 二 參 賽 對 象 : ( 一 ) 社 會 組 : 社 會 人 士, 每 人 限 報 名 一 隊 ( 學 生 亦 可 報 名 社 會 組, 惟 不 論 報 名 社 會 組 或 學 生 組, 僅 限 報 名 一 隊 ), 每 隊 組 隊 人 數 至 多 5 員 報 名 組 數 限 定 20 組 ( 二 ) 學 生 組 : 國 內 大 專 以 上 在 校 學 生 ( 含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學 生 ),105 學 年 仍 在 校 者, 可 跨 校 系 所 組 隊, 每 人 限 報 名 一 隊, 每 隊 組 隊 人 數 至 多 5 員 ; 另 每 隊 可 增 加 納 編 指 導 老 師, 但 以 一 名 為 限 報 名 組 數 限 定 20 1

組 如 參 賽 者 為 學 生 身 分, 請 另 行 提 供 學 生 證 掃 描 檔 案 上 傳 以 利 審 查 三 報 名 方 式 ( 一 ) 一 律 採 用 網 路 報 名, 請 逕 上 本 競 賽 活 動 網 頁 報 名 報 名 時 間 為 105 年 7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 報 名 時 如 超 過 限 定 組 數 即 不 再 受 理 報 名, 報 名 順 序 依 系 統 收 件 時 間 為 準 ( 二 ) 報 名 時 需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上 傳 : (1) 團 隊 或 個 人 資 料 : 團 隊 或 個 人 隊 名 隊 員 姓 名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指 導 教 授 姓 名 ( 學 生 組 ) 等 (2) 競 賽 創 意 摘 要 : 內 容 包 含 創 意 名 稱 創 意 計 畫 摘 要 檔 案 請 以 PDF 檔 上 傳 提 供, 大 小 為 20MB 以 內 (3) 主 辦 單 位 在 確 認 所 提 送 檔 案 內 容 檔 案 格 式 無 問 題 後, 將 於 3 日 內 以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參 賽 隊 伍 報 名 成 功 四 創 意 計 畫 書 提 送 ( 一 ) 摘 要 經 報 名 成 功 確 認 後 ( 將 以 mail 通 知 ), 需 於 比 賽 收 件 日 截 止 前, 提 送 創 意 計 畫 書 提 送 方 式 一 律 採 用 網 路 上 傳 提 送, 請 逕 上 本 競 賽 活 動 網 頁 提 送 收 件 時 間 至 105 年 10 月 31 日 截 止, 以 系 統 收 件 時 間 為 準 ( 二 ) 創 意 計 畫 書 提 送 時 需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上 傳 : (1) 競 賽 資 料 : 創 意 名 稱 創 意 計 畫 書 ( 內 容 可 包 含 創 新 應 用 之 對 象 應 用 情 境 推 廣 方 式 可 能 應 用 預 估 效 益 等 ) 與 相 關 附 件, 建 議 之 章 節 如 附 件 一 檔 案 以 PDF 為 限, 檔 案 大 小 為 20MB 以 內 (2) 競 賽 資 料 團 隊 或 個 人 資 料 如 需 修 改, 可 於 比 賽 收 件 日 截 止 前 網 站 上 進 行 更 換 或 修 正, 於 收 件 截 止 日 後 即 不 可 再 變 更 主 辦 單 位 在 收 件 後, 將 以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參 賽 隊 伍 創 意 計 畫 書 已 收 件 伍 評 審 方 式 ( 一 ) 邀 集 具 公 共 管 線 資 訊 應 用 專 業 之 專 家 學 者 3 人 及 本 府 同 仁 2 人, 共 同 組 成 評 審 委 員 會, 執 行 競 賽 評 審 工 作 ( 二 ) 採 書 面 審 查 辦 理 第 一 階 段 評 審 作 業 書 面 審 查 於 105 年 11 月 1 日 至 11 月 25 日 辦 理, 採 用 社 會 組 學 生 組 分 開 評 比 方 式 審 查 以 總 分 法 2

