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执 行 摘 要 4 前 言 6 引 言 8 为 何 在 香 港 设 立 业 务 14 以 投 资 中 国 大 陆? 如 何 在 香 港 设 立 业 务 18 以 投 资 中 国 大 陆? 香 港 税 务 22 中 国 大 陆 税 务 30 审 计 和 会 计 38 人 力 资 源 和 劳 动

Similar documents
Microsoft Word _4

郑州大学(下).doc

厨房小知识(六)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发 展 党 员 公 示 制 实 施 办 法 关 于 推 荐 优 秀 团 员 作 为 党 的 发 展 对 象 工 作 的 意 见 后 勤 管 理 工 作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新 引 进 教 职 工 周 转 房 管 理


游戏攻略大全(五十).doc

金融英语证书考试大纲


健康知识(二)

中南财经大学(二).doc

广西大学(一).doc

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安排,2011年9月19日正式开课,也是我校迁址蓬莱的第一学期开学

山东大学(一).doc

2

主 编 : 杨 林 副 主 编 : 张 新 民 邹 兰 曹 纯 纯 周 秋 婷 李 雅 清 黄 囡 囡 评 审 顾 问 : 杨 林 张 新 民 评 审 : 张 新 民 邹 兰 曹 纯 纯 周 秋 婷 李 雅 清 黄 囡 囡 李 忆 萍 徐 如 雪 文 字 编 辑 : 曹 纯 纯 邹 兰 李 雅 清

最新文物管理执法全书(十四).doc

园林常识(二).doc

前 言 二 一 六 年 四 月 四 日, 兒 童 節, 誕 生 了 一 件 美 事 : 中 國 作 家 曹 文 軒 在 意 大 利 博 洛 尼 亞 國 際 童 書 展 榮 獲 國 際 安 徒 生 文 學 獎, 是 該 獎 創 設 六 十 年 來, 第 一 位 摘 桂 的 中 國 作 家, 意 義 重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二).doc

2009 陳 敦 德

切 实 加 强 职 业 院 校 学 生 实 践 能 力 和 职 业 技 能 的 培 养 周 济 在 职 业 教 育 实 训 基 地 建 设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深 化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推 进 体 制 机 制 创 新 全 面 提 高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质 量 在

鸽子(三)

兽药基础知识(四)

园林植物卷(十).doc

园林植物卷(十七).doc

临床手术应用(三)

家装知识(二十)

医疗知识小百科

家庭万事通(一)

家装知识(三)

园林绿化(一)

园林植物卷(十五).doc

最新监察执法全书(一百五十).doc

兽药基础知识(三)

奥运档案(四).doc

最新监察执法全书(五十).doc

最新执法工作手册(三百八十四)

中华美食大全4

动物杂谈_二_.doc

抗非典英雄赞歌(三)

新时期共青团工作实务全书(三十五)

经济法法律法规第十九卷

游戏攻略大全(五十九).doc

火灾安全实例

兽药基础知识(七)

实用玉米技术(二)

中国政法大学(一).doc

水产知识(一)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Microsoft Word mpc-min-chi.doc

( ) 1

穨cwht.PDF

900502_Oasis.indb

bnb.PDF

untitled

招行200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PDF

(Microsoft Word - outline for Genesis 9\243\2721\243\25529.doc)

穨Shuk-final.PDF

2

Microsoft Word - om388-rnt _excl Items 16 & 38_ _final_for uploading_.doc

% 25% (i) 95% 96,290,900 (ii) 99.9% 17,196,000 (iii) 99.9% 89,663,100 2

¨Æ·~½g¡ã¾·~¤ÀÃþ

公務員懲戒法實務及新制

大小通吃-糖尿病


98825 (Project Sunshine) Chi_TC_.indb

游戏攻略大全(五十二).doc

游戏攻略大全(五十一).doc

二零一五年施政報告

二零一一至一二年施政報告

目 錄 段 落 甲 引 言 1-3 乙 提 升 管 治 能 力 4-26 強 政 理 念 5-10 加 強 與 中 央 和 內 地 關 係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和 策 發 會 加 強 地 區 工 作 改 革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22 政 制 發 展 2

目 錄 段 落 甲 引 言 1 10 乙 民 生 優 先 房 屋 政 策 土 地 供 應 公 共 房 屋 資 助 置 業 置 安 心 資 助 房 屋 計 劃 活 化 居 屋 第 二 市 場 30 中 小 型 單 位 供 應 31

045.doc

財務委員會審核二零一六至一七年度開支預算管制人員的答覆

二零一五年施政報告 - 施政綱領

一、

項 訴 求 在 考 慮 到 整 體 的 財 政 承 擔 以 及 資 源 分 配 的 公 平 性 下, 政 府 採 取 了 較 簡 單 直 接 的 一 次 性 減 稅 和 增 加 免 稅 額 方 式, 以 回 應 中 產 家 庭 的 不 同 訴 求 ( 三 ) 取 消 外 傭 徵 費 6. 行 政 長

(f) (g) (h) (ii) (iii) (a) (b) (c) (d) 208


Microsoft Word - 08 单元一儿童文学理论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Microsoft Word 一年級散文教案.doc

米食天地教案

第32回独立行政法人評価委員会日本貿易保険部会 資料1-1 平成22年度財務諸表等

untitled

第三章

nb.PDF

bnbqw.PDF

1. 本文首段的主要作用是 A. 指出 異蛇 的藥用功效 說明 永之人爭奔走焉 的原因 B. 突出 異蛇 的毒性 為下文 幾死者數矣 作鋪墊 C. 交代以蛇賦稅的背景 引起下文蔣氏有關捕蛇的敘述 2. 本文首段從三方面突出蛇的 異 下列哪一項不屬其中之一 A. 顏色之異 B. 動作之異 C. 毒性之

Microsoft Word - 發布版---規範_全文_.doc

概 述 随 着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数 量 扩 张 目 标 的 逐 步 实 现,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性 日 益 凸 显 发 布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是 高 等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就 业 状 况 反 馈 机 制 引 导 高 校 优 化 招

鱼类丰产养殖技术(二).doc

疾病诊治实务(一)

名人养生.doc

<4D F736F F D2040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5FA7F5ABD8BFB3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2E646F63>


中老年保健必读(十).doc

27 i

% % ,542 12,336 14,53 16,165 18,934 22,698 25, ,557 7,48 8,877 11, 13,732 17,283 22,

Transcription:

本 出 版 物 协 作 伙 伴 香 港 营 商 指 南

目 录 执 行 摘 要 4 前 言 6 引 言 8 为 何 在 香 港 设 立 业 务 14 以 投 资 中 国 大 陆? 如 何 在 香 港 设 立 业 务 18 以 投 资 中 国 大 陆? 香 港 税 务 22 中 国 大 陆 税 务 30 审 计 和 会 计 38 人 力 资 源 和 劳 动 法 40 贸 易 44 汇 丰 在 香 港 46 地 区 简 介 48 联 系 方 式 50 免 责 声 明 本 文 件 由 香 港 上 海 汇 丰 银 行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本 行 ) 与 普 华 永 道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下 称 普 华 永 道 ) 合 作 在 香 港 发 行 本 文 件 并 非 用 作 招 揽 业 务 目 的, 且 不 应 向 限 制 本 文 件 派 发 的 司 法 管 辖 区 向 任 何 人 派 发 本 文 件 的 接 收 人 不 得 复 印 复 制 传 播 或 再 分 发 本 文 件 本 文 件 所 含 信 息 仅 为 一 般 性 质, 并 非 全 面 详 尽 的 介 绍, 不 构 成 金 融 法 律 税 务 或 其 它 专 业 意 见 除 非 您 取 得 具 体 的 专 业 意 见, 否 则 您 不 应 依 据 本 文 件 所 含 信 息 行 事 本 文 件 由 本 行 与 普 华 永 道 合 作 编 制 尽 管 在 编 制 本 文 件 时 已 经 尽 量 注 意, 但 本 行 或 普 华 永 道 对 本 文 件 的 准 确 性 或 完 整 性 不 提 供 任 何 ( 明 示 或 默 示 的 ) 担 保 陈 述 或 保 证, 并 且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本 行 或 普 华 永 道 都 不 对 因 依 赖 本 文 件 所 作 任 何 意 见 或 陈 述 而 导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承 担 责 任 除 明 确 说 明 的 外, 所 表 达 的 意 见 仅 为 本 行 和 / 或 普 华 永 道 的 意 见, 并 且 可 能 随 时 变 化, 恕 不 另 行 通 知 本 文 件 并 不 是 金 融 促 销 本 文 件 所 含 材 料 于 2012 年 6 月 汇 总, 基 于 当 时 可 执 行 的 法 律 和 可 用 的 信 息

执 行 摘 要 香 港 在 过 去 10 年 中 一 直 被 评 为 世 界 最 自 由 的 经 济 体, 是 亚 洲 的 地 区 商 业 枢 纽 香 港 与 中 国 大 陆 的 地 理 位 置 邻 近, 它 在 文 化 社 会 习 俗 和 语 言 方 面 与 中 国 大 陆 的 相 似 性 加 上 其 国 际 商 业 环 境, 使 这 座 城 市 成 为 外 国 投 资 者 进 入 中 国 大 陆 市 场 的 理 想 基 地 这 些 特 点 亦 有 助 于 中 国 大 陆 投 资 者 对 地 区 和 全 球 市 场 进 行 投 资 香 港 目 前 仍 是 亚 洲 第 二 大 及 世 界 第 三 大 外 国 直 接 投 资 接 受 国 根 据 世 界 银 行 的 营 商 调 查, 香 港 在 营 商 容 易 程 度 方 面, 在 全 球 位 居 第 二 它 作 为 投 资 者 开 展 业 务 的 中 心, 提 供 众 多 竞 争 优 势, 包 括 : 香 港 政 府 长 期 以 来 奉 行 由 市 场 驱 动 并 进 行 极 少 政 府 干 预 的 政 策 外 国 投 资 受 到 欢 迎, 不 存 在 针 对 外 国 竞 争 者 而 对 本 土 产 业 提 供 保 护 的 政 策 香 港 商 界 亦 很 愿 意 接 纳 外 国 投 资 拥 有 位 于 亚 洲 心 脏 地 带 的 战 略 地 理 位 置, 与 该 地 区 所 有 主 要 市 场 都 在 4 小 时 航 程 范 围 内, 并 且 5 小 时 内 的 航 程 便 能 覆 盖 全 球 半 数 人 口 香 港 国 际 机 场 是 亚 太 地 区 最 繁 忙 的 机 场, 提 供 到 超 过 160 个 国 际 目 的 地 的 直 达 航 班 香 港 与 中 国 大 陆 的 地 理 位 置 邻 近, 以 及 与 中 国 大 陆 间 的 亲 密 和 独 特 关 系, 使 其 成 为 到 中 国 大 陆 经 商 的 门 户 英 语 是 香 港 的 通 用 商 业 语 言, 许 多 人 会 说 英 语 粤 语 和 普 通 话, 并 且 对 国 际 和 中 国 大 陆 商 务 有 着 深 入 了 解 虽 然 香 港 的 税 制 没 有 偏 向 外 国 投 资 的 特 定 方 面, 且 对 外 国 投 资 没 有 重 大 的 税 务 激 励, 但 香 港 较 低 和 简 单 的 税 收 系 统 对 外 国 投 资 者 而 言 颇 具 吸 引 力 企 业 税 和 所 得 税 的 税 率 上 限 分 别 为 16.5% 和 15%, 没 有 营 业 税, 也 没 有 资 本 利 得 税 或 股 息 税 香 港 是 一 个 自 由 口 岸, 除 了 少 数 有 限 的 例 外 情 况 外, 一 般 不 对 进 口 商 品 征 收 关 税 香 港 的 移 民 政 策 旨 在 吸 引 专 家 人 才 和 投 资 者, 以 确 保 这 座 城 市 维 持 竞 争 力, 并 充 实 香 港 就 业 队 伍 的 质 量 香 港 的 劳 动 力 也 并 不 排 斥 外 国 投 资 尽 管 香 港 政 府 在 监 管 这 座 城 市 的 工 商 业 方 面 采 取 最 小 限 度 干 预 的 政 策, 但 投 资 者 仍 需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知 道 与 其 特 定 行 业 相 关 的 监 管 环 境 本 文 件 包 含 了 投 资 者 在 香 港 经 商 和 / 或 将 香 港 作 为 进 入 中 国 大 陆 的 通 道 时 应 当 注 意 的 一 些 常 见 问 题, 不 过 投 资 者 应 就 其 具 体 情 况 寻 求 特 定 建 议 4

前 言 在 当 今 世 界 中, 商 业 必 须 在 更 广 阔 的 舞 台 上 展 开 竞 争, 不 再 受 限 于 国 境 之 内 自 1950 年 代 以 来, 以 日 本 为 首 的 充 满 活 力 的 亚 洲 经 济 体 相 继 崛 起, 并 在 1960 年 代 和 70 年 代 涌 现 出 亚 洲 四 小 龙 香 港 新 加 坡 台 湾 和 韩 国 虽 然 这 些 经 济 体 的 经 济 成 功 带 来 了 巨 大 繁 荣, 但 可 以 说, 没 有 一 个 比 得 上 中 国 大 陆 在 过 去 20 年 的 崛 起 过 程 中 吸 引 到 的 注 意 力 借 用 拿 破 仑 在 两 个 世 纪 前 的 话 来 说, 中 国 这 条 巨 龙 的 醒 来 震 撼 了 世 界 现 如 今, 中 国 是 世 界 上 仅 次 于 美 国 的 第 二 大 经 济 体, 并 且 是 增 长 速 度 最 快 的 主 要 经 济 体 中 国 不 仅 成 为 了 世 界 工 厂, 而 且 其 人 口 的 富 裕 程 度 不 断 提 高, 也 使 得 中 国 成 为 一 个 重 要 的 消 费 市 场 汇 丰 银 行 于 1865 年 在 香 港 和 上 海 创 立, 在 帮 助 客 户 把 握 中 国 的 商 业 机 会 方 面, 拥 有 140 多 年 的 专 业 知 识 受 到 我 们 在 全 球 84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拥 有 超 过 6,900 个 办 事 处 的 全 球 业 务 网 络 的 支 持, 我 们 处 于 有 利 位 置, 能 够 为 渴 望 进 入 这 个 激 动 人 心 和 蓬 勃 发 展 市 场 的 企 业 家 跨 国 公 司 和 企 业 集 团 提 供 协 助 本 香 港 营 商 指 南 由 汇 丰 与 普 华 永 道 合 作 编 制, 针 对 在 中 国 设 立 业 务 方 面 的 众 多 观 点 进 行 了 透 彻 分 析 它 强 调 了 香 港 对 于 在 中 国 经 商 的 战 略 重 要 性, 解 释 了 税 收 系 统, 并 阐 述 了 在 香 港 和 中 国 大 陆 开 设 公 司 的 流 程 汇 丰 作 为 您 值 得 信 赖 的 合 作 伙 伴, 始 终 在 寻 觅 便 于 您 业 务 增 长 的 途 径 我 诚 挚 希 望 这 本 指 南 能 帮 助 您 在 中 国 设 立 业 务 时, 面 对 比 您 所 想 的 更 少 错 综 复 杂 性, 并 祝 您 在 龙 之 国 度 前 程 似 锦! 王 冬 胜 香 港 上 海 汇 丰 银 行 有 限 公 司 亚 太 区 行 政 总 裁 6