評 選 優 勝 隊 伍, 評 定 方 式 為 : (1) 由 評 選 委 員 會 進 行 評 選, 參 賽 隊 伍 經 評 選 結 果, 無 總 評 分 不 合 格 之 情 形 者, 成 為 及 格 隊 伍 總 評 分 滿 分 為 100 分, 總 評 分 不 合 格 之 情 形 為 評 選 委 員 總 評 分 平 均 值 未 達 70 分 者 參 賽 隊 伍 有 不 合 格 之 情 形 者, 予 以 淘 汰 或 不 予 評 選 (2) 個 別 評 選 委 員 於 各 評 選 項 目 分 別 評 分, 計 算 個 別 參 賽 隊 伍 總 分, 最 後 將 各 委 員 總 分 加 總 評 定 序 位, 評 分 表 如 附 件 二 所 示 如 有 不 同 參 賽 隊 伍 之 加 總 分 數 相 同 致 予 相 同 序 位 者 ( 例 如 第 二 名 有 二 家 ), 以 各 評 選 委 員 就 權 重 最 重 評 選 項 目 之 評 分 和 較 高 者 為 較 高 序 位 仍 相 同 時, 則 就 各 評 選 委 員 就 權 重 次 重 評 選 項 目 之 評 分 和 較 高 者 為 較 高 序 位, 後 續 依 ( 三 ) 項 序 類 推 (3) 評 選 委 員 會 進 行 評 選 後, 以 評 選 總 分 數 前 5 優 序 位 者 為 入 圍 優 勝 隊 伍, 進 入 第 二 階 段 作 品 理 念 解 說 評 選 作 業 (4) 第 一 階 段 評 選 結 果 將 於 11 月 底 公 布 於 本 次 競 賽 活 動 網 頁, 並 另 以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各 參 賽 隊 伍 ( 三 ) 第 二 階 段 作 品 理 念 解 說 評 選 作 業 採 用 簡 報 及 詢 答 方 式 進 行 第 一 階 段 評 選 出 入 圍 優 勝 隊 伍 後, 預 計 12 月 15 日 前 ( 時 間 另 行 通 知 ) 安 排 由 入 圍 優 勝 隊 伍 進 行 創 意 內 容 簡 報, 解 說 作 品 理 念 並 接 受 詢 答 簡 報 詢 答 採 用 社 會 組 學 生 組 分 開 評 比 方 式 審 查 以 序 位 法 評 選 優 勝 隊 伍, 評 定 方 式 為 : (1) 個 別 委 員 對 各 入 圍 優 勝 隊 伍 之 評 選 項 目 分 別 評 分 後 加 總, 並 依 加 總 分 數 高 低 轉 換 為 序 位, 再 彙 整 合 計 各 入 圍 優 勝 隊 伍 之 序 位, 序 位 數 最 低 者, 即 為 序 位 第 一 之 隊 伍 如 有 不 同 入 圍 優 勝 參 賽 隊 伍 之 加 總 序 位 相 同 者, 應 優 先 比 評 審 項 目 ( 一 ) 創 意 項 目 總 積 分, 後 續 依 ( 二 ) ( 三 ) 項 序 類 推 如 仍 無 法 區 分 期 優 勝 序 位, 則 並 列 為 優 勝 序 位 例 如 第 二 名 有 二 家, 則 以 其 接 續 之 其 他 團 隊 序 位 以 一 二 二 佳 作 佳 作 方 式 表 示 (2) 評 審 委 員 會 為 確 保 競 賽 作 品 水 準, 獎 項 必 要 時 得 以 名 次 從 缺 方 式 辦 理 陸 評 審 項 目 說 明 ( 一 ) 創 意 (50%): 3

(1) 能 充 分 使 用 管 線 GIS 資 料 或 道 路 挖 掘 資 訊 於 道 路 管 理 之 創 意 應 用 (2) 是 否 具 新 的 創 意 構 想, 且 能 與 其 他 OPEN DATA 資 料 整 合 (3) 創 意 構 想 能 有 效 改 善 新 北 市 道 路 管 理 模 式 或 提 升 管 理 效 率 (4) 充 分 應 用 大 數 據 資 料, 能 有 效 使 用 管 線 資 料 及 道 路 挖 掘 資 訊 進 行 加 值 應 用 (5) 其 他 特 優 之 處 ( 二 ) 可 行 性 (30%): (1) 構 想 書 內 容 能 具 體 推 動, 可 為 新 北 市 府 參 考 者 (2) 構 想 書 資 料 應 用 規 劃 內 容 具 技 術 性, 可 實 際 進 行 系 統 開 發 應 用 者 (3) 其 他 特 優 之 處 ( 三 ) 作 品 呈 現 完 整 度 (20%): (1) 構 想 書 內 容 具 完 整 性 與 實 用 性, 並 能 詳 細 說 明 使 用 情 境 與 主 題 需 求 (2) 構 想 書 具 應 用 上 之 未 來 可 用 性 與 發 展 性 (3) 其 他 特 優 之 處 柒 獎 勵 ( 一 ) 獎 項 與 獎 額 : 社 會 組 及 學 生 組 各 組 取 冠 軍 1 隊 亞 軍 1 隊 季 軍 1 隊 與 佳 作 2 隊 冠 軍 獎 金 新 台 幣 ( 以 下 幣 制 同 )50,000 元 獎 狀 每 人 乙 紙 ; 亞 軍 獎 金 30,000 元 獎 狀 每 人 乙 紙 ; 季 軍 獎 金 10,000 元 獎 狀 每 人 乙 紙 ; 佳 作 每 隊 獎 金 5,000 元 獎 狀 每 人 乙 紙 學 生 組 優 勝 隊 伍 之 指 導 老 師 另 頒 發 獎 狀 乙 紙 ( 二 ) 得 獎 結 果 預 計 於 106 年 1 月 ( 日 期 另 定 ) 公 布 於 競 賽 活 動 網 頁, 並 將 擇 日 舉 辦 頒 獎 典 禮 表 揚, 得 獎 作 品 另 於 競 賽 活 動 網 頁 及 養 工 處 網 頁 介 紹 與 報 導 柒 其 他 規 定 ( 一 ) 參 賽 隊 伍 同 意 遵 守 主 辦 單 位 所 規 定 之 競 賽 須 知 及 評 審 委 員 會 所 決 議 4