引 言 香 港 营 商 指 南 自 由 贸 易 是 香 港 的 生 命 之 源 香 港 是 世 界 上 开 放 程 度 最 高 且 最 外 向 型 的 经 济 体 之 一 无 与 伦 比 的 位 置 香 港 位 于 亚 洲 的 地 理 和 经 济 中 心 地 带, 拥 有 优 越 的 位 置 香 港 的 商 务 专 员 要 去 往 该 地 区 的 所 有 主 要 市 场, 均 十 分 快 捷 和 便 利 中 心 位 置 是 令 这 座 城 市 成 为 该 地 区 最 受 欢 迎 经 商 地 点 的 主 要 原 因 之 一 香 港 国 际 机 场 多 次 被 评 选 为 全 球 最 佳 机 场 之 一 ( 如 果 说 不 是 全 球 最 佳 机 场 的 话 ), 全 天 24 小 时 运 作, 拥 有 至 亚 太 区 北 美 欧 洲 中 东 和 南 非 主 要 市 场 的 每 日 直 达 航 班 游 客 从 香 港 出 发,5 小 时 內 的 航 程 便 能 覆 盖 亚 洲 大 部 分 国 家 香 港 坐 落 在 中 国 大 陆 东 南 沿 海, 面 对 着 幅 员 辽 阔 的 内 地 ; 后 者 虽 然 拥 有 多 达 13 亿 的 人 口, 却 是 世 界 上 最 大 的 单 一 市 场 公 司 专 员 可 以 在 一 天 内 来 往 于 北 京 上 海 和 其 他 中 国 主 要 城 市 之 间, 同 时 在 香 港 安 家 对 于 在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区 设 立 生 产 工 厂 的 公 司 来 说, 其 专 员 驱 车 只 需 一 至 三 小 时 的 时 间 即 可 抵 达 此 外, 广 深 港 高 速 铁 路 正 在 建 设 中, 通 车 后 由 香 港 至 广 州 的 行 车 时 间 只 需 48 分 钟 中 国 大 陆 的 门 户 香 港 有 幸 拥 有 宝 贵 的 地 理 优 势, 即 与 中 国 大 陆 的 地 理 位 置 相 邻 它 位 于 珠 江 口 侧, 在 过 去 一 个 半 世 纪 内 一 直 是 中 国 大 陆 的 门 户 香 港 是 获 取 进 入 广 阔 中 国 大 陆 市 场 所 需 的 专 长 信 息 和 设 施 的 最 佳 地 点 中 国 加 入 世 贸 组 织, 加 上 日 益 具 有 竞 争 力 的 产 业 的 发 展, 为 更 大 幅 度 的 经 济 扩 张 做 好 了 准 备 于 2004 年 初 生 效 的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CEPA) 为 香 港 提 供 了 额 外 和 独 有 的 市 场 准 入 好 处 香 港 的 世 界 一 流 金 融 营 销 和 技 术 专 长 以 及 完 善 基 础 设 施, 结 合 以 中 国 大 陆 迅 速 发 展 的 制 造 业 和 服 务 基 地, 创 造 了 一 个 双 赢 局 面 中 国 大 陆 现 在 是 香 港 最 大 的 贸 易 合 作 伙 伴, 而 数 以 千 计 在 中 国 大 陆 开 展 贸 易 的 国 际 性 公 司 选 择 香 港 作 为 地 区 总 部 驻 地 传 统 基 金 会 华 尔 街 日 报 美 国 凯 托 研 究 所 和 加 拿 大 菲 沙 研 究 所 一 直 将 香 港 评 为 最 自 由 的 经 济 体 对 所 有 人 开 放 的 自 由 经 营 自 由 贸 易 和 自 由 市 场 是 经 济 的 基 石 没 有 贸 易 壁 垒 没 有 关 税, 没 有 配 额, 没 有 例 外 对 内 和 对 外 投 资 没 有 限 制 没 有 外 汇 管 制 没 有 对 企 业 或 行 业 所 有 权 的 国 籍 限 制 本 部 分 内 容 改 编 自 Invest HK 网 站 www.investhk.gov.hk, 截 至 2012 年 5 月 8

法 治 法 治 是 香 港 成 功 的 基 本 要 素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法 律 制 度 与 中 国 大 陆 相 分 离 公 正 的 司 法 体 制 独 立 于 立 法 和 行 政 机 关, 司 法 人 员 来 自 多 个 英 联 邦 司 法 管 辖 区 和 香 港 本 地 案 件 以 英 文 和 / 或 中 文 聆 讯 在 中 国 于 1997 年 中 恢 复 对 香 港 的 主 权 后, 基 本 法 生 效, 并 成 为 香 港 的 宪 法 框 架 基 本 法 的 基 本 精 神 可 归 纳 为 一 国 两 制 及 五 十 年 不 变 在 1997 年 后, 香 港 沿 用 了 以 前 殖 民 地 的 法 律, 因 此 现 在 继 续 从 覆 盖 知 识 产 权 等 重 要 商 业 领 域 的 稳 定 和 成 熟 法 律 制 度 中 受 益 终 审 法 院 终 审 法 院 设 于 香 港, 由 本 地 的 资 深 法 院 及 海 外 有 名 望 的 法 官 轮 流 执 行 审 判 工 作 它 是 聆 讯 民 事 和 刑 事 案 件 的 最 高 上 述 法 院, 有 权 确 认 推 翻 或 改 变 香 港 下 级 法 院 的 判 决 外 交 事 务 国 防 及 中 国 宪 法 相 关 问 题 属 主 权 国 中 国 管 辖 仲 裁 香 港 自 1985 年 设 立 国 际 仲 裁 中 心 以 来, 已 发 展 成 为 世 界 主 要 仲 裁 中 心 之 一 其 在 商 业 金 融 船 运 和 建 筑 方 面 的 专 业 知 识 形 成 了 有 助 于 争 议 得 到 解 决 的 必 要 的 资 深 专 业 人 才 库 相 关 人 才 包 括 会 计 师 建 筑 师 银 行 家 工 程 师 银 行 专 家 以 及 律 师 政 策 香 港 一 直 是 一 个 低 犯 罪 率 的 安 全 城 市, 本 地 37,000 名 体 魄 强 壮 工 作 效 率 极 高 的 警 察 对 于 这 一 成 绩 做 出 了 重 要 贡 献 廉 洁 的 政 府 香 港 是 世 界 上 最 廉 洁 的 经 济 体 之 一 这 里 不 允 许 任 何 裙 带 关 系 以 权 谋 私 及 收 受 贿 赂 的 行 为 这 是 由 于 香 港 拥 有 健 全 的 公 共 行 政 架 构 以 及 廉 政 公 署 的 关 系 该 署 于 1974 年 成 立, 致 力 在 香 港 推 行 反 贪 文 化 廉 洁 的 政 府 做 法 确 保 各 公 司 可 在 公 平 竞 争 的 环 境 中 谋 求 商 业 利 益, 而 无 需 顾 虑 贪 污 问 题 自 由 信 息 流 信 息 自 由 是 香 港 为 公 司 提 供 的 另 一 个 核 心 优 势 从 获 得 驾 照 到 查 看 自 己 的 Facebook 账 号 阅 读 每 日 新 闻 或 对 潜 在 商 业 合 作 伙 伴 开 展 研 究, 香 港 始 终 致 力 于 提 供 透 明 及 时 和 可 靠 的 信 息 香 港 享 有 得 到 宪 法 保 障 的 言 论 自 由 和 新 闻 自 由 有 关 政 府 服 务 的 信 息 很 容 易 就 能 网 上 得 到, 并 且 互 联 网 接 入 没 有 限 制 世 界 一 流 的 基 础 设 施 香 港 人 将 一 切 正 常 运 行 视 为 理 所 当 然 这 里 的 电 网 属 最 先 进 水 平, 供 电 绰 绰 有 余 停 电 已 经 成 为 历 史 饮 用 水 充 足 可 靠 出 租 车 全 天 候 运 作 移 动 电 话 即 便 在 隧 道 和 地 铁 中 也 有 信 号 电 信 系 统 已 全 面 数 字 化 政 府 早 在 1995 年 就 对 4 家 服 务 供 应 商 发 放 了 固 网 电 信 服 务 牌 照 移 动 电 话 服 务 市 场 共 有 5 家 运 营 商 和 18 个 网 络, 竞 争 非 常 激 烈 香 港 目 前 有 187 家 互 联 网 服 务 供 应 商, 均 在 牌 照 下 被 允 许 提 供 宽 带 服 务 宽 带 互 联 网 接 入 几 乎 覆 盖 了 所 有 住 户 和 商 务 楼 宇 作 为 新 加 坡 与 上 海 之 间 唯 一 的 现 代 化 且 设 备 完 善 的 深 水 港, 香 港 是 中 国 南 部 所 有 海 事 活 动 的 必 经 之 路 位 于 葵 涌 及 附 近 的 货 柜 码 头 是 私 人 码 头 在 2011 年 第 四 季 度, 香 港 处 理 的 货 柜 数 量 共 计 620 万 个 标 准 箱 船 舶 起 卸 货 物 的 速 度 位 居 全 球 最 快 之 列, 码 头 的 收 费 则 属 全 球 最 低 水 平 货 柜 船 在 码 头 停 泊 的 时 间 通 常 约 为 10 小 时 或 以 下, 而 在 港 内 浮 台 和 锚 地 进 行 中 流 作 业 的 普 通 轮 船 停 泊 的 时 间 分 别 为 25 小 时 和 37 小 时 从 先 进 的 香 港 国 际 机 场 搭 乘 高 铁 只 需 23 分 钟 便 能 抵 达 中 央 商 业 区 该 机 场 于 1998 年 7 月 6 日 启 用, 是 世 界 上 最 繁 忙 的 机 场 之 一, 每 年 可 处 理 约 5390 万 名 乘 客 和 390 万 吨 空 运 货 物 此 外, 作 为 香 港 国 际 机 场 2030 规 划 大 纲 的 一 部 分, 香 港 机 场 管 理 局 ( 机 管 局 ) 建 议 政 府 兴 建 一 条 新 跑 道, 原 因 是 现 有 双 跑 道 预 计 将 于 2020 年 达 到 容 量 饱 和 在 得 到 政 府 批 准 后, 机 管 局 将 推 进 环 境 影 响 评 估 流 程, 并 对 三 跑 道 系 统 下 的 设 施 制 定 相 关 设 计 详 情 国 际 化 的 生 活 方 式 香 港 的 生 活 方 式 充 满 刺 激 和 动 感, 紧 贴 大 都 市 的 节 拍, 但 也 有 它 宁 静 的 一 面, 拥 有 郁 郁 葱 葱 的 郊 外 以 及 只 有 乘 船 方 可 抵 达 的 偏 远 沙 滩 香 港 约 40% 的 土 地 被 列 为 郊 野 公 园, 受 到 保 护 而 不 用 作 其 他 开 发 香 港 北 部 的 湿 地 是 全 球 最 多 鸟 类 出 没 的 地 方 之 一 动 植 物 学 家 仍 可 在 这 些 地 方 找 到 尚 未 有 记 载 的 动 植 物 香 港 是 个 荟 萃 东 西 文 化 的 城 市, 设 有 艺 术 中 心 博 物 馆 音 乐 厅 和 图 书 馆 每 年 的 艺 术 节 及 终 年 不 断 的 其 他 文 化 活 动 都 有 世 界 顶 尖 的 表 演 者 演 出 香 港 也 是 中 国 的 美 食 之 都, 每 个 地 方 省 份 的 佳 肴, 都 可 在 香 港 品 尝 到 这 里 亦 是 国 际 美 食 的 大 都 会 只 要 你 能 想 到 的, 不 管 是 苏 格 兰 的 羊 肉 杂 碎 或 日 本 的 寿 司 法 国 高 级 美 馔 或 汉 堡 包 沙 拉 三 明 治 或 匹 萨, 香 港 的 食 饕 都 有 无 限 的 选 择 香 港 维 持 覆 盖 知 识 产 权 等 重 要 商 业 领 域 的 稳 定 和 成 熟 法 律 制 度 10

低 税 率 香 港 的 税 率 属 全 球 最 低 之 列, 税 制 简 单 可 预 知 本 地 和 外 国 公 司 适 用 同 样 且 很 低 的 利 得 税 税 率, 只 有 16.5% 减 去 各 项 税 务 扣 除 和 折 旧 免 税 额 之 后, 实 际 所 缴 的 税 款 通 常 更 低 香 港 没 有 资 本 利 得 税, 对 股 息 和 利 息 也 无 预 提 税 或 社 会 保 障 扣 款 物 业 税 只 适 用 于 在 香 港 持 有 土 地 或 楼 宇 的 业 主 从 国 际 标 准 来 看, 物 业 税 的 税 率 很 低 : 仅 为 土 地 或 楼 宇 租 金 收 入 的 15%(2008/09 年 起 ), 还 可 扣 减 20% 的 维 修 及 保 养 费 用 香 港 没 有 销 售 税 或 增 值 税 由 于 税 基 窄, 加 上 税 率 非 常 低, 香 港 的 税 务 负 担 比 几 乎 所 有 其 他 发 达 经 济 体 都 要 低 很 多 此 外, 薪 俸 税 采 用 2% 至 17% 的 累 进 税 率, 或 15% 的 标 准 税 率, 并 只 对 个 人 产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的 职 位 受 雇 工 作 或 退 休 金 收 入 征 收 薪 俸 税 按 年 评 估, 每 年 可 分 两 期 缴 纳, 通 常 在 翌 年 1 月 及 4 月 之 间

为 何 在 香 港 设 立 业 务 以 投 资 中 国 大 陆? 香 港 是 一 个 重 要 的 离 岸 人 民 币 及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香 港 是 最 佳 经 商 城 市 之 一 它 拥 有 世 界 上 最 灵 活 和 最 具 支 持 性 的 公 司 治 理 制 度 之 一 通 过 香 港 进 军 中 国 大 陆 的 优 势 以 下 是 利 用 香 港 公 司 投 资 中 国 大 陆 的 几 项 优 势 : 内 地 和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关 于 对 所 得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和 防 止 偷 漏 税 的 安 排 (DTA) 中 国 大 陆 与 香 港 之 间 的 全 面 性 DTA 中 国 大 陆 与 香 港 于 2006 年 8 月 签 署 了 全 面 性 DTA, 替 代 了 1998 年 所 签 署 安 排 的 有 限 范 围 该 全 面 性 DTA 于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 在 中 国 大 陆 执 行, 并 于 2007 年 4 月 1 日 起 在 香 港 执 行 情 景 1 母 公 司 直 接 投 资 中 国 大 陆 DTA 中 的 规 定 为 投 资 中 国 大 陆 的 香 港 公 司 提 供 了 优 惠 待 遇 ( 如 降 低 股 息 利 息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的 预 提 税 税 率, 且 某 些 资 本 利 得 享 受 免 税 待 遇 ) 下 表 简 要 说 明 了 与 通 过 香 港 控 股 公 司 投 资 中 国 大 陆 的 外 国 投 资 者 ( 母 公 司 ) 所 获 股 息 相 关 的 税 收 优 惠 情 景 2 母 公 司 通 过 香 港 控 股 公 司 投 资 中 国 大 陆 在 此 示 例 中, 假 设 母 公 司 并 非 来 自 与 中 国 存 在 税 收 协 定 的 国 家 / 地 区 此 外, 为 了 简 便 起 见, 忽 略 了 母 公 司 本 国 的 税 收 影 响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中 国 税 务 机 关 最 近 加 大 了 对 出 于 避 税 目 的 而 制 定 的 商 业 安 排 的 打 击 力 度 因 此, 母 公 司 必 须 要 有 正 当 的 商 业 理 由 设 立 香 港 控 股 公 司, 同 时 亦 维 持 香 港 控 股 公 司 的 足 够 商 业 实 质, 以 便 享 受 中 国 大 陆 / 香 港 安 排 下 的 优 惠 待 遇 中 国 大 陆 运 营 公 司 税 前 利 润 100 100 中 国 大 陆 企 业 所 得 税 100 x 25% = 25 100 x 25% = 25 可 分 配 股 息 100 25 = 75 100 25 = 75 香 港 控 股 公 司 中 国 大 陆 预 提 所 得 税 不 适 用 75 x 5% 2 = 3.75 可 分 配 股 息 不 适 用 75 3.75 = 71.25 母 公 司 中 国 大 陆 预 提 所 得 税 75 x 10% 1 3 = 7.5 不 适 用 收 到 的 总 股 息 75 7.5 = 67.5 71.25 中 国 大 陆 和 香 港 的 总 税 负 32.5 28.75 注 : 1. 在 中 国 大 陆 税 法 下 的 股 息 预 提 所 得 税 税 率 为 10% 2. 如 果 香 港 控 股 公 司 持 有 中 国 大 陆 运 营 公 司 不 少 于 25% 的 资 本, 则 在 中 国 大 陆 与 香 港 间 安 排 下 的 股 息 预 提 所 得 税 税 率 为 5% 3. 香 港 不 征 收 股 息 预 提 所 得 税 14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CEPA) 香 港 的 机 遇 CEPA 是 中 国 大 陆 与 香 港 签 署 的 首 个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根 据 CEPA, 双 方 同 意 加 强 在 贸 易 投 资 便 利 化 领 域 的 合 作, 以 改 善 整 体 商 业 环 境 相 比 外 国 投 资 者,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商 在 进 入 中 国 大 陆 服 务 行 业 时 可 以 享 受 更 加 开 放 的 措 施 香 港 专 业 机 构 也 与 中 国 大 陆 监 管 机 构 签 署 了 有 关 互 相 承 认 专 业 资 格 的 许 多 协 议 和 安 排 自 2003 年 6 月 签 署 CEPA 正 文 以 来, 还 在 2004 年 至 2010 年 期 间 签 署 了 另 外 7 个 补 充 协 议, 以 进 一 步 增 进 对 众 多 服 务 行 业 的 开 放 措 施 CEPA 在 使 香 港 公 司 获 得 对 中 国 大 陆 市 场 的 更 大 准 入 渠 道 方 面, 提 供 了 一 个 机 会 窗 口 在 香 港 设 立 业 务 的 外 国 投 资 者 可 以 借 CEPA 之 便, 把 握 中 国 大 陆 市 场 的 广 阔 机 会 人 民 币 离 岸 中 心 香 港 在 中 国 大 陆 与 世 界 其 他 地 区 间 的 资 金 流 方 面, 扮 演 着 至 关 重 要 的 桥 梁 作 用 2004 年, 香 港 成 为 中 国 大 陆 以 外 首 个 办 理 个 人 人 民 币 业 务 的 地 点 自 那 时 起, 香 港 政 府 与 中 国 大 陆 机 构 一 同 积 极 探 索 在 香 港 引 入 新 型 人 民 币 业 务, 旨 在 进 一 步 增 强 香 港 金 融 体 系 办 理 人 民 币 计 价 交 易 的 能 力 中 国 政 府 亦 积 极 支 持 香 港 人 民 币 市 场 的 发 展 自 2011 年 7 月 起, 符 合 条 件 的 中 国 企 业 能 够 与 所 有 国 家 和 司 法 管 辖 区 的 贸 易 对 手 方 开 展 跨 境 贸 易 人 民 币 结 算 这 进 一 步 巩 固 了 香 港 作 为 重 要 人 民 币 离 岸 中 心 及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的 地 位 16

如 何 在 香 港 设 立 业 务 以 投 资 中 国 大 陆? 在 香 港 设 立 业 务 简 单 易 行 步 骤 透 明 简 捷 在 香 港 设 立 一 个 实 体 外 国 投 资 的 形 式 可 以 借 此 在 香 港 开 展 业 务 的 主 要 形 式 如 下 : 1. 在 香 港 注 册 的 公 司 ( 私 人 公 司 或 在 香 港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上 市 公 司 ) 2. 外 国 公 司 的 分 支 机 构 3. 外 国 公 司 的 代 表 处 或 联 络 处 4. 合 资 企 业 ( 可 以 是 公 司 或 合 伙 ) 5. 合 伙 6. 独 资 企 业 在 公 司 注 册 处 查 阅 公 司 名 称 索 引, 了 解 拟 用 名 称 是 否 早 已 注 册 如 果 该 名 称 与 公 司 名 称 索 引 内 的 名 称 不 同, 并 且 不 需 要 公 司 注 册 处 处 长 的 事 先 同 意, 则 可 以 向 公 司 注 册 处 提 交 正 式 签 署 的 注 册 文 件, 进 行 注 册 自 2008 年 7 月 11 日 起, 需 要 在 注 册 文 件 中 加 入 首 任 董 事 及 秘 书 的 资 料, 并 且 需 要 报 告 注 册 办 事 处 地 址 ( 必 须 在 香 港 ) 如 果 拟 用 名 称 根 据 公 司 条 例 是 可 接 纳 的, 则 公 司 将 进 行 注 册, 公 司 注 册 处 会 发 出 注 册 证 书 公 司 注 册 处 与 香 港 税 务 局 自 2011 年 3 月 18 日 起 携 手 推 出 一 站 式 公 司 注 册 及 商 业 登 记 服 务 任 何 人 申 请 注 册 本 地 公 司, 即 会 被 视 为 已 同 时 提 出 商 业 登 记 的 申 请 通 常 在 在 线 申 请 的 24 小 时 内 或 书 面 提 交 的 4 个 工 作 日 内, 会 发 出 注 册 证 书 及 商 业 登 记 证 商 业 登 记 证 必 须 每 年 更 新, 目 前 收 费 为 2,450 港 元 (2012/13 财 年 此 费 用 豁 免 ) 在 注 册 时 应 向 公 司 注 册 处 支 付 的 厘 印 费 为 注 册 资 本 的 1/1,000, 即 每 1,000 港 元 注 册 资 本 征 收 1 港 元, 厘 印 费 上 限 为 30,000 港 元 除 了 上 述 要 求 外, 上 市 公 司 必 须 在 分 配 任 何 股 份 前, 提 交 招 股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替 代 的 声 明 另 外, 也 可 以 采 用 收 购 现 有 私 人 公 司 的 方 式 此 类 公 司 亦 称 为 空 壳 公 司, 是 在 被 投 资 者 收 购 前 已 提 前 成 立 的 公 司 由 于 空 壳 公 司 可 供 立 即 进 行 交 易 或 签 订 合 同, 所 以 其 吸 引 力 主 要 在 于 时 间 提 交 公 司 注 册 证 书 章 程 和 细 则 最 近 期 发 表 的 帐 目 以 及 特 定 表 格 ( 包 含 各 董 事 和 秘 书 的 信 息, 居 住 在 香 港 并 授 权 代 表 外 国 公 司 接 收 诉 讼 文 书 或 任 何 通 知 的 人 士 的 姓 名 和 地 点 ) 在 香 港 设 立 一 个 实 体 确 定 需 在 香 港 设 立 的 据 点 形 式 的 副 本 等 在 完 成 注 册 后, 将 对 其 发 出 注 册 证 书 ( 通 常 在 提 交 上 述 文 件 之 日 起 的 14 个 工 作 日 后 ) 外 国 公 司 需 要 在 香 港 开 始 营 业 之 日 起 的 一 个 月 内, 根 据 商 业 登 记 条 例 进 行 登 记 私 人 有 限 公 司 或 外 国 公 司 的 分 支 机 构? 设 立 一 家 私 人 有 限 公 司 在 公 司 注 册 处 进 行 名 称 搜 索 将 外 国 公 司 注 册 为 非 香 港 公 司 ( 香 港 分 支 机 构 ) 在 公 司 注 册 处 进 行 名 称 搜 索 事 实 概 览 在 香 港 经 商 最 常 用 的 商 业 载 体 形 式 为 私 人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外 国 公 司 的 分 支 机 构 在 香 港 成 立 新 私 人 有 限 公 司 和 注 册 外 国 公 司 分 支 机 构 的 步 骤 简 单 易 行 成 立 有 限 公 司 的 时 间 表 最 短 为 在 线 申 请 后 24 小 时 内, 而 外 国 公 司 在 香 港 注 册 为 非 香 港 公 司 需 要 14 天 时 间 其 中, 私 人 公 司 以 及 外 国 公 司 分 支 机 构 是 外 国 投 资 者 最 常 采 用 的 形 式 流 程 由 于 政 府 实 施 鼓 励 自 由 经 营 的 政 策, 公 司 注 册 和 商 业 登 记 的 手 续 保 持 在 最 小 限 度 要 注 册 一 家 公 司, 第 一 步 是 根 据 公 司 条 例, 在 香 港 设 立 营 业 地 点 的 外 国 公 司 必 须 作 为 非 香 港 公 司 在 香 港 注 册, 并 且 在 香 港 设 立 营 业 地 点 起 一 个 月 内 准 备 草 拟 备 忘 录 和 公 司 章 程 成 立 表 格 以 及 致 商 业 登 记 署 通 知 书 以 在 线 或 书 面 形 式 向 公 司 注 册 处 提 交 经 签 署 的 备 忘 录 和 公 司 章 程 成 立 表 格 以 及 致 商 业 登 记 署 通 知 书, 以 进 行 注 册 准 备 法 定 表 格 和 外 国 公 司 企 业 文 件 的 核 证 副 本 向 公 司 注 册 处 提 交 经 签 署 的 法 定 表 格 和 核 证 文 件, 以 进 行 注 册 同 时 向 公 司 发 出 注 册 证 书 及 商 业 登 记 证 向 公 司 发 出 注 册 证 书 申 请 分 支 机 构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18

在 中 国 大 陆 设 立 一 个 实 体 外 国 投 资 的 形 式 进 入 中 国 大 陆 市 场 的 最 直 接 方 式 是 设 立 本 地 据 点 对 于 不 同 的 商 业 目 的 和 运 营, 存 在 各 种 形 式 的 投 资 载 体 以 下 是 外 国 公 司 ( 包 括 香 港 公 司 ) 可 以 在 中 国 大 陆 设 立 的 主 要 投 资 载 体 形 式 : 1. 代 表 处 设 立 代 表 处 是 进 入 中 国 大 陆 并 获 得 本 地 经 验 的 最 简 单 方 式 之 一 法 律 角 度 而 言, 代 表 处 纯 粹 是 为 了 联 络 目 的 而 设, 其 活 动 限 于 提 供 不 产 生 任 何 盈 利 的 服 务 2.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是 在 中 国 大 陆 设 立 的 采 用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形 式 的 中 国 法 律 实 体 合 伙 人 共 同 管 理 公 司, 损 益 一 般 根 据 各 合 伙 人 的 出 资 比 例 分 配 在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终 止 前, 不 允 许 撤 资 3.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可 以 作 为 非 独 立 法 律 实 体 开 展 运 营, 但 投 资 方 可 以 就 公 司 组 建 为 具 有 限 责 任 的 独 立 法 律 实 体, 申 请 批 准 投 资 方 可 以 独 立 于 出 资 比 例 之 外, 就 损 益 分 成 达 成 约 定 如 果 在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终 止 时 所 有 资 产 转 归 中 国 大 陆 合 伙 人 所 有, 则 外 国 合 伙 人 可 以 在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经 营 期 内 撤 资 4.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是 指 全 部 资 本 由 外 国 投 资 者 投 资 的 企 业 但 是, 有 一 些 行 业 仍 然 限 制 合 营 企 业, 并 且 不 允 许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5. 合 股 公 司 合 股 公 司 也 称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设 立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在 中 国 或 外 国 股 市 上 市 合 股 公 司 的 股 本 由 等 值 股 份 组 成, 并 由 国 内 和 外 国 股 东 出 资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和 合 股 公 司 一 般 都 是 指 在 中 国 大 陆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利 润 可 以 汇 往 海 外 外 国 公 司 也 被 允 许 在 中 国 大 陆 设 立 合 伙 企 业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中 国 公 司 法 ), 外 国 公 司 可 以 在 中 国 大 陆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但 在 实 践 中, 仅 外 国 金 融 机 构 获 得 了 在 中 国 大 陆 运 营 分 支 机 构 的 许 可 证 流 程 在 中 国 大 陆 设 立 业 务 一 般 而 言, 代 表 处 和 合 伙 企 业 仅 需 要 在 中 国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或 其 本 地 机 构 登 记, 而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需 经 中 国 商 务 部 或 其 本 地 机 构 批 准, 而 后 才 能 在 中 国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进 行 商 业 登 记 对 于 银 行 保 险 和 建 筑 等 特 定 行 业 来 说, 可 能 需 要 额 外 的 预 批 准 和 特 别 许 可 证 代 表 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合 伙 企 业 必 须 遵 循 设 立 后 登 记 要 求, 如 在 本 地 税 务 机 关 登 记, 而 后 才 能 开 始 运 营 外 国 公 司 要 在 中 国 大 陆 设 立 业 务, 应 采 取 以 下 步 骤 : 核 实 设 立 的 可 行 性 和 先 决 条 件, 原 因 是 可 能 面 临 实 践 中 和 法 律 解 读 方 面 的 本 地 差 异 优 化 其 控 股 结 构 和 融 资 安 排 的 税 务 效 率 制 定 一 个 适 当 的 业 务 范 围, 以 迎 合 在 中 国 大 陆 的 拟 开 展 活 动 确 保 提 交 的 申 请 文 件 完 整 准 确 且 格 式 正 确 弄 清 审 批 和 登 记 的 适 当 渠 道, 并 一 一 通 过 资 本 结 构 根 据 中 国 大 陆 法 律 和 法 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必 须 拥 有 注 册 资 本 和 投 资 总 额 注 册 资 本 是 指 投 资 者 权 益 出 资 并 在 商 业 登 记 局 登 记 的 金 额, 必 须 为 实 际 已 缴 付 投 资 总 额 是 指 设 立 和 运 营 企 业 所 需 的 资 金 额 对 企 业 的 注 册 资 本 出 资 可 被 用 作 为 日 常 运 营 用 途 的 营 运 资 金, 如 薪 水 租 金 购 买 办 公 室 设 备 等 出 资 形 式 可 以 为 现 金 和 / 或 实 物 ( 如 通 过 机 器 设 备 无 形 资 产 等 ) 至 少 30% 的 资 本 应 当 为 现 金 出 资 根 据 中 国 公 司 法, 一 般 而 言, 设 立 企 业 的 最 低 注 册 资 本 为 30,000 元 人 民 币 至 100,000 元 人 民 币, 但 如 果 企 业 涉 足 特 定 行 业, 则 可 能 需 要 更 高 的 注 册 资 本 在 实 践 中, 也 可 能 根 据 投 资 所 在 具 体 城 市 的 当 地 做 法 而 异 时 间 表 审 批 时 间 表 取 决 于 需 设 立 的 实 体 形 式 设 立 代 表 处 通 常 需 要 1 到 2 个 月 的 时 间, 设 立 合 营 企 业 或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则 可 能 需 要 约 3 到 5 个 月 的 时 间 事 实 概 览 主 要 的 投 资 载 体 形 式 包 括 代 表 处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合 股 公 司 及 合 伙 企 业 在 中 国 大 陆 设 立 业 务 前, 外 国 公 司 应 审 核 其 当 前 投 资 和 未 来 业 务 计 划, 以 根 据 当 前 中 国 大 陆 投 资 法 规 和 特 定 行 业 政 策 来 确 定 最 佳 投 资 载 体 投 资 者 应 就 在 中 国 大 陆 设 立 公 司 制 定 一 个 业 务 范 围 准 备 相 关 申 请 文 件, 并 向 相 关 审 批 和 登 记 机 构 提 交 申 请 文 件 设 立 的 时 间 表 取 决 于 待 设 立 的 投 资 载 体 形 式 20