之 各 項 評 審 公 告 規 則 及 評 審 結 果 ( 二 ) 所 有 參 賽 作 品 必 須 保 證 無 抄 襲 仿 冒 之 情 事, 且 未 曾 於 其 他 公 開 競 賽 獲 獎 之 作 品 或 未 曾 自 行 或 提 供 他 人 用 於 直 接 或 間 接 之 營 利 目 的 主 辦 單 位 如 發 現 參 賽 作 品 有 違 反 本 比 賽 規 則 所 規 範 事 項 者, 主 辦 單 位 有 權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 對 於 獲 獎 隊 伍 撤 銷 其 獎 項 並 追 回 獎 金 獎 狀 ; 如 造 成 第 三 者 之 權 益 損 失, 參 賽 者 需 自 行 負 擔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不 得 異 議 ( 三 ) 參 賽 作 品 應 同 意 無 條 件 授 權 主 辦 單 位 對 所 有 入 選 作 品 之 創 意 構 想, 可 於 新 北 市 政 府 針 對 道 路 管 理 及 市 政 管 理 等 相 關 範 疇 進 行 應 用, 且 同 意 無 條 件 授 權 主 辦 單 位 進 行 公 開 展 示 及 發 行 於 各 類 型 態 媒 體 宣 傳 之 權 利, 供 主 辦 單 位 推 廣 競 賽 成 果 另 對 於 得 獎 作 品, 其 衍 生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主 辦 單 位 具 有 無 償 使 用 之 權 利 ( 四 ) 依 中 華 民 國 所 得 稅 法 第 十 四 條 一 項 八 類 之 競 技 賽 及 機 會 獎 金 或 給 與, 獎 金 列 為 競 技 賽 及 機 會 中 獎, 得 獎 獎 品 或 獎 金 金 額 在 新 台 幣 2 萬 元 及 其 以 上, 得 獎 者 必 須 依 規 定 扣 繳 10% 中 獎 所 得 稅 額, 始 得 領 獎 ; 中 獎 人 如 為 外 籍 ( 即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未 達 183 天 之 本 國 人 及 外 國 人 ) 改 依 規 定 扣 繳 20% 稅 率 ( 五 ) 評 審 委 員 應 遵 守 利 益 迴 避 原 則 ( 六 ) 主 辦 單 位 不 退 回 參 賽 者 所 繳 交 之 各 項 文 件 或 資 料, 參 賽 者 必 須 保 留 參 賽 作 品 原 始 檔 以 供 評 審 查 核 之 用 ( 七 ) 本 活 動 如 有 任 何 因 電 腦 網 路 技 術 或 其 他 不 可 歸 責 於 主 辦 單 位 之 事 由, 致 參 賽 者 所 寄 出 或 登 錄 ( 填 寫 ) 之 資 料 產 生 遺 失 錯 誤 無 法 辨 識 或 毀 損 等 情 形, 主 辦 單 位 不 負 任 何 法 律 責 任 另 參 賽 隊 伍 於 參 賽 期 間 應 善 盡 資 安 作 為, 若 參 賽 隊 伍 資 料 夾 帶 病 毒 惡 意 軟 體 ( 程 式 ) 及 不 當 資 料 存 取 等 違 反 資 安 行 為, 肇 致 其 他 參 賽 者 主 承 辦 單 位 資 料 發 生 遺 失 竄 改 偽 冒 無 法 辨 識 毀 損 或 相 關 未 公 開 公 務 資 料 外 洩 等 情 形, 須 負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 八 ) 主 辦 單 位 得 視 需 要 修 改 競 賽 相 關 須 知, 並 公 布 於 競 賽 網 站 參 賽 隊 伍 應 經 常 瀏 覽 網 站 公 告, 不 得 以 未 知 悉 為 由 提 出 異 議 5

附 件 一 創 意 計 畫 書 製 作 內 容 建 議 ( 一 ) 創 意 計 畫 概 述 ( 二 ) 創 意 應 用 主 題 與 構 想 ( 三 ) 創 意 應 用 對 象 與 情 境 說 明 ( 四 ) 創 意 應 用 規 劃 ( 五 ) 創 意 應 用 預 期 成 果 與 效 益 ( 六 ) 創 意 應 用 後 未 來 可 能 之 延 伸 應 用 ( 七 ) 團 隊 組 成 簡 介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