香 港 税 务 香 港 的 税 率 很 低 境 外 收 入 资 本 利 得 和 股 息 无 需 缴 税 税 基 香 港 采 用 地 域 来 源 原 则 征 税, 即 只 有 通 过 在 香 港 从 事 的 贸 易 商 业 或 专 业 而 于 香 港 产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的 收 入 才 需 缴 税 但 是, 有 一 些 有 限 数 量 的 营 业 收 款 凭 证 虽 然 根 据 上 述 原 则 本 无 需 在 香 港 被 征 税, 但 却 被 视 为 应 在 香 港 缴 税 ( 如 非 居 民 对 在 香 港 使 用 版 权 材 料 而 获 得 的 特 定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或 香 港 纳 税 人 获 得 的 特 定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 主 要 税 种 香 港 拥 有 分 类 所 得 税 税 制 不 同 性 质 的 收 入 被 分 开 征 税 在 香 港 经 商 的 主 要 适 用 税 种 为 : 利 得 税 对 在 香 港 从 事 的 贸 易 商 业 或 专 业 而 得 自 香 港 的 利 润 征 收 的 税 种 薪 俸 税 对 得 自 职 位 受 雇 工 作 或 退 休 金 的 收 入 征 收 的 税 种 物 业 税 对 得 自 香 港 物 业 的 收 入 征 收 的 税 种 除 了 收 入 税 外, 还 需 对 执 行 特 定 交 易 的 应 税 文 书 缴 纳 印 花 税 在 住 宅 物 业 的 转 让 或 出 售 方 面, 可 能 适 用 特 别 印 花 税 立 法 框 架 根 据 基 本 法, 香 港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下 属 的 特 别 行 政 区, 拥 有 一 个 与 中 国 大 陆 相 分 离 的 法 律 制 度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对 法 治 的 坚 守 确 保 了 香 港 得 以 维 持 独 立 和 有 效 的 法 律 制 度 香 港 司 法 管 辖 区 以 其 在 伸 张 正 义 并 保 障 法 律 所 规 定 权 利 和 自 由 方 面 的 透 明 度 和 效 率 而 著 称 直 接 税 种 的 主 要 适 用 法 律 是 税 务 条 例, 由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税 务 局 负 责 执 行 纳 税 人 与 税 务 局 之 间 有 关 法 律 问 题 的 争 议, 可 以 通 过 法 院 系 统 得 到 解 决 利 得 税 税 率 在 2012-13 年 的 评 税 年 度 中, 法 团 业 务 的 利 得 税 税 率 为 16.5%, 非 法 团 业 务 的 税 率 为 15%, 为 该 地 区 的 最 低 水 平 ( 如 与 中 国 大 陆 的 25% 和 新 加 坡 的 17% 相 比 ) 主 要 特 点 以 下 是 香 港 利 得 税 制 度 的 主 要 特 点 收 入 征 税 : 香 港 来 源 的 营 业 收 入 需 缴 税 资 本 收 入 无 需 缴 税 来 自 本 地 公 司 的 应 缴 税 股 息 获 豁 免 缴 税, 而 来 自 海 外 公 司 的 股 息 一 般 为 境 外 性 质, 无 需 缴 税 存 在 特 定 免 税, 如 : 得 自 非 金 融 机 构 的 特 定 利 息 收 入 ; 境 外 或 非 居 民 投 资 基 金 的 特 定 收 入 ; 对 共 同 基 金 / 单 位 信 托 / 符 合 条 件 的 债 务 工 具 等 的 免 税 外 国 来 源 的 收 入 即 使 汇 回 香 港, 仍 无 需 缴 税 除 了 双 重 征 税 安 排 / 协 议 目 的 外, 个 人 的 税 务 居 民 身 份 一 般 与 是 否 需 缴 纳 利 得 税 无 关 费 用 扣 除 : 属 于 营 收 性 质 并 且 是 在 赚 取 应 评 税 利 润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可 予 以 扣 除 22

资 本 资 产 享 有 较 大 的 折 旧 免 税 额 或 直 接 扣 除 特 定 资 本 支 出 可 予 以 扣 除, 如 有 关 研 发 的 符 合 规 定 支 出 购 买 特 定 专 利 权 专 有 技 术 等 的 成 本 税 务 亏 损 处 理 香 港 没 有 集 团 税 收 宽 减 可 扣 减 的 税 务 亏 损 可 以 无 限 期 向 以 后 年 度 结 转, 以 抵 消 未 来 的 应 评 税 利 润, 但 不 能 向 以 前 年 度 结 转 对 向 非 居 民 付 款 的 征 税 香 港 并 不 对 向 非 居 民 支 付 的 股 息 或 利 息 征 收 任 何 预 提 税 非 居 民 企 业 收 到 的 特 定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需 缴 纳 利 得 税, 税 率 为 4.95%( 即 对 于 以 16.5% 的 利 得 税 税 率 收 到 的 金 额, 总 收 入 的 30% 被 视 为 应 评 税 利 润 ) 或 16.5%( 对 于 从 关 联 公 司 处 收 到 的 金 额 以 及 由 在 香 港 经 营 业 务 人 士 曾 拥 有 的 知 识 产 权, 收 入 全 数 被 视 为 应 评 税 利 润 ) 在 收 款 人 为 与 香 港 存 在 税 收 协 定 的 司 法 管 辖 区 居 民 的 情 况 下, 可 能 适 用 较 低 的 预 提 税 税 率 转 让 定 价 对 于 香 港 公 司 与 有 密 切 关 系 的 非 居 民 之 间 的 交 易, 其 中 交 易 并 不 导 致 利 润 或 导 致 的 利 润 低 于 香 港 公 司 经 常 利 润, 则 非 居 民 被 视 为 通 过 该 香 港 公 司 在 香 港 开 展 业 务 除 了 针 对 香 港 公 司 与 非 居 民 之 间 交 易 的 特 别 转 让 定 价 规 则 外, 税 务 机 关 还 可 以 对 非 公 平 交 易 使 用 一 般 反 避 税 规 定 税 务 机 关 于 2009 年 12 月 发 布 了 税 务 条 例 释 义 及 执 行 指 引, 以 提 供 有 关 转 让 定 价 方 法 及 相 关 问 题 的 指 引 总 的 来 说, 税 务 机 关 将 借 鉴 经 济 合 作 与 发 展 组 织 的 转 让 定 价 指 南 对 于 跨 境 关 联 方 交 易 的 纳 税 人, 如 果 其 关 联 公 司 为 与 香 港 存 在 税 收 协 定 的 司 法 管 辖 区 居 民, 则 可 以 就 其 交 易 申 请 高 级 定 价 安 排 薪 俸 税 税 率 在 2012-13 年 的 评 税 年 度 中, 累 进 税 率 为 2-17%( 边 际 税 阶 为 40,000 港 元 ), 标 准 税 率 为 15% 主 要 特 点 以 下 是 香 港 薪 俸 税 制 度 的 主 要 特 点 收 入 征 税 : 在 香 港 来 自 或 得 自 职 位 受 雇 工 作 或 退 休 金 的 收 入 需 缴 纳 薪 俸 税 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薪 水 和 工 资 假 期 工 资 酬 金 佣 金 奖 金 小 费 津 贴 退 休 金 雇 主 提 供 的 居 所 租 值 来 自 股 份 奖 赏 的 收 入 得 自 任 何 雇 员 股 份 期 权 的 收 入 也 需 在 股 权 行 使 转 让 或 放 弃 时 缴 税 对 于 非 香 港 雇 佣, 仅 得 自 在 香 港 所 提 供 服 务 的 收 入 需 缴 税 除 了 双 重 征 税 安 排 / 协 议 目 的 外, 个 人 的 居 住 地 点 住 所 或 公 民 身 份 一 般 与 其 薪 俸 税 责 任 无 关

事 实 概 览 香 港 采 用 地 域 来 源 原 则 征 税, 即 只 有 在 香 港 产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的 收 入 才 需 缴 税. 对 于 源 自 香 港 的 营 业 利 润, 公 司 需 缴 纳 利 得 税, 税 率 为 16.5% 或 15% 个 人 必 须 对 在 香 港 源 自 职 位 受 雇 工 作 或 退 休 金 的 收 入, 缴 纳 薪 俸 税, 并 适 用 2-17% 的 累 进 税 率 或 15% 的 标 准 税 率. 不 对 资 本 利 得 和 股 息 征 税 没 有 营 业 税 不 对 向 非 居 民 支 付 的 利 息 或 股 息 征 收 任 何 预 提 税 ; 非 居 民 获 得 的 特 定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需 缴 税, 税 率 一 般 为 4.95% 其 他 适 用 税 种 包 括 物 业 税 和 印 花 税 扣 除 和 免 税 额 : 存 在 各 种 特 惠 扣 除 : 如 认 可 慈 善 捐 款 住 房 贷 款 利 息 自 学 费 用 对 认 可 退 休 计 划 的 供 款 等 在 适 用 累 进 税 率 时 还 存 在 各 种 个 人 免 税 额, 如 基 本 免 税 额 子 女 免 税 额 和 供 养 父 母 免 税 额 税 收 门 槛 香 港 存 在 60 天 收 入 免 税 到 访 香 港 时 间 不 超 过 60 天 的 个 人 无 需 缴 纳 薪 俸 税 但 是, 根 据 雇 佣 安 排, 可 能 仍 需 要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在 香 港 最 近 扩 大 协 定 网 络 的 情 况 下, 各 协 定 中 定 义 的 门 槛 被 更 普 遍 地 提 供 免 于 缴 纳 薪 俸 税 的 额 外 保 护 有 资 格 享 受 DTA 保 护 的 个 人 如 果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一 般 可 以 免 于 缴 纳 薪 俸 税 : 个 人 在 评 税 基 期 ( 评 税 基 期 因 协 定 而 异 ) 内 到 访 香 港 时 间 累 计 不 超 过 183 天 ; 薪 酬 并 非 由 香 港 居 民 实 体 支 付 或 代 表 香 港 居 民 实 体 支 付 ; 及 薪 酬 并 非 由 香 港 的 常 设 机 构 承 担 为 了 享 受 DTA 保 护, 个 人 需 要 提 交 纳 税 申 报 表 并 在 其 中 要 求 免 税 薪 酬 待 遇 构 架 雇 员 在 常 规 的 薪 水 奖 金 和 佣 金 外, 常 常 会 获 得 津 贴 和 福 利 在 确 定 薪 酬 待 遇 前 先 考 虑 相 关 税 务 问 题,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这 可 以 提 供 税 收 优 势, 而 不 增 加 雇 主 的 总 成 本 以 下 列 举 了 如 果 得 到 设 当 构 架 则 将 免 于 缴 纳 薪 俸 税 或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的 组 成 部 分 : 雇 主 提 供 的 住 宿 公 司 车 辆 安 置 费 预 提 税 除 了 雇 主 对 除 正 常 商 务 出 差 以 外 目 的 而 准 备 离 开 香 港 的 雇 员 存 在 的 预 提 义 务 外, 香 港 并 不 对 薪 水 征 收 预 提 税 物 业 税 对 坐 落 于 香 港 的 土 地 或 建 筑 物 的 业 主, 就 得 自 该 等 土 地 或 建 筑 物 使 用 权 的 收 入 ( 即 租 金 收 入 ), 以 15% 的 标 准 税 率 征 收 物 业 税 (2012-13 年 的 评 税 年 度 ) 如 果 来 自 应 缴 纳 物 业 税 的 物 业 收 入 包 含 在 企 业 应 缴 利 得 税 的 利 润 中, 则 支 付 的 物 业 税 金 额 可 用 于 抵 消 所 评 的 利 得 税 或 者, 就 得 自 物 业 的 利 润 缴 纳 利 得 税 的 企 业 可 以 要 求 免 征 利 得 税 在 物 业 被 用 于 自 住 的 情 况 下, 因 为 物 业 没 有 使 用 收 入 所 以 并 不 对 此 评 税 印 花 税 下 表 总 结 了 2012-13 年 的 评 税 年 度 中 对 3 种 主 要 应 税 文 书 的 印 花 税 税 率 在 满 足 特 定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集 团 公 司 之 间 的 股 票 或 物 业 转 让 予 以 宽 减 对 于 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 或 之 后 取 得 并 在 取 得 后 24 个 月 内 转 售 的 住 宅 物 业, 征 收 额 外 印 花 税 如 下 表 所 示, 额 外 印 花 税 是 在 目 前 对 不 动 产 买 卖 契 约 征 收 的 从 价 印 花 税 之 上 3 种 主 要 的 印 花 税 加 征 的, 只 有 少 数 情 况 可 予 以 免 税 额 外 印 花 税 的 税 率 为 5-15%, 物 业 持 有 期 越 短, 适 用 的 税 率 越 高 应 缴 纳 的 额 外 印 花 税 将 根 据 转 售 物 业 交 易 声 称 的 交 易 金 额 或 市 值 ( 两 者 以 较 高 者 为 准 ) 并 按 不 同 适 用 税 率 计 算 买 卖 双 方 共 同 及 个 别 承 担 缴 纳 责 任 资 本 利 得 税 香 港 没 有 资 本 利 得 税 营 业 税 香 港 不 征 收 营 业 税 应 税 文 书 税 率 纳 税 责 任 人 香 港 股 票 转 让 协 议 股 票 价 值 的 0.2% 转 让 人 和 受 让 人 各 承 担 一 半 不 动 产 买 卖 契 约 100 港 元 物 业 交 易 金 额 的 4.25% ( 见 注 释 1) 执 行 交 易 的 所 有 当 事 方 不 动 产 租 约 年 租 金 的 0.25% 1%( 见 注 释 2) 执 行 交 易 的 所 有 当 事 方 注 : 1. 税 率 因 物 业 交 易 金 额 而 异, 物 业 价 值 越 高, 税 率 越 高, 同 时 对 超 过 每 一 税 阶 界 限 而 须 用 较 高 税 率 计 税 时 采 用 边 际 宽 减 税 率 因 租 约 期 限 而 异, 租 期 越 长, 税 率 越 高

税 制 管 理 税 务 年 度 为 每 年 4 月 1 日 至 翌 年 3 月 31 日 各 种 被 动 收 入 的 预 提 税 税 率 股 息 利 息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香 港 对 非 居 民 企 业 的 非 协 定 税 率 0% 0% 4.95% 香 港 对 非 居 民 个 人 的 非 协 定 税 率 0% 0% 4.5% 奥 地 利 0/10% 零 3% 比 利 时 0/5/15% 0/10% 5% 文 莱 零 0/5/10% 5% 捷 克 共 和 国 5% 0% 10% 法 国 10% 0/10% 10% 匈 牙 利 5/10% 0/5% 5% 印 度 尼 西 亚 5/10% 0/10% 5% 爱 尔 兰 0% 0/10% 3% 日 本 5/10% 10% 5% 泽 西 岛 零 零 4% 科 威 特 0/5% 0/5% 5% 列 支 敦 士 登 零 零 3% 卢 森 堡 0/10% 零 3% 中 国 大 陆 5/10% 0/7% 7% 马 来 西 亚 5/10% 0/10% 8% 马 耳 他 零 零 3% 荷 兰 0/10% 零 3% 新 西 兰 0/5/15% 0/10% 5% 葡 萄 牙 5/10% 10% 5% 西 班 牙 0/10% 0/5% 5% 瑞 士 0/10% 0% 3% 泰 国 10% 10/15% 5/10/15% 英 国 0/15% 0% 3% 越 南 10% 0%/10% 7%/10% 应 税 利 润 的 计 算 基 于 截 至 财 务 年 度 之 财 年 中 的 会 计 利 润, 并 对 税 务 目 的 做 适 当 调 整 利 得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通 常 在 该 税 务 年 度 结 束 后 的 4 月 发 出 公 司 需 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提 交 申 报 表 在 满 足 特 定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小 公 司 可 以 通 过 税 务 易 系 统 进 行 电 子 报 税 个 人 纳 税 人 将 在 5 月 收 到 纳 税 申 报 表 个 人 申 报 表 一 般 必 须 在 发 出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提 交 如 果 个 人 纳 税 人 的 情 况 并 不 复 杂, 也 可 以 通 过 税 务 易 进 行 电 子 报 税 税 务 机 关 在 审 核 申 报 表 之 后 将 发 出 评 税 通 知 书, 上 面 载 明 了 缴 税 日 期 在 当 前 税 务 年 度 缴 纳 估 计 税 额 的 情 况 下, 适 用 暂 缴 税 制 度 应 缴 暂 缴 税 通 常 根 据 上 一 年 纳 税 责 任 进 行 估 计 随 后, 税 务 年 度 的 最 终 纳 税 责 任 在 提 交 纳 税 申 报 表 后 确 定, 已 缴 纳 的 暂 缴 税 将 从 最 终 应 缴 税 额 中 扣 除 税 收 协 定 网 络 截 至 2012 年 5 月 中 旬, 香 港 已 与 以 下 国 家 达 成 了 24 个 综 合 双 重 征 税 安 排 / 协 议 : 奥 地 利 比 利 时 文 莱 捷 克 共 和 国 法 国 匈 牙 利 印 度 尼 西 亚 爱 尔 兰 日 本 泽 西 岛 科 威 特 列 支 敦 士 登 卢 森 堡 中 国 大 陆 马 来 西 亚 马 耳 他 荷 兰 新 西 兰 葡 萄 牙 西 班 牙 瑞 士 泰 国 英 国 和 越 南 截 至 2012 年 7 月 中 旬, 与 泽 西 岛 科 威 特 马 来 西 亚 马 耳 他 葡 萄 牙 和 瑞 士 的 协 议 尚 未 生 效, 有 待 相 关 政 府 完 成 批 准 程 序 左 表 总 结 了 香 港 目 前 为 止 所 达 成 安 排 / 协 议 中 对 各 种 被 动 收 入 规 定 的 预 提 税 税 率 此 外, 在 国 际 空 中 交 通 和 国 际 船 舶 运 营 方 面, 香 港 也 与 众 多 国 家 达 成 了 协 议, 获 得 双 重 征 税 宽 减 28 注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法 律 下 的 预 提 税 税 率 如 果 低 于 安 排 / 协 议 下 规 定 的 税 率, 则 适 用 前 者

中 国 大 陆 税 务 中 国 大 陆 税 务 居 民 企 业 的 标 准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为 25%, 但 是 对 于 涉 足 特 定 行 业 的 企 业, 提 供 各 种 税 收 激 励 中 国 大 陆 税 制 主 要 税 种 在 中 国 大 陆 经 商 时 适 用 的 主 要 税 种 如 下 : 1. 所 得 税 : a. 企 业 所 得 税 b. 个 人 所 得 税 2. 交 易 税 流 通 税 制 度 : a. 增 值 税 b. 营 业 税 c. 消 费 税 3. 其 他 税 种 : a. 关 税 b. 印 花 税 c. 车 船 税 d. 车 辆 购 置 税 e. 契 税 f. 土 地 增 值 税 g. 房 地 产 税 h.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i. 资 源 税 j.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附 加 费 l.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费 m. 船 舶 吨 税 n. 耕 地 占 用 稅 o. 其 他 附 加 税 和 征 费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主 要 内 容 税 务 居 民 企 业 包 括 在 中 国 成 立 的 企 业 或 者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在 中 国 的 外 国 企 业, 有 责 任 对 其 全 球 收 入 缴 纳 所 得 税 在 特 定 情 况 下, 可 采 纳 加 速 折 旧 允 许 对 无 形 资 产 进 行 摊 销 原 则 上 以 权 责 发 生 制 为 主 所 得 税 以 25% 的 统 一 税 率 征 收 符 合 条 件 的 税 务 居 民 企 业 之 间 的 股 息, 免 于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但 是, 对 于 非 税 务 居 民 企 业 得 自 中 国 的 股 息 收 入, 征 收 10% 的 预 提 企 业 所 得 税 ( 除 非 在 税 收 协 定 下 减 征 ) 存 在 外 国 税 收 抵 免 符 合 条 件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减 按 15% 或 10%( 经 批 准 )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对 于 涉 足 受 扶 持 行 业 或 进 行 研 发 和 特 定 设 备 投 资 的 企 业, 还 存 在 其 他 类 型 的 税 收 激 励, 如 免 税 期 减 计 收 入 投 资 税 收 抵 免 等 对 于 关 联 方 之 间 的 交 易, 必 须 使 用 正 常 价 格 企 业 所 得 税 制 度 居 民 概 念 在 中 国 成 立 的 企 业 自 动 成 为 税 务 居 民 企 业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在 中 国 的 外 国 企 业 也 被 视 为 税 务 居 民 企 业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所 在 地 是 指 企 业 对 生 产 经 营 人 员 账 务 财 产 等 进 行 总 体 实 质 性 管 理 和 控 制 的 地 点 税 务 居 民 企 业 需 对 其 全 球 收 入 缴 纳 所 得 税 在 中 国 设 立 机 构 或 营 业 场 所 的 非 税 务 居 民 企 业 需 对 得 自 此 类 机 构 或 营 业 场 所 的 收 入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此 类 机 构 或 营 业 场 所 包 括 代 表 处 工 厂 农 场 开 采 自 然 资 源 的 地 点 提 供 劳 动 服 务 的 地 点 进 行 承 包 工 程 ( 如 建 筑 安 全 装 配 维 修 和 勘 探 ) 的 地 点 等 对 于 在 中 国 没 有 机 构 或 营 业 场 所, 或 在 中 国 设 立 机 构 或 营 业 场 所 但 收 入 来 源 与 此 类 机 构 或 营 业 场 所 没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非 税 务 居 民 企 业, 其 中 国 来 源 收 入 ( 一 般 包 括 被 动 收 入, 如 股 息 利 率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租 金 收 入 资 本 利 得 ) 被 征 收 预 提 企 业 所 得 税 为 了 避 免 对 外 国 来 源 收 入 的 双 重 征 税, 对 于 就 外 国 来 源 收 入 对 其 他 国 家 支 付 的 所 得 税, 享 受 外 国 税 收 抵 免 税 务 激 励 下 调 税 率 以 下 企 业 经 批 准 后 有 资 格 享 受 15% 的 下 调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 a. 符 合 条 件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b. 符 合 条 件 的 集 成 电 路 生 产 企 业 ; c. 符 合 条 件 的 技 术 先 进 性 服 务 企 业 符 合 条 件 的 主 要 软 件 生 产 企 业 有 资 格 享 受 10% 的 下 调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减 税 和 免 税 开 展 以 下 项 目 的 企 业 经 批 准 后 有 资 格 享 受 一 定 免 税 期 : a. 农 业 林 业 动 物 养 殖 业 和 渔 业 项 目 ; b. 特 定 基 本 的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 c. 环 保 项 目 和 能 源 / 水 源 保 护 项 目 ; d.2008 年 1 月 1 日 后 在 深 圳 珠 海 汕 头 厦 门 海 南 和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成 立 的 符 合 条 件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e. 软 件 生 产 企 业 ; f. 集 成 电 路 设 计 企 业 ; g. 符 合 条 件 的 集 成 电 路 生 产 企 业 ; h. 符 合 条 件 的 节 能 服 务 企 业 ; i. 在 新 疆 困 难 地 区 的 鼓 励 类 企 业 其 他 激 励 形 式 对 于 涉 足 鼓 励 类 产 业 或 进 行 研 发 和 特 定 设 备 投 资 的 企 业 来 说, 还 提 供 其 他 类 型 的 税 务 激 励, 如 减 计 收 入 投 资 税 收 抵 免 等 总 收 入 企 业 间 交 易 原 则 上,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要 求 企 业 与 关 联 方 之 间 的 业 务 往 来 符 合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如 果 关 联 方 交 易 不 符 合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而 减 少 企 业 或 其 关 联 方 总 收 入 或 应 税 收 入, 则 中 国 税 务 机 关 有 权 进 行 适 当 税 务 调 整 资 本 利 得 利 息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和 股 息 得 自 税 务 居 民 企 业 的 资 本 利 得 利 息 和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收 入 应 作 为 正 常 收 入 缴 税 资 本 利 得 是 指 来 自 处 置 物 业 的 利 得 ( 包 括 位 于 中 国 的 住 宅 物 业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和 附 属 设 施 ) 以 及 来 自 转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和 转 让 股 权 投 资 的 利 得 对 于 得 自 转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建 筑 物 物 业 和 相 关 附 属 设 施 的 任 何 利 得, 还 征 收 土 地 增 值 税 符 合 条 件 的 税 务 居 民 企 业 之 间 的 股 息,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下 享 受 免 税 事 实 概 览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对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外 国 企 业 和 国 内 企 业 适 用 统 一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制 度 税 务 居 民 企 业 需 对 全 球 收 入 缴 税 非 税 务 居 民 企 业 需 对 中 国 来 源 收 入 缴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采 用 25% 的 统 一 税 率 个 人 需 遵 守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在 中 国 有 住 所 的 个 人 需 对 其 全 球 收 入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在 中 国 没 有 住 所 且 在 中 国 居 住 5 年 以 下 的 外 籍 个 人 在 特 定 条 件 下, 其 受 雇 工 作 收 入 可 减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通 过 国 家 法 令 和 税 收 协 定 下 的 抵 免 免 征 或 减 征 提 供 双 重 征 税 宽 减 30

服 务 费 税 务 居 民 企 业 因 咨 询 管 理 培 训 和 其 他 劳 动 服 务 而 产 生 的 服 务 费 需 作 为 其 全 球 收 入 的 一 部 分 缴 税, 而 不 论 提 供 服 务 的 地 点 在 何 处 汇 兑 损 益 在 业 务 往 来 和 年 底 转 换 中 发 生 的 汇 兑 损 益 ( 不 论 资 产 和 债 务 以 哪 种 外 币 计 价 ) 一 般 应 计 入 本 年 度 捐 赠 和 债 务 免 除 除 非 在 税 收 条 例 中 另 有 规 定, 否 则 税 务 居 民 企 业 应 将 获 得 的 捐 赠 和 债 务 免 除 包 含 在 应 税 收 入 中 不 征 税 收 入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下, 财 政 拨 款 依 法 收 取 并 纳 入 财 政 管 理 的 政 府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和 政 府 性 基 金 是 不 征 税 收 入 免 税 收 入 免 税 收 入 包 括 : 国 债 利 息 收 入 ; 符 合 条 件 的 税 务 居 民 企 业 之 间 的 股 息 ; 在 中 国 设 立 机 构 营 业 场 所 的 非 税 务 居 民 企 业 从 税 务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与 该 机 构 营 业 场 所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股 息 ;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营 利 组 织 的 收 入 扣 除 商 业 费 用 原 则 上, 除 非 被 特 别 排 除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和 其 他 税 收 条 例 之 外, 否 则 税 务 居 民 企 业 实 际 发 生 并 且 与 取 得 收 入 相 关 的 合 理 商 业 费 用 ( 包 括 成 本 开 支 税 收 和 亏 损 ) 可 予 以 扣 除 折 旧 必 须 按 照 直 线 法 计 算 折 旧, 且 不 同 种 类 的 固 定 资 产 拥 有 不 同 的 最 低 折 旧 年 限 特 定 固 定 资 产, 如 由 于 技 术 进 步 而 替 换 的 固 定 资 产 常 年 处 于 强 震 动 或 高 腐 蚀 状 态 的 固 定 资 产, 可 以 采 取 缩 短 折 旧 年 限 方 法, 或 使 用 加 速 折 旧 方 法 利 息 贷 款 利 息 一 般 可 予 以 扣 除 对 于 非 金 融 机 构 向 其 他 非 金 融 机 构 借 入 的 贷 款, 可 扣 除 利 息 费 用 不 能 超 过 商 业 利 率 但 是, 向 关 联 方 所 支 付 利 息 的 扣 除 需 遵 守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下 的 资 本 弱 化 规 则 金 融 行 业 的 资 本 弱 化 比 例 为 5:1, 其 他 行 业 为 2:1 职 工 福 利 费 对 于 当 地 中 国 职 工 的 基 本 社 保 供 款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和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所 发 生 费 用 不 超 过 政 府 规 定 上 限 的 部 分 可 予 以 扣 除 其 他 职 工 福 利 支 出 不 超 过 企 业 工 资 总 支 出 14% 的 部 分 可 予 以 扣 除 保 险 费 企 业 为 投 资 者 或 者 职 工 支 付 的 商 业 保 险 费, 除 少 数 例 外 情 况 下, 一 般 不 得 扣 除 对 关 联 机 构 的 付 费 管 理 性 质 的 管 理 费 不 可 扣 除 但 是, 对 于 中 国 或 海 外 关 联 机 构 提 供 真 正 服 务 且 公 平 收 费 所 支 付 的 费 用, 可 予 以 扣 除 对 关 联 机 构 的 其 他 付 费, 如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等, 如 果 收 费 是 公 平 的 话, 也 可 进 行 税 款 抵 扣 其 他 扣 除 业 务 招 待 费 仅 60% 的 实 际 发 生 业 务 招 待 费 可 予 以 扣 除 此 外, 总 金 额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特 定 税 务 年 度 总 销 售 ( 业 务 ) 收 入 的 0.5% 坏 账 或 呆 账 除 金 融 机 构 之 外 的 企 业 不 得 就 企 业 所 得 税 目 的 扣 除 坏 账 准 备 金 金 融 机 构 可 以 就 企 业 所 得 税 目 的 扣 除 坏 账 准 备 金 只 有 在 损 失 实 际 发 生 且 经 主 管 税 务 局 批 准 的 情 况 下, 才 可 扣 除 坏 账 损 失 无 形 资 产 摊 销 允 许 采 用 直 线 法 计 算, 最 低 摊 销 年 限 不 得 低 于 10 年, 或 者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或 者 合 同 约 定 的 使 用 年 限 广 告 费 和 宣 传 费 扣 除 限 于 年 度 销 售 收 入 的 15% 超 过 部 分 可 以 在 以 后 年 度 结 转 扣 除 研 发 为 开 发 新 技 术 新 产 品 和 新 工 艺 发 生 的 符 合 条 件 的 研 发 费 用, 税 务 居 民 企 业 有 权 按 照 研 发 费 用 的 50% 加 计 扣 除 捐 赠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慈 善 机 构 的 捐 赠 可 予 以 扣 除, 最 高 为 年 度 利 润 的 12% 筹 备 费 用 可 以 在 企 业 开 办 时 就 企 业 所 得 税 目 的 予 以 扣 除 不 可 扣 除 的 项 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在 计 算 税 务 居 民 企 业 的 应 税 收 入 时, 以 下 项 目 不 可 扣 除 : 1.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的 股 权 投 资 回 报 性 质 的 款 项, 如 股 息 2.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3. 税 收 滞 纳 金 4. 罚 款 罚 金 和 被 没 收 财 物 的 损 失 5. 对 除 符 合 条 件 的 慈 善 机 构 以 外 机 构 的 捐 赠 6. 赞 助 支 出 7. 未 经 核 定 的 准 备 金 支 出 与 取 得 收 入 无 关 的 其 他 支 出

亏 损 税 务 亏 损 税 务 居 民 企 业 发 生 的 税 务 损 失 可 以 在 以 后 5 年 的 应 税 收 入 中 结 转 扣 除, 但 不 得 向 以 前 年 度 结 转 资 产 损 失 如 果 经 主 管 税 务 局 批 准, 则 可 予 以 扣 除, 其 中 包 括 股 权 和 债 券 投 资 损 失 坏 账 损 失 非 常 损 失 等 但 是, 在 正 常 业 务 经 营 中 产 生 的 资 产 损 失 可 予 以 扣 除, 而 无 需 批 准 预 提 企 业 所 得 税 在 中 国 没 有 机 构 营 业 场 所 的 非 税 务 居 民 企 业, 或 在 中 国 设 立 机 构 或 营 业 场 所 但 收 入 来 源 ( 如 股 息 利 息 租 金 和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 与 此 类 机 构 或 营 业 场 所 没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非 税 务 居 民 企 业, 除 非 在 税 收 协 定 下 予 以 减 征, 否 则 此 类 中 国 来 源 收 入 被 征 收 预 提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收 率 为 10%( 法 定 标 准 税 率 为 20%) 但 是, 对 于 外 国 投 资 企 业 就 2008 年 前 利 润 所 派 发 的 股 息, 仍 免 征 预 提 税 税 收 计 算 应 税 收 入 应 税 收 入 是 指 在 扣 除 不 征 收 收 入 免 税 收 入 各 种 扣 除 和 结 转 自 前 几 年 可 扣 减 损 失 后, 税 务 年 度 的 总 收 入 应 将 外 币 计 价 的 应 税 收 入 转 换 为 人 民 币, 以 得 到 应 缴 税 额 税 率 税 务 居 民 企 业 适 用 25% 的 标 准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在 满 足 特 定 条 件 并 经 税 务 机 关 批 准 的 情 况 下 适 用 下 调 税 率 其 收 入 与 在 中 国 所 设 立 机 构 或 营 业 场 所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非 税 务 居 民 企 业, 适 用 25%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外 国 税 收 抵 免 取 得 外 国 来 源 收 入 的 税 务 居 民 企 业 可 以 从 应 缴 纳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中, 扣 除 已 缴 纳 的 外 国 所 得 税 但 是, 可 扣 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外 国 来 源 收 入 原 本 应 在 中 国 缴 纳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金 额 如 果 已 缴 纳 的 外 国 所 得 税 超 过 这 一 限 额, 则 已 缴 纳 外 国 所 得 税 的 未 宽 减 余 额 可 用 于 抵 销 以 后 年 度 的 应 纳 税 款, 抵 销 年 度 最 多 为 5 年 申 请 外 国 税 收 抵 免 的 企 业 必 须 提 交 原 始 税 务 凭 据, 以 支 持 其 对 外 国 税 收 抵 免 的 要 求 合 并 税 务 居 民 企 业 应 对 其 分 支 机 构 进 行 合 并 企 业 所 得 税 申 报 除 非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外, 附 属 企 业 不 得 在 集 团 基 础 上 提 交 合 并 的 纳 税 申 报 表 报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企 业 的 税 务 年 度 为 日 历 年 税 务 居 民 企 业 需 要 在 税 务 年 度 结 束 后 5 个 月 内, 提 交 年 度 收 入 纳 税 申 报 表 和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以 及 由 一 家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一 般 来 说, 在 中 国 设 立 机 构 或 营 业 场 所 的 非 税 务 居 民 企 业 必 须 在 日 历 年 结 束 后 5 个 月 内, 进 行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申 报 并 提 交 必 要 的 文 件 在 一 些 例 外 情 况 下, 非 税 务 居 民 企 业 无 需 进 行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申 报 如 果 逾 期 缴 纳 税 款, 则 对 逾 期 未 缴 税 款 征 收 滞 纳 金, 按 每 天 0.05% 收 取 如 果 纳 税 人 未 能 按 时 提 交 纳 税 申 报 表 或 缴 纳 税 款, 可 能 将 对 此 评 估 额 外 罚 金 向 非 税 务 居 民 企 业 支 付 股 息 利 息 租 金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或 其 他 收 入 的 纳 税 人 作 为 扣 缴 义 务 人, 需 要 提 交 预 提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预 提 适 当 的 税 款, 并 且 在 向 非 税 务 居 民 企 业 支 付 款 项 或 款 项 在 纳 税 人 账 目 中 被 计 为 就 企 业 所 得 税 目 的 的 可 扣 除 费 用 时, 将 税 款 汇 给 税 务 机 关 评 税 企 业 需 要 进 行 暂 评 税, 并 每 月 或 每 季 度 提 交 企 业 所 得 税 申 报 表 申 报 表 一 般 在 自 我 评 税 基 础 上 编 制, 暂 缴 税 将 于 年 底 过 后 在 用 于 最 终 税 务 清 算 的 年 度 申 报 表 中 进 行 调 整 少 缴 税 款 必 须 在 年 底 过 后 的 5 个 月 内 缴 纳, 而 多 缴 税 款 可 以 在 经 税 务 机 关 批 准 后 予 以 退 还 流 通 税 主 要 内 容 中 国 几 乎 所 有 的 交 易 都 需 缴 纳 流 通 税, 不 论 是 增 值 税 还 是 营 业 税 某 些 类 别 的 消 费 品 还 需 缴 纳 消 费 税 增 值 税 标 准 税 率 为 17%, 存 在 减 征 和 免 征 营 业 税 税 率 为 3% 到 20% 增 值 税 范 围 在 中 国 销 售 应 税 货 物 以 及 提 供 货 物 加 工 有 关 的 劳 务 服 务 以 及 修 理 修 配 服 务, 需 缴 纳 增 值 税 应 税 货 物 是 指 无 形 资 产 以 及 诸 如 电 力 热 力 和 燃 气 等 某 些 公 用 事 业, 但 不 包 括 不 动 产 此 外, 也 对 进 入 中 国 的 应 税 进 口 货 物 征 收 增 值 税, 除 非 该 进 口 商 根 据 特 定 规 则 获 得 特 别 免 税 登 记 对 于 其 销 售 在 中 国 有 缴 纳 增 值 税 义 务 的 企 业 应 自 动 向 当 地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有 关 增 值 税 的 税 务 登 记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一 般 被 分 为 两 个 类 别 : 一 般 纳 税 人 和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税 率 对 于 一 般 纳 税 人 的 标 准 税 率 为 17%, 低 税 率 为 13%, 前 者 适 用 于 大 部 分 应 税 货 物 和 服 务, 后 者 适 用 于 特 定 货 物 对 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的 税 率 为 3% 对 特 定 货 物 的 销 售 免 征 增 值 税 税 基 增 值 税 基 于 生 产 链 各 环 节 ( 即 从 生 产 商 获 得 原 材 料 一 直 到 消 费 者 购 买 制 成 品 或 服 务 ) 应 税 货 物 或 服 务 的 增 值 而 征 收 和 收 取 在 各 个 环 节 中, 销 售 增 值 税 ( 进 项 税 ) 都 由 卖 方 向 买 方 收 取 34

在 出 具 有 效 增 值 税 发 票 的 情 况 下, 一 般 纳 税 人 一 般 可 以 对 为 了 应 税 销 售 而 购 买 货 物 ( 包 括 资 产 ) 所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 进 项 税 ) 予 以 扣 除, 并 就 差 额 向 主 管 机 关 进 行 解 释 出 口 增 值 税 从 中 国 出 口 货 物 的 出 口 商 可 能 有 权 就 出 口 货 物 产 生 的 进 项 增 值 税 获 得 退 税 由 于 退 税 税 率 为 0% 至 17%, 出 口 商 可 能 无 法 对 于 进 项 增 值 税 获 得 全 额 退 税, 从 而 对 出 口 造 成 一 定 的 增 值 税 成 本 营 业 税 范 围 营 业 税 适 用 于 服 务 的 提 供 ( 不 包 括 加 工 服 务 以 及 修 理 修 配 服 务, 此 类 服 务 在 增 值 税 制 度 下 缴 税 ) 它 还 适 用 于 在 中 国 转 让 商 誉 专 利 等 无 形 资 产 和 出 售 不 动 产 营 业 税 和 增 值 税 为 互 斥 关 系 税 率 除 了 对 娱 乐 行 业 实 行 最 高 20% 的 税 率 外, 对 其 他 税 目 的 税 率 为 3% 或 5% 营 业 税 是 不 可 退 的, 但 可 以 就 所 得 税 目 的 予 以 扣 除 登 记 在 营 业 税 范 围 内 提 供 服 务 或 出 售 无 形 资 产 或 不 动 产 的 企 业 应 自 动 向 当 地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有 关 营 业 税 的 税 务 登 记 税 基 与 增 值 税 不 同, 营 业 税 不 可 抵 免 税 款, 一 般 对 总 收 入 进 行 征 收 某 些 特 定 行 业 的 营 业 税 纳 税 人 可 以 根 据 净 收 入 计 算 营 业 税 缴 税 义 务 上 海 试 点 方 案 为 了 缓 解 与 货 物 和 服 务 有 关 的 多 个 税 收 问 题, 国 务 院 于 2011 年 决 定 在 上 海 推 行 试 点 方 案, 将 增 值 税 范 围 扩 大 至 原 先 应 缴 纳 营 业 税 的 特 定 行 业 根 据 试 点 方 案,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对 提 供 特 定 服 务 的 企 业 进 行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消 费 税 中 国 对 14 类 货 物 征 收 消 费 税, 包 括 烟 酒 某 些 奢 侈 品 和 不 环 保 品 该 税 种 也 是 不 可 退 的, 但 可 以 就 所 得 税 目 的 作 为 费 用 予 以 扣 除 消 费 税 基 于 销 售 额 和 / 或 销 量 进 行 计 算, 视 相 关 货 物 而 定 受 雇 收 入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对 外 籍 个 人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程 度 取 决 于 他 的 住 所 在 中 国 的 逗 留 时 间 长 度 收 入 来 源 为 其 最 终 承 担 薪 水 成 本 的 实 体 以 及 他 与 任 何 中 国 机 构 的 关 系 在 中 国 有 住 所 的 个 人 需 对 其 全 球 收 入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一 般 来 说, 外 籍 个 人 只 需 对 其 中 国 来 源 收 入 ( 不 论 在 中 国 境 内 或 境 外 支 付 ) 而 非 全 球 收 入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除 非 他 在 中 国 连 续 居 住 满 5 年 后, 从 第 6 年 起 的 以 后 各 年 度 中 在 中 国 居 住 满 1 年 根 据 当 前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律 法 规, 在 中 国 税 务 机 关 认 为 以 下 3 个 条 件 均 得 到 满 足 的 情 况 下, 外 籍 个 人 可 免 于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i. 在 有 关 日 历 年 中, 该 个 人 在 中 国 累 计 居 住 不 超 过 90 日 ( 对 于 税 收 协 定 居 民, 这 一 90 日 的 门 槛 值 延 长 至 适 用 DTA 所 规 定 基 期 内 的 183 天 ); ii. 薪 酬 由 并 非 中 国 居 民 的 雇 主 支 付 或 代 表 该 雇 主 支 付 ; 及 iii. 薪 酬 并 非 由 雇 主 在 中 国 的 常 设 机 构 或 固 定 处 所 负 担 备 案, 以 确 保 能 对 雇 员 的 受 雇 收 入 享 受 上 述 183 日 的 免 税 除 了 受 雇 收 入 外, 还 对 其 他 类 型 的 收 入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例 如, 董 事 费 和 咨 询 费 也 应 在 个 人 所 得 税 下 进 行 评 税, 而 个 人 所 得 税 计 征 需 要 对 收 入 性 质 和 个 人 开 展 的 工 作 进 行 详 细 审 核 中 国 采 用 预 提 税 制 度, 据 此 纳 税 人 ( 即 雇 主 ) 被 视 为 扣 缴 义 务 人, 通 常 需 要 在 每 月 结 束 后 的 15 天 内 提 交 月 度 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报 告 表 代 扣 个 人 所 得 税 并 汇 给 中 国 税 务 机 关 但 是, 随 着 经 修 订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自 2011 年 9 月 1 日 起 生 效, 纳 税 期 限 由 每 月 结 束 后 的 7 天 延 长 至 15 天 在 薪 水 于 中 国 境 外 支 付 的 情 况 下, 监 管 机 构 要 求 境 外 公 司 的 中 国 附 属 企 业 ( 如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 或 中 国 机 构 承 担 税 款 扣 缴 义 务 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 起, 雇 员 或 其 扣 缴 义 务 人 ( 即 他 的 雇 主 ) 需 要 在 主 管 税 务 局 进 行 36

审 计 和 会 计 会 计 要 求 香 港 成 立 的 公 司 需 要 编 制 提 供 真 实 公 平 观 点 的 财 务 报 表 此 类 财 务 报 表 必 须 根 据 香 港 会 计 师 公 会 发 布 的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编 制 和 列 报, 而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与 国 际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完 全 接 轨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包 括 所 有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和 经 香 港 会 计 师 公 会 理 事 会 批 准 的 香 港 诠 释 根 据 香 港 公 司 条 例, 在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和 经 审 计 财 务 报 表 中, 各 公 司 的 董 事 必 须 向 股 东 陈 词 首 份 账 目 必 须 覆 盖 自 公 司 成 立 以 来 的 期 间 此 后, 账 目 必 须 覆 盖 自 上 一 份 账 目 以 来 的 期 间, 并 且 所 编 制 账 目 的 结 束 日 期 不 得 超 过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日 期 前 6 个 月 或 ( 对 于 私 人 公 司 和 担 保 责 任 有 限 公 司 来 说 )9 个 月 对 于 在 财 年 末 拥 有 子 公 司 的 公 司 来 说, 除 非 满 足 公 司 条 例 和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下 的 特 定 豁 免 条 件, 否 则 必 须 就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事 务 情 况 和 业 绩 结 果 的 集 团 账 户 (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 向 股 东 陈 词 公 司 条 例 还 规 定 了 在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中 所 列 的 与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损 益 表 ( 利 润 表 ) 有 关 的 披 露 要 求 财 务 报 表 应 至 少 每 年 列 报 一 次 除 了 公 司 成 立 后 的 首 个 会 计 期 间 外, 会 计 期 间 一 般 为 1 年 法 律 没 有 规 定 会 计 年 度 末 的 时 间, 可 由 公 司 自 行 决 定 法 定 审 计 要 求 公 司 条 例 规 定, 在 香 港 成 立 的 各 家 公 司 必 须 任 命 一 名 或 一 名 以 上 的 独 立 审 计 师 该 审 计 师 必 须 是 香 港 会 计 师 公 会 成 员, 并 持 有 该 机 构 颁 发 的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根 据 公 司 条 例, 审 计 师 需 要 在 任 期 内, 根 据 香 港 会 计 师 公 会 所 公 布 的 香 港 审 计 准 则, 就 财 务 报 表 向 股 东 作 出 报 告, 并 在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上 向 公 司 陈 词 公 司 的 首 名 审 计 师 可 以 由 董 事 在 首 次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之 前 的 任 何 时 候 任 命, 并 任 职 直 到 大 会 结 束 随 后, 除 了 为 填 补 临 时 空 缺 而 进 行 的 任 命 外, 审 计 师 由 股 东 在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上 任 命, 并 任 职 直 到 下 次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结 束 审 计 师 报 告 必 须 在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上 向 公 司 宣 读, 并 说 明 就 审 计 师 看 来, 账 目 是 否 反 映 出 真 实 公 平 的 观 点, 以 及 是 否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和 准 则 适 当 编 制 外 国 公 司 的 香 港 分 支 机 构 不 受 到 公 司 条 例 下 法 定 审 计 要 求 的 规 限 但 是, 如 果 该 分 支 机 构 在 香 港 开 展 业 务, 则 需 要 每 年 提 交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而 且 香 港 税 务 局 可 能 要 求 提 供 外 国 公 司 的 经 审 计 账 目 以 支 持 其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38

人 力 资 源 和 劳 动 法 主 要 劳 动 法 考 量 在 香 港 的 受 雇 主 要 受 到 雇 佣 条 例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条 例 雇 员 补 偿 条 例 职 业 安 全 及 健 康 条 例 以 及 平 等 机 会 委 员 会 所 实 施 4 个 条 例 的 管 辖 雇 佣 条 例 规 管 雇 员 权 利, 其 中 包 括 工 资 支 付 终 止 雇 佣 合 同 疾 病 津 贴 生 育 保 障 休 息 日 有 薪 年 假 保 障 雇 员 不 会 因 参 与 工 会 活 动 而 遭 歧 视 长 期 服 务 金 或 遣 散 费 雇 佣 条 例 适 用 于 所 有 雇 员, 唯 条 例 所 界 定 的 某 些 极 有 限 类 别 的 人 士 除 外 雇 员 如 果 连 续 受 雇 于 同 一 雇 主 4 周 或 以 上 且 每 周 最 少 工 作 18 小 时, 他 的 合 同 便 属 连 续 性 合 同 此 类 雇 员 进 一 步 有 权 享 有 休 息 日 有 薪 年 假 疾 病 津 贴 遣 散 费 和 长 期 服 务 金 等 福 利 并 非 在 连 续 性 合 同 下 受 雇 的 雇 员 无 权 享 受 上 述 福 利, 但 仍 有 权 获 得 雇 佣 条 例 下 的 其 他 基 本 保 障, 如 工 资 支 付 限 制 工 资 扣 除 法 定 假 日 等 合 同 要 求 雇 佣 合 同 是 雇 主 与 雇 员 之 间 有 关 雇 佣 条 件 的 协 议 该 协 议 可 以 是 口 头 或 书 面 形 式 只 要 不 违 反 雇 佣 条 例 的 规 定, 雇 主 和 雇 员 可 以 自 由 协 商, 并 约 定 雇 佣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口 头 或 书 面 合 同 必 须 包 括 : 工 资 工 资 期 终 止 合 同 所 需 的 通 知 期, 以 及 如 果 雇 员 享 有 年 终 酬 金, 则 有 关 年 终 酬 金 部 分 年 终 酬 金 和 酬 金 期 的 资 料 本 地 雇 佣 限 制 雇 用 儿 童 规 例 禁 止 雇 佣 未 满 15 岁 的 儿 童 在 所 有 工 业 经 营 内 工 作 在 受 特 定 保 护 性 限 制 规 限 的 情 况 下, 在 校 读 书 的 13 岁 及 14 岁 的 儿 童 可 在 非 工 业 行 业 内 进 行 兼 职 工 作 雇 用 青 年 ( 工 业 ) 规 例 规 管 工 业 经 营 内 对 15-17 岁 青 年 的 雇 佣 条 件 这 些 青 年 每 天 工 作 时 数 不 得 超 过 8 小 时, 每 周 工 作 时 数 不 得 超 过 48 小 时, 每 周 工 作 日 数 不 得 超 过 6 天 禁 止 青 年 超 时 工 作 夜 间 工 作 以 及 在 休 息 日 和 法 定 假 日 工 作 青 年 的 连 续 工 作 时 数 上 限 为 5 小 时, 其 后 需 有 不 少 于 半 小 时 的 用 膳 或 休 息 时 间 最 低 工 资 雇 员 有 关 任 何 工 资 期 的 平 均 每 小 时 工 资 不 得 低 于 每 小 时 28 港 元 的 法 定 最 低 工 资 水 平 这 适 用 于 所 有 雇 员, 唯 雇 佣 条 例 不 适 用 的 人 士 ( 如 实 习 学 生 ) 除 外 除 非 另 有 规 定, 工 资 包 括 所 有 薪 酬 收 入 和 津 贴 最 低 工 资 的 计 算 中 不 含 不 工 作 时 数 ( 如 休 息 日 支 薪 假 日 支 薪 年 假 支 薪 产 假 支 薪 疾 病 津 贴 等 ) 工 作 时 数 根 据 香 港 雇 佣 立 法, 没 有 规 管 雇 员 最 高 工 作 时 数 的 规 定 香 港 立 法 会 和 业 界 内 存 在 有 关 起 草 规 管 香 港 最 高 工 作 时 数 立 法 的 必 要 性 的 讨 论, 但 目 前 为 止 尚 未 就 此 做 出 任 何 决 定 假 日 和 休 假 1. 休 息 日 在 连 续 性 合 同 下 受 雇 的 雇 员 每 7 天 可 享 有 不 少 于 1 天 的 休 息 日 2. 法 定 假 日 所 有 雇 员, 不 论 服 务 年 限 的 长 短 或 雇 佣 性 质 ( 连 续 性 合 同 或 非 连 续 性 合 同 ), 均 可 享 有 12 天 的 法 定 假 日 3. 公 众 假 日 此 外, 香 港 政 府 每 年 宣 布 公 务 员 可 以 享 受 的 公 众 假 日 通 常 的 惯 例 是, 蓝 领 雇 员 ( 如 生 产 工 人 ) 享 有 12 天 法 定 假 日, 而 白 领 雇 员 ( 如 办 公 室 职 员 ) 享 有 包 括 12 天 法 定 假 日 在 内 的 17 天 公 众 假 日 4. 有 薪 年 假 雇 员 在 连 续 性 合 同 下 受 雇 每 满 12 个 月, 便 可 享 有 有 薪 年 假 有 薪 年 假 的 天 数 按 雇 员 受 雇 年 限 由 7 天 递 增 至 最 高 14 天 40

移 民 5. 病 假 在 连 续 性 合 同 下 受 雇 的 雇 员 可 以 累 积 有 薪 病 假 有 薪 病 假 最 多 可 累 积 至 120 天 雇 员 在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可 领 取 疾 病 津 贴 : 病 假 不 少 于 连 续 4 天 ; 雇 员 能 够 出 示 适 当 的 医 生 证 明 书 ; 及 雇 员 已 累 积 足 够 的 有 薪 病 假 6. 产 假 女 性 雇 员 只 要 在 产 假 开 始 前 在 连 续 性 合 同 下 受 雇, 便 可 享 有 连 续 10 周 的 产 假 如 果 雇 员 在 预 定 产 假 开 始 前 已 在 连 续 性 合 同 下 受 雇 满 40 周, 便 可 享 有 产 假 薪 酬 员 工 招 聘 由 于 香 港 正 处 于 转 向 三 三 四 教 育 制 度 的 过 渡 期 (3 年 初 中 3 年 高 中 和 4 年 大 学 ), 今 年 有 两 类 毕 业 生 进 入 就 业 市 场 ( 新 制 度 下 的 毕 业 类 别 以 及 旧 制 度 下 的 毕 业 类 别 ) 因 此, 对 职 位 的 竞 争 日 益 激 烈 2012 年 第 一 季 度 的 失 业 率 达 到 3.4%, 并 可 能 会 进 一 步 上 升 另 一 方 面, 全 球 经 济 的 稳 定 情 况 仍 充 满 不 确 定 性 对 于 在 这 一 不 确 定 时 期 寻 求 发 展 并 有 效 管 理 其 人 员 的 公 司 来 说, 人 才 挽 留 和 对 优 秀 候 选 人 的 争 夺 变 得 至 关 重 要 不 同 领 域 和 行 业 常 用 的 招 聘 渠 道 为 : 求 职 网 站 ; 报 纸 和 杂 志 广 告 ; 私 人 雇 佣 服 务 中 心 ; 劳 工 处 提 供 的 广 泛 招 聘 网 络 非 香 港 居 民 想 要 在 香 港 工 作, 必 须 获 得 工 作 签 证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在 香 港 修 读 经 本 地 评 审 全 日 制 课 程 而 获 得 学 位 或 更 高 资 历 的 非 香 港 居 民 (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 可 以 申 请 留 港 就 业, 或 是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回 港 就 业 一 般 就 业 政 策 属 于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的 非 香 港 居 民, 但 具 备 香 港 所 需 而 又 缺 乏 的 特 别 技 能 知 识 或 经 验, 可 根 据 一 般 就 业 政 策 申 请 来 香 港 工 作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在 批 准 工 作 签 证 时, 将 考 虑 以 下 情 况 : 所 从 事 的 工 作 是 否 对 香 港 的 经 济 工 业 和 贸 易 有 利 ; 申 请 人 的 就 业 是 否 对 该 工 作 来 说 属 于 必 要 ; 该 职 位 是 否 能 由 本 地 个 人 轻 易 填 补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不 属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的 中 国 大 陆 居 民, 但 具 备 香 港 所 需 而 又 缺 乏 的 特 别 技 能 知 识 或 经 验, 可 根 据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申 请 来 港 工 作 工 作 条 件 工 会 / 集 体 议 价 等 的 作 用 基 本 法 保 证 香 港 居 民 有 自 由 结 社 的 权 利, 以 及 组 织 及 加 入 工 会 的 权 利 雇 佣 条 例 规 定 每 位 雇 员 都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 成 为 职 工 会 条 例 下 登 记 的 工 会 的 会 员 / 职 员 ; 如 果 是 工 会 的 会 员 / 职 员, 可 在 工 作 时 间 以 外 的 时 间, 或 得 到 雇 主 同 意 后 在 工 作 时 间 参 加 该 工 会 的 活 动 ; 及 联 同 其 他 人 组 织 工 会 或 办 理 工 会 注 册 事 宜 终 止 雇 佣 关 系 在 终 止 雇 佣 关 系 时, 雇 员 将 有 权 在 终 止 日 之 后 的 7 天 内 获 得 终 止 雇 佣 关 系 的 款 项 此 类 款 项 包 括 : 未 发 放 的 工 资 ; 代 通 知 金 ( 如 有 ); 代 替 累 积 至 终 止 日 的 任 何 未 用 年 假 的 款 项 ; 任 何 未 发 放 的 年 终 酬 金 ; 长 期 服 务 金 ( 对 于 在 连 续 性 合 同 下 受 雇 不 少 于 5 年 且 并 非 因 犯 重 大 过 时 或 裁 员 而 被 终 止 雇 佣 关 系 的 雇 员 ) 或 遣 散 费 ( 如 适 用 ); 及 其 他 雇 佣 合 同 中 列 明 的 款 项, 如 退 职 金 或 公 积 金 等 如 果 被 终 止 雇 佣 关 系 的 雇 员 因 裁 员 而 遭 解 雇, 且 如 果 他 / 她 在 连 续 性 合 同 下 受 雇 不 少 于 24 个 月, 则 将 有 权 获 得 遣 散 费 雇 主 可 以 将 遣 散 费 与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中 为 该 雇 员 进 行 供 款 的 累 算 权 益, 进 行 抵 销 雇 员 福 利 雇 佣 条 例 载 明 了 员 工 的 最 低 权 利, 如 法 定 假 日 病 假 和 产 假 遣 散 费 和 长 期 服 务 金 雇 主 可 酌 情 决 定 提 供 额 外 福 利, 如 加 班 费 医 疗 计 划 和 人 寿 保 险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 强 积 金 ) 香 港 的 所 有 雇 主 都 需 要 根 据 强 积 金 计 划, 对 雇 员 相 关 收 入 ( 及 基 本 工 资 和 奖 金 ) 的 5% 作 出 强 制 性 供 款, 每 月 上 限 为 1,250 港 元, 而 雇 员 需 要 作 出 同 样 金 额 的 供 款 但 是, 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 起, 每 月 收 入 少 于 6,500 港 元 ( 原 先 为 5,000 港 元 ) 的 雇 员 毋 须 向 强 积 金 作 出 同 样 金 额 的 供 款 雇 员 补 偿 保 险 雇 员 补 偿 条 例 制 定 了 一 个 不 论 过 失 及 毋 须 供 款 的 雇 员 补 偿 制 度, 在 这 一 制 度 下, 个 别 雇 主 有 责 任 对 工 作 相 关 的 受 伤 或 死 亡 支 付 补 偿 该 条 例 要 求 所 有 雇 主 持 有 有 效 的 保 险 单, 以 弥 偿 雇 主 在 条 例 和 普 通 法 下 所 负 的 责 任 雇 员 补 偿 保 险 费 根 据 雇 员 年 度 薪 酬 工 作 性 质 和 工 作 场 所 地 点 等 确 定 42

贸 易 一 般 贸 易 和 商 业 法 规 香 港 政 府 在 监 管 这 座 城 市 的 工 商 业 方 面 采 取 最 小 限 度 干 预 的 政 策 香 港 的 各 种 业 务, 不 论 是 通 过 个 人 合 伙 还 是 企 业 形 式 开 展, 以 及 不 论 是 否 属 本 地 所 有 还 是 外 商 所 有, 都 必 须 根 据 商 业 登 记 条 例 进 行 登 记, 而 该 条 例 由 香 港 税 务 局 负 责 执 行 在 此 之 外, 香 港 没 有 其 他 对 开 展 业 务 实 施 的 重 大 法 规 或 限 制, 除 非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确 实 有 需 要 履 行 香 港 对 其 贸 易 伙 伴 的 义 务, 或 是 为 了 满 足 公 共 健 康 安 全 或 内 部 安 保 的 需 要 对 于 银 行 证 券 保 险 和 电 信 等 少 数 受 特 别 监 管 的 行 业 来 说, 适 用 特 别 立 法 和 发 放 牌 照 要 求 对 外 国 投 资 的 限 制 一 般 来 说, 香 港 没 有 特 别 适 用 于 外 国 投 资 者 的 限 制, 并 且 允 许 设 立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唯 一 的 例 外 是 限 制 对 香 港 获 发 牌 照 的 电 视 / 电 台 广 播 机 构 的 外 资 所 有 权 外 汇 管 理 香 港 不 实 行 任 何 外 汇 控 制, 没 有 对 资 本 进 入 或 收 回 或 投 资 利 润 汇 回 的 限 制 资 金 可 以 通 过 股 息 利 息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服 务 费 和 分 级 机 构 利 润 等 各 种 方 式, 自 由 汇 出 香 港 境 外 但 是, 不 存 在 针 对 不 可 兑 换 性 的 政 府 保 证 或 其 他 保 证 进 出 口 问 题 香 港 政 府 致 力 于 倡 导 自 由 贸 易 和 自 由 经 营 因 此, 对 进 口 出 口 和 转 口 实 行 相 对 很 少 的 管 制 发 放 许 可 证 的 手 续 尽 量 精 简, 只 有 应 税 商 品 和 某 些 特 别 货 物 需 要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香 港 没 有 重 大 的 进 口 限 制 对 于 进 口 某 些 特 别 的 货 物, 包 括 应 税 商 品 军 火 危 险 药 品 药 用 物 品 纺 织 品 和 某 些 食 品 等, 可 能 需 要 事 先 获 得 进 口 许 可 证 或 其 他 证 书 还 可 能 需 要 获 得 诸 如 原 产 地 证 书 等 其 他 许 可, 以 使 香 港 满 足 其 对 健 康 安 全 或 安 保 的 国 际 义 务 香 港 是 一 个 自 由 口 岸, 不 对 进 口 货 物 征 收 关 税 ( 进 口 税 ) 香 港 仅 对 烟 草 烈 性 酒 甲 醇 和 碳 氢 油 类 征 收 消 费 税, 不 论 这 些 商 品 为 进 口 还 是 本 地 生 产 另 外, 还 可 能 对 汽 车 等 项 目 征 收 其 他 税 种, 例 如 汽 车 首 次 登 记 税 转 口 是 香 港 贸 易 中 的 一 个 十 分 重 要 的 组 成 部 分 通 常, 除 了 常 规 的 进 出 口 手 续 外, 没 有 规 管 转 口 的 特 别 法 规 在 转 口 贸 易 中, 任 命 本 地 代 理 人 并 不 是 一 个 强 制 性 要 求, 但 可 能 很 有 帮 助 在 本 地 代 表 方 面, 其 他 选 择 包 括 由 本 地 雇 员 或 销 售 人 员 提 供 服 务, 或 设 立 一 个 本 地 销 售 分 公 司 在 做 出 决 定 前, 必 须 对 业 务 需 要 以 及 各 种 选 择 的 税 务 影 响 进 行 考 量 价 格 管 制 和 不 正 当 竞 争 香 港 政 府 对 价 格 没 有 任 何 直 接 的 管 制 唯 有 提 供 公 用 事 业 服 务 的 机 构 以 及 大 部 分 类 型 的 公 共 交 通 属 于 这 方 面 的 例 外 这 些 机 构 对 于 任 何 价 格 上 调, 必 须 获 得 政 府 的 事 先 批 准 目 前, 香 港 并 没 有 制 定 竞 争 法 香 港 政 府 致 力 于 促 进 竞 争, 以 提 升 经 济 效 益 和 自 由 贸 易, 并 在 2010 年 7 月 向 香 港 立 法 会 提 交 了 竞 争 条 例 草 案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香 港 在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和 执 行 方 面, 是 亚 洲 的 领 导 者, 对 专 利 版 权 商 标 和 注 册 外 观 设 计 有 严 格 的 法 律 监 管 知 识 产 权 署 对 知 识 产 权 制 度 进 行 监 控, 并 确 保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执 行 知 识 产 权 署 还 负 责 调 查 对 侵 权 的 投 诉, 并 拥 有 广 泛 的 研 究 和 没 收 权 对 专 利 版 权 商 标 和 注 册 外 观 的 注 册 和 保 护 分 别 受 到 单 独 条 例 的 规 管 44

香 港 银 行 业 汇 丰 简 介 获 奖 情 况 商 业 银 行 企 业 可 持 续 发 展 汇 丰 集 团 是 全 球 最 大 的 银 行 和 金 融 服 务 机 构 之 一, 迄 今 为 止 在 香 港 已 有 147 年 的 运 营 历 史, 目 前 仍 将 香 港 视 为 其 重 要 的 市 场 和 运 营 中 心 之 一 香 港 上 海 汇 丰 银 行 有 限 公 司 是 汇 丰 集 团 的 创 始 成 员, 于 1865 年 3 月 在 香 港 创 立, 并 于 一 个 月 后 在 上 海 开 业 它 是 集 团 在 亚 太 地 区 的 旗 舰, 也 是 香 港 最 大 的 注 册 银 行 汇 丰 二 字 有 汇 聚 财 富 或 汇 款 丰 裕 的 意 思 本 行 现 为 香 港 三 间 发 钞 行 之 一, 钞 票 发 行 量 占 全 港 流 通 钞 票 的 62.5% 左 右 香 港 上 海 汇 丰 银 行 有 限 公 司 是 汇 丰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而 后 者 是 汇 丰 集 团 的 控 股 公 司 作 为 全 球 最 大 的 银 行 和 金 融 服 务 机 构 之 一, 汇 丰 集 团 在 全 球 84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拥 有 约 6,900 个 办 事 处, 服 务 于 全 世 界 约 6000 万 名 客 户 连 续 第 4 年 获 奖 亚 洲 金 融 - 2011 香 港 最 佳 贸 易 融 资 银 行 连 续 第 5 年 获 奖 亚 洲 金 融 2011 国 家 成 就 奖 - 香 港 最 佳 银 行 连 续 第 7 年 获 奖 香 港 中 小 企 业 商 会 - 2012 中 小 企 业 最 佳 拍 档 奖 连 续 第 7 年 获 奖 2012 财 资 3A 企 业 大 奖 香 港 最 佳 分 托 管 银 行 连 续 第 4 年 获 奖 全 球 金 融 2011 最 佳 网 上 银 行 凭 借 我 们 的 全 球 经 验 和 本 地 知 识, 我 们 能 始 终 为 您 提 供 在 香 港 大 中 华 区 乃 至 整 个 世 界 的 财 富 支 持 建 议 和 服 务 汇 丰 香 港 竭 诚 服 务 于 430,000 多 个 中 小 型 企 业 我 们 为 商 业 客 户 提 供 范 围 广 泛 的 银 行 服 务, 包 括 多 币 种 商 业 账 户 支 付 和 现 金 管 理 财 富 管 理 和 保 险 贸 易 和 供 应 链, 以 及 综 合 全 面 的 融 资 解 决 方 案 我 们 经 拓 展 的 人 民 币 贸 易 结 算 服 务 也 有 助 于 促 进 中 国 大 陆 与 香 港 之 间 的 交 易 业 务, 为 更 大 的 商 业 繁 荣 铺 平 道 路 此 外, 我 们 通 过 位 于 香 港 中 国 大 陆 和 台 湾 的 国 际 银 行 业 务 中 心, 提 供 一 站 式 跨 境 银 行 服 务 客 户 可 以 在 当 地 开 立 账 户, 从 而 免 去 了 直 接 前 往 其 希 望 开 立 账 户 的 地 点 的 不 便 我 们 于 中 国 大 陆 设 有 港 商 和 台 商 服 务 团 队, 并 在 香 港 设 有 台 商 和 中 国 大 陆 商 家 服 务 团 队 我 们 拥 有 最 大 和 最 广 泛 的 银 行 业 务 网 络 / 渠 道, 产 品 和 服 务 通 过 分 行 专 责 业 务 中 心 电 话 银 行 中 心 屡 获 殊 荣 的 商 业 网 上 银 行 业 务 以 及 新 推 出 的 移 动 银 行 业 务 分 销 自 动 取 款 机 提 供 全 天 候 的 现 金 和 支 票 存 款 以 及 现 金 交 易 服 务 对 于 汇 丰 来 说, 企 业 可 持 续 发 展 意 味 着 将 社 会 和 环 境 事 宜 与 业 绩 结 合 起 来 考 虑, 以 出 于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利 益, 维 持 和 发 展 成 功 的 业 务 我 们 采 用 明 确 的 政 策 和 流 程, 来 管 理 我 们 在 敏 感 行 业 中 借 贷 和 其 他 金 融 活 动 的 潜 在 社 会 和 环 境 风 险 我 们 帮 助 客 户 把 握 向 低 碳 经 济 转 移 中 出 现 的 机 会 我 们 试 图 减 少 自 身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并 与 客 户 和 其 他 利 益 相 关 者 分 享 这 方 面 的 良 好 实 践 我 们 将 社 区 投 资 ( 慈 善 活 动 ) 的 重 点 放 在 教 育 和 环 境 上 我 们 的 教 育 计 划 帮 助 人 们 脱 离 贫 困 建 立 理 财 常 识 和 宣 传 环 境 意 识 我 们 的 环 境 计 划 关 注 于 汇 丰 与 气 候 伙 伴 同 行 这 是 一 个 5 年 期 环 境 计 划, 致 力 降 低 气 候 变 化 对 人 类 森 林 水 源 及 城 市 的 影 响 汇 丰 的 计 划 伙 伴 正 开 展 原 创 性 科 学 研 究 开 发 示 范 项 目 建 立 工 作 模 型 和 提 供 明 确 的 解 决 方 案, 以 推 动 政 府 对 采 用 低 碳 政 策 的 立 法 46

地 区 简 介 城 市 面 积 和 人 口 语 言 货 币 国 际 电 话 区 号 地 区 节 日 香 港 1,104 平 方 千 米, 700 万 汉 语 和 英 语 港 元 +852 2012 的 公 众 假 日 元 旦 农 历 年 初 一 农 历 年 初 二 农 历 年 初 三 农 历 年 初 四 耶 稣 受 难 日 耶 稣 受 难 日 翌 日 复 活 节 复 活 节 星 期 一 清 明 节 劳 动 节 佛 诞 端 午 节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纪 念 日 中 秋 节 翌 日 国 庆 节 重 阳 节 重 阳 节 翌 日 圣 诞 节 圣 诞 节 后 第 一 个 周 日 1 月 1 日 2 月 10 日 2 月 11 日 2 月 12 日 2 月 13 日 3 月 29 日 3 月 30 日 3 月 31 日 4 月 1 日 4 月 4 日 5 月 1 日 5 月 17 日 6 月 12 日 7 月 1 日 9 月 20 日 10 月 1 日 10 月 13 日 10 月 14 日 12 月 25 日 12 月 26 日 商 业 和 银 行 营 业 时 间 一 般 营 业 时 间 : 工 作 日 早 晨 9 时 至 下 午 5 时, 或 更 长 ( 取 决 于 业 务 类 型 ), 星 期 六 早 晨 9 时 至 下 午 1 时 主 要 银 行 的 营 业 时 间 : 工 作 日 早 晨 9 时 至 下 午 4:30, 星 期 六 早 晨 9 时 至 中 午 12:30 星 期 日 和 公 众 假 日 休 息 48 证 券 交 易 所 政 治 结 构 香 港 交 易 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别 行 政 区

联 系 方 式 Cathy Jiang, 税 务 及 中 国 业 务 咨 询 服 务 合 伙 人 电 话 : +852 2289 3097 电 邮 : cathy.kai.jiang@hk.pwc.com http://www.pwc.com/gx/en/worldwid e-tax-summaries 网 址 : www.hsbc.com.hk/ business 电 话 : +852 2748 8288 第 3 版 :2012 年 11 月 版 权 声 明 版 权 所 有,2012 年 保 留 所 有 权 利 PwC PricewaterhouseCoopers 普 华 永 道 是 指 普 华 永 道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PwCIL) 的 成 员 所 网 络, 或 者 在 文 意 有 要 求 时 指 普 华 永 道 网 络 的 个 体 成 员 每 个 成 员 事 务 所 都 是 独 立 的 法 人 实 体, 不 是 PwCIL 或 任 何 其 他 成 员 事 务 所 的 代 理 PwCIL 并 不 向 客 户 提 供 任 何 服 务 PwCIL 不 对 任 何 成 员 事 务 所 的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或 义 务, 无 法 控 制 任 何 成 员 事 务 所 行 使 其 专 业 判 断, 也 无 法 以 任 何 方 式 约 束 成 员 事 务 所 任 何 成 员 事 务 所 都 不 对 任 何 其 它 成 员 事 务 所 的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或 义 务, 无 法 控 制 任 何 其 它 成 员 事 务 所 行 使 其 专 业 判 断, 也 无 法 以 任 何 方 式 约 束 任 何 其 它 成 员 事 务 所 或 PwCIL 50